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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的含義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社會調查制度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過程中,單獨或者會同、委托社區矯正機構、社會調查組織( 人員),通過走訪、座談、查閱資料等方式,了解、收集未成年犯罪行為人的性格愛好、生活環境、成長經歷、心理特征、日常表現、家庭狀況、監護條件、社會評價等有關信息,用以在一定程度上評估犯罪主體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社會危險性、可矯治性、可諒解性以及再犯可能性 ,形成社會調查報告或資料,作為案件處理和開展教育、矯治、挽救工作參考依據的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據情況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刑事訴訟法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別訴訟程序中明確規定社會調查制度,標志著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政策上升為法律。未成年人社會調查不僅要了解和結合案件事實,同時要了解導致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各種主客觀因素及其形成的過程,更為重要的是了解未成年人的有關個人情況,如其成長過程、道德品行、智力結構、個性特征、身心狀況、家庭結構、日常表現以及社會關系等。因此,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的基本內容,主要包括個人基本情況、家庭基本情況、成長經歷、性格特征、興趣愛好、交友情況、犯罪前后的表現情況、監護條件等。
二、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制度的現狀分析
現根據我院2015年度受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情況展開分析。2015年度我院共受理審查提起公訴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90件102人,其中向法院提起公訴60件80人,不10件15人。結合我院辦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目前我國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制度的現狀:
1.目前的社會調查主要局限于檢察機關的審查階段和法院的審判階段,雖然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可對未成年人進行社會調查。但實踐中,公安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過程中,往往對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不先行啟動社會調查制度,這就可能會造成公安機關無法通過先期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一些案外情況,實行個別化處理,對可能具有監護條件而又無需被羈押的未成年人被先期剝奪了人身自由。
2.目前我國未成年人調查報告的調查范圍不夠廣泛、內容不夠深入,僅限于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在村(社區)的表現情況、學校或單位的學習、工作情況及家庭生活情況等進行調查,而對其性格特征、興趣愛好、交友情況等沒有進行深入分析,特別對身體健康狀況、心理狀態往往沒有進行必要的醫療檢查和心理學、精神病學等方面的醫學鑒定。
3.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對象相對較單一。就我院2015年辦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為例,并不是對所有的未年犯罪嫌疑人進行社會調查,而是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對部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在校學生的,就委托社區矯正機構進行社會調查。通過社會調查,對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作出不決定。在辦理的未成年刑事案件中,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由外省市流竄至本市作案,由于在本市無固定居所,而去當地調查費用又較高,故對這部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就很少進行社會調查,也就不可能通過社會調查報告了解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成長背景、生活經歷等情況。
三、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制度存在的問題以及完善對策
(一)存在問題
1.社會調查主體多元化。由于法律法規對社會調查缺乏明確細化的規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程序的啟動主體與直接調查主體呈現出多方參與的趨勢。具體可分為: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社會團體組織。由于調查主體的多元化和訴訟地位不清晰,很可能導致在實踐中出現兩個問題:一是相互推卸責任,二是重復調查。相互推卸不僅造成了案件的無端拖延,也可能使社會調查工作不能真正付諸實施,流于形式。重復調查容易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引起被調查者的反感。
2.調查人員能力參差不齊。目前,我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發展還不完善,對調查員的選任沒有明確具體的規定。如我院在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委托司法局社區矯正管理科對未成年人進行社會調查,社區矯正科再分配給各鎮鄉司法所工作人員進行調查。調查人員可能會因為法律、教育、心理學等方面知識的欠缺,以及工作責任心不夠強等問題,導致社會調查報告的質量不高,內容流于形式,社會調查報告內容過于簡單、敷衍了事,缺乏深入的剖析和挖掘。
3.調查內容不夠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了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制度,但對調查內容方面規定較為籠統,在司法實踐中,由于調查內容的不全面、不一致,導致調查報告不能全面反映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客觀方面的真實情況,以致于司法機關不能從社會調查報告中得到未成年人真實、完整的信息,影響辦案質量。
(二)針對上述存在問題,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加以完善:
1.設立專門的社會調查機構。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或地區的未成年人社會調查一般都由專門機構負責。如在日本,設有家庭裁判所,由調查官負責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進行庭前審查。我國可以成立專門的社會調查機構,聘用具備心理學、社會學、教育學等專業知識和有未成年人工作經驗的社會調查員,并不斷完善對社會調查員的培訓工作。
2.規范社會調查的方式、程序。社會調查主要的對象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由于社會調查內容多,涉及面廣,為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益,必須指派二人以上專門人員或指派專門機構開展調查,以確保調查過程的公正。社會調查員要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庭、社區、學校等地,通過走訪父母親友,鄰居好友、老師同學等方式展開考察,還可以采取電話、網絡等方式。同時,調查人員對調查過程及結果應當制作調查筆錄,以便能全面、客觀地制作調查報告。同時,在傳統的社會調查方式基礎上,積極引入心理測試、人格分析等心理學領域的研究方法,通過對調查對象的人格特征進行分析,從而預測其以后的行為。通過多種社會調查方式的運用,使調查內容全面客觀,調查結論真實準確。
3.細化社會調查報告內容。按照新刑訴法的規定,社會調查的內容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這個范圍相對寬泛,需要在實踐中進一步細化、明確。社會調查報告應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方面是社會調查的書面記錄等原始資料,包括個人經歷、家庭概況、受教育程度、一貫表現、個性特點等等,有時還可能包括在必要的時候所進行的生理、心理、人格等方面的測評結論;另一方面社會調查員通過對相關原始材料進行梳理、分析,作為中立方得出全面、客觀、系統、不帶傾向性的調查結論,然后依據調查結論提出針對性的處理意見。這兩方面內容相輔相成,缺一不可,一份規范的社會調查報告必須完整地包括上述兩方面的內容。
四、結語
未成年人由于各方面發展尚不成熟,認識問題的能力不足,可塑性較強,很多情況下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觀惡性較小。通過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制度,對不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區別對待,使他們真誠悔罪,認識錯誤,以便今后成為對社會有益的人,同時彰顯對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司法保護政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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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劉立霞,路海霞,尹璐:品格證據在刑事案件中的運用[M].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2008.
