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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稅務清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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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稅務清算報告

          企業稅務清算報告范文第1篇

          權限:全權辦理我公司辦理房屋預告、備案登記注銷手續。

          委托單位:貴陽建勘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公章:

          授權代表(蓋章或簽字)

          6月5日

          申 請 人 : (備注:注銷申請人為本企業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人 :張**

          委托事項及權限 :

          1、辦理 xx-xxx公司 (企業名稱)的

          名稱預先核準 設立 變更√注銷 備案 撤銷變更登記

          股權出質(設立 變更 注銷 撤銷)其他 手續。

          2、同意√不同意核對登記材料中的復印件并簽署核對意見;

          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業自備文件的錯誤;

          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關表格的填寫錯誤;

          5、同意√不同意領取營業執照和有關文書。

          公司蓋章

          xx-xx年 xx月xx

          延伸閱讀

          一、公司注銷的條件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2、公司章程規定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3、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4、公司被依法責令關閉。

          二、申請注銷應提交的文件

          公司申請注銷登記,應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清算組織負責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2)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注銷登記申請書》;

          (3)法院破產裁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的文件或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決議或者決定;

          (4)股東會或者有關機關確認的清算報告;

          (5)稅務部門出具的完稅證明;

          (6)銀行出具的帳戶注銷證明;

          (7)《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公司注銷程序

          1、公司清算組織負責人簽署的《公司注銷登記申請書》(領取)

          2、公司清算組織負責人簽署的《企業(公司)申請登記委托書》(領取)

          3、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東(大)會決定公司注銷的決議;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決議由股東蓋章(單位股東)或簽字(自然人股東);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決議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董事簽字。

          國有獨資公司提交出資人決定注銷的文件。

          法院宣告公司破產或行政機關依法責令公司關閉的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或行政機關的決定。

          4、公司清算組織成立文件: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東(大)會關于組織公司清算組織的決議;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決議由股東蓋章(單位股東)或簽字(自然人股東);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決議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董事簽字。

          國有獨資公司提交出資人關于組織公司清算組織的文件。

          法院宣告公司破產或行政機關依法責令公司關閉的,提交法院或者行政機關關于組織公司清算組織的文件;

          5、經確認的清算報告: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東會關于確認公司清算報告的決議;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決議由股東蓋章(單位股東)或簽字(自然人股東);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決議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董事簽字。國有獨資公司提交出資人關于確認公司清算報告的文件。

          法院宣告公司破產或行政機關依法責令公司關閉的提交法院或者行政機關確認公司清算報告的文件。

          6、開戶銀行的銷戶證明;

          7、稅務機關關于辦理稅務登記注銷的受理證明;

          8、《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

          企業稅務清算報告范文第2篇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出口退稅機制改革,加強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做好2004年度出口貨物退(免)稅工作,經研究,決定自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3月31日期間,開展2004年度出口貨物退(免)稅清算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出口退(免)稅清算工作。2004年是出口退稅機制改革第一年,做好出口貨物退(免)稅清算工作有利于出口退稅機制改革的平穩運行。各級稅務機關必須高度重視,充分認識重要意義,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確保按時、高質量地完成2004年度出口貨物退(免)稅的清算工作。?

          二、出口企業應于2005年3月31日之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64號)規定的申報期限,將退稅單證齊全的2004年出口貨物向稅務機關主管出口退稅的部門(以下簡稱退稅部門)申報退(免)稅。除按國稅發〔2004〕64號文件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4〕113號)有關規定,屬于特殊原因經地市級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延期申報的外,逾期未申報退(免)稅的,退稅部門不再受理出口企業的退(免)稅申報。?

          出口企業在2005年3月31日之前申報2004年出口貨物退(免)稅時,符合國稅發〔2004〕64號文件第二條規定暫不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的,必須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起180天內向主管退稅部門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遠期收匯除外)。逾期未提供或經退稅部門審核有誤的,已辦理退(免)稅款一律追回;未辦理退(免)稅的,不再辦理退(免)稅。?

          三、退稅部門應按國稅發〔2004〕64號文件第五條、第六條及其他有關出口退稅的規定,受理出口企業2004年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對于出口企業申報退稅單證齊全、信息核對無誤的,退稅部門應在2005年4月15日以前完成審核、審批工作;對于個別信息核對不上的,退稅部門應當及時按有關規定進行查詢,需要總局核查的必須及時按程序上報總局。?

          四、2004年度生產企業 “免、抵、退”稅的清算辦法?

          (一)2005年1月15日以前,生產企業應當將收齊了單證、不超過國稅發〔2004〕113號文件規定申報期限的2004年出口貨物,向退稅部門申報“免、抵、退”稅,退稅部門按照現行規定的程序辦理“免、抵、退”稅的審核、審批。?

