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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峽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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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峽翻譯

          三峽翻譯范文第1篇

          在七百里的三峽中,兩岸都是連綿的高山,全然沒有中斷的地方;層層的懸崖,排排的峭壁,遮擋了天空和太陽。如果不是正午,就看不到太陽;如果不是半夜,就看不到月亮。到了夏天江水漫上山陵,上行和下行的航路都被阻斷。有時皇帝的命令要緊急傳達,這時只要早晨從白帝城出發,傍晚就到了江陵,期間相距一千二百里,即使騎上飛奔的快馬,駕著疾風,也不如船快。

          到了春天和冬天,可以看到白色的急流在波浪中旋轉,綠色的池塘反射出各種景色的影子。在最高的山上,有許多奇形怪狀的松柏,玄泉瀑布奔騰在山峰之間。水是清澈的,樹是輝煌的,山是險峻的,草是盛開的,真是情趣無窮。

          秋天,當早晨天氣晴朗或是有霜凍的時候,樹木和山間溪流是涼爽而寂靜的。高處常有猿猴細長的聲音。聲音繼續凄涼。猿的聲音從空谷中回響。聲音凄婉,久久不見。所以三峽中漁民的歌謠唱道:“巴東三峽巫峽長,猿鳴三聲淚沾裳?!?/p>

          2、原文:

          自三峽七百里中,兩岸連山,略無闕處。重巖疊嶂,隱天蔽日。自非亭午夜分,不見曦月。至于夏水襄陵,沿溯阻絕?;蛲趺毙?,有時朝發白帝,暮到江陵,其間千二百里,雖乘奔御風,不以疾也。

          春冬之時,則素湍綠潭,回清倒影。絕巘多生怪柏,懸泉瀑布,飛漱其間,清榮峻茂,良多趣味。

          三峽翻譯范文第2篇

          關鍵詞 散文翻譯 歸化 異化

          0引言

          散文與詩歌、小說并稱的一種文學體裁。它結構靈活,語言生動簡潔,不像詩歌,韻律比較講究,也不像小說,情結跌宕起伏,因此研究散文翻譯有益于翻譯實踐的發展。《英譯中國現代散文選3》是張培基的最新散文翻譯著作。其散文選材恰當,譯文通暢地道,沿襲了其1、2兩冊的諸多優點,為翻譯研究案例的上佳之選。在此散文翻譯專著中,張先生有些內容采用異化的翻譯策略,更加完整地保留了其中的漢文化信息,有時又采用歸化的翻譯策略,對許多中國文化進行改寫,便于以英語為母語的讀者理解譯文,在語言及藝術的再創造方面更見功底。

          1歸化與異化

          歸化與異化的概念最先是由德國人施萊爾馬赫(Schleiermacher)提出來的:“There are only two methods of translation. Either the translator leaves the author in peace,as much as possible,and moves the reader towards him; or he leaves the reader in peace,as much as possible,and moves the author towards him.”簡而言之,其中一種翻譯策略就是以讀者為中心,另一種則是以作者為中心。1995年,美國翻譯家勞倫斯?韋努蒂(Lawrence Venuti)在他的《譯者的隱身》一書中,將第一種翻譯策略稱作“異化法”(foreignizing method) ,將第二種翻譯策略稱作“歸化法”(domesticating method)。這兩種翻譯策略的支持者不乏翻譯大家。例如,韋努蒂是異化翻譯的倡導者,他認為譯文應該忠實地反映原文在語言和文化上的差異,通過保持差異來達到文化交流和豐富目的語文化及表達方式的作用,因此,他主張“抵抗式”(resistance)的翻譯策略。與之相反,美國語言學家奈達(Nida)則是歸化論者。他從社會語言學和語言交際功能的角度出發,認為翻譯應該以讀者為服務對象,譯文應盡量向讀者熟悉的目的語語言和文化規范靠攏。

