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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辦法適用于我省境內的規模或限額以上工貿行業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三級企業的評審機構、評審人員和評審工作管理。
規模或限額以上工貿行業企業包括年主營業務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工業企業和年銷售額2000萬元及以上的批發企業、年銷售額500萬元及以上的零售企業、星級住宿企業、年銷售額200萬元及以上的餐飲企業,以下簡稱“工貿企業”。
三、全省工貿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實行分級管理。
省安監局負責指導全省工貿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負責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企業(以下簡稱“二級企業”)的審核、公告。
各地負責工貿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評審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本地區工貿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負責本地區安全生產標準化三級企業(以下簡稱“三級企業”)的審核、公告。
四、評審機構管理
(一)評審機構是指由各級評審主管部門確定、統一負責工貿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評審組織和評審工作的單位。
(二)二級企業評審機構由省安監局確定;各地三級企業評審機構由各地評審主管部門確定。
各地評審主管部門應督促評審機構填寫《福建省工貿行業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機構登記表》(附件1)報省安監局。由省安監局匯總報國家安監總局備案。
(三)評審機構應為具有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組織和評審能力的事業單位或安全生產社團組織、安全生產技術支撐機構,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法人資格,沒有違法行為記錄;
2.有與其開展工作相適應的固定工作場所和辦公設施,具有必要的技術支撐條件;
3.有專職工作人員,有明確的負責評審組織和評審工作的內設工作部門,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有評審組織和評審程序文件、評審檔案、質量控制體系和評審人員檔案等;
4.嚴格按照省安監局和所在地評審主管部門的工作要求,依法依規辦事,認真組織并開展評審工作。
(四)評審機構的職責
1.負責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評審申請的受理、評審和證書發放等工作。
2.負責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現場抽查工作。按照“誰評審,誰負責”的原則,對達標企業進行現場抽查,并將抽查情況報告所在地評審主管部門。對不符合要求的達標企業,向所在地評審主管部門書面提出撤銷其達標等級的建議。其中,二級企業評審機構負責的二級企業抽查情況和相關建議報告省安監局。
3.建立適應評審工作需要的評審人員隊伍。聘請評審專家,分行業建立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人員數據庫和檔案,并將下列材料匯總后報省安監局和所在地評審主管部門備案(其中二級評審機構只報省安監局):
(1)《福建省工貿行業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人員登記表》(附件2);
(2)學歷和專業技術能力證明;
(3)評審人員培訓合格證書:
(4)其他相關材料。
4.嚴格按照相關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的要求開展考評工作,確保考評工作質量,并對評審結果負責。
5.承擔省安監局和各地評審主管部門規定的其它職責。
(五)評審機構開展評審工作,應當遵守下列行為規范:
1.加強評審人員業務培訓,不斷提高整體素質和業務水平,保證評審結果的科學性、先進性和準確性;
2.廉潔自律,堅決杜絕商業賄賂和其他形式的經濟違法犯罪行為;
3.評審工作資料、申請企業現場勘查記錄、影像資料及相關證明材料,應及時歸檔,妥善保管,并予保密;
4.認真接受評審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自覺接受社會監督,配合有關部門的日常管理及檢查。
五、評審人員管理
(一)本辦法所稱的評審人員,包括評審機構的評審員和評審專家(含外聘的評審專家)。
(二)評審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1.評審機構的工作人員;
2.具有國家承認的中專(其中二級企業評審員應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且具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評價師資格或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
3.熟悉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范和相關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規范、評定標準等,掌握相應的評審方法;
4.參加評審人員培訓,取得培訓合格證書,并按時參加復訓。
(三)評審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生產經營單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安全技術服務機構、社會團體等相關專業技術人員,身體狀況良好,能勝任評審工作;
2.具有至少3年(其中二級企業評審專家至少5年)以上相關專業技術或安全管理現場工作經歷,并經所在單位推薦確認;
