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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表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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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表申請書

          電表申請書范文第1篇

          尊敬的領導:

          首先,感謝領導及同事在這近半年里,對我工作的支持與幫助。在這一年里我學到了很多,得到了很多。在貴公司這段時間將會是我一生中,都難以忘卻的寶貴財富。同時這段時間里發現了自己很多不足之處,需要改進的地方也很多。

          在銷售部的日子里,因為工作的關系,與同事朝夕相處,建立了深厚的友誼。我從內心希望這份友誼能繼續并永久維持下去。

          但現在因為我個人以及家庭的原因,經過深思熟慮地思考,我不得不提出辭職,希望能于__月__日正式離職,請公司批準。并請公司在__月__日前安排好人員接替我的工作,我將盡心交接。對由此為公司造成的不便,我深感抱歉。同時也希望公司能體恤我的個人實際,對我的申請予以考慮并批準為盼。

          最后,我真心的希望貴公司能在今后的建設與發展旅途中步步為贏、蒸蒸日上!

          申請人:XXX

          日期:XX年XX月XX日

          電話銷售代表辭職申請書范文二

          敬愛的領導:

          您好!我是客服部的,半年多時間里我已經提交過數次的辭職報告,但是一直都沒有批準,當初公司一時電話銷售代表人員比較緊張,我也能理解公司。現在公司電話銷售人員充足,所以我現在正式遞交辭職報告。

          在公司三年多的歲月里,有歡樂,有痛苦,我從實習到轉正,業務從陌生到熟悉到精通,跟公司一路走來收獲頗多,很感謝公司給予我這么好的學習平臺。

          其一,隨著年齡的增長,現在的工資已經讓我無法接受了,我知道一時半會漲工資也不現實,因為公司又有嚴格的制度,標準化,讓我只能有所取舍。

          其二做為電話銷售代表,我完全按照公司的要求來做事:,每個月的績效工資總是扣的很多,很多地方我覺得不合理,尤其在分成梯度。雖然現在我要辭職了,但是希望我提出來意見,公司可以了解一下,我想這也是公司電話銷售代表們的共同心聲。

          最后祝愿公司業績也夠再創新高,蒸蒸日上。希望領導能夠盡快批準我的辭職報告,我也好安排交接工作的事情,讓公司的損失降低到最小。

          申請人:XXX

          電表申請書范文第2篇

              「關鍵字供用電 合同 權利 義務

              1.前言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和電力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供電企業和客戶之間已迅速由原來的行政管理關系向平等的市場主體關系轉變,迫切要求用新的手段維護正常的供用電秩序、保障供用電雙方的合法權益。1999年3月15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第十章“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為供用電雙方提供了維護各自權利、履行法定義務的法律依據。依據該法規定供用電合同是平等主體的供電方與用電方就設立、變更、終止供用電的權利義務關系而達成的民事協議。由于供用電合同的標的物的特殊性,其供應者往往相對固定,其供應是一個連續的過程,其合同的主要條款對不同的居民客戶或不同的非居民客戶來說也大體相同。因此,在實際的供用電合同簽訂中,供電方都制定出一個合同范本,針對不同客戶的具體情況進行適當的填寫、改動即可。

              由于供用電合同的格式化,在供用電合同的訂立、履行、合同的變更和轉讓、合同的終止、違約責任等方面規定得相當具體和全面。但我們同時也發現:隨著《合同法》的不斷深入實施。《電力法》及其相關法規的相對滯后,必須制定新的相應的具體法規和實施細則,供用電合同的格式文本也將會作較大的修改,以使供給方和客戶方的權利義務配置得將會更合理。我現就將上海現行的供用電合同的瑕疵綜述如下:

              2.居民客戶供用電合同的探討居民客戶對供電部門來說其面廣量大,需求雷同,供電方式簡單,更由于其本身特殊性。如住宅小區的居民客戶,是由房產開發商向供電部門申請用電,供電部門無法在供電前與客戶簽訂供用電合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于居民客戶,一般使用背書合同。對于背書合同,目前尚無統一的概念。現行的背書形式有電費帳單“發票聯”背面的“客戶須知”(當電費帳單送交客戶后,如客戶沒有異議,視為該合同成立)和散戶居民用電申請書背面的“居民用電申請須知”兩種方式。

              2.1居民用電客戶的權利義務為研究現行居民背書內容權利義務的對等性,首先,我先將居民客戶的權利義務羅列如下:居民客戶權利:

              (1)居民客戶有依法使用電力的權利。

              (2)居民客戶有權要求供電企業的供電質量符合國家標準和供電的連續性,計劃停電應事先通知。

              (3)客戶有權拒絕交納供電企業收取的電費外的其他不合法費用。

              (4)因電力運行事故給居民客戶造成損害的(除客戶自身過錯或不可抗力所致外),客戶有權向供電企業請求損害賠償。

              (5)居民客戶對計量裝置的準確性懷疑時,可向供電企業提出校驗的權利。

              居民客戶義務:(6)居民客戶對供電企業的查電人員和抄表收費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時應當提供方便。

              (7)居民客戶負有按規定合法用電,不得危害供電、用電安全,不得擾亂正常供電、用電次序,不得竊電的義務。

              (8)居民客戶有按時交納電費的義務。電費依據是上海地區電價和供電部門安裝的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居民客戶逾期交費的,需繳付違約金。

