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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種制度的有效建立和貫徹,依賴于一定的條件。這是考慮用知識產權法保護傳統知識所不能回避的問題。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私權,其核心價值在于界定人們因智力成果及相關成就所產生的各種利益關系。當人們考慮將該制度延伸到傳統知識領域時,不得不回答后者與知識產權既有客體間是否具有共性的問題。
一、障礙
我們認為,這兩者是否同質固然應該予以考查。但是,更需要注意到,即使傳統知識和既有知識產權客體相同,也不能證明它就應該在知識產權范圍內受到保護。因為,知識產權制度從來就不是,現在也不是保護智力成果及相關成就的唯一工具。例如,科學發現一般并不受知識產權保護;所謂“公有領域”之中的智力的成果實際上也不受知識產權法的保護。
其實,用知識產權保護新的客體時需要解決的更關鍵的前提條件是客體的確定性和主體的確定性。這兩者是成功協調利益關系所不可缺少的前提條件。就客體而言,眾多的概念雖然都各有道理,但都無法準確在界定作為知識產權客體的傳統知識到底包括哪些傳統成果,它和不受知識產權法保護的文明成就的界限何在。而這種邊界的極度模糊性必然使得通過財產權制度來理清權利義務關系的目標落空。
至于主體,也存在類似的問題。僅就學者們提出的各種建議而言,至少包括以下幾種:國家、民族、社區和個人等。而事實上,任何一個主體都很難被確認為某一區域內傳統知識的唯一的所有人。
值得一提的是,在我國有關部門起草民族民間文化保護法的過程中,有一種意見認為,國家應當然地被規定為唯一的主體,我們認為這種具有濃厚國有制色彩的構想是需要審慎對待的。
二、作用
我們無意否定知識產權制度在保護傳統知識方面的價值。相反,正是由于傳統知識與知識產權客體之間的深刻的內在聯系,使得知識產權法成為傳統知識綜合保護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
原則上,傳統知識中任何一項可以被特定化,能夠確定具體主體的成果,如果符合法定的其他條件,都能夠直接地為知識產權法所保護。例如,民間舞蹈可以受到鄰接權的保護;傳統標記、地理名稱可以受到商標法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傳統醫藥、工藝可受到商業秘密法的保護;等等。知識產權法對傳統知識的保護還常常以一種間接的方式表現出來。即當地人合法地利用它進行再創作時,有關成果受到知識產權法的保護。在這種情況下,傳統知識所有者雖然并非知識產權權利人,但是,其利益在以下方面 得到了間接的肯定:文化淵源的確定、完整性的尊重、文化影響力的增加,以及特定情 形下分享經濟利益的機會,等等。當然,對知識產權保護傳統知識所有人利益的局限性必須保持清醒的認識。
三、實踐
事實上,傳統知識本身的復雜性決定了對它的保護需要依賴綜合的手段,既需要法律的調整,也需要政策扶持。略加分析就不難發現,許多法律都在不同程度上涉及到傳統知識的保護問題。例如,人權保護、文物保護、環境保護、旅游管理及文化市場管理等法律制度。
另外,還有一些專門法律對保護傳統知識也具有重要意義。例如,1997年5月20日頒布的《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2000年9月1日實施的《云南省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等等。
從性質上來說,上述諸種法律多屬于公法,其作用方式主要是通過國家支配公共資源,維護、促進傳統知識成就的存續和繁榮。
尤其不能忽視的是,傳統知識保護是一個全球性的議題。在這個領域中的國際合作是不可或缺的。在過去的半個世紀里,各國以及相關的國際組織進行了大量開拓性的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例如,1982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聯合制定的《關于保護民間文學藝術表達以抵制非法利用和其他不法行為的國內法律示范條款》、1992年6月5日在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上簽署的《生物多樣性公約》、1995年聯合國的專門工作組發表的《保護土著人遺產的原則和方針草案》、2001年11月3日在聯合國 糧農組織大會通過的《國際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條約》,等等。
1全日制工程碩士學位論文質量保障體系內涵
所謂的全日制是一種全天候的教學體制。全日制工程碩士是指參加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后,前往研究生培養單位攻讀碩士專業學位,學習期間不再承擔工作任務,在規定年限內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的相關要求,申請學位通過后即可獲得碩士專業學位。全日制工程碩士的招生對象主要是應屆本科畢業生。為獲得工程碩士專業學位而撰寫的學位論文即為全日制工程碩士學位論文。學位論文選題要求來源于生產實際中的現實問題或應用課題,選題須有明確的職業背景和應用價值[2]。學位論文形式不局限于學術型研究論文,可分為調研報告、應用基礎研究、規劃設計、產品開發、案例分析、項目管理、文學藝術作品等多種形式。本質上來說,學位論文質量保障體系是一項學位論文質量管理制度,它包含以下五個要素:準確把握全日制工程碩士專業學位的概念內涵,努力加大全日制工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的宣傳力度,積極搭建企業參與專業學位研究生過程培養的平臺,合理開展全日制工程碩士專業學位論文選題,有效建立專業學位論文評審體系和評估機制,五個要素相輔相成、緊密聯系,有機地結合起來,構建起全日制工程碩士學位論文質量保障體系。
