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為貫徹落實《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2號),進一步加強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安全管理,交通運輸部于2010年10月頒布了《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0年第6號)。由于《危規》中已有涉及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的內容,故在執行《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管理規定》的同時,應廢止《危規》中有關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的條款、內容。同時,各地在執行《危規》的過程中,發現有關劇毒、爆炸品運輸的條款存在一些問題急需解決。這樣,交通運輸部在制訂《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管理規定》的同時,修訂了《危規》。即:頒布了《關于修訂
《修訂案》共有五條。其與《危規》原有五條的區別在于:
一、在排除條款,增加“放射性物品”
將《危規》第二條第一款中的“軍事危險貨物運輸除外”,修改為:“放射性物品和軍事危險貨物運輸除外”。
二、刪除了《危規》中有關涉及放射性的條款、內窖
(一)刪除了《危規》第三條第一款“本規定所稱危險貨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蝕、放射性等特性,在運輸、裝卸和儲存過程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毀損和環境污染而需要特別防護的貨物”中的“放射性”。
(二)刪除了《危規》第八條第(一)項第6款“運輸劇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險貨物的,應當具備罐式車輛或廂式車輛、專用容器,車輛應當安裝行駛記錄儀或定位系統”中的“放射性”。
(三)刪除了《危規》第十條第(五)項“……,運輸劇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險貨物的專用車輛配備行駛記錄儀或者定位系統情況”中的“放射性”。
(四)刪除了《危扔》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不得使用罐式專用車輛或者運輸有毒、腐蝕、放射性危險貨物的專用車輛運輸普通貨物”中的“放射”。
綜上所述,《修訂案》刪除了原《危規》中涉及放射性物品運輸的條款和內容。
三、進一步完善了《危艦》
根據《危規》原有第八條第(一)項第8款要求,用貨車(非罐式車輛)運輸劇毒、爆炸、強腐蝕性危險貨物時,核定載質量不得超過10噸。但當進出口劇毒、爆炸、強腐蝕性危險貨物使用的是國際集裝箱運輸時,其集裝箱一般可裝載30噸貨物。這樣就存在兩種情況:一是將進口的集裝箱運出港口時,因其核定載質量超過10噸,故在國內道路運輸時則違反了《危規》的上述規定,屬于違規運輸。為解決此問題,有些人提議將在港口集裝箱的貨物分別裝在2-3輛貨車上,運出港口后再裝入集裝箱或直接運輸;二是將出口的集裝箱運往港口時,也因其核定載質量超過10噸,同樣需要用2-3輛貨車將貨物運到港口后,再人集裝箱后出口。但這種拆箱分裝的方法很不科學,其理由有:
1.當進出口貨物使用集裝箱運輸時,經常采用火車、汽車等多式聯運的方法,將集裝箱運到(或者運出)港口,再用船舶運輸到國外。在這個過程中,集裝箱一般都是不拆箱、整箱運輸的,這也是集裝箱運輸效率高的特點之一。《國際集裝箱安全公約》(CSC)在集裝箱的定義中指出,“集裝箱經專門設計,便于以一種或多種運輸方式運輸貨物,而無需中途重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國際集裝箱運輸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要求,“經公路集疏運的集裝箱,港口裝卸企業與公路承運人在集裝箱碼頭大門交接”。
2.國際海事組織及有關港口管理規定要求,到港的危險貨物集裝箱要“即卸即運”,不允許在港口碼頭內存放、拆箱。
3.集裝箱在海關監管期間不得開封。有些保稅區設在港口之外的內陸地區,需汽車運輸后才能到達,這些集裝箱不能在港口碼頭內拆箱。
4.如在港口內將集裝箱拆箱后再分裝到3個核載10噸的廂式貨車進行運輸,效率低下,也違背了國際運輸集裝箱的慣例和初衷。而且,由于危險貨物的特性,在裝卸過程中增大了危險性,尤其是有特殊要求的集裝箱(如控制溫度、冷藏保溫箱),不能在室外或常溫下拆箱。
由此可見,《危規》第八條第(一)項第8款的規定,不利于劇毒、爆炸品的集裝箱運輸,故應予以修訂。
根據實際情況,《修訂案》在修訂第八條第(一)項第7、8款的時候,強調了“使用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罐式集裝箱。這樣,將《危規》第八條第(一)項第7、8款修改為:
關鍵詞:安全生產 道路運輸 重要保障
隨著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和我國交通事業的不斷發展,汽車已進入廣大百姓家庭。汽車數量的大幅度增長,而公路的發展,已遠遠不能滿足現代汽車的擁有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率逐年增長。交通事故的發生率不斷攀升,給廣大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帶來巨大損失。這就給我們帶來了如何做好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這一新課題。即將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規范了車輛駕駛人、行人等人員的行為規范。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路法》中有關規定,結合公路部門工作實際,有下列一些問題需要著手解決:
一、明確管理部門、管理人員的工作職責
根據業務量的需要,在行管機構設置專職部門或兼職部門,安排專業人員專職或兼職進行行業安全生產管理,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委員會或領導小組,定期召開專門會議,具體組織、協調、督促、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既要有牽頭領導和部門,進行綜合組織協調;又要分兵把守,管業務又兼負相應的安全管理職責,把日常具體工作落實到客、貨、修、培等相關業務部門,認真分解工作職責。從目前安全生產管理任務看,客運部分占據比重較大。為避免多頭交叉管理,如果不設專職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建議以客運管理部門兼負主要安全管理工作職責為佳。明確了行管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后,督促運輸經營者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落實工作職責,完善安全措施,并以此為依據,開展監督檢查工作。
二、把好運輸經營者市場準入關
各級道路運輸行管部門要嚴把市場準人關,把運輸經營者資質條件作為經營許可和企業經營資質評定的重要內容。對申請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業務的當事人,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一律不得審批或者核準。同時,加強日常監督考核,一旦發現經營者資質“縮水”,要立即下發整改令,督促企業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要降低其經營資質直至取消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
三、加強營運車輛技術管理
1.堅持和完善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等級評定制度。在車輛進入運輸市場前及對營運車輛進行定期審驗時,要嚴格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的要求進行綜合性能檢測,確定技術等級,核定經營范圍。沒有達到車輛技術等級的車輛或技術性能不合格的車輛不能參與營運。