[3]楊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調查的運用[J].法學論壇,2008(1).
[4]尹琳:日本少年法研究.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5.
[5]郭欣陽,從人身危險性出發正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以未成年人犯罪為視角.河北法學,2009,(2).
【關鍵詞】社會調查;證據性;鑒定意見
近年來,我國未成年人刑事審判已將社會調查報告制度納入其中。但在司法實踐中還存在調查主體多樣、關聯性較弱、內容專業性不強、相關訴訟程序不規范等問題。為此,應在肯認該制度價值的前提下,明確社會調查報告的證據屬性,提升其證明力,以訴訟證據程序規范運作。
一、社會調查報告存在的問題
《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倡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審前調查工作制度。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也對該項工作進行了類似的相應規定。[1]不過,當前的該制度規定較為粗糙,缺乏可操作性。
(一)調查主體問題
根據相關規定,公、檢、法都可以成為社會調查主體,但控、辯、審任何一方都難以保證相關事實及分析評價的全面性和客觀性。控方指控犯罪的職能很可能影響調查報告內容的客觀中立性。尤其對自訴案件而言,問題更為明顯。法院過多介入調查既做“裁判員”又做“運動員”,被置于利益博弈的一極。辯護方能控制的社會資源相對有限,能否順利地開展社會調查存在一定障礙。
(二)報告內容問題
以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法院制作的社會調查報告為例[2],調查報告分為涉案人基本情況、家庭情況、平時表現、涉罪后表現以及管教條件及措施五大部分。內容包含了對未成年被告人有利和不利的內容,不同內容對犯罪事實認定、量刑判斷具有不同影響。報告內容主要由未成年被告人的近親屬、社區組織人員等提供,缺乏人身危險性因素的專業性評價,不符合量刑的規范化目標。
(三)訴訟程序問題
現行相關規定僅為缺少可操作性的倡導性規定,對調查報告的采信、質證等核心制度處于真空狀態。更重要的是,相關規定未將調查報告列為法定證據,容易令其成為法官恣意的工具。
二、社會調查報告的證據性分析
案件審理時,一般僅將調查報告作為參考依據。而事實上,其作用有所超越,這不僅存在于量刑階段,甚至在定罪階段。有鑒于此,筆者認為益將其作為證據之一種在審判程序中予以規范。
(一)證據關聯性分析
一個具有關聯性的證據材料,應具備實質性和邏輯上的證明力。[3]判斷證據是否具有關聯性,需要三個連續的推論:一是從證據性事實(證據提出者主張的證據事實)得出推斷性事實(依據證據事實進行推斷得出的事實)。二是提煉出要素性事實。三是符合法定要件事實。[4]未成年人刑事審判價值定位在于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對未成年犯實現教育、感化、挽救。確有必要對其家庭環境、平時表現等情況(證據性事實)進行全面調查,據此得出關于犯罪原因、人身危害性以及社會危害性的意見(推斷性事實),進而提煉出符合法律規定的要素性事實,為從輕或減輕處罰提供依據。由此可見,調查報告與案件具有關聯性。
(二)社會調查報告的科學專業性分析
對報告的認定可分為三個層次。首先,將對未成年人生活環境、社會活動等各方面事實的考察,作為判斷未成年人人身危害性等因素的第一層次。然后,專業人士運用心理學知識或其他類似的方法,對未成年人心理進行診斷,做出未成年人人身、社會危害性的專業性評價。最后,由法官從報告中提煉出符合法律規定要件事實的相關要素。
而司法中往往將上述有機統一的完整體系予以割裂,一種傾向于用社會學的方法進行調查;一種傾向于運用醫學、心理學等知識,弄清楚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行為與生理精神狀況之間的因果關系。[5]實踐中,往往將前者用于對過往經歷的調查,而將后者用于對未來行為的影響。社會調查與心理干預兩種制度被人為區分,不符合事物發展的客觀規律,不利于對調查報告法律屬性的定位。融入心理干預能提高調查報告的專業性,可將調查報告歸為“鑒定意見”這一證據類型。
三、社會調查報告在審判中的程序完善
由于調查報告內容大多涉及個人品格,容易對他人產生暈輪效應,影響裁判公正。所以規范調查主體和質證程序既能降低司法成本,又能防止不公。
(一)規范報告制作和評判兩個方面。制作方面,公、檢、法應限于報告制作發起人的身份,由社會團體組織或社區基層組織具體負責形成報告中的事實主體部分。評判方面,不宜由審判機關直接進行法律評價。應整合心理干預制度[6],引入專家評價,增強調查報告的證明力。
(二)消除影響公正裁判的“暈輪效應”。一是區別對待報告內容。因報告內容涉及個人品格、性格特征等不具有直接證明力的事實,采納該類證據易產生偏見,特別是針對被告人的不利證據。因此可通過以下方法修正:(1)用以證明犯罪的不利證據,如僅以被告人的個人品格、性格特征等不具有直接證明力的事實為內容,則不得采信。(2)差別對待有利和不利證據的證明標準。如良好的品格證據,證明標準只要達到“優勢證據”即可,而不利的品格證據,則應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7](3)限制調查報告中對未成年被告人不利證據的提出時間。將其嚴格限制在量刑階段提出。相反,放寬反映未成年被告人品格良好內容的提出時間,在定罪、量刑兩個階段均可提出。
(三)完善庭審質證和證據采信程序。量刑階段,可由得出報告結論的專業人員宣讀社會調查報告,雙方對報告進行質證。證據采信上,若其證明會導致不公正偏見、混淆爭議時,則法官應不采信該證據。
四、結語
未成年審判中引入社會調查報告制度,實質上是在量刑時考慮罪犯的品格,幫助法官準確認識罪犯的人身危險性,從而對罪犯科以合適的刑罰。司法實踐中已有運用之實,但規范籠統難以確保該制度的功能發揮。當務之急在于盡快明確調查報告的證據性,通過規范證據程序來將該項制度導入正途。
參考文獻:
[1]參加《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第16條、《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的規定》第10條.
[2]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法院率先在未成年刑事審判中探索社會調查制度的運用,在全國范圍內具有較大影響,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
[3]【美】喬恩?R?華爾茲著:《刑事證據大全》(第二版),何家弘等譯,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第19頁.
