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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法規,為保證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它包含以下兩層含義:第一,社會養老保險是在法定范圍內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會勞動生活后才自動發生作用的。判斷是否“完全或基本”退出社會勞動生活的標準,則視勞動者與生產資料是否脫離,或者對勞動者而言,參加的生產活動是否屬于其主要社會生活內容而定。另外,法定的年齡界限亦根據各國實際情況相應確定。第二,社會養老保險目的是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因此,養老金在分配過程中不再遵循按勞分配或按需分配原則,而是依據勞動者的社會貢獻、勞動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和當時社會生產力水平來確定額度[1]。
養老保險是世界各國較普遍實行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一般具有以下幾個特點:①由國家立法,強制實行,企業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參加,符合養老條件的人,可向社會保險部門領取養老金;②養老保險費用來源,一般由國家、單位和個人三方或單位和個人雙方共同負擔,并實現廣泛的社會互濟;③國家可測算出未來大概的養老金開支,并根據某些既定標準來確定養老保險待遇;④養老保險具有社會性,影響很大,享受人多且時間較長,費用支出龐大,因此,必須設置專門機構,實行現代化、專業化、社會化的統一規劃和管理。
二、我國當前養老保險制度的現狀
中國養老保險制度經過了50多年的發展,歷經多次改革,目前,我國城鎮已初步建立了較高水平、較為完整的社會保障體系,養老保險金基本實現了社會統籌,但由于我國城鄉經濟發展水平不同,我國城鎮和農村的養老保險制度也不相同,農村養老保險從1991年開始試點,此后一段時期,農村養老保險工作迅速開展,截止到2005年底,全國有近2000個縣開展了農村養老保險,5400多萬農民參保,積累基金達300多億元,已有200萬名農民開始領取養老金。盡管如此,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仍存在著覆蓋面小、參加養老保險的人數少、保障水平低的特點,一個綜合的可持續發展的農村養老保障體系尚未形成,這樣,在土地初級保障的基礎上,絕大多數農民的養老缺乏保障,這不僅會加劇城鄉差距,而且也會釀成一系列社會問題。因此,在我國建立健全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
三、在我國農村建立養老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健全農村養老保險是應對農村人口老齡化高峰期到來的需要
國際上,一般把60歲以上人口占總人口比重超過10%的社會、或者將65歲及以上人口占總人口比重超過7%的社會叫做老齡化社會。目前,我國60歲以上人口已達到1.34億,超過總人口的10%。其中65歲以上人口1.1億,占總人口的8.5%,而且全國70%以上的老齡人口分布在農村地區,農村老齡化問題就顯得更為突出。更為嚴重的是老齡化速度在未來的30年間將持續加速,根據預測,2030年農村65歲以上老年人口的比率將上升到17.93%,比城鎮的比率高出4.8個百分點,因此,農村人口老齡化問題應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而解決人口老齡化問題一個重要的方面,就是解決好迅速增加、數量龐大的老年人口的老有所養。與發達國家“先富后老”不同,中國農村人口老齡化與經濟的發展水平不一致,絕大部分地區處于“先老未富”,甚至是“先老還窮”狀態,另一方面,西方發達國家人口總量較少,人口老齡化的負擔相對較小,而中國農村基數大,老年人口數量很多,60歲以上的老年人口超過了整個歐洲各國老年人口之總和。因此,為了迎接農村人口老齡化高峰期的到來,使數量龐大的農村人口老有所養,就有必要適時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二)建立農村養老保險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現實要求
黨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之一,就是要使工農差別、城鄉差別和地區差別擴大的趨勢逐步扭轉。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得到飛速發展,城鄉居民生活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但城鄉居民收入之比卻在不斷擴大,1964年中國城鄉居民收人比為2.2∶1,1978年為2.4∶1,到了1994年就達到2.87∶1,2001進一步上升到2.9∶1,2004年則為3.45∶1,目前仍有擴大的趨勢,而我國二元化格局下的城鄉養老保險差別也很大,以國家近年來社會保障費用支出為例,2001年,占人口70%左右的農民的社會保障費支出僅占全國保障費總支出的11%,而占總人口30%的城鎮居民卻占全國社會保障費的89%。人均占有方面,城市人均社會保障費455元,農民僅人均15元,相差近30倍;從覆蓋面看,城市已達90%以上,而農村只有2.4%。農村與城市之間的巨大差距已成為影響社會和諧發展的重要羈絆。要統籌城鄉發展,實現城鄉和諧,就必須建立覆蓋城鄉全體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通過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有效實現國民收入再分配,逐步縮小城鄉差別和不公平,使社會穩定發展,達到國家的長治久安,才能從根本上保證社會的和諧穩定發展。(三)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是解決土地和家庭養老功能弱化的有效途徑
由于我國農村人多地少,農民人均擁有的土地數量有限,根據國土資源部日前公布的2005年度全國土地利用變更調查結果顯示,我國人均耕地面積僅為0.093hm2,僅為世界平均水平的40%,加之城市化過程中耕地消失的速度快于農業人口消失的速度,土地的養老保障功能顯得更是脆弱。特別是在中國加入WTO后,我國農產品還要面臨世界低成本農產品的更大沖擊,其價格還有進一步下降的趨勢。相應地,農民從農業生產中獲取的收益也就難以得到保證。因此,單純依靠有限的土地已經難以保障農民的基本生活了,土地保障的作用正日益削弱。
我國農村家庭養老保障功能也正在弱化,隨著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計劃生育工作的深入進行以及現代觀念的沖擊,我國農村過去三代同堂的大家庭逐漸被父母和子女居住的現代小型核心家庭所取代,家庭結構不斷簡化,家庭規模漸趨縮小。我國農村居民家庭平均每戶常住人口由1980年的5.54人下降到1994年的4.54人,每個勞動力負擔人口(含本人)也由2.26人減少到1.57人,農村家庭養老保障功能受到巨大沖擊。對于我國如此眾多的農村老人依賴自己不穩定的老年勞動收入來養老,農村老年人的生活保障確實是我們面臨的一個社會問題。因此,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解決土地、家庭養老功能弱化的有效途徑,是廣大農民的迫切需要,它不僅可以保障農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也是社會文明的重要標志。