2全日制工程碩士學位論文質量保障體系構建
科學合理的學位論文質量保障體系是提高全日制工程碩士培養質量的關鍵,學位論文質量保障體系的構建要緊緊圍繞全日制工程碩士培養過程中亟待解決的問題環節,統籌規劃、查漏補缺,開展卓有成效的質量保障工作。
2.1加大解釋和宣傳全日制工程碩士專業學位的力度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分為學術型和專業型兩種,全日制工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與學術型研究生均屬同一層次,但培養類型不同,它與一般意義上側重學術、理論研究的研究生教育所不同,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重在應用性、專業性、實踐性,旨在培養高層次應用型專門人才。全日制工程碩士專業學位是新時期、新階段進一步完善和發展研究生教育的客觀需要,是進一步優化研究生教育結構的重要舉措,也是研究生教育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在國內,大規模開展全日制工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對于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研究生學位授予單位、研究生指導教師、學生來說,都是一個新生事物。新生事物的普及、被廣泛接受需要一定的時間,需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研究生學位授予單位、研究生指導教師乃至新聞媒體等主體的共同努力,利用網絡、電視、報紙等多種媒介,深入第一現場多渠道、多途徑加大對全日制工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的宣傳報道。使企業、社會人士和學生、學生家長對全日制工程碩士專業學位培養能有一個全方位的正確認識、了解,被廣大考生、考生家長、企業、社會充分認可和廣泛接受[3]。
2.2提高全日制工程碩士培養中企業參與的積極性全日制工程碩士研究生生源主要來自于剛剛畢業的本科大學生,他們未來就業主要是面向社會上的大中小型廠礦、企業,需要走進現場和工程前線。在全日制工程碩士培養過程中,要創造一切條件使研究生更深入、更便捷地走到企業中去,多視角、多方位了解企業,同時也要讓更多的廠礦、企業參與到研究生的培養中,悉心指導、倍加關懷、愛護研究生,給他們提供一個良好的學習、成才環境。加強研究生與企業之間的溝通交流,督促研究生與企業之間換位思考,使他們之間的合作更加融洽、更加深入。在全日制工程碩士研究生培養過程中,積極推進企業參與工程碩士培養方案制定、課堂教學、實踐培訓、論文選題、論文答辯等多個環節,力爭從企業中尋找一批熱心研究生教育的企業大家和工程技術、管理骨干,擔任全日制工程碩士“雙導師制”中的校外導師,承擔起全日制工程碩士研究生培養環節的部分工作,建設一批校內外雙導師隊伍,建立健全“校內導師+校外導師”的雙導師制。指導過程中仍以校內導師指導為主[4],全面負責研究生培養與指導工作,校外導師主要負責實踐鍛煉、學位論文指導工作,并承擔學校研究生教學的部分任務。作為提高企業參與全日制工程碩士培養的一項舉措,高校應注重加強與企業之間的校企合作,實現共贏。并注重在企業中建立一批研究生培養實踐基地[5],一方面安排學生到企業實踐鍛煉,發揮全日制工程碩士培養第二課堂的育人作用,另一方面讓研究生到實踐基地實習,在實踐過程中磨煉,練就一身真正的才干。在全日制工程碩士培養過程中,西安科技大學率先垂范,建立起陜西煤業化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等29家研究生培養實踐基地,遴選校外導師110余名,卓有成效地開展全日制工程碩士培養工作,實現校企合作,互惠共贏。
[關鍵詞]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監管,董事會,監事會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保險業蓬勃發展,保費收入年均增長34%,是國民經濟中發展最快的行業之一。目前,保險公司總資產已經突破1.9萬億元。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宏偉目標對保險業的發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這種新的形勢下,加強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監管,建立現代保險企業,對于進一步促進保險業改革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1AIS)于2004年1月的保險公司治理的核心原則指出,公司治理結構和保險公司決策程序是保險監管的關鍵組成部分,根據這一理念,把政府監管與公司治理結構結合起來,既有利于通過監管督促保險公司不斷完善治理結構,也有利于從根本上防范風險。
一、我國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監管當前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國有保險公司與股份制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監管存在的共性問題
