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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維護消費者權益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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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維護消費者權益論文

          維護消費者權益論文范文第1篇

          論文關鍵詞 消費者 權利 保障

          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核心問題是消費者的具體權利。在我國目前的研究中,沒有對《消費者權益法護法》中的權益的具體含義進行清晰的表述,同時對消費者權益的具體保障在實施上也存在漏洞。本文將以明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保護的對象,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保護的角色進行分析,對消費者的法定權利和實際權力進行深入探究,并以此為切入點,厘清消費者的權利。

          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保護的對象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第一條規(guī)定: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fā)展,制定本法,確保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第二條對消費者做了界定即消費者是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人。

          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角色分析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消費者權益方面起到了保護消費者權益的作用了嗎?這一方面取決于消費者的維權意識;另一方面,在法律適用的過程中也存在消費者權益受侵害取證難的事實;另外,在現(xiàn)實中消費者維權途徑模糊,即使權益被侵害消費者本人也有維權意識,也因沒有相應的機構處理或者程序繁瑣而致放棄維權的事實大量存在;最后,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消費者處于不利的弱勢地位,在維護自己權益方面不能及時有力,就像各種商場的搜身檢查時有發(fā)生,消費者在權益受到侵害的時候只能坐以待斃,只能采取事后補救。在這些方面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到底應該扮演什么角色,才能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作為消費者權益受侵害的最后補救措施,應該具備增強消費者維權意識,震懾犯罪,明晰法律應用程序,在制度上完善等作用以保證消費者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以及受侵害后的即使維權得以實現(xiàn)。

          三、消費者所擁有的實際權利探微

          (一)法律規(guī)定消費者的權利

          首先,消費者權利表現(xiàn)在人的基本生存權方面。這主要是人為了維持生命,維護生存的狀態(tài)下所體現(xiàn)的基本生存需求。主要表現(xiàn)為出于生理和安全的需求,以及作為人對基本生活的需要和服務的需求。

          第一,表現(xiàn)為消費者的安全保障權。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購買的商品、接受的服務,不能危害生命和財產安全。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另外根據(j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因此,廣泛存在的商家檢查、扣押顧客是違法行為,同時,顧客也沒有出于證明自己而接受檢查和被扣押的義務,更甚者的認為顧客偷竊而進行的搜身活動不但侵害了消費者的人身自由更侵害了消費者的名譽權。消費者有權就這些權益受侵害而訴求法律的保護。

          第二,在保障安全的基礎上,消費者應該享有知悉真情權。是消費者所享有的對其所購買的商品和所接受的服務的實際情況的權力。這包括對產品的各種性能的了解、注意事項的必須注意、以及主要構成、使用方法的了解、價格、費用的具體情況的知悉權。商品生產者、出售者以及服務提供者有義務在所售物品所提供服務上加以備注并在消費者不知悉、不清楚的情況下告知其具體情況的義務。對于未向消費者告知、對消費者虛假告知、對消費者的不完全告知等情況下發(fā)生的消費者權益受侵害情況,義務方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在實際過程中,很多商場在利益的驅使下,打出各種“清倉處理”的廣告,提高物價、打折促銷,這損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這是不法商家利用虛假廣告蒙騙消費者,促使消費者在不知悉產品狀況的前提下做出錯誤選擇,從而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慣用伎倆。

          其次,是消費者在購買產品和服務的過程中自由、自主的權力。這主要表現(xiàn)為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即消費者對商品的品種、服務的類型、服務的時間等進行自由選擇、不受干涉的權利。消費者在選擇上商品和服務時的自由,不被強迫的權利。除此之外,《反不正當競爭法》在保障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上也做了相應的規(guī)定: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其他不合理的條件,不得進行欺騙性的有獎銷售或以有獎銷售為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或進行巨獎銷售;此外,政府及其部門不得濫用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或本地產品流向外地,這些也是對消費者權益的有力保護。

          第三,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也應該在自由、自主的服務過程中加以體現(xiàn)。公平交易權主要是消費者享有的在購買商品和接受服務時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準確等公平交易條件,并依法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不平等交易的權利。

          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主要表現(xiàn)為: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經營者不得有強制性或者歧視等交易行為,同時兼具商品在質量擔保、價格公正、真是的情況下進行交易;在消費過程中,消費者用等價的貨幣獲得了等值的服務和商品,進行了等價交換;最后,公平交易的實現(xiàn)是雙方在誠實的基礎上協(xié)商完成,沒有欺瞞和欺詐等行為。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guī)定: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受到威脅的時候,消費者有權通過合法權益維護自己的權益不受侵害。在生活中捆綁買賣、強制買賣屢見不鮮,大家習以為常便以為正常以為合法。其實這就是侵害消費者公平交易權的典型案例。作為消費者,要有維權的基本意識,在權利受到侵犯的時候,當權利受到侵犯的時候積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最后,關于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時及時保障的權利。主要包括依法求償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時候,有權依法請求賠償?shù)臋嗬⒔邮芟M教育的權利(即消費者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建立消費者組織的權利(主要包括要求國家建立代表消費這權益的職能機構和有權建立自己的組織,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批評監(jiān)督權(消費者依法有對所需商品和服務以及消費者權益保障工作的監(jiān)督權。在消費者權益保障方面,主要包括消費者的檢舉權、控告權,針對的是消費者權益保護者在維護消費者權益過程中的違法和失職行為。除此之外,品評監(jiān)督權還包括對消費者權益工作提出的批評和建議。)、獲得知識權(指消費者享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

          在這里,消費者應該提高維權意識,學習和掌握相關維權知識,并掌握所需商品和服務的使用方法,采用正確的方法是使用商品。那么,普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內容,讓消費者在懂法、知法的基礎上健康消費、公平消費、自主消費。

