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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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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范分析

          規范分析范文第1篇

          【關鍵詞】:生態道德 道德規范 規范體系 

              生態道德規范作為一種行為規范或行為準則,是生態道德的基本形態,它是人們在社會生活的實踐中逐步形成和發展起來的,對人們的生態行為起著直接的指導、規范和約束作用。完善生態道德規范有利于生態道德建設成果的鞏固和實踐。

              一、生態道德規范是生態道德的基本形態

              (一)從生態道德的內涵來看,生態道德規范是生態道德的直接表現,沒有生態道德規范生態道德就無法表現自己,也不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皮亞杰曾說:“一切道德都是一個包括有許多規則的系統,而一切道德的實質就在于個人學會去遵守這些規則。”生態道德規范是人們在生態環境保護、改造、發展和建設的實踐中,所應該遵守的行為規范和準則。這些規范和規范在一定情境中告訴人們該如何行為、如何行動,或者不該如何行為、如何行動。如花園中“請愛護花草”、“請勿踐踏草木”等警示標語。它直接告訴人們該怎么做,不該怎么做。它以特有的方式維持和調節著人與自然、人與社會、人與人之間的相互關系,并內涵著人們對自然界的義務和責任,使個人的情感欲望獲得某種生態道德理性,進而把初始的美好人性還給個人。同時,還能夠激發人的創造力,引導人們自我完善。所以,生態道德規范是生態道德首要的和根本的表現形態,離開生態道德規范生態道德將是不完整的。

              (二)從生態道德現象來看,生態道德包括生態道德意識、生態道德規范、生態道德實戲三種形態,但無論哪種形態都離不開生態道德規范形態的善惡評判標準。生態道德規范是社會存在的產物,是特定的社會關系和道德關系在人們的道德意識中的反映和概括,是客觀的社會道德關系和客觀的社會道德要求對進行道德實踐活動的人們的一種基本節制和約束。一個社會想要維持止常的運行,就必須有種社會全體成員共同認同的價值目標和道德標準,然后通過道德規范等價值導向來引導和統攝社會成員的價值觀念,使他們的價值取向和行為自覺地符合社會的要求,從而形成社會前進所必需的推動合力。同理,生態道德規范作為人類在認識、改造自然的社會實踐中逐漸形成的道德行為標準,它是特定的人與自然關系在人們的道德意識中的反映和概括,是客觀的生態道德關系和客觀的社會道德要求對人們進行生態道德實踐活動的基本節制和約束。人類要想生存發展,人類社會要想存在發展,就必須形成共同的生態價值道德標準,并通過生態道德規范來引導和規范人們的價值觀念和生態道德實踐,從而為人類的生存和發展創造良好的生態環境。

              二、生態道德規范的基本特征

              生態道德規范,一方面,它是一定時期人們在同自然的相互“交往”中形成,并以某種風俗、習慣和傳統等形式固定下來的“應當”與“不應當”的規范;另一方面,它又是“必須這樣”或“不能那樣”的強制性行為準則的生態法規。因此,生態道德規范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基本特征:

              (一)生態道德規范的具體內容根源于“社會物質生活條件”。四五千年前在人類歷史上曾燦爛一時的“巴比倫文化”,由于植被破壞而銷聲匿跡了,世界最大的沙漠—撤哈拉大沙漠,幾千年前曾是牧草青青、牛馬肥壯的天然牧場,因過度放牧而變成沙海。20世紀以來,人類經濟社會飛速發展,但同時生態失衡、環境污染、能源枯竭、人口膨脹、糧食短缺、溫室效應、物種滅絕等一系列生態環境問題,接踵而來,人類陷入了前所未有  的生存和發展困境。面對前所未有的生存困境,人類對此進行了深刻的反思,終于從深層次認識到,生態危機的形成,人類與自然界關系的緊張,緣于人類對自然的失范行為,而這種失范行為背后隱藏的則是生態價值觀和生態道德觀的缺失。因此,調節人與自然關系的生態道德規范應運而生。正如恩格斯所說的,“人們自覺地或不自覺地,歸根到底總是從他們階級地位所依據的實際關系中,從他們進行生產和交換的經濟關系中,吸取自己的道德觀念。……對同樣的或差不多同樣的經濟發展階段來說,道德論必然是或多或少地互相一致的。……我們斷定,一切以往的道德論歸根到底都是當時的社會經濟狀況的產物。”

              (二)生態道德規范的形成是在人們社會生活的實戲中逐步形成的。生態道德規范是對人們的生態道德行為和生態道德關系的普遍規律的反映和概括;是社會規范的一種形式;是從一定社會或階級利益出發,用以調整人與人、人與自然之間的利益關系的行為標準,也是判斷、評價人們生態行為善惡的標準。在人類改造自然界的實踐中,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和人們的主觀認識不斷發生變化、相互提升并最終達到統一。生態道德規范作為一定社會物質生活條件及其相應的人與自然關系的客觀反映,一定社會或一定階級的人們在長期的社會生活實踐中,自覺或不自覺地在行為上反復實踐這些生態道德要求,并通過某種風俗、習慣、法規和傳統的方式固定下來。比如,臭氧是阻擋宇宙中紫外線的天然屏障,但由于現代化設備排出的大量的二氧化碳等物質,消耗了臭氧,紫外線乘虛而入,侵害人體。二氧化碳的劇增,破壞了地球與外層空間的熱交換平衡,使地球持續增溫,南北極的冰雪也開始融化了,還有珍奇的動物絕跡,氣候惡劣等等。人類在經受了慘痛的教訓,付出了巨大代價之后,終于醒悟維持生態系統平衡,善待生命是人類必需遵守的基本生態道德規范。此外,生態道德規范的形式、內容、要求等是隨著社會歷史的不斷發展而變化的。“永恒不變、適用于一切時代、一切階級的善和惡、正義和非正義、榮譽和恥辱等等的道德規范是不存在的。”

              (三)生態道德規范提出主體的多樣性。生態道德規范首先是由一定社會或一定階級的思想家認識并提出的,他們根據人類對自然界的自覺認識,對人們的生態道德行為實踐進行總結概括,提煉出符合一定人類和社會發展要求的行為準則,并加以倡導,逐步形成人們普遍遵守的生態道德規范。如:現代生態倫理學的奠基人、法國思想家阿爾貝特·史懷澤則提出“敬義生命”的倫理學原則,明確指出“善是保持生命,促進生命,使可以發展的生命實現其最高的價位。惡則是毀滅生命,傷害生命,壓制生命的發展。這是必然的、普遍的絕對倫理原則”。其次,各國的政府、地方行政機關則是生態道德規范產生和普及的核心力量。諸如,我國政府批準的(

           三、完善生態道德規范體系

              生態道德規范體系是指一定社會或階級的生態道德原則和規范的有機整體。它們對人們的日常生產、生活起著直接的調節、指導規范和約束作用,它的實施和運用有利于鞏固生態道德建設的成果,提高人們的思想道德素質,使人們正確認識人與自然關系中的是非與善惡,改變人們的生存和發展觀念,將保護生態、追求資源的永續利用、持續發展作為自身內在約束力的要求,為人類的生產和發展提供可持續的自然機制,為構建和諧社會提供合理的人文支持。

              (一)完善生態道德規范體系的意義。在當前,我國一些地方重gdp增長、輕環境保護,環境保護法制不夠健全,環境立法未能完全適應形勢需要,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現象較為突出。環境保護機制不完善,環境管理體制未完全理順,環境管理效率有待提高,一些領導干部環境保護意識和公眾參與水平有待增強。為此,迫切需要制定和實施生態道德規范,提高人們的生態道德意識,強化人們的自我控制力和自我約束力,進一步鞏固生態道德建設的成果。

           從生態道德規范體系功能看,良好的生態道德規范體系有利于增強道德行為主體明辨是非和善惡的能力,提高道德修養的自覺性。從生態道德規范體系的作用來看,主要在于使人們尊重生命、尊重生態系統和生態過程,正確處理控制人口與合理消費、適度發展與維護生態平衡、消除貧困與反對奢侈之間的相互關系。具體講,生態道德規范體系能有效地規范人與自然的交往行為。完善的生態道德規范體系能夠在人們心目中樹起崇尚自然、熱愛生態的道德情操,按照美的原則和規律,不失時機地把人們的審美情趣引導到尊重自然、珍惜生態、保護環境方面來,并使之形成一種社會氛圍,帶動每個人養成一種符合生態道德要求的高尚情操,喚起人們關愛生物、善待生命的道德良知。從生態倫理出發,保護好生活在我們身邊的任何動物、植物、微生物的基本生存權,即使是在不得已的情況下,也應本著良好的道德意識做出限制危害程度的正確選擇,從而自覺地摒棄那些亂捕濫獵、亂采濫挖、亂殺無辜的不道德行為。從而,持續、有效地提高人的生態道德素質,使人擁有保護自然和生命的生態道德意識、生態道德情感、生態道德知識、生態道德能力與生態道德習慣,自覺遵循保護生態環境的行為準則和道德規范,更好地履行人類對自然和生命的道德義務與責任。

