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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更好地規范農民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合作社)財務管理工作,*年12月財政部了《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自*年1月1日起在全國農民專業合作社范圍內實施。為做好《制度》的貫徹實施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貫徹實施《制度》的重要意義
合作社是我國廣大農民在農村土地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自主創辦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是新時期提高農民進入市場的組織化程度、增加農民收入的重要途徑。《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頒布施行,賦予了合作社獨立的法人地位。作為市場經濟主體,合作社不同于企業和事業單位,其在服務對象、業務類型、盈余分配等方面有很多特殊性。推動合作社健康有序發展,必須要組織好各項資金活動,處理好各種財務關系,準確記錄和反映合作社生產運營狀況和財務運行情況。認真執行《制度》既是準確把握合作社法精神的重要體現和必然要求,也是進一步完善合作社內部管理、切實維護成員合法權益、促進合作社健康發展的重要保證。
二、加強領導,切實做好《制度》的宣傳培訓工作
(一)切實履行職責,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學習貫徹《制度》既是一項長期的工作,又是一項緊迫的任務,各級財政部門和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必須高度重視,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及《制度》的有關規定,結合各地實際情況,落實工作責任制。要把學習貫徹《制度》同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結合起來,同農村集體財務管理規范化建設結合起來,逐步建立起上下聯動相互合作的工作機制。要充分調動和發揮各部門的優勢,逐步建立起協調配合的工作機制。要努力創造良好的工作氛圍,積極探索推動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管理規范化的有效途徑和長效機制。
(二)運用多種手段,做好《制度》的宣傳工作。讓更多的合作社會計人員及時熟悉掌握《制度》,盡快規范合作社的財務管理工作是當前一項十分重要和緊迫的任務。各級財政部門、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要積極利用媒體、網絡、培訓、專題講座、知識競賽等多種形式,廣泛深入開展各種宣傳學習活動。要充分調動合作社會計人員學習《制度》的積極性,通過方便、通俗、易懂的方式,讓他們切實學得會、記得住、用得了《制度》,真正發揮《制度》在規范合作社財務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三)加強部門配合,做好《制度》的培訓工作。培養一支高素質的財會人員隊伍,是搞好合作社財務管理的基礎和關鍵。各級財政部門、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要共同組織做好合作社財會人員的培訓工作,大力開展師資培訓,逐步實現合作社財會人員培訓上崗制度,力爭在最短的時間內把合作社財務管理工作提高到一個新的水平。在培訓工作中,各級財政部門應盡可能給予經費支持,與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共同組織做好合作社財會人員的培訓工作。各級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要以貫徹落實《制度》為契機,加強同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和配合,相互支持,共同開展好合作社財會人員的培訓工作,著力提高財會人員的政策水平和業務素質,使財會人員全面理解和掌握《制度》的內容和要求。
三、加強對《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一)為了規范農民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合作社)會計工作,保護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及有關規定,結合合作社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設立并取得法人資格的合作社。
(三)合作社應根據本制度規定和會計業務需要,設置會計賬簿,配備必要的會計人員。不具備條件的,也可以本著民主、自愿的原則,委托農村經營管理機構或記賬機構記賬、核算。
(四)合作社應按本制度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登記會計賬簿,編制會計報表。
會計核算以人民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填至“分”。
(五)合作社的會計核算采用權責發生制。會計記賬方法采用借貸記賬法。
(六)合作社會計核算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一個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七)合作社會計信息應定期、及時向本合作社成員公開,接受成員的監督。對于成員提出的問題,會計及管理人員應及時解答,確實存在錯誤的要立即糾正。
(八)財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規定職責,對合作社的會計工作進行管理和監督。
農村經營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規政策等,對合作社會計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九)本制度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會計核算的基本要求
(一)合作社的資產分為流動資產、農業資產、對外投資、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等。
(二)合作社的流動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款項、存貨等。
(三)合作社必須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情況,建立健全貨幣資金內部控制制度。
合作社應當建立貨幣資金業務的崗位責任制,明確相關崗位的職責權限。明確審批人和經辦人對貨幣資金業務的權限、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
合作社收取現金時手續要完備,使用統一規定的收款憑證。合作社取得的所有現金均應及時入賬,不準以白條抵庫,不準挪用,不準公款私存。
合作社要及時、準確地核算現金收入、支出和結存,做到賬款相符。要組織專人定期或不定期清點核對現金。
合作社要定期與銀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機構核對賬目。支票和財務印鑒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四)合作社的應收款項包括本社成員和非本社成員的各項應收及暫付款項。合作社對拖欠的應收款項要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積極催收。
(五)合作社應當建立健全銷售業務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審批人和經辦人的權限、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
合作社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銷售和發貨業務。應當在銷售與發貨各環節設置相關的記錄、填制相應的憑證,并加強有關單據和憑證的相互核對工作。
合作社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辦理銷售收款業務,應將銷售收入及時入賬,不得賬外設賬。
合作社應當加強銷售合同、發貨憑證、銷售發票等文件和憑證的管理。
(六)合作社應當建立健全采購業務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審批人和經辦人的權限、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
合作社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采購與付款業務。應當在采購與付款各環節設置相關的記錄、填制相應的憑證,并加強有關單據和憑證的相互核對工作。在辦理付款業務時,應當對采購發票、結算憑證、驗收證明等相關憑證進行嚴格審核。
合作社應當加強對采購合同、驗收證明、入庫憑證、采購發票等文件和憑證的管理。
(七)合作社的存貨包括種子、化肥、燃料、農藥、原材料、機械零配件、低值易耗品、在產品、農產品、工業產成品、受托代銷商品、受托代購商品、委托代銷商品和委托加工物資等。
存貨按照下列原則計價:購入的物資按照買價加運輸費、裝卸費等費用、運輸途中的合理損耗等計價;受托代購商品視同購入的物資計價;生產入庫的農產品和工業產成品,按生產過程中發生的實際支出計價;委托加工物資驗收入庫時,按照委托加工物資的成本加上實際支付的全部費用計價;受托代銷商品按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格計價,出售受托代銷商品時,實際收到的價款大于合同或協議約定價格的差額計入經營收入,實際收到的價款小于合同或協議約定價格的差額計入經營支出;委托代銷商品按委托代銷商品的實際成本計價。領用或出售的出庫存貨成本的確定,可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等方法中任選一種,但是一經選定,不得隨意變動。
合作社對存貨要定期盤點核對,做到賬實相符,年末必須進行一次全面的盤點清查。盤虧、毀損和報廢的存貨,按規定程序批準后,按實際成本扣除應由責任人或者保險公司賠償的金額和殘料價值后的余額,計入其他支出。
(八)合作社應當建立健全存貨內部控制制度,建立保管人員崗位責任制。存貨入庫時,保管員清點驗收入庫,填寫入庫單;出庫時,由保管員填寫出庫單,主管負責人批準,領用人簽名蓋章,保管員根據批準后的出庫單出庫。
(九)合作社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可以采用貨幣資金、實物資產或者購買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方式向其他單位投資。
(十)合作社的對外投資按照下列原則計價:
以現金、銀行存款等貨幣資金方式向其他單位投資的,按照實際支付的款項計價。
以實物資產(含牲畜和林木)方式向其他單位投資的,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議確定的價值計價。
合作社以實物資產方式對外投資,其評估確認或合同、協議確定的價值必須真實、合理,不得高估或低估資產價值。實物資產重估確認價值與其賬面凈值之間的差額,計入資本公積。
合作社對外投資分得的現金股利或利潤、利息等計入投資收益。出售、轉讓和收回對外投資時,按實際收到的價款與其賬面余額的差額,計入投資收益。
(十一)合作社應當建立健全對外投資業務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審批人和經辦人的權限、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
合作社的對外投資業務(包括對外投資決策、評估及其收回、轉讓與核銷),應當由理事會提交成員大會決策,嚴禁任何個人擅自決定對外投資或者改變成員大會的決策意見。
合作社應當建立對外投資責任追究制度,對在對外投資中出現重大決策失誤、未履行集體審批程序和不按規定執行對外投資業務的人員,應當追究相應的責任。
合作社應當對對外投資業務各環節設置相應的記錄或憑證,加強對審批文件、投資合同或協議、投資方案書、對外投資有關權益證書、對外投資處置決議等文件資料的管理,明確各種文件資料的取得、歸檔、保管、調閱等各個環節的管理規定及相關人員的職責權限。
合作社應當加強對投資收益的控制,對外投資獲取的利息、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應納入會計核算,嚴禁設置賬外賬。
(十二)合作社要建立有價證券管理制度,加強對各種有價證券的管理。要建立有價證券登記簿,詳細記載各有價證券的名稱、券別、購買日期、號碼、數量和金額。有價證券要由專人管理。
(十三)合作社的農業資產包括牲畜(禽)資產和林木資產等。
農業資產按下列原則計價:購入的農業資產按照購買價及相關稅費等計價;幼畜及育肥畜的飼養費用、經濟林木投產前的培植費用、非經濟林木郁閉前的培植費用按實際成本計入相關資產成本;產役畜、經濟林木投產后,應將其成本扣除預計殘值后的部分在其正常生產周期內按直線法分期攤銷,預計凈殘值率按照產役畜、經濟林木成本的5%確定,已提足折耗但未處理仍繼續使用的產役畜、經濟林木不再攤銷;農業資產死亡毀損時,按規定程序批準后,按實際成本扣除應由責任人或者保險公司賠償的金額后的差額,計入其他收支;合作社其他農業資產,可比照牲畜(禽)資產和林木資產的計價原則處理。
(十四)合作社的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工具、器具和農業基本建設設施等,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的列為固定資產。有些主要生產工具和設備,單位價值雖低于規定標準,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列為固定資產。
