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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奧運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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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奧運賽事

          奧運賽事范文第1篇

          很久以前,居住在太平洋西北岸的美洲印地安土著就使用挖空的巨木作為獨木舟,在急流和瀑布附近穿行。在格陵蘭以及北極圈地區生活的因紐特人把鯨骨和浮木捆扎在一起,再蒙上彈性很強的海獅皮,用鯨油作為防水涂料,制成最早的皮劃艇,打通航路,找尋魚、水獺、海獅和鯨魚等資源。

          19世紀的英國法官約翰-麥格雷格根據因紐特人的設計而發明了真正的皮劃艇。他乘坐自己的小艇于1845年至1869年在歐洲的河流湖泊中進行了長距離的航行。他編寫的記錄他獨自旅行的系列叢書在歐洲一度非常流行,其中關于他在荒涼的河流上蕩槳的故事緊緊抓住了公眾的想像力。不久,英國人競相建造皮劃艇。麥格雷格于1866年主持成立了皇家皮劃艇俱樂部,從而使這項運動進入了它的萌芽時期。

          該俱樂部于1867年舉辦了第一屆比賽。這項運動在歐洲大陸和北美洲逐漸引起人們的廣泛興趣。德國人阿爾弗雷德-海因里希還發明了可折疊的賽艇。

          皮劃艇1924年作為表演項目進入奧運會;1936年,皮劃艇成為奧運會正式比賽項目;1972年,皮劃艇又增加了激流回旋項目。慕尼黑為舉辦這項比賽專門建設了一個賽道,這也花費了他們1 700萬馬克,當地納稅者怨聲載道。而東德隊在自己家后院也建了個類似的訓練基地,并最終奪取了金牌。由于花費太高,該項目也在慕尼黑奧運會之后馬上撤出了奧運會,直到1992年巴塞羅那奧運會時才得以恢復。

          劃艇/皮艇分兩大類:速度賽和激流回旋賽。速度賽在靜水域進行,而激流回旋賽在動水域進行。

          具體小項如下:男子12項 靜水項目:500米單人皮艇、500米雙人皮艇、1 000米單人皮艇、1 000米雙人皮艇、1 000米四人皮艇;500米單人劃艇、500米雙人劃艇、1 000米單人劃艇和1 000米雙人劃艇; 激流回旋項目:單人皮艇、單人劃艇、雙人劃艇。

          女子4項 靜水項目:500米單人皮艇、500米雙人皮艇、500米四人皮艇;激流回旋項目:單人皮艇。

          激流回旋項目賽制

          激流回旋賽有四個項目:男子單人皮艇激流回旋賽、男子單人劃艇激流回旋賽、男子雙人劃艇激流回旋賽和女子單人皮艇激流回旋賽。選手在動水域要越過設有25個障礙門的水道,水道長300米。在每次逆流行進中,選手們至少要穿越6個障礙門。

          獲得包括罰時在內的積累時間最低的選手將成為獲勝者。選手每接觸障礙門一次,就要被罰時2秒。漏穿障礙門是最糟糕的犯規,每次漏穿要被罰時50秒。

          皮劃艇規則

          皮艇用膠合板或玻璃鋼制成,有舵;最大長度單人為5.2米,雙人為6.5米,4人為11米;最小寬度單人為0.51米,雙人為0.55米,4人為0.6米;最輕重量單人為12千克,雙人為18千克,4人為30千克。比賽時,人坐在艇中面向前方,用腳操縱舵的方向,用雙葉槳在船的兩側輪流劃行。兩端槳葉互成80度角,艇槳的總長度視各人習慣而定,男子皮艇槳長2.2-2.24米,槳葉長0.46-0.5米;女子槳長2.16-2.2米,槳葉長0.18-0.2米。

          劃艇用膠合板或玻璃鋼等材料制成,比皮艇稍寬,船頭用木板覆蓋,無舵。皮艇的最大長度:單人為5.2米,雙人為6.5米;最小寬度:單人和雙人均是0.75米;最輕重量:單人為16千克,雙人是20千克。比賽時運動員前腿成弓步,后腿半跪于艇中,兩手握槳在艇的一側劃水,并控制方向。使用的單面槳形如鏟子,單劃槳長1.65米,槳葉長0.6-0.8米;雙劃槳長1.65-1.8米,槳葉長0.2-0.24米。

          皮劃艇比賽是在天然或人工湖面上進行,水面寬至少90米以上,長為2 200米,共設9條航道,航道寬5-9米。航道用串有塑料浮球的鋼索劃分。運動員必須在指定的航道內完成賽程。終點線與起點線處的航道寬度相同。不足2 000米的比賽項目,終點線不變,起點線前移。水面和水中不能有漂浮物、水草、淤泥、暗礁等,水深要在3米以上。皮劃艇比賽沒有世界紀錄或奧運會紀錄,采用取名次的競賽制度。

          在500米和1 000米比賽中,共設9條航道。各船艇自始自至終必須在自己的航道內劃行,船艇的任何一部分越出自己的航道或不按自己航道通過終點線均屬犯規。在10 000米比賽中,各船艇可偏離自己的航道劃行,但不得阻礙其他船艇行進。在最后1 000米的直道中,應嚴格遵守無航道標志的1 000米距離內的“5米規則”,即兩艇之間必須至少間隔5米。

          奧運賽事范文第2篇

          【關鍵詞】北京奧運 報道 手機媒體

          高度數字化是手機媒體的基本特征,超便攜性、移動性是手機媒體的最大優勢。作為網絡媒體的延伸,手機媒體除具有網絡媒體互動性強、信息獲取快、傳播快、更新快、跨地域傳播等特性外,還具有信息傳播的即時性、互動性,受眾資源極其豐富,多媒體傳播,私密性、整合性、同步和異步傳播有機統一,傳播者和受眾高度融合等特定優勢。在這種傳播優勢的驅動下,手機媒體在2008年北京奧運會的賽事報道中發揮出了重要的作用,鑒于此,筆者以手機媒體為平臺的手機報、手機圖像和視屏、手機電視等傳播形式入手,探析手機媒體在奧運報道中的應用。