          在國內,由許均在文匯讀書報上發起《紅與黑》幾個不同譯本的讀者調查的討論,直接引起歸化與異化的交鋒。許多老一輩翻譯家,如傅雷、錢鐘書等大多倡導歸化的翻譯方法,與他們不同,現代的譯者更多的是提倡異化,前有劉英凱的“歸化―翻譯的歧途”,后有孫致禮的“12世紀的文學翻譯:異化為主導”。然而,歸化和異化絕非兩種對立的翻譯策略,尤其在散文翻譯中更應靈活地結合二者,在需要反映它國鮮明的文化特性和地域特性時,應適當采用異化手法以保持原作的異域特色,而在需要引進異國先進文化時,為了更好地將之融合并吸收,應該適時采用歸化手法。有很大一部分的譯著都有其偏向的一種翻譯方法,不是歸化便是異化,而本文所選張培基所著的《英譯中國現代散文選(三)》在不同的文段或者字詞的翻譯時酌情采用了歸化或異化的翻譯策略,充分利用了兩種不同翻譯策略的優點。下文將分別舉例說明該著作所采用的不同翻譯策略:

          1.1歸化

          Example 1:一個人如果天天望長壽如大旱之望云霓,而又絕對相信體育鍛煉,則此人心態恐怕有點失常,反而不如順其自然為佳。

          One overrates physical training while dreaming of living a long life must be mentally unbalanced. He should learn to let things take their own course. (Zhang Peiji,2007:152)

          如果按照中文詞意對照翻譯句中比喻的話,譯文將會是“One dreams of living a long life,just like drought longs for rainy”,此譯文對于沒有中國文化教育背景的人來說,根本是不可能理解的。因此,張先生沒有翻譯這一讓外國人無法理解本體喻體關系的比喻,而是按照作者的本意直接翻譯。

          Example 2:少女時芬芳浪漫的憧憬已經離我模糊而遙遠,青年時期追求的苦澀卻歷歷在目,不管是芬芳還是苦澀,都要在這里打一個句號,我從不后悔。

          The beautiful dreams of romance in early girlhood were vague and far off. But the bitter experience of courting in later days was still clear before my eyes. Beautiful or bitter,both are of another day. And I’ll never regret at all. (Zhang Peiji,2007:270)

          三峽翻譯范文第3篇

          [關鍵詞] 三俠五義;個體;群體;倫理意識;反面人物

          《三俠五義》將個體俠義觀上升到群體倫理意識的高度,對“俠義小我”進行了解構與重塑。盡管有忽略個人意志之嫌,但是《三俠五義》賦予了“俠文化”以深厚的倫理意義,豐富了俠義精神的內涵,是創作上的一次偉大的嘗試。本文選擇從反面人物出發,以鐘雄為例,對該人物身上所體現出來的“俠義”精神進行分析,并嘗試解讀傳統社會下個體觀念與群體倫理意識之間轉化的深層密碼。

          一、群體倫理觀的顯現

          一談到《三俠五義》,不少學者會以一些俠士形象為例,分析這些人物所具有的俠義精神,進而總結歸納出俠士群體的特征。他們雖然注意到俠士個體與群體之間的聯系,卻大多流于表面,沒有進一步地探討兩者之間的深層關系,即群體倫理觀對個體俠義觀的解構。

          比如第112回[1],鐘雄的手下領著智化、歐陽春二人由水寨進入宮內,隨后就是一段完整的特寫鏡頭。先是詳細地展現廳內的布置:

          “……但見中間一溜花石甬路,兩旁嵌著石子直達月臺。再往左右一看,俱有配房五間,襯殿 七間,俱是畫棟雕梁,金碧交輝,而且有一塊鬧龍金匾,填著洋藍青字,寫著銀安殿三字……”

          隨著鏡頭的移動,眾人的視線就落到了鐘雄的身上:

          “……只見有一人身高七尺,面如獬豸,頭戴一頂鬧龍軟翅繡蓋巾,身穿一件鬧龍寬袖團花紫氅,腰系一條香垂穗如意絲條,足登一雙元青素緞時款官靴……”