合作社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和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不應列作合作社的固定資產。
(十五)合作社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分別確定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
1.購入的固定資產,不需要安裝的,按實際支付的買價加采購費、包裝費、運雜費、保險費和交納的有關稅金等計價;需要安裝或改裝的,還應加上安裝費或改裝費。
2.新建的房屋及建筑物、農業基本建設設施等固定資產,按竣工驗收的決算價計價。
3.接受捐贈的全新固定資產,應按發票所列金額加上實際發生的運輸費、保險費、安裝調試費和應支付的相關稅金等計價;無所附憑據的,按同類設備的市價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計價。接受捐贈的舊固定資產,按照經過批準的評估價值或雙方確認的價值計價。
4.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改造、擴建的,按原有固定資產的價值,加上改造、擴建工程而增加的支出,減去改造、擴建工程中發生的變價收入計價。
5.投資者投入的固定資產,按照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計價。
(十六)合作社的在建工程指尚未完工、或雖已完工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工程項目。在建工程按實際消耗的支出或支付的工程價款計價。形成固定資產的在建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計入固定資產。
在建工程部分發生報廢或者毀損,按規定程序批準后,按照扣除殘料價值和過失人及保險公司賠款后的凈損失,計入工程成本。單項工程報廢以及由于自然災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報廢或者毀損,其凈損失計入其他支出。
(十七)合作社必須建立固定資產折舊制度,按年或按季、按月提取固定資產折舊。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可在“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等方法中任選一種,但是一經選定,不得隨意變動。
合作社應當對所有的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但是,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除外。
合作社當月或當季度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或當季度不提折舊,從下月或下季度起計提折舊;當月或當季度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或當季度照提折舊,從下月或下季度起不提折舊。
固定資產提足折舊后,不管能否繼續使用,均不再提取折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也不再補提折舊。
(十八)固定資產的修理費用直接計入有關支出項目。固定資產變賣和清理報廢的變價凈收入與其賬面凈值的差額計入其他收支。
固定資產變價凈收入是指變賣和清理報廢固定資產所取得的價款減清理費用后的凈額。固定資產凈值是指固定資產原值減累計折舊后的凈額。
(十九)合作社應當建立健全固定資產內部控制制度,建立人員崗位責任制。應當定期對固定資產盤點清查,做到賬實相符,年度終了前必須進行一次全面的盤點清查。盤虧及毀損的固定資產,應查明原因,按規定程序批準后,按其原價扣除累計折舊、變價收入、過失人及保險公司賠款之后,計入其他支出。
(二十)合作社的無形資產是指合作社長期使用但是沒有實物形態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價,并從使用之日起,按照不超過10年的期限平均攤銷,計入管理費用。轉讓無形資產取得的收入,計入其他收入;轉讓無形資產的成本,計入其他支出。
(二十一)每年年度終了,合作社應當對應收款項、存貨、對外投資、農業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等資產進行全面檢查,對于已發生損失但尚未批準核銷的各項資產,應在資產負債表補充資料中予以披露。這些資產包括:1.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2.盤虧、毀損和報廢的存貨;3.無法收回的對外投資;4.死亡毀損的農業資產;5.盤虧、毀損和報廢的固定資產;6.毀損和報廢的在建工程;7.注銷和無效的無形資產。
(二十二)合作社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對與資產有關的內部控制制度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薄弱環節,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加以糾正和完善。
(二十三)合作社的負債分為流動負債和長期負債。
流動負債是指償還期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債務,包括短期借款、應付款項、應付工資、應付盈余返還、應付剩余盈余等。
長期負債是指償還期超過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債務,包括長期借款、專項應付款等。
合作社的負債按實際發生的數額計價,利息支出計入其他支出。對發生因債權人特殊原因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計入其他收入。
(二十四)合作社應當建立健全借款業務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審批人和經辦人的權限、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不得由同一人辦理借款業務的全過程。
合作社應當對借款業務按章程規定進行決策和審批,并保留完整的書面記錄。合作社應當在借款各環節設置相關的記錄、填制相應的憑證,并加強有關單據和憑證的相互核對工作。
合作社應當加強對借款合同等文件和憑證的管理。
合作社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對借款業務內部控制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薄弱環節,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加以糾正和完善。
(二十五)合作社的所有者權益包括股金、專項基金、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盈余等。
(二十六)合作社對成員入社投入的資產要按有關規定確認和計量。合作社收到成員入社投入的資產,應按雙方確認的價值計入相關資產,按享有合作社注冊資本的份額計入股金,雙方確認的價值與按享有合作社注冊資本的份額計算的金額的差額,計入資本公積。
合作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固定資產、農業資產和無形資產,以及接受他人捐贈、用途不受限制或已按約定使用的資產計入專項基金。
合作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的公積金,計入盈余公積。
(二十七)合作社的生產成本是指合作社直接組織生產或對非成員提供勞務等活動所發生的各項生產費用和勞務成本。
(二十八)合作社的經營收入是指合作社為成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取得的收入,以及銷售合作社自己生產的產品、對非成員提供勞務等取得的收入。合作社一般應于產品物資已經發出,服務已經提供,同時收訖價款或取得收取價款的憑據時,確認經營收入的實現。
合作社的其他收入是指除經營收入以外的收入。
(二十九)合作社的經營支出是指合作社為成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發生的實際支出,以及因銷售合作社自己生產的產品、對非成員提供勞務等活動發生的實際成本。
管理費用是指合作社管理活動發生的各項支出,包括管理人員的工資、辦公費、差旅費、管理用固定資產的折舊、業務招待費、無形資產攤銷等。
其他支出是指合作社除經營支出、管理費用以外的支出。
(三十)合作社的本年盈余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本年盈余=經營收益+其他收入-其他支出
其中:
經營收益=經營收入+投資收益-經營支出-管理費用
投資收益是指投資所取得的收益扣除發生的投資損失后的數額。
投資收益包括對外投資分得的利潤、現金股利和債券利息,以及投資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轉讓取得款項高于賬面余額的差額等。投資損失包括投資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轉讓取得款項低于賬面余額的差額。
(三十一)合作社在進行年終盈余分配工作以前,要準確地核算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財產和債權、債務,真實完整地登記成員個人賬戶。
三、會計科目
(一)會計科目表
附注:合作社在經營中涉及使用外埠存款、銀行匯票存款、銀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證保證金存款等各種其他貨幣資金的,可增設“其他貨幣資金”科目(科目編號109);合作社在經營中大量使用包裝物,需要單獨對其進行核算的,可增設“包裝物”科目(科目編號122);合作社生產經營過程中,有牲畜(禽)資產、林木資產以外的其他農業資產,需要單獨對其進行核算的,可增設“其他農業資產”科目(科目編號149),參照“牲畜(禽)資產”、“林木資產”進行核算;合作社需要分年攤銷相關長期費用的,可增設“長期待攤費用”科目(科目編號171)。
(二)會計科目使用說明
101庫存現金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的庫存現金。
二、合作社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現金管理的規定收支現金,超過庫存現金限額的部分應當及時交存銀行,并嚴格按照本制度規定核算現金的各項收支業務。
三、收到現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支出現金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合作社實際持有的庫存現金。
102銀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存入銀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機構的款項。
二、合作社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支付結算辦法,辦理銀行存款收支業務的結算,并按照本制度規定核算銀行存款的各項收支業務。
三、合作社將款項存入銀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機構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應按銀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名稱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合作社實際存在銀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機構的款項。
113應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與非成員之間發生的各種應收以及暫付款項,包括因銷售產品物資、提供勞務應收取的款項以及應收的各種賠款、罰款、利息等。
二、合作社發生各種應收及暫付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經營收入”、“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收回款項時,借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取得用暫付款購得的產品物資、勞務時,借記“產品物資”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對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及暫付款項,按規定程序批準核銷時,借記“其他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應按應收及暫付款項的單位和個人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合作社尚未收回的應收及暫付款項。
114成員往來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與其成員的經濟往來業務。