          一、手機報:隨時隨地為受眾呈現精彩奧運賽事

          奧運賽事期間,有龐大的人群因為工作或生活所限,處于外出或移動狀態,難以及時獲得比賽信息,手機媒體的彩信及短信報道幾乎成為他們“觀看”比賽的唯一方式。針對這種信息消費群,手機報應運而生,并憑借其突出的傳播優勢在短時間內贏得了廣大受眾的青睞。在北京奧運會媒體戰中,手機報以彩信與短信相結合為主要模式,以每天數條的發送頻率和急劇擴大的訂制用戶,使影響力不斷增強,一躍成為新媒體集團的“標志人物”。北京奧運賽事報道中,中國移動推出了獨立出刊的《奧運手機報》,新華網和人民網也在各自的《新華手機報》和《人民日報手機報》中推出了內容豐富的奧運專題,三家手機報的奧運賽前報道角度各異,頗有特色。

          (一)中國移動奧運手機報:覆蓋全面,圖文并茂,亮點頻出

          奧運手機報推出早間和晚間賽事版,早晚各發一次。早間版固定欄目有:【奧主場】關注奧運綜合新聞;【全關注】關注與奧運有關的賽事戰況;【月旦評】對熱點奧運新聞進行評論;【名人坊】介紹奧運名人;【服務區】介紹與讀者生活出行相關的服務性新聞。晚間版以專題報道為主,總稱【金封面】,每期播發一個主題,重點關注奧運中的各色人物,預測他們的賽時表現。比如聚焦中國跳水夢之隊的專題,分別介紹了“男子沖金隊”“女子沖金隊以及國外阻擊團”的情況,圖文配合,講解細致。②

          2008年8月8日奧運會開幕,奧運手機報15個分項版悉數登場。它的結構是“1+15”,即以“奧運手機報綜合版”為核心,針對不同收費訂制用戶群,開設足球、搏擊、舉重、跳水、游泳、水上項目、網球、乒乓球、田徑、自行車、排球、其它球類、體操、射擊、綜合項目、羽毛球、籃球15個分項,覆蓋了所有熱門比賽項目。

          奧運手機報的報道特色主要是體現在專題策劃上,從7月下旬開始已經策劃了中國跳水隊“奧運夢八”、“奧運英雄出少年”、“細數多金王”、“北京奧運會落選英雄”等10多個專題,策劃精良,內容集中,角度獨特,給讀者留下了深刻印象。專題策劃以奧運人物為主,早間版的手機報專題也設置了“名人坊”欄目介紹奧運名人。人物報道的內容豐富,可將奧運新聞由“硬”化“軟”,尤其是按主題將各類奧運人物進行串聯,更能讓讀者眼前一亮。晚間版的手機報推出獨家秘笈:【金封面】,此欄目將奧運名人一網打盡,滿足了奧運賽前讀者的好奇心,在各家手機報中拔得頭籌。

          (二)新華手機報:清新明快,緊扣賽事懸念

          新華手機報在專題設置上推出【奧運快報】播發與奧運有關的綜合新聞資訊,如門票銷售、場館建設、服務保障、安保措施等;【激情奧運】預測奧運賽事情況,比如誰有可能奪得首金、未來賽事熱點播報等;【今日關注】關注奧運籌備情況;【有話要說】關注各方民眾對奧運的評論;【小編帶你逛奧運】手機報編輯探訪奧運場館,親身感受與奧運有關的生活服務設施,現場拍回照片并進行解說。③

          新華手機報奧運賽事的報道特色主要表現在報道清新明快,節奏感強。文字簡練,清新明快,短小精悍,能迅速吸引讀者進入閱讀狀態。而且,報道分段多,表述緊湊,節奏感強,閱讀起來比較輕松。

          突出賽事懸念是另一特色。尤其是“激情奧運”這個欄目,采用“提出懸念+逐一解答”的方式,與奧運賽前緊張且略帶神秘的氣氛吻合,容易調動起讀者的情緒。

          突出服務性是一大亮點。不僅更多地選擇與讀者生活相關的奧運新聞進行報道,如銀行、交通、氣象資訊等,還推出了“小編帶你逛奧運”欄目,編輯探訪了奧運場館如鳥巢、奧林匹克籃球館等,還為讀者介紹了奧運場館周邊有特色的餐館和藝術區,語言生動有趣,內容詳實周到,感覺像老朋友一樣親切體貼,贏得了不少掌聲,其報道形式和服務精神在各家手機報中也獨樹一幟。

          (三)人民手機報:另辟蹊徑,暢說奧運歷史

          在議程設置上,人民手機報推出【全景奧運】報道奧運綜合新聞;【奧運傳奇】刊登歷屆奧運會中的奇聞軼事;【今日話題】就奧運中的某方面話題深入分析;【奧運百科】介紹奧運常識以及觀賽要點;【奧運科技】報道有關奧運的科技新聞。④

          報道特色主要體現在其推出的【奧運傳奇】欄目上,專門介紹了奧運歷史上的奇聞軼事及其他與奧運有關的歷史故事,成為奧運報道中的“佐餐小菜”,讓讀者“胃口大開”。奧運歷史故事輕松有趣,有些讓人莞爾一笑,有些讓人增長見識,頗具特色。

          普及觀賽禮儀是一大特色。在“奧運百科”欄目中,還介紹了一些熱門比賽項目的小常識及觀賽禮儀,起到了奧運知識普及的作用,也符合讀者的閱讀需求。

          二、手機電視:權威、全面、經典的電視奧運賽事報道盡在“掌”控

          手機電視是手機媒體在奧運賽事報道中的另一信息傳播形式。據介紹,中國移動與獲得國際奧委會奧運新媒體轉播權的央視國際合作,通過移動通信網絡向用戶提供奧運視頻服務,引入了CCTV-1、2、3、5、7、新聞、12頻道及其他專項直播頻道等超過15路奧運直播節目,全程直播近3800小時奧運賽事,并在第一時間抽取各項比賽的精彩瞬間,方便用戶按自身興趣,自行點播,重溫奪金時刻和運動員風采。

