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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以來,在單位領導的精心培育和教導下,通過自身的不斷努力,無論是思想上、學習上還是工作上,都取得了長足的發展和巨大的收獲,現將工作總結如下:
思想上,積極參加政治學習,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擁護黨的各項方針政策,自覺遵守各項法規。
工作上,本人自年工作以來,先后在某某部門、某某科室、會計科等科室工作過,不管走到哪里,都嚴格要求自己,刻[:請記住我站域名/]苦鉆研業務,爭當行家里手。就是憑著這樣一種堅定的信念,我已熟練掌握儲蓄、會計、計劃、信用卡、個貸等業務,成為行業務的行家里手。
記得,剛進行,為了盡快掌握行業務,我每天都提前一個多小時到崗,練習點鈔、打算盤、儲蓄業務,雖然那時住處離工作單位要坐車1個多小時,但我每天都風雨無阻,特別是冬天,冰天雪地,怕擠不上車,我常常要提前兩、三個小時上班,就是那時起我養成了早到單位的習慣,現在每天都是第一個到行里,先打掃衛生,再看看業務書或準備準備一天的工作,也是這個習慣,給了我充足的時間學習到更多的業務知識,為我幾年來工作的順利開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我工作過的崗位大部分在前臺,為了能更好的服務客戶,針對不同層次、不同需求的客戶,我給予不同的幫助和服務,記得有一位第一次到我行客戶,當我了解到他要貸款買二手房時,由于他不知該怎么辦,只是有個想法,我便詳細地向他介紹了個貸的所有手續。除了在服務客戶上我盡心盡力,在行里組織的各項活動中我也積極響應,經常參加單位組織的各項競賽,展示自我,并取得了優異的成績,受到了單位的嘉獎。
為做好勞動鑒定工作,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現就進一步加強勞動鑒定工作中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嚴格按照各級勞動鑒定委員會職責,開展病傷職工致殘、勞動能力喪失程度和護理依賴程度的鑒定工作。
企業要按照隸屬關系,對需要進行勞動鑒定的職工按照京勞險發字〔1994〕48號文件中《北京市勞動鑒定暫行辦法》規定的勞動鑒定委員會職責,分別報送市或區(縣)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辦理,市、區(縣)勞動鑒定委員會要嚴格按職責分工,進行勞動鑒定工作。即:市屬企業及經濟技術開發區企業的病傷職工,由市勞動鑒定委員會負責;中央在京企業(不含原行業統籌企業)、區(縣)屬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及機關、事業單位的勞動合同制工人,由區、縣勞動鑒定委員會負責。
中央在京原養老保險行業統籌企業病傷職工的勞動鑒定工作,由市勞動鑒定委員會負責。
二、嚴格按照國家勞動鑒定的有關政策和標準,對病傷職工致殘、勞動能力喪失程度和護理依賴程度進行鑒定。
勞動鑒定機構在鑒定工作中,要以事實為依據,以國家勞動鑒定政策和標準為尺度,公正、合理地對病傷職工致殘、勞動能力喪失程度和護理依賴程度進行鑒定。
目前,在國家沒有頒布新標準前,因病或非因工負傷辦理退休進行勞動能力喪失程度的鑒定,要按照《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GB/T16180-1996)(1至4級)》執行,符合1至4級條件的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對此標準沒有規定的疾病可依據《北京市職工因工因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工作能力鑒定標準試行草案》(市勞險字〔1979〕37號)中相關條款進行勞動鑒定,達到規定條件和標準的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按照京勞社工發〔1999〕42號文件要求對于1997年以前發生的陳舊性工傷人員進行的勞動鑒定,鑒于大部分鑒定工作已經完成,今后采取先進行工傷認定,再進行工傷致殘程度的勞動鑒定工作。
三、企業要加強勞動鑒定工作管理,做好病傷職工勞動鑒定的組織工作。
企業必須重視勞動鑒定工作,加強領導,專人負責,要按照勞動鑒定程序(附件一),做好病傷職工勞動鑒定的組織和準備工作。需勞動鑒定的職工,應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并按要求提供診斷證明、門診、住院病歷(或病歷摘要)、化驗單、X光片等勞動鑒定病歷資料(要求見附件二),因工負傷的人員還要提供工傷認定和職業病診斷資料。如資料不齊,企業勞動鑒定機構要協助職工搜集有關資料。企業勞動鑒定機構對職工的勞動鑒定病歷資料要進行初審,按照政策和標準嚴格把關,診斷證明明確且資料齊全的,由企業填寫《職工勞動鑒定表》,簽署意見、加蓋公章后連同書面申請、勞動鑒定資料一并報主管局、總公司審核,審核后符合條件的由企業報市、區(縣)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無上級主管的企業,可直接報市、區(縣)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