二、合作社與其成員發生應收款項和償還應付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收回應收款項和發生應付款項時,借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合作社為其成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購買服務,按實際支付或應付的款項,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應付款”等科目;按為其成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購買而應收取的服務費,借記本科目,貸記“經營收入”等科目;收到成員給付的農業生產資料購買款項和服務費時,借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合作社為其成員提供農產品銷售服務,收到成員交來的產品時,按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格,借記“受托代銷商品”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五、本科目應按合作社成員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六、本科目下屬各明細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額合計數反映成員欠合作社的款項總額;期末貸方余額合計數反映合作社欠成員的款項總額。各明細科目年末借方余額合計數應在資產負債表“應收款項”反映;年末貸方余額合計數應在資產負債表“應付款項”反映。
121產品物資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庫存的各種產品和物資。
二、合作社購入并已驗收入庫的產品物資,按實際支付或應支付的價款,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成員往來”、“應付款”等科目。
三、合作社生產完工以及委托外單位加工完成并已驗收入庫的產品物資,按實際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生產成本”、“委托加工物資”等科目。
四、產品物資銷售時,按實現的銷售收入,借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應收款”等科目,貸記“經營收入”科目;按銷售產品物資的實際成本,借記“經營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五、產品物資領用時,借記“生產成本”、“在建工程”、“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六、合作社的產品物資應當定期清查盤點。盤虧和毀損產品物資,經審核批準后,按照責任人和保險公司賠償的金額,借記“成員往來”、“應收款”等科目,按責任人或保險公司賠償金額后的凈損失,借記“其他支出”科目,按盤虧和毀損產品物資的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
七、本科目應按產品物資品名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八、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合作社庫存產品物資的實際成本。
124委托加工物資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委托外單位加工的各種物資的實際成本。
二、發給外單位加工的物資,按委托加工物資的實際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產品物資”等科目。
按合作社支付該項委托加工的全部費用(加工費、運雜費等),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
三、加工完成驗收入庫的物資,按加工收回物資的實際成本和剩余物資的實際成本,借記“產品物資”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應按加工合同和受托加工單位等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合作社委托外單位加工但尚未加工完成物資的實際成本。
125委托代銷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委托外單位銷售的各種商品的實際成本。
二、發給外單位銷售的商品時,按委托代銷商品的實際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產品物資”等科目。
三、收到代銷單位報來的代銷清單時,按應收金額,借記“應收款”科目,按應確認的收入,貸記“經營收入”科目;按應支付的手續費等,借記“經營支出”科目,貸記“應收款”科目;同時,按代銷商品的實際成本(或售價),借記“經營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收到代銷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應收款”科目。
四、本科目應按代銷商品或委托單位等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合作社委托外單位銷售但尚未收到代銷商品款的商品的實際成本。
127受托代購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接受委托代為采購商品的實際成本。
二、合作社收到受托代購商品款時,借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成員往來”等科目。
三、合作社受托采購商品時,按采購商品的價款,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應付款”等科目。
四、合作社將受托代購商品交付給委托方時,按代購商品的實際成本,借記“成員往來”、“應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如果受托代購商品收取手續費,按應收取的手續費,借記“成員往來”等科目,貸記“經營收入”科目。收到手續費時,借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成員往來”等科目。
五、本科目應按受托方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合作社受托采購尚未交付商品的實際成本。
128受托代銷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接受委托代銷商品的實際成本。
二、合作社收到委托代銷商品時,按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格,借記本科目,貸記“成員往來”等科目。
三、合作社售出受托代銷商品時,按實際收到的價款,借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格,貸記本科目,如果實際收到的價款大于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格,按其差額,貸記“經營收入”等科目;如果實際收到的價款小于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格,按其差額,借記“經營支出”等科目。
四、合作社給付委托方代銷商品款時,借記“成員往來”等科目,貸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
五、本科目應按委托代銷方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合作社尚未售出的受托代銷商品的實際成本。
131對外投資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持有的各種對外投資,包括股票投資、債券投資和合作社興辦企業等投資。
二、合作社以現金或實物資產(含牲畜和林木)等方式進行對外投資時,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或合同、協議確定的價值,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實物資產價值與原賬面余額之間的差額,借記或貸記“資本公積”科目。
三、收回投資時,按實際收回的價款或價值,借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按投資的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實際收回的價款或價值與賬面余額的差額,借記或貸記“投資收益”科目。
四、被投資單位宣告分配現金股利或利潤時,借記“應收款”等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等科目;實際收到現金股利或利潤時,借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應收款”科目;獲得股票股利時,不作賬務處理,但應在備查簿中登記所增加的股份。
五、投資發生損失時,按規定程序批準后,按照應由責任人和保險公司賠償的金額,借記“應收款”、“成員往來”等科目,按照扣除由責任人和保險公司賠償的金額后的凈損失,借記“投資收益”科目,按照發生損失對外投資的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
六、本科目應按對外投資的種類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七、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合作社對外投資的實際成本。
141牲畜(禽)資產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購入或培育的牲畜(禽)的成本。牲畜(禽)資產分幼畜及育肥畜和產役畜兩類。
二、合作社購入幼畜及育肥畜時,按購買價及相關稅費,借記本科目(幼畜及育肥畜),貸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應付款”等科目;發生的飼養費用,借記本科目(幼畜及育肥畜),貸記“應付工資”、“產品物資”等科目。
三、幼畜成齡轉作產役畜時,按實際成本,借記本科目(產役畜),貸記本科目(幼畜及育肥畜)。
四、產役畜的飼養費用不再記入本科目,借記“經營支出”科目,貸記“應付工資”、“產品物資”等科目。
五、產役畜的成本扣除預計殘值后的部分應在其正常生產周期內,按照直線法分期攤銷,借記“經營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產役畜)。
六、幼畜及育肥畜和產役畜對外銷售時,按照實現的銷售收入,借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應收款”等科目,貸記“經營收入”科目;同時,按照銷售牲畜的實際成本,借記“經營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七、以幼畜及育肥畜和產役畜對外投資時,按照合同、協議確定的價值,借記“對外投資”科目,貸記本科目,合同或協議確定的價值與牲畜資產賬面余額之間的差額,借記或貸記“資本公積”科目。
八、牲畜死亡毀損時,按規定程序批準后,按照過失人及保險公司應賠償的金額,借記“成員往來”、“應收款”科目,如發生凈損失,則按照扣除過失人和保險公司應賠償金額后的凈損失,借記“其他支出”科目,按照牲畜資產的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如產生凈收益,則按照牲畜資產的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同時按照過失人及保險公司應賠償金額超過牲畜資產賬面余額的金額,貸記“其他收入”科目。
九、本科目應設置“幼畜及育肥畜”和“產役畜”兩個二級科目,按牲畜(禽)的種類設置三級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十、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合作社幼畜及育肥畜和產役畜的賬面余額。
142林木資產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購入或營造的林木成本。林木資產分經濟林木和非經濟林木兩類。
二、合作社購入經濟林木時,按購買價及相關稅費,借記本科目(經濟林木),貸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應付款”等科目;購入或營造的經濟林木投產前發生的培植費用,借記本科目(經濟林木),貸記“應付工資”、“產品物資”等科目。
三、經濟林木投產后發生的管護費用,不再記入本科目,借記“經營支出”科目,貸記“應付工資”、“產品物資”等科目。
四、經濟林木投產后,其成本扣除預計殘值后的部分應在其正常生產周期內,按照直線法攤銷,借記“經營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經濟林木)。
五、合作社購入非經濟林木時,按購買價及相關稅費,借記本科目(非經濟林木),貸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應付款”等科目;購入或營造的非經濟林木在郁閉前發生的培植費用,借記本科目(非經濟林木),貸記“應付工資”、“產品物資”等科目。
六、非經濟林木郁閉后發生的管護費用,不再記入本科目,借記“其他支出”科目,貸記“應付工資”、“產品物資”等科目。
七、按規定程序批準后,林木采伐出售時,按照實現的銷售收入,借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應收款”等科目,貸記“經營收入”科目;同時,按照出售林木的實際成本,借記“經營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八、以林木對外投資時,按照合同、協議確定的價值,借記“對外投資”科目,貸記本科目,合同或協議確定的價值與林木資產賬面余額之間的差額,借記或貸記“資本公積”科目。