          截至2008年8月19日,已有超過100萬人通過中國移動網絡用手機欣賞精彩奧運視頻,節目點擊次數近700萬,累計播放時長達到30余萬小時。⑤

          本次手機電視奧運報道是手機電視在奧運歷史上第一次商用,手機電視已成為迅速傳播奧運信息和奧運文化的新平臺。用手機電視觀看奧運會,這在以往的奧運會上是沒有的。雖然當初發明手機的主要目的是用來進行語音通話,但是手機與互聯網的結合已經使其成為一個重要的大眾傳播媒體。作為新媒體的代表之一,包括手機電視在內的手機媒體有著光明的未來,北京奧運會上手機電視的運用是一次有益的探索和嘗試。

          三、手機圖片和視頻:新舊媒體、傳者受者高度融合

          手機圖片和視頻應用于北京奧運賽事報道中的典型代表媒體是由中央電視臺新聞頻道主辦,央視國際、全國各地方臺等多家單位協辦的互動參與項目―“CCTV奧運手機觀察員”。

          中央電視臺通過選拔,擁有奧運會門票的一些手機用戶成為觀察員,這些觀察員身穿CCTV-新聞頻道的T恤,佩戴“奧運手機觀察員”胸牌,用手機隨時拍攝與奧運相關的圖片或視頻,然后通過央視手機網傳送至60分鐘大型互動節目《今日我之最》,在央視網上也開設專欄展示全部作品。

          盡管中央電視臺有數百名記者分布各個賽場,但也難有把握捕捉到所有精彩畫面,特別是當突發事件發生時,不在現場的專業記者難以第一時間對事件進行報道。手機觀察員的任務就是將漏網鏡頭隨時傳到央視,避免遺珠之憾。手機觀察員身份各異,樓云、莫慧蘭、楊瀾、趙文卓等文體明星都是其中一分子,另外,還有學生,普通職員,有中國人,也有外國人,有攝影愛好者,也有體育愛好者,有火炬手,也有奧運歌曲創作者,他們不同于專業記者的視角,卻往往能發掘到精彩故事。《浪漫,雨中觀賽》《城市志愿者忙里偷閑也“奧運”》《奧運手機觀察員―Greg采訪美國商會員工》《求票一族》等等從不同角度展示人們的奧運激情,視角獨特,貼近性強。

          除了觀察員們自己尋找題目,央視網也會每天主動設置主題,讓手機觀察員們完成“作業”。例如:8月17日主題是“奧運志愿者的故事”,8月16日主題“尋找奧運中國紅”,15日主題“激情瞬間”,14日主題“屬于祖國的瞬間”等等。通過主動設置議題,提出規定動作,能夠充分組織調動分布廣泛的觀察員,同時有效彌補視角過于分散的缺點。

          “手機觀察員”的實質就是利用受眾自制內容,并且實現從零星使用到建立專門平臺,從事后被動接收到事前主動策劃,從純業余到適當專業培訓,成就了受眾自制內容第一次集體亮相。受眾直接參與既擴大了信息來源,也在無形中增強了內容的貼近性。

          但受眾自制內容也是一把雙刃劍,稍有不慎媒體信譽就可能受影響。因此,對受眾自制內容進行過濾、核實和編輯是不可疏漏的重要環節。特別是Photoshop等軟件的普及,使得專業編輯必須對讀者傳來的新聞圖片格外小心。國外有媒體為此建立以下機制:一是對該新聞圖片提供者進行了解,并為經常提供圖片的受眾建立檔案;要求最好上傳連貫圖片,以便從連貫性中發現疑點;在上傳系統中,讓受眾閱讀媒體對真實性的要求,受眾需要聲明其提供內容的真實性等。

          概言之,以手機媒體為代表的新媒體在北京奧運賽事報道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它不但融合了電視、報紙、廣播、網絡等媒體的優勢,還以其特有的移動性給人們帶來了新的體驗。雖然傳統媒體也會不斷報道更新的奧運獎牌榜,但報紙、雜志出版需要周期,時效性較差;廣播、電視雖能做到實時報道,但其易逝性的傳播特點又使受眾不易留住轉瞬即逝的精彩瞬間。互聯網克服了上述媒體的種種缺陷,但也受到電腦終端的制約,不能讓受眾的觀看做到隨時隨地,而手機媒體的登臺將這些缺憾一一化解。所以,手機媒體的介入彌補了傳統媒體在奧運賽事報道中出現的各種弊端,從而為受眾提供了一個更加全面、更加細化、更加精彩的奧運賽事報道。■

          注釋

          ①miit.省略/ (中國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

          ②省略/whatsnew/newrelease/mpaper/(中國移動網)

          ③省略/mobile/sjbcxb/(新華網手機新媒體頻道網)

          奧運賽事范文第3篇

          關鍵詞:隱性市場;行為;奧運會;體育;賽事

          中圖分類號:G811.2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4-4590(2008)01-0014-05

          Abstract:The paper discussed definition on sports ambush and enumerated its representations as well as making its causes by depth-analysis, discussed the harm and analyzed the legal prohibiting and limited measures of them. Finally, come up with Countermeasures to Prevention such conducts.

