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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評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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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評審批范文第1篇

          《通知》明確,按照實現“精簡審批事項、網上并聯辦理、強化協同監管”的目標對項目核準進行流程進行改造。改革的重點任務包括,精簡與項目核準相關的行政審批事項;實行項目核準與其他行政審批網上并聯辦理;規范中介服務行為;建設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構建縱橫聯動協管體系。

          項目核準將精簡前置審批,只保留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用海預審)兩項前置審批,其他審批事項實行并聯辦理。對重特大項目,也應將環評(海洋環評)審批作為前置條件,由發展改革委商環境保護部、海洋局于2014年底前研究提出重特大項目的具體范圍。

          同時,國家根據“先橫后縱”,在政府外網上部署建設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核準機關受理申請后生成的項目代碼,作為整個項目建設周期唯一的身份標識,并與社會信用體系對接。

          一是實現中央層面“橫向聯通”。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部門加快建設中央層面的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有關部門根據新的核準制度要求,建立健全本部門在線審批監管平臺,與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接,盡快實現“信息共享”,2015年6月底前開始試運行。發展改革委要會同有關部門通過這一平臺,及時區域性、行業性發展規劃和宏觀政策、產業調控、國土、環保等方面信息,引導企業投資行為,接受社會監督。

          二是實現全國范圍“縱向貫通”。盡快確立滿足保密要求的統一接口標準,協調有關部門按照統一標準分別建立本系統的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并適時聯通,形成覆蓋全國的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加快實現“網上辦理”,2015年底前開始試運行。

          三是依托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實現縱橫協同監管。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設置電子監察功能,全程跟蹤、及時預警、嚴肅問責。企業憑項目代碼可實時查詢辦理情況,實現外部監督。

          為防止一直存在的不同部門用審批相互作為條件造成部門之間相互推諉、扯皮的情況,《通知》規定,確需保留在項目開工前完成的審批事項,與項目核準實行并聯辦理。

          對于在同一階段同一部門實施的多個審批事項予以整合,“一次受理、一并辦理”。各有關部門都要按照公開透明的要求,制定工作規則、辦事指南,并公開受理情況、辦理過程、審批結果等,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此前,國家發改委已經推出了辦事大廳,整合了審批事項,并規定了辦事的流程和答復時限。此次《通知》也明確了流程,并提出縱橫聯動協管體系,將工作重心從事前審批轉向事中事后監管。

          環評審批范文第2篇

          【關鍵詞】 阿伐他汀 糖尿病腎病 內皮素 心鈉素

          【Abstract】 Objective To investigate changes in serum level of atrial natrinretic peptides(ANP),endothelin-1(ET-1), before and after atorvastatin treatment in patients with diabetic nephropathy(DN). Methods The serum level of ANP and ET-1 were measured in 20 DN cases and 20 routine treatment cases using radioimmunoassary. Results The serum levels of ET-1 and ANP significantly increased in the patients with DN compared with those in the normal controls(P

          【Key words】 Diabetic nephropathy Endothelin-1 Atria natrinretic peptides Atorvastatin

          糖尿病腎病(DN)是糖尿病(DM)的主要慢性并發癥。據統計[1]DN已成為終末期腎臟疾病(ESRD)的首要病因,約占35%。影響DN血流動力學的血管活性物質除兒茶酚胺外,近年研究突出的有內皮素(ET-1),心鈉素(ANP)等。本文通過測定糖尿病腎病(DN)患者阿伐他汀治療前后ANP、ET-1的含量變化,觀察它們與糖尿病腎病的關系。

          1 資料與方法

          1.1 研究對象 選取本院門診和住院的糖尿病腎病患者40例(均為2型糖尿病患者,并常規行飲食控制),其中男22例,女18例;年齡38~72歲,平均(59±14)歲;病程5~29年。隨機分為兩組,常規組(20例)根據病情行皮下注射胰島素或口服降糖藥常規降糖治療;治療組(20例)在常規組治療的基礎上加用阿伐他汀(商品名:立普妥,美國輝瑞)10mg,1次/d,口服治療。上述兩組在治療前及治療后半年,檢測患者血ANP、ET-1、24h尿蛋白排泄率(AER)的變化。正常對照組25例(其中男18例,女7例;年齡38~50歲,平均(43±0.5)歲。由本院體檢中心提供的排除心、肺、腎及高血壓的健康者。糖尿病腎損害分為5期,Ⅰ期和Ⅱ期尿白蛋白排泄率正常(0.5g/L(或尿白蛋白排泄率>300μg/min),Ⅴ期為腎功能衰竭期[4],本研究糖尿病腎病包括微量白蛋白尿[尿白蛋白排泄率(UAE)20~200μg/min]和臨床蛋白尿(UAE>200μg/min或持續蛋白尿,每日>0.5g/L)。