              (二)健全生態道德規范體系的內容。生態道德規范的內容十分豐富,包括社會的、職業的、家庭的和個人的各個領域和各個方面。總結起來大概有:一是要熱愛自然。要求人們在生命活動中的一切言論和行為,都以維護生態環境為準則,在向自然索取的同時向自然奉獻,在開發自然的同時保護自然,力求維護生態平衡。凡有利于自然的事情,能夠減輕或解除自然災害的事情,就應該自覺努力去踐行;一切有損自然的行為則應該避免和反對。二是要合理消費。把消費問題作為倫理道德來審視,作為道德要求來遵循。盡可能使人們的消費行為合乎或不破壞生物圈的良險循環,使人類與自然之間成為親密伙伴。要強調節約資源,倡導消費文明化、無害化,在利用資源時,節制開發,高效使用,物質消費和精神消費保持均衡協調,資源利用和消費活動不能對自然造成危害。三是適度發展。對人們的生產活動要從生態道德的視角加以調控,盡可能地少投入、多產出、多利用、再利用、少排放,將自然環境作為一種潛在的生產力加以保護,改變以破壞資源、過量消耗自然為代價或者“先破壞后治理”的生產發展模式。四是控制人口。應該充分認識到,人口問題是造成生態失衡、資源短缺的重要原因之一。人類的生育行為不只受到主觀意愿的控制,也不再單純地受社會控制,而且也受自然的控制。尤其在我國,如果不控制生育行為,實現生態道德利益公正的原則就是一句空話,人口的急增不僅無法實現人類代際間的利益公正,而且也必然加劇代內間的矛盾和沖突。如果不控制生育行為,要擺脫今天的生態危機是非常虛幻的。五是保護生態平衡。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和物質文明程度的提高,人類自身的快速發展,在對自然的開發力度加大的同時,也造成了嚴重的、歷史上從未有過的生態環境破壞和生態系統失衡。因此,重視生態建設,保護生態平衡,維護生存家園,是每個人的應盡責任和道德義務。

          規范分析范文第2篇

          關鍵詞 違反國際規范 國際環境 參照系 心理認知

          中圖分類號:D8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4812(2009)03-0037-43

          隨著建構主義和后現論在國際關系理論研究中占據一席之地,國際規范理論出現了復興的景象。探究違反國際規范行為也是國際規范研究極其重要的內容,但是目前對于這一方面的研究仍然比較薄弱。美國公然發動對伊拉克戰爭之后,國際規范的有效性更是遭到質疑。國際規范到底能在多大程度上影響國際社會中的各種行為者?理性主義學派和建構主義學派在此問題上存在較大分歧。理性主義學派認為,國家違反國際規范主要是出于利益考慮;建構主義學派則認為違反國際規范是國際環境和決策者的觀念造成的。國際政治心理學派認為,決策者在分析利益、信息處理和決策時候總是在特定的環境結構和組織結構中進行的,因此決策者無論在政治和心理上的需要都必須關注國家利益與國際社會規范的相互協調問題。國際政治中國家違反國際規范的行為具有深刻的利益、觀念和社會心理上的原因。筆者認為通過國際政治心理學的分析能夠將理性主義和建構主義的兩種理論嫁接起來。

          一、理性主義學派和建構主義學派對違反國際規范行為認識的分歧和理論缺陷

          國際規范概念本身的操作性和范圍界定仍然相當的模糊,對于國家規范本身的確切定義學術界還未形成共識。目前主要有兩種認識:理性主義學派認為,國際規范僅僅是國家利益和行為的外在表現形式,是否遵循國際規范與道德和是非無關;建構主義學派指出,國際規范是“在特定的身份下,集體對不同行為者正確行為的期望”。規范不僅能夠約束行為者的行為,同時也能建構行為者的觀念與利益。規范能夠幫助行為者通過協調與合作達成利益最大化。國際規范存在相當普遍性,不僅在國內政治,同樣在地區和全球國際政治上都在發揮自身的作用。雖然目前學術界就國際規范的定義還未能形成一致看法,但是理性主義學派和建構主義學派都認同國際規范本身包含了兩個關鍵的部分:規定(prescription)和參照系(parameter)。規定是指能夠預先給定不同行為體的何種行為是道德的或正確的標準;參照系表明了在何種環境下預先給定的標準才是適用的。因此在探討違反國際規范的行為時必須將以上兩大因素綜合考慮,只有行為者的決策違反了以上可接受的標準,其行為才能被視為違反國際規范。

          目前理性主義和建構主義之間爭論的焦點是國際規范在國際政治中到底發揮了多大的影響和能在多大程度上約束國際體系內行為者的決策。理性主義吸取了新功能主義的理論成果,其注重結果邏輯(logic of consequence)來解釋國際體系內各種現象。決策者必須通過衡量利益的得失和是否符合既定的利益來決定是否要遵循規范。現實主義學派認為,國際政治中國際規范的影響是微不足道的。當國際規范符合國家利益的時候,國家就遵循國際規范,反之就違反國際規范。肯尼思?湯普森(Kenneth Thompson)指出,國際道德的界定必須以國家的生存為前提,規范只能是在國家利益不被威脅的情況下才能發揮功效。相對于國際規范,國家利益永遠是第一位的。由于國際社會的無政府狀態和國際法本身無法確保國家的生存,因此國家利益和完整都是決策者考慮的核心問題,國際規范是次要的。漢斯?摩根索(HansMorgenthau)也認為,國家和安全超過了國際道德的重要性,普世的道德標準并不適用于無政府的國際體系。在現實主義學派看來,違反國際規范行為純粹是出于國家利益的需要。新自由制度主義認為,雖然國際體系是處于無政府的狀態之下,但是行為者是理性的和自私的,國際制度、規范和規則能夠對行為者的決策形成約束作用。規范和制度能夠通過制裁和監督使行為者產生責任和認同,并增強彼此之間的決策透明度和信息的對稱性。新自由制度主義能夠解釋為何國家為了國際規范上的考慮放棄了短期的利益。行為者從絕對收益和違規的聲譽代價考慮,通過制度化手段形成彼此利益的最大化。該學派認為違規行為所付出的代價就是指物質利益和個體的收益,并未意識到道德規范的重要性,而且將規范的研究過分集中于對具體制度和規則問題分析上。因此新自由制度主義所探討的國際規范仍然屬于理性主義的范疇,它認為國家之間的利益是能夠調和的,決策者應當從絕對收益和長遠利益出發考慮決定國家之間是否應當遵循國際規范。雖然其與現實主義有所不同,但是二者都是從國家利益出發,不同于建構主義的理論。

          建構主義強調從社會學和道德行為的角度進行分析。建構主義學派指出,規范在塑造國家行為上能夠發揮巨大的影響,規范讓國家“學習”(learning)在國際社會中何種行為才是能夠被接受的和對于自身身份與利益的定位。建構主義學派對于國際規范的理論研究主要集中在規范是如何產生的、規范確立后是如何對國家行為產生影響的。建構主義認為,違反國際規范的出現是由于規定與參照系兩個概念具有較大的主觀性,不同的行為者能對規范的標準做出不同的解釋。即使在違反規范的情況下,仍然可以打著遵守規范的旗號。規范為何能夠成為行為體的政策導向,使得國家在違規的時候仍然要以自身道德和出于國家利益考慮為幌子。當行為者處于道德的困境時候,即自我利益與外部道德壓力發生沖突時候,規范本身的主觀性就體現了出來。在建構主義學派看來,規范本身具有約束功能和建構的功能,規范本身的目的在于遵循集體的期望,現實的存在依賴于集體的理解。該理論根植于行為的正義邏輯(loglc ofjustice),國家必須從國際社會的大環境出發考慮其應當如何決策,其身份和利益又是什么。國際規范可以建構利益和定位決策選擇的合法性。國際規范要國家行為形成有效制約最為重要的是“學習”的過程。國家通過其他國家、國際組織和非政府組織的行為判斷對其恰當行為的期待。這種社會化的過程主要包括四個步驟:(1)效法其他國家,特別是向成功國家學習;(2)其他國家或者行為者對其遵循規范行為的評價;(3)國際社會對違規行為的批評;(4)通過外交和經濟上懲罰措施引導違規者向規范追隨者轉變。遵循國際規范能夠帶來國際社會的認同和國家威

