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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即將實施,該法是規范政府行為的重要法律,其對于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具有重要意義。作為國家進出關境監督管理機關的海關,目前正依據行政許可法的要求,緊鑼密鼓地采取各項措施,規范其行政許可行為。日前記者就海關如何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等問題采訪了海關總署副署長劉文杰(以下簡稱“劉”)。
抓住契機規范執法
記者:行政許可法將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該法的貫徹實施對海關工作有何影響?
劉:這部規范政府共同行為的重要法律對于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等都具有重要意義。海關是國家的進出關境監督管理機關,是國家的執法機關,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對海關來說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和深遠的影響,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行政許可法的貫徹實施將促進海關進一步規范執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國的根本要求,也是“依法行政、為國把關、服務經濟、促進發展”海關工作十六字方針的核心。行政許可法所確立的基本原則和一系列制度、措施,包括對行政許可的設定權限和實施的相關程序作了嚴格限定,不僅是對行政許可本身的規范和重大改革,也是對整個行政機關工作的進一步規范。海關在執法實踐中必須進一步規范執法,做到執法有依據,辦事有時限,職責要明確,違法必追究,才能符合行政許可法的要求。
行政許可法的貫徹實施將進一步促進海關執法為民,提高通關效率,為廣大進出口企業依法提供便利。行政許可法規定了“一個窗口”對外的集中許可權制度等,就是為了提高辦事效率,更好地便民、利民,以體現執法為民的思想。海關是把守國家經濟大門的執法機關,也是為廣大進出口企業提供通關便利、促進先進生產力健康發展的服務機關,必須把做到把關與服務、嚴格執法與文明執法、對法律負責與對人民群眾負責相統一。
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民事救濟;行政救濟;刑事救濟等進行講述,包括了禁止令、損害賠償、工商行政管理局對商標權的保護、海關對商標權的保護、侵害商標權行為是否應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侵權者假冒馳名商標,也存在執法方面的原因、知識產權的保護程度,不但涉及盜版者,更涉及全社會公眾的利益等,具體資料請見:
論文摘要:馳名商標在當今社會上扮演著重要角色。保護馳名商標的合法利益,成為商業社會健康發展的要求。完善馳名商標保護的法律環境,也有利于中國推進對外經濟交往與合作,進一步擴大中國招商引資的規模。本文擬對馳名商標侵權的民事、行政、刑事救濟制度進行深入分析,深化理解,期望可以明晰并豐富中國馳名商標法律保護的理論。
論文關鍵詞:馳名商標;民事救濟;行政救濟;刑事救濟
關于馳名商標的定義,各國立法的規定并不一致。我國1996年8月14日由國家工商局制定的《馳名商標的認定和管理暫行條例》第2條規定:馳名商標是指在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并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注冊商標。2001年l0月,我國公布的商標法,明確規定了對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這是中國首次給予馳名商標國家法律層次的保護。針對目前中國的實際情況,筆者認為,對馳名商標侵權的救濟分為民事、行政和刑事救濟,三種救濟方式構成對馳名商標的立體保護。鑒于商標權的私權性質,其中最為常見的是民事救濟。行政救濟固然效率比較高,但執法成本也高。刑事救濟對侵權人無疑具有較大的威懾力,但由于商標所有人在刑事訴訟中得不到賠償,一般更愿意選擇民事程序解決糾紛。
一、民事救濟
(一)禁止令
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區內政府管理體制的轉型;政府職能的適應性轉變;監管體制和監管方式的整合與調整等進行講述,包括了在地方政府的權限范圍內推進旨在保障管委會統一事權管理的體制調整、適應港區一體化發展的需要,適時推進港區與保稅區管理的協調性、統一性、實現政府角色定位的轉變、規范政府管理部門的審批行為、推進服務產業的社會化、實現區內監管主體的一元化、提升駐區海關監管機構的地位和權能、改革海關監管方式和程序等,具體資料請見:
[論文摘要]在大連保稅區向開放型綜合自由貿易區轉型的過程中,必須同時進行政府管理體制的改革。為改變傳統保稅區多頭管理和政企不分的痼疾,適應港區一體化發展的需要,大連保稅區在管理體制上則宜采取政企分開的混合型管理體制和海關獨立監管體制,必須調整區內管理機構的權限,實現政府角色定位的轉變,改革監管體制和監管方式,促進保稅區的健康發展。
[論文關鍵詞]大連保稅區;自由貿易區;管理體制
隨著全球化進程的逐漸推進,為克服自身發展的問題和適應外在發展環境變化,我國保稅區向自由貿易區的轉型刻不容緩。大連保稅區作為中國保稅區的中堅力量,亦當先行一步。在經濟發展模式上大連保稅區應以開放型綜合自由貿易區為發展目標,在管理體制上則宜于采取政企分開的混合型管理體制和海關獨立監管體制。大連保稅區政府管理體制改革目標的實現一方面是調整與發展目標不相符合的現有體制和管理方式的過程,同時還是解決原有體制中的固有缺陷和矛盾的過程。從內容上來說,保稅區政府管理體制的轉型包括了以管委會為核心的行政性機構的設置、權能、管理方式的改革和以海關為核心的監管體制、監管方式的改革。
