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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邊境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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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邊境貿易范文第1篇

          從20世紀下半葉以來,順應了世界經濟和國際經貿合作發展的要求,國際貿易自由化潮流在曲折中不斷向前推進。尤其是從90年代以來,隨著經濟全球化浪潮的日益高漲,世界貿易自由化趨勢進一步全面加強,已成為經濟全球化的一個重大特征。縱觀當代全球貿易自由化的進程,它始終與多邊貿易體系的直接推動是密切相聯系的。

          首先,多邊貿易體系推動了世界貿易自由化的談判。從多邊貿易體系建立以來,發動、組織和主持開展多邊貿易談判一直是其基本職能之一。關貿總協定通過組織和主持開展的8輪多邊貿易談判,推動了全球范圍內各國關稅水平的大幅度下降,取消和限制了一大批非關稅措施,從而促進了世界商品貿易的自由化及發展。在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中,服務貿易也開始正式列入談判議題,最終達成了《服務貿易總協定》,從而使多邊貿易體系得到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并促進了國際服務貿易從此開始了自由化的進程。

          其次,多邊貿易體系擴展了世界貿易自由化領域。為適應國際經貿發展的現實要求和趨勢,多邊貿易體系的談判議題涉及面越來越廣泛,談判內容日益豐富,從而使全球貿易自由化的領域不斷擴展,遠遠突破了傳統國際貿易的領域和范圍。從烏拉圭回合達成的許多協議來看,不僅涉及貨物貿易,而且還涉及服務貿易、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和投資措施等方面,近年來發達國家還熱衷于推動競爭規則、環境保護和勞工福利等新議題的談判。這一趨勢既反映了21世紀的世界經濟和國際貿易合作發展的新趨向,同時也反映了當今世界經濟體系的內在矛盾。

          再次,多邊貿易體系加速了全球貿易自由化進程。為了順應經濟全球化的潮流,世界貿易組織在成立以來的幾年中,一直繼續努力推動貿易談判,加快了全球貿易自由化的進程。一方面,督促各成員加快落實烏拉圭回合各項協議的實施;另一方面,繼續努力擴大貿易自由化成果。其中最為突出的成果是在1997年達成了幾項意義十分重大的協議,即促進全球電訊自由化經營的《基礎電訊協議》、對信息技術產品貿易實行零關稅的《信息技術協議》和進一步承諾開放銀行業及證券業新的《金融服務協議》。為了全面適應21世紀國際經貿發展的需要,WTO又于1999年底準備發動新一輪多邊貿易談判——“千年回合”。

          1999年11月在美國西雅圖召開的世貿組織第三屆部長級會議,主要任務就是要發起新一輪多邊貿易談判,為新一輪貿易談判確定基本原則和內容,并為全球貿易體制帶來新的開端,因而引起了國際社會的廣泛關注。然而,此次會議最后并沒有能夠實現發動談判這一目標,這是世界貿易組織成立以來遭受到的最大一次挫折。盡管從直接原因來看,是因為這次會議準備不足,各國在談判議題和目標上存在的許多重大分歧難以消除,并遇到數千示威者的游行和破壞。但從更深層的原因來看,是反映了經濟全球化的加速發展與各國國家利益的沖突,反映了各國經濟發展及其利益的不平衡而產生的矛盾和沖突的加劇。

          2001年11月在卡塔爾多哈召開的世貿組織第四屆部長級會議,主要任務之一仍是討論啟動新一輪多邊貿易談判問題。會議召開之際,全球經濟特別是美歐日等主要發達國家經濟普遍不景氣。世貿組織成員希望,會議能通過決定啟動新一輪多邊貿易談判發出一個各方將共同努力振興經濟的強烈信號。同時,世貿組織也從西雅圖會議的失敗中吸取了教訓,在籌備多哈會議過程中做了大量的先期準備工作。因此,與西雅圖會議相比,多哈會議有了較好的談判基礎。但是,許多發達成員和發展中成員之間在一些領域仍有相當大的分歧,各發達成員也均有自己的打算。所以直到會議開幕前,各成員雖然在不少問題上取得或基本取得共識,但在一些關鍵性的領域還存在嚴重分歧,許多矛盾需要反復磋商和協調,致使此次會議閉幕比原定時間推遲了一天。經過有關各方的艱苦磋商,會議于2001年11月14日最終通過了《部長宣言》等文件,與會的142個成員一致同意啟動新的多邊貿易談判。

          多哈會議《部長宣言》規劃了談判的議程,也為應對多邊貿易體系面臨的挑戰作出了其他一些重要決定。會議還通過了《關于烏拉圭回合協議執行問題的決定》和《知識產權與公共健康宣言》等文件。根據這些文件,世貿組織成員將繼續就服務貿易、非農產品的市場準入、政府采購的透明度、反補貼和反傾銷等議題舉行談判。世貿組織將建立一個特別的談判機制,與世貿組織的相關機構一起負責烏拉圭回合協議執行的談判工作。世貿組織成員同意將就農業問題進行全面談判,在重視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情況下支持公眾健康;并就現行世貿組織條款與多邊環境協議中有關條款的關系舉行談判。各成員同意在下一屆部長級會議上討論是否在跨境投資、貿易便利化以及競爭性政策等領域發起談判,在此之前作一些基礎性的準備工作。上述協議文件的達成是各方妥協的結果。如面對來自農產品出口國和發展中國家的壓力,歐盟終于同意就開放農產品市場和取消出口補貼進行談判,而發展中國家也以贊同將環境保護列入談判議題作為交換;發展中國家雖同意對多邊環境體系下的具體義務關系進行審議,但經過斗爭將該審議局限于對現行多邊環境協議適用性的審查;發展中國家雖同意對有關新議題進行討論,但明確表明新一輪談判要到2003年第五次部長級會議上各國進一步達成一致意見后才開始,并使會議聲明注重對發展中國家在貿易和環境領域的技術支持。

          根據多哈會議《部長宣言》,所有談判應當在2005年1月1日前結束。2000年2月1日,世界貿易組織144個成員國經過為期一周的緊張磋商,就新的多邊貿易談判的原則和程序等問題達成了一致意見。由多哈會議宣布成立的貿易談判委員會同意成立7個談判小組,分別是:農業、服務貿易、非農產品市場準入、規則、貿易與環境、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下的酒類產品的地理標識,以及爭端解決規則諒解的改革,由此拉開了新的全球多邊貿易談判的帷幕。

            二

          多哈會議雖然宣布了啟動新的多邊貿易談判并闡明了談判的主要內容,但是各方存在的分歧并沒有消除,這些分歧從西雅圖會議以來就一直存在。

            (一)西雅圖會議存在的主要分歧

          導致西雅圖會議失敗的最主要因素是各方存在巨大的分歧,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關于現有協議的實施問題。發展中國家成員普遍認為,發達國家沒有很好地貫徹烏拉圭回合談判達成的不少協議,發展中國家沒有從中得到應有的好處,要求加強對現有協議實施情況的審議與監督。而發達國家也指責發展中國家沒有很好地履行協議,要求發展中國家在過渡期到期后全面履行有關協議,不能給所有國家延長過渡期。[1](p.58)二是關于“既定議程”問題,主要包括進一步改革農業體制和服務貿易體制這兩大議題。發展中國家認為在農業方面的市場準入機會非但未能得到保證,反而有所減少,而發達國家也認為發展中國家在農業問題上沒有很好地履行協議。另外在農產品出口補貼問題上,美國、歐盟、“凱恩斯集團”及許多發展中國家相互之間也存在著尖銳的矛盾,發達國家希望在服務貿易領域進一步推進各成員開放包括金融、電信、保險等市場,而發展中國家則希望對自然人流動及承包工程等問題進行談判。[2](p.84)三是關于新議題問題。發達國家竭力要將貿易與投資、貿易與環境、貿易與競爭政策、貿易與勞工標準以及電子商務等新議題納入新一輪談判。而大多數發展中國家則認為這些新議題對其未來貿易發展將造成巨大的沖擊,尤其是對其中爭論最為激烈的貿易與勞工標準和貿易與環境問題,發展中國家認為這是試圖用貿易措施處理社會問題,用苛刻的環境標準限制其貿易發展。

            (二)多哈會議存在的主要分歧

          在多哈會議上,各方在一些關鍵性領域的分歧仍未消除。主要集中在農業補貼、知識產權、烏拉圭回合協定的實施、環境與貿易、投資規則、競爭政策和反傾銷等問題上。如在農業補貼方面,美國和凱恩斯集團成員國主張新一輪談判應致力于取消農產品出口補貼,而歐盟雖然表示可以談判減少補貼,但不同意徹底取消。在知識產權方面,許多發展中國家要求明確有關知識產權的規則不能妨礙各成員為保障公共健康而采取某種特殊措施,而發達國家則認為它會為執行世貿組織知識產權協議造成法律漏洞。關于原有協定實施和新議題加入問題,發展中成員強烈要求發達國家完全履行已經作出的市場準入承諾,特別是在紡織品貿易方面。而歐盟等發達國家則要求新一輪談判涉及一些新領域,主要是競爭政策、投資規則以及環境與貿易問題。廣大發展中成員則認為在原有協定實施問題沒有解決之前,不同意發起新一輪多邊貿易談判。不愿涉及它們不熟悉的新談判議題。