3.具有國家承認的中專(其中二級企業評審專家應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且具有工程類中級(其中二級企業評審專家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具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評價師資格;或是省、市、縣級安全生產專家組成員(其中二級企業評審專家應是省、市級安全生產專家組成員)。
4.參加評審人員培訓,取得培訓合格證書,并按時接受復訓;
5.取得評審機構頒發的聘書。
(四)評審人員應履行下列職責: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范和相關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規范、評定標準;
2.評審前主動向評審機構公開與申請企業的利害關系,不隱瞞任何有可能影響評審公正性的信息;
3.遵守現場評審工作秩序,認真完成對申請單位的文件審查和現場評審等工作,提交完整的現場評審報告等資料,并對做出的文件審查和現場評審結論負責;
4.嚴格遵守公正性與保密承諾,在從事合規性審查、文件審查和現場評審時,不得泄露申請企業的技術和商業秘密;
5.認真完成評審機構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務。
六、評審辦法
(一)申請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1.依法取得國家規定的安全生產行政許可。
2.申請二級企業的,應為大型企業集團、上市公司、央屬、省屬企業及所屬(控股)企業或我省行業領先企業。申請評審之日前一年內,大型企業集團、上市集團公司未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集團所屬成員企業80%以上無人員死亡生產安全事故。
3.申請三級企業的,申請評審之日前一年內生產安全事故累計死亡人員未超過2人。
(二)評定依據國家安監總局制定的相關專業評定標準或《冶金等工貿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評分細則》(安監總管四[2011]128號)(以下統稱“評定標準”,可到國家安監總局網站查詢)采用評分的方式進行,滿分為100分,評審標準如下:
二級:評審得分大于等于75分(集團公司80%以上的成員企業評審評分大于等于75分);
三級:評審得分大于等于60分。
評定標準滿分不為100分的,按100分制折算。
(三)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程序
1.企業自評
企業成立自評機構,按照評定標準的要求進行自評,形成自評報告。企業自評可以邀請專業技術服務機構提供支持。
2.申請評審
(1)經自評達到安全生產標準化相關等級的企業,登錄全國冶金等工貿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信息管理系統(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網站主頁登錄,以下簡稱“達標信息管理系統”)準確填報申報信息并保存,并以附件形式上傳相關資料。
(2)企業在達標信息管理系統中導出并打印《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申請》連同附件資料,按《填報說明》的要求,經企業上級主管單位和所在地縣級安監部門(其中申請二級企業的經地市級安監部門)同意后,登錄達標信息管理系統向相應的評審機構提交網上申請。其中,申請二級企業的,向省安科院提出申請;申請三級企業的,向所在地三級企業評審機構提出申請。
企業評審申請在網上被受理后,應按評審機構的要求報送紙質材料。
3.受理、評審與報告
(1)受理。評審機構收到企業的申請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包括達標信息管理系統上的材料和企業報送的紙質材料兩部分)的合規性審查工作。文件、材料符合要求的,應及時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函告申請企業,并說明原因。
(2)評審。評審機構受理企業的申請后,應按照相關評定標準的要求進行評審。
①根據企業申報的達標專業的評定標準相關管理、技術、工藝等要求,配足相應的評審人員,組織評審組開展評審工作。評審組至少由1名評審員和2名評審專家組成,并指定1名評審員擔任評審組長,具體負責評審工作。
②現場評審前,評審組應對申請材料進行文件審查,并完成文件審查報告;與申請企業確定現場評審時間,并通知申請企業。
③現場評審采用資料核對、人員詢問、現場考核和查證的方法進行;現場評審完成后,向申請企業出具現場評審結論,并對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完成時間,評審組全體成員須在現場評審結論上簽字。人員詢問、現場考核和查證可以按一定比例進行抽查。
④申請企業整改完成后,評審機構依據整改情況的實際需要,進行現場或整改報告復核,確認其整改效果。若整改符合相關要求,評審組形成評審報告。
⑤評審機構對評審組提交的評審報告、評審工作總結、評審結論原件、評審得分表、評審人員信息等相關資料應組織審查。審查通過的,應認定其符合要求并確定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
(3)報告。評審完成后,評審機構將符合要求的評審報告,報送相應的評審主管部門申請審核。
評審結果未達到企業申請等級的,企業經整改,可在6個月后向原評審機構申請重新評審。
評審工作應在評審機構受理企業申請的1個月內完成(不包括企業整改時間);集團公司企業一次申請評審企業較多的,可適當延長評審時間。
4.審核與公告
評審主管部門對評審機構提交的評審報告應及時進行審核,對符合標準的企業予以公告;對不符合標準的企業,書面通知評審機構,并說明理由。
5.證書發放
經公告達標的企業,評審機構應在公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發放證書。
七、達標信息管理
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的申請、受理、評審、審核、證書打印等工作一律在達標信息管理系統進行,企業報送的紙質材料(不含應附的其它材料)和評審機構、評審主管部門在受理、評審、審核等過程中的各類紙質文書,_律使用達標信息管理系統制作并打印。
(一)達標信息管理系統的使用。評審主管部門使用政府用戶端(采用閩安委辦[2012]48號文印發各地安全監管部門的用戶名和密碼登錄)進行評審機構管理、達標企業審核、信息統計等管理工作。評審機構使用評審組織單位用戶端進行評審組織管理;使用評審單位用戶端進行評審管理。企業使用企業用戶端進行申請和查詢管理。