1.法律法規滯后
近年來,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不斷深入,《公司法》、《保險法》以及一系列保險公司管理規定對于公司治理結構中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的職責范圍都有明確規定,但是由于保險公司發展迅速,現實問題層出不窮,相關法律法規存在一定的滯后性,譬如對在實踐中已有多家保險公司實行、業內普遍認同的首席執行官(CEO)制度,就沒有明確的說法。對于現實中保險公司治理結構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相關法律法規應及時予以體現,以與現實發展情況相適應。
2.獨立董事問題
目前我國保險公司中,無論是國有還是股份制,大多都聘請了獨立董事,作為公司利益共同體的重要代表,獨立董事代表的是公眾的利益和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但目前獨立董事制度都面臨著嚴峻的問題:一是獨立董事主要由大股東決定聘請,是否決定聘請以及聘請后的薪資問題都由大股東決定,使得獨立董事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大股東,從而很難代表中小股東的利益,也很難對公司經營活動發表客觀的獨立意見,獨立董事身份尷尬;二是大多數獨立董事來自院校和研究機構或政府部門,缺乏保險公司實際操作經驗,很難對公司經營活動起科學決策和監督作用,影響監督的有效性。“花瓶”獨董的現象不乏存在。最近一家主要媒體對各行業上市公司抽樣調查顯示,33.3%的獨立董事在董事會表決時從未投過棄權票或反對票,35%的獨立董事從未發表過與上市公司大股東有分歧的獨立意見。獨立董事的作用受到廣泛質疑。
3.公司治理結構中的激勵機制問題
目前在境外上市的保險公司中,有的嘗試實施虛擬股票期權或股票升值收益權進行期權激勵,但是國內相關法律和法規對高管人員實施中長期激勵計劃并無明確規定,更談不上相關配套規定,在現實中很難操作。在保險市場競爭異常激烈的形勢下,很多公司為了穩定高管團隊,使用提高年薪的辦法,加大了公司的治理成本。還有一些保險公司實行員工持股計劃,但是由于人人平等,持股量小,達不到激勵員工的目的。
(二)我國國有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監管當前存在的主要問題
1.股權控制問題
目前,在我國國有保險公司中,大股東是國家,國有股占比過高,股權性質單一,國有股占有絕對的控制地位。政府作為國有股權的代表對公司實行控制,政府作為國有資產的所有者,尚未尋找到高效率地行使所有權的方式,目前通過層層委托授權經營者管理,而委托人并不是真正的產權所有者,不享有產權剩余索取權,原國有公司存在的問題沒有得到根本解決。同時公司經營者的績效評估體系復雜且目標多元化,其人事任免權又另屬一套體系,政府作為國有資產出資人對公司的人事安排干預過多,從公司總經理到部門經理都由政府主管部門任命。因此難以跳出官本位的束縛,使市場意識和進取意識弱化,從而成為影響國有保險公司發展的重要阻礙。在國有獨資保險公司中,不設立股東會,董事會成員由政府委派。由于各級政府部門的利益不一致,又不能代表國家行使所有者的權利,最終導致所有者缺位。政府官員干涉和控制公司正常的經營活動,使保險公司的經營自得不到落實,使國家的所有者權益得不到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壓力較大。
2.董事會及監事會的作用得不到正常發揮
在國有保險公司中,董事長及董事會的權力較小,凡是需要公司董事會做決策的事都由政府部門管理,國有保險公司不能成為獨立的市場主體。從公司總經理到部門經理都由政府主管部門任命,公司的經營決策難以通過經理層的經營活動充分、有效地貫徹下去。同時監事會的監督職能尚未得到有效地行使,監事會成員的監督水平、監督的積極性和責任感有待于通過制度建設得到進一步的加強。
3.沒有建立經營管理人員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高層經營管理人員大多由政府而非董事會任命,他們的級別、工資、獎金和福利等與他們的經營業績的好壞無關,這就抑制了經理層經營管理的積極性。同時,公司經理在經營的過程中,有可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損害資產所有者的利益。
(三)我國股份制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監管當前存在的主要問題
1.尚未完全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
近年來,我國保險業通過多種籌資方式,逐步實現了保險公司投資主體的多元化,如推進規范上市。但是投資主體的多元化背后仍然存在一些問題。如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擁有股東63家,大多是國有企業。國有股東行使自己權利的積極性不高,股東大會表決流于形式,尚未形成對董事會具有強有力的制約機制。另一個問題是,有些股東通過關聯股東,間接控制股份制保險公司。如有些企業通過其附屬公司的關聯交易控制股份制保險公司的股份,已經遠遠超過了國家對金融企業單一股東持股限額10%的限制,容易造成少數股東大權獨攬的局面,從而損害中小股東的利益。
2.董事會及監事會職能未得到正確發揮
