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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代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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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代銷

          商品代銷范文第1篇

          委托人:_________  代銷人: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

          │第一條 委托人委托代銷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其賣出以下商品

          ├────┬──┬────┬──┬──┬──┬──┬────┬─────┤

          │生產│計量│

          │質量│

          │  價款  │

          │商品名稱│商標│規格型號│

          │數量│

          │包裝要求├──┬──┤

          │廠家│單位│

          │要求│

          │單價│總價│

          ├────┼──┼────┼──┼──┼──┼──┼────┼──┼──┤

          ├────┼──┼────┼──┼──┼──┼──┼────┼──┼──┤

          ├────┼──┼────┼──┼──┼──┼──┼────┼──┼──┤

          ├────┼──┼────┼──┼──┼──┼──┼────┼──┼──┤

          ├────┼──┼────┼──┼──┼──┼──┼────┼──┼──┤

          ├────┴──┴────┴──┴──┴──┴──┴────┴──┴──┤

          │ 合計人民幣金額(大寫):

          ¥:

          ├─────────────────────┬─────────────┤

          │第二條 代銷期限: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

          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三條 代銷商品的交付時間、地點、方式: │委 托 人:(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驗收方式、時間及其提出書面異議的期│住所:

          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代銷期內商品的保管責任及費用承擔:│身份證號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報酬的計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第七條 報酬、價款的結算按下列第_____種方 │

          式解決。

          │電話:

          傳真:

          (一)已售商品的價款每月_____日結 │

          算一次。代銷人的相應報酬從價│開戶銀行:

          帳號:

          款中扣除。最后一批代銷商品價│

          款報酬在代銷期限終止時結清。│稅號:

          郵政編碼: │

          (二)已售商品達百分之_____時,代 │

          銷人與委托人結算一次價款,相├─────────────┤

          應報酬從價款中扣除。最后一批│

          代銷商品價款與報酬在代銷期限│

          終止時結清。

          │委 托 人:(章)

          │第八條 代銷期限終止后,余貨的處理方法: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

          │第九條 本合同解除的條件: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

          違約金或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____。│

          │第十一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項下發│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或│

          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電話:

          傳真:

          按下列第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開戶銀行:

          帳號:

          (二)依法向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 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___│稅號:

          郵政編碼: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商品代銷范文第2篇

          關鍵詞:委托代銷商品 受托代銷商品 銷售方式 市場區域 商品的終端售價

          代銷,是指受托方按委托方的要求銷售委托方的貨物,并收取報酬的一項特殊銷售商品業務活動,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代銷商品活動日益頻繁,但商品代銷方式不同,其收入的會計處理也有所區別。

          一、代銷的方式

          (一)視同買斷方式。即由委托單位和受托單位簽訂協議,委托單位按協議收取所代銷的貨款,實際售價可由受托單位自定,實際售價與協議價之間的差額歸受托單位所有。委托單位將商品交付給受托單位代銷,受托單位擁有無條件退貨的權利,故商品所有權上的風險和報酬并未轉移給受托單位,委托單位在交付商品時,不確認收入,只有在受托單位將商品銷售后,收到受托單位的代銷清單時,再確認收入。

          (二)收取手續費方式。即受托單位根據所代銷商品的數量向委托單位收取手續費,這對受托單位來說實際上是一種勞務收入。這種代銷方式與視同買斷相比,主要特點是,受托單位通常應按照委托單位規定的售價銷售,不得自行改變售價。受托單位將商品銷售后,開具代銷清單,并向委托單位交回款項,委托單位應在收到代銷清單時,按銷售價格確認收入,同時支付代銷手續費或受托單位從銷售款中扣除手續費,將余款付給委托單位。

          二、代銷商品的核算

          代銷商品的核算,在企業會計準則及相關教材中都有論述,但教材往往與實踐有脫節,一是代銷雙方無論采用何種形式,都是以售價(含稅價)來計算的,二是商品的終端售價(含稅價)并非由單個企業來定,而是由市場來定。因此在不能通過價格手段獲取收益時,企業應采用何種代銷方式同時會計核算應采用何種方法來處理,從而有利于提升企業的收益水平,是個值得探討的問題,下面舉例說明。

