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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鎮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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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鎮居民范文第1篇

          1、根據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政策規定,參保人在異地就醫必須先到參保地的醫保經辦機構進行登記和備案。(急診患者在外地發病需及時到醫院住院治療的,在住院后的3天內向參保地醫保經辦機構電話申報備案),其中,參保人所花費的醫藥費用必須先由個人全額墊付。

          2、出院后1個月內,參保人可以憑身份證、戶口簿、居民醫保卡、出院證明、醫藥費發票及醫院費用明細總清單、異地居住證明或暫住證等資料到戶籍所在地的醫保經辦機構辦理醫療費用報銷手續。

          3、就醫人員住院時必須向參保地的醫保中心申報備案,如果參保人不按照規定辦理報備手續,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醫保機構可以不予報銷。 綜上所述,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是可以異地報銷的,在異地報銷時,必須先到參保地的醫保經辦機構進行登記和備案,所花費的醫療費用應有個人先行墊付。出院后準備報銷的一些證明材料到參保人戶籍所在地的醫保經辦機構報銷醫療費用。

          (來源:文章屋網 )

          城鎮居民范文第2篇

          為貫徹落實《關于進一步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通知》(蚌政辦〔2008〕42號)精神,切實做好我縣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重要性

          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是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內容,關系到社會和諧穩定,是廣大人民群眾共享改革發展成果的具體體現。我縣于**年開始實施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對保障全縣非從業居民的基本醫療保險需求起到了較好作用。今年,蚌埠市又被國務院確定為全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城市之一。為確保完成市政府下達我縣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數5萬人的目標任務,各鄉鎮和各有關部門一定要站在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高度,增強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緊迫感、責任感和使命感,切實履行職責,扎實推進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真正實現人人享有基本醫療保險的目標。

          二、逐步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

          (一)進一步擴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范圍

          未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以下人員可以參加我縣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我縣境內各類中、小學在校學生(不分戶籍和學籍),16周歲以下的非在校少年兒童,無穩定收入的城鎮成年居民,城中村居民和失地農民,外地來我縣購房居住人員。

          (二)調整16周歲以下非在校少年兒童繳費標準

          16周歲以下非在校少年兒童個人繳納醫療保險費標準由每人每年120元調整為每人每年40元。在校學生、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的繳費標準仍按《固鎮縣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固政辦〔**〕38號)執行。

          (三)簡化參保繳費手續

          在校學生統一由所在學校以班級為單位辦理參保登記手續,代收代繳醫療保險費,并集中辦理社會保障卡(在校學生首次參保個人繳費中含10元初次辦卡費,代收后繳入財政卡辦專戶)。

          其他參保居民由社區勞動保障事務所(站)負責辦理參保登記手續。醫療保險費的收取可通過工商銀行存折代扣,也可由社區工作人員直接代收,并出具財政印制的統一票據。

          各代辦部門代收的醫療保險費統一繳至地稅銀行專戶。

          (四)對生活困難人員給予適當補助

          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部分,按照先繳后補的原則,由民政部門按以下標準給予適當補助;學生及16周歲以下非在校少年兒童每人每年補助10元;大病及重殘人員每人每年補助40元;“三無”人員(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給予全額補助。

          符合補助條件的參保人員,于每年11月底前持《低保證》和繳費憑證到所在勞動保障服務站(所)申請補助,由縣民政部門審核后于次月發放。所需補助資金,由縣民政部門從城市醫療救助金中解決。

          (五)建立不同醫療保險制度之間的參保轉換機制

          1.勞動年齡段內的非從業城鎮居民可以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在實現就業后,應轉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其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每3年可折算為職工基本醫療保險1年的繳費年限。

          2.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連續繳費2年以上,參保期間變更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后,不再設醫療待遇等待期,從參加職工醫保繳費的次月起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同時停止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六)適當提高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1.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由3萬元提高到5萬元。在校學生、16周歲以下非在校少年兒童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仍為10萬元。