(二)用戶注冊
1.省安監局使用政府用戶端,將二級評審機構注冊為二級評審組織單位,由其使用評審組織單位用戶端將本單位注冊為二級評審單位。
2.各地評審主管部門使用政府用戶端,將本地三級企業評審機構注冊為三級評審組織單位,由其使用評審組織單位用戶端將本單位注冊為三級評審單位。
各地三級評審組織單位的用戶名,按照設區市評審主管部門用戶名后增加2位數的順序編號,三級評審單位的用戶名,按照三級評審組織單位的用戶名后增加2位數的順序編號。如福州市安監局的用戶名為3501,福州市評審主管部門應將評審機構以350101的用戶名注冊為評審組織單位,評審機構應將本單位以35010101的用戶名注冊為評審單位。
(三)建立評審人員資料庫。評審機構使用評審組織單位用戶端錄入本單位(含外聘)的評審專家信息,由系統生成本單位評審專家庫;使用評審單位用戶端錄入本單位評審員信息,由系統生成本單位評審員庫。
(四)企業注冊和申請。申請企業在達標信息管理系統進行注冊、登錄企業用戶端。企業應準確填報申報信息,按評審機構要求及時報送紙質資料,并使用企業用戶端查詢評審進展和相關通知。
八、取得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的工貿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原審核單位撤銷其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
(一)在評審過程中弄虛作假、申請材料不真實的;
(二)不接受檢查、抽查的;
(三)遲報、漏報、謊報、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的;
(四)大型企業集團、上市集團公司、央屬、省屬企業及所屬(控股)企業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所屬成員企業20%以上發生人員死亡生產安全事故的;
(五)企業發生人員死亡生產安全事故的。
九、被撤銷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的企業,按降低至少一個等級重新申請評定:自撤銷之日起滿一年的,方可申請被降低前的等級。
三級企業符合撤銷等級條件的,由原審核單位責令限期整改,并收回證書。整改期滿,經原評審機構評定,符合三級企業要求的,方可重新頒發原證書。整改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被撤銷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的企業,應向原審核單位交回證書。
十、企業取得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后,每年應對本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的實施情況至少進行一次自我評定,并形成自評報告,及時發現和解決生產中的安全問題,持續改進,不斷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企業年度自評報告應抄送原審核單位和評審機構。對發現問題的企業,評審機構應到現場抽查、核查。
十一、評審機構和評審人員要按照“服務企業、公正自律、確保質量、力求實效”的原則開展工作,指導幫助企業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不斷提高安全生產標準化水平。
十二、經國家一級企業評審組織單位確定的一級企業評審人員,可參加我省安全生產標準化二、三級企業的評審工作;經我省二級評審機構確定的二級企業評審人員,可參加我省三級企業的評審工作。
十三、根據國家專業評定標準開展達標創建的其它工貿企業的評審管理按照本辦法執行。
一、申報范圍
國家園林城市實行申報制。
全國設市城市均可申報國家園林城市。
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省會城市的城區可申報國家園林城區(參照園林城市申報與評審辦法和標準)。已命名為國家園林城市稱號的城市所轄城區不再申報國家園林城區。
二、申報條件
(一)已制定創建國家園林城市規劃、并實施3年以上;
(二)對照建設部《國家園林城市標準》組織自檢達到國家園林城市標準;
(三)已開展省級園林城市創建活動的,必須獲得省級園林城市稱號2年以上;
(四)近3年內未發生重大破壞綠化成果的事件。
三、申報時間
國家園林城市的評審每兩年開展一次,建設部受理申報時間為該評審年的五月底前。
四、申報程序
(一)由申報城市人民政府向建設部提出申請,并抄報省級建設主管部門;
(二)由所在省級建設主管部門對申報城市組織資格評定,根據評定結果,向建設部提出初評意見;
(三)直轄市申報國家園林城市由城市人民政府直接報建設部;
(四)申報國家園林城區的,先報經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提出上報意見。
五、申報材料(同時進行網上申報)
(一)省級建設主管部門的報告及初審意見;
(二)申報城市人民政府的申請報告;
(三)申報城市需提供的有關材料:
1、關于創建國家園林城市的技術報告(文本和多媒體音像)
2、城市概況、基礎設施情況以及環境狀況等有關情況的說明;
3、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文本、批準文件及實施情況,城市綠線制度建立和實施情況的說明;
4、按照《國家園林城市標準》逐項說明材料;
5、城市園林綠化機構設置與行業管理情況說明;
6、創建工作影像資料、城市綠化現狀圖等。
六、評審程序
(一)建設部統一組織對申報城市(城區)進行遙感測試;
(二)經過遙感測試合格的城市,將組織專家組進行實地考察,并由專家組提出書面考察評估意見;
(三)建設部組成評審委員會,觀看申報城市創建國家園林城市的技術報告音像資料,并聽取專家組考察評估意見,對申報城市進行綜合評審,提出評審意見;
(四)對通過綜合評審的城市進行公示(10)天;
(五)公示結束后,對申報城市進行審定,對審定通過的城市進行命名,并表彰授牌。
第二條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和社會中介審價機構對財政投資建設項目進行評審時,應當遵守合法性、公正性、客觀性的原則,并對評審結論負責。
第三條財政投資評審的依據
一、國家及省市有關投資計劃、財政預算、財務、會計、財政投資評審、經濟合同和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等與工程項目相關的規定;
二、國家及省市主管部門及地方有關部門頒布的標準、定額和工程技術經濟規范;
三、與工程項目有關的市場價格信息,同類項目的造價及其他有關的市場信息;
