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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章建筑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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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章建筑條例

          違章建筑條例范文第1篇

          【關鍵詞】違法違章建筑;探討

          一、什么是違法違章建筑

          在我們國家,現行法律條文中并未對違法違規建筑進行明確的定義,政府部門制定了一部分的規章來界定違法違章建筑,也僅僅是為了加強自己的行政執行力度,從而達到對違法違規建筑的處理。先前有很多理論學者和實務工作者對違法違章建筑進行了多種釋義,我們認為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第一、違反《城鄉規劃法》、《土地管理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1]。第二、沒有依法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采用欺騙手段騙取批準手續的[2]。第三、由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確認違法違章的[3]。由此我們提出違法違章建筑的定義:違法建筑是指違反《城鄉規劃法》、《土地管理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未經規劃土地主管部門批準依法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采用欺騙手段騙取批準手續的,經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確認的建筑物和其他工作物。

          二、違法違章建筑的成因

          第一法律方面的原因。法律制度不健全。在我們國家,沒有一整套完整的法律或制度對自建、改建、擴建建筑進行規范,而民眾對擁有建筑的愿望就引發了種種的違法違章行為;而且在我們國家,兩種土地所有制并存,這也是違法違章建筑產生的主要原因。農村集體所有制所占的大比例決定了農村集體組織在以往城市建設中的占主導地位,隨經濟的發展,為了追求高利潤高效益,往往集體組織會避開政府搞一下建設[4];同時建設法律法規方面的宣傳不是很到位,致使民眾很多情況下不知道是在違法違章,依據原始的老思想就修建了大量的違法違章建筑。

          第二社會方面的原因。包括人口原因和經濟原因。中國人口眾多,而且人口發展很不平衡,東部城市和農村人口發展迅速,現有的建筑遠不能滿足人口的發展,違法違章建筑應勢而生并迅猛發展;另一方面,人口密集區的發展需要大量的外來勞動力支撐,而這些勞動力沒有辦法支付高昂的房價或租金,只能選擇低租金的違法違章建筑進行居住,在勞動力數量的多少直接推動城市發展的今天,當地的領導者為了自身城市的發展,不得不對違法違章建筑采取比較緩和的態度。

          三、我國現行法律對違法違章建筑的規定

          第一1997年的通過的《建筑法》第7條規定,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第64條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對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處以罰款。第70條規定,涉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2007年通過的《城鄉規劃法》第40條規定,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的,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向相關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第64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第65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三2004年修正的《土地管理法》第64條規定,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筑物、建筑物,不得重建、擴建。第76條規定,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第77條規定,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四2007年通過的《物權法》第9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30條規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

          第五國務院2001年6月頒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22條規定,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拆遷違法違規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六建設部于2001年8月修正的《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就規定,登記機關對屬于違章建筑的不予登記。

          第七,各地方為了規范建筑物,在國家法律法規的框架下,結合本地實際制定了一部分相關的管理條例。如2004年7月山東省頒布的《山東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法律責任條款中就對各種違章建筑的處罰做了一些規定。

          四、現行法律制度和實踐存在的問題

          違章建筑條例范文第2篇

          一、指導思想

          以優化城鄉環境、構建文明為目標,按照城鄉聯動、以城帶鄉,全民參與、齊抓共管,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的原則,充分發揮規劃的引領作用,集中領導,集中精力,集中時間,在全縣范圍內開展集中整治違章建筑活動。改善、提高全縣城鄉人居環境。

          二、目標任務

          通過集中整治,清除違章建筑物,遏制違規建設行為,理順建設管理程序,規范建筑市場秩序。

          三、整治范圍及重點

          (一)整治范圍

          1、縣城規劃區。

          2、工業園區規劃區。

          3、各鄉(鎮)政府所在地及村莊規劃區。

          (二)工作重點

          1、清理未經規劃局、工業園區管委會、工信局和各鄉(鎮)政府批準的影響道路通行,影響市容街貌村容的違章建筑和構筑物。

          2、清理侵占綠地和強占道路紅線的違章建筑和構筑物。

          3、協助國土、交通等部門清理影響市容街景、鎮容村貌的未經相關部門批準的垃圾收購點、煤場。

          四、職責分工

          (一)縣城規劃內違章建筑物、構筑物,由規劃局負責,法院、工業園區管委會、國土局、公安局、街道辦、城關鎮政府、八里鎮政府配合進行整治。

          (二)工業園區內違章建筑物和構筑物由工業園區管委會負責,規劃局配合進行整治。

          (三)各鄉(鎮)政府所在地及村莊規劃區范圍內的違章建筑物。由各鄉(鎮)政府負責,規劃局配合進行整治。

          五、實施步驟

          全縣城鄉規劃區違章建筑集中整治活動分三個階段實施:

          (一)宣傳發動階段(2月24日—3月5日)

          廣泛宣傳《城鄉規劃法》、《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為集中整治提供強有力的輿論支持。

          (二)集中整治階段(3月5日—9月30日)

          1、清理清查。對城鄉規劃區內各類違章建筑物、構筑物拉網式清查并分類登記,提出初步整治措施。

          2、整治違章建筑。對確定的違章建筑物,采取教育引導、自行拆除、依法強拆相結合的辦法。凡需強拆的違章建筑物,要啟動依法拆除程序進行拆除。

          3、工業園區內的違章建筑物,由工業園區管委會負責,確定建筑物的合法性,確屬違章的建筑物,由工業園區管委會下發拆除通知書,規劃局配合進行強拆。

          4、各鄉(鎮)政府清查出的違章建筑物,由各鄉(鎮)政府負責,規劃局配合依法依規進行拆除。

          5、在強拆過程中出現無理取鬧,阻礙工作開展的,由司法部門依法從快、從嚴處理。

          (三)驗收鞏固階段(10月1日—10月31日)

          1、各責任單位在11月5日前將整治活動開展情況以書面形式報縣城鄉規劃區違章建筑整治活動領導小組。

          2、制定和落實長效管理機制。按照“標本兼治、預防為主”的原則,結合我縣實際,研究制定城鄉規劃管理辦法。健全長效管理措施,教育廣大群眾學習規劃,執行規劃。

          3、明確職責,靠實責任。縣城鄉規劃區違章建筑整治活動領導小組要明確職責,迅速在全縣范圍內掀起清理清查、集中整治的。

          違章建筑條例范文第3篇

          筆者以往的印象中,專家都是以一副學者之風、埋頭做學問、文質彬彬書生氣示人,但是徐偉院長卻給筆者一種風度翩翩、談笑風生而且又是“飽讀詩書”的感覺。這也讓筆者感受到:與智者交談,受益良多。

          “大咖”在人們的心中,往往都是會讓人感覺可望不可及,但是當筆者與徐偉院長面對面交談的過程中,仿佛是在聽他在給筆者傳道授業。奈何時光飛逝,總是感覺和智者的交流太少太少。

          綠色建筑是國際發展趨勢

          當筆者和徐偉院長在聊到綠色建筑在中國的發展現狀時,他向筆者道來:“首先,我們要界定綠色建筑的范疇——在建筑的全壽命期內,節能、節地、節水、節材和環境保護(簡稱“四節一環保”),包括室內環境和室外環境的營造。綠色建筑發展是國際發展趨勢,在當前的中國市場來說又特別的急需。經過30年的高速發展之后,我們發現過去的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的代價非常之大。中國未來要走可持續發展的話,選擇綠色建筑發展是必然趨勢。”

          綠色建筑的終極目標是近零能耗建筑,而近零能耗建筑的特征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第一,集中體現現有技術先進性和產業發展水平的建筑節能技術集成;第二,適度提高現有室內環境舒適度;第三,能耗比現行居住建筑節能標準節能80%以上,比現行公共建筑節能標準節85%以上;第四,不再需要傳統的集中供熱。

          建筑的建設和使用過程會產生能源消耗以及對環境產生影響。因此,傳統的高消耗發展模式必然要向高效的環保型發展模式轉變,綠色建筑的發展是實現這種轉變的必由之路,也符合現今世界建筑行業發展的潮流。可以說,綠色建筑給我們帶來生活品質的提高、環境的保護、能源的節約,總結為一句話,就是帶來了建筑的可持續發展以及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中西方差距慢慢縮小

          1978年的之后,中國推行了改革開放政策,中國開始了與世界大多數國家的文化交流學習。在談到中國的綠色建筑節能發展過程與西方發達國家的差距之時,徐偉院長表示:“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中國的綠色建筑發展起步晚了10—15年左右,但是在最近的5年里,中國的綠色建筑發展速度非常之快。在國務院出臺了《綠色建筑行動方案》之后,包括從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在落實行動方案中,都出臺了舉措,所以說綠色建筑這幾年處于一個快速發展的時代。”