          四、消費者的權利探微

          根據(jù)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依法享有九種權利,法律明文規(guī)定的這些權力當然屬于法定權利,然而這些權力能衍生出什么權力呢,那么,下面,我們一了解、探討吧。

          第一,根據(j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guī)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不受侵害的權力。消費者有權要求生產者和經營者提供這樣的服務。這包含兩層意思:其一,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其二,消費者也有權要求經營者保證購買環(huán)境的安全無障礙。法律雖未明文規(guī)定,卻是根據(jù)法律衍生出來的。顧客在商場等營業(yè)場所遺失物品或者財產的可以要求經營者賠償,這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除此之外,價格合理也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消費者的權力。這是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力”衍生而來。第二款就價格問題專門加以規(guī)定。對于很多不法商家哄抬物價,大幅度打折,打著清倉、甩賣、出血、最后一天的旗號欺詐消費者,從而獲得不法利益的事例不勝枚舉。在這里要提醒消費者要具有極強的維權意識,并清晰的知道“有權得到公平的價格”是法律保護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于暴利價格時,就應當有權通過國家職能機關得到公平、合理的價格。

          維護消費者權益論文范文第2篇

          論文關鍵詞 網(wǎng)購 消費者權益 新消法 公益訴訟

          一、消費者個人信息,經營者不得擅自泄露

          新修正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將第十四條修改為:“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享有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在原來的基礎上新增加了消費者的個人信息應當依法得到保護,新增“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guī)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信息。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經營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費者個人信息泄露、丟失。在發(fā)生或者可能發(fā)生信息泄露、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fā)送商業(yè)性信息。”作為第二十九條。

          雖然《侵權責任法》已將隱私權作為我國公民享有的重要民事權利之一,但是只是籠統(tǒng)地將隱私權確認為公民的基本權利,但是當具體的隱私權受到侵害時,如何界定隱私權的范疇,通過何種途徑來保護這一權利時,如何將事前預防與事后救濟更好地結合在一起,還需要相關的法律進行補充和完善。而首次將個人信息保護納入到法律條文之中,是我國在對公民隱私權進行保護上的一大突破和亮點。

          二、商品“三包”,網(wǎng)購七日內無理由退貨

          修正后的法案新增“經營者采用網(wǎng)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費者定作的;

          (二)鮮活易腐的;

          (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shù)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報紙、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jù)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維護消費者權益論文范文第3篇

          論文摘要:目前我國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尚不到位,尚未建立科學、全面的保護體系。本文在對消費者知情權進行概述的基礎上,分析了現(xiàn)階段我國消費者知情權保護存在的缺陷,進而提出了完善我國消費者知情權保護的對策,以期推動我國消費者知情權保護事業(yè)的發(fā)展。

          一、消費者知情權的概述

          (一)消費者知情權的含義。消費者知情權,是指消費者享有的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充分、準確、適當信息的權利。消費者知情權不僅保障消費信息的真實性,而且還應當保障其準確性、充分性、適當性,是消費者做出理性選擇的有力保證。知情權體現(xiàn)的是一種非平等的關系,強調給處于弱勢地位的消費者以保護,體現(xiàn)了追求實質上的自由平等的現(xiàn)代法的精神,是現(xiàn)代民法確立的一項重要民事權利。

          (二)消費者知情權的特征。消費者知情權的特征有兩個:第一是主體的特定性,即消費者知情權的主體是生活消費者。正如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條中規(guī)定的那樣:“消費者為生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guī)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保護”。生活消費是指人們?yōu)榱藵M足生活需要而消耗物質產品或消耗勞動服務的行為。這里的為生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消費者是指為個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自然人。第二是消費者知情權實現(xiàn)時間上的特殊性,即消費者只有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才享有知情權。

          (三)消費者知情權的內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8條第2款明確規(guī)定了消費者可以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的內容,即:“消費者有權根據(jù)商品或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guī)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說明書、售后服務、規(guī)格、費用等有關情況。”消費者知悉真情權的內容大體有三類:第一,關于商品或服務的基本情況包括商品名稱、商標、產地、生產者名稱、生產日期等;第二,有關技術狀況的表示,包括商品用途、性能、規(guī)格、等級、所含成分、有效期限、使用說明書、檢驗合格證等;第三,有關銷售狀況,包括售后服務、價格等。

          二、我國消費者知情權保護的現(xiàn)狀

          (一)立法缺失和滯后。要使消費者知情權得到實現(xiàn),完善的立法是基礎。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日益向縱深發(fā)展,我國的消費者知情權立法顯出滯后和缺失的尷尬境地。例如,在現(xiàn)代消費中,電子商務因其快捷而越來越具有重要的消費地位,網(wǎng)絡消費的電子化和即時性等特點也使得消費者難于收集證據(jù),一旦消費者知情權受到侵犯,消費者在尋求救濟時就會面臨確認侵權人和舉證的雙重困難。另外,法律對于消費者知情權在某些方面的規(guī)定過于原則和籠統(tǒng)。例如:在“售后服務”方面,《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僅僅規(guī)定經營者有義務實行售后服務,而對于售后服務應達到什么樣的程度則沒有規(guī)定,消費者得到的只是一個不具有實際操作性的“售后服務權”。對于消費者的詢問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只是規(guī)定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復。對經營者不履行答復義務卻沒有規(guī)定對應責任,導致此義務難以落實,該規(guī)定成為一紙空文。

          (二)缺乏方便、快捷的消費訴訟程序。由于消費者訴訟的標的金額小、標的分散,且訴訟程序繁雜又漫長,即便是采用民事訴訟中的簡易程序,訴訟期限也顯過長,消費者要為此耗費掉大量的時間、精力和金錢。這對于本身經濟實力就不雄厚,沒有足夠閑暇時間來應付訴訟,而且缺乏完備的專業(yè)知識的廣大消費者而言并不是一件輕而易舉的事,再加上消費者自身權利意識不強,認為個人力量不足以對抗企業(yè)組織,對于復雜的訴訟程序感到陌生和畏懼,對于司法制度缺乏足夠的信賴,因而不知道或不愿意起訴來請求損害賠償,自甘受損,任其請求權趨于腐爛。

