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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飯店企業員工激勵管理基本情況
關于員工基本薪酬:從調查顯示數據來看,酒店一線員工的基本薪酬在1200/月―1600/月之間,普遍認為薪酬相對較低,從調查中得知,一線員工的離職率比較高,當問及離職員工的去向時得知, 離職員工一般前往廣東等地區的其他行業,獲得相對較高的薪酬待遇。
關于員工福利待遇:企業對員工福利這一環節關注不多,如節假日的慰問補助、生日的慰問金等沒有形成統一的標準且不具有聯系性;員工用餐方面餐標相對較低、菜式品種單一、出品質量有待提高;員工業余活動場地有限,業余活動方式相對單一,沒有專門的機構和人員予以關注,班后員工處于相對的零散狀態,加之酒店工作的特殊性,也難以組織較大范圍內的員工活動,員工之間的交流溝通相對較少,導致企業缺少應有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關于職業規劃:70%的被調查者認為,企業沒有給予其明確的職業生涯規劃,自己也沒有明確的規劃,基本上以“打工者”的意識來對待工作。與企業人力資源部門工作人員交流中發現,由于人員流動頻繁,他們基本上是應付招聘、培訓等程序性工作,沒有人員和時間來關注員工的職業生涯規劃。
關于獎懲:在接受調查的員工當中,普遍認為企業懲罰性的措施比較多,獎勵性的措施相對的較少,懲罰性措施一般以單一的罰款為主。
關于職位晉升:受訪者普遍認為,企業沒有明確的晉升制度和標準,很多時候管理人員的產生和提拔人為因素比較多。
關于成長機會:在調查過程中,我們發現,一線員工學習機會比較少,主要的學習機會崗位技能的培訓,由于培訓方式比較簡單,培訓內容比較枯燥,員工的學習積極性和效果一般,這些一線員工幾乎沒有外出進行專業考察、同行交流、學校回爐教育的機會。
二、建議
永州飯店企業員工工作激勵機制存在較多問題,影響員工工作積極性,導致員工隊伍流失率過高,阻礙飯店企業服務質量整體提升,也必將制約永州旅游產業提質轉型速度。為構建科學的激勵機制,提升旅游產業的服務質量,課題特提出如下相關建議:
(一)強化地方政府對旅游從業人員的扶持力度。一是強化宣傳。廣大員工不愿意在飯店企業從事工作,有一部分是傳統觀念的影響,地方政府在擇業觀念上要加強宣傳引導,讓人們樹立科學的擇業就業觀念,讓更多的市民投入飯店企業來工作。二是加強政策激勵。對從事飯店行業的市民實施相應的獎勵政策,根據其從事飯店職業時間的長短和服務質量,給予相應的物質和精神獎勵,引導旅游產業健康有序發展,讓人們從觀念熱愛旅游產業、從行為支持旅游產業。
(二)立足長遠,強化企業制度建設。飯店企業要立足長遠,推進飯店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要安排專門人員和機構梳理相關制度,構建科學的薪酬分配制度,人性化的福利制度,透明的獎懲制度,標準化的人事升遷制度。
(三)加強校企合作。永州擁有較為豐富的學校資源,從中專、高職到本科院校一應俱全,旅游管理學生和教師資源相對豐富,能為飯店企業提供源源不斷的勞力和智力支持,優化人才隊伍,提升員工隊伍整體素質。
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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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轉供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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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轉供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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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明確供電企業(以下簡我供電方)委托供電的單位(以下簡稱轉供方)向其他用戶(以下簡稱被轉供方)進行轉供電力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實現安全、合理地供電和用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的規定,經供電方、轉供方、用電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一、轉供電關系
經供電方、轉供方和被轉供方三方(以下簡稱三方)協商,供電方委托轉供方向被轉供方供電。轉供方同意接受委托,并向被轉供方承擔供電義務。被轉供方通過轉供方獲得用電權利,與供電方簽訂供用電合同,并向供電方承擔相應的義務。
二、轉供電方式
轉供方同意從其所有的________變電所________出線的________千伏線路________桿向被轉供方受電裝置供電。
三、轉供電容量
根據被轉供方申請的用電容量,經三方確認,被轉供方的用電容量為________________千伏安(千瓦),最大用電負荷為________________千瓦(安)。
四、轉供用電期限
委托轉供電期限為本協議的有效期限。
五、三方的權利與義務