              2.2分析現行的居民背書合同的內容

              (1)現行電費帳單“發票聯”背面的“客戶須知”內容的欠缺。 ①“發票聯請保存壹年,以備核查”對該條文,我個人持保留看法。我翻閱了電力法體系所有的條文,沒有找到其出處,這就比較令人擔憂其法律依據的可靠性。我也觀察了電信公司帳單的背書,電信公司要求客戶將帳單保存二年。這就讓人感到有一種壟斷行業定條款的隨意性。對于這點問題,我建議:在上海地區供電營業細則中加入該條文,以確保該條文的嚴肅性和嚴密性。

              ②從“發票聯”背書的內容來看,其內容對居民客戶的義務多于權利,那么該項須知的權利義務對等性就值得疑問。在實際工作中也給現場工作人員帶來了一定的麻煩。如居民客戶對供電企業提供的表計準確性懷疑,由于背書的欠缺遺漏,居民客戶不知有校驗的權利,給營業、用電監察的解釋和電費的回收帶來了諸多不便。我建議:將“居民客戶對計量裝置的準確性懷疑時,可向供電企業提出校驗的權利”告之客戶很有必要。 ③對因電力運行事故給居民客戶造成損害的(除客戶自身過錯或不可抗力所致外),客戶有權向供電企業請求損害賠償這項權利也很有告之的必要。并且應同時告之:對于該類事故,上海電力公司按《居民用戶家用電器損壞處理辦法》進行處理。以確保整個“客戶須知”權利義務的平衡。

              (2)散戶居民用電申請書背面的“居民用電申請須知”內容的不統一。上海現行的散戶居民用電申請書背書內容的不統一,甚至有的供電分公司的散戶居民申請書沒有背書內容。現將我個人草擬的“居民用電須知”如下:為明確供電企業和居民客戶在電力供應與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和《上海市電力公司供電營業細則》,制定如下條款請遵守:①居民用電應向供電企業提出申請,交納有關費用,由供電企業裝表計量向居民客戶收取電費。 ②在供電系統正常情況下,供電企業向居民客戶連續供電并質量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發生事故時,快速到達現場組織搶修。 ③居民客戶應按時交納電費,逾期不繳按日收取電費欠繳金額的千分之一;跨年度按日收取電費欠繳金額的千分之三。逾期并經催繳后仍未繳清電費和違約金的客戶,供電公司將按拖欠電費的有關規定采取措施,由此可能造成的后果由欠費戶負責。 ④供電企業安裝在客戶處的電能計量裝置屬供電企業資產,由供電企業負責維護、周期更換及管理。客戶不得私自裝拆電表、私自啟封印、擅自變更計量裝置等行為均屬違章用電,違者按違章用電處理。 ⑤客戶對計量裝置的準確性懷疑時,可向供電企業提出校驗申請并交校驗費。供電企業委托上海市電能表強制檢定站校驗后將結果通知客戶。如計量誤差在國家規定允許范圍內,校驗費不退;如誤差超過允許范圍,除退校驗費外,并按規定退還多收的或補收少收的電費。 ⑥客戶變更用電性質、變更戶名、增加容量、暫停用電、移表、銷戶等事宜,請事先到供電企業用電營業部門辦理手續。 ⑦電力是商品,盜竊電能是違法行為,供電企業對竊電客戶按《上海市電力公司供電營業細則》處理,除停止供電外,并追究竊電戶經濟責任。 ⑧因電力運行事故引起居民客戶家用電器損害的(除客戶自身過錯或不可抗力所致外),按《居民用戶家用電器損壞處理辦法》處理。

              3.分析現行的高、低壓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是指采用格式條款而訂立的合同。由于供用電標的物電能的特殊性,供用電合同完全適用格式合同的要素。上海電力公司目前使用的是三種格式合同:低壓供用電合同(100KW以下、100K以上)和高壓供用電合同。

              3.1高、低壓供用電格式合同主要包括的條款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供用電合同的內容包括供電的方式、質量、時間,用電容量、地址、性質,計量方式,電價、電費的結算方式,供用電設施的維護責任等條款”

              《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供用電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1)供電方式、供電質量和供電時間;

              (2)用電容量和用電地址、用電性質;

              (3)計量方式和電價、電費結算方式;

              (4)供用電設施維護責任的劃分;

              (5)合同的有限期限;

              (6)違約責任;

              (7)雙方共同認為應當約定的其他條款。

              從實踐中看,供用電合同主要包括以下條款:

              (1)雙方當事人的名稱、姓名和地址等信息。合同必須如實記載供電方和用電方的名稱、姓名、地址等確切信息。這樣便于供電方對合同的履行,同時也方便以后合同糾紛的處理。

              (2)電力。這是供用電合同的標的物,是指供電方在一定時間內可以向用電方保證持續而穩定地供給電能、用電方所消耗的電。

              (3)供電質量。供電質量主要包括頻率的質量、電壓的質量和供電可靠率三方面。這就是指供電電壓和頻率必須符合國家的標準或合同的約定,即供電的電壓與頻率是否與約定或規定相符,電力供應的時間是否有可靠保證。

              (4)電費及其付款方式。是指用電方按用電數量和供電企業的電費收取標準向供電方支付的用電費用及其支付電費的方式。在電費這一條款中,應明確計費容量、電價、電度計量方式、電費結算方式、電費支付方式等項內容。