          望與地位的上升,而違規就會遭致國際社會的批評、孤立和影響其國際威望與地位。規范內化并非是國家出于內在的自覺考慮,而是國家的第二選擇。

          國際規范能否在國際政治中發揮自身的有效性應當從正義和合法的邏輯考察,而非結果邏輯。如果單純從國家利益得失的角度來考察是否要遵循國際規范就無法解釋國際政治中各種非物質利益的決策和現象。國家受到了自身利益和社會道德壓力雙重驅動的影響,在探究其決策時應當二者兼容考慮。從國際政治的現實看,任何行為者的決策都不是完全處于利己或者利他的,道德行為必須以行為者需要和最低利益為底線,同時追求自身利益也必須受到規范的約束。決策本身具有目的性,需要滿足各個方面的需要。如果要考察規范能否對國家的決策形成有效制約,就必須探究國家是如何界定國家利益和國際社會利益以及何者能在特定的環境中占據優勢。利益最大化理論并不能解釋國家在決策過程中要綜合考慮如何將追求國家利益與國際社會期望相結合。

          然而,從社會建構的角度考慮國際規范本身也存在三個缺陷:(1)社會學理論聲稱社會結構能對行為體的行為產生重大的影響,但是其無法解釋違反規范的原因;(2)社會學理論認為規范本身是明確的,但是是否能被各種行為者所理解,這還有待于商榷;(3)社會學理論本身過于注重規范對于決策的約束作用,而忽視了其他的可能。由此也產生了幾個問題:首先,社會建構理論認為社會結構對行為者的約束是連貫的、持續性的。正如邁克也納特(MichaelBarnett)指出的,“現存國際規范使得現代國家不再是依賴武力解決分歧和侵犯基本的人權”。國際政治的現實告訴我們事實并非如此,在國際事務中通過武力解決國際分歧和侵犯基本人權的狀況比比皆是。雖然建構主義不像文化決定論所聲稱的國際規范在其中扮演決定性的角色,但是過分強調了社會結構的作用使得其無法解釋為何會出現違反國際規范的現象。從政治或社會的角度看,結構概念本身過于模糊而無法把握影響國家行為的各種變量。羅伯特?杰維斯(Robert Jervis)指出,“如果國際環境和結構能夠決定國家的行為及其決策,那么不同的國家在相同的國際客觀環境中所做出的決策應當是相同的。”然而,在相同的國際社會結構中國家之間的決策卻有極大的不同,這也是其理論不完善之處。因此,有些學者將建構主義理論引入了知覺和認識的變量來解釋國際體系過程中為什么結構不能解釋的問題。

          其次,社會建構理論認為,國際規范中對于“社會期望”概念本身的定位非常明確,而且國際社會中的各種行為者對規范中關于規定和參照系都有普遍的認識。正如理性主義中的完全信息一樣,建構主義也忽視了行為者思考和知覺的作用,在特定環境中行為者對于接收和解釋信息本身形成了不同認識。國家在決策時所接收的信息總是被人為過濾后得到的。決策者對于現實的認識并非是面面俱到的,他們在解釋這些信息時總是會存在眾多不可避免的遺漏和誤讀。因此,國際規范的規定和參照系本身能否被充分理解主要取決于決策者所處的特定環境,這必然摻雜了其個人的局限和偏見。再者,建構主義和部分理性主義者認為,行為者是否遵循國際規范主要取決于其內在的認知。無論行為者本身是否引用到規范本身,認知本身都可以影響到其決策。由于建構主義缺乏對結構內具體影響行為者變量的研究,因此無法探究為何行為者有時遵循國際規范而有時違反。

          二、違反國際規范行為的社會心理學分析

          盡管國際政治理論將各種思想分為不同的流派,但是它們都意識到決策者制定決策過程中既要考慮國家利益也受到社會道德約束上的雙重影響。保羅?迪馬吉奧(Paul Dimaggio)認為,決策主要受到兩個方面因素互動的影響:現實推理中物化的精神結構和制度的需求。在這一框架中,決策主要取決于行為者和結構之間的互動,行為者在其認知下的社會結構和可接受范圍內追求自身的利益和目標。正如施奈德(JaCksnyder)指出的,國家試圖造就將決策中的期待因素與合法因素兩大內容結合起來的藝術。決策方面的研究表明,國家在決策中面臨以下三種環境的約束:(1)將現實進行組織并簡約使決策更為有效;(2)建立和維持其他國際行為體對其行為的認可;(3)維持和提高自我鏡像和威望。這些需求與行為者的知覺和環境之間的互動直接影響到決策者是否要遵循規范。 首先,決策者高效制定決策主要依賴于已組織和簡約化了的現實。在國際事務中,如果行為者處于時間緊迫和信息不對稱與模糊的情況下進行決策,其必然依賴的是他們的已有的認知與知覺,并在此基礎上通過相關程序做出快速的決策。因此弄清楚是規范還是其他東西在引導決策者的行為,有助于理解在什么時候遵循規范是可能的。其次。國家遵循規范的心理需要在于為了得到國際社會的認可。作為國際社會的成員,國家希望能夠得到其他行為者的認可和尊重,并試圖提高自身的威望。關注自我形象是負責任的行為者特別關注他們所屬于的社會結構中普遍關注的問題。規范能對行為者的決策按照集體的期望形成約束。行為者之所以遵循國際規范的目的,在于希望獲得國際社會中其他成員的認可,行為者無論從決策心理還是國內政治上的需要都希望能夠發展和維持與其他行為者的社會關系。雖然負面的評價使得行為者不敢輕易破壞國際規范,但是如果行為者認為可以在一定的環境下免受規范的懲罰,那么它就會認為其他行為者理解違反規范的行為,而將其視為合法的借口。最后,行為者通常有維持正面的自我鏡像的價值取向。行為者希望能夠獲得正面的評價并提升自身的威望,這有利于自身價值和政策被更多其他行為者所認同。這使得行為者能夠遵循規范進行決策,當然這包括了將規范內化(intemalizjng)。一旦規范被內化為自身的認同,那么在未來的決策中會將遵循規范的行為視為同其自身的價值期待是一致的并以此而感到自豪。行為者的自我鏡像所展示的對象既是外在的,同時也是內在的。影響是否遵循國際規范的三大因素:行為者所處的環境、維持社會認同和自我的威望三者之間是相輔相成的。獲得其他行為者的廣泛認同有利于行為者更有效采取行動,同時國際社會的信任又能增強其自身威望。信念驅動和認知會影響到對環境和規范的定位。行為者最先需要解決追求自我利益與道德之間的困境,在決策者理解的現實基礎之上尋求自我利益并努力避免負面的社會批判,而維持正面的自我鏡像。

          在國際社會中,國家在大多時候更愿意遵循國際規范,這主要出于以下原因考慮:第一,遵循國際規范的行為能夠獲得國際社會的認可和尊重,同時也能以有效的行為處理現實問題。決策者主要依賴自身的認知形成相應的決策,而規范為行為者指出了在國際結構中怎樣的行為是受歡迎的,規范為行為者提供了積極反饋的路徑和為成功決策提供了合法性。第二,遵循規范本身是為了滿足國際社會認可的需要。從定義的角度而言,規范就是反映了國際社會認同的正確行為。遵循國際規范能夠提高自身在其他行為者認知中的自我鏡像,而違反規范的行為則會遭到反對。行為者的決策是否具有合法性本身關鍵是其行為是否能夠受到認可的反饋。