2.強化道路運輸車輛定期維護制度。認真貫徹落實車輛定期維護和二級維護竣工檢驗制度,強化二級維護監督管理,督促維修企業嚴格按照《汽車維護、檢測、診斷技術規范》維護車輛,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3.規范營運車輛綜合性能檢測行為,監督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進行檢測,并按核定的經營性收費標準收費。對不按照規定要求進行檢測的單位,要限期整改或停業整頓。
四、加強從業人員從業資格管理
1.督促培訓單位嚴格按照教學計劃、大綱組織培訓,切實提高培訓質量,堅決打擊無證、超范圍及違規培訓等經營行為。
2.嚴格執行從業人員從業資格制度。認真貫徹落實《營業性道路運輸駕駛員職業培訓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規范從業資格考試發證工作。要重點加強對大客車、汽車列車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駕駛員從業資格的管理。凡無從業資格證的駕駛員,不得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性活動。
3.加強營運駕駛員日常監督管理,完善營運駕駛員檔案管理制度,做好信譽考核工作,對發生運輸責任事故的駕駛員,要視情節暫扣或取消其從業資格證件。
五、加強汽車客運站安全監督
1.嚴格執行車輛進出站的例檢制度。按照《汽車客運站管理規定》的要求,督促客運站履行安全管理職責,落實安全生產制度,配備安全檢查人員。
2.監督汽車客運站做好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檢查工作,按要求配備危險品檢查設備。嚴格按照客車的載客定額發售車票和檢票,禁止超員車輛出站。凡因客運站原因造成超員超載的,除按規定承擔分載費用外還要追究客運站的責任。
六、督促道路運輸經營者全面落實安全責任
運輸經營者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行管部門要督促其健全組織機構,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完善安全生產硬件,保證安全生產的必要投人,提高車輛技術狀況,搞好車輛檢測和技術維修,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督促企業加強對職工的安全生產教育,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到企業檢查時,要認真做好檢查記錄。發現事故隱患,要及時報告并提出整改意見,做好跟蹤和反饋工作。
七、特別注意加強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監管
行管部門要加強對危險貨物運輸業戶、貨運場站、信息配載站的監督檢查,嚴格貫徹落實《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對達不到資質條件的業戶,堅決取消其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資格。對達不到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技術狀況的車輛,堅決停運整改。未取得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一律不準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作業。
八、加強事故報告和責任追究工作
第一條為規范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市場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維護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和使用自備車輛從事為本單位服務的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遵守本規定。軍事危險貨物運輸除外。
法律、行政法規對特定種類危險貨物的道路運輸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危險貨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蝕、放射性等特性,在運輸、裝卸和儲存過程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毀損和環境污染而需要特別防護的貨物。危險貨物以列入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的為準,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的,以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結果為準。
本規定所稱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以下簡稱專用車輛),是指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載貨汽車。
本規定所稱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是指使用專用車輛,通過道路運輸危險貨物的作業全過程。
第四條危險貨物的分類、分項、品名和品名編號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GB6944)、《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執行。危險貨物的危險程度依據國家標準《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通用技術條件》(GB12463),分為Ⅰ、Ⅱ、Ⅲ等級。
第五條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應當保障安全,依法運輸,誠實信用。
第六條國家鼓勵技術力量雄厚、設備和運輸條件好的大型專業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鼓勵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實行集約化、專業化經營,鼓勵使用廂式、罐式和集裝箱等專用車輛運輸危險貨物。
第七條交通部主管全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工作。
第二章運輸許可
第八條申請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專用車輛及設備:
1.自有專用車輛5輛以上;
2.專用車輛技術性能符合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要求,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符合國家標準《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車輛技術等級達到行業標準《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規定的一級技術等級;
3.配備有效的通訊工具;
4.有符合安全規定并與經營范圍、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地。具有運輸劇毒、爆炸和I類包裝危險貨物專用車輛的,還應當配備與其他設備、車輛、人員隔離的專用停車區域,并設立明顯的警示標志;
5.配備有與運輸的危險貨物性質相適應的安全防護、環境保護和消防設施設備;
6.運輸劇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險貨物的,應當具備罐式車輛或廂式車輛、專用容器,車輛應當安裝行駛記錄儀或定位系統;
7.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應當經質量檢驗部門檢驗合格。運輸爆炸、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20立方米,運輸劇毒危險貨物的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裝箱除外;
8.運輸劇毒、爆炸、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非罐式專用車輛,核定載質量不得超過10噸。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從業人員:
1.專用車輛的駕駛人員取得相應機動車駕駛證,年齡不超過60周歲;
2.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考試合格,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以及從業人員、車輛、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條符合下列條件的企事業單位,可以使用自備專用車輛從事為本單位服務的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一)下列企事業單位之一:
1.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設立的生產、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
2.有特殊需求的科研、軍工、通用民航等企事業單位。
(二)具備第八條規定的條件,但自有專用車輛的數量可以少于5輛。
第十條申請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見附件1);
(二)擬運輸的危險貨物類別、項別及運營方案;
(三)企業章程文本;
(四)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五)擬投入車輛承諾書,內容包括專用車輛數量、類型、技術等級、通訊工具配備、總質量、核定載質量、車軸數以及車輛外廓長、寬、高等情況,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罐體容積與車輛載質量匹配情況,運輸劇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險貨物的專用車輛配備行駛記錄儀或者定位系統情況。若擬投入專用車輛為已購置或者現有的,應提供行駛證、車輛技術等級證書或者車輛技術檢測合格證、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檢測合格證或者檢測報告及其復印件;
(六)擬聘用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的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及其復印件;
(七)具備停車場地、專用停車區域和安全防護、環境保護、消防設施設備的證明材料;
(八)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一條申請從事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時,除提交第十條第(五)至第(八)項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申請表》(見附件2);
(二)下列形式之一的單位基本情況證明:
1.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危險化學品登記證》;
2.能證明科研、軍工、通用民航等企事業單位性質或者業務范圍的有關材料;
(三)特殊運輸需求的說明材料;
(四)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所在單位的工作證明或者委托書。
第十二條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以及本規定規范的程序實施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行政許可,并進行實地核查。
決定準予許可的,應當向被許可人出具《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3),注明許可事項,許可事項為運輸危險貨物的類別和項別、專用車輛數量及要求、運輸性質;并在10日內向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申請人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向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申請人頒發《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
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三條被許可人已獲得其它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為其換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在經營范圍中加注新許可的事項。如果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是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發放的,由原發證機關按照上述要求予以換發。
第十四條被許可人應當按照限定的時間落實擬投入車輛承諾書。做出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已核實被許可人落實了擬投入車輛承諾書且專用車輛符合許可要求、罐體經質檢部門檢驗合格后,應當為專用車輛配發《道路運輸證》,并在《道路運輸證》經營范圍欄內注明允許運輸危險貨物的類別、項別。其中對從事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在其《道路運輸證》上加蓋“非經營性危險貨物運輸專用章”。
第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得許可一次性、臨時性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第十六條被許可人應當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形式投資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同時遵守《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
第十八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設立子公司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向設立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運輸許可;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第十九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需要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按照本章有關許可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終止危險貨物運輸業務的,應當在終止之日的30日前告知原許可機關,并在停業后10日內將《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以及《道路運輸證》交回原發放機關。
第三章專用車輛、設備管理
第二十一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按照《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中有關車輛管理的規定,維護、檢測、使用和管理專用車輛,確保專用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第二十二條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專用車輛進行審驗,每年審驗一次。審驗按照《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進行,并增加以下審驗項目:
(一)專用車輛投保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情況;
(二)罐式專用車輛罐體質量檢驗情況;
(三)必需的應急處理器材和安全防護設施設備的配備情況。