九、林木死亡毀損時,按規定程序批準后,按照過失人及保險公司應賠償的金額,借記“成員往來”、“應收款”科目,如發生凈損失,則按照扣除過失人和保險公司應賠償金額后的凈損失,借記“其他支出”科目,按照林木資產的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如產生凈收益,則按照林木資產的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同時按照過失人及保險公司應賠償金額超過林木資產賬面余額的金額,貸記“其他收入”科目。
十、本科目應設置“經濟林木”和“非經濟林木”兩個二級科目,按林木的種類設置三級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十一、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合作社購入或營造林木的賬面余額。
151固定資產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固定資產的原值。
合作社的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工具、器具、農業基本建設設施等,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的列為固定資產。有些主要生產工具和設備,單位價值雖然低于規定標準,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列為固定資產。
合作社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和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不應列作合作社的固定資產。
二、固定資產賬務處理:
(一)購入不需要安裝的固定資產,按原價加采購費、包裝費、運雜費、保險費和相關稅金等,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購入需要安裝的固定資產,先記入“在建工程”科目,待安裝完畢交付使用時,按照其實際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在建工程”科目。
(二)自行建造完成交付使用的固定資產,按建造該固定資產的實際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在建工程”科目。
(三)投資者投入的固定資產,按照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借記本科目,按照經過批準的投資者所應擁有以合作社注冊資本份額計算的資本金額,貸記“股金”科目,按照兩者之間的差額,借記或貸記“資本公積”科目。
(四)收到捐贈的全新固定資產,按照所附發票所列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借記本科目,貸記“專項基金”科目;如果捐贈方未提供有關憑據,則按其市價或同類、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估計的金額,加上由合作社負擔的運輸費、保險費、安裝調試費等作為固定資產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專項基金”科目。收到捐贈的舊固定資產,按照經過批準的評估價值或雙方確認的價值,借記本科目,貸記“專項基金”科目。
(五)固定資產出售、報廢和毀損等時,按固定資產賬面凈值,借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按照應由責任人或保險公司賠償的金額,借記“應收款”、“成員往來”等科目,按已提折舊,借記“累計折舊”科目,按固定資產原價,貸記本科目。
(六)對外投資投出固定資產時,按照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或者合同、協議約定的價值,借記“對外投資”科目,按已提折舊,借記“累計折舊”科目,按固定資產原價,貸記本科目,投資各方確認或協議價與固定資產賬面凈值之間的差額,借記或貸記“資本公積”科目。
(七)捐贈轉出固定資產時,按固定資產凈值,轉入“固定資產清理”科目,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也通過“固定資產清理”科目進行歸集,捐贈項目完成后,按“固定資產清理”科目的余額,借記“其他支出”科目,貸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
三、合作社應當設置“固定資產登記簿”和“固定資產卡片”,按固定資產類別、使用部門和每項固定資產進行明細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合作社期末固定資產的賬面原價。
152累計折舊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擁有的固定資產計提的累計折舊。
二、生產經營用的固定資產計提的折舊,借記“生產成本”科目,貸記本科目;管理用的固定資產計提的折舊,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用于公益性用途的固定資產計提的折舊,借記“其他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本科目只進行總分類核算,不進行明細分類核算。
四、本科目的期末貸方余額,反映合作社提取的固定資產折舊累計數。
153在建工程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進行工程建設、設備安裝、農業基本建設設施建造等發生的實際支出。購入不需要安裝的固定資產,不通過本科目核算。
二、購入需要安裝的固定資產,按其原價加上運輸、保險、采購、安裝等費用,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應付款”等科目。
三、建造固定資產和興建農業基本建設設施購買專用物資以及發生工程費用,按實際支出,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產品物資”等科目。
發包工程建設,根據合同規定向承包企業預付工程款,按實際預付的價款,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以撥付材料抵作工程款的,應按材料的實際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產品物資”等科目;將需要安裝的設備交付承包企業進行安裝時,應按該設備的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產品物資”等科目。與承包企業辦理工程價款結算,補付的工程款,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付款”等科目。
自營的工程,領用物資或產品時,應按領用物資或產品的實際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產品物資”等科目。工程應負擔的員工工資等人員費用,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付工資”、“成員往來”等科目。
四、購建和安裝工程完成并交付使用時,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
五、工程完成未形成固定資產時,借記“其他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六、本科目應按工程項目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七、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合作社尚未交付使用的工程項目的實際支出。
154固定資產清理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因出售、捐贈、報廢和毀損等原因轉入清理的固定資產凈值及其在清理過程中所發生的清理費用和清理收入。
二、出售、捐贈、報廢和毀損的固定資產轉入清理時,按固定資產賬面凈值,借記本科目,按已提折舊,借記“累計折舊”科目,按固定資產原值,貸記“固定資產”科目。
清理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收回出售固定資產的價款、殘料價值和變價收入等,借記“銀行存款”、“產品物資”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應當由保險公司或過失人賠償的損失,借記“應收款”、“成員往來”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清理完畢后發生的凈收益,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收入”科目;清理完畢后發生的凈損失,借記“其他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應按被清理的固定資產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余額,反映合作社轉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畢的固定資產凈值,以及固定資產清理過程中所發生的清理費用和變價收入等各項金額的差額。
161無形資產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持有的專利權、商標權、非專利技術等各種無形資產的價值。
二、無形資產應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價。合作社按下列原則確定取得無形資產的實際成本,登記入賬:
(一)購入的無形資產,按實際支付的價款,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
(二)自行開發并按法律程序申請取得的無形資產,按依法取得時發生的注冊費、律師費等實際支出,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
(三)接受捐贈的無形資產,按照所附發票所列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無所附單據的,按經過批準的價值,借記本科目,貸記“專項基金”、“銀行存款”等科目。
(四)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按照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借記本科目,按經過批準的投資者所應擁有的以合作社注冊資本份額計算的資本金額,貸記“股金”等科目,按兩者之間的差額,借記或貸記“資本公積”科目。
三、無形資產從使用之日起,按直線法分期平均攤銷,攤銷年限不應超過10年。攤銷時,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出租無形資產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其他收入”科目;結轉出租無形資產的成本時,借記“其他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五、出售無形資產,按實際取得的轉讓價款,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照無形資產的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按應支付的相關稅費,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額,貸記“其他收入”或借記“其他支出”科目。
六、本科目應按無形資產類別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七、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合作社所擁有的無形資產攤余價值。
201短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從銀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機構,以及外部單位和個人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種借款。
二、合作社借入各種短期借款時,借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合作社發生的短期借款利息支出,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借記“其他支出”科目,貸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
四、歸還短期借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
五、本科目應按借款單位和個人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合作社尚未歸還的短期借款本金。
211應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與非成員之間發生的各種應付以及暫收款項,包括因購買產品物資和接受勞務、服務等應付的款項以及應付的賠款、利息等。
二、合作社發生以上應付以及暫收款項時,借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產品物資”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合作社償還應付及暫收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
四、合作社確有無法支付的應付款時,按規定程序審批后,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收入”科目。
