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寫古代法律文化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學了刑法和民法之后,許多人都不免有這樣的感慨:中國的刑法體系如此的發達完善,而民法卻讓人抓不住脈搏,完全不象刑法那樣體系完整,這是為什么呢?我們都知道中國是一個發達的成文法國家,中國古代的法典沿革清晰、一脈相承,無論是《呂刑》還是《法經》或《唐律疏議》、《宋刑統》等,都可以說是刑法典。在汗牛充棟的法典中,卻找不到一部民法典或具有民事性質的法典。那么中國古代有沒有民法典,如果有,它是怎么起作用的;如果沒有,那調整民事領域內各種社會關系的規范是什么,其性質如何認定?帶著這些問題,我翻閱了幾部中國古代法典及近現代中國學者關于這方面的論著。
在中國,雖然擁有從古代就相當發達的文明的漫長歷史,卻始終沒有從自己的傳統中生長出私法的體系來。中國所謂的法,一方面就是刑法,另一方面則是官僚機制統治機構的組織法,由行政的執行規則以及針對違反規則行為的罰則所構成的。中國的傳統法律文化可以說是公法文化。雖然其中確有關于民事、經濟、婚姻、家庭、訴訟等方面的規定,但這些規定都是刑法化的,他們在性質上可歸屬于刑法之列。公法是指行為涉及國家強制機構,亦即它服務于國家機構本身的存在、擴展以及直接貫徹那些依照章程或者默契所適用的目的。它調整的主要是國家及國家與個人之間的關系,公法領域內法律主體的雙方(國家及國家與個人)在地位上是不平等的。私法則是行為與國家的強制機構無涉,而是僅僅可以被國家強制機構視為通過準則調節的行為。它主要是調整公民個人之間的關系,從本質上說,它完全是民事性的,因此法律主體的雙方(公民與公民或公民與法人、法人與法人)處于平等的地位。由此,我們可以看出,所謂公法文化本質上是一種刑事性(刑法化或國家化)的法律體系及其意識;私法文化則是一種民事性(民法化或私人化)的法律體系及其意識。
(一)公法文化
中國的法律文化——公法文化——是如何形成的?是什么力量促使它走上與歐洲的法律文化相對極的一面?讓我們一起來尋找它的歷史淵源吧。中國是一個有著悠久歷史和燦爛文化的文明古國。中國文明是在一種特殊的自然條件和歷史條件下產生的,又長期按著自己的文化邏輯和歷史規律獨立地發展著,形成了一種獨特的文明模式。自先秦以迄晚清,其間雖有異民族入侵,或異文化進入“中國”的情形,但中國始終是一個以儒家思想為主導價值所構成悠久而持續不斷的文明。所有中國歷史上的變動,傷害不到民族和國家的大傳統。因此,中國歷史只有層層團結和步步擴展的一種綿延,很少徹底推翻與重新建立的像近代西方人所謂的革命。在法律方面,中國古代社會創造了源遠流長、一脈相承、獨具特色的法律文化。
自夏代步入階級社會以后,中國的法律文化就在以往的氏族、部落的原始習俗文化的基礎上開始生長發育。經歷夏、商而至西周,中國法律文化傳統的基本格局和特點初步奠定。到了春秋戰國時代,中國社會進入了一個大變革、大動亂的時期,中國文化開始了一場大裂變、多元化的運動。至兩漢時期,中國古代法律傳統已經基本形成。而漢武帝推行“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文化政策,正式確立了儒家的官方意識形態地位。中國古代法律傳統經歷魏晉南北朝而至隋唐,遂進入成熟與發達狀態。唐代的永徽律代表著中國古代法律的最高成就。唐代以后的宋、元、明、清基本上是在唐代法律制度的基礎上發展,有所損益。
我認為,中國古代法律文化傳統有以下幾個比較穩定而又相互聯系的基本特征:
摘要:關于中國古代有無民法這個論題,自清末變法修律至80年代法學復蘇一直多有爭論,但肯定者也極少論及中國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在今天制定民法典的征途上,透視傳統民法文化的特征,汲取傳統文化的積淀,對于制定一部具有真正中國意義的民法典有重要的意義。
關鍵詞:中國古代;民法文化;形成原因
中國古代有無民法,自清末變法修律至今一直多有爭論,但肯定者也極少論及中國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本文試圖勾勒中國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并簡要分析一下形成這些特征的經濟、政治、文化原因,以期了解我國民法的文化底蘊,也能對我們現今的民法典進程有所啟示。
中華傳統文化博大精深,傳統法律文化更是獨樹一幟。自然經濟的禁錮,等級制度的藩籬,使得傳統民事制度處于夾縫之中,高度發達的刑事法律制度,更使其顯得蒼白無力。以至有學者認為,中國傳統法律是以刑法為中心的法律模式,民事法律是一個空白。不可否認,中國古代確實沒有西方意義上的民法,也沒有形成獨立的民法體系。但不論從客觀存在的需要調整的民事關系,還是保存下來的法律文本,我們都可以窺見民法之一斑。而中國傳統社會的保守性與封閉性、宗法性與倫理性也深深烙印于民事制度之上,形成了獨具特色的中國古代民法文化。