          1.2 測定方法 心鈉素(ANP)和內皮素-1(ET-1)含量測定:治療前及治療后6個月,分別采晨起空腹坐位靜脈血2ml,置于10%EDTA2Na 3ml和抑肽酶3ml的試管中混勻,4℃,3000r/min離心20min,上清液置-80℃冰箱保存待測。尿蛋白排泄率(UAER)的測定留取24h尿液,加甲苯防腐,采用美國BECKMANArray360儀器,速率散射免疫濁度法,原裝配套試劑,應用酶聯免疫法測定尿白蛋白。24h尿白蛋白總量即為UAER。ANP和ET-1均采用放射免疫法,藥盒由中國總醫院放免技術研究所,血脂系列[氧化酶法測定總膽固醇(TC)、磷酸氧化酶法測定甘油三酯(TG)、聚乙烯硫酸鹽沉淀法測定低密度脂蛋白膽固醇LDL-C)],上述指標均在本院中心實驗室檢測。

          1.3 統計學處理 數據用均數±標準差(x±s)表示。組間數據比較采用F檢驗,數據間關系采用相關回歸分析。

          2 結果

          2.1 DN患者血漿ET-1 水平較正常人明顯增高,表明正常人ET-1含量很低[2],DN患者中常規組和治療組ANP、ET-1含量比較,DN患者治療前后ANP、ET-1結果比較見表1。ANP、ET-1在治療前含量最高,治療后下降;治療組治療半年后,ANP、ET-1含量較常規組下降,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

          2.2 DN患者ET-1水平與ANP相關性 DN組ANP含量與ET-1水平呈正相關(r=0.61,P

          2.3 不良反應 治療組患者均能堅持使用阿伐他汀,未見心悸、肝功異常、磷酸肌酸激酶增高等不良表現。兩組患者血脂均在正常范圍,治療前后血脂無明顯下降。見表2表2 兩組治療前后參數比較

          3 討論

          本研究顯示阿伐他汀治療DN患者半年可以降低血清ET-1,可能與以下機制有關:高血糖引起血管內皮損傷、血小板聚集功能增加,局部缺血、缺氧導致ET-1分泌增加[1]。ET-1是一種強的血管收縮劑,可減少腎血流量和腎小球濾過率。腎臟也是ET-1的主要合成代謝場所[2]。當腎小球發生病變時,使內皮細胞合成和釋放內皮素增多,血漿內皮素水平提高[3]。內皮素不僅收縮腎血管,還可以促進腎小球系膜細胞增殖及細胞外基質的合成,加重糖尿病腎病[4],可見,阻斷內皮素治療糖尿病腎病,阻止腎小球硬化進一步發展有著重要的意義。

          本研究顯示治療組、常規組治療前的ANP明顯高于正常對照組,有報告[5]DM患者血漿ET-1增高的同時ANP水平也增高,DN患者血漿ANP增高可能與下列因素有關:(1)糖尿病患者由于血糖升高,引起細胞外液容量擴張,心房內壓增加以及腎血管擴張,腎小球增生、腎血漿流速及腎小球濾過率增加等均可致ANP分泌增加。(2)英國Pfizer中心研究人員發現,腎臟內有ANP降解酶,腎臟是ANP降解的主要器官,腎皮質存在ANP特異的膜受體。糖尿病時,由于微血管病變可能使腎臟ANP降解酶減少,使ANP在腎臟的滅活降低。另外,DN患者腎臟ANP受體減少,也是血漿ANP升高的原因之一。

          本文阿伐他汀治療DN患者后,ANP、ET-1含量、尿蛋白排泄率(AER)較治療前下降(P

          【參考文獻】

          1 何建秀,蔡迅.糖尿病腎病病人血漿心鈉素及內皮素含量分析.中國基層醫學,2004,11(4):400~401.

          2 何偉,李英.降鈣素基因相關肽和內皮素與糖尿病腎病的關系.中華糖尿病雜志.2005,13(1):74~76.

