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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安全論文范文精選

          前言:在撰寫公共安全論文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公共安全論文

          公眾安全政治教案

          認知:

          1.知道注意公共安全是有公德的表現,是遵守社會公德的基本要求之一。

          2.以正反事例說明注意公共安全的重要性。

          情感:

          1.深感注意公共安全的重要性。

          2.對不注意公共安全的行為表示反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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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空拋物管理救濟分析

          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問題提出;高空拋物行為探析;對《草案》第83條的評述;高空拋物行為的損害救濟等進行闡述和分析,包括了高空拋物行為是否物件致人傷害、高空拋物行為中樓內住戶是否應承擔替代責任、高空拋物行為是否共同危險行為、高空拋物行為是否適用公平原則、從侵權法的體系結構來看、規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有失公平、即便是尋求受害人的救濟,規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擔責也不妥、應向國家公權力尋求救濟、在社會法的視野下,此類損害應由政府和社會承擔社會責任等,具體資料請見:

          論文關鍵詞:高空拋物行為《侵權責任法(草案)》救濟

          論文摘要:本文認為高空拋物行為并非物件致人損害行為、共同危險行為,高層建筑內住戶不應承擔替代責任,亦不適用公平原則。侵權責任法草案第83條規定有不妥之處,應予以修改或廢除。最后,文中提出了對于高空拋物行為所造成損害的救濟對策。

          一、問題提出

          建筑物拋擲物致害是指高層建筑的所有人或者其他居住人從其住所拋出物件致受害人損害,但不能確定真正的行為人。實務界有兩種不同的結果,即:判決可能拋物的所有住戶分擔賠償責任和駁回原告起訴。

          2008年12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草案)》(下稱《草案》)中第83條規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加害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加害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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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市場監管行為研究

          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違背經濟規律的施工低價中標應加以限制;應客觀地分析掛靠現象,不斷調整市場監管辦法加以引導和解決等進行講述,包括了政府投資項目為避免腐敗須進行公開招投標,是正確和有效的、開發商本身不專業,對工程建設不了解,一味脫離工程成本追求低價等,具體資料請見:

          論文關鍵詞:建筑市場行為監管不規范競爭行為

          論文摘要:加強和規范建筑市場主體行為的監管,預防建筑市場違法違規行為,提供工程質童,多創優質工程一直是行業主管部門不懈努力的追求,以下從分析建筑市場施工低價中招標和違法掛靠承攬工程等現象,提出調整引導和解決市場監管辦法等思路入手,提出了發揮行業監管控制的措施和方法。

          建筑市場有五大特點:一是與老百姓生活息息相關;二是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越顯重要;三是快速發展;四是充分的市場競爭;五是高彭囚肚率。在這五大特點中,對充分的市場競爭應理性客觀分析和認識。一方面它順應了國民經濟快速發展的需要;另一方面隨著經濟的發展,存在問題也函待分析研究和解決。

          建筑市場出現上述一些現象有其必然性,但其合法性值得分析、研究和解決。最具于銻港為低價中標問題和掛靠等問題,值得深層次客觀、理性地分析原因。

          1違背經濟規律的施工低價中標應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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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局發展應急管理制度

          第一條本規則適用于專家資格認定、入選及專家組運行和管理活動。

          第二條為充分發揮各領域專家在預防和處置各類突發公共事件中的咨詢指導作用,完善和規范政府、專家、公眾三結合的應急管理決策機制和組織體系,促進公共安全科學技術發展和應用,推動應急管理工作深入開展,根據《黃巖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建立區政府應急管理專家組(以下簡稱“專家組”)。為確保專家組相關研究和咨詢工作的有效開展,特制定本規則。

          第三條應急管理專家組是一支多專業、多領域、跨部門的在全區各行業有專業技術特長的高級專家隊伍,其成員從各級機關、企事業單位的科技人員和管理人員中聘任。

          第四條專家組設組長1名,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1名,下設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4個專業小組。組長負責本屆專家組的全面工作;秘書長協助組長開展工作,負責專家組活動的組織、協調、召集、日常事務等事項。

          第五條專家組的主要任務是為全區應急管理工作提供決策建議、專業咨詢、理論指導和技術支持。

          (一)對加強應急管理工作的有關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開展調查研究,提出對策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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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緊急狀態概念探討論文

          論文關鍵詞:“緊急狀態”應急法制憲法國際法緊急狀態法

          論文摘要:在理論與實踐中,緊急狀態的涵義都存在廣義和狹義之分分析了我國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涉及的緊急狀態的涵義。認為將來制定《緊急狀態法》應使用狹義的緊急狀態,規定為一種臨時性憲法應對狀態。

          “緊急狀態”一詞于2004年被寫人憲法,然而配套的緊急狀態法的制定沒有完全跟上,只是出臺了一個《突發事件應對法》。在漢語中,“緊急狀態”一詞可有多重含義,這就使得存在于現行各種法條中的“緊急狀態”意義并不一樣,學理_L討論的“緊急狀態”也往往與我國的現實有脫節之處。

          一、憲法意義上的緊急狀態

          “緊急狀態”(stateofemergency)是西方憲政法治環境中的產物,它作為一項“制度事實”,西方的普通人大抵也只能意會而難以言表一。緊急狀態這項制度的誕生與憲政有著莫大的關系。古代社會君權無限,只要君主愿意,隨時可以侵奪公民的各項私人權利,因此沒有什么平時與緊急之分只有進人了近代社會之后,在限制權力的要求下,才可能出現緊急狀態這種既能保障公民權利又能維護社會穩定與國家安全的制度。所以,應該從憲法角度來討論緊急狀態的涵義。

          有學者認為,緊急狀態是一種具有危險度的非法的社會秩序。這種對緊急狀態的定性是準確的,然而過于簡單。也有學者認為,緊急狀態是指具有一定危險程度的非正常的社會狀態,包括戰爭、叛亂、經濟危機、嚴重自然災害、重大事故災害、嚴重傳染病流行以及重大刑事犯罪等,所有社會正常生活受到威脅或法律實施受到嚴重阻礙的狀況。很明顯,這種觀點是把緊急狀態這一規范概念與引發緊急狀態的原因“緊急情況”這一描述性概念混在一起了。還有學者認為,緊急狀態是指在發生了威脅到國家生存的緊急情況時,國家所宣布的一種關于行使國家緊急權而擴大國家權力行使與克減人權保障標準,并受到國際人權法約束的臨時性的應對狀態一。這是一種比較全面的體現了緊急狀態內涵的觀點,但是細究起來仍有不盡人意之處。國家只有在進入緊急狀態的情況下,才能行使緊急權,緊急狀態是行使緊急權的前提。借助“緊急權”來給“緊急狀態”下定義,不免有循環定義之嫌。另外緊急狀態下,克減人權也并非是構成要件,而只是可能的一種表象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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