          Key words: ambush market; behavior; Olympic Games; sports; race

          大型體育賽事(大型運動會)如奧運會、世界杯不再僅僅是運動員的盛會,還是企業營銷角逐的盛會。通過贊助大型賽事塑造企業的形象和樹立品牌,提高企業的知名度,創造商機為人們所共識。據國外機構預測,要提高品牌的知名度1%,需要投入廣告費1億美元,而贊助奧運會、世界杯1億美元,可提高品牌知名度3%[1]。因此,從上世紀80年代開始,大型運動會的贊助費達到空前的規模。隨之而涌現了以大量隱性市場行為為手段的體育市場營銷行為,它們企圖通過隱性市場行為建立與大型賽事的關聯,利用大型賽事為自己宣傳。這些行為正影響著大型賽事的運作,危害了正式贊助者的利益。在奧運動會的發展歷史上,甚至出現作為非奧運贊助商從大型賽事得益超過正式贊助商的現象:美國的一個研究項目調查了1994年冬季奧林匹克運動會的贊助效果表明,就贊助對品牌態度的影響,被調查的4個產品種類中僅1個產品種類的官方贊助商比非奧運營銷者顯示了更高的平均得分。此外,其余3個產品種類中,顯示出非奧運贊助者比官方贊助商獲得更高水平的平均品牌購買意向[2]。顯然,這對正式贊助商來說是不公平的,隱性市場行為破壞公平市場競爭秩序和主辦方的利益。長此以往,大型賽事贊助將陷入災難性局面,不利于體育事業的發展。

          隨著2008年北京奧運賽事和2010年廣州亞運會的臨近,隱性市場行為將涌現,作為兩大運動會的主辦城市,這種現象不可忽視。目前,隱性市場行為受到了北京奧組委和有關部門地重視,并連續出臺一些政策文件,但是,這方面的學術性研究尚十分欠缺,國內學術資料檢索中,僅有趙紅梅、劉正韜和胡峰、張振宇等在法學視角進行探討。為了加深人們對體育隱性市場認識和進行有效的預防,本文對體育隱性市場行為作進一步探討并提出相應對策。

          1 體育隱性市場行為的界定

          隱性市場行為(ambush marketing)這一術語由耐克公司于90年代首創,在國內通常被譯作“伏擊式營銷”或“偷襲營銷”。

          回顧歷史,最早的隱性市場行為發生在1932年洛杉磯奧運會上,當時一家被獨家授權的面包商因為另一家面包房向某個國家代表團提供面包,而當地的奧組委 [3],成隱性市場行為的被的先例。

          到目前為止,在國內還沒有統一的定義。現階段,對隱性市場行為的定義僅限于與奧運會有關的隱性營銷行為,其定義主要有如下幾種:2008年北京奧組委市場開發部副部長陳鋒認為,體育隱性市場是指非奧運合作企業與奧運會建立虛假或未授權的聯系,以獲取商業利益的行為,其界定方法大概有兩種:一是所有不管侵犯奧林匹克知識產權,還是沒有侵犯奧林匹克知識產權,只要和奧運會相聯系就是隱性市場行為;二是沒有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也就是說法律沒有規范的行為叫做隱性市場[4]。趙紅梅、劉正韜則認為隱性市場行為是:非體育賽事贊助商實施某種伏擊式營銷行為,可能使公眾誤認為行為人為該賽事贊助商或與該賽事有其他自接關聯,[5]她們的觀點與侯海燕的觀點相類似,認為隱性市場具有主體故意性質[6]。胡峰、張振宇則認為奧運會隱性市場行為是指經營者在宣傳商品或服務時,故意地明示或暗示其與奧運會或奧運會組織者之間具有事實上并不存在的贊助、授權等商業性關聯的行為,從中獲取商業利益,同時弱化、威脅或損害真正的奧運會贊助者利益[7]。國外資料把隱性市場行為定義為:“公司有意削弱或伏擊通過贊助營銷產生則產善意要求的競爭對手,企圖產生混淆使公眾誤認為該公司擁有贊助權[5]。隱性市場行為不僅存在于體育領域,還存在于受社會公眾關注的文化教育、藝術表演、慈善等領域[5]。

          縱觀國內外學者的研究成果,學者們對體育隱性市場的理解角度有所不同,但內涵基本上是一致的。首先,體育隱性市場行為的主體是經營者(非贊助商),政府等機關等非經營性單位不在主體之列;其次,行為目的是為了獲得利益,包括直接利益如利潤等和潛在利益如企業形象等;最后,手段(行為方式)是建立經營者與賽事相關關聯。總結前人的成果,筆者認為體育隱性市場行為應該是指,基于商業利益目的非體育賽事贊助機構,有意無意地明示或暗示其與體育賽事的關聯,借助賽事或參賽者的影響力,企圖從中獲取利益的行為。

          目前,國內學者對隱性市場行為認識有兩種錯誤傾向:一是認為所有隱性市場都是侵犯知識產權行為;二是認為所有隱性市場行為都是違法行為。其實,從實踐來看,隱性市場行為既不能等同侵犯知識產權行為,也不能等同于違法行為。許多隱性市場行為并不觸犯法律,這正是難以規管的關鍵原因。

          2 大型賽事隱性市場行為的行為方式

          2.1 在賽事場所制造聲勢

          非奧運贊助商為了在大賽事期間分享賽事帶來的經濟和宣傳效應,在賽事舉辦地周圍進行各種宣傳攻勢,引導大眾形成其與賽事關聯的營銷行為。例如,1996年亞特蘭大奧運會期間,耐克公司通過在賽場周圍開設旗艦店,修建的耐克體驗中心(Niketown),在賽場周圍大量做廣告,向觀眾分發耐克胸牌掛繩等營銷手段,使人們都誤以為耐克是該屆奧運會的贊助商。在此后的一項調查中,耐克品牌以22%的受眾認知率高于實際贊助商銳步品牌的16%[8]。