市、區(縣)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在審核企業上報的勞動鑒定材料時,對無診斷結論或診斷結論不明確、因病辦理退休的醫療診斷結論不符合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標準或勞動鑒定材料不齊全的退回企業。符合勞動鑒定要求的,由企業負責通知和組織病傷職工,按市、區(縣)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指定的時間、地點到場進行勞動鑒定。企業在領取職工勞動鑒定結論后的7日內要將結論通知職工本人。企業或職工對勞動鑒定結論不服的,可在接到勞動鑒定結論通知后的15日內,向市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申請復鑒。
鑒于近期因病鑒定勞動能力喪失程度的人員較多,各單位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勞動鑒定材料的準備,以便申報工作的順利進行。
四、做好原行業統籌企業病傷職工的勞動鑒定工作。
為保證原行業統籌企業病傷職工勞動鑒定工作有序進行,按照京勞社養發〔1999〕26號文件要求,各行業系統對1998年1月1日以后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辦理了退休的人員,企業要按有關政策和勞動鑒定標準進行自查,對符合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條件且勞動鑒定材料齊全的,按行業系統將勞動鑒定材料上報市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統一組織職工勞動鑒定。
五、區、縣勞動鑒定委員會要加強勞動鑒定管理,進一步做好病傷職工的勞動鑒定工作。
區、縣勞動鑒定委員會要健全工作制度,公開辦事制度和勞動鑒定程序,加強對醫療專家的培訓和管理工作(此項工作另行布置)。在對病傷職工勞動鑒定時,要嚴格執行勞動鑒定標準,每例鑒定的醫療專家不得少于3名,鑒定結論要在3名醫療專家簽字后方可做為勞動鑒定有效依據。
為嚴格控制職工因病辦理退休、退職,市勞動鑒定委員會對區、縣勞動鑒定工作采取定量控制與抽查勞動鑒定檔案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管理。區、縣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在每次病傷職工勞動鑒定后,要填寫《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人員花名冊》(樣表附后),并于15日內報市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六、公開辦事制度,嚴肅組織紀律,杜絕弄虛作假。
各級勞動鑒定機構,要認真執行勞動鑒定政策,嚴格勞動鑒定標準,充分發揮勞動鑒定的職能和作用,做到以事實為依據,以勞動鑒定標準為尺度,定性正確,定量準確,保證勞動鑒定客觀、科學、公正。同時,勞動鑒定機構必須堅持依法行政,政務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堅決杜絕利用非法手段騙取勞動鑒定結論等弄虛作假現象的發生。從事勞動鑒定的工作人員要為政清廉,以高度負責、科學嚴謹、實事求是、秉公辦事、熱情服務的態度做好勞動鑒定工作,維護國家、企業和職工的利益,為企業和職工服務。對違反規定弄虛作假并采取非法手段騙取勞動鑒定結論的企業和個人,一經發現,要通報批評,并堅決糾正。情節嚴重的,要追究當事人和有關領導的行政和法律責任。
附件一:北京市勞動鑒定委員會勞動鑒定程序一、鑒定材料準備階段:
1.企業職工參加勞動鑒定,首先向本單位勞動鑒定機構提出書面申請,說明申請鑒定的原因和本人病傷及醫治情況,并提供與病情有關的詳細病歷資料,主要資料包括:診斷證明書,住院、門診病歷(或病歷摘要),X或CT片及報告書,化驗單等材料。
2.企業勞動鑒定機構接到職工的書面申請后,要審核職工提供的病歷資料是否真實、齊全。不齊的,企業要協助做好資料的搜集工作。
3.企業要為資料真實、齊全的職工,認真逐項地填寫《職工勞動鑒定表》。對申請提前因病退休的職工,企業要對照勞動鑒定的政策標準進行審核,診斷明確,符合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條件且病歷資料齊全的,方可填寫。
4.企業備齊勞動鑒定材料,上報主管局、總公司勞動處審核,審核同意后,企業報市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無主管上級的企業,可直接報市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勞動鑒定材料包括:《職工勞動鑒定表》(一式三份),職工書面申請(醫療期滿的職工需附上職工醫療期協議書,工傷與職業病職工需持有《企業職工工傷認定申請表》),明確的診斷證明,職工的詳細病歷資料(見附件二)。
二、勞動鑒定材料審核鑒定階段
1.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在每月1~10日(不包括復鑒)對各企業勞動鑒定機構上報的勞動鑒定材料進行初審,勞動鑒定材料不齊全的,退回企業。
2.經初審勞動鑒定材料符合要求的,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安排有關醫療專家對病傷職工分科別進行醫療技術鑒定。企業勞動鑒定機構要派專人按照勞鑒辦指定的時間、地點負責組織安排職工到場鑒定。
3.專家做現場鑒定時,要向病傷職工或企業人員詢問有關的病情,并做必要的臨床檢查。檢查結束后,被鑒定人員要離開現場。專家在認真核對病傷職工的病歷資料后,仔細填寫《傷、病情況鑒定摘要》,形成醫療技術鑒定意見。
4.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依據有關政策和標準,會同醫療專家討論鑒定意見,形成勞動鑒定結論。
三、勞動鑒定結論通知階段
