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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待老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老有所養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我省1999年制定并于2002年修改的《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對建立和完善切合浙江實際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保障職工退休后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
據統計,至2007年底,全省參保人數1076萬,其中離退休人數160萬,退休人員月人均養老金水平1180元(2008年調整后為1310元),居全國省市第三位。基金累計結余604億元,支付能力達到28個月。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口老齡化、就業方式多樣化、城鄉一體化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應對“銀發社會”,是擺著各級政府面前的一個重要課題。2005年12月,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對城鎮個體勞動者參保、做實個人賬戶、完善退休金計發辦法等問題作了新的規定。為進一步完善我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更好貫徹國務院決定精神,修改現行條例顯得十分必要。省人大常委會適應新形勢,對《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適時進行了修改。
為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松綁
“養老保險金,我們這里都沒有的。我們是按照工作量來定報酬的。”我省的立法工作者在訪問在杭外來務工人員時,得到的最多回復是:“養老金交了也沒有用,還不如直接加到工資里。”
據統計,目前,浙江省外來務工人員總數達1780多萬,其中本省1260萬、外省來浙520萬,而參加養老保險的外來務工者只有200多萬。在一般外來務工者眼中,并不把養老保險作為今后養老的依靠,養兒防老仍是他們心目中養老模式的首選。
除了觀念上的問題外,更多還是制度的制約。現行條例規定,參保人員跨統籌范圍流動的,只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不轉移統籌賬戶資金。這意味著轉入地將更多地承擔職工退休后的基礎養老金,并且還要承擔今后養老金的調整部分。
舉例而言,當一名農民工從A城市流動到B城市,作為接收的B城市,接收了轉入人員后,在基金上,除了較少量的個人賬戶資金的轉入外,卻要支付其相當年限的養老費用;另一方面,退休人員在B城市生活,還要參與分享這個城市的公共資源,客觀上加重了B城市的負擔。
“目前,我省養老保險仍然以縣(市、區)為單位進行統籌,統籌層次太低、條塊分割已凸現諸多社會問題。”浙江省一位政協委員指出,“全國農民工達1.5億,制度建設的滯后,已帶來嚴峻的社會問題,加快建立符合中國特色的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已迫在眉睫。”
“流動人員養老金流動障礙,如果解決不好,將影響到幾十年后這類人群的養老問題。”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養老保險處的同志表示,“完善流動人員的養老保險關系續接,將會更好地維護參保人員特別是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也將極大地推進農村轉移人口的養老方式從傳統的依靠家庭養老模式向社會養老的模式轉變,從而大大緩解今后政府的養老壓力。”
我省外來務工人員多,但由于無法跨省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致使外來務工人員不愿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修改條例過程中,有的地方建議對來浙務工人員參保后回原籍地的,明確其養老保險關系如何處理,或者對外來務工人員實行相對獨立的基本養老保險辦法。
由于跨省轉移養老保險關系屬于涉及省際關系的全國性問題,地方性法規無法解決。鑒于目前國家為解決這些問題正在考慮制定相應規定,為此,修改決定作了銜接性規定,明確參保人員跨省流動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個人賬戶檔案和儲存額的轉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目前,由于個人賬戶資金儲存額較少,職工退休后所需的養老金主要是從統籌賬戶支取。為減輕本地養老保險基金的壓力,實踐中,一些地方對養老保險關系的轉入設置限制條件,阻礙勞動力的合理流動。如一些地方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本地的參保人員,要求其在本地的實際繳費年限應滿5年或7年等。
有的地方提出,省級統籌前,統籌地區對基金平衡承擔保底責任,立法應當兼顧省內不同統籌地區的合理利益訴求,參保人員在本省跨統籌范圍流動的,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的同時,按個人賬戶儲存額的一定比例轉移統籌賬戶儲存額。有的地方建議增加各地不得設置此類限制性規定的內容。
為保障職工合法權益,促進勞動力的合理流動,修改決定規定,各地對省內養老保險關系轉移不得設置限制條件;同時,考慮到轉移統籌賬戶儲存額涉及的問題比較復雜,且難以明確一個固定的比例,因此,修改決定授權并要求省人民政府制定保障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續接的具體辦法。
建立延繳制度,修改最低標準
市民陳先生今年59歲,他1997年參加養老保險,到2009年退休時才剛剛繳費12年,不滿社會養老保險繳費累計滿15年的規定,按照現行條例的規定,他將無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不到養老金。
現行條例規定,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條件但繳費不滿規定年限的,不能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根據該規定,如果參保人員應繳納15年養老保險費,因各種原因致使其退休時未繳滿15年,即使僅差一年半載,也無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同時也不允許其通過補繳相差年限來取得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各地普遍反映,這一規定沒有為參保人員通過自愿延繳來達到繳費年限,從而享受正常的基本養老金待遇留下空間,存在明顯缺陷,有欠公平合理,也不利于激勵參保繳費。同時,將未繳滿規定年限的職工一律簡單地、絕對地排除于享受養老保險待遇范圍之外,與建立養老保險制度的立法目的相悖。
為建立和完善更為公平合理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激勵職工參保繳費,實現普遍的老有所養,修改決定規定:“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不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規定的,參保人員個人可以按照當地城鎮個體勞動者的繳費標準延繳,延繳后符合第三十一條規定條件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此次法規修改的又一個重點問題是,最低基本養老金的標準定多少?立法調研中,不少地方反映,最低養老金按照現行條例規定的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計算,一些地方的最低基本養老金高于當地在崗職工工資。例如寧波、紹興、湖州的最低基本養老金均高于當地在崗職工最低工資10%以上。此外,還出現同一地區內參保早、繳費年限長、繳費多的退休人員與一些參保晚、繳費年限短、繳費少的人員領取相同基本養老金的現象,不少地方出現了繳費滿21年或者22年的職工與繳費滿15年的職工,退休時領取相同數額養老金的情形,不利于形成“早參保、多繳費、多得養老金”的激勵約束機制。
為克服現行制度的弊端,并兼顧新老制度之間的平穩過渡和銜接,在綜合考慮居民目前生活水平、各地平均養老金水平、基金支付能力的基礎上,經過測算,修改決定將最低基本養老金標準確定為當地上年度月平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的60%。這樣規定,可以保障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并能夠適當平衡各地最低基本養老金水平,抑制其過快增長。
保留“雙低”政策,擴大參保范圍