          3 趙俐麗綜述.內皮素與糖尿病腎病關系的研究發展.國外醫學.老年醫學分冊.2008,29(1):25~27.

          環評審批范文第3篇

          一、規范完善環評審批制度的總體要求

          (一)充分認識規范完善環評審批制度的重要意義。規范完善環評審批制度,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從源頭上防止環境污染、加強環境保護的必然要求,是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深化行政審批制度和投資體制改革、優化經濟發展環境的必然要求。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必須充分認識規范完善環評審批制度的重要性,進一步加強領導,明確權責,規范程序,提高效率,嚴格依法依規,切實做好環評審批管理工作。

          (二)規范完善環評審批制度的指導思想。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認真貫徹執行行政許可法、環境影響評價法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國令第253號)、《浙江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66號),堅持依法依規審批,嚴格建設項目環境準入,加強環評、技術評估、監理和環評審批機構隊伍建設,著力提高環評審批管理服務水平,促進環境保護和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三)規范完善環評審批制度的基本原則。

          ——依法依規原則。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進行建設項目環評審批,禁止越權審批、違規審批。

          ——公開公平原則。堅持公眾參與,及時向社會公布環評審批事項、內容、條件、程序和時限,以及辦理的進展情況和結果,接受社會監督。

          ——高效便民原則。規范統一環評審批要求,不斷規范和優化環評編制、技術評估、監理和環評審批工作流程,建立完善相關制度,精簡審批環節,提高審批效率。

          ——權責一致原則。對因環評、評估、審批或監理不當導致環境污染事故和相關群體性糾紛的,按照“誰編制、誰評估、誰審批、誰監理,誰負責”的要求,依法依規對環評機構、技術評估機構、行政審批部門和監理機構及其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二、規范環評審批要求

          (一)堅持建設項目審批的總體要求。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在建設項目審批中,要嚴格依據主體功能區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海洋功能區劃、生態環境功能區規劃等各類規劃,認真落實產業政策、清潔生產、節能減排等有關規定和要求,共同把好建設項目準入關,為建設項目環評專項審批創造更好的環境和條件。

          (二)制訂重污染行業環境準入政策。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行業準入的要求,根據我省產業結構調整優化升級和環境功能達標的需要,抓緊制訂出臺我省重污染行業環境準入政策,提高重污染、高能耗項目環境準入門檻,落實生態環保和節能減排的強制性、約束性要求。

          (三)落實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減排要求。環評審批要認真落實國家和省制定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和減排要求,按照“同區域削減替代”、“增產減污”的原則,通過削減污染物排放總量騰出環境容量,既保障必需的建設項目,又確保實現污染減排計劃。對重污染行業和太湖流域、錢塘江流域等重點流域,要執行從嚴的同區域削減替代政策。

          (四)加強規劃環評管理。對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及工業園區、工業功能區等工業項目集聚區域的開發建設規劃,和依法由省和設區市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審批的專項規劃,要依法開展規劃環評。已完成環評的規劃中的具體建設項目和已完成環評的整體建設項目中的單個建設項目,其環評內容可適當簡化。

          (五)完善公眾參與機制。除法律法規規定需要保密的外,各類建設項目的環評和環評審批,必須公開有關信息,征求公眾意見。要進一步規范公眾參與的形式、程序、內容和要求,保證公眾參與的客觀性、公正性、代表性、有效性和公眾的滿意度。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制定社會公眾依法有序參與環評和環評審批的具體規定和辦法。

          三、優化環評審批管理

          (一)明確環評審批權限。各級政府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嚴格實行建設項目環評審批分類分級管理。對于國家明確由省以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除國家規定必須由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以及國家和省嚴格限制的、對生態環境敏感的、屬重污染行業的、選址或環境影響跨設區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外,原則上由市、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進一步提出分級審批的實施方案,報省政府批準后實施。根據各地污染物總量減排指標完成情況、環境功能達標情況和環境質量改善情況等,經省政府批準,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調整相關地區和相關行業的環評審批權限。根據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結合實際,采取相應的區域限批、行業限批和企業限批措施。

          (二)簡化環評審批程序。自20*年10月1日起,省級以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環評審批的建設項目,取消環評大綱的編制和報批。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在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前,需行業主管部門預審或相關部門審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各相關部門共同召開環評文件專家審查會組織審查,切實簡化程序,提高審批效率。各相關部門原則上不再單獨召開環評文件匯報會、審查會或組織專家審查等。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健全環評審批工作聯系單制度,積極做好建設項目環評前期服務工作,提前介入,主動指導,及時提供咨詢服務,并以工作聯系單的形式將有關信息和要求及時告知項目業主單位和相關部門,避免決策失誤和盲目投資。

