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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助學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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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助學貸款范文第1篇

          關鍵詞:助學貸款助學貸款體系啟示與對策

          我國從1999年6月出臺助學貸款制度并在8個城市試行以來,助學貸款的實踐之路并不平坦。因此,我們不妨借鑒國外幾個成功實施助學貸款國家的經驗來發展和完善我國的助學貸款體系。

          一、美日韓三國的助學貸款體系

          (一)美國的助學貸款體系

          美國資助理念的多元化直接導致了其資助體系的復雜化。因而,美國的資助體系被譽為混和資助體系或“無體系”的資助體系。它的資助方案主要包括如下幾種:

          1.“帕金斯貸款”(PerkinsLoan)。該貸學金最初是根據1958年的《國防教育法》確定的,原名為“國防貸學金”,聯邦政府自20世紀80年代起開始啟用現名。該計劃的內容如下:

          (1)資助群體定位于“家庭經濟最低下的學生”;

          (2)學生年度最高借貸金額為3000美元,本科生在校學習期間可以借貸1.5萬美元,研究生3萬美元;

          (3)學生在校期間的利息由政府負擔,學生自畢業后的第10個月開始還款,還款期間的利息由學生自負,貸款利率為5%;

          (4)償還期最長為10年,償還方式為分期付款,每月最低還款額為50美元;

          (5)該項貸款的資金來源為政府,由政府交由學校操作;

          (6)學生畢業后,如參軍服役、參加國防建設、或者到特定公立中小學任教、參加公立傷殘人保育和特殊教育工作等10項國家急需的社會公益事業,就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貸學金。

          2.“斯坦福助學貸款”(StaffordLoan)。該貸款方案是根據《1965年高等教育法》設立的,原名為“國家擔保助學貸款”,20世紀80年代后期啟用現名。該貸款是目前美國最主要的助學貸款計劃。而斯坦福助學貸款又分為兩種方案:一種為“貼息助學貸款”,政府負責為學生支付在校期間的借貸利息;另一種為“無貼息助學貸款”,即政府不為學生支付他們在校期間的借貸利息。該計劃的主要內容為:

          (1)該計劃定位的資助群體比“特別困難”、“家庭經濟狀況低下”的目標還要寬泛;

          (2)從1993-1994年度開始,本科生貸款的最高額度不得超過23000美元;研究生貸款

          包括本科期間的貸款在內額度最高可達65500美元;

          (3)年貸款利率一般不超過8.25%;

          (4)獲得貼息的貸款學生需繳納貸款本金5%的“開辦費”和3%的“保險費”,而獲得貼息的學生則需繳納貸款本金的6%作為開辦費和保險費;

          (5)該項貸款是由商業銀行放貸,而由美國的各州政府負責提供擔保,美國的聯邦政府提供再擔保的一項資助計劃。

          3.“學生家長貸款計劃”(PLUS)。這項助學貸款是根據《高等教育法(1980年修正案)》設立的。該貸款項目的貸款對象為具有良好信用記錄的大學生家長,學生可以向參加該計劃的商業銀行申請此貸款(政府出具擔保)。貸款的最高限額為學生的教育成本與其家庭能夠獲得的其他全部資助金額的差額。

          4.“聯邦直接貸學金”(FederalDirectStudentLoan)。該項貸款是根據《助學貸款改革法》于1994年7月開始實施的。該項貸款的資金來源為聯邦教育部,由聯邦教育部每年將貸款資金直接撥至各大學。學生直接從學校獲得助學貸款資金,畢業后直接還給聯邦教育部。采用該辦法的初衷是,設法減少中間環節,降低管理成本。

          5.學生補充貸款計劃(簡稱為SLS)。該項助學貸款是根據《高等教育法(1986年修正案)》設立的。該項貸款主要面對的是經濟獨立于父母的學生群體。貸款的最高限額為該生的教育成本與他/她獲得的其他經濟來源之差。貸款利率為浮動利率,但一般不超過11%。本科生可貸金額為23000美元,研究生可貸金額為73000美元(包括本科期間所借金額)。申請貸款的學生必須繳納本金的3%和5%分別做為保險費和開辦費。

          (二)日本的助學貸款體系

          日本是世界上最早在全國范圍內向大學生提供財政資助的國家之一,也是亞洲國家里成功實施助學貸款的國家,其實施的是“獎貸相結合”的資助體系。

          日本助學貸款計劃的主要內容為:

          (1)日本的助學貸款是由具備法人團體地位的“日本育英會”來發放和管理的;

          (2)日本育英會的資金來源主要為政府撥款。但是,目前為止,日本育英會發放貸款的資金來源實際上由三部分構成:首先是政府的撥款,在三部分資金來源里所占比重最大,其次是向大藏省的借款,再次是從受貸者那里回收的貸款;

          (3)日本育英會根據學生家庭經濟狀況(包括學生居住地和求學地的消費水平、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特殊情況四方面主要因素)、學生品行以及學習成績三方面的標準作為發放貸款的標準;

          (4)日本助學貸款主要可以分為如下兩種:一種為“無息助學貸款”,即政府(納稅人)承擔了貸款的全部利息費用。另一種為“有息助學貸款計劃”,其貸款利率也遠遠低于商業銀行的貸款利率。根據相關法律,學生在校期間的貸款利息由政府承擔,畢業后由學生自負。有關貸款的額度和償還有如下規定:

          每位學生的受助水平根據《日本育英會法實施令》的基本規定,再根據每年的不變價值和學費上漲幅度進行必要的調整。例如1984年國立公立大學寄宿生每月可獲得3.8萬元日元貸款,私立大學寄宿生每月可得5.1萬日元貸款;而到1990年,這兩種貸款額度分別為3.5萬日元和4.8萬日元;

          根據《日本育英會法》和《日本育英會法實施令》規定,學生于貸款到期后的次月算起的第六個月開始,最長還貸年限為20年。其具體實施情況是:公立學校畢業生一般11年內還清,私立院校畢業生一般15年內還清,受資助較多的學生則可在20年以內還清;

