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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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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公司章程

          股份公司章程范文第1篇

          關鍵詞:百圓褲業;經營戰略;成長性

          一、企業概況

          百圓褲業是國內最早從事連鎖經營的服裝銷售企業之一,定位二三四線25-55歲中等收入人群。業務包括休閑褲、西褲、牛仔褲和其他褲裝的銷售,主營業務收入一直保持95%以上的比重。

          公司以特許加盟與直營銷售相結合的連鎖經營模式,通過品牌推廣、終端渠道建設、產品設計開發和供應鏈管理,組織自有品牌百圓褲裝的批發與零售。

          二、百圓褲業成長性分析

          (一)宏觀成長環境分析

          1.經濟增速放緩

          我國GDP環比增長速度(%)在2011年1季度為2.0,2季度為2.4,3季度為2.3,4季度為2.0。雖然經濟規模是十年前的2倍,可金融危機、房地產泡沫以及通貨膨脹,使12月22日央行公布的第四季度銀行家宏觀經濟熱度指數,兩年來首次降到50%的臨界值以內,為48%;企業家宏觀經濟熱度指數連續回落,為41.7%,比上季度回落了6個百分點。

          整體市場需求不振,但宏觀調控政策正在加大實施力度,對百圓褲業來說,如何在經濟增速放慢的環境下實現快速增長,求得長遠發展,才是重點。

          2.貨幣政策微調,總體穩健

          2011年將近一年的時間里,央行連續4次加息、12次提高銀行存款準備金率,采取穩健的貨幣政策。雖然2012年央行降低存款準備金率,但這種現象可能只是對金融的正常調整,而并非經濟轉向的預兆。央行保持流動性穩定的傾向,一定程度上減輕了通脹壓力,市場資金面相對穩定,避免經濟大波動的出現.但國內貨幣政策造成了百圓褲業信貸資源一定緊缺。

          3.居民消費品價格指數

          我國實施連續的貨幣緊縮政策后,CPI一改在2011年7月之前沖擊峰頂的趨勢,轉為回落,但在一定程度上引發購買力下降,居民消費增長難度加大,增加了百圓褲業在二三四線市場的擴張的難度。

          4.人民幣匯率走高

          中國從2005年7月21日實行人民幣匯率改革,人民幣對美元的匯率累計升值率已經超30%。人民幣對美元有效匯率大幅升值,引發近三個月出口猛降。

          在匯率變動較復雜時,外商往往會采取觀望,短期內服裝出口訂單可能減少。出口難度加大,轉內銷服裝企業增多,使得百圓褲業面對的競爭激化。

          5.結構性減稅

          中央提出結構性減稅,從增值稅和營業稅納稅人方面來看,全國900萬余戶個體工商戶將受益于此項政策,約63%以上的個體工商戶無需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稅負的降低無疑對百圓褲業的發展有利。

          6.大宗商品價格波動

          2010年9月后,國內棉花價格基本保持上漲狀態,但在美元近期強勢、投機行為、對新興經濟體貨幣政策寬松的預期驅使下,2011年12月,大宗商品價格再次大面積回落,商品綜合指數CRB再創新低。鑒于國際大宗商品價格走勢不確定,百圓褲業只有進行轉型升級才可能在變局中取勝。

          (三)公司的成長性分析

          公司經營戰略角度的成長性分析:

          市場定位方面,三四線市場仍處于品牌引導期,先發優勢明顯,且租金便宜、數量最多,具有“長尾效應”。

          供應鏈管理體系方面,百圓褲業致力于供應鏈一體化戰略,不斷完善公司成衣加工商、面輔料供應商運行評價體系,進一步提升從店面零售、物流供應到生產商生產的響應速度,通過信息化平臺全面提高公司經營管理水平。

          品牌戰略方面,制定“百圓褲業”品牌推廣策略及計劃,借助品牌推廣系統工具,在品牌管理專業支持下,保證公司品牌管理活動有效執行。

          產品方面,百圓褲業從2007年開始進行了產品結構可持續優化升級。推出“天帛百圓” 系列,產品零售價格分150-300 元不等,并逐年提高較高價位產品的采購和銷售比重,褲裝產品的銷售平均價格和毛利率水平逐年上升。

          (四)財務角度的成長性分析

          2008 年至2010 年,公司營業收入從2.12 億元增長至4.03 億元,凈利潤從2,101 萬元增長至4,341 萬元,復合增長率分別為37.87%和43.74%,資產規模和綜合實力逐年提升。2011 年上半年公司實現營業收入21,372.84 萬元,凈利潤2,543.25 萬元,繼續保持快速增長。未來幾年,總體毛利率水平會明顯提高。

          同時通過信息化系統建設項目建設,公司對市場變化的反應將更為敏捷,管理層決策質量和效率將得到提高,公司收入規模和利潤水平將上一個新的臺階。

          但是,不容忽視的是,百圓褲業上市后,將進入加速擴張階段,新開店面數量的增加可能會導致公司短期盈利下滑。預計前三年(含建設期兩年)其凈利潤分別為-1,970.87 萬元、60.75 萬元和4,615.51 萬元,公司存在發行上市后的最初幾年營業收入和凈利潤規模不能高速增長的風險。