              (5)供電設施維護管理。為了保證供用電合同的順利運行,供電方和用電方應該在合同中約定對于供用電設施的維護管理的責任問題和產權問題。這就將作為確定供用電設施上發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責任,供用電設施產權歸屬誰,就由誰承擔發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責任。

              (6)違約責任。供用電雙方應明確規定違約行為的表現形式以及應承擔的違約責任,以便約束當事人雙方的行為,保證供用電合同的順利履行。

              (7)其他條款。供用電合同雙方可以根據具體要求制定有關條款。

              3.2分析現行的高、低壓供用電格式合同

             (1)現行的供用電格式合同分類過于簡單。從全國來看,供用電合同一般分為六種類型:高壓供電合同、低壓供電合同、臨時供電合同、躉購電合同、特殊供用電合同、居民供用電合同。上海現行的供用電合同只有三種形式,這就帶來了以下問題: ①臨時供電合同應考慮另行起草格式合同。現行的臨時用電合同只是簡單的根據電壓等級來簽訂分類,這與臨時用電本身的特殊性不相吻合。臨時用電由于其短時間、屬于非永久性用電的特點,其合同條款應具備一定的特性,而只根據電壓等級分,就將問題簡單化了,不利于事故糾紛的處理。

              (2)現行的供用電格式合同內容瑕疵。 ①合同條文中對于法規的引用,我認為有值得商榷的余地。在合同的前言中對《上海市電力公司供電營業細則》是以粗體字出現,而在后面的“供電質量”“違約責任”中又提到了《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的有關法規。從法理上看,《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的法律效力位于《上海市電力公司供電營業細則》之上,但《上海市電力公司供電營業細則》在具體條文中都包含了《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的條文并結合了上海地區的自身供用電特點。《上海市電力公司供電營業細則》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過多的法規引用,在實際工作中,對客戶的解釋、介紹帶來了一定的煩瑣。因此,我建議在合同中對法規的引用,直接注明《上海市電力公司供電營業細則》的具體條文出處。 ②在合同中“電價及電費結算方式”中的“用方應按國家規定,向供電方存出電費保證金和電表保證金。用電終止時,供方按規定退還保證金”的條款明顯滯后。根據上海電力公司市場營銷部1999年12月通知,暫停收取電費保證金和電表保證金;隨后在2001年4月營銷部又通知要求開展,居民電表保證金的退還工作。當然對于供用電合同的擔保問題,應可以通過供用電合同表現出來。供用電合同的擔保,是促使債務人履行其債務,保障供電方的債權得以實現的法律措施。

          電表申請書范文第3篇

          二手房自助交易能夠節省一筆數目不小的傭金,雖然交易過程會麻煩一些,但有些親戚朋友相互熟識的人之間往往會考慮選擇這種方式。自助交易的特點是上下家直接交易,無需支付較高的傭金,但是雙方面臨的是煩瑣、復雜的交易手續,以及無第三方監督風險較大等問題。因此對交易過程都不是很熟悉的買賣雙方來說,需要注意的地方還有不少。

          操作過自助交易的孟偉表示,雖然其過程比較復雜,但只要細心應付,還是能夠順利過關的。據介紹,自助交易主要包括看房、議價、簽訂買賣合同、辦理按揭貸款、過戶、收房等六大環節,下面我們根據孟先生自己的經驗,以及結合專業人士的建議,來對每個環節逐步進行解析。

          第一關:信息真偽要驗明

          孟偉表示,在這道程序中,除了要對房源質量狀況進行了解外,還需要注意的是,必須自己前往交易中心進行產權調查。

          除了要驗證賣家的房產證之外,還需要在交易中心查閱小產證信息(俗稱“產調”),用以確定房源的狀況,如有無抵押情況等。如現在上海市境內的房屋小產證(2003年以后制定的)上雖然有房屋的權利人、坐落地址、建筑面積等基本信息,但是卻不包含該房屋是否有存在抵押、查封等權利限制的情況。如果簽訂定金協議并且將定金實際支付給賣家之后,才發現該房屋存在查封、甚至是虛假信息而導致整個交易無法進行時,則可能面臨已經支付的本金無法保障的風險。

          特別提示:在上海,“產調”內容一般有七項,其中比較重要的內容為房屋是否存在抵押、司法查封等權利限制情況,此外小產證地址、產權證上記載的人數也可一并查閱。在房產交易中心進行“產調”時,只需提供自己的身份證,然后報出物業所在的具體地址便可,當然,每項內容查詢費用為5元。

          第二關:議價要“細火慢燉”

          對于自助交易來說,議價是一個很艱難的過程。孟先生告訴記者,他當時跟賣家議價時,也曾差點因為物業維修基金而導致交易中斷,賣家不想將此包含在房價里面,但孟偉堅持要求賣家贈送,雙方據理力爭,互不相讓,最后在朋友的斡旋下,各讓一步之后問題才得以解決。

          業內人士表示,買賣雙方就價格問題直接“交手”,很容易產生抵觸情緒,都不愿意做出讓步,那么最終結果是不歡而散。而在有房產經紀人的情況下則有所不同,經紀人會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解,這樣雙方的意見容易達成一致。而自助交易怎樣做才能使雙方的意見統一呢?

