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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從業證券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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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從業證券投資

          基金從業證券投資范文第1篇

          論文摘要: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主要受制于外部客觀問題和內部治理問題。來自外部環境的主要是政策市場特征、投資者參與意識淡薄、產品單一及相關法規不健全等。完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要從拓寬資本來源渠道,完善法律法規體系,加速監管的市場化進程以及推進產品創新,實現產品多元化。

          隨著《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頒布實施及“開元”、“金泰”證券投資基金的規范設立,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業迅速發展,并已逐步成長為我國證券市場上影響力最大的機構投資者之一。但是,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在高速發展的同時,仍然面臨著一些問題,主要包括來自外部的客觀問題和基于內部治理范疇的問題,本文僅對我國證券投資基金面臨的來自外環境的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相應的對策。

          一、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所面臨的非內部治理范疇問題

          (一)我國證券市場的政策市特征加大了證券投資基金系統風險

          我國的證券市場是在政府主導下發展壯大起來的,盡管市場因素所發揮的作用在增長,但是政策仍然是決定我國證券市場走向的首要因素。有關專家曾對我國證券市場的風險進行實證分析,結果表明我國證券市場的系統風險高達60%,非系統風險為40%,而西方成熟證券市場的系統風險一般為25%,非系統風險為75%。從股票市場十年的發展歷程來看,每一次轉折都伴隨著重大政策的出臺,市場在政策的干擾下發揮著微弱的作用.因此我國的證券市場很難發揮作為我國經濟運行晴雨表的作用。一般而言,證券投資基金投資組合只能分散非系統風險,卻對系統風險無能為力。由于我國證券市場的政策市特征,只有能夠準確預測和及時掌握政策的變化,并采取相應的投資決策,才能夠分散系統風險,而對于政策的變動,證券投資基金是難以準確預測的。因此,我國證券市場的政策市特征無疑加大了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系統風險。

          (二)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健全、不明確嚴重影響證券投資基金的健康發展

          目前,國內證券投資基金業監管的法律體系尚未完全建立起來。在基金業發達的美國,對共同基金的規范和監管,不僅有證券法、投資公司法、投資顧問法,而且有基金行業的自律,國內目前基金監管所依據的是《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行業自律和基金管理人的自我監控尚處于探索之中。

          同我國的上市公司一樣,我國基金管理公司也普遍存在委托問題。基金持有人委托信托人行使基金持有人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基金管理人受托管理基金,基金托管人監督基金管理人的實際運作。目前在我國基金的實際運作中,尚無信托人這一法律主體,基金托管人在某種程度上兼任了信托人的角色。根據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只能由四大國有商業銀行擔任。由于法律法規上的缺陷,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托管人職責僅僅限于基金的會計核算和基金資產的托管,而面對基金運作中違規操作和損害基金持有人利益時,采取何種法律行動,履行何種法律程序,還沒有明確的規定,對于基金的管理和懲罰完全通過證監會的行政處分來實現。且處分多來自行政手段,極有可能為基金管理公司損害基金持有人利益而不受法律制裁留下隱患。

          從實際的運作效果來看,我國基金管理中的委托人和人只是法律形式上的關系,委托人無法通過法律手段和制度安排來防范人的道德風險,當人未能履行誠信義務的時候,利益損失就不可避免,而當利益損失發生后,也沒有相應的法律制度來保障委托人追償由于人行為不當所形成的損失。

          對于現階段的基金管理公司而言,雖然在形式上構筑了公司治理結構和各項規章制度,但是由于國有化的傾向,現代企業制度所要求的約束和制衡精神卻遠未在實際公司運作中得以真正體現,自律程度的高低決定著基金管理公司的規范程度。因此,委托問題就不可避免。