          貸款資金可以一次償清,也可以由學生根據自身的經濟狀況和條件來自行選擇是按年、半年還是月為單位,分期定額償還;

          《日本育英會法實施令》規定,在20年以內提前歸還或者一次償清貸款的可以根據提前還貸日期計算,給予學生打折優惠;大學生畢業后一年內到中小學、幼兒園、特殊教育機構任教,或者到高等院校和文部大臣規定的研究機構從事教育和研究工作的,可以享受“無息助學貸款”的減免,一般來說,在上述機構連續工作滿五年的,可以免除全部貸款,不足五年的部分減免;學生在校期間或畢業后因患重病、負重傷至嚴重殘疾、長期病休和死亡者,免除未償還金額”。

          (三)韓國的助學貸款體系

          韓國采用國家優惠貸款與民間貸款相輔相成的資助體系。其資助計劃的主要方案如下兩種:

          1.國家優惠助學貸款

          (1)由政府指定十幾家金融機構向學生提供低息貸款,每年提供兩次。

          (2)學生可持錄取通知書或學籍證明、戶口本、居民證、印章等到政府指定的這十幾家金融機構申請該項貸款。

          (3)貸款額度以不超過學費為限,但是不包括生活費。貸款額度大約在100萬韓元到900萬韓元之間。

          (4)貸款年利率為4%-5.75%之間。

          (5)貸款償還期視貸款的年限而不同。根據貸款年限的長短可將國家優惠貸款分為短期貸款和長期貸款。短期貸款學生必須在學期內等額還本付息,不能逾期,償還期最長不能超過2年;而在長期貸款償還中,如若學生休學或服兵役則可延緩貸款的償還,如若學生畢業后未能找到工作則還貸期可延緩三年,但還貸期最長不超過11年。

          (6)學生申請該貸款需要校長的推薦并且需要擔保人。

          (7)政府給予利息補貼。

          2.民間助學貸款

          (1)民間助學貸款的貸款額度大。一次最多可貸600萬韓元。

          (2)民間助學貸款的利息由于沒有政府補貼,因此,其利率比較高,一般在7%-17.5%和36%-48%之間,有的甚至高達65.7%;利率隨市場變化而波動,完全由金融機構自行確定。

          (3)無需校長推薦也無需提供擔保,但是若出具擔保則可加大獲貸金額。

          (4)貸款償還方式靈活多樣。

          (5)如若逾期不還,會對借款人征收高利率的滯納金。禁止信用不良、負債超過500萬韓元或者近期有大額信用卡消費的人群借款。銀行-[飛諾網]

          二、美日韓三國助學貸款體系的比較

          1.政府在助學貸款中的參與程度都比較高。助學貸款在某些方面需要依賴政府和公共政策——主要是負擔或補助一部分助學貸款成本,并且要建立負責助學貸款的發起和收回的法定管理體制。在各國政府參與助學貸款方案的實施中,政府的參與性主要表現為以下三個方面:第一,承擔所有或部分風險,主要體現在政府為私人貸款者提供擔保或由政府作為直接的貸款者來實現。例如,美國的斯坦福貸款,就是由各州政府為學生貸款提供擔保,再由聯邦政府提供再擔保,以鼓勵商業銀行開展助學貸款業務,當學生違約無法及時歸還貸款時,商業銀行經過積極的催討確實無法挽回違約損失時,可以從州政府取得95%的補償款。此外,美國的帕金斯貸款和聯邦直接貸學金其貸款資金都是由政府出資;而日本育英會發放貸款的主要資金來源也是政府撥款,同時韓國發放的國家優惠貸款其資金來源也主要是由政府劃撥。第二,對貸款利率進行資助。如果政府是貸款的出資者,則通常會制定較低的貸款利率。如在日本,即使是學生負擔利息的有息助學貸款,利率也僅為3%;而美國政府每三個月會向銀行或金融機構支付“特別”利率收入,稱之為特別津貼,以保證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能獲得最低的市場回報。第三,承擔貸款方案的部分管理成本。如果私人機構為貸款的出資者,這些費用由借款者補償從而反映在利息或其他的費用上,如美國的學生貸款計劃,學生需要將本金的3%和5%分別用于繳納保險費和開辦費;而韓國的民間助學貸款則要支付7%-17.5%和36%-48%之間的高額利息以補償私人借款者的費用和成本。但是政府為了鼓勵商業銀行發放貸款往往會部分承擔這些費用,如日本,據世界銀行的報告分析,日本每提供一份助學貸款,就同時支出相當于52%的“隱形獎學金”。

          2.助學貸款運行的制度環境完善。這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它們的法制環境完善,如美國,基本上每一項助學貸款的出臺都有法律為依據。像帕金斯貸款是以1958年的《國防教育法》為依據設立和運行的;斯坦福助學貸款是以《1965年高等教育法》設立和運行的;而日本更是嚴格按照《日本育英會法》和《日本育英會法實施令》進行助學貸款的審貸、發放和回收工作,并明確規定了放貸者和受貸者之間是法律關系,并由地方法院受理學生違約不還貸的案件。二是這些國家的信用體系完善。在美國有專門的國家信用局負責采集個人的信息并對個人的信用評級,會將拖欠者的拖欠情況記入學生的信用記錄,對其重新進行信用評級從而影響該學生今后的房貸或車貸的借貸。

          3.對助學貸款運行方式的定位相對準確。例如,美國既有私人機構提供的助學貸款也有國家提供的助學貸款,但是美國政府對私人機構提供貸款的要么給以擔保要么給予利息補貼以保證銀行開展此項業務的回報率,考慮到了商業銀行盈利性的經營目標,沒有造成政府助學貸款“濟困扶優”的政策性目標與商業銀行商業化運作的盈利性目標之間的分歧。同樣,韓國的助學貸款體系跟我國未進行2004年改革之前有些類似,但是我國2004年改革前的助學貸款體系運行的并不太成功,但是韓國的助學貸款體系卻運行得比較好,關鍵在于:一是雖然韓國也是政府指定銀行和金融機構發放貸款,但是該貸款有擔保人而且韓國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催收體系,能夠保證貸款的回收;二是商業性的助學貸款交由民間金融機構去做,但是貸款的利率是放開的,隨市場利率的波動而變動,民間金融機構進行該項貸款業務有利可圖。