          三、百圓褲業成長性小結

          百圓褲業在目前發展中采取輕資產化的運營模式,將低附加值的生產和物流環節外包,公司占據“微笑曲線”兩端的設計和銷售,公司業績保持穩定而高速的增長。在宏觀形勢波動的環境下,公司的經營戰略和財務狀況表明公司具有良好的成長性,但采購集中、加盟商和物流的管理以及新項目的風險都不容忽視。(作者單位:山東大學管理學院會計系 山東濟南 250100)

          參考文獻:

          股份公司章程范文第2篇

          在6月28日舉行的大商股份臨時股東大會上,被認為是大商股份管理層曲線MBO的重組方案最終被否決,由深圳茂業提出的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也同時被否。

          由大商股份管理層控制的大商國際目前持有大商股份8.8%的股權,是大商股份的第一大股東,由大連市國資委控制的大連國商持有大商股份8.53%的股權,是大商股份第二大股東,深圳茂業于2013年2月舉牌大商股份、持有大商股份5%的股權,為其第三大股東。

          從股權結構來看,目前大商股份沒有控股股東。大商股份的管理層雖然只擁有該公司8.8%的股權,但是其管理層目前控制著該公司董事會,擁有該公司實際控制權,即所謂的內部人控制。

          另一方面,大商股份的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條規定:“董事、非職工監事候選人名單由董事會(董事局)、監事會以提案的方式提請股東大會表決。”第九十六條規定:“每屆董事候選人名單由上屆董事會(董事局)以提案方式提交股東大會決議。”這意味著,大商股份本屆董事會擁有下屆董事候選人提名權,外部股東無權提名董事、進入董事會。因此,只要大商管理層確保公司章程中相關條款不被修改,那么,其就可以擁有董事提名權而長期掌控大商股份董事會,成為大商股份的實際控制人。

          在6月底的股東大會上,雖然大商股份管理層曲線MBO方案遭到否決,但同時也成功阻止了深圳茂業的相關提案。圍繞大商股份控制權之爭的兩大提案在大商股份股東大會上同時遭到否決,這是否意味著大商股份控制權爭奪戰的終結呢?

          筆者認為,這次股東大會僅僅是大商股份控制權之爭的序幕,真正的爭奪戰或許才剛剛開始。

          茂業未來仍可重提修改議案

          公告顯示,深圳茂業提議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獲得了60.12%的支持率,離2/3多數支持率僅有一步之遙。

          進一步分析顯示,對該提案的投票表決中,前兩大股東顯然投了反對票;深圳茂業投了同意票。除前三大股東之外,社會公眾股東投票合計數為12000.98萬股,同意票為9694.11萬股,社會公眾對該提案的支持率高達80.72%。

          社會公眾股東對這一提案的高支持率表明,社會公眾股東對大商股份管理層通過公司章程有關條款的設置而掌控公司董事候選人,長期控制公司董事會的不滿。未來其外部股東仍可能重新提交議案,修改章程相關條款。

          大商股份公司章程有關條款存瑕疵

          個人認為,大商股份通過公司章程有關條款限制外部股東提名董事候選人的規定本身存在瑕疵。

          公司的股東有沒有權提名公司董事候選人呢?按照大商股份公司章程有關條款規定:“每屆董事候選人名單由上屆董事會(董事局)以提案方式提交股東大會決議。”顯然,該公司董事候選人名單只能由董事會以提案方式提交,公司股東沒有權提名董事。

          如果一家公司全體股東都沒有權提名公司的董事,這還是一家正常的公眾上市公司嗎?

          中國現行的《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根據這一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向股東大會提交任何合法的提案,當然也包括向股東大會提名董事候選人的提案。

          大商股份公司章程有關條款將公司董事候選人的提名權排他性地指定給公司董事會,實際上排除了公司股東向股東大會提交董事候選人提案的權利,使《公司法》賦予公司股東的合法權利受到了限制。因此其公司章程有關條款與現行《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存在沖突。

          由證監會的《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則明確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并經股東大會選舉決定。”

          根據這一規定,單獨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而根據大商股份公司章程有關條款,董事候選人只能由公司董事會提名,這實際上剝奪了股東提名獨立董事的權利,顯然與證監會的規定相背離。

          綜上所述,大商股份公司章程有關規定與現行法律、法規相沖突,存在明顯的瑕疵。如果大商股份外部股東與其管理層之間展開控制權爭奪戰,其公司章程有關條款的限制性規定有可能被認定為無效條款,因此,這些條款并不能保證其管理層通過掌控董事候選人提名權而坐擁公司控制權。

          治理結構亟待改善

          大商股份原為國有控股的上市公司,于2009年10月實施民營化改制。改制的目的在于改變國有股一股獨大的局面,消除其與母公司大商集團之間的同業競爭和關聯交易。然而,改制三年多來,大商股份管理層成為大商集團的實際控制人,大商集團與大商股份之間的同業競爭、關聯交易并沒有消除;而當年作為公司管理層參與大商股份民營化改制而設立的項目公司大商管理,自2009年10月設立以來,即開始與上市公司大商股份展開同業競爭,并與大商股份持續發生巨額關聯交易。