1.被轉供方通過本協議,依法從供電方獲得用電的權利,并根據國家規定的電價、隨電價收取費用標準和用電量承擔向供電方繳納電費的義務。
2.轉供方依據本協議承擔向被轉供方安全供電的義務,并從供電方獲得轉供費用的權利。
3.供電方依據本協議應直接受理被轉供方的用電申請,并有對被轉供方裝表計量和收取電費的權利,承擔向轉供方支付轉供費用的義務,并按有關規定解決被轉供方用電指標。
六、轉供電的計量及電費
1.供電方應按國家規定直接對被轉供方使用的電力、電量進行安裝電能計量裝置,并負責抄表和收取電費。
2.供電方依據《供電營業規則》第十四條規定,在計算轉供方的用電量、最大需量及功率因數調整電費時,應扣除被轉供方每月用電計量裝置實際記錄的電量和轉供損耗電量。
3.轉供電線路的損耗電量,由該線路的產權所有者負擔。
七、轉供費用
供電方向轉供方支付轉供費用按被轉供方每月的實際用電量以每千瓦時________元計算,每月支付一次。
八、轉供電設施維護管理責任
1.經供電方、轉供方、被轉供方確認,轉供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責任分界點設在_________處。分界點電源側供電設施屬轉供方,由轉供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分界點負荷側供電設施屬被轉供方,由被轉供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2.供電方、轉供方、被轉供方均應執行《電網調度管理條例》。在運行、檢修、停電等操作時,三方應加強聯系,相互配合。
九、違約責任
1.轉供方無正當理由不得對被轉供方限電、停電。需要依法停限電時,應依法按規定的程序通知被轉供方。未按規定的程序通知被轉供方停電,給被轉供方造成損失的,轉供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2.由于被轉供方責任造成供電方、轉供方對外停電,并給其造成損失的,被轉供方按《供電營業規則》有關規定對供電方、轉供方及其他用電方承擔賠償責任,但不承擔因供電方、轉供方責任使事故擴大部分的賠償責任。
3.被轉供方未經供電方、轉供方同意,擅自超計劃指標用電,轉供方應通知被轉供方自行限電,必要時經供電方同意可中止供電。
4.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造成本協議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其他違約責任按《供電營業規則》有關條款處理。
十、爭議的解決方式
供電方、轉供方、被轉供方如因本合同履行發生爭議時,應依本協議之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三方共同提請有關部門調解。調解不成時,可選擇下列其中一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一、本協議效力及未盡事宜
1.本協議未盡事宜,按《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等有關法律、規章的規定辦理。如遇國家法律、政策調整時,則按規定修改、補充本合同有關條款。
2.本協議有效期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3.供電方、轉供方、被轉供方任何一方欲修改、變更、解除合同時,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四條辦理。在修改、變更、解除協議的書面協議簽訂前,本協議繼續有效。
4.本協議自供電方、轉供方、被轉供方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
5.本協議正本一式________份。供電方、轉供方、被轉供方各執________份。效力均等。副本一式________份,供電方、用電方各執________份。
6.本協議附件包括:
a.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供電方:(蓋章)___________
簽約人:(簽章)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轉供方:(蓋章)___________
簽約人:(簽章)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被轉供方:(簽章)_________
簽約人:(簽章)___________
盡管有比較嚴格的飲用水水質標準,我國的飲用水安全問題仍然日益突出。近年來我國多所城市頻現水污染事件,使得我國飲用水安全現狀堪憂。2012年12月31日7時40分,位于山西長治市的山西天脊煤化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輸送管破裂導致苯胺泄漏,污染物沿河流入河北、河南境內致漳河流域水源受到污染。事故造成山西沿途80公里河道禁止人、畜飲用自來水,河北邯鄲市區大面積停水。2014年4月10日,甘肅省蘭州市發生了自來水苯含量超標事件。經蘭州市威立雅水務公司監測顯示,出廠水苯含量已超出我國衛生部頒布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規定的限值10微克/升。4月11日下午16時,蘭州市政府通告:蘭州市自來水苯含量超出國家限制標準,未來24小時內不宜飲用自來水。此外,上海、江蘇、廣西等地也發生了水污染事件,廣大居民的飲用水安全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響。