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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戶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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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戶籍制度范文第1篇

          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根據省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精神,借鑒外省、市戶籍改革成功經驗,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就我市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取消現行農業戶口、暫住戶口、小城鎮戶口、非農業戶口二元戶口性質,實行一元制戶口管理模式,統稱為鄭州居民戶口。各縣(市)、區的戶口可以相互遷移,在當地派出所隨時辦理。

          二、凡在我市轄區內購買住房的外省市公民,憑房屋產權證明即可辦理本人及其直系親屬的遷鄭戶口。

          三、凡具有中等專業技術學校(含技工學校)以上文憑的畢業生,到鄭州市人才中心存檔后,憑畢業證即可辦理遷鄭戶口。

          四、凡與我市企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并交納社會統籌金的人員,可辦理遷鄭戶口。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簡化辦事程序,方便群眾辦理。凡符合辦理條件的,由遷入地派出所直接辦理。居民需辦理變更姓名、民族等戶口登記項目時,由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憑有關證明材料辦理變更手續。

          本通知自之日起實行,凡與本通知規定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鄭州戶籍制度改革提速居民多享實惠人進了城,可辦個港澳通行證之類的證件還得回原籍,這是許多在外地工作者的心頭痛。7月20日,鄭州市全面啟動新一輪戶籍制度改革,切實解除落戶籍的各種限制,讓各類居民同享政府公共服務。

          據統計,20xx年鄭州市常住人口956.9萬人,比戶籍人口多149.23萬人,如何讓這一群體和當地人一樣分享經濟發展成果,同享公共服務便利?今后鄭州將積極促進有能力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農業轉移人口舉家進城落戶,并與城鎮居民享有同等權利、履行同等義務。

          全面放開縣城落戶條件,進一步放寬中心城區落戶條件,允許農業轉移人口在城鎮就業地落戶,優先解決農村學生升學和參軍進入城鎮的人口、舉家遷徙的農業轉移人口以及新生代農民工落戶問題。全面放開對高校畢業生、技術工人、職業院校畢業生、留學歸國人員的落戶限制。

          同時全面實行居住證制度,推動城鎮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推進居住證制度覆蓋全部未落戶城鎮常住人口,保障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義務教育、就業、公共衛生等服務;同時,在居住地享有辦理出入境證件、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機動車登記、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和申請授予職業資格等便利。

          鄭州網約車細則敲定 駕駛員須有鄭州戶籍或居住證駕駛員:需要具有鄭州市戶籍或居住證

          戶籍制度范文第2篇

          一、戶籍制度改革的主要內容

          2001年底,福建省人民政府下發了《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轉省公安廳關于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見的通知》(閩政〔2001〕48號),對戶籍管理制度進行了部署。隨后,各地均出臺了具體實施辦法,目前,該項改革已在全省范圍內全面落實到位。其指導思想是降低進城門檻,放寬政策,促進人才合理有序流動,加快城市化進程。其主要內容有五個方面:一是取消戶口的農業與非農業性質劃分,建立統一的戶口登記管理制度,按照實際居住地將所有的戶口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二是降低進城門檻,以準入條件取代進城人口控制指標。三是對于在設區市建制區范圍內的“城中村”,村委會成建制轉為居委會,并規定原集體經濟組織的權益保持不變。四是放寬小城鎮戶口的落戶限制,全面推進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政策。五是對于到城鎮落戶的農民,在教育、就業、兵役、社會保障等方面享受與當地城鎮居民同等的待遇,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二、戶籍制度改革對優撫工作的影響

          我國從建國初期就開始實行二元制戶籍管理制度,即把全國公民劃分為農業與非農業的戶口,實施不同的管理。在原有戶籍管理制度下,優撫對象的撫恤補助優待標準城鄉有別。優撫對象的服務管理也主要采取屬地化原則,根據其戶口性質,區別為城市、城鎮或農村進行管理。此次戶籍制度改革取消了農業與非農業戶口性質,消除了公民一出生就存在身份不同的界線,使依附于原有的二元戶籍管理制度上的優撫工作失去了劃分城鄉的依據,給落實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補助帶來新的困難。其對優撫工作的影響主要表現在:

          1、確定城鄉有別的撫恤補助優待標準缺乏依據,影響到各項待遇的落實。戶籍制度改革對優撫工作的影響因對象類別的不同存在著很大差異。其中影響最大的是烈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和義務兵家屬四類對象。而其他對象如傷殘軍人、在鄉退伍老戰士、在鄉西路老戰士、失散人員、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等則影響不大,他們身份的確認都是以當年復員退伍是否安排工作為依據的,雖然有無工作也存在著難以劃分的問題,但并不屬于戶籍制度改革帶來的新問題,況且這些對象大多數都屬于存量,幾乎沒有增量,其身份早已固化,受到的影響很小。對于“三屬”而言,目前,中央財政對其負擔的“三屬”定期撫恤金標準分為城鎮、農村兩類,城鎮戶口的,參照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確定;農村戶口的,參照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確定。烈屬的標準分別為255元/月和195元/月,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的標準分別為250元/月和190元/月,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的標準分別為245元/月和185元/月,城鄉差額均為60元,而且這種差距會隨著今后幾年的提標逐年擴大。在取消農業或非農業戶口性質區分后,若再按原戶口性質來確定烈屬定期撫恤標準,顯然缺乏依據。對于義務兵家屬而言,發給其的優待金也是按照義務兵入伍時農業與非農業的劃分區別標準的,農村義務兵優待標準一般不低于當地農民人均純收入,城鎮義務兵優待標準一般在當地群眾平均生活水平的50%以下,兩者標準差距很大,戶籍制度改革后若要區分家屬優待金的城鄉標準,應該如何區分,區分的依據又是什么,這是無法回避的問題。

          2、增加優撫對象的流動量,對優撫對象的管理帶來新困難。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將導致人口流動,會使一部分優撫對象處于動態之中,從而要求原來的屬地靜態管理轉變為動態管理,這對現有優撫對象管理服務的手段、方式提出新的要求。

          3、優撫對象的流動,還將引起優撫經費支出結構的變化。現行的優撫經費是采取中央、地方分級負擔和群眾統籌優待金的辦法來解決的。優撫對象的遷移,將涉及經費撥付去向的調整,還會導致優待經費支出渠道和給付標準變動。這樣勢必會增加遷入人員較多地區的財政負擔,給優撫對象優待撫恤補助的落實帶來影響,造成部分優撫對象的撫恤補助優待標準難以及時兌現到位。

          三、現階段應對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對策

          1、統一思想認識、未雨綢繆。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是適應發展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加快城市化進程,促進城鄉經濟協調發展和社會進步的必然要求,是大勢所趨。要充分認識到這項改革給優撫工作帶來的新情況、新問題,是發展中的問題,我們應以有利于維護優撫對象合法權益;有利于社會的穩定為出發點,堅持從實際出發,循序漸進,制定措施,早做預案,積極應對。

          2、尋找城鄉劃分的新標準,合理確定定期撫恤標準。戶籍制度改革最明顯的內容是取消了居民戶口簿中戶口性質一欄,不再向過去一樣標明農業或非農業,但是仍然保留居住地一欄。根據調研掌握的情況,以居住地還是能夠判斷出居民的城鄉性質的,如果居民居住在農村,居住地一欄就會填寫某縣某鄉(鎮)某村某組,如果居民居住在城鎮,居住地一欄就會填寫某市某區某街道某某號,雖然不如過去直接明確,但畢竟給我們判斷其城鄉性質提供了一種標志。另外,基層也通過統計數據上報的渠道來判斷其城鄉數據,并以此作為安排撫恤事業費預算的依據,如果是家居農村的優撫對象,數據上報的途徑就是村民組村委會鄉(鎮)縣(市)民政局,如果是家居城鎮的優撫對象,數據上報的途徑就是居委會(社區委員會)街道縣(市、區)民政局。對于屬于存量的老重點優撫對象,其撫恤補助也可以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前的非農與農業戶口性質為依據進行區分,分別定為城鎮與農村對象,各自享受原有的標準。

          3、以兵源性質為依據,應對優待工作的新問題。戶籍制度改革后,義務兵家屬優待標準城鄉差異在一定時期內仍將長期存在。為合理劃分城鄉標準,對義務兵家屬的優待,可以領取《城鎮居民應征入伍優待安置證》和《農村居民應征入伍優待安置證》為依據,分為城鎮與農村兩類。如福建省對領取《城鎮居民應征入伍優待安置證》的視為城鎮義務兵,其家屬年優待金按不低于當地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的標準支付,優待金由設區市和縣級財政共同承擔或從社會統籌的資金中解決;對領取《農村居民應征入伍優待安置證》的視為農村義務兵,其家屬年優待金按不低于當地上年度農民人均收入70%的標準支付,優待金主要由縣鄉財政解決。