          (三)投資者參與證券投資的意識淡薄,對基金缺乏認識

          投資基金最初產生于英國,但目前最發達的是美國。投資基金在美國成為共同基金(MutualFund),把許多投資者不同的投資份額匯集起來,交由專業的投資經理進行操作,所得收益按投資者出資比例分享。投資基金本質是一種金融信托。目前國內投資者對基金缺乏認識,一方面認為投資基金不如投資股票;另一方面認為投資基金不如存款,因為后者安全系數更高。其實,基金既有股票的收益性,又有存款的安全性,不過程度都略低些它是一種介于股票和存款之間的投資品種。投資者沒有認識到這一點的主要原因可能是因為國內居民金融投資意識淡薄,參與證券投資的程度較低,我國居民證券資產占金融資產的比例尚不足5%。

          (四)證券投資基金品種單一

          西方成熟證券市場,經過一百年的發展,已經形成了門類眾多的基金產品。就投資對象而言,由股票基金、貨幣市場基金、債券基金、衍生金融產品基金、混合基金等,股票基金內部又有成長型基金、價值型基金、平衡型基金、小企業型基金、科技型基金、行業型基金、地區或國家型基金、指數基金等。

          目前我國基金品種比較單一,從基金類型上而言,有開放式和封閉式;就投資對象而言,僅有股票基金或者說股票債券混合基金。一般而言,一個國家金融產品的豐富程度與該國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的發育程度及開放程度是密切相關的。基金產品創新所面臨的問題需要證券市場的不斷開放和不斷成熟來解決,而不僅僅通過模仿西方市場的產品來解決。

          (五)基金管理人員素質有待提高

          目前國內證券投資基金從業人員的從業時間還比較短,投資技巧及防范風險能力等方面缺乏經驗,整個管理人員隊伍還有待建設;我國基金管理公司成立的時間也較短,企業形象尚未完全建立,管理體系、運作機制等方面還有待完善。

          二、完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的對策

          (一)拓寬基金業發展的資金來源渠道

          積極引導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將資金用于購買基金憑證,機構投資者的資金不僅量大而且穩定,可以為基金業的發展提供可靠的“輸血”通道。為此,可進一步放寬保險資金投資于基金的比例,逐步允許社會保障資金進入基金市場。美國、英國等發達國家的證券投資基金發展歷程告訴我們,真正推動基金業發展的動力來自于養老基金的發展。隨著我國老齡人口的不斷增加,企業養老基金和居民養老基金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勢在必行。

          (二)完善證券投資基金法律法規體系

          隨著證券投資基金的不斷發展,許多問題由于法律法規的缺乏而無法得以及時公正的處理,往往是由行政政策取而代之,而行政政策的透明度和持續性通常很難得以保證,法律法規的滯后性已經在某種程度上阻礙了證券市場的良性發展,其后果就是市場參與者自行其是,從而導致普遍違規甚至普遍違法。

          因此,建立健全以《投資基金法》為核心的基金法律制度體系,使基金持有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信托人、基金管理人的地位和相互關系通過法律的形式得以確立,明確市場運行規則,從而逐步擺脫過去過分依賴行政指令的發展軌道,逐步實現我國基金業發展的規范化和法制化。

          (三)建立完善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績效評價體系及機構

          建立完善證券投資基金績效評價體系及機構對投資者而言是大有裨益的,首先,投資者可以借此評價基金經理完成匯報率目標情況如何以及在投資過程中對風險的控制如何。其次,投資者還可以對基金之間、基金與實行被動投資戰略的基準指數之間進行比較,評價其績效情況。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績效評價及機構的建立與完善,不僅可以切實保護投資人的利益,加強對基金管理公司的風險防范,而且有助于基金管理公司之間的競爭,起到優勝劣汰的作用,使證券投資基金真正發揮“專家理財”的作用,充當我國證券市場的“市場穩定器”。

          (四)加速基金監管市場化進程

          隨著我國證券市場開放程度和市場化程度的不斷提高,監管層應逐步調整對于證券投資基金的監管目標,加速基金監管市場化進程。市場化的監管包括:維護和促進市場的公正、公平、公開、高效和透明,保護基金持有人利益,防止基金業內的犯罪和欺詐行為。

