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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的征稅對象是個人所取得的應稅所得額,人們關注比較多的是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的征稅問題。個人所得稅稅率有超額累進稅率和比例稅率兩種形式。各個稅種適用比例稅率的通用計稅公式可以簡化為:應納稅額=計稅依據×稅率。利用通用公式對工資薪金類進行個人所得稅籌劃,有降低計稅依據、降低稅率和二者同時降低三種思路。
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稅率為3%―45%的七級超額累進式稅率,可以直接分段計算也可以用速算扣除法計算。公式: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應納稅所得額為每月收入額扣除免征額3 500元(外籍人員為4 800元,以下扣除標準統一用3 500元簡化表示)。工資、薪金所得涉及的個人生計費用,我國采用定額費用扣除的辦法。本文對薪酬類個人所得稅進行詳細分析。
一、對計稅依據進行分解,相對均衡地發放工資、薪金更節稅
實務中有很多企業平時給員工發較低的基本工資,季度、年終或不定期再發獎金的模式。平時發放的工資很低,有的還低于免征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其中第二條規定了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稅辦法。
(一)將員工當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員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員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按上述辦法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二)將員工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按上述第(一)條確定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征稅計算公式如下:
①如果員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超過免征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②如果員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免征額的,先扣除兩者之差額,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例1:A公司給員工制定工資(扣除社保后金額)發放方案如下:甲方案,月工資2 500元,每季末時發放季度獎7 500元;乙方案,月工資2 500元,年終一次性獎金30 000元;丙方案,月工資3 500元,年終一次性獎金18 000元;丁方案,每月5 000元。試分析哪個方案交個人所得稅最少?
甲方案:每月工資2 500元達不到免征額3 500元,不征稅。而在1―3季度末時月份工資加季度獎金合計10 000元超過免征額,應交個人所得稅額=(10 000-3 500)×20%-555=745(元),第4季度可以按年終獎金計稅方式,每月的獎金=[7 500-(3 500-2 500)]/ 12=541.67(元),適用的稅率為3%,速算扣除數0,代入上述②式,應交個人所得稅稅額=(7 500-1 000)×3%=195(元),全年稅額為745×3+195=2 430(元);
乙方案:平時達不到免征額不征稅,年終獎金不需要交。每月分配的獎金=[30 000-(3 500-2 500)]/ 12=2 416.67(元),適用的稅率為10%,速算扣數105,代入上述②式,應交個人所稅稅額=(30 000-1 000)×10%-105=2 795(元),全年稅額為2 795元。
丙方案:平時工資3 500元等于免征額,應納稅額為0,年終獎為18 000元,每月的獎金=18 000/12=1 500元,適用稅率為3%,速算扣除數0,代入上述①式,應交個人所得稅稅額=18 000×3%=540(元),全年稅額為540元。
丁方案:平時月工資5 000元大于免征額,每月應納稅額=(5 000-3 500)×3%=45(元),全年稅額為540元。
通過對比分析,平時低工資,年終發一次相對大額獎金的稅負最高。不考慮資金在一年以內的時間價值因素,工資相對平均的方案稅負最低。丙、丁方案與乙方案相比,可以節稅2 255元。如果考慮時間價值因素,丙方案最優。當然年終獎金的發放要規避開納稅臨界點這也是重要的考慮因素,有時多發一元錢,實際到手的工資反而還少了。
二、對計稅依據進行分解,實現節稅目的
對工資進行分解,把名義工資降低或進行轉化。在注冊稅務師執業過程中,經常發現有些企業利用虛列工資減少個稅支出;還有些國有企業用“代工資”和“報票子”等形式逃避個人所得稅,甚至增加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項目。這實質是稅收違法行為,也是財政“小金庫”檢查的重點項目,違法成本很高。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主體是“個人”,而非企業。為了減少非會計主體的稅收負擔,不惜成本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企業這種做法是不可取的。與逃稅、避稅相比,稅收籌劃是合法行為,在納稅義務發生之前對業務事項進行策劃安排。而逃稅是違法行為通常在納稅義務發生之后進行的逃避。避稅與國家政策導向和國家稅收立法意圖相違背。為此,應合理地進行稅收籌劃,降低稅負,樹立正確的稅法觀念。
提高非應稅工資收入的標準,可以降低應稅工資數額,以達到減少稅負的目標。《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規定了補貼、津貼計稅和不計稅的范圍和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情形。另外提升社會保險即“五險一金”和企業年金的繳納標準也有同樣的效果。如: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計算標準有上下限范圍,以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最高不得高于其300%,最低不得低于其60%。當然在實務中,還需要與職工進行必要的溝通,要以職工本人是否有意愿為前提。
三、同時降低計稅依據和稅率以達到節稅目標
上述降低稅基或稅率的思路,在一定范圍內有一定的籌劃效果,但到一定程度后,籌劃空間和程度有限,再繼續降低難有效果。筆者在注冊稅務師執業服務中,經常與企業管理層交流,認為可以采取同時降低計稅依據和稅率以達到節稅目標,這就需要根據消費情況,結合企業增值稅抵扣和具體購買合同靈活運用,詳細籌劃。
例:某企業部門員工需要購買一部汽車,車價款20萬元,可送價值1萬元裝具;該經理年薪約6萬元。如何結合此具體情況進行個人所得稅稅收籌劃?