          這兩處描寫處處都有“鬧龍”圖案,使得場景布置和人物著裝極為華美高貴,也暗示著鐘雄的身份地位不同于常人。可是,龍紋花色只有皇室貴胄才可以用來裝飾配帶,是一般人不可以享用的。如此明目張膽的僭越行為,正面表現了鐘雄企圖謀反、與朝廷對峙之野心。

          此外,這一回里還有兩處細節值得回味:其一,在招待智化、歐陽春的酒宴上,鐘雄聽從了智化的勸言,匆匆換下了一身“鬧龍”紋色的服飾,可還是習慣性地說出“我這殿上”如何如何。說完他立刻改口稱廳,又按照智化的建議,讓管家虞侯換下“銀安殿”的匾額。其二,他與智化、歐陽春三人結拜為兄弟;暢快之余,他命管家把自己的兒子鐘麟喚出來。文中先是用了“世子”這一稱謂,說明鐘雄經常吩咐屬下這樣稱呼;鐘麟出來以后,“頭戴束發金冠,身穿立水蟒袍”,服飾華美精致,可見他的身份不同于一般人家的孩子。蟒袍原是明代官員的朝服,直到清代才放寬限制,上至皇子、下至未入流者都可穿服。但是如此精美的花紋也不是普通人家經常配飾的。在《三俠五義》里,一個年僅七歲的孩童竟是如此穿著,可見鐘雄的野心不是一天兩天內偶然形成的。

          值得注意的是,這兩處細節無一例外地指出了智化所發揮的引導作用:正是他向鐘雄勸言,鐘雄才會當場實行更衣、換匾、改換稱謂等舉措??梢?,小說將群體倫理意識集中于智化的身上,借該人物之口來指責鐘雄的僭越行為,從而一步一步實現對個體俠義觀的解構。隨著情節的發展,群體與個體的矛盾被不斷激化,最終以智化等人對鐘雄的勸降為標志而達到了頂峰。

          二、群體倫理意識的本質內容

          群體倫理意識在導致鐘雄投降的結局上發揮了主導作用,那么,總體來看,這種觀念的實質內容究竟是什么?筆者認為,群體倫理意識的本質是官方話語與民間話語實現“和解”的前提條件,它以儒家倫理道德觀念為思想核心,最終營造出由官方倡導、民間響應的社會文化氛圍。

          受官方意識形態的影響,以儒家精神為主導的社會氛圍逐漸成熟。自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以來,儒家思想一直占據著中國傳統社會下精神統治的最高地位,影響之深刻久遠,可見一斑。這種思想統治的產物之一就是儒家倫理道德觀,即“五倫”、“八德”??梢哉f,以“五倫”、“八德”為內核的儒家倫理道德觀,已經隨著時間的流逝,慢慢地融入到人們的血液之中,與其日常起居、行事作為、思想觀念緊緊地聯系在一起。

          這種提倡德性的社會氛圍使民間普通百姓深受影響,不可避免地受到儒家倫理道德觀念的支配。因此,民眾們對“俠”的理解產生了變化:不僅要求俠士們行俠仗義、見義勇為,而且希望他們不再游離于社會的邊緣、角落,回歸主流社會以獲得社會群體的認同,“求得生命個體對社會倫理的心悅誠服”??梢哉f,《三俠五義》所宣揚的不過是當時一般民眾都能接受,而且為官府所認可的倫理道德觀念。這種民間價值觀念的盛行不僅影響了文學作品中人物形象的塑造,而且根本上反映了在儒家道德教化的影響下,民間百姓對德性人生的集體追求。

          三、結語

          隨著官方對儒家精神的強化與推行,逐漸形成了以儒家倫理道德觀為標準的社會氛圍;與此同時,以“俠義”為內核的民間信仰也主動接受了道德教化的影響。可見,個體俠義觀的解構與重塑,既折射出群體文化心理的表達,也是社會文化在文學創作中的反映與再創造。

          參考文獻:

          [1]問竹主人:《三俠五義》,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版。

          三峽翻譯范文第4篇

          一、加強學習,增強自己的指導能力

          在本學期,自己要在業務和班級管理方面加強自己的學習能力,通過自己的融會貫通加強對自己學生的指導能力。比如對《考試說明》、《考綱》的理解,對于高考考前心理、考試策略等的研究。能積極的利用網絡等資源提高自己對高考形式的把握。