          在靠近比賽的地點發放傳單或宣傳小冊子,張貼宣傳畫,立廣告牌,或者在賽場附近的場地組織各種活動,提供各種服務等是造勢的主要表形式。

          由于這些隱性市場行為在組委會管轄場所和知識產權保護之外,賽事組織機構難于約束其行為,因而這種形式是較為常見。

          2.2 繞過賽事本身,直接贊助參賽運動員(運動隊)或媒體

          隱性市場行為的另一個較為常見的做法是,非賽事贊助商直接贊助參賽運動員或者宣傳媒體,要求賽事運動員在領獎時或電視主持(工作人員)等在演播時要穿(帶)有品牌標志或名稱的服裝等。李寧運動用品在這方面就是一個例子。從1992年巴塞羅那奧運會到2004年雅典奧運會,李寧公司連續三屆為中國奧運代表團訂制領獎裝備。伴隨著中國代表團在領獎臺上頻頻亮相,李寧運動用品在全世界范圍引起極大的反響,特別是2000年悉尼奧運會,李寧公司的“龍服”被評“最佳領獎服裝”,其風頭甚至超過贊助商銳步公司。面對競爭異常激烈的北京奧運,李寧回避與贊助商的正面對決,目前已經簽約支持北京奧運會上中國奪金熱門項目的國家隊射擊隊、跳水隊、乒乓球隊、體操隊等,為這些國家隊的隊員提供比賽服裝。2007年1月5日迅速與中央電視臺體育頻道簽下協議,協議規定,在今明兩年中,所有播出的節目與賽事,出鏡的記者與主持人均需穿著李寧牌服飾。這意味著在“奧運頻道”的平臺上,李寧品牌曝光率可能將趕超贊助商阿迪達斯[2]。

          隨著國際奧委會有關規定的進一步完善,直接贊助運動員(隊)變得更加艱難。直接贊助媒體,又稱劫持媒體,將成為一種值得關注的趨勢。

          2.3 移花接木,建立自接關聯

          非賽事贊助商通過提煉體育競賽的激情、榮譽、奮斗、和諧的傳播元素,并利用這些元素舉行的活動,建立一種自接關聯,讓人們產生聯想,而形成隱性市場行為。如在2002年世界杯期間,某企業為了宣傳產品,進行短訊競猜抽獎活動,被抽中者有將由企業贊助到韓國觀看世界杯,后來的調查結果顯示,67%的參與者誤認為該企業是世界杯的主贊助商。在廣州舉行的第九屆全國運動會舉辦前,某企業購買了一大批“九運”紀念品,作為贈品贈送給購買其產品的顧客,使得不少人誤認為紀念品是由組委會回贈贊助商,再轉贈顧客,使得其產品銷量大增[9]。還有某飛機制造商通過為成為奧運會贊助商的航空公司制造擁有特殊機身噴涂的飛機而使用奧林匹克標志等。這些表面與賽事無關的行為,實際上使人們不知不覺地形成關聯,使隱性經營者獲益。

          這種形式比較隱蔽,大多不違反有關規定,投入相對較少,因而這種營銷手法正在急速地增加。隨著北京奧運會的臨近,日益增加的非贊助商與奧運有關的評選或選秀活動往往取用這種經營手法。

          2.4 化零為整直接參與宣傳

          這種做法通常是由隱性經營商集體購買門票分發給員工,員工以普通觀眾身份進入體育賽場,在賽場觀眾席上展示企業名稱或企業商標,利用觀眾自己觀看,特別是電視轉播擴大企業影響。在2004年中甲足球聯賽時,某飲料企業購買800多張門票作為發給員工,要求觀看球賽時要穿統一的藍色服裝,對部分座位員工要穿紅色的服裝,待比賽開始后比賽組織者發現,穿紅色服裝者構成企業的商標圖案,藍色正是該企業商標的底色。企業將門票作為福利同時,還作了一次隱性宣傳。

          在國內,通過員工化零為整或直接參與宣傳的做法往往是要求員工觀看比賽時要穿帶有企業標志的服裝,在比賽過程中打出“某某企業祝某某比賽成功”之類的標語,通過電視轉播獲得宣傳效果。

          3 體育隱性市場行為的原因

          3.1 大型賽事贊助“門檻”不斷攀升,缺乏實力商家另辟蹊徑

          許多商家都希望通過大型賽的巨大經濟效應和宣傳效應來促進企業的發展,但是,水漲般高的“門檻”將企業拒之門外,它們只得利用“球”的形式來進行營銷,隨之而產生隱性市場行為。以奧運動會與世界杯兩大世界性賽事為例,要想成為奧運會的正式贊助商,1984年時的“入門費”只為400萬美元,至2000年悉尼奧運會已升至逾4000萬美元,而北京奧運會的正式贊助商的入門費則需6500萬美元。1994年美國足球世界杯正式贊助商的“入門費”為3000萬美元,而1998年法國世界杯則增長為近1億美元……。目前,北京奧運會即使是獨家供應商和供應商也分別達到500萬元人民幣和200萬元人民幣。盡管體育贊助費不斷上漲,然而參與者有增無減。但是對一些經濟實力弱的企業來說,成為奧運會等大型賽事的贊助幾乎是不可能的事。一些寄望大型賽事提高影響力而缺乏經濟能力的經營者,通過暗示其與企業的密切關系來進行營銷,從而形成隱性市場行為。

          3.2 大型賽事運動會贊助商的排他性,催生了隱性市場行為

          以奧運會為代表的大型運動會,為了吸引大企業的贊助,保障贊助商的利益,國際奧委會關于奧運會市場開發一直強調“排他性”原則,即一個行業只允許有一家企業參與奧運會。因此,贊助奧運也成了企業擠壓同行業對手、搶占市場份額的好機會。面對贊助商的擠壓,非贊助商求助于隱性營銷策略進行應對。柯達和富士,可口可樂和百事可樂、美國運通和萬事達、阿迪達斯和耐克等公司都曾相互實施過隱性市場行為。

