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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權益法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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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權益法核算

          權益法核算范文第1篇

          對于交易性金融資產轉成長期股權投資權益法如何進行會計處理,準則中沒有具體的規定,下面分別就不追溯調整與追溯調整兩種方法進行比較說明。

          (一)轉換前公允價值上升[例1]A公司于2012年1月1日,以600萬元現金從C公司處(A公司和C公司為非關聯方)取得B公司10%的股權。該股權具有公開的交易市場,A公司以短期持有為目的,因此根據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將其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管理。當日,B公司可辨認凈資產賬面價值6000萬元,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相同。B公司2012年全年凈利潤為3000萬元;2013年4月30日,B公司宣告發放現金股利1000萬元。次年6月30日,A公司又以1200萬元現金為對價從D公司處(A公司和D公司為非關聯方)取得B公司12%的股權。當日,B公司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為8000萬元,A公司原持有股權的公允價值為1000萬元。取得該部分股權后,按照B公司章程規定,A公司能夠對B公司施加重大影響,對該項股權投資轉為權益法核算。不考慮相關稅費等其他因素。(1)不追溯調整的會計處理。在不追溯調整情況下,A公司原持有10%股權的公允價值1000萬元,加上新增12%股權的對價1200萬元,就是轉換為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

          (二)轉換前公允價值下降[例2]現假定例1其他條件都不變,2013年6月30日,A公司持有B公司10%股權的公允價值為500萬元,計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的金額為-100萬元。

          (三)兩者的區別對比例1和例2可以發現,由于公允價值的上升,在不追溯調整的情況下,使得長期投資的賬面價值比追溯調整情況下高出200萬元,追溯調整比不追溯調整情況下投資收益要低100萬元,以前年度損益要低100萬元。由于公允價值下降,不追溯調整與追溯調整相比,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要低300萬元;追溯調整比不追溯調整情況下投資收益要低100萬元,以前年度損益調整高出400萬元。而不管是公允價值上升還是公允價值下降,在追溯調整下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都是一致的。即追溯調整的方法使得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不受股票價格波動的影響。

          二、公允價值能可靠計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轉權益法核算

          此種情形不需要進行追溯調整,我國最新的長期股權投資準則在應用指南中以例題的形式對此進行了詳細的講解。在轉換時,投資方應當按照原持有的股權投資的公允價值與增加投資而支付對價的公允價值之和,作為改按權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資成本。為了更好地分析和說明問題,下面通過具體案例,對不追溯調整和追溯調整進行對比分析。

          (一)轉換前公允價值上升[例3]A公司于2012年1月1日,以600萬元現金從C公司處(A公司和C公司為非關聯方)取得B公司10%的股權。該股權具有公開的交易市場,根據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將其作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管理。當日,B公司可辨認凈資產賬面價值6000萬元,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相同。其他條件與例1相同。(1)不追溯調整的會計處理。按照現行長期股權投資會計準則的規定,A公司原持有10%股權的公允價值1000萬元,加上新增12%股權的對價1200萬元,就是轉換為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原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累計公允價值變動400萬元,轉為當期投資收益。實現凈利潤不調整該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發放現金股利會增加本期的投資收益,也不調整相關資產的賬面價值。具體會計處理如下,(2)追溯調整的會計處理。如果進行追溯調整,則視同權益法從開始時就一貫被采用,具體會計處理如下:

          (二)轉換前公允價值下降[例4]現假定例3其他條件都不變,2013年6月30日,A公司對B公司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500萬元,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累計公允價值變動為-100萬元。

          (三)兩者的區別對比例3和例4可以發現,由于公允價值的上升,在不追溯調整的情況下,使得長期投資的賬面價值比追溯調整情況下高出200萬元,追溯調整比不追溯調整情況下投資收益要低500萬元,以前年度損益要高300萬元。由于公允價值下降,不追溯調整與追溯調整相比,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要低300萬元;追溯調整比不追溯調整情況下以前年度損益要高300萬元。而不管是公允價值上升還是公允價值下降,在追溯調整下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都是一致的。即追溯調整的方法使得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不受股票價格波動的影響。