          當年大商股份與母公司大商集團之間同業競爭、關聯交易如今演變成為大商股份與大商集團、大商管理之間的“三國”演義,同業競爭與關聯交易非但沒有消除,反而愈演愈烈。最近一段時間以來,圍繞大商股份重大資產重組方案,財經媒體頻頻曝出大商管理層損害上市公司大商股份利益的行為。

          由改制之前的國有股一股獨大,到如今實際控制權掌握在公司高管之手的內部人控制,并通過公司章程有關條款的設置阻止外部股東的進入,大商股份公司治理結構不僅沒有得到改善,反而因此變得更加糟糕。這顯然不是市場投資者所期待的,也不是監管當局所愿意看到的。正因為如此,深圳茂業的提案獲得了社會公眾股東80.7%的支持率。

          個人認為,大商股份重組方案與深圳茂業提案在本次股東大會上的雙否,并不意味著其控制權之爭的終結。就大商股份現狀而言,其高管通過持有該公司8.8%的股權以及通過在公司章程中設置限制性條款而保持其對大商股份的實際控制權,只能是暫時的。

          股份公司章程范文第3篇

          【關鍵詞】公司 股東 賬簿 查閱權

          一、公司股東賬簿查閱權的價值

          設計股東賬簿查閱權的立法目的,與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等文件查閱權的立法目的相同么?賬簿查閱權也是對股東行使參與公司重大事項決策權的保障措施么?

          賬簿查閱權的立法目的與財務會計報告查閱權雖然都是針對公司的財務會計信息及其相關的載體,但是二者的立法目的存在顯著區別。股東賬簿查閱權是對大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會、管理層控制公司的限制,即股東賬簿查閱權行使的前提條件是:股東有理由確信公司大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會、管理層的某些行為已經損害了公司的利益、或者使公司利益處于潛在受損害的狀態、或者損害了中小股東的利益。從國內外的立法規定就不難看出二者的區別:第一,查閱權的主體范圍不同。財務會計報告查閱權的主體適用于各種公司形式,并且適用公司全體股東。而賬簿查閱權僅適用部分種類公司和持有一定比例股份以上的股東。例如:我國臺灣地區公司法第二四五條第一、二項規定:“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賬目及財產情形。法院對于檢查人之報告,認為必要時,得命監察人召集股東會。”第二,查閱權行使的條件不同。賬簿查閱權的行使需要具有合理目的,而財務會計報告查閱權的行使則不需要任何目的。例如:《美國標準公司法(2002年修訂)》第16.02節“股東對記錄的檢查”規定:公司股東有權于通常的營業時間在公司的主要辦公地檢查和復制公司的最新年度報告,不需要任何理由;而檢查和復制公司財務記錄,則應當是善意的、處于正當目的,并且做了合理的具體陳述。我國新公司法第34條第2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

          根據上述分析,股東賬簿查閱權是對公司大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會、管理層的忠實和勤勉義務的保障手段,是為了防范公司大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會、管理層損害公司利益、中小股東利益,而賦予部分股東的一項特殊的股東權利。這項特殊的股東權利的終極行使目的既不是知情,也不是為了股東決策權利的行使,而是為了監督公司大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會、管理層的違法行為或者不當行為。

          二、我國公司股東賬簿查閱權存在的問題及其完善

          1、行使賬簿查閱權的理由

          新公司法第34條第2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但是,哪些查閱目的為正當目的,新公司法并沒有予以明確。《美國標準公司法(2002年修訂)》第16.02節股東對記錄的檢查規定,股東在滿足下列情況可以檢查、復制相關公司財務記錄:該要求的做出是善意的、處于正當目的;就其目的和要求檢查的記錄做了合理的具體陳述;該記錄與其目的有直接聯系。美國標準公司法對查閱目的的善意和正當標準也沒有具體的規定。《日本公司法典》第430條規定,享有全體股東表決權的百分之三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持有已發行股份(自己股份除外)百分之三(公司章程的規定低于此比例時,為其比例)以上數額的股份的股東,在股份公司的營業時間內,隨時可以提出下列請求。本場合,須先表明該請求的理由后提出。……存在前款請求時,股份公司除認為屬于下列之一的場合外,不得拒絕該請求:提出該請求的股東(以下本款稱“請求人”),以有關為確保或行使其權利的調查之外的目的提出請求時;請求人以妨礙該股份公司業務的完成,損害股東的共同利益為目的提出請求時;請求人經營實質上與股份公司業務處于競爭關系的事業,或為該事業從事者時;請求人為向第三人通報通過閱覽或謄寫會計賬簿或與此相關的資料得知的事實而從中獲利,提出請求時;請求人為,曾在過去兩年之內,向第三人通報通過閱覽或謄寫會計賬簿或與此相關的資料得知的事實而從中獲利者時。日本公司法只規定了股份公司可以拒絕股東查閱會計賬簿的五種情況。