(四)從西方歷史經驗看我國已經基本具備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條件
從一些歐洲國家的歷史經驗來看,丹麥、瑞典、葡萄牙與西班牙分別于1891年、1913年、1919年與1947年開始通過立法在農村建立養老保險制度,當時這四個國家的人均國民生產總值僅相當于中國1999年可比值水平的79.3%、99.9%、46.6%與73.3%。歐盟15個成員國將農民納入基本養老保障制度在時間上大致從20世紀下半葉到20世紀末完成。與這些國家當時的農業產出、人均收入等指標比較,我國整體經濟水平和農村經濟水平都達到或超過這些國家當時的條件[2]。另外,比照國外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立的國家,一般有兩個規律,一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滯后城鎮30-50年;二是農業占GDP的比重在3.1%-41%之間,平均為16.2%。而我國城鎮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于1951年,當時政務院頒布了《勞動保險暫行條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事實上已滯后城鎮50多年。2003年,我國農業GDP比重為14%,已經達到或超過了國際上已經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國家建立該制度時的比例。而目前我國政府財政收入保持年均高速增長,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提供了強有力的資金后盾;同時,我國當前的財政支出結構中存在著社會保障支出不足的問題,這也為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深入實施提供了潛在的經濟支持。因此,我國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已經基本具備條件。
(五)加強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是保證經濟可持續穩定發展的必然選擇
關鍵詞:養老保險 欠發達地區 政府作用
一、貴陽市農村養老保險面臨的現狀
我國各地區的社會保險制度由于社會歷史發展、經濟水平和社會傳統的不同造成了社會保險制度的地區差異化,但就各地的社會保險制度都有一個共同的目的,都是為了更好地保障國民的基本生活需要,以促進經濟與社會的協調可持續發展。貴陽市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面臨的現狀如何?現從三個方面來做一個簡要分析。
1.貴陽市農村社會經濟發展現狀
貴陽市農村社會經濟發展現狀是人均耕地少,地貌復雜,第一產業從業人口下降速度慢,人均產值低。貴陽市2004年年末總人口350.85萬人,其中農業人口185.78萬人,占全市人口數的53%。全市土地總面積804667公頃,其中耕地288979公頃,占土地總面積的35.91%,全市每個農業人口占有土地6.9畝,不足全國平均值的一半,農業人口人均耕地2.55畝,為全國平均值的三分之二,且多屬高原丘陵,不利機械化操作。據統計資料顯示,2004年全市第一產業完成增加值31.77億元,占本地區國內生產總值(即GDP)443.63億元的7.2%,不難看出農村的人均產值不高,農業生產的經濟效益相對較差。
2.貴陽市農村居民經濟收入現狀
貴陽市農村居民的經濟收入總的來說是收入偏低,保障水平偏低,城鄉差距大。據統計資料顯示,全市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3509元,僅占城市居民可支配人均收入的31.25%,不足三分之一,可見城鄉居民收入差距之大。全市農村居民用于日常生活消費的恩格爾系數達0.44。2008年貴陽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為200元/人月,而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最高的兩城區為140元/人月由此可見,城鄉居民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的差異。
3.貴陽市農村養老現狀
貴陽市農村居民養老是以家庭養老為主,輔之以少數集體養老、儲蓄養老、征地補償養老、房屋出租養老、困難救助和低保養老。貴陽市農村目前社會養老模式仍以家庭養老為主,占63.1%以上;農村經濟的相對落后,長期以來農民收入只能維持基本生活需求,絕大多數邊遠地區的農民根本談不上存錢,當農民進入老年,靠儲蓄積累養老的為16.2%;參加城鎮職工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的鄉鎮企業為數不多,這一人群屬于養老無保障之列。隨著農村社會老齡化的到來,農民養老問題逐步凸現,已到了必須研究解決、刻不容緩的地步。
二、貴陽市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結合貴陽市農村的現狀,要建立貴陽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必須面對和解決好四個方面的問題。
1.城鄉二元經濟結構差異
我國城鄉二元經濟結構是造成城鄉社會經濟發展嚴重失衡的根源。長期以來優先發展工業的思路決定了城鄉發展的差異,貴陽市城鎮人口和農村人口大體各占一半,但2007年第一產業增加值還不到第二產、第三產增加值的8%,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農民純收入的3.2倍,城鎮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人均200元/月,是農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人均70元/月的2.8倍。
2.農業產業結構的差異
解決“三農”問題的落腳點是提高農民收入,而關鍵在于調整農業產業結構,實現以農為主,多種經營。盡管近幾年我市緊緊圍繞農業增效、農民增收、農村穩定這一目標,促進了農業生產的全面發展。但農、林、牧、漁、服務業的結構不均衡,貴陽市的地形地貌又不適合大型機械的使用,就農業生產,特別是糧食生產而言不能形成規模,集約化、機械化、產業化程度低,生產效率和生產效益很難得到大幅度提高;二是種植面結構不合理,圍繞省會中心城市服務的多種經濟農業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
3.不同區域的差異對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影響
由于貴陽市城市規劃、地理等方面的因素,貴陽市不同區域的農村各方面差異都較大。在建立健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時候,對處于不同區域農村應該區別對待。不同區域經濟差異的影響。貴陽市經濟目前呈放射狀,由城市中心向邊遠農村逐漸減弱,經濟區域差異十分明顯。
4.資金籌集方面存在的問題