          3.3 法律限制難,為隱性市場行為提供生存空間

          大型賽事的法律限制主要靠知識產權保護條款、與賽事有關的合同和相關法律。誠然,這些限制,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各方的利益。但是,運動會知識產權與其它產權不同的是,它具有抽象性特點,特定對象并不明顯,對一些隱蔽性強的行為,難以約束。例如,奧克斯空調在奧運會即將來臨之際選擇與國家奧林匹克體育中心合作,大力宣傳“奧奧聯盟”、“奧林匹克體育中心獨家戰略合作伙伴”等,并推出與奧運口號一致的“更高、更快、更強”三大系列空調。對于這些模糊化的術語很難運用知識產權保護條款去束管。就合同法而言,約束的只是合同管轄雙方,但對合同以外的人或事,往往鞭長莫及。例如,賽事以外的行為,就不能靠合同法去進行約束。另一方面,體育賽事往往具有國際性,國內法適用范圍有限,如《奧林匹克》、《保護奧林匹克標志內羅畢公約》這樣的國際體育規則,又確實難以對內國實施體育隱性市場行為的組織及個人直接加以管束。面對多變隱性市場行為依靠國內立法來約束也是不現實的,法律管轄難成為日益泛濫的隱性市場重要原因。

          當然,導致目前市場上出現隱性市場行為還有很多原因,比如對奧運規則的不了解等,北京奧組委市場開發部副部長陳鋒認為,80%構成隱性市場行為的企業是出于對奧運的熱情和對相關規定的不了解造成的[4]。

          4 體育隱性市場行為的危害

          4.1 侵害贊助商的利益

          對贊助商而言,支付了贊助費就應獲得合同保障的權力,最大化地去取得經濟效益作為回報。但隱性市場行為人運用隱蔽方式去建立與賽事之間的關聯,讓大眾聯想他們是賽事贊助商,從而搶占贊助商的市場,嚴重者甚至喧賓奪主,嚴然真正贊助商的態勢。柯達是1998年日本長野冬奧會的正式贊助商,可在主新聞中心內為記者分發、沖印膠卷。而富士公司巧妙施術,在體育中心外,富士玩起了“終端攔截”的游戲,同樣為眾多記者提供膠卷沖洗服務,搶起了柯達的生意,直接或間接侵害柯達公司的利益。富士在賺得利潤的同時,還贏得了品牌之戰,喧賓奪主做得相當精彩。這個案例被許多培訓機構或公司作為成功營銷案例,但是,其對真正贊助商的侵害也是顯而易見的。“為客戶創造價值是奧運品牌成功的關鍵”[11],因此,維護贊助商的利益,防止隱性市場行為,也是奧運品牌的自我維護。

          4.2 危及賽事的品牌的價值和可持續發展

          隱性市場是“搭便車”的做法,違背了公平競爭的市場原則,對賽事市場開發的危害非常大。以奧運會為例,隱性市場行為會損害奧運會合作企業的權益,淡化品牌的商業價值。無論是贊助商,電視轉播商還是特許經營商都為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使用支付了費用,他們希望非被許可人,特別是自己的競爭對手,不得利用奧林匹克品牌和信譽和知名度獲得商業上的利益,否則,它們對大型賽事的贊助意欲大為降低。如耐克公司在1996年奧運會時,在奧運會公園周圍造勢的隱性營銷策略,使奧運贊助商銳步公司的利益大大受損。銳步公司一氣之下撤出了對2000年悉尼奧運會的贊助。如果不能有效防備和打擊隱性市場行為,受利益驅動,越來越多的企業會加入隱性市場的隊伍,這勢必會降低奧林匹克品牌價值,影響到諸如奧運會、世界杯等賽事的可持續發展。國際奧委會甚至將能否有效維護奧運會贊助商利益作為衡量主辦資格的重要指標,同時對隱性市場行為的打擊效果也將影響國際奧委會對主辦國的利益分成[7]。

          對于市場經濟來說,品牌價值是賽事得以生存和發展的保證。1984年洛杉機奧運會以前,奧運會一直處于虧損狀態,沒有城市愿意申辦。洛杉磯奧運之初,甚至沒有人愿意租房子給奧組委,擔心他們付不起房租。而尤伯羅斯的出現,扭轉了奧運會的局面,最終盈利2.5億美元。其成功的奧秘在于更少的商業聯系和更嚴格的品牌使用限制使得其品牌價值的快速提升[12]。隱性市場行為的出現和泛濫將導致品牌濫用和更多的商業聯系,從而導致品牌價值的下降。

          4.3 損害主辦國的聲譽

          大型賽事,特別是國際性賽事,其影響力往往是世界性的。舉辦大型賽事(特別是奧運會、亞運會等)為一個國家樹立良好的國際形象提供了一個難得的機會,但是一些不良現象,如隱性市場行為、黑哨等,也會嚴重影響一個國家的形象。一個國家對隱性市場行為的有效控制和管理,不僅反映一個國家賽事組織的管理能力,還反映國民的誠信和形象。這一點對市場經濟和國家的聲望來說是致關重要的。我國成功申辦2008年奧運會,就必須履行《奧林匹克》和《主辦城市合同》中承諾的義務,對隱性市場行為進行有效的防范和打擊,否則不僅直接地損害奧組委的權益,也會降低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國際評價,從而影響我國在國際和投資中的國際競爭力[7]。

          4.4 踐踏奧林匹克體育精神

          《奧林匹克》指出,奧林匹克精神就是相互了解、友誼、團結和公平競爭的精神[13],它是奧林匹克體育運動得以發揚光大的關鍵。贊助商通過支付贊助費來獲得權力,但是隱性市場行為通過“搭便車”獲得“免費午餐”,企圖通過較少的投入來換取以侵犯他人權益來獲得的較大回報,違背奧運精神,踐踏公平原則。公平原則作為大型賽事的立身之本,缺乏它,大型賽事將失去其原有的吸引力和號召力。

          伴隨體育競賽的產生而發生的大型運動會發展到今天,不再是單純的體育賽事。它們已經發展成為一種文化,其中的每一個細節都影響著文化的文明。任何不公正的行為都是對奧運精神的粗暴踐踏,是奧運文明乃至人類文明的絆腳石。

