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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證申請書范文精選

          前言:在撰寫公證申請書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公證申請書

          城市房屋拆遷條例

          第一條為規范本市城市房屋拆遷裁決行為。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在房屋拆遷過程中,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裁決。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是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向市人民政府申請裁決。

          第三條拆遷人申請行政裁決,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裁決申請書;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三)被拆遷房屋權屬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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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電機構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規范境外機構設立駐華廣播電視辦事機構的管理,促進中外廣播電視交流活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外國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機構(以下簡稱境外機構)在華設立廣播電視辦事機構的活動。

          第三條境外機構不得在中國境內設立廣播電視機構或編輯部。

          第四條國家對境外機構設立駐華廣播電視辦事機構(以下簡稱駐華辦事機構)實行許可制度。

          未經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以下簡稱廣電總局)許可,不得擅自設立駐華辦事機構。

          第五條境外機構申請設立駐華辦事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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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行政復議探討論文

          司法行政復議是指司法行政相對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服司法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申請,請求重新審查并糾正原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機關據此對原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適當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的法律制度。司法行政復議的目的是為了糾正司法行政主體作出的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以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法》)第1條規定:“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這更加突出了司法行政復議監控司法行政權的功能。

          一、司法行政復議的特征

          1、司法行政復議是司法行政機關的活動

          司法行政機關是行使司法行政權力,執行國家司法行政法律、法規、規章,管理國家司法行政事務的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在司法行政復議過程中運用了行政機關的工作原則和方法,這是它的行政性。然而,司法行政機關在進行司法行政復議過程中,又擁有準司法職權。如復議申請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復議必須向管轄權的司法行政主管機關提出,復議決定也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這表明,司法行政復議是集行政性和司法性于一體的。

          2、司法行政復議是司法行政機關處理司法行政爭議的活動

          司法行政部門的行為既有行政行為,也有民事行為,兩種行為產生的爭議表現為行政爭議和民事爭議。司法行政爭議主要指行政主體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因實施具體行政行為而與相對人發生的爭議,這種爭議的核心是該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適當。司法行政復議是司法行政機關處理司法行政爭議的活動,如果司法行政主體實施解決民事爭議的具體行為,這種行為即不是行政復議,而是行政調解或行政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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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登記檔案查閱辦法

          第一條(目的)

          為了充分發揮企業登記檔案在社會誠信體系中的作用,根據《檔案法》、《*市檔案條例》,以及國家工商總局有關企業登記檔案查詢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企業登記檔案是指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企業進行登記過程中形成的材料。

          第三條(實施部門及職責)

          *市工商行政管理檔案館和工商分局檔案室具體開展企業登記檔案的查閱利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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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外證券交易所機構管理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境外證券交易所駐華代表機構的設立及其業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及有關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境外證券交易所,是指在境外設立的股票交易所、證券自動報價或電子交易系統或市場。

          本辦法所稱境外證券交易所駐華代表機構(以下簡稱代表處),是指境外證券交易所在中國境內獲準設立并專門從事聯絡、推介和調研等非經營性活動的常駐代表機構。代表處主要負責人稱首席代表。

          第三條代表處應當遵守中國法律、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代表處的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保護。

          第四條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的原則,依法對代表處進行審批和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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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西南政法大學比較民事訴訟法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