按照目前國家制定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指導性政策框架,基金主要依靠參保農民的繳費,農村養老保險需求水平相對較低,但是如果考慮到城市化、社會發展、生活水平提高等多種因素,考慮到今天為自己的晚年生活投保的人在二十、三十甚至四十多年后進入老年期時的經濟、社會背景,現在交納的數額很少的養老保險金,就會出現養老保險養不了老,保不了險的情況。如果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財政不進行補助,其差異性和不公平性是顯而異見的,直接影響農民的參保積極性。如果要讓絕大部分農民參與到社會養老保險中,政府的財政補助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而財政支出的加大,會影響到社會各個方面,而不僅僅是農村這一塊。
三、解決貴陽市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矛盾的建議
1.大力發展農村經濟,提高農民收入
筆者認為,要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要抓住發展經濟這個主線。政府應結合貴陽市農村的實際情況,讓城鎮帶動農村發展,從政策、經濟、財政上全面扶持,即使暫時減緩城鎮的經濟發展,也要千方百計先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只有農村的經濟發展了,農民收入提高了,特別是偏遠、困難地區的農民收入提高,農民的繳費承受能力才能提高,農民退休后的養老待遇才能增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才能健康發展,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才能持續。反過來,隨著農村經濟的蓬勃發展,國家和地方財政支持的份額逐漸減少,又能有力的促進城鎮經濟發展,使城鎮能全面完善的養老保險制度,實現城鄉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
2.完善農村社會保險的地方性法律體系
以立法形式明確規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為保證農村社會穩定,根據貴陽市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本著社會公平的原則,對農村老年群體實施的社會保障,是作為調節社會分配手段而建立的。其次,加快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立法步伐,使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各項措施都有法可依,便于操作并提高制度的穩定性。最后,應建立健全養老保險法律的監督機制,以確保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收繳、支付、運營的規范性,防范社會保險基金的風險,并通過合理運作使其不斷增值,以更好的滿足農村社會養老制度建設的需要。
關鍵詞:新農保;陜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引言:
隨著陜西省農村人口老齡化趨勢的加快,為了切實做好農民的養老保障工作,陜西省委、省政府經過全面考察和科學分析,在寶雞市率先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試點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如何在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試點過程中總結問題,不斷改進,對于促進陜西省農村經濟發展、保障老年農民基本生活和維護社會穩定都具重要意義。
一、陜西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背景
(一)陜西的農村老齡化問題形勢嚴峻
據統計資料顯示:2013年陜西省常住人口與2012年相比,65歲及以上人口增加了18.26萬人,65歲人口占全省人口比重由2010年的8.53%提高至2013年的9.43%。 農村地區老齡化程度尤其嚴重,隨著城鎮化進程和農村青年勞動力轉移的不斷加快,陜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將面臨更加嚴峻的考驗。
(二)陜西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成效不大
1992年,陜西省民政部制訂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開始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嘗試。在開展初期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在利率下調等因素影響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舉步維艱,雖然此后略有復蘇,但總體來講,農民養老保障問題并沒有得到根本改善。
(三)陜西新型農保試點工作進展順利
2007年陜西省在寶雞展開了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試點工作,試點采取“個人繳費、集體補助、財政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模式,受到了農民的歡迎,也被勞動保障部列為全國第一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城市。目前,陜西省己在總結寶雞試點經驗的基礎上,擴大了試點范圍。
二、陜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發展現狀
(一)家庭養老為主導
時至今日,大部分的農村還在實行家庭小型經濟,家庭養老仍然是農村主要的養老保障形式。有關資料顯示,60.6%的農村老人依靠子女補貼生活,僅有2.1%的老人有養老金維持生活。
(二)社會養老保險逐漸建立
隨著城鎮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逐步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逐漸展開。相當一部分農村人口參加了社會養老保險,農保機構發揮著一定的作用,農保人員的隊伍也逐漸壯大。
(三)農村老年社會福利和優撫保障是補充
近幾年的農村五保供養工作取得了較大進展,較好地保證了五保老人的合法權益。農村優撫保障的對象是為革命事業或國家安全做出犧牲貢獻的特殊社會群體,實質是對他們所做貢獻的補償和褒揚。保障資金主要由各級財政和農民群眾統籌負擔。一個時期以來,農村撫恤補助經費的增長存在一定程度的滯后性、被動性,優撫保障經費的增長遠遠落后于經濟和社會的發展。
三、陜西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可行性分析
(一)農民參保能力分析
收入水平是農民參加養老保險的物質基礎,收入越高,則農民參保能力就越高。陜西省農村居民的人均純收入在逐年增加,其中2013年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6503元,較上一年名義增長12.8%,扣除價格因素實際增長9.4%。說明我省農民大部分已經具有了參保能力。
