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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體工商戶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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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體工商戶管理條例范文第1篇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采購、批發、運輸、儲存、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的單位、個體工商戶或者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的煙花爆竹,是指能產生煙光、聲響的煙花、鞭炮、高升、禮花彈等。

          第四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組織本條例的實施。

          公安機關主管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財貿、工商、環保、環衛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下列場所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一)區、縣級以上黨政機關駐地;

          (二)市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或者場所;

          (三)車站、碼頭、機場等重要場所;

          (四)重要軍事設施;

          (五)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

          (六)幼兒園、托兒所、醫院、敬老院、療養院、教學、科研單位等場所。

          內環線以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其他需要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由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劃定。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或者場所的周邊,設置明顯的標志。

          第六條重大慶典活動和節日期間,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允許在規定的區域內和時間內燃放煙花爆竹,具體由市人民政府的主管機關規定并以通告形式。

          第七條燃放煙花爆竹必須按照燃放說明正確、安全地燃放。禁止向行人、車輛、建筑物投擲點燃的煙花爆竹。燃放煙花爆竹不得影響交通秩序。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在燃放煙花爆竹后,應當及時清除燃放殘留物。

          第八條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內,任何單位不準生產、儲存、銷售煙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外生產、運輸、儲存、銷售煙花爆竹的,須經市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批準。

          禁止個人和個體工商戶從事煙花爆竹的生產、采購、運輸、儲存和銷售活動。

          第九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指定一個單位統一負責煙花爆竹的采購和批發。采購時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進行質量檢測。

          市公安消防監督機構負責對煙花爆竹進貨品種、規格和數量進行監督與控制。

          第十條單位需從事煙花爆竹銷售業務的,應當向市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申請,符合條件的,市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發給《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

          準許銷售煙花爆竹的單位,應當向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單位進貨,并應當在銷售許可證規定的地點由專人銷售。禁止擅自采購或者銷售市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禁止銷售的煙花爆竹品種。

          準許銷售煙花爆竹的單位應當將銷售許可證懸掛在明顯的地方。未取得銷售許可證的,禁止銷售煙花爆竹。

          第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燃放煙花爆竹的,公安機關視情節輕重,對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在燃放煙花爆竹后未清除燃放殘留物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其清除并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未經準許生產、運輸、儲存煙花爆竹的,公安機關沒收其非法財物,對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并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準許銷售煙花爆竹的單位擅自采購煙花爆竹或者銷售市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禁止銷售的煙花爆竹品種的,公安機關吊銷其銷售許可證,沒收其非法財物,并可以處進貨總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未經準許銷售煙花爆竹的,公安機關沒收其非法財物,對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并可以處進貨總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個人或者單位的直接責任人,由公安機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以警告、罰款或者拘留。

          第十五條生產、運輸、儲存、銷售煙花爆竹,違反交通、財貿、工商、環保、環衛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依據本條例作出行政處罰時,應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

          沒收非法財物,應當出具市財政局統一印制的罰沒財物收據。

          沒收的煙花爆竹由市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統一處理。罰沒的其他財物按規定上繳國庫。

          第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人身傷害或者國家、集體和他人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經濟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單位、個體工商戶或者個人均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生產、采購、批發、運輸、儲存、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單位、個體工商戶或者個人進行舉報。

          第十九條單位、個體工商戶或者個人對行政機關依照本條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條例》的規定,申請復議或者提訟。

          個體工商戶管理條例范文第2篇

          現將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北京市實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細則的補充規定》的批復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現對執行中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拆遷單位拆遷許可證的發放,仍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的通知》(京政發〔1995〕13號)的規定執行,即:城近郊8個區房屋土地管理局向拆遷單位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必須報經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準。

          二、各區、縣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區域范圍內危舊房改造工程的拆遷政策,必須按照京政發〔1995〕13號的文件的規定,報經市計委、市建委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審核批準后方可實施。

          以上各點,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北京市實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細則的補充規定》的批復

          (京政函〔1995〕89號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市人民政府批準對《北京市實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細則的補充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條修改為:

          拆遷農轉居戶,根據被拆遷人原使用面積安置。被拆遷人原人均使用面積超過20平方米的,按人均使用面積20平方米的標準安置;被拆遷人原人均使用面積不足20平方米的,按被拆遷人原使用面積安置,但被拆遷人原住房嚴重擁擠不便,按原使用面積安置確有困難的,可以根據被拆遷人家庭人口構成狀況,按照《北京市實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細則》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標準適當增加安置面積。對被拆除房屋按有關規定作價補償。

          被拆遷人要求房屋產權調換的,償還的房屋其使用面積按前款規定的安置面積標準計算。償還房屋與被拆除房屋的差價結算和價格結算以建筑面積為準,具體計算辦法按照《北京市實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細則》及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二、《北京市實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細則的補充規定》中的“房地產管理局”改為“房屋土地管理部門”,其中第二、七、九、十條中的“市房地產管理局”均改為“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北京市實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細則的補充規定》由你局根據本批復作相應的修正,重新施行。重新施行前已由市或區、縣房屋土地管理部門公告或者動員的房屋拆遷,適用原規定;重新實施后由市或者區、縣房屋土地管理部門公告或者動員的房屋拆遷,適用修改后的規定。

          北京市實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細則的補充規定(1994年4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發第26號,根據1995年12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函〔1995〕89號修改)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城市房屋拆遷工作,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本市的實施細則,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建設工程用地跨區、縣的,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也可指定有關區、縣房屋土地管理部門核發許可證。

          重點建設工程、危舊房改建工程以及總拆遷量在200戶(含200戶)以上的建設工程,其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經區、縣房屋土地管理部門核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準后,由區、縣房屋土地管理部門核發許可證。

          市和區、縣房屋土地管理部門應依照規定對拆遷方案嚴格審查,并監督檢查拆遷方案的實施。對拆遷協議不完善的,應責令期限改正。

          第三條  拆除住宅房屋,被拆遷人從二環路以內地區遷往遠郊區、縣安置的,每戶可增加一個自然間或補助2萬元至2.5萬元;從二環路以外三環路以內地區遷往遠郊區、縣安置的,每戶可增加一個自然間或補助1.5萬元至2萬元。

          第四條  除第三條規定的外,凡異地安置被拆遷人,安置地點距遷出地點超過4公里(含4公里),給其生活帶來一定不便的,按安置人口數每人給予一次性異地安置補助費500元。不足4公里或雖超過4公里但安置地點在東城區、西城區、崇文區、宣武區范圍內的不予補助。

          第五條  拆遷個體工商戶的安置和經濟補助:

          一、對利用自有房屋從事經營并無其他生活來源的個體工商戶,拆遷人應以營業用房安置(包括提供相應的經營場地);確無營業房屋的,以住宅用房安置。不得既用營業用房又用住宅用房重復安置。

          對利用自有房屋從事經營但還有其他生活來源的個體工商戶,可以住宅用房安置。

          對利用承租的房屋從事經營的個體工商戶,不予安置,給予適當經濟補助。

          二、對因拆遷引起停產、停業經濟損失的個體工商戶,可根據其上一年度上報稅務部門的月平均納稅收入額,按下列情況給予適當經濟補助:

          以營業用房安置的,根據其停產停業的時間給予補助。

          以非營業用房安置或按規定不予安置的,給予6至12個月的補助。

          第六條  拆遷農轉居戶,根據被拆遷人原使用面積安置。被拆遷人原人均使用面積超過20平方米的,按人均使用面積20平方米的標準安置;被拆遷人原人均使用面積不足20平方米的,按被拆遷人原使用面積安置,但被拆遷人原住房嚴重擁擠不便,按原使用面積安置確有困難的,可以根據被拆遷人家庭人口構成狀況,按照《北京市實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細則》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標準適當增加安置面積。對被拆除房屋按有關規定作價補償。