          例:甲企業委托乙企業銷售A商品100件,該商品成本每件60元,增值稅稅率17%,市場零售價(含稅)每件120元,按市場零售價(含稅)計算代銷商品銷售總額12 000元(含稅),甲乙雙方協議不論何種代銷方式,每件按現售價(含稅)15%確定付給乙方的手續費或每件按現售價(含稅)15%折讓作為乙方買斷價,代銷商品定期清單結算,滯銷商品可隨時退貨。

          (一)視同買斷方式。在這種方式下甲方按現行市場零售價(含稅)每件120元,按15%折讓作為雙方結算價(含稅)每件102元,總銷售額為10 200元。

          1.甲企業的會計處理。

          (1)甲企業將A商品交付乙企業時:

          借:委托代銷商品 6 000

          貸:庫存商品 6 000

          (2)甲企業收到乙企業銷售A商品100件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額8 717.95元,增值稅為1 482.05元,會計分錄為:

          借:應收賬款――乙企業 10 2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8 717.95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 482.05

          借:主營業務成本 6 000

          貸:委托代銷商品 6 000

          (3)收到乙企業匯來的貨款時:

          借:銀行存款 10 200

          貸:應收賬款――乙企業10 200

          2.乙企業的會計處理。

          (1)收到A商品時:

          借:受托代銷商品 8 717.95

          貸:代銷商品款 8 717.95

          (2)實際銷售商品時,假定甲乙雙方處于同一市場區域,目前市場同類產品零售價(含稅)每件120元左右,這時產品售價雖由受托單位自定,實際售價與協議價之間的差額歸乙企業所有,但乙企業也只能按零售價(含稅)每件120元對外銷售,實際銷售時開具的增值稅發票上注明:銷售額10 256.41元,增值稅為1 743.59元,會計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 12 0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 256.41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 743.59

          借:主營業務成本 8 717.95

          貸:受托代銷商品 8 717.95

          同時根據銷售A商品100件代銷清單與委托單位結算,收到甲企業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額8 717.95元,增值稅為1 482.05元,會計處理為:

          借:代銷商品款 8 717.95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 482.05

          貸:應付賬款――甲企業 10 200.00

          (3)按合同協議價將貨款付給甲企業時:

          借:應付賬款 10 200

          貸:銀行存款 10 200

          (二)收取手續費方式。收取手續費代銷方式與視同買斷方式相比,主要特點是,受托方通常按照委托方規定的價格銷售,不得自行改變售價。受托方根據所代銷的商品價款向委托方收取手續費,這對受托方來說實際上是一種勞務收入。在這種代銷方式下,委托方應在受托方將商品銷售后,并向委托方開具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受托方在銷售商品后,按應收取的手續費確認收入,為便于比較分析仍以上例來說明甲乙企業會計處理。

          1.甲企業的會計處理。

          (1)甲企業將商品交付乙企業時:

          借:委托代銷商品 6 000

          貸:庫存商品 6 000

          (2)收到代銷清單時:

          甲企業在收到乙企業開來的銷售A商品100件,銷售總額12 000元代銷清單時,確認銷售并向乙企業開具一張含稅金額12 000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會計處理如下:

          借:應收賬款――乙企業 12 0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 256.41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 743.59

          借:主營業務成本 6 000

          貸:委托代銷商品6 000

          在確認銷售時,根據協議及代銷清單計算手續費時:

          借:營業費用 1 800

          貸:應收賬款――企業乙1 800

          (3)收到乙企業匯來的貨款凈額10 200元:

          借:銀行存款 10 200

          貸:應收賬款――乙企業10 200

          2.乙企業的會計處理。

          (1)收到甲企業代銷A商品100件商品時:

          借:受托代銷商品 10 256.41

          貸:代銷商品款 10 256.41

          (2)實際銷售商品時:

          乙企業將代銷商品銷售時,根據客戶要求開具一張含稅金額12 000元的增值稅發票:

          借:銀行存款 12 000.00

          貸:應付賬款――甲企業 10 256.41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 743.59

          同時根據代銷清單與甲企業結算,并根據取得的進項發票做會計處理: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 743.59

          貸:應付賬款――甲企業 1 743.59

          借:代銷商品款 10 256.41

          貸:受托代銷商品10 256.41

          (3)歸還甲企業貨款并計算代銷手續費、將實際應付款付給甲企業:

          借:應付賬款――甲企業 12 000

          貸:銀行存款 10 200

          其他業務收入 1 800

          同時計提營業稅(這里只考慮營業稅,其他稅種略):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90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90

          三、分析結論

          (一)銷售收入確認的時間。《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四條規定,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4)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5)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在本準則的應用指南中,關于商品所有權上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的判斷也做了詳盡的注述:(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是指與商品所有權有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同時轉移。與商品所有權有關的風險,是指商品可能發生減值或毀損等形成的損失;與商品所有權有關的報酬,是指商品價值增值或通過使用商品等產生的經濟利益。(2)判斷企業是否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應當關注交易的實質,并結合所有權憑證的轉移進行判斷。已交付實物但未轉移商品所有權憑證,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未隨之轉移,如采用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代銷的商品。《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五款中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細則中對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銷售的確認與會計準則及指南總體原則是一致的。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規定是稅法為保證稅款的及時征收,對企業規避延期稅款的一種約束。

          因此,代銷商品的核算雖然有兩種形式,但轉移商品所有權憑證都是代銷清單,代銷清單的確認是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發生轉移的主要憑證。故在正常情況下委托單位收到受托單位的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的實現。同時要時該關注代銷商品發貨明細的時間,對即將到180天仍未結算的代銷商品要及時與代銷單位辦理清單結算,對到期末售貨物與代銷單位協商處理辦法,按正常購銷處理、或辦理退貨事誼,從而規避稅務風險。

          (二)代銷商品的兩種核算形式的稅前收益比較。

          (1)在代銷采用視同買斷方式下甲乙公司各自收益情況:

          甲公司稅前收益=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 8 717.95-6 000.00=2 717.95(元)

          乙公司稅前收益=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 10 256.41-8 717.95=1 538.46(元)

          甲乙公司合計總稅前收益為4 256.41元,在代銷采用收取手續費方式下甲乙公司各自稅前收益情況。

          甲公司稅前收益=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營業費用=10 256.41-6 000-1 800=2 456.41(元)

          乙公司稅前收益=其他業務收入-營業稅金及附加= 1 800-90=1 710(元)

          甲乙公司合計總稅前收益為4 166.41元。

          兩種方式中視同買斷方式比收取手續費方式總稅前收益多90元,主要是收取手續費方式核算中交了營業稅金及附加。

          (2)應交增值稅情況:由于增值稅是價外稅,從企業核算的角度來說,不影響企業的盈利水平。

          (三)分析結論。從上述分析可看出,在A商品市場終端價一定的情況下,代銷采用視同買斷方式甲公司多獲稅前收益261.54元(甲公司視同買斷方式收益-甲公司代銷采用收取手續費方式=2 717.95-2 456.41),代銷采用收取手續費方式下乙公司多獲稅前收益171.54元(乙公司采用收取手續費方式收益-乙公司視同買斷方式收益=1 710-1 538.46)。現代市場信息非常透明、在市場同類產品較多且性能差異化不明顯、同時委托與受托單位又處于同一流通市場區域時,往往產品的終端價不是由企業決定,更不是由何種代銷方式來決定,而是由市場來定,這時委托與受托單位的利益只能在現有的差價中相互協商平衡,在折扣比例固化時,這時代銷核算方式的選擇將為委托與受托單位爭取利益最大化提供了一條選項。

          如果委托單位產品聲譽好,在市場上有一定的競爭優勢,產品的市場議價能力較強,同時委托與受托單位又不在同一流通市場區域時,對受托單位來說可采用視同買斷方式,并根據市場需求情況確定銷售價,從而實現企業收益的最大化。Z