          三、結論

          通過上述的對比分析可知,金融資產轉長期股權投資權益法核算是否需要進行追溯調整,不僅影響到資產的賬面價值不同,而且對當期和前期的損益都有不同程度的影響。在股票的市場價格頻繁無序波動的情況下,筆者認為,從金融資產轉為長期股權投資權益法時采用追溯調整能夠提供更加準確、真實,且更相關謹慎的會計信息,因此是目前較為適當的選擇。追溯調整是國際慣例,在會計準則持續趨同的大背景下,美國和國際會計準則的做法對我國有一定的借鑒意義。但是,國際會計準則目前在這方面尚未有相關的規定。

          美國APB《意見》第18號(第19段)規定:“投資者的投資、經營成果(當期以及前期)以及留存收益應當進行追溯調整。”因此,要對所有賬戶按權益法進行調整,以使投資方的財務報表視同股權第一次取得時就已使用權益法核算。追溯調整能提供更可靠的信息。股票市場是一國資本市場的核心,股票市場的走勢與整個國民經濟的走勢密切相關。然而,我國資本市場從起步發展至今,股票市場行情卻經常與國民經濟良好的發展態勢相背離,中國國民經濟穩步增長,而股市暴漲暴跌的情形時有發生。2014年下半年,在宏觀經濟不很景氣的大背景下,中國股市在經歷了多年的熊市之后突然發力。據相關數據顯示,僅11月份滬綜指暴漲了10.85%,各個行業、題材板塊輪番上漲,之后又輪番下跌,波動幅度之大創歷史記錄。有些股票估值過高,2014年末市盈率超過100倍的達500余家。

          權益法核算范文第2篇

          一、準則規定的核算與調整

          [例]20X1年1月1日母公司A以1000萬元的價格購買子公司B80%的股份,該子公司當時確認的實收資本為800萬元,資本公積為150萬元,盈余公積為200萬元,未分配利潤為100萬元。投資日子公司凈資產的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相等。20X1年,子公司B實現的凈利潤為300萬元,當年計提盈余公積30萬元(按凈利潤的10%計提),分配現金股利100萬元,其中支付母公司A80萬元。20X1年12月31日子公司B的所有者權益總額為1450萬元,其中,實收資本為800萬元,資本公積為150萬元,盈余公積為230萬元,未分配利潤為270萬元。

          采用成本法進行相關會計核算,母公司A購股時的會計處理:

          借:長期股權投資――子公司B 1000

          貸:銀行存款 1000

          子公司B宣告分紅時,母公司A的會計處理:

          借:應收股利 80

          貸:投資收益 80

          年末,母公司A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時,采用權益法對長期股權投資進行調整:

          應享有子公司當期實現的凈利潤的份額

          借:長期股權投資――子公司B (300×80%)240

          貸:投資收益 240

          當期收到子公司分派的現金股利

          借:投資收益 80

          貸:長期股權投資 80

          合并財務報表編制抵消分錄

          借:實收資本 800

          資本公積 150

          盈余公積 230

          未分配利潤――年末 270

          貸:長期股權投資――子公司B 1160

          少數股東權益 290

          借:投資收益 240

          少數股東損益 60

          未分配利潤――年初 100

          貸:提取盈余公積 30

          對所有者的分配 100

          未分配利潤――年末 270

          二、權益法核算的直接運用

          承上例,采用權益法進行相關會計核算:

          母公司A購股時的會計處理:

          借:長期股權投資――子公司B(成本) 1000

          貸:銀行存款 1000

          由于母公司A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1000萬,剛好等于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1000萬(1250×80%),會計不做相關反映。

          母公司A按持股比例確認投資損益:

          借:長期股權投資――子公司B(損益調整)240(300×80%)

          貸:投資收益 240

          子公司B宣告分紅時,母公司A的會計處理:

          借:應收股利 80

          貸:長期股權投資――子公司B(損益調整) 80

          在成本法會計核算下,年末,母公司A為了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時,需要采用權益法對長期股權投資進行調整,只在使用合并工作底稿法的會計報表中反映調整數,并不在會計賬簿上進行相關會計分錄的記錄。但是,通過上例兩種核算方法的比較,可以看出,調整后的主要會計科目所對應的金額是一致的。

          三、成本法與權益法的比較分析

          成本法的優點在于:準則中要求企業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在日常核算及母公司個別財務報表中采用成本法核算,主要是為了避免在子公司實際宣告發放現金股利或利潤之前,母公司墊付資金發放現金股利或利潤等情況,解決了原來權益法下投資收益不能足額收回導致超分配問題。使用成本法的缺點在于:期末需要再根據權益法調整經濟事項,增大會計人員的工作強度;不能全面真實反映母公司的投資情況。使用成本法核算時,只有當子公司宣告發放股利時,母公司才確認投資收益,當子公司產生虧損時,母公司也無法反映投資損失,不便于信息使用者全面真實了解投資情況;容易導致母公司操縱利潤。當母公司當年收益比較差時,可以控制子公司,讓其派發股利,而虛增母公司當年利潤,而誤導信息使用者。

          權益法的優點在于:實時反映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投資損益情況。不論子公司是否宣告發放現金股利乃至子公司虧損時,都要及時反映母公司的投資收益或投資損失,能比較真實、客觀、全面反映投資情況;使用權益法核算時,投資方期末的凈利潤和權益通常與合并報表結果一致。所以,可以避免平時采用成本法核算,期末還要再調整為權益法;合并會計報表法中的一些調整項目也適用于權益法。比如:抵銷內部往來的收益或者損失。通常,投資的賬面價值和投資損益在投資方的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中作為獨立項目單列,權益法核算更加方便;用權益法核算出的相關指標能更真實反映信息,利于決策者做出正確決策。如:使用權益法計算出的資產負債率更低,使企業的償債更有保障,利于企業組織其債務舉借;使用權益法計算出的資產利潤率更高,說明企業的盈利能力比較好,股東的投資報酬率較高;使用權益法計算出的投資報酬率更高,有利于投資者投資決策。

          參考文獻:

          權益法核算范文第3篇

          長期股權投資通常為投資企業長期持有,不作為短期變現的手段,而是通過投資成為被投資單位的股東,以期享有權益并承擔相應責任。企業對被投資單位無控制、無共同控制或無重大影響時,長期股權投資應當采用成本法核算。企業對被投資單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時,長期股權投資應當采用權益法核算。通常情況下,企業對其他單位的投資占該單位有表決權資本總額的20%以下,即認為無控制、無共同控制或無重大影響。

          成本法是指長期股權投資按成本計價的方法。權益法是指最初以初始投資成本計價,以后根據投資企業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的變動對投資的賬面價值進行調整的方法。

          一、成本法與權益法的關系

          初始投資時,成本法與權益法在確定初始投資成本時是一致的,即不論以現金購入長期股權投資,還是以非現金資產抵償債務方式或以非貨幣易換入的長期股權投資,確定初始投資成本方法是相同的。

          成本法與權益法在確認收益時時限要求是相同的。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投資企業按應享有的部分,確認為投資收益,但確認的投資收益僅限于所獲得的被投資單位在接受投資后產生的累積凈利潤的分派額。這具體表現在:

          (一)投資時在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成本法與權益法都不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二)所獲得的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超過被投資單位在接受投資后產生的累積凈利潤的分派額,都不構成投資的賬面價值。

