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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健食品衛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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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健食品衛生管理制度

          保健食品衛生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第一條為規范食品衛生許可證(以下簡稱衛生許可證)的發放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衛生行政許可管理辦法》、《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并按照規定辦理衛生許可證申請手續,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并承擔食品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責任。

          第三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必須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權限、范圍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條件與程序發放衛生許可證。

          發放衛生許可證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原則。

          第四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衛生許可證信息管理制度,定期在媒體公告取得或注銷衛生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名錄。

          第五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發放衛生許可證的監督制度,加強對衛生行政部門內部發放衛生許可證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衛生許可證發放和管理過程中的違法行為有權進行舉報,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章管轄

          第七條衛生許可證發放權限范圍

          (一)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發放衛生許可證的范圍

          1.保健食品生產企業;

          2.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

          3.新資源食品生產企業;

          4.從事輻照食品加工的企業;

          5.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認為應當由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發放衛生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

          (二)盟市衛生行政部門發放衛生許可證的范圍

          1.調味品、食用酒精、瓶裝、桶裝飲用水、乳與乳制品、酒類、罐頭、飲料類食品的生產企業;

          2.食品用洗滌劑生產企業;

          3.食品容器、包裝材料、食品工用具、設備生產企業;

          4.盟市所在地學生集體供餐食品生產經營單位;

          5.盟市所在地經營場所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餐飲單位、食品經營單位。盟市衛生行政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提高面積標準,并報自治區衛生廳備案。

          采用新工藝生產調味品新品種、用酸解法生產醬油、生產食用酒精、特殊營養食品和食品容器、包裝材料、食品工用具、設備的企業在發證前應由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和盟市衛生行政部門共同進行現場審核。

          食品用消毒劑生產企業按《消毒管理辦法》執行。

          (三)旗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發放衛生許可證的范圍

          除自治區及盟市衛生行政部門發放衛生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外,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衛生許可證由旗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發放。

          鐵路、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衛生監督機構,在各自的食品衛生監督職責范圍內負責轄區食品衛生許可證的發放管理工作。

          第八條衛生行政部門之間對許可證管轄有爭議的,各方協商解決;協商未能解決的,報請共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管轄,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在接到書面請示后15日內做出決定。上級衛生行政部門不能做出決定的,由自治區衛生廳指定管轄。

          第三章衛生許可證申請

          第九條任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申請衛生許可證的應當符合相應的食品衛生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范的要求,具有與其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條件。

          第十條申請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衛生管理制度(包括:食品原料采購索證、庫房衛生管理、從業人員健康體檢及衛生知識培訓、食品工具設備清洗消毒、配料間、內包裝間、一般生產車間、衛生檢查、產品檢驗與留樣、食品添加劑使用與管理、衛生獎懲、不合格產品召回及處理等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

          (二)具有與食品生產加工相適應的、符合衛生要求的廠房、設施、設備和環境;

          (三)具有在工藝流程和生產加工過程中控制污染的條件和措施,根據產品的特點,設置相應的消毒設施;

          (四)具有符合衛生要求的生產用原、輔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裝物料;

          (五)具有對所生產食品進行出廠檢測的能力(包括:機構、人

          員以及必要的儀器設備);

          (六)從業人員經過上崗前培訓、健康檢查合格;

          (七)具有產品衛生標準;

          (八)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應通過保健食品GMP驗收;

          (九)衛生行政部門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申請從事食品經營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切實可行的衛生管理制度(包括:食品采購驗收與索證、庫房衛生管理、食品銷售衛生、崗位衛生責任制、衛生檢查、從業人員健康體檢和崗前衛生知識培訓、衛生獎懲、消毒、殺蟲滅鼠藥劑使用管理等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

          (二)具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符合衛生要求的營業場所、設施、設備和環境;

          (三)具有在食品貯藏、運輸和銷售過程中控制污染的條件和措施;

          (四)從業人員經過上崗前培訓、健康檢查合格;

          (五)經營散裝食品,應符合《散裝食品衛生管理規范》的有關規定;

          (六)衛生行政部門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申請從事餐飲業和食堂經營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切實可行的衛生管理制度(包括:采購驗收與索證、庫房衛生管理、粗加工衛生管理、烹調加工衛生管理、涼菜制作衛生管理(不制作涼菜除外)、崗位衛生責任制、餐具用具清洗消毒、衛生檢查、餐廳衛生管理、從業人員健康體檢和衛生知識培訓、食品添加劑使用與管理、衛生獎懲、消毒、殺蟲、滅鼠藥劑使用管理等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

          (二)具有符合衛生條件和要求的加工經營場所、清洗、消毒等衛生設施、設備;

          (三)具有在食品采購、貯存、加工制作過程中控制污染的條件和措施;

          (四)從業人員經過上崗前培訓、健康檢查合格;

          (五)衛生行政部門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申報人應保證申請衛生許可證所提交的材料真實、完整,復印件應與原件一致。

          第十四條符合本辦法第十、十一、十二條規定的單位或個人,根據生產經營項目將申報材料報送有管轄權的衛生行政部門,申報材料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衛生許可申請報告;

          (二)填寫完整的衛生許可證申請書;

          (三)產品配方(使用量)及配方依據(每種產品附一份配方表、標明原料名稱(商品名和化學名)及各種物質含量,并按由高到低的順序排列,同時注明限用物質含量);

          (四)產品衛生標準;

          (五)產品標簽(或送審稿)、產品說明書(或說明書樣稿);

          (六)生產工藝流程圖(標明主要衛生質量控制技術參數);

          (七)產品原料和包裝材料的合格證明材料(生產企業有效的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及近期產品檢驗報告);

          (八)生產用水的證明材料(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九)預防性衛生監督審查材料或生產場所、環境平面圖和生產車間布局圖(標明面積);

          (十)衛生防護設備、設施的配置(數量、位置)及運轉情況;

          (十一)衛生管理組織、機構及衛生管理制度;

          (十二)從業人員名單及預防性健康檢查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

          (十三)生產設備、檢驗儀器清單;

          (十四)檢驗人員資格證明;

          (十五)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十六)初次申請衛生許可證的生產企業需提供三批產品的衛生學檢驗報告,換發衛生許可證的生產企業需提供一批產品的衛生學檢驗報告。

          (十七)申報材料目錄;

          (十八)餐飲業、食堂應提供餐飲具清洗消毒合格資料;

          (十九)衛生行政部門要求申報的其他材料。

          餐飲業、食堂、食品經營單位報送材料不包括本條第(三)、(四)、(五)、(六)、(七)、(十三)、(十四)、(十六)項所列內容。

          第十五條申請材料應用A4紙打印(圖紙除外),逐頁加蓋公章,按順序裝訂,申報材料的各項內容應真實、完整、清楚,不得涂改。申請人不得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第四章衛生許可證審查發放