四、項目立項、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概算批復等批準文件,項目設計、招投標、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
五、項目評審所需的其他相關依據。
第四條財政投資評審的范圍。根據財政部財政投資評審管理暫行規定和《*市財政投資評審管理暫行辦法》,納入財政投資評審的范圍。包括:
(一)財政預算內各項建設資金安排的建設項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設項目;
(三)納入財政預算外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安排的建設項目;
(四)政府性融資安排的建設項目;
(五)其他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設項目;
(六)對使用科技三項費、技改貼息、國土資源調查費等財政性資金項目的專項檢查。
利用以上資金開展的建設項目,不分建設部門類別和資金管理渠道,均應納入投資評審范圍。
第五條項目評審程序
一、項目準備階段,其主要工作內容:
1、了解被評審項目的基本情況,收集和整理必要的評審依據,判定項目是否具備評審條件;
2、確定項目評審負責人,配備相應的評審人員;
3、通知項目建設單位提供項目評審必需的資料;
4、根據評審要求,制定項目評審計劃。評審計劃應包括擬定評審內容、評審重點、評審方法和評審時間等內容。
二、評審實施階段,其主要工作內容:
1、查閱并熟悉有關項目的評審依據,審查項目建設單位所提供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2、現場踏勘;
3、核查、取證、分析、匯總;
4、在評審過程中應及時與項目建設單位進行溝通,重點證據應進行書面取證;
5、按照規定的格式和內容形成初審意見;
6、對初審意見進行復核并作出評審結論;
7、與項目建設單位交換評審意見,項目建設單位應在自收到評審結論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簽署意見,并由項目建設單位和項目建設負責人簽字。在規定時間不簽署意見,則視同同意評審結論。若項目建設單位不簽署意見或在規定時間內未能簽署意見時,評審機構在上報評審報告時,應對項目建設未簽署意見的原因作出說明。
三、評審完成階段,其主要工作內容:
1、根據評審結論和項目建設單位反饋意見出具評審報告;
2、及時整理評審工作底稿、附件、核對取證記錄和有關資料,將完整的項目評審資料與項目建設單位意見資料登記歸檔;
3、對評審數據、資料進行信息化處理,建立評審項目檔案。
第六條項目預算評審
一、項目預算評審包括對項目建設程序、建筑安裝工程預算、設備投資預算、待攤投資預算和其他投資預算等的評審。
二、項目預算必須由項目建設單位及時提供,項目建設單位委托其他單位編制項目預算的,由項目單位確認后及時報送評審機構進行評審。
三、項目建設程序評審包括對項目立項、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初步設計概算、項目征地拆遷及開工報告等批準文件的程序性評審。
四、建筑安裝預算評審包括對工程量計算、預算定額選用、取費及材料價格等進行評審。
(一)工程量計算的評審包括:
1、審查施工圖工程量計算規則的選用是否正確;
2、審查工程量的計算是否存在重復計算現象;
3、審查工程量匯總計算是否正確;
4、審查施工圖設計中是否存在擅自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等現象。
(二)定額套用、取費和材料價格的評審包括:
1、審查是否存在高套、錯套定額現象;
2、審查是否按照有關規定計取工程間接費用及稅金;
3、審查材料價格的計取是否正確。
五、設備投資預算評審,主要對設備型號、規格、數量及價格進行評審。
六、待攤投資預算和其他投資預算的評審,主要對項目預算中除建筑安裝工程預算、設備投資預算之外的項目預算投資進行評審。評審內容包括:
(一)建設單位管理費、勘察設計費、監理費、研究試驗費、招投標費、貸款利息等待攤投資預算,按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標準和范圍等進行評審;
對土地使用權費用預算進行評審時,應在核定用地數量的基礎上,區別土地使用權的不同取得方式進行評審。
(二)其他投資的評審,主要評審項目建設單位按概算內容發生并構成基本建設實際支出的房屋購置等以及取得各種無形資產和遞延資產等發生的支出。
七、部分項目發生的特殊費用,應視項目建設的具體情況和有關部門的批復意見進行評審。
八、對招投標的項目進行預算評審時,應對招投標標底和相關內容合法性進行評審,并據此核定項目預算。
對已開工的項目進行預算評審時,應對截止評審日的項目建設實施情況,分別按已完、在建和未建工程進行評審。
九、預算評審時需要對項目投資細化、分類的,按財政細化基本建設投資項目預算的有關規定進行評審。
十、對建設項目概算的評審,參照本條有關條款進行評審。
第七條項目竣工決算評審
一、項目竣工決算評審包括對項目建筑安裝工程投資、設備投資、待攤投資和其他投資完成情況,項目建設程序、組織管理、資金來源和資金使用情況、財務管理及會計核算情況、概(預)算執行情況和竣工財務決算報表的評審。
二、項目竣工決算必須由項目建設單位編制,項目建設單位委托其他單位編制的項目竣工決算,由項目建設單位確認后及時報送評審機構進行評審。
項目建設單位沒有編制項目竣工決算的,評審機構可督促項目建設單位進行編制。
項目建設單位應向評審機構提供工程竣工圖、工程竣工結算資料、竣工財務決算報告、監理單位的監理報告和決算評審所需其他有關資料。
三、項目建設程序評審,主要包括對項目立項、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等程序性內容的審批情況進行評審。
四、項目建設組織管理情況的評審,主要審查項目建設是否符合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合同制和工程監理制等基本建設管理制度的要求;項目是否辦理開工許可證;項目施工單位資質是否與工程類別以及工程要求的資質等級相適應;項目施工單位的施工組織設計方案是否合理等。
五、項目資金到位和使用情況的評審,主要評審項目資金管理是否執行國家有關規章制度,具體包括:
(一)建設項目資金審查。主要審查各項資金的到位情況,是否與工程建設進度相適應,項目資本金是否到位并由中國注冊會計師機構驗資出具驗資報告;
(二)審查資金使用及管理是否存在截留、擠占、挪用、轉移建設資金等問題;
(三)實行政府采購和國庫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設項目,應審查是否按政府采購和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進行招標和資金支付;
