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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團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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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團貸款范文第1篇

          1.定義與結構

          2.貸款與擔保

          3.先決條件

          4.提款

          5.還款

          6.提前還款

          7.利息

          8.增加成本

          9.非法性

          10.付款

          11.債務證明書

          12.陳述與保證

          13.約定事項

          14.違約救濟

          15.成本與費用

          16.行

          17.比例受償條款

          18.補償

          19.抵銷

          20.累積權利與棄權

          21.通知

          22.協議用語:英語

          23.條款的無效

          24.協議利益

          25.法律適用

          26.管轄權承認

          本協議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下述各方之間訂立:

          1.abc一家在(_________)國成立的公司,注冊辦公地點為(_________),作為“借款人”

          2.附錄列明的數家銀行,作為“貸款人”,以及

          3.xyz銀行,作為“行”。 根據以下協議條款與條件,貸款人在此特同意向借款人提供一筆累積本金最大金額不超過usd_________$的貸款: 現在此同意如下:

          第一條 定義與結構

          1.01 本協議中,除非另有規定:

          “行”指以貸款人的人資格從事活動的xyz銀行,或任何根據16.09條任命的繼任行。

          “銀行工作日”指銀行同業市場進行美元交易的一個工作日,以及紐約市與新加坡銀行從事營業(包括外幣存款與兌換業務)的一個工作日。

          “借款人”指abc公司及其權利繼受人。

          “貸款承諾”,關于各貸款人,指附錄上在各貸款人的名字旁列明的本金數額。

          “美元”和“¥”指美國此時及以后的法定貨幣。

          “違約條件”指構成14.01條所指的違約事件的任何事件或情事,“預期違約事件”指任何由于發出通知和/或隨著時間流逝和/或任何其它條件之滿足將構成一項違約事件的事件或情事。

          “最后還款日期”指提款日起60個月后的那一日。

          “指示小組”指其貸款參與份額或累積參與份額等于或超過當時貸款總額的50%的一個貸款人或數個貸款人,或者,如果尚未提供提貸款時,其貸款承諾或累積貸款承諾超過最大可供支付款項50%的一個貸款人或數個貸款人。

          “銀行同業市場”指新加坡銀行同業存款市場。

          “利息支付日”指任何利息期的最后一天。

          “利息期”指由7.02條確定的一個利息期。

          “貸款人”指附錄中列明的數個貸款人以及其相應繼受人和被允許的受讓人,亦指上述作任何一人。

          “貸款”指由貸款人貸給借款人的(_________)美元,或依貸款協議上下文規定,指當時未償付的累積本金數額。

          “利差”指(1)就開始于提款之日起60個月后的那一日或該日之前的任何利息期或其它期間而言,為百分之二(2%);及(2)就開始于上述日期或該日之后的任何利息期或其它期間而言,為百分之一(1%)。

          “提款通知”指一份依照附錄i規定的格式給予行的通知。

          “未償付債務”指在任何時候在本協議下及根據本協議,借款人所欠貸款人的所有款項。

          “參與份額”,關于各貸款人,就貸款或所欠貸款人的其它任何金額而言,指當時及以后任何時間的貸款或所欠該貸款人的其它任何金額的份額比例。

          “報價日”就確定貸款利率的任何期間而言,指通常由銀行同業市場的主要銀行就在上述期間的第一天提供美元存款報價的日期。

          1.02 本協議中,除非協議文本另有所指:

          一個州或政府的“人”包括任何部門、機構、理事會、局、委員會、部委、法定公司(不管匿名與否)或其它執行部門或由上述州或政府控制或擁有的任何公司或實體。

          一項“授權”包括任何及所有批準、同意、許可、允許、特許經營權、認可、登記、宣告和豁免。

          “法律和規章”和“法律或規章”包括所有憲法性條款、條約、協定、成文法、法令、法律、規章、條例、輔助及附屬立法、命令、具備法律效力的規則和規章、民事和普通法及衡平法規則、指令、指示、通知、公告、政策聲明和指南(不論是否具備法律效力),及其它類似權威性文件。

          一個“月”指一個日歷月。

          一項“命令”包括任何法院仲裁庭作出的判決、禁令、決定或裁決。

          一個“人”包括任何個人、法人、公司、法人團體或非法人團體、合伙、企業、合營、信托或任何聯營體、州或其附屬機構或、任何政府人。

          一家公司的“子公司”、“控股公司”、“關聯公司”應按照1985年重版新加坡公司法第5節和第6節解釋。

          “稅”包括當前及以后施加、征收、預提或評估的任何性質的稅費、強制貸款、費用、預提或扣除,“稅收”亦應相應解釋。

          1.03 本協議中,單數用語亦包括復數,反之亦然;對任何詞性的所指也包括其它任何詞性。條款標題及小標題僅為方便指示而用,在解釋條款時應忽略不計。參考條、款及附錄,意指參考某條、該條的各款,以及由此所指的附錄。

          第二條 貸款

          2.01 根據協議條款及本協定規定的條件,各貸款人分別地而非連帶地同意向借款人提供等價于其貸款承諾的本金。

          2.02 提供貸款應用于為借款人融通流動資

          金之需要。 第三條 先決條件

          3.01 在行收到下述文件時,貸款可供借款人提取(須遵從第四條規定):

          (1)一份借款人公司章程和章程細則的副本,由借款人的一名經授權的官員證明其為真實、完整、最新的副本;

          (2)被授權履行本協議的當事人的簽名樣本,由借款人的一名經授權的官員認證;

          (3)由行任命的律師就與本次交易提出的關于新加坡法或其它相關法律事項的行認為必要的法律意見書。

          3.02 上述每一份3.01條所指文件均須在形式和實質上令行滿意。

          第四條 提款

          4.01 根據本協議;

          (1)在貸款提取日(或其它任何行為上述目的而同意的時間)以前第三個銀行工作日不遲于上午十時之前具備3.01條所指的條件;

          (2)根據提款日的事實和情況,借款人在此作出的所有陳述與保證在提款日確屬真實和正確;

          (3)違約事件或預期違約事件尚未發生(除非貸款人已事先棄權或借款人已事先補救),或將不會在提款日發生;和

          (4)行應在提款日以前第二個銀行工作日不遲于上午十時之前(或行同意的其它較遲時間)收到由借款人或為借款人利益而恰當和送達的提款通知書;

          借款人應在從該日期開始的一個星期內任何一個銀行工作日一次性提取貸款款項。如果在上述一個星期結束之后尚未提款,則貸款人對借款人履行貸款承諾的相應義務亦被取消。

          4.02 收到提款通知書后,行應即通知各個貸款人,各貸款人應在根據l0.01條確定的日期通過行使其貸款承諾的款項可供借款人使用。

          4.03 提款通知書是不可撤銷的,借款人應在僅僅滿足第三條和第4.01條規定之條件的情況下提取款項。盡管發出提款通知書,如果由于借款人無法提取貸款的原因,或因為第三條和第4.01條列明之條件未獲得滿足的原因而致使貸款未被提取,則借款人應負責憑要求向行支付每名貸款人確證的(上述證明對借款人是終局性和有拘束力的)用于賠償因未提取貸款而給貸款人造成的直接或間接損失或費用所必需的款項(如果有的話),在不影響上述規定的情況下,該款項包括所有的利潤損失,以及因清算所獲得的用以提供或融通貸款的資金或以低于借款人應付利率的利率重新安排該筆資金所產生或將要產生的任何損失或費用。