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結構,關鍵是加強董事會自身建設、充分發揮董事會的各項職能。目前在我國股份制保險公司中董事會的職權和責任還不明確。董事會存在的主要問題是董事長權力絕對化,沒有真正做到集體決策。因為在股份制保險公司中獨立董事尚未得到普及,即使引入獨立董事制度,獨立董事同內部董事在薪酬及是否聘請等方面一樣受制于董事長,在很大程度上是由董事長來決定和控制的。同時獨立董事的作用未得到合理發揮就使得董事會成員和經理的經營活動往往偏離股東的利益,形成“內部人控制”。監事會存在同樣的問題,監事在薪資、聘用等方面受制于董事會,難以有效地行使監事的權力,無法實現對董事會及經理層經營活動的有效監督。
3.經理層的職能未能很好地實現
目前股份制保險公司中經理層的激勵機制沒有得到完害,股票期權等激勵措施沒有法律依據,實踐中還有待于摸索。激勵機制的不健全導致經理層的利益與股東利益相脫節,影響其職能的發揮。此外,有些保險公司中董事長與經理由一人擔任,影響董事會對經理層的監督,也影響了經理層職能的有效發揮。
二、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監管的相關對策
(一)國有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監管的相關對策
1.產權配置創新,優化國有股權結構
引入多元化股權結構,進行股份制改造。在保持股權“國有”性質不變的前提下,通過產權流通、股權置換等多種形式,多方引入國有機構投資者,如社保基金、國有(控股)企業等,從而優化國有股權結構,促進股權相對分散,形成多元化。將國家獨資的股權結構轉變為國家持股、國有法人持股、民營企業持股、外資企業持股的多元化股權結構。這樣一方面可以解決國有獨資保險公司資本金不足的問題,另一方面可以克服國有獨資保險公司所有者“非人格化”的缺陷。在多元化股權結構下,各方面的股東出于自身利益考慮,將強化對公司董事會和經理人員的監督和約束。
2.加強董事會的職能,完善監事會的監督職能
中國保監會領導曾強調,公司董事會的建設是公司治理的核心,應該從六個方面加強:一是保險公司應當在董事會下設審計與風險管理委員會;二是建立董事資格審查制度;三是加強對董事的風險教育;四是建立董事追究制度;五是建立監管部門與股東之間的監管信息反饋機制;六是建立外部審計報告制度。國有保險公司的董事會職能也可以從以上幾個方面加強。
同時應盡快完善監事會的監督職能。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監事會要檢查國有保險公司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保險、經濟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的情況;檢查國有保險公司的財務,查閱其財務會計資料及與其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驗證其財務報告、資金營運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核查國有保險公司的經營效益、利潤分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資金營運等情況;檢查國有保險公司的董事、經理等主要負責人的經營行為,并可根據國有保險公司年初確定的經營目標、保險監管機構對國有保險公司的考核評價辦法等對主要負責人的經營管理業績進行評價,提出獎懲、任免建議;通過提出專項檢查任務等方式,指導國有保險公司的內部審計、稽核、監察等內部監督部門開展工作。實踐中,應保證監事會按照以上規定對國有保險公司進行監督。
3.建立管理人員有效的激勵機制
可以對員工持股計劃進行創新,激發管理人員的工作熱情。合理拉開檔次,根據員工職位、工作年限和貢獻大小等確定相應標準,通過建立等級梯次,鼓勵員王提升的積極性。同時可以完善實踐中某些保險公司已經實施的股票期權計劃,從法律上對此制度加以肯定,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以便于該制度的有效實施。
(二)股份制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監管的相關對策
1.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并保持股權結構的清晰
投資主體多元化,可以避免股權過分集中,降低決策風險,股權清晰簡單而適當集中可以確保董事會作用的有效發揮,為推動公司的快速穩健發展,奠定良好的基礎。股東企業要規范、透明,確保質量。規范、透明的股東企業會為公司治理結構的形成提供許多先天的優勢。股東的價值觀念和管理理念要一致。股東投資的價值觀念往往決定公司的商業運作模式,直接影響公司經營指導思想和策略。實踐表明,目前許多公司出現的問題以及暴露出來的摩擦與分歧,在很多方面來源于對保險行業特別是壽險公司經營規律、發展道路缺乏了解。股東企業行業背景差距太大,投資價值觀念和管理理念不一致,為日后合作和發展埋下隱患。
2.正確發揮董事會職能
一是建立董事審查和問責制度。從監管的角度來看,建立該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保證高素質、有經驗的人員進入董事會,確保董事能公正負責地履行職責,從而保證董事會決策的科學性。應考察擬任董事的行業背景工作能力、業務能力,以及董事的忠誠度、代表性、職務與職責權限,使真正的內行和對于公司的發展管理具有規劃能力、同時具有發言權的股東代表進入董事會。董事問責制度是指對于在公司經營不當的時候,未能提出可靠的調整意見的董事,應該考慮基于保護股東、投保人等公眾利益的理由,向法院申請取消其擔任董事的資格,強化對董事的問責機制。要設立有法律地位的、有關公司董事責任的聲明,要強化對公司董事的訓練。
