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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事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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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事會制度

          監事會制度范文第1篇

          關鍵詞:獨立董事;監事會;制度;公平;效率

          鑒于我國現行《公司法》已引入獨立董事制度但沒有具體規定的情況,有必要考察獨立董事制度以及監事會制度是否兼容,并得出兩種制度兼容性考察結論。

          一、兩種制度的價值理念不同

          法有公正和效率兩種價值理念,二者之間存在一定的沖突。當人們追求公正時,常常會導致效率不佳;而在追求效率時,往往又不利于實現公正。所以,人們在兩者之間常會作出一種選擇;或者傾向于實現公正,或者側重于追求效率。筆者認為,英美法系國家對“一元制”內部治理模式的選擇,考慮了諸多的因素,其中效率是一個重要因素,而大陸法系國家對“二元制”內部治理模式的選擇,與其對公正的追求與傾斜關系非常大。

          (一)“一元制”框架內的獨立董事制度:對集權經營下效率的偏愛。英美在國家機構設置上踐行了“三權分立”理念,通過權力機關(國會或議會)、行政機關(總統或首相)和監督機構(法院)的相互制衡,來確保民主政治的監督。但是英美在公司的部門設置方面卻沒有切實貫徹“三權分立”的理念,只設立了權力機關――股東大會和行政機關――董事會與經理層,而沒有設立專門的監督機關――監事會,公司的監督職能就由董事會代勞。董事會的監督只是一種內部監督,顯然與“三權分立”理念不一致。筆者認為,導致這種奇怪現象出現的一個重要原因在于英美在國家機構的設置上追尋的是保障民主、公正得以實現的“三權分立”制度。然而,“三權分立”卻會導致這三方面之間由于意見不統一而內訌互斗,不利于迅速果斷地做出國策,也許正是人們看到了這種“三權分立”下的弊端,才在公司機關設置上選擇了體現效率的“一元制”模式。

          (二)“二元制”框架內的監事會制度:對權力制衡下公正的傾斜。漆多俊教授在《論權力》一文中認為,“權利與權力,乃構架人類社會制度之脊梁。其概念無論在法學、政治學或社會學等學科中,都屬于基石范疇”。事實如此,從國家制度到公司制度,都存在著權利的行使和權力的制約問題。因為權力本源于權利,但又常常背離權利。“鑒于權力對于權利的超越、背離和異化,提出了對權力的制衡問題”。

          基于分權制衡理念,大陸法系國家在公司內部權力機構的構造上模仿了國家機構的設置。以防公司“內部人控制”,就需要以“監控”對抗“控制”,以權力制約權力,由此使法律的公正價值理念得以實現。于是,與國家有議會或國會、總統或首相、法院之分設相對應,公司內部也有了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之分立。

          (三)獨立董事制度與監事會制度并存:效率與公正兩種價值的碰撞。上述論證表明,大陸法系國家實行“二元制”框架下的監事會制度所奉行的理念是:公正優先,同時兼顧效率;而英美法系國家推行“一元制”框架內的獨立董事制度所奉行的理念卻恰恰相反:效率優先,同時兼顧公正。這就暗含了一個規則:追求公正,必然不利于效率;而追求效率,同樣會有礙于公正。在兩者的取舍上,要想偏重一方而不影響另一方,幾乎是不可能的。有人提議,在一個公司內部同時設立獨立董事和監事會兩種制度,不就吸收了兩者的優點而彌補了兩者的缺點嗎?允許兩種制度并存,不就可以通過揚長避短在公正與效率兩者間達到平衡嗎?這恐怕是很多人主張在我國不廢除監事會的前提下,引進獨立董事制度的一個重要理由。

          筆者認為,獨立董事制度與監事會制度并存不僅不能實現公正與效率的共贏,反而會導致兩種價值的相互摩擦。首先,獨立董事制度是“一元制”模式的產物,而監事會制度卻是“二元制”模式的產物,兩種制度在理念尋求上都有不同的側重,獨立董事會制度以效率為重心,監事會制度以公正為重心。如果將獨立董事制度和監事會兩種制度同時設立在同一個模式內,將會有兩個重心同時并存。常言道,一山不容二虎,如果硬要把二虎放在一座山中,結果只能是兩敗俱傷,如果二者是實力相當,結居很可能是同歸于盡。其次,根據理論中的矛盾論,面對很多矛盾時,要抓住主要矛盾;在解決一對矛盾時,要抓住其主要方面。效率以及公正是一對矛盾的兩個方面。在這個矛盾的統一體中,“一元制”模式下的獨立董事制度抓住的是效率這個矛盾的主要方面;而“二元制”模式下的監事會制度抓住的則是公正這個矛盾主要方面。俗話說,有得必有失,這是最簡單的道理。在效率與公正的問題上,不能平均使用力量,如果平均使力,只恐怕效率也喪失了,公正也失去了。

          綜上所述,可以得出如下結論:獨立董事制度與監事會制度兩者的共存將會導致效率與公正兩種價值之間的相互碰撞。

          需要說明的是,筆者并沒有把效率與公正、一元制與二元制、獨立董事與監事會這三對范疇完全對立起來的思想,也并非只能二選一。我國作為大陸法系國家,不能把英美法系獨立董事制度完全地照搬過來,但也不應全盤否定,可以將該制度的內涵(即“獨立性”與“事前監控”)結合到“二元制”框架下,吸取其成功的經驗,在監事會制度中創立獨立監事制度,并改造監事會和強化其監督職能。