[4]【美】羅納德?艾倫等著:《證據法:文本、問題和案例》,張保生、王進喜、趙瀅等譯,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146-158頁.
[5]羅芳芳:《的證據學分析》,“證據科學與理論”國際研討會論文.
關鍵詞:社會調查內容;社會調查主體;社會調查時間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概述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的概念
學界對如何定義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存在諸多觀點。+①雖不盡相同,但其基本內容是一致的。其共同點包括:首先,社會調查的適用范圍,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其次,社會調查的內容,則包括未成年人的家庭環境、成長經歷、性格特點等。再次,社會調查的用途,社會調查主要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量刑提供參考。綜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是指在犯罪未成年人參與刑事訴訟過程中,由特定的社會調查主體或其他人員對犯罪未成年人的家庭環境、學習狀況、成長經歷、性格特點、心智狀況及案發后的各種表現等情況進行全面而詳盡的調查,在此基礎上形成一份書面的社會調查報告,為司法機關對未成年被告人量刑提供參考依據的制度。+②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的價值
隨著未成年人犯罪問題的日益突出,如何更好的維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益成為國家與社會重點關注的問題。未成年的身體和心理發育尚未完全,這一特定年齡階段身心發展的不成熟性、不穩定性,使得他們極易在社會化過程中受到錯誤、消極的影響,進而產生滋生犯罪心理、實施犯罪行為。司法實踐中相當一部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是以感性支配行為,從犯罪動機上看“多有強烈的情感性和情緒性,隨機性很強”,從認識特征來看“孤立的而不是聯系的看待事物,易為眼前狀況所影響;同時對認知對象易產生片面性、局限性理解”,具有“冒險和僥幸心理”。+③通過分析這些犯罪心理結構特征,我們可以清晰地看到未成年人心理上的不成熟和易受感染性,同時也應看到未成年人的心理狀態存在不穩定、容易改變的特質。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的價值就在于實現了對未成年人這一弱勢群體以“寬容”為核心理念的人文關懷。它要求全面了解未成年人產生犯罪的各種因素,為其犯罪的預防及矯正營造寬松和諧的氛圍,促進社會對涉案未成年人的理解和接納,能夠使他們提高思想和行為的成熟度,從而走上正確的人生道路。這一制度設立推廣的目的在于促使法官在對未成年被告人量刑時,綜合考量其在所處社會環境中所表現出的各種內外因素,為對未成年人進行感化教育提供參考,真正做到因人施教,使寓教于審不流于形
式,+④有目的有計劃地幫助該未成年人回歸社會。
(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的發展情況
隨著我國司法改革的逐步發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被引入我國刑事訴訟中。本著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該規定第21條以司法解釋的形式確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⑤2010年8月14日,六部委《關于進一步建立和完善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體系的若干意見》,該意見第3章第1節對社會調查制度進行了較為全面系統的規定。+⑥2012年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第268條更是明確規定了公檢法部門有權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況進行調查。與此同時,全國不少地方也相繼出臺了關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的有關規定,并積極開展試點,普遍取得了積極的效果。但該制度仍存在可操作性不足的問題,對誰進行社會調查,何時進行社會調查,調查什么內容,調查結果如何使用,調查經費如何保障,各地自行其是,缺乏統一的實施細則,導致社會調查報告性質定位不明晰等困惑的產生。
二、我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的完善
(一)社會調查內容
社會調查內容是構成整個社會調查報告的主體核心部分,因此對它的要求是客觀、全面,同時貫徹必要性原則。它是調查報告發揮積極作用的主要依據,調查內容主要敘述和剖析家庭、學校等因素對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所產生的影響,針對性的提出應對措施,最大限度的幫助未成年人。
1.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第一,調查內容所應當包含的內容不夠全面,準確性不高。陳瑞華教授在對重慶某區法院少年庭的社會調查報告抽樣調查時發現,在很多“社會調查報告”在對“犯罪原因”一欄的填寫存在驚人的簡單化、敷衍化問題。一些“社會調查員”竟然只填寫“交友不慎”、“上網吧缺錢”、“家境貧寒”、或者“父母離異”等寥寥數語。+⑦
第二,社會調查中所獲資料的來源不詳細。調查內容的出處無跡可尋,也就使內容的真實性受到懷疑,法官若以此內容作參考則缺乏說服力。
第三,調查內容僅僅是對調查事實的簡單羅列,依照調查報告制作人自身的理解來完成,并不能將調查所得的事實與心理學、社會學等外部資源相結合,缺乏分析論證,導致對犯罪的未成年人有一個全面透徹的了解,也使社會調查報告無法具有全國統一的格式,為異地委托調查工作的開展帶來了很多不便。
