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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民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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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民自治范文第1篇

          今天的會議有兩個主要任務,既是社會秩序整治動員大會,又是計劃生育村民自治動員大會。剛才,王紅兵主席已就開展社會秩序整治工作進行了動員、部署,下面,我根據鄉黨政聯席會議的安排,就推進計劃生育村民自治工作講三個方面的意見。

          一、提高認識,強力推進計劃生育村民自治

          20*年是市政府計劃生育村民自治三年發展綱要實施的第二年,也是極為關鍵的一年。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統一安排部署,今年我鄉*個行政村將全面推行計劃生育村民自治,為此,鄉黨委、政府出臺并印發了《xx鄉計劃生育村民自治實施方案》,明確了20*年村民自治工作的目標、標準、措施和步驟,很具體,很有操作性,希望各村、各有關單位結合實際情況,從以下幾個方面認真抓好落實:

          一是思想認識要到位。從大環境看,充分尊重群眾在計劃生育中的主人地位,密切聯系群眾,一切依靠群眾,堅持以人為本,推行計劃生育村民自治,保障群眾計劃生育的權利,引導群眾自覺履行計劃生育的義務,是黨的群眾路線在計生工作中的具體運用,是代表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具體體現,也是黨的《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國家《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具體要求。從我鄉的實際情況看,計生工作開展難度越來越大了,難就難在群眾點擊查看本資料原創網站更多文章的生育愿望與國家政策法規的要求還有較大的差距,難在我們既要穩定低生育水平,又要堅持依法行政,不斷規范行政行為,因此,必須通過工作機制的創新來實現工作的突破,那就是依靠村級切實承擔起計劃生育工作的責任,變群眾被動的計劃生育為自覺自愿的行為。特別是村級規模擴大了,人口增多了,一個村專干要管二、三千人,甚至是四、五千人,管理難以到位,必須依靠支村兩委,健全工作網絡,充分發動群眾,引導群眾進行自我管理。正因為如此,鄉黨委、政府對村民自治工作十分重視。在年后召開的全鄉經濟工作會議和人大會議上,黨委、政府就將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列為今年的四大重點工作之一,明確了提出了要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上取得新的突破,要重點抓好三個結合:一是抓落實領導責任制與推行計劃生育村民自治相結合;二是抓優質服務與執法到位相結合;三是抓日常基礎工作與集中整治相結合。因此,各村各單位一定要把思想統一到鄉黨委、政府的決策上來,真正重視并切實推進計劃生育村民自治工作。

          二是保障措施要到位。首先,要加強組織領導,各村要把推行計劃生育村民自治作為重要的工作內容列入議事日程,要由村支部書記負總責,專題調查研究,拿出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鄉黨委、政府將把開展計劃生育村民自治納入到村級的年度目標管理,進行認真的考核評估;其次,要組織專門力量,確保每村派駐兩名鄉干部,集中三個月的時間,專抓這項工作;再次,要保障經費投入,把村民自治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鄉財政按人均一元的標準撥付到村,同時,各村也要積極籌措經費,切實解決好村、組計生工作人員的待遇報酬。

          三是工作程序要到位。從三月份的啟動到九月份的驗收,有半年的時間,在這半年里,健全網絡、宣傳發動、制定章程、簽訂協議、日常管理、優質服務以及落實優惠政策、建立利益導向機制等多個工作環節都要按部就班地進行,每個環節相應的程序也必須到堂,尤其要重視并加強經常性的工作。今年我們將按照上級提出來的“五上門”和“十到戶”的工作要求,將計劃生育村民自治工作的內容具體化,切實把服務工作做好,各村也要按照《xx鄉計劃生育村民自治工作實施方案》,認真組織實施,扎實做好工作。

          四是目標實現要到位。在我鄉*個村全面開展計劃生育村民自治中,要把大山、山斗、觀閣、老桂*個村建設成為村民自治先進村,把黃崗沖村建設成為村民自治示范村。希望各村結合本村的實際,強化保障措施,如質如量地完成好各自的目標任務。同時,必須強調的是,開展計劃生育村民自治的最終目標是穩定低生育水平,這一點必須堅定不移,毫不動搖。

          二、強化舉措,持續開展春季集中整治活動

          目前,從掌握的情況看,我鄉的計生工作存在的問題比較突出,形勢非常嚴峻,任務十分艱巨,集中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統計數據嚴重失真。相當一部分村不正視工作中存在的不足,靠造假蒙混過關。一方面,計外出生瞞報、漏報現象非常突出;另一方面,查環孕檢到位率、措施落實及時率等方面的數據存在大量水分。

