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寫國際法論文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摘要:國家之間不論大小、貧富、強弱,在國際關系中都應遵守平等互利、和平共處、不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脅等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墨予的兼愛、非攻、交相利、以及強不執弱、富不侮貧的國與國關系處理準則,與上述國際法原則有明顯暗合之處。墨予的這些思想,對于我們今天處理國與國之間的關系來說仍下失其現實意義。
關鍵詞:法律思想國際法和平共處平等互利
墨子法律思想的產生與其他先秦渚子百家思想一樣,是適應了當時時代的社會需要。無論是道家、儒家,還是法家等主要思想流派,其根本的治學目的都是為了治理國家,從而以某種方式提出治理國家的理論和方法。正如《史記·太史公自序)所言:。易大傳日;天下一致而百慮,同歸而殊途。墨子所提出的處理國家關系準則的國際法思想,也是基于當時的社會現實。
一般認為,春秋戰國時代是中國古代國際法的產生與存在時期。這一時期,周王室的名存實亡而諸侯國經濟與軍事實力不斷強大。因此,各諸侯國越來越獨立,分封制下的附屬關系也就失去了意義,而諸侯國之間的關系發展起來。彼此之間交往的需要,使得處理相互關系的一些規則、慣例也就應運而生。第一個將這些處理國家關系的規則、慣例同近代國家規則進行比較,并向世界宣布的是美國人丁韙良(w.A.P,Martin)。1881年,他訪問歐洲時提出了一篇名為。古代中國國際法遺跡(Trace$ofInternationalLawinAncientChina)的報告。在這篇報告中,丁韙良指出,。中國政治家們曾經指出該時期他們的國家與近代歐洲的政治分野有類似之處。在他們的記載中,他們找到了與我們近代國際法的詞語相等同的慣例、字句和概念。-[z3當然,對于丁韙良的古代中國國際法的這些規則和慣例,它們顯然還不能算是近代意義上的國際法的原則、規則。因為,春秋戰國時期的諸侯國并不是現代意義上的。國家,陳顧遠先生指出這時期只有。際”而無。國。但是,這些原則、規則和制度與近代國際法有類似之處,它們所構成的總體可以說成初步的國際法,也可以說是國際法的遺跡。,墨子關于國家關系的處理準則,可以說是這個初步國際法的一個組成部分。
春秋戰國時期,各大渚侯國之間兼并與爭霸戰爭頻繁,社會動蕩。
這些攻伐掠奪戰爭,貽誤農時,破壞農業生產,使百姓饑寒凍餒而亡:殘殺無辜、掠民為奴,使國家失去了勞動力:老百姓不能從事本業,被迫參與征伐,由此導致死亡不可勝數。所以,這種兼并爭霸戰爭,對交戰雙方的百姓來說是巨大災難。墨子作為“農與工肆之人,即小生產者階級的思想代表,其思想當然要反映這一階層的迫切渴望:穩定和平的生存境。因此,墨子從。今天下無大小之國,皆天之邑也這一基認識出發,提出處理國與國關系的準則:相愛、平等、互利。
一、概論
“沖突法”名稱始于17世紀,從19世紀30年代以后,沖突法在有的著作中又被稱為國際私法。19世紀末以后,通過條約統一規定調整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的實體規范,出現了“統一實體規范”。有些學者認為國際私法除了沖突法外,還包含統一實體規范,但另一些學者仍主張國際私法僅指沖突法。可見沖突法在國際私法中的重要地位(當然現在已經沒有必要爭論統一實體規范是不是國際私法了),那么什么是沖突法呢?