第四,很多地區忽視對被害人意見的關注,沒有考慮到未成年被害人的意見所具有的獨立價值。
2.完善建議
以我國刑事訴訟法對適用各項處置措施的規定為基本條件為標準開展社會調查,不僅使內容更為確定具體,而且更有利于保護犯罪未成年人的隱私,具體體現在檢察院審查逮捕階段、審查階段及法院量刑、行刑階段三個方面:首先,明確審查逮捕階段適用強制措施的條件,包括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及批準逮捕等措施的條件,+⑧這就要求社會調查內容須包括能夠評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身危險性的信息,因為人身危險性為一種犯罪可能性,除了從社會因素、心理因素考察外,還需從生理因素考察,將其理解為“犯罪人主觀上的性格或危險傾向”,評判對社會產生危害的系數。其次,在審查階段,社會調查報告的內容必須包含決定是否應提起公訴的重要信息,尤其是在適用是否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方面,爭取做到“三個見面”,綜合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年齡是否符合構罪的條件,心理或生理上是否存在特質因素等等。再次,法庭量刑、行刑階段,對未成年被告人多期望采用非監禁刑的處置方式,故調查內容應當包括未成年被告人犯罪發生的原因、犯罪發生后的悔罪態度,家庭及周圍環境能夠提供的管教條件。
(二)社會調查主體
社會調查主體作為承擔社會調查工作的載體,主體的能力、資格不僅直接影響社會調查報告的質量,也關系社會調查時間的切入點,因此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通過綜合分析各地現行模式中社會調查主體的類型,評析由任一單一主體承擔社會調查工作存在的利弊,提出現行司法運行環境下適格的社會調查主體。
1.各地社會調查模式的調查主體
重慶市沙坪壩區主要區分為兩個階段:體現在審查逮捕、階段委托律師承擔社會調查工作,在審判階段則由法官委托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為社會調查主體。前一階段由律師作為社會調查的主體,其優勢在于:律師的介入不僅可以解決由專門人員進行調查所出現的成本問題、專業化問題,而且可以促使偵查機關承擔起證明逮捕必要性條件的責任,有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利益的保護。劣勢在于:現有司法實踐中法律援助制度不完善,援助庫律師數量少,以及援助律師的待遇難題。后一階段由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擔任調查主體,優勢在于: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具有專業素養,不屬于控辯任何一方,能夠保持中立。劣勢在于: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為社會調查主體的法律地位尷尬,經費及人員問題難以得到落實,被調查人不予配合。
云南省昆明市盤龍區以合適成年人作為社會調查的主體,其優勢在于:借鑒英國處理少年案件的做法,將合適成年人定位成中立的個體,盤龍區對其進行全面培訓,提升調查報告的可信度。劣勢在于:合適成年人的主體身份、資格沒有明確規定,在試點地區之外是否能獲得認可值得考慮。
上海市長寧區將社會調查主體分為兩種類型,形成由青少年保護工作者承擔社會調查與社工矯正部門承擔人格調查的模式。其優勢在于:調查主體實現了社會化,并且專門成立了調查機構,社區矯正部門的介入使得社會調查主體更為專業,保證社會調查報告內容更為全面。劣勢在于:長寧區在開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時,并沒有獲得專項經費的保障,社會調查員的培訓缺乏專門化、系統化。
2.完善建議
首先,在偵查階段應分別由偵察機關和律師作為主體進行調查,互相補充,交叉配合。因為,一方面,偵查機關對犯罪事實的調查或多或少會涉及到諸如環境、品格等因素,如賦予偵查機關社會調查的職能,可節約訴訟成本。另一方面,偵查機關關注的重點易放在結案數量上,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利益重視不夠,因此可采用律師介入調查,與偵查機關相制衡。
其次,在審查逮捕與階段,檢察機關能夠獲得偵查階段所作的調查報告,可將該報告作為審查的參考。檢察機關應在此基礎上進一步了解案情,查缺補漏,合適相關案件發生的過程,使調查報告更加完整。
最后,在法院量刑及行刑階段,調查主體應由法官來承擔,但作為調查主體的法官不能參與到其調查對象的案件審判中去。可在少審庭內部進行輪流分工,既能保證報告內容的質量,又能兼顧中立性。同時,法院可聘請心理學等專業人士,利用自身身份優勢,為未成年被告人的量刑提供專業的參考。
(三)社會調查時間
社會調查時間直接關系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工作何時開展,不同階段得到哪一類適格主體的參與,社會調查報告如何使用等問題。因此期望通過綜合分析各地模式推行不同的社會調查時間取得的不同效果,總結各自利弊及共同存在的問題,確定參與調查的合適時間。
1.各地社會調查模式的調查時間
重慶市沙坪壩區根據案件流程發展階段的不同,引起參與社會調查的主體不同,使得參與刑事案件調查開始的時間也會有所不同,沙坪壩區檢察院目前推行的律師介入機制可以彌補檢察官進行調查產生的時間不足的弊端。
昆明市盤龍區使用社會調查報告的目的在于開展司法分流程序以及教育保護未成年人,因此社會調查報告有可能出現在判決前司法程序中的任何一個環節。昆明市盤龍區將社會調查時間定在偵查階段對挽救犯罪未成年人具有積極意義,但是合適成年人的資格和權利僅是盤龍區政府以地方立法的形式賦予的,盡管具備適格的調查能力,然而在權利有限的情況下,如何擴大合適成年人主體地位的普適性仍是值得考慮的問題。
上海市長寧區的社會調查一般在批捕階段進行,在接到司法機關的委托函后,7個工作日內完成。法院在開庭前3日通知社會調查主體參加庭審,并參與法庭教育,判決后移交社區矯正部門開展矯正工作,有利實現了“無縫銜接”。+⑨但是未明確偵查階段如何利用社會調查報告對犯罪未成年人的處置成為社會調查報告使用上的缺失。