          5 體育隱性市場行為的法律規制與限制措施

          5.1 國際奧委會對隱性市場行為的相關法規與限制措施

          奧委會作為奧運會的主辦機構,但是奧委會適用于隱性市場行為的法規并不多。對隱性市場行為起約束作用的法例主要有《奧林匹克》(下稱《》)和《保護奧林匹克徽記內羅畢公約》。根據《》的有關規定:“國家或地區的奧委會是依法唯一代表該國或地區參與國際奧林匹克事務的團體組織,在非營利的活動范圍內享有在該國或地區舉辦的與奧運會和奧林匹克運動有關的活動中使用奧林匹克名稱、標識、會歌和格言的權利,并有在本國或地區范圍內保護上述權利不受非法使用的責任和義務。”從這種意義上講,《》在各國的法制環境中,可能已經取得了準法律的某些要素和特質。不過,《章程》和法律依然具有根本差別――不具有強制力。只有《保護奧林匹克徽記內羅畢公約》才是具有專門的、嚴格意義的,對限制隱性市場行為起到約束作用的法規,但是,其保護范圍很窄,只是保護奧林匹克會徽,連奧林匹克名稱、會歌、會旗、都未列入保護之列。對其對國際奧委會而言,對隱性市場行為的約束主要是依靠以《》為依據,通過簽訂《主辦城市合同》(主辦城市合同的統稱)大量約定奧林匹克知識產權保護的條款,并由此帶動內國法,從而具有了國家強制力的保障[6]。

          5.2 部分奧運會主辦國對隱性市場行為的法規與限制措施

          5.2.1 希臘

          在雅典2004年奧運會,國際奧委會和奧運組委會對隱性市場行為作了嚴格的限制。在嚴格落實《第28屆奧運會奧林匹克運動會主辦城市合同》有關隱性市場行為的相關規定基礎上,加強對隱性市場行為監控和預防,如規定不得攜帶任何非贊助商提供的食物和飲料進入比賽場所。奧運會工作人員對所有可能展示非贊助商標志的T恤、帽子和包進行認真排查,一旦發現可能的隱性市場行為進行勸止,否則被帶離賽場。雅典奧運的這些措施,有效遏制針對奧運會的隱性市場行為的發生。

          5.2.2 澳大利亞

          為了有效遏制 隱性市場行為,早在1974年,澳大利亞出臺的《貿易行為法》(Trade Practices Act 1974)的52條、53條就分別針對隱性市場行為作了限制性規定:“公司在經貿活動中不得從事帶有欺詐、誤導或者可能造成欺詐和誤導的行為”;“公司在提供商品或服務或從事營銷活動時,不得宣稱該商品或服務具有實際上并沒有的贊助、授權、功能特征、附屬關系、用途或利益,不得虛假宣稱公司進行贊助、獲得授權或者具有某種關聯。”悉尼取得2000年奧運會主辦權后,接受由國際奧委會提議通過《悉尼奧運會比賽標識和標志的保護法案》(the Olympic Insignia Protection Act),該法案第46、47條進一步規定了違反《貿易行為法》的規定所要承擔的責任[14]。

          5.2.3 美國

          美國早在1978年聯邦議會就通過了奧運會及業余體育法案,保護與奧運會相關的標志標識以及贊助權益;后來,美國對隱性市場行為的規定更為嚴格,美國《蘭哈姆法案))(the Lanham Act)第43條規定:“企業對其產品來源作出的可能引起混淆的虛假宣傳以及對產品是否包含贊助或授權等關聯關系進行欺詐性宣傳的行為應當予以禁止。”[15]在著名的Master Card lnternationa1 1nc訴Sprint Communications Co一案中,Sprint在其發行的電話卡上也使用了相同的商標,被法院根據《蘭哈姆法案))(the Lanham Act)第43條裁定存在欺詐性地暗示存在贊助關系,己經損去了贊助商的利益而被判侵權,成為審理“隱性市場行為”判例(美國屬判例法國家[16])。

          5.3 我國對隱性市場行為的相關法規

          2001年7月13日,北京取得2008年奧運會主辦權,在北京奧林匹克申辦委員會向國際奧委會遞交的經國務院同意的《北京市申辦2008年奧運會報告》及北京市與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簽訂的《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主辦城市合同》中,中國和北京市都做出了保護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莊嚴承諾,承擔起了保護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國際義務。為了使這一義務得到落實,維護相關權利人的權益,并確保2008年奧運會的成功舉辦,依《奧林匹克》和《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主辦城市合同》,我國還專門制定了《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2002年1月30日國務院第54次常務會議通過)、《北京市奧林匹克知識產權保護規定》等行政法規和規章。它們與《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特殊標志管理條例》等法律,及我國加入的《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等國際條約,一起構成了我國的奧林匹克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初步形成了國際公約和國內立法雙軌并行的保護模式[6]。

          6 預防隱性市場行為的對策

          6.1 加強立法與執法力度

          從實踐來看,現行針對隱性市場行為的立法存在滯后的特點,對于新出現隱性市場行為往往無法可依據,制定高瞻遠足的法規和及時立法是限制隱性市場行為的關鍵。遺憾的是,到目前為止,我國除了出臺了一些針對奧運會的知識產權保護法規外,還沒有其它大型賽事,如亞運會、全運會等知識產權的立法。

          另一方面,無論隱性市場行為的營銷策略多巧妙,該類營銷策劃的基本創意元素很難完全回避依法受到保護的奧林匹克知識或其它賽事的知識產權,因而通常還會被認定為違法,成為被打擊和制裁的對象。因此,組委會在執法過程中還要不斷加強與國家工商、版權、專利、海關等部門的溝通與合作,積極主動把合法的使用信息通過報紙、網站等媒體向執法部門通報,加強巡查與檢控,對于存在明顯的惡意侵權行為,經勸諭后不改的要求,要堅決訴諸于法律;未經授權在商品中直接使用奧林匹克標志,也存在著善意的,當事人并不知道其行為已經侵害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可采取說服教育的方式,如果仍然一意孤行則將予以曝光和作出相應的處罰。