(四)有基建收入或結余資金的建設項目,應審查其收入或結余資金是否按照基本建設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五)審查竣工決算日建設資金賬戶實際資金余額。
六、建筑安裝工程投資評審的主要內容:
(一)審查建安工程投資各單項工程的結算是否正確;
(二)審查建安工程投資各單項工程和單位工程的明細核算是否符合要求;
(三)審查各明細賬相對應的工程結算其預付工程款、預付備料款、庫存材料、應付工程款等以及各明細科目的組成內容是否真實、準確、完整;
(四)審查工程結算是否取得合法的發票,是否按合同規定預留了質量保證金;
(五)對建安工程投資評審時還應審查以下內容:
1、審查項目單位是否編制有關工程款的支付計劃并嚴格執行(已招標的項目是否按合同支付工程款);
2、審查預付工程款和預付備料款的抵扣是否準確(項目竣工后預付工程款和預付備料款應無余額);
3、對有甲供材料的項目,應審查甲供材料的結算是否準確無誤,審定的建安工程投資總額是否已包含甲供材料;
4、審查項目建設單位代墊款項是否在工程結算中扣回。
七、設備投資支出評審的內容:
(一)設備采購過程評審
1、項目單位對設備的采購是否有相應的控制制度并按照執行;
2、限額以上設備的采購是否進行招投標;
3、設備采購的品種、規格是否與初步設計相符合,是否存在增加數量、提高標準現象;
4、設備入庫、保管、出庫是否建立相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并按照執行。
(二)設備采購成本和各項費用的評審
1、設備的購買價、運雜費和采購保管費是否按規定計入成本;
2、設備采購、安裝調試過程中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是否包括在設備采購合同內,進口設備各項費用是否列入設備購置成本。
(三)設備投資支出核算的評審
1、設備投資支出是否按單項工程和設備的類別、品名、規格等進行明細核算;
2、與設備投資支出相關的內容如器材采購、采購保管費、庫存設備、庫存材料、材料成本差異、委托加工器材等核算是否遵循基本建設財務會計制度;
3、列入房屋建筑物的附屬設備,如暖氣、通風、衛生、照明、煤氣等建設,是否已按規定列入建筑安裝工程投資。
八、待攤投資評審,主要對各項費用列支是否屬于本項目開支范圍,費用是否按規定標準控制,取得的支出憑證是否合規等進行評審。
九、其他投資支出主要評審房屋購置等以及取得各種無形資產和遞延資產發生的支出是否合理、合規,是否是概算范圍和建設規模的內容,入賬憑證是否真實、合法。
十、其他相關事項評審的內容:
(一)交付使用資產。審查交付使用資產的成本計算是否正確,交付使用資產是否符合條件;
(二)轉出投資、待核銷基建支出。審查轉出投資、待核銷基建支出的轉銷是否合理、合規,轉出投資和待核銷基建支出的成本計算是否正確;
(三)收尾工程。審查收尾工程是否屬于已批準的工程內容,并審查預留費用的真實性。經審查的收尾工程,可按預算價或合同價,同時考慮合理的變更因素或預計變更因素后,列入竣工決算。
十一、項目財務管理及會計核算情況評審的內容:
(一)項目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是否按基建財務及會計制度執行;
(二)會計賬簿、科目及賬戶的設置是否符合規定,項目建設中的材料、設備采購等手續是否齊全,記錄是否完整;
(三)審查資金使用、費用列支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十二、竣工財務決算報表評審的內容:
(一)決算報表的編制依據和方法是否符合國家有關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規定:
(二)決算報表所列有關數字是否齊全、完整、真實,勾稽關系是否正確;
(三)竣工財務決算說明書編制是否真實、客觀,內容是否完整。
十三、評審機構對項目竣工決算進行評審時,應對項目預(概)算執行情況進行評審。項目預(概)算執行情況評審的主要內容是審查項目預(概)算的執行情況和各子項的執行情況。
項目預(概)算執行情況的審查內容包括投資規模、生產能力、設計標準、建設用地、建筑面積、主要設備、配套工程、設計定員等是否與批準概算相一致。
項目各子項預(概)算執行情況的審查內容包括子項額度有無相互調劑使用,各項開支是否符合標準;子項工程有無擴大規模、提高建設標準和有無計劃外項目。
評審機構還應對建設項目追加概算的過程、原因及其合規性、真實性進行評審。
第八條評審報告
一、評審機構在實施規定的評審程序后,綜合分析,形成評審結論;出具評審報告,并對評審結論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二、評審報告分為項目預(概)算評審報告、項目竣工決(結)算評審報告。
三、評審報告的基本內容包括封面、正文和附件三部分。
(一)封面。
(二)正文。
1、目錄;
2、項目概況。項目批復情況,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項目實施情況,投資總額及來源,設計、施工及監理等情況,在項目概況中作詳細說明;
3、評審依據。本意見第三條所規定的評審依據;
4、范圍及程序。對項目評審的具體內容、范圍和程序作說明;
5、評審結論。項目預算評審結果應按本實施意見規定的評審內容擬寫,并對審定后項目預算投資額與報審投資和批復概算或調整概算進行比較,分析說明審減(增)原因;項目竣工決算評審結果應按本實施意見規定的評審內容擬寫,并對概(預)算執行審定、核減(增)原因等情況作說明、分析;
6、重要事項說明。對項目評審中發現或有異議的重要事項,應作重點說明;
7、項目評價。項目竣工決算評審應對項目建成后的經濟、社會環境等綜合效益做出客觀評價;
8、問題及建議。對項目評審中發現的主要問題作客觀說明并提出具體改進建議;
9、簽章。評審報告應簽署評審單位全稱、并加蓋評審單位公章;
10、評審報告日期。評審報告日期是評審結論確定并經評審單位負責人簽署意見的日期,報告日期應與被評審項目單位確認和簽署建設項目預(概)算或決(結)算評審結論日期一致。
(三)附件主要包括:
1、項目立項、概算等重要批復文件資料;
2、建設項目投資評審結論所附各種表格;
3、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表;
4、其他相關資料。
四、對已開工項目的預算評審,評審報告應對建設單位、監理單位、項目招投標及施工合同簽訂情況、項目建設實施情況,資金到位使用情況作重點說明。
五、項目竣工決算評審,評審報告應對核減(增)原因進行分析,工程造價審定與財務審查對應關系,未完工程預留建設資金的核定,資產交付使用情況,項目建設效益評價情況作重點說明。
第九條項目評審人員要求
一、評審人員應當具有一定政治素質、政策水平和專業技術水平,對不同行業、不同項目的評審應根據專業特點組織相應的專業評審人員參加;