          (二)2005年1月15日前,生產企業應將單證不齊但未超過規定申報期限的2004年出口貨物,填具《生產企業“免抵退”稅清算備案明細表》(附件 8),由退稅部門審核確認后予以備案。對未按規定備案的2004年出口貨物,征稅機關按內銷貨物予以補稅。?

          (三)對于已備案的2004年出口貨物,生產企業應在規定申報期限內將收齊單證的向退稅部門申報“免、抵、退”稅,退稅部門按照現行規定辦理“免、抵、退”稅的審核、審批。為區分2004年與2005年出口貨物的“免抵退”稅額,具體可參照以下方法辦理:?

          1.先將計算的2004年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總額,與生產企業“期末留抵稅額”比較計算、確定2004年出口貨物的退稅額及免抵調庫稅額。?

          2.其次將生產企業申報的2005年出口貨物應“免、抵、退”稅總額與上述計算后的剩余“期末留抵稅額”進行比較計算,確定2005年出口貨物的退稅額和免抵調庫稅額。?

          (四)對生產企業已備案的2004年出口貨物,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征稅機關按內銷貨物予以補稅。?

          1. 超過了國稅發〔2004〕113號文件規定申報時限的。按國稅發〔2004〕64號、國稅發〔2004〕113號文件有關規定屬于特殊原因經地市級以上退稅部門批準延期申報的除外。?

          2. 超過國稅發〔2004〕64號文件第二條規定的時限,仍未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或經退稅部門審核有誤的。?

          五、2004年度出口貨物退(免)稅清算工作重點

          (一)在2004年12月31日以前沒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產企業免抵調庫有關核銷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1240號)有關規定,將依據海關出口報關單003數據辦理的免抵調庫全部核銷的地區,務必要在清算期結束以前全部核銷。?

          (二)2004年出口退稅率進行了較大幅度的調整,清算中,各地退稅部門應當對出口企業適用的出口退稅率進行重點核查。

          (三)對出口不予退稅貨物應嚴格按照《生產企業出口不退稅和調低退稅率貨物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52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16號)及有關文件規定予以征稅。?

          六、清算報表及清算報告的上報要求

          (一)為及時掌握2004年度的出口退(免)稅情況,出口企業應認真填具《外(工)貿企業出口退稅清算表》(附件9)或《生產企業退(免)稅清算表》(附件10),于2005年1月15日前上報主管退稅部門。各級退稅部門在經過初步邏輯分析、匯總后,在盡可能保證數據準確性的基礎上,于2005年1月20日前將本地區的《出口貨物退(免)稅清算快報表》(附件1)上報國家稅務總局(路徑:總局進出口稅司通訊服務器/各地上傳/總局布置工作欄 /2004年度清算快報)?

          企業稅務清算報告范文第3篇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不動產、建筑業營業稅項目管理是以不動產、建筑企業和個人(以下簡稱不動產、建筑業納稅人)銷售不動產、承接建筑業工程項目為管理對象,以不動產銷售、建筑業為控管手段,通過對不動產、建筑工程項目基本情況、稅收征管信息數據的采集、分析、比對,對不動產、建筑業稅收實施監控,實現不動產、建筑業稅收的科學化、精細化、信息化管理。

          第三條不動產、建筑業營業稅項目管理的具體內容如下:

          (一)受理不動產、建筑業工程項目的項目登記;

          (二)對不動產、建筑業工程項目的登記信息、納稅申報信息、入庫信息進行采集、匯總、傳遞、比對和分析;

          (三)對稅收政策進行宣傳解釋,及時反饋征管中存在的問題;

          (四)掌握不動產銷售、建筑業工程項目進度及工程項目結算情況;

          (五)根據不動產銷售、建筑業工程項目進度監控不動產和工程項目的納稅申報、稅款繳納情況,確保稅款及時足額入庫;

          (六)監督納稅人合法取得、使用、開具不動產銷售和建筑業;

          (七)不動產銷售及建筑業工程項目竣工后及時清繳稅款,并出具清算報告;

          第四條不動產、建筑業工程項目登記管理:

          (一)在我省范圍內從事不動產銷售、承包建筑工程項目,應在取得不動產銷(預)售許可證或不動產銷售合同、工程施工合同簽訂并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30日內向其不動產、建筑工程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不動產、建筑工程項目信息,如實填報《不動產項目情況登記表》、《建筑業工程項目情況登記表》,并提供下列證件、資料辦理不動產、建筑工程項目登記:

          1.營業執照副本和稅務登記證件副本;

          2.不動產銷售許可證、建筑業工程項目施工許可證;

          3.不動產銷售合同、建筑業工程施工合同;

          4.納稅人的開戶銀行、賬號;

          5.中標通知書等建筑業工程項目證書;

          6.《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適用異地施工建筑企業);

          7.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二)納稅人承接異地工程項目的,應在外出施工前,持稅務登記證副本、書面申請書、建設規劃許可證、承接工程合同書、中標通知書、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以及經辦人員身份證(復印件)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以下簡稱“外管證”)。憑《外管證》在應稅勞務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建筑企業報驗登記后,持上述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證件、資料辦理不動產、建筑工程項目登記。