二是廣泛設立獨立董事,避免內部人控制。在股份制保險公司中,應該設立不屬于“內部人”的獨立董事。獨立董事制度的引入是非常必要的,但同時也要避免流于形式。真正發揮獨立董事的作用要在借鑒國外經驗的基礎上,從監管制度上加以規范,明確獨立董事的職責和法律責任。獨立董事的主要任務是監督公司的經營活動,維護股東利益,參與董事會的重大決策,為公司提供咨詢、意見、考評董事會的工作績效,并決定其報酬。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具有否決權,被獨立董事否決的議案如果再議時,要由全體董事的2/3以上同意才能通過。并且要在公開披露的決議中列明獨立董事的意見。對股份制保險公司經營中存在的問題,以及有關信息,獨立董事應該能夠及時獲得。獨立董事如果沒有履行相應的職責,應該承擔責任。
三是應建立董事會議事制度。全面、高效地行使董事會的各項職能必須有完善的董事會議事制度和規則,并且要嚴格遵守和貫徹。董事會議題要務實,每次董事會會議都確定專項議題,進行專項討論,解決具體問題,避免形式主義,走過場。建立追蹤和整改制度。每次董事會議應將上次董事會責成落實的事項,向本次董事會進行報告,強化對董事會發展戰略的貫徹執行。
四是董事會應設立專門的委員會,如執行委員會、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等,這些委員會的主要負責人應由外部董事擔任。執行委員會應對公司的總體業績進行監督,就有關公司總體方向的一切重大事項向董事長提出建議。審計委員會審查公司的內部財務狀況。公司稽核部門直接向審計委員會負責,并有一套完整的審計追蹤反饋系統,追蹤整改情況。會計師事務所的年度外部審計是公司審計監督體系的重要補充,這對于具有公眾性質的保險公司來說尤為重要。如太平人壽就把內部審計、董事會審計和公眾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三種方式相結合,發揮監事會在稽核審計中的作用,嚴格按香港上市規則要求披露信息,確保了公司經營管理和財務狀況的透明度。薪酬委員會應根據董事會決定的薪酬政策,確定應付給董事和由董事會任命的高級管理人員的報酬。
3.正確發揮經理層的職能
一是建立對經理層有效的激勵機制。建立合理的報酬制度,將公司經理的利益與股東的利益結合起來。可以考慮采取對經營者和骨干人員實行認股權證、股票期權等激勵辦法,使他們的利益與公司的利益聯系在一起。也可以通過外部評價的方式,實現對經理活動的監督。
二是確保董事會對于經理層的監督。主要體現在:全面監督他們執行董事會制定的經營目標、重大方針和經營管理原則的情況;掌握高層經理的任免、報酬與獎懲;防止個別股東、董事以及經理人員濫用公司資產和進行私下交易;設立財務控制與風險監測系統,確保公司的會計和財務報告的真實性,監察主要的資本支出、資產售出、收購和兼并;監督信息披露的過程,保證信息披露的全面和及時;董事會成員與經理、副經理不能高度重合,一般情況下董事長與經理應分設,削弱關鍵人物的過度權利。
關鍵詞:工傷保險;制度;對策
我國的工傷保險制度發展到今天,實踐過程中得到了一定的貫徹,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從總體來看,我國工傷保險制度的建立、發展的時間較短,制度本身的建設不夠完善。我們應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就我國的工傷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和不完善的地方,采取各種措施加以解決和完善。
一、提高立法層次,建立更具強制性的工傷保險制度
已建立工傷保險制度的世界各國,無論是發展中國家還是發達國家,工傷保險的特征都是由國家立法,實行強制和互濟,工傷保險的內容也是按照制定法律由政府直接組織或指導實施。德國是工傷保險立法最早的國家,早在1884年就頒布實施了《工傷事故保險法》,挪威于1895年頒布了《工傷保險法》,美國在1908年聯邦政府頒布《美國聯邦雇員傷害賠償法》。以上國家由于采用基本法的形式規定工傷保險制度,效力高,在實施過程中具有較強的強制力,執行起來自然也較為順暢。我們國家的工傷保險歷經了十多年的改革,1996年勞動部頒布了《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2004年開始施行《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前者是部門規章,后者是行政法規,在實踐過程中,由于效力較低,難于發揮工傷保險制度作用。例如,有些企業不參加工傷保險,嚴重影響工傷保險統籌基金的基數,以致造成工傷保險難于達到真正分散風險的目的。另外,各省、市制定了地方性法規或辦法,使得工傷保險制度在實施過程中存在著較大的差異,沒有體現工傷保險法律制度的嚴肅性。因此,必須盡快制定出自成體系的較為完整的全國統一的工傷保險法或者包括工傷保險在內的社會保險法,使我國的工傷保險立法進入正規的國家權力機關立法層次,以便提高我國工傷保險制度實施與執行的力度;制定和頒布全國統一的工傷保險法或者包括工傷保險在內的社會保險法有助于用人單位及勞動者本身法律意識的提高,更有助于弱化行政權力直接干預工傷的處理,這樣有利于社會補償機制的建立,從而促進工傷保險法法律制度的全面建設。
二、建立健全我國的勞動行政執法隊伍,提高經辦水平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勞動保障糾紛將會越來越多,其社會影響亦越來越大。尤其是工傷糾紛,由于直接涉及到職工的人身權利和經濟權利,因此十分敏感,社會關注程度較高。我國勞動保障業務整體來說具有較為濃重的計劃經濟色彩,本著“與時俱進”的精神,勞動保障的執法隊伍應該得到加強,逐步淡化其“行政色彩”,強化其“法律特點”,時機成熟時在法院系統建立“勞動保障法庭”,形成一支專業化、高水平的勞動保障法律事務經辦隊伍。在工傷保險開展較好的國家(比較有代表性的如德國),工傷保險經辦及糾紛處理基本是通過法院的勞動法庭處理,這對我國有很好的借鑒和啟發意義。建立勞動保障法庭,是勞動保障事業貫徹“依法治國”方針的一個重要方面,對我國的勞動保障事業發展將產生巨大而深遠的影響。