          (三)縮短環評審批時限。原則上,在環評委托單位及時全面提供真實資料的前提下,環評機構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在90個工作日內完成,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負責審批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受理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及相關資料后,應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進一步縮短審批時限。原則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環境影響登記表后,應分別在20個工作日內、10個工作日內、3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特殊項目的環評審批按法定時間要求執行。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就此進一步作出明確規定。

          (四)完善環評審批公開制度。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推行政務公開,以互聯網、審批大廳、行政服務中心等為載體,公開環評審批事項的依據、內容、條件,以及辦理程序、時限和結果,對建設項目環評審批實行“一次性告知”、“一站式服務”、“一條龍審批”的窗口式標準化管理。要加快環評審批電子政務建設,積極運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審批效率。

          四、加強環評審批和服務機構隊伍建設

          (一)加強環評審批和技術評估機構隊伍建設。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選派政治素質好、專業技術精、工作能力強、熟悉產業政策的人員充實到建設項目環評審批崗位和技術評估崗位。各設區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快建立環評技術評估機構,著力提高技術評估人員素質,充分履行環評文件技術審查等非行政職能。加強環評審批和技術評估人員作風建設和廉政建設,規范行政審批和技術評估行為,督促技術評估機構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合理收取評估費用。有條件的地區,要積極推行環評技術評估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要建立健全環評委托單位全過程監督環評、技術評估和環評審批的相關制度。

          (二)加強環評機構隊伍管理。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大對環評機構的指導、監管和考核力度,加強行業自律,規范環評機構從業行為,嚴格執行相關收費標準,不斷提高環評文件編制質量。要嚴格執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于降低畜牧業生產建設項目環評咨詢收費加強環評管理促進畜牧業發展的通知》(發改價格〔20*〕8號)的規定,對所有畜禽養殖、屠宰環節的建設項目,督促環評和技術評估機構實行減半收取環評咨詢費。要積極開放環評市場,促進公平競爭,積極探索并加快推行環評文件編制招投標制度,促進環評市場有序健康發展。要強化對環評機構和從業人員的責任追究,對環評服務質量差、亂收費,因環評文件嚴重失真失實導致建設項目嚴重污染環境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等部門應視情節輕重,采取公開曝光、通報批評、限期整改、建議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吊銷資質等措施,對有關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環評審批范文第4篇

          一、責任分工

          監察大隊和各中隊負責對本轄區內各級審批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環評與“三同時”執行情況的日常監管。監察辦公室負責全市建設項目環境監察工作的全面督導。

          二、建設項目環境監察內容

          1.建設項目施工期監察重點

          ⑴建設項目地點是否與批準的位置一致;⑵項目建設內容有無變化,包括建設性質、建設規模、采用的設備和工藝、使用的原料等;⑶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是否已按環評批復意見完成設計;⑷環評報告書(表)中規定建設的環保設施有無施工計劃,設備定貨是否到位;⑸施工現場是否采取了相應的污染防護措施等。

          2.建設項目試生產前監察重點

          ⑴與建設項目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是否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并具備試生產條件;⑵有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其排污口是否進行了規范整治,應安裝自動監控裝置的是否安裝;⑶環評批復有關污染防治措施是否全部落實;⑷是否制定了相應的環境應急預案;⑸污染物風險防范措施是否到位;(6)是否建立污染防治設施操作規程和運行管理制度;⑺是否已向環保部門提交試生產申請,是否未經環保部門批復擅自進行試生產。

          3.建設項目試生產期監察重點

          ⑴試生產有無經過環保部門批準;⑵生產能力是否達到驗收要求;⑶污染防治設施是否同時調試或運行,處理能力是否滿足生產負荷;⑷安裝自動監控裝置的,其運行、數據傳輸情況是否正常;⑸遇有異常排污情況有無及時向環保部門匯報并采取相應防范措施;⑹以新帶老、總量減排等措施是否落實到位,是否進行了排污申報登記;⑺是否取得排污許可證;⑻環保管理機構、管理制度是否健全;⑼有無在規定時限內申請環保驗收。