          2.建立繳費年限與基金支付比例掛鉤的良性運行機制。參保人員連續參保繳費滿兩年的,從第2年起,其住院醫療費用段基金支付比例在規定正常支付比例基礎上提高3%,以后每增加一年繳費,基金支付比例提高2%,最多提高15%。中斷繳費的,則重新累計。

          3.對連續繳費2年以上并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女性參保人員,參保期間生育給予300元的一次性生育補助。

          4.在校學生因意外傷害導致傷殘,經勞動能力鑒定后按1-10級分別給予10000-1000元的一次性傷殘補助;死亡的,一次性給予20000元補助。

          (七)建立大病醫療救助機制

          對患特大疾病、年度個人自付醫療費用超過2萬元以上的參保人員,給予適當救助。救助辦法為:2萬元以上部分由基金按50%補助,最高補助2萬元。

          (八)建立風險統籌調節金制度

          縣勞動保障部門每年按照基金收入的5%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調節金,用于防范基金風險,增加基金共濟能力。調節金總量達到當年基金收入的10%后,不再提取。

          城鎮居民范文第3篇

          參保與繳費

          第一條咸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范圍:

          (一)我市轄區內未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覆蓋范圍的具有城鎮戶籍、18周歲以上的城鎮非從業居民。

          (二)具有我市城鎮戶籍,在我市轄區內中小學階段的學生(包括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下同)、定居的少年兒童。

          (三)不屬我市城鎮戶籍,父母在我市轄區內就業,且有一方參加了我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隨父母在我市轄區內生活、上學18周歲(含18周歲)以下的農民工子女。

          (四)轉為我市城鎮戶籍的被征地農民和戶籍新轉入我市的城鎮居民,按自然年度轉換可以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五)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各類人員,原則上不得轉入或重新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穩定就業后,應隨所在單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并退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第二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層次原則上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一致,以縣市為統籌單位,全市執行統一政策和標準。2007年**區、渭城區和市高新區先隨市本級實行市級統籌。待條件成熟后,在全市范圍內實行市級統籌。

          第三條2007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為2007年辦理參保登記及繳費手續時間,此段時間參保的城鎮居民一次繳納2007年1/4年度及2008年全年度應由參保居民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用。

          2008年后新辦理參保手續的城鎮居民一次全額繳納自暫行辦法施行之日起至參保時應由參保居民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用。2008年3月、9月每月1日至15日為2008年度城鎮居民的參保登記及繳費時間,2009年及以后每年參保時間根據城鎮居民參保情況另行確定。

          已參保城鎮居民每年10月8日至11月30日為下年度繳費期,由城鎮居民到所屬社區復核并確定繳費標準后到指定銀行繳納新年度應由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用;未按時繳納新年度醫療保險費的可于次年2月1日至2月底補繳,但須按中斷繳費的規定設置醫療保險待遇等待期(從繳費的次月算起)。

          第四條參保城鎮居民已繳納次年醫療保險費,在當年12月31日前死亡的,由其家屬持死亡戶口注銷證明,于60日內到統籌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個人繳費全額退費手續。

          第五條參保年度內被本市以外的大中專院校錄取、參軍或就業的參保學生,當年繳納的醫療保險費不予退還。參保年度內穩定就業并參加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居民當年繳納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不予退還。

          第六條咸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以家庭為繳費單位(家庭成員中除參加我市城鎮職工或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外的其他成員需整體參保)。屬參保范圍的參保對象首次參保時須提供以下資料:

          (一)2007年9月30日前的戶口簿、本人身份證(無身份證的學生、兒童除外),家庭成員的醫療保險證或醫療保險卡。

          (二)低保人員提供上月由民政部門發放的領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存折、本人身份證、戶口簿。

          (三)重度殘疾人提供二級以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本人身份證(無身份證的學生、兒童除外)、戶口簿。

          (四)三無人員(即同時具備無收入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三個條件)提供戶口簿、本人身份證、社區、街道、(鄉鎮)、縣(區)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

          (五)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提供戶口簿、本人身份證、社區、街道(鄉鎮)、縣(區)民政部門審核的低收入證明。