分析:汽車價款20萬元送裝具,車輛購置稅稅率10%(約2.1萬元),掛牌、保險、車船稅等費用支出約1萬元,總計支出約23萬元。總價款23萬元的小汽車約需該員工4年左右的工資。
第一種方案:和汽車銷售商談價,假如談好的最低交易價即增值稅價稅合計是20萬元,汽車裝飾是1萬元,按規定交車輛購置稅是2.1萬元。直接支付該款項。
第二種方案:與汽車4S店協商,簽訂兩次合同進行二次交易,第一次合同是購車合同;第二次是掛牌以后,再簽一次裝修裝具合同。第一次合同,按最低計稅價格17萬元(含稅價)付第一次款,開具17萬元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一張。第二次合同在辦完車輛登記手續后來辦理裝具手續,把4萬元余款結清,開具裝飾品銷售發票一張(車主是個人的話開普通發票)。汽車掛牌交易前交車輛購置稅時是按最低計稅價格17萬元計算交稅,車輛購置稅是1.7萬元。這樣比第一方案僅車購稅就可以節稅4 000元。一次交易分成兩次交易事項,可以合理地規避增值稅價外費用,對汽車銷售商也容易接受。
第三種方案:汽車價款全部由該員工所在公司來付,21萬元款項分成20萬元車款和1萬元裝具款分二次交易。第一次交易20萬元的車,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一張。第二次1萬元的裝具,開具1萬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這樣不含稅價為21/(1+17%)=17.95(萬元),可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為3.05萬元。再交2萬元的車輛購置稅加上掛牌扣險等1萬元費用,固定資產的初始計量成本為20.95萬元,后續可以折舊的形式,在所得稅稅前扣除。車的所有權歸企業,實際使用權歸員工個人。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最低的折舊年限為4年。4年以后企業折舊提足可以再轉讓給職工個人,當然也可以不轉讓。
汽車價款由企業提前來付,后期員工工資可以少計發的形式,即名義工資備查類賬登記,實發工資按扣除“車款”后的價格確定發放。這樣員工平時工資可以減至免征額。個人所得稅負為0。對企業來講,即可以抵扣了增值稅,減少了企業所得稅。而且還因為“汽車”留住了人才,有了在稅收籌劃以外的額外收獲。這樣既降低了計稅依據,又降低了稅率,可以節稅。當然實際執行中還需要企業和個人充分協商,簽訂適當的合同,事先約定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等法律權益歸屬問題。以合同控稅也是稅收籌劃重要的思維,有時會起到很大的籌劃效果。這種思維比前面所述常規方式,會不會更有籌劃效果?還需要在實踐中,以實質重于形式為原則,結合企業和個人各方面的影響因素綜合考慮為好。
通過這個例子可以得知,以業務實質為前提,完全可以在稅收事項前進行合理的稅收籌劃。通過變換一下納稅人身份,簽訂相匹配的合同等方式,可以降低稅收成本,達到節稅的目標。個人所得稅稅收籌劃的方法有多種,我們需要結合實際交易和事項,綜合考慮,選擇適當合理的方案進行節稅處理。Z
參考文獻: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 納稅籌劃 制度 風險
隨著經濟的發展,市場競爭變得越來越激勵,企業要想在競爭中脫穎而出,并且能夠不斷的發展,必須要采用各種各樣的方式,比如:提高勞動生產率,進行技術更新,降低生產成本等等。而在經濟資源相對有限的情況下,必須要通過稅收籌劃來降低稅收成本,這也是納稅人的必然選擇。本文從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的內涵和基本方法出發,分析了現如今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中存在的問題,并針對問題提出了相應的對策。
一、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內涵及其基本方法
(一)稅收籌劃的含義
稅收籌劃沒有明確的定義,通過多方的總結,可以進行如下定義: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等事項的精心謀劃和安排,以充分利用稅法所提供的優惠政策或可選擇性條款,從而獲得最大節稅利益的一種理財行為。該定義體現了三個含義:在法律許可范圍內體現了其合法性,這也是稅收籌劃的本質特性;通過過對經營、投資、理財等事項的精心謀劃和安排體現了其計劃性;而獲得最大節稅利益就體現了其目的性。由此可見該定義體現了稅收籌劃的合法性,計劃性和目的性,是比較準確的。
(二)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的基本方法
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的基本方法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包括,第一:環境利用型稅收籌劃方法,第二:優惠政策利用型稅收籌劃方法,第三:結構利用型稅收籌劃方法。