          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的持股比例下降,或其他原因對被投資單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響時,應中止采用權益法,改按成本法核算。反之,投資企業增加對被投資單位的持股比例達到20%以上或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響時,應改成本法為權益法核算。

          二、成本法與權益法核算方法比較

          不論是初始投資還是追加投資,不論采用成本法還是權益法,長期股權投資核算主要考慮投資成本和投資收益的確定。在確定了初始投資成本或新的投資成本以后,成本法和權益法的核算反映的側重點是不同的,二者在核算上的區別是通過設置長期股權投資科目來實現的。下面通過圖示簡要說明。

          (一)成本法核算

          成本法下只設置長期股權投資一個科目核算,不設置明細科目。

          如圖1,3條曲線a 、b、c分別代表投資企業分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長期股權投資及凈利潤。由a和c兩條曲線圍成的區域1 代表累計分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超過按比例計算的被投資企業累計實現的凈利潤的部分,區域2代表累計按比例計算的被投資企業累計實現的凈利潤超過累計分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的部分。需要說明的是投資年度分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也可以由區域1表示(這時其累積應享有的凈利潤為0)。我們用S1表示區域1面積,用S2表示區域2面積:

          若S1= S2,恢復已沖減的長期股權投資;

          若S1〈 S2,確認S2- S1為投資收益,并恢復已沖減的長期股權投資;

          若S1〉S2,S2部分恢復已沖減的長期股權投資;

          從圖1可以看出曲線b(長期股權投資)隨著沖減和恢復已回到原來的初始投資水平,反映了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的變化過程。

          (二)權益法核算

          由于權益法時長期股權投資設置了4個不同的明細科目,因而在確定投資成本和投資收益時與成本法的處理不同。這4個明細科目是“投資成本”、“股權投資差額”、“損益調整”、“股權投資準備”,其中“損益調整”核算對被投資單位盈虧和被投資單位宣告現金股利,“股權投資準備”核算被投資單位資本公積的變動對所有者權益的影響。

          如圖2:曲線a表示被投資企業的所有者權益變化;曲線b表示投資企業按照占表決權股份比例計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享有的權益。由于被投資單位實現凈利潤或其他原因引起的所有者權益發生變化,長期股權投資也發生相應變化。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的變化是通過調整各個明細科目來實現的。通過明細科目的核算,既保證了整個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隨著被投資企業的所有者權益變化而變化,同時也可以得出由于不同原因而導致的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變化的各個明細科目的具體金額。曲線b是隨著曲線a的波動而波動的,但它們的波動幅度是不同的。

          需要說明的是,投資企業采用權益法核算后,若被投資企業宣告的現金股利屬于投資企業投資之前實現的盈余,則應沖減“投資成本”明細科目,而不通過“損益調整”明細科目核算,可見對于被投資企業宣告的現金股利屬于投資企業投資之前實現的盈余,成本法和權益法的處理結果也是相同的,都不構成投資的賬面價值,二者的處理方法是不同的。

          三、通過比較分析后的結論

          (一)兩種方法核算的側重點不同

          成本法核算主要在于合理確定投資后將來可能收回的投資成本,因此只設置一個科目核算其投資成本;權益法核算主要在于確定投資后應享有的被投資企業的股東權益和責任,因而設置了明細科目分別核算其投資成本和損益及變動。

          權益法核算范文第4篇

          關鍵詞:股權;納稅;調整

          企業進行長期股權投資的目的不單只是為獲取被投資企業實現的利潤,更重要的是對被投資企業實施控制或施加影響,因此,投資的時間跨度較長。現行企業所得稅法規對投資所得的確認和具體征稅政策方面與會計制度之間客觀上難以協調一致,在這種情況下探討有關企業所得稅納稅調整問題就顯得十分必要。

          1權益法下長期股權投資持有期間的納稅調整

          1.1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的規定

          長期股權投資是指企業長期持有,不準備隨時出售,投資企業作為被投資單位的股東,按所持股份比例享有權益并承擔責任。會計上的權益法的處理是長期股權投資最初以初始投資成本計價,以后根據投資企業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的變動對投資的賬面價值進行調整的方法。