          (六)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戶口簿、本人身份證、社區、街道、(鄉鎮)、縣(區)民政部門審核的證明。

          (七)屬本市城鎮集體戶籍的中專、技校學生,由學校統一組織,提供集體戶口簿(卡)、學籍證明等相關資料。

          (八)新生兒由其父母提供戶口簿。

          (九)參保人員近期二寸免冠證件照片1張(三歲以下幼兒提供1張二寸母子或父子照片)。

          上述(二)、(三)、(四)、(五)、(六)類人員參保前由所在社區公示一周,無異議后參保時由社區提供公示證明。

          第七條續保繳費時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戶口發生變動的居民辦理續保手續時須提供戶口發生變動的相關資料。

          (二)低保人員續保繳費時須提供續保繳費上月領取低保金發放存折。

          (三)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提供戶口簿、本人身份證、社區、街道、(鄉鎮)、縣(區)民政部門審核的低收入證明。

          第八條新參保城鎮居民首先在戶籍所在社區勞動保障服務站(所)填寫《咸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家庭成員參保登記表》,社區勞動保障服務站(所)審核參保人員資格。

          第九條參保登記結束后,城鎮居民持社區打印的繳費單據在指定銀行以家庭為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復核相關資料并確認繳費后,將參保居民的醫療保險卡下發到社區勞動保障服務站(所),參保居民領取醫療保險卡。

          中專、技校、學生由學校統一到所在社區按上述程序辦理。

          第十條咸陽市城鎮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標準:

          (一)城鎮非從業居民(18周歲以上)按每人每年200元標準籌集。個人繳納160元,財政補助40元(中央財政20元,省級財政12元,市級財政3.2元,縣市區財政4.8元)。

          其中,對屬于低保對象、重度殘疾人(持有二級以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老人的困難城鎮居民個人繳納100元,財政補助100元(中央財政50元,省級財政30元,市級財政8元,縣市區財政12元);對屬于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和“三無”人員的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全額給予補助,從城市醫療救助資金中列支(市城市醫療救助承擔40元,縣市區城市醫療救助承擔60元)。

          (二)城鎮中小學階段的學生、少年兒童(0-18周歲)按每人每年70元標準籌集。個人繳納30元,財政補助40元(中央財政20元,省級財政12元,市級財政3.2元,縣市區財政4.8元)。

          其中,對屬于低保對象的或重度殘疾(持有二級以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中小學階段的學生、少年兒童個人繳納20元,財政補助50元(中央財政25元,省級財政15元,市級財政4元,縣市區財政6元)。

          第十一條財政補助資金按上述標準由各級財政按年度直接劃撥到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市財政部門按補助標準按年度撥入各縣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區、渭城區和高新區應承擔的財政補助資金由區財政按年度直接匯入市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第十二條咸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照“收支兩條線”的規定,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單獨建帳核算,封閉運行。

          第十三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標準需要調整時,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具體方案,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四條城鎮居民參保繳費后按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2007年按1/4年度享受)。

          第十五條參保城鎮居民住院醫療費實行起付標準金和最高支付限額控制。

          (一)城鎮居民住院起付標準金為:社區定點衛生服務中心150元、一級定點醫療機構或掛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一級定點醫療機構300元、二級定點醫療機構450元、三級定點醫療機構(含轉院)600元(參保城鎮居民每住一次院需繳一次住院起付標準金)

          (二)一個參保年度內18周歲以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每人每年3萬元,對患白血病及其他惡性腫瘤的,最高支付限額再提高1萬元;18周歲以上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2.4萬元。

          第十六條參保城鎮居民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實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一級定點醫療機構首診制及轉院登記審批制度,患專科疾病、惡性腫瘤、傳染病、急診、搶救等確需在二級以上(含二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由參保城鎮居民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自主選擇定點醫院住院治療。確需在二級以上(含二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城鎮居民由接診醫院醫保科審批。患普通疾病需在二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含二級)住院治療的患者,原則上須持有下一級定點醫療機構的轉院證明。

          經二級以上(含二級)定點醫療機構治療病情緩解或需康復、維持治療的城鎮居民,二級以上(含二級)定點醫療機構應及時轉至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一級定點醫療機構。