          (三)缺乏有效的行政保護。在目前,行政機關對于消費者知情權的保護還存在著種種問題:首先,在保護消費者權利的國家機關的設置上,我國缺乏政策制定和管理處罰合一的、單獨的行政機關對消費者進行保護,通常是在各級政府的領導下,由工商、衛(wèi)生、質檢等部門在必要的時候聯(lián)合執(zhí)法。這些部門往往各自為政,缺少合作與大局意識,對違法者的追查不徹底,還常有互相推諉和扯皮的現(xiàn)象出現(xiàn);其次,消費者知情權作為消費者享有的一項基礎性權力,對它進行有力的保護可以起到很好地事先控制消費風險的作用,從而防范于未然,盡可能避免消費者為了解決消費糾紛而耗費不必要的人力和物力,因而行政機關對消費者知情權進行事前保護非常重要。

          三、完善我國消費者知情權保護的建議

          (一)完善消費者知情權立法

          1.充分發(fā)揮懲罰性賠償制度的作用,加重經營者侵害知情權的民事責任。鑒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的適用范圍非常狹窄,且其適用條件又常加以嚴格解釋,使消費者的損失很難得到有效補償,所以,今后立法應擴大經營者承擔民事法律責任的范圍,如誤導行為、隱瞞行為也要承擔民事責任、適用加倍賠償規(guī)定;同時要體現(xiàn)出“罰當其責”,對多次實行欺詐或誤導行為的,消費者可要求多倍賠償。

          2.法律應賦予行政權力適當干預的依據(jù)。行政機關嚴格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對侵犯消費者知情權的行為,在法定限度內對經營者進行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這種合法的介入,對于彌補法律漏洞、保護消費者知情權是大有裨益的。

          3.增設消費者的特別撤銷權(或反悔權)。經營者提供虛假信息、誤導信息等不過是想通過增加交易量來獲得利潤,若能設置消費者基于誤解的撤銷權或反悔權,將對經營者形成一定程度的威脅,促使其向消費者提供詳盡而清晰的消費信息,而消費者也可以運用這種更簡便易行的權利保障手段維護自身權利。需要注意的是,在設置該權利時,條件要求不能太高,程序也不能太復雜,應考慮消費者的弱者地位而與民法上一般的撤銷權有所區(qū)別。

          (二)建立方便、快捷的消費者訴訟途徑

          1.建立小額訴訟法庭。在諸多消費受損現(xiàn)象中,給多數(shù)消費者帶來小額損害的所謂“小額多數(shù)損”現(xiàn)象占相當比重。針對消費者投訴面廣、金額少的實際情況,可借鑒英、法等國的經驗,設立小額訴訟法庭,以此來簡化訴訟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便于消費者投訴,降低投訴成本,提高消費者的積極性。筆者建議在大中城市商業(yè)集中區(qū)設立小額訴訟法庭,以方便消費者的投訴,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及時得到保障。

          2.采用集團訴訟。集團訴訟在國外已不鮮見,但我國訴訟法領域尚未規(guī)定該訴訟方式。集團訴訟可以擴大同一訴訟主體的主體容量,通過判決效力的擴張,使更多的權利主體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在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糾紛中的被侵權人往往因個別請求額低,訴訟費用高而放棄訴訟請求。個別的放棄就意味著最終全部放棄。而集團訴訟允許在未經別人特別授權的情況下起訴,就可在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同時,也維護其他成員的合法權益。因此,在我國有必要積極推進集團訴訟制度,促進消費者權益的有效保護。此外,建議賦予消費者組織集團訴訟的權利,使其在消費者權利保護的工作中發(fā)揮更大作用,更能增強其與經營者抗衡的實力和社會影響力,也更有利于維護消費者的群體利益。

          3.免除訴訟中先予執(zhí)行的擔保。消費者在受到經營者的侵犯后,往往因為看病治療、誤工、與生產經營者交涉等,給經濟上造成很大的負擔。而進行消費訴訟又會給消費者再次增加負擔,并且這些負擔將會持續(xù)一段時間。先予執(zhí)行制度不僅解決了消費者在經濟上的部分困難以方便消費者的訴訟,而且也會增強消費者保護自己權利的信心,更可以避免勝訴后的執(zhí)行困難,有利于消費者權利的保護。從我國《民事訴訟法》第97條、98條的規(guī)定看,消費訴訟是可以申請先予執(zhí)行的。消費者應學會充分利用這項訴訟程序的規(guī)定來保護自身的權利。建議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作出對先予執(zhí)行的消費訴訟免除擔保的規(guī)定,這樣更方便消費者權利得到迅速的恢復和補償。

          (三)強化消費者知情權的行政保護

          1.針對衛(wèi)生、工商、質檢等部門“各自為政”的弊端,建議在各級人民政府中設立一個獨立的具有綜合行政管理能力的消費者權利保護機構,明確規(guī)定該機構的職權和活動范圍,使其能夠具有保護消費者必要的行政措施能力。該機構一方面可以收集有關消費者反映的意見和建議反映給上級有關的政策制定部門,制定適合本地區(qū)的消費者權利保護法案。另一方面可對本地區(qū)侵害消費者權利的企業(yè)進行處罰,對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送交檢察機關提起刑事訴訟。此外還可以為消費者提供法律咨詢和幫助。

          2.針對重“事后補救”,輕“事前防范”和“事中監(jiān)管”的執(zhí)法弊端,要加大行政機關對經營者行為的事前、事中的監(jiān)管力度,將力量向預防違法行為傾斜。