          特別提示:上海華燕房屋理財中心營運部總監吳偉芳建議,買家首先要對自己有意向的房產進行充分了解,做到心中有數;其次在還價時要慢慢商量,不能一口咬定一個價格不讓步;此外就是懂得采取迂回戰術,如果在房價上無法使對方做出讓步,那么可以在別的地方得到補償,如要求對方送裝修、物業維修基金等,甚至家具都可以要求對方贈送。總之,議價需心平氣和地進行,不能急吼吼,講究的是“細火慢燉”。

          當然,在議價過程中,還要仔細了解賣家其他的想法,特別是涉及到費用方面的問題,如維修基金、裝修(尤其是空調、熱水器等)、家具、煤氣初裝費、有線電視、寬帶等,如何處理,都必須商談出結果,詳細記錄下來,并在買賣合同中體現出來。

          第三關:簽合同要考慮周全

          雖然自己曾經買過一次房,孟偉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還是感到有些茫然失措,幸好他托人找到一份樣本,依葫蘆畫瓢,因此也就順利過關了。不過他表示,為了減少糾紛,買賣合同內容盡量做到詳實、周全。

          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之后,便要支付首付款。孟偉表示,如何保證這筆款項的安全是買家要認真考慮的問題。他把首付款交給了賣家,但是要求對方把房產證交給律師代為保管。

          特別提示:上海聯業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王展表示,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以下幾點必須多加小心,如確認房主真實身份、房價、明確雙方違約責任、付款過戶時間、費用交接時間等。

          此外,在簽訂合同時如果遇到合同條款不明確,或需要進一步約定時,要在合同相關條款后的空白行或在合同后填寫附加條款,將合同中對雙方的意思寫明,會減少后續階段因意思含混而造成的不便與麻煩。補充條款的內容包括裝修是否贈送,維修基金、煤氣初裝費、有線電視開通費、寬帶開通費等如何結算,以及戶口等諸多問題。當然,賣家也會提出自己的要求,如不能全額辦理按揭貸款導致交易延后或者中斷時應承擔的責任等。

          關于首付款的安全問題,專家建議可以選擇第三方來代為管理。即使是直接交給賣家,也應該在第三方見證的情況下完成,如律師到場等。支付首付款之后,應要求賣家盡快辦理還款手續(如果該房產有按揭貸款的話),以解除抵押。

          此外,還需留有部分尾款在收房時支付,這是因為考慮到水電煤、物業管理費等稅費的支付,以及保證裝修部分完好而特意保留的。尾款金額一般在1萬~5萬元之間,視具體情況而定。

          第四關:申請貸款找擔保機構

          孟偉在申請按揭貸款時費了很大的力氣,他咨詢了多家商業銀行,但對方一聽說是個人申請,便沒了下文。最后他在一家銀行業務員的建議下,通過一家貸款擔保公司來辦理,才順利辦妥。

          特別提示:上海德佑地產有關人士表示,出于多方面原因考慮,商業銀行一般不大愿意接受個人貸款申請。“這就相當于批發跟零售的關系,個人申請貸款好比是零售,而銀行喜歡跟機構合作,希望走批發的路子。”這位人士如此表示。鑒于此,這位人士建議購房者跟貸款擔保機構合作,以便能夠順利辦出貸款。

          辦理貸款需要提供的證件主要有身份證、結婚證以及戶口本,需要準備的材料有單位開具的收入證明以及其他資產證明(近三個月的工資賬單,部分銀行需要),以及銀行存折和硬卡。如果還要辦理公積金貸款,還需要提供公積金賬戶。

          第五關:辦理過戶手續要及時

          只有辦理產權轉移過戶手續之后,買家才能真正放下心來,因此當賣家還清按揭貸款余款之后,孟偉馬上前往交易中心辦理過戶手續。相對來說,過戶手續辦理過程并不復雜,只要各項證件、材料齊全,在兩個小時之內能全部辦理妥當。

          特別提示:辦理過戶手續時,買賣雙方需要提供的資料包括身份證、產權共有人證明(如為共同財產)、買賣合同、首付款收據、結婚證等。先領取并填寫申請書,然后到稅務局駐房管部門的詢價窗口進行審核,此后是買賣雙方各自納稅并繳納手續費(契稅、印花稅、個稅等),并取得收件收據。如果夫妻兩人的名字都要署在產權證上,需兩人同時到場。

          第六關:收尾勿忘結清費用

          取得房產證之后,孟偉便要收房了,而在這時面臨的是最后一關,即要求對方結清所有費用,并辦理電表、煤氣等過戶手續,同時支付尾款。至此交易結束。

          電表申請書范文第4篇

          第一條為加強取水許可管理,規范取水的申請、審批和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取水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從事取水許可管理活動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水利部負責全國取水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水利部所屬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和水利部規定的管理權限,負責所管轄范圍內取水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分級管理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取水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流域內批準取水的總耗水量不得超過國家批準的本流域水資源可利用量。

          行政區域內批準取水的總水量,不得超過流域管理機構或者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可供本行政區域取用的水量。

          第二章取水的申請和受理

          第五條實行政府審批制的建設項目,申請人應當在報送建設項目(預)可行性研究報告前,提出取水申請。

          納入政府核準項目目錄的建設項目,申請人應當在報送項目申請報告前,提出取水申請。

          納入政府備案項目目錄的建設項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國家基本建設管理程序的建設項目,申請人應當在取水工程開工前,提出取水申請。

          第六條申請取水并需要設置入河排污口的,申請人在提出取水申請的同時,應當按照《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一并提出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

          第七條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應當依法辦理取水許可申請。

          第八條需要申請取水的建設項目,申請人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其中,取水量較少且對周邊環境影響較小的建設項目,申請人可不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但應當填寫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表。