          確需住院治療的參保城鎮居民應遵守雙向轉診原則并持本人咸陽市醫療保險卡在定點醫療機構醫保科辦理住院手續。住院病種符合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病種目錄(18周歲以下城鎮居民住院病種目錄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另行頒布)的,出院時,除個人自付部分(起付標準金、自付比例金、自費藥品費、自費項目等費用)外,其余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費用由統籌基金支付,用醫療保險卡直接結算。

          第十七條參保城鎮居民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每一次住院可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總額在起付標準以上、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部分,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參保居民個人分擔。參保城鎮居民在三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個人負擔65%;參保城鎮居民在二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個人負擔55%;參保城鎮居民在一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個人負擔45%;參保城鎮居民在社區定點衛生服務機構住院,個人負擔35%。其余部分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

          第十八條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統一執行《陜西省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2005版)(以下簡稱《藥品目錄》)(18周歲以下參保城鎮居民住院用藥目錄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另行頒布)。《藥品目錄》中的甲類藥品費用,按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支付;乙類藥品費用的自付比例為:乙類藥品總費用在5000(含5000)元以下,個人先自付10%;乙類藥品總費用在5000-7500(含7500)元,個人先自付12%;乙類藥品總費用在7500-10000(含10000)元,個人先自付15%;乙類藥品總費用在10000元以上,個人先自付20%。剩余費用按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支付。

          中藥飲片及藥材費用,除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外,剩余部分按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支付。

          第十九條搶救、手術使用全血或成份血,個人自付費用的20%,剩余費用按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支付。

          第二十條材料費用(冠脈支架、髖關節、永久起搏器除外)按下表規定比例自付(非分段計算),按自付比例自付后余下的費用與其他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醫療費用按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支付。

          材料費用自付比例表

          總費用參保患者自付比例

          1000(含1000)元以下25%

          1000-3000(含3000)元35%

          3000-8000(含8000)元40%

          8000-15000(含15000)元45%

          15000元以上50%

          第二十一條600元以上(含600元)的大型醫療檢查項目的費用,參保城鎮居民先自付總費用的20%,剩余可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費用按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支付。

          第二十二條惡性腫瘤、肝硬化晚期、白血病、慢性腎功能衰竭、腦出血、骨髓異常增生綜合癥、急性出血壞死性胰腺炎在市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住院醫療總費用按下表規定實行三方分擔:

          醫療機構

          級別患者自付(%)醫療機構承擔(%)統籌基金

          支付(%)

          三級452035

          二級371845

          一級291655

          參保患者在市內定點醫療機構行支架植入(冠心病)、永久起搏器植入及髖關節置換按下表規定三方分擔:

          治療方案住院醫療費用限額(元)患者自付(%)醫療機構承擔(%)統籌基金支付(%)

          三級二級三級二級三級二級三級二級

          冠心病支架植入(一個支架)27000260006059873234

          冠心病支架植入(二個支架)39000380006059873234

          冠心病支架植入(三個支架)51000500006059873234

          永久單腔

          起搏器植入21000200006059873234

          永久雙腔

          起搏器植入38000370006059873234

          人工半髖

          關節置換19000180006059873234

          人工全髖

          關節置換26000250006059873234

          支架總數≤3、每個≤11500元;永久單腔起搏器≤15000元;永久雙腔起搏器≤32000元;人工半髖關節≤9000元;人工全髖關節≤16000元時住院醫療費用按上述規定實行限額控制,材料費用超過上述標準的由患者完全自費。

          第二十三條參保患者轉市外指定醫療機構治療其費用個人先全額墊付,治療結束后,持正式有效票據、住院病歷復印件(加蓋騎縫公章)、住院費用明細單、診斷證明、醫療保險卡到所在參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報銷,可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費用扣除三級定點醫院起付標準金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30%(冠心病支架植入、永久起搏器植入、人工髖關節置換除外)。

          參保患者轉市外指定醫療機構行支架植入(冠心病)、永久起搏器植入及髖關節置換按下表規定由統籌基金、患者分擔:

          治療方案住院醫療費用限額(元)患者自付(%)統籌基金支付(%)

          冠心病支架植入

          (一個支架)270007030

          冠心病支架植入

          (二個支架)390007030

          冠心病支架植入

          (三個支架)510007030

          永久單腔起搏器植入210007030

          永久雙腔起搏器植入380007030

          人工半髖關節置換190007030

          人工全髖關節置換260007030

          支架總數≤3、每個≤11500元;永久單腔起搏器≤15000元;永久雙腔起搏器≤32000元;人工半髖關節≤9000元;人工全髖關節≤16000元時住院醫療費用按上述規定實行限額控制,材料費用超過上述標準的由患者完全自費。

          第二十四條參保城鎮居民患精神疾病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符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相關政策規定的費用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基金支付40%(市內、轉院及異地急診住院均執行此標準)。

          第二十五條結核病在專科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下,可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范圍的費用總額在4000(含4000)元以下的,參保職工自付55%,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45%;費用總額在4000-8000(含8000)元的,參保職工自付60%,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40%;費用總額在8000元以上的,參保職工自付65%,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35%(市內、轉院及異地急診住院均執行此標準)。

          第二十六條應用立體定向放射裝置(γ—刀、X—刀)、單光子發射電子計算機掃描裝置(SPECT)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住院醫療總費用;進行器官、心臟瓣膜、角膜、皮膚、血管、骨、骨髓移植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住院醫療總費用;心臟激光打孔、抗腫瘤細胞免疫療法和中子治療項目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住院醫療總費用,參保患者先自付總費用的70%,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規定支付30%(市內、轉院及異地急診住院均執行此標準)。

          第二十七條部分普遍開展的高新技術治療項目:介入(心臟介入除外)、射頻消融治療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住院醫療總費用,按下列規定支付: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費用在5000(含5000)元以下的,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30%;5000-10000(含10000)元的,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20%;10000元以上的,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15%(市內、轉院及異地急診住院均執行此標準)。

          第二十八條參保城鎮居民(不含異地就醫人員)患下列疾病需要門診治療,符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相關政策規定的費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40%。

          大額慢性病門診的治療范圍:

          (一)、慢性腎功能衰竭血液透析;

          (二)、惡性腫瘤直線加速器放療;

          (三)、慢性腎功能衰竭腹膜透析;

          (四)、惡性腫瘤化療;

          (五)、器官移植術后抗排異反應用藥;

          (六)、白血病治療用藥;

          上述(一)、(二)項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費用僅指治療及材料費用,其余各項不含檢查及化驗費用。

          第二十九條參保城鎮居民外出期間發生急診在當地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費用,凡符合我市病種目錄規定的病種,憑社區出具的證明、門診病歷、正式有效票據、住院病歷復印件(加蓋騎縫公章)、住院費用明細單、診斷證明、咸陽市醫療保險卡等到所在參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報銷。起付標準金按我市同級定點醫療機構標準執行,每次可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含起付標準金及參保職工個人負擔比例)的最高限額為:三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3060元,二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2360元,一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1410元。除去起付標準金后三級、二級、一級定點醫療機構的自付比例分別為70%、60%、50%。惡性腫瘤、肝硬化晚期、白血病、慢性腎功能衰竭、腦出血、骨髓異常增生綜合癥、急性出血壞死性胰腺炎治療可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費用,扣除我市同級定點醫療機構的起付標準金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30%。

          參保患者急診行支架植入(冠心病)、永久起搏器植入及髖關節置換按下表規定由統籌基金、患者分擔:

          治療方案住院醫療費用限額(元)患者自付(%)統籌基金支付(%)

          三級二級三級二級三級二級

          冠心病支架植入(一個支架)270002600072702830

          冠心病支架植入(二個支架)390003800072702830

          冠心病支架植入(三個支架)510005000072702830

          永久單腔

          起搏器植入210002000072702830

          永久雙腔

          起搏器植入380003700072702830

          人工半髖

          關節置換190001800072702830

          人工全髖

          關節置換260002500072702830

          支架總數≤3、每個≤11500元;永久單腔起搏器≤15000元;永久雙腔起搏器≤32000元;人工半髖關節≤9000元;人工全髖關節≤16000元時住院醫療費用按上述規定實行限額控制,材料費用超過上述標準的由患者完全自費。