          戶籍制度范文第3篇

          20xx年江西省戶籍制度改革細則最新版山西是在20xx年出臺了《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然后進一步調整戶口遷移政策,統一城鄉戶口登記制度,全面實施居住證制度,計劃到20xx年,全省基本建立規范有序的新型戶籍制度,努力實現360萬左右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鎮落戶,由此拉開了該省戶籍制度改革的大幕。

          近日,山西出臺的《關于深入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的實施意見》,作為戶籍制度改革的有力保障,還將推進居住證制度覆蓋全部未落戶城鎮常住人口,切實保障居住證持有人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基本的公共服務權利,然后逐步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就業扶持、住房保障、社會福利等權利。

          同時,在居住地享有按照國家及省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機動車登記以及其他便利。同時,落實放寬戶口遷移政策,有序放開太原市和大同市城區落戶限制,優先解決農村學生升學和參軍進入城鎮人口、采煤沉陷區居民、在城鎮就業居住5年以上和舉家遷徙的農業轉移人口以及新生代農民工的落戶問題。

          此外,還將選擇基礎條件好、發展動力強、輻射帶動能力強的縣城先行開展大縣城試點,促進人口向城鎮集中、產業向園區集聚。重點發展一批人口在10萬人以上的大縣城,逐步減少5萬人以下的縣城。推動具備行政區劃調整條件的縣撤縣改市,提高行政效率。賦予城鎮區人口10萬以上的特大鎮部分縣級管理權限,允許其按照相同人口規模城市市政設施標準進行建設發展。

          記者獲悉,江西省戶籍制度改革實施意見正式出臺,明確提出取消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性質區分,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并建立和完善居住證制度。這對于有序推進江西省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實現全省新型城鎮化健康、有序、可持續發展有重要意義。

          還原戶籍制度的人口登記管理功能

          記者了解到,江西省將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取消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性質區分,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還原戶籍制度的人口登記管理功能。建立與統一城鄉戶口登記制度相適應的教育、衛生計生、就業、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統計制度。這就意味著,以后,不再以戶口論身份。

          符合遷移條件的居民可以在城鄉之間遷移,自主定居;持有居住證即可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就業、基本公共教育、醫衛服務等權利。

          南昌中心城區有序放開五大類落戶限制進城農民在哪兒落戶?《意見》提出,分五大類有序放開南昌市中心城區落戶限制。

          投靠類:夫妻之間投靠配偶到城市落戶,不受居住年限限制,可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子女投靠其父親或母親到城市落戶,可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父母投靠其成年子女到城市落戶,不受年齡限制,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購房類: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合法途徑獲得住房所有權的人員,不受住房面積、金額限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人口。

          投資經商類:辦理了《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的人員,不受投資納稅額限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人才類:凡具有國家承認的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已就業的,可在就業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辦理《居住證》滿兩年并按照規定參加城鎮社會保險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戶籍制度范文第4篇

          關鍵詞:戶籍制度城鄉分割改革缺陷制度創新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斷發展和完善,壁壘森嚴的傳統戶籍制度逐步松動。在構建和諧社會的進程中,戶籍制度必須進行深入改革,才能實現城鄉居民在權利和福利方面的和諧共享。

          一、我國戶籍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標

          戶籍制度是一種控制和管理人日流動的手段。它由經濟體制決定并為其服務。我國城鄉二元戶籍制度是計劃經濟和重工業優先發展戰略的產物。政府通過嚴格的戶口控制,把農民組織起來進行農業生產。為城市居民提供農副產品,并為工業部門積累原始資本和提供廉價的原材料。依靠工農產品的“剪刀差”。我國迅速地推進了工業化的進程,初步建立了比較完備的工業體系。但也造成了城鄉二元結構,城市化發展嚴重滯后的被動局面。