2.完善建議
綜上,社會調查應從偵查階段開始,將該階段所能獲得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相關信息作為后續程序的基礎性因素。因為,首先,未成年人不同于成年人,需要給予其更多保護,防止其受到不應有的傷害,尤其在偵查、逮捕及階段強制措施的適用,需要調查報告作為重要參考。其次,社會調查需要走訪眾多人員和地點,若從審判階段才開始介入調查,時間未免過于倉促,不能保證作出高質量調查報告所需時間。再次,從偵查階段開始社會調查,對調查內容的全面性、及時性有很大的促進作用,能夠做到整個案件流程的“無縫銜接”,更好的對未成年人進行有效幫扶。
[注釋]
①有學者認為,社會調查制度是指為了在刑事程序上對每一個犯罪人都能選擇恰當的處遇方法,使法院能在判決前的審理中,對被告人的素質和社會環境做出科學的分析而制定的制度。參見:[日]菊田幸一:《犯罪學》,海沫譯,北京:群眾出版社,1989年版,第178頁。也有學者認為,社會調查制度要求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社會調查員通過走訪家庭、學校、單位、居委會、派出所等有關部門,對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作案以前的一貫表現、作案原因、受教育程度和家庭生活環境作一個全面的了解。參見:溫小潔:《我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80頁。
②馬倩:“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學碩士論文,2012年3月,第2頁。
③熊云武:《犯罪心理學》,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216-218頁。
④樊崇義:《刑事訴訟法實施問題與對策研究》,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632頁。
⑤該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開庭審理前,控辯雙方可以分別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以及實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現等情況進行調查,并制作書面材料提交合議庭。必要時,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關社會團體組織就上述情況進行調查或者自行進行調查。”
⑥該意見規定:“社會調查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工作部門負責。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工作部門可聯合相關部門開展社會調查,或委托共青團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協助調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執行刑罰時,應當綜合考慮案件事實和社會調查報告的內容。”
⑦陳瑞華:“論量刑信息的調查”,《法學家》(北京),2010年第2期,第25頁。
⑧諸如適用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要求為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以及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適用批準逮捕條件的則滿足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一法學本科社會調查課程的地位
關于社會調查課程之于現代法學教育的意義,專家學者已經達成一致,其研究成果也已浩如煙海,本文不再贅述。然而鮮有學者從實踐教學的整體出發,研究在法學本科實踐教學這一系統中,社會調查課程的地位,以及與其他法學實踐課程的關系。
目前,各大高校法學本科專業的集中性實踐教學環節主要包括法律見習、法律辯論、社會調查、學年論文、畢業實習、畢業論文。其課程設置基本如下:第二學期法律見習,第三學期法律辯論,第四學期社會調查,第五學期學年論文,第七學期畢業實習,第八學期畢業論文。從課程設置的時間順序來看,社會調查屬于中間環節,從法律人職業技能培養的邏輯來看,社會調查屬于承上啟下的關鍵一環。
法律見習的教學內容是觀摩法院、檢察院、律所等機構核心業務的實際運行流程,教學目標是讓接受多年基礎知識教育的大一新生,對法學職業執業情況形成直觀的感性認識,有利于大學生跳出僵化的書本知識和單一的課堂環境,逐步適應系統化、科學化的專業素養教育,調整心態面對學校與社會的對接。教學過程中學生的學習任務不大,趣味性比較強。法律辯論的教學內容是選擇法學各專門學科領域中有爭議的熱點專題,讓學生自愿結組形成正反兩方,并就各方主要觀點展開對辯。該課程教學目標是提高學生對法學前沿知識的涉獵與研究,培養學生的法學專業思維能力和論辯能力。社會調查正是在法律辯論課程成果較扎實的基礎知識與邏輯思辨能力的基礎上,培養學生開放性的思維能力,彌補法律辯論課程的不足,提升學生的思維水平與實踐技能。大學學習需要一定的適應過程,中學灌輸式的教學,學生的思考固定在單向、被動模式中老師教習知識點,老師提問,根據老師講的知識點回答問題、完成作業。而不進行主動的、拓展式的思考。與其說學生發現問題的能力偏低,不如說學生缺乏發現問題,問個為什么?的思維邏輯。不懂而且不知道需要進行發散思維,觀察社會現象,探討其發生原因,從而做出獨立的判斷,因其缺乏獨立思考能力和調查研究能力。
所以法學本科社會調查課程的教學內容是,緊密結合社會調查方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內容與實際操作過程,讓學生較好地掌握從紛繁復雜的法律現象、社會現實與歷史文獻中總結出、抽象出問題即調查選題,并設計出合適的調查方法,整理、分析搜集的資料,并最終完成調查報告。從而有效地銜接好法律辯論課程,并為學年論文選題的確定、書寫打好基礎。