“‘廣覆蓋’大社保體系的推行,說明浙江省政府是一個負責任的政府。”澳大利亞世界養老保險中心主任約翰•皮哥特教授表示,“實踐證明,‘雙低’政策是一項行之有效的過渡政策,把為數眾多的非公企業從業人員積極有效地納入了社會保障體系,為今后的進一步改革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為盡可能擴大參保范圍,同時又兼顧一些規模較小、盈利水平低的鄉村企業及其職工的承受能力,現行條例第五十七條授權省人民政府可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對這類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低門檻準入,低標準享受”的“雙低”政策。
但是,1999年制定的“雙低”政策是否已經過時?“雙低”政策在實踐中是否走樣?
在修改決定草案征求意見中,對是否繼續保留和實行該政策存在著不同的意見和看法。一種意見認為該政策的實施一定程度上推進了養老保險擴面工作,有利于職工權益的保護,根據當前實際保留這一政策是必要的。
另一種意見認為,“雙低”政策影響了企業的公平競爭環境,實踐中不少地方是企業按低標準繳費而職工按正常比例繳費,如果職工仍按低標準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明顯不公平,應當取消該政策。還有人建議,“雙低”政策不要納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可作為單獨險種。
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研究后認為,根據目前不少企業規模小、負擔重、經營困難等情形,為了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實行“雙低”政策,適當降低這類企業和職工的繳費標準是必要的,但對參保職工而言,一定程度上有失公平,為避免其適用范圍不當擴大,建議將其適用范圍明確為“規模較小且盈利水平低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
另外,針對“雙低”政策可能影響企業公平競爭環境,法制委員會建議省政府適當調整繳費標準,盡可能攤平企業負擔;進一步完善計發辦法,保護職工合法權益。
省人大常委會采納了法制委員會的建議,新條例在保留“雙低”政策的基礎上對其進行了相應修改。
如果說,“雙低”政策是養老保險擴面的傳統法寶,那么要織起一張更大的養老保險網,無疑需要祭起新的利器。
第二條*市市區范圍內(不含蕭山區、余杭區)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以下統稱社會保險費)的征繳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社會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對象、費率(或繳費額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用人單位,是指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應當參加社會保險的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各類組織。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城鎮個體勞動者,是指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應當參加社會保險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業主、雇工,自由職業者,以及其他依法以個人形式參保的人員。
《*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規定的靈活就業人員適用本辦法有關城鎮個體勞動者的征繳規定。
第六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地方稅務機關根據本辦法規定的職責負責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工作。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辦理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的具體事務。
財政、審計、工商、物價、統計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本辦法的實施工作。
第七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地方稅務機關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加強社會保險管理的信息化建設,增進協作,實現社會保險信息共享。
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如實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地方稅務機關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與社會保險費征繳有關的信息。
第八條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勞動者有權按照規定查詢相關的社會保險費繳費記錄。
第二章征繳管理
第九條用人單位和城鎮個體工商戶應當按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用人單位和城鎮個體工商戶應當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之日起5日內向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社會保險繳費登記。
第十條用人單位和城鎮個體工商戶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變更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變更的社會保險登記信息及時告知地方稅務機關,由地方稅務機關變更社會保險繳費登記內容。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和城鎮個體工商戶依法終止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注銷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社會保險注銷登記信息及時告知地方稅務機關。
辦理稅務注銷登記的用人單位和城鎮個體工商戶,應當同時向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社會保險繳費注銷登記。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將社會保險繳費注銷登記信息及時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社會保險繳費注銷登記情況,直接辦理用人單位和城鎮個體工商戶的參保人員中斷參保手續。
用人單位和城鎮個體工商戶在辦理社會保險繳費注銷登記前,應當向地方稅務機關繳清欠繳的社會保險費、利息、滯納金和罰款。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勞動者應當按照規定的繳費基數和費率(或繳費額度),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
第十三條全部職工應當按照有關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同時應當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但未納入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范圍的用人單位(以下簡稱企業繳費單位),其社會保險費的單位繳費基數按照當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確定。
計算企業繳費單位的單位繳費基數時,其職工個人當年月平均工資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照上一年度浙江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確定,高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照上一年度浙江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確定。
職工工首芏畎湊展彝臣憑止娑ǖ耐臣瓶誥都撲恪?lt;BR>第十四條企業繳費單位以外的其他用人單位(以下簡稱其他繳費單位),其社會保險費的單位繳費基數按照其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確定。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的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的,其繳費基數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確定。
當年新成立用人單位的職工或用人單位當年新增的職工,其個人繳費基數按本人當年第一個月工資確定。