          第五條 還款

          本筆貸款應以_________期季度還款方式清償,每期償還_________美元。第一次還款應在第一次利息支付日支付,隨后的每期還款應在隨后的每期利息支付日支付。

          第六條 提前還款

          6.01 根據以下規定,借款人可在任何利息支付日向行提前償還全部(而非部分)貸款,只要:

          (1)借款人不少于60個銀行工作日之前書面通知行其將提前還款,并指明具體還款日期;及

          (2)根據本項規定提前償還的貸款須同時支付提前償付部分的應付利息及根據本協議應付的其它款項。

          6.02 借款人根據本條規定發出的任何提前還款通知書均是不可撤銷的,借款人必須依該通知書提前還款。

          6.03 在不符合本協議明文規定的情況下,借款人不得提前償還全部或部分貸款,提前償還的款項不得再重新提取。

          第七條 利息

          7.01 借款人應根據本條以下規定按貸款人比例向行支付利息。

          7.02 提款日與最后還款日之間的期間應被分為連續的以3個月為一組的期間(每個期間被稱為“利息期”),每個利息期(第一個利息期除外)應在上一個利息期的最后一天開始。

          7.03 適用于每個利息期的貸款利率應為行確定的年利率,由下述兩種利率累積而成:(a)利差;(b)由一家或數家銀行同業市場的主要銀行在上述利息期的報價日或未報價時的隨后日期的上午十一時,就與貸款數額和期限均可比的一筆美元存款報出的利率,或如不只一個報價時則采用以算術平均值法(必要時采取四舍五入)求得的與0.5%最為接近的整數倍的利率。

          7.04 行就任何利息期內的利率及應付利息額向借款人出具的證明是終局性的和有拘束力的。根據本條規定確定的利率應由行立即通知借款人和貸款人。

          7.05 由上述利率確定的利息應逐日計算,并在實際天數及一年360天的基礎上計算,應包括利息期的第一天,但不包括最后一天,利息應在累積至每個利息支付日支付。

          第八條 增加成本

          借款人應憑貸款人要求向其以美元形式補償所有因其貸款或履行本貸款協議項下義務而增加的成本或減少的已收或應收款項,其原因乃基于任何法律、法規、條約之簽訂或任何改變、解釋,或貸款人須遵守任何政府或機構之指令、要求或請求(不論有無法律效力),包括但不限于,由于(a)任何稅收之征收或修改;(b)任何儲備金、針對資產或負債的特別存款或類似要求、為該貸款人之帳戶或貸款所保持的存款之征收或修改。

          第九條 非法性

          如果任何貸款人在任何時候認為任何法律、法規、條約,或其中任何改變,或其解釋、適用將使該貸款人參與貸款或保持貸款參與權或要求、收到任何其它應付款項成為非法,該貸款人應書面通知借款人上述確定。如果上述通知在付出該貸款參與份額之前發出,則該貸款人的義務于發出通知時解除。如果在付出貸款參與份額之后發出,則借款人應在緊接通知日之后的利息支付日全額預付該部分參與貸款,或如果貸款人要求在上述利息支付日之前提前償還,則借款人應按該貸款人的要求將截止于該提前償還日的該參與貸款份額的應計利息及其他應付款項一并支付給貸款人,但無須支付溢價。

          第十條 付款

          10.01 借款人在本協議下的每筆付款應通過紐約銀行間支付清算所系統或行認為符合紐約國際美元融資交易慣例的其他系統以美元形式償還,在上述付款日的紐約時間上午十一時存人行帳戶(帳號_________,開戶行_________),或存入行通知借款入的其它帳戶。

          10.02 任何指定或到期的付款日或利息支付日應與下述一個特定的月份中的一天相對應,如果沒有上述對應日期,則應以該月的最后一天作為付款日或利息期結束日(視情況而定)。如果指定或到期的付款日,或指定或結束的利息期當日不是銀行工作日,則應在下一個銀行工作日付款或結束該利息期,除非該下一個銀行工作日在另一個不同的日歷月,此時則應在下一個日歷月的第一個銀行工作日付款或結束利息期。

          第十一條 債務證明書

          11.01 行應按其慣常做法在帳簿上記錄貸出款項金額和屬于其所有的金額。

          11.02 在任何產生于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法律訴訟或程序中或為上述目的的其它情況下,上述帳戶的記錄在沒有明顯錯誤的情況下,其存在及由此記錄的借款人義務之數額與幣種對借款人具有終局性和約束力。

          第十二條 陳述與保證

          借款人在此向每個貸款人陳述和保證:

          (1)借款人合法存在且有完全能力,并正當地、無條件地取得任何政府部門或其它機構的授權,該授權具有完全的效力,根據該授權借款人有權擁有其資產及簽署、履行本協議項下交易;

          (2)簽署、交付本協議及履行其它任何交易均未違反限制或影響借款人任何資產的任何協議、文件、法律、判決、命令、許可證、同意或允許,亦未構成違約;

          (3)本協議不需要登記、記錄、備案或公證,亦不需要支付任何稅款(除印花稅外)和采取其他行動以保證其借款人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和責任,或貸款人的權利在新加坡具有合法性、可強制性或優先性;

          (4)未發生構成,或經通知和/或隨著時間流逝和/或將構成對限制或影響借款人任何資產的任何協議或文件的違反,該等違反或違約將對借款人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造成重大和不利的影響;

          (5)沒有現存的或將要來臨的任何單獨地,或與任何其它同類

          程序相結合,將對借款人履行或遵守本協議項下的義務構成重大和不利的影響的訴訟、仲裁、行政程序或索賠,或就借款人的所知、信息及確信,不存在任何威脅借款人或其任何資產的訴訟、仲裁、行政程序或索賠; (6)所有必要納稅申報表均由借款人送交相關稅務機構,或為其利益送交之,借款人沒有不支付任何重大數額的稅款,亦無與未向每名貸款人披露的與稅收有關的任何重大爭議;

          (7)借款人提供的任何與本協議有關的信息均未包含不真實的陳述,或遺漏任何陳述,而該遺漏結合其所在環境下將構成誤導;而且信息包含的對期望、意向、相信或意見的表述,均由借款人在正當和仔細的詢查之后方在合理的基礎上誠實地作出;

          (8)借款人已書面向每名貸款人充分披露了其知道或理應知道的與本協議項下各貸款人有重大關系的所有事實;

          (9)自_________[日期]以來,借款人的合并財務狀況無重大的不利變化。

          第十三條 約定事項

          借款人向貸款人保證,自本協議之日起至其全部解除本協議項下義務時為止:

          (1)借款人將僅為2.02條列明的目的使用該筆貸款;

          (2)借款人將使所有相關授權(包括政府的授權或其它的授權)保持其全部效力并予執行,并將立即取得任何履行本協議期望之交易所必需的進一步授權;

          (3)如果借款人知曉一項違約事件已經發生,他將立即通知各貸款人,并向貸款人詳細提供其為了救濟或緩和違約事項的結果或與之相關的影響而采取的,或考慮采取的任何步驟;