三、進一步擴大工傷保險的覆蓋面
從國外的工傷保險狀況來看,工傷保險的覆蓋面是相當廣泛的。1964年,國際勞工大會通過了《工傷事故補助公約》,其中規定,工傷補助是對因工負傷者提供的保障。工傷補助的對象應當包括:因工受傷者;按照國家法律規定因工傷不能工作并中斷收入者;因工而永久地全部喪失勞動能力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者;因工死亡者需贍養的人口。由此看來,工傷保險對象應包括:公務員、各類企業職工、臨時工、季節工等。實行強制性工傷保險的德國,其工傷保險的對象甚至超出了國際標準。在1885年工傷保險創立之初,首先在部分工業行業建立,以后逐步發展到所有雇員。1942年,德國全部企業為工傷保險制度所覆蓋。1971年,各類人員為這一制度所覆蓋(從工人到國家工作人員及中小學生甚至幼兒園兒童)。德國統一以后,1990年,該法對前東德地區生效。目前,德國8,500萬人口中有5300多萬人處于工傷保險的保護范圍。我國2004年的《條例》對工傷保險覆蓋范圍進行了進一步的擴大,規定在我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傷戶都應當依照規定參加工傷保險。但是,就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覆蓋范圍仍然比較窄。我國大量的人口在農村,在農閑季節他們涌進城市、城鎮做臨時工、季節工,這部分人數量比較多,可是未能納入工傷保險的范圍。因此,我國應擴大工傷保險的覆蓋面,工傷保險的對象應包括各種從業人員。同時加大執法力度,使現行《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的人員能夠真正參加工傷保險。
四、統一工傷認定標準和完善工傷認定工作
在工傷保險中,確定工傷是決定是否享受工傷待遇的前提。我國工傷認定的依據是2004年施行的《條例》第14條及第15條規定。《條例》第20條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申請之日起60日作出工傷認的決定。也就是說,我國工傷認定機構由勞動行政部門組織保險經辦機構來組成,至于如何組成,該機構的性質如何,權威性如何,該《條例》未作明確的規定。工傷認定機構是一個重要的機構,立法應對此作出明確的規定。工傷認定程序作為一種秩序,權威在秩序中至關重要,工傷認定更多體現的是醫療專家的專業水平和職業道德的結合,威信因素大于權利因素,在這一意義上與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權力有很大的區別。人們之所以相信工傷認定結論更多出于對專家專業水平的認可及專家在該領域從業的經驗所形成的威信。我們可以借鑒國外的做法,成立一個由法律授權的完全獨立的、由副高級以上職稱的專業人員組成的機構來專門認定是否屬于工傷。特別是這個機構不能隸屬任何行政機關,屬于國家法律特許的社會服務組織,這樣將有效地限制行政權力在工傷認定過程中擴張,其結果必然是工傷認定的結論科學含量上升,行政權力含量下降,這樣會使當事人各方更加滿意,從而避免了不必要的爭端。如果當事人對認定結論不服,可直接向人民法院。
五、完善工傷保險基金運營機制和解決長期待遇費用平衡問題
5.1完善工傷保險基金運營機制:
各國政府在工傷保險領域注重選擇基金制的原因,在于工傷事故與職業病的補償具有長期性的特點,并且工傷事故與職業病的發生是不可預見的,使得工傷保險待遇的支付無法精確預算,為實現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的可能,實行基金制是可行的選擇。但是若儲存的基金因通貨膨脹的影響而導致貶值,則實行基金制的好處就會大打折扣。因此,基金的儲存應當與基金的運營統一起來,即將可能遭遇的貶值風險與可能獲得的投資收益統一起來。我國目前的工傷保險尚未規定工傷保險基金運營制度,所以建立這種制度來實現工傷保險基金的增值勢在必行。
5.2切實解決長期待遇費用的平衡問題:
國外工傷保險基金有的實行“現收現付”制,即經過精算,當年基金基本平衡;也有的國家如日本實行的是“部分積累模式”,即當年籌措的資金除應付當年支出外,還留有部分積累,以降低未來基金支付的風險。這種辦法把一段時間內將花費的長期費用在相應的時間內征收上來,并考慮將來利息收入的增加因素確定費率,實際上是階段性儲備積累。該制度以3年內確保保險費穩定(行業費率不變)和6年內資金平衡為基礎。具體說,確定保險費率時把基金籌集金額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等于該年度新增長期待遇領取人年金數量的6倍,第二部分為下年度短期待遇所需的費用。該辦法的好處是當代人與下代人的負擔能夠合理分配。同時,根據不同工種確定費率,可能有利于勞動力從工業部門流向技術開發部門。“基金階段平衡制度”所積累的資金,將支付給未來的年金享受人員。我國的《條例》確定了“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工傷保險基金收付原則,對于長期待遇的支付是不合理的。日本的工傷保險待遇短期實行“現收現付”,長期待遇按當年新增人數所需年金的6倍征集上來。這一做法值得我們借鑒,這將有助于解決目前我國工傷保險長期待遇費用難于平衡的問題。
六、加強工傷保險的預防和康復功能的發揮