          被投資企業當年實現凈利潤,投資企業應按持股比例計算享有的份額,增加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損益調整),并確認為當期投資收益。被投資企業當年發生凈虧損,投資企業應按持股比例計算分擔的份額,減少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損益調整)并確認為當期投資損失,但以投資賬面價值減記至零為限。

          1.2稅法規定

          現行稅法規定,企業的股權投資所得是指企業通過股權投資從被投資企業所得稅后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金中分配取得股息、紅利性質的投資收益。按現行稅法規定,不論企業會計賬務中對投資采取何種方法核算,被投資企業會計賬務上實際做利潤分配處理(包括以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時,投資方企業應確認投資所得的實現。也就是說不包括按權益法核算的投資企業在會計年度末按應享有的或應分擔的被投資企業當年實現的凈利潤或發生的凈虧損的份額確認的投資收益或損失。

          1.3會計與納稅差異分析

          被投資企業當期實現凈利潤或發生虧損按會計制度規定確認的投資收益和損失,而稅法規定不予確認,因此企業在納稅清算時,應將確認的收益或損失轉回。

          被投資企業宣告分配現金股利時,企業按會計制度規定沖減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如果投資企業的所得稅稅率高于被投資企業的稅率,投資企業應按規定補稅:[分回的利潤÷(1-被投資企業稅率)]×被投資企業稅率;如果投資企業的所得稅稅率低于被投資企業的稅率,因被投資企業已繳納所得稅,稅法規定不再納稅。

          2長期股權投資處置時的納稅調整

          2.1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的規定長期股權投資處置時,應將長期股權投資各明細科目結轉,將處置價格與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的差額確認為投資收益或損失。

          2.2稅法規定

          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即處置收益=投資轉讓凈收入-投資轉讓成本,準確確定投資的轉讓成本是計算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的關鍵。

          根據稅函[2011]390號文件中規定“企業進行清算或轉讓全資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業時,應按國稅發[1998]9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投資方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應確認為投資方股息性質的所得。為避免對稅后利潤重復征稅,影響企業改組活動,在計算投資方的股權轉讓所得時,允許從轉讓收入中減除上述股息性質的所得。”

          2.3會計與納稅差異分析

          投資轉讓成本的確定:會計上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成本權益法核算時發生以下情況時要進行調整:追加或減少投資;被投資方分配接受投資前的累計盈余;確認的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的權益的增加、減少;提取的跌價或減值準備。

          稅法上的投資成本確定則是為了準確計算投資所得(損失)、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除追加或減少投資外,其調整初始投資成本的因素,一是投資方分配支付額超過被投資企業的全部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金而低于投資方的投資成本的部分;二是持有投資過程中已確認的投資轉讓所得,投資方分配支付額,超過被投資方企業的全部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金而超過投資方的計稅投資成本的部分。

          在年度匯算申報時,若投資企業與被投資企業所得稅稅率不同,則按照兩者的所得稅稅率差補繳所得稅;若兩者稅率相同則不需要還原計算已納稅額,應確認為免稅所得予以扣減。

          現結合具體實例說明權益法下長期股權投資所得的納稅調整問題。

          例:2009年A公司對B公司投資70萬元,擁有B公司70%的股份,2011年收到B公司分回的紅利5000元;2013年1月A公司從B公司的原有股東中以25萬元購買B公司25%的股份(假定平價收購);2013年11月A公司收回對在B公司的全部股份,收回銀行存款2169516.64元。B公司資料:B公司按國家稅法相關規定享有兩年的免稅期,即2009、2010年免稅(2009年實現凈利潤1009643.21元,2010年凈利潤同2009年),2011年實現凈利潤100000元,已納企業所得稅額36986.30;2012年12月B公司所有者權益總額為2130692.09元,實現凈利潤16832.95元。2013年10月B公司所有者權益為2122322.45元,其中:實收資本1000000元,盈余公積1218392.36元,未分配利潤-96069.91元。