          (4)如果借款人為了取得借款或信用條件而作為借款人或擔保人在其財產上創設或允許創設任何留置權或擔保物權,則上述留置權或擔保物權將平等地和按比例地用以擔保本協議項下的所有應付款項,但是,本條規定不適用于以下情況:

          (a)任何在購買財產時對財產產生的僅作為支付價款之擔保的留置權;

          (b)任何在正常融資交易過程中產生的,擔保一項自產生之日起不超過六個月到期的債務的留置權。

          第十四條 違約事件

          若發生下列事任何事件則構成違約事件:

          (1)借款人未在到期日或未應要求支付本協議項下任何應付金額;

          (2)除付款義務外,借款未能遵守或履行他在本協議項下或在與本協定有關的任何承諾或安排項下的任何義務,并且未在14天以內予以補救;

          (3)借款人在本協定所作的(或承認已作的)任何陳述、保證或聲明,或者包含在本協定規定中的或與本協定有關的任何證書、聲明、法律意見書或通知中的任何陳述、保證或聲明經證明在任何重大方面是錯誤的,或者如果任何陳述、保證或聲明在任何時該被重復而參照當時存在的事關及環境將在所有重要方面是不準確的;

          (4)基于任何理由,本協定的任何條款是或者成為無效或不可執行的;

          (5)借款人轉讓或處分,或者威脅要轉讓或處分,其資產的重要部分;

          (6)借款人的任何債務在其規定的期限屆前到期或可以被宣布到期,借款人的任何擔保責任或類似義務在到期日或被要求時仍未解除,或者借款人不履行或違反與上述任何債務、擔保或其他義務有關的任何文件或協議;

          (7)借款人的一切或任何部分的資產,被抵押權人占有,或被指定受托人、接收人或類似人員;或者借款人的該財產被扣押或以類似形式被執行或向法院提出;或者借款人的該財產被扣押或被以類似形式執行或向法院提出請求而且在被扣押、執行或提起要求后7日內未撤銷;

          (8)借款人召集其債權人或者計劃或實行任何安排,或者與其債權人妥協或為其利益讓渡財產,或者被請求于借款人破產時或為對借款人執行接收命令而委托受托人;

          (9)在任何管轄地法律下發生類似于第(7)(8)規定的事件;

          (10)發生被指示小組認為嚴重地影響借款人履行本協定項下義務的能力的任何環境惡化事件;

          則:行可以,或者按指示小組的要求,通知借款人:(1)宣布終止各貸款人在本協定項下的義務,該義務因此宣告而終止;(2)宣布本協定項下原本在終止日后到期的借款人的一應付金額立即到期并應即支付,止類金額應當因此立刻到期并支付,無須提出付款要求,支付要求或是任何形式的提款要求或通知,借款人于此明確放棄這些要求。

          第十五條 成本和費用

          15.01 應行或任何貸款人要求,無論是否動用任何部分的貸款,借款人應立即向行或該貸款人支付足以全額補償行或該貸款人在本協定的談判、準備及執行中所發生的一切成本、應付款、費用的款項(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費用、印刷、通訊、廣告、旅行及其他一切付現費用)。

          15.02 若有的話,借款人應支付本協定或在此提及的任何其他證書或文件在任何管轄地被征收或收起的,在目前及將來發生的一切印花稅及其他類似稅費,及一切登記、記錄及其他類似費用。

          15.03 本條項下借款人的義務在償還貸款及支付一切到期利息后繼續保留。

          第十六條 行

          16.01 (1)各貸款人授權行代表其實施本協定特此委托給行的權力及其他一切合理的附屬權力。行和各貸款人的關系僅為人和本人的關系,此處任何規定不得視為行構成任何貸款人的信托人,或者對行附加此處明示條款規定以外的任何義務。

          (2)無論行或其董事、職員、雇員或其他人都不對下列事項承擔任何責任:(a)任何借款人未履行本協定項下任何義務的行為;(b)在本協定或本協定提及的任何其他相關文件中所作的陳述與保證的真實性;(c)本協定的有效性和強制執行性。

          (3)無論行或其任何董事、職員、雇員或其他人對與本協定有關的作為或不作為不負任何責任,重大過失或故意的不良行為除外。行有權出于善意相信其認為真實的,并由適當人員遞交或簽署的任何文件,相信其選擇的任何獨立的法律顧問或其他專業顧問的意見,并且不因上述信賴的任何結果對任何其他當事人承擔責任。

          (4)各貸款人已經對借款人的資信狀況進行丁其認為對于參加貸款而言是適當的和謹慎的調查和評估。除在此明文規定外,行沒有義務向任何貸款人提供關于借款人的任何信用或其他信息,不論這些信息是在撥付貸款之前或之后得到。

          (5)行應立即(a)向各貸款人轉送其收到的借款人寄給各貸款人或要求各貸款行采取行動的通知或其他文件;(b)將送達行的任何文件的副本交給各貸款人。

          (6)行沒有任何義務對借款人履行本協定項下的義務提出詢問,但是,行應當立即向各貸款人通知其作為行而獲悉的任何違約事件,或者將由于給予通知或時間界滿或兼有兩種原因而構成的違約事件。

          (7)除本協定另有明確規定外,行沒有義務向任何貸款人說明它或其附屬機構關于維持任何貸款而獲得的金額或有關的利潤。行及其附屬機構無任何義務向任何貸款人說明,即可向借款人提供貸款,從借款人處接受存款,并一般地參與同借款人開展的各種營業活動,正如其并非行一樣。

          (8)禁止按指示小組的任何指示開始任何由本協定產生或與本協定有關的法律訴訟程序,直到對于行遵照該指示而發生的一切損失、毀損、罰金、訴

          訟、判決、控告、成本、索賠、賠償、費用(包括一切法律費用)它已獲得賠償或補償擔保。 (9)行可以在任何時候辭職并以書面通知貸款人和借款人,或者由指示集團向行發出通知予以撤換,通知可說明理由或不說明理由。在作出上述任何一種通知時,指示小組應有權指定一家繼任行。若作出該通知的30天內繼任行未被指定或沒有接受該指定,則卸任的行可以指定一家繼任行,該繼任行必須是一家合并資產和盈余至少達到5000萬美元或其它等額外幣的貸款人,或者該貸款人的一個附屬機構。繼任的行一經接受指定為行時,即應接替并被賦予卸任行的一切權利、權力、特權及責任,卸任行應被解除協定項下的義務。盡管卸任銀行辭職或被撤換,為確保該行的利益,本條的各項規定對它根據本協定作為行時的作為或不作為應繼續適用。

          16.02 補償的約定事項

          貸款人同意就借款人未予補償的部分,按照各貸款人各自參加貸款的比例,或者若貸款各部分都尚未支取則按照貸款人各自貸款承諾中能有效支取貸款的最大額度的比例,償付行一切與本協定,或在此所考慮到的其他證書或文件,或貸款的安排,或與此處相聯系的任何證件、聲明或行為,或行在行使或維護貸款人在本協定及其他此處考慮到的證書、文件下的權利時的作為或不作為有關的,或由之引起的,為行所負擔、承受或主張的無論任何種類的責任、義務、損失、毀損、罰金、訴訟、命令、控告、成本、費用(包括法律費用和全額補償基礎的付出款),以及付款。任何貸款人對于行故意的不良行為或重大過失所直接導致的此類責任、義務、損失、毀損、罰金、訴訟、命令、控告、成本、費用或付款的任何份額都不承擔責任。