而從我國目前水資源水質現狀來看,由于大量的工業廢水、城市生活污水以及其他含毒廢棄物的污染,作為供水水源的江、河、湖泊、水庫的水質均已經出現不同程度的污染。根據《2013年中國水資源公報》的數據統計,全年度對河流水質,湖泊水質,水庫水質的檢測結果顯示為:(一)在接受檢測的全國20.8萬km的河流水源中,Ⅰ類水河長占評價河長的4.8%,Ⅱ類水河長占42.5%,Ⅲ類水河長占21.3%,Ⅳ類水河長占10.8%,Ⅴ類水河長占5.7%,劣Ⅴ類水河長占14.9%。其中黃河區,淮河區的水質為差。(二)接受檢測的119個主要湖泊,共計2.9萬km2水面進行了水質評價。全年總體水質為ⅠⅢ類的湖泊有38個,ⅣⅤ類湖泊50個,劣Ⅴ類湖泊31個。對上述湖泊進行營養狀態評價,大部分湖泊處于富營養狀態。貧營養湖泊1個,中營養湖泊35個,富營養湖泊83個。(三)接受檢測的全國范圍內667座主要水庫中,全年水質為Ⅰ類的水庫有31座;Ⅱ類水庫301座;Ⅲ類水庫211座;Ⅳ類水庫66座;Ⅴ類水庫25座,劣Ⅴ類水庫33座。對646座水庫的營養狀態進行評價,中營養狀態的水庫有375座,輕度富營養狀態的水庫有214座,中度富營養水庫55座,重度富營養水庫2座。可見,我國水資源水質整體形勢仍十分嚴峻,全國大部分地區飲用水安全問題亟待解決,城鄉居民的飲用水安全保障已成為當前重大的民生問題。
一、我國飲用水安全保障法律制度現狀分析
(一)我國有關飲用水安全的環境法律制度分析
我國水法制建設工作起步較晚,從1984年起,在總結我國水事工作的歷史經驗和借鑒國外水事立法之基礎之上,開始制定我國的水事基本法,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簡稱《水法》)。在水法制體系中,《水法》作為母法,處于核心的地位,具有最為重要的作用。我國現行《水法》是在1988年頒布的《水法》基礎之上,經過重大的調整和修改于2002年10月正式實施的,亦是飲用水安全保障最直接的法律依據。現行《水法》強調了國家應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并采取措施防治水源枯竭和水體污染,禁止在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等,以此為城鄉居民飲用水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我國現行水事立法體系中,已經制定了《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三部水事專門法律,在這三部法律中,直接涉及飲用水安全的法律是《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以保障飲用水安全為立法宗旨之一,明確了水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優先保護飲用水水源,嚴格控制工業污染,城鎮生活污染等。該法第五章飲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體的保護在《水法》的基礎上對飲用水水源保護作了具體規定,如規定將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還可以在飲用水水源地外圍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準保護區;對保護區實行嚴格的管理制度,禁止在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當水源受到污染時,環保部門應當立即通知相關單位;特別是加重了對造成水污染行為的處罰力度,強化了環保部門的執法權力,有權對排污者責令限期治理,停產整頓,從而將保障飲用水安全提升到了首要位置。
有關水行政法規也是我國水事法律規范的重要組成部分,如《南水北調工程供用水管理條例》、《城市供水條例》、《河道管理條例》、《防汛條例》等,其中涉及到保證水質量,確保供用水安全的條例主要是《南水北調工程供用水管理條例》。該條例于2014年2月16日由國務院公布施行。該條例明確了節約用水、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防治水污染、保障供水安全的立法宗旨;規定了確保水質量的具體要求,其中明確要求南水北調東線工程調水沿線區域和中線工程水源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配套管網,并組織收集、無害化處理城鄉生活垃圾,避免污染水環境。
截至目前,我國并未有法律、行政法規對飲用水安全保障做出專門規定。建設部、衛生部聯合的《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是專門規定飲用水安全問題的行政規章,該辦法適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單位和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的衛生監督管理,要求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必須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2014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上海市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共九章五十五條,比較全面具體地規定了保障飲用水安全的相關制度。