            (三)新多邊貿易談判的主要難題

          從西雅圖會議到多哈會議存在的種種分歧來看,各方要在今后的談判中消除分歧和達成一致意見最為困難的問題有:

          1.原有協定的執行問題。主要包括執行反傾銷協定、紡織品貿易協定及進一步落實有關關稅減讓協定等。其中難度最大的是反傾銷問題。在烏拉圭回合中有關各方雖然已簽署了反傾銷協定,但由于一些規定過于寬松,使得某些發達國家加以濫用,連一些發展中國家近年來也頻繁動用反傾銷手段。深受其害的有關國家要求重新審查該協定,對其有關規定要更加嚴格,以防被濫用。目前最突出的是美國采取反傾銷措施打壓外國鋼材來保護自己的產業,最近一次是在2002年3月6日布什政府宣布對其進口的一些主要鋼材品種實施為期3年的關稅配額限制或高達30%的關稅,這一做法遭到許多受害國的強烈指責,并向WTO提起訴訟。美國迫于國內相關產業的院外活動集團施加的巨大政治壓力,不會輕易放棄其限制措施,這對談判形成了很大的障礙。

          2.農業貿易問題。這是從烏拉圭回合談判以來美歐之間分歧最大的一個問題,也是多邊貿易談判中矛盾最突出的一個領域。其中最大的難題又是減少農產品的出口補貼問題。歐盟是目前世界貿易組織中實行農產品出口補貼最多和最主要的成員,其舉措遭到另一農產品出口大國美國、其他大量依賴農產品出口的國家如“凱恩斯集團”成員以及許多發展中國家的強烈反對。迫于壓力,歐盟在多哈會議上雖然作出了讓步,同意就農業貿易問題進行全面談判,并把分階段取消農產品補貼作為長遠目標。但歐盟各國政府也面臨本國農場主集團的強大壓力,不能不竭力維護自身的農業利益,今后的談判會相當艱難。[3](p.60)

          3.貿易與環境問題。把環境保護與貿易相聯系,成為近年來國際貿易談判中一個十分敏感的問題。鑒于世界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需要,強調在發展國際經貿活動中加強環境保護有其合理性。但問題在于發達國家在貿易談判中竭力提高環境標準的準入條件,以苛刻的環境標準對發展中國家的出口商品形成種種限制措施,使環境保護的要求又成為新的非關稅壁壘的重要內容。[4](p.5)目前發達國家在貿易談判中進一步強化了對貿易活動中環境保護的要求,對進口商品提出了一些過高的環境標準和環保要求,并要求實行更為嚴格的衛生檢查等,這些要求超出了大多數發展中國家的發展水平,使之難以接受。

          4.服務貿易問題。《服務貿易總協定》將一般義務和具體承諾區分開來,有利于各方根據自身實際發展水平逐步開放服務市場。發達國家希望開展全面的服務貿易談判,取消規則不適用的例外情況,迫使其他成員減少對市場準入的限制和對國內服務業的保護,實現更高水平的服務貿易自由化。它們的談判興趣集中在目前承諾水平較低的如海運、空運等部門和服務貿易的政府采購問題,以及其它它們具有競爭優勢的行業;發展中國家在不反對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前提下,強調這一進程必須考慮成員的整體和部門的實際水平,遵循逐步自由化的原則,對談判內容更加關注減少對自然人流動的限制等問題。

          5.勞工標準問題。盡管多哈會議對是否談判這一問題未予明確,但發達國家近三年來一直在對發展中國家施加壓力,因此這一問題在今后的談判中是難以避開的。美國和歐盟想在貿易中通過引入勞工標準,從表面上看是保護勞工利益,而實際上會使勞動密集型的出口產品價格上揚,從而削弱發展中國家在國際貿易中的相對優勢,以達到保護發達國家工人和產業利益的目的。[5](p.18)多數發展中國家認為,如果在短期內強制實行勞工標準,無疑會嚴重影響發展中國家的經貿發展,這一主張是難以接受的。

          6.若干“新議題”問題。雖然各方在多哈會議上最終妥協,同意在下一屆部長會議上再討論是否將貿易與投資、貿易便利化、貿易與競爭政策的關系和政府采購的透明度等問題發起談判,但即使這些新議題最終被納入新一輪多邊貿易談判,各方分歧也難以消除。發達國家要求各成員對外國投資者必須實行國民待遇,對外投資企業有權獲取全部股權;要求各成員政府采購時必須公平對待外國產品,各成員政府的支出政策規定都要納入世貿組織的控制下;要求各成員簡化海關手續,否則可向世貿組織進行起訴;要求各成員必須建立平等競爭的政策規定,要有法可依。大多數發展中國家雖然不完全反對討論這些問題,但其發展水平決定了它們不可能立即實施上述有關措施,在這些方面很難達成全面的多邊協議。[6](p.15)

            三

          上述新的多邊貿易談判所面臨的種種難題,暴露了當今多邊貿易體系內部存在的一系列矛盾,這些矛盾深刻地反映了在經濟全球化背景下現存世界經濟政治體系的內在矛盾。

            矛盾之一:經濟全球化與國家民族利益的矛盾。

          20世紀末葉,經濟全球化迅猛發展,正在超越原有的國家主權,客觀上對傳統的國家主權和民族利益提出強有力的挑戰,與各個民族國家利益產生各種矛盾和沖突。而只要世界上還存在著擁有獨立主權的民族國家以及彼此分明的界限,就不可能淡化和消除各國國家利益和民族利益的獨立性。經濟全球化固然促進了世界各國經濟生活密切滲透和日益融合,優化了全球的資源配置,但它也加劇了國際競爭,加劇了各國經濟的不平衡發展,加深了許多國家經濟的波動和震蕩。對此,各國既紛紛實施更加開放的戰略和政策,積極融入世界經濟和國際分工體系,又更加重視努力維護和保障自身利益,由此形成了各國既積極參與經濟全球化又更注重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矛盾。這一矛盾反映到多邊貿易體系內部中來,表現為目前各方一方面愿意加強談判、磋商和協調來推進貿易自由化,實現國家經濟主權一定程度的讓渡,另一方面又竭力維護國家主權和民族利益,力爭使貿易自由化進程符合自身經貿發展的要求。

            矛盾之二:多邊貿易體系與區域經貿集團的矛盾。

          經濟全球化促進了全球經濟整體性和統一性進一步加強,但這一趨勢不僅沒有弱化經濟民族化,而且還刺激了區域經濟集團化趨勢的增強。從20世紀八九十年代以來,各種區域經貿集團大量涌現,至今已幾乎遍及全球各個地區和每一個角落,并正在向大洲域及跨洲域化方向發展。這是全球經濟最終實現一體化進程中的一個必經階段,因此它與經濟全球化潮流是相適應的。當今世界上多數區域經濟經貿集團都致力于推進其內部各成員的貿易、投資自由化及各種經濟技術合作,在發展方向上與多邊貿易體系的目標是一致的,并對強化全球經貿合作機制還具有重要的補充功能。但同時許多區域集團畢竟各自代表了一定國家的利益,因而又總具有一定的封閉性,對外存在著不同程度的絕對或相對歧視,這是與多邊貿易體系的無差別無歧視的基本原則相矛盾的,而至今多邊貿易體系并沒有完全有效地解決好這一矛盾,從而多邊貿易談判難以避免出現集團與國家之間及集團相互之間的各種矛盾和斗爭。

            矛盾之三: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的矛盾。

          長期以來,世界經濟發展中呈現出的兩極分化與南北經濟差距的擴大,雖與全球經濟競爭有關,但在根源上是由國際經濟舊秩序所造成的。經濟全球化從本質上看既是市場經濟的全球化,又是資本主義的全球化,因此它不能從根本上滌蕩國際經濟舊秩序,并導致國際市場競爭更加激烈,從而加劇了世界經濟力量的不對稱性,南北經濟的發展“鴻溝”正在加深。從近十多年的情況來看,發達國家特別是美國已成為經濟全球化的大贏家。發達國家憑借其掌握的比其他國家更多的先進生產要素,客觀上成為了推動和影響全球化進程的主導力量,經濟全球化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發達國家特別是美國的意志和模式。這一現實反映到多邊貿易體系內部中來,就形成了發達國家一直力圖控制和操縱多邊貿易體系,對多邊貿易談判規定自己的目標,并迫使發展中國家接受對其不利的條件等等。這種狀況必然導致在多邊貿易體系中,發展中國家既希望通過談判使自身經貿發展獲得更有利的條件,又對發達國家推進貿易自由化意圖深切懷疑,對開放市場會對本國經濟產生的沖擊十分擔憂,對許多方面的談判具有抵觸情緒。

            矛盾之四:發達國家與發達國家之間的矛盾。

          經濟全球化對國家利益的沖擊和所導致的各國經濟不平衡的加劇,不僅激化了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的矛盾,而且也激化了發達國家相互之間的矛盾。從冷戰結束以后,各國競爭的主戰場已轉向經濟競爭和國力較量。經濟全球化促使國際市場競爭日趨激烈,作為當今世界經濟主要力量的發達國家之間的競爭更是達到白熱化的程度。在經濟全球化的作用下,美國、歐盟和日本等發達國家經濟在20世紀90年代中發展的不平衡性發生重大變化,最近這三大經濟體又剛經歷了新的經濟衰退。這種新的發展不平衡和新出現的衰退,必然增大這些國家國內各界對政府的壓力,迫切要求其政府保護本國產業和拓展國外市場,從而引發其相互間矛盾的加深。在多邊貿易談判中,發達國家經常相互指責對方保護本國市場,損害他國利益,要求對方作出實質性讓步。而在各國目前都不同程度存在著市場低迷、失業增加和消費不振等各種困難的情況下,這種讓步的空間和余地是非常狹小的。