          建設項目現場監察時要根據項目所處的時期選擇相應的《建設項目環境監察現場檢查表》*現場填寫,對沒有達到要求的企業提出整改要求。

          三、開發區、工業園區巡查

          環境監察各部門負責每季度對轄區內的開發區和工業園區進行巡查,重點巡查區域內建設項目環評與“三同時”執行情況,監察過程中也要填寫《建設項目環境監察現場檢查表》,同時建立動態表格《開發區(工業園區)執行環評和“三同時”制度情況明細表》*,方便對開發區(工業園區)內建設項目的管理,每季度填寫《開發區(工業園區)建設項目環境監察季報表》*,報到監察辦公室。

          四、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現場監察

          接到環評審批部門建設項目驗收通知后,監察人員應提前查閱現場監察記錄,做好驗收準備,驗收時現場填寫《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環境監察登記表》*,并由建設項目負責人簽字。對未通過竣工環保驗收的建設項目,環境監察機構依據環評審批機構提出的整改意見,對建設單位落實情況進行督查。

          五、環境違法行為查處

          環境監察各部門負責對轄區內環評審批機構轉交、公眾舉報及新聞媒體曝光和現場檢查中發現的:未批先建項目、批建不符項目、未經批準即進行試生產項目、超期試生產項目、未通過竣工環保驗收即投入正式生產等未執行“三同時”制度的建設項目進行現場檢查核實,對企業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取證,提出處理建議,征求環評審批機構意見后,依法予以處理處罰。企業違法行為調查取證材料需要移交給環評審批機構的,要填寫《建設項目環境違法行為現場取證材料移交單》*。

          六、建設項目環境監察工作步驟

          (一)信息資料收集分類

          監察部門收到環評審批部門移交的建設項目后,根據項目對環境影響程度進行分類登記。

          第一類建設項目:⑴編制環評報告書的建設項目;⑵編制環評報告表且涉及化工、農藥、釀造、印染、染料、制漿造紙、電石、鐵合金、焦炭、電鍍、垃圾焚燒等污染較重的建設項目;⑶環評批復要求配套建設污水處理設施、廢氣污染防治設施、噪聲污染防治設施的項目;⑷市局以上審批的建設項目;⑸進入試生產的建設項目。

          第二類建設項目:編制環評報告表但環評批復中未要求配套建設配套建設污水處理設施、廢氣污染防治設施、噪聲污染防治設施的項目。

          第三類建設項目:⑴編制環境影響登記表的項目;⑵不涉及環境敏感區域和環境生態的房地產建設項目。

          第四類建設項目:停緩建和連續超過六個月未開工的建設項目。

          (二)制定工作計劃,按規定頻次跟蹤監察

          1、第一類建設項目進行重點性監察,每月1次;

          2、第二類建設項目進行一般性監察,每季度一次;

          3、第三類建設項目可通過電話詢問等方式了解項目進度,必要時進行現場監察;

          4、第四類建設項目在由建設單位提供書面報告后,可暫停監察,待重新開工后再按分類等級進行監察。

          (三)相關資料歸檔

          日常監察工作完成后,要及時將相關資料整理歸檔。建設項目檔案應包括:項目環評文件及其批復,試生產申請及批復,驗收申請及批復,施工期、試生產前期、試生產期《建設項目環境監察現場檢查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環境監察登記表》,違法行為取證和查處材料等。第一類建設項目要按照一廠一冊的形式整理歸檔,第二、三類建設項目資料可根據實際情況整理歸檔。

          七、建設項目環境監察工作報告制度

          環境監察各部門要按照省總隊《省建設項目環境監察工作方案(試行)》要求,及時上報建設項目環境監察月報、季報、年報。

          月報:監察大隊和各中隊每月3日前將上月建設項目環境監察情況及市局以上審批建設項目進展情況和《建設項目環境監察月報表》*報到監察辦公室,監察辦公室每月5日前將上月全市環境監察情況和月報表匯總后上報市環保局。