          二、注重學生良好心理素質養成,及時溝通

          進入高三后期,學生的心理素質必然要經受巨大的考驗,如何讓學生順利度過這一敏感的階段,圓滿的完成學業,是當務之急。計劃增強和學生的溝通,多渠道了解學生的內心,積極的通過各種活動讓學生建立良好的心理素質。

          三、加強學法科學指導,激發學生潛力

          通過主題班會、印制班級小報、建設班級文化陣地等形式加強對學習方法的科學指導。尤其側重考試后針對不同學生的情況提出合理化的建議,盡可能將學生的非智力因素干擾降到最低,把他們對學習的欲望提高,方法改進!

          三峽翻譯范文第5篇

          關鍵詞:復雜疑難案件、犯罪構成理論、德日犯罪三階層論、犯罪構成四要件說、優劣、對決

          近三十年來,我國犯罪構成理論研究出現了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可喜現象,一些學者對居于通說地位的犯罪構成四要件說進行了批判,并提出了諸多改造方案。我國有刑法學者對德日犯罪三階層論推崇備至,提出對現行犯罪構成四要件說推倒重來,并以德日犯罪三階層論取而代之(即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1該學者提出對犯罪構成四要件說推倒重來的一個重要理由是:“現行的犯罪構成體系對于一些疑難復雜問題的解決上顯然是不能勝任的,甚至可以說破綻迭出,容易造成錯案?!?德日犯罪三階層論則有利于正確認定犯罪。3為了論證其觀點,該學者引用了“邵建國誘發并幫助其妻自殺案”、“以虛假身份應聘司機并占有單位汽車案”和“讓弟弟乘坐民航飛機墜毀致死案”等案例作為論證的材料,比較分析犯罪構成四要件說和德日犯罪三階層論的優劣,其最后結論是,在一些復雜疑難案件分析中,對于相同的案件,運用這兩套不同犯罪構成要件體系得出的結論是不一樣的,運用犯罪構成四要件說分析容易造成錯案,而運用德日犯罪三階層論分析則可得出正確的結論。4

          筆者認為,主張“推倒重來”者過份地夸大了犯罪構成四要件說的缺陷,夸張地放大了德日犯罪三階層論的優點。犯罪構成四要件說簡單、易操作,且具有較強的科學性,中國近三十年刑事司法實踐證明,犯罪構成四要件說是十分可行,但是,該理論也存在需要進一步完善的地方。5對這一理論“推倒重來”是十分不明智的,德日犯罪三階層論并非十全十美的理論,它也存在諸多缺陷。6在犯罪構成理論問題上,筆者反對全盤推倒現行犯罪構成四要件說并以德日犯罪三階層論取而代之的觀點。在本文里,筆者將以復雜疑難案件為視角探討犯罪構成四要件說與德日犯罪三階層論的優劣,以期澄清“犯罪構成四要件說容易造成錯案”的謬論。

          一、復雜疑難刑事案件的概念、成因及類型

          刑事案件可分為一般刑事案件和復雜疑難案件兩種。一般刑事案件是指現有刑法具有清晰的明確規定、可以做出無糾紛認定的刑事案件。而復雜疑難刑事案件是指現有刑法存在疏漏、模糊、沖突或不合理等現象而引起巨大紛爭的刑事案件。對于一般刑事案件而言,無論是犯罪構成四要件說,還是德日犯罪三階層論,都會得出同一結論,這是沒有異議的。然而,對于復雜疑難刑事案件而言,推崇德日犯罪三階層論的學者認為:“在一些疑難案件中,三階層理論的優勢就體現出來了。一是更嚴密,二是體系強?!?7而犯罪構成四要件說“雖然簡潔明了,便于司法實務操作,但由于其拼湊式的邏輯架構,使其面對現實中的疑難案件往往束手無策?!?筆者對此持有異議。