1.職工現場鑒定后的次月1~10日,企業勞動鑒定機構人員到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領取勞動鑒定結論。企業勞動鑒定機構須在領取勞動鑒定結論后的七日內通知到職工本人。
2.職工在勞動鑒定后病情有發展的,再次申報勞動鑒定,必須在半年后按勞動鑒定程序進行鑒定。
3.企業或職工個人對勞動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在接到勞動鑒定結論后的十五日內向北京市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書面申請復鑒,復鑒程序按照勞動鑒定程序執行。
附件二:勞動鑒定詳細病歷資料患下列疾病進行勞動鑒定須提供以下資料:
1.各種器質性心臟病:
一年以上的原始病歷記錄(涂改,追補的記錄均無效);近期不同時期異常心電圖2張以上;超聲心電圖或造影,證明有心臟實質的改變。
2.高血壓病:
一年以上的原始病歷記錄(涂改,追補的記錄均無效);近期心電圖,超聲心動報告;腎功能(BUN,肌酐)化驗單,尿常規化驗單;近期眼底檢查結果。
3.肺部疾病:
一年以上的原始病歷記錄(涂改,追補的記錄均無效),不能少于10次治療;典型X光片,碘化油造影檢查;近期的血氣檢查,肺功能報告。
4.肝臟疾病:
半年以上系統治療病歷,不能少于6次;肝功能檢查不能少于3次;超聲波檢查或X光檢查及其他檢查。
5.腎臟疾病:
一年以上的原始病歷記錄(涂改,追補的記錄均無效),不能少于10次治療;腎功能檢查;其它有關化驗,如尿、血、血漿白蛋白化驗單。
6.腦部疾病:
一年以上的原始病歷記錄(涂改,追補的記錄均無效),不能少于10次治療;近半年的系統治療病歷;確診時和近期的CT片或核磁共振檢查及報告書。
7.內分泌疾病:
確診重型糖尿病的原始記錄一年以上;近半年至一年的血和尿化驗,不能少于5次;近期心電圖以及其它必要的材料,如:眼底、尿蛋白檢查。
8.骨科疾病:
一年以上的病歷記錄;確診時和近期X光片,CT片或核磁共振及報告書。
9.眼科疾病:
職工的既往病歷及近期一個月的就診病歷;病歷中必須有近一個月內的裸眼視力、矯正視力、驗光度數;必要時提供視野檢查圖、眼壓、X光片或CT片。
10.耳鼻喉科疾病:
職工的既往病歷;耳科需提供半年以內的電測聽檢查結果;必要時需做誘發電位檢查。
11.血液疾病:
近一年系統治療的原始記錄;近半年的各種檢查化驗,如:骨髓化驗、血液化驗等。
12.癲癇疾病:
系統、正規治療一年以上病歷,應有發作記錄、服藥記錄;腦電圖異常的檢查材料。
13.精神疾病:
精神病專科醫院(安定醫院、回龍觀醫院、北醫六院)治療記錄病歷或住院記錄。
14.腫瘤疾病:
系統、正規治療的病歷記錄;X光片,CT片或核磁共振檢查及報告書;病理檢查結果。
附件三: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人員花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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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姓 名 |性別| 工 作 單 位 |參加工作時間|醫療診斷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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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檔案;歸檔;鑒定
引 言
歸檔鑒定工作一般由檔案部門或業務部門分管領導負責,專(兼)職檔案員具體操作,即按照文件價值和歸檔范圍在保證材料齊全的情況下,把文件分為歸檔和不歸檔兩部分,在此基礎上再依據制度的保管期限表劃分各門類檔案的保管期限,最終進行組卷歸檔保存。現實工作中,雖然各單位面臨著檔案日益增多和檔案庫存容量矛盾不斷突出、檔案管理困難增多、檔案工作效益下降,但與鑒定失誤造成“影響”相比,這些問題都不成問題,只有提高檔案人員的檔案意識,完善歸檔鑒定流程,做好檔案到期鑒定工作,才能確保歸檔文件材料的真實、準確、完整和系統性。
1.做好檔案鑒定工作的目的
一是為確保檔案質量。許多檔案質量存在的問題是由于歸檔鑒定時的疏忽而導致的。包括文件歸檔后因為缺少附件而影響使用,最為典型又時而發生的例子是歸納規章制度、技術標準等規范性文件時,只有主件而無附件,該類文件歸檔后由于內容不完整實際上已不具備利用價值。還有的文件字跡模糊或大片污損,造成閱讀障礙甚至導致誤讀誤解,嚴重的甚至導致單位一定的經濟損失,或者是部門的合法權益受到影響。這些問題若在文件鑒定時沒有發現或加以糾正,等到產生重大不良影響或造成嚴重后果是將是無法挽回的。
二是為精簡室藏。有的檔案人員責任心不夠強,沒有按照歸檔范圍鑒定文件,將許多不需要歸檔的文件混入案卷之中,導致檔案室庫存激增,加大了檔案的檢索工作量和管理的難度。為便于合理控制文件歸檔范圍,檔案整理人員應明確單位文件的歸檔重點,杜絕無價值文件混入檔案之中。
2.把握歸檔文件材料的準確性鑒定
檔案資料在形式過程中,受到客觀條件的限制或主觀認識的干擾,有時不能全面反映歷史知識,甚至夸大、縮小或歪曲事實,這在不同歷史時期和不同工作領域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如統計數據的失準、檔案圖物不符等。這些失準的材料,也真實地反映了工作上的片面認識和失誤,但顯然與事實不符。檔案工作者不可能也不允許改正檔案材料的原件內容,但一定要有耐心和端正的態度,有責任也有義務對其進行鑒別、評價,以指導各業務部門做好歸檔整理工作。
這個環節鑒定工作的重點之一是對歸檔文件材料的各種標識的準確性及其所承載的信息的準確性進行甄別評定,主要是對正文與底稿不相符、正本與副本不相符、基建圖物不符、設備圖物不符、簽名蓋章不符等諸多情況的檢查。
3. 把握歸檔文件材料的完整性鑒定
