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寫公司任職報告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管理,規范期貨公司運作,防范經營風險,根據《公司法》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期貨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首席風險官(以下簡稱經理層人員),財務負責人、營業部負責人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務的人員。
第三條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任職前取得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核準的任職資格。
期貨公司不得任用未取得任職資格的人員擔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完善保險精算監管制度,規范保險公司內部治理,防范經營風險,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總精算師,是指保險公司總公司負責精算以及相關事務的高級管理人員。
第三條保險公司應當設立總精算師職位。
第四條總精算師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的規定,遵守保險公司章程和職業準則,公正、客觀地履行精算職責。
第五條中國保監會依法審查總精算師任職資格,并對總精算師履職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完善保險精算監管制度,規范保險公司內部治理,防范經營風險,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總精算師,是指保險公司總公司負責精算以及相關事務的高級管理人員。
第三條保險公司應當設立總精算師職位。
第四條總精算師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的規定,遵守保險公司章程和職業準則,公正、客觀地履行精算職責。
第五條中國保監會依法審查總精算師任職資格,并對總精算師履職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什么是述職報告?
述職報告是銷售經理,根據企業制度規定或工作職責的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向上級領導(比如銷售部經理或總監)、上級或相關部門(比如營銷中心、人力部),陳述本人在一定時間內履行崗位職責情況的書面報告。
銷售經理所撰寫的述職報告,按時間可分為年度述職報告、階段述職報告、周期述職報告(比如季度、月度);按內容可分為個人述職報告、集體述職報告等。
一份優秀的述職報告不僅是銷售經理展示自己風采的絕妙“窗口”,而且也是一份市場經驗的精練總結。好的述職報告不僅綱舉目張,讓人把問題看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而且優美的語言組織還讓人賞心悅目,一睹為快。
那么,一份合格的述職報告由哪些構成要素組成呢?
述職報告的構成要素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實施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行為,明確行政許可事項、條件、適用操作流程和期限,保護申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及國務院的有關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非銀行金融機構,包括經銀監會批準設立的信托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境外非銀行金融機構駐華代表處等機構。
第三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本辦法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對非銀行金融機構實施行政許可。
第四條非銀行金融機構以下事項須經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許可:機構設立,機構變更,機構終止,調整業務范圍和增加業務品種,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等。
第五條申請人應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材料目錄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