二、評審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客觀公正、廉潔自律,以保證評審結果的準確和公正性;
三、對保密項目的評審,評審人員應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四、財政投資項目評審應實行回避制度,評審人員與被評審項目單位有直接關系或有可能影響評審公正性的應當回避。
第十條投資評審的方式
根據我市情況,對建設項目的投資評審,采取財政部門與社會審價機構相結合的方式。
1、以財政投資評審機構為主進行的評審方式。以市財政局評審科為主,局內各涉及專項資金及項目的業務主管科室參與,主要是對市直各部門的基建項目和局內各科室管理的專項資金安排的有關項目進行評審。
2、委托社會審價機構進行評審的方式。采取公開招標的辦法,選擇資質優良的社會審價機構,對部分財政投資規模較大的城市建設項目進行評審,并按有關規定由財政安排專項資金支付評審費用。社會審價機構審理的結果報市財政局投資評審科,經過評審委員會審核后,由市財政局下發評審結論書。
3、聯合抽審的方式。為了對社會審價機構的評審質量進行把關,對委托評審的項目,由財政投資評審科、財政監督科和市審計局聯合組織抽審,抽查面在20%以上。對社會信譽好、評審質量高的單位建立信譽檔案。對評審質量差、對項目建設不負責任的審價機構取消其參加財政投資項目的評審資格。通過抽查,掌握情況,積累經驗,提高評審質量。
4、成立評審委員會,建立制約機制。對重大和有爭議的建設項目的評審結論,實行集中研究,集體討論,專家把關。評審委員會由市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及評審機構和不同行業專家組成。建設項目的類別不同,評審委員會的專家組成人員應分技術種類設置。
第十一條加強財政部門與其他部門和建設單位的協作。
1、項目建設單位要按照《*市財政投資評審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積極配合財政投資評審工作,及時準確的提供投資評審所需的各種文件和資料,主動介紹項目建設情況,并安排專人配合。
2、建設項目招投標標底都要經過評審,凡未經財政投資評審機構進行評審的招標項目,財政業務主管科室不予確認其招標造價和撥付工程款。
第十二條明確職責,加強局內科室間的協作。
市財政局投資評審科作為財政投資評審工作的組織者和監督者,負責從技術角度對建設項目開展投資評審,局內各有關業務科室負責資金分配、財政財務管理及監督。投資評審科與其他科室間要加強協作,互相配合。
1、財政部門的業務主管科室依據市政府年度建設計劃安排的各類建設項目及資金分配計劃,應及時抄送投資評審科,以便做到有計劃地安排評審。
2、財政部門的業務主管科室在要求各建設單位報送建設項目各項文件及工程概算、預算文件時,應同時要求向投資評審科報送,以便對應評審的項目做到底數清、情況明。
3、根據財政部及*市財政投資評審管理暫行辦法中關于對建設項目財政資金使用管理進行追蹤問效、簽署撥付工程進度款的規定,財政各業務主管科室應在接到投資評審科對建設項目評審的意見后,撥付結算資金。
1目的和適用范圍
1.1為明確顧客需求,確定并評審與產品有關的各項要求,建立與顧客溝通的渠道,以確保滿足顧客的各項要求,達到并增進顧客滿意,特制定本文件。
1.2本文件規定了確定并評審產品要求,與顧客溝通的程序和管理要求。本文件適用于本公司與顧客有關的過程的管理。
2引用標準
gb/t19000-2000質量管理體系基礎和術語(idtiso9000:2000)
gb/t19001-2000質量管理體系要求(idtiso9001:2000)
q/shyg01.01z-2006質量手冊
q/shyg02.02t-2006記錄控制程序
3術語和定義
本文件采用gb/t19000-2000標準的術語和定義。
4職責
4.1銷售公司負責與顧客有關的過程的歸口管理,負責確定與產品有關的要求,負責對與產品有關的要求進行評審,負責建立與顧客的溝通渠道,接受顧客反饋信息,實施售后服務。
4.2相關部門根據需要參加確定、評審產品要求和與顧客溝通等活動。
5管理內容和方法
5.1產品要求的確定
5.1.1銷售公司應開展市場營銷活動,向顧客介紹本公司產品的供貨范圍及技術性能、并通過招標、詢價、洽談等各種渠道收集并確定顧客對本公司產品的要求,以及相關法律、法規、標準等要求。
5.1.2應確定的產品要求包括:
a)顧客書面規定的產品要求,包括有關產品規格、型號、產品性能、產品質量要求、交付期和交付方式,及交付后的技術服務、提供配件、設備維護等方面的要求;
b)顧客雖然沒有做出書面規定,但產品的規定用途/已知預期用途所必需的要求,如重型機械設備制造行業要求、電氣設備安全性能要求、重型機械設備的使用場所和環境對產品的特殊要求等;
c)與產品有關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要求;
d)本公司確定的各項附加要求,如內控標準、價格水平等。
5.2產品要求的評審
5.2.1產品要求的評審應在向顧客做出承諾前進行。銷售公司應在投標、接受合同或訂單、接受合同或訂單的更改之前,對每一份標書、合同或訂單(包括口頭訂單、委托單)進行評審。
5.2.2在評審時,應將標書、合同或訂單、報價單等連同本公司確定的其他產品要求一同實施評審。
5.2.3產品要求的評審應確保:
a)產品要求得到書面規定,合同草案的各項要求應逐項詳細填寫,標書、合同內容明確、無雙關語和含義不清之處。標書、合同應字跡工整、清晰。
b)在顧客沒有以文件的形式提出要求的情況下,如顧客通過電話或口頭訂貨時,銷售人員對顧客提出的要求應予以記錄,并在接受訂單前對產品能否滿足顧客的使用要求進行確認;
c)在同顧客的溝通過程中,前后表述不一致的產品要求已經明確,存在的問題已得到解決;
d)本公司有能力滿足規定的各項產品要求
5.2.4產品要求評審的實施
5.2.4.1授權人員評審
a)對于顧客口頭訂貨的常規產品,銷售人員應予以記錄。銷售人員對產品要求進行確認后,由銷售公司經理進行評審,并在記錄上簽字。
b)對于顧客訂購價格100萬元以下的常規產品的合同或訂單,由銷售公司經理在合同上進行評審,并簽字。
5.2.4.2會簽評審
a)對于顧客訂貨數量較大、交貨期和技術難度較大的常規產品的合同或訂單,由銷售公司填寫產品要求評審單,組織相關部門實施會簽評審,并經生產副總經理批準。
b)對于非常規產品、顧客帶圖加工的產品,由銷售公司填寫產品要求評審單并將有關的文件資料一同送交相關部門實施會簽評審,并經總經理批準。
5.2.4.3會議評審
a)對于需要設計和開發的新產品、有特殊技術要求的產品,應當采用會議評審的方式。
b)銷售公司負責組織會議評審,根據需要由總經理、管理者代表、相關部門的相關人員參加會議評審。
c)會議評審后,銷售公司應填寫產品要求評審單,記錄評審內容,評審人員應簽署評審意見。評審結論應經過總經理審批。