而學年論文是從事科學研究的初步訓練,為進一步進行專業學習、科學研究和實踐活動創造條件,理所當然地是畢業論文和畢業實習的前提與基礎。
綜上所述,社會調查是法學本科系統性實踐技能培養最關鍵的一環,既是法律辯論效果的鞏固,又是保證學年論文實踐課程教學效果的基礎。
二法學本科社會調查課程教學效果不佳的原因
本人從事多年的法學實踐教學工作,擔任社會見習、法律辯論、社會調查、專業實習的課程教學,以及學年論文與畢業論文的指導。基于對實踐教學過程與效果的評估,本人認為法學本科社會調查課程的教學效果不佳。社會調查的概念、主要內容、基本方法等理論知識蜻蜓點水、淺嘗輒止,而實際操作更是盲目、混亂,完全偏離了系統化、科學化、明確化的要求。下文從三個角度出發,分析社會調查課程教學效果差強人意的主要原因。
(一)課程未受到充分重視,課程安排不合理
自上世紀70 年代末恢復法學教育以來,作為熱門學科的法學專業,如雨后春筍般迅速開遍國內各大高校。很難想象僅僅 30 多年的時間,法學本科教育培養模式從理論教學到實踐訓練已經發展到盡善盡美的程度,很顯然,大部分學校并沒有探索出既穩定又符合本校特征的培養模式,仍然停留在對其他學校的模仿上,尤其是實踐教學方案與環節的設計,基本上都處于模仿甚至照搬的階段,這從各個學校法學人才培養方案上就可以一窺一二。
1 沒有形成體系,缺少配套課程
與法律辯論一樣,社會調查是法律人職業技能培訓的重點,也是法學本科人才培養方案中集中性實踐教學的基本課程與重要環節。然后二者受重視的程度顯然不同,以本校近5年不同版本的人才培養方案為例,為了保證法律辯論的教學目標的實現,培養方案中不僅配套了理論課程法律辯論技巧,1.5 個學分,24 學時;而且還設置了模擬審判1 和模擬審判2 這兩門課程來鞏固和強化教學效果。
然而社會調查沒有設置與其相對應的理論課程,來指導社會調查的實踐過程,更沒有強化其效果、鞏固其成果的實踐教學課程與之配套。
2 學分學時太少,指導教師任務重
如果將法律辯論課程作為一個整體來看,其學分達到了6.5 個學分,其學時量達到了104 個。而社會調查僅僅1 個學分,16 學時,只及法律辯論的15.3%。在這少得可憐的課時里,指導老師必須擠出時間闡述清楚社會調查的基本理論知識,并指導幾十個學生,分成十幾個組,完成整個社會調查的全部過程。很顯然學時遠遠不夠,而一個課程指導老師的安排就將社會調查課程教學目標的實現變成了不可能完成的任務。
3 一周時間完成,時間跨度太短
根據課程設計,社會調查的教學一般都是安排在學期中間的一周來時間集中完成。然而稍微研究社會調查課程,就不難分析出,社會調查的任何一個環節都很難在一周內就完成,每一個環節都需要大量的調查研究和資料整理過程。所以這種一周集中上課的方法只能使每一調查環節都敷衍了事。
(二)實踐教學系統化不強,實踐課程聯系不緊密
如前文所述,法學本科實踐課程的設置并不完善,實踐教學系統化不夠,實踐課程之間在具體教學過程中各自孤立,聯系不緊密,這就使實踐教學教學效果大打折扣。事實上,實踐教學是一個整體,應當系統化統籌,并注重每一個環節的銜接,尤其是社會調查課程,在沒有理論課程配套的理論教學和強化效果的其他實踐課程而課時量又嚴重偏少的情況下,再失去跟其他實踐課程的緊密聯系,其教學效果再次降低。
按照法學實踐教學培養的邏輯,實踐課程的安排應當層層遞進,并且貫穿整個大學四年,根據實踐教學環節的特征和規律,結合法律人實踐技能培養目標,其課程設置的邏輯順序應當為上文所述。然而根據本校法學專業最新版的人才培養目標,法律辯論和社會調查同時設置在了第三學期,上課時間安排在接連的2 周。前文提過,社會調查是法律辯論的鞏固與提升,需要在吸收和總結法律辯論課程的知識和經驗的基礎上,開展社會調查的教學。而毫無喘息機會的課程設計,必將使2 門課程的學習都受到影響。
另外,根據慣例,學年論文的指導老師與畢業論文的指導老師是一致的,這就使得指導老師可以充分了解學生的學習方法與效果,科學性、系統性、連貫性地指導學生完成學年論文與畢業論文。但是社會調查指導老師只有1 人,并沒有與其相鄰的實踐課程進行導師對接,極大地影響了教學效果。
(三)資源匱乏,支撐力不夠
每年都有學生結合本校校級活動(比如暑期三下鄉活動),或者暑期社團活動,進行社會調查,并完成社會調查報告,反觀法學專業化社會調查課程中,卻鮮有滿意的社會調查活動與優秀的調查報告。根據對法學本科社會調查課程情況的分析,除了上文提及的兩個原因外,還在于資源的匱乏,沒有支撐力,導致學生積極性不夠,社會調查不能很好地開展。另外,人員的不足也是直接導致了資源的匱乏,如果以學年論文的模式,由一個指導老師帶3~4 名學生,那么可以利用指導老師的課題經費來解決一部分資金的問題,否則,以一名教師之力,是難以解決社會調查的資金短缺問題的。
三三學期制模式下法學本科社會調查課程改革探索
(一)三學期制模式的基本內容
為了深化本科教育教學改革,進一步完善高素質復合型人才培養體系,我校自今年九月份開始正式實施三學期制模式。基本內容如下:
1 三學期制模式的學期劃分
我校現在實行的是二學期的學期制模式,即秋季學期(20周)+ 寒假(5 周)+ 春季學期(20 周)+ 暑假(7 周)。實行三學期制后,學期制模式改為兩長一短三個學期,即夏季學期(4周)+ 秋季學期(18 周)+ 寒假(約5 周)+ 春季學期(18 周)+ 暑假(約7 周),總教學周數為40 周,寒暑假的放假時間基本維持不變。
2 三學期制模式的教學安排
實施三學期制條件下,各專業(年級)的理論教學主要安排在秋季學期和春季學期,實習、實訓、課程設計、綜合試驗等實踐教學環節可安排在夏季學期。學校還將利用夏季學期,安排更多的跨校區開設的輔修課程和公共選修課程。
3 三學期制模式下實踐教學改革措施
加大對實習實訓實踐教學的經費投入和機制保障,建立教學管理部門、學生管理部門和教學單位合作與聯動的機制,共同推進復合型、實踐型的人才培養。強化實踐教學環節的制度規范,建設一批教學實習和就業實習的基地。加大改善實驗室建設條件的力度,加強實驗室管理的制度建設,以保障學生夏季學期集中訓練和暑期科研的順利開展。
通過對三學期制基本內容的分析,這種獨立出專門的實踐學期的創新模式,一方面有利于本科教育課程體系的整體優化,進一步完善課堂、實驗、實踐等主要教學環節,提高學生的自主學習能力和綜合素質。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推動開放性辦學機制的進一步完善,三學期制為學生參與社會實踐、參與教師的科研項目、從事創新性實驗和學術研究、進行教學實習和就業實習,提供了更多的時間和空間條件,以培養實踐能力和創新能力,提高社會適應性和就業競爭力。短學期的設置,使教學工作的安排更具靈活性。