          4.助學貸款償還期一般都比較長,像美國大多數貸款要求在10-30年內償還;而日本一般還貸期為15年,最長可達20年;即便是還貸期最短的韓國還貸期限也為11年。

          5.美國與日本都對貸款額度進行了細分,即將本科生與研究生的助學貸款額度區別對待。如美國的帕金斯貸款、斯坦福貸款、學生貸款補充計劃都對研究生和本科生貸款額度進行了區別對待;而日本的助學貸款額度更體現了其對學生的人文關懷,它是以《日本育英會法實施令》的規定為依據,根據學生的家庭經濟狀況、家庭人口、居住地和求學地的消費水平以及當年的不變價格和學費漲幅來確定每個學生的貸款額度。

          三、我國目前助學貸款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我國的助學貸款要素存在問題

          如前所述,助學貸款的構成要素包括四個方面:貸款額度、貸款利率、貸款償還期和貸款效率指標。(限于篇幅,在這里我們只討論①、③這兩個要素)

          首先來看關于助學貸款額度的規定。我國對于經濟困難的全日制本??茖W生(含高職)、研究生和第二學位學生,其申請貸款額度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6000元,這些規定對于本科生而言還勉強說得過去,而對于在校的碩士、博士研究生而言有些過低。從表1所列幾所大學的學費收費標準可見我國助學貸款額度仍然偏低。

          其次是貸款償還期限的問題。我國助學貸款有關貸款償還期方面的規定由最初的學生所借貸款本息必須在畢業后4年內還清,變更為借款學生畢業后視就業情況,在1-2年后開始還貸,6年內還清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延長了貸款年限。但與國外的助學貸款還貸期限相比,我國的還貸期限仍然較短,接受貸款學生仍面臨較大的還款壓力。國外的助學貸款多為5-20年的中長期貸款,還貸期在8-12年。我國還款期限太短對于真正貧困的學生而言仍是比較難以承受的。一方面目前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多是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他們畢業后,首先要在經濟上獨立,承擔自己在工作中生活中的各項費用,還要承擔贍養父母的責任;此外,還要考慮在不遠的將來結婚成家買房等經濟問題。這就形成了就業初期較低收入、較高個人開支與還貸階段相重疊的特殊時期,勢必客觀上造成獲貸學生還款壓力大,從而影響助學貸款的回收。

          (二)政府在我國的助學貸款中存在“越分”與“缺位”

          政府“越位”是指政府將具有政策性目標的助學貸款交由商業銀行進行商業化運作,從而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委托人(政府)與人(商業銀行)之間的政策性目標與商業性利益之間不可調和的矛盾。國家助學貸款是由國務院批準實施,幫助高等院校中經濟確實困難的學生順利完成學業,加速人才培養,實施科教興國,維護高校和社會穩定等為目的的一項政府政策,其產生的部分利息由中央或地方財政補貼,具有很強的政策性特征,因而國家提出了讓每一個考入大學的學生不因經濟困難而輟學,這意味著商業銀行對助學貸款必須敞口供應。然而,助學貸款作為一項商業銀行的貸款業務,貸款資金是由商業銀行自身提供,貸款資金均為各商業銀行自籌;此外,還需承擔國家助學貸款單筆金額小,涉及面廣,工作量大等特點所帶來的高交易成本、管理成本、機會成本、貸后較高的追討成本和違約成本,減少了盈利性,這顯然有悖于商業銀行經營所要求的三性原則,可想而知,銀行作為盈利性商業機構對于開辦這項社會收益高而利潤較低的業務的意愿會有多大多久。但是,國家助學貸款的政策性與其商業性之間的矛盾不是一個必然,矛盾的協調與解決關鍵在于其推行方式。盡管2004年《國家助學貸款招投標辦法》的出臺改變了過去由政府直接指定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的方式,但是事實上國家助學貸款的政策性與商業性運作之間的矛盾依然存在,并未因引入市場化的招投標方式而消失;其運行機制實質上仍表現為以行政力量推動國家助學貸款的商業化運作,而正是這一制度性缺陷限制了我國助學貸款業務的發展。

          政府“缺位”是指政府在推進國家助學貸款過程中沒能制定相應的具體的法律和規定從而導致我國實施、推進國家助學貸款的制度環境不完善。助學貸款作為一項系統工程,它的運行需要有一系列的法律、規章等制度的支持,具體而言包括助學貸款資金來源等要素問題,確認政府、銀行、高校三方各自的責、權、利等方面,從而確保助學貸款能夠做到有法可依。然而,一般而言,政府是這些制度的供給者,而學生、高校、銀行是這些制度的需求者,只有當政府供給的助學貸款制度滿易雙方需求,使得交易雙方的利益得到保障時,真正做到交易雙方各得其所即具備申請資格的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得到貸款;銀行正常發放、回收貸款并取得相應的利潤;高校順利收取了經濟困難學生的學費保證了學校日常的正常運轉。制度供給過多或過少都會妨礙助學貸款的順利進行。然而,我國目前的狀況就體現為制度的缺失,《憲法》僅在第十九條明確了國家發展高等教育和鼓勵其他社會各界力量參與辦學。在第四十六條里明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義務;而《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里則對運用金融、信貸手段資助貧困大學生順利完成高等教育學業只字未提,在相關的教育法里僅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在第六十二條中提到“國家鼓勵運用金融、信貸手段支持教育事業的發展。”法律和規章無論從數量還是結構與內容上都體現為制度供給不足。與美日等國實施助學貸款的法制環境相比,保證我國助學貸款政策實施的相應法律、規章還很不齊備,完善;缺乏針對性,適用性及可操作性;缺乏相關的實施細則,而這些都是因政府“缺位”而造成的,需及早解決以保證我國助學貸款健康持續的發展。

          (三)制度不完善導致商業銀行“惜貸”

          銀行等金融機構之所以出現惜貸行為是因為國家助學貸款同其他貸款一樣,也屬于風險型貸款存在著風險性。具體而言,有如下幾種:

          1.政策風險。所謂政策風險是指保證助學貸款政策順利實施所需要的政策支持與銀行實際所得到的政府扶持之間的差異。用公式表示為:銀行所承擔的政策風險二所需要的政策扶持—實際得到的政策支持。而我國的國家助學貸款具有很強的政策性,但是其運作方式確是由銀行等金融機構以自有的信貸資金發放并自行管理的,貸款回收率不高,貸款風險較大。因此,政府應該認識到這一點并給予銀行必要的政策鼓勵和激勵,彌補銀行因承辦該項業務所要承擔風險以提高銀行推行此項業務的積極性。

          2.管理風險。實質上是指因學生拖欠貸款使得銀行花費較大的人力、物力、財力去追討而導致管理成本的增加所引發的風險,—方面,國家助學貸款是面向具體借款學生發放的個人消費信貸,筆數多、單筆金額小、涉及范圍廣。因此,在實施過程中,對每筆貸款的審核、調查、催收等各環節與單筆高額貸款一樣,一步都不能缺,其管理成本自然會高;另一方面,由于國家助學貸款的發放對象是在校大學生,且由于大學生畢業后的流動性非常大,不利于銀行及時掌握學生畢業后的具體情況,不能及時進行貸后監控,這樣又會加大貸款的催收難度,加大銀行的追討成本,加劇銀行的管理風險。

          3.違約風險。即信用風險,指借款人未能按時履行還本付息的義務造成的風險。正是由于國家助學貸款其自身的特點使得銀行承擔了比一般商業貸款更大風險的違約風險。原因在于:第一,無法詳細、準確地了解借款學生的個人資信狀況;第二,學生自身信用缺失,沒有健全完善的負債約束機制,為學生客觀上逃廢債務提供了機會;同時,剛畢業的大學生正處于低收入、高消費的經濟薄弱時期,存在著客觀上還款能力不足的問題,這些都成為學生不能如期還款的原因。四、美Et韓助學貸款對我國的啟示及完善我國助學貸款體系的建議

          (一)助學貸款要素的修正

          首先是貸款額度的修正。國家出于財力有限等各方面問題的考慮,規定助學貸款額度每人每學年不超過6000元,對于貸款額度進行控制雖顯必要但仍是頗有爭議,我們應當借鑒國外的經驗,貸款金額的確定要綜合考慮學費標準、最低生活費標準、學生經濟狀況及其從其他渠道獲得資金的能力;同時,由于我國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東、中、西部發展差異很大,不同的社會經濟地位的學生對學費等教育開支的支付能力也是不同的,所以應當在不同地區實行不同的貸款額度,且研究生與本科生實行不同的貸款額度。鑒于我國目前研究生學費水平徘徊在8000元左右,故而建議將研究生的助學貸款金額提高到每學年8000~10000元。

          其次是貸款期限的修正。貸款期限的設定是與借款學生的家庭經濟狀況及借款學生畢業后的實際收入水平密切相關的??紤]到我國目前城鄉居民和剛就業學生的收入水平建議進一步延長還貸年限。

          (二)采用國家助學貸款與一般商業性助學貸款(政府擔保)相輔相成的助學貸款體系

          由于國家助學貸款自身具有的特征使得國家助學貸款政策性與商業銀行的商業化運作方式之間產生了較為嚴重的目標分歧。故而建議建立政策性銀行——教育發展銀行,專門提供政策性較強的國家助學貸款,并以此為主,同時商業銀行提供一般性商業助學貸款為輔的助學貸款體系。其中,國家助學貸款的本金及貼息資金由其自身承擔。此外,由商業銀行自籌資金以其自有資金在以政府為擔保主體的情況下提供一般的商業性助學貸款。為了鼓勵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出資并經營助學貸款的積極性,必須提高政府的參與程度,建立更為有效的擔保機制。作為教育銀行可以通過財政撥款,還可以通過發行教育債券、股票或者開征教育保障稅等融資渠道籌資,而作為助學貸款政策受益者的校方而言,可以將其學費收入的一定比例作為助學貸款的擔?;稹;鹩筛骷壗逃y行負責運營使其增值保值;一旦發生違約,商業銀行負責追討,經過努力確實無法回收可以交給地方教育銀行追討,追討后的金額按一定比例留存于地方教育銀行,如若地方教育銀行再回收不成功的話可以轉給國家教育銀行,從國家教育銀行回收部分貸款金額,至于留存比例是多少或者說返回給商業銀行貸款金額的比例還有待商榷。

          (三)引入“收入或有貸款+社會保障體系”,改革我國現有的償還機制

          收入或有貸款是指根據貸款合同約定,用未來收入的一定比例來償還貸款,直到貸款本息清償為止,這主要是針對還貸機制設計的。該計劃主要優點在于收入和還貸的線形掛鉤,這意味著高收入畢業生將很快還清貸款,而低收入的則可以慢慢償還,這里將通過社會保障體系來完成貸款的回收。對于每一個借款學生,社會保障中心都發給其一個臨時的社會保障號,并且社會保障中心要對借款學生的這些臨時社會保障號進行備案,待學生畢業參加工作后便直接使用該社會保障號,每月繳納養老保險時先根據收入比例確定還資金額后從其繳納的養老保險金額中扣除,直至所借款項全部還清之后將其所持的臨時社會保障號轉為正式的社會保障號。通過社會保障體系來回收貸款是以借款學生未來的養老保險金為擔保的,任何一個學生都能清楚地權衡出區區幾萬元貸款跟將來自己養老防老的養老金這二者之間的輕重,以此來做到對貸款的貸后監督,防止學生利用畢業后流動性大而惡意逃廢債務,來保證放貸資金的回收率。

          (四)建立教育儲蓄公積金

          據中國人民銀行的調查,我國居民儲蓄意愿中用于教育的支出僅次于養老支出,故而提取教育儲蓄公積金是有可操作空間的。這項基金由企業、個人兩方按比例繳納,該基金可用于其個人的繼續教育、職業教育或用于子女接受高等教育的學費等,支付金額也不能超過其所在學校的學費標準或不超過其基金賬戶金額的80%為限。若退休時或子女沒有接受高等教育,可以全部支取該賬戶金額或者不支取轉入養老保險賬戶,以此作為助學貸款項目的一項補充。