            四

          無論目前多邊貿易體系各方還存在多少分歧,新的多邊貿易談判的帷幕已經拉開。展望今后幾年談判的前景,目前還很難確定它將取得哪些具體成果。但根據整個世界經濟貿易發展的趨勢,以及多邊貿易體系中存在的內在矛盾,并從歷屆多邊貿易談判的特點來看,新的多邊貿易談判將會出現幾個方面總的走向和特征:

          一是談判內容的廣泛性。為適應世界經濟活動和國際經貿合作領域的不斷延伸和密切交織的要求,近年來多邊貿易體系框架日益擴展,幾乎已經涉及當今世界經貿所有領域。同時,對談判起主導作用的發達國家為保持其在國際經貿中更大的優勢,一直竭力推動新領域的貿易談判。因此,在這場新的多邊貿易談判中必然涉及一些更新的領域,談判內容將不斷豐富。盡管多哈會議只決定啟動新的談判,但隨著其內容的不斷擴展將不可避免啟動新一輪多邊貿易談判,實際上是否稱為“新一輪”談判只是一個時間問題或名稱問題。

          二是談判進程的曲折性。盡管目前各方對啟動新的貿易談判及達成新的成果都有一定的誠意,但這場新的談判進展不可能是很順利的。其原因十分清楚:首先,各方在許多談判議題上的目標和意圖差距甚大,要逐步縮小相互間存在的差距,需要反復溝通和磋商,并需要各方作出讓步和獲得補償。其次,各方在談判中的矛盾錯綜復雜,即使經濟發展水平和貿易利益相近的國家,在涉及許多具體領域的意見也不盡一致甚至對立。有些貿易方可能在談判某些問題上形成同盟,但在另一些問題上又是對手,各方的立場和矛盾需要不斷加以協調。再次,由于談判內容的廣泛性,使談判既要處理原來遺留的各種問題,又要解決許多新的經濟貿易問題,既要著眼于原有各種協議落到實處,又要努力達成新的協議并推動其實施。

          三是談判成果的有限性。鑒于世界經濟發展的不平衡性和各國利益要求的多樣性,全球貿易自由化只能是一個漸進的過程。特別是在現有的國際經濟秩序下,新的多邊貿易談判不可能從根本上解決制定全球貿易規則的主導權問題,不可能真正實現貿易談判中的公平和公正性問題。長期以來,從關貿總協定到世界貿易組織,發達國家一直主導著貿易規則的制定。在世界貿易組織的142個成員中,發展中國家成員雖然占了3/4以上,但它們并不能平等地參加世界貿易決策,它們提出的問題和要求常常因談判能力低下而被忽視。因此,在未能確保所有的世貿組織成員、特別是發展中國家能夠充分參與討論和得到實惠,并能實現各成員國的權利與義務平衡的情況下,在各有關談判領域和議題所取得的自由化成果只能是有限的,難以達成全面一致并可持久的協議。[7](pp.6-14)

          四是談判意義的深遠性。無論這場新的多邊貿易談判能夠取得多大的成果,國際社會普遍認為,它對進一步加強多邊貿易體系的作用,推進全球貿易自由化進程,以及促進全球經濟發展意義重大。通過談判可以加快落實已有協議,并在有關領域進一步擴大貿易自由化的成果。盡管在現有的格局下發達國家將是談判成果的最大得益者,但相當一部分發展中國家也能受益。世界銀行已作出估計,通過新一輪全球貿易談判,連同相關的市場改革,將在2015年之前使全球收入增加2.8兆美元。其中,1.5兆美元的增加屬于發展中國家,將能額外幫助3.2億人擺脫貧困。OECD的貿易主管也表示,新的貿易談判將使發展中國家的農產品及紡織品更容易打進富有國家的市場。此外,談判所涉及的許多新議題,將關系到今后國際經貿能否適應未來經濟全球化、知識經濟和信息社會發展的要求,世界各國應該從21世紀全球發展的高度來認識新一輪貿易談判的意義。

          在新的多邊貿易談判啟動之際,我國已經成為世界貿易組織的正式成員。入世不僅將推動中國加快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而且也使我國更進一步直接參與多邊貿易談判,在談判中更充分表達自己的立場觀點和發揮建設性的作用,以切實維護自身及整個發展中國家的權益。新的多邊貿易談判的結果如何,既關系到未來發展中國家經濟貿易發展的前途,也與我國入世后社會經濟發展和開放的環境和條件息息相關。中國外經貿部副部長龍永圖在代表中國首次以正式成員身份出席的世界貿易組織總理事會會議上,已全面闡述了中國政府對新一輪多邊貿易談判的立場。中國一向支持在充分考慮發展中國家利益和合理要求的基礎上,啟動新的多邊貿易談判。中國主張新的多邊貿易談判的目標為:第一,有利于建立公平、公正和合理的國際經濟新秩序;第二,有利于世界經濟的發展和貿易投資便利化;第三,有利于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利益的平衡,特別是有利于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

          邊境貿易范文第2篇

          一、多邊貿易體制是各國國際貿易政策協調制度化的產物

          國際貿易協調是指在國際貿易活動中,在有關各方的努力下,通過一定的協調組織形勢,制定和執行統一的協調規則,從而兼顧各方的貿易利益,促進國際貿易的發展。

          國際貿易關系的實質是專業化國際分工的利益在貿易國之間的分配問題。各國政府在制定本國貿易政策的時候總是站在本國利益的立場上,而很少會考慮到他國的利益。由于貿易利益的差異,各國經濟目標不同,各國以本國利益為出發點的貿易政策必然產生國與國之間的利益沖突和政策的不協調,從而影響國際貿易的正常發展,導致貿易摩擦。為了有效地協調和規范各國政府制定經濟貿易政策的行為,平衡各國的貿易利益,促進世界經濟的發展,客觀上要求有一個超國家的國際組織來擔當這一重任。

          適應這一要求,1947年10月在哈瓦那舉行的聯合國貿易和發展就業會議上,與會各國達成了《國際貿易組織》,但由于美國等一些國家的立法機構沒有批準,結果使國際貿易組織流產,而《國際貿易組織》中有關貿易政策的內容經談判修改后成為《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經23個締約方簽字后于1948年1月正式生效,后來逐步演變為事實上的國際貿易組織。作為烏拉圭回合的意外成果,與會各國于1994年4月15日在馬拉喀什部長會議上通過了《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的協定》。根據該協定,1995年1月1日,世界貿易組織正式成立。

          二、世界貿易組織對多邊貿易體制的發展

          世界貿易組織的成立是對多邊貿易體制的重大發展。它是對關貿總協定所確立的多邊貿易體制的繼承和發展。

          1、從WTO和GATT的宗旨考察,WTO的宗旨在繼承GATT的宗旨基礎上,根據世界經濟的發展情況,增加了一些新的內容。世界貿易組織的宗旨至少在下列三個方面發展了GATT的宗旨:

          WTO宗旨中考慮到了服務貿易。

          WTO宗旨中考慮到了持續發展和環境保護的需要:促進持續發展的需要和以適合其經濟發展不同水平的方式保護和維護環境。

          考慮到了發展中國家的利益:積極、努力保證發展中國家,特別是他們中的最不發達國家,在國際經濟貿易增長中,獲得與其經濟發展需要相適應的份額。

          2、從法律地位方面考察,世界貿易組織使多邊貿易體制的基礎具有長期性和穩定性。WTO作為正式的國際組織,是國際法的主體,享有外交權和豁免權,其地位同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地位相同。而GATT未經各國立法機構批準,只是經由各國行政當局訂立議定書后付諸實施,一直是一個“臨時適用”的行政性協定,不具有國際法的主體地位。

          3、從職能和管轄的范圍考察,世界貿易組織使多邊貿易體制的職能和管轄范圍向縱深發展。首先,GATT對其職能沒有明確的規定,而WTO對其職能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其次,WTO的建立使多邊貿易體制管轄的內容更加廣泛。WTO作為GATT的繼承和發展,不僅使貿易自由化延伸到長期游離在GATT之外的農產品和紡織服裝等商品,而且超越純貨物貿易范圍,擴大到服務貿易,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與貨物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等領域,使多邊貿易體制的內容更加豐富。

          4、從多邊貿易體制的目標考察,世界貿易組織明確提出了加強和發展多邊貿易體制的目標。在《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的協定》序言中寫到“決心形成一種完整的、更有活力的和持久的多邊貿易體制,包括關稅與貿易總協定、過去貿易自由化努力的各種結果以及本次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的所有結果”,而GATT沒有提出明確的發展目標。