          根據我國新公司法關于賬簿查閱權的立法目的,我國應當明確以下理由為股東賬簿查閱權行使的合理理由,公司不得無故拒絕:第一,了解其他股東出資是否到位。第二,了解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是否濫用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第三,了解公司董事、管理層是否存在新公司法第149條的情形,即違反忠實義務損害公司利益,公司依法可以行使歸入權的情形。第四,了解公司董事、監事、管理層執行職務是否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或者使公司處于利益可能受損的狀態。董事、監事、管理層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給公司造成損失,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要求監事會或者董事會向法院提訟,或者提起派生訴訟。而為了掌握董事、監事、管理層在執行職務時是否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并且是否給公司造成了損失,必須查閱相關賬簿。另外,公司董事、監事、管理層執行職務雖然違反了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但未必給公司造成現實的損害,只是使公司處于利益可能受損的狀態。

          2、適用主體范圍

          新公司法僅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享有賬簿查閱權。那么,股份公司股東是否應當享有這一權利,股份公司股東在何種情況下應當享有這一權利?基于人合性質的考慮,新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所有股東均享有查閱賬簿的權利,不論該股東持股比例的多少。而股份公司由于其股份的自由流動性,因此新公司法沒有授予股東查閱賬簿權利。股份公司股東所持有股份的流動性雖然較有限公司股東所持有股權的流動性強,但是股東權利的基本屬性并沒有本質上的差異,查閱賬簿權作為股東維護公司及自身利益的一種手段,應同樣賦予股份公司的股東。考慮到股份公司股份的流動性強于有限公司股權的流動性,可以設置股東所持股份的流動性、持股的期限性以及賬簿針對的交易或者事項是否給該股東造成實際損害等限制性條件。第一,股份公司的股份雖然可以自由流動,但是仍然存在禁止或者限制轉讓某些股份的情形。例如:股份公司設立后一年內股東不能轉讓股份;股份公司上市后一年內公開發行前的股份不能轉讓;對于境內上市公司,上海證券交易所或者深圳證券交易所均有關于上市后某些股份鎖定的要求。持有這些被禁止或者限制轉讓股份的股東不論持股比例大小,應當被賦予賬簿查閱權。第二,對于可以自由轉讓以及上市交易的股份,應當設置一定的持股期限和持股比例作為查閱權的主體條件。比照日本公司法的規定,以連續持有6個月且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東作為條件是較為合理的。第三,查閱的賬簿針對的交易或者事項必須給公司及股東造成實際的損害為查閱的前提,如果該交易或者事項雖然給公司造成形式上的暫時損害,但相關主體已經采取了必要的措施承擔了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則公司以及提出查閱請求權的股東并未遭受實際損害,因此無賦予股東賬簿查閱權的必要。

          3、關于賬簿查閱權的訴訟時效

          從權利屬性上看,賬簿查閱權是請求權。作為請求權,賬簿查閱權應當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問題是,針對賬簿查閱權的時效的起算時點從哪里開始。第一,從要查閱的賬簿所針對的公司交易或者行為的時點開始,或者查閱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這一交易或者事項開始;第二,從股東提出查閱請求被公司明確拒絕開始。

          根據對賬簿查閱權立法價值的分析,賬簿查閱權是股東維護公司及自身利益的手段,因此,如果股東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某一特定交易或者事項損害公司利益,而不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那么為了查證是否存在導致公司利益受損的交易或者事項的賬簿請求權理應從屬于損害賠償請求權,因而同樣適用該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另一方面,股東在已經提出查閱的請求被公司拒絕的情況下,法律也應該設定特別訴訟時效。

          根據上述分析,筆者建議:第一,從股東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害公司或者股東利益的事項發生之日起一年以內,有權提出查閱請求。第二,股東提出查閱賬簿的請求被拒絕后,股東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的訴訟時效為兩個月。

          4、關于公司股東查閱的范圍

          根據我國新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股東對于不同的公司信息,在獲取手段上存在差別:對于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不僅有權查閱,而且有權復制;而對于會計賬簿,股東只是有權查閱,而沒有權利復制;對于其他文件,因新公司法沒有規定,股東似乎沒有查閱的權利。

          根據《會計法》的規定以及會計實務,與會計有關的文件包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公司股東有權查閱的與會計有關的文件范圍包括哪些?對于財務會計報告,新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股東均有權查閱;對于會計賬簿,新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股東有權查閱,而對股份公司股東的查閱權則沒有規定;對于會計憑證,新公司法沒有規定公司股東的查閱權。根據《會計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賬簿。根據《會計法》的規定以及會計操作實務,如果股東查閱賬簿的范圍限于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而不包括填制會計賬簿的依據和基礎性文件即會計憑證,特別是有關協議、合同、發票、單據等原始會計憑證,則股東可能無從發現公司和股東利益受有損害的確切依據,股東查閱權的最終目的將難以實現。新公司法關于查閱范圍的規定存在漏洞。有鑒于此,筆者建議:將股東查閱的范圍從原規定的會計賬簿擴大至會計憑證,新公司法可以將查閱范圍統稱為“會計記錄”或者“商業賬簿”,并對該概念做出解釋。