          不需要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的情形以及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表的格式及填報要求,由水利部規定。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進行審查,并提出書面審查意見,作為審批取水申請的技術依據。

          第十條《取水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所稱的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包括:

          (一)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法定身份證明文件;

          (二)有利害關系第三者的承諾書或者其他文件;

          (三)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的審查意見;

          (四)不需要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的,應當提交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表;

          (五)利用已批準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應當出具具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的同意文件。

          第十一條申請人應當向具有審批權限的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申請利用多種水源,且各種水源的取水審批機關不同的,應當向其中最高一級審批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在地下水限制開采區開采利用地下水的,應當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取水許可權限屬于流域管理機構的,應當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其中,取水口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應當分別向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取水許可權限屬于流域管理機構的,接受申請材料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并連同全部申請材料轉報流域管理機構。申請利用多種水源,且各種水源的取水審批機關為不同流域管理機構的,接受申請材料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同時分別轉報有關流域管理機構。

          初審意見應當包括建議審批水量、取水和退水的水質指標要求,以及申請取水項目所在水系本行政區域已審批取水許可總量、水功能區水質狀況等內容。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取水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四條《取水條例》第四條規定的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排)水的以及為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臨時應急取水的,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危險排除或者事后10日內,將取水情況報取水口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取水條例》第四條規定的為農業抗旱和維護生態與環境必須臨時應急取水的,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開始取水前向取水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提出申請,經其同意后方可取水;涉及到跨行政區域的,須經共同的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后方可取水。

          第三章取水許可的審查和決定

          第十六條申請在地下水限制開采區開采利用地下水的,由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其中,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的大型建設項目取用地下水限制開采區地下水的,由流域管理機構負責審批。

          第十七條取水審批機關審批的取水總量,不得超過本流域或者本行政區域的取水許可總量控制指標。

          在審批的取水總量已經達到取水許可總量控制指標的流域和行政區域,不得再審批新增取水。

          第十八條取水審批機關應當根據本流域或者本行政區域的取水許可總量控制指標,按照統籌協調、綜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則核定申請人的取水量。所核定的取水量不得超過按照行業用水定額核定的取水量。

          第十九條取水審批機關在審查取水申請過程中,需要征求取水口所在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意見的,被征求意見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并轉送取水審批機關。

          第二十條《取水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不予批準的情形包括:

          (一)因取水造成水量減少可能使取水口所在水域達不到水功能區水質標準的;

          (二)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入河排污口的;

          (三)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濃度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

          (四)退水可能使排入水域達不到水功能區水質標準的;

          (五)退水不符合排入水域限制排污總量控制要求的;

          (六)退水不符合地下水回補要求的。

          第二十一條取水審批機關決定批準取水申請的,應當簽發取水申請批準文件。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水源地水量水質狀況,取水用途,取水量及其對應的保證率;

          (二)退水地點、退水量和退水水質要求;

          (三)用水定額及有關節水要求;

          (四)計量設施的要求;

          (五)特殊情況下的取水限制措施;

          (六)蓄水工程或者水力發電工程的水量調度和合理下泄流量的要求;

          (七)申請核發取水許可證的事項;

          (八)其他注意事項。

          申請利用多種水源,且各種水源的取水審批機關為不同流域管理機構的,有關流域管理機構應當聯合簽發取水申請批準文件。

          第二十二條未取得取水許可申請批準文件的,申請人不得興建取水工程或者設施;需由國家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項目主管部門不得審批、核準該建設項目。

          第四章取水許可證的發放和公告

          第二十三條取水工程或者設施建成并試運行滿30日的,申請人應當向取水審批機關報送以下材料,申請核發取水許可證:

          (一)建設項目的批準或者核準文件;

          (二)取水申請批準文件;

          (三)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建設和試運行情況;

          (四)取水計量設施的計量認證情況;

          (五)節水設施的建設和試運行情況;

          (六)污水處理措施落實情況;

          (七)試運行期間的取水、退水監測結果。

          攔河閘壩等蓄水工程,還應當提交經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批準的蓄水調度運行方案。

          地下水取水工程,還應當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試驗綜合成果圖、水質分析報告等內容的施工報告。

          取水申請批準文件由不同流域管理機構聯合簽發的,申請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流域管理機構報送材料。

          第二十四條取水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條規定的有關材料后20日內,對取水工程或者設施進行現場核驗,出具驗收意見;對驗收合格的,應當核發取水許可證。

          取水申請批準文件由不同流域管理機構聯合簽發的,有關流域管理機構應當聯合核驗取水工程或者設施;對驗收合格的,應當聯合核發取水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同一申請人申請取用多種水源的,經統一審批后,取水審批機關應當區分不同的水源,分別核發取水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取水審批機關在核發取水許可證時,應當同時明確取水許可監督管理機關,并書面通知取水單位或者個人取水許可監督管理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七條按照《取水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取水單位或者個人向原取水審批機關提出延續取水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續取水申請書;