          為達到上述監管目標,監管部門可以利用下列監管途徑:對于基金公司、托管銀行及基金從業人員特別是高級管理人員行為的監督;促進基金從業人員的自律,遵守道德標準和職業規范;加強向社會公眾進行基金業的信息披露,維護公眾對于基金的信心;利用社會媒體的力量加強對基金業的監督;加強對于基金公司、托管銀行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檢查力度等。

          (五)完善基金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制度及激勵機制

          人才素質是決定基金業發展的根本,建立科學的管理體制和有效的激勵機制,不斷培養和吸引優秀人才加人到基金行業是監管層和基金管理公司所面臨的一項重要任務。因此,要完善基金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制度,組織基金從業人員的資格考試和認證,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素質;要完善從業人員的道德操守和行為規范,建立包括社會監督在內的監督機制,督促從業人員格守職業道德。

          基金從業證券投資范文第2篇

          我國發展證券投資基金行業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首先證券投資基金為中小投資者拓寬了投資渠道。其次,發展證券投資基金有利于優化金融結構,促進經濟增長。第三,發展證券投資基金還有助于證券市場的穩定及其健康發展。最后,發展證券投資基金能夠完善金融體系和社會保障體系。

          一、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現狀

          (一)我國公募基金的發展現狀

          截至2015年12月底,我國境內共有基金管理公司101家,其中中外合資公司45家,內資公司56家;取得公募基金管理資格的證券公司或證券公司資管子公司共10家,保險資管公司1家。發行公募基金共2722只,比上年增加54.40%,資產凈值合計83971.83億元,比上年增長85.15%。其中,封閉式基金164只,凈值規模1947.72億元,開放式基金2558只,凈值規模82024.11億元。在開放式基金中,股票基金587只,凈值規模5988.13億元;混合基金1184只,凈值規模17948.31億元;貨幣基金220只,凈值規模44371.59億元;債券基金466只,凈值規模5895.92億元;QDII基金101只,凈值規模662.53億元。

          在我國,開放式基金因其靈活的投資方式受到市場追捧,在證券投資基金中占據了主體地位,2015年發行的證券投資基金中,開發式基金占比達到92.71%,封閉式基金僅占7.29%。

          我國開放式基金主要包括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貨幣基金、債券基金和QDII基金。2015年,除股票基金外,其他四類基金數量均呈現增長趨勢。其中,混合基金因其中等風險和較高收益的優勢,份額大幅增加(46.29%),更為投資者所青睞;而受2015年下半年股票市場的不穩定因素影響,股票基金份額自6月份開始下滑(22.95%);貨幣基金(8.60%)、債券基金(18.22%)和QDII基金(3.95%)份額則小幅增加,如圖2所示。

          2014年12月底,我國公募基金規模為4.5億元,2015年伴隨著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發行數量的快速增加,基金份額迅速擴增,公募基金資產凈值大幅增漲,達到8.4萬億元,增幅86.7%,充分體現了證券投資基金行業良好的發展態勢。

          (二)我國私募基金的發展現狀

          截至2015年12月底,基金業協會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25005家。已備案私募基金共24054只,認繳規模5.07萬億元,實繳規模4.05萬億元。

          相比公募基金,我國私募基金隨著創新創業浪潮的到來,規模迅速擴大,加之中小企融資訴求急需得到滿足,私募基金發展勢不可擋。

          二、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業發展迅速,促進了金融產品的創新,推動了金融市場的發展,但發展過程中資本市場環境、基金內部治理結構及監管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問題:

          首先,我國的證券市場環境對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發展有一定的影響。第一,上市公司贏利水平有限,信息披露不明確,制約證券投資基金理性投資。我國證券市場規模過小,上市公司質量不高,是我國證券市場存在的突出問題。第二,市場缺乏做空機制,證券投資基金市場難以規避風險。證券市場做空機制,有利于投資者主動規避風險和市場流通性增加,也利于證券市場的平穩發行,降低市場風險,利于證券市場監管的間接化、彈性化及科學化。做空機制給市場提供了一個風險對沖工具,有助于投資者回避市場風險,所以一個健康的證券市場需要做空機制實現穩定。第三,證券市場金融產品稀少,證券投資基金選擇有限。證券投資基金是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投資方式,所以逐步代替了個人投資。目前我國的證券市場發展還不成熟,證券投資基金選擇的金融產品有限,致使證券投資基金投資空間減少。基金管理人就難以對基金產品進行組合投資,很難達到風險對沖的目的,難以規避風險。

          其次,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本身也存在一定的問題。第一,證券投資基金持有人與基金管理人信息不對稱導致的道德風險。證券投資基金持有人與基金管理人是委托關系,基金管理人應本著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為持有人服務,但由于持有人期望資產增值最大化,而管理人期望效用最大化,二者的目標函數不太一樣,基金管理人可能會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謀利,或為公司謀利而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等。第二,基金托管人的獨立性受限。基金托管人由法定的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擔任,由中國證監會和中國銀監會核準。《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得為同一機構,且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基金合同約定等,應馬上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時向證監會報告。但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聘任有一定的決定權,致使基金托管人對管理人的監督有效性不強。第三,基金公司內部缺乏有效激勵制度。第四,基金持有人大會虛設。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對基金管理人的基金運作和管理無權干涉,只能通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才能行使職權。但基金份額持有人缺乏召開大會的實際操作能力,不能發揮大會實質性的作用,造成基金持有人大會虛設。第五,基金公司故意誤導投資者,進行虛假宣傳。

          然后,基金外部監管體系不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健全。基金監管內容應具有全面性、監管對象具有廣泛性、監管時間具有持續性、監管主體及其權限具有法定性、監管活動具有強制性等特征,我國的基金監管需要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做支撐。我國基金業發展不如國外基金業發展成熟,相關的法律法規也不夠健全,并未形成一套完整的規范的法規體系。

          最后,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端人才匱乏,且流動頻繁。我國的基金業發展迅速,基金市場人才需求量大,致使基金管理人員的頻繁流動,不利于基金業績發展,對基金業的穩定發展造成不利影響。

          對于目前國內盛行的私募基金,其也相繼暴露出一些問題。一是私募基金變相公募,向不特定對象公開推介,變相降低投資者門檻等;二是管理示范違規運作,部分私募將自有財產與基金財產混同,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還存在操縱市場等問題;三是登記備案信息失真,部分私募機構長期失聯,逃避監管;四是跑路事件時有發生,最突出的問題表現在非法集資的風險。

          三、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對策建議

          為了促進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業穩定健康發展,需要從以下方面進行:

          (一)改善證券市場環境,使基金產品多元化發展

          提高公司上市市場條件,提升上市公司質量,推動市場做空機制的建設,利于規避市場風險。同時加大產品創新,推動基金產品多元化發展。

          (二)加強基金管理公司內部控制

          加強內部控制制度應本著合法合規、全面審慎、適時的原則,規范基金管理公司內部控制大綱,健全基本管理制度,完善部門業務規章制度,規范基金信息披露工作,防止利益輸送,保障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加強合規管理機構設置,強化約束激勵機制。

          (三)完善基金監管體系,健全相關的法律、規章制度

          隨著證券市場的逐步放開,必然加強相應的監管工作。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關的基金從業人員的監管勢必要加大力度。加強對基金活動的監管,規范監管機構和自律組織的監管職責及監管措施,加快建立以《證券投資基金法》為核心的規范性文件及完整的法規制度。同時加強基金行業自律,穩步推進基金監管體系建設,積極健康發展基金業。

          (四)加強人才培養和引進,建立基金人才市場,穩固證券投資基金基礎

          加大人才的培養和引進,規范基金管理人的市場準入條件,建立規范有序的基金人才市場,為基金業提供優質的人才。同時,提高基金從業人員的職業素質、服務水平、治理能力也是至關重要的,有助于基金業穩定健康的發展。