歸檔文件材料齊全完整性不夠,是長期存在的普遍問題。歸檔文件不完整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歸檔材料門類不全。檔案資料涉及的范圍較廣,文件資料類別比較多,除文書檔案外,其他門類的檔案尤其業務檔案大都沒有被完整收集歸檔。二是歸檔部門不全。一個單位內各部門的職能不同,產生文件材料的數量不一,不少單位除業務部門對檔案資料歸檔工作不夠重視,往往除收集形成的紅頭文件外,其他材料少或長時間沒有歸檔。三是歸檔文件材料不完整。如文件缺附件、少底稿等,尤其是基建檔案在這方面表現得更為突出,而且缺少的往往是核心內容和重要的部分。這要求檔案工作者應對所需歸檔文件材料進行鑒別評價,并總結出經驗教訓,以便在業務指導和收集歸檔工作中采取必要措施,盡量減少此類現象。
文件齊全鑒定主要針對文件的歸檔范圍,注意收集不同渠道產生的各門類應歸檔文件以及不同版本、不同載體應歸檔文件。例如合同協議的正本、副本是否齊全,會議發言稿以及會議通過的文件、議題等歸檔材料。同時,文件編號應當連續,注明空號、重號。文件完整鑒定主要是針對某一份具體的文件,要求每一份歸檔的發文具備正本與定稿兩種文本,正文與附件齊全,文件中間無缺頁,辦理的收文應同領導批示或部門辦理意見的文件處理單一并歸檔。
4. 把握歸檔文件材料質量和價值評定
歸檔文件質量是否良好,有無字跡模糊、自己過于淺淡而不易識別現象,歸檔文件紙張有無殘缺、褶皺,紙張質量是否符合要求,文件有無污漬、霉斑孔洞等。這些都是歸檔鑒定中的重要工作內容。
目前對檔案價值的評定一般用保管期限來表示,而保管期限所體現的價值只是相對價值。就某一份檔案材料來講,在此單位屬永久而在彼單位可能是長期或短期。一份具體的檔案材料應當有個社會的而不是個別單位的、全面的而不是單項的、歷史的而不是階段性的價值評定。檔案保管的目的是維護本單位的歷史面貌,滿足本單位各項工作的查考需要。
5.規范歸檔工作程序,完善檔案鑒定體系
第一,工作程序要規范化。檔案鑒定工作制度化、程序化,建立完善的檔案鑒定工作制度,把檔案鑒定工作納入日常工作程序。嚴把檔案工作的每個環節。一是嚴把檔案收集關。在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之時,將無保存價值的文件從源頭上給予清除,使檔案優化問題解決于萌芽之中。二是嚴把鑒定關。對到期或已過保管期限的檔案進行重新鑒定。每年年初,檔案負責人要根據室存各種檔案的到期情況,確定需要鑒定的范圍,逐卷、逐件進行清點,分批、分期進行鑒定。對需要延長保管期的案卷,在有關目錄及案卷備考表中予以注明,繼續保存;對應對當銷毀的檔案,編制“銷毀清冊”一式兩份,按程序予以銷毀。
第二,組織結構要科學化。檔案鑒定工作要根據單位發展和變化,不斷進行補充和改進,建立由單位分管領導、檔案人員、專業技術人員三結合的鑒定小組,有組織、有計劃、有步驟地定期開展檔案鑒定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單位檔案鑒定及銷毀的最終審定,具體工作由檔案部門(或專職檔案人員)和與檔案內容有關的職能部門共同承擔。依法成立檔案鑒定機構、層層把關,杜絕出現檔案鑒定工作由個別檔案人員說了算的情況、確保檔案鑒定工作的準確、無誤、有效避免鑒定工作主觀性、隨意性過強。
第三,人員素質要專業化。鑒定人員在歸檔文件的鑒定過程中,要以本機關的職能活動為出發點來考慮問題,以文件是否能滿足本機關單位日后查考利用需要為前提,保留反映本機關單位具有參考利用價值的文件,避免因鑒定失誤造成一些具有歷史價值的文件稀里糊涂地被送進碎紙機,其損失將是無法挽回的。因此檔案人員一定要具備強烈的責任心和嚴謹的工作態度,熟練掌握檔案鑒定標準和專業知識,用歷史的、發展的、全面的觀點來鑒別檔案的價值。
6.結 語
做好檔案鑒定工作,要過“兩關”,完善歸檔鑒定關和到期鑒定關兩個關鍵流程。檔案文件資料在整理歸檔過程中,責任人要對具體某個事件、某項工程、某個設備、某項任務所產生和使用的文件材料的系統性,每一份文件材料頁數、圖幅及底稿的準確性進行鑒別確認,以確保歸檔文件材料的完整性。同時,做好到期檔案的鑒定工作,轉變思想觀點,突出工作重點,集中主要精力保存最有價值的檔案,樹精品意識,建精品檔案,使檔案真正傳承文明、記錄歷史、服務社會、造福人類的財富。
參考文獻
[1]. 楊友秀.檔案工作基本理論與方法[M]. 北京:中國檔案出版社,199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規范勞動能力鑒定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工傷保險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依據《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國家標準,對工傷職工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組織進行技術性等級鑒定,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和設區的市級(含直轄市的市轄區、縣,下同)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用人單位代表以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代表組成。
承擔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日常工作的機構,其設置方式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第四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選聘醫療衛生專家,組建醫療衛生專家庫,對專家進行培訓和管理;