          (三)納稅人已登記的不動產、建筑業工程項目信息發生變動的,應自項目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不動產項目情況登記表》《建筑業工程項目情況登記表》及有關變更資料到應稅勞務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工程項目變更登記。

          (四)納稅人承建的工程項目有停緩建、非完工結算注銷的,應自有關部門決定工程項目停緩建、注銷之日起30日內,憑有關部門決定工程項目停緩建的相關文件或者文書及《建筑業工程項目情況登記表》,向主管稅務機關結清項目應納稅款,主管稅務機關應進行相應的登記。

          停緩建工程需要續建、復工的,應自有關部門決定續建、復工之日起30日內,憑有關部門決定工程項目續建、復工的相關文件或者文書及《建筑業工程項目情況登記表》,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續建、復工登記。

          (五)納稅人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銷售不動產的,應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預收售房款相關資料;建筑業納稅人承建建筑工程跨年度施工的,應按年度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當年工程進度、工程結算等相關資料,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報送的上述資料登記備查。

          (六)納稅人不動產項目銷售完結、承建的工程項目已竣工決算的,應自工程項目竣工決算之日起30日內持《不動產銷售結算表》《工程竣工決算報告》或《工程結算報告》及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工程項目稅款清算。

          納稅人承建的工程已完工決算但尚未結算的,納稅人應自工程項目完工決算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書面報告,說明未結算原因。

          主管稅務機關在辦理工程項目清算時,應對工程決算價款、設備扣除等項目進行核實確定,同時清繳稅款,在項目稅款清算結束后,出具工程項目稅款清算報告,并注銷工程項目登記。

          (七)納稅人承攬分包、轉包工程的,應自分包、轉包工程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應稅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項目登記手續;建筑工程項目總承包人在分包、轉包工程協議書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應稅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分包、轉包工程項目登記手續。

          (八)納稅人未簽訂合同或協議及無項目證書的工程項目,應自開工之日起30日內到工程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工程項目簡易登記,并提供書面材料,材料內容包括施工單位、建設單位、工程項目名稱,工程項目地址、工程項目預算(預計)金額,聯系人、聯系電話等。

          第五條不動產、建筑業營業稅納稅申報管理:

          (一)納稅人應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按照《營業稅納稅申報辦法》填報《建筑業營業稅納稅申報表》按照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填報不動產銷售的納稅申報表。

          (二)納稅人異地承建建筑工程除就異地工程項目在應稅勞務發生地進行納稅申報外,還應按規定向企業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建筑業營業稅納稅申報表》和《異地提供建筑業勞務稅款繳納情況申報表》。如自應申報之月(含當月)起6個月內未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其異地建筑業應稅勞務收入的完稅憑證的,應就其異地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營業稅。

          (三)納稅人進行納稅申報時,須分工程項目逐項申報。

          第六條不動產、建筑業營業稅納稅人管理:

          對不動產、建筑業營業稅納稅人區別不同情況分為自開票納稅人和票納稅人。

          (一)自開票納稅人。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納稅人為自開票納稅人,可以在不動產所在地、建筑業應稅勞務發生地自行開具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發售的:

          1.依法辦理稅務登記;

          2.執行國家稅務總局《不動產、建筑業營業稅項目管理及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3.按照規定進行不動產、建筑業工程項目登記;

          4.滿足稅務機關規定的信息采集、票表比對要求。

          (二)票納稅人。

          不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納稅人為票納稅人,由其不動產所在地或應稅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為其。

          (三)不動產、建筑業自開票納稅人由設區市或縣(區)稅務機關審核,具體由各設區市稅務機關確定。

          第七條自開票納稅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管理辦法》的規定向應稅勞務發生地或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建筑業統一》《銷售不動產專用》,并按規定登記保管。不得違反規定開具。

          自開票納稅人在收到項目工程款或分包人收到總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時,應分工程項目開具,不得使用不合法憑證入賬。

          第八條票納稅人銷售不動產、承建工程項目或承接分(轉)包工程項目的,須先在不動產所在地或應稅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履行項目登記后,方可持以下資料到不動產所在地或工程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

          (一)完稅憑證;

          (二)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三)銷售不動產合同、建筑勞務合同或其他有效證明;

          (四)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提供異地勞務時);

          (五)中標通知書等工程項目證書,對無項目證書的工程項目,納稅人應提供書面報告,報告內容包括工程項目名稱、工程地址、質式結構、工程用途、工程預算、承包人、聯系人、聯系電話等;

          (六)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九條主管稅務機關對開具的銷售不動產、建筑業應按工程項目逐戶建立收入臺帳,逐筆登記已開具的名稱、號碼、開具金額等相關信息。