傳統的工傷保險主要是以經濟補償為主,隨著現代工傷保險的發展,世界各國開始意識到經濟補償是消極的事后補償措施。如果工傷事故和職業病能夠防患于未然,盡可能減少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將更符合現代社會以人為本的思想。預防為主被視為一種積極的工傷保險思想,被當今許多國家看作是工傷保險的首要職能,它改變了傳統工傷保險中以工傷補償為主的模式。德國一般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提取5%~7%用于工傷預防,預防費用逐年增加,1994全年預防經費超過了10億馬克。德國的成功經驗表明,預防工作做得越好,工傷事故發生就越少。在過去的幾十年里,工傷案例減少了三分之二,取得了良好的經濟效益。法國的社會保障機構除負責工傷補償事務外,還建立專門的工傷預防基金和專職的安全監督員,雇主繳納工資總額的1.5%建立工傷預防基金,主要用于為企業提供安全方面的咨詢,提供安全技術和安全專家,監督實施安全條例和工傷統計分析等工作。在德國,康復優于賠償也同樣被視為改變傳統的通過行政劃撥來配置社會資源的模式,而利用現代產權理論,對資產進行評估,通過股份制改造來實現現有資源的整合,從而形成產權明晰、權責分明的現代職業康復的社會機構;四是在管理上轉變管理理念,增強服務意識。我國工傷保險立法應當改變過去著重體現工傷補償的功能,而應把工傷預防與工傷康復結合起來,充分發揮工傷保險制度的積極功能——工傷預防和康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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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圖書館,知識產權保護
1 圖書館數字化建設中的知識產權問題
知識產權是指人們對于自己的智力活動創造的成果和經營管理活動中的標記、信譽依法享有的權利。圖書館的數字化建設涉及到信息的數字化、信息傳遞及共享,在建設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了知識產權保護的問題。免費論文。與圖書館數字化建設相關的知識產權主要有著作權即版權、計算機軟件所有權和專利權。其中,版權與圖書館的數字化建設和應用更是有著直接的關系。
1.1 作品復制中的版權問題
館藏資源的數字化是調整圖書館館藏結構的主要方式之一,館藏資源的數字化只涉及到
館藏資源的存儲方式的改變,并沒有創新的成分,是一種完全復制工作。而復制是知識產權
中重要的一項——著作權中最重要的權利。我國著作權法對復制的定義是以印刷、復印、臨摹、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為。因此,圖書館在對館藏資源進行數字化的過程中,應當按照復制權的有關規定,關注數字化權的歸屬、內容、行使及限制等各方面的規定。若有不慎,就會陷入知識產權的爭端之中。
1.2 圖書館網站建設中的知識產權問題
在圖書館數字化建設中,圖書館的網站有著引導讀者訪問和瀏覽圖書館數字化資源的作用。網站的網頁是圖書館工作人員利用計算機多媒體技術制作的作品,網頁的制作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網站能為圖書館帶來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所以圖書館要重視保護自己網站的知識產權,同時尊重其他網站的知識產權,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1.3 數據庫建設中的知識產權問題
數據庫開發是數字圖書館信息資源建設的重要內容,它主要是通過圖書館工作人員獨立開發和購買他人的數據庫來實現的。一般來說,我國著作權法將那些匯集有著作權材料的數據庫作為編輯作品加以保護,規定編輯作品內編輯人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對于那些以事實性信息或無著作權材料匯集為特征的數據庫,主要采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由匯編者享有著作權。圖書館在數字化建設中涉及到數據庫的知識產權問題,主要存在于數據庫的建設和應用過程之中。特別是在圖書館建設全文數據庫過程中,由于需要使用作品全文,因此需要獲得版權人的許可。除進人公有領域的作品或失去著作權保護期的作品外,在使用原文時必須獲得版權人的許可,同時對數據庫鏈接使用時,必須經過同數據庫權利人簽訂某項合作協議,否則屬于侵權。另外,圖書館開發的數據庫也享有版權,在避免侵犯他人的數據庫版權的同時,也應具有自我保護意識,保護圖書館自己開發的數據庫的版權。
在現實工作中,如果未經版權人許可,拷貝數據庫內容,然后用于有償的情報咨詢服務,這種行為是嚴重的侵犯版權人的知識產權的行為,在現行知識產權制度下是嚴格禁止的。因此,圖書館在數據庫建設和應用中應避免這些情況的發生。
1.4 圖書館館藏資源在網絡傳輸中的知識產權問題
圖書館數字化建設的最終目的是將數字化了的信息,通過網絡傳輸等手段傳遞給讀者。數字圖書館的最大特點在于通過網絡資源的共享,實現用戶跨越時間和空間的信息資源利用。在數字圖書館的廣闊資源空間里,用戶可以隨時隨地通過網絡終端對數字圖書館的數字信息資源進行瀏覽、下載、打印。而網絡傳輸這種已興起的傳播方式已經引發了一系列的知識產權問題。著作權法已經對網絡傳輸權有了法律認定,因此圖書館能否合理、有效的規避侵犯作品作者的知識產權將會是圖書館數字化信息網絡傳輸的前提之一。免費論文。為了借助信息網絡發揮這些數字作品的作用,《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規定,圖書館、檔案館等機構可以通過信息網絡向館舍內服務對象提供這些作品。
1.5 數字參考咨詢中的知識產權問題