首先來分析一下環境利用型稅收籌劃方法,該方法是在不改變企業組織結構的大前提下,利用各種途徑來不斷的擴大成本,通過該方法來達到削減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以此來達到減少所得稅稅負的目的。該方法主要包括成本調整法和籌資法。其中,成本調整法是合理調整成本來減少利潤,最終就是為了能夠達到逃避納稅義務的方法。而籌資法是企業進行經營活動的先決條件。通過籌資形式的改變,企業可以減少稅負的支出,是企業提高競爭力的好辦法。
優惠政策利用型稅收籌劃方法是納稅人利用國家在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之間實施的稅收差距進行稅收籌劃的方法。該方法有三方面的選擇,(1)投資時機的選擇:投資時機的不同其稅收的效果是完全不同的,因此,企業應該審時度勢,充分把握時機,在稅收優惠的時間段內決定投資取舍,則能達到節稅的目的。(2)投資地點的選擇:選好投資地點可以減免很多稅收,比如老少邊遠地區,經濟特區,經濟技術特區,西部19省市等等。(3)投資產業和行業的選擇:明智的進行投資產業和行業的選擇是納稅籌劃的好辦法,企業可以利用各種優惠政策,在有優惠政策的地區設立名義企業,這樣再通過轉移經營收入,將負債高的地區的資金轉移到負債低的地區,通過該方法達到納稅籌劃的目的。
結構利用型稅收籌劃方法是依托于企業兼并進行的,其模式為:第一:虧損企業兼并模式:企業通過調查,可以選擇虧損嚴重,虧損時間比較長的企業進行兼并投資,這樣兼并相當數量虧損的企業后,可以充分利用盈虧互抵少納稅的優惠政策。第二:股票交換兼并模式:股票交換兼并模式是指企業在進行兼并投資財務決策時,采用將被兼并企業的股票按一定比例折換為本企業股票的形式。
二、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中存在的問題
由于我國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工作起步比較晚,因此目前來看存在很多問題,作者通過多年的工作,得出了以下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中存在的問題:
(一)稅收制度不夠完善
對于任何項目來說,如果制度不完善,都會出現很多的問題。我國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也是如此。我國政府對于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制度不夠細致,我國現行稅法體系有按稅種設立的稅收實體法和稅收征管法等構成,單行法地位平行、排列松散,影響了稅法的整體效力。
(二)納稅籌劃風險不夠細致
從當前我國納稅籌劃的實際情況看,納稅人在進行納稅籌劃過程中都普遍認為,只要進行納稅籌劃就可以減輕納稅負擔,增加自身收益,而很少甚至根本不考慮納稅籌劃的風險。其實,納稅籌劃作為一種計劃決策方法,本身也是有風險的。首先,納稅籌劃具有主觀性。其次,納稅籌劃存在著征納雙方的認定差異。也就是說,即使是合法的納稅籌劃行為,結果也可能因稅務行政執法偏差而導致納稅籌劃方案行不通。
(三)涉稅人員水平不高
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在我國起步較晚,對于目前來說,還沒有專業的稅務籌劃師、稅務精算師等專業隊伍,這嚴重影響了我國的納稅籌劃工作,同時,涉稅人員水平距離發達國家還有較大的距離。
三、提高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策略
針對以上問題:得出了以下提高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策略方法:
(一)強化管理,規范行為
加強管理,規范行為是企業進行一切事物的重要環節。納稅籌劃也不例外。只有加強管理,規范行為,將會計資料規范整齊,資料齊全,才能更加廣泛的進行納稅籌劃,才能降低納稅籌劃的成本。同時,必須在稅法規定并且合法的前提下進行籌劃,才更加有利于納稅籌劃工作。
(二)規避納稅籌劃的風險
規避納稅籌劃的風險要做到以下幾點:第一:研究掌握法律規定和充分領會立法精神,準確把握納稅政策內涵;第二:充分了解當地稅務征管的特點和具體要求,使納稅籌劃行為能得到當地稅務機關的認可;第三:聘請納稅籌劃專家,提高納稅籌劃的權威性和可靠性。因此,對于那些綜合性的、與企業全局關系較大的納稅籌劃業務,最好還是聘請納稅籌劃專業人士(如注冊稅務師)來進行,從而進一步降低納稅籌劃的風險。
(三)定期培訓稅收籌劃人才
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是一個高層次的理財活動,高素質的人才是其成功的首要條件。原因在于:(1)稅收籌劃人員要精通國家稅法及會計法規,并時刻關注其變化:(2)稅收籌劃人員要了解企業的外部市場、法律環境等等,同時熟悉企業自身的經營狀況;另外,稅收籌劃還必須具有一定的實際業務操作水平。因此,要不斷的加強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人的水平,定期進行培訓工作,對于一些籌劃方面的新知識能夠做到盡快掌握。
另外,要想提高企業所得稅籌劃,還要加強與稅務機關的溝通,尋求技術支持,加強財務法規、稅務法規學習,走出申報誤區,構筑稅收籌劃穩定平面,加強納稅籌劃企業管理,完善納稅籌劃的法律環境等。
四、總結