          第三十條對參保居民連續參保,且五年內未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的,首次發生應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個人自付比例降低2個百分點。

          第三十一條跨參保年度住院患者(含上一參保年度已發生未報銷醫療費的)可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費用,由參保城鎮居民年檢后年度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支付。跨參保年度(以參保城鎮居民實際應年檢的時間為準)一個季度內未報銷的醫療費,視為自動放棄,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參保城鎮居民在當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前死亡的,所發生符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醫療費用在次年2月底前報銷,逾期視為自動放棄,報銷費用由上年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

          第三十二條參保年度內被本市以外的大中專院校錄取、參軍或就業的參保學生,自報到之日起停止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三十三條參保城鎮居民中斷繳費期間和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等待期內不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三十四條暫行辦法施行后,6個月內按規定辦理參保登記和繳費手續的,從參保次月開始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6個月以后辦理參保登記和繳費手續的,設3個月醫療保險待遇等待期。

          第三十五條參保后中斷繳費在6個月以內的,辦理續接手續后設3個月醫療保險待遇等待期;參保后中斷繳費在6個月以上的,辦理續接手續后設6個月醫療保險待遇等待期

          第三十六條參保城鎮居民在市內未持醫療保險卡就診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七條打架、斗毆、酗酒、自殺、自殘、性病、交通肇事等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八條出國和赴港、澳、臺地區探親、進修、考察、講學期間等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醫療管理

          第三十九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對市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醫療費用,實行“總量控制下的據實結算辦法”。具體結算辦法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在簽訂協議時予以明確。

          第四十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每月結算一次,每月20日前支付上月應付醫療費用總額的90%,其余10%留待年終綜合考核后按考核規定予以支付,綜合考核標準在簽訂協議時予以明確。

          第四十一條參保城鎮居民在市內住院因病情需要做600元以上(含600元)的大型醫療檢查項目由定點醫療機構副主任醫師以上人員提出建議,出具病情摘要,經定點醫療機構醫保科審核同意后進行。急診可先檢查,三日內補辦手續(節假日順延)。

          第四十二條因市內定點醫療機構條件所限,參保城鎮居民患病需轉往本市外指定醫療機構診治的,由二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或專科定點醫療機構內部組織會診后開出轉院申請,定點醫療機構醫保科審核登記,再經所在參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同意,急診患者可先轉院,三日內補辦手續(節假日順延)。

          第四十三條市內參保城鎮居民發生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細則中第二十六、二十七條所列的醫療行為時,必須由就診的定點醫療機構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后,在定點醫療機構進行治療。否則,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第四十四條參保城鎮居民在市內因患大額慢性病需門診治療時,由參保職工向二級以上(含二級)定點醫療機構提供病史資料,經定點醫療機構復查填寫相關申請表,再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批準后到定點醫療機構治療。

          第四十五條定點醫療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醫保經辦機構除追回不合理費用外,并按協議的有關條款扣除違約金。有關部門應視其違規情節輕重依法依紀處理,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定點資格。

          (一)參保城鎮居民患病住院未臨床治愈而讓其出院或停藥、自費的;

          (二)擅自提高收費標準,增加收費項目,未按藥品批零差價規定計價的;

          (三)掛床住院、借證住院、分解住院人次、隨意減免起付標準金的;

          (四)將醫療保險范圍外的費用列入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

          (五)以醫謀私增加參保患者的醫療保險費用,損害參保城鎮居民權益的;

          (六)捏造病歷,套取醫療保險基金的;

          (七)以物易藥、以藥易藥,套取醫療保險基金的;

          (八)將非單病種疾病按單病種收治的;

          (九)其它違反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

          第四十六條參保城鎮居民將本人醫保卡借與他人住院者,退回所發生的應由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費用,并凍結借卡人醫療保險卡一年。