          5、賬簿查閱權的救濟措施

          第一,需要明確公司股東所享有的賬簿查閱權是公司法法定的股東權利,股東協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公司內部規范性文件、股東(大)會決議及其他公司內部決策性文件,均不能對股東的查閱權進行剝奪或者限制。例如:《美國標準公司法(2002年修訂)》第16.02節(c)(4)就規定:公司章程或者內部細則不得取消或者限制本節授予的檢查權。

          第二,公司無正當理由拒絕股東行使賬簿查閱權時,新公司法只是規定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但沒有詳細的救濟操作程序的規定。筆者認為:首先,應當允許股東提出合理的理由時,對公司可能毀損、滅失相關會計憑證和會計賬簿的情況下,基于股東的申請對相關的會計憑證和會計賬簿采取查封等保全措施;其次,股東向法院提起查閱請求之訴后,法院在審理案件后,只要公司沒有提出查閱會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情況下,應當裁定公司為股東提供查閱相關公司會計憑證和會計賬簿的便利,如果公司拒不提供相關會計憑證和會計賬簿,則法院可以查封有關會計憑證和會計賬簿,并指令股東在規定的時間進行查閱。

          【參考文獻】

          [1] 趙旭東:公司法學[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2] 劉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權的保護[M].法律出版社,2004.

          [3] 梁宇賢:公司法論(修訂六版)[M].三民書局,2006.

          股份公司章程范文第4篇

          論文摘要:公司發起人是指在公司章程上簽字蓋章并對公司出資的人。發起人的出資義務是指發起人應當足額、及時地繳納各自在公司章程中所認繳的出資額。發起人的出資義務具有法定性:一是源于其發起人的身份屬性;二是源于公司的公眾性。發起人如違反出資義務,在給公司帶來損害的情形下,應對公司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同時,應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對其他發起人承擔違約責任,即按照發起人協議的規定繼續向公司履行出資義務。同時對其他發起人承擔支付賠償金、損害賠償等責任。

          一、公司發起人概念的界定

          作為公司設立三大基礎要素(即發起人、資本、公司章程)之一的發起人,是公司設立中的靈魂.對公司的設立成敗起著主導作用。“公司發起人”作為一項基本的法律稱謂,在公司法律制度體系中亦扮演著十分重要的角色.屢見各類法律法規和學術著作。但事實上,無論在國外還是國內,無論在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發起人”的內涵都處于一種模糊不清的狀態,從未有過定論。有的國家法律將其界定為“確認公司章程的股東為發起人”:有的學者認為,“凡籌備公司之設立并簽訂章程之人”就是公司發起人:有的則認為,“在一個特定的案例中.由誰來組成發起人實際上是一個事實問題”、“公司‘發起人’這一詞語并非法律上的術語,而是一個商業方面的術語……”法律概念確定、清晰是法律探討的前提。在對發起人的出資義務進行系統分析之前,有必要首先明確發起人的內涵。在對國內外相關理論進行分析、甄別的基礎上,筆者認為,公司發起人是指在公司章程上簽字蓋章并對公司出資的人。“在公司章程上簽字蓋章”是確認發起人的形式要件,表示發起人接受公司章程,愿意履行章程所規定的各項義務。“對公司出資”是確認發起人的實質要件,是發起人最本質的特征,發起人出資是公司成立與運營必不可少的資金和物質來源,是形成公司健全人格的前提,是公司債權人、投資人的權益得以保護的基礎。

          二、公司發起人的出資義務分析

          (一)公司發起人出資義務的內涵

          公司發起人的出資義務。是指發起人應當足額、及時地繳納各自在公司章程中所認繳的出資額。發起人完整地履行出資義務,應當同時包括出資時間的及時性、出資金額的充足性和出資權利的完整性,欠缺任何一點,即為瑕疵出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同時,筆者認為如果將出資義務做擴張性解釋,發起人的資本充實義務也應視為出資義務的一種,即在發起人瑕疵出資或公司股份未被全部認購的情況下.全體發起人需共同承擔起相互擔保公司實收資本與公司注冊資本相一致的法定義務,具體包括認購擔保義務、繳納擔保義務和差額填補義務。資本充實義務是法律為確保公司資本充實和公司設立成功而強制性規定的、由發起人的原始出資義務在一定條件下所派生出來的第二位出資義務,是確保公司資本充實的第二道法律屏障。但鑒于篇幅所限,本文只對發起人狹義的出資義務進行分析。

          (二)公司發起人出資義務的法律性質

          關于發起人出資義務的法律性質,學者多認為由于股東的出資義務源于其認購股份的行為,而認購股份的行為是股份申購人與公司所締結的、以加入公司為目的的社團法上的人社契約行為。所以,“現代各國公司法律理論均認為股東出資義務屬于一種契約義務,股東不履行出資義務的法律責任可比照債的不履行的一般原則處理。”筆者對此持異見,認為上述理論將發起人的出資義務與其他股東的出資義務混為一談,但兩者由于身份的不同.所負擔的出資義務也有本質區別。除發起人之外的其他股東的出資行為,可視為投資人因希望加入該公司而接受公司(或設立中公司)發出的股份認購要約.并與公司締結股份認購契約,其出資義務屬于約定義務。但發起人的出資義務則不同,筆者認為其兼具法定性與約定性雙重屬性。具體來講,在發起人出資義務的來源上具有法定性。在發起人出資義務的內容上則具有約定性。