五、本科目應按發生應付款的非成員單位和個人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合作社應付但尚未付給非成員的應付及暫收款項。
212應付工資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應支付給管理人員及固定員工的工資總額。包括在工資總額內的各種工資、獎金、津貼、補助等,不論是否在當月支付,都應通過本科目核算。
二、合作社應按勞動工資制度規定,編制“工資表”,計算各種工資。再由合作社財務會計人員將“工資表”進行匯總,編制“工資匯總表”。
三、提取工資時,根據人員崗位進行工資分配,借記“生產成本”、“管理費用”、“在建工程”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實際支付工資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金”等科目。
五、合作社應當設置“應付工資明細賬”,按照管理人員和固定員工的姓名、類別以及應付工資的組成內容進行明細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一般應無余額,如有貸方余額,反映合作社已提取但尚未支付的工資額。
221應付盈余返還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按成員與本社交易量(額)比例返還給成員的盈余,返還給成員的盈余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二、合作社根據章程規定的盈余分配方案,按成員與本社交易量(額)提取返還盈余時,借記“盈余分配”科目,貸記本科目。實際支付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成員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合作社尚未支付的盈余返還。
222應付剩余盈余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本社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的剩余可分配盈余。
二、合作社按交易量(額)返還盈余后,根據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定分配剩余盈余時,借記“盈余分配”科目,貸記本科目。實際支付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成員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合作社尚未支付給成員的剩余盈余。
231長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從銀行等金融機構及外部單位和個人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項借款。
二、合作社借入長期借款時,借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合作社長期借款利息應按期計提,借記“其他支出”科目,貸記“應付款”科目。
四、合作社償還長期借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支付長期借款利息時,借記“應付款”科目,貸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
五、本科目應按借款單位和個人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合作社尚未償還的長期借款本金。
235專項應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的資金。
二、合作社收到國家財政補助的資金時,借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合作社按照國家財政補助資金的項目用途,取得固定資產、農業資產、無形資產等時,按實際支出,借記“固定資產”、“牲畜(禽)資產”、“林木資產”、“無形資產”等科目,貸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專項基金”科目;用于開展信息、培訓、農產品質量標準與認證、農業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市場營銷和技術推廣等項目支出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應按國家財政補助資金項目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合作社尚未使用和結轉的國家財政補助資金數額。
301股金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通過成員入社出資、投資入股、公積金轉增等所形成的股金。
二、合作社收到成員以貨幣資金投入的股金,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按成員應享有合作社注冊資本的份額計算的金額,貸記本科目,按兩者之間的差額,貸記“資本公積”科目。
三、合作社收到成員投資入股的非貨幣資產,按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借記“產品物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科目,按成員應享有合作社注冊資本的份額計算的金額,貸記本科目,按兩者之間的差額,貸記或借記“資本公積”科目。
四、合作社按照法定程序減少注冊資本或成員退股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固定資產”、“產品物資”等科目,并在有關明細賬及備查簿中詳細記錄股金發生的變動情況。
五、成員按規定轉讓出資的,應在成員賬戶和有關明細賬及備查簿中記錄受讓方。
六、本科目應按成員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七、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合作社實有的股金數額。
311專項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通過國家財政直接補助轉入和他人捐贈形成的專項基金。
二、合作社使用國家財政直接補助資金取得固定資產、農業資產和無形資產等時,按實際使用國家財政直接補助資金的數額,借記“專項應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合作社實際收到他人捐贈的貨幣資金時,借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合作社收到他人捐贈的非貨幣資產時,按照所附發票記載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借記“固定資產”、“產品物資”等科目,貸記本科目;無所附發票的,按照經過批準的評估價值,借記“固定資產”、“產品物資”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應按專項基金的來源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合作社實有的專項基金數額。
321資本公積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形成的資本公積。
二、成員入社投入貨幣資金和實物資產時,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和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借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固定資產”、“產品物資”等科目,按其應享有合作社注冊資本的份額計算的金額,貸記“股金”科目,按兩者之間的差額,貸記或借記本科目。
三、合作社以實物資產方式進行對外投資時,按照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借記“對外投資”科目,按投出實物資產的賬面余額,貸記“固定資產”、“產品物資”等科目,按兩者之間的差額,借記或貸記本科目。
四、合作社用資本公積轉增股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股金”科目。
五、本科目應按資本公積的來源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合作社實有的資本公積數額。
322盈余公積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從盈余中提取的盈余公積。
二、合作社提取盈余公積時,借記“盈余分配”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合作社用盈余公積轉增股金或彌補虧損等時,借記本科目,貸記“股金”、“盈余分配”等科目。
四、本科目應按用途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合作社實有的盈余公積數額。
331本年盈余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本年度實現的盈余。
二、會計期末結轉盈余時,應將“經營收入”、“其他收入”科目的余額轉入本科目的貸方,借記“經營收入”、“其他收入”科目,貸記本科目;同時將“經營支出”、“管理費用”、“其他支出”科目的余額轉入本科目的借方,借記本科目,貸記“經營支出”、“管理費用”、“其他支出”科目。“投資收益”科目的凈收益轉入本科目的貸方,借記“投資收益”科目,貸記本科目;如為投資凈損失,轉入本科目的借方,借記本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科目。
三、年度終了,應將本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結出的本年實現的凈盈余,轉入“盈余分配”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盈余分配--未分配盈余”科目;如為凈虧損,作相反會計分錄,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332盈余分配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當年盈余的分配(或虧損的彌補)和歷年分配后的結存余額。本科目設置“各項分配”和“未分配盈余”兩個二級科目。
二、合作社用盈余公積彌補虧損時,借記“盈余公積”科目,貸記本科目(未分配盈余)。
三、按規定提取盈余公積時,借記本科目(各項分配),貸記“盈余公積”等科目。
四、按交易量(額)向成員返還盈余時,借記本科目(各項分配),貸記“應付盈余返還”科目。
五、以合作社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剩余盈余時,借記本科目(各項分配),貸記“應付剩余盈余”科目。
六、年終,合作社應將全年實現的盈余總額,自“本年盈余”科目轉入本科目,借記“本年盈余”科目,貸記本科目(未分配盈余),如為凈虧損,作相反會計分錄。同時,將本科目下的“各項分配”明細科目的余額轉入本科目“未分配盈余”明細科目,借記本科目(未分配盈余),貸記本科目(各項分配)。年度終了,本科目的“各項分配”明細科目應無余額,“未分配盈余”明細科目的貸方余額表示未分配的盈余,借方余額表示未彌補的虧損。
七、本科目應按盈余的用途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八、本科目余額為合作社歷年積存的未分配盈余(或未彌補虧損)。
401生產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直接組織生產或提供勞務服務所發生的各項生產費用和勞務服務成本。
二、合作社發生各項生產費用和勞務服務成本時,應按成本核算對象和成本項目分別歸集,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產品物資”、“應付工資”、“成員往來”、“應付款”等科目。
三、會計期間終了,合作社已經生產完成并已驗收入庫的產成品,按實際成本,借記“產品物資”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合作社提供勞務服務實現銷售時,借記“經營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五、本科目應按生產費用和勞務服務成本種類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合作社尚未生產完成的各項在產品和尚未完成的勞務服務成本。
501經營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銷售產品、提供勞務,以及為成員代購代銷、向成員提供技術、信息服務等活動取得的收入。
二、合作社實現經營收入時,應按實際收到或應收的價款,借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應收款”、“成員往來”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經營項目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四、年終,應將本科目的余額轉入“本年盈余”科目的貸方,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502其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除經營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