一、中國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
發達的農耕文明孕育了中國古代民法文化的獨特氣質。雖然中國古代沒有形成獨立的民法體系,但透過多樣的法律形式,我們仍可以發現隱于其中的民法精神和獨特之處。中國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大致可以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
內容提要:中國有著豐富的傳統法律文化,這些傳統法律文化與當代中國的社會環境存在著激烈的沖突。構造法治社會,需要實現傳統法律文化的現代轉換。本文從思想觀念和法律制度兩方面入手,闡述了如何實現傳統法律文化的現代轉換,并提出了一些在現代轉換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
關鍵詞:傳統法律文化現代化法治社會沖突
Abstract:Chinaisrichintraditionallegalculture.ThetraditionallegalcultureisinsharpconflictwithsocialenvironmentincontemporaryChina.Itisnecessaryforsocietyruledbylawtoaccomplishthemodernizationofthetraditionallegalculture.Thisthesisdissertateshowtoaccomplishthemodernizationofthetraditionallegalculturefromthetwoaspectsoftheideaandthelegalsystemandputforwardsomeissuestowhichshouldbepaidattentioninthecourseofthemodernization.
Keywords:TraditionalLegalCulture;Modernization;SocietyRuledbyLaw;Conflict
中國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國之一,具有五千多年的文明。中國的法律文化自古有之,源遠流長,博大精深。它不僅影響中華民族數千年,還走出國門,對亞洲周邊國家產生了深刻地影響,在世界法律文化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在當代中國,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迫切需要對法律文化的借鑒與研究,來構造我們的法治社會。我們不僅要借鑒與研究西方的一些法律文化,還要借鑒與研究我們祖先的遺產——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是一座巨大的思想寶庫,對它的態度應持一分為二的觀點,“取其精華,棄其糟粕”,把那些積極向上的東西融入到當代中國法律文化中來,以實現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現代轉換,為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服務。
一、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簡述
論文關鍵詞:人本主義司法制度中國古代
論文摘要:人本主義不僅是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的一大價值取向和基本特征,而且是法律制度發展的重要內在動力。人本主義對中國古代司法制度的影響主要表現在:對大案、要案征求多人意見、逐級審理的審慎的審判制度;皇權控制下的檢察監督制度;皇帝或上級長官直接詳審罪囚、平反冤獄的錄囚制度;帶有明顯人本主義色彩的法官回避和責任制度。
一
強調以人為本、尊重人的生命、注重人的人格尊嚴和注意維護人與人和諧關系的人本主義不僅是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的一大價值取向和基本特征,而且是法律制度發展的重要內在動力。這種人本主義對中國法律制度的影響雖然是斷斷續續、時隱時現、忽強忽弱的,但由于持續時間長、影響范圍廣,因而不僅為中國古代法律制度增添了絢麗的色彩,而且確立了自身在世界法制史上的獨特地位。筆者以為:人本主義對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的影響是多方面的,其對司法制度的規范和制約更為明顯、更為具體、更為直接和更為持久。