          因此最為便捷的方式就是得到國際社會對其決策合法性的認可。第三、行為者在社會中為了維護自身威望就必須維持自身積極的鏡像,而社會是否認同又是自我鏡像評判的主要標準。一旦被內化,規范就融人到行為者決策的潛意識中,未來決策中遵循規范的行為就是意味著符合自身的價值期待,并產生自豪感。行為者從心理上而言需要被以積極的方式評價并以遵循規范為自豪。為了維持正面的自我鏡像,在遵循國際規范方面,行為者不僅僅是為了滿足心理的需要,同時也出于戰略和利益的需要,遵循國際規范能夠獲得外來援助或者避免被制裁。出于以上考慮國家更樂意維持現狀,將所有的行為體視為平等的,而非成為修正的國家。由于存在眾多的理由使得國家遵循國際規范的行為成為可能。遵循規范能夠有助國家理解現實并以克制和爭取國際認同的心態進行決策,推動與其他行為者之間的關系和提高自我威望。這事實上是一種心理上的戰術,遵循規范就會得到國際社會的贊許和認可,而違反則會受到懲罰。但是,行為者的決策不僅僅受到正確行為的社會期望影響,同時決策中受到來自其他因素的影響,比如國家自身利益及其手段和目的可能與社會所認同的規范存在沖突。個體利益與社會期望之間的沖突容易造成決策者試圖從心理上將環境定位為獲得期待的結果和維持被認同的身份是一致的。

          國家違反國際規范研究最先需要解決的問題是國家如何處理尋求國家利益認知下的正確行為與國際規范制約下道德訴求之間的困境。由于決策本身目的就是滿足來自各方利益的需求,因此國家在決策的過程中,決策者總是處于道德兩難的困境之下處理國家利益與國際社會利益之間相互競爭關系,這為違反國際規范留下了灰色的空間。國際社會中是否會出現違反國際規范的現象主要取決于國家個體意志和國際社會具有的集體意志約束能力的博弈。決策者如果覺得違反規范能夠滿足自身利益和國家戰略需要,同時又能將規范與社會環境進行解釋使其能夠免于道德的譴責和懲罰,那么違反國際規范的行為就必然會產生。由于決策者總是處于特定的社會環境下進行決策,因此其必須考慮國內社會和國際社會的認同,在違反國際規范的時候他們必須向國內民眾和國際上其他的行為體現售自身侵犯的合理性或者否認違反行為。決策者能否有效解決這種道德的困境主要取決于兩大因素:(1)規范本身是否明確和行為者所處的國際環境,規范本身是否有明確的參照系或者具有廣泛的認同的特點。這里所說的環境指的是,特定的環境使得決策者有能力將違反規范的行為進行解釋并為社會所接受;(2)國際環境本身是否能夠為決策者為其違反規范的行為開脫提供可能,決策者能否根據其他的理由為其政策合法性辯護。如果前者是否定的而后者又是肯定的,那么決策者會私下破壞國際規范,并對外否認自身的行為。當然,如果環境不適合否認的話,那決策者違反規范的可能性就會大大降低。決策者在決策過程中不自覺會受到其自身的認知和價值觀的影響,因此決策過程中個人價值判斷因素必然會摻雜其中,而決策者也往往認為其行為是個體防衛的本能反應。總之,在國際關系領域內,國家能夠違反國際規范主要是兩大因素驅動,國家利益和國際規范本身以及所處的環境。

          雖然規范本身并非是客觀的,但是為了解決自身面臨的道德困境問題和贏得國際社會其他成員國的信任,違反國際規范的國家必須做出必要的解釋。國家在處理違反國際規范時,主要有四種解釋形式:道歉、否認、尋求借口和合法化。道歉是當國家違反國際規范后尋求國際社會的諒解,但是該種方式主要在危機或者緊急的情況發生之后,因此無法進行系統分析。否認是指國家既不承認采取某種違反國際規范政策也不承擔其帶來的后果。尋求借口是指國家為了減輕違規行為在道德上的壓力,將自身的行為解釋為是失控或者被特定的環境所逼迫。最為常見的方式是將其合法化,國家承認采取了某種政策或者行為,但是否認該政策是違反國際規范的,他們利用了國際規范在參照標準上的模糊特點和特定的國際環境,將自身行為視為是維護國際規范和自衛的行為,而受害者應該得到應有的懲罰。

          國家在違反國際規范之前,決策者心理上就已將違反規范的行為合法化。國家做出相應的解釋目的是為了解決道德上的困境問題,創造有利于自身實現戰略目標的國際環境,從而使自身免受國際社會的譴責和維持在其定的身份。國家能否將自身行為進行合法化主要取決于兩大因素:規范的參照系和規定與所處的國際環境。國際規范是抽象的。規范經常體現在國際法、條約和法典之中,只能通過國際實踐和交流的方式才能將其物化。在具體的環境中,規范本身是由人對其進行解釋和運用的,因此在解釋國際規范的規定和參照系的具體內涵及其適用的環境時必然會加入個人的主觀因素。決策者總是將國際規范和國際環境表述為其自身所理解的狀態,因此國際規范極其容易被扭曲和主觀利用。具體化使得國際規范解釋的多元化成為了可能。規范本身越模糊。國家就越容易利用這一點做出對其不同的解釋,那么規范本身的約束力就越小。如果將國際規范的規定和參照的標準進行法典化,那么只有極少數的國家敢公然違反國際規范。其次,國家要對違反國際規范的行為做出令人信服的解釋也依賴于特定的國際環境。決策者在違反國際規范的時候必然會考慮到其行為是否會影響其在國際社會中的威望和地位,國際社會其他成員國是否會認同其行為。決策者如果認為將其違反國際規范行為置于特定的國際環境之下能夠為國際社會所接受,那么決策者也就解決了道德困境的問題,違反國際規范的行為就極易發生。

          結 語

          規范分析范文第3篇

          關鍵詞:全科護士;規范化培訓;護理質量;滿意度

          隨著我國社區衛生服務的蓬勃發展,需要大量優秀的全科護理人才,以滿足各種類型人群、不同層次的健康服務需求,要求全科護士不僅需具有豐富的專業理論知識和技能, 還必須具備具有良好的溝通交流能力[1]。剛進入臨床崗位的新護士由于經驗不足,未掌握和患者溝通交流的技巧,不善于理論聯系實際,常造成不必要的護患矛盾。因而新護士常面臨著巨大的心理壓力, 甚至影響新護士的工作積極性。本文分析93名新護士全科規范化培訓的方法及效果報告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1一般資料 研究對象為2012年7月~2014年12月本院新入職的93名護士,其中男4例,女89例;年齡20~24歲,平均(22.35±0.67)歲;學歷大專41名,本科52名。所有對象均順利完成培訓,培訓合格率100.00%。剔除中途退出及未行問卷調查及考核者。

          1.2方法

          1.2.1首先依據相關文件精神,制定全科護士規范化培訓的基本大綱,力求培訓計劃詳細、目標明確,并具有可行性。集中培訓帶教老師,鼓勵帶教老師端正教學態度,培訓時耐心、嚴格,并從生活上主動關心新護士,保證培訓計劃的順利完成。

          1.2.2重視人文知識培訓,對參與全科護士規范化培訓的新護士進行心理素質培養,了解患者的一般心理狀態,教會新護士如何和患者有效交流,掌握交流技巧、提高交流能力。

          1.2.3加強護理基礎理論和基礎護理操作培訓。由于新護士剛出校門,基礎理論知識較扎實,缺乏的是如何將理論融入實踐中。帶教老師應放手讓新護士完成基礎護理操作,進行個別指點。結合實踐案例讓新護士學習完成專科操作。在培訓中融入護理風險教育,鼓勵護士正確、及時、規范完成文書,在"舉證倒置"中有效保護自己[2]。定期組織全科護士參與理論講座,介紹最新的護理理念和專業發展動態,加強專科理論和操作培訓,以提高其整體護理能力。

          1.3培訓效果調查 分別于培訓前和培訓期末,用自行設計的“護士交流能力測評表”評估新護士交流能力、交流技巧和心理素質得分變化。用"滿意度調查表" 調查新護士職業滿意度及同期患者滿意度。并對所有接受培訓的護士進行考核,對比培訓前后三基考核成績及文書書寫質量。

          1.4統計學方法 采用SPSS15.0統計學軟件錄入數據并進行統計學分析,計量資料用(x±s)表示,采用配對t檢驗。P

          2 結果

          2.1全科護士規范化培訓的效果分析 經過全科護士規范化培訓后,93名新護士的交流能力、交流技巧和心理素質得分均較前大幅提高,比較差異有顯著性差異(P

          2.2護理質量及滿意度比較 培訓后新護士的三基考核成績、文書書寫質量、職業滿意度及患者滿意度均明顯高于培訓前(P

          3 討論

          隨著人們健康意識的增強,患者對護理服務的要求不斷提高,對全科護士的職業能力和綜合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對護士實施全科規范化培訓,使其更規范地完成護理操作,將人文知識融入到護理患者中,全面提升護理質量。規范化培訓還可以提高新護士臨床實踐能力和全面素質,促進護理隊伍的整體發展[3]。