          16.03 行未收到的資金

          (1)除非行在本協定的付款到期日前已經收到借款人的書面通知聲稱借款人不打算在該到期日全額支付,行可以推定借款人在到期日已經支付。并且根據上述推定,行可以(但不應被要求)在該付款日向各貸款人提供與該行對該推定金額有權享受的比例相等的金額。如果借款人事實上并未支付行該款項,則一經要求,上述貸款人應即向行償付其所提供的金額,連同從支付日起(包括該支付日在內)到償付日(不含該償付日在內)每日的利息,年利率按該日同業銀行市場的美元存款的行貸款隔夜利率計算,并由行確定。

          (2)在支付之日行應有權推定各貸款人(但已向行發出相反通知且行已在支付日之前收到該通知的任何貸款人除外)已經按4.02條的要求向行提供資金。并且根據上述推定,行可以(但不應被要求)將資金貸記于借款人的帳戶,貸記金額等于行未收到其上述通知的所有貸款人各自的貸款承諾的總額。如果未發出上述通知的任何貸款人未按第4.02條要求提供資金,而行已將等價于該銀行貸款承諾的金額貸記人借款人的帳戶,行應有權選擇從該貸款人或者從借款人處(不損害借款人對上述銀行的權利)立即索還上述金額,連同按此金額計算從支付日起(含支付日在內)到索還之日(不含索還日)的利息,年利率按該日銀行同業市場的美元存款的行的貸款隔夜利率加上0.5%計算,并由行確定。

          第十七條 比例受償條款

          如果某貸款人(“分攤貸款人”)由于行使其法律權利,包括(但不限于)抵銷權,而獲得付款(無論自愿或非自愿)或獲得超過其份額的任何金額(“多余金額”),則

          (1)該分攤貸款人應向行支付等價于多余金額的款項,行應將該款項及行接受該款項通知借款人;

          (2)行應將該付款視為借款人由于對前述貸款人所欠款項而進行的付款,并相應地對該款項予以分配;

          (3)就借款人和分攤貸款人之間,多余金額應被視為未支付,而就借款人和各貸款人之間而言,應被視為在該貸款人收到的部分已被支付。

          第十八條 補償

          借款人應全額補償行及各貸款人鑒于違約事件,或未按提款通知,或本協定項下或與本協定相聯系的預先付款通知借款而導致的各種費用、損失、毀損或責任(金額由行或該貸款人不存在指示錯誤的證書最終確定)。在不損害其普遍性的情況下,前述補償應擴展至由于為了結轉未付金額而借入的資金所發生的任何利息、費用或其他任何已付或未付的款項,以及在清算中或使用為了提供、維持或融通貸款而獲得的第三方存款中可能發生的任何損失(含利潤損失)、額外費用、罰金或費用,或者本協定項下其他到期或將到期的金額。

          第十九條 抵銷

          發生違約事件后,行或任何貸款人無須通知借款人即可將借款人在行或該貸款人的全部或任何帳戶予以合并,可以抵銷或劃撥該帳戶貸方金額以補償在本協定項下借款人對行或該款行的負債,即使該帳戶余額與負債可能并非由同一貨幣表明,也可以這樣做。該貸款人在此被授權按行或該貸款人本身當時現行的匯率進行必要的換算。

          第二十條 累積性權利和棄權

          各貸款人在本協定項下各種權利具有累積性,只要該行認為合適即可時常運用,并且是一般法律權利的補充。各貸款人關于本次貸款的權利(無論來源于本協定還是來源于一般法律)除非以書面明示放棄或變更,否則不得放棄或變更。特別是,任何未行使或遲延行使任何權利均不構成對該權利或任何其他權利予以放棄或變更;任何引起偏差地或部分地行使任何權利均不損害其進一步行使該權利或任何其他權利;該行或代表該行的任何行動、行為或談判過程無論如何均不對該行行使該權利構成阻礙或構成任何該權利的中止或變更。

          第二十一條 通知

          本協定項下或與本協定有關的任何通知或消息必須采用書面,并且必須親自送達,或以郵寄、電傳或電報送交至本協定列出的地址或者收件人已經用書面通知其他當事人的其他地址。投寄或發送的證明應被視為收到的證明:

          (1)使用信件的,視為投寄后第三個工作日收到;

          (2)使用電傳或電報的,視為緊接著發送日的后一個工作日收到。

          第二十二條 協議用語:英語

          本協定項下或與協定有關的所有通知或消息應當采用英語,或者采用其他語言的應附英文翻譯。在英語文本與其他語言文本發生沖突時,英語文本優先。

          第二十三條 任何條款的無效

          如果本協定的任何條款依任何相關法律失效、違法或無法執行,其余條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及可執行性無論如何不受影響或損害。

          第二十四條 協議的利益

          各貸款人的可以轉讓本協定項下或其任何部分的權利,并且/或在借款人同意之下(借款人不得無理拒絕),以協定條款為限轉讓本協定項下或其任何部分的義務,并且為實現此目的各貸款人可以向潛在的權利受讓人或義務承擔人揭示已為該貸款人所知的關于借款人的信息。在貸款人轉讓全部或部分義務時,借款人應執行在該義務轉讓的范圍內解除貸款人的義務,及接納受讓人作為一方當事人加入該貸款所必需的合理的文件。借款人不得讓與本協定項下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法律選擇

          本協定適用英國法,并依該法予以解釋。

          第二十六條 管轄權承認

          (1)借款人

          (a)不可撤銷地服從英國法庭的非專屬管轄權;

          (b)不可撤銷地同意以郵寄或有關法律文件的任何其他方式送達傳票。

          (2)借款人為在任何時刻送達傳票設有一名人。該人是(_________)。借款人保證不撤銷對上述人的授權。如果基于某種原因,該人不再作為借款人收受送達傳票的人,借款人應立刻指定另一名人,通知行上述事項,并迅速向行遞交該行接受其指定的通知。

          各當事人于合同開端所述日期以對當事人有約事力的方式正式簽署協定,以資證明。

          借款人:_________ 行:_________ 貸款人: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

          ______ 附件:

          表一

          銀行名稱 貸款承諾

          xyz銀行: 5,000,000美元

          def銀行: 5,000,000美元

          銀團貸款范文第2篇

          主要對銀團貸款的特點及優勢進行了分析探討,并針對我國銀團貸款的發展現狀及存在問題做一介紹,最后結合國內經濟發展方向提出了完善銀團貸款的對策。

          【關鍵詞】

          銀團貸款;融資方式;信貸文化;風險體系

          0引言

          經濟全球化發展,各個國家之間的聯系溝通越來越緊密。銀團貸款就是在國外傳播到國內的,具體就是指:獲得經營貸款許可的銀行聯系在一起,經營活動使用同一的貸款方式,根據一定的期限以及條件向同一借款人員提供資金的貸款形式。根據不同的貸款形式,可以分為辛迪加貸款以及俱樂部貸款。

          1銀團貸款所表現出來的優勢

          1.1能夠識別信貸風險

          現階段內因為不對稱的信息環境,各家銀行所具備的能力是不一樣的。這樣的環境下需要掌握客戶信息。單個銀行是很難做好此項工作的,需要將多家銀行結合在一起,這樣就能降低不對稱信息所帶來的風險問題,使得整個銀團風險識別能力以及控制能力有所增強。