(二)政府府支持能力分析
三農問題一直是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核心問題,自黨的十六大以來,黨和政府的政策不斷向“三農”傾斜,其中的重點就是農村社會保障問題。陜西省2013年財政支出3666億元,民生支出占財政支出的80%以上。陜西省政府財政能力的增強也為新型農保的開展提供了保障。
四、完善陜西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措施
(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的籌集
借鑒發達國家的成熟經驗,結合我省的探索實踐,我省必須重視農保資金的籌措,一方面要保證個人、集體、政府三方面資金籌集到位,另一方面要拓寬資金籌集渠道,實現籌資多元化。
(二)完善農保基金投資管理方式
針對投資管理方式存在的不足,建議將縣級農保經辦機構職能明確為保費的收繳、個人賬戶的管理和養老金的給付,除留足當年給付備用金外,不再管理和運營基金,同時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由縣級統籌轉變為省級統籌,以便與城鎮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合并投資運營。但需要注意的是,合并投資運營必須是建立在能夠分清楚投資收益的基礎之上,以免損害了其中一方的利益。同時成立農保基金監督管理委員會,農保管理機構應該對委員會按月提供本轄區農保基金投資管理情況的書面報告,由委員會對其管理進行監督并定期對外公布農保基金的基本運營情況。
(三)加強農保工作法制保障
通過立法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進行規范,并將農民享受社會養老的合法權利以法制的形式予以確定。加快擬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將國家和政府的責任、參保農民的權利和義務、養老保險工作的管理與監督等方面以法律的方式明確規定下來,各省級政府根據本省的實際情況并以此為依據,制定本省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為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的順利推進提供良好的法制保障。
(四)加大政府投入以健全農保信息系統
為了規范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并且滿足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復雜多樣的需求,我們在新型農保開展地區應該加大政府投入資金,為當地農保管理中心配備專門工作人員和電腦等信息化設備,開發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信息系統,并在其下設立不同的子系統來對農保工作進行信息化管理,在此基礎上推進全國聯網,延伸信息網絡到各個地區農保經辦窗口,實現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全面信息化。
五、結論
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完善需要一個長期的過程,在不斷探索中逐漸尋找不足,并吸取經驗,在此基礎上尋求創新,拓寬資金籌集渠道、完善基金投資管理方式、加強法制保障、健全農保信息系統,這不光是政府的問題,更需要個人、企業等多方支持和努力,共同發展和構建一個完善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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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社會保障權的重要內容
社會保障權是現代社會保障人的生存和發展的重要權利,其中養老保險制度是社會保障權的重要組成內容。在獲得社會保障權上,無論是城鎮職工還是農村居民都應享有平等的權利。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農村人口有7.37億,占全國總人口的56%。農民作為我國公民的主體構成部分,理應享有基本養老保障權,在年老時也應獲得基本養老保障。
在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中,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已經先行啟動并日趨完善,財政直接給與資金支持充分體現了政府所擔負的社會責任。而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卻長期處于停滯階段,主要是受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政府財力限制,也沒有相關法規予以明確和支持,但這并不代表政府不應該有所作為。從社會公平的角度考慮,應當將廣大農民納入社會養老保障體系。
二、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從1986年開始,我國部分地區開始探索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民政部在試點基礎上于1992年出臺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許多地區參照該方案啟動了老農保制度。它在資金籌集上采取以“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的原則,即個人交納要占一定比例;集體補助主要從鄉鎮企業利潤和集體積累中支付;國家給予政策扶持,主要是通過對鄉鎮企業支付的集體補助允許稅前列支體現。
老農保制度以縣為單位進行統籌,屬于儲蓄積累性社會保險,國家財政沒有直接投入,在實際運作中存在資金籌集困難的問題。1992年《基本方案》規定:“農民個人月繳費標準設有2至20元10個檔次。”這一繳費水平明顯偏低。自上世紀90年代以來,農村集體經濟整體發展緩慢甚至衰落,大部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無力資助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加之政府財政也沒有給與補貼,由此造成基金繳費水平過低,基金籌集總額偏小,養老金待遇水平無法滿足農民基本養老需求,這使老農保制度已經喪失吸引力,處于停滯和萎縮狀態。
政府在建立農村基本養老保障問題上負有不可推脫的責任。在老農保制度中國家財政沒有直接投入,政府責任沒有直接體現。從這種意義上講,這種養老保險制度并不完全具有通過國民收入再分配來實施社會保障的功能。這與當時的經濟發展水平和國家財政承受能力有著直接聯系。
隨著我國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國家財政也具備了承擔更多社會保障職責的財力。與此同時,隨著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的快速發展,因征地而失地的農民數量也越來越多,而大部分被征地農民再就業能力較差,如何解決被征地農民的基本養老問題成為十分緊迫而又現實的社會問題。當前有條件的地區應當積極穩妥地推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讓廣大農民享受到經濟發展和改革開放的成果。這將有助于密切黨群干群關系以及和諧社會建設。