          5、從貿易爭端解決機制方面考察,世界貿易組織加強和完善了多邊貿易體制處理貿易爭端的規則和程序。GATT在40多年的發展過程中逐漸形成了一套自己處理國際貿易爭端的機制,這種機制在實踐中面臨著許多問題,諸如,解決爭端的時間過長,實體法規的混亂,實行程序不夠詳盡和有力,不能有效的防止錯案,對單邊報復的限制不夠等。WTO依據《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確立了自己處理國與國之間貿易爭端的解決機制,在爭議的管轄權,上訴機構的設置,對爭端解決各環節規定了時間限制,專家小組的組成方面,保密性和裁決的執行等方面進行了完善。

          6、從協議的效力方面考察,世界貿易組織對成員的約束力增大。其一,《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的協定》規定世界貿易組織各成員方對世界貿易組織的各項協定必須“一攬子”接受,不同于關貿總協定的許多協定可以由成員方選擇性的參加或提出保留。這就增加了對成員方的約束力。其二,世界貿易組織與GATT相比增加了貿易政策審議機制。對成員國的貿易政策進行定期審查。這種審查具有雙重性。一方面審查的目的在于找出各國在多大程度上遵循多邊協定的紀律和遵守在多邊協定下做出的承諾。通過定期實行這種審議,WTO作為一個監察人,保證其規則能得以執行,并有助于防止摩擦。另一方面這種審議提高了各國貿易政策的透明度和對各成員貿易政策和慣例的了解。

          三、多邊貿易體制面臨的現實問題和挑戰

          1、WTO管理的多邊貿易體制大量充斥的例外規定和免責條款,嚴重影響了多邊貿易體制的有效運轉,給WTO規則的執行留下了隱患。部分規則過于寬松,使得某些發達國家加以濫用,發展中國家也跟著效仿,大大削弱了WTO的作用。

          2、WTO雖然在其序言中考慮到發展中國家的利益,要“保證發展中國家,特別是他們中的最不發達國家,在國際經濟貿易增長中,獲得與其經濟發展需要相適應的份額”,但在具體協議的規定上往往口惠而不實。

          3、WTO的決策程序民主化有待提高。WTO在制定規則的時候往往受大國的操縱,存在暗箱操作。

          4、區域經濟一體化對多邊貿易體制構成嚴重挑戰。從1948年關貿總協定生效至今,關貿總協定和世貿組織得到通知的優惠地區協議有163個。雖然這些優惠性的區域安排是世界多邊貿易體制所允許的,但它們畢竟有悖于多邊貿易體制的非歧視性貿易的基本原則,對世界多邊貿易的發展構成了威脅。

          四、多邊貿易體制展望

          首先,WTO將會長久存在,并擔負其協調各國貿易關系、促進世界經濟發展的重任。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的發展,國與國之間的聯系更加緊密,客觀上要求有一個組織來協調各國的貿易政策,平衡各國在國際貿易關系中的利益,避免貿易摩擦。主觀上,各國也認識到,一國經濟的發展和福利的提高,不能脫離世界經濟的發展。世界經濟的發展立不開WTO的存在。世界經濟的發展也已經證明了這一點。

          邊境貿易范文第3篇

          [論文摘要] 知識 經濟 對貿易壁壘的影響主要是從知識和技術等方面進行的。新的貿易壁壘對我國 企業 和產品的國際競爭力有很大程度的影響。研究知識經濟條件下貿易壁壘的特點及其內涵,對于促進我國對外貿易的 發展 有著積極意義。

          隨著近年來知識經濟的快速發展和 網絡 貿易的興起,知識經濟時代的國際貿易商品結構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同時,國際貿易逐步從 自然 資源密集型產品、資本密集型產品轉向了知識密集型產品,貿易壁壘的爭議范圍和重點也轉移到知識經濟領域。

          相對于傳統的貿易壁壘,知識經濟時代貿易壁壘的變化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一、知識和技術成為影響貿易壁壘的重要因素

          20世紀90年代以來,以信息技術、知識產業為主要標志的知識經濟迅猛發展,知識總量、人才素質和科技實力將代替資本成為競爭的根本要素, 科學 技術知識將成為國際貿易發展的新的重要動因。據美國商務部和國家制造業協會的研究表明,高技術產品的出口成為美國20世紀90年代以來經濟持續增長的主要因素之一。在這種形勢下,貿易壁壘逐漸向知識化發展,技術性貿易壁壘將成為保護貿易的主要手段。wto的《tbt協議》承認為了合法目標可以采取技術性貿易保護壁壘。可以預見,今后相當長的時期內,技術壁壘將成為保護貿易的主要手段。

          二、綠色壁壘在貿易壁壘中所占的比重越來越大

          綠色壁壘也即環境壁壘。知識經濟時代不僅體現在高科技為特征,貿易壁壘的知識含量的增加,而且,隨著人們的生態意識的逐漸增強,貿易壁壘還體現在以保護人類生命、健康和保護生態環境為理由的層面上。環境壁壘有合理成分,而且世貿組織協議也允許各成員方采取技術措施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只以其不妨礙正常國際貿易或對其他成員方造成歧視為準。但新的環境壁壘又經常被某些發達國家過度使用,對其他國家的產品進行有意刁難或歧視。

          三、貿易壁壘的隱蔽性和復雜性增加

          一方面,新的貿易壁壘比以前更隱蔽。傳統貿易壁壘無論是數量限制還是價格規范,相對較為透明,人們比較容易掌握和應對。而知識經濟時代的貿易壁壘由于種類繁多,涉及的多是產品標準和產品以外的東西,這些紛繁復雜的措施不斷改變。由于各國產品標準制定隨意性強,要求苛刻。而wto等國際組織又沒有很好的對各成員國的tbt及時審查并采取制裁的有效措施,這就導致各國,尤其是發達國家都根據自己本國的貿易情況不合理的亂制定難以達到的技術標準,并且形式多樣、涵蓋范圍廣。技術貿易壁壘措施是以高科技基礎上的技術標準為基礎,科技水平不高的發展

          在以知識 經濟 時代為主的21世紀,我國對外貿易面臨的挑戰和機遇都是前所未有的,因此,把握知識經濟時代國際貿易 發展 的新趨勢,研究知識經濟條件下的貿易壁壘的特點及其內涵,有利于調整我國經濟發展戰略,采取積極有效的應對措施,促進我國對外貿易的發展。

          參考 文獻 :

          [1]dale w. jorgenson. american economic growth in the information age[j].progress on point,2002,(4)

          [2]馮宗憲柯大鋼:開發經濟下的國際貿易壁壘——變動效應、影響分析、政策研究[m],經濟 科學 出版社,2000年版。

          [3]魏浩馬野青:新型貿易壁壘的類型、特點與啟示[j],經濟問題,2004(11)

          邊境貿易范文第4篇

              關鍵詞:單邊環境貿易措施;例外條款;域外管轄;透明度;國際環境法規范

              Abtract: in history of DSB, there was a series of cases about the environment-related trade measures taken by some countries . This article elaborates on such behaviors’ necessity& validity together with correlative regulations in GATT/WTO and DSB’s practice( especially the latter) , then, gives a brief summary.

              Key words: environment-related trade measures; exception article; jurisdiction beyond territory; 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 law.

              一、引言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進程不斷加快,有關環境與貿易問題的爭論也愈演愈烈,“過去十年中,人們對貿易與環境、勞工標準之間聯系的興趣重新涌現” 。環境的惡化觸及和動搖了自由貿易的物質基礎,作為多邊貿易體制法律和組織保障的WTO,如何使WTO有關環保貿易條款在實施中找到自由貿易和環境保護的最佳平衡點,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宗旨是擺在WTO面前的現實難題。

              這些問題包括:1、環境法規對貿易的影響(競爭力問題);2、與環境相關的標準對貿易的影響;3、為環境目標而采取的貿易措施的合法性;4、貿易和貿易自由化對環境的效應 。 其中第三個問題主要包括多邊環境協定中的貿易措施和一些國家單邊采取的貿易措施,如限制或禁止進口、許可證制度、征收環境附加稅等 。本文將重點論述國家采取的單邊環境貿易措施在GATT/WTO體制下的合法性問題。

              二、GATT/WTO體制下的相關規定

              (一)、GATT/WTO共有的規定

              重審歷史,我們發現有關環保與貿易的關系并非是GATT/WTO全新的課題,只不過GATT的起草者們并未料到今日面臨的嚴重環境問題,畢竟促進自由貿易的增長是GATT當時頭等重要的任務。以下是GATT時期有關環保和貿易的條款,這些條款也為WTO所繼承,被認為是解決成員間有關環保和貿易爭端的最基本的法律依據。

              1、按照《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2條、第3條第2款及第3款規定,締約方可以在不違反國民待遇的前提下,按照自己的環境計劃自行決定對進口產品征收以保護環境為目的的環境稅費 。但同時限定條件,包括:(1)所征收的環境稅費在計算上必須合理;(2)所征收的環境稅費必須符合國民待遇原則,不能對進口產品和出口產品搞差別待遇。(3)不能將對進口產品征收環境稅費的方法對國內生產提供保護。

              2、第11條關于進出口產品數量限制的規定,一般而言,WTO禁止實行數量限制,但不適用于下列措施;(1)是出口締約方出于糧食或其他必需品的嚴重短缺而臨時實施的出口禁止或限制;(2)是為實施某些商品歸類、分級和銷售法規而必須實施的進出口限制;(3)是在符合某些特定條件下的對進口農產品和魚制品的進口限制。可以看出,這些例外均直接的或間接地可歸于一國出于環保目的而采取的貿易限制措施,從而獲得WTO義務的豁免。