如上所述,在我國現行水事法律體系中,只有相關行政規章和地方性法規專門規定飲用水安全問題,效力層級較低,不利于在全國范圍內加強對飲用水安全的保障力度。此外,我國現行有關飲用水安全的行政法律規范尚存在涉水行政管理機關職責分工不明晰以及水質信息公開制度不完善等缺陷。
由于現行立法對飲用水安全管理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職責分工缺乏明晰的規定,影響了飲用水安全保障的效率。如《水法》對水質監測沒有明確劃分環境保護機構和水資源行政主管機構之間的職能權限;《水污染防治法》賦予了地方政府在水環境保護中的職責,但沒有為地方政府履行職責做出相應的財務安排。具體而言,作為專門立法,《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規定衛生部門主管飲用水衛生監督工作,建設部門主管城市飲用水衛生管理工作。《水法》規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地方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交通主管部門的海事管理機構對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農業、漁業等部門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資源保護機構,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南水北調工程供用水管理條例》規定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南水北調工程的水量調度、運行管理工作,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南水北調工程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南水北調工程水質保障實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從這些法律規定可以看出,作為水資源管理體制重要組成部分的飲用水安全保障管理體制的一個主要缺陷也是過度分割。從橫向上看,過多的部門參與水資源管理工作,而它們之間的職責界限劃分不是很明確。這不僅造成職責的交叉重疊,而且由于不同機構之間協調不力,還導致政策不一,有時甚至出現政策相互抵觸的現象。從縱向上看,水資源管理是與行政管理邊界相聯系的。多數涉水管理機構只向本級政府負責,每個行政單元都負責自己轄區范圍內的政策制定和實行,它們大多數都是從各自的利益和工作重點出發,并沒有充分考慮對水資源的完整性以及這個流域所產生的影響。
我國水質信息公開制度不健全,水服務缺乏透明度。為了保障飲用水安全,對飲用水水質是否達到國家的安全標準要實行水質監測信息公開制度。在實踐中存在兩種狀況:一是供水企業所公布的水質監測數據范圍沒有達到國家要求的標準;二是公布的數據簡單,只是微生物、化學物質等監測結果,涉及自來水凈化處理的設施和輸水管網的質量以及末端水質監測數據信息沒有公布。目前我國水質信息公開制度面臨的困境如下:首先,供水企業公開水質信息的法律依據不足。我國《城市供水管理條例》規定,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水質監測制度,確保城市供水水質符合GB5749-2006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但并沒有對供水企業公開水質監測信息的強制性義務作出規定。其次,對公民對水質監測信息的知情權缺乏法律保障。當公民申請水質信息公開的權利受到侵犯時,相應的救濟措施在整個法律體系中規定的十分零散,并且水質信息公開的程序也是很少見的,所以,用水人在飲用水水質監測信息的獲取和知情權的保障在水事法律制度中是缺位的。
(二)我國有關飲用水安全保障的民事法律制度分析
在前述蘭州水污染事件中,苯超標對人體有潛在的致癌作用,而居民已經飲用了被污染的水,同時由于苯含量超標,在蘭州市政府聲明未來24小時不宜飲用自來水后,當地供水企業停止了向用戶供水,使居民無法飲用自來水,只能飲用各種瓶裝水,這些水一部分來自捐贈,更多的則是由居民自己購買。在恢復供水后,又需要打開水龍頭放掉大量的已被污染的水。在污染事件影響持續的一段時間里,未見供水企業對廣大蘭州市民承擔任何責任。邯鄲市區的居民用水也同樣因為漳河流域水污染而被迫中斷供應,在這段期間本應得到正常供水服務的市民卻不得不到超市搶購價格已被高抬的礦泉水。在這樣的水污染事件中,毫無疑問,人們的民事權益受到了侵害,有權請求法院保護,其請求權基礎應當包括基于《侵權責任法》要求加害方承擔侵權責任和依據《合同法》關于供用水合同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然而,遺憾的是,在這些事件中我們看不到對公民合法民事權益的救濟和保護,加害方、違約方似乎與受到侵害的廣大民眾沒有什么關系,甚至出現了市民為了自身合法民事權益起訴供水企業要求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而被法院以不符合環境公益訴訟的理由拒絕受理。