          二、兩種制度的外部環境不同

          任何一種制度的形成,都有與其相適應的環境,偏離了這些外部環境,它就難以存續。如果不考慮本國的國情,生搬硬套,把適合于他國而不適合于本國的法律制度強行移植到本國法律框架中,勢必會引起本國法律制度的不和諧,移植的舶來品也不會在一個陌生的國度生根發芽、茁壯成長。如前所述,獨立董事制度與監事會制度產生的外部環境是不同的,這集中表現在它們所屬兩大法系國家的股權結構、金融體制和外部市場等差異上。這是獨立董事制度與監事會制度不兼容的另一表現。

          三、兩種制度的職能重疊沖突

          (一)原因。英美獨立董事的職能與大陸監事會的職能存在著相同之處,其原因在于兩者在監督功能方面是一致的。英美法系國家公司的股權結構、金融體制和市場機制等決定了其借助于外部監控機制就能較好地對公司管理層進行監督,加上英美公司追求集中經營的高效率,因此,便采取“股權加市場控制主導型”外部治理模式,公司內部無需設置專門監督機關,于是就形成了“一元制”內部治理模式,由董事會對管理層進行內部監督。英美模式下的外部監督有其局限性,單純依靠外部監督很難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在這種情況下,為彌補外部監督的不足,英美開始強化內部監督,在“一元制”內部治理模式下設立了獨立董事,以加強董事會決策與監督的獨立性。

          大陸法系國家公司股權結構、金融體制和市場等外部環境決定了這些國家依靠外部監督并不能達到像英美國家那樣好的效果。在大陸法系國家,外部治理模式往往需要靠內部治理模式來發揮作用。因為,與英美法系國家不同,大陸法系國家是以內部治理為主,外部治理為輔。由于強調內部治理的作用,追求制衡和公司理念,故在公司內部設立了專門監督機構――監事會。

          (二)表現。獨立董事與監事會在職能上的重疊可以從我國有關獨立董事的規章和《公司法》等有關監事會的規定中看出來。中國證監會的《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對獨立董事的職權作了規定。《公司法》對監事會職權作了規定。對比《指導意見》和《公司法》的有關規定,不難看出,獨立董事與監事會職能的重疊集中體現在對公司財務的監督上。可見,“大陸法系下構建的監事會的職能,想對于英美法系公司機構下的獨立董事的職能有雷同之處。在這種狀況下,假如給予監事會強大的權利,就會使獨立董事會顯得有些多余了。”

          (三)后果。關于如何解決獨立董事與監事會職能的重疊與沖突,學術界主要有三種觀點:1、對兩者的重疊與沖突不需要進行調整,即“無需協調論”;2、對兩者可以進行職能的分配與協作,即“可協調論”;3、兩者之間無法進行分配與協作,即“不可協調論”。

          主張“無需協調論”的學者認為在如今對董事會的監督力度有限的情況下,獨立董事與監事會的并存,能夠使董事得到了雙重的監督與制約,兩者的職能不單單可以交叉,而且認為這種交叉有益無害。

          主張“可協調論”的學者認為,獨立董事制度具有“事前監督、內部監督、與決策過程密切結合”的優勢,而監事會則包涵“經常性監督、事后性監督、外部性監督”的優勢,雙方可以達到職能上的互相彌補。因此,應從二者的不同特點出發,來構建二者的作用范圍,在目標一致的前提下,實現獨立董事與監事會各行其職、適當交叉、相互監督和互相依存。“不可協調論”則認為,兩種制度根本上沖突,不存在協調的可能。

          無論是“無需協調論”還是“可協調論”,都使對管理人員的監督效能不僅不能得到提高,反而會極大的削減。然而導致這種結果的根源就在于獨立董事制度和監事會制度的不可兼容性。

          四、兩種制度兼容性考察結論

          從前面的介紹和論述中,我們不難看出,英美獨立董事制度雖然具有諸多缺陷和不足,但與此同時,它的確有大陸監事會制度所不具有的優點與長處。我們應一分為二地看待獨立董事制度,客觀地對它做出評價,揚長避短,為我巧用。

          筆者不提倡由英美“一元制”框架下的獨立董事制度取代中國現有的監事會制度,不贊成在大陸法系“二元制”結構下引入獨立董事制度的同時依然保留監事會制度,也不贊成在通盤否定獨立董事制度的基礎上進行所謂的監事會制度之完善。筆者認為,我國不能只引入獨立董事制度本身,但應該弘揚其精神(獨立性)和優點(事前監控)。受英美獨立董事制度的這兩大啟示,公司可以創建獨立監事制度,成立“決策監控”類型的監事會并且加強其作用。

          參考文獻:

          [1] 王天習.公司治理與獨立制度研究[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5.

          [2] 漆多俊.論權力[J].法學研究,2001年,第一期.

          [3] 張宏生、谷春德.西方法律思想史[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0年9月.