(二)三學期制模式下法學本科社會調查課程改革路徑
1 強化重視程度,合理設置課程
充分認識社會調查在法學本科系統實踐教學中的地位,并合理設置社會調查課程,是法學本科社會調查課程改革的首要問題。沒有合理的課程設計,所有教學效果與改革,都是空談。
(1)增加配套的理論教學課程與相應的實踐課程
在專業選修課程中設置理論課程社會調查方法,與實踐操作課程社會調查相輔相成,配套完成社會調查的目標。社會調查方法是文科學生必備的學習和研究的工具性知識和能力。開設該課程,通過系統、全面地介紹社會調查的原理和方法,幫助學生掌握相關的理論知識,使學生在掌握現代社會調查研究的基本規律、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技能的同時,逐漸樹立起認真、合作、嚴謹、求實等與社會調查有關的職業道德觀念,培養他們從事社會調查研究必須尊重科學的思想方法,為社會調查的具體操作與實踐,提供系統完善的理論指導,實現教學效果與目標。
社會調查方法課程宜安排1 個學分,16 課時,與社會調查實踐課程1 學分、16 課時相對應,形成2 個學分、32 課時的學分學時量,既沒有超過法學本科主干核心課程的學分課時量,過分拔高社會調查課程的地位,也沒有過分低于普通專業選修課程的學分課時,從而提高對社會調查課程的重視。
(2)適當增加指導教師的數量
盡量增加指導老師的數量,一方面降低實踐課程教師的工作量,有利于老師全面、細致與系統地指導學生開展社會調查活動;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指導老師跟進社會調查的每個環節,及時調整工作方向,督促學生認真完成社會調查活動,提高調查研究的成效。
(3)拉長社會調查實踐的時間跨度
三學期制模式將實習、實訓、課程設計、綜合試驗等實踐教學環節都統一安排到夏季學期,共4 周19 天,大大拉長了社會調查課程的時間跨度。社會調查活動的指導老師可以有計劃、有步驟、科學地設計整個調查活動:5 個工作日確定選題(包括預選與討論修正),5 個工作日完成調查(包括調查方法的選取與實際調查),4 個工作日進行資料的分析和整理,5個工作日完成調查報告的撰寫。從而從時間上保障社會調查活動的每一個環節順利開展。
2 系統化實踐教學環節,增強課程聯系的緊密度
強化法學本科集中實踐課程的系統化程度,形成一個層層遞進,科學地職業化實踐技能培訓的整體,使實踐教學環節每一單獨課程效果的簡單相加,轉為彼此協調運轉,相輔相成地實現法學專業素養的訓練,完成實踐教學課程的課程目標與集中實踐教學的整體目標。
根據社會調查課程的特點與地位,以及與其他實踐課程的關系,首先可以將所有實踐課程系統化、捆綁化。在確定好實踐課程開設的邏輯順序與時間安排后,根據前一實踐課程的通過情況,來獲得下一實踐課程的選修資格,這樣有利于把握每一個實踐環節的教學效果,并促進系統化實踐教學的整體效果,從而達到培養合格的法律人的目標。
其次,社會調查課程與其他實踐課程的聯系還可以體現在,把社會調查與學年論文、畢業論文串成一個整體。目前學年論文和畢業論文銜接非常緊密,體現為學年論文的指導老師與畢業論文的指導老師是一致的,這一安排有利于對學生專業論文寫作能力以及科研能力的培養與提高,那么我們可以將這三門課程的指導老師都銜接起來,統一化,讓指導老師從社會調查階段就開始介入,從社會調查的選題開始指導,經過學年論文的寫作,直致畢業論文的完成。這種安排一來可以解決社會調查這門課程資金匱乏、指導老師不足的實際問題,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整體協調與系統化法學本科實踐課程的整體教學。
另外,就社會調查這門課程來說,應當將其理論課程與實踐操作課程也聯系起來,以通過社會調查方法這門理論課程為基礎,修習社會調查實踐課程,保證社會調查課程的整體性,確保社會調查課程的教學效果。
公共管理類課程實踐性教學方式較多,其中采用較多且很成功的是案例教學法。案例教學是運用典型案例,將學生帶入特定事件的現場進行案例分析,通過學生的獨立思考或集體協作,進一步提高其識別、分析和解決某一具體問題的能力,同時培養正確的管理理念、工作作風、溝通能力和協作精神的教學方式。當然,案例及其教學并非要取論的發展或者實踐的觀察,而是為從一種不同的背景審視理論與實踐的關系開辟了道路,是以情景模擬的方式使學生們置身案例所描述的特定情景中來運用所學的知識獨立地觀察思考、分析問題,而不是直接進入社會實際活動中去直觀感受、觀察實踐。社會調查卻是要通過深入社會搜集直觀感性的第一手材料,進而分析研究材料,形成理性的調查結論,是知識從感性向理性深化的過程,具有鮮明的參與社會實踐的特征。在實踐基礎上從搜集直觀感性的材料、分析研究材料到形成理性的調查結論的認識過程,就是調查的過程。在農村公共管理課程中引入社會調查法來展開實踐性教學,引導學生有目的、有意識地專門搜集和整理課堂學習知識的相關信息,通過觀察社會、了解社會,可以實現課堂學習與社會中的現實問題的有機聯系,促使學生運用所學知識解釋社會現象,實現感性認識到理性認識的逐步加深,做到從實踐中來,到實踐中去,實現學會認知,學會做事,學會合作,學會生存。
二、社會調查法的框架
作為一種系統的、科學的認識活動,社會調查有著一種比較固定的程序,這種固定的程序可以說是社會調查自身所具有的內在邏輯結構的一種體現。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步驟:
(1)提出調查主題。這是整個社會調查工作的基礎,需要在理論分析的基礎上提出有價值的、有創新的,具有可行性的調查主題或觀點,盡量具體化和精確化,以便界定調查對象、調查區域范疇和實施調查。
(2)調查準備。在明確調查主題后,需要為實現調查目標而進行調查設計和準備調查問卷。調查設計主要是針對需要研究的問題制定研究分析的策略,并選擇適當的調查方法以保證調查資料的收集和分析過程的規范和科學。調查問卷的設計是調查準備階段非常重要的工作,必須要將研究主題放在一定的理論分析框架中,明確需要收集那些方面的資料,緊密圍繞研究主題設計問題,采用可觀察指標,注意構建可操作的變量和指標之間的邏輯關系,選擇適當的問卷結構,這直接影響到所收集的數據質量和后續的研究。此外,簡潔和被調查者易于理解的調查問題能保證調查的順利進行和數據質量的真實,在設計問題時必須要考慮被調查者的時間資源、個體認知能力等情況。
(3)社會實地調查。在這個環節,調查者要深入社會,根據不同的研究主題選擇不同的訪談方法收集資料。在具體調查訪談過程中,往往可能由于現實條件的變化或調查設計與現實之間存在的偏差等,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地調整預定的訪談方法或對調查問卷進行修正。