總之,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時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一個重要手段,必須引起企業的高度重視。本文通過對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內涵和基本方法的研究,并分析了目前存在的問題,最后得出了合理的提高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的策略方法。這為國內的企業走出去開展國際稅收籌劃奠定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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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企業所得稅;稅收策劃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11-0-01
一、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作用
企業通過稅收籌劃對備選的納稅方案進行擇優,盡管在主觀上是為了減輕自身的稅收負擔 ,按照政府的稅收政策導向安排自己的經營項目、經營規模等,最大限度利用稅收法規中對自己有利的條款,可以使企業的利益達到最大化。同時,稅收籌劃是一種高智商的增值活動,為進行稅收籌劃而起用高素質、高水平人才必然為企業經營管理更上一層樓奠定良好基礎;稅收籌劃主要就是謀劃資金流程,它是以財務會計核算為條件的,為進行稅收籌劃就需要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規范財會管理,從而使企業經營管理水平不斷躍上新臺階。高素質的財務會計人員,規范的財會制度,真實可靠的財會信息資料是成功進行稅收籌劃的條件。創造這些條件的過程,也正是不斷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的過程。
二、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角度
(一)從企業銷售收入的角度
1.哪些收入可以不運用到應納稅所得額征稅?比如購買國債所得到的利息收入,軟件企業實行即征即退的收入等。
2.哪些收入在會計上不作為收入,而在稅法上要作為收入?比如企業盤盈的資產、接受的捐贈財產等,從會計的角度看不是企業所得,應計入資本公積;而從稅務人員的角度看是企業所得,應該繳納企業所得稅。
3.哪些收入可以分期?不同的收入有不同的發生時間,也可以分為不同的時期。因此,在對企業所得稅進行稅收籌劃時,要考慮企業收入的分期以及其對企業繳納稅收的影響。
(二)從扣除項目的角度
1.工資薪金、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的籌劃。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教育經費按標準扣除,未超過標準的按實際數扣除,超過標準的只能按標準扣除。因此,在準確確定工資、薪金合理性的基礎上,盡可能多地列支工資薪金的支出,超支的福利可以以工資薪金的形式發放,工資總額增加,按工資標準計提的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教育經費準予扣除的金額也會隨之增加,因而在減少所得稅稅負的同時還可以增加職工的教育和培訓機會,改善職工福利,提高職工工作積極性。
2.業務招待費的籌劃。依照現行的企業所得稅法,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0.5%。其中,當年銷售(營業)收入還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25條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設定了雙重標準。稅法對這兩個條件采用的是孰低原則。也就是說,企業發生的招待費,其中40%是肯定要交稅的,而剩下的60%,還要看其是否超過了營業額的0.5%。如果超出了,要就超出部分繳稅。因此,企業應避免招待費的過度支出。
3.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籌劃。《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出部分,準予結轉以后的納稅年度扣除。雖然超出部分準予結轉以后年度扣除,但扣除時間是多長,要看企業以后的經營情況,是一個不確定的因素。因此,從籌劃的角度考慮,支出應盡量在限額內。稅法將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進行合并按規定比例稅前扣除,那么企業的部分業務宣傳可以將自行生產或委托加工的印有企業標志的禮品、紀念品當作禮品贈送給客戶,既達到廣告的目的,同時又可以降低成本。
4.對外捐贈的籌劃。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雖說是限額扣除,但由于會計利潤是以會計準則為標準計算得來的,可調控的空間比應納稅所得額大;另外,企業也可以結合自身情況,適度進行捐贈,這樣既會對社會作出貢獻,同時也可以擴大企業知名度,樹立良好形象和聲譽,為企業產品的銷售和拓展市場都有積極的作用。
(三)從稅收優惠政策的角度