第二十三條禁止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檢測不合格的、車輛技術等級達不到一級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除鉸接列車、具有特殊裝置的大型物件運輸專用車輛外,嚴禁使用貨車列車從事危險貨物運輸;傾卸式車輛只能運輸散裝硫磺、萘餅、粗蒽、煤焦瀝青等危險貨物。
禁止使用移動罐體(罐式集裝箱除外)從事危險貨物運輸。
第二十四條專用車輛應當到具備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條件的企業進行維修。
第二十五條用于裝卸危險貨物的機械及工、屬具的技術狀況應當符合行業標準《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617)規定的技術要求。
第二十六條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應符合《鋼制壓力容器》(GB150)、《汽車運輸液體危險貨物常壓容器(罐體)通用技術條件》(GB18564)等國家標準規定的技術條件。罐式專用車輛應當在罐體檢驗合格的有效期內承運危險貨物。
第四章危險貨物運輸
第二十七條危險貨物托運人應當委托具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企業承運,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包裝,并向承運人說明危險貨物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應當按照規定添加。托運危險化學品的還應提交與托運的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第二十八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嚴格按照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決定的許可事項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活動,不得轉讓、出租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件。
嚴禁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單位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活動。
第二十九條不得使用罐式專用車輛或者運輸有毒、腐蝕、放射性危險貨物的專用車輛運輸普通貨物。
其他專用車輛可以從事食品、生活用品、藥品、醫療器具以外的普通貨物運輸活動,但應當對專用車輛進行消除危險處理,確保不對普通貨物造成污染、損害。
危險貨物不得與普通貨物混裝。
第三十條專用車輛應當按照國家標準《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GB13392)的要求懸掛標志。
第三十一條專用車輛應當根據所運危險貨物的性質配備必需的應急處理器材和安全防護設施設備。
第三十二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不得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限運、憑證運輸貨物,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運輸手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托運人必須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運輸的危險貨物,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當查驗有關手續齊全有效后方可承運。
第三十三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險貨物脫落、揚散、丟失以及燃燒、爆炸、輻射、泄漏等。
第三十四條專用車輛駕駛人員應當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
第三十五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聘用具有相應從業資格證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
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上崗時應當隨身攜帶從業資格證。
第三十六條在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過程中,除駕駛人員外,專用車輛上應當另外配備押運人員。押運人員應當對運輸全過程進行監管。
第三十七條危險貨物的裝卸作業,應當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下進行。
第三十八條嚴禁專用車輛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和本規定超載、超限運輸。
第三十九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在運輸危險貨物時,應當遵守有關部門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線路、時間、速度方面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必須熟悉有關安全生產的法規、技術標準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了解所裝運危險貨物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和發生意外事故時的處置措施。嚴格按照《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617)、《汽車運輸、裝卸危險貨物作業規程》(JT618)操作,不得違章作業。
第四十一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經常性的安全、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知識、操作規程培訓。
第四十二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嚴格落實各項安全制度。
第四十三條在危險貨物運輸過程中發生燃燒、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盜、丟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和本運輸企業或者單位報告,說明事故情況、危險貨物品名、危害和應急措施,并在現場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并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處置。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
第四十四條在危險貨物裝卸、保管、貯存過程中,應當根據危險貨物的性質和保管要求,輕裝輕卸,分區存放,堆碼整齊,防止混雜、撒漏、破損,不得與普通貨物混合存放。
第四十五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為危險貨物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監督檢查按照《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專用車輛有超載行為且具備安全卸載和儲存條件的,應當要求駕駛人員或者押運人員到具備所運輸危險貨物儲存條件的場所卸貨。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運輸,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運輸貨物屬于危險化學品,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2萬以上20萬以下的罰款。運輸貨物屬于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其它危險貨物,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件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