          針對私募基金暴露出的問題,建議采取以下措施進行解決。一是盡快推動私募基金條例,增加對各類私募基金的監管手段和措施;二是盡快修訂并私募辦法,明確監管邊界;三是制定出臺私募基金信息統計的風險監測體系;四是加強對私募基金的事中事后監管;五是督促基金業協會完善相關自律規則;六是配合地方政府開展非法集資的風險排查;七是嚴格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

          基金從業證券投資范文第3篇

          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完整版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促進證券市場規范發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依法從事證券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的專業人員,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取得從業資格和執業證書。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機構是指:

          (一)證券公司;

          (二)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機構、基金銷售機構;

          (三)證券投資咨詢機構;

          (四)證券資信評估機構;

          (五)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從事證券業務的機構。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從事證券業務的專業人員是指:

          (一)證券公司中從事自營、經紀、承銷、投資咨詢、受托投資管理等業務的專業人員,包括相關業務部門的管理人員;

          (二)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機構中從事基金銷售、研究分析、投資管理、交易、監察稽核等業務的專業人員,包括相關業務部門的管理人員;基金銷售機構中從事基金宣傳、推銷、咨詢等業務的專業人員,包括相關業務部門的管理人員;

          (三)證券投資咨詢機構中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專業人員及其管理人員;

          (四)證券資信評估機構中從事證券資信評估業務的專業人員及其管理人員;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需要取得從業資格和執業證書的其他人員。

          第五條 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依據本辦法負責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考試、執業證書發放以及執業注冊登記等工作。

          第六條 中國證監會對協會有關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的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從業資格取得和執業證書

          第七條 參加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年滿18周歲,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八條 資格考試由協會統一組織。參加考試的人員考試合格的,取得從業資格。

          第九條 從業資格不實行專業分類考試。資格考試內容包括一門基礎性科目和一門專業性科目。

          根據證券市場發展的需要,協會可在資格考試之外另行組織各項專業的水平考試,但不作為法定考試內容,由從業人員自行選擇,供機構用人時參考。

          第十條 取得從業資格的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通過機構申請執業證書:

          (一)已被機構聘用;

          (二)最近三年未受過刑事處罰;

          (三)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

          (四)未被中國證監會認定為證券市場禁入者,或者已過禁入期的;

          (五)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執業證券投資咨詢以及證券資信評估業務的,申請人應當同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以及其他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 申請人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協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備案,頒發執業證書;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不予頒發執業證書,并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或者機構,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執業證書不實行分類。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員,經機構委派,可以代表聘用機構對外開展本機構經營的證券業務。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員,連續三年不在機構從業的,由協會注銷其執業證書;重新執業的,應當參加協會組織的執業培訓,并重新申請執業證書。

          第十四條 從業人員取得執業證書后,辭職或者不為原聘用機構所聘用的,或者其他原因與原聘用機構解除勞動合同的,原聘用機構應當在上述情形發生后十日內向協會報告,由協會變更該人員執業注冊登記。

          取得執業證書的從業人員變更聘用機構的,新聘用機構應當在上述情形發生后十日內向協會報告,由協會變更該人員執業注冊登記。

          第十五條 機構不得聘用未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員對外開展證券業務。

          第十六條 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違反有關證券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受到聘用機構處分的,該機構應當在處分后十日內向協會報告。

          第十七條 協會、機構應當定期組織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員進行后續職業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和專業素質。

          第十八條 協會依據本辦法及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制定的從業資格考試辦法、考試大綱、執業證書管理辦法以及執業行為準則等,應當報中國證監會核準。

          第十九條 協會應當建立從業人員資格管理數據庫,進行資格公示和執業注冊登記管理。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條 參加資格考試的人員,違反考場規則,擾亂考場秩序的,在兩年內不得參加資格考試。

          第二十一條 取得從業資格的人員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執業證書的,不予頒發執業證書;已頒發執業證書的,由協會注銷其執業證書。