三、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方向
從社會發展趨勢來看,社會養老保險的最終目標應當是建立統一的、無城鄉差別的養老保險制度。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只是在城鄉二元化經濟存續期間的一種過渡性制度安排。這是由我國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的不均衡以及政府財政社會保障支出承受能力所決定的。由于我國農村經濟整體上還不夠發達,農民收入水平還較低,政府財政收入還不能完全滿足各項公共財政支出需求,現階段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只能解決農民最基本的養老需要,是一種過渡性制度安排,還不能解決全部問題。在構建當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時,既要推進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建設,又要發揮“家庭養老”與“土地保障”的作用,實現三者的有機結合。
在不具備在全省范圍內建立統一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條件下,中央政府有責任從政策上對新農保制度給予必要扶持,支持有條件的地區從實際出發積極穩妥地推進新農保制度。新農保制度以保障農民基本養老為目標,應采取“個人繳費水平與養老待遇掛鉤”的原則,根據本地區農民收入水平以及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合理確定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同時政府給予適當補貼,以提高新農保制度吸引力。
在經濟發達地區,可以建立無城鄉差別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將農村居民(外來農民工也可參加)納入城鎮企業職工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在集體經濟相對發達以及政府財政有一定承受能力的地區,可以建立以農民、集體繳費為主,政府財政給予補貼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在經濟欠發達地區,當前主要是建立完善被征地農民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四、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中需要關注的問題
(一)政府應當發揮引導作用,并切實履行出資承諾。
政府財政給與補貼是新農保制度的亮點,是政府履行社會責任的直接體現。從有關地區新農保制度創建經驗來看,縣市區政府大都承諾按一定比例給與補貼,這對于引導參加新型農保制度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目前我國絕大部分地區仍然處于發展期,各個方面都需要大量投入,而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要求“專款專用、封閉運行”。在財政支出需求龐大以及新農保制度啟動初期基金支付壓力不大的現實情況下,縣市區政府可能將財政收入優先安排用于其它支出,這將影響新農保財政補助資金的落實。如果財政補貼資金長期不能落實到位,勢必會產生基金支付風險,這不僅會損害政府信譽,還將影響到新農保制度的持續穩定發展。為此,有關政府應當切實履行出資承諾,將財政補貼及時落實到位。
(二)適時提高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統籌層次。
養老保險制度以“大數法則”為基礎,只有在較大范圍內進行統籌,才能提高養老基金調劑能力,增強基金抗風險能力和支付能力。目前絕大部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還停留在縣市區統籌層次,基金統籌水平比較低,這將影響社會養老保險互濟功能的發揮。此外,各縣市區分散管理基金也不利于提高基金管理水平,而且容易出現擠占挪用基金問題,甚至造成資金損失。在今后的工作中,有必要適時適當提高統籌層次,這有利于建立科學規范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也可以避免同一地區不同縣市區之間的養老待遇差別較大的問題。為體現公平原則,在提高統籌層次時需要考慮基金統籌較多的縣市區的利益。在制度試點完善后,可先過渡到地市統籌農村養老保險基金。
(三)在確保資金安全的條件下實現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
社保基金只有維持一定的收益率才能實現保值增值,才能抵消物價上漲對基金的侵蝕。目前農村社保基金保值增值差的問題十分突出。按照要求主要存入銀行和購買國債,且國家沒有向農保基金定向發行國債,基金收益主要是銀行利息收入,收益率很低。
投資渠道狹窄是制約農保基金保值增值能力的重要因素。在保障基金的安全性和流動性得到保證的前提下,有必要通過安全合法的投資渠道增加基金收益。建議中央政府從政策和資金上對新農保制度給予必要扶持。如可以向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定向發行國家債券。此外,在基金統籌層次提高之后,也可允許將一定比例基金用于經營風險相對較小但有穩定收益的長期投資,如國家大型基礎設施建設,包括電力、供水、交通等壟斷性行業投資,具體可通過BOT方式由政府提供最低收益保證。
(四)加強監管維護農保基金安全。
關鍵詞:日本;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中國;借鑒
Abstract:Sincein1961whenJapanesenationalannuitysystemwasbuilt,thepeasantshavebeenincludedinendowmentinsurancesystem.Japanrealizednationalannuity,andturnednationalannuityintothecommonpartofeverykindofpension,andsolvestheproblemoftheindependenceofeverykindofpension,andthenhasverticalendowmentinsurancesystemwiththecharacteristicsofthemultiple-pillars.Currently,Chinafacesthesocialproblemssuchaspopulationaging,urbanization,thebiggapbetweentheurbanandtheruralareasandsoon,whichissimilartothesituationofJapanin1961,thus,theexperienceintheprocessoffoundingandreformingtheruralendowmentinsurancesystemofJapanhasenlightenmentonChina.