(二)組織勞動能力鑒定;
(三)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四)建立完整的鑒定數據庫,保管鑒定工作檔案50年;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本轄區內的勞動能力初次鑒定、復查鑒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對初次鑒定或者復查鑒定結論不服提出的再次鑒定。
第六條 勞動能力鑒定相關政策、工作制度和業務流程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二章 鑒定程序
第七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第八條 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復印件;
(二)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復印或者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三)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四)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及時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申請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鑒定,并在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傷情復雜、涉及醫療衛生專業較多的,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第十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視傷情程度等從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與工傷職工傷情相關科別的專家組成專家組進行鑒定。
第十一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提前通知工傷職工進行鑒定的時間、地點以及應當攜帶的材料。工傷職工應當按照通知的時間、地點參加現場鑒定。對行動不便的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可以組織專家上門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組織勞動能力鑒定的工作人員應當對工傷職工的身份進行核實。
工傷職工因故不能按時參加鑒定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同意,可以調整現場鑒定的時間,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相應順延。
第十二條 因鑒定工作需要,專家組提出應當進行有關檢查和診斷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檢查和診斷。
第十三條 專家組根據工傷職工傷情,結合醫療診斷情況,依據《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國家標準提出鑒定意見。參加鑒定的專家都應當簽署意見并簽名。
專家意見不一致時,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確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
第十四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工傷職工及其用人單位的基本信息;
(二)傷情介紹,包括傷殘部位、器官功能障礙程度、診斷情況等;
(三)作出鑒定的依據;
(四)鑒定結論。
第十五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作出鑒定結論之日起20日內將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及時送達工傷職工及其用人單位,并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十六條 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對初次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
申請再次鑒定,除提供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材料外,還需提交勞動能力初次鑒定結論原件和復印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十七條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對復查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申請再次鑒定。
第十八條 工傷職工本人因身體等原因無法提出勞動能力初次鑒定、復查鑒定、再次鑒定申請的,可由其近親屬代為提出。
第十九條 再次鑒定和復查鑒定的程序、期限等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至第十五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每3年對專家庫進行一次調整和補充,實行動態管理。確有需要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