          2、流動人口管理滯后。流動人口管理是計生工作中的重點和難點,抓好了流動人口管理,就有效控制了計劃外出生。但大部分流動人口管理不到位,村、組工作人員對流動人口缺乏行之有效的監管,流動人口辦證、孕檢、合同率低,同時,流動人口管理制度不規點擊查看本資料原創網站更多文章范,報告單、手冊等應由村級填寫的資料基本上都由鄉計育辦包辦完成,流動人口管理合同流于形式,而且存在大量的無效合同和假合同。

          3、計外隱患明顯增多。孕前管理跟不上是導致計外隱患增多的主要原因。一是應上環人數增多。二是出生一個男孩且年齡在30歲左右的已婚婦女取環、取皮埋改用藥具人數增多。三是孕婦或計劃外生育的對象沒有納入臺帳管理,再生育孕婦及時上報率不高。

          4、陣地設施不夠規范。大部分村的宣傳、服務陣地基本上只有人口學校,有陣地的村也大多數達不到要求,宣傳、教育、服務的功能沒有得到充分發揮,相當一部分村級陣地的宣傳窗欄無內容,各類培訓活動沒有開展,甚至連一些要求到戶的宣傳資料也沒有下發。宣傳教育的氛圍不濃,既是計生工作措施、工作力度的弱化,也容易使群眾產生計劃生育放松了的認識。

          5、法律責任沒有到位。在追究違法生育者法律責任的過程中,沒有執行能力的無從處罰,有執行能力拒不繳納的難以處罰,只能依靠市法院強制執行。而法院也因精力有限難以全部落實到位。法律責任追究沒有到位,既助長了群眾超生不要緊、計劃生育放松了的認識,更刺激了一些群眾的生育愿望,形成了計外出生的惡性循環。

          由此可見,在我鄉計生工作面臨的諸多問題中,最突出的仍然是基礎工作不牢的問題,只要基礎抓牢了,統計質量提高了,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上實現新突破的目標才會有保證。而以強有力的手段開展計劃生育集中整治活動,仍然是夯實基礎行之有效的主要途徑。因此,鄉黨委、政府決定在全鄉范圍內開展春季集中活動。為了確保活動的效果,提4點要求:

          1、高度統一思想。本次集中活動由鄉計育辦統一制訂工作方案,集中機關干部,鄉黨政班子成員親自帶隊,分片包干,責任分解到人,任務完成情況與年度評先和工作獎金的發放掛鉤,獎優罰劣,獎勤罰懶。各

          村支兩委班子成員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與鄉黨委、政府保持高度一致,全力支持配合此次集中整治活動。

          2、迅速澄清底子。會后,各村各單位要迅速組織人員,深入村組摸排核實情況,通過對孕檢、流動人口辦證、節育措施落實等情況的了解,列出應排查的計劃外隱患、應處罰的計劃外出生、應落實避孕節育措施的對象清單,將這些工作任務分解給各個集中活動小組,分別予以落實。

          3、突出工作重點。本次集中活動的工作內容仍然是五項常規性的基礎工作,即查環孕檢、隱患排查、節育措施落實、流動人口辦證和法律責任到位。流動人口辦證和查環孕檢是進行孕前管理、發現工作隱患的手段,因此,在澄清底子后,工作重點應該放在三個方面:一是應落實節育措施的對象,要落實一孩以上環為主,二孩以結扎為主的長效措施;二是可能計劃外懷孕和已經計劃外懷孕的對象,要采取法律的、行政的、經濟的手段逐個落實,這次隱患排查做到位了,年度內計劃外出點擊查看本資料原創網站更多文章生的漏洞就堵住了;三是已違法生育的,必須從嚴追究法律責任,營造“違法必究、執法必嚴”的濃厚氛圍,起到處罰一例教育一批的作用。

          4、堅持常抓不懈。本次集中活動時間必須服從任務,各項工作任務都完成好了,集中活動才能結束。我鄉將把開展集中活動作為一項經常性的工作,每月集中力量抓幾天。同時,各村各單位要加大宣傳教育工作的力度,將宣傳教育貫穿于集中活動的全過程,完善宣傳陣地,拓展宣傳途徑,突出宣傳重點,通過進村入戶、入腦入心的宣傳,形成有利于人口與計生工作的良好輿論氛圍。

          三、認真核查,確保獎勵扶助制度順利實施

          按照省、市統一部署,從20*年起,瀏陽市將全面推行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作為計生系列優惠政策的一項重要內容,它的實施必將在引導群眾自覺實行計劃生育、塑造誠信政府、密切黨群干群關系、推動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健康持續發展等方面發揮積極的作用。因此,必須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認真予以核查,確保獎勵扶助制度順利實施。