Keywords:Japan;ruralendowmentinsurancesystem;China;experience
一、日本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形成——國民年金制度的建立
1959年,日本政府頒布了《國民年金法》,把被排除在工薪階層之外的農民、個體營業者(20歲以上、60歲以下)等強制性的納入到養老保險體系中,1961年繳費型的國民年金正式實施,進入了“國民皆年金”的時代。
凡投保者加入25年以上、年齡65歲以上的,均可領取國民年金(基礎養老金)。在初期,采取了“10年年金”“5年年金”過渡性舉措,使該制度逐步走向成熟,1986年進入全支付階段。免費享受國民年金的對象主要是年齡已經60歲以上,或者屬于生活保護的低收入無繳納能力者,個人提出并經嚴格審查后,可免費享受國民養老金保險,但退休后其免交期間的養老金僅有原水平的1/3。
二、日本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完善過程——多層次養老保險制度的形成
(一)農民年金制度的建立
從上世紀50年代開始日本經濟進入了高速增長期,為了適應工業化、城市化的要求,1970年,日本政府制定了《農業勞動者年金基金法》,并于1971年1月開始實施。該法鼓勵農民離開土地,但農民年金的加入采取自愿性原則,完全尊重農民個人意愿,農民因進城或老齡因素(65周歲以上)轉讓經營權后,在支付其國民年金的基礎上,進一步支付的年金,是國民年金制度的重要補充,財政補助的比例根據參保者的年齡及參保年限實行不同的補助標準。加入農業者年金必須滿足以下3個要件:(1)年齡在20-55歲之間;(2)具有一定規模以上土地的名義權;(3)必須是國民年金的加入者。從實際加入情況來看,1973年實際加入者為105萬人,1975年最高峰時達到116萬人,以后開始減少。[1]
(二)公共年金一體化的形成——1985年對國民年金的大幅度修改
1973-1978年的石油危機,使日本經濟由10%的增長率跌落至1974年的負增長。農村大量勞動力涌入城市,產業結構發生了很大變化,導致了以農村人口為對象的國民年金參保者人數急劇下降。由于日本年金的二重構造,各類繳費和發放年金的標準不統一,在不同行業之間、不同地區之間存在著不平等的現象,引發了新的社會的不公平感。另外人口迅速的老齡化、少子化,導致領取養老金的人數倍增,養老金的支付占國民收入的比例從1975年的9.4%迅速上升到1985年的14%。[2]養老金收支不平衡,行業分立型的保險制度出現了難以支撐的局面。
1984年,日本內閣會議決定實施公共年金一體化,1985年日本修改了《國民年金法》,規定參加厚生年金、共濟年金的工薪階層及沒有參加養老保險制度的工薪階層的配偶、20歲以上的學生等也必須參加國民年金,從而形成了雙層關聯結構的年金制度,把普遍型的國民年金和職域型的厚生年金有效地結合起來,并解決了離婚、配偶喪失獲得養老金的機會。作為第一支柱的國民年金成為任何老人均有權分享的基礎年金,公共年金的共通部分,確保1人1份同額養老保險。
我們可以看出,日本全民保險制度從一開始形成了二重構造的模式,國民年金是基礎養老金,受雇傭者階層不僅有厚生年金,而且有國民年金作為基礎,雙層構造模式對以后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產生了很大的影響。隨著日本實現了“全體國民皆保險”、“全體國民皆年金”,下一步的任務主要是解決養老保險層次復雜、相互分立的問題。
新設立了老齡基礎養老金,它以老人生活最低標準設立養老金額,實行統一的繳納標準和定額支付標準,每個國民只要繳費25年,65歲后都可以享受的年金制度。
(三)國民年金基金制度的建立
為了緩解不同參保者間的差距,1991年,日本制定了《國民年金基金法》向不滿足于第一層次基礎養老金(國民年金)的農民、自營業者提供更高層次的養老保險。1995年國民年金的支付標準為65000日元,按日本的生活水平,這只能維持最低的生活水平。[3]該制度規定凡滿20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的農民、自營業者均可自愿參加,按月繳納定額的“附加保險費”,65周歲后,在享受國民年金的同時,還可獲得“附加養老金”。該制度還規定免費參加國民養老金保險費者和加入農民年金者,中途不得退出,不能再參加國民養老基金。國民年金基金的支付年限按參保人交納保險費的年限而定,加入的年齡越晚,每月交納的保險費越多。國民年金基金對高收入的農民、自營業者有一定的吸引力,因為它既可以用來養老又可享受到參加民間私營的生命保險所不能享受到的免稅政策。
(四)2004年國民年金財政收支平衡的改革