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或本人當年第一個月工資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照上一年度浙江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確定,高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照上一年度浙江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確定。
第十六條城鎮個體工商戶按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兩項或其中一項,同時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兩項或其中一項的,應當以用人單位形式參加社會保險,其繳費基數的申報和確定按本辦法規定的其他繳費單位繳費基數的申報和確定辦法執行。
城鎮個體勞動者僅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兩項或其中一項的,應當按規定的時間、方式向地方稅務機關或地方稅務機關委托代為收繳社會保險費的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其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在上一年度浙江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和300%之間由其自行選擇確定,其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基數按照上一年度市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其中持有效期內困難家庭救助證件或就業援助證件的城鎮個體勞動者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基數,自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登記的當月起,按上一年度市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確定。
第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每年按規定的時間、方式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如實申報職工個人繳費基數和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
用人單位增加或減少參保人員的,在辦理相關手續時申報職工個人繳費基數和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
第十八條企業繳費單位應當每月按規定的時間、方式向地方稅務機關如實申報單位繳費基數和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并定期向地方稅務機關報送相關報表及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九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其他繳費單位申報的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計算其單位繳費基數。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和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城鎮個體工商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稅務機關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其上月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的110%核定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無上月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暫比照當地同類行業或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相近單位的繳費水平核定;無當地同類行業或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相近單位的繳費水平可以比照的,暫以上一年度浙江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00%作為其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核定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
(一)未按規定設置賬簿的;
(二)會計資料不能真實反映職工人數、職工工資總額情況的,或拒不提供職工人數、職工工資總額等有關繳費資料的;
(三)偽造、變造、毀滅賬簿、憑證及其他有關會計資料的;
(四)未按規定時間申報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和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經地方稅務機關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限期申報后仍不申報的;
(五)申報的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六)未按本辦法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繳費登記的。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和城鎮個體工商戶對地方稅務機關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本辦法第二十條核定的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有異議的,可以向地方稅務機關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復核,經地方稅務機關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復核后認定可以依法調整的,在認定的次月調整其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
第二十二條社會保險費實行當月參保次月征收的辦法。對原實行當月參保當月征收的用人單位,延遲1個月征收社會保險費。
第二十三條職工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其所在用人單位按月代扣代繳。
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其業主和雇工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其所在城鎮個體工商戶代扣代繳。
用人單位和城鎮個體工商戶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義務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和阻撓。
第二十四條城鎮個體勞動者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可以由地方稅務機關委托的機構代為收繳。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連續3個月未向地方稅務機關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經地方稅務機關實地檢查,確認其查無下落的,地方稅務機關應當予以公告,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依法將其認定為非正常戶,并及時通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用人單位被認定為非正常戶后超過3個月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依法注銷其社會保險繳費登記,并依法追繳其欠繳的社會保險費。
第二十六條城鎮個體勞動者連續3個月未向地方稅務機關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或規章有關中斷參保的規定執行。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因經營發生嚴重困難,或因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荒馨湊兆畹橢骯すぷ時曜擠⒎胖骯すぷ實?可向地方稅務機關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