          犯罪構成四要件說和德日犯罪三階層論在解決復雜疑難案件時孰優孰劣?這需要先弄清復雜疑難案件產生的原因、類型等內容。

          復雜疑難刑事案件產生的主要原因是刑法立法存在著問題。筆者認為,復雜疑難刑事案件產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四種:(1)刑法規定具有模糊性;(2)刑法立法的疏漏;(3)刑法規定存在沖突或交叉;(4)刑法規定不合理。

          與復雜疑難刑事案件產生的立法原因相對應,復雜疑難刑事案件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因刑法規定的模糊性(或稱不明確)而產生的疑難案件。法律語詞、概念的模糊導致了理解上的分歧,導致了處理方案具有多樣性,例如,因刑法解釋論、共同犯罪論、認識錯誤論、違法性實質論(行為無價值或結果無價值)的基本立場不同而導致定性結論的糾紛。(2)因刑法立法疏漏而產生的疑難案件。例如,由于立法者的智

          力所限,一些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行為本該犯罪化而沒有犯罪化,當這種行為出現時引起了對法律適用的巨大爭議。(3)因刑法規定存在沖突或交叉而產生的疑難案件。刑法條文之間出現了矛盾或交叉,出現了在法律適用上可能有多個不同的結果,例如,罪數形態中的想象競合犯、法條競合等情形存在處理上的爭議。(4)因刑法規定與“情理”沖突而產生的疑難案件。例如,對于一些行為,刑法規定其為犯罪,但是,從情理上看,這種行為因為社會的變化發展已減弱或消失了社會危害性,對其以犯罪處理顯然不合情理。又如,親屬之間的重大盜竊、詐騙等犯罪問題,也屬于此類情況。

          二、犯罪構成四要件說和德日犯罪三階層論在復雜疑難案件處理上的異同

          對前述幾種類型的疑難刑事案件,犯罪構成四要件說和德日犯罪三階層論在處理結果上是否存在不同?要弄清這一問題則先弄清這兩種理論在構成要件體系中的構成要素的異同。

          犯罪構成四要件體系從宏觀面看包括:犯罪客體、犯罪客觀要件、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要件四方面。在這四大要件之下,每一大要件之下的構成要素分別為:(1)犯罪客體由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法益)這一個要素組成,它是具有一定量的法益。(2)犯罪客觀要件包括危害行為、危害結果、因果關系等。(3)犯罪主體包括刑事責任年齡、刑事責任能力、身份(身份犯)。(4)犯罪主觀要件包括犯罪故意(含違法性認識)和犯罪過失(含違法可能性意識)、犯罪目的。即犯罪構成四要件體系由以下構成要素組成:(1)法益(具有一定量);(2)危害行為;(3)危害結果;(4)因果關系;(5)刑事責任能力(含刑事責任年齡內容);(6)身份;(7)犯罪故意(含違法性認識),或犯罪過失(含違法可能性認識);(8)犯罪目的。此外,社會危害性的價值評價因素還蘊含在犯罪構成四要件的每一要件中。9

          德日犯罪三階層體系(以現代新古典犯罪論體系為例)各階層的具體構成要素分別為:(1)構成要件該當性由行為、結果、因果關系、犯罪的主體、故意、過失、目的犯的目的等組成。(2)違法性。從實質違法性看,其由法益和法益受侵害性(相當于社會危害性)構成。在日本,根據可罰的違法性理論,法益是具有一定量的法益(德國較少人支持可罰的違法性理論),從形式違法性看,其由違法阻卻事由(包括法定違法阻卻事由和超法規違法阻卻事)組成。(3)有責性由責任能力、違法性認識和違法可能性意識、期待可能性組成。即德日犯罪三階層體系的構成要素包括:(1)行為(包括意思行為和結果),(2)因果關系,(3)犯罪的主體,(4)故意或過失,(5)目的犯的目的,(6)法益(具有一定量),(7)法益受侵害性(相當于社會危害性),(8)違法阻卻事由,(9)責任能力,(10)違法性認識和違法可能性意識,(10)期待可能性。