沖突法是解決不同國家或地區之間民商事法律沖突問題的法律規范。因此,我們有必要談一下沖突法和沖突規范的關系。“沖突法”有兩層含義,其一是指一種法學理論而言,是法學的一個學科,嚴格來講應該是“沖突法學”;其二是指沖突法規范本身,是法律的一個部門,本文中“沖突法”就是“沖突規范”的意思。
沖突規范(conflictrules)又稱法律適用規范(rulesofapplicationoflaw),法律選擇規范(choiceoflawrules),有的國際條約中稱“國際私法規范”(rulesofprivateinternationallaw),它是由國內法或國際條約規定的,指明不同性質的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應適用何種法律規范的總稱。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144條:“不動產的所有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就是一條典型的沖突規范。而被沖突規范援用來具體確定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的法律,被稱為法律關系準據法(lexcausae或applicablelaw)
二、沖突規范的特點
沖突規范作為國際私法的法律適用規范,具有其自身獨特不同,下面我們簡要地論述一下沖突規范的特點:
摘要:國際關系理論為國際法的研究提供了一種全新的視角,它解決了國際法理論中長期以來存在的困惑,是國際法研究的新范式。
關鍵詞:國際關系理論;國際法;詮釋意義
國際法是隨著國際交往的出現與頻繁而產生和發展的,是國際關系發展的產物。國際關系理論為國際法的研究提供了一個分析問題的框架,具有重要的解釋功能,它可以詮釋國際法的產生、效力依據等問題,從而消除了國際法理論中的一些困惑。
一、主流國際關系理論對國際法的詮釋
1.對國際法產生與發展的詮釋。首先,理想主義認為國際法可以保證世界和平并規范國家行為。在此推動下,戰后簽訂了一系列國際條約并成立了國際聯盟,為國際社會的穩定做出了突出貢獻。其次,新自由主義主張國際機制、規則、制度是解決國際無政府狀態的有效手段,強調經濟因素對國際關系的影響,并且注重國際制度,促成了國際經濟立法的繁榮,WTO的成立,各種經濟合作協定的制定都與此有關。再次,建構主義認為國際法屬于一種規范,即社會認同,該理論把國際法上升到觀念的高度,超越了國際法是否為法的爭論,從而使國際法作為一種規范的國際地位被廣泛接受。
2.對國際法的地位與作用的詮釋。理想主義理論認為國際法可以保證世界和平,把國際法提升到一個很高的地位來看待,這帶來了戰后國際立法的繁榮。建構主義理論提升了國際法的地位。該理論認為國際法屬于各國共同意志的表達并期待一致遵守的“社會規范”,它將對各國的國際行為模式與價值選擇產生一定的強制性效果。各國對國際法的觀念和意識,屬于“文化”范疇,是具有權威效果的非物質力量,應充分重視國際法在現代國際關系中的作用。建構主義將國際法視為觀念,超越了國際法是否為“法”的爭論,使國際法的地位提升至前所未有的位置。
【內容提要】
本文期望在對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論述的基礎上,提出“公共秩序”界定中的一些思路,以期有利于該制度的進一步完善。
【關鍵詞】
公共秩序保留公共秩序界定
【正文】
所謂“公共秩序保留”,是指一國法院依據沖突規范本應適用外國法時,因其適用會與法院地的公共秩序相抵觸而排除其適用的一種制度。“公共秩序保留”(reservationofpublicorder)是我國法律上的稱謂,在法國習慣稱為“公共秩序”(publicorder),在德國稱為“保留條款”(vorbehaltsklausel),而英美法國家則慣用“公共政策”(publicpolicy)。“公共秩序保留”作為排除外國法適用的一種手段或制度,其產生可以追溯到意大利法則區別說時代,經胡伯、孟西尼等國際私法學者的發展漸趨完善。1904年的《法國民法典》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確立了該項制度。公共秩序保留已成為國際私法中一個公認的普遍原則。
摘要:后冷戰國際格局及全球化對傳統的國家主權觀念產生了巨大的沖擊,在理論界出現了許多關于重新思考、定義主權甚至拋棄主權的觀點,對廣大的發展中國家而言,面對新的格局背景應該作出何種選擇是至關重要的。
關鍵詞:全球化;國家主權;國際法
東歐巨變、蘇聯的解體標志著冷戰的結束及國際格局的重大變化,作為國際法基石的國家主權原則也受到了巨大的沖擊,圍繞國家主權的爭論也再度興起并且出現了許多諸如主權演變論、主權可分論、道德相互依存論、主權弱化論、主權讓渡論、人權高于主權論等挑戰國家主權的新思潮。這些新思潮的出現與目前我們所面臨的國際格局與全球化這一背景是密不可分的。
一、全球化國家主權
(一)全球化對國家主權的影響
不容否認,全球化乃是我們這個時代的首要特點。[1]全球化對傳統意義的主權國家或國家主權產生了極大的影響或沖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