經地方稅務機關批準緩繳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在緩繳期內免繳滯納金,緩繳期滿后,應如數補繳社會保險費。
職工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不得緩繳。
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對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應按不同險種分別進行記賬核算,并按規定渠道列支。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實施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研究、制定社會保險有關政策;
(三)擬定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
(四)指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事務;
(五)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六)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承受能力進行預測;
(七)開展與社會保險費征繳有關的調查、宣傳和咨詢工作;
(八)依法開展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工作;(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條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辦理社會保險繳費登記;
(二)負責征收社會保險費;
(三)負責企業繳費單位的繳費基數和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管理;
(四)負責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費到賬信息以及企業繳費單位的繳費基數和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
(五)負責向用人單位無償提供社會保險費征繳信息查詢服務;
(六)開展與社會保險費征繳有關的調查、宣傳和咨詢工作;
(七)依法開展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工作;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一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二)負責有關社會保險信息的管理工作;
(三)負責向地方稅務機關提供企業繳費單位的社會保險費費率、其他繳費單位及其職工個人的繳費基數和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
(四)負責向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勞動者無償提供社會保險費征繳信息查詢服務;
(五)開展與社會保險費征繳有關的調查、宣傳和咨詢工作;
(六)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托,依法開展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工作;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二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地方稅務機關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社會保險費征繳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行使下列職權,被檢查人不得拒絕、阻礙、謊報和隱瞞:
(一)要求被檢查人如實提供與社會保險費征繳有關的資料,并進行檢查;
(二)詢問社會保險費繳費情況;
(三)記錄、錄音、拍攝和復制與社會保險費征繳有關的資料,并依法為被檢查人保密。
第三十三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和地方稅務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資格的中介機構對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情況進行專項審計,用人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條地方稅務機關征收的社會保險費應當及時、足額繳入國庫,并納入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由財政部門依法進行核算和監督。
社會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財政、審計部門依法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進行監督。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地方稅務機關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得從社會保險基金中提取任何費用,其開展業務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三十五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不同險種分別設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賬戶,分項核算,單獨建賬。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和城鎮個體工商戶應當每年向職工(含雇工)公布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含雇工)的監督。
第三十七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用人單位和城鎮個體勞動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地方稅務機關和審計機關可以依法公開通報,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和城鎮個體工商戶未按本辦法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繳費登記、變更繳費登記、注銷繳費登記,或未按本辦法規定向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費基數和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地方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可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其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其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用人單位和城鎮個體勞動者違反規定不繳、少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地方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依法追繳外,地方稅務機關對其處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其中對用人單位、城鎮個體工商戶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和城鎮個體勞動者采取轉移或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地方稅務機關追繳其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的,除依法追繳外,由地方稅務機關對其處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用人單位和城鎮個體工商戶未按規定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地方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代扣代繳,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和城鎮個體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地方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其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其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提供虛假資料,不如實反映情況,或拒絕提供與社會保險費征繳有關資料的;