          (五)多渠道籌集助學貸款資金

          1.發行教育證券:包括教育債券、教育股票、教育彩票等。(喬春華,2004)

          (1)教育債券:教育債券不僅是國家籌集教育經費的重要渠道,而且是購買者對未來教育投資的儲備。教育債券的發行可以交由教育銀行以中央財政和國家信用作擔保來發行。據有關數字表明,2004年發行了1100億元國債,占GDP的比例仍未超過3%的警戒線。1998年,英國、美國、德國、日本的國債負擔率分別高達56.6%、56.7%、63.1%、97.3%,而我國僅為14%左右”,可見我國通過銀行發行教育債券籌集資金的空間仍是很大的。教育銀行可以利用發行教育債券籌集的教育資金補充國家助學貸款資金來源,在貸出去的國家助學貸款尚未收回時,利用其籌集的資金繼續支持國家助學貸款業務的開展。

          (2)教育彩票:彩票是以抽獎方式進行籌款所發行的一種憑證。彩票的發行具有社會性、公益性和娛樂性三方面的特征。我國目前發行有福利彩票、體育彩票、足球彩票,對于我國這樣一個擁有13億人口的大國,我國發行教育彩票的空間很大。我國著名學者錢偉長先生早就建議政府發行教育彩票。而在西方國家發行彩票更是近幾十年來被廣泛采用的一種融資方式,是政府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其被外國經濟學家稱之為“微笑的稅”并且其已逐步成為世界第六大產業,美國有13個州部分或全部把彩票收入投入到教育中,自1967年6月以來彩票已為紐約州的教育事業貢獻了超過19億美元的教育基金。《2003~2007年教育振興行動計劃》中要求:“擴大彩票收益用于支持教育的份額。”但迄今為止,我國尚未單獨發行教育彩票。如若以每年發行100億元教育彩票計,50%用于獎金,15%用于發行成本,35%用于教育則每年可為教育籌集35億元資金,可用于發展助學貸款的投放資金支持。

          2.開征教育保障稅

          我國自1986年開始征收教育費附加,用于加快發展地方教育事業,擴大地方教育事業經費的資金來源;教育費附加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實際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稅額,附加率為3%。

          而所謂高等教育保障稅是指政府為保障公民接受政府舉辦的高等教育的權利而向特定的人群征收的一個稅種。(陳懷海,2001)

          高等教育保障稅可選擇以個人所得稅為稅基,稅率以不超過5%左右為宜;??顚S?,可由前述教育發展銀行負責管理。2005年,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征收約2093.9億元,若按5%征收,可征收高等教育保障稅100億元左右。隨著個人所得稅的逐年增加,高等教育保障稅稅率可定期調整,從而既保證高等教育保障稅相對穩定的規模,又不至于過分加重個人的負擔。這筆資金一方面可用于國家助學貸款貼息,另一方面可以向開展商業性助學貸款業務的銀行支付類似美國的“特別津貼”,以鼓勵商業銀行開展商業性助學貸款。

          (六)建立健全個人社會信用體系

          第一,加強對大學生的誠信教育。目前,社會正處于新舊觀念沖突、新舊利益調整、各種思想文化相互滲透、人們思想錯綜復雜的情況下,要特別加強大學生的誠信教育。一方面,將誠信教育作為大學生思想品德的重要內容,結合《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系統的對大學生進行誠信教育,認識到我國“窮國辦大教育”的難處;另一方面建立起大學生個人道德考評體系對學生的誠信道德行為實踐做出評價,通過該體系幫助學生認清是非,認清提倡什么,反對什么。而且還應在全社會廣泛開展誠信教育,大力弘揚誠實守信的優良品質,樹立“誠信光榮,失信可恥”的社會風氣。

          第二,建立健全完善的個人信用制度。應包括以下兩個層面的內容:(1)建立以賬戶資料為中心的個人資信檔案。主要內容應包括:基本賬戶資料;消費者個人過去和現在的住址,生日及其家庭情況的賬戶資料;消費者個人職業、收入、工作年限及其雇主情況的資料;從政府、法庭、工商、稅務、銀行等部門獲得的記錄消費者是否有過破產申請或不動產遭留置等情況的公共資料。全國統一的企業和個人數據庫現已初步建成,在個人數據庫里面采集了超過5億人的自然人信息。這5億個自然人中,有接近5000萬人有信貸記錄,包括個人的房貸、車貸、學貸、貸記卡、準貸記卡的透支記錄,還包括個人提供擔保的信息?!暗覈壳暗膫€人資料包括學生學籍檔案和個人人事檔案,全面的個人資信檔案仍是一片空白,有關信息還需要不斷補充完善。(2)建立以實現個人信用信息共享為目的的計算機互聯網絡。通過該網絡對個人資信進行跟蹤調查和資源共享,實現個人資信記錄能夠方便地在各個使用者之間傳輸。無論助學貸款的獲得者畢業后走到哪里都會接受用人單位查詢,看其是否有過不良信用記錄來決定是否錄用。但是,目前個人數據庫中的數據主要對商業銀行開放,對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履行職責或者執法提供部分信息服務。由于受現行法律限制,對企業、個人、社會其他的中介單位和組織還不能開放。

          第三,建立一個完備的信用法律體系。開展個人信用業務還需要一整套的個人信用法律體系來支撐。個人信用法律制度是指對個人通過信用方式獲得支付能力而進行的一種消費行為,運用國家監督、管理和保障個人信用活動的一整套規章制度予以規范。而我國目前適用于個人信用業務的法律體系還相當不完善,其個人信用法律制度的功能集中體現在《民法通則》等民事法律法則上,但除了可對當事人行為做出規范及法律后果上的司法救濟功能之外,并不能對當事人的信用行為做出約束,更無法對事前個人信貸的授信到事中監管及事后還款方面進行約束。顯然,我國缺少開展個人信用業務的法制環境,當務之急是盡快制定和出臺《國家助學貸款法》和《個人信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使個人信用業務從信息采集、保管到披露、運用及失信懲戒,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第四,充分發揮信用中介機構和行業協會的作用。當前國內部分省市已初步建立地區性信用體系,但缺乏全國統一的信用評價體系以及權威的信用中介機構。完善的信用體系必須有健全的中介機構為基礎,而信用中介機構的建立發展又與社會信用評價體系的建立發展相輔相成,此外信用管理行業協會無疑是信用體系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