          3.政府還應積極履行公共服務的職能,通過多種渠道向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全面推行消費教育。需要注意,政府在有關消費公共信息時應注意信息的真實性、充分性、時效性和適當性。

          參考文獻

          [1]魯曉明:《論消費者知情權的法律保護》,《消費經濟》2004年第3期。

          [2]董文軍:《消費者的知情權》,載《當代法學》,2004年第3期。

          [3]范振國:《我國消費者知情權受侵害原因淺析》,載《吉林公安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5年第5期。

          [4]顧仁達:《消費信息制度在社會監(jiān)督中的影響力》,《法治論叢》2000第4期。

          維護消費者權益論文范文第4篇

          摘 要 中國是世界上最大的潛在保險市場,也是世界上增長最快的保險市場。然而,隨著我國保險業(yè)不斷發(fā)展,保險消費者權益受到侵犯的案件逐漸增多,成為影響我國保險業(yè)深化發(fā)展的重要問題。雖然我國已有機制框架對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起到了積極的作用,然而基于中國現(xiàn)狀仍需大力改革和完善。本文通過分析了中國保險消費者權益侵害的現(xiàn)狀和原因,試圖對當前中國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機制框架提出有益的建議。

          關鍵詞 保險消費者 權益保護 制度建議

          金融危機對全球的席卷和科技的迅猛發(fā)展,一方面促使金融消費者保護問題在美國金融監(jiān)管改革中獲得高度重視,并在美國聯(lián)邦政府財政部2008年3月的《現(xiàn)代化金融監(jiān)管架構藍圖》中將金融消費者保護作為金融監(jiān)管的三大目標之一;另一方面也加大了中國保險市場上的現(xiàn)實需求,人們日益對保險相對人的權益保護問題備受關注,作為“金融消費者”下位概念的“保險消費者”這一概念在我國金融制度“從儲蓄向投資轉移”的市場導向型的改革進程中,特別是2009《保險法》經修訂并實施后被頻繁提及。

          一、保險消費者權益被侵犯的主要表現(xiàn)

          依據(jù)《保險法》,保險消費者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以及責任險中間的受益人,其權益包括:一是保險消費者的安全權,二是保險消費者的知情權,三是保險消費者的選擇權,四是保險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五是保險消費者的索賠權,六是保險消費者的隱私權。此外,還應有受教育權,個人監(jiān)督權等。

          近年來,通過保險糾紛案件、保險監(jiān)管機構投訴、消費者協(xié)會投訴等方面反映出的保險消費者權益被侵犯的現(xiàn)象呈上升趨勢。例如,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資料,2010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受理的保險糾紛案件數(shù)量是2005年的4倍多。保險爭議的焦點:一是保險機構違法違規(guī)問題,包括保險機構弄虛作假、擅自設立分支機構和非法開展保險業(yè)務、擅自修改報備條款、變更擴大保險責任、濫用無賠款優(yōu)待等;二是銷售違規(guī)問題,包括不嚴格執(zhí)行條款費用、拒保交強險、交強險搭售商業(yè)車險、免責條款的適用范圍、保險人是否履行了明確的說明義務、投保人是否履行了如實告知義務、銷售誤導等不誠信行為;三是虛假賠案、虛假賬目、虛列營業(yè)費用、陰陽單或鴛鴦單等財務違規(guī)行為。

          例如:在侵犯保險消費者知情權方面,主要涉及的問題是由于保險產品的特殊型和專業(yè)性,保險人必須對投保人履行明確說明義務。在人身保險業(yè)務中,特別是銀郵渠道的銷售誤導問題凸顯。包括對保險產品的失實宣介、片面夸大新型保險產品的收益率、回避說明責任免除條款、誘導保險消費者購買不適合的產品等。又如:在侵犯保險消費者選擇權方面,在銀郵渠道中,保險公司借助商業(yè)銀行的貸款資源和渠道優(yōu)勢要求銀行客戶購買保險產品、設置各種障礙限制客戶退保等。再如:在侵犯保險消費者索賠權方面,保險公司在理賠過程中“惜賠”、“拖賠”現(xiàn)象仍然存在。而由于保險消費者的個人信息被泄露,由此導致他們遭遇大量營銷電話、頻繁被上門推銷等保險消費者隱私權被侵犯的現(xiàn)象也客觀存在。

          二、制約保險消費者權益維護的原因分析

          (一)法律法規(guī)協(xié)調性和系統(tǒng)性有待完善。在我國,對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guī)主要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險法》、以及保監(jiān)會的大量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一方面,不同法律規(guī)定之間的協(xié)調性有待完善。例如,對于保護對象的界定不一致。根據(j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一條,其保護對象是“消費者”,而《保險法》第一條中明確的保護對象是“保險活動當事人”,即多方當事人。又如:根據(j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四十九條,對消費者實行傾斜保護以實現(xiàn)“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而在《保險法》第五條中將誠實信用原則作為保險業(yè)經營的重要原則之一。另一方面,對于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具體規(guī)定缺乏系統(tǒng)性,通常是散見于各種規(guī)章制度之中,使得保險公司既難以實施,保險消費者也難有效據(jù)此維權。

          (二)保險公司經營粗放化。一些保險公司沒有從長遠發(fā)展的角度來制定和執(zhí)行以消費者為中心的發(fā)展戰(zhàn)略,只是局限于短期利益,一味追逐發(fā)展速度和規(guī)模。保險公司在不斷推出新型保險產品的同時,產品同質化問題比較突出;保險消費者權益被侵犯行為屢禁不止,也間接說明保險公司內部相應的責任追究機制不完善或執(zhí)行不力。