我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規定了各種稅收優惠政策,企業要充分利用這些政策達到節稅的目的。
1.對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 按照新稅法第三十條第(一)款和《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的規定,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企業應將研究開發支出與其他支出分別核算,以便充分利用此項政策。
2.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從而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 按照新稅法第三十條第(二)款和《實施條例》第九十六條的規定,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殘疾人員的范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企業安置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的加計扣除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3.對于固定資產可以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所得稅優惠政策。按照新稅法第三十二條和《實施條例》第九十八條的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實施條例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稅收;籌劃
中圖分類號:G420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2-7661(2013)33-284-01
個人所得稅是對個人取得的各項應稅所得征收的一種稅。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為達到節稅目的而進行的科學的節稅規劃,即在稅法規定的范圍內,通過對個人的經營、投資理財等活動事先進行合理籌劃,已達到少繳個人所得稅稅款目的的一種合理合法的理財活動。
一、個人所得稅稅收籌劃的基本思路
根據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的相關規定,個人所得稅稅收籌劃的基本思路如下:
1、充分考慮影響應納稅額的因素
影響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額的因素有兩個,即應納稅所得額和稅率。因此,要降低稅負,無非是運用合理又合法的方法減少應納稅所得額,或者通過周密的設計和安排,使應納稅所得額適用較低的稅率。
2、充分利用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
稅收優惠是稅收制度的基本要素之一,是國家為了實現稅收調節功能,在稅種設計時有意而為,納稅人充分利用這些條款,可以達到減少稅負的目的。
3、充分實行工資薪金的均衡發放
納稅人一定時期內收入總額既定的情況下,分攤到各個納稅期內(一般為每月)的收入應盡量均衡,避免大起大落,這就要求企業在年初應做好人工成本總量測算以及每層級職工收入的測算。
二、個人所得稅籌劃的具體措施
1、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是分類制,稅目多,稅率不等,分別納稅,因此,當一筆收入被歸類為不同的所得時,其稅負是不同的。工資薪金所得在這一方面表現得尤為突出。
(1)科學籌劃工資福利
新增工資福利化隨著經濟的發展,各企業為留住員工紛紛采取加薪方式。但由于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的稅率是超額累進稅率,當累進到一定程度,新增薪金帶給個人的可支配現金將會逐步減少。從稅收籌劃的角度考慮,把個人現金性工資轉為提供必須的福利待遇,照樣可以達到其消費需求,卻可少繳個人所得稅。
(2)合理安排收入方式
一般來說,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由于大部分工薪族的收入來源主要以工資薪金收入為主,而這部分收入以后都將適用7級超額累進稅率,因此如何巧妙地安排自己的收入就顯得非常重要。而對于大眾而言,在收入結構中,也主要是從月薪和年終獎的角度來考慮。
(3)精明投資進行“稅務籌劃”
除了在工資收入上可以合理節稅,人們還應懂得利用各種手段提高家庭的綜合理財收益,尤其是隨著收入的增加,通過稅務籌劃合理合法避稅也是有效的理財手段之一。
目前對個人而言,運用得最多的方法還是投資避稅,投資者主要可以利用的有基金定投、國債、教育儲蓄、保險產品以及銀行推出的本外幣理財產品等投資品種來避稅。
2、年終獎金的籌劃
根據2005年新頒布的(國稅發[2005]9號)(以下簡稱9號文)中對年終獎金的個人所得稅處理有了詳盡的規定,結合此文以及最新工資、薪金所得適用調整后的7級超額累進稅率(2011年9月1日施行)現分析如下:
假設某納稅人2013年第四季度月工資8545元,“三險一金”1045元,月度績效考核獎5500元,有兩種安排。一是將月度績效考核獎與當月工資合并發放,應納個人所得稅=[(8545+5500-1045-3500)×25%-1005] ×3=4110(元);一是月度獎金合并到季度末月份一次性發放,應納個人所得稅=[(8545-1045-3500)×10%-105] ×2+[(8545+5500×3-1045-3500)×25%-1005] =4710(元)。合并發放比分月發放多負擔稅款600元。
分析如下:3個月總收入為(8545+5500)×3=42135(元),“三險一金”為1045×3=3135(元),費用扣除為3500×3=10500(元),應納稅所得額:42135-3135-10500=28500(元),月度績效考核獎與當月工資合并發放應納個人所得稅:28500×25%-1005×3=7125-3015=4110(元),月度獎金合并到季度末月份一次性發放應納個人所得稅:20500×25%+8000×10%-1005-105×2=5925-1215=4710(元)。比較上述兩個計算公式,獎金分月發放稅額合計7125元,比合并到季度末一次性發放稅額合計5925元雖增加了1200元,但速算扣除數3015元比1215元多1800元,在所得額不變的情況下,速算扣除數的增加超過全額稅負的增加,從而使實際稅收支出減少了600元。
3、利用稅收優惠進行籌劃
從目前稅收政策看,可以利用進行籌劃的政策主要有:首先,通過免納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優惠進行籌劃。其次,通過捐贈的稅收優惠進行籌劃,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金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運用稅法的稅收優惠條款進行納稅籌劃,從各個人角度看,不僅有助于減輕納稅人的稅收負擔,獲得最大的稅收利益而且有助于提高納稅人的納稅意識。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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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激勵;薪酬所得稅;籌劃
按照管理學的基本理論,薪酬一般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股權、員工參加的失業和養老等社會保險中企業負擔的部分、免費工作餐或職工宿舍等企業福利。薪酬所得稅收籌劃是個人所得稅收籌劃的一部分,是指在不違反相關稅收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將應安排支付給員工的工資、薪金及各項福利等事先予以籌劃,盡量減少員工個人稅收支出,降低員工稅收負擔,提高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其要點在于合法性、籌劃性和目的性。組織作為薪酬所得稅的代扣代繳義務人,應將薪酬所得稅納入組織稅收籌劃的范圍,以增加員工的實際收入,激勵員工,努力完成組織各項經營指標,實現員工收入最大化和組織績效目標最大化的目的。
一、薪酬所得稅籌劃的重要性
(一)薪酬所得稅征繳的主要特點
薪酬所得指的是員工受雇或任職于某組織付出勞動所取得的工資、獎金、福利等各種酬勞,其征繳主要有以下特點:
1. 按月計征。適用3%~45%七級超額累進稅率。
2. 起征點較高。薪酬所得以個人每月收入固定扣除3500元的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3. 實行支付單位代扣代繳和納稅人自行申報兩種征納方法。
4. 計算簡單。個稅的費用扣除免去了對個人實際生活費用逐項計算扣除的麻煩,采取總額扣除法,且有明確的扣除標準,計算簡單。
(二)薪酬所得稅收籌劃的重要性
薪酬所得稅征繳的上述特點為薪酬支付單位進行納稅籌劃提供了空間和可能性。薪酬支付單位通過對員工工資、薪金及福利安排方案的反復比較,選出員工稅收負擔相對較輕的方案,從而完成員工薪酬所得稅籌劃。這樣的納稅籌劃可以節減員工稅收,有利于員工稅后收入最大化,提高員工福利水平,激發員工的工作積極性。
二、員工激勵理論
組織存在的目的是實現特定的組織目標。管理學對激勵的定義是:通過某種外部誘因的利用,使人的工作積極性和革新精神得以調動,使人有一股朝所期望的目標努力爭取的內在動力。20世紀20~30年代以來,國外管理學家和心理學家對激勵問題進行了大量的研究,從不同角度提出了各種不同的激勵理論。這些理論中與員工薪酬所得稅收籌劃相關的理論有:
(一)需要層次論
需要層次論由美國著名心理學家和行為學家馬斯洛首次提出。該理論把人的需要分成: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友愛和歸屬的需要、尊重的需要、自我實現的需要五個層次。馬斯洛認為,人的這五個層次的需要呈遞進規律,低層次的需要滿足后,高一層次的需要就會成為主導的需要,并且這種需要會成為行為的主要驅動力,否則,高一層次需要的欲求就不會太強,驅動力也不足。組織管理者按照需要層次理論設計良好的薪酬管理制度,并做好薪酬所得稅收籌劃使薪酬管理制度得到有效實施,對滿足員工的不同層次需要,激勵員工有良好的效果。
(二)雙因素理論