              3、關貿總協定第20條關于一般例外的規定。具體內容為:“在遵守關于此類措施的實施不在情形相同的國家之間構成任意的或不合理歧視的手段或構成對國際貿易的變相限制的要求前提下,本協定的任何規定不得解釋為阻止任何締約方采取或實施以下措施:……規定締約方可以為保護環境采取下列措施:“(B)為保障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G)為保護可用竭的天然資源有關的措施,如此類措施與限制國內生產或消費一同實施……” 。鑒于該條(B)和(G)款被普遍認為與環境保護有關,也是成員方引用最多、分歧最大之處,在爭端解決機制的實踐中亦形成了一套相對系統的適用規則,在接下來的具體案件分析中,將以此為主要法律依據展開論述。

              (二)、WTO對環境貿易條款的發展

              一方面來自發達國家、環保組織的壓力,一方面也是出于環境與貿易之間的能動關系,WTO對環境與貿易關系的課題也做出了積極的回應。

              1、《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議》序言:“……而且按可持續發展的目標使世界資源獲得最佳利用,力求兼顧保持與維護環境,并以符合經濟發展不同水平的需要和關注,加強達此目的的措施……”,明確將可持續性發展納入多邊貿易體制,而且這也是“環境”字眼首次出現在多邊貿易協議中。

              2、其他各項一攬子協議中所包含的環境條款。包括《貿易的技術壁壘協定》、《衛生與植物檢疫措施協定》、《補貼和反補貼措施協定》、《農業協定》、《服務貿易總協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中的相應規定,主要為成員方采取的與環境有關的措施設定了紀律和行為準則。

              3、WTO成立后有關部長會議的宣言、決議。如2001年第四屆部長會議通過的多哈宣言中的《貿易與環境》工作計劃。

              小結:從以上歸納可以看出,與其他投資、知識產權等議題不同,世貿組織并未形成關于環境保護的單項協議,而是主要通過成員方在環境保護方面達成的合意以“環保例外+限制條件”的條款形式加以表現,其規則具有分散性、原則性、高度抽象等特點,從而導致相關環保條款只有在訴諸爭端解決機制后,才得以逐步澄清、確定和發展。因而,對WTO案例的研究在環保方面具有相當大的理論和實踐的雙重價值,下面結合GATT/WTO史上的經典案例就以下幾個在適用過程中出現爭議和分歧較多的問題加以分析和澄清,從中總結、歸納WTO在處理該方面形成的規則,推敲WTO對該問題的態度和基本原則,以期對成員方的行為起到一定的指引和調整作用。

              三、案例分析

              (一) 對條文用語的擴大/松動解釋

              適用WTO條款第一步的工作就是解釋條文的含義。解釋的原則、方法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WTO在環境保護和自由貿易之間進行協調的能力。爭端解決機構在對有關協議的適用和解釋方面,一改GATT爭端解決機構的保守作風,積極致力于對環境貿易關系的協調 ,在對條文用語的解釋上,明顯地放松了標準,更加注重了環境保護的需要。

              1、可用竭的天然資源

              根據立法背景和通常理解,對“可用竭的天然資源”一詞的合理解釋應是諸如煤、礦產品等有限的資源,而不是其他可更新、可再生的資源甚至生物資源。但在GATT后期就開始體現出體現了對該詞語寬泛、擴大解釋的趨向。

              在WTO受理的第一起上訴案中,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均認為,清潔空氣屬于20條意義上的可用竭的天然資源,資源的可再生性不能成為反對構成可用竭天然資源的理由 ,初步體現了DSB在環境貿易措施保護對象的范圍的放松傾向。而1998年WTO上訴機構對海龜案的最終裁決報告可以說是全面表述了DSB在此方面所持的立場。上訴機構解釋到:首先,根據條約文字,可用竭的天然資源與可再生的資源以及生物資源并不相互排斥,活的物種雖然從理論上來講可以再生,但由于人類的活動,也是可以耗盡窮竭并滅失的。其次,條約解釋應遵循同時展(contemporarydevelopment)的原則,WTO協議的序言明確提出了可持續發展和保持與維護環境的重要性,:現代國際公約和宣言經常把天然資源看作兼指有生命和無生命的資源,在這種情況下,GATT 1994第20條(g)項解讀為僅指養護可用竭的礦產或無生命資源,未免太落伍了;再者,前此GATT 1947通過的兩個專家組報告(1982年的美國禁止從加拿大進口金槍魚案和1988年的加拿大影響鯡魚和鮭魚出口案)都認為,魚類作為有生命的自然資源屬于可用竭的天然資源;最后,上訴機構注意到所有當事方和參加的第三方都承認其可用竭性和本案所涉五種海龜已都列入《野生動植物瀕危物種的國際貿易公約》的事實。根據海龜案上訴機構報告第129—132段。 可以看出,上訴機構在此充分運用了條約解釋的方法,如通常含義、立法變遷、條約的后續實踐、其他國際法源源的發展、爭訴方的特定情況,對“可用竭的天然資源”的解釋范圍大大放松了,雖未明言環境保護的目標,但已具保護之實,為在WTO框架下締約國合法合理地實行環境貿易措施提供了很大的適用空間,充分表明,“至少在目前情況下,WTO依然是解決國際貿易爭議乃至與其他議題交叉爭議的良好場所” 。

              2、“必需”

              在GATT/WTO很多規則中都涉及到,它(必需)是指不能夠選擇符合GATT的措施或者沒有與GATT較少抵觸的措施時才可以采用這項措施 ,換言之,援用該款必須首先證明本國采取的措施是達到保護人民動植物健康目的唯一手段。在1990年泰國香煙案中,專家組認為可供泰國選擇的既符合GATT規定又符合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目的的措施很多,如危險標記標識、禁止香煙廣告、維持煙草專賣等等,因此泰國對美國香煙的進口加以限制不是必需的,不能適用B款。這一理解在其后的91年美國禁止從墨西哥進口金槍魚案、韓國牛肉案和美國汽油規則案中均得以堅持和貫徹。事實上,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專家組總能設想出一種既與GATT相符有能達到被訴方相關目的的替代措施,因而如果嚴格適用,幾乎沒有什么措施能夠通過“必要性審查” 在這種情況下,不少成員方對WTO能否承擔起合理審查一國環保貿易措施合法性的問題表示擔憂。

              值得注意的是,在最近的加拿大訴歐盟石棉案中上訴機構對“必需”的認定標準有了很大變化:“WTO成員有權決定他們認為合適的健康保護水平,法國選擇的保護水平是阻止石棉產生的健康風險擴散,石棉禁令是達到這一目的所必需的。而‘控制使用石棉(加拿大所訴稱的)’的措施不足以實現法國所確定的健康保護水平,并非是可以合理獲得的替代措施” 。 我們可以這樣推導出,WTO爭端解決機構在考察必需的時候,已經開始從其“是否是專屬的與WTO規則唯一相符或損害程度最小的措施”的審查標準逐步過渡到“該措施是否可用于實現被訴方所確立的公共健康保護水平”。 存在兩個衡量因素,一是所稱的替代措施在多大程度上可以有助于實現希望達到的目標;二是所追求的共同利益或共同價值越至關重要,就越容易接受用以實現那些目標的措施是必要的 。

              3、有關及有關的措施

              在GATT的專家組實踐中,對“必須”(necessary)和“有關”(relating to)其實并未明確加以區分,專家組在對“有關”進行解釋時,往往沿襲了對B款“必需”的解釋思路和判斷標準。在WTO后的爭端解決實踐中,這個問題終于得到了澄清。在汽油規則案中,上訴機構批評了專家組違反了條約解釋的基本原則,“第20 條中各項使用的不同措辭體現了不同的立法意圖,對‘必須’和‘有關’應有不同的理解” 。同時上訴機構認為有關的措施是指一國為了環境保護目的而頒布的被指責為限制貿易的政策、法規、命令,而不是指包括在該法令政策中的具體方式和手段,所以在該案中,應考察“有關的措施”——汽油規則的主要目的是否是保護資源,而不是先驗地考慮對進口汽油給予相對于國產汽油“較低待遇”的主要目的旨在保護清潔空氣免受污染。

              1998年的加拿大鯡魚和鮭魚出口案的專家組報告可以說是全面的闡述和體現了WTO爭端解決機構在對G項上的適用原則:“第20條G款不僅包括對養護可用盡的自然資源必需的措施,也包括范圍更為廣泛的有關措施。只要所采取的措施的首要目的(primarily aimed at)旨在保護可用盡的自然資源,即便此種措施在客觀上并不能有效地保護可用盡的自然資源,也仍可解釋為有關的措施” 。可以說,WTO爭端解決實踐在三個方面降低了成員方援用20條G款的難度:1、“有關的措施”的范圍大大擴大,對有關的解釋突破了以往對必需解釋的限制;2、有關的判斷標準得以放松,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審查的對象是措施與環境保護目的的相關性而不是措施中包含的具體內容(往往是造成歧視效果的元兇),同時,對“主要目的”的解釋從以往一貫堅持的“直接聯系”過渡到只要存在“一定真實、密切的合理聯系”即可;3、有關的非效果原則:只要認定了主要目的旨在保護資源,即使這種措施的實施在實際上并未達到聲稱的積極保護效果,也可被認為符合WTO對有關的要求。