二、合作社發生其他收入時,借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其他收入的來源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四、年終,應將本科目的余額轉入“本年盈余”科目的貸方,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511投資收益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對外投資取得的收益或發生的損失。
二、合作社取得投資收益時,借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到期收回或轉讓對外投資時,按實際取得的價款,借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原賬面余額,貸記“對外投資”科目,按實際取得價款和原賬面余額的差額,借記或貸記本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投資項目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四、年終,應將本科目的余額轉入“本年盈余”科目的貸方;如為凈損失,轉入“本年盈余”科目的借方,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521經營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因銷售產品、提供勞務,以及為成員代購代銷,向成員提供技術、信息服務等活動發生的支出。
二、合作社發生經營支出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產品物資”、“生產成本”、“應付工資”、“成員往來”、“應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經營項目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四、年終,應將本科目的余額轉入“本年盈余”科目的借方,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522管理費用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為組織和管理生產經營活動而發生的各項支出,包括合作社管理人員的工資、辦公費、差旅費、管理用固定資產的折舊、業務招待費、無形資產攤銷等。
二、合作社發生管理費用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付工資”、“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累計折舊”、“無形資產”等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管理費用的項目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四、年終,應將本科目的余額轉入“本年盈余”科目的借方,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529其他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發生的除“經營支出”、“管理費用”以外的其他各項支出,如農業資產死亡毀損支出、損失、固定資產及產品物資的盤虧、損失、罰款支出、利息支出、捐贈支出、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損失等。
二、合作社發生其他支出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產品物資”、“累計折舊”、“應付款”、“固定資產清理”等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其他支出的項目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四、年終,應將本科目的余額轉入“本年盈余”科目的借方,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四、會計報表
(一)會計報表是反映合作社某一特定日期財務狀況和某一會計期間經營成果的書面報告。合作社應按照規定準確、及時、完整地編制會計報表,向登記機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和有關單位報送,并按時置備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
(二)合作社應編制資產負債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員權益變動表、科目余額表和收支明細表、財務狀況說明書等。
合作社應按登記機關規定的時限和要求,及時報送資產負債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和成員權益變動表。
各級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應對所轄地區報送的合作社資產負債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和成員權益變動表進行審查,然后逐級匯總上報,同時附送財務狀況說明書,按規定時間報農業部。
(三)資產負債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和成員權益變動表格式及編制說明如下,科目余額表和收支明細表的格式及編制說明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和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根據本制度進行規定。
資產負債表格式
資產負債表編制說明
1.本表反映合作社一定日期全部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狀況。
2.本表“年初數”欄內各項數字,應根據上年末資產負債表“年末數”欄內所列數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資產負債表規定的各個項目的名稱和內容同上年度不相一致,應對上年末資產負債表各項目的名稱和數字按照本年度的規定進行調整,填入本表“年初數”欄內,并加以書面說明。
3.本表“年末數”各項目的內容及其填列方法:
(1)“貨幣資金”項目,反映合作社庫存現金、銀行結算賬戶存款等貨幣資金的合計數。本項目應根據“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的年末余額合計填列。
(2)“應收款項”項目,反映合作社應收而未收回和暫付的各種款項。本項目應根據“應收款”和“成員往來”各明細科目年末借方余額合計數合計填列。
(3)“存貨”項目,反映合作社年末在庫、在途和在加工中的各項存貨的價值,包括各種材料、燃料、機械零配件、包裝物、種子、化肥、農藥、農產品、在產品、半成品、產成品等。本項目應根據“產品物資”、“受托代銷商品”、“受托代購商品”、“委托加工物資”、“委托代銷商品”、“生產成本”科目年末余額合計填列。
(4)“對外投資”項目,反映合作社的各種投資的賬面余額。本項目應根據“對外投資”科目的年末余額填列。
(5)“牲畜(禽)資產”項目,反映合作社購入或培育的幼畜及育肥畜和產役畜的賬面余額。本項目應根據“牲畜(禽)資產”科目的年末余額填列。
(6)“林木資產”項目,反映合作社購入或營造的林木的賬面余額。本項目應根據“林木資產”科目的年末余額填列。
(7)“固定資產原值”項目和“累計折舊”項目,反映合作社各種固定資產原值及累計折舊。這兩個項目應根據“固定資產”科目和“累計折舊”科目的年末余額填列。
(8)“固定資產清理”項目,反映合作社因出售、報廢、毀損等原因轉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畢的固定資產的賬面凈值,以及固定資產清理過程中所發生的清理費用和變價收入等各項金額的差額。本項目應根據“固定資產清理”科目的年末借方余額填列;如為貸方余額,本項目數字應以“-”號表示。
(9)“在建工程”項目,反映合作社各項尚未完工或雖已完工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和交付使用的工程項目實際成本。本項目應根據“在建工程”科目的年末余額填列。
(10)“無形資產”項目,反映合作社持有的各項無形資產的賬面余額。本項目應根據“無形資產”科目的年末余額填列。
(11)“短期借款”項目,反映合作社借入尚未歸還的一年期以下(含一年)的借款。本項目應根據“短期借款”科目的年末余額填列。
(12)“應付款項”項目,反映合作社應付而未付及暫收的各種款項。本項目應根據“應付款”科目年末余額和“成員往來”各明細科目年末貸方余額合計數合計填列。
(13)“應付工資”項目,反映合作社已提取但尚未支付的人員工資。本項目應根據“應付工資”科目的年末余額填列。
(14)“應付盈余返還”項目,反映合作社按交易量(額)應支付但尚未支付給成員的可分配盈余返還。本項目應根據“應付盈余返還”科目的年末余額填列。
(15)“應付剩余盈余”項目,反映合作社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本社成員的、應支付但尚未支付給成員的剩余盈余。本項目應根據“應付剩余盈余”科目的年末余額填列。
(16)“長期借款”項目,反映合作社借入尚未歸還的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的借款。本項目應根據“長期借款”科目的年末余額填列。
(17)“專項應付款”項目,反映合作社實際收到國家財政直接補助而尚未使用和結轉的資金數額。本項目應根據“專項應付款”科目的年末余額填列。
(18)“股金”項目,反映合作社實際收到成員投入的股金總額。本項目應根據“股金”科目的年末余額填列。
(19)“專項基金”項目,反映合作社通過國家財政直接補助轉入和他人捐贈形成的專項基金總額。本項目應根據“專項基金”科目年末余額填列。
(20)“資本公積”項目,反映合作社資本公積的賬面余額。本項目應根據“資本公積”科目的年末余額填列。
(21)“盈余公積”項目,反映合作社盈余公積的賬面余額。本項目應根據“盈余公積”科目的年末余額填列。
(22)“未分配盈余”項目,反映合作社尚未分配的盈余。本項目應根據“本年盈余”科目和“盈余分配”科目的年末余額計算填列;未彌補的虧損,在本項目內數字以“-”號表示。
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格式
盈余及盈余分配表編制說明
1.本表反映合作社一定期間內實現盈余及其分配的實際情況。
2.本表主要項目的內容及填列方法如下:
(1)“經營收入”項目,反映合作社進行生產、銷售、服務、勞務等活動取得的收入總額。本項目應根據“經營收入”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
(2)“投資收益”項目,反映合作社以各種方式對外投資所取得的收益。本項目應根據“投資收益”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如為投資損失,以“-”號填列。
(3)“經營支出”項目,反映合作社進行生產、銷售、服務、勞務等活動發生的支出。本項目應根據“經營支出”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
(4)“管理費用”項目,反映合作社為組織和管理生產經營服務活動而發生的費用。本項目應根據“管理費用”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
(5)“其他收入”項目和“其他支出”項目,反映合作社除從事主要生產經營活動以外而取得的收入和支出,本項目應根據“其他收入”和“其他支出”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
(6)“本年盈余”項目,反映合作社本年實現的盈余總額。如為虧損總額,本項目數字以“-”號填列。
(7)“年初未分配盈余”項目,反映合作社上年度未分配的盈余。本項目應根據上年度盈余及盈余分配表中的“年末未分配盈余”數額填列。
(8)“其他轉入”項目,反映合作社按規定用公積金彌補虧損等轉入的數額。本項目應根據實際轉入的公積金數額填列。
(9)“可分配盈余”項目,反映合作社年末可供分配的盈余總額。本項目應根據“本年盈余”項目、“年初未分配盈余”項目和“其他轉入”項目的合計數填列。
(10)“提取盈余公積”項目,反映合作社按規定提取的盈余公積數額。本項目應根據實際提取的盈余公積數額填列。
(11)“盈余返還”項目,反映按交易量(額)應返還給成員的盈余。本項目應根據“盈余分配”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
(12)“剩余盈余分配”項目,反映按規定應分配給成員的剩余可分配盈余。本項目應根據“盈余分配”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
(13)“年末未分配盈余”項目,反映合作社年末累計未分配的盈余。如為未彌補的虧損,本項目數字以“-”號填列。本項目應根據“可分配盈余”項目扣除各項分配數額的差額填列。
成員權益變動表格式
成員賬戶編制說明
(1)本表反映合作社成員入社的出資額、量化到成員的公積金份額、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以及返還給成員的盈余和剩余盈余金額。
(2)年初將上年各項公積金數額轉入,本年發生公積金份額變化時,按實際發生變化數填列調整。“形成財產的財政補助資金量化份額”、“捐贈財產量化份額”在年度終了,或合作社進行剩余盈余分配時,根據實際發生情況或變化情況計算填列調整。
(3)成員與合作社發生經濟業務往來時,“交易量(額)”按實際發生數填列。
(4)年度終了,以“成員出資”、“公積金份額”、“形成財產的財政補助資金量化份額”、“捐贈財產量化份額”合計數匯總成員應享有的合作社公積金份額,以“盈余返還金額”和“剩余盈余返還金額”合計數匯總成員全年盈余返還總額。
(四)財務狀況說明書。