          改革開放以后,我國逐步放棄了計劃經濟體制和重工業優先發展戰略。隨著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市場經濟的發展,越來越多農村居民離開土地到城里工作生活,城鄉分割的戶籍制度逐步松動,城市戶口的許多福利功能逐漸淡化弱化。但由于強大的制度慣性和利益剛性,與計劃經濟體制相伴而生的戶籍制度仍然頑強地生存和維持著。戶籍制度將全體公民劃分為戶口性質不同的人群。然后把社會權益和福利按照城鄉和地域進行分割,城市戶口尤其是大城市的戶口具有較高的附加值,它與優質教育資源、醫療服務、社會保障等優惠具有制度化的聯系,難以適應勞動力大規模流動的現實,也不符合市場經濟所要求的公平公正原則。

          我國戶籍制度改革的目標就是要實現公民的遷徙自由。具體而言,戶籍制度改革就是要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落實科學發展觀,打破不合理的戶籍分割,淡化城市戶籍的價值,消除戶籍與社會權益和福利的聯系,真正實現公民的自由遷徙和流動。促進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

          二、現階段戶籍制度改革的特點與缺陷

          (一)現階段戶籍制度改革的主要特點

          第一,地方政府主導。我國現階段戶籍改革主要由各個省市自治區組織實施。全國絕大部分省份在中央戶籍改革的基本精神和原則指導下。根據本地區的發展戰略和規劃進行自主改革。在本省范圍內取消了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的二元戶口性質劃分,實行全省城鄉一體化的戶口登記制度。

          第二。確立條件準入制目。前戶籍制度改革的一大進展是取消進城人口計劃指標管理,以準入條件取代進城人口控制指標。具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穩定的職業和生活來源成為基本落戶條件。一個人能否進城市。取決予他的經濟狀況和個人經濟狀況和能力,投資者、購房Z者、高學歷者可以優先獲得城市戶口。以經濟因素和生存能力作為城市準入條件。戶籍差別的固定性和繼承性就被打破了。

          第三,抓大放小。我國城市戶口的放松不是一步到位,而是按照城市等級來松動對城市戶口的控制。我國小城鎮的戶籍管理已全面放開,大中城市的戶籍管理不斷松動。北京、上海也下發了本市農業人口轉為非農業人口實施意見,放寬了農轉非的條件限制,高度嚴格的戶籍控制也有所松動。從總體上看。我國城市的放松程度與城市規模和等級大小成反比。

          (二)現階段戶籍制度改革的主要缺陷

          我國的戶籍制度改革初步打破了嚴格的戶籍壁壘,但戶籍制度改革的力度還不夠大,無法滿足規模日益龐大的人口流動的需要。

          第一,戶籍制度改革的城市傾向明顯。我國戶籍制度改革以縮小城鄉差距、實現共同富裕為旗幟。但實際上是通過放松城市戶口來吸引投資和人才、擴大稅源、加快房產銷售,從而促進城市經濟的發展。對于千千萬萬農村流動人口而言,他們一無錢二無學歷,城市的門檻依然高不可越,他們并沒有從戶籍制度改革中獲得多少利益,城市化實際上成了強勢群體的城市化。現行戶籍制度改革中存在的明顯城市傾向問題是政府相關部門城市偏好的延續。

          第二。戶籍制度改革缺乏強有力的法律支撐。1954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確規定公民享有遷徙自由。雖然這一規定在當時形同虛設,根本不起作用。但1975年通過的《憲法》還是將這一條款刪去。1982年通過的《憲法》沒有恢復這一刪去的條款。為了確保公民的遷徙自由,應該將“公民自由遷徙權”納入憲法修正案。但這一建議沒有被采納。戶籍制度的深入改革缺乏堅實的法律基礎和依據。

          第三。戶籍控制的松動與人口流動方向不一致。我國大城市和沿海經濟發達地區,經濟發展迅速,創造了更多的就業機會,對農村勞動力具有更強的吸引力和吸納能力。但隨著城市規模的擴大,戶籍控制和排斥的程度越高。農村人口越是無法融入這些城市。這表明我國的戶籍制度改革還沒有很好適應人口流動的大趨勢,無法滿足城市化發展的要求。

          第四,戶籍制度改革的配套措施不完備。我國戶籍管理和其它制度密切聯系、共同發揮作用,而現在的改革措施只是就戶籍制度本身進行改革,沒有涉及城鄉分割的社會保障制度、地域分割的勞動力市場等許多深層次問題,戶籍同社會權益和福利依然緊密聯系。而這些因素才是戶籍分割弊端的真正根源。對這些深層次問題不進行徹底的制度變革。戶籍制度改革往往難以達到預期效果,甚至會半途而廢。