          參考文獻:

          1.馬經:《助學貸款國際比較與中國實踐》,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3年版。

          2.張民選:《理想與抉擇——中國大學生資助政策的國際比較》,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3.尹紅斌:“從制度績效看我國高等學校助學貸款制度的選擇和創新”,《河南社會科學》,2005年第13期。

          4.陳迪秋:“國家助學貸款的風險分析”,《交通高教研究》,2004年第4期。

          5.陳懷海:“關于我國開征教育保障稅的設想”,《教育與經濟》,2001年第3期。

          6.喬春華:“教育金融芻議”,《江蘇高教》,2004年第6期。

          助學貸款范文第2篇

          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教育廳省財政廳國家開發銀行*省分行關于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實施意見的通知》(皖政辦〔20*〕47號)精神,現就做好20*年我省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和政策宣傳工作

          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是國家助學貸款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進一步完善我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解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就學問題,確保實現國家資助政策既定目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做好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不僅是各級政府的應盡職責,也是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高等學校的重要任務。各地、各高等學校要按照省政府辦公廳皖政辦〔20*〕47號文件要求,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工作職責,確保工作的順利開展??h級教育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進一步加強學生資助中心建設,落實相應的人員編制和經費,并保證必要的工作條件。高等學校要迅速組織有關工作人員認真學習政策,根據有關縣級資助中心需要,及時協助提供貸款學生的相關信息;同時加強對學生的誠信教育,培養學生的誠信意識,督促學生畢業后按照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

          各地、各高等學校要大力開展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宣傳,運用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重點宣傳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政策、申請條件和辦理程序等,宣傳工作要覆蓋到所有經濟困難家庭,特別是考入省外高校的學生家庭,使這項惠民政策家喻戶曉、人人皆知。要在申請受理地點和校園公告欄顯著位置張貼《20*年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辦理指南》(附件1),使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及時了解貸款政策和申請辦理程序及要求。

          二、確保今年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順利啟動

          經商開發銀行*省分行,20*年我省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受理時間為20*年10月20日開始,11月5日截止。

          1、根據省政府辦公廳皖政辦〔20*〕47號文件有關規定和國家開發銀行總行要求,各縣(市、區)政府須與省開行簽訂業務合作協議,有關協議文本請各縣(市、區)教育局從“*學生資助”網(網址:www1.*******./xszz/)下載后提交本級政府,最遲在10月15日前完成簽訂。合作協議簽訂后派專人攜協議文本及介紹信到省開行業務發展處(*市蕪湖路246號)領取合同文本和U盾。

          2、因今年申請受理的起止時間推遲,受理時,借款人在簽訂借款合同時,需補簽《借款補充協議》(附件2),補充協議與借款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為方便學生了解情況,各縣(市、區)和各高等學校學生資助管理部門要于10月15日公布并開通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業務咨詢電話,同時報省教育廳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備案。

          4、由于20*年秋季已經開學,學生返鄉申請貸款及簽訂合同時間可能較集中,各縣(市、區)要制定工作預案,對申請貸款人數較多的,要采取得力措施,抽調人員協助辦理。必要時可并采取分片、放號、先遠后近、先省外后省內等辦法,確保業務辦理有條不紊。

          5、為加快貸款發放進程,對省內高校,今年暫采取由高校對申請貸款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先行開出《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借款合同回執單》(簡稱“合同回執”,附件3)的辦法,即高校根據學生申請,先從“*學生資助”網下載打印《合同回執》并按要求填寫后加蓋學生資助部門公章交申請貸款學生帶回。《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申請表》(附件4)可由學生在同一網址下載,也可到縣級學生資助中心領取。

          助學貸款范文第3篇

          關鍵詞:助學貸款 受益 分析

          高校擴招以后,上大學需要學生個人支付一部分費用。大量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因難以支付學費、住宿費等費用而無法完成學業,他們往往一邊沉浸在拿到高校錄取通知的喜悅中,同時又因家庭困難而失望地駐足徘徊在高等教育的門外。在2002年前后,因為家庭經濟困難無法上大學的實例屢見報端,社會各界紛紛叩問教育的公平問題。在這樣的背景下國家出臺了一系列關于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資助措施,助學貸款就是其中之一。當時的助學貸款工作也面臨著金融市場的冰霜期,部分國有商業銀行體制改革,放貸權限紛紛上收,他們對貸款學生的誠信顧慮重重,對政府的貼息資金是否兌現表示懷疑。此外國家在政策上給銀行的激勵措施很少。概括地講就是:責任大、收益小、手續繁、風險大。所以在2004年之前的助學貸款工作幾乎處于觀望或停滯階段。2005年開始,教育、金融、財政等部門、行業在政府的主導下組織調研,分析各方的責、權、利,提出各自的要求,經過整合陸續出臺了一系列新措施,使得助學貸款工作煥發生機。新的助學貸款政策聽取了各方的訴求,兼顧了各方的利益,合理地規避了風險,使助學貸款鏈條上的學生、學校、銀行等都成為受益者。盡管國家為助學貸款支付了一部分利息和風險補償金,但是從長遠來看暫時的經濟付出產生的收益是巨大的。