雙因素理論由美國心理學家赫茲伯格提出。該理論認為:按激勵功能的不同,組織中對人的積極性產生影響的因素可分為激勵因素和保健因素。保健因素是那些如不能得到滿足就會嚴重挫傷員工積極性、招致員工不滿,得到滿足可以防止員工不滿情緒、但對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作用不大的因素。這一因素主要與工作環境或工作條件有關。包括與上下級及監督者的人際關系、工資、工作環境和安全性等;激勵因素是那些如能得到滿足就會對員工產生很大的激勵作用、能使員工的積極性得到充分而持久的調動、并對工作產生滿意感,不能得到滿足也不會招致員工太大的不滿意的因素。這一因素與工作內容有關。包括工作本身具有挑戰性、獎勵、晉升和成長等。組織管理者按照雙因素理論結合薪酬納稅籌劃合理分配工資等保健因素和獎金等激勵因素,對于預防員工不良情緒,激發員工積極性具有重要意義。
(三)期望理論
期望理論由美國心理學家弗羅姆首先提出。該理論認為:人們有某種需要而且有達到這種需要的可能性時,他才會有較高的工作積極性。這一理論要求管理者在進行員工激勵時要處理好個人努力、取得績效、組織獎勵、滿足個人需要程度之間的關系。員工總是希望通過自己的努力可以取得預期的工作績效,如果員工認為通過努力取得預期工作績效的可能性大,就會激發他的工作積極性,否則,就不能激發他努力工作;員工總是希望取得績效后得到組織獎勵,如果員工認為取得績效后能得到合理的組織獎勵,就會激發他的工作熱情,否則,就可能沒有工作積極性;員工總是希望得到的組織獎勵能滿足個人的某種需要,因為個人的需要各有不同,因此采用同一種獎勵辦法帶給員工的滿足感會不同,其激勵效果也就不同。組織管理者按照期望理論并考慮薪酬納稅籌劃的要求,合理設計組織績效目標及組織獎勵目標,對滿足員工期望心理,激發員工積極性有重要作用。
(四)公平理論
公平理論由美國心理學家亞當斯提出。該理論重點研究獎酬分配的合理性和公平性給員工工作積極性帶來的影響。該理論認為:員工工作所得報酬的絕對值和相對值都會影響其工作動機。每個員工都會拿自己的報酬與貢獻的比率去和其他員工比較,員工還會拿自己現在的報酬與貢獻的比率去和自己過去的比率進行比較,如兩者的比率相等,員工就會覺得公平并感到滿意,從而積極工作,否則,員工就會感到不公平,從而影響其工作積極性。組織管理者按照公平理論做好薪酬納稅籌劃,做到員工薪酬在員工之間及員工自己各年度之間的公平安排,對滿足員工公平需要,激發員工工作積極性有明顯的效果。
三、進行納稅籌劃提高員工福利的思路和方法
綜合上述理論,良好的員工福利,可以增強員工對組織的歸屬感,從而更加努力工作,一個恰當的、理想的員工福利安排可以為組織營造出強大的競爭優勢。組織通過稅收籌劃,能夠提高員工福利,激發其工作熱情,實現組織和員工目標的有機統一。薪酬所得納稅籌劃的主要思路和方法有:
(一)充分利用個稅抵免政策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單位為個人提供的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免征個人所得稅;對一些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不予征稅,包括:未納入公務員基本工資總額的津、補貼差額,獨生子女補貼,午餐補貼、差旅費補助。因此,企業應充分利用個稅抵免政策,在國家規定的標準內盡可能提高企業和個人交付三險一金及津補貼數額。
(二)合理籌劃年終獎發放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規定,員工某月取得全年的一次性獎金有兩種計稅辦法:
取得年終獎的當月工資少于3500元的,年終獎個人所得稅=(當月工資+年終獎-3500)×稅率-速算扣除數。該辦法按 [(年終獎+月工資-3500)÷12] 的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取得年終獎當月工資不低于3500元,年終獎個人所得稅=年終獎×稅率-速算扣除數。該辦法按 (年終獎÷12)的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1.年終獎納稅籌劃辦法一:調整工資和年終獎發放比例
案例一:某公司實行年薪制,核定某職工年薪180000元。
方案一:每月工資15000元,三險一金3000元/月,年終獎為零。全年繳納個稅[(15000-3000-3500)×20%-555]12=13740元,某職工當年的稅后收入為180000-13740=166260元;
方案二:每月工資8000元,三險一金3000元/月,年終獎84000元。全年繳納個稅[(8000-3000-3500)×3%]×12+(84000×20%-555)=16785元,全年稅后收入180000-16785=163215元(注:年終獎84000÷12的商數確定適用稅率為20%、速算扣除數為555);
方案三:每月工資11000元,三險一金3000元/月,年終獎48000元。全年繳納個稅[(11000-3000-3500)×10%-105]12+(48000×10%-105)=8835元,全年稅后收入180000-8835=171165元;(注:年終獎36000÷12的商數確定適用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105)。