          (二)原取水申請批準文件和取水許可證。

          取水審批機關應當對原批準的取水量、實際取水量、節水水平和退水水質狀況以及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所在行業的平均用水水平、當地水資源供需狀況等進行全面評估,在取水許可證屆滿前決定是否批準延續。批準延續的,應當核發新的取水許可證;不批準延續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八條在取水許可證有效期限內,取水單位或者個人需要變更其名稱(姓名)的或者因取水權轉讓需要辦理取水權變更手續的,應當持法定身份證明文件和有關取水權轉讓的批準文件,向原取水審批機關提出變更申請。取水審批機關審查同意的,應當核發新的取水許可證;其中,僅變更取水單位或者個人名稱(姓名)的,可以在原取水許可證上注明。

          第二十九條在取水許可證有效期限內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重新提出取水申請:

          (一)取水量或者取水用途發生改變的(因取水權轉讓引起的取水量改變的情形除外);

          (二)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點發生改變的;

          (三)退水地點、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發生改變的;

          (四)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及污水處理措施發生變化的。

          第三十條連續停止取水滿2年的,由原取水審批機關注銷取水許可證。由于不可抗力或者進行重大技術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滿2年且取水許可證有效期尚未屆滿的,經原取水審批機關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取水審批機關應當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向社會公告其上一年度新發放取水許可證以及注銷和吊銷取水許可證的情況。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流域管理機構審批的取水,可以委托其所屬管理機構或者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日常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取水,可以委托其所屬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或者下級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日常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向其報送本行政區域下一年度取水計劃建議。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流域管理機構規定的時間,按水系向所在流域管理機構報送本行政區域該水系下一年度取水計劃建議。

          第三十四條流域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計劃,并報水利部備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下達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計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計劃,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十五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取水審批機關報送其本年度的取水情況總結(表)和下一年度的取水計劃建議(表)。

          水力發電工程,還應當報送其下一年度發電計劃。

          公共供水工程,還應當附具供水范圍內重要用水戶下一年度用水需求計劃。

          取水情況總結(表)和取水計劃建議(表)的格式及填報要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制定。

          第三十六條取水審批機關應當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向取水單位或者個人下達當年取水計劃。

          取水審批機關下達的年度取水計劃的取水總量不得超過取水許可證批準的取水量,并應當明確可能依法采取的限制措施。

          第三十七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經驗收合格后、開始取水前30日內,向取水審批機關提出其該年度的取水計劃建議。取水審批機關批準后,應當及時向取水單位或者個人下達年度取水計劃。

          第三十八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年度取水計劃取水。因擴大生產等特殊原因需要調整年度取水計劃的,應當報經原取水審批機關同意。

          第三十九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取水審批機關下達的年度取水計劃核定的退水量,在規定的退水地點退水。

          因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任,致使退水量減少的,取水審批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期滿無正當理由不改正的,取水審批機關可以根據年度取水計劃核定的應當退水量相應核減其取水量。

          第四十條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商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單位,根據流域下一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預測來水量、水庫蓄水量,按照總量控制、豐增枯減、以豐補枯的原則,統籌考慮地表水和地下水,制訂本流域重要水系的年度水量調度計劃或者枯水時段的調度方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下達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水量調度計劃,制訂本行政區域的年度水量調度計劃或者枯水時段的調度方案,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備案。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所轄范圍內的水量調度工作。

          蓄水工程或者水力發電工程,應當服從下達的調度計劃或者調度方案,確保下泄流量達到規定的控制指標。

          第四十二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安裝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或者技術標準要求的計量設施,對取水量和退水量進行計量,并定期進行檢定或者核準,保證計量設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準確、可靠。

          利用閘壩等水工建筑物系數或者泵站開機時間、電表度數計算水量的,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率定。

          第四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取水設施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取(退)水量:

          (一)未安裝取(退)水計量設施的;

          (二)取(退)水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不能正常運行的;

          (三)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拒不提供或者偽造取(退)水數據資料的。

          第四十四條取水許可監督管理機關應當按月或者按季抄錄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實際取水量、退水量或者實際發電量,一式二份,雙方簽字認可,取水許可監督管理機關和取水單位或者個人各持一份。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拒絕簽字的,取水許可監督管理機關應當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到現場查驗,記錄存檔,并當場留置一份給取水單位或者個人。

          第四十五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根據國家技術標準對用水情況進行水平衡測試,改進用水工藝或者方法,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和再生水利用率。

          第四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流域管理機構的要求,定期報送由其負責監督管理的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取用水情況;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將由其所屬管理機構負責監督管理的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取用水情況抄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四十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的2月25日前向流域管理機構報送本行政區域相關水系上一年度保有的、新發放的和吊銷的取水許可證數量以及審批的取水總量等取水審批的情況。

          流域管理機構應當按流域水系分區建立取水許可登記簿,于每年的4月15日前向水利部報送本流域水系分區取水審批情況和取水許可證發放情況。

          第六章罰則

          第四十八條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取水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十九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取水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取水審批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停止使用節水設施的;

          (二)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計量設施的;

          (三)不按規定提供取水、退水計量資料的。

          電表申請書范文第5篇

          第一條  為給城市居民創造文明、整潔、安全、方便、優美的工作和生活環境,加強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維護物業管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適用本辦法。

          具有一定規模并屬多個業主共有或共用的住宿、辦公、商貿混合區的物業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住宅小區,是指實行城市綜合開發,基礎設施配套比較齊全,具有一定規模的住宅區域或住宅組團。

          本辦法所稱物業,是指用于居住、辦公、商貿的各類建筑物及其配套的公用設施、公用設備、公用場地和必要的安全、衛生、綠化等環境。

          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自治組織及其委托的企業,對物業的正常使用、維護、修繕實施綜合管理服務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業主,是指物業的所有權人及合法使用人。