          監事會制度范文第2篇

          【關鍵詞】獨立董事;監事會;沖突;協調

          1.我國引進監事會制度和獨立董事制度的背景

          各國由于公司制度發展的經濟背景不同,其公司經營機關的結構體制大致可以分為三種有典型意義的公司機構:一是以日本為代表的公司董事會和監事會并列存在的并列型組織機構;二是以德國為代表的公司監事會和董事會呈上下位垂直狀態的雙層型組織機構;三是以美國為代表的公司除股東外僅有董事會為必設的單一型組織機構。我國上市公司現行的公司治理模式主體采用日、德的內部控制模式,并吸收了英、美的獨立董事制度。

          1.1 監事會制度的引進

          我國《公司法》中就股份公司的組織機構問題,基本上采用的是日本式的并列形態,即由股東大會分別選舉產生董事會和監事會,董事會負責經營決策并負責聘請經理人員負責業務執行,監事會負責監督董事會。董事會和監事會為平行機關,互不隸屬,分別對股東大會負責。

          1.2 獨立董事制度的引進

          獨立董事制度在我國股份公司中的引進,首先是從境外上市公司開始的。1997年證監會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規定上市公司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建立獨立董事制度。1999年國家經貿委和證監會聯合了《關于進一步促進境外上市公司規范化運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見》,要求H股公司應有兩名以上的獨立董事。2001年證監會又了《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對獨立董事的定義、任職條件、職權、提名、薪酬等基本問題作了規定,并對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的比例作了明確的規定。這樣獨立董事就在《公司法》中確立了正式的地位。

          2.獨立董事與監事會并存所帶來的問題

          2.1 監督效率弱化

          我國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在《公司法》上采用的是“雙軌制”形式,即由專司監督職能的監事會。而在此基礎上引入“單軌制”國家的獨立董事,二者都有財務監督、監督董事、經理的違法行為和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職權。如此將同一職責同時授予了兩個職能相同的機構,只會引起混亂,造成兩者之間職能不清、相互推諉,勢必也將造成都管或者都不管的尷尬局面,使監督效率弱化。

          2.2 管理成本上升

          公司股東與董事的分離和董事與管理人員的分離,造成公司內部所謂“成本”問題,為了降低成本,各國都基于國家的實際情況建立了權力之間相互監督制約的機制。引入獨立董事制度后,由于兩者在法律體系上沒有充分的協調,導致相應機構和人員的增加使公司內部關系復雜化、管理費用上升。

          2.3 職能重疊,相互沖突

          由于獨立董事和監事會都是法定的監督者,特別是二者在財務監督和對高管的監督方面都有權監督,都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這就有可能發生沖突,造成矛盾,從而影響到對公司的實際監督效果。其監督作用的發揮也會大打折扣。

          3.獨立董事與監事會互補性的主要依據

          現階段,獨立董事和監事會可以有機結合,實現優勢互補。主要原因有:1)兩者存在一些共同的目標。獨立董事和監事會在維護全體股東權益、實現公司利益最大化、監督董事會和經理層行為等方面擁有共同的利益和目標,都有行使監督、控制和保障的職責。本質上兩者沒有利害沖突。2)兩者可以彌補相互存在的不足。獨立董事與公司沒有直接的經濟利益關系,其知識層次高,經驗豐富,具有獨立性。可以從外部人的角度監督制衡公司的內部董事和經理層。同時,監事會作為內部人,了解公司的具體情況,可以獲得關于公司的最直接、最真實的信息,并及時了解經理層對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3)兩者的結合有利于監事會與董事會的溝通。監事會成員一般由工會主席、職工代表組成,其級別一般低于董事會成員,從而導致監事會與董事會事實上的不平等。董事會處于較高的層次,監事會往往受董事會的支配,給兩個機構的交流和溝通帶來困難。兩者結合后,作為董事會的成員的獨立董事,易于同內部董事進行溝通,使兩者的溝通方式發生了變革。

          4.完善我國獨立董事與監事會制度的建議

          4.1 明確上市公司監事會與獨立董事的定位

          公司監事會是與董事會平行的機關,直接對股東大會負責,而獨立董事則僅僅是董事會的成員。同時監事會監督整個公司的運行,當然也包括獨立董事在內。因此應明確監事會在公司中的地位應高于獨立董事。在公司內部資源的分配中,在允許的前提下,監事會應優先于獨立董事。而且監事會是與董事會平行的監督機關,而獨立董事則是董事會的內部控制機制。監事不參與公司管理層的決策,而獨立董事則正是通過其在董事會決策過程中的獨立判斷,來保證董事會決策的公正性和科學性。因此,獨立董事和監事會的功能界定應當體現不同的側重點。

          4.2 正確界定二者的功能與權限

          將獨立董事的內部監督功能定位于:為公司提供多樣化思維,參與公司決策,提高決策的公平性、科學性。對控股股東及其派入公司的董事、高層管理人員與公司的關聯交易進行審查、監督。在內部董事和經理人員的薪酬、提名、業績、任免等事項上發表獨立意見。獨立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和咨詢機構。

          監事會的監督對象是整個公司,監督范圍包括業務監督和財務監督,并應以財務監督為主,業務監督為輔,側重于決策和執行后的監督。監事會的功能主要是對公司財務的全面監督、檢察,監督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行為的合法性和妥當性,并以相應的代表公司的權利為保障。

          4.3 明確二者行使效力的法律基礎

          要發揮好獨立董事制度與監事制度的效力,結合上市公司監管的實際情況,當前應著重在以下方面加大立法研究和條款設置的工作力度和深度。一是制定公正有效的獨立董事選聘機制。二是界定和監督獨立董事履行權利和義務。三是制定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考核、監督、獎懲和保護體系。四是建立獨立董事與中小股東聯系的有效渠道。

          4.4 從制度上實現二者的真正獨立

          獨立董事的獨立性不僅體現在雇用關系和利益關系上,還體現在獨立董事的聘任程序和薪酬決定上。首先,應該規定獨立董事的提名主體,選舉主體即選舉程序。其次,應規定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也是獨立董事能保持獨立性,形成對管理層有效制約的途徑。如果獨立董事由經理或大股東聘任,他就不能真正的獨立于經理層或大股東。