(4)數據整理和分析研究。社會實地調查完成后,收集到的一手資料需要進行整理、統計和分析,得出調查研究結論并撰寫調查報告。
三、社會調查法在農村公共管理課程實踐性教學中的應用案例
筆者將社會調查法引入農村公共管理課程的實踐性教學,取得了良好的教學效果。下面以“京郊農民對農村公共管理狀況的滿意度調研”為例對社會調查方法在農村公共管理課程實踐教學中的運用進行說明。
(一)確定調查主題
根據農村公共管理課程的教學內容,在選擇什么內容或問題作為社會調查主題時,主要考慮調查主題的有價值性、可行性等,因而選擇“京郊農民對農村公共管理狀況的滿意度”作為調查主題。這是因為:(1)本課程學習對象為北京農學校農林經濟管理專業的本科學生,需要從實踐中認識社會,加強專業和課程認知。(2)課程學習的85%以上的學生來自北京郊區,分布于北京市的海淀區、朝陽區以及延慶縣、平谷區等九個郊區縣的44個鄉鎮,調研地點的分布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學生以自己家庭所在地為中心進行輻射式取點或選擇調研樣本進行隨機抽樣調查或滾動取樣調查具有非常便利的條件,能夠保證問卷調查的質量,而且調研成本低。
(二)調查準備
調查準備主要包括了調查問卷設計和社會調查的組織安排準備兩方面的內容。
1•設計調查問卷
調查問卷的設計一定要緊密圍繞調查主題,本著全面、科學、可操作性來設計調查問題和構建變量和指標之間的邏輯關系。根據當前北京郊區農村經濟狀況、農村公共管理的現狀、農村公共管理的教學內容及學生的認知能力等,以了解京郊農民對當前農村公共管理的滿意度以及影響京郊農村公共管理水平的因素為主要內容,除被調查者及其家庭基本情況的12個問題外,共設計了與調研主題相關的5大類66個問題,其中關于農村公共管理主體的有15個問題,關于農村基層民主的共計20個問題,有關基礎設施建設及發展的共14個問題,社會保障及參加情況的有11個問題,收入及其他的有6個問題,其中有些問題還設計了子問題以便搜集更詳細的資料,此外還設計了需要補充說明的問題項。通過這些問題,可以考察京郊農村公共管理的狀況、村民對公共管理的滿意度等相關情況,能使學生對京郊農村公共管理狀況有一個直觀、真實的認識,從社會實際狀況出發來深入而直觀地認識農村公共管理的內容、方式、目的等,加深對該課程內容的理解,并從課程學習角度去理解相關政策的實施基礎與意義。
2•前期組織安排
隨著課程內容的推進,在調查前1個月布置具體的社會調查事宜。主要是介紹社會調查方法、調查數據可靠性的把握、調查報告的撰寫以及本次社會調查的要求等,督促學生做相關的知識儲備,尤其是對調查問卷要做詳細的解釋,保證學生理解調查問題及調查目的,減少調查者因對問題的不理解造成的數據錯誤。因為考慮到少部分學生家庭所在地在北京市城區或京外省份,自主聯系京郊農村調研存在一定的困難,為了保證每個同學都能實際進入京郊農村調研,于是按宿舍將學生分成若干調查小組,并且確保每4-6人的小組中至少有2名以上家在郊區農村的學生,要求每組來自城區家庭的學生必須跟隨來自郊區的學生進行調研。各小組自主推選一名組長,主要負責小組調查活動的開展和與教師的聯系,調查分工等由組內成員自行協商。
(三)京郊農村調查與資料收集
在調查準備階段,各調查小組根據組員情況,確定調查地點,細化到京郊的村莊。各小組優先選擇家庭所在地、親戚所在地、同學朋友所在地為調查村莊,依靠親戚、朋友、同學等熟人幫助,在被調查村莊有選擇地發放問卷或面對面地調查與訪談,既降低了社會調查的成本而且還能保證問卷的回收率和數據質量。在調查過程中,被調查農民的問題補充說明為研究主題的拓展和深層次分析提供了補充資料。學生在調查總結交流中往往對這個環節的感受最深,從他們的反映來看,更多地集中在學到了課本上沒有的東西、對相關教學內容有了更深的理解、團隊協作精神的培養、調查訪談技巧的掌握和溝通能力的提高等方面。
(四)調查數據整理、分析與報告撰寫
將調查得來的原始數據資料進行整理、分析是撰寫調查報告和定量研究的基礎。這個環節中,指導學生根據調研主題,分析調查問題之間的邏輯關系,撰寫調研報告。各調查小組成員的知識結構和水平的差異影響著各組選擇的數據分析方法。更多的小組選擇EXCEL進行數據整理和分析,分析較為簡單;有些小組選用SPSS統計軟件進行分析,實現了農村公共管理課程與統計分析課程的結合,學以致用使分析結果更為深入和全面,并加強了課程學習間的聯系。
(五)調查的總結、交流
前面的工作只是完成了一項社會調查,但要取得良好的教學效果,完善社會調查法的實踐性教學成效,調查的總結與交流是必不可少的環節。進行調查成果的交流,各小組以PPT形式匯報各組的調查情況、調查結論等,就調查中反映出的問題進行討論,分享調查體會與經驗,并且回答老師和同學的提問,實現知識的啟發、碰撞、提升。同時對調查中暴露出問題的總結,比如對于組織安排、問題設計、調查難點等進行總結,以便在今后的社會調查中避免出現相同的問題,完善社會調查法的實施和提高調查效果。從學生對調查交流、總結的情況反映來看,有些小組事先組織安排有所欠缺,導致調查時間和次數比預想的多,很多學生在經過社會調查后改變了原先對社會調查的簡單認識;更多的學生反映經過社會調查后對農村公共管理課程中的很多知識有了直觀和更深入的認識,并開始思考相關問題,而且還在調查中取得了許多意想不到的收獲和感受,比如被調查的村民面對學生說出自己的想法并期望學生們能解決他們說到的問題時,很多學生的反映是認識到專業課程學習的重要性和激發出的強烈的社會責任感。此外,社會調查對交流、溝通能力以及與團隊合作能力的鍛煉也是學生交流總結中反映比較突出的一個方面。
(六)社會調查的評價考核
各小組完成社會調查后,在規定的期限內要求上交調查報告、填寫后的調查問卷、小組成員的分工說明等材料。小組社會調查實踐成績由調查報告成績、交流匯報老師打分和學生評分三部分組成。交流匯報中,參加匯報會的課程組教師和各調查小組根據調查匯報和回答問題情況打分,分別匯總平均后得到教師評分成績和學生評分成績。調查報告成績、交流匯報教師評分和學生評分成績分別按照60%、20%和20%的比例加權得出小組社會調查實踐成績。每個學生的成績以小組成績的85%為基數,15%按照每個學生在小組社會調查中的分工和表現等給出。科學、合理的評價標準和評價方式有助于借助評價考核來檢驗課程教學效果和學生學習能力與素質的提高情況,有助于完善實踐性教學的各個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