          被拆遷人要求房屋產權調換的,償還的房屋其使用面積按前款規定的安置面積標準計算。償還房屋與被拆除房屋的差價結算和價格結算以建筑面積為準,具體計算辦法按照《北京市實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細則》及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危舊房改建工程的房屋拆遷,實行鼓勵外遷、回遷與住房制度改革相結合的政策。具體辦法由區、縣人民政府結合本區、縣的實際情況制定,并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備案。

          開發建設企業對危舊房改建工程的被拆遷居民、單位,應按拆遷協議妥善安置,對自行周轉的居民應保證按期回遷。

          第八條  原居住在城區、近郊區的被拆遷人自行周轉的,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每人每月發給臨時安置補助費50元。由于拆遷人的責任,使被拆遷人到期不能回遷的,自逾期之月起,每人每月增發30元;逾期時間6個月以上的,自第7個月起,每人每月增發60元。

          遠郊區、縣被拆遷人自行周轉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仍按1991年市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本規定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

          個體工商戶管理條例范文第3篇

          關鍵詞:個體工商戶;DEMATEL法;影響因素;政策建議

          中圖分類號:F2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3)14-0088-03

          個體經濟作為非公有制經濟的一種,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改革開放后,我國的個體經濟保持了持續快速發展的態勢。個體工商戶數量從1978年的14萬戶,增長到截至2012年6月的3896.07萬戶,資金數額1.78萬億元,從業人員達8292.06萬人。個體經濟在解決就業、增加國家財政收入、提高城鄉居民生活水平、促進社會穩定和經濟增長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盡管個體經濟的發展趨勢良好,但不可否認,個體工商戶的發展也面臨著一些困難,比如地方政府對中央政府關于個體工商戶的政策法規落實不到位,個體工商戶的權益得不到良好的保障;不斷上漲的店鋪租金和各種費用負擔使個體工商戶的利潤微薄,經營效益下跌等等。分析個體工商戶發展的影響因素對我國個體經濟及非公有制經濟的繁榮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本文以無錫招商城為例,以個體工商戶為對象,運用決策實驗室分析法(DEMATEL)定量定性分析個體工商戶發展的影響因素,并依據分析結果為我國個體工商戶發展、壯大、繁榮提出相應的建議。

          1 方法的簡介與數據的獲得

          DEMATEL法是由美國學者提出的一種運用圖論與矩陣論原理進行系統因素分析的方法。它借助系統中各因素之間的邏輯關系構建直接影響矩陣,計算各因素對其它因素的影響程度以及被影響度,從而計算各因素的中心度與原因度。根據因素所對應的中心度和原因度,得出該因素所屬種類(原因因素還是結果因素),也可根據中心度和原因度的取值調整整個系統的結構圖,使得系統結構更加合理。

          DEMATEL方法的原理是充分利用專家的經驗和知識來處理復雜問題。根據這一原則,筆者以無錫招商城的個體工商戶為對象,在查閱資料、詢問學者和實地調研的基礎上確定了影響個體工商戶發展的指標體系,隨后進一步將影響個體工商戶發展的因素體系做成調查問卷的形式,分別發放給江南大學商學院的10位老師和30位無錫招商城的個體工商戶代表。問卷發放40份,回收39份,有效份數為38份,有效率為95%。針對調查結果,根據是否有50%以上的問卷認為某兩個因素之間存在直接影響或間接影響來確定各因素之間的影響關系,最后將統計數據匯總。

          2 個體工商戶發展的影響因素的層級結構

          2.1 個體工商戶發展的影響因素構成

          (1)政府法規因素。首先,個體工商戶的發展離不開國家政府對個體工商戶的政策導向。國家政策不僅能為個體工商戶創造公平、透明、可預期的市場環境,還能為其發展提供寬松的制度政策和完善的法制保障。第二,區域政策是對國家戰略政策的貫徹和實施,無錫市政府對個體工商戶的扶持力度既能促進其改革完善,又能為全國個體工商戶提供示范作用。