方案三比方案二節稅7950元、比方案一節稅4905元。從案例得出結論如下:合理的年終獎納稅籌劃,可提高職工的收入水平,增進員工福利。方案三的月工資和年終獎適用稅率相同,且月工資應納稅所得額(4500元)位于相近兩級不同稅率的臨界點、年終獎應納稅所得額(4000元)接近相近兩級不同稅率的臨界點,這種工資獎金組合的所需繳納的個稅是最低的。管理者在籌劃工資和年終獎的發放方案時,應調整月工資和年終獎的發放比例,如果月工資稅率大于年終獎稅率,可降低月工資提高年終獎,反之亦然,以盡量將月工資稅率和年終獎稅率調整到同一稅率級次,并使兩者的應納稅所得額盡可能靠近相近兩級稅率的臨界點。
2. 年終獎納稅籌劃辦法二:避開年終獎縮水區間
案例二:某員工年終獎54000元,年終獎納稅54000×10%-105=5295元,稅后收入54000-5295=48705元(注:年終獎54000÷12的商數確定適用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105);
該員工第二年取得了更好的工作績效,管理者將年終獎提高至60120元,年終獎納稅60120×20%-555=11469元,稅后收入60120-11565=48651元(注:年終獎60120÷12的商數確定適用稅率為20%、速算扣除數為555)。
從案例二看出,因未做好個稅籌劃,雖然個人年終獎數額增加了6120元,個人稅后收入卻減少54元,獎金的提高不僅不能起到激勵員工的作用,還會影響員工的工作情緒。現行個稅會產生年終獎越多,稅后收入越少的收入“縮水區間”。設獎金金額為P,可測算出第一“縮水區間”的范圍:P-(P×0.1-105)=1500×12-1500×12×0.03,得出P=19283.33元,依此類推,可以得出六個“縮水區間”的范圍,即:(18000,19283.33]、(54000,60187.5]、(108000,114600]、(420000,447500]、(660
000,606538.46] 、(960000,1120000]。在發放年終獎時,發放數額不要出現在這些縮水區間內。管理者將獎金發放方案布置為這些區間的起始金額能使年終獎的稅負降到最低,管理者可將年終獎超過起始金額的部分合并到工資或變更為員工福利發放,以達到避稅效果。
3. 年終獎納稅籌劃辦法三:調整年終獎發放時間
案例三:某員工每月工資5000元,三險一金1600元/月,年終獎36000元。
方案一:年終獎年終一次發放。每月工資5000元扣除三險一金1600元后,低于每月3500元的費用扣除額,工資部分不需繳納個稅。年終獎應納個稅=36000×10%-105=3495元。(注:年終獎36000÷12的商數確定適用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105)。
方案二:年終獎按12個月平均發放。則應納個稅=[(5000+3000-1600-3500)10%-105]×12=2220元。
方案一比方案二多繳個稅1275元。從該案例可以看出,當月工資水平扣除抵免政策規定的項目后低于3500元時,應盡量將年終獎分解至每月發放,用足每月3500元的抵減額,達到節稅并提高員工福利的效果。
(三)為員工提供福利設施,降低名義收入,提高實際收入
案例:某企業招收了5名新員工,試用期工資8000元/月,三險一金1600元/月,每月房租1500元、工作午餐費用300元、交通費用200元。
方案一:不提供員工宿舍、工作午餐、不安排上下班接送班車,每人每月應納個稅為(8000-3500-1600)×10%-105=235元,每人每月實際可支配收入8000-235-1500-300-200=5765元;
方案二:公司為5名新進職工提供員工宿舍、工作午餐、安排上下班接送班車,工資調整為6000元,每人每月應納個稅為(6000-3500-1600)×3%=27元,每人每月實際可支配收入6000-27=5973元。
經籌劃后,新進職工每人每月節稅208元,全年實際收入增加2496元。一般來說,企業可為員工提供的免稅福利有:免費工作餐、上下班交通工具、帶家具的員工宿舍、員工繼續教育經費和其他培訓機會等。管理者將工資、薪金變更為發放員工福利的方式來進行納稅籌劃時,需要注意企業所得稅法中有關福利費總額不能超過工資總額14%的規定,超過部分在核定企業當年所得稅時要進行納稅調增,會影響企業稅后利潤。
(四)均衡收入
在一些受季節和氣候等因素影響較大的特定行業,其各月之間的產量和營業狀況的波動較大,如遠洋運輸和遠洋捕撈業、采掘業等行業,這些行業的員工各月工資收入水平也會出現較大的波動。另外,一些行業出于經營或管理的相關因素,有時員工獎金、勞動分紅在不同的納稅月份可能出現較大的波動,如金融保險業。這就可能導致這些行業的員工在某月收入較高時被征收較高稅率的個人所得稅,在收入偏低的月份里又不能享受法定的費用扣除等稅法規定的優惠政策。這樣會總體加重納稅人的個稅負擔,有必要均衡各月收入。
案例:某保險公司工資發放是根據個人的工作績效進行的,某員工三險一金1600元/月,5~10月工作業績好,每月工資10000元,其余月份只有5000元。
方案一:公司按實發放,某員工全年應納個稅[(10000-3500-1600)×20%-555] ×6=2550元;
方案二:(10000×6+5000×6)/12=7500元,公司均衡各月收入,按7500元/月給該員工發放工資,則該員工全年應納個稅[(7500-3500-1600)×10%-105]×12=1620元。
由上可見,通過均衡各月收入可為員工節稅930元,員工個人多獲得實發工資9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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