          全科護士大多由病房護士轉崗而來,具有相當的專科護理能力。但其中新入職護士剛踏入臨床,工作經驗缺乏,尚不懂得如何與患者進行有效的溝通交流,缺乏足夠的應對能力,造成不必要的護患矛盾,增加其心理壓力,甚至影響工作熱情[4]。護理工作是一個高風險行業,全科護理以患者個人健康為中心, 集預防、保健、疾病護理和康復為一體, 為不同病種、不同病程的患者實施全面性、全方位的護理的服務,要求護士全科護士必須具備高度的工作熱情和工作積極性,因而規范化培訓來幫助新護士適應角色轉換, 提高其臨床工作能力, 保證護理工作質量和安全性顯得非常必要[5]。

          對新入職護士進行全科規范化培訓,首先強調帶教老師需具備較強的帶教能力,提高帶教意識和帶教經驗。并采用多樣化的培訓方式,實現個體指導、案例分析、理論講座相結合的模式。既注重學生臨床理論、實際操作能力的培訓,又注重人文素質培養,讓新護士掌握和患者及家屬交流、溝通的技巧,以建立和諧的護患關系。通過培訓讓新護士快速適應角色轉換,也可以提高護士職業滿意度。

          本研究中,經過全科護士規范化培訓后,93名新護士的交流能力、交流技巧和心理素質得分均較前大幅提高,培訓后新護士的三基考核成績、文書書寫質量、職業滿意度及患者滿意度均明顯提高。和相關文獻基本一致[6]。由此可見,對新護士進行規范化培訓,使其盡快調適心理,順利實現角色轉換,對提高護理質量及護士職業滿意度,建立和諧的醫患關系有重要的意義。

          參考文獻:

          [1]潘紹山,孫方敏,黃始振.現代護理管理學[M].北京:科學技術文獻出版社,2000:265.

          [2]劉玲,沈軍.規范化培訓在新進護士護理安全培訓中的應用[J].中華現代護理雜志,2012,18(20):2369-2372.

          [3]李蕓,吳琳娜,李俊梅.全科規范化護士培訓效果調查分析[J].西部醫學,2011,23(3):579-581.

          [4]翟艷萍,許佳佳.全科護士工作職能及培養現狀研究[J].山西醫藥雜志,2014,43(20):2400-2402.

          規范分析范文第4篇

          審計是在不斷發生變化的,它由最初的詳細審計到制度基礎審計,再到現在的風險導向審計。審計方法演變的因素很多,但最為主要的是審計假設的演變、公司組織方面的變遷以及審計效率的高低。由此,可以看出,審計方法的實施是有諸多假設前提和先決條件的,尤其是制度基礎審計和風險導向審計更是如此。只有接受認同其假設條件,審計才具備存在的空間和探討的可能,否則,關于審計的任何理論和實踐都無從談起。

          2 財務報表的先天不足

          審計的本質決定了審計只能為財務報表提供一個合理而非絕對的保障。這是因為按照相關的理論,財務報表中隱含了大量的假設、前提和估計,財務報表至多只能提供一個大致合理的對于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變動情況的描述。只要這一描述與公司的實際狀況的差異不是重大的,就可以合理認定財務報表“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實際情況。而公眾則認為經審計后的會計報表應該是沒有任何差錯的,已經將所有的欺詐、隱瞞和舞弊行為排除掉。由此便產生了公眾期望與審計執業之間的差異。

          基于的需要,這里的審計作用按照范圍不同劃分為審計的一般作用(即通常意義上的審計作用)和審計治理作用。這兩個作用是一般和特殊的關系,且都需要以明確上述認識為前提。接下來,首先闡述審計作為一種外部監控約束機制的一般作用,然后在此基礎上來討論審計治理作用的具體。

          (二)審計的一般作用

          基于前述關于審計控制觀的思想,審計的本質目標應當是確保受托經濟責任的全面有效履行。因此,審計的作用應該體現或有助于實現審計的本質目標———確保受托經濟責任的全面有效履行。

          受托經濟責任產生于所有權和經營權(或控制權)的分離,或者其他任何分權行為。但筆者認為,受托經濟責任并不必然導致審計制度的產生。如果人能夠忠實地履行自己的職責,最大限度減少自身機會主義行為的發生,那么,確定、解除受托經濟責任的審計就沒有存在的必要了。即使人不能完全履行自己的職責,但如果委托人和人之間信息足夠對稱或者契約是完全的,那么,同樣也無須第三方審計的存在。然而事實上,由于這些諸多前提假設條件不能完全滿足,審計作為確保受托經濟責任全面履行的機制才得以產生。故以下主要從上述假設的角度來探討審計的一般作用。

          1 審計對委托關系中機會主義行為的抑制作用

          經濟學和管中都有關于經濟人(或理性人)假設的思想:在經濟活動中,經濟主體所追求的唯一目標是自身經濟利益的最大化,其經濟行為都是有意識的和有理性的。這個假設同樣也適用于委托關系中的委托人和人。

          Jensen認為,委托關系是指“一個人或一些人(委托人)委托其他人(人),根據其他人的利益從事某些活功,并相應地授予人某些決策權的契約關系”[1].在該契約關系中,委托人和人都是最大合理效用的追求者,然而它們各自的利益目標又不一致,致使委托人為了使人朝著自身的方向努力而需付出成本。為了降低成本同時又能維持這種關系就需要監督,審計就是這樣一種監督方式。本文認為,審計作為維系委托關系的外部監督方式不僅對人起作用,同時也會對委托人起作用,即能夠使得委托人整體利益實現最大化。

          2 審計對委托人和人之間信息不對稱的改善作用

          委托關系形成后,資產所有者為了解決信息不對稱引起的委托—可以采取的措施有:報告制度、激勵制度、監督體系。然而這些措施制度的有效運行卻離不開審計機制的參與。加之,審計本身也有利于改善委托人和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本文認為,這種改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充分披露信息

          充分披露報表中的信息是審計對信息不對稱改善作用的前提。當然,充分披露基于受托經濟責任的信息首先是會計的職責。審計實際上是對該信息的第二次披露,較之會計的信息披露有一定的區別,并能夠督促首次披露的充分性。審計之所以能起到這個作用其原因在于:首先,審計根據能夠反映用戶要求與愿望的既定約束標準,獨立地對財務信息進行審查;其次,審計促使信息提供者根據用戶標準控制會計處理過程,因為信息提供者知道自己的工作將受到獨立專家的審查。這時,審計作為一種強大的威懾力量而存在,促進了信息的充分披露。莫茨和夏洛克在《審計理論結構》一書指出,審計是證券市場唯一從事驗證工作的職業,并通過揭示證券市場的信息流程,說明了審計在驗證證券市場信息中的地位和影響。

          (2)過濾不實信息,降低信息風險

          過濾不實信息、降低信息風險是審計對信息不對稱改善作用的方式。信息風險是指經濟信息中含有錯誤信息的風險,它反映的是未經審計的經濟信息在傳遞過程中以及其本身存在的不正確或不準確的可能性。蔡春教授指出,“審計是降低經濟信息風險的最有效途徑或手段”[2].本文進一步認為,審計這種最有效途徑或手段首先表現在對不實信息的過濾上。通過對公司會計報表(包括前瞻性盈利預測文件)的編制和披露進行審查或審核,并就其真實、公允性發表專家意見,提供合理保證這個過程本身就包含著對不實信息的過濾。從實際情況來看,審計確實也能夠過濾會計報表中的不實信息。據中注協2004年年報審計分析顯示①,2004年度會計師事務所報備的1376家公司年報審計中,經審計,調整利潤總額641億元,占審計前利潤總額的21.66%;調整資產總額2645億元,占審計前資產總額的4.03%;調整應交稅金52億元,占審計前應交稅金的10%.這表明,(注冊會計師)審計在過濾不實會計信息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3)增加信息價值

          增加信息價值是審計對信息不對稱改善作用的結果。公司的會計報表經過審計后,就已經包含了新的信息。這種新的信息可以認為是,審計賦予了或增加了經濟信息的可信性。美國會計學會審計概念委員會1969年提出的《基本審計概念說明》(《AStatementofBasicAudi tingConcepts》)專門分析了審計的角色和審計的社會作用,并明確指出:審計能夠增加信息的價值;審計的價值增加功能能夠滿足財務報表的信息需求。