          第十六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生產經營者提出的衛生許可

          證申請,應當在申請材料完整后20日內(不包括檢驗時間),按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與程序,對其必須具備的生產經營條件進行量化評分和審查。必要時要求其提供必要的衛生檢驗檢測報告。

          已達到良好生產規范管理基本要求的食品生產單位可不進行食品衛生監督量化評分。

          第十七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對衛生許可證申請的審查應當包括對申請材料的書面審查和現場實地審查。

          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受理的換發及復核衛生許可證申請,可以委托盟市衛生行政部門進行現場實地審查。

          第十八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生產加工者申請衛生許可證的審查內容包括:

          (一)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設置情況;

          (二)廠房、選址、布局設計、環境衛生狀況及設施設備設置運行情況;

          (三)工藝流程和生產過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

          (四)生產用原、輔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裝材料衛生狀況;

          (五)產品檢驗設施與能力;

          (六)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

          (七)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九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經營者申請衛生許可證的審查內容包括:

          (一)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設置情況;

          (二)貯存、運輸和營業場所選址、面積、布局、環境衛生狀況及供水、防塵防鼠防蟲害、專間等設施設備設置運行情況;

          (三)食品采購、貯藏、運輸和銷售過程中污染控制措施;

          (四)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

          (五)經營散裝食品的,應按《散裝食品衛生管理規范》有關規定,審查設施、設備設置、功能分區、食品標簽,配備專門的食品衛生管理員等情況;

          (六)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對餐飲業、食堂經營者申請衛生許可證的審查內容包括:

          (一)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設置情況;

          (二)食品加工經營場所的選址、環境、建筑結構、布局、分隔、面積等情況;

          (三)廁所、加工制作專間、更衣室、庫房、供水、通風、采光、防塵防鼠防蟲害、廢棄物存放、清洗、消毒、餐用具等衛生設施和設備設置情況;

          (四)食品采購、貯存、加工制作及供餐等操作過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

          (五)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

          (六)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審查時,應按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規定評分,其關鍵監督項目合格,標化分應達到總分60%以上,期滿一年后應核定食品衛生信譽等級。

          第二十二條衛生行政部門對符合發證條件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頒發食品衛生許可證。不予發證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的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衛生行政部門對未達到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提出整改意見;對學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的整改意見,還應當及時通報教育、建設主管部門,提請有關主管部門督促整改。

          學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經限期整改仍達不到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的,經教育、建設主管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整改期限,達到發放條件的方可發放衛生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因違反食品衛生法規,被處以吊銷衛生許可證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三年內不得申請衛生許可證,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條同一食品生產經營者在兩個以上(含兩個)地點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分別申領衛生許可證。

          第五章衛生許可證的管理

          第二十六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改變生產經營地址的,應當重新申請并辦理衛生許可證。

          對生產工藝、主要設備改變或者原生產經營場所進行擴建或者改建的,衛生行政部門在予以變更前應當進行現場實地審查。

          第二十七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在職權范圍內不得重復許可。

          第二十八條食品衛生許可證應當載明:單位名稱、地址、許可范圍、法定代表人或者業主、許可證編號、有效期限、發證機關(加蓋公章)及發證日期等內容。

          衛生許可證編號格式為:內衛食證字[發證年份]第XXXXXX-YYYYYY號,XXXXXX為所在地六位行政區域代碼(見附件),YYYYYY指本行政區域發證順序編號。

          呼和浩特鐵路局管轄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衛生許可統一使用自治區行政區域代碼150000,衛生許可證編號格式為:內衛食證字[發證年份]第150000-呼鐵XXXX號,XXXX為發證順序編碼。隸屬于哈爾濱鐵路局、沈陽鐵路局在我區境內的鐵路管轄單位編號格式為:內衛食證字[發證年份]第150000-哈鐵XXXX號、沈鐵XXXX號。

          核發的食品衛生許可證需加蓋或套印衛生行政部門印章。

          第二十九條食品衛生許可證填寫按照《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衛生部關于貫徹落實<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加強食品衛生許可管理工作的通知》(衛監督發[2006]72號)附件填寫說明填寫。

          第三十條衛生許可證有效期為四年。對租賃承包生產經營活動不超過四年的,其衛生許可證有效期限不得超過其租賃承包合同有效期。食品攤販、季節性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展銷等臨時從事食品生產經營者頒發臨時衛生許可證,有效期限最長不超過半年。

          食品衛生許可證必須每年復核一次,發放衛生許可證時,在許可證起止日期下方打印警示語“自發證之日起,每滿一年復核一次,逾期不復核,視為無效”。復核時,衛生行政部門應對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全面監督檢查,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領證或復核后滿一年的前60日向原發證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復核,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衛生許可復核申請報告;

          (二)從業人員有效健康檢查、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

          (三)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四)產品衛生標準;

          (五)產品標簽、產品說明書;

          (六)產品原料和包裝材料的合格證明材料(生產企業有效的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及近期產品檢驗報告);

          (七)生產企業需提供一批產品的衛生學檢驗報告;

          (八)生產用水的證明材料(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九)餐飲業、食堂應提供餐飲具清洗消毒合格資料;

          (十)營業執照。

          餐飲業、食堂、食品經營單位報送材料不包括本條第(四)、(五)、(六)、(七)、(八)項所列內容。

          復核合格后,在食品衛生許可證上加蓋年度復核印章或加貼年度復核標貼。

          食品生產經營者在籌建過程中需要證明的,可發給臨時衛生許可證,注明籌建用,有效期限視具體情況而定,最長不超過半年,該臨時衛生許可證不能作為食品生產經營的證明。

          第三十一條食品生產經營者變更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生產經營方式、許可項目和擴建、改建生產經營場所的,應向原發證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書面變更申請。經審查符合條件的,衛生行政部門應予辦理變更手續,變更后的食品衛生許可證編號及有效期限與原證保持一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變更,并做出《不予變更決定書》。

          第三十二條對已取得量化等級的單位,在發證或復核時,在食品衛生許可證上加貼食品衛生等級標志,并隨量化等級的變更調整標志。

          第三十三條委托生產加工食品的,受委托方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衛生許可證;

          (二)受委托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在其獲得的許可范圍內;

          (三)食品衛生信譽度等級達到A級或相當于A級的衛生條件;

          (四)保健食品生產企業必須通過保健食品GMP驗收;

          (五)經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

          委托方須提供如下材料:

          (一)取得衛生許可證的提供衛生許可證;

          (二)營業執照;