我國《侵權責任法》中環境污染責任的提出,是我國立法上首次對因環境污染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的責任的概括。居民因飲用受污染的自來水,健康權受到侵害,雖然短時間內有害物質在體內潛伏并不會有明顯的損害后果,但是5年、10年甚至更長時間之后呢?致癌物質帶來的人身損害是無法預計的。因飲用水污染而導致當地停止供應自來水等原因造成的生活成本增加,如邯鄲市區各大超市出現搶夠各類瓶裝水的現象,一時間超市的瓶裝水供不應求,并且短時間內又無法及時調貨,所以一些賣家哄抬水價,而居民為了滿足生活所需不得不購買價格高昂的瓶裝水。還存在另一種情況,比如餐飲業的經營離不開自來水的供應,因供水的停止導致閉門停業,這樣商家的可預期財產收益下降。這些現象當屬因污染或破壞環境,從而侵害他人財產、人身權益的行為。
根據崔建遠教授的觀點,對于普通的市場主體來說,水權制度和水合同債權制度是其主要的用水根據(其中當然包括飲用水)。現實中廣泛存在著某些主體合法用水卻不享有水權的現象,其中大部分情況下,用水人的用水根據即為水合同債權。例如,處在市區并依賴市政供水系統的家庭,其用水根據為基于供用水合同而產生的水合同債權。作為水合同債權發生的最主要的原因行為的供用水合同可以被看做是一種特殊的買賣合同。除具有買賣合同的一般特征外,還具有如下特征:合同的標的物是特殊商品;合同一般采用定型化的標準合同,合同條款由供水方單方擬定,用水方只能決定是否同意訂立合同,而一般不能決定合同的相關內容;合同的履行具有連續性,在合同規定的期間內,正常情況下,供水方需連續地供水,用水方需按時支付相應的價款。在水務市場化的今天,與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供用水合同本應成為約束供水方供水行為以實現公民的飲用水安全的重要保障,然而現實是作為一種類型化的公共服務合同,供用水合同在合同法中只占據了三分之一條,對供水企業與用水人簽訂的供用水合同也沒有明確、完整的法律規定,只是規定其參照供用電合同的相關制度。基于此,完善我國供用水合同制度是對飲用水從自來水廠到水龍頭這一環節安全得以保障的迫切需求,有利于明確規定供水企業在供水到戶過程的義務與責任,有利于保障飲水人的健康權利,是對每位公民私權利的重要保障。
二、完善我國有關飲用水安全的環境法律制度
完善飲用水安全立法有兩種選擇:一是在現行《水法》中增加專章對飲用水安全作出規定,并在此基礎上制定配套的行政法規、規章,逐步完善相關水事法律制度;二是專項立法,制定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飲用水法》,全面、具體地對我國飲用水安全保障作出規定。鑒于我國當前嚴峻的水資源污染態勢和飲用水安全保障的極端重要性,筆者認為應當借鑒國外經驗,梳理現行立法,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飲用水法》。
美國是世界范圍內飲用水安全保障制度較為完善的國家之一。美國國會在1974年通過了《安全飲用水法》(Safe Drinking Water Act,SDWA),旨在通過對美國公共飲用水供水系統實行規范管理,以確保公眾的身體健康。該法于1986年和1996年兩次修改,作為飲用水保護的基本法,該法要求采取更多行動來保護飲用水及其水源。〔8〕其立法目的在于保障飲用水安全,維護公民的人身健康權利,對水質標準、飲用水供水系統管理和供水企業的責任作了明確規定。
我國飲用水安全保障環境法律制度散見于《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管理條例》、《南水北調工程供用水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之中。《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雖對飲用水安全做出了專門規定,但作為行政規章其效力層級較低。除法律、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外,尚有一些地方性法規對本地區的飲用水安全問題做出了規定,如2014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上海市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共九章五十五條,比較全面具體地規定了保障飲用水安全的相關制度。當下,應當梳理現行飲用水安全相關環境立法,在內容上對《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和一些專項地方性法規(特別是新近針對近年來突發飲用水污染事件而實施的地方性法規及規章)加以整理和修改,結合散見于《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管理條例》、《南水北調工程供用水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之中的飲用水安全規范,制定我國《安全飲用水法》。
我國制定《安全飲用水法》應當從飲用水水源地的保護到供水入戶的整個過程作出明確的、統一的規定,同時也應當對水行政管理部門的權力進行科學配置,避免各部門職能重疊,缺乏協調,遇到困難相互推諉從而導致工作效率降低。從水源地到水龍頭大體分為四個環節:水以自然流動的方式或者以人為因素調取的形式,水到達飲用水水源地;供水企業利用水泵設施將定量的水引入到供水企業的蓄水建筑內;供水企業將其引入的水進行消毒、凈化、漂白等一系列工藝進行處理以符合國家標準委和衛生部聯合的強制性國家標準《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供水企業將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的水通過供水管網供給用水戶使用。有鑒于此,我國制定《安全飲用水法》應當確立從水源地到水龍頭全過程的法律保障理念,將現有的水資源開發、利用與水污染治理相分離的立法狀態進行協調統一,將關于飲用水水源區的保護、水質監測制度、飲用水污染應急預警等制度集中體現在我國的《安全飲用水法》中,這樣可以避免對飲用水安全進行分割管理,盡可能減少立法沖突、主管部門職權缺乏協調的現象發生。