(三)超越許可事項,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
(四)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單位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非法轉讓、出租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條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或者吊銷相應的經營范圍:
(一)未投保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的;
(二)投保的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已過期,未繼續投保的。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未按規定維護和檢測專用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托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從事道路危險化學品運輸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未取得從業資格證的;
(二)托運人托運危險化學品,不向承運人說明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交付托運時未添加的;
(三)運輸、裝卸危險化學品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并未按照危險化學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護措施的。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沒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或者吊銷相應的經營范圍。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已不具備開業要求的有關安全條件、存在重大運輸安全隱患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或者吊銷相應的經營范圍。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擅自改裝已取得《道路運輸證》的專用車輛及罐式專用車輛罐體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本規定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未作規定的,按照《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執行;對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未作規定的,參照《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執行。
一、工作目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嚴格落實安全監管責任,加大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停放、裝卸作業等環節的集中整治力度,增強聯合執法合力,強化路面執法管控力度,實現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按規定時間、路線、速度通行,杜絕超速、超載、亂停亂放等違法違規行為,進一步規范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秩序,確保全縣道路交通安全。
二、組織領導
縣政府成立由縣政府黨組成員、公安局局長趙玉坤任組長,縣交通、公安、安監等部門主要領導為成員的危險貨物運輸集中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各鎮、經濟園區要成立相應的組織機構,并根據職責分工,以滿足工作需要為標準,組建集中整治專項工作隊伍,負責危險貨物運輸集中整治工作。
三、時間安排
全縣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集中整治工作從2016年1月上旬為集中整治動員部署階段;2016年1月15日至2016年9月30日為嚴格管理、嚴厲查處等違章違規集中整治階段;2016年10月1日至10月30日為清理取締非法停車場階段和督查驗收階段。
四、整治重點
按照“誰監管,誰負責”的原則,切實加強危險貨物運輸、交通秩序和裝卸環節的監管,防范危險貨物運輸車輛不按規定停放、超速、超載、違反操作規程等違法違規行為。
(一)危險貨物運輸企業
1.未經許可和超越許可事項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行為;
2.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自有車輛違規停放行為;
3.無資質人員非法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行為;
4.安全防護措施不全,或者未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行為;
5.未按規定維護或者檢測檢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及車載罐體行為;
6.未按規定安裝、使用衛星定位車載終端行為;
7.壓力容器和罐式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定期檢驗和維護保養情況。
(二)交通秩序
1.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超載、超速、違法停車行為;
2.使用安全技術條件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車輛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3.危險危化品運輸車輛未懸掛、噴涂警示標志,或者懸掛、噴涂的警示標志不符合標準要求的;
4.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不配備押運人員的;
5.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在城區道路不按指定路線、時間和規定速度通行的;
6.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非法改裝或偽裝的。
(三)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企業
1.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企業未建立和落實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出入廠區安全管理制度的;
2.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企業未落實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和從業人員資質檢查制度的;
3.危險貨物運輸車輛裝卸中未實施靜電接地的;
4.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企業裝卸現場未配備安全監護人員的;
5.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企業未落實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出廠檢查制度的。
(四)危險貨物運輸停車場
1.危險貨物運輸企業自有停車場地不符合《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有關要求的;
2.未取得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停車場許可,違法經營的。
五、整治措施