          通過對犯罪構成四要件體系和德日犯罪三階層體系的構成要素比較可知,兩者的入罪要素是相同的,它們均包括:(1)法益(一定量),(2)行為,(3)危害結果,(4)因果關系,(5)刑事責任能力,(6)身份(身份犯),(7)故意及違法性認識或過失及違法可能性意識,(8)目的(目的犯),(9)社會危害性(或法益受侵害性)。從這些構成要素看,德日犯罪三階層體系與犯罪構成四要件體系一樣,也具有“犯罪客體、犯罪客觀要件、犯罪主觀要件和犯罪主體”這一犯罪構成的基本雛型。

          兩者的區別主要在出罪上,兩者的出罪要素也包含前述入罪因素,即前述的入罪因素同時也是出罪因素。兩者在出罪上的最大區別有兩方面:一是德日犯罪三階層體系在違法性階層以具有違法阻卻事由出罪,其中超法規違法阻卻事由(例如,正當業務行為、被害人承諾、義務沖突和自救行為等)在理論上具有無限性,甚至一些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已達到犯罪程度,也可能因為具有超法規違法阻卻事由而被豁免犯罪。10法官出罪的自由裁量權較大;而在犯罪構成四要件體系里,正當行為的出罪是通過在犯罪客體、犯罪客觀要件和犯罪主觀要件中闡明其無社會危害性而出罪的。11對于符合了犯罪構成四要件的雛形但是其社會危害性未達到犯罪程度的行為,根據刑法第13條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這種行為在通過對犯罪構成四要件的各個要件及其整體的社會危害性評價后而出罪。在這一點上,犯罪構成四要件體系和德日犯罪三階層論體系在出罪方式上不同,但是,其效果是基本相近的。但是,當行為具有犯罪構成的雛形其社會危害性已達到犯罪程度的情況下,德日犯罪三階層體系存在以超法規違法阻卻事由阻卻犯罪成立的情形(即豁免犯罪),這是德日犯罪三階層論在出罪上區別于犯罪構成四要件說的一個方面,它使法官具有更大的出罪權。

          二是德日犯罪三階層論體系在有責性階層以無期可能性這一超法規責任阻卻事由出罪,而這一超法規責任阻卻事由在法律上是無明確規定的,在理論上看,其出罪具有無限性、隨意性。在行為具備了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以及有責性中除了期待可能性以外的其他要件后,司法者可以根據期待可能性的有無確定是否出罪,而期待可能性無法律規定的判斷標準(曾有的各種理論標準均無明確性,且無法律約束力),是否有期待可能性全由法官自由裁量,出罪具有隨意性。其實,在許多情況下,期待可能性問題應屬于犯罪豁免問題,即行為已構成犯罪后,根據政策的考慮豁免其犯罪,它與赦免(指赦免犯罪的情形)一樣屬于犯罪豁免范疇,而不是犯罪成立的問題。

          犯罪構成四要件體系并沒有期待可能性的稱謂,對于德日犯罪三階層體系中無期待可能性的內容,若以犯罪構成四要件體系來闡釋,其內容可分兩類情況,一是社會危害性未達到犯罪程度的無期待可能性,例如,在導致期待可能性理論產生的“癖馬案”里,12馬車夫過失致人重傷的行為被認為因無期待可能性而不成立犯罪,在這里,若以犯罪構成四要件說闡說,應認為馬車夫的行為在社會危害程度上未達到犯罪程度,因此,不構成犯罪。二是具有犯罪豁免性質的無期待可能性,例如,假設,在“癖馬案”中馬車夫過失致死五人,在這種情況下,若馬車夫的行為也被認為因無期待可能性而不成立犯罪,那么,應該認為,馬車夫的行為本來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只是因為其無期待可能性而被豁免了犯罪。由此可見,德日犯罪三階層論體系和犯罪構成四要件體系的最顯著的區別是,德日犯罪三階層體系在出罪因素上具有沒有法律明文規定的、隨意較大的、帶有犯罪豁免性質的無期待可能性,而犯罪構成四要件體系則缺少具有犯罪豁免性質的無期待可能性出罪因素,對已具備犯罪構成四要件雛形且社會危害性已達到犯罪程度行為,法官無權隨意出罪,除非法律有明文規定。犯罪構成四要件理論將犯罪豁免作為另一獨立范疇來理解,從而形成犯罪構成和犯罪豁免兩個相互聯系又相對獨立的兩大定罪過程。