          (三)消費者教育機制的缺失。從世界范圍看,美國在20世紀初就已經開展消費者教育,而對消費者教育的正式研究始于20世紀60年代。日本的消費者教育主要有三個課題,分別由三個階段完成,即“聰明的消費者”的培養(yǎng)、“自立的消費者”的培養(yǎng)和“自覺的消費者”的培養(yǎng)。消費者教育早期研究著重于強調消費者的相關內容,而近期的相關研究則主要集中在具體內容、實施主體、實施途徑和效果評價上。雖然消費者教育本身的理論研究相對比較成熟,但是在國內將其應用于保險消費者教育問題的研究尚處于初級階段,主要表現(xiàn)為實施主體的有限性和被動性,實施內容的零星分散性,缺乏保險消費者教育體系的構建,以及實施效果的評價標準。而居高不下的關于“銷售誤導”、“理賠難”等保險投訴背后體現(xiàn)的正是保險消費者教育的缺位問題。

          (四)保險市場誠信教育機制有待進一步完善。對保險消費者權益的侵犯本身就說明保險企業(yè)在誠實信用方面存在不足。而由于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正在不斷完善過程中,缺乏完整的社會信用資源共享平臺,由投保方誤告、隱瞞、欺詐、有意捏造事實,弄虛作假等引起的誠信方面問題時有發(fā)生。

          三、加強我國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制度建議

          (一)加強法律法規(guī)建設。一方面,梳理和不斷調整已有保險消費者權益方面的法規(guī)制度。應根據(jù)保險企業(yè)各主要經營環(huán)節(jié)來梳理法律、規(guī)章、規(guī)范性文件中關于保護保險消費者權益的內容,形成系統(tǒng)的制度體系。保險學中保險利益理論、最大誠信原則等理論雖然日趨成熟,但仍然還在不斷與時俱進的發(fā)展和進步中。因此,為了保護保險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應該不斷加強和完善保險消費者保護相應法制的建設。例如,新《保險法》中居于衡平保護的理念對最大誠信原則作出了一定調整。又如,由于保險合同的附和性,在應借鑒國際保險立法和實踐緩解保險消費者告知義務,而確立和加強保險人說明義務。

          另一方面,不斷補充和完善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措施。例如:最近出臺的《財產保險業(yè)務服務標準指引》、《車險查勘定損人員分級管理制度》、《壽險公司銷售誤導預防和處置制度》、《客戶風險承受能力測評制度》、《人身保險服務評價辦法》等,聯(lián)合公安局、中級人民法院、司法局、衛(wèi)生局制定出臺的《關于設立道路交通事故一體化調處中心的實施辦法》等對于治理車險理賠難、壽險銷售誤導,進而形成行業(yè)服務標準提升機制都是非常有益的。

          (二)加強行業(yè)監(jiān)管。結合銀保業(yè)務的發(fā)展趨勢,探索保險與銀行監(jiān)管機構聯(lián)合發(fā)文,明確銀保雙方在銀保產品銷售服務過程中各自的權責,實施功能監(jiān)管。監(jiān)管部門可采取暗訪、座談、市場調查等多種手段,發(fā)現(xiàn)保險消費者權益受損情形,通過完善責任追究和向上追責機制,使保險公司切實承擔起主體治理責任,實施多樣化、多層次的監(jiān)管。

          中國保監(jiān)委高度重視保護保險消費者權益,了大量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2011年專門成立了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局,2012年1月18日,保監(jiān)會《關于做好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通知》等等。與其他消費相比,保險產品和服務相對復雜,具有較強的專業(yè)性和風險性,同時,保險消費者保護還涉及到防范系統(tǒng)性金融風險問題,目前的消費者協(xié)會和仲裁機構往往還不具備解決保險消費者權益糾紛的專業(yè)素養(yǎng)。因此,還應設立專門的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的仲裁機構。

          (三)對保險公司發(fā)展方式進行引導。對保險公司的經營評價體系應該包括風險控制、公司治理、消費者權益維護、社會貢獻等方面,同時完善償付能力監(jiān)管和分類監(jiān)管,綜合評價保險公司的經營管理水平和核心競爭力,進而促保險公司的發(fā)展方式逐漸轉變成以保險消費者需要為中心的長期發(fā)展戰(zhàn)略。

          (四)強化消費者教育平臺建設。在G.Roywr和N.E.noif受美國教育省的委托進行研究發(fā)表的《消費者教育——關于其歷史發(fā)展的考察》(1980)中,將消費者教育定義為,“消費者根據(jù)自身的價值觀和對市場的認識以及根據(jù)社會、經濟和環(huán)境狀況進行合理的、理智的‘意識決定’,以這種態(tài)度、技能和理解力來參與市場活動,或利用公共或私有資源參與市場活動的能力培養(yǎng)”。日本的著名學者今井光昭從綜合教育的角度來考慮,把消費者教育定義為:“消費者教育就是,在客觀公正地公開信息這一條件下,不是強制推行一定的價值觀和選擇方式,而是承認對個人或社會的價值有各種各樣的認識,為了使消費者成為有責任心的消費者、市民,在復雜的社會中發(fā)揮作用,向其提供所必需的有關‘意識決定’的知識和技能。”

          在《中國保險業(yè)發(fā)展“十二五”規(guī)劃綱要》中指出:“構建保險消費者教育長效機制,積極發(fā)揮新聞媒體在宣傳保險政策法規(guī)知識方面的作用,加強監(jiān)管機構、保險機構和保險社團門戶網(wǎng)站建設,繼續(xù)開展中小學生保險教育,普及全民風險意識和保險知識。”因此,應該建立監(jiān)管部門、行業(yè)、消費者組織、社會媒體及公眾等多方參與的保險消費者教育平臺,開展長效的保險知識教育和消費者信息宣傳,提高消費者自我保護能力。從長遠看,可將消費者保險知識普及納入到公民基礎教育范疇中。