          1.2信貸風險能夠得到分散

          要是信貸過于集中出現風險的幾率就會增加,現階段內銀行業監管機構并沒有明確的貸款集中要求。通過銀團貸款的方式能夠將較為集中的信貸分散開來,每家貸款銀行只要根據貸款的比例承擔風險就行,這樣就使得信貸風險得到分散。

          1.3保證銀行之間公平競爭

          每家銀行目標發展趨勢、經營業務、服務方式大致都是相似的。銀行之間有著激烈的競爭,有的時候行業之間會出現降低融資方式的惡性競爭。在使用銀團貸款方式之后,銀行之間的合作有所增加,對于就利率、期限等條件需要達成一致的看法,這樣才能降低銀行之間惡性競爭,保證銀行之間公平合作關系,將銀行信貸資源配置做到最優化。

          1.4銀行收益方式有所擴管,同時提升業務的增長量

          在西方發達國家內先進銀行費用是通過銀團貸款所得,在國內卻不是這樣的方式,而是通過參與者業務收入所得。國內銀監會在2007年的時候推出了銀團貸款相關條例,此條例規定銀團費用來源主要為借款人和銀團之間的商議所得。需要積極的推進銀團貸款,這樣才能通過更過的渠道獲得費用,保證銀行業務量的增長。

          2國內銀團貸款現狀研究以及所存在的問題

          2010年相關數據顯示,國內銀團貸款有所提升,但是和國際銀團貸款相比較還是有著較大的差距,可以說國內銀團貸款是初級階段,要是所國家銀團貸款所占比例為百分之十,那么國內銀團貸款只有不到百分之一。國內銀團貸款在發展過程中出現了一些影響因素,這些因素制約著銀團貸款的發展。

          2.1銀團貸款業務人員缺乏專業的素質

          進行銀團貸款業務的基礎就是從業人員需要有較強的融資知識。同時運行工作是需要專業的機構以及高素質的從業人員。但是國內現在發展情況并不能滿足所需,銀團貸款沒有完善的組織機構支持,同時從業人員不具備專業的素質。

          2.2信貸文化有著一定的缺陷性

          國內商業銀行受到國內經濟的影響,這樣銀行在發展過程中經常會出現和國有大中型企業進行拼搶,將市場份額作為最終目標,這樣就忽視了融資風險。在進行信貸審批時候過分重視內部審貸以及內部評級,對于原則性信貸資產風險收益并不算重視。原本傳統的信貸文化對于銀團貸款發展有著一定的制約性。就算是合作,每家銀行也會有自己的標準,不會接受銀團的合作,這樣銀團構建時間周期會很長,客戶融資所需得不到滿足,銀行之間的合作受到限制。

          2.3不具備成熟的市場環境

          銀團貸款對于國內金融市場是一類新興業務,國內很多銀行對于銀團貸款并沒有很高的認知度。一方面來講,企業對于各家銀行進行淺談,通過這樣的方式將自己的地位提升上去。雖然這樣會耗費大量的精力以及時間;另一方面來講,各個銀行都有自己的客戶以及經營項目,銀行運行過程中要充分考慮自身是不是滿足所有的貸款,要是能夠做到,銀行哪怕是通過降低利率形式來完成。

          3解決國內銀團貸款問題的方式

          上文研究分析國內銀團貸款在發展過程中還是存在著很問題,這樣就制約著國內銀團貸款發展速度,與經濟發展有著一定的沖突,為了完善國內銀團貸款發展,下文進行了深入研究分析:

          3.1培養高素質專業人員,進行業務培訓活動

          銀團貸款業務需要不斷地增強,有一支高素質專業人員。但是銀團貸款有著較高的專業性,在進行活動運行中需要有專業從業人員,國內在這方面并不完善,不具備專門的機構,從業人員整體素質也是較低的。所以說各個銀行之間需要加快人員培訓進度,組件起銀團貸款專業部門,銀行內能夠有一支高素質、熟悉掌握銀團操作的人員,同時銀團前端服務也是不可缺少的,能夠我客戶設定優化的融資方案。

          3.2不斷學習新的制度,提升信貸文化

          每間銀行對于銀團貸款優勢需要充分的進行了解,需要將行業知識度提升上去,要仔細研究銀團貸款在大額貸款風險中所占的地位,只有控制住風險,才能保證大額貸款獲得更高的收入。要是不能很好地控制風險或者將風險分散開來,那么大額貸款就會受到很大的影響,此種影響也是致命的;設定目標客戶,進而提升綜合收益,銀團貸款目標客戶主要集中在國家或者是省市級重大項目、大型企業或是一些有著良好業績、發展穩定的民營企業;市場劃分,各個銀行都會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選擇適合的組織銀團,這樣才能在銀行和企業談判過程中獲取先機。對于不熟悉的行業需要找到首要企業,積極合作。銀行在市場競爭中需要明確市場角色定位,這樣才能降低銀團之間出現惡性競爭。

          3.3信息溝通需要加強,這樣才能保證信息資源共享

          各個銀行所.掌握的客戶資源不相同,所以說要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就必須保證銀團之間信息溝通。目前來說,需要構建貸款信息平臺,組件銀團貸款信息統計系統以及相關披露行為,這樣才能加強信息溝通的有效性。

          4總結

          銀團貸款是國際上新興發展起來的融資方式,雖然只有較短的時間,但是卻有著較長的有效期,較大的金融、風險分散能力較強等等優勢。很多銀行以及借款人因為銀團貸款所具備的優勢越來越關注它,此種方式也成為了市場環境下最受到歡迎的融資方式。國內銀團貸款起步較晚,但是相關機構一致在努力完善,相信在不久的以后,國內銀團貸款會達到與國際銀團貸款一致的水準。

          參考文獻:

          [1]

          史萬鈞.銀團貸款與項目融資實務[M].上海: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10

          銀團貸款范文第3篇

          據了解,截至2004年年末,國內金融機構本外幣貸款余額達到18.9萬億元,其中95%以上都是雙邊貸款。銀團貸款在成熟金融市場已成為大宗融資安排的主角,但在我國卻始終不入流,原因有多個方面。

          從制度方面看,我國適用于銀團貸款的法規主要是《貸款通則》和央行的《銀團貸款暫行辦法》。由于這兩個法規頒行較早,從內容來看,大多屬原則性規定,操作性不強,已不適應目前的金融市場。

          從環境因素看,我國實行的是有管理的利率,銀團貸款成員行不得向借款人收取其他任何費用,這意味著組建銀團、銀團評審項目、聘用律師等費用只能由銀團成員自己負擔,這事實上增加了銀行開支,降低了各銀行開辦銀團貸款的積極性。另一方面,在目前的利率管制和賬戶及基本賬戶管制下,行是利益之爭的焦點,各銀行都希望通過發放貸款爭取到一個好客戶,拉一筆存款,掙一筆中間業務收入,不愿意“肥水”流到“外人田”。

          從信貸文化方面講,中國的各家銀行之間還沒有培植起合作的信貸文化或意識。幾家國有商業銀行都是從專業分工的體系中走過來的,在國家的政策庇護下都“活得很滋潤”,這樣的情況下當然談不上合作,更形不成合作的文化和意識。另外,在“官本位”意識的作用下,誰都想做牽頭行,如果做不成,寧愿不參加,銀行之間合作的意識始終不強。