          4.5 完善二者發揮作用的激勵約束機制

          對獨立董事和監事的激勵不僅應來自其法定職責、工作的成就感與榮譽感等,也必須來自合理的薪酬。對于獨立董事報酬機制應致力于維持獨立董事自身的利益和獨立身份的平衡,可采用固定薪酬加股票期權的做法,做到公司、股東、獨立董事三者的利益一致,最大限度地發揮獨立董事的作用。對于監事,法律應明確規定給予監事一定的津貼及其他必要的物質待遇,以提高監事履行監督職責的積極性,同時可以作為監事失職時的經濟制裁。

          5.結語:我國上市公司監督機制的出路——任選制

          其實,雖然獨立董事和監事會制度有許多不同,但是只要定位準確,分工明確,適當交叉,相互監督,獨立董事和家監事會制度是可兼容和協調的。

          我國上市公司監督機構的目標是增強監督制度的獨立性和加強監督力度,最終維護股東和公司的利益。獨立董事制度和監事會制度并存,構成了董事會的內部監督與外部監督相結合的原則。這也是由目前我國“一股獨大”和“內部人控制”的特殊背景及監事會監督權力旁落造成董事會失控的現實情況所決定的。公司機關的構架能否有效發揮作用,一方面取決于該架構本身是否科學,另一方面也與該架構實際運轉所處的其他法律環境乃至經濟社會背景有關。所以我們不能見別人的用著好就拿來,更重要的還是要創造一個適合的環境。要治本,而不是只治其表。鑒于我國公司治理的傳統和實際情況,以及借鑒國外的有益經驗,還是企業的事情讓企業自己去決定,去選擇獨立董事或者監事會制度。而不是必須獨立董事和監事會都要。相信企業,相信自己。為企業創造一個好的環境,提供更多自主決定的機會。這應該才是我國公司治理困境中比較明智的選擇!

          參考文獻:

          [1]李維安,武立東.公司治理教程[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2]范宏偉.我國上市公司中獨立董事與監事會的沖突與協調[D].碩士學位論文:鄭州大學,2007.

          [3]劉大林.我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重構[D].碩士學位論文:復旦大學,2006.

          [4]楊杰.論完善我國上市公司內部監察機制兼論我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與監事會的關系[D].碩士學位論文:北方工業大學,2003.

          [5]周娜.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和監事會博弈模型的構建和啟示[J].企業經濟,2007(5).

          [6]林章兵.獨立董事制度和監事會制度的比較分析[J].商業研究,2004(6).

          監事會制度范文第3篇

          【關鍵詞】上市公司違法違規;上市公司監事會;上市公司監事會法律制度

          一、上市公司監事會制度概論

          1.我國上市公司的現狀及對監事會制度的影響

          要想深入的研究上市公司監事會制度,稍顯必須從了解其載體――上市公司開始。我國的上市公司是在證券市場發展不成熟、國有企業改制、政府控股等具有中國特色的體制上發展的產物,其存在的問題也比較突出:一方面,股權分布不合理致使導致控股股東一股獨大。在目前我國上市公司的整體統計來看,政府控股的上市公司超過六成以上,絕大部分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東的持股比例超過五成,第一股東持股份額占公司總股本五成以上。形成了我國上市公司控股股東一股獨大且多為國有股與法人股,民間資本為中小股東這樣的股權分布特征。而監事會發揮作用的程度通常又與第一大股東的持股比例成反比,即第一股東持股比例越大,監事會越難以發揮其功能效果。直接導致了上市公司監事會的“虛無化”傾向,加之第一大股東多為國有股,國家對國有資產的監管缺位與錯位問題就更容易導致其國有資產的管理人“武斷專橫”,從而使得監事會無法發揮作用。另一方面,法律制度約束力度不夠。在立法上,目前我國上市公司的法治環境建設還處于初始階段,對上市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法律制度的規定過輕導致了上市公司對法律的有恃無恐,而反而對證監會的處罰卻戰戰兢兢。在執法上,由于上市公司的國有性特點導致了證監會與國有企業之間變成了“一奶同胞”的關系,這也是證監會屢次處罰都是“雷聲大,雨點小”的原因。在司法方面,投資者的維權成本過高加之部分司法機關的司法腐敗問題,導致了其外部監督也難以發揮其遏制上市公司違法違規的行為。這些情況都對公司監事會作為內部控制治理的監督機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我國監事會制度的功能與定位

          監事會的本質屬性是監督制衡與參與機制。我國現在對上市公司監事會的定位應該是設立在公司高管層內部的監察機構,監事與董事應該同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為公司利益服務。其工作職責應是專門監督公司財務狀況以及其他高管的行為,它發揮的制衡是對其他高管和董事會的制衡,它具有參與機制的屬性是對董事、經理等其他高管的經營行為或其他有可能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進行參與監督。

          就目前我國上市公司的監事會的功能而言,主要包括幾個方面:第一,防止其他高管的私利行為損害股東整體利益。我國公司高管的背信行為常常導致損害股東整體利益或中小股東利益的結果。公司高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之便,操縱公司,致使公司利益或股東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現象層出不窮、手段不斷翻新并有愈演愈烈的趨勢,引發業內和社會廣泛關注。第二,防止公司的違法行為,保障公司的正常經營。之前說過,中國上市公司的財務舞弊或信披違規造假行為十分嚴重,這從一個側面也說明我國上市公司監事會的功能沒有得以發揮。監事會作為出資者的監督代表,對董事會做出的不利于公司正常經營或有可能招致主管部門處罰或訴訟的行為應該給予及時有效的制止,只有這樣才能在公司內部形成長期有效的制約機制,使公司得以持續性發展。第三,代表公司的職能。我國公司法規定,監事會是公司對董事訴訟中代表公司。法律授予監事會代表公司就是為了讓監事會的監督權落到實處,在公司董事或控股股東怠于行駛或拒絕行駛訴權時,代表公司對公司董事會提訟,維護公司整體利益。