          三、兩種犯罪構成理論在處理復雜疑難案件上的優劣評價

          通過對犯罪構成四要件體系和德日犯罪三階層體系比較可知,兩者的入罪要素是相同,兩者的入罪要素均可構成具有犯罪客體、犯罪客觀要件、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要件四方面內容的犯罪構成雛形,簡言之,兩者在入罪上的犯罪構成雛形是相同。正因如此,在一般情況下,當某一行為在兩體系均認為是構成犯罪的情況下,不論以哪一種理論體系分析,這一行為成立的罪名應該是相同的。

          通過對兩種體系比較可知,德日犯罪三階層論沒有區分犯罪成立和犯罪豁免兩個范疇,它在出罪上比犯罪構成四要件說具有很大的隨意性,法官可以自由裁量出罪。而犯罪構成四要件說在入罪非常嚴格,在出罪上也受到了較大的限制,它嚴格區分犯罪成立和犯罪豁免兩個范疇,德日犯罪三階層論中的具有犯罪豁免性質的超法規違法阻卻事由和超法規責任阻卻事由無期待可能性的內容在犯罪構成四要件說中是沒有的,這些內容應屬于犯罪豁免的范疇,而在我國刑法中犯罪的豁免往往是需要法律規定的。因此,在出罪上犯罪構成四要件說比較嚴格。 在前述的幾種復雜疑難案件中,因刑法規定模糊性而產生的復雜疑難案件、因立法疏漏而產生的疑難案件以及因刑法規定存在沖突而產生的復雜疑難案件(即第(1)、(2)、(3)種類型)在適用犯罪構成理論來解決問題時,只要其刑法解釋立場和對罪數形態處理原則等方面的立場相同,在一般情況下,就不會因使用了不同的犯罪構成理論(針對犯罪構成四要件說和德日犯罪三階層論而言)而得出不同的結論,因為犯罪構成四要件體系和德日犯罪三階層體系在入罪的構成要素上是相同的,其犯罪構成的雛形是相同的。這三種復雜疑難案件因刑法立法存在欠缺而產生,這些案件之所以表現為復雜疑難案件,是因為人們在刑法解釋論、罪數形態論、認識錯誤論、共同犯罪論、違法實質論等刑法理論領域出現較大的分歧,更換犯罪構成體系也不能正確處理這些案件,這需要用前述相關理論來解決。對于一些復雜疑難案件來說,還需要由最高司法機關作出司法解釋或由立法機關作出明確的立法來解決??梢?,在處理這三種復雜疑難案件上,德日犯罪三階層論并不比犯罪構成四要件說有優勢。

          對于刑法規定與“情理”沖突而產生的疑難案件(即第(4)種類型)來說,德日犯罪三階層論可能具有更大的解釋力,因為法官在超法規違法阻卻事由和超法規的責任阻卻事由無期待可能性兩方面具有無法律限制的解釋力,對屬于犯罪豁免范疇的情況也可直接解釋為無罪。犯罪構成四要件說也可在一定范圍內解決這種疑難案件,對于社會危害性較輕的行為或社會危害性減弱的行為,如果其社會危害性程度可從客觀危害和主觀惡性兩方面解釋,尚未達到犯罪程度的,可在犯罪構成四要件說內解決,但是,犯罪成立后的豁免問題,應由犯罪構成四要件說的姐妹理論“犯罪豁免”理論來闡明。對屬于犯罪豁免的問題,如親屬間的重大盜竊、詐騙等案件用犯罪構成四要件說闡釋確實不合理。由于犯罪豁免應由法律規定,導致我國刑法在出罪上是比較嚴格的。因此,在涉及刑法規定與“情理”沖突產生的疑難案件時,犯罪構成四要件說有時確實存在僵硬一些的情形,目前,我國關于犯罪豁免的立法還不夠完善,這是亟需研究和解決的問題。