從2004年開始,通過一系列年金課稅制度的改革,國家財政提高了對國民年金的負擔比例。規定:從2004年開始增收年金稅;從2005年開始增收個人所得稅;從2007年開始增收消費稅。通過征稅的方式來擴大國家財政的收入,到2009年使國庫負擔基礎養老金的比例從1/3逐漸上升到1/2。同時控制國民年金的個人繳費過快增長,從2005年4月開始在13300日元的基礎上每年增加280日元,至2017年固定在16900日元(2004年價格)。為了確保養老金財務收支長期平衡,改變以往的只根據工資增長率、物價指數來確定養老金給付水平,而且參照參保率和平均壽命程度(浮動調整率)來對給付水平進行調整。國民年金至少5年進行一次繳費率核算,若人口結構或經濟發展情況與事先預測的不符,就要對繳費率進行小幅調整,以確保收支平衡。
三、日本養老保險制度尚待解決的問題
(一)實行現收現付制代際負擔不公平
日本的公共養老金計劃采取的是現收現付制,而且替代率比較高。現收現付制通過代際轉移、以支定收、收入均等化來實現人人平等,并且能夠實現代際之間和同一代人之間收入的再分配。養老金和工資一樣,都對產出有要求權,所以,采取哪種融資的模式(現收現付或積累制)就存在著廣泛的爭議。然而,支付當前和未來待遇的能力是產出的核心問題(Barr,Nicholas.2001)。[4]1966年,亨利·艾倫在薩繆爾森“生物收益率”基礎上指出:只有當人口增長率和工資增長率之和大于市場利息率時,現收現付式養老保險制度才是可取的。在這種情況下,現收現付式養老制度可以實現資源配置的帕累托最優。[5]現收現付制度財務平衡的公式是:C=B×D,C代表繳費率,B代表替代率,D代表贍養率,當人口老齡化(贍養率)提高時,要保持住替代率,只有提高繳費率。繳費率的提高使社會財富的分配在更大程度上向現有的老年人傾斜,而現在承受很重繳費負擔的勞動者進入老年后,將享受不到與上一代人同等的養老待遇,代際之間資金缺口的彌補最終還要依賴財政的轉移支付。
(二)國民年金的空洞化
從上世紀80年代開始,日本經濟增長速度不斷下滑,步入90年代以后,又出現了長期蕭條與回升乏力,居民收入降低、財政收入減少使保障費財源日顯不足。失業者、需要社會救助的貧困者負擔不起或拖欠養老保險費用,養老金財務危機影響一些青年人、農民和個體工商戶加入養老保險的信心,他們對現收現付制度代際負擔義務不公平感到不滿。2001年度國民養老金保險費欠繳率達29.1%,為1961年開始建立國民養老保險制度以來的最高水平。[6]人口老齡化使養老金支出不斷擴大,并且勞動年齡段人口比例下降,繳費的基數不斷縮小,養老金空洞化現象日趨嚴重。
(三)日本農村的人口老齡化和城鄉養老保險水平差異大
二戰后,隨著農村年輕的勞動力開始大量流向城市,留下的僅是年老的父母,尤其是邊遠地區率先進入老齡化社會。60年代農村已經步入老齡化社會,農村的老齡化進程比城市快了10年左右。雖然日本在1961年把排除在工薪階層之外的農民、個體營業者(20歲以上、60歲以下)等強制性的納入到養老保險體系中,但是除了國民年金外,農村與城市在其他項目的養老保險在保費負擔和保障水平之間存在著一些差異。如農民加入的基礎養老金,加入40年且年滿65歲時可領取的養老金人均最高限額僅每月6.7萬日元,而工薪階層加入的其他5種養老金制度的月平均水平為18.6萬日元,是農民養老金金額的三倍多。[7]
四、日本的經驗對中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設計的啟發
(一)在推進農村養老保險過程中應立法先行
戰后日本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形成和發展及全民皆年金制度建立的過程,也是相關法規不斷完備、充實的過程。從日本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和發展不難看出,在《國民年金法》基礎上進行了不斷的修改和完善,為政府依法給農民提供養老保險服務提供了依據。我國應整體規劃,盡早出臺類似與日本《國民年金法》的《社會保險法》,從法律上確認城鄉全體公民人人平等享有社會保險權益,堅持普遍性和區別性原則相結合。確保社會全體成員的社會保障基本權利,確立統一的社會保險法制精神、原則、待遇等,如規定不同地區,不同保險項目、不同職業者的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賬戶)應全國統一,在此基礎上根據各地具體情況規定各自的個人賬戶的繳費水平。在統一的《社會保險法》基礎上,因地制宜的設計不同的補充法律、法規,以形成多層次法律體系。
(二)突出政府在推進農村養老保險過程中主導性的作用
以農民為主要對象的日本國民年金制度是國家(政府)對每位國民的基本生活給予的公平的保障,體現了國家在推進農村養老保險過程中主導性的作用,國家財政一開始負擔基本養老金費用的1/3,2004年在財政日益緊張的情況下,日本政府還是決定到2009年使國庫負擔基礎養老金的比例從1/3逐漸上升到1/2。不管是在經濟起步階段就制定“全民皆保險”計劃,還是在以后逐步提高國家對基本養老金責任來看,對發展中國家進行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設計都具有一定的啟發性,因為發展中國家往往在經濟起飛階段,往往錯誤的將其理解為加大財政負擔或把其看作是經濟發展的絆腳石。國際社會保障協會顧問詹金斯(Jenkins,Michel)曾指出,“最難解決的問題就是非工薪職員群體的社會保障問題,在此之前農村的農業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非正規行業的勞動者不能得到社會保障的有效保護事例有很多,尤其是發展中國家”。[8]當然我們也應汲取日本“負”面的教訓,在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初期,不應設置過高水準的養老保險制度。