              4、與限制國內生產或消費一同實施

              在引用20條G款“與保護可用竭的天然資源有關的措施”為自己的貿易限制措施辯護時,需要同時充分“此類措施與限制國內生產和消費一同實施”的條件。何謂一道實施,實施的對象、效果等問題在不同的案件中專家組、上訴機構的理解也存在差異。在WTO首例上訴案——汽油規則案中上訴機構作出了相對明確的解釋:“要求該施加限制的措施,不僅是對進口汽油的也是對本國汽油的”,不是要求進行“效果判斷,也不是要求措施產生實際效果”,也就是說,G款要求的針對產品的限制措施,只要對于進口產品和國內產品都產生了公平(even handedness)而非歧視的影響,就可以認為是滿足了一同實施的要件,而不要求達到完全相同的限制效果。另外,“或”是一個反義連接詞,這表明,在“國內生產限制”和“國內消費限制”中,只要有某一項實施即可 。在海龜案中,上訴機構同樣根據這一標準審查了美國的第609條款對進口海蝦和國內捕蝦拖網船所撈到的蝦所施加的限制,得出了美國養護海龜的措施大體上是不偏不倚的,因而認定其滿足了“同限制國內生產一同實施”的條件。

              (二)域外管轄權/單邊措施的有效性

              鑒于環境保護的整體性、一體化特點,為了更有效的保護環境,一國采取的限制貿易措施很有可能波及至其管轄范圍之外。一國能否用貿易限制的方式來保護在該國主權管轄范圍外的環境事項,從GATT到現在的WTO始終是一個飽受爭議而未獲澄清的問題。第20條的例外條款能否域外適用,只能去相關案件的審理結果中尋求答案。

              在1991年的第一金槍魚案件中,專家組通過考察對20條B款的起草歷史,認為該條的起草者們集中關注的是進口國主權范圍內的為保障人類動植物生命或健康的衛生措施的使用,應限于有關國家的地域范圍之內;同時還引用了1990年泰國香煙案中的結論,認為如果每一締約方可單方確定其生命或健康保護政策,那么總協定將不再構成一個在所有締約方間貿易的多邊框架,可見專家組持絕對禁止的立場。在后續的1994年歐共體訴美國的第二金槍魚案件中,專家組的態度有所不同。專家組認為并沒有有效的理由支持GATT第20條只適用于締約方領域內的可用竭資源的保護,但只能對其自己的國民和船舶強制實施域外管轄 。言下之意是20條可以適用域外環境保護,但只能對本國國民發生效力并強制其遵守,對其他國家則無效,不能強迫他們改變他們主權管轄下的政策。在這里,專家組運用了國際法屬人管轄原則對20條的適用做了些許松動。遺憾的是,該案專家組在GATT全體會議上并未獲得通過,因而也就不具備拘束力。

              在WTO的第一龍蝦海龜案中,上訴機構同樣沒有對于20 條的域外適用作出明確裁定,而是采取了一種靈活務實的方式,具體分析了該案中美國所采取措施的性質、實施方式等,指出了美國609條款在實施過程中存在的不合理及任意的歧視,避免了環境與貿易問題的直接交鋒。報告中寫道;我們沒有宣布過第20條(g)項是否暗示管轄上的限制,若有的話其性質或范圍。我們僅注意到,就本案所審理的特定情況而論,為第20條(g)項目的,在所涉的這些游動并瀕危的海洋物種與美國之間有著足夠的聯結(nexus)” (報告第133段) 。也就是說,出口國生產加工的行為所威脅到的環境事項(可用竭資源、人類健康等)如果與進口國存在足夠的聯結時,進口國可以域外實施20條規定下的貿易限制措施。當然,何謂足夠的聯結,還需在爭端解決機制的實踐中加以確立。盡管對于域外效力,WTO沒有明確答復,但是它卻“透露”了一些與以往不同的“信息”,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被理解為是傾向于環境保護的“信息” 。這也是盡管美國敗訴,卻對上訴機構報告中體現出對于環境貿易措施的審查方式表示歡迎的原因。海龜案的判決也引起了不少成員國的擔心和疑慮,認為它認可了單邊環境行動的合法性,給一國采取單邊貿易措施開了方便之門,這種憂慮不無道理。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在2000年的石棉案中,上訴機構首次肯認了非違反之訴也可以適用于環境貿易措施,也就是說,即使一國的單邊貿易措施被認定符合WTO,受損方也可以基于WTO第23條第1款B提出非違反之訴,要求對其造成的貿易利益的傷害進行協商和賠償,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成員國的單邊環境行動的泛濫,相當于起到了一個安全閥的作用。目前這方面還未有案例出現,對非違反之訴在環境貿易關系領域中的適用我們將拭目以待。

              (三) 國際法尤其是國際環境法規范在WTO內的效力

              GATT時期的專家組在實踐中通常傾向于單純依靠立法歷史、國家意識來解釋規則條文,排除GATT之外的國際法規范的適用。對于當事方援引用來證明其采取的有關環境貿易措施合法性的國際環境協定,關貿總協定專家組一般強調,其職責僅限于根據總協定有關規定審查爭端涉及的措施,而對被引用的國際環境協定不予考慮。如在第二個金槍魚案件中,專家組認為,與關貿總協定不相關的國際協定只能在關貿總協定不清楚時作為次要解釋淵源。而且,即使關貿總協定規定不清楚,由于當事方援引的國際協定從未在總協定起草過程中被提到,因此,這些國際協定不具備什么證明價值 。對于這種GATT規則與一般國際法的脫節的現象,有學者批評為“獨門獨院、自成體系、自我封閉” 。

              WTO成員方注意到了這個問題,在諒解總則第3條別指出:用國際公法(條約)解釋的習慣規則來闡明協議中的權利和義務。隨后,一批國際法專家/上訴機構成員為將WTO規則與一般國際法聯系起來做出了積極的努力。在WTO成立后的第一案——美國汽油規則案中,就發出了不能將“WTO法”與國際公法分離開的呼聲。而在海龜案中,上訴機構為印證對“可用竭的天然資源”進行的解釋,廣泛地引用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生物多樣性公約》、《第21世紀議程》、《養護野生動物的游動種群的公約》、《野生動植物瀕危物種的國際貿易公約》等公約中的相關條文,甚至還擴及到國際法院對納米比亞咨詢案和愛琴海大陸架案的判決乃至《奧本海國際法》這樣的著作。由此做出的法律推理說理充分、論證詳密,得到了當事國和有關國際組織的認同,也頻為以后的案件審理所引用。但值得注意的是,上訴機構只是對國際環境法規范(尤其是當事國均接受的公約)可以作為解釋WTO有關條文乃至當事國措施合理限度等事項的依據作出了肯定,而未涉及其他如國際環境法規范與WTO法的協調、發生沖突時的效力等級等更具實質意義的問題。因而,國際環境法規范在WTO中的法律地位仍尚待確定,但我們畢竟看到,作為爭端解決機構的DSB已經率先邁出了一步。

              (四) 專家組透明度/非政府組織的作用

              WTO爭端解決機制包括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審查2個主要程序,專家組審查具體貿易爭議的過程一般處于與公眾隔絕的“黑箱”狀態,“在爭端解決過程中,他們(當秘密進行工作時)不能做出傳達來自許多利益共同體,包括非政府環境政策團體的論點、信息和證據的準備” ,非經專家組決定,一般不向外界尋求法律或專業方面的幫助;上訴機構也僅僅對具體案件涉及到的法律問題進行分析,按照WTO有關規則和協議作出最終裁判。因而在許多著述中都呼吁改進爭端解決機制的程序規則,增加透明度和吸引有關國家、組織的參與。目前,在爭端解決機構和非政府組織的關系方面已取得了一些進展。

              1、經專家組要求進行的合作

              DSU第13條明文規定:“每個專家組有權向其認為適當的個人或機構獲取資料和專門意見。……各專家組可以從任何有關來源索取資料并可以咨詢專家以獲得他們對該事項某些方面的意見。”例如在泰國限制香煙進口案中,專家組與WHO(世界衛生組織)進行了積極合作,由后者對卷煙對人體健康的影響等問題提出意見,并且對該意見及WHO的一些相關做法和建議給予了關注,以此為依據對該案中涉及到的如是否是“必需”及是否存在其他可替代的措施等問題進行了分析。

              2、非經要求情況下,非政府機構主動提供材料的接受

              關于非政府機構主動提供的材料,DSU并未明確規定專家組或上訴機構是否有權接受或拒絕,從而留下了一個法律適用的漏洞。這個問題是在處理有關案件的實踐中加以填補的。在98年的第一龍蝦海龜案中,專家組就收到了來自以美國為主的一個NGO協會以及WWF(世界野生動物基金會)提交的文件。然而,專家組認為從非政府渠道接受未經尋求的信息與諒解不符,因而決定不予考慮。該案的上訴機構通過對諒解的分析,推斷出WTO規定并未禁止專家組接受非政府組織主動遞交的利益方陳述,專家組有收集信息的義務,以此為由拒絕采信沒有根據,應該允許非政府組織直接向爭端解決機構遞交申請和意見,從而為公眾團體對爭端解決機制的介入打開了方便之門。