          (三)產品衛生標準;

          (四)產品配方(使用量)及配方依據(每種產品附一份配方表、標明原料名稱(商品名和化學名)及各種物質含量,并按由高到低的順序排列,同時注明限用物質含量);

          (五)產品標簽(或送審稿)、產品說明書(或說明書樣稿);

          (六)委托協議,保健食品須全程委托且出具公證書。

          委托生產加工的食品,其產品最小銷售包裝、標簽和說明書上應當分別標明委托方、受委托方的企業名稱、生產地址和衛生許可證號(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委托方可不標注衛生許可證號)。

          第三十四條食品生產經營者需要延續衛生許可證的,應當在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6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

          逾期提出延續申請的,按新申請衛生許可證辦理。

          食品生產經營者遺失衛生許可證的,應當于遺失后60日內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補辦。

          食品生產經營者在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內,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一年以上的,衛生許可證自動失效并由原發證機關注銷。

          第三十五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取得衛生許可證后,應當妥善保管,不得轉讓、涂改、出借、倒賣、出租或者以其它非法形式轉讓。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明顯位置懸掛或者擺放衛生許可證,方便消費者監督。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衛生行政部門發放衛生許可證的監督檢查,發現下級衛生行政部門違反規定發放衛生許可證的,應當責令下級衛生行政部門限期糾正或者直接予以糾正。

          鐵路、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衛生監督機構,違反規定發放衛生許可證的,由所在地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予以直接糾正。

          第三十七條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發放的衛生許可證,委托盟市衛生行政部門進行日常衛生監督檢查,對其違法行為的處理應經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

          第三十八條衛生許可證發放程序按《全國衛生監督機構工作規范》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發放衛生許可證的,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有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給予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對有關工作人員,可以給予批評教育、離崗培訓、調離執法崗位、取消執法資格等處理;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追究有關人員行政責任時,按照下列原則:

          (一)申請人不符合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承辦人出具申請人符合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的意見的,追究承辦人行政責任;

          (二)承辦人認為申請人不符合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主管領導仍然批準發放衛生許可證的,追究主管領導行政責任。

          承辦人和主管領導均有過錯的,主要追究主管領導行政責任。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做出發放衛生許可證決定的衛生行政部門或者其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撤銷衛生許可證:

          (一)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給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放食品衛生許可證的;

          (二)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超越法定職權發放食品衛生許可證的;

          (三)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法定程序發放食品衛生許可證的;

          (四)依法可以撤銷發放食品衛生許可證決定的其他情形。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的,應當予以撤銷。

          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撤銷食品衛生許可證,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法注銷衛生許可證:

          (一)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終止的;

          (三)衛生許可證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衛生許可證依法被吊銷的;

          (四)被工商行政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

          (五)接到領證通知三個月后仍然不領取衛生許可證的;

          (六)依法應當注銷衛生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食品添加劑:指為改善食品品質和色、香、味,以及為防腐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學合成或者天然物質。

          食品容器、包裝材料:指包裝、盛放食品用的紙、竹、木、金屬、搪瓷、陶瓷、塑料、橡膠、天然纖維、化學纖維、玻璃等制品和接觸食品的涂料。

          食品用工具、設備:指食品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接觸食品的機械、管道、傳送帶、容器、用具、餐具等。

          保健食品: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適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調節機體功能,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的食品。

          食品新資源:指在我國新研制、新發現、新引進的無食用習慣或僅在個別地區有食用習慣的,符合食品基本要求的物品。

          新資源食品:以食品新資源生產的食品。

          輻照食品:用鈷-60、銫-137產生的γ射線或電子加速器產生的低于10MeV電子束輻照加工處理的食品,包括輻照處理的食品原料、半成品。

          特殊營養食品:指通過改變食品的天然營養素的成分和含量比例,以適應某些特殊人群營養需要的食品。

          保健食品衛生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第一條為規范食品衛生許可證的申請與發放,保障衛生行政部門有效實施食品衛生監督管理,維護正常的食品生產經營秩序,保護消費者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以下簡稱《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并按照規定辦理衛生許可證申請手續;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并承擔食品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責任。

          第三條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遵守本辦法,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發放衛生許可證。

          第四條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和新資源食品生產企業生產活動的衛生許可,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發放衛生許可證。

          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活動的衛生許可證由省級、設區的市級、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關于衛生監督體系建設的若干規定》確定的職責范圍發放。

          地方性法規或省級人民政府規章對發放衛生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級別做出明確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條衛生行政部門發放衛生許可證,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權限、范圍、條件與程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原則。

          第六條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衛生許可證信息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銷衛生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名錄。

          第七條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發放衛生許可證的監督制度,加強對衛生行政部門內部發放衛生許可證的監督檢查。

          第八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不得采取備案、登記、注冊等方式重復或者變相重復設置食品衛生許可。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衛生許可證發放和管理過程中的違法行為有權進行舉報,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十條衛生行政部門實施食品衛生許可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行政機關預算。按照規定可以收費的,應當按照公布的法定項目和收費標準收取,所收繳的費用全部上繳國庫。

          第二章衛生許可證申請

          第十一條任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申請衛生許可證的,應當符合相應的食品衛生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范的要求,具有與其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條件。

          第十二條申請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

          (二)具有與食品生產加工相適應的、符合衛生要求的廠房、

          設施、設備和環境;

          (三)具有在工藝流程和生產加工過程中控制污染的條件和措施;

          (四)具有符合衛生要求的生產用原、輔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裝物料;

          (五)具有能對食品進行檢測的機構、人員以及必要的儀器設備;

          (六)從業人員經過上崗前培訓、健康檢查合格;

          (七)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申請從事食品經營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

          衛生管理人員;

          (二)具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符合衛生要求的營業場所、設施、設備和環境;

          (三)具有在食品貯藏、運輸和銷售過程中控制污染的條件和措施;

          (四)從業人員經過上崗前培訓、健康檢查合格;

          (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申請從事餐飲業和食堂經營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

          衛生管理人員;

          (二)具有符合衛生條件和要求的加工經營場所、清洗、消毒等衛生設施、設備;

          (二)具有在食品采購、貯存、加工制作過程中控制污染的條

          件和措施;

          (四)從業人員經過上崗前培訓、健康檢查合格;

          (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申請衛生許可證所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完整,具體要求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統一規定。

          第三章衛生許可證發放審查

          第十六條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生產經營者提出的衛生許可證申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與程序,對其必須具備的生產經營條件進行量化評分和審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其提供衛生檢驗檢測報告。

          第十七條衛生行政部門對衛生許可證申請的審查應當包括對申請材料的書面審查和現場實地審查。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受理的衛生許可證申請,可以委托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進行現場實地審查。