          第二十二條 機構辦理執業證書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故意刁難有關當事人的,或者不按規定履行報告義務的,由協會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協會對機構及其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由中國證監會單處或者并處警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機構聘用未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員對外開展證券業務的,由協會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由中國證監會單處或者并處警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從業人員拒絕協會調查或者檢查的,或者所聘用機構拒絕配合調查的,由協會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由中國證監會給予從業人員暫停執業3個月至12個月,或者吊銷其執業證書的處罰;對機構單處或者并處警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被中國證監會依法吊銷執業證書或者因違反本辦法被協會注銷執業證書的人員,協會可在3年內不受理其執業證書申請。

          第二十六條 協會工作人員不按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故意刁難有關當事人的,協會應當給予紀律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實施前,持有協會頒發的證券經紀資格證書、證券發行資格證書、證券投資咨詢資格證書和基金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的,可以直接申請取得執業證書。

          持有上述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證書的,可以根據協會規定,取得專業水平級別認證。

          第二十八條 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管理由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1995年的《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證券從業資格證券從業資格,是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的簡稱。該證書是全國性質的資格認證考試,是國家金融機構進行認證的資格證書,有較高的含金量。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是從事證券行業的入門考試。隨著證券業市場的迅猛發展,新的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制度明確規定,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機構、基金銷售機構、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證券資信評估機構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從事證券業務的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的專業人員必須取得從業資格證書,而即使為了個人理財需要,參加此項培訓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考試科目分為基礎科目和專業科目,基礎科目為 證券基礎知識,專業科目包括:證券交易、證券發行與承銷、 證券投資分析、證券投資基金。單科考試時間為120分鐘。

          考試使用的教材每年都會重新編輯,增加最新的法規,政策等。

          基礎科目為必考科目,專業科目可以自選。

          通過基礎科目及任意一門專業科目考試的,即取得證券從業資格,并可根據《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規定,向 中國證券業協會申請執業資格。

          通過基礎科目及兩門以上(含兩門)專業科目考試的或已經持有兩種(含兩種)以上資格證書的,可獲得一級專業水平級別認證證書;通過基礎科目及四門以上(含四門)專業科目考試的或已經持有四種資格證書的,可獲得二級專業水平級別認證證書。

          采用網上報名,網上答題,每年有四次的考試機會。

          適合人群:年滿18周歲,具有高中或國家承認相當于高中以上文憑且具有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在職證券人員、相關專業未取得資格證的人員、自營投資者以及想在本行業有所提升的有識之士。

          基金從業證券投資范文第4篇

          (代碼:121009:類型:債券型開放式基金;管理人:國投瑞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經理:

          芮穎女士:中國人民銀行研究生部國際金融碩士和英國牛津大學經濟學哲學碩士,7年證券從業經歷;現任國投瑞銀基金公司固定收益總監及國投瑞銀瑞福分級股票型基金基金經理;曾任職于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貨幣政策司,瑞銀(香港)企業融資部,博時基金固定收益部,博時現金收益基金基金經理。

          值班經理提示:

          國投瑞銀穩定增利基金是塵封3個月后首只獲批的新基金。在大盤持續深帽調整的情況下,這只債券型基金的發行給投資者一個提示:適時調整投資組合,適當配置債券型基金可以降低股票市場的高風險。該基金有以下兩大特點值得關注:

          投資對象:債券+新股

          高于80%的資產將投資債券獲得穩定收益。同時不超過20%的資產可積極參與一級市場新股申購或增發新股追求一定的進取,提高收益水平。

          交易成本低

          該基金的認購費、申購費均為O,持有60天以上贖回費也降為0。在震蕩行情中的人們開始關注交易成本,如此低的費用對投資者來說無疑具有一定的吸引力。

          工銀瑞信全球配置

          (代碼:486001;類型:股票型開放式基金;管理人:工銀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擬任基金經理:

          曹冠業先生:CFA,FRM。法國馬賽法律經濟科教大學工商管理碩士和法學碩士雙學位,上海交通大學材料科學和技術經濟雙學士。9年金融從業經歷,6年海外投資經驗。

          郝康先生: 澳大利亞莫納西大學博士,超過12年海外金融從業經歷。

          外方投資負責人:

          BoonHongYeo先生:瑞士信貸資產管理亞洲區(日本除外)總裁,擁有20年投資管理經驗。

          Patrick Kolb先生:博士,助理副總裁,瑞士信貸全球股票投資基金經理。

          值班經理提示:

          工銀瑞信中國機會全球配置股票型基金是國內第5只獲準發行的基金系QDII基金,也是首批四只QDII基金完成發行兩個月后,第二批放行的QDII基金。

          區別于前期推出的4只QDII基金,工銀瑞信中國機會全球配置股票型基金首次將目標投向全球范圍內受益于中國經濟增長的公司,將資產配置在不同的市場,有效分散單一市場的系統型風險。該基金將主要投資于境外上市的中國公司股票和全球范圍內受益于中國經濟增長的外國公司股票。在投資操作上將按照“中國公司組合”和“全球公司組合”的“兩重組合”方式進行資產配置。

          為確保旗下首是QDII產品的成功,工銀瑞信為該基金配備了國際化精英管理團隊。中外管理團隊“無縫對接”式的海外投資合作,給工銀瑞信中國機會全球配置股票型基金的海外運作帶來了更多想象空間。

          大成景陽領先

          (代碼:519019;類型:股票型開放式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經理:

          楊建華先生:工商管理碩士,經濟學博士研究生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資部副總監、研究主管。具有10年證券從業經歷,2004年4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5年2月起開始擔任景陽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06年1月起同時兼任大成價值增長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值班經理提示:

          大成景陽領先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由景陽證券投資基金轉型而成。

          轉型前的基金景陽連續三年領跑,截至2007年11月30日,基金景陽自設立以來凈值增長率達到了530.95%。在銀河證券基金研究中心評價體系中,過去一年、過去兩年及過去三年期均被評為五星級基金。轉型后的大成景陽投資目標為: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前提下實現基金資產的穩健、持續增值。從資產配置方面看,股票投資占基金資產的比例范圍為60%~95%。

          轉型后的大成景陽在投資策略的設計上捕捉由中國新興經濟的發展所帶來的機會,加上驕人的歷史業績和明星基金經理的管理能力,都為大成景陽的運作提供了強大的后盾,值得投資者予以重點關注。

          易方達科訊

          (代碼:110029;類型:股票型開放式基金;管理人: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經理:

          侯清濯先生:工學碩士,6年證券從業經歷,歷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業研究員、基金經理助理。自2006年1月1日起任科訊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2007年7月12日起兼任易方達平穩增長基金基金經理。

          值班經理提示:

          易方達科訊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由科訊證券投資基金轉型而成。

          基金從業證券投資范文第5篇

          關鍵詞:證券投資基金犯罪違法行為

          1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概念

          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亦應有立法概念與司法概念之分(有學者又把它表述為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實質概念和形式概念,其實意思一樣)。

          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立法概念可界定為:證券投資基金是指嚴重危害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者利益和國家對證券投資基金業的監管理制度,嚴重危害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秩序的行為。在立法意義上存在的證券投資基金犯罪存在于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各個階段,不以證券投資基金刑事法律是否規定為轉移。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立法概念表示的是那些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規的行為應該犯罪化,其標準首先是社會危害性。

          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司法概念則可界定為: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是指證券投資基金刑事法律規范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行為,即凡是證券投資基金刑事法律規范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行為,都是證券投資基金犯罪。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司法概念的唯一標準是刑事違法性,但它并不是完全不考慮行為的社會危害性。

          2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構成要件

          2.1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體要件

          根據刑法理論的傳統定義,犯罪客體,是指我國刑法所保護的,而為犯罪行為所侵害或者威脅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近年來,學者們開始從全局上思考刑法中犯罪客體問題,主要是將刑法目的貫穿于整個刑法理論,提出了一種新的犯罪客體論,即“法益說”,認為用“法益”來代替傳統定義中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更為妥貼,筆者亦表示贊同。