          1、加大宣傳力度。獎勵扶助制度的實施關系到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要充分發揮廣播、電視、宣傳欄、人口學校的作用,大張旗鼓地向群眾宣傳獎勵扶助制度的意義、范圍和條件,省級配發的宣傳資料一定要全部到村到戶,資料不夠的還要由各單位自制,使這項工作真正做到家喻戶曉。要組織相關人員認真學習有關政策、文件,進一步深化認識,準確把握獎扶對象的條件。

          2、加大工作力度。要在已經上報對象名單的基礎上,組織聯村干部、計生協工作人員和村干部,分片分組重新進行一次走訪核實。走訪核查一定要過細,要以多人議查為主,找多名同村同組群眾了解情況,要以詢問群眾為主,不能只聽信對象本人的一面之詞,所有擬上報的對象名單,必須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對群眾反映情況有差異的對象,一定要重點核查。

          3、強化責任意識。

          要把獎勵扶助制度的實施作為當前一項重要的中心工作來抓,明確要求,落實責任。每一個村都明確一名黨政領導負總責,明確一名聯村干部為直接責任人。各責任人

          村民自治范文第2篇

          【關鍵詞】宗族;村民自治;選舉

          一、宗族對村民自治的影響

          關于宗族,社會人類學家許娘光認為“所謂宗族,是一種沿男系或女系血統,直接從家庭延長了的組織,以父子關系為基礎的中國家庭,隨著結婚生子這種正常的途徑帶來的規模擴大,具有向心傾向的成員理所當然地進入父系宗族之內,因而成為越來越大的集團”。本論文采用許娘光的觀點,認為宗族就是由于家庭延展產生的特殊的社會組織。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護族人利益,但是也會造成狹隘的團體利益。而在這個特殊的組織中,組織成員遵守著一定的宗族規范。

          1.宗族對村干部選舉過程的影響。宗族勢力對村干部的選舉的影響是客觀存在的,這是研究者得出的一致性結論。但是宗族在多大程度上影響著村干部的選舉,不同的學者得到的結論不盡相同。在一些村莊里面,宗族勢力對村干部的選舉影響較小,但是在一些村莊里影響較大。肖唐鏢在對贛、晉兩省56個村2002~2003年選舉情況的跟蹤調查中發現:“近四成的村民、近五成的村干部認為‘本村宗族對選舉有影響’;在262位承認‘候選人中有本族人的選民中,有六成多的選民明確承認投了本族候選人的票。’”這個現象表明,宗族勢力對村干部的選舉過程的影響是客觀存在的。首先,宗族影響“候選人”產生。在很多村干部選舉中,村委會的選舉實行的是無候選人的選舉,也就是說所有擁有被選舉權的村民都可以是候選人。但是,當村民決定是否去參與競選的時候,他們都會衡量一下被選上的概率。如經濟條件、社會地位、宗族因素、個人魅力等這些方面都會影響到個人的選票。另外,每個村干部都在某個因素上是特別有競爭力的。在競選的時候,如果是大家族的成員,他們在競選的時候就會充滿信心,因為他們的眾多族人都會偏向把票投給他們。其次,宗族影響拉票的過程。在正式選舉之前,參與競選的村民都會到各家各戶去拉票。相對于其它小族的競選者來說,大家族的競選者擁有著明顯的優勢。他們通過宗族內部的力量,鼓動族人把票投給自己。在拉票的過程中,他們甚至會夸大宗族內部的利益,強調自己當選會給族人帶來利益,或者自己不當選,族人的利益將受到損害等。他們煽動著族人,利用組內成員對宗族的感情,獲得這一部分人的選票。程守艷的研究中,發現“村民的投票行為是理性、情感與社會規范共同支配與控制的結果。宗族的影響主要體現在‘社會規范’這個因素上,即‘在農村,基于宗族、社會關系、道德等因素形成的鄉村社會規范也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村民的投票行為’”。

          2.宗族對村務管理過程的影響。宗族對村務管理的過程的影響主要體現在它對村務的干預,而對村務的干預很大程度上出于維護本族的私利。在農村社會里面,宗族組織作為一個非正式的組織,它通過不成文的規則來約束族內成員的行為,這對整個村莊的治理是不利的。首先體現在村干部的做事態度和風格上。如果在選舉的過程中,摻雜著過多的宗族因素,選舉的過程和結果就會失去公平性。這樣選出來的村干部在日常的工作與決策中也會偏向自己的家族,注重家族的利益,尤其是來自大族的村干部。在處理事情的態度上,來自不同的宗族的村干部也會有天壤之別。來自大族的村干部,由于自己是村里的大族成員,做事雷厲風行,而來自小族的村干部在工作的時候就會瞻前顧后,害怕得罪村里的大族。這樣一來,村里的決策都會偏向某一部分的村民,而另一部分的村民也就可能因此喪失自己應有的權益。其次體現在處理糾紛的時候。村委會的職責之一就是依法調解村民之間的糾紛,維護好本村的治安。所以,當村民遇到糾紛時,村干部有義務去幫助他們。在很多村里,尋求村干部和親戚朋友的幫忙是最多村民選擇的解決方式。此外,也有不少的村民會選擇尋求村里大家族中有威望的人幫忙。究其原因,村民在遇到問題時,對社會基層權力依然有著一定的依賴,所以很多村民會想到尋求村干部的幫忙。村民在遇到糾紛時,期待能夠利用宗族來幫助自己解決問題,而且,在實際生活中,這種解決方法也是最有效的方法之一。