          筆者認為,犯罪成立和定罪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指行為已經符合了完整的犯罪構成模型,后者是指司法人員在行為已經符合了完整的犯罪構成模型后,對該犯罪行為判定為犯罪,并以犯罪來處理的司法過程。在犯罪成立后并不必定要定罪,該行為可能因特殊事由而被豁免犯罪。德日犯罪三階層論實際上是定罪理論,它由犯罪成立和犯罪豁免兩部分內容混在一起。它在犯罪成立后讓司法者在犯罪豁免上具有無限的自由裁量權。這一理論是有弊端的。它讓人無法明確的犯罪的界限,它可能讓法官恣意裁判,放縱罪犯,破壞法治,它可能會導致被害人受到再次傷害。

          我國刑法第3條是這樣規定罪刑法定原則的:“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判刑;法律沒有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判刑。”在這里,前段規定了積極的罪刑法定,后段則規定了消極的罪刑法定。根據我國刑法規定,超法規的無期待可能性根本無犯罪豁免的功能,可見,德日犯罪三階層論是不符合我國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四要件說在入罪上有嚴格規定,在出罪上也要求有法律依據,因此,犯罪構成四要件說與我國刑法是匹配的。它更符合法治的精神,但是,在犯罪豁免的立法規定上它應進一步完善。

          綜上,德日犯罪三階層論和犯罪構成四要件說在復雜疑難案件處理上均存在優點和不足。德日犯罪三階層論在犯罪豁免上的無限性使其在處理一些“法”與“情”沖突的復雜疑難案件時具有一定的“優勢”,但是,這種犯罪豁免并無刑法明文規定,因此,這種處理方法具有違法性,這體現了該理論的不足。犯罪構成四要件說在處理這類案件的要求嚴格依法處理,體現了嚴格的法治精神,這是其優點之所在,但是,它顯現了僵硬的一面,這又是其存在的不足。由于德日犯罪三階層論具有明顯的違反法治精神的缺陷,因此,我們不能認為,德日犯罪三階層在處理復雜疑難案件上比犯罪構成四要件說更有優勢。

          四、在具體的復雜疑難刑事案件中犯罪構成四要件說和德日犯罪三階層論的對決

          為了證明德日犯罪三階層論在解決復雜疑難案件中比犯罪構成四要件說具有優勢,主張以德日犯罪三階層論取代犯罪構成四要件說的學者在其著作或演講中均用一些具體的案例予以論證。下面筆者將其最常引用的三個典型案例予以比較分析,并考察這兩種理論的優勢。

          (一)邵建國誘發并幫助其妻自殺案的比較分析

          陳興良教授屬于“推倒重來”論者的主要代表,他在《刑法知識論》里指出,“現行的犯罪構成體系對于一些復雜疑難問題的解決上顯然是不能勝任的,甚至可以破綻迭出,容易造成錯案?!敝?,他以“邵建國誘發并幫助其妻自殺案”為例來論證。

          13陳興良:《刑法知識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9月第1版,第336-341頁。

          14陳興良:《刑法知識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9月第1版,第341頁。

          15陳興良:《定罪的四個基本原則》《檢察日報》2009年11月5日學術版。

          16參見陳興良:《定罪的四個基本原則》《檢察日報》2009年11月5日學術版。

          17劉卉、劉金林:《不同犯罪論體系會不會影響司法統一》《檢察日報》2009年12月觀點11版

          18參見陳興良:《犯罪構成及其方法論》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所作的學術報告,

          浙江刑事辯護律師網zjxblawyer.com/tdview.asp?id=661&bcg_id=104, 2010年2月25日登陸。

          19參見陳興良:《犯罪構成及其方法論》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所作的學術報告,

          浙江刑事辯護律師網zjxblawyer.com/tdview.asp?id=661&bcg_id=104 2010年2月25日登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