          正因為銀團貸款天生就具有分散降低信貸風險、避免同業競爭、減少融資談判成本等優勢,目前它已成為國際融資市場的主流。對于我國而言,它更應成為力推的新型信貸方式。目前國內信用環境和企業信息披露制度還很不健全,企業統一信用平臺還遠未建立,雙邊貸款很容易形成多頭授信。借款人完全可以憑借這些漏洞獲得遠遠超過其自身承債能力的授信,并導致各家銀行通過壓低貸款利率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這既不利于形成理性的信貸市場競爭環境,也增加了銀行的經營風險。實際上,最近幾年發生的新疆啤酒花、歐亞農業等企業集團多頭貸款事件,正是這個問題的真實寫照。

          銀團貸款范文第4篇

          近年來,四川省內部分集團性客戶的風險給當地銀行造成較大的信貸損失,反思形成風險本質的原因還是銀行之間惡性競爭,缺乏合作精神,沒有風險限額的概念,或者風險限額只是針對自己本行對客戶的風險額度,但一旦多頭分別授信,誰也不愿退出,從而使得受信企業可獲得多家銀行給予的遠遠超出其自身償債能力的授信,這必然導致企業整體上的過度融資。

          2007年8月17日,中國銀監會頒布實施了《銀團貸款業務指引》(以下簡稱《指引》),《指引》的出臺旨在進一步規范和推動銀團貸款的開展。目前,全國一些省份的銀行業協會牽頭出臺了多項銀團貸款公約,而四川銀行業自2006年以來也在積極地探討推動銀團貸款的有效舉措。在此背景下,結合四川地區區域經濟特點,深入分析四川地區銀團貸款發展中存在的實際問題,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思考相關改進措施將有利于實質性地推動四川省銀行業間銀團貸款的良性發展。

          二、四川地區構建“銀團貸款”操作模式的四大難點

          正因為銀團貸款天生就具有分散降低信貸風險、避免同業競爭、減少融資談判成本等優勢,因而對于我國而言,它更應成為力推的新型信貸方式 。就四川地區而言,為防范銀行貸款風險,防止銀行間出現盲目競爭,保護銀行權益,應加大力度推動省內銀團貸款業務,對于一定貸款金額以上的大額信貸業務應積極采取由多家銀行參與的銀團貸款形式,從對抗式的競爭轉變為合作式的競爭,從“沖突性博弈”走向“合作性博弈”,以期逐漸緩解銀行業間的惡性競爭,降低授信銀行潛在的信貸風險。然而,就四川省現狀而言,要改變目前“雙邊貸款、多頭授信”占主體的貸款結構,積極開展銀團貸款以促進大額信貸業務有序發展,尚且面臨諸多難點。

          1.“合作式競爭”理念尚待激發

          合作性博弈能否成功首先是一個觀念上的問題,在目前的市場境況下,優質客戶的信貸競爭仍然十分激烈,銀行仍然存在強烈的以追求市場份額為短期目標的“獨家承貸”意識,觀念更新,從競爭走向合作,主動通過銀團方式分散規避、風險并非朝夕之事:

          (1)從信貸市場結構而言,銀行間的競爭均衡尚未形成,在目標信貸市場的份額分割達到均衡狀態之前,各家銀行間的對抗尚將繼續,合作仍有距離

          銀團貸款是一種合作性博弈,客觀上要求各參與合作的銀行勢均力敵以形成戰略均勢。然而,四川地區銀行間規模和實力呈現出較為明顯的不均衡狀態,這導致了各銀行談判實力的不均衡,而地區之間經濟發展的不均衡也愈發加劇了上述問題的擴大化。例如,在四川地區,某國有商業銀行存貸款規模長期占據30%以上的市場份額,遠遠高于其他國有商業銀行和股份制銀行。在整個西部地區區域經濟存量較小的情況下,“一行獨大”的局面使整個信貸市場呈現“寡頭競爭”局面,適合銀團介入的大型項目往往被市場份額和規模較大的銀行所包攬或是在其信貸投放過程中逐步擠壓他行的貸款額度,其他銀行的談判地位處于劣勢,缺乏話語權。在這樣一種格局下,寡頭銀行尚且可以從對抗中獲得豐厚的利益,要想其與他行分享即得利益,在多行間針對某些大型項目組建銀團的難度很大(除非是項目的融資額度超出了單個銀行可以承貸的范圍)。

          (2)經濟上升周期中,銀行信貸風險意識降低,缺乏開展銀團貸款合作的動力

          在本輪宏觀經濟上升通道中,企業整體效益好,銀行業流動性充足,不良貸款率低,銀行效益也非常好,部分銀行的信貸風險意識有所降低,過于高估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對組合風險管理的理念認識不足,擔心銀團貸款認購的份額低于自己預期,降低收益期望值。加之,當前企業優質項目較少,銀行資金運用渠道相對狹窄,同業競爭激烈。因此,在這種經濟大環境下,銀行無疑傾向于自行挖掘客戶資源,一旦尋找到貸款機會,首先考慮自己消化全部的貸款需求,追求獨家承貸或高額貸款,而不是通過銀團方式以分散和規避風險。另外,適合采取銀團貸款的項目規模較大,其中多為國家重點支持的項目,這些項目在很多銀行看來風險相對較小,故從分散風險角度出發主動組建銀團貸款的動力也不足。上述多重因素都導致了在現階段合作理念尚難以滲透至每家銀行,更不用說在某一區域內規模大、市場占有率高的銀行。

          2.“合作性博弈”存在的前提條件受限,銀團貸款的市場容量受到制度約束

          美國學者艾克斯?羅德在《對策中的制勝之道――合作的進化》一書中,著重研究了“多人多次重復博弈”,通過對比分析“囚徒困境”、“已知博弈次數時的重復博弈”、“未知博弈次數時的重復博弈”三種情況下的獲益矩陣(Pay-off Matrix),得出的結論是:重復博弈的機會越多(即預期博弈次數越多),博弈各方越趨向于合作,并均能在合作博弈中實現收益最大化的目標。此研究的結論說明了一個合作性博弈是否成功(即博弈各方是否選擇合作)的關鍵因素是博弈各方對今后依然存在合作的預期,這是合作性博弈存在的重要前提。按照博弈論的分析,任何有理性的博弈方在知道自己與對手今后并無合作空間時,存在競爭關系的博弈各方從一開始就會采取“損害對手、選擇對抗”的策略以使自身利益得以最大化,因為在已知博弈次數(即有限次)重復博弈中缺乏促使其合作的動力。簡而言之,如果博弈各方認為這種合作的次數僅有一次或有限次,則納什均衡(Nash Equilibrium)的結果將是“不合作”。由此,本文認為要使“合作性博弈”存在所需的兩個關鍵性變量分別為“博弈各方的預期”和“博弈方后續合作的空間”。具體到各家銀行組建銀團貸款的博弈中,如果參與銀團貸款初期談判的銀行對未來與其他對手行再次合作組建銀團貸款的機會主觀上有良好的預期(即具有良好的合作前景預期),并且客觀上存在大量潛在的可以予以實施銀團貸款的項目(即銀團貸款的市場容量足夠大),那么合作性博弈成功的機率將大大增加;反之,若銀行在博弈前已經知道了可能合作的最大次數,則其博弈的結果多為繼續維持對抗性競爭的現狀。