          (五)充分發(fā)揮保險經紀人作為消費者權益代表的作用。保險經紀人是重要的實現(xiàn)消費者利益的責任主體,從制度設計上就是保護保險消費者權益的一個制度設計,同時也是保護保險消費者的重要的一支依靠力量,應將其納入社會監(jiān)督員體系。一方面,保險經紀人在經營中應確確實實地站在投保人的立場來考慮問題,在投保環(huán)節(jié),應向投保方宣傳保險的知識,說明保險中有關問題,充分的了解保險對象的需求,提出一個合理化的保單建議和意見,在理賠環(huán)節(jié),能夠協(xié)助消費者及時索賠,獲得應有的經濟利益。二是希望保險經紀公司能夠發(fā)揮對保險業(yè)的發(fā)展促進和監(jiān)督的作用。另一方面,借助保險經紀人對市場和客戶的深入研究,既可以向保險公司及相關監(jiān)管部門反饋相應信息,促使公司能夠改良和修正他們的一些條款和標準,更加公平地對待保險消費者,同時也利于新保險產品的開發(fā)。

          (六)營造保險行業(yè)誠信文化。通過保險協(xié)會、聯(lián)合高校資源,共同開展保險消費者權益理論和實踐的論文競賽等,在保險行業(yè)開展優(yōu)秀壽險營銷員和優(yōu)秀壽險營銷團隊宣傳表彰系列活動,借助新聞媒體開展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主題宣傳活動、保險消費者權益法規(guī)的宣傳活動等等,打造保險行業(yè)誠信文化氛圍。例如,新版《保險法》在維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方面有較大調整,但自2009年10月1日正式生效至今,保險消費者對其知之甚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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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維護消費者權益論文范文第5篇

          【關鍵詞】金融消費 金融消費者 法律保護

          一、金融消費的法律特征

          (一)相對于一般消費,金融消費是個人資產累積到一定程度才會產生的社會現(xiàn)象

          改革開放以來,社會經濟迅猛發(fā)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消費觀念也逐步升級,就傳統(tǒng)生活消費(衣、食、住、行)的支出比例越來越少,而金融、旅游等新興領域則逐步深入人們的日常生活,尤其金融消費已日漸成為人們重要的消費領域之一。自然人作為社會個體,其在金融市場的消費方式主要表現(xiàn)為金融投資――放棄現(xiàn)在的消費,旨在獲得未來可能但不確定的收益。消費者投資的最終目的在于滿足以后的消費。因此,相比較對于衣、食、住、行的基本生存消費需求而言,個人的金融需求只有當個人資產累積到一定程度才會產生,是社會發(fā)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現(xiàn)象。

          (二)相對于一般消費,金融消費具有特殊性

          1.金融消費客體(金融產品)具有特殊性。第一,客體無形性。金融消費客體即金融產品,其本質內容是金融服務,因此,無形性是金融消費客體的固有屬性。金融產品沒有可感官的外在形態(tài),金融消費者難以形成直觀判斷,其交易判斷主要依賴于金融機構提供的相關信息。

          第二,內容專業(yè)性。金融產品的本質決定了其在費用構成、利潤結構、稅費負擔、風險形式、懲罰機制等方面都有較高的行業(yè)壁壘。金融產品的特殊性使金融消費的全部內容均為信息的組合,高度的專業(yè)性與技術性使得這些信息即便寫在紙上,較之其他商品交易,普通消費者真正理解金融產品就更為困難。

          2.金融消費行為具有特殊性。第一,行為的風險性。金融產品相較于其他商品的特殊性之一在于它以金錢為標的,以在未來獲得收益為最終目的,但這一消費過程具有不確定性,可能獲得收益的同時還伴隨一定的風險性。收益率通常被用來作為衡量金融產品的收益性大小。金融產品定價是金融市場運行機制中重要的環(huán)節(jié),是分析金融市場的發(fā)展和規(guī)避金融風險的重要工具,然而,現(xiàn)有法律制度對金融創(chuàng)新產品定價缺乏恰當?shù)南拗坪图s束。難以定價的金融創(chuàng)新產品在市場中被肆意提高價格,直接導致金融產品價格與其本身的價值背離,虛擬的財富不斷被放大,金融不斷脫離實體經濟,因此,金融產品總是伴隨著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操作風險等各類風險。而相對于一般消費,金融產品的不透明性和各種因素的不確定性也導致金融消費者更易遭受損失。第二,方式的誘導性。金融產品的銷售,一般表現(xiàn)為金融機構的誘導、推銷。誘導性推銷中,基于信息的劣勢、反應的被動性以及人性的弱點,金融消費者很容易進行非理易判斷。

          3.金融消費主體具有特殊性。一方面,提供金融服務的金融機構,都具有相對壟斷性,金融業(yè)相對于其他競爭充分的行業(yè),其行業(yè)準入門檻較高,這導致金融消費者對金融行業(yè)過分依賴。另一方面,與一般消費者相比,金融消費者交易弱勢特征更為突出。金融消費的特點,決定了金融消費者在金融消費過程中的特殊地位,即交易弱勢地位更加突出、對交易信息更加依賴,在金融消費市場中的交易風險更加突出,金融消費者的權益受到侵害的可能性相對較大。