          但如果說和歐美先進的綠色建筑發展國家相比的話,在全社會范疇內,首先是我們國家人們的認識和意識方面有差距。對于行業內的專業人士而言,綠色建筑的認識和意識已經得到了普及、提高。但是在百姓參與綠色發展綠色建筑等方面,應該說還有相當大的距離。其次,從產業角度來講,特別像歐美國家,比如說美國這樣綠色建筑比較先進、比較早的國家,我們產品的性能和質量還有差距。在綠色建筑的發展過程中,我們的設計行業,也還是有一定差距。

          總體來講,我們大多數綠色建筑設計,包括實施方面都還處于一種不完全的自覺行為,有一定的政府導向,或者以一種特殊的需求為主。那我們在綠色建筑的建造、運行方面來說,這個距離就更大了一些,這和我們當前建筑粗放式的發展模式是分不開的。綠色建筑除了“四節一環保”以外,在施工方面講究綠色化施工。施工過程也要強調節能、廢物利用,或者對環境保護來講,差距仍然很大。平時我們從周邊看到的一些在建的項目中,這些都是很有體會。

          綠色建筑就是要求我們在生產建設全過程中做減法。樹立正確的觀念,竭力避免浪費,同時注意投資分配的合理性,將投資轉到提高建筑節能品質和節約資源的技術上,使得建筑工程總造價增量較少,甚至不增加的情況下實現綠色建筑理念。在建筑全壽命周期的時間里持續保持低能耗,從策劃、選址、規劃、設計、施工、維護運營,一直到拆除的全過程中都應該貫徹綠色建筑的低能耗理念。建筑設計在建設過程中一直都是最關鍵的環節,尤其是在目前的中國國情之下,建筑設計對綠色建筑能否順利推行至關重要。建筑師需要改變創作理念,利用現代科技手段反復推敲,讓建筑設計精細化。只有經過嚴謹的定性分析和科學的定量驗證,才能勾勒出合理的設計方案。

          目前來講,暖通空調的運行并不被人們所重視,包括人才、專業技術等,還有我們的調試技術以及財力方面的支持都不夠,差距就會拉開得更大一些。總體而言,國內綠色建筑發展很快,進步很大,但是差距還是有。

          建筑節能&暖通

          通常,人們的印象中建筑節能和暖通是兩碼事兒。但是兩者之間的關系,徐偉院長為筆者上了一堂課:綠色建筑講究“四節一環保”,而且節能在綠色建筑發展過程中是重要的一方面,占比也最高。在節能方面來說,供暖供冷又是它的主要組成部分,因此暖通空調關注綠色建筑發展是必然的。這個關系就像在綠色建筑“四節一環保”中,節能是它的主要方面,而節能很大一部分是體現在暖通空調上,因此可以說暖通空調和綠色建筑密不可分,而且是貢獻率非常高的一方面。國際上,一些大型跨國性暖通空調公司,無一例外對綠色建筑非常關注,大家有目共睹。

          從上游產業來講,首先是綠色建筑的需求,建筑的發展帶來新的產業,包括我們的設計、施工、運行等。實際上,機電、暖通空調的產品,是我們整個建筑產業發展中的基礎。所以說,暖通行業的節能性、性能、質量,包括對上游的建筑需求必須有更好的融合,或者獎勵。綠色建筑發展是我們當前發展的一種大趨勢,在這個趨勢下,應從建筑的解決方案、能源的解決方案、可持續發展的解決方案上多做文章。作為設備供應商來講,要有這種視野和眼光,如何去響應,如何去提升自己的產品,來滿足它的需求。

          從當前角度來講,當下正是中國的轉型關鍵時期,不管是結構轉型、社會轉型還是產業轉型,中國的制造業和產品,都要去適應這種轉型時期帶來的變化及影響。

          違章建筑條例范文第4篇

          市政府同意廣州地區清理非法占地與違章建筑領導小組擬定的《關于處理一九八二年以前的非法占地和違章建筑的若干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關于處理一九八二年以前非法占地和違章建筑的若干規定