          1.發起人出資義務的法定性。

          德國《股份公司法》第29條規定:“發起人應認購公司的股份。”言下之意即發起人必須對公司出資,明確了出資義務的法定性。之所以如此,理由如下:

          (1)發起人出資義務的法定性源于其發起人身份。筆者認為,出資義務最本質的來源不是發起人協議或公司章程,也不是發起人認購公司股份的行為,而是來源于其發起人身份,是其基于該身份而必須為的行為。發起人的出資義務具有強烈的人身屬性,是其之所以為“發起人”的根本。發起人協議或公司章程對此無權做出更改,不可因其約定取消發起人的出資義務。

          (2)發起人出資義務的法定性源于公司的公眾性。設立公司本是發起人之間自覺自愿的行為.按照契約自由原則,法律本無權干涉,但公司尤其是股份公司具有很強的公眾性質.而“在某種意義和程度上,當事人之間的任何法律交易,只要涉及對法律上得到的控制權的處置,都會影響到他人。”

          不管是哪種公司形態,設立失敗都會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和不穩定,造成債權人、投資人的損失,在股份有限公司的場合尤其如此。如果因發起人出資不實導致公司設立失敗,會給其他發起人、投資者和債權人造成損失,即便公司僥幸設立成功,也會妨害公司形成健全、獨立的人格。造成公司資金運轉困難和商事交易不穩定等問題。因此。法律出于對公眾利益、社會穩定、交易成本的考慮,有必要以法律強制規定發起人必須履行出資義務。

          (3)發起人的出資義務在內容上也具有一定的法定性。同樣基于上述完善投資環境、確保交易安全等問題的考慮,為確保公司資本充實,即便是發起人出資義務的具體內容,也不能全部由發起人自行約定。而要由法律對某些基礎、原則性問題做出強制性規定

          2.發起人出資義務的約定性。

          發起人的出資義務雖然因其具有法定性而不可取消。其具體出資方式也受到法律在某種程度上的限制.但發起人仍可以在法律規定的框架內自由約定彼此間的出資金額、出資形式和出資時間,體現了契約自由原則。因此,發起人的出資義務也具有一定的約定性。

          三、公司發起人違法出資義務的民事法律責任分析

          發起人的出資義務兼具法定性與約定性的雙重屬性,因此,其違反出資義務所應承擔的民事法律責任也分為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

          (一)侵權責任——對公司

          我國《公司法》第95條規定:“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是對發起人侵權責任的規定.其中亦應該包括由于發起人違反法定的出資義務而給公司帶來損害的情形,發起人應對此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違約責任——對其他發起人

          我國《公司法》第28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第84條規定:“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不依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應當按照發起人協議承擔違約責任。”這兩項明確規定了發起人違反出資義務時,應向其他發起人承擔出資違約責任,區別在于在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情況下,《公司法》明確發起人應按照發起人協議承擔違約責任。而在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情況下,法律沒有明確發起人承擔違約責任的依據,這與《公司法》第80條明確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應簽訂發起人協議而對有限責任公司發起人則無此要求的狀況是相一致的。但筆者認為這不利于追究違約發起人的法律責任,建議《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發起人亦應制定簽訂發起人協議的相關條款。

          股份公司章程范文第5篇

          關鍵詞:新三板 公司獨立性 關聯交易 同業競爭

          參照企業IPO的要求,擬掛牌新三板企業也應具有獨立性,實務中對于公司的獨立性審查也比較嚴格。獨立性主要表現為公司應在資產、人員、機構、財務、業務5個方面獨立于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

          關于公司的獨立性方面,無論是上市企業還是擬在新三板掛牌的企業,都無法回避兩個重要的問題:關聯交易和同業競爭問題。因為這兩個問題都涉及到發行主體的利益,從而直接關系到中小股東的權益。

          對于IPO的企業來講,同業競爭是紅線,不可觸碰;關聯交易是黃線,必須規范。但對于到新三板掛牌的企業,一般不會有上市公司那樣嚴苛的要求,在實務中處理的原則是:公司和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之間盡可能不要有同業競爭,如果有相同或競爭的業務,就要剝離、停止和規范;另外,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要盡量規范和避免。對于同業競爭和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的界定,新三板的尺度要比IPO更寬。

          一、新三板之定義

          新三板是相對于舊三板而言,現在的新三板特指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National Equities and Exchange and Quotations, NEEQ,以下簡稱“股轉系統”),其是指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股轉公司”)運營的,為未能達到主板、中小板以及創業板上市要求,但符合《全國中小企業股份報價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規定的掛牌條件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公開轉讓提供交易的平臺。

          其實,現在的股轉系統與原來三板市場有很大的不同,不能簡單地加個“新”字就能解釋,應該稱為“股轉系統”比較合理,為說清問題,則延用大家都比較熟悉的“新三板”稱呼。

          二、關聯交易

          (一)定義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試行)》第三十一條規定:掛牌公司的關聯交易,是指掛牌公司與關聯方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者義務的事項。《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0.1.1條規定,關聯交易是指在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與上市公司關聯人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者義務的事項。故關聯交易的定義是指公司或是其附屬公司與在本公司直接或間接占有權益、存在利害關系的關聯方之間所進行的交易。