          3.對村干部工作的影響。宗族勢力對村干部的影響,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對本宗族村干部的工作方式與態度的影響。宗族勢力的大小會直接影響著本族村干部的做事方式。肖自強提到,“在有關村內公共事務的決策上,宗族本經強弱的因素影響到村干部的發言權與決策權。來自大族大房的村干部盡管不一定在主導干部的位置上,擔憂著更大的發言權;來自小族小房的村干部即使是在主要的職位上,也總會自覺地規避或忍讓。”二是對非本宗族村干部的影響。當一些大家族的族人沒有競選成為村干部時,他們為了維護家族的利益,可能會另成組織,從而影響村干部的工作。張超對重慶市C縣G鎮宗族勢力實地調研分析發現,“宗族勢力就有可能借助血緣關系的紐帶,形成具有一定組織化的宗族勢力群體,或直接干擾村委會工作,或以不支持、不配合態度抵制來自外姓的村干部開展工作,或向基層黨委、政府施壓,要求增加本族的村干部指標,甚至另起爐灶,獨立于村委會之外,強行代管村委會的部分職能,架空村委會權力,造成村委會的職能癱瘓。這不僅阻礙了農村基層政權和村民自治組織的正常運作,而且有可能危及農村基層政權的穩定。”

          二、宗族對村民自治影響的利弊分析

          在一些宗族文化比較濃厚的村莊,宗族勢力的存在是不可否認的,而且宗族勢力會影響著村干部對村莊的治理。但是如何衡量這種影響的利弊,則見仁見智。在眾多學者的研究中可發現,即使宗族勢力的存在會對村干部的治理工作帶來某種程度上的方便,但是它造成的負面影響是不容忽視的。

          1.宗族對村民自治的積極影響。首先,宗族可以讓組內成員團結起來。每一個宗族的族員都有著較為密切的關系,因此這種對宗族的歸屬感也會比較強,同時人跟人之間的戒備心也會下降。因此,在管理村民以及村務的時候,村干部可以利用這方面的特點,讓村民團結起來,一起為村莊的發展而努力,建設自己的幸福生活。其次,利用宗族來鎮壓村里擾亂村莊秩序的個別村民。在農村,每個村民都是宗族的成員,只是不同的村民來自不一樣的宗族。當出現個別村民擾亂村莊秩序時,村干部可以利用宗族打壓這樣的人,利用輿論壓力讓他走回正道。

          2.宗族對村民自治的消極影響。首先,宗族會影響選舉以及村務決策的公平性。宗族會讓同宗族的人優先選擇本族的候選人,而不是唯賢是舉。這樣選出來的村干部可能會出現村干部不稱職的后果。此外,在選舉的過程中,小族的族人可能會受到大族的族人的威脅,不能自由的享受選舉權。由于不是公平選舉而產生的村干部,這些村干部在日常工作時可能會偏袒自己的宗族,或者某幾個宗族,這對別的宗族來說是很不公平的。在對村里重大事務做決策的時候,還可能會明顯地偏向某一部分人,這就損害了另一部分村民的利益。其次,宗族會導致公共秩序的紊亂。如果村莊里存在著幾個大的宗族,當他們的利益發生沖突時,他們就會利用宗族的勢力來解決問題。這樣一來,可能會導致大規模地村民斗毆事件,嚴重影響公共秩序。此時,即使村干部想和平解決紛爭,恐怕也只是有心無力。第三,宗族會抑制鄉村公民政治主體意識的提高。王晶梅、李熙麓認為,“當前中國農民主體性意識的缺乏在很大程度上是宗法文化傳統熏陶的結果。而宗族勢力的存在無疑會阻礙農民在新的歷史條件下重建主體性自我,抑制鄉村公民政治主體意識的提高。”