          (2)租金因素。大多數個體工商戶采用租用店鋪的方式進行經營,所以租金價格決定了我國待業人員進入個體工商戶這個隊列的動力和積極性。而租金價格的調整直接影響其持續經營的意愿和競爭力,個體工商戶會因為店鋪租金的持續上漲而選擇放棄繼續經營。

          (3)基礎設施因素。招商城內店鋪獨特和大方的布局和設計有利于吸引消費者,提高整個招商城的市場品味,從而提高個體工商戶的經營收益。招商城內的公共設施的完善,能夠吸引更多經營者進駐,為經營者和消費者提供便利和潔凈的環境。招商城附近公交系統的完善為消費者提供購物的動力和便捷,有利于個體工商戶經營的開展與繁榮。

          (4)管理因素。商場管理的執行力度是個體工商戶開展有序的經營活動的保證。對個體戶實行統一的管理,嚴格執行每一項合理的管理條例有利于營造一個良好、穩定的經營氛圍和一個讓消費者滿意的購物環境。而管理的有效性是管理者對商場實施管理的效果,效果的好壞直接影響個體工商戶的經營狀況和投資收益。

          (5)居民消費情況因素。居民作為消費的需求方,與供給方——在這里是指個體工商戶是密不可分的。一方面,無錫市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提高勢必加大各方面的需求,包括飲食、服裝、娛樂等方面,為個體工商戶的發展提供了有利的經濟環境。另外,消費者的消費觀念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個體工商戶的經營活動。

          (6)電子商務因素。電子商務的發展,通過人與電子通信方式的結合,極大地提高了商務活動的效率,改變了生產、商務和消費模式,將人類帶入信息時代。電子商務的興起和發展有利于個體工商戶以傳統商務為載體,實現網店和實體店的有機結合,拓寬其銷售渠道,增加銷售收益。

          2.2 影響個體工商戶發展因素的層級結構

          構建較為完善的個體工商戶發展的影響指標體系是分析個體工商戶發展的前提和基礎,直接關系到分析結果的有效性和合理性。影響個體工商戶發展的因素眾多,層次復雜。筆者在查閱多種文獻、請教有關專家、實地調研的基礎上,根據科學性和全面性的原則,設計出個體工商戶發展的影響因素體系如表1:

          3 基于DEMATEL法的個體工商戶發展影響因素分析

          3.1 DEMATEL模型分析

          結合調查結果,依據DEMATEL的驗證理論及思路,評價了每個因素對其他因素的直接影響關系,然后利用DEMATEL法進行計算與分析,具體步驟如下:

          (1)針對我們所研究的個體工商戶的發展問題,采用系統診斷法確定影響個體工商戶發展的因素,設為F1,F2,…,F12。

          (2)在請教專家和收集資料的基礎上,確定影響個體工 商戶發展的因素之間的關系。分析各因素間的關系有無,構造有向圖,并用數字在射線上標明因素之間關系的強度。筆者以0—2作為衡量因素之間關系的標度,0代表因素之間的沒有關系,1代表因素之間關系比較弱,2代表因素之間的關系很強。

          (3)建立直接影響矩陣:即將上述有向圖的內容表示為矩陣形式,用矩陣表示影響個體工商戶發展的各因素之間的關系,確立底層因素間的直接影響矩陣(表2)。

          (4)確立規范化直接影響矩陣。為分析影響個體工商戶發展的因素之間的間接影響關系,需要將直接影響矩陣規范化。規范化的方法就是用直接影響矩陣除以矩陣中各行元素之和的最大值。從表2中我們可以看出第6行的元素之和最大,為8,根據公式計算,得出規范化直接影響矩陣。

          (5)確定綜合影響矩陣。求得規范化直接影響矩陣后,由公式計算得出綜合影響矩陣T(表3)。

          (6)確定因素之間的影響度和被影響度。T的每行元素之和為該行對應元素對所有其他元素的綜合影響值,稱為影響度。T的每列元素之和為該列對應元素受其他元素的綜合影響值,稱為被影響度。