          第十八條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生產加工者申請衛生許可證的審查內容包括:

          (一)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

          生管理人員設置情況;

          (二)廠房、選址、布局設計、環境衛生狀況及設施設備設置運行情況;

          (三)工藝流程和生產過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

          (四)生產用原、輔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裝物料衛生狀況;

          (五)產品檢驗設施與能力;

          (六)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

          (七)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九條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經營者申請衛生許可證的審查內容包括:

          (一)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設置情況;

          (二)貯存、運輸和營業場所選址、面積、布局、環境衛生狀況及供水、防塵防鼠防蟲害、專間等設施設備設置運行情況;

          (三)食品采購、貯藏、運輸和銷售過程中污染控制措施;

          (四)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

          (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條衛生行政部門對餐飲業、食堂經營者申請衛生許可證的審查內容:

          (一)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設置情況;

          (二)食品加工經營場所的選址、環境、建筑結構、布局、分隔、面積等情況;

          (三)廁所、加工制作專間、更衣室、庫房、供水、通風、采光、防塵防鼠防蟲害、廢棄物存放、清洗、消毒、餐用具等衛生設施和設備設置情況;

          (四)食品采購、貯存、加工制作及供餐等操作過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

          (五)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

          (六)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申請衛生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其實施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評分應達到總分60%以上。

          第二十二條衛生行政部門對符合發放條件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頒發食品衛生許可證。不予發證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的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衛生行政部門對未達到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提出整改意見;對學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的整改意見,還應當及時通報教育、建設主管部門,提請有關主管部門督促整改。

          學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經限期整改仍達不到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的,經教育、建設主管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整改期限,達到發放條件的方可發放衛生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因違反食品衛生法規,被處以吊銷衛生許可證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三年內不得申請衛生許可證,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

          第四章衛生許可證的管理

          第二十五條衛生許可證應當載明:單位名稱、地址、許可范圍、法定代表人或者業主、許可證編號、有效期限、發證機關(加蓋公章)及發證日期等內容。

          實施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并確定食品衛生信譽度等級的,應當在衛生許可證上加貼食品衛生等級標志。

          第二十六條衛生許可證載明的單位名稱應當與工商部門核準的名稱一致;單位注冊地地址與生產地地址不同的,填寫地址時應當分別標明。

          第二十七條衛生許可證由衛生部統一規定式樣。

          衛生許可證有效期為四年,臨時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衛生許可證的有效期不超過半年。

          第二十八條衛生許可證編號格式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簡稱)衛食證字〔發證年份〕第XXXXXX-YYYYYY號(XXXXXX指行政區域代碼,YYYYYY指本行政區域發證順序編號)。

          第二十九條同一食品生產經營者在兩個以上(含兩個)地點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分別申領衛生許可證。

          第三十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改變生產經營地址的,應當重新申請并辦理衛生許可證。

          食品生產經營者變更衛生許可證其他內容的,應當按照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

          對生產工藝、主要設備改變或者原生產經營場所進行擴建或者改建的,衛生行政部門在予以變更前應當進行現場實地審查。

          第三十一條食品生產經營者需要延續衛生許可證的,應當在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6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

          同意延續衛生許可證的,原編號不變,有效期為四年。

          逾期提出延續申請的,按新申請衛生許可證辦理。

          第三十二條食品生產經營者遺失衛生許可證的,應當于遺失后60日內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補辦。

          第三十三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在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內,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一年以上的,衛生許可證自動失效并由原發證機關注銷。

          第三十四條委托生產加工食品的,受委托方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衛生許可證;

          (二)受委托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在其獲得的許可范圍內;

          (三)食品衛生信譽度等級達到A級。

          第三十五條委托生產加工的食品,其產品最小銷售包裝、標簽和說明書上應當分別標明委托方、受委托方的企業名稱、生產地址和衛生許可證號。

          第三十六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取得衛生許可證后,應當妥善保管,不得轉讓、涂改、出借、倒賣、出租或者以其它非法形式轉讓。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明顯位置懸掛或者擺放衛生許可證,方便消費者監督。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衛生行政部門發放衛生許可證的監督檢查,發現下級衛生行政部門違反規定發放衛生許可證的,應當責令下級衛生行政部門限期糾正或者直接予以糾正。

          第三十八條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衛生許可證發放職責,應當自覺接受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以及社會的監督。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舉報內部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發放衛生許可證的,應當及時進行核實;對情況屬實的,應當立即糾正。

          第三十九條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發放衛生許可證的,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有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給予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對有關工作人員,可以給予批評教育、離崗培訓、調離執法崗位、取消執法資格等處理;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追究有關人員行政責任時,按照下列原則:

          (一)申請人不符合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承辦人出具申請人符合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的意見的,追究承辦人行政責任;

          (二)承辦人認為申請人不符合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主管領導仍然批準發放衛生許可證的,追究主管領導行政責任。

          承辦人和主管領導均有過錯的,主要追究主管領導行政責任。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發放的衛生許可證,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監管檔案,加強對被許可人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并按照規定要求做好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等記錄的歸檔工作。

          第四十一條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監督檢查,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按照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的要求,實行動態管理。

          第四十二條衛生行政部門發現被許可人不符合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時,應當責令改正;被許可人有主管部門的,應當通報其主管部門督促整改。

          按照規定,對違法行為應當依法進行行政處罰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作出行政處罰。

          對無證無照的食品生產經營者,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工商等行政部門予以取締。

          第四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發放衛生許可證決定的衛生行政部門或者其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撤銷衛生許可證:

          (一)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給不符合

          條件的申請人發放食品衛生許可證的;

          (二)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超越法定職權發放食品衛生許可證的;

          (三)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法定程序發放食品衛生許可證的;

          (四)依法可以撤銷發放食品衛生許可證決定的其他情形。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的,應當予以撤銷。

          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撤銷食品衛生許可證,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法注銷衛生許可證:

          (一)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終止的;

          (三)衛生許可證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衛生許可證依法被吊銷的;

          (四)依法應當注銷衛生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辦法,根據《食品衛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保健食品衛生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一、基本情況:

          (1)食品衛生:現有各類食品生產經營單位41*戶,從業人員14660人。新發食品衛生許可證546戶,變更12戶,年檢2712戶,其余為臨時衛生許可證。培訓食品從業人員13872人次。參加監督檢查973人次,監督檢查16973戶次,監督覆蓋面100%,食品衛生行政處罰141戶,罰沒款264429元。