          三、深化戶籍制度改革的措施

          我國現階段的戶籍制度改革僅在局部范圍內打破了不合理的戶籍分割,公民自由遷徙的改革目標遠未實現。要整體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必須創新制度。標本兼治。一方面,從技術和管理層面入手,改革和完善戶籍管理制度;另一方面,要從制度層面人手,改革城鄉分割的就業和社會保障等制度。使城鄉分割的戶籍制度失去賴以存在的條件和基礎。

          (一)確立科學的戶籍管理理念與制度

          確保公民遷徙自由是現代戶籍管理理念的核心內容。1998年,我國政府簽署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該公約明確指出:合法處在一國領土內的每一個人在該領土內享受遷徙自由和選擇住所的自由。適應時展和社會主義文明建設的要求,我國應該通過法定程序,恢復憲法中公民遷徙自由的條文,確認居民自由遷徙、擇業和居住的權利,使全體國民享有同等的政治和經濟權利,真正做到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我國現在已具備了恢復公民自由遷徙權利的條件。應該通過法定程序盡快將它恢復。要在保障公民平等權益的理念指導下,建立科學有效的新型戶籍管理制度,徹底打破城鄉戶籍壁壘。

          (二)降低城市準入條件和標準

          以準入條件取代進城人口控制指標。對打破壁壘森嚴的戶籍控制具有推動作用。但準入條件制只是一種過渡形式,因為世界上極少有國家采取類似方法來限制本國公民的自由遷徙。所以。為了有效化解準入條件制的負面作用,一定要努力降低城市準入條件,降低農村居民進入城市的門坎。一是降低購房遷入條件。允許租房達到一定年限的農村戶籍人口遷入城市。二是強化月收入標準。弱化投資準入標準。依靠投資遷入城市的農村居民非常少,應該以連續一定時期內的每月平均收入水平作為準入標準。三是降低唯一學歷的人才準入標準。城市的發展不僅需要高學歷人才,也需要低學歷的人員。即使沒有學歷的人員,只要有一技之長,能夠靠自己的誠實勞動在城市生存和發展。就應當允許他們遷入城市。

          (三)穩步推進大城市戶籍制度改革

          大城市具有明顯的聚集效應,能夠創造較高的規模效益、較多的就業機會,對農村人口具有強大的吸引力。大城市戶籍具有更高福利和利益。對其改革的難度更大。大城市戶籍控制力度的減弱,會吸引流動人口潮水般的涌入,在短期內形成高強度的人口流入,給城市的基礎設施和福利制度造成極大壓力。大城市戶籍制度改革不能裹足不前,要按照循序漸進的原則,積極穩妥推進,要通過加大投資力度與科學規劃,加強城市住宅設施、能源設施、資源設施、交通設施、通訊設施、教育文化衛生設施、環境設施等建設,改善城市綜合環境。提高城市的承載和服務能力。化解戶籍制度改革對大城市就業和公共基礎設施帶來的壓力。

          戶籍制度范文第5篇

          隨著居住證管理辦法出臺,一些地方的改革經驗將在全國推廣,農民工市民化速度有望加快。旨在消除城鄉戶籍差別的人口登記制度將進一步推廣,中小城鎮可能擔當“打頭陣”角色。專家表示,人口紅利拐點到來和經濟潛在增長率下降使深化戶籍制度改革顯得尤為迫切。目前,1.6億農民工沒有獲得城鎮戶籍,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務不完全、就業不穩定、整體勞動參與率不高。深化戶籍制度改革將使農村人口進城速度加快,顯著提高勞動力供給和提升全要素生產率。與同等發展階段的國家相比,我國農業勞動力比重仍偏高,繼續向外轉移還有潛力可挖。

          地方率先破局

          新一輪戶籍制度改革的一個標志性事件是5月6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會議提出:圍繞提高城鎮化質量、推進人的城鎮化,研究新型城鎮化中長期發展規劃。出臺居住證管理辦法,分類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完善相關公共服務及社會保障制度。保護農民合法權益。為推進新型城鎮化,深化戶籍制度改革迫在眉睫。改革開放以來,在勞動力流動規模和范圍不斷擴大的同時,由于戶籍制度制約,一些轉移勞動力及其家庭未能成為永久的城市住戶,這一定程度上導致“未富先老”局面提前到來。