          第四條  本市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實行業主自治管理與物業管理企業專業管理服務相結合、合同約定公共服務內容與特約服務相結合的原則,積極推行物業管理企業化、專業化、市場化、社會化。

          第五條  本市及各縣市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的指導、協調和監督,未設房產管理部門的縣市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公安、規劃、市政環衛、園林綠化、供水、供氣、供電、通訊、廣播電視等管理部門及其行政執法組織和居民自治組織,應當充分發揮物業管理企業的作用,合力推行物業管理工作。

          第二章  業主委員會

          第六條  住宅小區成立代表全體業主、對物業實施自治管理的業主委員會。

          一個住宅小區成立一個業主委員會。

          第七條  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選舉或推舉產生的委員組成,可以選聘所在地居民委員會的人員參加。

          業主委員會一般由7至11人組成,其中業主擔任委員的比例應與其所代表的群體相適應,且總數不能少于全部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業主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2至3年,可以連選連任。

          業主委員會設專職或兼職主任委員一名,由業主委員會委員選舉或推舉產生,負責召集、主持業主委員會會議及其授權范圍的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業主委員會組建的具體辦法、程序和業主委員會章程示范文本,由本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八條  業主委員會自成立之日起15日內,應當持下列文件到物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

          (一)業主委員會登記申請書;

          (二)業主委員會委員名單;

          (三)業主委員會章程。

          第九條  業主委員會代表和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審定《物業管理公約》和業主委員會章程;

          (二)選聘、續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三)審定物業管理企業擬訂的物業管理計劃、目標和大中修理、更新改造方案;

          (四)根據價格管理部門核定的標準,確定本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的具體收費項目和標準;

          (五)檢查、監督、考核物業管理企業的工作,督促業主遵守《物業管理公約》,調解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之間的糾紛;

          (六)監督物業管理企業合理使用物業維修金和物業管理用房、經營性用房;

          (七)組織實施行政機關委托管理的事項;

          (八)《業主委員會章程》規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條  業主委員會自成立之日起3個月內,應當擇優選聘有相應專業資質證書的物業管理企業。建筑面積超過3萬平方米的住宅小區,應當通過招標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

          業主委員會只能選聘一個物業管理企業統一負責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住宅小區的業主不得自行委托物業管理企業。

          第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選聘、續聘物業管理企業應當與其簽訂《物業管理合同》,明確物業管理的事項、標準、費用、期限、違約責任、爭議處理及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物業管理合同》示范文本由本市房產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統一印制。

          第十二條  新建住宅小區在業主委員會成立并選聘物業管理企業以前,由住宅小區開發建設單位聘請物業管理企業負責過渡性物業管理。

          過渡性物業管理期間,住宅小區開發建設單位應當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過渡性物業管理合同,物業管理服務費由開發建設單位和房屋買受人依照房屋買賣合同的約定承擔。

          過渡性物業管理期間不得使用物業維修金。

          第三章  物業管理企業

          第十三條  設立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資質,依法登記注冊,取得法人資格。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的具體辦法由本市房產管理部門制定。

          物業管理企業可以享受國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有關第三產業發展的優惠政策。

          失業人員、企業下崗職工興辦或參加物業管理企業的,依照《宜昌市再就業工程實施辦法》的規定給予特別扶持。

          第十四條  物業管理企業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物業管理合同》制定受托范圍內的物業管理措施;

          (二)依照《物業管理合同》、《物業管理公約》實施管理,制止管理范圍內的違章行為;

          (三)依照《物業管理合同》收取管理服務費用和根據有關專業管理部門的委托代收水、電、氣等費用;

          (四)選聘專業人員承擔專項管理服務業務;

          (五)請求業主委員會督促業主遵守物業管理規定;

          (六)無償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優先租用經營用房開展與物業管理服務有關的經營活動;

          (七)在履行《物業管理合同》規定義務的前提下開展其他特約服務。

          第十五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依法經營,全面履行《物業管理合同》;

          (二)不間斷地為業主提供服務;

          (三)超出《物業管理合同》規定采取重要管理措施時征得業主委員會同意;

          (四)自覺接受業主委員會和業主的監督;

          (五)自覺接受物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行政管理和監督。

          第四章  物業管理活動

          第十六條  物業管理企業根據《物業管理合同》和有關專業管理部門的委托,負責下列管理事項:

          (一)房屋的使用管理及房屋公用部位的維修、養護;

          (二)道路、路燈、停車場(庫)、供水、供電、供氣、排水、有線電視、消防、安全等公用設施、設備的管理和維護;

          (三)小區容貌、綠化、環保、衛生的管理、維護;

          (四)小區安全、治安、交通、鄰里秩序的維護;

          (五)代收代繳房租和水、電、氣、通訊、有線電視等費用,代辦房屋裝修和水、電、氣增容手續。

          物業管理企業可以根據業主要求,有償提供房屋修繕、保管、運輸、購物、信息中介、接送子女、代購車船機票等特約服務。

          第十七條  住宅房屋的維修,室內部分由業主承擔費用;公用部位由物業管理企業根據業主委員會批準的維修計劃維修,其費用從已收取的物業維修金中支付或由共用人分擔,但屬房屋保修期內的按規定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八條  住宅小區內市政、綠化、電力、通訊等公用設施、公用設備的維修,屬有關專業管理部門投資的,由有關專業管理部門承擔費用;屬開發建設單位投資的,所需費用從物業維修金中支出。