          環評審批范文第5篇

          為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確保節能減排任務的完成和生態環境的進一步好轉,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現就進一步加強環評與“三同時”制度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充分認識加強環評與“三同時”制度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環評與“三同時”制度是從源頭上防止污染和生態破壞,優化產業結構和產業布局,合理配置自然資源,推進經濟結構調整和經濟增長方式轉變的重要舉措,是貫徹落實市委“堅持以人為本,發展生態經濟,建設和諧”的有力抓手,對促進全市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又好又快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國家《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已頒布實施。原省環境保護局《關于對環保突出問題處理應掌握的主要原則(試行)》對執行建設項目環評和“三同時”制度提出了嚴格要求:“年1月1日后,凡不執行環評和“三同時”制度的企業,一律通報批評,實行限批;有未批先建項目的園區,一律通報批評,其中未批先建項目超過3個的園區,一律實行園區限批;年底之前的建設項目,凡環評率低于95%、驗收率低于90%的縣(市、區),一律實行區域限批;凡年1月1日起仍有未批先建項目的縣(市、區),一律通報批評,對環評率低于98%、驗收率低于95%的縣(市、區),一律實行區域限批”。要進一步提高認識,認清形勢,增強責任感和大局意識,加強領導,狠抓落實,切實把環評與“三同時”制度落到實處,為社會經濟發展提供法律與政策保障。

          二、明確責任,嚴格程序,認真落實建設項目環評和“三同時”制度

          一切新建、擴建、改建項目,不論投資主體、資金來源、項目性質和投資規模,均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在建設之前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照規定程序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項目建設要嚴格執行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三同時"制度,項目竣工后要按規定程序向環保部門申請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產或營業。

          按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號文件精神加強和規范新開工項目管理的通知》要求,實行審批制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首先到環保部門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然后再到發展改革等項目審批部門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其中需上報國家審批的項目,建設單位須首先向發展改革等項目審批部門報送項目建議書,依據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再到環保部門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實行核準制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首先到環保部門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然后再到發展改革等項目核準部門申請核準;實行備案制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在發展改革等備案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后、項目開工建設前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要嚴格審批權限和審批程序,加強協調配合,依法履行審查和審批職責,堅決杜絕越級審批、降低環評等級審批、拆分審批等違規審批行為。對于不予備案的項目以及應備案而未備案的項目,不得辦理環評審批手續。

          嚴格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徹底清理未經環評擅自建設或未經驗收擅自投產項目,采取有效措施,堅決杜絕未批先建、未經驗收擅自投產等違法現象的發生。對于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相關要求,未辦理環評審批手續擅自建設、投產的項目,依法責令停止建設或生產,限期補辦環評審批手續;對于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擅自建設的項目由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限期關停或拆除。對環保“三同時”不到位,擅自投產或長期以試生產名義違法生產的項目,依法責令停止生產、限期整改,確保建設項目環評制度落到實處。

          三、科學規劃,嚴格把關,防止產生新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一)建設項目環評要按照“不欠新賬、多還舊賬”的要求,嚴格把關,做到增產不增污或增產減污。對超過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生態破壞嚴重或流域水質尚未改善的縣(市、區),應暫停審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總量和對生態有較大影響的建設項目。對于污染問題遲遲不能解決或未完成污染減排任務的縣(市、區)要實施區域限批。對不能達標排放或超過污染物排放總量的企業,堅決不批準其新上項目。

          (二)完善環境功能區劃,明確產業定位。要積極參與社會經濟發展綜合決策,根據當地的資源稟賦、環境容量、生態狀況、國家產業政策和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劃分優化開發、重點開發、限制開發和禁止開發等主體功能區域,明確不同區域的功能定位和發展方向。在環境容量有限、自然資源供給不足而經濟相對發達的地方實行優化開發,大力發展高新技術,優化產業結構,加快產業和產品的升級換代,率先完成排污總量削減任務,做到增產減污;在環境仍有一定容量、資源較為豐富、發展潛力較大的地區實行重點開發,加快基礎設施建設,科學合理利用環境承載能力,推進新型工業化和城鎮化,同時,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總量,做到增產不增污;在生態環境脆弱的地方和重要生態功能保護區實行限制開發,在堅持保護優先的前提下,合理選擇發展方向,發展特色優勢產業,確保生態功能的恢復和保育,逐步恢復生態平衡;在自然保護區和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地方實行禁止開發,依法實施保護,嚴禁不符合規定的開發活動。通過實施環境功能區劃,形成各具特色的發展格局,提升經濟發展質量。

          (三)要依法行政,認真履行職責,嚴把建設項目審批關。

          一要把好環境法律法規關,不符合環保法律法規的項目堅決不批;

          二要把好產業政策關,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項目堅決不批;

          三要把好規劃關,對選址或產業布局不符合當地城市總體發展規劃或規劃環評要求的項目堅決不批;