司法制度是國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指國家行使各種案件的審判權和行使法律監督權的制度體系、組織體系、規則體系和設備體系。司法制度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司法制度僅指審判制度(或稱法院制度)和檢察制度;廣義的司法制度既包括審判制度、檢察制度,也包括偵察制度、監獄制度、訴訟制度、律師制度、仲裁制度和公證制度,等等。鑒于篇幅所限,本文擬就中國古代司法制度中所涉及的案件審理審判、執法檢察監督、監獄錄囚制度及法官回避和責任制度中所彰現的人本主義展開必要的探討。
中國古代文化中的人本主義源遠流長,從西周初年政治家信奉的“民之所欲,天必從之”[1](P16)、“國將亡,聽于神;國將興,聽于人”[2](P28),注重人的作用的人本主義之濫觴,到道家鼓吹“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老子語)”,特別是自漢代后被獨尊的儒家宣揚“人者,其天地之德,陰陽之交,鬼神之會,五行之秀氣也”[3](P200)、“天地之性,人為貴”(孔子語),凸現人在世界中的主體地位的人本主義之勃發,人本主義始終逶迤并浸淫于中國古代各種制度中,不僅成為中國文化生生不息的重要內在動因,而且成為中國文化受世人推崇的價值所在。當然,這里所使用的“人本主義”概念并不是說中國古代既已形成了的今天人們所理解的西方文化語境中的人本主義理論體系,而是說在中國古代法律制度中確實存在著“以人為本、尊重人的生命、注重人的人格尊嚴和注意維護人與人和諧關系”的具有人本主義特色的某種價值取向和制度特征。我們對這種具有人本主義特色的某種價值取向和制度特征,不妨可稱之為“人本精神”、“人本文化”甚至“人本現象”。這只是一種必要的概念或稱謂。概念或稱謂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我們必須承認和要深入研究中國法律制度中的這一長期存在、源遠流長的寶貴歷史現象。
內容提要:今日中國"依法治國"已成為我國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的基本方略,法制建設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從整體上說,我們的法制是行之有效的。但是,由于諸多的社會、經濟、歷史、文化等原因,我國現階段的法制現狀仍然存在令人難以滿意的地方,特別是司法不獨立性,具有嚴重的行政化傾向。本文試就多個方面分析其原因之所在。
關鍵詞:司法行政化依法治國歷史緣由
正文:
在今日之中國,"以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已成為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基本方略。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我們的法制建設日新月異,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我們的國家欣欣向榮,法制建設為國家經濟建設作出了很大貢獻,從整體上說,我們的法制是行之有效的。但是,由于諸多的社會、經濟、歷史、文化等原因,我國現階段的法制現狀仍然存在令人難以滿意的地方,特別是司法不獨立性,具有嚴重的行政化傾向。對此,很多學者從歷史根源、現行體制、蘇聯模式、司法制度等方面進行了研究,取得了巨大成績。但是,畢竟仁者見仁,智者見智,鄙人對中國司法行政化傾向的歷史緣由甚感興趣,因此,不揣淺陋,談一談自己的一點看法。
一、中國司法行政化傾向的現狀
1、法院運行體制行政化。隨著法制改革的深入,人們越來越意識到中國的司法獨立受到行政的嚴重影響,從某種意義上講,司法具有嚴重的行政化傾向。首先,法官的產生方式行政化。在中國,法官是國家公務員,其產生與行政官員一樣。以院長為例,在中國法院院長由同級人大選舉產生,受同級人大監督,對同級人大負責,任期與同級人大相同,如果在任期內有失職或其他嚴重問題,人大可予以罷免。這樣的政治設計體現了我國社會主義國家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性質,即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任何國家機關都是為人民服務的公仆,體現了社會主義民主集中制的原則。但是,我們也應看到其負面影響。一是司法缺乏穩定性,每開一屆人大,必換一班人馬,司法隊伍不穩定。二是突出了院長在法官群體中的地位,院長往往從行政官員中選出,形成"院長出自法官之外"的局面,有人說,"十個院長,九個法盲"。對普通法官,《法官法》設立門檻太低,有大量的非專業人員進入,雖然也設立了一些保障措施,但并非是終身安全的,具有不穩定性。這種情況與中國古代行政官員兼任司法官員是很相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