          關聯交易與普通交易之間的重大區別在于前者是發生在具有特定關聯關系的當事人之間的交易。關聯方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主要指公司的發起人、主要股東、董事、監事、高級行政管理人員及這些人員的家屬和其所控股的公司。

          (二)新三板對關聯交易的認定和要求

          1、如何認定為關聯交易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試行)》第三十二條規定:掛牌公司的關聯方及關聯關系包括《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規定的情形,以及掛牌公司、主辦券商或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根據實質重于形式原則認定的情形。對于關聯方的認定,目前股轉公司的審核態度是公司關聯方根據公司法和會計準則確定即可,可不參考IPO標準。

          2、監管部門要求

          關聯交易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形是允許存在的,監管部門對于公司關聯交易的基本態度是減少和規范。公司存在的關聯交易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實體上應符合市場化的定價和運作要求,做到交易價格和條件公允;

          (2)在程序上必須嚴格遵循公司章程和相應制度的規定;

          (3)在數量和質量上不能影響到公司的獨立性;

          (4)必須對關聯交易進行信息披露。

          3、 律師工作

          總結上述監管部門要求,主要是關聯交易價格必須公允,公司不應通過關聯交易制造或轉移利潤。對于關聯方占用公司資金,必須及時清理欠款并不得發生新的欠款。律師應該熟悉這些原則,并為企業提供相應的服務:

          (1)為企業進行股改時起草《關聯交易制度》,內容包括但不限于關聯交易的定義和認定、審核權限、表決和回避、信息披露和定價機制;

          (2)按照監管部門的要求,在起草股份公司《章程》時中加入關聯交易的相關內容,包括但不限于關聯交易的定義和認定、審核權限、決策制度、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審議、表決和回避內容和程序、信息披露內容和程序;

          (3)掛牌前為股份公司制作《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于減少及規范關聯交易的承諾函》;

          (4)法律意見書中對關聯交易情況進行披露和發表意見,同時督促公司對關聯交易情況進行信息披露。

          (三)解決方案

          對公司確實存在關聯交易的情況,應該對此進行處理并解決。公司在掛牌上市前,需根據自身情況采取以下方法處理關聯交易事項,以便順利實現掛牌:

          1、主體非關聯化

          主要方法有:將產生關聯交易的公司股權轉讓給非關聯方,對關聯交易涉及的事項進行重組和并購,對已經停止經營、未實際經營或者其存在可能對擬掛牌公司造成障礙或不良影響的關聯企業進行清算和注銷,設立子公司完成原來關聯方的業務等;

          2、業務非關聯化

          即購買發生關聯交易所對應的資產和渠道等資源,并納入公司的業務運營體系;

          3、程序合法化

          即嚴格按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對關聯交易進行審批和表決;

          4、價格公允

          即準備足夠的證據證明交易的價格遵循市場定價機制;

          5、信息披露規范

          嚴格遵守信息披露的規范,對近兩年一期的關聯交易情況進行披露,具體如下:

          (1)根據交易的性質和頻率,按經常性和偶發性因素,分類披露關聯交易及其對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

          (2)披露是否在公司章程中對關聯交易決策權力和程序作了規定;

          (3)披露關聯交易是否履行了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審議程序是否合法,及交易價格是否公允;

          (4)關聯方交易應當分別就關聯方以及交易類型予以披露;

          (5)披露擬采取的減少關聯交易的措施。

          對于律師來說,只要發現有關聯交易的情況,必須如實披露,在法律意見書中對此進行詳細說明,并出具明確的法律意見。現在股轉公司對信息披露的要求越來越嚴格,如果不進行如實披露,將受到嚴厲的處罰。可參考案例如下:

          案例:

          【樂升股份(430213)】如實披露關聯交易情況

          律師進行了如實披露,包括關聯交易情況、產生的原因、定價機制、合規性等,并與同行業公司對比毛利率以證明關聯交易價格的公允;作重大風險提示;關注公司治理的完善情況,具體結論描述如下:

          一是雖然公司存在對關聯方香港啟升的依賴,但不影響公司的獨立性,采取的減少關聯交易的措施符合公司實際,切實可行,且已初步顯現出實際成效,能夠有效降低關聯交易的比例,逐步減輕對關聯方的依賴;

          二是公司符合《掛牌業務規則》第2.1條規定的股份掛牌條件,公司存在關聯交易比重較大的情形不構成股份掛牌的實質。

          【天津寶恒(430299)】明確業務非關聯化

          使用關聯企業的商標,目前公司所使用的商標為公司關聯企業寶恒自控申請并所有,報告期內公司與寶恒自控簽署并執行《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寶恒自控許可公司無償使用“寶恒”商標。律師對相關情況作了說明:

          2009年,公司與寶恒自控簽署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寶恒自控許可公司無償使用“寶恒”商標。目前,公司已經與寶恒自控方面達成一致,寶恒自控將其商標無償轉讓予公司,公司正在辦理商標轉讓過戶手續,并于2013年3月7日取得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出具的《轉讓申請受理通知書》。

          三、同業競爭

          (一)定義

          所謂同業競爭,可借鑒已經失效的《股票發行審核標準備忘錄第1號》的定義:同業競爭是指一切直接、間接地控制公司或對公司有重大影響的自然人或法人及其控制的法人單位與公司從事相同、相似的業務。故同業競爭是指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從事與發行人相同、相似的業務,從而使雙方構成或可能構成直接或間接的競爭關系。

          (二) 新三板對同業競爭的認定和要求

          在具有同業競爭的兩家公司之間,尤其是具有控制與被控制關系的兩家公司之間,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可以任意轉移業務與商業機會,這樣很容易損害被控制公司和投資者的利益。所以,為維護掛牌公司和以中小股東為主的廣大投資者的利益,很多國家的資本市場對同業競爭都實行嚴格的禁止。

          企業如進行IPO,發行人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之間不存在同業競爭是企業上市的基本條件之一。新三板目前沒有嚴格禁止同業競爭,但相信將來對同業競爭的限制會越來越嚴格,因此,我們在為企業提供掛牌服務時,也是盡可能要避免同業競爭。

          1、如何認定為同業競爭

          從實踐經驗來看,監管部門在判斷公司與競爭方之間是否存在同業競爭時,通常會關注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考察產品或者服務的銷售區域或銷售對象。若存在銷售區域地理距離遠、銷售對象不同等因素,即使同一種產品或者服務,也可能不發生業務競爭及利益沖突;

          (2)如存在細分產品,可考察產品生產工藝是否存在重大差異。若公司與競爭方的產品同屬于某一大類行業,但又存在產品細分情形,則兩者之間的生產工藝也將可以成為考察是否存在同業競爭的重要方面;

          (3)考察公司所在行業的特點和業務方式。有時在具體個案中,監管部門也會結合公司所在行業的特點和業務運作模式來具體判斷是否構成同業競爭。

          2、監管部門要求

          上面已經提到,企業IPO是絕對不允許存在同業競爭的,鑒于企業IPO時同業競爭的絕對不可存在性,對于已經存在的同業競爭,擬掛牌公司必須在申請掛牌前徹底解決同業競爭問題。同時,有關主體還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就避免同業競爭作出妥善安排和承諾。

          股轉公司對于同業競爭審核態度是不搞一刀切,分具體情況,盡量整改或提出整改措施,如實在難以解決的就如實披露,并在后續持續督導過程中關注。當然,前面已經提到,律師在提供服務時,還是盡可能徹底解決同業競爭問題。

          3、律師工作

          雖然股轉公司提出不搞一刀切,但從目前的實踐來看,“同業不競爭”的解釋很難得到監管部門的認可,除非有強有力的反證,否則往往被視為“同業即存在競爭”。如果確實無法避免,則律師應該提出充分證據說明與競爭方從事的業務有不同的客戶對象、不同的市場區域等,并存在明顯的細分市場差別,而且該市場細分是客觀、切實可行的,不會產生實質性同業競爭等。但律師更多的工作應該是幫助企業處理和解決同業競爭問題,在章程中規定避免同業競爭的措施,并在掛牌前為股份公司制作《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于避免同業競爭承諾函》。

          (三)解決方案

          同業競爭如果存在,對掛牌是一大障礙,因此,如果判斷公司存在同業競爭的情形,必須采取各種措施解決,具體如下:

          1、收購合并

          將同業競爭的公司股權、業務收購到擬掛牌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吸收合并競爭公司等;

          2、轉讓股權和業務

          由競爭方將存在的競爭性業務或公司的股權轉讓給無關聯關系的第三方;

          3、停業或注銷

          直接注銷同業競爭方,或者競爭方改變經營范圍,放棄競爭業務;

          4、作出合理安排

          如簽訂市場分割協議,合理劃分擬掛牌公司與競爭方的市場區域,或對產品品種或等級進行劃分,也可對產品的不同生產或銷售階段進行劃分,或將與擬掛牌公司存在同業競爭的業務委托給擬掛牌公司經營等;

          5、多角度詳盡解釋同業但不競爭,關于這點前面已經提及,不再詳述

          對于律師來說,只要發現有同業競爭的情況,必須如實披露,在法律意見書中對此進行詳細說明,并出具明確的法律意見。可參考案例如下:

          案例:

          【聯動設計(430266)】明確競爭方無營業收入,業務不相同也不相似

          股轉公司要求公司補充披露衍新電力近兩年實際經營情況,請主辦券商、律師核查并發表意見,并核查其與公司是否存在同業競爭。

          律師對衍新電力的經營范圍進行了詳細闡述,并說明其雖處于開業狀態但并未開展銷售產品等情況,其2011年、2012年度無營業收入,衍新電力的業務范圍與股份公司業務范圍不相同也不相似,衍新電力過去兩年未開展與股份公司相同或相類似的業務,并且,衍新電力的實際控制人黃萬良已作出承諾,具體結論描述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