          然而,就四川地區而言,目前銀團貸款的成功案例寥寥無幾,這無疑對銀行業間組建銀團貸款的信心和良好的主觀預期有所削弱。此外,從客觀條件來講,自1997年起,關于銀團貸款操作方式的制定規定一直實行的是人民銀行《銀團貸款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第七條明確規定“銀團貸款的主要對象是國有大中型企業、企業集團和列入國家計劃的重點建設項目”。此條規定實際上限制了銀團貸款的適用對象,這種狹窄的貸款對象規定在很大程度上約束了銀團貸款的潛在市場容量,從而減少了可合作的機會,使得合作博弈的次數減少。根據前文博弈論的分析,各博弈行在展開合作性博弈前就已掌握或預期到未來一段時期內需要貸款的大型項目個數(即博弈的最大回合數),那么在有限次數重復博弈中,銀行之間針對是否組建銀團貸款進行博弈的納什均衡結果將是“不合作”。

          3.銀行貸款成員行“利益沖突”問題尚待磨合

          按照銀團貸款中各參與方的職能和分工,銀團貸款成員行通常分為牽頭行(Leading Bank)、行(Agent Bank)和參加行(Participants),銀團各參與行的利益是不均衡的,如何處理好這三大角色之間的利益平衡問題是銀團貸款成功實施的關鍵:

          (1)誰作為“牽頭行”將成為各行利益爭奪焦點

          牽頭行在銀團中承擔籌組銀團、分銷銀團貸款份額的職責,由此,其一方面能獲得高額的籌組費用收入、樹立良好企業形象、提高在金融界的聲望。另一方面,銀監會《銀團貸款業務指引》第十條規定“單家銀行擔任牽頭行時,其承貸份額原則上不少于銀團融資總金額的20%;分銷給其他銀團貸款成員的份額原則上不低于50%”,此條規定表明牽頭行可承貸的范圍在總融資額度的20%~50%這個閉合區間內,這意味著誰成為“牽頭行”誰將獲得優先的最大貸款份額認購權。此外,《指引》第十二條規定“行可以由牽頭行擔任,也可由銀團貸款成員協商確定”,為獲取費,牽頭行一般會指定自己的分支機構出任行,從而獲得相應的費收入,還可由此吸收大量派生存款,從而大幅提升結算等中間業務收入,而其他參加行只能按貸款認購比例獲得相應的利息收入。因此,一旦信貸市場上出現有效貸款需求,各家銀行在無法獨立承貸、需要組建銀團的情況下,都將去競爭牽頭行,這勢必引發各行爭當牽頭行的過分熱情。

          (2)行和參加行在角色劃分上存在利益矛盾

          若牽頭行未兼任行,那么通過銀團貸款成員協商確定哪家銀行充當行仍然存在利益上的沖突。由于擔任行能通過管理銀團貸款資金為本行派生大額存款,在我國目前利率管制和賬戶管制及“存款立行”的背景下,各行都希望掙一筆中間業務收入、拉一筆存款、更爭取一個好客戶,因此其作為行參與到銀團貸款的積極性較高,行自然成為利益之爭的焦點;而對于處于同一區域內的銀行而言,由于競爭關系,作為參加行參與銀團貸款,銀行大都認為不劃算,因而缺乏出任主動性和積極性。

          (3)銀團貸款認購份額的劃分關系成員行之間的利益平衡問題

          對一筆銀團貸款業務,牽頭行擁有對貸款份額優先認購權,當其確定了一個認購比例之后(例如40%),其他參加行才能予以認購,如何分銷剩余的60%貸款份額,涉及到某一參加行可能超值認購或認購不全,誰多誰少,原有市場份額占比如何保證,如何通過貸款份額分銷平衡各參加行在其中的利益等系列問題。這些問題都需要在參加行之間達成共識。此外,股份制銀行都希望通過參與銀團,除了取得貸款的回報,還能獲取存款、結算、中間業務等多方面的綜合回報,并希望通過大客戶關系的維護而能對其予以持續開發,提升自身話語權,因此在認購中,各參加行將誰也不愿意輕易縮減其市場份額,故急需建立銀團貸款認購過程中的利益平衡和協調機制,這又是一大操作難點。

          4.銀團貸款協議條款的具體擬定具有相當難度

          融資額度為多少時原則上須組建銀團貸款,如何確定組建銀團貸款的前提條件,以什么形式組建等都是一個需要充分討論的問題,即是以企業整體融資額度作為發起銀團貸款的條件,還是以單個項目的融資額度來發起銀團貸款,銀團協議是僅以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來形成協議,還是吸收省內包括股份制商業銀行在內的各主要銀行共同形成一個“銀團貸款協議”等都應予以討論。不同的組成形式是針對不同的目的,也會產生不同的利益,銀團貸款能否成功關鍵是參與行在風險和利益上能否取得共同的平衡,故而銀團貸款協議應從商業利益的角度來擬定,否則可能形成一紙空文,因此如何制定銀團貸款協議的具體條款以有效維護參與行的利益、制約牽頭行的權利難度較大。

          參考文獻:

          [1]劉 銳:銀團貸款:國有商業銀行聯手打造信貸新模式[N].證券時報,2005年5月12日

          [2]艾克斯?羅德:對策中的制勝之道――合作的進化.(吳堅忠譯)[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銀團貸款范文第5篇

          關鍵詞:銀團貸款、核電企業、問題、思考

          中圖分類號:F279文獻標識碼: A

          一、引言

          30多年的改革與開放直接造就了中國經濟的高速發展,在剛剛過去的十余年里,核電行業發展提速。按照《核電安全規劃(2011―2020年)》和《核電中長期發展規劃(2011―2020年)》規劃要求,有分析人士預測“十二五”期間,中國可能新開工20個核電機組。核電迎來發展的春天,也帶來巨大的投資需求。從公司金融管理角度來看,核電企業,尤其是建設期核電企業的金融管理實質是在資本結構確定前提下,如何利用各種融資工具,獲得最低成本資金來源,實現投資控制。在眾多融資工具中,銀團貸款模式值得關注。

          二、國際銀團貸款典型成功案例

          案例1:400億銀團貸款助力拓收購加拿大鋁業(Alcan)

          1873年成立于西班牙的力拓集團(RioTintoGroup),集團總部在英國,2000年成功收購了澳大利亞北方礦業公司,成為在勘探、開采和加工礦產資源方面的全球佼佼者,被稱為鐵礦石三巨頭之一。2007年初,計劃收購加拿大鋁業公司(Alcan),作價381億美元。為收購Alcal,力拓在全球籌組400億美元銀團貸款,成為倫敦金融市場第一大銀團貸款項目。

          案例2:中鋁擬注資力拓,210億美元銀團貸款隨行

          2009年2月12日,中鋁公司與力拓集團共同宣布,雙方已簽署戰略合作協議,中鋁公司將通過認購可轉債和入股部分力拓資產的形式向力拓集團投資195億美元,并與力拓集團結成戰略聯盟。2009年3月27日,中鋁與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銀行和中國農業銀行簽訂了銀團貸款協議,四家銀行總共提供210億美元銀團貸款,為當時中國企業最大規模的海外投資提供資金支持。