5.2.4.4產品要求評審的協調
a)在評審中出現不一致意見時,部門經理應組織協調、解決不一致意見,提出應采取的措施,達成一致。
b)在評審中提出標書、合同或訂單中有不明確或無法接受的要求時,銷售公司應與顧客溝通意見,修訂標書、合同或訂單中的要求,或拒絕接受合同或訂單。
5.2.4.5產品要求評審的記錄
產品要求的評審、評審后的協調、評審所引起的后續措施、及與顧客的溝通等信息均應進行記錄,并按q/shyg02.02t-2006《記錄控制程序》文件規定進行控制。
5.2.5產品要求的修訂
5.2.5.1當合同/訂單等內容、適用的法律/法規/規范要求以及其他產品要求發生變更時,銷售公司應確保將變更內容通知相關部門及相關人員。
5.2.5.2因產品要求的變更需要修改合同等文件時,應做到以下幾點:
a)符合《合同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b)明確修訂內容并形成文件;
c)對確定的產品要求的修訂內容重新進行評審。
5.2.5.3合同修訂后,銷售公司應將合同修訂內容填寫在合同修訂通知單上,并及時傳遞給有關管理人員。
5.2.5.4有關管理人員應掌握產品要求變更的內容,確保相關的技術、采購、檢驗等文件得到修訂。
5.3與顧客的溝通
5.3.1銷售公司應采取各種有效的手段保持與顧客的接觸,建立走訪、通訊等相互交流信息的適當的溝通渠道,并根據需要,在適當的時間,采用適當的方式實施與顧客的溝通
5.3.2銷售公司應針對以下方面實施與顧客的溝通:
a)交換有關產品要求的各類信息,準確而充分地了解顧客的要求,以便確定顧客要求并予以滿足;
b)在售前、售中和售后交流各類相互問詢,包括有關合同或訂單的處理,及對合同的修改,及時滿足顧客的需求和期望,以增進顧客滿意;
c)接受顧客反饋信息,包括顧客的抱怨和投訴,準確而充分地掌握顧客對本公司生產的產品的滿意程度有關的信息。
5.3.3銷售公司應在接受顧客反饋信息(包括顧客抱怨和投訴)后,組織有關部門/人員對顧客反饋信息進行評審,并根據評審結果安排售后服務活動,處理顧客提出的意見。
5.3.4銷售公司及售后服務人員在實施售后服務后,應填寫售后服務報告單,記錄售后服務的內容及顧客評價意見和驗證的結果。
5.3.5銷售公司應每月將顧客反饋信息和對信息評審、處理的情況進行匯總,并報給主管經理,并傳遞到相關部門。
6形成的文件和記錄
6.1標書、合同、訂單
6.2口頭合同記錄評審單
6.3產品要求評審單
6.4產品要求修訂文件
6.5合同修訂通知單
6.6產品要求評審會議記錄取
6.7與顧客溝通的記錄
6.8顧客反饋信息處理登記表
6.9顧客反饋信息月報表
關鍵詞:城鄉規劃;專家領銜:項目負責人;權利和義務
中圖分類號:TU984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8-0422(2009)05-0177-02
1 前言
城鄉規劃是對一定時期內城鄉經濟和社會發展、土地利用、空間布局以及各項建設的綜合部署和具體安排,是指導城鄉建設和發展的法定依據。新版《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和《城鄉規劃法》的實施推動城鄉規劃從技術文件走向公共政策,其社會地位和法律效力大幅提升。城鄉規劃對于有效指導城鄉建設,確保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具有重大的作用,切實提高城鄉規劃的科學性已成為當前規劃部門和規劃行業的當務之急。
提高城鄉規劃的科學性,關鍵在于提高規劃編制與管理的科學性,根本在于發揮城鄉規劃領域專家的作用和水平。2006年4月1日施行的新版《城市規劃編制辦法》提出了“政府組織、專家領銜、部門合作、公眾參與、科學決策”的規劃編制工作模式,以部門規章的形式明確了專家的角色定位。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城鄉規劃法》進一步以法律的形式規范了專家參與城鄉規劃制定和實施的途徑和形式。目前,“專家領銜”已經成為城鄉規劃行業的新特色。
2 城鄉規劃專家領銜的必要性
2.1 城鄉規劃公共政策屬性的必然要求
公共政策是政府等公共部門進行社會公共管理,維護社會公正,協調公眾利益,確保社會穩定發展的措施與手段。高質量的公共政策必須立足于整個社會發展,從全社會絕大多數人的公共利益出發,制定和實施各種行為規范。公共政策從形成、確定、執行到評估、修正、終結是一個不斷運動的過程,每一個環節都需要掌握足夠的信息并對信息進行科學的分析。專家作為信息、知識和經驗的相對富有者,參與公共政策的制定,可以提高政策質量。城鄉規劃是政府調控城鄉空間資源、指導城鄉發展與建設、維護社會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公共政策。制定城鄉規劃本質上就是制定公共政策,為提高城鄉規劃科學性,當然需要專家的參與。
2.2 城鄉規劃學科綜合性特點的基本要求
綜合性是城鄉規劃的顯著特點。城鄉社會、經濟、環境等各項要素,既互為依存,又相互制約,城鄉規劃需要對各項要素進行統籌安排,使得各得其所,協調發展。隨著社會經濟發展,需要通過城鄉規劃來協調和解決的各類問題越來越多,單純的工程技術己無法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要求,城鄉規劃必須綜合運用政治、社會、經濟、文化、環境等方面的理論和知識。規劃工作者應具備廣泛的知識,具有全面綜合的能力,在工作中主動和有關部門協作配合。然而,規劃編制或管理單位的規劃師無論其個人水平多高,總受到專業限制,不可能是通曉所有領域和所有學科知識的全才,邀請其它相關專業的專家參與規劃編制和規劃決策是十分必要的。
2.3 彌補當前人事制度缺限的必要措施
我國當前的人事制度(特別是公務員制度)有著嚴重的缺限,最主要的是人才分類和限制過于嚴格,既不利于人才的成長,也不利于人才的流動,無法形成有效的崗位競爭機制。目前,城鄉規劃領域人才分為行政管理和專業技術兩類。行政管理人才位于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實行公務員制度,對技術職稱和執業資格未作明確要求。目前,各地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工作繁忙,行政管理人才大多忙于日常事務,學習和研究不足,導致整體業務素質有待提高。專業技術人才主要位于規劃編制、科研、教學單位,由于實行職業資格制度和職稱制度,迫使其努力學習以提高業務水,因此城鄉規劃領域的專家大多位于規劃編制、科研、教學單位,然而專業技術人才一般無權參與行政決策。這種行政權力與專業技能的剪刀差制約了城鄉規劃決策科學性的提升,為了取長補短,規劃決策需要邀請專家參與。
3 當前城鄉規劃專家參與機制的不足
3.1 規劃編制重單位資質輕個人資格