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各鎮、經濟園區要強化危險貨物運輸管理集中整治工作的組織領導,交通、公安、安監部門實施聯合執法,全面加強監管,同時,突出重點路段、重點區域和高峰時段的執法檢查,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嚴肅處罰。
(一)嚴格管理
1.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必須按規定及時年度審驗,嚴把危險貨物運輸市場準入關。
責任單位:縣交通局
配合單位:縣交警大隊
2.2016年3月10日前,完成衛星定位裝置正常使用,保持車輛運行實時在線的排查治理工作。
責任單位:縣交通局
配合單位:縣交警大隊
3.2016年3月15日前,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企業裝卸作業規范標準執行情況進行全面的排查治理。
責任單位:縣安監局
4.加強重點路段、重點區域、重點時段的監督管理。
圍繞北方新材料產業園、得勝工業園區、吳家精細化工產業園、古城子生物質能化工產業園區等化工產業集聚區和危險貨物運輸企業的分布,要在305國道路、中心線等重點路段、重點區域開展集中整治。公安交通管理大隊、交通部門要加大對禁行路線、重點路段的執法檢查,確保每月不少于2次的聯合執法行動,強化對路面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管理。要保證重點時段的不間斷監管。
責任單位:縣交警大隊
配合單位:縣交通局
5.嚴格城區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通行路線的監督管理。
加強要對305國道—府前路—外環路早、中、晚高峰期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禁行的嚴格管控。
責任單位:縣交警大隊
配合單位:縣交通局
6.加快危險貨物運輸停車場建設。
2016年9月30日前,完成新建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停車場建設。
責任單位:
7.加強危險貨物運輸企業自有停車場管理。
2016年2月28前,完成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自有停車場地整治,對不符合條件的停車場,報請市運輸管理處吊銷經營許可。
牽頭單位:縣交通局
配合單位:各鎮、經濟園區
8.實施危險貨物運輸企業自有停車場對外開放。
2016年5月31日前,符合條件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自有停車場對外有償開放。
責任單位:縣交通局
配合單位:縣交警大隊、各鎮、經濟園區
9.加大取締非法停車場的力度。
2016年10月24日前,完成未取得許可的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停車場的清理取締工作。
責任單位:縣交通局
配合單位:各鎮、經濟園區
(二)嚴厲處罰
對危險貨物運輸集中整治中發現的下列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嚴肅查處:
1.未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超越許可事項的,責令停止運輸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未按規定定期維護或者檢測的,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3.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未取得從業資格上崗作業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4.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未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未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5.對公安部門抄告的危險貨物運輸車輛不按規定路線行駛、超載、超速,拒不改正列入黑名單的,危險貨物運輸企業自有車輛不按規定停放的,報請市運輸管理處依法處理。
牽頭單位:縣交通局
配合部門:縣交警大隊
6.超過運輸車輛核定載質量裝載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安全技術條件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車輛,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未經公安機關批準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區域的;未取得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通過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未懸掛或者噴涂警示標志,不配備押運人員的;途中需要較長時間停車,駕駛人員、押運人員不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的;道路運輸途中丟失、被盜、被搶或者發生流散、泄露等情況,駕駛人員、押運人員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8.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超速的,處駕駛員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駕駛證扣3-12分。其中超速50%以上的并可處吊銷駕駛證;
9.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超過核定載質量的,對駕駛員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扣留車輛,駕駛證扣3-12分;
10.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不按規定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未懸掛警示標志、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分別對駕駛員處200元罰款,駕駛證扣6分;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違法停車的,對駕駛員處100元罰款;
11.非法改裝或偽裝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移交或抄告交通運輸部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2.對聚眾鬧事、暴力抗法等嚴重違法行為,依法依規予以嚴厲打擊。
牽頭單位:縣交警大隊
配合部門:縣交通局、縣公安局公共安全大隊
13.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企業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萬以下罰款;
14.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企業裝卸人員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者操作規程的,責成生產經營單位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處分;引發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15.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企業裝卸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時,未采取靜電消除等可靠安全措施的,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下罰款。
牽頭單位:縣安監局
配合部門:縣公安局公共安全大隊
16.危險貨物運輸企業使用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牽頭單位:市場監督管理局