          就證券投資基金犯罪而言,在現實生活中它所侵害的法益客觀上也存在許多種情況,但是構成證券投資基金犯罪行為的客體要件必須是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所侵害的最根本的法益。這種法益通常易受到證券投資基金操作中的違規、違法行為的侵害或威脅,因而刑法特別予以保護,同時也受到證券投資基金方面法律、法規的保護。有學者指出,證券投資基金法雖然有一定的社會本位性,但本質上都是一部“投資者權益保護法”,因而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要客體應是投資者的財產權利,筆者雖對觀點表示贊同,但是考慮到我國的立法體例,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是規定于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之中的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因此可能在立法者看來,證券投資基金的正常管理秩序才是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要客體。

          2.2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觀方面要件

          犯罪客觀要件,是刑法規定的,說明行為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的侵犯性,而為成立犯罪所必須具備的客觀事實特征。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觀方面,必須是說明此行為的危害性,并為該行為構成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所必須具備的,此外,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觀方面必須是相關刑事法律所明確規定的,這也是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觀方面在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構成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的特點是外在性,直觀性和客觀性,不僅直接體現了證券投資基金犯罪行為對期貨管理秩序的嚴重危害性,從而可以決定證券投資基金犯罪客體的存在,而且還是認定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人主觀方面的客觀依據。

          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觀方面要件具體表現為行為人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律法規,在從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經紀或其他相關活動中,破壞證券投資基金的正常管理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2.3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體要件

          對于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體,概括來講就是與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的機構及其相關人員,其為一般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就自然人而言,按其在犯罪活動中是否具有特殊身份,可以分為一般個人主體和特殊個人主體兩類。一般個人主體指不具有特殊身份,而實施了嚴重危害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秩序行為,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這類主體在證券投資基金犯罪領域中并不多,一般指利用證券投資基金這種方式進行貪污、詐騙等犯罪行為的人。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中的個人主體主要是特殊個人主體,即實施了嚴重危害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秩序,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且具有特殊身份的自然人,在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中主要指的是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托管金融機構中從業人員。

          單位犯罪多是經濟犯罪的一大特點,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亦不例外。在證券投資基金的實際操作運行中,由于單位比個人具有更強的經濟實力,在人才儲備、技術占有、信息渠道、公關手段等各方面都占有優勢,其實施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應該說隱蔽性更大,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往往也比自然人犯罪造成的后果更為嚴重,所以單位犯罪應該是我們在證券投資基金犯罪預防方面所要針對的重點。要強調的是,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中的單位主體必須是合法成立的,其宗旨、目的與法律是相符的,如果是為了實施犯罪而成立,依相關的司法解釋只能認定為自然人犯罪,而談不上單位犯罪主體。具體而言,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單位犯罪主體包括:

          (1)商業銀行;

          (2)證券交易所;

          (3)證券公司;

          (4)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5)其他金融機構。

          2.4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觀方面要件

          理論界的一般觀點是,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而且主要表現為直接故意。筆者認為,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觀形態只能是故意,過失不可能構成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理由如下:超級秘書網

          (1)在我國刑法體系中,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皆屬于財產型犯罪,也就是有的學者所指的“貪利性犯罪”,這種犯罪類型是不可能存在過失的心理狀態的,因為這類犯罪有其明確的目的,或是為了非法謀取經濟利益,或是為了減少自身的損失。例如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其犯罪行為的實質就是違背受托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

          (2)我國刑法明確規定:“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這體現了刑法以處罰故意犯罪為原則,以處罰過失犯罪為特殊的精神,說明刑法分則沒有明文規定罪過形式的犯罪只能由故意構成。考察有關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刑法條文,可以發現并未規定過失可以構成相關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所以筆者認為,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觀形態只能是故意,而不存在過失。

          參考文獻

          [1]高銘暄,馬克昌.刑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