          注:A公司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B公司企業所得稅稅率分別為:2009,2010年免稅,2011年27%,2012,2013年33%。

          A公司會計處理及納稅調整如下:

          (1)2009年初始投資時:

          借: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700000

          貸:銀行存款700000

          2009年末調整長期投資賬面價值:1009643.21×70%=706750.25

          借: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706750.25

          貸:投資收益706750.25

          2009年會計上投資收益為706750.25,但稅法上不確認為投資所得,故會計上的投資收益706750.25不應納入應納稅所得額。

          (2)2010年B公司凈利潤不變,不做賬務處理

          (3)2011年A公司收到B公司分紅款時:

          借:應收股利5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5000

          2011年末調整長期投資賬面價值:100000×70%=70000

          借: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70000

          貸:投資收益70000

          2011年度A企業會計賬面上反映投資收益70000元,稅法上不確認投資所得,故會計上的投資收益70000元不納入應納稅所得額。2011年度匯算申報時,在國稅發[2013]56號文件新“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投資收益”只需填入收到的股利5000元納入應納稅所得額。

          同時,2011年B公司所得稅稅率為27%,低于A公司所得稅稅率33%,A公司應按規定補稅。

          A公司應補稅投資收益在B公司已繳所得稅額=投資收益÷(1-被投資企業適用稅率)×被投資企業適用稅率=5000÷(1-27%)×27%=1849.32元。此項填入“應補稅投資收益已納企業所得稅”中,填入“應補稅投資收益已繳所得稅額”,納入應納稅所得額。

          (4)2012年末調整長期投資賬面價值:16832.95×70%=11783.06

          借: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11783.06

          權益法核算范文第5篇

          【關鍵詞】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權益法;轉化問題探討

          新會計準則下長期股權投資劃分為權益法與成本法,比例只是甄選因素之一,哪一個更科學合理,判別的標準不一。這就為會計從業人員分辨投資方法時提出了難題,投資方法確認不準,會計處理就走了彎路。筆者認為有必要嘗試按照新會計準則的框架,對兩個方法選擇的重點透徹了解,更好的核算和應用。

          一、長期股權投資核算方法的劃分

          要準確理解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必須首先透徹領會何謂子公司、合營企業及聯營企業,還有就是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這是讀懂這兩大方法的前置程序。

          在成本法下,長期股權投資以取得股權時的成本計價,其后,除了投資企業追加投資、收回投資等情形外,長期股權投資的帳面價值保持不變。投資企業確認投資收益,僅限于所獲得的被投資單位在投資后產生的累積凈利潤的分配額。

          在權益法下,長期股權投資的帳面價值隨著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的變動而變動,包括被投資單位實現的凈利潤或發生的凈虧損以及其他所有者權益項目的變動。

          二、長期股權投資核算的成本法與權益法的區別

          按照新準則,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計量不用區分成本法和權益法。只有在后續計量的時候才會分為權益法和成本法。成本法下,對于被投資單位的權益變動,投資單位不改變“長期股權投資”科目的余額;權益法下,被投資單位的權益變動了,投資單位也跟著變動“長期股權投資”科目的余額。

          比如,被投資單位當年凈利潤實現100萬,那么在成本法下就不做分錄,但在權益法下就要,借: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貸:投資收益

          比如,被投資單位發放現金股利時,

          成本法下是:借:應收股利,貸:投資收益

          權益法下是:借:應收股利,貸:長期股權投資

          1、一般占被投資單位的股權比例達20%-50%范圍內,采用權益法核算。

          2、對被投資單位有重大影響或控制的,即使投資比例低于20%也采用權益法核算。(重大影響或控制情況比如:能夠任命對方的董事長或總經理、董事會成員中有一半以上的為本企業安排的等)