          上半年未發生食物中毒事故。

          (2)環境衛生:現有各類公共場所經營單位1358戶,從業人員3452人。新發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201戶,復核635戶(每二年復核一次),換證16戶。培訓公共場所從業人員960人次,參加監督檢查521人次,監督檢查2115戶次,監督覆蓋面100%,公共場所衛生行政處罰3戶,罰款2300元。

          (3)職業衛生:現管轄48家存在職業危害因素的企業,接觸危害因素的工人648人,參加監督檢查12人次,監督檢查7戶次,對防護工作未到位的企業發出了限期整改通知,并進行了追蹤驗收。

          (4)學校衛生:全區管轄小學24家,按照《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的衛生監督要求,對7所小學進行了全面的監督監測,評價結果均為合格,但存在諸如課桌椅高度未與學生身高相匹配等問題,對此,均向校方提出了衛生監督意見。

          二、完成主要工作

          (一)、內部日常管理

          1、衛生許可證年檢復核工作

          年檢食品衛生許可證2712戶,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635戶。

          2、相對人年檢信息網絡管理

          對食品、公共場所經營單位及存在職業危害因素的企業名單進行電腦化管理。對這些單位檔案以街道片區、行業小類為要素單位全部錄入省所去年底下發的衛生管理軟件中,實現了網上管理功能,初步實現了年檢檔案管理電子化,提高了年檢檔案可利用率。

          3、案件審核及業務指導

          年初,對全體監督員舉辦了一期衛生行政處罰案卷質量及新發證有關事項的培訓,重新規范行政處罰的系列登記工作,對結案的144個食品、公共場所案件進行了案件質量審核評分,對存在的問題給予了反饋。

          (二)、參與專項整頓檢查

          1、元旦、春節衛生專項檢查

          共檢查餐飲業310家(含節前火鍋食品衛生專項檢查),小旅店及公共浴室156家,商場、超市35家。

          2、大型商場、超市空氣質量監督

          完成21家大型商場、超市的空氣監測工作,從監測的情況看來,基本符合衛生標準。但仍有部分商場為節約電源,未開足新風量而至二氧化碳超標,為此監督員及時提出整改意見,要求商場加強衛生管理,以供顧客有個舒適、安全、衛生整潔的購物環境。

          3、查處各類違禁食品

          (1)、鐵皮楓斗(石斛)類保健食品專項檢查。本次共檢查60余家,總體情況較好,但也查獲了個別違規產品,如登峰牌鐵皮楓斗保健食品未取得生產該保健食品的衛生許可證。為此我衛生部門依法對該經營單位予以行政處罰并提醒經營單位要嚴把進貨索證關。

          (2)、查處“香雪海”嬰兒奶粉,對轄區內經營奶粉的53家超市進行了全面檢查,結果未發現內蒙古包頭市生產的“香雪海”嬰兒奶粉。

          (3)、完成了市所布置的查處違法添加藥物的藍依人—真郎牌生力膠囊的緊急通知,經檢查轄區內46家食品經營單位均未發現通知所列的違法添加藥物。

          4、創建省示范文明城區系列檢查

          上半年,為創建省示范文明城區,開展了以五小行業為重點的衛生系列檢查,衛生監督人員節假日也常加班巡查,檢查督促落實亮證上崗及公共用品的消毒登記記錄,本科人員參與了督導。

          5、夏季集體用餐食堂專項檢查

          5月15日至19日進行了為期一周企事業單位(機關)工地食堂的專項檢查,本次共出動了140人次,對220家單位進行了監督檢查,并對不符合衛生要求的單位進行了立案處理。

          6、粽子衛生專項檢查

          端午節來臨之際,對各粽子專賣店,便利超市連鎖店及餐飲單位銷售粽子的情況進行了專項檢查,并根據店主提供的進貨渠道,對位于高塘二村干休所內的一地下加工場依法進行了取締。

          7、游泳場所衛生指導、檢查

          6月下旬,開展了部分已開業游泳場所的衛生檢查,按照規范要求督查了衛生制度與消毒制度執行情況及上崗人員的持健康證情況。對準備開業的游泳場所進行了業務指導,要求建立健全消毒效果的自測和委托檢測體系。

          (三)、參與的衛生保障工作

          1、4月中旬,完成了原二十一軍部分老同志來甬活動在市財稅招待所就餐的食品衛生保障工作。

          2、5月初,完成了第三屆國際寧波茶博文藝節的在市日報社展出茶葉食品衛生保障。

          3、6月初,參與完成了高考期間效實中學考點周邊食品衛生專項檢查工作。

          (四)、衛生培訓宣傳工作

          1、為進一步推進職業病防治工作,保護勞動者的健康權益。4月28日,會同市所在寧波市職業介紹服務中心舉行了職業病防治法現場咨詢活動,發放宣傳畫、手冊計526份。接受咨詢人次數約68人,同時以有獎的形式激勵民工了解職業病防治的有關知識。

          2、為創建省示范文明城區,建立長效管理機制,6月23日組織新街及周邊區域美容店、餐飲店業主在附近華中大酒店四樓會議室召開培訓、座談會議,培訓宣傳創建省示范文明城區衛生要求。三、存在的主要問題。

          1.食品非法生產經營活動,如無證快餐攤、地下食品工場等在短期內難以取締。這一方面與衛生監督力量不足有關,另一方面跟工商等有關部門配合不夠,環保因素及市民衛生意識不強有關。

          2.從業人員無健康證上崗現象時有發生,這與經營單位衛生法律意識淡薄,從業人員流動性大等因素有關。

          3、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職責分工不清。衛生部、安全生產監督部門衛監督發(20*)31號文件《關于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精神,已明確將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業危害事故調查、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發放、職業危害申報及處理相關違法行為的職能劃規安全監管部門,該文件于20*年1月17日下發已有一年多時間,但目前,我衛生部門仍承擔全面的職業病防治工作,一旦因處罰引訟會造成衛生部門越權的尷尬。

          4、取得資質職業病體檢及危害因素檢測機構十分有限。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從事職業病體檢及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必須取得資質認證,否則由衛生行政部門按無證從業查處。在我市中心城區取得檢測資質的僅有市疾控中心、江東和鄞州疾控中心3家,取得體檢資質的均在鄞州區共4家。在具體實踐操作中,本區的一些企業委托這些機構服務時,這些單位常借口本區內的體檢、檢測任務忙而拒絕或拖延,給我區職業衛生執法帶來較大的負面影響。

          四、下一步的工作思路及對策。

          1.進一步加大衛生執法力度。對以上存在問題,進行針對性地開展專項執法檢查。涉及多個部門的,應由政府牽頭,進行綜合治理。繼續加強食物中毒防治工作,確保轄區內無重大食物中毒事故發生。

          2.廣泛深入宣傳貫徹《食品衛生法》等衛生法律、法規。通過電視、報刊等多種途徑,對地下食品工場,非法食品采購等到不良現象予以曝光,同時宣傳《食品衛生法》等有關內容,使廣大群眾學會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健康權益,自覺抵制非法食品生產經營行為和不潔食品。

          保健食品衛生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大家好!