          3 審計能夠促進或披露契約的執行情況,對契約的不完全性有補充完善作用

          根據契約理論的有關觀點,公司是一系列要素所有者進行投資合作形成的契約性組織,其得以運行的關鍵在于要素所有者之間的利益沖突得到協調、權益得到保障以及投資福利預期得到改善。要素投資者之間的利益沖突與協調塑造著一個組織投資秩序的演化,并由于共同的投資取利傾向而結成利益共生體。至于各利益相關者未來會留在還是退出公司這個契約耦合體,會計所提供的會計信息是各契約參與者作出此類決策的基本依據。但是不同利益主體具有不同的會計信息要求,這便要求有相應的協調機制將各利益主體的沖突化解。利益相關者通過對這種利益協調機制進行公共選擇,要求該機制能夠公允對待各利益相關者,能夠調和他們之間的利益沖突,均衡他們的會計信息需求。從公司角度看,審計制度安排就是一種重要的協調機制。也正是由于對契約參與者(或利益相關者)如股東、債權人、經營者等相互之間的利益沖突進行控制的需要,才導致了對審計尤其是外部審計的內在需要。事實上,外部獨立審計從其產生之日起,就一直是作為企業組織利益沖突的監督與協調機制而發揮作用的。

          另一方面,內部審計制度由于具有天生的局限性和缺陷,其對經營者的監督很可能會發生失敗,即發生內部審計制度安排“失靈”現象,故引入外部獨立審計制度就成為審計制度安排創新的一種理論上的必然選擇。也就是說,相比較而言,外部獨立審計更加注重通過對會計信息的鑒證和對企業各種違約行為的辨識,來協調各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利益沖突,促使經營者切實履行與各利益相關者簽訂的明契約或隱契約。

          進一步來看,企業作為各種關系性契約的耦合,是由一些具體種類的契約組合而成的。考察這些契約,不難發現,它們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就是不完全性。所謂不完全性一般意義上是指不能準確地描述與交易有關的所有未來的可能性狀態以及每種狀態下契約各方的權利和責任。這主要是由締約雙方的有限理性、對現實和未來不確定性以及巨大的交易費用所致[3].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有必要創立一種自動履約機制,使交易順利進行。在現實生活中,大多數契約是依賴于習慣、誠信、聲譽等方式完成的,付諸解決往往是不得已的事情。但涉及到公司,需要有一種協調機制來補充完善契約的不完全性或者規范契約的實施過程,考慮到成本效益原則,審計是這種協調機制的優先選擇。

          (三)審計治理作用的具體

          下面主要對審計在公司治理機制中的作用進行具體。本文采用的是廣義的公司治理含義,也就是說基于利益相關者思想的公司治理觀,故這里主要從審計對利益相關者(包括股東)的以及利益相關者對審計作用的需求的角度,闡述審計治理作用的具體內容。本文認為,其具體內容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約束控股股東行為,有效保護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權益

          在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股份公司,特別是在“董事中心主義”及后來的“經理中心主義”的公司,股東要了解自己投資的安全性、被投資的經營狀況以及經理階層有無舞弊行為,只有依賴管理當局提供的性財務報表。至于這些財務報表的真實性如何,由于時間、精力,特別是專業知識的局限,股東無法對其進行證實。認識到審計較強獨立性和高度專業化的特點,由審計師來扮演監督經營者、維護股東利益的角色便成為現實的選擇。這一點已經得到了界和實務界的廣泛認可。

          然而,從我國公司治理的現狀來看,我國公司股權結構的一大特色仍是“一股獨大”。當然,“一股獨大”并非是我國特有現象[3],但由此卻產生了公司“委托關系”中的第二重委托關系:大股東同時也是作為其他中小股東的人而存在的。這樣,大股東由于機會主義傾向,就有可能通過關聯交易等形式損害中小股東的利益[4],或占用公司資金、損害公司利益。那么,既然在我國實現股權多元化并不具備現實條件的情況下,通過審計對關聯方交易的公允性、披露的充分性進行審查,會有助于約束控股股東侵占、轉移公司資產的行為,至少可以促使公司披露控股股東長期大量占用公司資金、公司為控股股東提供巨額擔保等嚴重危害公司持續經營的行為,從而引起公眾的關注。故對中小股東和公司其他利益相關者來說,審計是一個很好的風險預警機制和長效機制。

          2 增進經理層等人的利益

          作為人的公司經理階層與作為委托人的公司股東及部分利益相關者之間總有利益沖突的一面,如經理可能追求不當的個人效用,從而犧牲委托人的利益。由于委托人預期經理會追求不利于自己利益的個人目標,因而在簽訂報酬契約時會降低經理的報酬水平以抵消其不當的利益追求。為避免自己報酬的逆向調整,精明、誠實的經理人員主動聘請獨立審計人員審查、鑒證其提供的財務報表,使自己的業績得到確認,從而維護自己的職業聲譽和地位。Chow的證實:與數據(如高負債權益比率)有關的債務契約、報酬契約等因素都增加了公司自愿委托外部審計的可能性[5].

          3 保護債權人利益

          Jensen認為:企業的主要控制者是股東和債權人,股東和債權人都是企業的資金提供者,只是提供者根據自己不同的能力和風險偏好而選擇不同內容的契約,在不同經營狀態下股東和債權人分別擁有剩余索取權和剩余控制權[6].由此可以認為,債權人和股東之間是一種既對立又統一的矛盾關系:(1)對立關系。隨著公司債務融資比例的上升,股東更傾向于選擇風險較大的投資項目,這樣不但能夠獲得更大的財務杠桿收益,而且還可以將投資失誤的風險轉嫁給債權人[1];(2)統一關系。債務本息的償付具有硬約束特性,故債務約束的存在能夠促使經營者努力工作、提高投資決策的質量,從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公司的成本,提高公司的經營績效。

          4 促進內部控制的完善,降低經營風險,提升公司價值

          在審計制度具體實施過程中,作為規范的程序和良好的慣例,它要對公司內部控制系統的健全性、有效性進行調查、測試和評價,向客戶管理當局指出其中的薄弱環節并提出必要的改進建議。這有利于強化公司的內部控制,提高公司的經營績效。同時,審計制度還可產生威懾效應,因為管理人員和員工知道自己的活動將面臨定期審計后,會促使他們改進經營和控制。從這個意義上說,審計在一定程度上又可降低經營風險,提升公司價值。

          三、審計治理作用的傳導路徑

          (一)從審計選擇層面分析審計治理作用的傳導路徑

          1 信號顯示機制

          特定的審計選擇可以向公司的利益相關者傳遞關于公司的某些信號。這里的信號顯示機制是指在保護既定的情況下,審計可以作為一種鑒別高風險客戶和低風險客戶的甄別機制。在Titman和Trueman的理論模型中,(獨立)審計的選擇被看作是一種關于企業價值的信息的可靠信號,審計質量是企業價值的單調上升函數,同時審計質量又是企業投資回報的風險的單調下降函數。該模型的意義在于,它說明了公司通過審計選擇能夠向市場發出信號[7].同時,通過公司的審計選擇或審計質量的需求,可以分辨出好公司和差公司。因為通常在法制比較健全的環境下,審計人員的法律責任比較大,因此高素質的審計人員一般會避開高風險的顧客以降低其潛在的訴訟成本。由此可見,審計具有甄別功能,即能夠通過信號傳遞顯示機制在一定程度上將好公司和差公司區分開來,從而服務于投資者。

          2 替代機制

          替代機制是指在法律保護效力較弱的環境下,高質量的審計可以作為法律的替代機制,來緩解公司中的沖突,以促進公司治理的良好運作,從而為投資者提供保護。最近的實證研究也表明,在法制環境比較差的國家,通常運用備選機制來緩解企業中的沖突,而審計就是最佳備選機制。這里的前提是公司治理機制與法律的關系。考慮到我國現實中規范公司運作的法律法規不健全、約束力不強,審計作為法律的替代機制可以滿足利益相關者的信息需求和監管需要。