          三、宗族對村民自治產生影響的原因分析

          (1)歷史因素。從歷史上看,宗族在中國具有悠久的歷史,宗族觀念根深蒂固。特別是在中國的農村,這是一個熟人的社會,人際關系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中顯得特別重要。所以,他們會更注重自己的人脈關系,尤其是有著相同血緣的族人,更是他們團結的對象,因此這種宗族的觀念深入人心。在一些相對封閉的農村,宗族的影響是巨大的。在建國初期到改革開放的這段時間,宗族組織和宗族活動幾乎銷聲匿跡。但是,隨著改革開放,家庭承包責任制的推廣,農村的家庭之間的聯系增加,宗族慢慢恢復,重新影響著村民的生活。(2)經濟因素。村莊的經濟發展程度其實是在另一方面反映出村莊的開放程度。如果一個村莊的資源得不到合理的開發和利用,或者沒有足夠的資金投入本地的生產,那么經濟就不可能發展起來。當村莊不能憑借著自己的能力發展本土經濟時,就得借用外來的幫助。如果村莊過于封閉的話,外來資金進不能注入,所以村莊經濟就不能發展起來。所以,經濟好的村莊,一定是一個比較開放的村莊。當然,經濟的開放也會帶來文化的開放,所以這樣的村莊會容易受到外來文化的影響。換而言之,這種村莊的生活,就會受到各方面的影響,那么某種影響因素就會下降。(3)地理因素。村莊的地理位置會影響村莊的開放程度。一個村莊的民風越開放,它越容易接受外來文化。開放的村莊,可以吸收外來文化的精華,然后把它們融匯在本地文化中。但是同時也存在著這樣的風險,村莊的本土文化被外來文化吞噬。如位于沿海地區,對外來文化的接納程度較高,傳統的宗族文化也會受到一定的影響。因此,在他們的日常生活、經濟生活以及政治生活中,除了受到宗族文化的影響,還會受到其它因素的影響。所以,相對于較封閉的農村,沿海地區的農村的宗族對村民自治的影響程度相對弱一些。(4)利益沖突。宗族對村民自治的影響主要是指對村干部選舉及村務管理的影響。因為它涉及到不同的宗族之間的利益的分配問題。而利益分配的矛盾關鍵就出在村干部的身上。如果族人是通過宗族力量的幫助成為村干部的,他們就會為本族的成員謀利益。這些村干部“投桃報李”、“知恩圖報”,把維護本族利益放在最重要的地位。另外,宗族希望通過影響村委會,從而讓獲得村務管理的主動權,并為本族村民打開“方便之門”。

          四、結語

          宗族勢力在村民自治過程中的作用發揮,其根本原因在于農村生產方式中牢固的血緣關系,這是農村最重要的社會關系。而要以合作性利益關系取代血緣身份關系,需要進一步發揮村民自治精英的作用,推動小農生產方式向現代農業生產方式轉變,促進農村社會經濟的發展,增強村民的經濟利益意識,重新調整與組合農村各種社會關系,消解宗族勢力的消極影響。

          參 考 文 獻

          [1]肖倩.“行政主導型”村治下的宗族活動情況――江西省泰和縣藻苑村情調查[J].江南學院學報.2001(1)

          [2]肖唐鏢.農村宗族與村民選舉的關系分析――對贛、晉兩省56個村選舉的跟蹤觀察和研究[J].北京行政學院學報.2007(4)

          [3]程守艷. 理性、情感與社會規范――村民投票行為的三維解釋[J].行政與法.2010(3)

          [4]肖自強.宗族勢力對農村村民自治權力的影響及對策[J].理論前沿.2004(6)

          [5]張超.論宗族勢力對村民自治的影響及對策――重慶市C縣G鎮宗族勢力實地調研分析[J].江南社會學院學報.2004(3)

          村民自治范文第3篇

          村民自治自1987年《村委會組織法》頒布至今已推行20余年,在擴大基層民主,保證農村基層群眾直接行使民利,改善干群關系,維護農村社會穩定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具有深遠意義。實踐證明,村委會組織法的基本原則和主要制度是正確的,實施很有成效。同時,由于我國有幾千年的封建傳統,農村經濟、文化發展水平還比較落后,農民的民主意識還有待增強,加上一些農村干部沒有充分重視和認真貫徹,村民自治的情況還不是很理想。 2006年4月,南方農村報與華中師范大學中國農村問題研究中心聯合發起南農實驗,在廣東選取了四個村(梅州育村、河源歐村、惠州鐵村、湛江上村)展開新農村建設實踐模式的探索。經過課題組的調查,我們發現這四個村的民主實踐都缺乏一定的民主程序,農民迫切需要提高參與公共事務管理的議事能力。以下筆者將從上村村干部辭職會議、育村鐵礦招標以及歐村合作社失敗等事件來分析當前農民議事能力的現狀。