          (三)相對于一般消費,金融消費過程信息不對稱更為突出

          經濟學理論認為,由于交易中的各種因素的不確定性,交易信息的稀缺性,不完全的或有限制的契約中對剩余控制權的配置影響事后雙方重新談判的能力,進而影響了當事人事前的激勵,市場交易是信息不對稱的交易。在傳統(tǒng)消費過程中也存在信息的不對稱導致消費者處于弱勢地位的情形,但因傳統(tǒng)消費中消費者所購買和接受的服務是基本的生活用品,其對于所購買的商品與服務有完全認知。但在金融消費領域,金融消費者購買的金融產品,主要體現(xiàn)為信息的匯集,其產品質量是否良好取決于匯集為金融產品的信息本身質量是否良好。產品質量良好是消費者進行消費的最基本目的,也是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基礎。在金融消費過程中,信息之于金融消費者的重要性與傳統(tǒng)消費過程中產品質量之于普通消費者的重要性等同。金融消費者所獲得的產品信息缺乏真實性,其所面臨的風險就會顯著增大。金融消費關系雙方交易的本質為信息的傳遞與運用。金融市場因金融產品以及金融運行的特殊性,其信息不對稱更為突出。在金融消費過程中,要彌補這種信息不對稱的不足,保障處于弱勢的金融消費者實現(xiàn)預期收益,首先就必須要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利。然而,由于金融產品所具有的無形性和專業(yè)性的雙重屬性,決定了在金融交易過程中,金融消費者面對著金融精英群體――金融服務者,其弱勢地位更加凸顯。

          金融消費相對于傳統(tǒng)消費,具有明顯的特殊性。在此情勢中,將金融消費者作為一個法學概念確認下來,對于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很有必要。在綜合金融背景下,各金融機構紛紛推出金融創(chuàng)新產品。當新型金融商品進入金融市場交易領域并進行流通時,新的法律關系――金融消費法律關系產生了。傳統(tǒng)金融市場中的主體界定已經不能滿足各金融主體利益保護的需求,金融混業(yè)經營導致金融市場主體身份越來越難以界定,如以金融消費者的概念替代不同金融市場中的交易者,則可以詮釋金融法律關系之中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二、金融消費者的法律價值

          (一)微觀上,金融消費者關乎個體公平正義

          從法律關系的角度來看,社會群體可以分為消費者和經營者兩大類。經營者通過生產、銷售活動掌握著各種商品的信息,消費者則被動的通過經營者獲取商品與信息,現(xiàn)代科技的發(fā)展在一定程度上加劇了這種不對稱性。由于現(xiàn)代商品和服務的技術性和專業(yè)性含量逐漸增高,擁有強大經濟實力的經營者逐漸控制了商品服務的生產,消費者的弱勢地位越來越明顯,這使得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風險也越來越大。金融是現(xiàn)代經濟的核心,金融消費已深入社會的各個領域,成為大眾日常生活乃至整個社會體系正常運作的基礎條件。金融消費者在與金融機構訂立合同的過程中,金融機構往往憑借其優(yōu)勢地位和專業(yè)人才,通過格式條款、免責條款、轉嫁風險,加大了消費者權益侵害風險。傳統(tǒng)上,金融機構與消費者之間的合同關系被視為平等主體之間的“私法關系”,強調的是私法自治和契約的由,排除國家公權力的干預。但在金融領域,金融監(jiān)管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目標的追求則應著眼于矯正金融消費者與經營者實質交易地位“不平等”,即通過公權力弱抑強,達到對實質正義的追求。因此,通過適當?shù)耐獠考s束力量,推進金融消費過程及產品特性的透明化,以利于金融消費者綜合各種信息選擇合適的金融產品,從而保障金融消費者的知情權,保護消費者權益。

          (二)宏觀上,金融消費者關系金融系統(tǒng)穩(wěn)定

          金融是現(xiàn)代經濟的核心,其本質是通過交易活動實現(xiàn)價值流通,金融機構提供金融服務,金融消費者則是金融行業(yè)的出發(fā)點和歸宿點。與傳統(tǒng)經營者和消費者在市場經濟中的關系相一致,金融機構與金融消費者是供求關系,是矛盾對立統(tǒng)一體,沒有金融消費者金融業(yè)就無法生存,更談不上發(fā)展。美國次債危機引發(fā)的本次全球性金融危機得到的教訓之一就是忽視對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傳統(tǒng)單一的純粹的對金融機構的外部管制對于金融風險防范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由于金融消費者對于金融交易活動中存在的潛在風險最為關注,因此,通過法律途徑賦予金融消費者相應的權利,充分調動他們參與金融活動的積極性,從而更多、更深的介入金融消費活動全過程,以提高其自身的參與動力和參與能力,實現(xiàn)金融消費者內部“自治”,有利于避免外部管制的弊端。金融調控目標不應僅僅局限于維護金融體系的整體穩(wěn)定,局限于增進金融體系的整體效率和效益;而應更多的關注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目標,通過金融消費者“自治”,防止和減少因金融消費欺詐等侵害金融消費者權益、危及金融安全的行為發(fā)生。市場經濟條件下,單個金融機構德目標為謀求利潤最大化,但如果單個機構的理不受到任何約束,則易導致市場調節(jié)機 制的失效,甚至引發(fā)金融乃至整個經濟系統(tǒng)的危機。金融機構在謀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時,兼顧金融消費者的利益,從長期看,是確保自身乃至整個行業(yè)健康、理性發(fā)展的一個重要約束條件。只有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才能更好地降低金融業(yè)系統(tǒng)風險;只有維護好金融消費者的利益,才能不斷提升金融效率,維護好金融安全,提高我國金融綜合競爭力。

          綜上,在金融領域,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與強化金融監(jiān)管、提高金融效率是個對立統(tǒng)一體。金融立法應該反映金融實踐并通過法律推動金融實踐的開展,尤其不能忽視對參與金融活動的個體――金融消費者的特別保護,賦予金融消費者在金融生態(tài)系統(tǒng)中應有的位置,確立參與金融活動的個人在法律上的消費者地位,實現(xiàn)金融權利、義務在金融監(jiān)管部門、金融機構和金融消費者間的均衡配置,從而實現(xiàn)金融穩(wěn)定、金融效率與金融權益之間的穩(wěn)定平衡。(如下圖)