          (7)確定因素之間的中心度和原因度。中心度是指每個元素的影響度與被影響度之和,代表該元素與其他元素之間總的關系,值越大,關系越密切。原因度是指每個元素的影響度與被影響度之差。如果原因度大于0,表示該元素對其他元素影響大,而自己很少受別的因素的影響,稱為原因因素;反之,如果原因度小于0,則稱為結果因素。根據公式計算中心度和原因度,并對以上四個因素進行排序,結果如表4:

          3.2 實證結果分析

          3.2.1 原因度分析

          原因因素即原因度大于0的因素。從大到小前三個因素為:國家對個體工商戶的政策導向(F1)、無錫市對個體工商戶的扶持力度(F2)、招商城附近公交路線(F5)。這些因素對其他因素的影響大,是影響個體工商戶發展的主動因素,特別需要被重視。其中,F1原因度最高,這是由于在個體工商戶的發展過程中,政策始終起著導向作用。以無錫招商城為例,國家對于招商城個體商戶的政策會直接影響招商城基礎設施的建設質量,商場內租金的高低等等,從而影響個體工商戶的經營狀況。

          結果因素即原因度小于0的因素。絕對值從大到小前三個因素為:商場管理的有效性(F9)、電子商務平臺的建立(F12)、招商城的公共設施(F4),這些因素受其他因素的影響較大。以F9為例,國家和無錫市政府對于個體工商戶的支持力度,租金價格,消費者的消費理念以及消費能力,都會影響商場的管理運營,可以考慮調整對這些因素影響大的因素來完善商場的管理。

          3.2.2 中心度分析

          元素的中心度越大,和其他因素的關系就越密切,表明該因素在影響個體工商戶的因素中的作用和功能越大。根據上文,選取中心度在前5的因素從大到小排序為:租金價格(F6)、租金價格調整(F7)、招商城的公共設施(F4)、電子商務平臺的建立(F12)、無錫市對個體工商戶的扶持力度(F2)。就F6以及F7來說,這兩個因素受國家和無錫市的政府的有關政策影響,同時也影響著商場的基礎設施建設以及商場的管理質量;再如F2,其中心度和原因度都比較高,說明該因素既對于其他因素有很強烈的影響,同時也受著其他因素的影響,表明該因素對個體工商戶的發展至關重要,是關鍵因素。

          4 研究結論與政策建議

          針對DEMATEL法對個體工商戶發展的影響因素的分析結果,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在眾多影響因素中,政策法規和租金是影響個體工商戶未來發展的關鍵因素,必須牢牢把握這兩個因素,個體工商戶才能得到長久的發展和繁榮。

          但是,目前關于個體工商戶的政策法規的貫徹落實和租金價格的合理化顯然存在著諸多的問題。以無錫招商城為例:政策方面,政府政策對個體工商戶的傾斜不夠、政策落實不到位以及在個體工商戶中的普及力度不強是影響招商城發展的突出因素。租金方面,較多商戶反映租金價格過高,調整過于頻繁,導致小商戶的經營利潤微薄,其發展面臨著窘境。結合個體工商戶目前存在的問題以及DEMATEL法對個體工商戶發展的影響因素的分析,筆者分別就政策法規和租金方面提出一系列的政策建議,希望能對個體工商戶的未來的發展略盡綿薄之力。

          4.1 加強政策法規的落實和普及力度

          政策的導向直接決定了我國個體經濟以及個體工商戶在我國的經濟地位,是影響個體工商戶發展的關鍵因素。2011年11月1日,國務院頒布的新《個體工商戶條例》,進一步放寬了對個體工商戶經營主體、經營范圍、經營規模等方面的限制。政府政策的出臺體現了對個體工商戶的鼓勵、支持和引導,在一定程度上為個體工商戶的發展提供了寬松的經營環境和強有力的法律保障。