          一、議事規則的異化――上能村干部辭職會議

          上能村干部辭職事件起因于這屆村干部在查賬過程中發現上屆財務可能存在經濟問題,這屆村干部經過多番努力始終無法解決這一問題,以至于無法向村民交代,集體辭職。

          由于上能這屆班子全部辭職不干,村里都沒有話事人,很多事都沒人管,村民都希望能快點把村長選出來,于是在鎮長甲的主持下召開村民代表會議,其主要議程是投票決定這屆村干部能否辭職,鎮長邀請筆者列席參加。晚上8點多,會議在村文化樓舉行。由于吳川話跟廣州白話相差很大,而我到吳川時間不久,所以最多只能聽個大概。反正感覺會議從頭至尾都是亂哄哄的,一直在吵架一樣。會后經鎮長講述會議內容我才了解到,原來鎮長主持會議是說誰同意這屆干部辭職的舉手,后面只有村長自己舉了手。鎮長來的本意是村民代表同意干部辭職之后,再進行下一個議題,即如何盡快選出新一屆班子的問題。但辭職都沒通過,自然就沒法選了。鎮長把這個事情歸結為村民代表太頑固,不同意村干部辭職。但經事后對各方面人員的調查,我了解到原來并不是所有代表都不同意辭職,而是他們都礙于情面不舉手。假如當時改變一下方法,是就誰不同意村干部辭職的舉手的話,那結果就不得而知了。而且會議不一定要用舉手的方式表決,還可以用不記名投票的方式,這樣得出來的結果可能更加真實地反映村民代表的想法。一場會議進行了3個小時,但從頭至尾就是在吵架,而且未得出任何有價值的結果,其效率之低足可見沒有議事規則的會議是多么浪費時間與精力。在這方面美國的《羅伯特議事規則》完全可以為我們所學習和借鑒。民主不僅僅是選舉民主,而且也是“協商民主”。開會也是一門“藝術”,而議事規則程序則成為掌握這門藝術的關鍵,沒有適當的議事規則,民主決策就成了一句空話。羅伯特議事規則不僅規范議事程序、提高議事效率,而且也幫助提高普通公民的民主素養并培育社會的民主精神。

          二、精英導演的議事規則――育村鐵礦招標事件

          育村鐵礦招標事件起因于村民小組長未經本組村民同意,在收取一條香煙的情況下把本村的礦產資源承包給開礦方,而承包費也由其管理。除此之外,該片唯一的一次公開招標項目也是在開礦方故意安排好幾個人競標情況下按照預先設定好的承包價格拿到該標的。據透露,當時礦山沒有招標前他們已經開發,后經村民阻撓他們才采取招標的方式,招標不過是一個形式,最終他們賠償了2000元押金放棄了所喊出的最高標價。按他們的話就是“堵住群眾的口,讓他們有理說不出來”。此事件被課題組關注后,部分之情村民把合同內容曝光,最終引起村民和小組長、片長以及開礦方之間發生糾紛。很顯然這份開礦合同忽視了普通村民的知情權和參與權,與村委會組織法中規定的礦產資源開發的相關程序相矛盾。村民代表在知情的情況下并沒有向有關方面履行監督的職能,黨員、村委會干部也沒有及時表達群眾反對的意見,這些事實說明四個民主在基層的落實還有相當的困難,尤其后三個民主更是有待完善。

          從育村招標事件可以看出,普通村民通常沒有參與到村莊公共事務中來,就算參加了會議也只是充當“與會者”這一角色,并沒有在決策過程中發揮其本應該有的作用,其議事能力也十分低下。會議是在精英主導的議事規則下進行的,最后做出決定的也往往是少數精英和權威在私底下協商做出的。

          三、道德壓力下的議事規則――歐村合作社

          2006年5月6日,歐村農民經濟合作社在連平縣上坪鎮西坪村歐村屋成立,42戶農民代表出席成立大會,在章程后面簽名并按上手印,正式成為社員。接著,在南農實驗課題組的幫助下,社員們嚴格按照規定的民主程序,公開對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候選人進行投票,選出了8名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雖然本次經濟合作社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均采取了民選的方式,從候選人提名到投票選舉、監票唱票計票都納入了規范的選舉程序當中。然而,過于強大的宗族權威主導了本次選舉,歐村今年估計合作社理事會和監事會候選人由社員大會統一提名,被提名者均有一定資歷,并且與村民保持較穩定的社會關系。盡管部分村民強調監事會和理事會成員管理組織能力的重要性,且建議聘請外部管理者,但在村民大會上,卻無人提及這一建議。這說明歐村村民的表達能力存在諸多障礙。更有甚者,成立后的第一屆監事理事會議中,以民主投票方式當選的理事長以自己能力有限為由,試圖把決策權轉移給村長,原本屬于大家的權力交給了少數鄉村精英手中,農民的主體性地位被忽視。由此可見歐村合作社只是實踐了民主的程序卻無民主的實質,這為其最終走向衰敗埋下伏筆。