          三、金融消費者保護的法律選擇

          (一)法律保護原則

          1.專門保護原則。金融消費者與傳統(tǒng)消費者相比有著明顯區(qū)別,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事關公平正義和金融安全,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在金融體系中具有系統(tǒng)性意義,現(xiàn)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主要從維護消費者個體角度對金融消費者進行立法保護,不能實現(xiàn)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系統(tǒng)宏觀性價值目標。因此,將金融消費者從一般消費者中分離出來,進行專門立法保護,應是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應然選擇。

          2.傾斜保護原則。金融市場上信息不對稱,以及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機構之間事實上的不平等,要求金融立法給予金融消費者傾斜保護。通過加重金融機構對金融消費者的法定義務、賦予金融消費者權利等方式來矯正交易雙方的不平等。法律對金融機構向金融消費者履行的告知義務應當提出更高的要求。金融機構應履行更高的信息披露要求。傾斜保護原則還要求金融機構承擔更多的程序性義務,如簡化金融機構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減輕金融消費者舉證責任等。

          3.區(qū)別保護原則。政府與社會的公共資源是有限的,應該集中有限的資源去保護一般的金融消費者,而對于具有較強風險承受能力和專業(yè)知識經驗的“金融消費者”,對其的保護力度可以相對減弱,專業(yè)投資者不應納入金融消費者范疇進行傾斜保護。因此,將專業(yè)投資主體排除在特別保護之外,才能真正保護弱者即個人中小投資者。區(qū)別保護可以為一般金融消費者劃定投資,避免進入高風險領域而遭受意外損失。

          4.適度保護原則。由于我國還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物質經濟條件還相對薄弱,對消費者保護應當與我國的經濟發(fā)展水平相協(xié)調。因此,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不能過度,否則不僅不能促進金融市場運行,反而會抑制金融業(yè)發(fā)展,影響社會資源要素配置的高效,最終損害金融消費者的權益。

          (二)推進中國特色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體系建設

          目前,我國正處于經濟結構轉型的關鍵時期,金融業(yè)快速發(fā)展,金融管理體制改革仍需不斷調整,必須不斷創(chuàng)新和優(yōu)化金融業(yè)務品種、金融服務流程等,以保證我國經濟尤其是金融業(yè)穩(wěn)步發(fā)展從而保障金融消費者權益。隨著社會經濟環(huán)境發(fā)生變化,金融消費者的消費環(huán)境也在不斷發(fā)生變化,因此,明確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就成為我國金融法制立法的第一要務,也是立法原則和指導思想之一。第一,在相關金融法律基礎上增補完善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有關條款,確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體制,明確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主管部門,設計具體可行的保護制度和保護措施。第二,積極參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訂工作,擴大消費者的外延,明確金融消費的特殊性,獲取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專門立法的立法授權。第三,根據(jù)我國金融業(yè)發(fā)展進程,及時推進更高層級金融消費者權益立法,其最終目標是整合現(xiàn)有法律的有關條款,制定一部專門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并逐步形成以《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為基礎,有關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為主體,其他諸如《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有關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為補充的有機統(tǒng)一的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體系。

          (三)構建我國金融消費糾紛解決機制體系

          1.行政機制。目前我國金融監(jiān)督管理體制為“分業(yè)經營、分業(yè)監(jiān)管”,監(jiān)管機構主要為“一行三會”。“一行”即我國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中央銀行區(qū)別于其他金融機構,是我國重要的宏觀管理部門,負有“協(xié)調解決金融運行中的重大問題、促進金融業(yè)協(xié)調健康發(fā)展”的重任,承擔維護金融體系的穩(wěn)定,防范系統(tǒng)性風險的法定職責,在銀行、證券、保險等方面都具有一定的管理職權和較大的影響力,兼具為金融消費者提供綜合保障的專業(yè)能力和協(xié)調能力。“三會”即銀監(jiān)會、證監(jiān)會和保監(jiān)會。各金融專門監(jiān)管部門由于受到分業(yè)監(jiān)管和實質混業(yè)經營的局限,其金融糾紛的解決能力必然會受到自身職權和專業(yè)能力的局限,且如由單一監(jiān)管部門負責解決相關爭議,也容易導致三個監(jiān)管部門間的推諉。因此,由中央銀行作為糾紛行政解決途徑的主管牽頭部門更為合理,也更有利于金融消費權益的保護。

          2.司法機制。司法機制指通過向人民法院提訟的形式,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從而維護自身權利的一系列規(guī)范的總和。糾紛司法解決機制處于現(xiàn)代社會矛盾糾紛解決機制體系的核心地位,其最大特點在于糾紛解決程序的規(guī)范性和結果的權威性。訴訟的對抗性和公開性是程序公正的基本保證,而訴訟的結果由國家強制力為后盾保證了訴訟結果的權威性。此外,訴訟價值還體現(xiàn)在效率上,遲來的正義非正義。因此,我國糾紛司法機制設計應充分體現(xiàn)其公正、效率等價值取向。

          3.民間(NGO)機制。民間(NGO)解決機制正是由于其民間第三方的特殊地位,在解決金融消費糾紛過程中,可以簡化糾紛解決過程,縮短糾紛解決時間,從而節(jié)約當事人的經濟成本和時間成本。民間(NGO)解決機制,糾紛解決是迅速的,并且最終裁決結果就當事人來看是合理的,該機制最大限度地控制了國家公權力介入糾紛解決過程中所帶來的負面效應。構建糾紛民間(NGO)解決機制,首要的是修改有關民間(NGO)管理規(guī)定,掃除民間(NGO)發(fā)展的法律障礙;其次,大力培育民間(NGO)發(fā)展環(huán)境,大力發(fā)展金融消費者第三方NGO組織;最后,樹立不同類型運行機制民間(NGO)典型,逐步推廣民間(NGO)管理運行機制,更好發(fā)揮民間(NGO)的獨特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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