          3.我國上市公司監事會制度的立法現狀與分析

          根據我國現行《公司法》規定,監事會的職權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項:(1)公司財務檢查權。公司財務運行狀況往往是能夠代表公司經營是否正常的關鍵,因此法律賦予監事會監督公司財務工作,就是為了讓監事會從宏觀上把握公司經營狀況,避免財務危機或舞弊給公司或股東帶來損失或對公司的長遠利益發生不利影響。對財務的檢查權主要包括對財務會計報告的檢查權和財務會計原始憑證的檢查權兩部分,對于前者的檢查主要是看其報告有無不實虛假,是否會因此而受到證監會的處罰等。對于后者的檢查主要是看財務憑證是否齊全真實,是否存在公款私用問題或公司高管腐敗問題。由此看出,財務檢查權是監事會職權中的重要方面。(2)監督董事等高管人員的職務行為或與公司利益相關的非職務行為。首先是監事會應對公司高管的職務行為的監督。對公司高管的違法違規職務行為給予制止并要求改正,對有違法違規的職務行為并有給公司造成嚴重損失的董事等其他高管提出罷免的建議。對于公司高管的非職務行為,通說認為監事會通常無權過問,但從實踐看,公司高管的個人作風、不良嗜好或個人財產狀況的突然變化都有可能對公司利益安全構成威脅。因此,筆者認為,監事會可以對有可能給公司帶來重大損害的公司高管的非職務行為進行監督與跟蹤,及時防范其損害公司利益。(3)召集股東大會提議權。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每一位監事都有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提議權,在董事會怠于召集股東大會時,監事會可以代為行使。從這一點看,監事的臨時召集提議權及臨時召集權是其他單個高管所沒有的權力。(4)向股東大會提出議案。監事可以就股東大會提出履行監督職責的議案。(5)對董事等高管人員提訟。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監事會對董事等高管人員提訟必須基于股東的授權,也就是根據《公司法》第152條的規定,股東認為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違法違規或其他損害股東利益的行為可以對其進行訴訟。股東可以直接,也可以授權監事會進行。(6)對董事會提出質詢與建議權。(7)對公司經營情況異常進行調查。監事會或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有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還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二、我國上市公司監事會法律制度執行受阻的原因

          1.監事會缺乏獨立性導致其職能無法執行

          監事會缺乏獨立性可以說是監事會制度無法發揮效果的最為核心的原因之所在。雖然在《公司法》的立法設計中,管理權、決定權和監督權應互相獨立并互相制衡,但在我國目前包括上市公司在內的所有有限責任公司和股東有限公司中,監事會或獨立監事都是無法真正獨立于董事會的或總經理的,監事會的存在往往公司為了滿足設立要求或為了滿足法律對公司建制的要求設立的,而并非真正為了維護股東與公司的利益而設立。另外,監事會的議事方式也導致了其缺乏獨立性的特點,監事會與董事會的議事規則都是少數服從多數原則,這種原則與監事會成員應高度獨立以保障監督的公正性的特點不相符合,從而也對監事會的獨立性構成威脅。

          2.制度與立法上的缺陷導致其職責執行受阻

          除了獨立性這一核心原因外,制度和立法上的缺陷也是阻礙監事會發揮實效的重要原因。我國在上市公司監事會制度的規定上有諸多不合理與缺陷,主要表現在:(1)監事會成員的組成、選任機制和任職資格不合理。(2)監事會權權限過于空洞。(3)立法缺乏必要的激勵與約束機制。《公司法》僅僅規定監事在執行職務時違法違規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于監事的不作為,間接給公司造成損失或有造成損失的可能性的情況,并沒有給予明確規定。

          3.獨立董事制度的引入對監事制度的沖擊

          在 2001 年 8 月 6 日,中國證監會《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一文,正式引入了獨立董事制度。(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證監會的初衷是加強對上市公司董事會的監督,但引入獨立董事制度這一做法值得商榷。與監事會一樣,獨立董事也有監督權,是指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并與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的董事。《指導意見》賦予我國獨立董事兩大類職權:一是獨立董事決定權;二是發表獨立意見權。但筆者認為,盡管如此,獨立董事制度也不能發揮其作用。其理由為:(1)獨立董事制度的存在土壤與我國公司的體制不符。獨立董事制度是英美法系公司法制度中的內容,適用于一元制的公司體制,而我國公司是董事會與監事會平行的二元制公司體制。(2)獨立董事制度不適應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在英美等股權結構相對分散的國家產生的,而就我國公司的股權結構來看,一股獨大的現象普遍存在,這種股權結構并不適合獨立董事制度。(3)獨立董事在我國上市公司內部實際地位不高。與監事相比,獨立董事雖然看似獨立性更強,但由于其實“外來人員”,在身份上就容易受到排斥,這使得獨立董事履行職責的積極性不高,加之其向董事會負責并報告,最后的身份角色很可能異化為一個“建議者”而非監督者。由此可見,獨立董事制度在約束公司管理層的作用上并未顯示出比監事制度更好的實效性,并且還嚴重的影響了本就薄弱的監事制度在公司中的執行。