配合單位:縣交通局、縣交警大隊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落實整治責任。各鎮、經濟園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嚴格落實危險貨物運輸管理集中整治責任,細化工作措施,強化貫徹落實,堅持“嚴格執法、嚴厲處罰”,全力開展集中整治工作,確保集中整治工作扎實有序開展。
(二)密切協調配合,形成聯動機制。各鎮、經濟園區、縣直各有關部門要加強信息溝通,密切協作,將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及時抄告相關部門,實行追蹤處理,加強職能互補,形成聯合執法合力。
(三)加大執法力度,確保取得實效。各鎮、經濟園區、縣直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各自職能,加大對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集中整治工作力度,一律按上限從嚴從重查處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違法違規行為,確保集中整治工作取得實效。
一、運輸安全目標
道路危險貨運企業規范化、集約化經營,運輸車輛技術條件全部達標,設施設備完善,從業人員持證上崗,操作流程符合標準,安全生產制度健全,安全管理措施到位,堅決遏制重大、特大事故的發生,確保道路化學危險貨物運輸安全、有序。
二、運輸單位安全條件
1、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加強對運輸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把運輸安全生產納入單位工作計劃。
2、建立與安全生產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配備專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建立規范齊全的安全基礎管理臺帳。
3、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以及從業人員、車輛、設備安全管理制度、處理緊急突發事件預案;。
4、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應按規定、按時辦理危險貨物運輸承運人責任險和貨物險;按月向其管轄的道路運輸管理部門報送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月統計報表。
5、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將嚴格按照"車輛資產、勞動關系、經營調度、財務結算"統一管理的標準執行,保證無掛靠車輛經營。
6、所有直接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押運、裝卸、維修作業和業務管理人員都必須經過培訓,并通過本市市級交通主管部門考試合格,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其他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需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操作證》上崗作業。
7、從業人員應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了解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必備的有關證件;了解危險貨物運輸相關的法規、規章等;了解承運危險貨物的理化特性、防護、應急措施;對不熟悉的危險貨物能主動向托運人或生產廠家、商家索要《安全技術說明書》;熟悉相關崗位的操作規程,經過培訓取得操作證。
8、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技術登記評定必須達到一級車況,并符合以下條件:車廂底板平坦完好;鐵質底板裝運易燃、易爆貨物時采取襯墊防護措施;排氣管裝有有效的隔熱和熄滅火星的裝置;電路系統有切斷總電源和隔離電火花的裝置;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應配備規定的危險貨物運輸標志。
9、配備有與運輸的危險貨物性質相適應的安全防護、環境保護和消防設施設備;
10、運輸劇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險貨物的,應當具備罐式車輛或廂式車輛、專用容器,車輛應當安裝行駛記錄儀或定位系統;
11、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應當經質量檢驗部門檢驗合格。運輸爆炸、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20立方米,運輸劇毒危險貨物的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裝箱除外;
12、運輸劇毒、爆炸、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非罐式專用車輛,核定載質量不得超過10噸。
13、各種裝卸機械、工屬具要有足夠的安全系數,裝卸易燃、易爆危險貨物的機械和工屬具,有消除產生火花的設施。
14、運輸單位存放危險貨物的倉庫或場地,符合消防管理的有關規定,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庫場通風良好,清潔干燥,周圍劃定禁區,設置明顯的警告標志;庫場配備專職人員看管。
15、有符合安全規定并與經營范圍、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地。具有運輸劇毒、爆炸和i類包裝危險貨物專用車輛的,還應當配備與其他設備、車輛、人員隔離的專用停車區域,并設立明顯的警示標志;
16、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應當到具備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條件的企業進行維修。
17、用于裝卸危險貨物的機械及工、屬具的技術狀況應當符合行業標準《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617—XX)規定的技術要求。
18、在裝運危險貨物時,要按(jt618—XX)《汽車運輸、裝卸危險貨物作業規程》規定的包裝要求包裝,并嚴格檢查,凡不符合包裝要求的不得裝運。與危險貨物性質或滅火方法相抵觸的貨物嚴禁混裝。
19、高度重視操作安全。裝運爆炸品、易燃物品的車輛、機械及裝過易燃物品而未經消除危險處理的空罐,檢修時不動用明火,不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敲擊;進行危險貨物裝卸操作時,穿戴相應的防護用品,采取相應的人身膚體保護措施;對被劇毒物品、放射性物品和惡臭物品污染的防護用品分別清洗、消毒;定期對裝運放射性同位素的專用運輸車輛、設備、搬運工具、防護用品進行放射性污染程度檢查,當污染量超過規定的允許水平時,不繼續使用。
20、從事危險運輸應按規定使用運單,并在運單上填寫危險貨物品名、規格、件重、件數、包裝方法、起運日期、收發貨人詳細地址及運輸過程中的注意事項。
21、運輸過程中應自覺遵守交通、消防、治安法規等,嚴格按照規定的操作規程操作,輕裝、輕卸。
22、在運輸危險貨物的過程中,發生燃燒、爆炸、污染、中毒等事故,駕乘人員必須根據承運危險貨物的性質,按規定要求,采取相應的救急措施,防止事態擴大;并應及時向當地道路運政機關和有關部門報告,共同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23、上述未規定到的安全條件,應符合交通部(jt617—XX)《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及國家標準gb13392—XX《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等相關法規、規章、文件的有關規定。
24、凡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和人員,必須接受道路運政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
本保證書一式三份,一份單位留存,一份報其隸屬運管機構,一份報市級運管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