          筆者認為,首先,國家政府政策應該進一步向個體工商戶傾斜,尤其是在近兩年國際經融危機和歐債危機影響國內經濟增長放緩的關鍵時刻。政府要充分發揮個體經濟對就業、財政、居民生活質量方面的作用,放寬個體工商戶的注冊條件、加大經營中的扶持力度、減輕費用負擔,從而提高個體工商戶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促進其健康發展。而作為地方政府,無錫市政府應該從無錫市個體工商戶的具體情況出發,制定有地方特色的個體工商戶發展政策。其次,政府方面必須加強執行力度,層層落實,并有效監督每一次項政策的實施,讓每一位個體工商戶能夠真正享受到國家和政府對其的鼓勵、支持及引導,同時加強對個體工商戶的政策法規的普及力度,可以組織其在統一的開業教育以及定期的政策法規知識宣傳,讓每一個小商戶了解并熟知政府政策,維護其合法權益。

          4.2 合理確定租金價格和調整方式

          租金是劃分商場與個體工商戶利益的標尺,對于商場而言,租金是其收益回報,在其收入中占據重要地位;對于個體工商戶而言,租金是最大的成本,在其經營的毛利潤中扣除成本才得到可支配收入,個體工商戶租用店鋪的目的就是希望得到超過成本的收益。因而合理地確定租金價格和租金價格的調整對雙方都至關重要。

          筆者認為,商場店鋪租金的價格的確立需要充分考慮地理位置、店鋪的規模、租約特征以及個體工商戶整體的實際經營狀況。商場需要衡量自身和個體工商戶的利益,找到一個“雙贏”的平衡點,而不是只顧租金價格的提升帶來的眼前的利益增長。因為商場與個體工商戶的發展是相互促進,相互制約的,個體戶得不到長足的發展同樣意味著商場不會有一個長遠繁榮的未來。所以為了招商城的持久發展,希望有關管理方可以多聽取一些商戶的意見,在制定租金價位時,綜合考慮各方因素,制定出一套合理的租金計算公式,同時在租金的調整方面可以與租金的形式相結合,不要過于頻繁地漲租,導致租戶的厭煩心理。

          參考文獻

          [1]馬夫.我國個體經濟發展的回顧與展望[J].工商行政管理,2012.

          [2]章玲,周德群.基于DEMATEL方法的國防科技工業企業創新能力影響因素分析[J].科技進步與對策,2008,(1).

          [3]王洪革,王守安.區域經濟增長的關鍵因素實證分析[J].中國市場,2012.

          [4]李揚,秦遠建.基于DEMATEL方法的影響現代服務業發展的生態因素分析[J].商業經濟與管理,2013,(1).

          個體工商戶管理條例范文第4篇

          第二條凡在縣城規劃區內臨街的機關團體、部隊、個體工商戶、集貿市場、建筑工地、居民住戶以及學校醫院等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責任單位),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門前三包”責任制,是指責任單位負責責任范圍內的環境衛生(包衛生)、市容環境秩序(包秩序)和綠化(包綠化)的維護與管理。

          (一)包衛生。負責責任范圍內的衛生保潔。要求責任單位自備足夠的垃圾收集容器,實行垃圾袋裝,環衛工人上門收集垃圾。嚴禁用籮筐、竹簍等非密閉容器盛裝垃圾,應按規定的時間、方式倒收垃圾,做到垃圾不外拋,不直接將垃圾掃出門外,保持責任范圍內的地面無廢棄物堆積、無污水溢流。

          (二)包秩序。負責責任范圍內的秩序維護,市容市貌整潔有序。要求責任單位門前無亂張貼廣告標語、亂寫亂畫、亂懸掛物品、亂堆放、亂拉掛、晾曬衣物現象;不超門檻擺放物品;單車、摩托車等擺放整齊,按劃定位置停放等。

          (三)包綠化。負責責任范圍內的花草樹木生長良好,環境優美。及時制止和勸阻踐踏刻劃樹木、借助樹木搭棚和懸掛物品、損壞花草樹木和綠化設施等行為。

          第四條“門前三包”責任制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片負責、職能部門管理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縣城管局負責縣城“門前三包”責任制實施的指導、協調組織實施工作。“門前三包”責任制的檢查、監督、處罰分別依法委托縣城監大隊實施。規劃建設、工商、稅務、公安、環保、衛生、物業管理等部門及街道居委會要按照各自職責,積極配合做好“門前三包”責任制的落實工作。