第二十一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選聘醫療衛生專家,聘期一般為3年,可以連續聘任。
聘任的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醫療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二)掌握勞動能力鑒定的相關知識;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品德。
第二十二條 參加勞動能力鑒定的專家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進行現場鑒定,嚴格執行勞動能力鑒定政策和標準,客觀、公正地提出鑒定意見。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應當如實提供鑒定需要的材料,遵守勞動能力鑒定相關規定,按照要求配合勞動能力鑒定工作。
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次鑒定終止:
(一)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現場鑒定的;
(二)拒不參加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安排的檢查和診斷的。
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如實出具與勞動能力鑒定有關的各項診斷證明和病歷材料。
第二十五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勞動能力鑒定工作人員以及參加鑒定的專家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六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勞動能力鑒定中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和承擔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日常工作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從事或者組織勞動能力鑒定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及時審核并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的;
(二)未在規定期限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
(三)未按照規定及時送達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
(四)未按照規定隨機抽取相關科別專家進行鑒定的;
(五)擅自篡改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的;
(六)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七)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其他行為的。
第二十八條 從事勞動能力鑒定的專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予以解聘;情節嚴重的,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法處理:
(一)提供虛假鑒定意見的;
(二)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的;
(四)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其他行為的。
第二十九條 參與工傷救治、檢查、診斷等活動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法處理:
(一)提供與病情不符的虛假診斷證明的;
(二)篡改、偽造、隱匿、銷毀病歷材料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的。
第三十條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鑒定結論、領取工傷保險待遇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因工(公)致殘的勞動能力鑒定,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涉嫌犯罪,需要對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進行鑒定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省國土資源廳成立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鑒定委員會(以下簡稱“鑒定委員會”)。鑒定委員會設主任、副主任各一名,委員若干名,其中專家1-3名,從專家庫中隨機抽選產生。