(三)建立全民性的基礎養老保險制度
建立全國性的農村養老保險必須由制度層面推進到操作層面。我們是否可以借鑒日本的國民年金制度規定,凡20歲以上的國民均須加入并享受國民基礎年金,形成了全國統一的、覆蓋范圍廣泛的、強制性的、共通的第一層次養老保險。實現上述的目標關鍵是要解決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社會統籌資金的問題,把社會統籌賬戶作為不同人群、不同層次保險模式的共同部分,從而實現1人1份同額養老保險。
應當承認我們與日本的養老保險制度不處在同一個層次上,日本現在的養老保險的主體部分是厚生年金,但日本上世紀60年代制定的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目標對我們同樣具有適用性。第一,首先解決無養老保險者的問題,向其提供公共年金。第二,在實現了“全體國民皆年金”后,逐步解決養老保險層次復雜、相互分立的問題,使各種制度由分散逐步走向統一。
把目前各地探索的農村養老保障制度(實際是“個人養老儲蓄計劃”)的“過度模式”轉化為全國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社會統籌賬戶)。建立類似于日本全民皆保險的國民年金(基礎養老保險),而應首先解決社會統籌賬戶資金問題,中央、省、市、縣各級財政負擔基礎養老金的1/3,財政繳納部分全部進入社會統籌賬戶,為職業(純留地)農民、農民工以及被征地農民、鄉鎮企業農民職工等建立統一的社會統籌賬戶,改革現行企業職工、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的養老金制度,在擴大覆蓋面的同時,就可以考慮適當調低目前社會統籌20%左右的繳費率。統一所有參保者的社會統籌賬戶,中央和省級政府對農民參保的補貼應當全國統一。
(四)建立立體化、多支柱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目前世界銀行把原來推崇的多支柱從三支柱擴大到多達五個支柱,并認為所有的養老金制度原則上都必須建立基本的養老保險制度,使其在全社會范圍內進行收入再分配以消除貧困的支柱。低收入國家的經驗使我們注意到,必須建立基本支柱或零支柱(非繳費型給付)的全民養老金或社會養老金(RobertHolzman,2005)。[9]例如目前日本有免繳國民年金保險費者400萬人,約占第1號被保險者的20%。國民的基本養老金制度應由繳納型和免費繳納型組成,針對農村中沒有能力者(五保戶老人、殘疾者),建立類似于日本免費繳納的基礎性養老金制。坂脇昭吉認為公共年金特別是國民基礎年金,其目的就是減少國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依賴。[10]建立類似與日本農村多層次養老保險制度,第一層次為強制性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為職業(純留地)農民、農民工以及被征地農民、鄉鎮企業農民職工等建立統一的社會統籌賬戶。
在解決了無養老保險者的問題后逐步解決養老保險層次復雜、相互分立的問題。條件成熟時把農村養老保險的社會統籌賬戶作為企業職工、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各類養老金制度的共通部分。從而形成了雙層關聯結構的保險制度,把普遍型的社會統籌賬戶和職域型的各類養老保險制度有效地結合起來。第二層次是農民個人根據個人的土地經營、收入等情況自愿參加國民個人儲蓄養老計劃(附加養老金),將其作為強制性國民基本養老金制度的補充。中央和省級政府對農民參保者應當實行全國統一補貼,在國民儲蓄養老的補貼標準上,各地市級、鄉鎮政府、鄉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因地制宜。第三層次為自助的商業保險,滿足富裕農民更高的需求。多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有利于兼顧公平和效率,實現從分散到統一,再到多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也是我國所要追求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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