          為了認真總結二*年度我縣衛生監督工作,進一步發揚成績、克服不足,按照省市衛生監督機構及衛生局的統一部署和整體要求,為全面扎實地抓好今年的衛生監督執法工作,更好的發揮衛生監督工作為經濟建設服務、為人民健康服務的作用,根據會議安排,我做如下發言。

          一、二0*年全縣衛生監督工作簡要回顧:

          (一)、注重宣傳,營造良好的衛生監督執法環境。

          二*年度,我所采取各種有效形式,累計培訓各類從業人員1.2萬人次,發放宣傳材料12500余份。在“3·15”國際消費者權益保護日,圍繞“誠信、維權”主題,聯合有關部門單位,開展了宣傳咨詢活動,并對查出的假冒偽劣食品、保健品、化妝品、一次性醫用物品、消殺滅產品等進行了銷毀,社會反響較大,評價較好。五月一日,聯合縣總工會、安監局、勞動與社會保障局進行了《職業病防治法》宣傳。十一月份,以“關注農民工的食品安全”為主題進行了《食品衛生法》宣傳周系列活動。通過開展一系列宣傳培訓活動,有效提高了廣大群眾特別是公共衛生從業人員的誠信意識、自律意識、法制意識、責任意識和服務意識,衛生監督執法工作環境大有改善。

          (二)、加大力度,各項衛生監督工作任務全面完成。

          加強業務管理與指導,推動鄉鎮衛生監督工作深入開展。為了加強對全縣鄉鎮衛生監督員的業務指導,明確工作職責,落實工作任務,整體提高全縣衛生監督工作的管理水平,按照衛生局安排,我所研究制定了《民勤縣鄉鎮衛生監督員工作職責》、《民勤縣鄉鎮衛生監督員考核細則》和《民勤縣鄉鎮衛生監督員獎懲辦法》,并調整任命了部分鄉鎮衛生監督員。通過年終衛生工作考核評價,認為此項舉措明確了責任,細化了分工,調動了積極性,促進了衛生監督工作,對鄉鎮衛生監督工作的規范、有序開展,產生了積極的效果。

          突出重點,抓好日常監督管理與專項整治工作的緊密結合。按照全年工作計劃和目標管理的要求,在做好日常監督執法工作的基礎上,二*年組織對城鄉食品、公共場所從業人員、生活飲用水供水人員進行了健康檢查和健康合格證的發放管理工作。全年配合疾控中心共體檢各類從業人員2556人,辦理健康證2523個,辦證率達98.7%,查出“五病”患者33人,調離率100%;新發、換發食品《衛生許可證》909家,復核407家;新發、換發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153家,復核28家;協助配合市衛生局發放《放射工作衛生許可證》39家;按照衛生局統一安排,參與醫療機構審核、驗收工作,新發、換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99家;新發、換發保健食品、消殺滅產品《衛生許可證》48家,新發、換發生活飲用水供水單位《衛生許可證》14個。

          開展專項整治活動,進一步整頓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全年共組織安排各類專項整治11項。包括: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期間的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工作;醫療機構、醫療市場專項整治;奶粉市場專項整治;酒類市場專項整治;一次性衛生用品專項檢查工作;打擊非法行醫、非法采供血液及單采血漿專項整治工作;“清查放射源、讓百姓放心”專項行動工作;全縣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餐巾紙(一次性紙巾)專項整治工作;學校衛生安全專項督查;生活飲用水專項督查等。通過開展專項督查整治,有效規范了衛生產業市場經濟秩序,打擊了假冒偽劣、保護了廣大生產經營者及社會群眾的衛生健康安全權益。據統計,去年共出動城鄉衛生監督人員6200人次,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個人2274個,6822戶次。共查出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單位、個人286家,其中:警告172家,限期改進61家,取締無證經營33家,立案行政處罰30家,沒收銷毀偽劣過期食品、保健食品、化妝品、一次性醫療物品、消殺滅產品20個品種2500多公斤,標價3萬多元;清理清除非法醫療廣告8次,查處沒收非法醫療廣告單35600余張。通過整治,達到了保護合法、打擊非法、凈化市場、促進發展的目的。

          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工作全面展開。20*年度我所組織對全縣城區餐飲業、學校食堂、生產加工企業、超市、商場、部分食品經營商店進行了量化考核評分,對擬評定為A級、B級的食品單位按規定進行了上報。其中,民勤縣騰格里酒業食品有限公司通過了省衛生廳專家組考核驗收,被省衛生廳確定為食品衛生信譽度A級單位,并授予“食品衛生A級單位”牌匾,在全省進行了通報表彰。

          集中式餐具消毒工作取得進展。為了整體提升我縣餐具消毒質量,經積極籌措,多方考察,去年12月初成立了“民勤縣壽康集中式餐具消毒公司”,從近幾個月的試生產看,該項目的投資運行,為廣大群眾飲食衛生安全提供了比較有效的保證,受到越來越多的食品消費者的接受和支持,前景看好。

          注重各種衛生質量監測,提高衛生監督工作的技術含量。二0*年全年共采樣2693份,并委托縣疾控中心進行了檢驗。其中:食品監測:各類食品采樣檢驗452份,合格425份,合格率94.02%;餐具消毒監測:各類餐具采樣檢驗785份,合格557份,合格率70.95%;飲用水監測:生活飲用水采樣檢驗15份,合格15份,合格率100%;公共場所消毒監測:公共用具采樣檢驗237份,合格183份,合格率77.37%;化妝品監測:各類化妝品采樣檢驗20份,合格20份,合格率100%;醫療用品、器械消毒監測:各類醫療用品、器械采樣檢驗1284份,合格1*1份,合格率81%;一次性紙巾(面巾)監測:一次性紙巾(面巾)采樣檢驗73份,合格73份,合格率100%。通過開展監測評價工作,為衛生監督執法工作提供了比較可靠的技術保障和依據,基本做到了查有目標、罰有依據,從而提高了衛生執法的科學性、公正性和權威性。

          二、二0*年鄉鎮衛生監督工作考核概況:

          (一)、總體情況:

          1、由于采取了一系列得力措施,20*年,鄉鎮食品、公共場所、化妝品等監管成效比較顯著,從業人員體檢率、“五病”人員調離率《衛生許可證》辦理率、《健康證》辦理率和監督覆蓋率等有關指標均有所提高,監管頻次也由20*年的1~2次/年·單位普遍增加到20*年的2~4次/年·單位。多數鄉鎮衛生監督員能夠認真履行職責,落實監督任務,基本做到了底細清楚,查有記錄,監管到位。

