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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單價合同范文精選

          前言:在撰寫固定單價合同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固定單價合同

          工程承包的工程造價法律問題研究

          【摘要】設計-招標-施工是我國建筑工程最傳統的發承包模式,也是長期以來最主要的模式。這種發承包模式的特點是按流程實施工程項目,一個階段結束,另一個階段開始。該模式發展至今,不利于投資控制、業主組織協調工作量大的缺點逐漸凸顯。近年來有關部門有意打破這種工程建設組織管理模式,大力推行工程總承包。但是,我國法律法規制度都是針對傳統分段式發承包模式而制定的,在缺乏上位法支撐的情況下,推行工程總承包遇到的問題亟待解決。

          【關鍵詞】工程總承包;工程造價;法律問題

          一、引言

          80年代初,我國開始推行工程總承包和項目管理工作。1984年以來,國家頒布了《關于改革建筑業和基本建設管理體制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國發〔1984〕123號)、《關于設計單位進行工程建設總承包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計設[1987]619號)等一系列文件,開始在國家層面推行工程總承包模式。經歷了30多年的發展,工程總承包模式在石油化工、電力、有色金屬等專業工程領域得到了廣泛的應用,并取得了成功的經驗,但是在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礎設施項目中應用卻不多。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法律法規制度仍不健全,國內市場難以適從。關于傳統施工總承包,從《建筑法》《合同法》《招標投標法》等法律,到《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等部門規章和標準規范,已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體系;而關于工程總承包多為綱領性的指導意見,以政策性文件為主,對工程總承包的市場準入等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常有方枘圓鑿之難。除上述法律法規制度方面,還有一些問題需要在工程造價相關制度中進一步明確。比如,在工程總承包固定總價合同模式下,建設單位在發包時對工程的要求不甚明確,施工過程中,由于發包人原因的變更要求,承包人較難針對變更增加的費用提出價款支付請求;又如,總包單位是否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適用于工程價款的哪些范圍……此類問題層出不窮。2016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印發《關于進一步推進工程總承包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提出“深化建設項目組織實施方式改革,推廣工程總承包制”,其中規定“建設單位在選擇建設項目組織實施方式時,優先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政府投資項目和裝配式建筑積極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2017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文件,提出“加快推行工程總承包”模式。而后,各地方相關部門也紛紛出臺文件,積極推動工程總承包模式。在國家大力推行工程總承包的背景下,上述問題亟待解決。

          二、工程總承包模式下涉及工程造價的基本問題

          可分為基本問題、招投標環節的相關問題、合同簽訂過程中涉及的法律問題以及相關內容約定不明情況下爭議的處理問題等。其中,基本問題主要包含工程總承包造價的構成問題、工程總承包價款類型的問題以及工程總承包計價方式和價格形成的問題等;工程總承包模式下涉及招投標環節的相關問題主要包括工程總承包不同模式應當如何選擇、工程總承包招標前應當達到的條件、工程總承包投標文件的編制和準備以及工程總承包價格清單的形成與效力問題等;工程總承包模式下合同簽訂過程中涉及的法律問題主要包括工程總承包中的風險分擔應當如何約定、工程總承包風險發生后的調價方式應當如何約定、工程總承包中業主權限應當如何約定以及工程總承包的期中付款應當如何約定等;此外,還包括相關內容約定不明情形下的爭議處理問題。本文重點圍繞工程總承包模式下涉及工程造價的基本問題進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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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長工程造價管理講話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

          為嚴格工程建設造價管理,規范工程量清單計價行為,節約建設資金,保證工程質量,維護發承包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08)等法律、規章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現就加強工程建設造價管理通知如下:

          一、適用范圍及要求

          (一)適用范圍:全縣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或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且投資總額在50萬元以上的工程建設項目(包括建筑工程、裝飾裝修工程、安裝工程、市政工程、園林綠化工程、農業開發、土地整理、水利工程、公路工程),縣政府融投資項目工程。

          (二)建設單位要加強對工程項目的管理,要配備兩人以上的管理人員對項目從立項審批、項目設計、招標、施工及竣工結算等五個階段進行全程跟蹤動態管理,及時收集、取得、保管工程建設過程中真實合法的規范的相關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二、招標文件編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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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工程造價鑒定的準則

          司法工程造價鑒定委托鑒定的內容與鑒定材料的提供

          雖然鑒定機構的委托書由法院或仲裁機構出具,但鑒定事項和范圍則卻應是為當事人提起的訴訟請求中的專門性的問題,因此,當事人對要求鑒定的內容應圍繞案件的爭議和主張而確定。例如,原告的訴訟請求既要求支付所欠工程款,又要求支付停工損失費用索賠,而被告對這兩項訴訟請求都有異議,那原告就應當對所欠工程價款和工程損失費用索賠都提出司法鑒定申請。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司法原則,司法鑒定資料應由負有舉證義務的當事人提供。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司法鑒定意見是根據委托鑒定的申請人提供的材料經鑒定機構分析、計算后作出的,鑒定人應書面告知申請人就本案鑒定事項需提供的鑒定材料清單,因此,當事人提供送鑒的材料是非常重要的,凡鑒定人要求提供的與鑒定的事項有關的所有材料,都應在要求的時間內提供給鑒定委托人或鑒定人。當事人提出的材料按規定的程序和時間經過舉證、質證后便成為鑒定材料。