          商品代銷范文第3篇

          受托代銷商品在財務報告中的列示是指“受托代銷商品”和“代銷商品款”在財務報告中的列報。目前主要有三種意見。第一種意見是不列示。在1993年《商品流通企業會計制度》中,規定“受托代銷商品”和“代銷商品款”均不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示。在2001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企業會計制度》中規定,“受托代銷商品”包含在“存貨”項目中,同時“代銷商品款”作為“存貨”的扣除,實質也是不列示。這樣處理有利于會計報表使用者正確計算企業的償債能力指標,不足之處是丟失部分會計信息,特別是對受托代銷業務規模較大的企業,其對外提供的會計信息將可能不充分、不完整。第二種意見是在資產負債表的左右兩邊同時列示。在1998年開始實施的《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中,要求“受托代銷商品”列入資產負債表資產下的“存貨”項目,“代銷商品款”則在流動負債下單獨設一項目――“代銷商品款”列示。這樣處理的優缺點與第一種意見的優缺點正好相反。第三種意見是附注列示。該觀點認為,受托代銷商品應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理由是代銷商品不在受托方資產負債表予以反映,可能導致代銷商品成為一種合法的免費的表外籌資方式,這種表外籌資將會影響會計報表使用者對企業財務狀況的了解,而將受托代銷商品和代銷商品款在受托方的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披露則能很好地解決這一問題。

          受托代銷商品應在資產負債表單獨列示是指將“受托代銷商品”與“存貨”并列于資產負債表的流動資產中。“代銷商品款”作為一單獨項目列示在資產負債表的流動負債項目中,理由如下:

          (1)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關于資產、負債的定義。根據2006年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資產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是指企業享有某項資源的所有權,或者雖然不享有某項資源的所有權,但該資源能被企業所控制。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間接導致現金和現金等價物流入企業的潛力。符合上述資產定義的資源,在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確認為資產:一是與該資源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二是該資源的成本或者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符合資產定義和資產確認條件的項目,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符合資產定義、但不符合資產確認條件的項目,不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受托代銷商品對受托方而言,不擁有所有權,但受托方實質控制,有權銷售,同時受托代銷商品是一種低風險的銷售方式,可以為受托方帶來穩定的經濟利益。顯然它符合資產的定義,也符合確認條件,因此應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示。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中關于負債的定義,負債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現時義務。現時義務是指企業在現行條件下已承擔的義務。符合《基本準則》規定的負債定義的義務、在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確認為負債:一是與該義務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出企業;二是未來流出的經濟利益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符合負債定義和負債確認條件的項目,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符合負債定義、但不符合負債確認條件的項目,不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代銷商品款是核算企業接受代銷商品的貨款,受托方收到代銷商品并入庫后,受托方對商品負有管理和銷售的責任,保管中對短缺和毀損商品負有賠償責任,售后返還貨款的責任,對未售完的商品予以退回的責任。顯然代銷商品款符合負債的定義,也符合負債的確認條件。因此應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示。

          (2)受托代銷商品和代銷商品款應單獨列示。受托代銷商品在法律上不屬于受托企業的資產,為與企業自有資產(存貨)相區分,應將“受托代銷商品”與“存貨”并列于資產負債表的流動資產中。“代銷商品款”作為一單獨項目列示在資產負債表的流動負債項目中。這樣處理雖然有虛增企業資產和負債之嫌,但能充分反映企業經營狀況,并且更有利于計算有關償債能力指標。

          (3)受托代銷業務的大小一定程度上能說明企業的信譽和融資能力。當受托代銷業務成為企業日常業務,或受托代銷業務金額較大時(通過單項金額占資產總額、負債總額、收入總額的比重確定),按照重要性原則,更應該單獨列示。

          二、受托代銷商品賬務處理

          受托代銷商品通常有兩種方式,一是實物代銷;二是收取手續費。實物代銷是指受托方根據市場狀況,自行制定商品實際售價銷售受托代銷商品,賺取售價與接收價之間的差價。收取手續費的受托代銷是指受托方按委托方指定的售價銷售受托代銷商品,受托方只收取委托方的手續費。對受托方受托代銷商品的賬務處理有兩種意見,一是收到代銷商品時的分錄應不含增值稅進項稅額,二是應按含稅價格入賬。對受托代銷商品,不管是在資產負債表左右單獨列示,還是在資產負債表的資產方內部抵扣或附注列示,筆者認為,在收到代銷商品時,核算金額應不含增值稅,以便于與其他正常情況下存貨(現購賒購商品)的口徑保持一致,即不含進項稅額。

          [例]甲批發企業以實物代銷方式,某月代乙企業代銷A商品100件,100件A商品不含稅接收價為20000元,甲企業當月按每件不含稅價240元銷售了75件。則甲企業有關賬務處理如下:

          (1)收到代銷商品

          借:受托代銷商品――乙企業

          20000

          貸:代銷商品款――乙企業

          20000

          (2)本月銷售75件(增值稅率為17%),向乙企業發出“代銷清單”

          借:銀行存款

          2106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8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060

          (3)結轉銷售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15000

          貸:受托代銷商品――乙企業

          15000

          (4)收到委托方開出的增值稅發票

          借:代銷商品款

          15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2550

          貸:應付賬款――乙企業

          商品代銷范文第4篇

          廣泛的銷售渠道,巨額的儲蓄存款,使得商業銀行成為基金銷售的主要渠道,特別是托管銀行掌握了絕大部分的銷售額度。去年以來,基金銷售的火爆局面,給作為基金代銷機構的商業銀行帶來了不菲收入的同時,也對商業銀行的服務和基金的營銷體制提出了嚴峻的挑戰。

          銀行基金代銷業務快速發展中的制約因素

          投資者教育執行力過低 銀行代銷機構進行投資者教育的內在驅動力不足。作為客戶經理來說,越多顧客購買基金對他的好處是顯而易見的,卻找不到對他的客戶進行教育的實際理由。目前缺乏銀行客戶經理主動對投資者進行教育的體制。在一些銀行代銷基金網點,常常看不到客戶經理主動向咨詢者出示風險提示函和投資者教育手冊。客戶經理接受投資者咨詢時,只是推薦近期新基金產品,只有個別銀行的客戶經理提醒新基民分散投資,將錢在新老基金上都有所分配,以減少風險。

          基金公司對銀行營銷人員的重視與激勵不足 一些基金管理公司對持續營銷的重視程度不夠,比如持續銷售期間與銀行銷售人員的交流溝通太少,網點基金宣傳資料短缺,沒有人管,缺乏對銀行客戶有針對性的交流等等。其實基金公司應該抓住一切機會和客戶經理多交流,比如季報、年報出來,可以給代銷人員作些分析解釋等等。另外,基金公司對銀行人員的激勵不及保險產品等其他在銀行代銷的理財產品,一些銀行代銷人員往往不會主動針對具體客戶推薦適合的基金產品,更不會把手里的客戶資源細分。如果幾只基金同時在一家銀行賣,銀行方面也容易出現厚此薄彼的現象。

          基金代銷系統存在一些缺陷,影響了業務辦理效率 其主要問題有:一是交易介質繁多。目前在某些銀行使用證券卡辦理證券業務,還須關聯轉賬本簽約賬本戶,未能實現功能的合一,并且開立證券卡收取工本費10元,增加了客戶的費用,加上手續的煩瑣,成為客戶反映較多的問題。二是不能實現資金雙向自動轉賬功能,目前的自動轉賬功能僅實現了從簽約賬戶向證券卡的單向轉賬,而當基金贖回后不能將資金自動轉到轉賬簽約賬戶中。三是資金到賬時間太長,當進行基金(貨幣型、債券型的除外)的贖回后往往需5個工作日才能到賬,資金的流動性較差。四是證券交易的時間太短,無法實現基金業務的掛單功能。即當客戶購買時超過了15點,不能應客戶要求將交易順延到下一個工作日。

          銀行代銷人員素質參差不齊 目前國內還沒有基金銷售機構和銷售人員的資格管理辦法,在商業銀行從事基金銷售的大多是柜臺業務人員,基金知識了解不多,對基金公司、基金的投資組合、基金投資風險、基金經理等情況知之甚少,無法為客戶做出客觀公正的理財規劃,從而使客戶資金存在潛在損失的風險。