          三、對我國上市公司監事會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議

          綜上所述,我國上市公司監事會法律制度基本沒有發揮其實效,其原因是多方面的。要改變目前監事會監督不力的現狀,筆者認為應該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1.加強上市公司監事會的財務獨立性,重新定位上市公司監事會的服務對象

          監事會制度無法發揮作用的核心原因是缺乏獨立性,而缺乏獨立性的最根本的表現是財務報酬的依賴性問題。對此,上市公司可以找到與非上市公司解決此問題完全不同的路徑選擇。上市公司監事會正是代表外部投資者去監督上市公司經營運作的最佳監督者的選擇。一方面,上市公司監事會作為上市公司的內設機構容易做到時時監督上市公司經營運作,從而最大程度彌補外部投資者信息不對稱,無時間無精力對上市公司進行監督的弊端,最大程度保障外部投資者的利益;另一方面,監事會可以運用法律授予的職權對上市公司進行有效監督,防止其出現損害外部投資者利益的狀況發生。因此筆者建議,應當對上市公司的監事會的服務對象做重新定位,監事會不僅為上市公司內部的控股股東負責,更要為流通股股東即外部股東負責,這樣必然可以極大的改善公司治理結構,使得控股股東為挽留住流通股股東以及公司經營的持續而有所克制與收斂,從制度上遏制上市公司董事和內部股東對外部股東權益的損害,迫使其努力經營,從而達到公司內外部股東雙贏的良性經營模式。建議證監會出臺相關規定,提高上市公司監事會的報酬標準并將其報酬的支付權由證監會代為行使,即證監會可以要求上市公司每年向證監會繳納監事會報酬基金,由證監會直接對上市公司的監事會發放年薪,這樣一來上市公司監事會就可以擺脫上市公司管理層的“報酬要挾”從而放開手腳履行自己的職責。

          2.改善監事會成員的結構與規模,提高監事會成員的整體素質

          監事會規模過小,監事會成員的專業素質與要履行職責的要求素質不符,也是阻礙上市公司監事會實效的另一大原因。對于我國現在上市公司動輒過億的總資產或總產值,僅僅設置3名監事是遠遠不夠的。在這一點上《公司法》的規定明顯具有滯后性,沒有根據上市公司的特點給予特殊規定。建議修改《公司法》對于監事會人數的規定,增加上市公司監事會的最低人數為10人以上,以保障監事會的規模,以便能真正將監督職責得以執行。除此之外,對于應該改善監事會成員的來源結構,這主要從兩個方面來改善:(1)從股東身份結構上來改善,由于我國上市公司一股獨大的現象較為嚴重,因此監事會的成員必須排除控股股東兼任的情況,還要鼓勵中小股東擔任監事會成員,以平衡股東利益。(2)從監事會成員的素質上改善。建議借鑒外國先進經驗,將監事會成員進行專業分類。

          3.完善監事的任職資格,增強監事會成員的監督能力

          相比于獨立董事制度任職資格的詳細,我國《公司法》監事的任職資格可謂簡陋。而據統計,我國監事會成員多半是本公司工會、黨委、普通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具有專業財會知識和法律知識的人員比例很低,尤其是法律專業知識人員極為缺少,使其監事職責無法得以執行。因此,筆者建議,立法應當規定監事的任職資格,規定其監事應具有一定的財務會計、審計、法律等方面的專業知識,如選出的股東代表與工會代表不具備上述專業知識,應當聘請專業人士對其進行培訓,經考核仍不能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由股東大會投票給予罷免,從而保證監事會人員的整體素質,以提高工作質量。在內部選舉的監事不能滿足公司任職資格的情況下,也可以引入獨立監事。一方面,使得獨立監事制度成為監事制度的特例,與監事法律制度體系形成一體;另一方面,廢除獨立董事制度,可以保障監事制度以及獨立監事的能夠依法履行職責。畢竟我們要做的是發揮監事制度效果,從目前來看監事制度效果充分發揮是完全可以解決上市公司違法違規現象過多的問題的。獨立董事制度并不能對上市公司監事制度構成替代,允許其存在即浪費股東的投資效益,也不利于監事會與獨立監事制度的作用發揮,因此應當予以廢止。

          4.充實監事會職權,完善監事財務監督能力

          對于《公司法》中對于監事會職權的缺陷,筆者建議,主要從財務檢查權的完善入手: 財務安全是公司安全的基礎,因此監事履行職責應把財務檢查作為重點責任來履行。我國《公司法》對監事的財務檢查權僅是“一筆帶過”,并未從對其財務檢查權的履行程序、條件以及限制進行明確。建議立法保障公司監事的財務知情權,要求公司定期向監事報送相關財務報告及其他相關財務信息。監事在認為公司經營可能出現重大問題時,有權查閱公司原始會計賬簿及原始會計憑證。要擴充監事的財務審查權的范圍,使其不僅對本公司有檢查、抽查、稽查和審計的權利,而且對公司的關聯交易方、子公司也有財務的檢查權。子公司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不得拒絕上市母公司監事對其進行財務檢查。

          5.改革公司監事的監督方式,完善其法律責任

          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監事的監督方式為集體過半數決定的模式。也就是說,當一名監事發現公司存在問題時,他只能先向監事會報告,由監事會表決多數通過后再履行監督職責。這樣就帶來了程序繁瑣,效率不高的問題。在應對可能對公司或股東造成不可挽回的重大損害的重大事項時,極有可能“貽誤戰機”,從而讓公司或股東的合法權益受損。筆者認為,應該授予監事個人在一定條件下直接執行監督職責或直接制止危險行為或侵害行為的進行的權力。但為了使這一權力不走向反面,也必須對其適用的條件做出明確而嚴格的規定。只有將監事會的討論決定與監事個人緊急臨時決定制相結合起來,才能讓監事會的職權履行的更加充分、更加得當、更加及時。