          第十九條  城市供水、供電、供氣、通訊、廣播電視等專業管理部門在小區內進行建設、檢修活動的,應當事先通知物業管理企業配合,并遵守該區域物業管理的規定。因建設、檢修活動損壞房屋、道路、場地、綠化及其他公用設施的,應當負責恢復原狀或作價賠償。

          第二十條  業主裝飾、維修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先經物業管理企業同意,并報規劃、建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一)改變房屋結構的;

          (二)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三)影響有關公用設施和消防安全的;

          (四)影響相鄰房屋使用的;

          (五)影響景觀容貌的。

          業主裝飾、維修房屋,必須及時清運廢棄物。

          第二十一條  業主轉讓、出租房屋時,應當辦理或委托物業管理企業辦理房屋交易手續,并將《物業管理公約》作為轉讓或者租賃合同的附件。

          房屋轉讓或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10日內,當事人應當將轉讓或租賃的有關情況書面告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

          第二十二條  業主應當遵守《物業管理公約》,自覺維護供水、排水、供氣、供電、消防、通訊等公用設施的安全正常使用,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第二十三條  業主和進入住宅小區的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拒不繳納或無故延期繳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用;

          (二)擅自改變房屋的使用性質、結構和外貌;

          (三)損壞或擅自占用、移裝公用設施、公用設備;

          (四)擅自在道路、空地、屋頂搭建建筑物、構筑物、廣告牌和擺設經營服務攤點;

          (五)占用房屋的公用部位堆放雜物或者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

          (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或者超標排放噪聲;

          (七)踐踏、占用綠地和損壞花木;

          (八)亂倒垃圾、亂排污水、亂扔廢棄物;

          (九)在建筑物、構筑物和樹木上張貼、涂寫、刻畫;

          (十)違規行車、停車、嗚喇叭;

          (十一)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物業管理公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四條  《物業管理合同》終止或解除后前15日內,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向業主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并向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對預收的物業管理服務費據實結算;

          (二)移交物業檔案資料及有關財務帳冊;

          (三)移交物業管理用房、經營性用房、場地及其他財物。

          第五章  物業管理保障

          第二十五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業主委員會成立之日起一個月內,向其提供下列物業管理資料:

          (一)住宅小區綜合驗收批準文件及有關資料;

          (二)住宅小區規劃圖、竣工總平面圖;

          (三)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

          (四)地下管網竣工圖;

          (五)業主分布情況;

          (六)其他有關物業管理的資料。

          第二十六條  新建住宅小區,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建設工程總投資2%的比例,繳納住宅小區物業維修金。物業維修金由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在小區綜合驗收前代收,并在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組建后三個月內交歸其所有。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交付使用而未積累物業維修金的住宅小區,由業主委員會依照價格管理部門核定的標準,按房屋建筑面積向房屋所有權人收取物業維修金。共有房屋由共有人按產權比例分擔;因住房制度改革形成共有關系的,共有人中的原售房單位應繳納的物業維修金,可以從售房款中列支。

          第二十八條  物業維修金由業主委員會在當地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金融機構專戶儲存,專項用于房屋公用部位、公用設施、公用設備的維修及購置經營用房,不得挪作他用。

          使用物業維修金必須由物業管理企業提出年度維修項目計劃,經業主委員會討論同意并報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核準。

          業主委員會應當定期公布物業維修金的使用情況,接受業主監督。

          第二十九條  物業管理企業向業主收取公共性管理服務費,必須依照價格管理部門核定的標準和《物業管理合同》,并用于受托管理范圍的公共服務項目支出。

          物業管理企業為業主提供特約服務的費用,由雙方商定和清結。

          第三十條  新建住宅小區,開發建設單位在住宅小區綜合驗收時,應當向業主委員會無償提供建設工程總面積3‰的物業管理用房,但最多不超過100平方米;以成本價提供建設工程總面積4‰的經營用房,但最多不超過200平方米。

          物業管理用房、經營用房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代為接收,屬業主委員會所有,但不得轉讓、抵押。

          物業管理企業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和《物業管理合同》的約定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并可優先租賃經營用房。

          第六章  獎懲

          第三十一條  對在物業管理中取得顯著成績的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及其個人,由物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物業管理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其物業管理的經營項目;業主委員會可以據此解除與其簽訂的《物業管理合同》:

          (一)不履行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物業管理義務之一的;

          (二)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或者不按規定用途使用物業管理經費的。

          第三十三條  業主和進入住宅小區的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一的,物業管理企業有權依照《物業管理公約》給予經濟制裁,并提請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驗收手續。

          第三十五條  對不按規定交納物業維修金、物業管理服務費的,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可以按日加收應交納費用3‰的滯納金或按合同約定加收滯納金。

          第三十六條  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及其他有關當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和《物業管理公約》、《物業管理合同》,應承擔民事責任的,受侵害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有關專業用語的含義:

          房屋公用部位,是指由全體業主共同使用的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水泵間、電表間、電梯間、電梯機房、傳達室、內天井、房屋承重結構、外墻面、屋面等部位。

          公用設施,是指業主共同使用的道路、停車場所、化糞池、窨井、安全設施、環衛設施、照明路燈、綠地等設施。

          公用設備,是指業主共同使用的給排水管道、水泵、水箱、落水管、垃圾道、電梯、避雷器及消防等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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