在現有的網絡資源環境下,網絡信息資源為圖書館的參考咨詢服務提供了良好的平臺和手段。而在網絡參考咨詢服務中,需要對文獻內容進行摘錄和引用,如果沒有嚴格的按照知識產權法的要求尊重作品作者的署名權以及其他一些權利,那么就會產生知識產權糾紛。根據我國《專利法》及其實施條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等知識產權法律文件規定,專利技術在受保護期內,他人未經專利權人的許可不能實施。因此圖書館在開展數字參考咨詢服務時,應加強咨詢委托合同中關于知識產權的約定,避免涉及專利侵權糾紛。
2圖書館如何在數字化建設中規避知識產權糾紛
2.1 提高圖書館員的素質,增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素質能力是圖書館專業人員的立身之本,無論何時都應不斷加強和提高。在當前的網絡環境下,要得到知識產權保護并且不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首先要轉變思想觀念,提高自身知識產權素質,積極學習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制度。由于國內知識產權事業的迅猛發展,新的法規也相繼出臺。圖書館員在運用信息咨詢系統發揮信息職能的同時必須增強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提高自己的政策認知能力及業務素質能力,充分掌握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與圖書館數字化建設相關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除了要學習《著作權法》、《計算機軟件保護實施條例》等法規之外,圖書館館員還應該在數字化建設和應用中,通過各種網絡通訊方式,向讀者傳達知識產權保護思想,提高讀者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減少讀者違法傳播圖書館數字化信息造成的知識產權糾紛,從而達到在圖書館服務范圍內普及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的作用。
2.2 加強圖書館網站數字資源的版權保護
圖書館在建設自己的館藏數字資源的同時,要通過各種手段加強數字資源的版權保護,在圖書館網站網頁中,應該注重本館館藏數字資源的版權說明,按照知識產權相關法律規定,預防網絡數字資源的侵權行為。圖書館應提高館藏數字資源的自我保護意識,及時搜索、發現他人網站對本館館藏資源的非法轉載和鏈接,并運用法律手段及時制止他人通過網絡侵犯圖書館數字資源版權行為的發生。
2.3 恰當利用“合理使用”原則規避數字化建設中的知識產權糾紛
合理使用原則是指使用人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不必征得版權人的同意,也不必向其支付報酬,基于正當目的而使用他人版權作品的合法行為。《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結合網絡環境的特點,將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合理延伸到網絡環境,并規定圖書館、檔案館等機構可以通過信息網絡向館舍內服務對象提供數字化作品。這在一定程度上擴寬了圖書館數字化建設中的合理使用范圍,將成為圖書館規避知識產權侵權糾紛的一個重要渠道。
2.4 完善版權集體管理制度
網絡環境中,版權集體管理機制的健全與否將在很大程度上制約圖書館功能的發揮,因為數字化作品的公共性與外部效應大大增強,提高了版權交易的費用。圖書館也必須判斷將要使用的作品的版權狀態,鑒別真正的版權人,并向他們取得授權,這就大大地增加了圖書館的交易費用。而通過網絡版權集體管理機制,不但可以降低版權人監督作品使用情況的難度,而且可以具有比個人更強的管理能力,并且集體管理機構通過對不同圖書館就同一版權作品的授權申請的批量處理,可以大大降低交易的費用。
2.5 使用技術方式加強知識產權保護
在高科技時代,對知識產權進行的維權行為具有很高的技術含量。圖書館在數字化建設中為了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應該對圖書館的數字化信息資源進行技術武裝,達到預防侵權行為發生的目的。目前比較成熟的有防火墻技術、數字水印技術等。
(1)防火墻技術。防火墻技術是當前網絡信息安全防范措施最重要的手段。防火墻技術的工作原理是在被保護網絡與外部網絡之間設立一道屏障(即防火墻),在此檢查進出被保護網絡的信息是否被準許通過,或用戶的服務請求是否被允許,從而阻止非授權用戶的進入和對信息資源的非法訪問。
(2)數字水印技術。免費論文。數字水印技術是用信號處理方法在數字化的多媒體信息中嵌入隱藏的標記,這種標記通常是不可見的,只有通過專用的檢測器或閱讀器才能提取。使用數字水印技術將作者姓名、創作時間、作品使用條件和要求等權利管理信息嵌入到數字作品中,由于數字水印具有幾乎不可破譯性,因此,偷換水印、去除水印的難度很大,從而使作者的精神權利和經濟利益得到了保障。一旦該數字信息被復制,該水印會在其中央明顯地顯示版本信息,要想正常閱讀復制數字信息,用戶只能向數字圖書館的擁有者申請合法使用。
總之,在網絡時代,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已成為圖書館必須直接面對的問題。圖書館的數字化建設只有關注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法規的更新和發展,從多方面、多角度重新審視數字化資源的合理合法性,才能為圖書館館藏資源建設提供優化的運行環境和必要的保障體系,不斷推進圖書館事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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