          地方改革已經率先破局。近年來,多地陸續出臺戶籍改革措施,取消農業和非農業戶口性質劃分,放寬落戶限制。廣州市公安局5月宣布在全市范圍內開展更換統一的廣州居民戶口簿工作,這一工作將取消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劃分,統一登記為“廣州市居民戶口”。

          蘭州市同月取消農業和非農業戶口性質劃分,將城鎮、農村居民戶口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蘭州市119萬農戶將享受城市戶口附帶的社會福利以及社會保障。在蘭州市行政區劃范圍內有穩定的職業或生活來源滿兩年,擁有合法固定住所(所有權房屋),同時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上海、深圳、杭州、廣州等地相繼出臺了居住證制度,讓非戶籍人口權益得到保障,使流動人口在勞動就業、醫療保險、子女教育等方面享有應有待遇。

          分批有序推進

          業內人士稱,農民工市民化是戶籍制度改革的一項重點內容,但實施預計不會一步到位,而是將分批實施、有序推進,重點解決長期舉家遷徙、在城鎮就業多年有穩定居住條件居民的市民化,促使他們通過戶籍制度改革在就業和居住地落戶。對于沒有解決戶籍的居民,則是通過縮小公共服務差距解決其市民化問題。

          長期以來,戶籍直接與教育、社保、醫療等諸多福利掛鉤,城鄉戶籍之間的福利差別較大。戶籍制度改革就是要實現公共服務均等化,讓進城的外來務工人口享受同等的城市公共服務和社會保障。這需要巨大投入,成為制約戶籍制度改革深化的一大障礙。數據顯示,2012年農民工人數為2.63億,未來十年可能還會有1.3億人進入城鎮。將這約4億規模的人口進行城鎮化所需要的成本高達40萬億元。如果分攤至15年,平均每年需2.67萬億元。

          業內人士預計,改革不會一次性將外來人口全部改為城市戶籍人口,而是將有序推進:一是分批次地向農民工提供城鎮公共服務;二是分項目進行,確定公共服務提供的優先次序。已經對所在地發展做出了一定時期貢獻的農民工應優先獲得公共服務。基本教育、就業、大病醫療和保障性住房等關系到個人發展和社會穩定的公共服務應被優先提供。

          較典型的戶籍制度改革案例是鄭州。2003年,鄭州決定放開戶籍限制,吸引更多農民工進城,加快經濟發展。改革取得一些成果,8個月內市區人口猛增35萬,但人口迅速增加致使城市交通擁擠,教育資源緊張,社保、醫療和治安等壓力加大。

          中國社科院人口所專家表示,中央政府要提出改革目標和實施時間表,把以戶籍人口統計基礎的城市化率作為指導性規劃下發給地方政府,分人群有條件地設定完成改革的截止期。應明確區分中央和地方在推進戶籍制度改革過程中的財政責任,建議中央政府承擔義務教育責任,地方政府為社會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生活救助項目埋單。專家認為,戶籍制度改革的成本投入有較長時間分攤期,相當部分不需要即期支付。例如,在城市養老、醫療、教育和就業等方面,養老和醫療是支出大頭,但主要轉戶對象是新生代農民工,大規模資金需求會發生在20年以后。如果制度設計完善,農民轉戶規模平穩,不會產生大的改革風險。

          推動城鄉一體化

          業內人士稱,當前戶籍制度改革的一個重要出發點是縮小城鄉差距、推動城鄉一體化,讓廣大農民平等參與現代化進程、共同分享現代化成果。一些地方已經在實施的人口登記制度預計將得到進一步推廣。中小城鎮戶籍附著的貨幣化福利不多,尤其是在那些城鄉差別不大的地方,有望率先得到推動。不過,戶籍制度改革不僅僅是身份上的市民化,還需要土地制度改革等其他改革同步推進。專家表示,應當在一段時間內給予進城農民城鄉兼有的身份,讓農民退可回農村、進可入城鎮。一些地方在農民轉戶后繼續保留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林地使用權的做法值得借鑒。應設計好農民承包地和宅基地等的退出機制,避免土地“拋荒”現象。專家表示,從城鄉一體化角度看,應推進城鄉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的“二險合一”。當前,各地社保自成體系、標準不一、相互割裂,從長遠看應建立全國統一的社保體系,只有這樣,人口才能真正自由流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