          納稅人異地承建工程項目完工,并進行工程項目稅款清算,應稅勞務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在注銷其項目登記時,應在《外管證》上簽注工程項目開具名稱、號碼、份數、金額,或出具《開具清單》。

          第十條不動產、建筑工程項目日常管理:

          (一)主管稅務機關在不動產、建筑業納稅人進行不動產、建筑工程項目登記后,應按照稅源分類監控管理的要求,建立分戶分工程項目管理資料檔案和不動產、建筑業稅源分類控管臺帳。

          (二)主管稅務機關對不動產、建筑工程項目要落實專人管理,并根據項目管理人員崗位職責,制定相應的崗位考核責任制。各項目管理人員要嚴格按照規定,建立健全管理檔案。

          (三)主管稅務機關要加強工程項目的日常監管,深入工程項目地查看項目的進度或通過其他渠道,掌握不動產銷售、工程項目建設進度情況,及時了解企業生產經營情況,通過納稅人不動產銷售情況、工程項目建設進度、開具、納稅申報等信息,進行比對和分析,發現管理疑點,及時跟蹤管理到位。建筑工程項目竣工后應及時清繳稅款,并出具清算報告。

          第十一條各級稅務機關應積極與規劃、建設、土管、房管等部門加強信息溝通,及時采集已批準立項的建設工程項目和工程招投標的基本情況,建立不動產、建筑工程項目信息數據庫。對所收集的工程項目相關信息分檢傳遞給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主管稅務機關對轄區內工程項目、稅收征管、納稅申報等信息進行采集和分析,錄入工程項目信息數據庫,并制作紙質或電子文件上傳上級稅務機關。上級稅務機關要對所歸集的不動產、建筑業工程項目信息進行比對,并將信息比對結果反饋各主管稅務機關。

          企業稅務清算報告范文第4篇

          關鍵詞:房地產項目合作開發模式;房地產稅制;涉稅處理

          中國大陸房地產業自二十世紀九十年代興起,二十多年間迅速發展壯大,對城市建設和國民經濟的騰飛發揮了巨大作用。與其他行業相比,房地產行業具有投資規模大、經營風險較高、建設周期長、業務流程復雜、經營成本歸集復雜、納稅環節及涉及稅種較多等特征。基于資金、行業資質或項目管理能力方面的不足,許多房地產企業常選擇與可彌補其短板的合作方合作,共同完成項目開發,共擔風險共享利潤,實現共贏。這就使得房地產項目開發的過程變得更為復雜,納稅管理工作因此也更具挑戰性。在現行房地產稅制下,企業在開發房地產項目過程中,涉及稅種多達10種,應納稅費計算復雜,整體稅負較重。僅與銷售收入直接相關的稅費支出就已占銷售收入的21%至26%,此外還有其他與獲得土地有關的契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等稅金支出。面對如此高比例的法定成本支出和現行尚不完善的中國房地產稅制,房地產企業的納稅管理工作變得至關重要,決策層必須以前瞻性及戰略的眼光和理念來安排合作項目開發全過程的涉稅行為,以達到提高稅法遵從度、降低納稅風險、合法合理降低納稅成本的目的。

          一、房地產項目合作開發模式

          (一)房地產項目開發的運作流程

          房地產企業投資于一個具體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需展開包括受讓土地使用權、立項、規劃、設計、建筑施工、銷售或自用等一系列經濟活動,分布于以下四個環節:

          1.前期準備環節

          前期準備工作主要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權,項目立項、圖紙設計和規劃,五個許可證審批,市場調研和規劃,預算,融資,決定開發模式,確定建筑施工方、監理方。

          2.建筑施工環節

          按照確定的開發模式開展建筑施工,工程監理;市場營銷,預售開發產品。完工驗收和竣工結算。

          3.銷售環節

          銷售開發產品,辦理購房貸款和房產證手續。

          4.保有環節

          銷售剩余開發產品,或轉為自用或出租。工作重心轉向售后服務、移交物業管理、招商租賃等工作。

          (二)房地產項目開發模式

          國際上房地產開發有兩種基本開發模式:香港模式和美國模式。香港模式的核心在于,樓盤以項目開發為組織形式,在整個開發流程中,從購買土地、房屋建造到銷售管理都由一家房地產公司獨立完成。而美國模式則完全不同,整個開發的每個環節完全由獨立的機構運行,投資人通常是非常有經驗的房地產基金、退休基金或者退伍軍人基金。房屋建造由專門的建筑商完成,物業管理則由專門的物業公司來完成①。內地房地產開發完全借鑒了香港模式。在整個開發流程中,從購買土地、房屋建造到銷售管理都由一家房地產公司獨立完成。內地的國有土地出讓模式在很大程度上也學習了香港經驗,土地使用權不能自由交易,經營性用地只能通過政府的“招拍掛”出讓方式獲得。正是內地這種獨特的房地產開發模式,與重交易輕保有環節征稅的房地產稅制相結合,才造就了當今市場上各種形式的“項目合作開發或合作建房”模式。實踐中,人們通常將項目的建設方式和經營模式統稱為項目的開發模式,主要包括以下三種模式:

          1.自建開發模式

          有土地使用權的企業自行開發建設,整個開發流程均由本企業獨立完成。這些企業一般為具有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的企業。

          2.代建開發模式

          有土地使用權一方委托房地產企業代為開發建設,并支付代建費,開發主體為委托方。受托方必須是有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的企業,委托方則無此限制。

          3.合作開發模式

          合作開發房地產項目實際上是一種對土地、技術、資金等房地產要素的調配整合,是合作開發主體為完成房地產項目的開發、經營目標而通過合同的方式將各個主體擁有的要素有效結合到一起的民事行為②。實務中,由于土地產權制度和房地產開發香港模式的約束,內地房地產項目合作開發形式多樣,可歸結為以下兩大類:

          (1)共同出資成立獨立法人公司

          一方以本企業為主體聯合其他企業、個人共同投資開發房地產項目,成立獨立法人房地產公司來完成整個開發流程。

          (2)合作開發不成立獨立法人公司

          一方以本企業為主體聯合其他企業、個人合作開發房地產項目,不成立獨立法人公司來運作該項目,合作各方中必須至少有一方具備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實踐中,合作各方通常選擇以下五種具體合作方式之一來完成項目開發:

          ①提供土地使用權換取固定收益方式 --轉讓土地使用權行為

          合作各方約定,提供土地使用權一方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收取固定利益,如:固定數量的房屋、貨幣或其他權益。這種合作實為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

          ②提供資金換取固定開發產品方式 ―銷售開發產品行為

          合作各方約定,提供資金一方不承擔經營風險,只分配固定數量的房屋。這種合作實為房屋買賣行為。

          ③提供資金換取固定貨幣數額方式 C借款行為

          合作各方約定,提供資金一方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收取固定數額貨幣。這種合作實為借款行為。

          ④提供資金換取開發產品使用權方式 C房屋租賃行為

          合作各方約定,提供資金一方不承擔經營風險,只以租賃或以其他形式使用開發產品(房屋)。這種合作實為房屋租賃行為。

          ⑤ 共同投資、共享利潤、共擔風險方式 C房地產項目合作開發

          合作各方約定,各方提供土地使用權、資金、項目管理技術等共同投資開發房地產項目,共享利潤、共擔風險。該項目合作清算后,按約定比例向合作各方分配項目利潤。這種合作方式即為法律上真正認可的“房地產項目合作開發”模式。

          二、房地產項目合作開發涉稅處理

          (一)房地產稅制概況

          中國內地現行房地產稅制的基本框架是在1994年分稅制改革的基礎上確立的。其中直接以地產、房產為征稅對象的有五個稅種: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契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與房地產密切相關的有五個稅種: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共十個稅種。(見表1)

          (二)房地產合作開發項目的涉稅處理

          2005年至今,最高人民法院和國家稅務總局分別頒布了若干司法解釋和部門規章,為各類房地產“合作開發”行為的稅收征收管理和法律糾紛解決提供了更明確的法律依據。依據這些法規,不同的項目開發模式或方式涉及不同的納稅義務,稅負高低不一,差異較大,開發模式的選擇決定了項目開發的涉稅處理方式和合作各方的稅負。本文以法律上認可的“房地產項目合作開發”模式,即合作各方共同投資、共享利潤、共擔風險的項目合作方式為基準,分析其涉稅處理過程。房地產合作開發項目自前期準備階段起,至合作清算結束,均應以本企業(有土地使用權一方)為財務核算主體和納稅主體,從四個開發環節、十個稅種、兩方納稅主體三個維度處理涉稅事項:

          1.四個開發環節

          如上表所列,企業在項目開發的所有環節均應積極履行納稅義務,正確計算并按時繳納各項應納稅金及附加費;到主管稅務機關立項及按月申報開發產品銷售情況。

          2.十個稅種

          在開發過程中及合作清算結束時所產生的所有涉稅事項,本企業均應正確計算并按時繳納各項應納稅費,其重點和難點在于合作清算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

          3.兩方納稅主體

          合作開發項目的納稅主體包括兩方:一方為本企業,負有項目開發經營所涉及的所有納稅義務;另一方為合作方,承擔項目稅后利潤分配的所得稅。

          房地產合作開發項目通常在開發產品銷售完畢當年實施合作清算工作。合作清算結束時,本企業應根據清算結果所列的項目稅后利潤,按約定比例分配給合作方。實際支付分配款時,若合作方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或個人,企業還應就實際分配的項目稅后利潤,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若合作方為法人企業,則合作方取得該合作項目稅后利潤應視同股息、紅利,屬于企業所得稅的免稅收入,合作方免交企業所得稅。合作清算結束后,剩余稅后利潤留歸本企業,構成企業的稅后凈利潤。