          村民自治范文第4篇

          二、建立組織,完善制度,規范工作

          換屆后,我們及時組織村兩委班子協商人員分工,建立健全了民調、治保、紅白理事會等村級配套組織,并結合各村街的不同情況,制定了《村民自治章程》,包括工作紀律、工作方法、學習制度、會議制度、村務公開、民主議事等多方面內容。村街根據村情,通過召開村民會議,討論制定了《村規民約》,由于是征求群眾意見共同商討制定的,村民在日常生活中自覺遵守,效果很好。目前,全鄉30個村街全部健全了村級配套組織,村村有自治章程,有村規民約,村級組織健全,自治制度完善。**村紅白理事會制定了工作章程,積極倡導移風易俗,辦事從簡。村里購置了桌椅、餐具等,辦起了食堂,村里的婚喪嫁娶由理事會操持,按照標準在村辦食堂招待,很大程度上方便了群眾。**村創辦了村辦“黨校”,每兩月一期,定期學習“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黨在農村的路線方針政策、農業科技知識等,并同步安排部署工作。參加的不僅有兩委人員、黨員,很多群眾也積極的參與到學習中,就連臨近村的村民也來聽課,通過“黨校”學習,黨員、群眾的集體觀念和遵規守紀意識明顯增強,村里的稅費征收、植樹造林、農業結構調整等工作都能夠順利的完成。三、突出黨支部核心領導地位,實施正確指導

          (一)推行“一制三化”機制,規范工作。“一制三化”給村街干部開展工作提供了可操作性強,也是相當實用的一整套辦法。在全鄉推廣,不僅有助于村街干部開展工作,加強我們對村委會工作的指導,更能進一步理順兩委關系,保障村委會在黨支部領導下依法開展各項工作。我們制定了《推行“一制三化”機制實施方案》,并由鄉里撥專款僅用不到10天時間將30個村街“一制三化”上墻,將財務三審、公章雙簽、六會議事、重大事項請示報告等制度擺在明面上,把它作為一種公開的形式,讓干部群眾對村里工作應該按照什么樣的程序,執行什么樣的制度一目了然。

          (二)豐富內容,加強教育培訓。村委會換屆后,我們先后4次組織兩委集中培訓,明確指出村民自治是在黨支部領導下的村民自治,同時要求黨支部做到:合理領導不包攬、依法監督不越位、正確領導少干預。要求村委會做到:堅持黨支部的領導不動搖、堅持發揚民主不動搖、堅持接受監督不動搖。兩委干部之間做到三多三少五不準:三多三少就是多從大節上理解,少從小節上挑剔;多從工作上支持,少從瑣事上添麻煩;多從事業上謀發展,少從私利上琢磨人。五不準就是不準搞小動作,不準耍小心眼,不準玩權術,不準劃小圈子,不準打小算盤。我們還請來了市委黨校的教授,對“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十六大精神、“兩個率先”奮斗目標等知識進行了更為深入的學習。給村干部頭腦充了電,反響非常好,收效也非常大。很多的村干部把學到的知識應用到實際中,有力的推動了工作開展。

          (三)健全各項制度,約束干部行為。先后研究制定了《農村兩委職數配備及待遇若干規定》、《村街零招待制度》、《村街年度工作千分考核》等一系列有效舉措,有效約束干部行為,規范干部工作。

          (四)落實干部待遇,解決后顧之憂。結合稅費改革我們將干部工資納入鄉財政按月統一發放,實現了報酬激勵和制度約束雙推動,充分調動起干部的積極性。四、充分發揮村民代表會作用,群眾自己的事情自己辦理

          村民自治范文第5篇

          在現代化的類型學中,中國屬于后發型現代化國家。在現代化過程中,政府扮演了一個非常重要的角色。在一個社會條件并不理想的國度里,要實現現代化的諸多目標,困難是可以想見的。政府采取的一個應對辦法便是自上而下的政治動員。從理論上看,一個完整的動員型政策過程是由兩個不同的環節構成的。第一個環節是調查、選點、搞試驗、樹樣板,從個案中總結“一般經驗”,并使之上升到理論和政策的高度;第二個環節則是運用行政(或法律)手段將這一典型推向全國,號召人們學習,通過找差距努力向先進看齊,并通過各種具體的考核指標來保障這一過程的順利進行。顯然,在這種工作方式中,第二階段的制度空間覆蓋范圍要大于第一階段。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兩種空間區位的一致性程度比較高或比較勻質時,不會出現什么大的問題。但是當空間區位之間的差異變大時,這種工作方法的效力便開始下降,各種各樣的問題就開始浮出水面。在某種意義上,村民自治的政策-法律過程同樣受制于上述政治邏輯。