飲用水水質安全關乎每一位公民的人身健康,為了保障飲用水安全,對飲用水水質是否達到國家的安全標準要實行水質監測信息公開制度,增強其透明度,并著力提高公民參與監督的可操作性。
美國《安全飲用水法》規定了公告制度,用水主體可以通過公告制度了解飲用水的水質情況,甚至了解飲用水的來源。供水企業向用水主體通報水質情況是定期進行的,如果水質存在一定安全隱患,供水企業會向用水主體公告可以采取的補救措施。在我國的《安全飲用水法》中應當建立公告制度,明確規定供水企業的信息公開義務,要求供水企業定期公告自來水水質監測數據。GB5749-2006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中,涉及到常規檢驗項目,非常規檢驗項目和一般化學指標共有106項,在不違反信息公開制度規定的禁止公開的規定外,凡是涉及到嚴重影響身體健康的項目和指標都應當予以公開。例如,水質各項指標的監測數據、檢測設備和檢測方法、自來水取水源地水質的檢測結果、城市輸水管網的材質及清潔服務的時間和周期、自來水凈化消毒的數據、自來水水質監測點和輸水管網終端出水的水質監測數據等。目前,《上海市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規定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本市生活飲用水衛生規范的要求,每季度對二次供水水質檢測一次,并將檢測結果向業主公示。業主發現二次供水水質疑似受到污染的,可以向業主委員會報告;必要時,由業主委員會要求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進行水質檢測。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在對二次供水儲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的2日前,通過張貼告示等方式,告知業主清洗、消毒的具體時間。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邀請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代表作為現場監督人員,對二次供水儲水設施清洗、消毒過程進行監督,并做好記錄,經現場監督人員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查。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在對二次供水儲水設施清洗、消毒完成后24小時內,將清洗、消毒的有關情況向業主公示。這一規定比較具體,有利于小區居民的飲用水安全保障,在今后完善水質信息公開制度,制定《安全飲用水法》時可資借鑒。
三、完善我國有關飲用水安全的民事法律制度
前已述及,在近年發生的飲用水污染事件中,我們看到更多的是行政機關對具體事件的行政處理,少見對公民合法民事權益的救濟和保護。2014年4月22日,蘭州威立雅水務公司董事長被記者問及是否要主動對受損害的居民承擔賠償責任時回答最近可能會考慮,但現在還沒有具體研究。時至今日,在蘭州水苯污染事件中用水居民的人身權與財產權受到的侵害并沒有得到賠償,供水企業也沒有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這種對于飲用水污染事件的處理模式一方面嚴重損害了公民的合法民事權益,另一方面極大地弱化了對供水企業以及其他加害方的懲罰力度,使法律的預防作用大大降低,不利于增強相關主體遵守法律、杜絕和減少飲用水污染的意識。
基于此,除了從公法的角度要對飲用水安全進行保障,對導致飲用水污染的企業進行行政處罰之外。在私法的角度,上文已述及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環境侵權,一是供用水合同。環境侵權是污染或破壞環境,從而侵害他人財產、人身權益的行為,對于環境侵權,可以要求行為人承擔賠償損失以及排除妨礙、消除危險、停止侵害等民事責任,其中賠償損失應當包括直接損失、間接損失以及精神損害賠償。關于環境侵權學界論述頗多,本文不再贅述。
供用水合同屬于格式合同,供水企業雖是市場交易主體但卻具有壟斷地位,用水方在與供水方簽訂供用水合同時處于弱勢地位,用水人的權利極易受到侵害。在我國現行立法中,《合同法》第十章把供用電、水、氣、熱力四種合同歸為一類有名合同作出規定,沒有專門的對供用水合同法律制度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只是規定供用水合同參照供用電合同的有關規定。所以,用水人基于供用水合同的合同權利在司法實踐中并沒有直接的立法保障依據,而供用水合同關乎公民的飲用水安全,具有極端重要性。因此,完善我國的供用水合同制度,通過明確供用水雙方的權利、義務、責任有利于維護市場交易秩序,平衡雙方利益。完善我國供用水合同制度有助于對供水企業的權利、義務進行約束。例如:在供用水合同法律制度中對具有壟斷地位的供水企業應明確規定其強制締約義務,保護用水居民得以持續用水的權利,以及供水企業的水質監測機制,應急預警機制以及供水企業在面對水質污染的突發事件時,該如何履行供用水合同以及責任承擔方式上都應當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當供水企業供給的飲用水不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2.9 2)的規定時,那么供水企業則違反了合同法的全面履行原則,此時,供用水合同的標的物自來水不符合合同的約定,供水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以保護用水居民的合同權利。