          合作清算結束后,企業需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分配合作方項目稅后利潤情況,并依要求報送合作清算報告。由于合作開發項目為合作各方共同管理,財務核算清查工作及合作清算結束時的涉稅處理較為復雜,故合作各方通常聘請稅務師事務所實施清算工作并出具合作清算報告。

          房地產合作開發項目的稅務處理是一項綜合性較強的專業管理活動,涉及法律、稅收、會計核算、財務管理、企業運營管理等多學科知識,故要求財務人員具備較高的綜合素養和豐富的實踐經驗,方能保證合作開發項目涉稅處理工作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從而盡可能規避或降低稅收風險,實現企業價值大化。

          注釋:

          ①常青著,中國房地產到底怎么辦,浙江大學出版社,2011

          ②王衛國著,中國土地權利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

          參考文獻:

          [1]許明編著.房地產稅收政策深度解析[M].中國市場出版社,2013.

          [2]常青著.中國房地產到底怎么辦[M].浙江大學出版社,2011.

          [3]畢寶德著.不動產經濟研究[M].中國經濟出版社,2013.

          企業稅務清算報告范文第5篇

          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009-4474(2016)02-0121-04

          Abstract: The merger of enterprises tend to focus on the financial and operational risk of the target enterprise instead of tax risks in the M & A of hydropower enterprises. The hidden hazards of M & A was in the merger enterprise. Therefore, the merger enterprise must complete tax identification and examine the procedures to avoid the tax risk in the process of M & A. Meanwhile, the merger enterprise need to add tax problems into the framework for negotiation and include the circumvent clauses for contract risk into the results of the negotiations, so that they can reduce the potential tax losses in the merger of target enterprise.

          Key words: M & A; hydropower enterprises; tax risk; M & A risk; risk identification; risk management

          近年來,水電資源在整個發電行業的關注度越來越高,各大發電企業通過競購水電資源來擴大市場份額以提升可持續發展能力。并購企業為了獲取水電資源,往往不惜代價,忽略必要的稅務審查程序,導致并購后涉稅問題遺留較多。其主要原因,一是缺少必要的審查程序,按照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關于產權交易的規定,在企業并購中只有財務審計、資產評估等必要的程序,缺乏稅務審查程序。二是并購企業在并購中只關注財務風險、經營風險等,對稅務風險重視不夠,沒有引入稅務專業機構和人員參與擬并購企業稅務問題,所以給以后的經營埋下隱患。水電企業是較為復雜的一類企業,不但有已運營電站、在建電站項目,而且還可能有工程前期項目以及水電資源開發權;不但涉及運營資產稅務問題,還涉及在建項目以及前期項目稅務問題。傳統的財務審計不論是技術要求和工作范圍都難以滿足并購企業稅務審查的要求,需要采取專門的稅務審查程序來揭示目標企業稅務風險,從而避免并購中的稅務風險。

          一、并購中的稅務風險及稅務風險的識別

          并購是企業通過現金或股權方式收購其他企業產權的行為,實質上是控制權的讓渡〔1〕。并購完成后目標企業的權利義務將轉移給并購者,目標企業蘊含的風險也同時轉移到并購方。因而,在并購中對風險的研究一直是一項重要的內容。常建坤、李時椿,王迪、趙冰認為,在并購中風險主要分為投資分險、經營風險、文化整合風險、市場缺陷、信息不對稱風險、產業政策風險,提出在我國規避風險的手段在于政企分開、謹慎選擇目標企業和風險預估〔2~3〕。陳玲提出了并購中財務風險的概念,從融資、支付方式和企業目標價值評估等方面,對財務風險進行了分析,提出建立合理的估計體系〔4〕。在風險的識別和測評上,初葉萍、胡艷針對企業并購中的風險問題提出了識別和決策初步框架設計〔5〕。梅世強、朱銳采用層次分析法,建立了并購分析的模糊評價體系〔6〕。王曉梅、唐飛通過對并購企業文化的影響因素進行了識別和分析,為決策提供了建議〔7〕。然而,不管是學術研究,還是實踐中人們多關注并購項目的整體風險判斷,而對項目操作過程中的稅務風險很少涉及,也正因為對稅務風險的忽視,可能給并購企業帶來巨大的損失。

          稅務風險是指由于稅收制度和企業納稅義務的存在,而導致企業未來遭受損失的可能性〔8〕。主要包括兩方面:一是企業的涉稅行為不符合稅收法規的規定,從而面臨補稅、罰款、加收滯納金、刑責以及聲譽損害等風險;二是企業經營行為適用稅法不準確,沒有用足、用活有關稅收政策,多繳稅款,承擔了不必要的稅收負擔〔9〕。而在企業并購中主要是避免第一方面的風險,這方面的稅務風險產生的原因有兩種情形:一是主觀故意,企業為追求利益最大化故意違反稅法而產生的稅務風險,二是企業缺乏稅務知識和技能而導致的稅務風險。但不管哪一種情形都會隨著并購的完成,產權的轉移,目標企業風險將轉移到新并購企業中,新的經營者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從根本上說,并購過程中的稅務風險主要來源于信息的不對稱〔10〕,因而在企業購并中消除信息不對稱,識別和規避稅務風險帶來的隱患,是企業購并中必不可少的一環。