          全文

          廣州市清查登記非法占地和違章建筑工作基本完成,發現情況十分嚴重。為加強城市建設管理,制止亂占土地、違章私建等不法行為,現根據國務院和省、市政府有關城市建設管理條例、規定的精神,對清查出來的非法占地和違章建筑,采取不同情況分別對待的原則,特作如下處理規定:

          第一條 占用公共設施、菜地和國家建設重點地段的處理

          不論任何單位(個人)在任何時候,非法占用道路、人行道、內街、占壓管線、濠涌、渠箱及維護地帶,影響市容衛生、交通、消防安全和妨礙市政建設的;占用蔬菜保護區、風景游覽區、園林、綠化地的;占用文物古跡及其保護范圍的;占用教育用地和國家近期建設的重點地段的,所有違章建筑均要限期拆除,清場退出,場地交回原管理部門接管。造成損失的,由違章單位負責賠償。

          需改道改線的個別地段,經市規劃和有關管理部門同意,除辦理用地手續外,改道改線的費用由違章單位負責。

          凡逾期不拆除的違章建筑物,市清理非法占地與違章建筑辦公室(下簡稱“清理辦”),將會同有關管理部門予以沒收處理。

          第二條 在第一條規定范圍以外地段的非法占地,分別三個時期,以市“清理辦”為主,會同區“清理辦”按下列各點規定處理。

          (一)一九六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的非法占地。

          不論國家、集體單位或個人,能按時如實登記,經審核后,除對其浪費或尚未使用的土地予以收回外,一般不作追究;但國家建設征用時,必須無償退出。對情節惡劣者以及占地多的單位(個人)要給予處罰。其中,屬于單位的,到市規劃部門申報補辦用地手續;屬于居民的,由所在區“清理辦”出具證明,到市房管部門申報辦理房屋登記手續。

          (二)一九六七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八0年九月三十日(即穗革發〔1980〕130號《關于制止出租、買賣土地的通知》以前)期間的非法占地。

          1、尚未平土和使用的,占地單位(個人)在接到通知后一個月內清場退出,將土地交回原使用單位。

          2、已使用并確實需要用地的,由占地單位按用地程序向市規劃部門申報,經批準后正式辦理征用;如該地段與城市規劃有矛盾,則需另行選址報批,新址確定后,原非法占用土地要限期無償遷出。

          3、擅自更改征地紅線范圍,或改變土地使用性質,或相互調換土地的,均應申請補辦用地手續。如不增加原批準用地面積的,不予罰款;如增加原用地面積的,按所增加面積處以罰款。根據城市規劃需重新調整用地的,原占地單位應服從城市規劃部門的安排。

          4、原屬人民公社(區)和生產大隊(鄉)體制的文教、衛生、科研、水電、商業和工副業等單位,使用土地超過五年,后因體制改變為區或市屬單位管轄的,可同意補辦用地手續,不予罰款。與城市規劃有矛盾的要進行調整。

          5、經審查同意補辦用地(含臨時用地)手續的,按市規劃部門核準的用地面積,一次過每平方米處以五至十元的罰款。

          (三)一九八0年十月一日以后的非法占地:

          1、原則上按(二)項各點辦理,罰款加一至三倍。

          2、生產隊、大隊占用耕地建房(倉庫、車間、住宅)出租的,可按本規定第三條第(一)項處理;如出租單位要收回房子自用(不得另行出租),可在一九八三年底以前與承租單位商定后,報市規劃部門核準執行。

          3、在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一日以后,非法占用近郊六個公社及黃埔區范圍內菜(耕)地的,在補辦用地手續時,追收菜地建設費每畝二萬元。

          (四)其他方面的處理:

          1、施工用的臨時場地,在工程竣工后,或批準臨時用地期限已滿的,均應清場退出,拒不清退的,應沒收其工具、材料及建筑物,或處以每天每平方米一角的罰款,直至清退為止。

          2、市規劃部門不同意補辦用地手續的非法占地,應自行撤離。如不按期撤離者,處以每天每平方米一角的罰款,直至撤離為止。

          3、市規劃部門收回征而未用的土地另行分配給別單位使用時,新用地單位應給原征地單位以合理的經濟補償。

          第三條 對出租、買賣土地的處理

          租賃、買賣或變相租賃、買賣土地的,其所占土地和違章建筑,一律凍結。然后,以市“清理辦”為主,會同區“清理辦”分別逐項審查處理。

          (一)租賃和變相租賃土地的,從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起,停止向出租單位交納租金,原租用單位可暫按原占用耕地的年平均產值(以國家牌價計算)補償給生產隊或大隊。另由租賃雙方按所付額各罰款百分之二十繳交市“清理辦”。沒有收益的非耕地則不予補償損失,付款和罰款均按一年計算。經審查,同意補辦征地的,在征地補償費內扣回一九八三年一月以后已付給生產隊或大隊的補償費;不同意補辦征地手續限期撤出的,已付款項不再扣回。未經市“清理辦”作出處理決定前,任何單位和生產隊不得以任何借口收回土地,出租單位要服從征用。

          (二)買賣和變相買賣土地的,由市規劃部門作出處理,并對買賣雙方處以罰款。如已全部交款的,在處理時,不給買賣雙方以任何經濟補償,也不安排勞動力。如部份交款的,經市規劃部門審查同意補辦征地手續后,已交款項可作抵扣征地補償費,多除少補,也不安排勞動力。

          (三)收回買賣的土地,由市規劃部門撥給城市建設開發總公司使用,不給買方以任何補償。

          (四)以土地入股形式,參予企業、事業經營的,按本規定第二條第二項第二點處理,不予罰款。

          第四條 在第一條規定范圍以外地段違章建筑的處理

          (一)一九六七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七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即市革委會發出穗革通〔1977〕2號《關于加強城市建筑管理,制止違章私建的通告》以前)期間,國家、集體單位的違章建筑,按建筑報建審批權限,分別由市、區“清理辦”作如下處理:

          1、在已征地段或歷史用地范圍內,未經批準報建,或雖經批準,但不按建筑許可證核準事項施工,擅自擴大建筑面積,移動建筑位置者,均屬違章建筑。上列違章建筑面積,處以每平方米五至十元罰款,允許保留使用。

          2、非法占地違章私建的簡易建筑和臨時設施,都要拆除;永外性或半永久性建筑,如不妨礙城市規劃的,按違章建筑面積處以每平方米十至二十元的罰款。在補辦用地手續后,允許暫時保留使用,違章單位應具結在城市建設時無償拆除。

          3、影響市容觀瞻,污染環境,妨礙交通、消防安全,不符合城市規劃布局的,應限期拆除或改建或改變使用性質。

          4、經批準的臨時建筑,使用期滿時應自行無償拆除,清場退出,逾期不拆退者,按違章建筑論處。

          (二)一九七八年一月一日以后,國家、集體單位的違章建筑,能按時如實登記的,按本條第一項規定處理,罰款加一至三倍。

          (三)居民的違章建筑,由區“清理辦”會同街道辦事處、派出所、居委會,按下列各點處理:

          1、一九六七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七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的違章建筑,凡能按時如實登記,又沒產權糾紛的,按常住戶口計(獨生子女算兩人),違章建筑人均面積不超過十平方米的,不予罰款。超過上述面積的,超出的部份以每平方米三至五元罰款。

          2、一九七八年一月一日以后的,按違章面積處以每平方米三到五元罰款,另對超過上述第一點規定面積的部份加倍罰款,可給予登記備案,保留使用。

          3、占用公地、耕地或買地建房者,根據不同情節處以拆除、沒收或加倍罰款處理。有產權糾紛的,由房管局裁決處理。

          4、利用公房搞違章加建、擴建的,應先征得房管部門意見,如不影響房屋安全者,罰款后收歸公房。如屬一九七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違章建筑的,按其建筑造價(單據為憑),從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起抵扣房租。如屬一九七八年一月一日以后的,則從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起,按違章建筑面積按月交租。

          5、利用私房搞違章建筑,在保護業主合法權益下,根據實際情況,由違章人與業主協商,由區城建會同房管部門審定或裁決處理。

          第五條 對負有直接責任人員和當事人的處理

          對負有直接責任人員,或單位主管和當事人,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處以三十元至本人六個月收入的罰款,必要時可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1、不聽從勸止,強行施工搶建的;或經罰款處理后,一再重犯的。