          6.2 強化合同和約定管理,規范市場行為

          組委會與當事各方,包括運動員、媒體、組委會成員、現場觀眾等簽訂嚴密的合同和制訂詳細約定,對潛在的可隱性市場行為,要充分預見,并通過合同或約定來進行約束。與媒體簽訂合同時,應充分考慮其可能發生的隱性市場行為,并通過合同條款進行限制。如對取得轉播權的電視臺,議定合同條款時,應考慮到播放比賽節目時的廣告插播,節目中廣告插畫等可能的隱性市場行為,通過條款來約束其行為。對于面對大眾,不可能通過合同來處理的,可以通過約定來處理,如在票面上印上入場時的穿帶要求、觀看比賽時遵守的行為等。

          6.3 加強溝通,提高防范意識

          加強溝通與宣傳,使相關的政府機構、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媒體了解反隱性市場的重要意義,使他們充分認識到可能發生的隱性市場行為,消除隱性市場滋生的條件。比如,讓政府部門、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媒體意識在舉辦與奧運相聯系的活動或以奧運為主題的宣傳活動時,盡量避免接受非奧運會贊助機構提供的贊助,即使接受贊助,也不得利用這些活動宣傳。因為這些活動與奧運有聯系,很容易讓大人產生錯覺,將其當作正式贊助商,形成隱性市場行為。

          6.4 提高宣傳力度,形成抵制隱性市場行為的氛圍

          正確的輿論導向,良好氛圍是有效預防在型賽事隱性市場行為的關鍵。但是,由于人們對隱性市場行為危害的認識不足,在北京奧運的前夕,一小部分網站、報紙、雜志等為了小團體利益開辟了諸如如何利用奧運商機等進行隱性市場營銷的探討。在北京奧組委大力宣傳反隱性市場行為,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和國家的聲譽中構成了不和諧的聲音。因此,提高宣傳力度,讓每個市民、機構正確認識隱性市場行為的危害,提高市民、機構的社會責任感,形成抵制隱性市場行為的氛圍,對體現公平競爭奧林匹克精神和積極的社會人文氛圍致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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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奧運賽事范文第4篇

          1、從單個項目的競技水準來說,世錦賽的含金量更高;

          2、從一個的國家的綜合體育來說,奧運會的含金量更高;

          3、田徑世錦賽是專門為田徑項目設立的國際級體育賽事,而奧運會是綜合門類的體育賽事,涵蓋了田徑項目。奧運會是世界范圍內綜合體育的競技,而田徑世錦賽是世界范圍內專項體育的競技。

          (來源:文章屋網 )

          奧運賽事范文第5篇

          北京時間8月6日,東京奧運會乒乓球男團決賽將在東京體育場舉行,他們將爭奪奧運會乒乓球男團的金牌。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關于東京奧運會乒乓球男團決賽時間_東京奧運會乒乓球男團選手分析。希望可以幫助大家。

          東京奧運會乒乓球男團決賽時間比賽時間:8月6日 18:30

          比賽隊伍:中國 VS 德國

          直播入口:CCTV5

          觀看平臺:央視頻APP、咪咕視頻、央視網

          中國出場陣容:馬龍、許昕、樊振東

          德國出場陣容:波爾、奧恰洛夫、弗朗西斯卡

          東京奧運會乒乓球男團選手分析中國男乒的樊振東、許昕和馬龍分別排名世界前三,而德國男乒隊內排名最高的是奧恰洛夫,他世界排名第七,老將波爾排名第十,弗蘭奇斯排名世界第十七位!從年齡分布來看,德國隊的整體年齡加起來超過100歲,中國隊年輕不少。排名和實力目前中國隊都是靠前的。

          德國男團屬于老牌勁旅,以往的幾屆奧運會男團賽事里,波爾和奧恰洛夫一直是德國男團的核心。而中國乒乓球隊經歷了北京的王皓、王勵勤、馬琳;倫敦的王皓、張繼科、馬龍;里約的馬龍、張繼科、許昕;東京的馬龍、許昕、樊振東。13年間德國的波爾和奧恰洛夫見證了中國乒乓球隊的幾代傳奇,堪稱是鐵打的波爾、奧恰洛夫,流水的國乒主力陣容。

          而本屆奧運會男團半決賽中,德國隊以3:2淘汰東道主,足見奧運會六朝元老波爾和四朝元老奧恰洛夫擔綱的德國隊依然具有超強的戰斗力,中國隊仍需做好應對困難的準備。

          在2018年男團大戰,馬龍、樊振東和許昕出戰,3-0橫掃波爾領軍的德國隊。不過當時奧恰洛夫缺席,而這次奧運奧恰狀態出色,在今年的男單比賽中給馬龍制造過很大的麻煩,打滿七局僅輸2分,可看出他超強的實力,不可小覷。

          乒乓球男團比賽規則男子團體賽從一個隊中挑選出的三名比賽隊員和一個隊長(可由參賽隊員兼任,亦可由其他人員專任)組成。比賽之前,雙方隊長應抽簽決定A、B、C和X、Y、Z的選擇,并向裁判提交每個運動員分配到一個字母的隊伍名單。

          現行的比賽順序:第一場A--X;第二場B--Y;第三場 C--Z 第四場 A--Y 第五場B--X。每場比賽為三局兩勝制。當一個隊已經贏得三場個人比賽時,該次比賽應結 束。

          賽制:

          1、采用五場三勝制。

          一、二、四、五場為單打,第三場為雙打。單場采用三局兩勝制。

          2、一個隊由三名運動員組成,每名運動員出場2次。

          3、比賽順序:第一場AVSX、第二場BVSY、第三場A+CVSX+Z、第四場B

          VS Z、第五場C VS Y。

          團體比賽的方法:

          乒乓球比賽的常用方法主要有單循環賽和淘汰賽兩種,如把這兩種方法結合運用則叫混合制。比賽方法的選用要依據比賽的目的、場地、參加隊數(人數)等條件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