              3、對于上訴審中設立附加程序規定的運用

              爭端解決機構一向強調和堅持在處理貿易糾紛時在成員方引用具體例外的權利和其他成員方在WTO下合理期待獲得的實體權利之間劃出一條“平衡線”,那么這條界限的劃定無疑離不開對具體案情的分析。

              1996年通過的《常設上訴機構上訴審查工作程序規則》第16條規定:“為了一項上訴案件的審理的公平性和有序程序,如出現本工作程序所未涉及的某項程序問題,任何上訴庭可以只為該項上訴案之目的通過任一適當程序。”這一規定在如何處理非政府機構提交的書面意見上得到了運用。在98年的石棉案中,上訴機構在咨詢了爭端當事方和第三方的意見后,于2000年通過了僅對該案適用的附加程序,允許任何自然人和法人(非爭端當事方和第三人即案外人)在遵循特定程序下,提交書面意見,上訴機構將予以審查和考慮,但并不一定在報告中加以論述。在規定的時間期限內,上訴機構收到了11份來自不同非政府組織和個人(知名教授)的要求提交書面簡要的申請 。盡管經過審查和考慮,并未獲得最終批準,但可以說是充分考慮到了環境與貿易案件的特殊性和環境組織的作用,從而大大加強了爭端解決機制的透明度。

              (五)第20條序言和具體例外條款的關系

              1、適用環境例外條款的邏輯順序

              以往GATT實踐甚至初期的WTO 都沒有在邏輯上理清對20條序言(也有引言、前言等譯法,筆者注)和各單項例外的審查順序問題。同時GATT時期的專家組在審查涉及第20條的案件時,也沒有統一的程序。而在1998年的海龜案中,上訴機構明確糾正了專家組跳過具體例外條款,直接審查有關措施是否符合第20條序言的做法,“分析要分兩步走:第一步,以該措施的特征為理由,暫定符合第20條(g)項規定;第二步,按第20條引言規定,對該同一措施(的實行)作進一步審議。(報告第118段)……對專家組來說,把美國汽油案的次序顛倒過來,‘似乎同樣合適’。我們對此不能同意。”(報告第119段) 。 也就是說,一項環境貿易措施被單個例外條款證明正當之后(有關條件在上文中已一一述及),還要經受序言的檢驗。

              這個解釋是合乎邏輯的,因為各個單項例外本身就是破壞WTO多邊貿易原則的例外措施,第20條序言的目的與宗旨正是為了防止對第20條特定例外的濫用,可以說是實施“例外”所要遵循的“原則”,自然要遵循從例外到原則的審查順序。如果先行依據序言進行審查,由于環境貿易措施先天具備的威脅、破壞多邊貿易規則的性質很容易被認定不符合序言,從而使得各單項例外條款成為多余,成員方援引環保例外權成為一種形同虛設的權利。而該案的上訴機構確認了WTO各成員方根據本國的健康水平和環境目標,采取本國的保護環境政策的合法性,只要在這么做時履行WTO協定規定的義務并尊重其他成員方的權利。衡量其是否達到該要求的重任或者說作為對各國援用環境保護例外權的最后一道閥門就由序言來承擔了。

              2、序言的適用標準

              在上訴機構針對汽油規則案件的報告中第一次對序言做出了全面權威的解釋,上訴機構認為,序言針對的不是措施或它的某項內容,而是措施實施的方式(MANNER) 。因而對于成員方濫用例外權的防止是通過審查有關措施實行的方式及對相關國家造成的影響進行的。

              具體的標準則是三個:不得在情形相同的國家之間構成“任意”的或“不合理歧視”的手段或構成對“國際貿易的變相限制”。在第一海龜案中,上訴機構進一步指出,成員方享有環保例外權的同時負有善意行使條約權利,不得濫用的義務。因而,序言適用的原則是善意原則(principle of good faith)這個國際法的一般原則。其任務在于是在一個成員方引用第20條中例外的權利,和其他成員方在GATT 1994里各實體法權利之間劃出一條平衡線。這條平衡線的位置,隨著作為措施形態和種類的不同而變動,因特定條件的事實不同而變動。因而序言的適用具有更大的靈活性,賦予了爭端解決機構較大的隨著形式發展和具體案情調整貿易與環境關系的自由裁量權,當然,不可簡單地理解成DSB更傾向于保護環境的結論,對序言的適用可以從兩個方面理解,一是成員方的環境例外權要獲得尊重,二是這種權利的行使不得濫用,而DSB最終做出的裁決主要依賴對于案件和當事國所采取措施的分析。例如在第一海龜案中,上訴機構雖然認為美國的措施雖有資格引用第20條(g)項,但未滿足第20條序言的要求,指出了美國在適用609條款中存在的七個漏洞,從而在情形相同的國家之間構成“任意”的或“不合理歧視”,判其敗訴。但在2002年的第二龍蝦海龜案中,上訴機構維持了專家組關于美國執行DSB裁定的措施即修訂規則并未構成對國際貿易的變相限制的裁決,判美國勝訴。

              四、總結、評議及展望

              在對爭端解決機制協調貿易與環境作用方面存在著兩種不同的看法,一種認為WTO仍然是解決環境貿易爭議的良好場所,在幾個重要案件的處理中體現出了強大生命力;后者則持批評和反面態度,認為爭端解決機構的實踐是令人沮喪的。

              在WTO解決環境貿易問題的作用上,我們首先應該明確,從本質上講,GATT/WTO是一個貿易組織也無意于成為一個環保機構,因而沒有可能也沒有必要在WTO框架內對環境問題規定地事無巨細,對它在處理某些環境問題上的“無能”橫加指責是毫無道理的。

          邊境貿易范文第5篇

           

          關于“一帶一路”背景下中國國際貿易結構的變化發展,國內外的學者也做了相關的研究,具體有以下幾種說法:

           

          (1)以共生理論指導構建國際關系體系。金應忠研究員在《國際社會的共生論和平發展時代的國際關系理論》一文中強調,“‘共生’不僅是國際社會的一種客觀存在,而且是國際社會發展的基本途徑”。夏立平教授在共生思想的啟發下又提出以共生系統理論來指導“一帶一路”建設,在《論共生系統理論視閾下的“一帶一路”建設》一文中,他認為要將“一帶一路”建設作為一個共生整體系統,并運用系統工程理論來推進。

           

          (2)從中美博弈的角度分析,一些美國的智囊團強調中國提出的“一帶一路”戰略是為了反制美國重返亞太。他們強調中國提出的“一帶一路”戰略,其本質是為了與美國尋求海上及陸上戰略空間的權力分享,甚至是勢力劃分;還指出“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的直接目的就是中國為了將東盟海洋空間劃歸到自己的太平洋水域勢力范圍;強調中國要在東亞地區之外打造以自身為中心的經濟圈,是為了應對美國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議(TPP)對中國造成的擠壓,進而對美國在亞太地區對中國進行的圍堵和遏制形成有效的反制。

           

          隨著中國國際影響力的日益提升,中國在國際貿易中的一舉一動也會越來越受到關注。不同的學者對于中國提出的“一帶一路”戰略持有不同的觀點和態度。本人從中國、美國、中東的三角貿易為著眼點分析“一帶一路”背景下中國國際貿易結構的變化發展。

           

          1 中國、美國、中東的三角貿易現狀

           

          1.1 中國與美國的貿易現狀

           

          美國作為西方發達國家的代表,主導著世界經濟貿易規則的制定。中國作為最大的發展中國家,作為亞洲迅猛發展的新興工業主體,并以“中國制造”著稱,其發展已經引起了美國等西方發達國家的高度重視。事實證明,以美國為首的西方發達國家為了自己本國利益也正在試圖改變國際貿易的規則。然而中美貿易發展仍在如火如荼進行。2014年,中國成為美國的第一大進口來源地、第二大貿易伙伴、和第三大出口市場。得益于國際油價的下跌,2015年中國首次超過加拿大成為美國最大的貿易伙伴。

           

          從表中可以看出,從2008年經濟危機以來,盡管中美之間貿易增速緩慢,但一直呈增長態勢。中國始終在美國進口國中穩居第一,體現了“中國制造”的特點和優勢。從表中也可看出,美國在中美的貿易中一直處在逆差地位。為什么美國還一直能處于經濟協調狀態?是因為美國長期在資本項目上保持順差,資本項目的順差大大彌補了經常項目的逆差。

           

          1.2 中國與中東的貿易現狀

           

          中東地區資源、能源豐富,尤其是原油、石油產量堪稱世界之最。隨著中國的發展,在向世界大量輸出工業制成品的同時,其自身對于資源、能源以及糧食等大宗商品的需求也日益依賴國際市場。與“中國制造”和中東石油的交換相伴隨的,是中國與中東間日益興起的資金、人員流動,二十一世紀以來,正式基于中國與中東地區的商品、石油、人員、資金流動,中國與中東地區沉寂數百年的“絲綢之路”才會再次興起。

           

          據歷史記載,在古代絲綢之路繁榮發展的時代,中國的絲綢、瓷器與中東的香料、珠寶、犀象的雙向流動是當時國際貿易的主要形式。在當代,中國與中東現代絲綢之路的國際貿易,是以“中國制造”和中東石油的雙向流動而展開的。古今對比可以發現,古今絲綢之路中國與中東地區在國際貿易中的商品結構保持著高度的穩定性,即中東地區出口的始終是資源性商品,而中國輸出的始終是生產性商品。而且,如果說古代中東地區對絲綢、瓷器的依賴超過中國對香料珠寶的需求,那么在當代中國對石油的依賴遠遠超過中東國家對“中國制造”的需求。