財務狀況說明書是對合作社一定會計期間生產經營、提供勞務服務以及財務、成本情況進行分析說明的書面文字報告。合作社應于年末編制財務狀況說明書,對年度內財務狀況做出書面分析報告,進行全面系統的分析說明。財務狀況說明書沒有統一的格式,但其內容至少應涵蓋以下幾個方面:
1.合作社生產經營服務的基本情況包括:合作社的股金總額、成員總數、農民成員數及所占的比例、主要服務對象、主要經營項目等情況。
2.成員權益結構
(1)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監事會成員名單及變動情況;
(2)各成員的出資額,量化為各成員的公積金份額,以及成員入社和退社情況;
(3)企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成員個數及所占的比例;
(4)成員權益變動情況。
3.其他重要事項
(1)變更主要經營項目;
(2)從事的進出口貿易;
(3)重大財產處理、大額舉債、對外投資和擔保;
(4)接受捐贈;
(5)國家財政支持和稅收優惠;
(6)與成員的交易量(額)和與利用其提供的服務的非成員的交易量(額);
(7)提取盈余公積的比例;
(8)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
(9)未決訴訟、仲裁。
五、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會計檔案
(一)會計憑證是記載經濟業務發生、明確經濟責任的書面文件,是記賬的依據。合作社每發生一項經濟業務,都要取得原始憑證,并據以編制記賬憑證。各種原始憑證必須具備:憑證名稱、填制日期、填制憑證單位名稱或者填制人姓名、經辦人員的簽名或者蓋章、接受憑證單位名稱、經濟業務內容、數量單價金額。記賬憑證必須具備:填制日期、憑證編號、經濟業務摘要、會計科目、金額、所附原始憑證張數等,并須由填制和審核人員簽名蓋章。
(二)所有會計憑證都要按規定手續和時間送會計人員審核處理。填制有誤和不符合要求的會計憑證,應要求修正和重填。無效、不合法和不符合財務制度規定的憑證,不能作為收付款項、辦理財務手續和記賬的依據。會計人員應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并據以登記賬簿。記賬憑證可以根據每一原始憑證單獨填制,也可以根據原始憑證匯總表填制。一定時期終了,應將已經登記過賬簿的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分類裝訂成冊,妥善保管。
(三)會計賬簿是記錄經濟業務的簿籍,是編制會計報表的依據。合作社應設置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總分類賬和各種必要的明細分類賬。
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應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有關經濟業務完成時間的先后順序進行登記,一律采用訂本賬。總分類賬按照總賬科目設置,對全部經濟業務進行總括分類登記;明細分類賬按明細科目設置,對有關經濟業務進行明細分類登記。總分類賬可用訂本賬或活頁賬;明細分類賬可用活頁賬或卡片賬。
對于不能在日記賬和分類賬中記錄的,而又需要查考的經濟事項,合作社必須另設備查賬簿進行賬外登記。
(四)合作社所使用的各種會計憑證和會計賬簿的內容和格式,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會字〔1996〕19號)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財會字〔1998〕32號)等規定。
(五)賬簿登記要做到數字正確、摘要清楚、登記及時。各種賬簿的記錄,應定期核對,做到賬證相符、賬實相符、賬款相符、賬賬相符和賬表相符。
(六)啟用新賬,必須填寫賬簿啟用表,并編制目錄。舊賬結清后,要及時整理,裝訂成冊,歸檔保管。
一、明確適用范圍和對象
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僅適用于依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設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取得法人資格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未取得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資格的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如各類協會等農民專業合作組織,不適用該制度。
二、明確會計核算體系和方法
第一,在會計核算體系上,會計核算體系包括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支出、損益。針對合作社財產性質和結構、運行特點、分配方式等,會計核算的基本核算體系中新增了一些內容:
一是合作社的資產項目中除流動資產、對外投資、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還增加了農業資產的設置。農業資產包括牲畜(禽)資產和林木資產等,農業資產按以下原則計價:購入的農業資產按照購買價及相關稅費等計價;幼畜及育肥畜的飼養費用、經濟林木投產前的培植費用、非經濟林木郁閉前的培植費用按實際成本計入相關資產成本;產役畜、經濟林木投產后,應將其成本扣除預計殘值后的部分在其正常生產周期內按直線法分期攤銷,預計凈殘值率按照產役畜、經濟林木成本的5%確定,已提足折耗但未處理仍繼續使用的產役畜、經濟林木不再攤銷;農業資產死亡毀損時,按規定程序批準后,按實際成本扣除應由責任人或者保險公司賠償的金額后的差額,計入其他收支;合作社其他農業資產,可比照牲畜(禽)資產和林木資產的計價原則處理。
二是合作社的所有者權益包括股金、專項基金、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盈余。其中股金為合作社對成員入社投入的資產,應按雙方確認的價值計入相關資產,按享有合作社注冊資本的份額計入股金,雙方確認的價值與按享有合作社注冊資本的份額計算的金額的差額,計入資本公積。合作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固定資產、農業資產和無形資產,以及接受他人捐贈、用途不受限制或已按約定使用的資產計入專項基金。合作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的公積金,計入盈余公積。
第二,會計科目的設置上,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織及業務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與其他行業相比,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設置了部分特有的會計科目,如成員往來、牲畜(禽)資產、林業資產、應付盈余返還、應付剩余盈余、專項應付款、股金、專項基金等。
一是成員往來。核算合作社與其成員的經濟往來業務。合作社與其成員發生應收款項和償還應付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收回應收款項和發生應付款項時,做相反分錄。合作社為其成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購買服務,按實際支付或應付的款項,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應付款”等科目;按為其成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購買而應收取的服務費,借記本科目,貸記“經營收入”等科目;收到成員給付的農業生產資料購買款項和服務費時,借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合作社為其成員提供農產品銷售服務,收到成員交來的產品時,按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格,借記“受托代銷商品”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本科目應按合作社成員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本科目下屬各明細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額合計數反映成員欠合作社的款項總額;期末貸方余額合計數反映合作社欠成員的款項總額。各明細科目年末借方余額合計數應在資產負債表“應收款項”反映;年末貸方余額合計數應在資產負債表“應付款項”反映。
二是牲畜(禽)資產。本科目核算合作社購入或培育的牲畜(禽)的成本。核算方法按農業資產計價原則中所述,這里不再重復。本科目應設置“幼畜及育肥畜”和“產役畜”兩個二級科目,按牲畜(禽)的種類設置三級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合作社幼畜及育肥畜和產役畜的賬面余額。
三是林木資產。本科目核算合作社購入或營造的林木成本。核算方法按農業資產計價原則中所述,這里不再重復。本科目應設置“經濟林木”和“非經濟林木”兩個二級科目,按林木的種類設置三級科目進行明細核算。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合作社購入或營造林木的賬面余額。
四是應付盈余返還。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按成員與本社交易量(額)比例返還給成員的盈余,返還給成員的盈余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合作社根據章程規定的盈余分配方案,按成員與本社交易量(額)提取返還盈余時,借記“盈余分配”科目,貸記本科目。實際支付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本科目應按成員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合作社尚未支付的盈余返還。
五是應付剩余盈余。本科目核算合作社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本社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的剩余可分配盈余。合作社按交易量(額)返還盈余后,根據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定分配剩余盈余時,借記“盈余分配”科目,貸記本科目。實際支付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本科目應按成員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合作社尚未支付給成員的剩余盈余。
六是專項應付款。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的資金。合作社收到國家財政補助的資金時,借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合作社按照國家財政補助資金的項目用途,取得固定資產、農業資產、無形資產等時,按實際支出,借記“固定資產”、“牲畜(禽)資產”、“林木資產”、“無形資產”等科目,貸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專項基金”科目;用于開展信息、培訓、農產品質量標準與認證、農業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市場營銷和技術推廣等項目支出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本科目應按國家財政補助資金項目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合作社尚未使用和結轉的國家財政補助資金數額。
七是股金。本科目核算合作社通過成員入社出資、投資入股、公積金轉增等所形成的股金。合作社收到成員以貨幣資金投入的股金,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按成員應享有合作社注冊資本的份額計算的金額,貸記本科目,按兩者之間的差額,貸記“資本公積”科目。合作社收到成員投資入股的非貨幣資產,按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借記“產品物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科目,按成員應享有合作社注冊資本的份額計算的金額,貸記本科目,按兩者之間的差額,貸記或借記“資本公積”科目。合作社按照法定程序減少注冊資本或成員退股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固定資產”、“產品物資”等科目,并在有關明細賬及備查簿中詳細記錄股金發生的變動情況。成員按規定轉讓出資的,應在成員賬戶和有關明細賬及備查簿中記錄受讓方。本科目應按成員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合作社實有的股金數額。
八是專項基金。本科目核算合作社通過國家財政直接補助轉入和他人捐贈形成的專項基金。合作社使用國家財政直接補助資金取得固定資產、農業資產和無形資產等時,按實際使用國家財政直接補助資金的數額,借記“專項應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合作社實際收到他人捐贈的貨幣資金時,借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合作社收到他人捐贈的非貨幣資產時,按照所附發票記載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借記“固定資產”、“產品物資”等科目,貸記本科目;無所附發票的,按照經過批準的評估價值,借記“固定資產”、“產品物資”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本科目應按專項基金的來源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合作社實有的專項基金數額。