          銀行基金代銷應走精品化之路

          加強投資者教育是銀行義不容辭的責任 繼“投資者風險評估”后,中國證監會再度出拳,針對基金代銷機構投資者教育問題擬再定軍規,規范基金銷售行為。中國證監會基金部副主任洪磊表示,對于投資者教育執行不力的基金代銷機構,可撤銷其代銷資格。同時,有關方面即將出臺基金銷售機構資格管理、銷售人員資格管理和費率改革辦法,進一步推動基金投資者教育的開展。對于商業銀行來說,不能只顧自身利益盲目地推銷基金產品,而應一切以客戶為中心,把投資者教育作為一項長期任務堅持下去,引導投資者的投資行為,保護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以持續營銷帶動基金代銷業務發展 以持續營銷為重點,首先是對投資人負責。因為持續營銷所選擇的基金都已經過一定時間的運作,業績表現、風險收益特征、基金運作思路、基金管理人能力都有所體現,代銷人員可以根據市場情況有針對性地為客戶進行推介,同時持續營銷成本比IPO低。IPO時銀行總要下達銷售額度,相應進行一些臨時性的獎勵措施,還要在一段時間內集中調動銀行資源,而持續銷售是靠細水長流,更多的是一種理性銷售。此外,由于商業銀行涉足基金業務時間不長,所以通過持續營銷活動可以逐漸培養投資者的基金投資理念,以及基金代銷人員的銷售能力和銷售技巧。不少基金公司一開始與商業銀行商談合作時,都希望能為其代銷新產品,但商業銀行還應傾向于選擇這些公司旗下業績比較好的老基金進行持續營銷。

          基金代銷寧缺毋濫中資銀行從事基金代銷時間短,在基金代銷方面可以利用自身的網點、客戶、區位等優勢,力求精選基金公司和基金產品,以質取勝,打造精品特色。在對基金公司的挑選上,主要應對基金管理公司的法人治理情況、股東背景、投資風險管理、整體業績的持續穩定性等指標進行比較,并且通過對公司實地考察,與基金經理和相關領導進行交流,并在多家基金公司中挑選出幾家公司為合作伙伴;而在代銷基金的挑選上,主要應挑選這些公司旗下持續運作在一年以上,并且業績相對比較好比較穩定的基金產品,原則上要求評級至少達到4星級以上。

          商品代銷范文第5篇

          日前,記者一行來到了位于太原市尖草坪區解放北路的小商品批發市場。市場大門已烙上了歲月的痕跡,斑駁的銹點在秋日的陽光下十分耀眼。進入市場內部給人一種敞亮的感覺,商鋪的設置錯落有序,來往的車輛井井有條,整潔的道路,全然沒有臟、亂、差的現象。

          記者來到了一家批發日常生活用品的商鋪中,商戶正匆忙地給一輛面包車裝貨。從商戶口中記者了解到,最初的市場十分簡陋,下崗職工只能在水泥砌的臺子上叫賣,整個市場一年的銷售額只有數萬元,創稅那就更無從談起了。18年的風雨歷程,政府的扶持,員工的努力逐步建成了一個有一定規模的市場。目前,該市場的銷售已輻射到陜西、內蒙古的鄉鎮中,整個山西的小商品客戶也都到這里進貨。據說,“該市場將進行拆遷改造,我們也想往好的方面發展”,商戶們憧憬著未來。

          據市場管理人員介紹,小商品改造規劃已經編制完成。太原市政府將小商品市場改造列入政府為民辦理的10件實事中,決定對市場進行整體改造,統一規劃,科學改造,提檔升級,進一步改善經營環境,健全配套設施。改造后的太原小商品批發市場,將不再延續以往“小打小鬧”的經營模式,重點選擇廠家直銷和廠家商,以及大的經營戶進駐,提高批發的比重,做活、做大、做強市場,有目標地選擇品牌企業和大型企業,提升市場軟硬件質量,使之真正成為輻射山西省、市、縣、區及周邊的小商品批發集散中心。

          太原小商品批發市場發展至今已初步形成了以五金、家電、文具、餐飲、酒店用品、日用百貨、化妝品、家具、電器等各種小商品批發零售為主業,倉儲、物流為輔的大型綜合性市場。

          如今的小商品市場從市場規模、經營環境還有營銷業績都比以前有了一個質的飛躍。小商品市場連同周邊大小經營戶3300余戶,年營業總額達30億元。僅太原小商品批發市場,商戶就接近2000家,吸納6000余人就業,年銷售收入10億元,利稅2000余萬元。市場規模擴大后,在現有22.1萬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基礎上新增38萬平方米,改造后市場總面積達60萬平方米,是原來的3倍。建筑結構為6層框架結構,地下2層,地面4層,總投資約12億元,建設期限3年,年營業額預計可達80億至100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