          三、長期股權投資核算方法的轉換

          (一)成本法轉為權益法

          成本法轉為權益法,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增資導致成本法轉權益法,另一種是減資導致成本法轉權益法。

          權益法轉為成本法,也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增資導致權益法轉成本法,一種是減資導致權益法轉為成本法。

          1.增資

          總的思路是“追溯”調整。即對原持有的長期股權投資按權益法進行調整。

          (1)原持有的長期股權投資的處理

          原持有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余額與按照原持股比例計算確定應享有原取得投資時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份額之間的差額。

          (2)新增長期股權投資的處理

          對于新取得的股權部分,應比較新增投資的成本與取得該部分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份額,其中投資成本大于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份額,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投資成本小于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應調整,同時計入取得當期的營業外收入。

          2.減資

          首先,應按處置或收回投資的比例結轉應終止確認的長期股權投資成本。

          其次,比較剩余的長期股權投資成本與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計算原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份額。

          【例題】A公司原持有B公司60%的股權,其賬面余額為30000000元,未計提減值準備。20×9年5月3日,A公司將其持有的對B公司長期股權投資中的1/3出售給某企業。出售取得價款18000000元,當日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為80000000元。A公司原取得B公司60%股權時,B公司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為45000000元(假定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相同)。自A公司取得對B公司長期股權投資后至部分處置投資前,B公司實現凈利潤25000000元,其中,自A公司取得投資日至20×9年年初實現凈利潤20000000元,假定B公司一直未進行利潤分配。除所實現凈利潤外,B公司未發生其他計入資產公積的交易或事項,本例中A公司按凈利潤的10%提取盈余公積。

          在出售20%的股權后,A公司對B公司的持股比例為40%,在被投資單位董事會中派有代表,但不能對B公司生產經營決策實施控制。對B公司長期股權投資應由成本法改為按照權益法核算。

          (1)原投資時:

          借:長期股權投資――B公司30000000

          (2)確認長期股權投資處置損益

          借:銀行存款 18000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B公司10000000

          投資收益8000000

          (3)調整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

          注:兩個時點之間,B公司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變動了35000000元,其中25000000元是B公司實現凈利潤引起的,同時因為題目條件告知“除所實現凈利潤外,B公司未發生其他計入資產公積的交易或事項”,所以剩余的B公司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變動額10000000元是因為B公司各項資產增值引起的(沒有在B公司賬上反映),對于這部分金額,A公司不需要做調整。

          所以,只需根據處置投資以后按照持股比例計算享有被投資單位自購買日至處置投資日期間實現的凈利潤10000000元(25000000×40%),調整增加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同時調整留存收益和當期損益,A公司應進行以下會計處理:

          借:長期股權投資――B公司――損益調整10000000

          貸:盈余公積 800000

          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7200000

          投資收益 200000

          如果上例中條件變為:初始投資日至處置部分投資時,被投資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變動額35000000(80000000-45000000)元中,有25000000元是被投資方實現凈利潤引起的,另外有5000000元是B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等引起的)資本公積的增加額,那么對于這部分金額,按權益法調整時,還需要做如下分錄:

          借:長期股權投資――B公司――其他權益變動

          2000000(5000000×4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2000000

          (二)權益法轉為成本法

          1.增資:因追加投資等導致原持有的對聯營企業或合營企業的投資轉變為對子公司的投資的――應將權益法改為成本法,屬于多次交易達到企業合并的情況之一。

          應對權益法下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余額進行調整,將有關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余額調整為最初成本。在此基礎上加上購買日為取得進一步的股份新支付的對價的公允價值作為購買日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

          2.減資:因減少投資等原因導致對被投資單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并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應將權益法改為成本法。

          (1)轉換時――應以權益法下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作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資成本。注意明細賬的結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