三、明確會計報表的種類
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除編制資產負債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收支明細表外,還要求編制成員權益變動表、成員賬戶和財務狀況說明書,并應按規定向有關部門及時報送財務報告,各級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應對所轄地區報送的財務報告進行審查,然后逐級匯總上報。
第一,成員權益變動表是反映合作社報告年度成員權益增減變動的情況。各項目應根據“股金”、“專項基金”、“資本公積”、“盈余公積”、“盈余分配”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其中未分配盈余的本年增加數是指本年實現盈余數(凈虧損以“-”號填列)。
第二,成員賬戶反映合作社成員入社的出資額、量化到成員的公積金份額、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以及返還給成員的盈余和剩余盈余金額。年初將上年各項公積金數額轉入,本年發生公積金份額變化時,按實際發生變化數填列調整。“形成財產的財政補助資金量化份額”、“捐贈財產量化份額”在年度終了,或合作社進行剩余盈余分配時,根據實際發生情況或變化情況計算填列調整。成員與合作社發生經濟業務往來時,“交易量(額)”按實際發生數填列。年度終了,以“成員出資”、“公積金份額”、“形成財產的財政補助資金量化份額”、“捐贈財產量化份額”合計數匯總成員應享有的合作社公積金份額,以“盈余返還金額”和“剩余盈余返還金額”合計數匯總成員全年盈余返還總額。
第三,財務狀況說明書是對合作社一定會計期間生產經營、提供勞務服務以及財務、成本情況進行分析說明的書面文字報告,其內容至少應涵蓋以下方面:合作社生產經營服務的基本情況,包括合作社的股金總額、成員總數、農民成員數及所占的比例、主要服務對象、主要經營項目等情況。成員權益結構――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監事會成員名單及變動情況;各成員的出資額,量化為各成員的公積金份額以及成員入社和退社情況;企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成員個數及所占的比例;成員權益變動情況。除此之外的其他重要事項。
關鍵詞:農業合作社;創新機制;優化措施
中圖分類號:F832.35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7)003-0-01
農業合作社是我國農村經濟發展中自發的基本組織形式。合作社是由經營相同農作物產品或提供相同農業生產經營服務,具有共同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等多方需求的自發組織共同互助管理的農村經濟互助組織。它為參與互助的農民成員提供生產資料的來源、投入資金的籌集、農產品的銷售、農業生產經營的技術、信息提供等等項目的服務管理。農業合作社在我國的發展經歷了,自二十世紀八十年代開始組織規模較小、缺乏規范管理的自發萌芽階段;到二十世紀九十年代國家出臺農業合作社相關政策法規,以法律的形式支持和肯定這樣的農民生產組織形式,而且服務的內容和范圍不斷擴大,逐步實現向科技技術經濟互助組織型轉化。第三階段從二千年開始,農業合作社在數量、規模、經營種類等方面都進入加速發展時期,在促進農業產業化經營、增加農村農副產品經營、改善農民生活水平增加收入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一、目前我國農業合作社概況
從二零零七年以后我國農業合作社進入了有法可依的迅速發展階段,除了數量不斷增加、服務內容從單項技術服務轉向綜合性技術信息服務、從事產業以養殖業和種植業為主,新增了土地流轉、農機服務、工藝品加工等農副產業為輔、同時農業合作社內部由發起人精英起主要管理作用。一些合作社設立穩定辦公地點、獨立銀行賬戶和會計核算,發展較好的還有自己的合作社注冊商標。我國農業合作社在發展過程中注重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培育,組建新型農民合作組織,打造“龍頭企業+合作組織+農戶”的產業化發展隊伍,推動農牧業生產的各個環節的快速發展,不僅使農民物質生活水平明顯提高,而且對土地集約經營起到促進作用。然而所有事物的發展都是曲折前進的,我國農村合作社的發展也不例外,在發展過程中會出現這樣那樣的問題,農業合作社發展國際研討會對目前我國農業合作社存在的問題總結如下:
(一)農業合作社存在的不足
目前我國農業合作社多數是由種植大戶或飼養大戶發起組織的,對內部的民主管理機制還不完善,內部管理權大多集中在少數創業精英手里,每當遇到政府資金投入或優惠政策下發時,還做不到民主平等享受國家所有政策紅利,存在領辦龍頭企業和創建精英與普通參與成員農民之間在政府投入資金、項目開發等信息技術的不對稱分享。因此造成一部分農民對合作意識認識不足、參與態度不積極,參與農業合作社農戶的比例遠遠低于先進國家農場主參與合作社組織百分之八十以上的比率。
(二)目前我國農業合作社經營項目單一缺乏綜合性深加工能力
多數農業合作社從事原始農產品的種植、養殖簡單活動,業務范圍固定不具備從事農產品的進一步加工、銷售、儲存、運輸一體化服務的能力。由于受到農業合作經營規模和技術能力的限制,出現一批科技含量不高、產品附加值不高、加工轉化水平不高的農產品,致使農業合作社在市場上的競爭力降低、利潤空間下降、合作社的規模停止難以擴大。
(三)農業合作社順利運營缺乏資金投入阻礙發展速度
我國農業經濟作物種植的收成受自然氣候影響很大,資金投入存在成本高、風險大的隱患,參與合作社的農戶缺乏經濟基礎和政策扶持,銀行貸款渠道不暢通,融資渠道缺乏也無法獲得外部投資,造成資金短缺是當前農業合作社面臨的第一難題,也是制約合作社擴大規模和快速發展的因素。
二、創新機制優化農村合作社管理制度
(一)對農民強化合作社優勢理念宣導工作
為了提高農民對合作社能夠提供資金、技術、信息、增加收入、提高生活水平這些作用的認識,改變傳統上錯誤消極觀念,要加大廣告宣傳力度提高農民的合作意識。例如首先對內部開展培訓活動,加強合作社管理人員的思想認識、管理素質和綜合業務水平的提高。然后積極到農村的村屯展開合作社重要性的宣傳,通過農村村報、村公開信息欄、傳單宣傳等形式,擺事實舉例證讓農民兄弟親眼看到合作社帶來的科技技術力量,感受到合作社給農民生活帶來的天翻地覆的變化,從而在心理上接受合作觀念積極踴躍參與合作形式。
(二)建立健全農業合作社內部管理制度,加快經營業務擴展的步伐
具有合理規范的合作管理制度并嚴格執行是農業合作社能夠順利發展的現代法寶。優化農業合作社內部民主管理制度,層層落實責任制,是合作社能夠科學管理的前提,合作社的所有成員作為主人翁人人照章辦事,嚴格執行規章制度。合作社的決策所有成員民主討論選取最優方案。為進一步促進農業合作社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可以引進股份制形式組建管理機制,增加服務項目、克服資金周轉困難,實行分工不同各司其職,在利潤分配上實行多勞多得保證成員的應得收益。農業合作社還要加大對農產品新項目的研發力度,促進經營范圍擴大的同時加快實現合作經濟產、供、銷一條龍服務模式。
(三)近年來我國政府不斷加大對農業生產的投資資金和扶持資金的力度,促進農業合作社宣傳活動、培訓活動、技術推廣活動的順利開展
出臺政策要求相關金融部門大力支持農業合作社的信貸資金發放。制定詳細優惠政策從減低貸款利率、簡化貸款手續開始,為農業合作社提供優質金融產品。農業合作社除了政府資金投入、銀行貸款和成員入股自籌以外還要開拓社會融資渠道,吸引社會資金支持,在科學規范的機制內充分利用民間借貸,讓它為農業合作社順利發展作出貢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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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取得合理回報問題。《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條明確規定,在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后的當年盈余,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按成員與合作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合作社會計制度制定時在延續了合作社法這一規定的同時,還進一步明確盈余分配后的其余部分按照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的比例分配給社員。出資額參與盈余分配,給規范會計核算造成較大弊端。因為國家為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除提供財政扶持資金及稅收優惠政策外,還制定了較為寬松的合作社工商注冊登記政策,在登記方面既未對成員的出資結構做具體要求,也不需要進行驗資,獲得工商部門的免費注冊登記較為容易,登記時有的虛報上百萬注冊資金,為自己獲取國家財政稅收資金扶持和盈余返還創造了便利條件,這給合作社規范會計核算造成困擾的同時,也與合作社所倡導的讓每個成員平等地分享勞動成果,體現個體間的橫向平等產生了背離。
二是會計核算體系問題。農民專業合作社作為農村經濟的重要組織,受國家對“三農”問題的極大影響,近年來得到國家財政資金的很大支持。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作為具有專門用途的資金,主要用于幫助和支持合作社的快速發展壯大,通過扶持合作社開展農產品質量標準認證、農業基礎設施建設、農業生資及農產品營銷、合作社成員培訓和技術服務推廣等。該項資金作為合作社的一項重要資金來源,與我國現有的其他經營性型組織有著很大區別。但基于該項資金投入的不穩定性考慮,在合作社會計制度構建時,沒有對此作針對性科目設置,因此實際會計核算時。合作社收到國家財政補助資金,賬面處理為: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專項應付款”科目。合作社將國家財政補助資金用于項目支出時,賬面處理為:借記“專項應付款”科目,貸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如此核算使得國家財政補助資金既不能在賬面上形成合作社財產,又不能通過專用賬戶反映該項資金的去向。資金用于項目支出后,賬面就無法反映,極易造成將合作社資金轉入個人口袋,從而使財政扶持資金扶持合作社發展的功效喪失。
三是內部控制問題。《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要求根據會計業務需要配備必要的會計人員,設置會計科目,登記會計賬簿,建立健全貨幣資金、銷售業務、采購業務、存貨、對外投資業務、固定資產、借款業務等內部控制制度。但是,由于大多數合作社規模較小,組織機構不健全,理念不正確,有些創辦者甚至錯誤地認為合作社是其私有的,成立合作社僅僅為了獲取財政挾持、稅收優惠和信貸支持,一人說了算的內部人控制現象嚴重,合作社會計受控于負責人或直接由其直系親屬擔任的現象較為嚴重,不能形成有效內部財務控制及監督,形成負責人一邊收錢一邊花錢。收入不入賬或少入賬,截留、挪用各種捐贈款,坐收坐支。對于按要求向社員公開的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只公布最終結果,而不公開具體內容,有的內容社員根本看不懂。也無法起到財務監督的作用。這與合作社財務管理不以合作社的利潤最大化為目標,追求成員利益最大化,堅持服務最優原則,為合作社及其利益相關者提供及時、有效的財務信息,吸引更多的農民加入合作社,推動農業和農村發展的合作社目標設計產生了嚴重背離。
第二,農民專業合作社會計制度規范化的思路及構想。
一是正確確認主體資格,建立完善的盈利分配制度。美國約翰霍普金斯大學非營利組織國際比較項目中提出“五特征法”:非營利組織應具備組織性、非政府性、非營利性、自治性、志愿性,其中非政府性和非營利性是其基本特征。從農民專業合作社會計制度相關規定看,農民專業合作社屬非營利組織。而人社農民的經濟人特性和利益最大化追求,又決定了大部分農民參與合作社的目的是為了降低經營成本,以及通過與合作社發生交易獲得盈余分配。因此,分配制度實質是合作社的靈魂,它既是社員參與社內交易的核心激勵手段,也是合作社吸引非社員加入的關鍵制度安排。為此,合作社應在分配上充分體現“社員惠顧返利”原則,使按內部交易額分配成為合作社收益分配的主渠道,在此基礎上實行限制性的“注冊資本獲利”配套分配政策。這樣一方面能使合作社按社員賬戶記載的內部交易額,對社員實行盈余分配,使社員能充分地分享服務成果,體現個體間的橫向平等,增強專業合作社的凝聚力和穩定性,達到加快合作社發展的目的。另一方面,通過限制性的“注冊資本獲利”分配,弱化社員出資額大小之間分配作用,從而起到抑制合作社負責人通過過量虛假注資實現對合作社的控制和分配盈余目的。同時,為解決合作社自身發展資金不足導致的可持續發展困難。打開資金制約瓶頸,實行外來資金等價有償回報分配,使外來資金按非社員賬戶核算的交易盈余參與分配,提高外來資金的分配水平,提高了外來資本進入的積極性。
二是減少會計核算體系的彈性成分,使其更具剛性化。既然會計制度將農民專業合作社會計定位于通過一系列技術手段提供基于受托責任的會計信息,因而其一級會計科目的設置在保證會計信息具有客觀性、公正型、真實性、準確性和計算的方便性的同時,考慮到眾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規模不大、機構簡單、會計人員素質較低、會計專業判斷能力低下的現實,若在合作社會計核算體系上留下太多的彈性和擴展空間,使其自行設置會計科目,則極易助長業已存在的內部人控制現象,造成合作社會計信息失真。因此,建立相對完善和富有剛性的會計核算體系非常重要。
第三,農民專業合作社問題的應對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