          2、各單位均建立了傳染病登記報告制度,對各類傳染病基本能夠全面登記和報告,傳染病報告率有所提高。

          3、醫療機構及醫療市場監督管理卓有成效,經考核,所有鄉鎮的醫療機構均取得了《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未查出非法行醫機構和非法行醫活動,院內無出租科室、外包科室或超范圍開展診療活動的現象,無非法采供血液及單采血漿等現象,絕大多數單位的衛生技術人員均取得了執業資格,并能合法執業。

          4、大多數單位的醫療廢物能夠正確分類并基本做到無害化處理,一次性醫用物品或醫療器械使用規范,用后能夠按規定處理。

          5、學校衛生管理工作取得較大進展。各鄉鎮衛生院對轄區內的中小學生建立了學生健康檔案。除大壩衛生院20*年度未進行學生健康體檢外,其他衛生院年內均進行了學生健康檢查,并且體檢工作有記錄、有總結。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1、個別衛生院法定傳染病未能及時、全面、準確的報告。

          2、大部分衛生院對轄區內醫療機構、公共場所、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監督檢查不夠徹底全面,存在監管盲點,同時,監督程序不夠規范,管理質量需要進一步提高。如檢查時未制做現場檢查筆錄或下達衛生監督意見書,文書書寫不夠準確、規范等。

          3、職業病監督管理方面,各鄉鎮普遍對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單位監管不到位,底細不夠清楚,無相應的管理制度,防護措施設備未能得到落實。

          4、各有關單位雖辦理了《放射工作衛生許可證》,但大部分單位的上崗人員未辦理《放射工作人員證》,X光室、CT室等場所無明顯警示標志。

          5、醫療廢物的收集、處理、銷毀是薄弱環節。由于受設備、技術、人力、場地等因素的影響,個別單位不能將醫療廢物按規定分裝和銷毀,甚至與生活垃圾混放。

          6、個別單位對衛生監督工作重視不夠,支持不夠,甚至消極對待,變相抵觸的情況有一定存在。

          三、二OO五年衛生監督工作重點:

          根據上級要求,對照二*年度工作考核情況,20*年我縣的衛生監督工作,要按照“主動、務實、創新”的工作思路,全面貫徹落實各項衛生法律法規,繼續加強衛生監督體系建設,以加強食品衛生安全監管和整頓醫療市場,打擊非法行醫為重點,全面強化各項衛生監督工作,為廣大人民群眾的飲食衛生、醫療安全和身體健康服務,為經濟建設保駕護航。

          (一)、加強學習,提高衛生監督執法隊伍素質。

          加強對全縣城鄉衛生監督人員的職業道德、法律法規、業務知識及執法能力的學習和培訓,縣衛生監督所計劃在適當時間舉辦1~2期全縣衛生監督員執法技能培訓班,以達到有效提高衛生監督員的業務素質,提高衛生監督效率和質量的目的。

          (二)、認真貫徹執行《食品衛生法》,確保廣大人民群眾的食品衛生安全。

          加強對各類食品生產經營單位

          的經常性衛生監督檢查,尤其要加強對城鄉結合部、農村和邊遠地區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攤販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加大監督力度,消除監督盲區。嚴格落實衛生審查和衛生許可證制度,督促做好食品生產經營從業人員的體檢及《健康證》發放管理工作,對查出的“五病”患者依法調離。與疾控中心配合,按規范要求,完成食品采樣監測、檢驗及評價任務,并通過適當方式和渠道向社會公布結果。抓好日常監督,各類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許可證持證率達100%,從業人員健康合格證持證率達98%以上,監督覆蓋率達100%,年監督頻次達4次/單位以上。

          全面實施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工作。按照《甘肅省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工作實施方案》和工作程序,以餐飲業為重點,對全縣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實行量化分級管理,培養典型,扶優扶強,提高我縣食品衛生質量和監督管理的整體水平。

          加強餐飲業消毒管理,積極推行大力普及先進的消毒方法,提高消毒質量,保證飲食安全。在城區各餐飲單位推行使用安全可靠的消毒餐具;鄉鎮較大餐飲單位逐步推行使用集中式消毒餐具或強制配備電子消毒柜等設施,以有效切斷疾病的傳播途徑,預防食源性疾病的發生。

          繼續做好食品專項整治工作,抓好高危食品安全監管。重點加強對肉及肉制品、奶及奶制品、豆制品、冷飲、水產、調味品、散裝食品等高危產品的監管,加大對城鄉結合部食品加工小作坊、街面流動食品攤販、農貿市場、農村婚喪家庭宴席的監督管理力度,嚴厲打擊無證非法生產經營制假販劣等不法行為,堅決取締非法加工黑窩點,確保食品衛生質量安全。

          加大對食品原料、加工工藝、餐具消毒“三防設施”等方面的衛生監督力度。對農貿市場、超市、商場、批發市場、夜市等重點場所要多方位進行全程監督管理。加大食品索證力度,對“三證”(衛生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衛生檢驗報告證明)不全的食品、半成品、原料等經銷行為,按有關規定嚴肅查處。

          加強食物中毒預防和控制工作,提高對食物中毒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警及調查處理能力。

          (三)、強化傳染病防治的監督管理,整頓規范醫療市場秩序,嚴厲打擊非法行醫活動。

          嚴把醫療機構準入關和醫務人員資格準入關,認真細致地進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放射工作衛生許可證》、醫務人員執業證、資格證等的監督檢查,加大整改和處罰力度,堅決打擊取締各類形式的非法行醫活動。尤其要重點查處藥店非法行醫及醫療機構超范圍行醫現象,同時,對醫療美容服務業要按照《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規定,加強督查監管,以規范凈化醫療市場,保證群眾就醫安全。

          加大《傳染病防治法》學習貫徹及執法力度,加強對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和疾控機構的傳染病登記、報告、監測、防控、救治工作的監督檢查,確保各項防治措施落實到位。

          加強醫療機構消毒管理,防止醫源性疾病和院內感染事件發生。強化對醫療用品醫療器械消毒質量、醫院廢棄物處理的監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產品消毒質量采樣監測,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醫療機構要從嚴查處。

          (四)、因地制宜,積極開展職業病防治監督。

          加強對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規范職業病的預防、保健,并查處違法行為;對承擔職業病健康檢查、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監督管理,規范職業病的檢查和救治;做好對建設項目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審核、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衛生審查和竣工驗收等工作,進一步落實防護設施,規范操作規程。