          三、我國銀團貸款當前存在問題分析

          從上世紀80年代銀團貸款首次在我國運用至今,經過近30年的發展,銀團貸款取得了一定的發展,但與國內市場實際需求仍有相當大的差距。

          3.1宏觀市場方面

          和國際銀團貸款市場相比,我國銀團貸款市場發展程度不高,能夠組建跨國銀團或承擔起大宗銀團貸款業務牽頭行地位的銀行并不多,且利率市場化程度不高。在地域來看,銀團貸款主要集中在廣東、上海、江蘇和北京,其原因是這些地區經濟發達,融資需求旺盛,且外資銀行較多,對銀團貸款具有較高認同感,銀行同業間的合作意識較強。但從全國范圍看,我國的銀團貸款占對公貸款比重剛超過10%,遠低于發達國家20%的水平,銀團貸款余額對公占比要達到發達國家水平還有較大差距。

          3.2經營理念方面

          銀團貸款理念尚未真正深入到銀行的經營理念中去,傳統的“信貸文化”抑制了銀團貸款的發展。“信貸文化”大多要求銀行在信貸投放上重點考慮國有大中型企業或國家大型項目,在優質項目、優質客戶相對稀缺的情況下,很多銀行一味追求擴大信貸規模,一旦找到貸款機會,首先考慮自己的放款額度能否消化全部貸款需求,追求獨家承貸或高份額貸款,而不是通過銀團方式分散和規避貸款風險。一旦國家的經濟刺激政策發生變化,大項目和基礎設施建設放緩,銀團貸款業務也隨之減緩。表面看似大額融資需求減少,實質是銀團貸款服務的范圍和對象狹隘,歸根結底是銀團理念不強。

          3.3銀企合作方面

          按照國際銀團管理,銀行會在貸款利息基礎上額外收取承諾費、管理費、費等一系列雜費,拉升了企業融資成本,借款人對銀團貸款額外收取的費用存在一定程度的抵觸情緒,因此可能會考慮采用聯合貸款等背靠背貸款模式,從多個銀行安排融資。其實一個銀團的成功組建和運作,有利于銀企雙方樹立良好的市場形象,即顯示出貸款人的資金實力與客戶服務水平,也幫助企業解決資金難題,實現經營目標。

          3.4銀行間合作方面

          組建銀團要求各參貸銀行基于相同的貸款條件、使用同一貸款協議、分別進行信貸評審。由于各銀行評審要求、業務流程等方面存在差異,因某家意向參貸行遲遲不能審批通過而影響組團的現象時有發生。此外,復雜的銀行間協議和信貸管理要求使得銀團組建過程變得復雜。在銀團實施過程中,銀行間因放款進度、貸款份額等事項出現矛盾也在所難免。

          四、核電企業銀團貸款實施需重點思考的問題

          核電項目資金需求大、建設周期長,核電企業在銀團貸款組建和實施過程中應關注以下方面。

          4.1合作金融機構方面

          金融機構的選擇,不僅要考慮合作銀行資金實力是否雄厚、在金融服務業是否具有豐富經驗,更要考慮集團總部與其總行的合作深度和時間長度。實踐表明,越是在經濟環境嚴峻的時候能堅定地執行已簽署的貸款合同的金融機構越具有合作誠意,那些凡是宏觀政策發生一點風吹草就以各種理由無法執行貸款合同的金融機構,證明其缺乏長久合作的誠意。

          4.2銀團牽頭行與參與行方面

          銀團貸款對牽頭行的專業要求很高,既要熟悉市場資金狀況、了解借款人的情況,保證貸款在其存續期內風險與收益的適當匹配;又要具有較強的協調能力,能夠在銀團框架內協同其他成員行為借款人服務,在其他參加行出現信貸規模緊張時,能夠及時彌補資金配置缺口。因此,在銀團組建時需選擇強有力的牽頭行。

          在參加行數量方面,不宜過多,也不宜過少。針對同一個銀團工作事項,若參加行過多,可能拉長融資時間,加大溝通成本;若參加行過少,又可能存在資金供應風險,當借款人用款需求與銀行規模出現沖突時,難以確保資金供應。實踐證明5~7家金融機構組成銀團是比較合理的。

          4.3銀團結構與貸款份額設計方面

          不同類型的金融機構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在貸款審批、授信管理、風險容忍度、考核要求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如政策性銀行和商業銀行,其資金來源、經營目標、經營任務等各有側重。普遍來講,商業銀行考核壓力要大于政策性銀行,既要考核存款量,又要考核存貸比等諸多指標。因此,在銀團組建時,銀團內部結構和各參加行的貸款份額需要統籌考慮。以某知名國有企業人民幣貸款銀團為例,最初籌建時政策性銀行一家獨大,貸款份額超過70%,在運作過程中發現問題較多,因此開展艱苦的商業談判,對銀團份額進行調整,最終形成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三足鼎立,信貸規模以政策性銀行為主,商業銀行和非金融機構為輔的結構,為企業提供有力的資金保障。

          4.4政策研究和融資成本方面

          1997年10月,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銀團貸款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除利息外,銀團貸款成員行不得向借款人收取其它任何費用。銀團貸款所發生的費用支出,由行承擔,或由銀團成員協商解決。但是,在實務過程中,幾乎所有銀行的商業性銀團貸款都按照國際慣例收費,即在收取貸款利息外,還額外收取承諾費、管理費、參加費、費和雜費等。這些費用合計占貸款額度的0.9%~1.75%。以100億人民幣銀團貸款額度來計算,僅費用一項就高達9000萬~1.75億元。為減免各類雜費,筆者所在的單位在組建人民幣貸款銀團之時,一方面堅持集團化融資,將各成員單位的資金需求量打包考慮,以提高議價能力,爭取利率優惠條件。另一方面,堅持97年央行《銀團貸款暫行辦法》的規定,免除貸款利息以外的其他費用,極大降低企業的融資成本。

          4.5銀企管理和企業形象方面

          在銀團實施過程中,由于借款人對貸款人有著剛性資金需求,導致貸款人處于相對強勢地位。出于逐利本質,金融機構可能采取強硬態度,借款人要避免被“牽著鼻子走”,要規范銀團管理,需要借助機制的力量。如筆者所在單位,組建銀團貸款后不久適逢國家收緊銀根,雖簽署了銀團貸款合同,但銀團各參加行資金規模趨向緊張,牽頭行要求企業提前提款,導致年末貨幣資金余額高企,財務成本居高不下。對于一個處在建設期的核電企業而言,財務成本高低對整個工程項目的投資控制有著牽一發動全身的影響。鑒于此,我們基于銀監會“三個辦法,一個指引“,針對銀團貸款合同中未充分界定的事項或有爭議的事項,以及銀團運作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制定《銀團議事規則》,對銀企雙方的行為進行約束。

          五、結束語

          不可否認,在大融資時代,銀團貸款是一個不錯的選擇,它有效解決了企業大量融資的難題,也攤薄了銀行的貸款風險,但銀團貸款并非盡善盡美,談判難度大,實施過程變數多。如何發揮銀團貸款的優點,降低或規避其風險,我們仍需不斷探索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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