          (二)從審計結果層面分析審計治理作用的傳導路徑

          對公司而言,審計結果最終主要表現為審計報告、管理建議書和內部控制報告。本文認為,審計結果的傳遞也是審計治理作用發揮的途徑之一。

          審計報告按審查內容通常分為兩種:常規財務報表審計的審計報告和特殊審計的審計報告。前者一般應提交給公司董事會和公司審計委托人。后者的傳遞對象隨報告的類型不同而有所不同,理論上可概括為具有特定信息需求的公司利益相關者,如履約確認報告一般只提交給貸款銀行和借款公司。審計報告能夠傳遞審計治理作用,因為,(1)審計報告對投資決策有作用;(2)審計報告對貸款決策有作用。

          管理建議書和內部控制報告一般只提交給公司管理部門或公司董事會。這兩種審計結果一般會對公司內部控制的完善和發展產生重要影響。而且兩方都樂于通過這兩種審計結果進行溝通,這樣就會對公司治理內部機制起到監督完善作用,實現一個良性循環。

          四、審計治理作用的保障條件

          (一)從審計本質層面分析,審計的獨立性和權威性是審計發揮治理作用的重要前提

          獨立性是使審計得以有效發揮作用必備的內部條件。審計的獨立性不僅是審計有別于其他業務部門監督的質的特性,而且也是使審計監督有效發揮作用必備的內部條件。審計具有獨立性,就有可能使審計人對被審計人所負受托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國際審計標準》一書指出:“審計人員的作用,本質在于其獨立性”。正是由于審計在其組織機構和人員上具有獨立性,在獨立行使審計監督職權時,不受他人的干涉,因而在實施審計監督中才有可能對被審計的單位和事項依法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做到公正性;而只有堅持做到審計的公正性,才能使審計工作在人們的心目中樹立起權威的信念。也正是由于審計具有獨立性以及與此相關聯的公正性和權威性,因而它在整個經濟監督體系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起著其他經濟監督不能取代的作用。

          (二)從約束機制層面分析,審計規范是有效發揮審計治理作用的保障

          審計規范是審計主體在審計工作中應當遵循的業務標準和行為準則,其外延包括審計技術規范、審計法律規范和審計道德規范三個組成部分。

          一般認為,審計規范是為實現審計行為目標所確立的一種理想的或優秀的審計行為模式,鑒于此,審計規范對審計行為具有約束機制和引導機制的雙重功能。整個審計行為活動自始至終都應該在審計規范的約束與引導下進行,沒有審計規范,審計行為活動將寸步難行,審計效率和審計質量、審計治理作用等自然也無從談起了。

          (三)從審計功能層面分析,管理咨詢等非審計服務的發展是持續發揮審計治理作用的保障條件

          傳統意義上的會計報表審計是(獨立)審計支柱性的業務活動。但隨著會計師事務所的客戶規模逐漸擴大并向跨國公司的方向發展,非審計服務在會計師事務所業務中的比重逐年上升,并開始同審計一起成為事務所的主營業務。管理咨詢等非審計業務的發展也是審計充分發揮治理作用的保障條件之一。

          根據一些專家的研究,在提供非審計服務的過程中,審計人員將獲得有關企業生產經營的各種信息和資料,這些知識能夠用于財務報表審計,從而提高審計效率,也就是存在所謂的“知識溢出效應”。審計效率的提高會降低審計成本,使總成本得以降低。我們認為,反過來審計服務同樣也會給非審計服務提供某些線索,減少非審計業務的邊際成本。這樣,兩種服務的相互作用就可以同時提高審計質量和非審計服務的水平。審計質量的提高無疑有助于審計治理作用的發揮。

          當然,從理論上講,如果“知識溢出效應”降低的成本沒有轉移給客戶(通過降低審計費),那么審計人員同企業就會產生經濟利害關系,從而損害審計的獨立性。現實中,自安然事件爆發后,西方國家要求審計與咨詢業務分離的呼聲也日漸高漲,國際會計公司迫于壓力也紛紛將其咨詢業務分離出去。但是,到為止,尚無足夠證據表明在一家內部控制完善的事務所內,注冊會計師在執行審計業務的同時向客戶提供咨詢業務就一定會對其獨立性造成影響。具體到我國的實際情況,由于我國審計業務與國際審計業務處于不同的發展階段,提供咨詢服務并不是影響審計獨立性的主要因素,相反會改善審計的效果,進而提高審計質量。

          (四)從審計實務層面分析,審計治理作用需要充分利用內部審計的成果

          在審計發展的歷史長河中,逐漸形成了三個分支,即國家審計、內部審計和民間審計。這三種審計發展的基本脈絡是相同的,但最終結果卻有所不同。這種不同主要取決于“決定民間審計產生和發展的(受托)經濟責任與決定著國家審計和內部審計產生和發展的(受托)經濟責任是完全不同的。與國家審計有關的(受托)經濟責任將國家審計定格在國家政體運行中發揮作用,與內部審計有關的(受托)經濟責任將內部審計定格在企業管理中發揮作用,而與民間審計有關的(受托)經濟責任則將民間審計定格在市場經濟秩序中發揮作用”[8].正是由于這種不同,獨立(或民間)審計外部監督才有與內部審計內部監督互相協調、合作的必要。這種協調與合作實質上是一種審計的“戰略聯盟”,最大好處是可以實現“優勢互補”。通過充分享用內部審計的成果,獨立(或民間)審計不僅節約了公司應該支付的審計費用,即有助于降低公司治理中的監督成本,而且還提高了審計效率和審計質量,從而有助于充分發揮審計治理作用。當然,這里的前提條件是企業內部控制完善和內部審計有效。

          []

          [1]Jensen,Meckling.oryofthefirm:managerialbehavior,agen cycosts, andownershipstructure[J].JournalofFinancialEco nomics,1976(3):305360.

          [2]蔡春。審計理論結構研究[M].大連: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1.

          [3]威廉姆森。治理機制[M].北京:社會出版社,2001.

          [4]朱武祥。股權結構與公司治理———對“一股獨大”與股權多元化觀點的評析[J].證券市場導報,2002(1):5662.

          [5]Chow.Thedemandforexternalauditing:size,debtandownershipinfluences[J].TheAccountingReview,1982:272293.

          [6]Jensen,Micheel.Gencycostoffreecashflow,corporatefinance,andtakeovers[J].AmericanEconomicReview.1986:232329.

          規范分析范文第5篇

          1資料與方法

          1.1一般資料收集2012年6月—2013年6月期間患有糖尿病性視網膜病變的24例臨床患者資料,進行整理后開展相關研究,患眼都屬于增生前期或早期,共有40只,其中17例患者雙眼都發生糖尿病性視網膜病變,收集的患者都是處于Ⅱ~Ⅴ期糖尿病性視網膜病變,其中,患眼為Ⅱ期糖尿病性視網膜病變的有11只,患眼為Ⅲ期糖尿病性視網膜病變的有12只,患眼為Ⅳ期糖尿病性視網膜病變的有9只,患眼為Ⅴ期糖尿病性視網膜病變的8只因患有其它疾病而造成不良光凝效果及視力降低的患者沒有列入該研究。全部收集的40只患眼中,非增生性的患眼有13只,增生性前期的患眼有12只,增生性患眼有15只。在患眼中患有黃斑水腫的有28只,其中患眼為局限性黃斑水腫的有25只,患眼為彌漫性黃斑水腫的有3只。患者年齡在36~72歲之間,平均年齡為61.4歲,糖尿病病程在7~13年,平均病程時間為10.6年,病程持續2~18年。

          1.2治療方法對收集的所有患者分別進行眼壓檢查、檢眼鏡、熒光素眼底血管造影及裂隙燈和實力檢查等,對其中的一些患者采取B超及視野檢查。對患者患眼采用美多麗眼液進行充分散瞳,麻醉患者眼部表面,將諾喜滴眼液滴注后,麻醉起效后應用激光器、廣角鏡或三面鏡等設備采用視網膜光凝方法對患者進行治療。對一些糖尿病性視網膜病變患眼及全部Ⅱ期糖尿病性視網膜病變患眼實施局限性光凝方法進行治療,對大部分Ⅲ、Ⅳ或Ⅴ期糖尿病性視網膜病變患眼實施全視網膜光凝方法進行治療[2]。如果患者同時伴隨黃斑水腫就要對患眼的黃斑區采用光凝方法進行治療,等到患眼病情得到有效控制后實施全視網膜光凝方法治療。如果患者產生局限性黃斑水腫就要對患者采取局部光凝方法進行治療,對具有彌漫性黃斑水腫患者可采用格子樣光凝方法治療。設備采用的激光可參照以下參數:約為0.2~0.5w的激光能量,曝光時間0.2s,光斑直徑為200~400μm,為獲得比較理想的臨床治療效果,應采用2-3級的光斑反應。全視網膜光凝為900~1200個光斑,不同光斑之間應將光斑直徑間隔好,光斑不可與光斑中心凹或視盤邊緣1個視盤直徑相接觸。從患眼后極位置開始實施視網膜光凝方法治療,可采用100微米直徑的光斑,0.1秒是最適宜的曝光時間,保持0.1~0.15w激光能量,應達到1~2級光斑反應[3]。如果患者在患此癥狀同時還具有視網膜缺血且情況比較嚴重的現象,就要適當向視網膜周邊部位擴大患眼的全視網膜光凝方法的治療范圍。術后一定要堅持治療糖尿病以實現對患者血糖指標的有效控制,在臨床治療中對患者常規應用抗炎藥物,并為有效改善患者微循環,可對患者采用相應藥物進行治療,以獲得更顯著的療效。