          積極開展《職業病防治法》宣傳,督促職業危害單位健全完善各項衛生管理制度,逐步提高企業法人和勞動者的法律意識及衛生保護意識,提高監督覆蓋率和頻次,配合勞動、安監、環保等部門開展職業病危害的查處和管理工作。

          (五)、突出重點,提高學校衛生管理水平。

          將學校衛生作為工作重點,切實加強對校園公共衛生建設的監督和指導,堅決取締校園周邊衛生條件不合格的各類飲食場所和流動飲食攤點。

          加強學生學習生活環境衛生監督監測。對學生的學習時間、教室、宿舍人均面積、采光、照明、微小氣候、課桌椅、黑板、環境噪聲等對照相關標準科學監管。要把學校飲用水衛生、食品衛生、學校公共場所衛生等作為重點進行監督監測。

          規范學校衛生檔案管理。督促學校、托幼機構完成學生、兒童年度體檢任務,促進學校衛生、學生健康及學校傳染病防治管理工作的規范化和科學化。

          (六)、做好其它衛生監督工作。

          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加強對公共場所、生活飲用水、化妝品、采供血機構、母嬰保健機構、血液及血制品、生活飲用水、化妝品、一次性使用衛生用品、消殺產品的衛生監督檢查,提高監督覆蓋面和監督頻次,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打擊取締非法生產經營活動。

          (七)、加大衛生監督工作的宣傳力度,營造良好的衛生監督執法環境。

          采取多種形式開展衛生監督執法宣傳報道。一是在《食品衛生法》、《職業病防治法》等衛生法律法規宣傳周、日開展系列宣傳活動;二是通過適當的渠道和方式,及時向社會公布健康相關產品抽檢結果;三是選送稿件,通過有關新聞媒體和報刊雜志宣傳我縣衛生監督情況,以營造全社會關注、參與、配合、支持衛生監督執法工作的良好氛圍。

          保健食品衛生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一、明確重點,部署清理整頓工作

          按照省、市、區下發的食品添加劑專項整治及我區專項整治方案文件精神,我隊迅速成立食品添加劑專項整治領導小組,制定整治方案,公告,對全區餐飲業、食堂進行了摸底調查,認真開展了專項整治自查自糾工作。在摸底調查和自查自糾取得成效的基礎上,我隊進一步明確重點,有針對性研究部署清理整頓階段整治工作,篩選確定了整治重點環節、重點單位、重點食品品種,按照邊查、邊糾、邊整頓、邊規范的要求,監督指導餐飲業、食堂存在問題的整改,進一步加大清理整頓查處力度。同時做到10天報送一次整治工作動態、報表和信息材料。

          二、廣泛宣傳,營造良好氛圍

          結合實際,利用標語、網站、宣傳單等多形式向食品從業人員、全區廣大群眾宣傳食品安全法規政策和飲食安全知識、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及濫用食品添加劑的危害,教育行業自律,引導公眾安全消費。在檢查過程中向群眾和食品從業人員宣傳食品添加劑知識和安全消費常識。開展清理整頓以來,網站信息5條,標語橫幅1條,宣傳單200份,上報工作動態4篇。培訓餐飲業、食堂食品衛生管理員及從業人員217人次,對食品從業人員宣傳1153人次。在公布了第一批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和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品種名單的基礎上,又相繼公布了衛生部第二批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單、食品添加劑新品種目錄、食品用香料新品種目錄、列入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使用名單的物質目錄、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名單、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單。

          三、迎接督查,推動整治工作深入開展

          為全面了解掌握我隊專項整治工作開展情況,推動整治工作深入開展。年2月25日,市衛生執法監督支隊專項整治督查組對我隊開展打擊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專項整治工作進行了督查檢查。同時抽取了餐飲單位2戶、學校食堂2家共4戶進行了現場檢查。

          通過聽匯報、查閱資料、抽查現場等方式對我隊落實專項整治文件精神情況和專項整治組織機構、方案、公告、宣傳、摸底調查、自查自糾、清理整頓、信息、總結等工作情況進行督查檢查。對抽取的餐飲經營單位自查自糾及存在問題的整改情況和監管部門監督指導情況進行現場檢查。督查中找出了我隊在專項整治工作中存在問題和不足,同時對我隊的工作給予了肯定,并要求我隊繼續開展好食品添加劑專項整治各階段工作。

          四、精心組織,認真開展清理整頓工作

          我隊對重點產品、重點區域和重點單位進行重點執法檢查,整頓規范餐飲業、食堂違法行為。

          (一)強化日常監管。加大了對餐飲消費單位的日常巡查監管力度,督促各經營單位建立完善各種制度,規范食品生產經營秩序。

          (二)深入開展餐飲業和學校食堂整頓。重點以餐飲業和學校食堂為切入點,加強對經常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鹵制品、小吃店、火鍋店等重點單位及高風險食品的檢查整頓,嚴格餐飲業和學校食堂衛生審批,強化監督餐飲單位臺帳記錄、餐飲具的清洗、消毒、保潔、經營場所的環境衛生、原料采購加工,保證從源頭到加工過程的衛生安全。幫助餐飲單位完善食品添加劑管理制度,健全采購及使用登記臺帳,杜絕食品添加劑濫用現象。對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各經營戶所存在的衛生安全隱患都做出了糾正。

          通過集中清理整頓,未發現有衛生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單”和“食品加工過程中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品種名單”中所列的食品添加劑及非食用物質。但收繳銷毀標識不全或過期定型包裝食品88瓶、4桶。清理整頓期間,檢查餐飲單位534家(含16家學校及托幼機構),出動衛生監督執法人員222人次,車輛26臺次。確定整治重點地區23個、整治重點單位106個、整治重點產品66個。

          五、存在問題

          (一)餐飲消費單位按規定要求的各種臺帳記錄不全。食品添加劑使用單位食品添加劑備案登記、食品采購索證索票臺帳登記不全,記錄簡單。

          (二)自查自糾整改不徹底,食品從業人員對食品添加劑知識欠缺。

          (三)食品添加劑知識宣傳不到位,廣大人民群眾對食品添加劑知之甚少。

          六、下步整治打算和建議

          (一)加強食品添加劑知識宣傳力度,強化專項整治輿論宣傳工作,營造良好氛圍。

          (二)按照邊查、邊糾、邊整頓、邊規范的要求,監督指導餐飲單位對存在問題的整改。

          (三)進一步確定對重點產品、重點區域和重點單位開展重點整頓規范,曝光一批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的餐飲單位和不按規定工藝生產的單位,查處一批違法犯罪單位和個人。

          (四)適時對食品衛生管理員及食品從業人員進行食品添加劑知識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