鑒定委員會負責審查鑒定報告并提出審查意見。鑒定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鑒定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建立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造成礦產資源損害價值鑒定專家庫,專家庫人數不少于20人。
專家庫應當建立專家名冊,載明每位專家的簡歷、從事的業務領域、取得的業績、職稱或者職務。專家庫人員每3年調整一次。
第五條入選專家庫的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及中高級以上職稱;
(二)從事相關工作5年以上;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品德。
(四)執業公正,在某一行業或者領域成績突出。
第六條縣以上(含縣級市,下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查處礦產資源違法案件中,涉及對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進行鑒定的,應當向**省國土資源廳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鑒定申請書;
(二)對該違法行為的調查報告及相關證據材料;
(三)省國土資源廳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對于開采零星分散資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礦種且案情較為簡單、鑒定技術要求不復雜的,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自行組織鑒定或者委托專業技術機構進行鑒定,但應當將鑒定報告及有關調查材料呈報省國土資源廳,由省國土資源廳進行審查并出具鑒定結論。
第七條縣以上公安、司法機關請求鑒定的,應當向省國土資源廳提出申請,并提交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
第八條省國土資源廳應當自收到書面鑒定申請之日起7日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經審查不予受理的,說明理由并將有關材料退回;需要補充材料的,通知申請人在10日內補齊材料。
第九條省國土資源廳受理后,有條件自行鑒定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委派承辦人員進行鑒定并提出鑒定報告。沒有條件自行鑒定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日內委托相關專業技術機構進行鑒定并按照上述期限提出鑒定報告。案情復雜的,經省國土資源廳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日,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
第十條省國土資源廳委托專業技術機構進行鑒定的,申請人應當自省國土資源廳委托之日起5日內繳納鑒定費用。具體數額由申請人與該專業技術機構協商確定;協商不成或未繳納鑒定費用的視為撤銷申請。
第十一條鑒定工作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的原則,按照國家規定的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進行現場勘查、測量、技術分析和資料收集。
受委托鑒定的專業技術機構需要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予以協助、配合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予以協助、配合。
第十二條鑒定工作結束后,應當編寫《鑒定報告》,鑒定報告應包含以下主要內容:
(一)承擔鑒定工作的單位名稱及主要工作人員;
(二)鑒定事項;
(三)鑒定運用的設備、技術及計算方法;
(四)鑒定結論;
(五)相關圖表;
(六)鑒定資質。
《鑒定報告》應當由具體從事鑒定工作的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并加蓋鑒定單位印章。
第十三條省國土資源廳應當自收到《鑒定報告》之日起7日內,組織召開《鑒定報告》審查會,對《鑒定報告》進行審查。
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應當于會議召開3日前將《會議通知》和《鑒定報告》等相關材料送交參加會議的委員。
第十四條審查會由鑒定委員會主任主持,主任不在時,由副主任主持。審查會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委員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五條參加《鑒定報告》審查會的委員應當達到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鑒定報告》審查意見必須經參會人員的二分之一以上通過。
第十六條審查會應當聽取鑒定情況匯報,對有關材料、數據、鑒定過程與方法進行審查,并對是否通過《鑒定報告》的審查意見進行表決。
《鑒定報告》審查未能通過的,應當說明意見及理由,要求受委托單位重新進行鑒定,并于30日內重新提交《鑒定報告》,再行審查。
第十七條《鑒定報告》審查通過后,省國土資源廳應當根據審查意見,向申請人出具鑒定結論并附《鑒定報告》。
第十八條本辦法所稱專業技術機構為依法取得相應地質勘查資格的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