          第六條“門前三包”責任范圍的劃分:

          責任范圍包括產權單位所有或租賃承包經營管理場所及臨街的人行道、綠化地、空曠地、人行道邊沿的臺階及水溝等區域,具體責任范圍由管理單位確定。

          第七條“門前三包”責任書由縣城管局組織與責任單位簽訂。“門前三包”責任書應明確責任單位、責任人、責任范圍、責任內容與標準和管理、監督單位及監督、投訴電話等內容。

          第八條責任單位必須認真履行“門前三包”責任書明確的職責,保證責任范圍的環境衛生、容貌秩序和綠化管理達到規定標準。責任單位對責任范圍內發生的違章行為應及時予以勸阻和制止;勸阻和制止無效的,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九條縣城管局對管理單位、責任單位落實“門前三包”責任制的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抽查;各街道居委會應根據本辦法明確的責任和“門前三包”責任制的標準,加強對責任單位落實“門前三包”責任制的日常檢查與監管;監督、執法單位對“門前三包”責任制落實不到位的,責令其及時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達不到要求的,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十條工商、稅務、建設規劃、衛生、公安、環保等行政主管部門要大力支持、配合“門前三包”工作的組織實施。引導媒體、公眾積極對“門前三包”責任制工作進行監督,發現責任單位、責任人不履行“門前三包”責任制的,應及時曝光或投訴。

          第十一條經營性單位或個體工商戶違反本辦法,情節嚴重并拒不整改的,由縣城管局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國務院《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的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依法給予警告或行政處罰。

          第十二條對無理取鬧、阻礙本辦法執行,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個體工商戶管理條例范文第5篇

          一、在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工作中取得的成績

          2005年以集中開展“三項整治”為主線,繼續深入開展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各項工作,不斷拓展監管領域,加強行政執法力度,創新監管新理念,努力提高行政執法監管水平,積極推進以人為本的“和諧監管”,營造構建和諧社會的良好環境。

          (一)狠抓落實企業年檢和個體工商戶貼花驗照工作,著力促進市場主體健康發展。

          企業年檢和個體工商戶驗照貼花既是對市場主體準入的后續監管,也是登記管理的重要環節。我局通過多種形式,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方法措施,不斷為完善“經濟戶口”檔案提供了真實資料,也有力地杜絕了弄虛作假、蒙混過關的現象,從而提高了年檢驗照質量。今年全縣應檢企業402戶,實檢企業391戶,年檢率97%。通過年檢,核定A級企業385戶,B級企業6戶。全縣應驗照貼花個體工商戶3450戶,驗照貼花率96%。圓滿完成了上級下達的各項指標。在年檢貼花驗照期間,清理有前置許可證的企業230戶、個體工商戶1247戶,責令無有效前置許可證件的企業辦理注銷登記5戶,依法收繳無有效前置許可證件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2戶,責令無有效前置許可證件的企業變更經營范圍的3戶,責令無有前置許可證件的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范圍的7戶。查處企業違法違章行為19起,罰沒款金額4.6萬元。

          (二)堅決取締無照經營違法行為,扎實開展亮照經營專項檢查。

          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取締打擊無照經營尤為重要。今年我局做到了組織到位,細化目標責任制,加強與當地黨委、政府及部門聯系,嚴格執法,敢于碰硬,對無照經營堅決予以取締。今年在專項整治期間,共檢查企業286戶、個體工商戶2766戶,其中:證照齊全的企業282戶、個體工商戶2741戶;證照不全的企業4戶、個體工商戶25戶;限期補改的企業2戶、個體工商戶13戶;限期變更的企業1戶;限期注銷的企業1戶、個體工商戶2戶;查處無照經營戶(個體)10戶,限期補辦營業執照的9戶,取締1戶,罰沒款金額0.45萬元;未亮照經營的企業3戶、個體工商戶12戶,全部進行了處罰,罰沒款金額1600元。