          第四十七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將扣除定點醫療機構違約金總額的3%設為投訴獎勵基金(該基金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單獨計帳、單獨核算),用于獎勵投訴定點醫療機構違反醫保政策的投訴人。

          第四十八條參保城鎮居民及家屬、親友等,有權利對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藥店違反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人和事進行投訴,投訴情況經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調查核實的,將投訴事實中違規總費用的10%獎勵給投訴人,獎勵費用在獎勵基金中支付。

          第四十九條定點醫療機構因醫務人員責任和技術造成的醫療事故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條基本醫療診療項目、診療規范、服務設施范圍、開支范圍、不予開支范圍等其它內容,按國家、陜西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管理行為的監督。組織社會有關方面對醫療保險工作實施檢查和監督。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醫、患、管三者發生糾紛的協調處理。

          城鎮居民范文第4篇

          認真學習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老齡事業發展的意見》、《老齡事業發展“十二五”規劃》、《優待老年人規定》,將學習宣傳以上三個文件精神作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全縣老齡工作的重中之重,高度重視,科學計劃,嚴密組織,迅速掀起學習宣傳熱潮。縣直老齡委成員單位要結合各自職責,對照政策,明確責任,抓好落實。進一步健全完善老齡工作合力推進機制,充分發揮老齡委成員單位的職能作用,充分調動社會各界關心老年人、支持老齡工作的積極性,形成全民推進老齡事業發展的互動機制,促進老齡事業又好又快發展。

          二、提高老年保障優待水平

          將保障和改善老年民生、提高老年人保障和優待水平列入為民辦實事內容。加快推進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提高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人均籌資標準和保障水平,減免農村80歲以上老年人“參合費”,多渠道減輕老年人醫療負擔;建設和完善老年人基本住房保障制度,保障性住房優先保障老年人的基本住房需求;落實城鎮“三無”老人和農村“五保”供養制度、老年醫療救助及臨時救助制度,適時提高供養、救助標準;完善老年社會福利制度,落實優待老年人政策,建立高齡老人生活補貼制度。繼續抓好百歲老人每月發放300元長壽補貼、90歲以上老年人每年發放600元生活補貼、80歲以上高齡特困老年人每人救助500元的老年人救助政策的落實,讓老年人得到更多的實惠。適時組織開展優待老年人規定落實情況檢查。

          三、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

          貫徹《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把高齡、失能老人作為維權服務和社會保護的重點,加強老年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和法律服務。保障老年人平等獲得個人發展和參與社會發展的權利,創造更好的條件和環境,使老年人老有所為,提升生活品質。高度重視保障農村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按照推進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的要求,著力加強農村養老保障制度、老齡服務體系和老年維權體系建設,確保農村老年人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

          四、推動養老服務業發展

          以發展居家養老服務為重點,積極推進社會化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加快建立縣、鎮(辦)和社區(村)三級居家養老服務網絡,省要求50%以上的鎮(辦)和20%以上的農村要建立具有老齡服務功能的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和站點;將養老服務列入家庭服務業的重點,加快建設社區日間照料中心、托老所等養老服務設施,就地、就便開展老年人全托、日托、臨托等多種形式的社區照料服務;實施扶持居家養老服務的“彩霞工程”,進一步擴大扶持范圍,提高扶持標準,鼓勵支持居家養老服務業發展;積極推進建立政府為老年人購買養老服務制度,重點為失能、高齡、“空巢”老人提供生活照料、醫療健康、專業護理、精神慰藉、心理疏導、法律服務、緊急救護等服務;積極探索建立農村老齡服務體系,鼓勵支持各地因地制宜發展集體養老、互助式養老,加強基層老年群眾組織建設,促進基層老年群眾組織實現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大力培養居家養老服務中介組織、居家養老服務志愿者隊伍和互助式社區養老服務組織,鼓勵低齡健康老人參與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健全并落實養老服務業扶持政策,引導社會力量興辦多層次養老服務機構,重點發展供養型、養護型、護理型養老機構,積極推進愛心護理工程;加強養老服務從業人員隊伍建設,建立健全培訓體系,加大培訓力度,提升綜合素質。