對供用水合同制度的完善,主要應著眼于供水方的主要合同義務和違約責任的承擔問題。供水企業負有保質保量安全供水的義務。供水企業應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的時間以及質量標準供水。當事人簽訂供用水合同,供水方有義務依合同的約定和法律的規定向用水方提供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的飲用水,若供水方不完全履行約定的供水義務將承擔違約責任。如蘭州市水苯污染事件中,供水方蘭州威立雅水務公司在發現自來水受到苯污染后沒有及時中斷供水,致使用水方蘭州市居民至少在24小時內飲用了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的水,供水方沒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屬于違約行為,可以請求蘭州威立雅水務公司承擔違約責任。供水方負有水質監測、水質信息公告義務。在發達國家,供水管網服務是24/7的(每周7天,每天24小時),并且全都能達到飲用水水質標準。供水方應當嚴格、審慎地履行該義務,惟其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飲用水安全。
供水企業負有事先通知用水方的義務。因供水設施計劃檢修、臨時檢修、依法限水或用水方違法用水等原因,需要中斷供水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事先通知用水方。未事先通知用水方中斷供水,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應當給用戶留有足夠的時間作好停水準備,以最大限度的減少停水造成的不便和損失。
為完成考核指標任務,一些供電所就對現場勘查步驟省略或走過場的問題就在所難免了。其次,臨時用電容易導致管理上的疏漏。部分工作人員對臨時用電業務工作單不按規定時限處理,也未按標準管理,造成用戶當月電量不能當月開具發票、當月收繳電費,造成了當月線損波動及線損指標考核的失真。少數用戶由于臨時用電的計量裝置安裝不規范、安裝位置不當與用電負荷不配套等原因,造成了供電企業計量裝置燒毀或丟失。有的臺區管理員高價低接,利用電價差從中獲利,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臨時用電電價類別的嚴格區分及價格標準執行,給供電企業造成相應的經濟損失。個別營業管理人員在接線送電時接受臨時用電客戶的宴請或收受客戶的禮品、禮金,有的甚至乘機向客戶索要物質,放松對臨時用電的管理,或喪失原則,既容易引發供電營業服務事故又嚴重地損害供電企業的良好形象。在臨時用電管理中還發現,極少數臺區管理員不按報裝流程要求辦事,自作主張給臨時用電客戶裝表接電,個別臺區管理員私自允許客戶無表用電,借機搞關系電,送人情電,有的甚至違犯用電管理政策和紀律,將收取的臨時用電電費竊為已有,中飽私囊。
臨時用電猶如一把“雙刃劍”,在給用電客戶帶來方便、快捷的同時也給供電企業造成了一定經濟損失,給客戶和供電企業員工造成了人身、設備安全風險,讓供電企業承受了巨大的社會壓力。供電企業要搞好基層供電所的供電營業管理就必須解決好臨時用電管理問題。如何將規定和制度與實際工作緊密結合,如何解決這些存在的問題,如何切實管理好臨時用電,讓客戶方便、快捷、安全使用臨時電源,讓電量顆粒歸倉,一直以來是基層供電企業努力的方向。作為一名基層管理人員,結合基層工作實際,下面探討臨時用電管理要注意的四個方面。一是要規范用電報裝流程。必須嚴格按照《臨時用電管理辦法》辦理臨時用電業務。由客戶提報臨時用電申請,與供電所簽訂臨時用電合同、簽訂安全供、用電協議,并由供電所填寫低壓計量業務工作單,在營銷管理系統中建立該客戶的臨時用電管理檔案,并登記紙質臨時用電管理臺賬。對租賃公司計量裝置的用戶必須簽訂租賃協議,做到翔實、準確、完整。同時,要在規范臨時用電業擴報裝的基礎上加強對臨時用電戶的稽查,對臨時用電戶的用電申請、現場勘察、供電方案、業務審批、施工檢查、竣工驗收、簽訂供用電合同以及裝表接電的流程全部進行不定期抽查及普查,確保了臨時用電戶的安全可靠用電。二是要配置到位。積極向上級申請移動表計提供給臨時用電客戶能夠從根本上解決臨時用電問題。
對客戶公司通過實地放映安全紀錄片、實地講課散發宣傳單、電視、刷寫標語等方式廣泛宣傳安全用電知識,做到安全用電家喻戶曉、人人皆知;對內組織各供電所職工通過安全生產專題會議、業務培訓等方式認真學習《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稽查記分和違章處罰規定》、《農網低壓安全生產有關技術規范匯編》等有關供電安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開展職業道德教育、業務技能培訓。要加強考核與維護。首先要加強低壓線路及控制箱的維護與管理,杜絕不安全用電因素的產生。要加強考核,將營銷的量、價、費、損等營銷指標、安全管理指標、設備維護等指標全部納入考核范籌,按月進行考核兌現。確保臨時用電安全,確保電量電費及時回收。總之,臨時用電管理是一項長期并且十分復雜的工作,要克服臨時用電的“臨時”思想,堵塞管理漏洞;要不斷完善便民措施,讓臨時用電客戶感覺用電比以前更方便;要采取靈活的收費方式保證電費回收等等。以上這些措施都需要長效管理,不斷探索完善并逐步解決相關問題。