          2、在清查登記期間,繼續非法占地違章私建的;或隱瞞不報,煽動群眾對抗清查處理工作的。

          3、用非法占地或違章建筑物轉手倒賣圖利的。

          4、因非法占地或違章私建使國家財產遭受嚴重損失的。

          5、干部帶頭侵占耕地、園林綠地、風景區土地建房,在群眾中引起惡劣影響的。

          6、策劃侵占耕地、園林綠地、風景區土地搞違章建筑,砍伐樹木,破壞綠化,破壞歷史文物和市政設施的;或有行賄受賄,敲詐勒索行為的。

          第六條 有關幾個方面的處理

          1?占用河道、岸線的違章建筑,由港務監督參照本規定和港章,并會同市“清理辦”作出限期處理。

          2?個體攤擋占用道路、人行道違章建筑,由市或區公安局會同城建、市政部門,按《廣州市市容衛生管理辦法》和有關規定處理。

          3?部隊的非法占地和違章建筑,先由政治部群眾工作部按本規定提出處理意見,報市“清理辦”審定后執行。

          4?社地企業和社員的非法占地及違章建筑,由郊區、黃埔區“清理辦”根據省人民政府粵府〔1981〕95號《貫徹國務院<關于制止農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緊急通知》規定執行。

          5?抗拒、瞞報或逾期不報的,除按第五條有關規定處罰外,另由市、區、港監“清理辦”分別情況,該罰款的加重罰款,該拆除的拆除,該沒收的沒收,不補辦用地和產權登記手續。國家建設征用時不予補償。

          6?非法占地,違章建筑的處理決定,要通知違章單位(個人),必要時可通知其上級機關(包括租賃買賣土地的雙方負責施工單位或違章人所在單位)協助監督其執行。拒不執行處理決定的,市、區城建部門和港監應停止違章單位(個人)的一切用地報建業務,建設銀行不予支付基建開支,水電部門停止供應水、電,公安部門不給予辦理入戶手續,直至處理結案為止。

          7?被限期拆除違章建筑的單位,要負責原有住戶安置和物資處理;如拆除居民的整幢違章建筑,由被拆戶所在單位給予優先安排住房。經濟制裁由市、區、港監“清理辦”決定并限期執行;當事人不服的,可在接通知后一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訴;期滿不申訴,又不履行的,由市、區城建部門、港監提請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程序,強制執行。

          違章建筑條例范文第5篇

          一、對房屋租賃合同效力認定問題

          出租人和承租人訂立房屋租賃合同,雙方就租賃的房屋、租金、期限、違約責任等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后,合同視為成立。房屋租賃合同有無效力,根據有關法律和地方性行政法規的規定,筆者認為對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主要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審查:

          (一)審查合同的主體是否適格。即出租人與承租人是否具備有效民事行為的構成要件。如是否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等。

          (二)審查租賃的標的物是否為法律法規禁止出租。但只要法律法規沒有禁止出租的房屋,都應是可以出租的。廣東省人大常委會1994年通過的《廣東省城鎮房屋租賃條例》第六條規定,不得出租的房屋有:1、未取得產權或者經營管理權的;2、產權有爭議或者產權受到限制的;3、不可分割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4、屬于違章建筑的;5、不符合安全標準的;6、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7、法律、法規禁止的。