          按照稅務風險產生的原因和影響因素,可以從內外兩方面進行識別。

          1.稅務風險內部識別

          稅務風險產生的內部因素主要包括企業經營理念、風險管理業務流程、稅務管理職能部門設置、管理人員素質、職業道德等。一般地,對于具有良好的企業經營理念和戰略發展規劃的企業,有著完整的公司治理結構和風險控制機制的企業,不容易產生稅務風險;具備良好的企業倫理道德和經營業績的企業也可能不會出現不良的稅務行為〔11〕,企業風險較小。反之,則風險較大。在實踐中,我們可以采用企業診斷方式對風險進行評估〔12〕,識別方法有:流程測試、對比分析法等。

          2.稅務風險外部識別

          稅務風險產生的外部因素主要是環境因素,如國家經濟形勢和產業政策、市場環境、股東的實力以及持有企業股權的動因等。一般地,外部因素的變化可能會導致經營者對繼續經營信心的變化,或者是企業經營者因其他某種目的而轉讓股權,從而可能會導致稅務風險。從風險識別上,我們可以從目標企業轉讓股權的動因、企業股權的變動情況、股東經濟狀況、目前納稅狀態、有無受到處罰等進行外部識別。重點在于:目標企業持有水電資源的目的、交易的原因,從而判斷目標企業對待涉稅事項的主觀態度,即是否會通過交易實現稅務風險的轉移。識別方法主要有:盡職調查法、預警控制〔13〕等。

          二、水電并購中稅務風險的識別與控制

          稅務風險管控就是要通過一定的手段和程序將目標企業的稅務風險進行識別、計量和處置,以求將未來的損失降到最小程度。按照稅務風險識別理論,我們可以采用盡職調查方式,判斷目標企業轉讓企業的目的和影響因素,通過流程測試來審查目標企業的稅務風險控制程序,通過模糊評價體系來判別目標企業出現稅務風險的概率和風險點〔14〕,為我們在交易中管控稅務風險打下了基礎。在交易實踐中,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實施風險控制。

          1.通過稅務盡職調查,識別稅務風險

          主要從目標企業的性質、投資方背景、持有目標企業的目的、產權交易狀況、納稅狀態以及企業是否受到稅務機關的處罰等,判斷稅務風險的概率和可能性。

          2.對目標企業進行稅務清算

          通過聘請中介機構或其他專業人員對目標企業并購日的稅務狀況進行清算。目的是全面了解目標企業稅務狀況和風險大小,對存在爭議部分進行風險列示。

          3.與稅務部門進行溝通

          稅務問題不但政策性強且違法代價巨大。隨著交易的完成稅務風險將隨即轉入新企業,在交易中與當地稅務管理部門溝通是必不可少的步驟。主要目的是掌握當地稅務管理部門對目標企業納稅管理的認可程度,并購后對于目標企業的稅務問題的補救措施和可能性進行判斷。

          4.將稅務問題納入談判框架

          在全面掌握目標企業的稅務狀況且清算完畢后,可以將目標企業涉稅事項以及由此而導致的風險納入并購談判,并將談判結果納入合同風險規避條款,從而減少并購方因接受目標企業而可能承擔的稅務損失。

          三、案例分析

          目標企業為一家民營水電企業,至并購日已從事流域水電開發8年時間,擁有水電開發容量40萬千瓦,其中在建電站2個,前期項目一個,未開發資源點3個。該項目的并購方為一國有企業,擁有強大的經濟實力。并購方按照國家規定的相關程序履行了項目立項、法律盡職調查、財務審計、資產評估等程序并在上級批復后最終完成了收購工作。本項目最大的亮點是實施了目前大多數企業都沒有采用的稅務清查程序,將涉稅事項引入談判,最終從交易價款中成功扣除涉稅款項1000萬元,大大降低了稅務風險。

          1.對目標企業涉稅風險的評估

          為綜合評估項目公司稅務風險,并購中并購方實施了稅務盡職調查程序。通過調查發現,該民營企業持有目標電站的目的是擬通過股權轉讓來獲得增值收益,存在稅務風險的主觀誘因。目標企業法人治理結構不健全,沒有良好的風險控制體系,財務部門配置不完善,沒有專門的稅務管理人員,客觀上存在較大的稅務風險。按照風險管控程序,經專家評議結果,該企業存在較大稅務風險,需要對其進行專項稅務清算。因而在并購過程中,并購方啟動稅務清查程序,引入了稅務中介機構對目標企業進行稅務清查。