          (三)強化農資市場整頓,切實履行職責,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

          為進一步加強農資市場的監管,真正將“紅盾打假護農”行動落到實處,組織全局干部認真學習中央“1號文件”精神,把打擊制售假冒偽劣農資產品的違法行為,作為紅盾護農支農的具體體現。先后5次組織對流通領域農資產品質量進行檢查,對全縣7戶經營規模較大的農資經營戶推行了商品質量關口前移,查處了一批“坑農”、“害農”的違法案件,進一步規范了全縣農資市場經濟秩序。全年共出動執法人員122人(次),出動車輛43臺(次),檢查農資經營企業18戶、個體工商戶88戶,查獲化肥、農藥、種子違法案件6起,收繳罰沒款3萬余元。

          (四)“三項整治”工作長抓不懈。

          全面落實“三項整治”工作和“三次集中整治”工作,全年共開展以“三項整治”工作為重點的各類市場專項整治工作16次,其中組織食品安全及節日食品安全專項整治6次,組織開展虛假違法廣告專項整治工作3次,省局“三項整治”督查組在對我局“三項整治”工作檢查時,給予的充分肯定;開展了鹽業市場專項檢查,規范了***鹽業市場秩序;對流通領域的成品油進行了質量監管,進行了兩次質量抽檢;加強了蠶繭市場管理,進一步規范了蠶種、蠶繭市場秩序;對全縣鐵路沿線廢舊收購站進行了全面清查,規范了廢舊收購市場的經濟秩序;對全縣轄區煤礦、礦產業、旅游景點、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進行了安全生產大檢查,消除了安全隱患;規范了保險市場經營秩序,對新進駐我縣的5家保險企業進行行為規范;成功的舉辦了**縣2005年“三月三”商品貿易交流大會;在我縣創建省級衛生文明城市工作中,積極履行職責,加大市場監管力度,城區集貿市場進一步得到完善。

          (五)以打擊傳銷和變相傳銷為重點,維護社會穩定。

          針對我縣傳銷和變相傳銷活動一度有所抬頭的實際,我們一是組織對賓館、飯店管理人員召開聯席會,學習傳銷和變相傳銷的表現形式,講解危害后果,形成群防群治的社會環境。二是加大輿論宣傳,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等傳播媒介,宣傳《直銷管理條例》和《禁止傳銷條例》,廣泛地向社會宣傳傳銷和變相傳銷對社會帶來的危害,增強群眾的自我防范能力;張貼宣傳標語60余幅,在媒介報道4篇。三是與公安機關密切配合,加大轄區傳銷窩點的排查整治力度,驅散變相傳銷窩點1個,幫教傳銷人員20余名,有力地維護了社會秩序的穩定。

          (六)行政執法進一步得到加強,辦案質量有了明顯提高。

          認真落實執法責任制,加強執法監督檢查,切實規范執法行為。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促進經濟發展,充分發揮工商行政管理職能,認真落實執法責任制,堅持監管職能到位,行政執法到位。全年共查處各類違法違章案件116件,其中立案查處67件,簡易程序處罰49件,罰沒總金額23.70萬元。同時加大了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宣傳,不斷提高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守法經營意識,向社會發放各類法規宣傳資料32000余份,培訓企業管理人員和個體工商戶120余人。強化案件核審和錯案責任追究制度,確保行政處罰案件正確、合法。全年案件合格率達98%,優良率達51%。案件核審率達100%。所有的處罰案件,無一例訴訟。

          (七)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工作做到長抓不懈。

          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工作不斷深入,局黨組高度重視,縣局與各所簽訂了目標責任書,做到有安排、有檢查、有考核。不斷的完善各類監管機制,把日常巡查作為重要考核內容,規范執法行為,實行預警制,擴大12315申訴舉報網絡,把投訴站(點)設在農村的村組上,實行群眾舉報制,為建立長效監管工作打下了基礎。加大行政執法力度和案件的查處工作,不斷規范市場經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