          五、大力實施銀齡幸福和諧工程

          認真落實各級關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積極為老年人辦好事、辦實事,努力打造敬老、助老、惠老老齡工作品牌。實施好銀齡安康、銀齡公寓扶持等重點工程,強化措施、拓展空間、提升層次,突出抓好各鎮辦“銀齡安康工程”全覆蓋和網絡建設,推動工程深入持久發展。

          城鎮居民范文第5篇

          我縣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從2008年9月實施以來,有效的減輕了參保居民的醫療負擔,對提高人民群眾生活水平,建設幸福家園起到了積極的作用。根據會議安排,我就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的運行情況,今年政策的調整和當前具體工作講三點意見。

          一、城鎮居民醫療保險主要政策調整

          我縣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從2008年9月開始試點,按照市上的實施辦法運行兩年看,制度設計的保險待遇偏低、基金節余偏高,需要提高醫療保險待遇水平,從今年起我縣的居民醫療保險政策調整主要以提高參保人員待遇、擴大享受人員范圍為主,一是今年調整并已經執行的部分;二是下一步將要進行的政策調整。

          (一)今年已經調整并執行的有四個方面。一是降低了一級醫院的起付標準,從原來的400元高低到300元,其他各級醫院仍按原標準執行;二是提高住院費用報銷比例,對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一級、二級定點醫院的報銷比例提高了10%,分別調高到75%、70%和65%,對三級醫院和轉市外醫院的報銷比例提高了5%至55%和50%。通過降低起付線和提高報銷比例,經測算,基本醫療保險的平均報銷比例可達到43%;三是將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分娩醫療費用納入了基金報銷范圍;四是參保人員住院符合報銷規定的費用,在封頂線內個人負擔超過1000元的部分,由補充醫療保險賠付30%。

          (二)從明年1月1日起,計劃從四個方面繼續提高保險待遇(以實際發文為準)。一是建立居民醫療保險門診統籌,每人一年最高可報銷200元的門診醫療費;二是繼續提高住院費用報銷比例;三是將先要部分自付費用的藥品、診療項目、服務設施項目的自費比例從20%下調至15%,同職工醫療保險的自費比例保持一致;四是最高報銷金額從5萬元提高到9萬元。

          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運行情況和存在的主要問題

          2009年,在縣委、縣府的高度重視下,經過各鎮和縣級有關部門的共同努力,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擴面工作順利,財政補助資金及時到位,醫療保險中心經辦管理能力得到增強。全縣共辦理居民參保26041人,2009年9月-12月個人繳費77.30萬元,中央省縣三級財政補助463萬元,其中在校學生參保15059人,一般正常居民8706人,低保家庭、重度殘疾等特殊人員2276人;2010年1至8月,全縣共有892人享受了醫保待遇,基金共計支付152萬元。

          我縣從2008年辦理參保運行到現在將近二年的時間,也還存在一些困難和問題。一是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擴面難度較大;由于統籌城鄉的醫療保險制度體系還未建立,職工醫療、居民醫療和新農合之間缺乏有效的銜接,給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參保擴面工作帶來一定難度;二是從去年辦理參保的人群結構和區域分布來看,參保的組織落實力度還不夠,居民醫療保險制度還未廣泛深入人心、得到廣大居民的認同,致使參保覆蓋率未達到預期的目標;三是居民醫療保險待遇的享受范圍還有待提高,進一步增強制度的吸引辦。

          三、當前的主要工作

          (一)努力提高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待遇。按照省市進一步提高基本醫療待遇的要求,為使我縣參保城鎮居民得到更好的醫療保障,在保證統籌基金收支平衡,不增加參保人員個人繳費負擔的情況下,通過降低起付線標準,進一步提高住院費報銷比例,建立居民醫療保險門診統籌,提高封頂線金額,增加補充醫療保險待遇等途徑來提高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水平,努力實現居民醫保住院費用報銷比例達到50%以上的目標。新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