          四要把好環評質量關,對環評質量低劣,環評文件不能支撐項目建設的堅決不批;五要把好環境管理關,不能實現增產不增污或增產減污的項目堅決不批。

          建立和完善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機制。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和處于環境敏感區的建設項目應采取召開聽證會或問卷等形式征求相關群眾的意見,在未取得群眾廣泛同意的情況下,環保部門不得審批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四、大力推進規劃環評,規范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建設與環境管理

          認真貫徹落實《環境影響評價法》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促進各項開發建設活動科學有序、依法進行。

          (一)對重大經濟開發和發展規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凡是由市政府及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的有關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等專項規劃,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規劃實施過程中,要同步落實配套的環境保護措施,實現從源頭控制新污染和生態破壞,協調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和環境保護之間的關系。水泥、煤炭、紡織、鋼鐵、造紙、電力、功能糖、糧食深加工、化工等重點行業,按要求做好發展規劃及規劃環評工作,專項規劃必須按照《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要求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未取得規劃環評審查意見的,規劃審批機關不予審批該專項規劃;未列入規劃的項目,原則上不予受理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二)加強工業園區環境管理,規范園區項目建設。新建化工等有環境污染和環境安全隱患的項目必須進入通過區域環評、環保基礎設施完善的開發區或工業園區。各縣(市、區)要按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要求,合理規劃產業發展布局,制定化工行業安全發展規劃,確定各自的化工集中區域或化工園區,明確產業定位,實行集中控制。

          各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新建項目選址要按照規劃要求和批準的開發區區域環評環境功能區劃要求,合理布局,規范建設。園區內新、擴、改建項目選址或產業布局凡是不符合規劃環評要求的,環保部門一律不予審批。

          (三)進一步完善各類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規劃和區域環評。今后,新布設化工等工業園區必須依法進行開發建設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對于已通過區域規劃環評的開發區(工業園區)要根據開發區實際發展情況做好后續開發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規范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的建設與管理,為項目建設提供政策與法律保障。

          修編完善鄉鎮發展規劃,建立鄉鎮工業園區,規范鄉鎮項目建設。凡是選址、產業布局不符合鄉鎮發展規劃要求的項目原則上不予審批,鄉鎮工業園區外原則上不再審批涉污項目。加強鄉鎮工業園區污水處理等環境基礎設施建設,實行污染集中控制,為鄉鎮經濟健康快速發展創造條件。

          五、嚴格環境準入,優化產業結構,確保環境安全

          (一)以保障飲水安全為重點,加強有環境安全隱患和水污染項目管理。不允許在飲用水源保護區、飲用水源輸水河道兩側1000米內或其他環境敏感區內建設有污染或存在環境風險的項目;在飲用水源地周邊及飲用水源輸水河道兩側1000米內已經建設的有水污染或存在環境安全隱患的項目,應限期搬遷,消除隱患。

          (二)進一步完善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機制。要主動參與社會經濟發展綜合決策,對項目建設環保部門要提前介入,實行前置性管理,使生產要素的布局和生產力的配置更加科學合理,從源頭上優化產業結構和布局。要堅持用環評引導產業結構調整,用審批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推動產業結構優化升級。通過嚴格的環評制度和產業政策,堅決控制高污染、高耗能項目建設。嚴格把關,杜絕已被淘汰的項目以技術改造、拉動內需的名義恢復生產或遷入我市,支持發展技術含量高、污染輕、效益好的產業、項目。

          (三)從嚴審批重污染和存在環境風險、危害環境安全的建設項目。從嚴審批精制棉、染料、印染、制革、碳素等污染重且難于治理的項目和有劇毒化學品、易燃易爆化學品等涉及環境安全的項目。對于設備投資低、工藝設備落后、環境安全隱患大、污染重的化工項目,一律不予審批。對已建設存在嚴重環境安全隱患的化工等項目要加強監管或限期搬遷,確保不出現任何環境安全問題;對于那些已建污染重、耗能高、安全隱患大,或違反國家產業政策的土小企業,建議當地政府限期拆除或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四)堅持以人為本,嚴格審批各類房地產開發項目。要嚴格房地產審批程序,從環保角度論證房地產開發項目選址的合理性,注意周邊環境問題對擬建居民住宅的影響。在工業開發區、工業企業影響范圍內及可能危害群眾健康的區域不得審批新、擴建居民住宅項目。

          六、嚴格執法與服務并舉,構建建設項目審批綠色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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