          2.稅務風險清查狀況

          稅務師事務所介入后,主要做了幾方面工作:一是全面列示目標公司應納稅稅種,并按照稅法要求進行了清算;二是列示全部爭議稅務事項;三是列示所有稅務風險并對風險影響數進行了計算。經過稅務風險清算,目標企業的風險主要表現在:稅種不全、納稅不足額和不及時、票據不規范、稅務支撐文件缺失等四個方面。

          (1)稅種不全的風險。按照稅法的相關規定,企業的一切經濟活動均應該按照稅法的規定進行稅務申報和納稅。目標企業屬于民營企業,且財務機構不健全,人員素質和水平不高,對于經濟業務中涉稅項目基本上沒有進行核算,再加上目標企業本身的避稅心理,導致納稅稅種不全的情況。比如:用于抵付設計費的車輛沒有按照視同銷售的原則進行增值稅及有關附加稅的計提和繳納;目標企業投資理財獲得的收益沒有按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務核算;印花稅、契稅未計提和繳納等。納稅稅種不全或者財務上沒有對涉稅業務進行核算,一方面影響目標企業應承擔的債務金額,另一方可能因沒有及時繳納稅款造成滯納金或者處罰。

          (2)納稅不足額和不及時的稅務風險。從稅務調查報告看,涉及目標企業納稅不足額的主要有個人所得稅、耕地占用稅等。根據《稅收征管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耕地占用稅平均稅額和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的通知》之規定,目標企業存在補交納稅金、罰款等風險。

          (3)票據不規范的稅務風險。票據不規范是目前水電收購中面臨的主要問題,假發票、鴛鴦票、白條、發票內容與經濟業務不一致等常見。主要原因是:一方面原業主單位對發票管理不重視,導致發票的取得不規范。另一方面水電企業一般處于山區,當地經濟落實,很多單位無法出具規范發票。特別是在移民安置、村民農作物補償等方面票據更是五花八門,金額巨大。從稅法的角度,這些票據都不能作為入賬和抵稅的依據,將直接引發未來的稅務風險。

          (4)稅務文件缺失的風險。水電基建企業由于沒有利潤形成,不會涉及企業所得稅問題,從而忽視了基建期間交易行為和交易支撐文件對未來所得稅的影響:一是可抵扣材料、設備費用沒有按要求獲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并進行認證,從而在經營期失去抵扣收益。二是無合同交易,直接采用現金結算,不但違背現金結算管理規定,同時也帶來稅務風險。三是目標企業為了達成轉讓交易,在處置非電力業務時,隨意簽訂合同,在會計處理上虛增成本直接沖抵利潤,并據此計算交易所得稅,缺乏足夠的文件證明交易價格的公平性。從稅務角度看,交易價格的高低將直接影響應納所得稅額的多少,沒有備案或不被認可的交易可能加大了稅收付出的風險。

          3.涉稅問題的解決方案

          (1)理清目標企業稅務情況。要規避稅務風險必先理清目標企業涉稅業務,做好稅務清查是整個并購工作的重要一環。稅務清理應根據水電企業的特點和企業實際經濟業務發生情況來確定清查方案。一是要弄清企業有哪些稅種,各種稅負的比例;二是找納稅的合法依據,為涉稅業務談判做準備;三是要找出各種稅費的實際繳納情況和應該繳納的金額;四是要找出影響稅費的原因及其影響;五是對清理的結果進行分類整理,并根據影響程度進行判斷,為下一步處理稅務問題提供依據。該項工作可以由并購方自行完成,也可以通過聘請中介機構完成。從并購的公平、公正,專業、權威性的角度,一般由并購雙方共同聘請中介機構完成,以避免在下一步處理中引發異議。

          (2)將稅務問題納入談判。談判主要解決兩個問題:一是通過談判解決現實稅負問題,通過前面的清查、分類整理后形成了現實繳付金額,在交易價款中予以扣除,或者由轉讓方補償給目標企業。二是通過談判分擔稅務風險,如因為涉稅文件和證據不齊備,沒有及時進行稅務申報或繳納而可能導致的滯納金、罰款等要通過談判進行分擔,并盡量減少并購風險。本案例提出了兩種思路,一是通過稅務機關直接對目標公司進行稅務清算,然后根據稅務部門出具的清算報告進行稅務清繳,從而一次性解決稅務問題。二是利用中介機構報告,雙方對涉稅問題進行友好談判,從而化解并購方風險。案例企業采用了第二種方式,雖然談判異常艱苦,但最終達成了從交易款中扣減1000萬元的良好成果。

          (3)運用法律條款來規避稅務風險。并購工作是一個復雜系統工程,很多“隱蔽工程”不是一下就能全部揭示出來,法律條款將為并購方規避風險提供最好的保證。在合同的簽訂中對于稅務風險問題要進行專門的約定,必要時可以采用預留保證金的方式,為收購中存在的稅務風險提供足夠的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