作者:紀衍勇 劉海波 王立運
關鍵詞:并網運行并網管理電網穩定
凡并網發電的企業自備電廠必須服從電網的集中統一調度,這是電業生產特點所決定的。為了保證電網的安全、經濟、穩定運行,熱電聯產和綜合利用的小容量企業自備電廠應以自發自用不向電網送出有功、無功電力、電量為基本準則,一般情況機組應嚴格按調度協議中規定的有功、無功負荷曲線或調度命令發電,燃氣等開停方便的機組,應做為調峰機組運行。
1.電網運行影響因素的分析
自備電廠并入電網后即成為電力系統的組成部分,自備電廠的安全穩定運行必然直接影響到整個電力系統的安全穩定運行。對電網有序發供電的影響。電力系統發供用電是一個動態平衡的整體。雖然東北電力公司對自備電廠年發電量有一個總的計劃,但由于絕大部分企業自備電廠自己發電自己用,與電網企業之間沒有電量交換關系及結算關系,企業自備電廠的發電出力一般未納入電網的發電計劃,供電企業對自備電廠往往是疏于管理,造成自備電廠發電的無序性,其機組的開停、發電出力(有功及無功出力)存在一定的隨意性,直接影響到電網的負荷預測指標。加大了繼電保護整定計算的復雜性和自動裝置配置的難度。由于自備電廠分布于電網各變電站,確定電流保護定值要考慮自備電廠發電機送出的短路電流,增加了保護計算的復雜性。同時,供電網各級電壓變電所的線路裝有重合閘、備用電源自動投入等自動裝置。備用電源互投要由此增加鑒別環節,即為了防止非同期合閘要先將自備電廠聯絡線切除后才能動作,從而增加裝置的復雜性,降低了裝置本身的可靠性。
自備電廠信息不通,缺乏對自備電廠管理的前提條件。由于自備電廠機端信息未能實時采集和發送到供電企業,電力調度部門、用電部門等均不能實時掌握機組的有、無功出力、機端電壓等發電信息,使自備電廠的運行管理游離于供電企業之外。降低了運行方式的靈活性和供電可靠性。從東北電網的實際情況看,目前,東北電網500千伏主網架已經形成,北起呼倫貝爾的伊敏廠,南至大連的南關嶺變電站,西自赤峰的元寶山廠,東達黑龍江的佳木斯、七臺河廠,500千伏變電站41座,輸電線路已經覆蓋了東北地區的絕大部分電源基地和負荷中心。遼吉省間、吉黑省間500千伏聯絡線均已達到四回,東北電網與華北電網通過500千伏高嶺直流背靠背相聯。東北電網不得不從運行方式的安排上將地方小電站改接至其它變電站,從而限制了電網運行方式的靈活性,降低了供電可靠眭。
2.自備電廠的管理建議和對策
2.1加強企業自備電廠的并網管理
新并網運行的機組,由并網單位提供并網的相關批復文件;并網前書面提出并網申請,確定試運行時間、正式并網時間等;投運前由調度部門對自備電廠設備統一進行設備命名編號、開展繼電保護自動裝置定值整定和配置;確定調試方案、接入系統方式等,將其納入電網的統一規范化管理。企業自備電廠的電氣設計,必須符合電力行業規范和供電部門批準的供電方案的要求;自備電廠投入并網送電前,由供電部門牽頭組織,經現場檢查確認具備投運條件,簽妥《并網經濟協議》和《并網調度協議》后方可并網運行。
2.2加強信息管理
由于歷史的原因,自備電廠在投產時均沒有將電廠的信息發送至調度部門,電廠的開停機情況、機組有功出力、無功出力等相關信息調度均無從得知,使電力調度管理工作成了“睜眼瞎”。要對現有自備電廠的信息采集及上傳情況進行統計,敦促自備電廠企業盡快按供電部門的要求上傳信息;對于新投運的自備電廠,要求相關信息與一次設備一同建成并投入運行,否則不予并網。
2.3加強安全管理確保廠網的協調發展
自備電廠必須具備接收電網統一調度的技術裝備和管理設施,接收電網的統一調度管理和安全管理。尤其對影響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的關鍵設備,需要加大更新改造和檢修維護力度,防止因設備問題而影響電網正常運行。
2.4加強自備電廠的設備停運管理
自備電廠設備檢修經常不向調度匯報,其停電檢修直接影響電網的統籌檢修原則。自備電廠應制定與電網企業同步的年度、月度檢修計劃,與主網設備檢修同步進行,避免檢修工作的無序性,避免重復停電。同時,自備電廠的臨時檢修、事故檢修要按照并網調度協議的有關規定執行,及時向調度機構匯報。
2.5加強出力管理做到有序發電和供電
自備電廠應向相應的調度管理部門報送發電計劃,將自備電廠的發電出力納入整個電網發電計劃中。供電部門應嚴格監督所管理的自備電廠的運行情況,要求出力按調度曲線運行,如多次違反可采取解列措施,嚴重者可報電力監管部門取消其并網運行。
2.6加強無功及電壓管理
《電網調度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發電廠必須按照調度機構下達的調度計劃和規定的電壓范圍運行,并根據調度指令調整功率和電壓。隨著電網管理的日益加強,對電網的運行電壓、功率因數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從實際運行情況看,低谷時段無功功率倒送系統成為控制的難點,從而直接影響了考核界面功率因數的合格率。要嚴格控制自備電廠的無功功率,不僅要保證自備電廠正常上網,還要保證功率因數和電壓的合格。所以,要加強自備電廠無功管理,使其按電力行業的規范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