          一、貸款學生是助學貸款的直接受益者

          根據現行的助學貸款政策,本??圃谛I蠈W期間的貸款利息全部由財政承擔。按照人均每年貸款額5000元計算,大學四年國家要為其承擔的利息約3000元(簡單的計算方式是5000×6%×4+5000×6%×3+5000×6%×2+5000×6%×1=3000)。隨著CPI的持續波動,貸款學生在經濟利益方面的實際受益將遠高于財政代償的利息。按照官方每年公布的CPI指數計算,假如貸款學生畢業即還貸的話,那么他的還貸壓力較入學初要減輕2000元以上(CPI每年按4%-5%計算,計算方式同利息的計算方式)。貸款學生不僅在經濟方面受益,而且在精神方面同樣受益。在沒有助學貸款之前,多數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為了能順利入學,要么高利貸籌款,要么低三下四到親戚、朋友處借貸,要么接受各界的捐助,捐助儀式上還要訴說自己的苦處??梢哉f為了能上學背上了過多的精神債務,這種精神債務遠比銀行的貸款難還。如今各地相繼開辦了不同品種的助學貸款。特別是近幾年開辦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其辦理手續簡捷、門檻低、利率低、貸款時間長、還貸靈活,給那些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解決了實際困難,使他們可以陽光地走進大學,開始自己陽光的未來。

          二、學校是助學貸款的間接受益者

          隨著高等教育的發展,作為非義務教育的高等教育,學生交費上學已經是高校大學生不可回避的現實。新世紀初的收費轉軌,由原來的單軌(免費)到雙軌(一部分收費,一部分免費),到現在的單軌(全面收費),給一些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帶來不小的壓力,特別是對于來自邊遠落后地區的學生,他們一個家庭一年的收入還不如一個學生一年的學費多。對于偏遠落后省份地市屬高校錄取的學生,這樣的情況尤為突出。以呼倫貝爾學院為例,在校生有12000人,其中50%以上來自農村牧區,這些來自農牧區的學生有30%以上屬于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每年的入學時間是9月份,正是“青黃不接”的季節。如果催費過緊,他們就不得不把農作物或者牲畜低價賣掉來交納費用;如果催費不緊,學校就要面臨巨額的欠費壓力。2005年以前,新生每年通過綠色通道入學的學生達三分之一,約1000人。加上在校生欠費,每年欠費總人數在3000人左右,欠費額達1000萬以上,欠費最高達1500萬,嚴重制約了學校的發展。

          作為地方高校,經費來源比較單一,除地方財政負擔固定的維持費用之外幾乎沒有過多的投入,而且數量比較小。在這種背景下,學費收入就成了學校發展的重要力量,學校不得不采取多種方式來保證正常的運轉,賒欠、貸款、集資等,無論哪種方式,其結果都要付出超過按期付款的成本,無形地加大了發展的難度。由于大量的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不能按時交費,學校又不能因為學生交不起費用而拒絕其上學,欠費學生越多,學校的壓力越大,這樣學校無奈地承擔了一部分超過自身承受能力的社會負擔。

          如此循環欠費也像滾雪球一樣把學校壓得喘不過起來。好在2006年開始這種情況有了好轉。當年學習其他省份的經驗開始推進生源地財政貼息貸款(范圍是考入內蒙古高校的內蒙古籍學生),由農村信用社承辦,貸款學生上學期間的貸款利息由財政承擔,畢業后由本人承擔,高校和財政共同承擔風險補償金,比例按貸款額的15%執行,利率按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基準利率執行。呼倫貝爾學院當年有324學生申請到183萬的助學貸款,雖然數額不大,但是產生的實際效果遠超過這183萬。大批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紛紛到學校有關部門咨詢貸款的條件和程序,學生家長積極到當地信用社咨詢,個別假貧困的學生逐漸喪失了渾水摸魚的土壤,開始主動交費。所以當年新增欠費人數和額度大幅下降。2007年末,在原有生源地財政貼息貸款的基礎上,學籍地助學貸款也開始開辦,無論生源是何地都可以申請,實現了助學貸款的全覆蓋。至此助學貸款又上了一個新臺階,當年有來自山東、江西、湖北、甘肅、黑龍江、內蒙古等地的555人申請到241萬的學籍地助學貸款,加上當年的生源地財政貼息貸款654人343.5萬,累計有1029人申請到584.5萬元助學貸款,極大地緩解了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就學壓力,同時也極大地減輕了學校的催費壓力。由于有兩種助學貸款,所以當年新增欠費不足200萬,欠費額繼續下降。2008年在2007年的基礎上,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逐步向全國推開,到2010年,全國絕大多數省份推開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呼倫貝爾學院當年有2358人申請到1150多萬元的助學貸款,當年通過綠色通道入學的學生只有10人,新增欠費不足4萬元。這些數字的背后是學校的受益:如果沒有助學貸款,那么學校每年不得不通過商業貸款來保持正常、適度的發展(商業貸款的利率遠高于助學貸款利率)。有了這些助學貸款就能基本沖抵了以前學校的商業貸款,相當于間接地化解了學校的商業貸款利息,降低了學校的辦學成本。在開辦助學貸款之前,教師們還要承擔催費任務,每年集中催費期間師生關系大打折扣,老師們也不愿意充當“黃世仁”的角色。現在有了助學貸款,欠費額逐年下降,有些院系欠費額是零,教師們根本不用為催費勞神,師生關系也不會因催費而出現隔閡。助學貸款讓高校如釋重負。

          三、助學貸款讓經辦銀行名利雙收

          助學貸款雖然不能像其他的大額貸款或者其他商業貸款那樣手續簡單、利率上浮,但是其收益還是很可觀的。一是穩定的利息收益。按照文件規定,學生在校期間的貸款利息全部由財政承擔,畢業后由本人承擔。這樣學生上學期間的利息就有了保障,雖然畢業后本人承擔利息,但是就文件規定的貸款限額分析,個人承擔的利息很少,加之貸款周期比較長,所以還貸壓力不是很大。所以,利息收入還是可觀的。二是國家為了鼓勵金融機構開辦助學貸款,防止風險過大給銀行帶來過量損失,設置了風險補償機制,風險補償金一般要保持在貸款額的15%左右。根據以往其他的助學貸款的還貸情況看,綜合還貸率能保持在98%左右,損失能控制在5%以內,這樣結余部分也是一筆可觀的數目。三是銀行通過開辦助學貸款建立了良好的社會形象。經辦銀行在追求商業利益的同時也客觀地承擔著社會責任,他們承辦助學貸款,幫助政府踐行教育公平的承諾,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解決暫時上學難題,體現了銀行的社會責任感。正是這種責任感讓受益于助學貸款的寒門學子對其產生了特殊的感情,當這些貸款學生走上社會以后一定會以一顆感激的心回報社會,回報經辦銀行??梢哉f,助學貸款的經辦銀行今天的行為為將來培養了潛在的客戶,他們的人氣是倍增的,功德是無量的。