          空間區位差異的存在表明,在一個地方經由自下而上的方式發展出來的東西,一旦上升為某種普遍性的游戲或行為準則,對于其他地方來說就可能意味著某種自上而下的東西(對于許多非試驗點來說,試驗點的終點恰恰成了它們的起點)。兩者之間的落差究竟有多大,取決于眾多的因素,諸如經濟發展水平、教育程度、地方文化傳統、民風習俗、老百姓的素質、對外開放的程度、乃至地方財政的狀況等等。有一點是肯定的,隨著計劃經濟的消失和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們社會內部空間區位的差異性正在拉大。

          空間區位的差異意味著許多東西,對于我們的分析來說,最為重要的乃是利益結構的不同特征。應該承認,在一些地方,村民自治在基層領導的眼中被認為是一種“不得不”執行的法律,有的基層干部可能將村委會選舉視為一種負擔,甚至是對既有權力結構的某種威脅。他們并不真的想搞選舉,而是將這項工作視為不得不做的過場。在這種情況下,處于相對弱勢地位的村民也很可能對選舉不太關心,或無可奈何。反正是過場,也就沒有必要當真。在筆者的鄉村調查經驗中,也聽到一些不同意見,諸如農民的素質還沒有那么高,家族勢力的興起,黑社會的出現,選任的村干部不聽話,工作量加大,行政任務難以完成等等。在此,我們發現,原先存在的爭論雖然基本消弭了,法律被正式通過了,但是實質性的問題依然存在,只不過采取了不同的表現方式。在法律是“試行”的條件下,可以根據本地的情況不加以實施,甚至實施了以后覺得不行,還可以改過來。當正式法律出臺必須實施時,問題便被“轉移”到法律實施的過程之中。

          對于這類現象事實上我們并不陌生。形象一點說,它只是在“土政策”或“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菜譜上又增添了一道鄉土風味小吃而已。從政治學的角度來看,它表明了一個基本事實:任何涉及到利益調整的政策和法律其執行過程同樣是一個政治過程。換句話說,在政策制定過程中,沒有得到充分表達的利益(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得到表達的利益),在政策的執行過程中將頑強地表現出來。在這一意義上,村民自治的法律要得到真正的落實,必須解決各方面的利益協調和平衡問題,這是空間區位差異的本質所在。用制度術語來表示,它意味著制度在政策過程的第二階段必須找到自己新的基礎和生長點,使“自上而下”的東西有扎實的生活根基,使“外來”的變量轉化為內在的要素,這樣才能克服形式主義的弊端,在更大的空間范圍內實現真正的制度化。

          有學者將村民自治法律的推行視為一場發生于國家、基層干部、村干部和普通村民之間的博弈,認為各方均從自身利益出發來擬訂策略,作出行為選擇。這為我們分析村民自治問題提供了一個非常有趣的分析視角。筆者以為,對于許多地方來說,這一博弈過程有一個良好的起點尤為重要。所謂良好的起點是指各方行動者首先要成為彼此平等的主體。現在鄉村社會中,村民雖然人數最眾,但勢力最弱,改變這一現狀的切入點是在縣和鄉鎮兩級干部。考慮到基層干部是負責村民自治法律的實施者和操作者,他們的態度和行為在相當程度上直接影響乃至決定了當地村民自治的狀況。換句話說,基層干部雖然不是村民自治的主角,但是卻實際掌握著村民進入村民自治大門的鑰匙。就此而言,目前許多地方村民自治不太理想的主要原因恐怕不在農民那里,而在我們的基層干部。只要在起步階段給農民真正的選擇自由,農民很快便會學會民主的程序和技術。而一旦掌握了這一技術,他們的政治參與就會得到進一步的發展。事實上,一些鄉鎮干部擔憂真正的選舉,一個重要原因便是害怕村民不好管理。因此,轉變傳統的“治理”觀念是非常重要的。《村組法》的頒布意味著宏觀行政環境的某種深刻變化,我們不能再沿用老的一套工作方法來對待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村民。當然,說問題主要在基層干部并不意味他們是“保守”、“落后”的,因為基層干部的觀念、利益和行為方式在相當程度上受制于現有的政治-行政制度環境。在鄉鎮財政如此拮據、來自上級的行政任務又如此繁多的情況下,他們的可選行為空間事實上是相當有限的。在這一意義上,一味指責基層干部并不公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