          四、結語

          我國上市公司監事會法律制度的完善,有利于保護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股民的利益,有利于增進社會的和諧與穩定,有利于限制控股股東濫用其控制權力,更有利于我國經濟環境的良性發展。因此,必須對目前的監事會法律制度進行改革,使其真正發揮其監督之責,從而達到管理權與監督權的相關制衡,實現上市公司的良性運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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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白呈明.股份有限公司監督機制的發展趨勢.西安財經學院學報,2003年第 2 期。

          [3]何孝星.關于獨立董事制度與監事會制度的優劣比較及其制度安排.經濟學動態,2001 年第 8 期。

          監事會制度范文第4篇

          論文關鍵詞:審計委員會制度法律制度獨立董事

          從2002年開始,我國引進了國外先進的公司治理手段—審計委員會制度,有效地改善了公司治理的績效。但是,由于各種因素的存在。獨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的作用尚未得到有效發揮,使得審計委員會無法有效地履行其監督職責。針對《我國現行審計委員會制度的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葉小蘭,2008),本文提出完善我國審計委員會制度的若干建議。

          一、完善審計委員會的法律制度

          面對我國資本市場現狀,要使審計委員會制度得到良好的發展,充分發揮其作用,僅靠非強制性的治理建議,很可能會徒有其名、流于形式,因此,必須使用法律這一強制性的手段來加以規范,使這一制度真正引入我國的公司治理。以法律形式對制度進行規范至少應包括以下方面:建立審計委員會制度并規定相關的信息披露機制。我國《治理準則》中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可以按照股東大會的有關決議,設立戰略、審計、提名、薪酬與考核等專門委員會。并沒有強制要求上市公司必須在董事會下設立審計委員會,更沒有要求上市公司對其是否下設審計委員會以及審計委員會的工作內容、運行效果等信息進行披露。反觀審計委員會制度盛行的英、美等國家則強制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必須建立審計委員會,并規定了相關的信息披露機制。為此,我國應盡快以法律的形式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必須設立審計委員會,使其成為公司治理結構的一員,為完善公司治理發揮出應有的作用。

          明確審計委員會成員的任職資格。審計委員會能否有效發揮其職能,核心因素在于審計委員會成員實質的獨立性和高度的專業性。審計委員會的成員需獨立于管理層,以保護所有股東的利益。審計委員會成員中應包括具有一定會計、審計專業知識和相關行業知識的人員。此外,知識更新是必不可少的,應要求審計委員會成員每年接受相關的專業培訓,不斷學習新知識,了解新情況,以適應新形勢下日益復雜的公司生產經營活動,勝任對新型、復雜的經營活動的監督工作。

          拓寬審計委員會的職責和權限。根據我國《治理準則》的規定,對于外部審計機構的聘請或者更換,審計委員會享有的只是提議權,最終的決定權仍在董事會手里。在審計委員會成員占董事會少數的現實情況下,那些不利于管理當局的提議肯定會遭到否決,這就難以改變目前外部審計機構的聘請或更換實際上是由上市公司管理當局決定的弊端,也使審計委員會的職責如同虛設,起不到實質作用。為確保審計委員會在公司中的權利與地位,充分發揮審計委員會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我國應借鑒《薩班斯法案》的內容,通過立法賦予審計委員會更大的職責和權限。

          制訂審計委員會制度操作指南。在英、美等國家,為使審計委員會制度能夠有效運作,均有相關機構提供詳細的操作指南,從而使得上市公司在建立和運作審計委員會制度時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我國有關管理機構如注冊會計師協會應加緊相關方面的研究工作,為審計委員會制度的有效運作提供可資參考的操作性指南。審計委員會制度的操作指南應包括如下內容:審計委員會的體制設計,審計委員會的職責與權力,審計委員會的人數與構成,審計委員會成員的任職資格與產生程序,審計委員會的工作制度,審計委員會的績效評價,審計委員會成員的報酬,審計委員會的信息披露等。

          健全審計委員會成員行權的優益條件。要強化審計委員會成員對信息披露的法律責任,建立健全相應的約束機制。法律法規還應當善待審計委員會成員,確保其行權的優益條件,以謀求審計委員會在責任和利益之間的相對平衡。

          二、處理好審計委員會與監事會的關系

          我國現有的《公司法》采用雙層董事會模式,監事會為專門的監督機構,《治理準則》又同時引入單層董事會模式的審計委員會監督機制,此舉是一種制度創新。如何處理兩種監督機制的關系,理論界有不同的爭論。考慮到制度的延續性和審計委員會引入我國的時間不長,在實務上還有待逐步完善,加之我國資本市場欠發達,公司治理水平較低,上市公司大股東“一股獨大”的內部人控制嚴重、虛假財務信息盛行,在這種既缺乏有力的外部監控機制,又沒有有效的內部制衡機制的環境下,當前及以后較長一段時間內,應當采用審計委員會與監事會并存的運行模式,雙管齊下。公司除了在董事會內設立審計委員會外,還要保留經過改進的監事會,實行雙重監督。由于沒有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監事會和審計委員會同時并存的先例,因此,為推廣實施審計委員會制度,目前的當務之急是要合理劃分審計委員會與監事會監督的職責范圍,在目標一致的前提下,實現二者各行其職、各負其責、相互監督和互相依存、互不協調,共同完成對公司財務的治理。