           

          1.3 美國與中東貿易的現狀

           

          中東豐富的資源、能源,以及優越的陸上地理位置也吸引著以美國為首的西方發達國家的垂涎。盡管美國已經從伊拉克和阿富汗撤軍,但是美國從來沒有想過要放棄對于中東地區的爭奪。TPP協議的制定便是美國為了重返亞太地區而發起的。

           

          就目前來看,歐美國家能源的“非中東化”格局已經基本形成。就美洲而言,美國與其他美洲國家互為最大的石油進出口伙伴,2013年,美國石油進口(原油+石油產品)的第一大來源地區是美洲,占比58.7%,其中墨西哥和加拿大占比41.4%,中南美洲占173%,而中東地區則下降為第二大來源,占20.7%左右,北非和西非共占8.4%。可見,美國的石油進口已經形成以美洲為核心,中東和非洲為補充的格局。而且,隨著美國的頁巖油、加拿大的油砂和巴西的深海石油的開采,美洲正在逐漸成為能源供應版圖的“新中東”,并有可能在未來幾十年中改變全球的能源分配版圖。

           

          中國、美國、中東是典型的生產國、消費國、資源國。作為生產國的中國向美國和中東大量輸入中國制造的商品,同時從資源國的中東進口石油,從消費國的美國引進資本、人才和科技。美國從中東進口部分石油,而向中東輸入資本、人才和科技。這種三角貿易的結構特點是:一方面,美國在經常項目表現為逆差,在資本項目上表現為順差,并且這種順差彌補了逆差,使得美國對資源國和生產國的剝削更為隱秘。由于另一方面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工業制成品與原材料的直接交換,逐漸被中國對原材料的進口和制成品的出口所取代,消費國與資源國的貿易聯系也變得相對間接,由此導致的直接后果則是中國隊原材料等大宗商品的極度渴求,以及不得不為此而付出高昂的政治、經濟和道德代價。美國、中國、中東是世界和國際貿易中典型的消費國、生產國、資源國。研究他們之間的貿易往來和貿易結構具有重要的意義。

           

          2 中國、美國、中東的三角貿易存在的問題

           

          2.1 中國與中東的“現代絲綢之路”是在美國主導的貿易規則的格局下進行,這種三角貿易結構不合理

           

          首先,在當代的國際貿易中,是由西方國家主要是美國掌握著國際大宗商品交易的定價權,大宗商品的定價方、購買方、供應方三者是分離的。其次,美元是國際經濟、貿易、金融體系的主導性貨幣,承擔著全球交易媒介、價值儲藏和計價單位三大職能。第三,近代以來由西方主導的海洋貿易仍然是當今國際貿易的基本形式,海上運輸是貿易往來的主要形式。由于美國在以上三方面中占據絕對優勢,主導著當今國際貿易的主要規則,因此中國與中東的“現代絲綢之路”已經不是古代絲綢之路中各經濟體處于一種大致平等的交換關系。

           

          2.2 美元、石油和“中國制造”的三角關系不對等,三者之間的流動極不均衡

           

          美元在國際貿易具有定價權和或貨幣結算功能,因此,美國、中國、中東的三角貿易集中表現為石油、美元和中國制造的貿易。美元換石油,美元換中國制造,石油美元換中國制造美元,最終的結果是,中國儲備了大量的中國制造美元,中東擁有大量的石油美元,當擁有較多美元的中國和中東在本國無法消化大量的美元時,最終美元又會以資金、購買等各種形式流向美國,成為美國的銀行存款、股票、國債等金融資產,從而使美國長期保持經常項目逆差和資本項目順差的平衡。簡言之,美國在經常項目上用美元交換外國的實物商品,資本項目上又用虛擬的金融資產憑證換取外國美元,從而實現了美國的金融產品與外國的實物商品之間的循環流動,從某種程度上說,正式貨幣化的中國制造和中東石油支撐著美國的經濟運轉,且進一步鞏固著美元的世界貨幣地位。

           

          2.3 中國的外貿形勢持續低迷

           

          對于中國而言,一方面,2015年以來,全球經濟增速放緩、有效需求不足,各經濟體依然面臨較多的不確定性,從而導致各國的外貿需求下降,全球貿易量出現萎縮。在全球需求疲軟、結構失衡的條件下,我國對外貿易也出現下滑,現階段進口和出口均出現負增長。另一方,由于另一方面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工業制成品與原材料的直接交換,逐漸被中國對原材料的進口和制成品的出口所取代,消費國與資源國的貿易聯系也變得相對間接,由此導致的直接后果則是中國隊原材料等大宗商品的極度渴求,以及不得不為此而付出高昂的政治、經濟和道德代價。

           

          3 “一帶一路”背景下中國國際貿易結構的轉型

           

          3.1 一帶一路為中國目前經濟發展提供了出路

           

          在能源進口急劇攀升的同時,當前中國也面臨著產能和資本雙重過剩的壓力。“一帶一路”的建設,首先有利于中國向沿線國家出口中國制造的商品,消化國內的過剩產能。其次,有利于提高中國出口產品的檔次。第三,除了產能嚴重過剩之外,作為擁有全球最大外匯儲備的國家,中國也日益面臨著產能過剩所帶來的負面效應。尋求多元化的資本流通和增值渠道,就顯得十分重要,“一帶一路”的建設,有利于擴大中國直接對外投資的規模,有利于中國在沿線國家推行人民幣的國家化。

           

          3.2 有利于實現中國的進口多元化和能源安全

           

          一帶一路戰略意義在于區域協調和海陸全面開放,一帶一路既是中國與沿線國家之間的貿易路線,同時也是海路和陸路分別將東西部地區與沿線國家相聯系起來的新圖景。具體而言,沿著絲綢之路經濟帶的北中南三線,西部地區可以與整個歐亞大陸相結合,一路通向東南亞、南亞、中亞、蒙古、俄羅斯、西亞、南歐、中東歐和西歐等沿線地區。沿著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東部沿海地區則可以與太平洋、印度洋相結合,一路通往南海、馬六甲海峽、孟加拉灣、阿拉伯海、波斯灣、亞丁灣乃至地中海國家。在于沿線各國打通的情況下,首先,在不改變中東是中國石油進口重要來源的背景下,可以積極拓展與新絲綢之路沿線國家的油氣合作,有利于實現能源進口來源的多元化。其次,在海上運輸仍將長時期內發揮主要作用的背景下,通過與新絲綢之路沿線國家合作修建陸上油氣管道的方式,繞過馬六甲海峽,實現能源進口方式的多元化。第三,在美元仍將是國際大宗商品和能源交易主要計價和結算貨幣的背景下,以能源合作為突破口,有利于推進與新絲綢之路沿線國家貿易的本幣化或人民幣結算,實現能源進口定價權和結算貨幣的多元化。

           

          3.3 帶動了沿線國家經濟的發展

           

          “一帶一路”戰略不僅對中國意義重大,對于沿線國家更是一種機遇。首先,中國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資源、能源等大宗商品的消費國,且具有長期、持續、不斷攀升的進口需求。然而,“一帶一路”沿線國家資源豐富,原材料等初級產品是其主要的出口商品,因此,中國與沿線國家在資源領域的供需方面存在高度的互補性。其次,中國是目前在世界上擁有最多資金儲備的國家,除了極少數富有的中東產油國之外,大多數“一帶一路”的沿線國家是發展中國家,都存在著資金短缺和融資困難問題,因此,雙方在資金方面的供需存在高度的互補性。第三,中國目前在高鐵、通訊、船舶、核電等技術和裝備制造業領域都達到了世界了領先水平,并積累了豐富的勞務合作和工程承包經驗。相應地,“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在能源、資源、交通、電力、通信、港口、民生等領域,普遍存在龐大的基礎設施建設需求。因此,雙方在基礎設施建設領域的供需方面存在高度的互補性。

           

          3.4 有利于世界政治經濟格局朝著良性發展

           

          首先在經濟方面:目前的世界格局是由近代以來西方強勢塑造形成的西方——非西方的“中心——邊緣”的二元結構。反映在國際貿易中,即是不同的國家在經濟貿易中處于一種不平等的關系,國際貿易關系呈現出結構性和從屬性。一帶一路戰略的提出,使得中國與沿線國家重新強化了彼此之間受近代西方日益沖擊而走向沒落的經濟聯系,重新建立起于沿線發展中國家的新興合作關系,使得國際貿易結構朝著扁平化、多元化、平等化發展,使得無論大國小國、強國弱國在都可以經濟貿易中享受公平的待遇。

           

          其次在政治方面,在經濟貿易背后隱藏地其實是深深地政治格局,以美國為首的西方發達國家之所以能主導當今世界的經濟貿易秩序,其實是其強大的政治地位和秩序在其保護作用。按照馬克思的社會關系論,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各國之間只有逐漸改變經濟格局,才能逐漸重塑世界的政治格局。而一帶一路所帶來的經濟改變,能在一定程度上沖擊現有的政治秩序,有利于世界政治格局朝著多極化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