          從司法案件審理談司法工程造價的鑒定

          由于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往往繁瑣復雜,且現在我國與建設工程相關的法律、法規涉及的建設工程合同案件的爭議和鑒定的少之甚少,造成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較多,經常出現鑒定機構亂下結論,以鑒代判,同時法官或仲裁員對鑒定人的鑒定活動又疏于監管,指導不力,造成鑒定結論背離事實,難以服眾。本人通過多起司法鑒定案例對其進行分析和梳理,提出如下觀點供大家借鑒和參考。

          對固定價合同不予支持鑒定的規定,應結合司法解釋和案情的實際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第22條規定:“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不予支持”,這是最高院對建設工程造價鑒定范圍的有關規定。對此規定應準確理解,首先要了解建設施工合同的價款形式有三種價款形式,既固定價格合同、可調價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實際工作中采用最多的是固定價格合同,固定價格合同包括固定總價合同和固定單價合同,無論固定總價合同和固定單價合同,其固定的價格都是在合同約定的風險范圍內固定的,當出現了超過合同約定的風險范圍的事件,固定總價和固定單價也就不在是固定不變了,超過風險范圍的價款應按合同約定據實調整。因此,應當明確司法解釋該條規定的“不予鑒定”僅是對合同約定風險范圍內的固定價部分不予鑒定。對于超出合同約定的風險范圍和幅度的設計變更、工程量偏差、市場價格變化、索賠、政策變化、因建設方原因引起的經審定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變更等不應包括在固定價格中的部分應屬可鑒定范圍,當然上述原因引起的合同價款變化也理應進行調整。

          司法鑒定的范圍,應嚴格按委托書中的委托鑒定內容執行司法解釋第23條規定:“當事人對部分案件事實有爭議的,僅對有爭議的事實進行鑒定,但爭議事實范圍不能確定,或者雙方當事人請求對全部事實鑒定的除外。”《建設工程造價鑒定規程》(以下簡稱鑒定規程)第4.1.1條規定“鑒定機構接受鑒定業務的依據是鑒定委托人出具的委托文書”,因此鑒定單位和當事人對此規定都要仔細研究并嚴格執行。所鑒定的內容應為且僅為委托書要求鑒定的內容和范圍,鑒定人的鑒定行為應緊緊圍繞鑒定范圍進行,決不能擅自擴大鑒定范圍,引起新的法律糾紛和訴訟。3.3無論合同是否有效,已完工程質量合格是應支付工程價款前提司法解釋第2條“合同無效質量合格的處理原則”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第3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淤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于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需要大家注意:上述兩條規定雖然是對合同無效情形所作的規定,但也適用于有效合同的規定。合同有效,一方違約導致合同被解除,司法造價鑒定一般僅對在建工程的已完部分工程的價款結算處理,但也應關注已完工程質量是否符合合同的要求的標準。在鑒定過程中如無質量是符合合同要求的鑒定材料,鑒定人就應在鑒定意見中表明價款鑒定是在工程質量符合合同要求的前提下作出的,如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要求,鑒定價格應經過相應調整和處理后采用。綜上,司法解釋明確的原則是:不論合同是否有效,工程價款的結算必須與已完工程質量是否合格直接掛鉤處理,鑒定人在對造價進行鑒定時一定要審查已完工程的質量是否符合合同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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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洋石油工程陸地建造分包管理淺談

          摘要:經過近幾年的蓬勃發展,海洋石油行業已經成為我國國民經濟發展的支柱產業。在新形勢下,隨著業務量的大幅增加以及自有人員的規模限制,分包占總體完成業務量的比例逐年提升,如何促進海洋石油工程分包管理走向科學化、規范化、高效化,已經成為一個非常重要的課題。

          關鍵詞:海洋石油工程陸地建造分包管理

          一、工程項目加強分包管理的必要性

          前幾年以往工程項目中,大部分具體的施工任務還是由以總承包企業為主體利用自有人力和機械設備,自行采購材料來完成的。而近幾年分包業務所占比例的不斷增大,給總承包商的分包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戰,迫切需要建立一個合理有效的分包管理體系。分包管理體系的建立,一方面幫助企業控制規模,甩掉低端生產資料,有效地降低企業的運營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另一方面可以突出項目總包管理,集中精力采用更科學更市場化的手段進行項目管理,降低由于管理不當引起的資源浪費,幫助企業從生產型向經營管理型的管理方式轉型。

          二、分包管理模式

          就分包模式而言,可分為多專業整體分包和單專業分包兩種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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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合同對建筑工程質量的控制研究論文

          摘要: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將對建筑市場產生重大和深遠的影響。建筑市場當事人應認真研究,調整博弈對策,特別要注意該解釋明確了工人欠薪可以起訴、固定價無須鑒定、合同結算條款優先、墊資合法等規定。

          關鍵詞:施工合同;司法解釋;建筑市場;影響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施工合同司法解釋”)已于2004年10月24日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該司法解釋將對我國建筑市場產生重大和深遠的影響。本文就個人見解進行初步解讀探討,期望以此拋磚引玉。

          1工人欠薪可以起訴發包人

          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實際施工人”理應包括從事實際施工的工人和分包公司、勞務公司等法人,“違法分包人”應是指包工頭,因其沒有營業執照等合法許可證書,而“轉包人”應是將全部或部分工程轉包出去的承包人和各級分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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