          從長遠看,隨著上市公司股權結構、治理結構、獨立董事制度等方面的建立和規范,審計委員會在發揮實質性的作用之后,可以逐步取消監事會。以降低監督成本。

          三、改進獨立董事的形成機制

          改進獨立董事選聘機制。獨立董事的產生機制是決定獨立董事獨立性的最為關鍵環節,在某種意義上,也是決定獨立董事制度成敗的決定性制度安排。在獨立董事的選聘上,應堅決采用控股股東表決權回避制,即大股東不參與提名和選舉,而由獨立董事組成的提名委員會提名,以抑制大股東在獨立董事產生機制上的重大影響,從根本上保證獨立董事真正獨立于大股東。

          完善獨立董事的激勵制度。改革獨立董事的報酬形式,實行直接收入報酬和股權激勵相結合的形式。直接收入的報酬額與獨立董事提供的服務掛鉤,如按實際提供的服務時間、參與董事會的次數等發放,該薪酬應在公司的財務報告中予以披露。:

          此外,如果對獨立董事實行一定數量的股票期權,能夠使其像公司股東一樣思考問題,減少成本,提高企業經營業績。強化獨立董事的約束機制。獨立董事必須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履行其受托責任,倘若他們不能在企業經營管理和戰略規劃等方面履行職責,那么他們要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

          監事會制度范文第5篇

          [關鍵詞]會計信息質量 會計監管 建議與政策

          一、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的必要性

          會計信息通常是指應用會計的理論和準則,通過會計工作程序所獲得的與單位價值相關的數據以及資料。會計信息能夠幫助報表的使用者,即單位的管理人員、投資者、債權人以及社會的相關部門來判斷和評估單位的財務狀況,以便幫助管理人員進行有效的財務管理,投資者的投資判斷,以及債權人如何有效的防范經營風險等等。會計信息質量的有效性直接關系到市場經濟的有效運轉,它包括真實性、相關性、重要性、明晰性、可靠性、可比性、完整性以及實質重于形式等原則。會計信息的好壞是從財務報告中體現出來的,如果會計信息出現差錯或意思模糊,都會導致使用者決策不當。因此,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在會計運行機制的各個階段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二、會計信息質量不高的原因

          1.經濟利益的驅動

          虛假會計信息的提供者為了牟取不正當的利益而欺騙企業,因為他們所期待獲得的這些不正當的利益不能通過各方合作等正常渠道得到滿足,所以他們就不得不制造虛假會計信息來獲取暴利,通過更改會計數據來改變企業就運營狀況。此外,一些公司的管理者為達到某些經濟目的或其他目的,刻意杜撰虛假的會計信息欺騙信息的使用者。

          2.會計人員素質普遍偏低

          由于我國經濟迅速發展,會計信息的獲得相對容易,在另一方面也增加了會計人員辨別會計信息真假的難度,這就需要會計人員不斷更新知識水平和更新傳統會計觀念,需要國家逐步完善法律法規的建設。目前會計人員的專業技術水平有限、職業素養不高、法制意識淡薄,會計信息錯誤、虛假、舞弊等現象經常出現,嚴重影響了會計報表的真實性和可信性。并且,單位為了降低運行成本,不按規定對會計人員進行專業技術和職業道德的繼續教育和培訓,使會計人員不能適應財務監督工作的需要,對會計信息進行客觀、公正的反映也就無從談起。

          3.違法懲戒機制不健全。

          由于我國法律法規的建設尚不健全,對會計企業的監督管理存在漏洞,導致一些企業鉆了法律的空子,使會計造假的行為不斷甚囂塵上。鑒于此,我國應盡快完善有關會計方面的法律法規,積極制止會計信息造假行為,營造一個健康和諧的會計信息環境。

          三、對于加強會計監管職能的若干建議與政策

          1.加快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不斷改善企業經營結構

          完善的企業經營結構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基石,改善企業的經營結構對會計監管體系的完善和會計信息的質量非常重要。公司應不斷改善企業經營結構,發揮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管理層等的內部協調機制,使之在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2.加快建設企業內部會計控制制度

          在企業管理當中,企業應當根據企業既定目標和企業經營管理的要求,不斷地改進和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完善的內部會計制度,可以從源頭上避免會計信息的失真,并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效率。

          3.加強對會計人員的培養和管理,不斷提高會計工作的質量

          對于加強對會計人員的培養和管理,首先應要加強對財務會計人員、監人員的在職培訓培訓和定期考核,通過培訓和考核來提高其對業務的熟練程度,從而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其次,要將高新技術快速發展的成果運用到會計人員的培養和管理當中。如通過將財息系統與單位管理信息系統的有效對接提高會計信息傳遞的時效性來強化監管,利用現代視頻技術對關鍵崗位、關鍵人物進行監控的方式來進行監管,以此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總之,會計人員素質的不斷提高需要其自覺意識到會計人員對企業發展的重要性,更依賴于完善的會計人員管理制度。

          結束語

          無論是從企業發展的長遠角度,還是從國家會計事業的健康發展角度來看,提高會計信息的質量都是刻不容緩的問題。要想做到這點,對財務會計的監管工作就尤為重要,只有加強對財務會計的監管,使會計人員行正品端,并且使會計信息真實準確,才能有利于企業自身的健康發展,才能有利于我國會計事業的長遠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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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劉弈華.加強會計監督提高會計信息質量[J],集團經濟研究,2007,(11),78-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