1區內政府管理體制的轉型
我國保稅區管理體制上的多頭管理是制約保稅區發展的一個痼疾,這一體制的直接后果就是保稅區政策上的“政出多門”、“相互抵觸”且難以協調,這嚴重制約了保稅區的發展,這也極不利于未來自由貿易區的順利發展。這種不合理的管理體制的長期存在主要是統一立法和統一管理機構長期缺位的結果,但地方政府層面對管委會授權不足和一些地方政府職能部門介入也進一步加劇了這一問題。當然,從大連保稅區的現狀來看由中央層面管理體制造成的多頭管理問題是無法在地方層面得到根本解決的,但完全可以從地方政府對管委會的授權環節和管委會與港務局的協調環節這兩個方面積極推進體制調整,促進區內管理的統一性和有效性。
根據20*年全國海關關長會議和*海關關區領導干部會議精神,我關今年工作的總體思路是:以黨的*精神和科學治關理念為指導,堅持內涵式發展道路,切實抓好綜合治稅、風險管理、準軍事化建設、科學管理和綜合理財、落實國家區域發展戰略等“5個統籌”,努力實現“小關爭強”在*海關的具體化、形象化、典型化,為促進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做出新的貢獻。
一、深化綜合治稅大格局建設,切實提高把關服務能力
(一)確保完成稅收任務。爭取完成稅收入庫1.5-2億元,稅收征管質量進入前3名。加強稅源調查,掌握關區應稅貨物進出口動態;抓住區域通關有利時機,疏通轉關渠道,穩定原有稅源,培育新的稅源,擴大應稅貨物屬地報關比率。突出抓好稅收征管質量,認真做好現場接單、歸類、審價、驗估、查驗、原產地管理等各項工作,保證每月價格水平在0.95以上、歸類差異率在0.05%以下、稅收核銷率達到100%,不出現減免稅審批差錯。規范關區稅源商品申報,報關單的申報質量處于關區前列。加強減免稅備案審批、后續監管和加工貿易內銷征稅,確保實際監管到位。積極推廣應用稅費網上支付,力爭今年實現1家企業稅費網上支付。積極推進納稅人管理制度,力爭取得實效。
(二)提高監管通關整體效能。切實抓好轉關運輸,推廣應用“屬地申報,口岸驗放”區域通關模式,實現“應轉盡轉”,力爭我關今年的報關單、進出口值和監管貨運量實現新的增長。加強對監管場所的巡查,重點抓好長豐永州基地等監管場所的規范化建設和管理。積極推行“通關單聯網核查”系統,促進“大通關”建設。繼續落實提高通關效率的各項措施,縮短進口貨物海關作業時間,保持出口貨物通關效率,力爭每月進、出口貨物平均海關作業時間較去年有所縮短,排名靠前。加強加工貿易規范申報、歸類審價。進一步增強貨物查驗的針對性、有效性,科學調整查驗率,提高查獲率,全年進出口平均查驗率保持4%左右,查獲率力爭達到8%以上。
(三)保持打私高壓態勢。發揮情報信息主導作用,以打擊涉稅走私為重點,加大對加工貿易政策調整和沿海產業轉移過程中“飛料”、擅自外發加工等走私違法活動的打擊力度,力爭查辦走私、違規案件數有新的突破。爭取立刑事案件1起,立行政案件4起以上;嚴格遵守實體法和程序法的規定,所有案件都要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案件質量經得起檢查,不發生刑事案件絕對不起訴、判決無罪、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國家賠償情事。加快案件偵查、調查進度,提高辦案效率。規范執法行為,規范和制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發揮案審會作用,提高辦案質量,從源頭上防范執法、廉政風險。加強法制監督,建立個人執法檔案,力爭刑事、行政執法年度考核合格率都達到100%。進一步順暢與地方執法機關的聯系,加強協調配合和執法互助,推進反走私綜合治理。增強全員反走私意識,深入推進以緝私辦案為主渠道的關警深度融合,整合黨務、政務、財務等工作,切實提高管理效能和打私能力。
(四)切實加強加工貿易監管。加強加工貿易前期驗廠、中期核查和后期核銷,確保到期合同核銷率達到98%以上。積極推廣應用加工貿易聯網監管,力爭實現2家以上企業與海關聯網監管。加強對自沿海遷入加工貿易企業的調查研究,掌握動態,加強引導。落實新的單耗管理辦法,提高關區單耗管理水平。
[摘要]我國在對外貿易方面的長期政策是實施“走出去”戰略。因此,出口退稅制度必須為這一戰略決策服務。主要任務是調整退稅模式。規范不合理退稅,努力解決好財力的保障等問題。
出口退稅,是國家為鼓勵出增加出口產品的競爭力而采取的一項政策。是對出口商品已征收的國內稅的部分或全部(甚至是超額)退還給出口商的一種措施。隨著經濟全球化趨勢的進一步加強以及我國加入WTO,我國在對外貿易方面的長期政策就是實施“走出去”戰略。這是充分考慮了我國各產業的實際國際競爭能力后的正確抉擇,出口退稅制度也必須為本論文由整理提供這一戰略決策服務。
一、我國出口退稅制度回顧及簡要評價
從1985年開始,我國開始實行出口退稅制度,1988年,我國確定了出口退稅制的原則,即“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和徹底退稅”的原則。1994年我國實行稅制改革,在此次稅制改革中規定了對出口商品實行零稅率的政策,繼續堅持“征多少、退多少、末征不退和徹底退稅”的原則。出口退稅政策對于規范涉外稅收制度、支援貿易體制改革、扶持出口企業迅速成長,擴大出口創匯以及促進國民經濟發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外貿的增長與出口退稅的增長呈現出正相關的關系。特別是1998年,我國為了抵制東南亞金融危機以及周邊國家匯率相繼貶值所帶來的出口負本論文由整理提供面影響連續三次提高了出口退稅率,使綜合退稅率達到15.51%,接近征稅水平,在國際經濟普遍下滑的情況下仍然增長了0.5%左右。這與出口退稅的積極效應的關系密切。另外,出口退稅制度對于優化產業結構也有著重要的促進作用。
二、我國出口退稅政策亟待解決的問題及其相應的對策
1.出口退稅率整體偏低,部分行業的退稅不反映其實際國際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