          而建設部1995年以第42號令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四)權屬有爭議的;(五)屬于違法建筑的;(六)不符合安全標準的;(七)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八)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九)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對于廣東法院來說,上述兩個法規都應適用。兩者規定基本相同。但筆者認為,兩個法規都存在值得研究的地方。一個是房屋租賃權源的問題。《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和《廣東省城鎮房屋租賃條例》都認為房屋租賃的權源只能是所有權。而無論是法理分析,還是具體考察國外關于租賃的立法及審判實踐,都會得出房屋租賃的權源來自合法占有的結論。房屋租賃的權源問題也恰是長期困擾審判人員的根本問題。也正是這個問題使得許多房屋糾紛案件難以作出合乎邏輯和合乎實際情況的判決。比如按揭房出租,因沒有完全取得產權,是否就認為出租行為無效呢?還如大量存在的“二房東”現象,是否“二房東”與他人簽訂的租賃合同都無效呢?顯然,這些出租行為認為無效,極不利于經濟的發展,也會導致房屋資源的閑置和浪費。這與社會主義立法的目的和法律應適應事物發展規律的原則是相左的。從物權的角度來分析,所有權人出讓占有權是很常見的,合法占有權人在所有權人允許的范圍內享受收益權,理應恰當,否則光“占有”有何經濟價值呢?房屋的合法占有人出租房屋正是這種情況。物權的另一種形式,即他物權人實際上就是物的實際占有者,同時其又享有所有權人的諸如出租等的許多權利。如國有企業的承包經營權,難道說國有企業因為沒有對財產的所有權就不能把財產拿來出租嗎?顯然這是否定的,大量的企業出租商鋪,出租廠房,比比皆是,如果都認定為是非法的,那么立法者在自我否定。另外從合同的角度來分析,租賃合同反映的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關系(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條)”。出租人作為合同的一方,并非以所有權人為限,因為租賃關系體現的是占有的轉移:一方讓渡其占有獲得租金利益,另一方則通過支付租金取得占有以使用收益。單就租賃的法律關系而言,各方均不與標的物的所有權發生直接必然的聯系,具有房屋所有權的出租人與通過其他方式合法獲得占有權的出租人之間并無不同,只是他們占有權的取得方式不同而已。據筆者所知,沒有一國的立法和我國當前立法一樣將出租人直接表述為所有權人。從理論上講,合法占有即獲得標的物的出租權。至于轉租須經原出租人同意,只是租賃合同的特殊要求,且原出租人并不能被認為就是所有權人。綜上所述,把所有權作為房屋租賃的權源是不恰當的,而應以合法占有權作為權源。如此一來,許多棘手的案件也就迎刃而解了。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和《廣東省城鎮房屋租賃條例》中存在的另一個問題是對權屬受到諸如“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等形式限制的房屋,在一定條件下的租賃是否允許。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的情形一般是因為權屬有爭議訴之法院,法院依申請人申請采取了訴訟保全,或者房屋涉及到違法違紀被查封,或者是房屋本身有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情況被查封。后兩種情況被查封,因為關系到房屋本身問題,肯定是不能進行租賃的。但前一種情況在一定條件下,筆者認為應允許房屋租賃。從理論上說,《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和《廣東省城鎮房屋租賃條例》的規定是建立在房屋租賃權源來自于所有權的基礎之上,所以所有權不清晰當然認為不能租賃。依合法占有權源理論,即使權屬有爭議,在法院沒有最后裁決之前,合法占有人仍應有權出租的。如果一方堅持不能讓合法占有方出租,則應提供擔保,以保證法院裁決房屋歸屬合法占有方后,合法占有方的合理租金損失可以收回。如果法院裁決房屋歸非合法占有方所有,則房屋在訴訟期間取的租金歸還給最終所有者。如果同時存在“二房東”的情況,則依照所有權人與“二房東”的約定分配租金。從審判實際中看,法院查封有權屬糾紛的房屋后,在法院的監督和辦理一定手續情況下,采取“活查封”手段,使房屋不置于閑置,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這樣做最終還是有利于房屋所有權人的,也利于充分發揮現有社會財富資源的最大作用。不過需強調的是,這種情況下的租賃一定要辦理一定的擔保手續,并在法院的監督下進行。

          (三)審查是否進行過登記備案。1994年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和《廣東省城鎮房屋租賃條例》,都規定了租賃各方應向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義務。《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還規定登記備案后有關機關頒發的《房屋租賃證》是租賃行為合法有效的憑證。簡言之,非經登記備案,未取得《房屋租賃證》的租賃合同是無效的。分析作此立法的目的,應是規范房屋租賃市場和確保國家稅收之策。有人認為,房屋租賃登記制度沒有存在的必要了,經濟的發展和交易日益頻繁,一切交易手續應越簡便越好,登記制度會制約交易的進行。此論回避了房屋的特殊性,房屋作為不動產有其自身的特征,與一般流通物不同,房屋交易應有權屬登記備案,房屋租賃作為房屋所有權中占有權及使用權出讓,當然也應予以登記備案。還有人認為,現行合同法在規范租賃合同內容及出租人義務時,并未出現關于提供出租權證書以辦理租賃登記手續的規定。鑒于低位階法律所負荷的價值不得與高位階法律所負荷的價值相抵觸,以及新法吸收舊法的原則,房屋租賃可以不進行登記備案。這種說法似乎有道理,但分析一下也站不住腳。合同法關于租賃的規定僅是范指而已,包括房屋,也包括其他財產的租賃。但房屋的租賃,作為一種特殊財產有特別法規來規定,并不違背法理。特殊法效力大于一般法效力,因而合同法與房屋租賃專門法規同時調整房屋租賃法律關系時,優先適用房屋租賃專門法規。實際上,合同法無對租賃要辦理租賃登記手續的規定,并沒有否定有要求辦理租賃登記手續的必要性,也不存立法價值的抵觸問題。所以,筆者認為,沒有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是不受法律保護的,租賃合同是無效的。