          四、國家是助學貸款的最大收益者

          從表面上看,國家付出了大量的資金支付利息和風險補償金,組織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來推進助學貸款工作,付出的最多。正是這種負責任地付出,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權利,踐行教育公平的承諾,維護了社會的穩定;正是這種有遠見的舉措,使更多的年輕人受到良好的教育,為全民族整體素質的提高打下堅實的基礎;正是這樣的舉措,讓更多的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能有機會接受新理念、學習新知識、掌握新技能,為祖國的未來培養了高素質的建設者,為祖國的未來發展儲備了優秀的人力資源。雖然這些預計的收獲今天還不明顯,但是這些有益的舉措帶來的收益不是有限的金錢可以衡量的。今天付出的是未來收獲的“種子錢”,國家的發展要看年輕人的發展,中華民族要屹立于世界之林必須靠我們的年輕人,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也必須依靠年輕人。所以,無論從近期利益還是長遠利益,無論是單位還是個人,無論是行業還是國家,助學貸款工作是一項澤被后世的德政工程。

          五、運籌帷幄,加強研究是助學貸款健康發展的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有人對風險估計過大,躊躇不前;有人忙于繁瑣的事物無暇研究政策和落實細則,盲目懷疑助學貸款前景;從助學貸款的實施過程看,理論上還有個別人持懷疑態度,特別是對貸款學生的還款能力信心不足。這三點需要一個過程來驗證,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需要增強信心、投入情感、抓過程落實工作。有人對助學貸款的意義認識膚淺,對弱勢群體的了解不夠;有人對助學貸款過于自信,對目前存在的問題或將來有可能出現的問題缺乏預見性,沒有提前采取應對措施。實際操作過程中,還要不斷完善制度建設和技術手段,需要不斷研究新問題,拿出新舉措。資助工作隊伍建設還存在軟肋,對資助工作的投入還遠不能滿足實際工作需要。資助中心的建設是一個長期艱巨的任務:業務需要加強,隊伍需要穩定,經費需要保障,基本辦公條件需要不斷完善。高校資助工作隊伍還沒能按實際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各項制度,對貸款學生的貸中管理還有很多不到位的地方。這些都是助學貸款工作亟待解決的問題。

          正是構建和諧社會、著眼未來發展的重要責任,正是這些包括助學貸款在內有遠見的資助舉措,正是這些不斷完善體制和機制的務實思想,才能引起全社會的關注,才能不斷完善政策和措施,才能讓更多的寒門學子感受到國家的溫暖、社會的溫暖,才能實現中華民族的和諧共榮。

          參考文獻:

          [1] 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號.

          [2]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關于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2004]51號.

          助學貸款范文第4篇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合作院校):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支持接受高等教育的在校學生完成學歷,促進全民素質的提高,雙方本著平等合作的原則,根據《中國建設銀行個人助學貸款管理辦法》,經友好協商,就個人助學貸款業務進行合作的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資信守:

          第一條 雙方承諾堅持平等互助、誠實信用的合作原則,互不欺詐,互不侵犯對方權益。

          第二條 甲乙雙方指定專人負責個人助學貸款業務,以便協調工作。

          第三條 甲方為確保與乙方合作的順利進行,甲方承諾如下:

          (一)對乙方推薦前往甲方申請個人助學借款并符合條件的借款人,保證在收妥借款人全部資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是否同意發放貸款的決定,并告知乙方。

          (二)甲方保證及時向乙方提供個人助學貸款運轉情況和其他資金信息。

          (三)甲方定期向乙方提供已貸款的學生名單和貸款的償還情況。

          第四條 為保障與甲方合作的順利進行,乙方承諾如下:

          (一)乙方應配合甲方做好個人助學貸款的宣傳營銷工作。

          (二)乙方對貸款學生的情況應進行審查,向甲方開出《個人助學貸款推薦書》,對貸款學生的思想品德、學習狀況、身體情況、家庭情況及還款來源寫出鑒定材料。

          (三)乙方應協助甲方進行個人助學貸款的貸后管理,定期向貸款行出具借款人的學習、健康、品德情況。

          (四)貸款學生出現足以影響貸款回收的特殊情況(如退學、休學、被校開除、生病住院等),乙方應及時將此情況通知甲方。

          (五)乙方應協助甲方回收個人助學貸款,對未還清貸款的畢業生應扣押《畢業證》和《派遣證》,并及時將其欠款情況通知借款人的用人單位,督促其償還貸款。

          第五條 協議的變更、終止

          對本協議任何內容的變更,或未盡事宜,雙方承諾經友好協商,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協議在合作期限內,雙方同意不得提前終止。確因客觀原因,一方需要終止協議時,應提前通知合同另一方,共同就協議終止后的雙方權利義務達成一致意見。

          第六條 雙方在協議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調解不成,則任何一方均可向建設銀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 本協議的合作期限為五年,從本協議生效之日起計算。合作期滿后,雙方就是否延長合作期限可另行協商。

          合同期滿后,甲方不再發放新的貸款,但合作期內發放的尚未收回的貸款,乙方應繼續履行協助甲方回收貸款的義務。

          第八條 本協議經甲乙雙方有權簽字人簽字蓋章生效。

          第九條 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負責人或授權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助學貸款范文第5篇

          1、打開國家開發銀行助學貸款官網。

          2、點擊“學生在線服務系統”。

          3、如果第一次貸款需要注冊,點擊“注冊”,填寫相關信息。

          4、需要擔保人一同到當地縣資助中心審核身份,拿到申請表,攜帶身份證和申請表就可到縣資助中心提交即可。

          (來源:文章屋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