當前城鄉規劃編制中對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要求作了較為具體的規定,嚴格規定了甲、乙、丙級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條件,明確了各自的業務范圍。《城鄉規劃法》更對規劃編制單位超越資質等級和違反國家標準編制規劃作出了處罰規定,但《城鄉規劃法》、《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和《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均未對項目負責人資格作出規定,導致許多高資質等級的單位委派專業技術資格偏低的人擔任項目負責人,無法保證規劃成果水準。
3.2 專家意見對行政審批缺乏約束
《城市規劃法》、《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均未明確專家審查或專家論證程序的法律地位,專家意見只是行政決策的參考意見,聽從或不聽從全由行政領導個人決定。由于專家意見缺乏約束力,專家會議往往流于形式,本身就得不到專家重視,專家作用自然難以發揮。有些專家論證會的舉行甚至是為違規項目出謀劃策,邀請專家只是為行政決策失誤背書,專家對這種“擦屁股”的論證會議最為反感,大多只是應付而已。
3.3 專家參與規劃決策機制不健全
當前大多數地方沒有建立規范、有效的專家參與制度,對于城鄉規劃工作中哪些階段要邀請專家參與,該邀請哪些方面專家參與,如何對待專家意見,缺乏制度規定。專家一般只是參與初步成果的審查,并不是對規劃編制實行全過程監控。專家對規劃前期條件和過程缺乏了解,無法充分掌握相關信息,難以科學、客觀、公正評價方案。專家對評審后規劃編制單位是否嚴格按專家意見修改完善方案也無從把握,難已保證意見被采納。
3.4 專家資格界定不明確
很多數地方沒有成立城鄉規劃專家組織機構,對城鄉規劃工作中應配備哪些專業的專家,什么人才具備專家資格,該將什么人納入城鄉規劃專家組織都欠明確,影響專家會議的質量。許多行業的專家忙于本職工作,如不統籌安排,難以及時參加規劃部門的專家會議,導致一些專家評審或論證因無法邀請到具備真正高水平的專家,常常出現以行政領導代替專家出席專家評審或論證會的現象,導致專家評審或論證會意見并不具備“專家”的水準。
3.5 專家權責不明確
目前各地尚未明確專家權利和責任,專家參加評審或論證會不過是為了完成本單位領導指派的會議任務,最多算是一種榮譽,一般不會高度重視。大多評審或論證會只是開會時
才將資料發給專家,專家對項目難以提前深入、細致的研究,往往是蜻蜒點水、浮于表面。另外,專家出席各種評審或論證會也沒有責任約束,專家不發表意見或所發表意見明顯錯誤也不負責任,頂多是有損形象而已。沒有責任約束無法強化責任心,當然難以形成高質量的專家意見。
4 城鄉規劃專家領銜的配套措施
4.1 嚴格規范項目負責人制
提高城鄉規劃科學性首先要提高規劃編制水平,而規劃編制水平主要取決于規劃編制單位和項目組的技術力量和管理水平。因此,規劃項目委托時,不但要求編制單位具備相應的資質等級,更重要的是承擔具體任務的項目負責人要具備足夠的能力和水平。項目負責人才是規劃編制任務的真正領銜者,是確保規劃水平的關鍵。為此,城鄉規劃編制應嚴格規范項目負責人的個人資格條件,甲級項目原則上應由教授級高級規劃師擔任項目負責人,乙級項目應由高級規劃師擔任項目負責人,丙級項目應由注冊規劃師擔任項目負責人,真正落實專家負責制。
4.2 專家意見應成為規劃審批依據
實施專家領銜,最根本的就是要高度重視專家意見,應將專家意見作為領導決策和規劃審批的重要依據,《城鄉規劃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充分考慮專家和公眾意見,并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采納的情況及理由”。凡規劃報批材料中沒有專家意見的,審批機關不得批準該規劃實施。凡規劃內容與專家意見嚴重沖突的,審批機關應要求組織編制機關重新組織審查、論證,待取得統一認識后再重新報批。如果審批機關無視專家意見導致決策失誤而引發后果,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4.3 建立專家機構并明確專家資格
城鄉規劃專家組織應常設化,各地一般在政府的城鄉規劃委員會(政府主要負責人牽頭的協調領導機構)下設立城鄉規劃專家委員會,作為政府決策的智囊機構。規委專家委員會應將城鄉規劃相關部門的專家全面納入,直轄市規委專家應當有教授級高工職稱,省會城市和地級城市專家應有高級工程師職稱,縣級城市專家應有中級職稱或相應的執業資格。由于城市總體規劃既要遵循上位的城鎮體系規劃,又要對下位城鎮作出要求和規定,為了提高規劃科學性、可行性,規劃審查或論證會既要有上位城市的規劃部門專家指導,也要有下位城鎮的規劃專家參與。
4.4 建立并規范專家評審會議制度
城鄉規劃評審(或論證)會議的地點應相對固定,時間應預先通知,便于專家安排工作。規劃文件應提前(時間根據項目復雜程度確定,一般地總體規劃項目提前10-20d,詳細規劃項目提前5-7d)交給參與評審的專家,便于專家充分了解、掌握文件內容并核對相關標準和規范。專家評審(或論證)會宜由資深專家作為“首席專家”主持會議,各部門的專家應于參會前3-5d以書面形式將審查意見提交首席專家,意見書應署名并注明聯系方式。首席專家應對各部門專家意見進行歸納總結,認為不妥的應通過溝通、協商統一認識,然后出具專家評審綜合意見。首席專家還應對規劃成果進行審查,確保規劃成果與專家意見一致。為保證專家意見客觀公正,必要時應實行回避制。為防止學術專制和權力壟斷,首席專家應實行輪換制。為防止權力尋租,出席專家會議的專家名單應通過抽簽決定,不能由領導指定。
4.5 明確專家權利和義務
專家是各部門的精英,一般工作較忙,部門領導應為參與規劃審查或論證的專家提供便利。規劃審查和論證實質上是向專家咨詢。政府或相關單位應給予專家一定的報酬。首席專家承擔責任更大,勞動強度更大,能力要求更高,因此待遇應適當提高。專家評審或論證本身就是技術工作,參與大型或重要項目的評審或論證,可以作為專家的工作業績和工作經歷。專家在享受權利的同時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專家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公正。專家有按時提交審查意見和準時參會的義務,并應堅守職業道德。專家不恪盡職守,可以解聘;違背職業道德的應將不良行為記入檔案,作為年度考核和職稱評定的參考;觸犯法律的還要追究法律責任。
專家領銜是城鄉規劃科學制定和科學決策的必然要求,為了保證專家領銜的有效開展,通過配套立法完善相關制度,明確專家職責、權利、義務是當前一項十分緊迫的必要工作。
參考文獻:
[1]陳秉釗?著?當代城市規劃導論[M]?北京: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