          (四)審查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是否合法。在審判實踐中許多房屋租賃合同約定逾期支付租金、水電費等的滯納金按每日3%計,因其滯納金過高,導致滯納金的約定無效。有人認為:只要出租房屋不存在法律、法規所禁止出租的情形,承租人應當參考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租金等款項的違約金。此外,還要審查房屋出租是否用來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若是,則在出租人明知情況下,租賃合同無效。

          二、承租人對房屋進行的裝修,在租賃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被解除后如何處理

          (一)對承租人裝修物價值的認定。承租人一般是在租賃房屋期內根據租賃合同的用途對房屋進行裝修的,在房屋租賃合同中,一般均規定,裝飾物在房屋租賃合同期滿歸出租人無償收回。但在合同履行期間,往往因為合同無效或者當事人約定出租人提前收回裝修物,這就存在對裝飾物現價值的確認問題。筆者認為,首先應由租賃雙方對裝修物進行協調,這樣既解決了問題,同時也節省減少損失;如果協商不成,則由法院委托評估評估機構對裝修物的價值進行評估。一般評估是按照裝修物的正常使用年限計算折舊,房屋裝修物的使用年限應與租賃期限相符,故裝修物收回時的現價值應當按照租賃期限的計算標準的折舊。

          (二)對承租人裝修物的處理及補償。裝修物在法律上屬于添附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6條對添附物的規定是:非產權人在使用他人的財產上增添附屬物的,財產所有權人同意增添,并就財產返還時附屬物如何處理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沒有約定又協商不成的,能夠拆除的可以責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價歸財產所有人;造成財產所有人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這是對裝修物如何處理法律上作出的原則規定。由于我國的《民法通則》對添附物的處理沒有直接規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又過于籠統,所以在審判實踐中難以把握。筆者認為:對承租人裝修物的處理及補償主要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考慮:

          1、房屋租賃合同合法有效,因出租人違約導致租賃合同被解除,承租人對房屋進行裝修形成的裝修物,如果是征得出租人同意或者按合同約定的承租目的而合理添置的,對裝修物的處理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又協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會嚴重影響其價值的可以責令承租人自行拆回。不能拆除的可以對裝修物現價值進行評估,并歸出租人承頂;若出租人不同意裝修或和承租人并非按合同約定的承租目的裝修的,對裝修物的處理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又協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會影響其價值的可以責令承租人自行拆除,不能拆回的,進行評估,其裝修物的損失由出租人對承租人作適當的補償。如果是承租人的過錯造成房屋損壞的,由承租人負責修復或賠償。

          2、房屋租賃合同合法有效,因承租人違約導致租賃合同被解除,承租人對房屋進行裝修及形成的裝修物,若是征得出租人同意或者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目的而合理添置的,對裝飾物的處理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又協商不成,拆除后并不會嚴重影響其價值的可以責令承租人自行拆回,不能拆回的,可對裝修物進行評估,其裝修物損失由出租人對承租人作適當的補償。若出租人不同意裝修或承租人并非按合同約定的承租目的裝修的,對裝飾物的處理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的又協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會嚴重影響其價值的可以責令承租人自行拆回,不能拆回的,其裝修物無償歸出租人所有,因承租人有過錯造成房屋損壞的,由承租人負責修復或賠償。

          3、房屋租賃合同合法有效,因雙方違約導致租賃合同被解除的,承租人對房屋進行裝修形成的裝修物,若是征得出租人同意或按合同約定的承租目的而合理添置的,對裝飾物的處理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又協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會嚴重影響其價值的可以責令承租人自行拆回,不能拆回的,可對裝修物的現價值進行評估,其裝修物的損失根據雙方違約責任的大小來分擔。若是未征得出租人同意或并非按合同約定的承租目的裝修的,對裝飾物的處理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又協商不成,拆除后并不會嚴重影響其價值的可以責令承租人自行拆回,不能拆回的,裝修無償歸出租人所有。

          三、違章建筑的租賃合同糾紛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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