          1.3觀察指標手術完成后隨訪所有患者的治療效果,對患者進行必要的叮囑,要求患者術后3個月內應按時進行每月一次的復診,在復查過程中認真檢查患者視力及眼底情況。術后半年內對患者實施熒光素眼底血管造影檢查,結合患者病情恢復情況確定是否還應進行光凝方法進行補充治療,并觀察分析患者產生并發癥的相應情況。

          1.4評估臨床治療效果的標準患眼產生玻璃體出血現象,視網膜毛細血管沒有灌注區產生擴大現象,能夠發現新的新生血管,也沒有發現視網膜水腫緩解,增大微血管瘤,新生血管沒有發生減少或完全消退等臨床癥狀的患者為無效;完全消失玻璃體出血現象,視網膜毛細血管沒有灌注區產生擴大現象,沒有發現新的新生血管,完全消失或顯著減輕視網膜水腫癥狀,減少或完全消失微血管瘤,完全消退新生血管臨床癥狀的患者為有效[4]。對患者患眼視力可按照以下標準進行判定:復查結果表明患者視力減退多于2行的為患者視力降低;患者視力減退少于2行或視力提高不足2行的為患者視力沒有發生變化;患者視力提高超過2行的為患者視力提高。

          1.5統計方法對該研究有關數據采用軟件進行分析統計,對檢驗技術方面的數據采用方法,對計量檢測資料采用t方法,P<0.05表明差異有統計學意義。

          2結果

          2.1比較分析患者的視力變化情況該研究收集的24例患者40只患眼中,治療前患眼的視力范圍在0.1~0.8之間,平均視力只有0.4,對患者采取激光方法進行治療后,有2只患眼視力降低,占5%,24只患眼視力未產生任何變化,占60%,14只患眼視力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占35%。該研究結果充分說明,患者越表現出嚴重的病變程度,就越難以獲得比較理想的臨床治療效果,比較具有不同病變分期的患者視力變化,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0.05),見表1。

          2.2比較分析患者的黃斑水腫治療情況對所有患者實施熒光素眼底血管造影檢查,結果表明患眼中黃斑水腫未產生任何變化的有2只,占5%,黃斑水腫有一些發生消退的有12只,占30%,全部消退的黃斑水腫有14只,占35%。比較水腫分型不同的患者消退黃斑水腫的情況,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0.05),具體數據見表2。

          2.3比較分析患者產生并發癥的情況產生眼壓升高的患者有1例,占2.5%,視網膜出血的患者有1例,占2.5%,經過臨床對癥治療后患者病情得到明顯改善,沒有患者產生視網膜增生性病變、晶狀體渾濁、脈絡膜新生血管及角膜變形等比較嚴重的并發癥。

          3討論

          在臨床癥狀初期,糖尿病性視網膜病變患者只表現出小血管瘤或點狀出血,隨著患者不斷發展的病情,將逐漸擴大出血范圍,增加出血量,并引起視網膜組織持續性缺血和缺氧,視網膜殘生新生血管。隨著新生血管產生一定破裂,患眼玻璃體將產生出血并造成視網膜產生增生性病變,嚴重的還將導致患眼失明,甚至引發新生血管性青光眼,不僅對患者視力產生十分不利的影響,也將引起疼痛等不良反應。為有效控制患眼病情的發展,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有針對性地開展相關治療,對于提高患者身心健康具有十分積極的作用[5]。糖尿病性視網膜病變在臨床中一般可分為6期,其中前3期為非增生期,后3期為增生期,一般情況下,患者病情在前2期還相對比較輕微,不需要采用光凝方法進行治療,Ⅲ、Ⅳ期患者應采用光凝方法進行治療才能在臨床中獲得最佳療效,而后2期患者采用光凝方法進行治療后,有很大一部分患者產生并發癥。所以,常規激光方法治療對于Ⅴ、Ⅵ期患者不太適合。很多糖尿病性視網膜病變患者采取檢驗鏡檢查后能夠直接得到準確診斷,但為提高對患者糖尿病眼底病變情況的認識程度,還要結合熒光素眼底血管造影檢查方法[6]。有關研究結果顯示,對于糖尿病早期患者的視網膜病變情況采用直接檢眼鏡檢查,不能準確診斷糖尿病性視網膜病,而采用熒光素眼底血管造影檢查方法的準確率也僅有30%左右。對患者直接采用檢眼鏡檢查時,產生眼底單純改變時,通過熒光素眼底血管造影檢查結果表明約有三分之一的患者產生增生性改變。所以,只對患者采取直接檢眼鏡檢查方法,難以實現對患者眼底改變程度的準確判斷,應盡可能采用熒光素眼底血管造影檢查方法才能提高診斷準確率,也對醫生在臨床中制定科學合理的治療方案提供參考依據[7]。

          在臨床治療糖尿病性視網膜病變患者的過程中,應結合患者產生病變的具置、性質等有針對性地分別采用彌漫性、融合或局部光凝方法進行治療。利用對視網膜中周部及缺血區等外層視網膜的灼傷,同時形成一定的瘢痕可明顯降低患者的耗氧量,進而使患者患眼內層及極部供氧量降低,有效改善患者視網膜缺氧及缺血狀態,避免產生血管增生因子。對患者產生黃斑水腫癥狀的可通過局造性光凝方法治療,使患者水腫癥狀得到能夠緩解和消除,并及時提高患者視力。對于患者視網膜周圍產生扁平新生血管癥狀的可利用局部融合性光凝方法進行治療,才能使患者病情得到明顯的緩解[8]。如果患者具有玻璃體出血、虹膜紅變、視網膜出血吸收、視網膜新生血管及視新生血管增生期、沒有灌注區廣泛水腫的視網膜和毛細血管等應對其采用全視網膜光凝方法進行治療。如果患者具有黃斑水腫癥狀,應首先對癥治療患者的黃斑水腫,等到患者病情得到有效控制后,再對患者采用全視網膜光凝方法進行治療。

          為實現對患者新生血管的盡快消除,應對采用全視網膜光凝方法虹膜紅變患者進行治療,以避患產生新生血管性青光眼而增大臨床治療難度[9]。實施視網膜光凝術可消除糖尿病性視網膜病變患者新生血管并使無灌注區得到徹底消滅,進而使患者視力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但在治療前如果患者視力受損比較嚴重或已產生不同程度的黃斑水腫,就難以獲得比較理想的治療效果[10]。引起彌漫性黃斑水腫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后極部擴張的毛細血管通透性,需很多時間才能消退,對患者中心視力也將產生嚴重損害。而引起局限性黃斑水腫的一個主要原因就是微動脈瘤滲漏,彌漫性黃斑水腫采用格子樣光凝方法治療難以獲得理想效果,不僅需要較長時間才能使水腫消退,還對患者的預后改善十分不利。局限性水腫產生滲漏的微動脈瘤可采用局部光凝方法治療或直接封閉,在術后短時間內水腫就能完全消除并使患者預后得到有效改善。對患者采用全視網膜光凝方法進行治療的過程中,一定要避免引發視網膜出血現象,首先應治療下方視網膜,以免使采用光凝方法治療增大難度;治療過程應分階段實施并具有持續性,一般需要一個月至一個半月之間,可明顯降低產生脈絡膜脫離、閉角型青光眼、黃斑水腫及滲出性視網膜脫離等癥狀的機會。另外,對于患者突起的周邊視網膜、附近及其表面新生血管等不能采用直接光凝方法進行治療,以免對患者視神經產生一定程度的損傷。

          4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