(二)拒絕或阻礙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記錄、錄音、拍攝或復制與社會保險費征繳有關資料的;
(三)轉移、隱匿、銷毀與社會保險費征繳有關資料的。
第四十四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地方稅務機關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責令其改正,造成社會保險基金損失的,責令其追回;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使用、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的;
一、以擴大覆蓋、強化征繳、完善制度為突破口,加快健全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
主要目標是:全年新增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數8800人,新增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參保人數3800人;新增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參保人數1.2萬人,新增農民工醫療保險參保人數9500人,新增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數4.3萬人;新增工傷保險參保人數6.3萬人;新增失業保險參保人數1.2萬人。
(一)大力推進養老保險制度建設
以非公有制企業為重點,進一步擴大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覆蓋面。加強調研,探索建立我市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險辦法,認真研究農民工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辦法、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辦法,妥善解決尚未享受各類養老保障待遇的人員。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和《*市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繼續逐步做實個人賬戶。做好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工作,確保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到位。切實抓好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規范服務經費的管理使用,健全鄉鎮、社區(居委會)退管服務機構的建設,全市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率保持100%。
(二)穩步推進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工作
繼續加大工作力度,20*年確保在全市范圍內嚴格落實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即征即保政策,做好20*-20*年被征地農民中應保對象的查漏補缺工作,基本解決二輪土地承包以來的全市被征地農民保障問題;積極開展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的銜接調研工作,重視處理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現實問題;做好被征地農民的培訓就業和其他社會保障工作。
(三)加快推進醫療保險制度建設
根據國務院5號文件的要求,按照“低費率、保大病、保當期、以用人單位繳費為主”的原則,研究制定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的辦法,將農民工納入醫療保險制度范圍。加強調研,制定出臺企業職工門診醫療統籌制度,保障企(事)業在職、退休人員的門診醫療。全面實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將老年居民、未成年人、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等城鎮非從業人員全面納入城鎮居民醫療保險體系,到年底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參保率達60%以上,啟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的免費體檢工作。繼續抓好部分困難企業、破產關閉解散企業和改制企業退休人員醫療保險遺留問題的解決。加強對全市各定點醫院的醫療服務行為的監管力度,健全醫療費用控制和醫療服務質量監督體系,合理調整定點醫療機構布局。
(四)全面推進工傷保險擴面工作
加強對建筑行業農民共參加工傷保險的相關政策的調研,出臺相關辦法,全面規范建筑工程行業參保工作。探索研究特殊行業工傷保險繳費和賠付問題。著力鞏固并擴大工傷保險擴面成果,到年底實現我市工傷保險基本全覆蓋。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及《工傷保險條例的若干問題的有關意見》的規定,認真做好工傷認定工作,不斷提高工傷認定效率和服務水平,以維護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
(五)繼續推進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工作
繼續實行失業保險與養老保險捆綁擴面征繳的辦法,不斷擴大覆蓋面。加強失業保險基礎數據管理工作,健全失業保險待遇支付信息系統,規范失業保險基金管理使用工作。進一步發揮失業保險在促進就業方面的積極作用,逐步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范圍。
認真貫徹《*市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進一步健全完善業務操作流程。在做好政策宣傳和實施的同時,擴面工作繼續與醫療保險協同推進。
(六)逐步推進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工作
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社會保險費五費合征工作的意見》(浙政辦發[20*]111號)規定,結合我市實際,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工傷保險的“兩費合征”為抓手,逐步實現“五費合征”的目標。
(七)努力推進社會保險基金監管工作
完善并落實社保基金預決算、內控、內部審計、財務、要情報告等制度,健全多方監管組織體系,大力加強社會保險稽核工作,重點開展社會保險費征繳、發放和基金管理的專項監督檢查,進一步健全預防基金冒領欺詐的機制,切實維護基金安全。
二、以貫徹《就業促進法》為契機,統籌做好就業再就業工作
主要目標是:零就業家庭實現動態為零,50%以上農村低保家庭勞動力實現就業。城鎮新增就業崗位9500個,下崗失業人員實現再就業1600人(其中就業困難對象再就業220人),城鎮登記失業率控制在4%以內。完成城鎮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400人(其中創業培訓100人),組織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4200人,農民技能提升培訓5000人,外來務工人員提升培訓6000人,技能考核鑒定7000人,高技能人才培訓800人(其中新技師120人)。
(一)落實積極的就業政策。研究現行政策與《就業促進法》的銜接問題,確保城鄉居民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落實好小額擔保貸款、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等扶持政策,大力推進創業帶動就業,把鼓勵創業、支持創業擺到就業工作更加突出的位置,使自主創業成為我市新時期就業的新增長點。
(二)加大困難群體幫扶力度。加強城鎮零就業家庭和農村低保家庭勞動力就業援助工作力度,完善面向所有困難群體的就業援助制度,通過開展創建“充分就業社區”活動、開發各種公益性就業崗位等手段,確保城鎮零就業家庭出現一戶、幫扶一戶、解決一戶及50%以上的農村低保家庭勞動力實現就業。
(三)強化就業服務。加強失業登記、就業登記和勞動力調查統計,為下崗失業人員、登記失業的大中專畢業生做好職業指導、就職推薦、職業資格培訓和勞動事務等工作。繼續做好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加強農民工培訓的針對性、實用性和有效性。
(四)開展技能人才培訓工作。健全面向全體勞動者的職業教育培訓制度,提高勞動者就業創業能力。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全面實施“職工技能素質工程”,加快技能人才培訓力度。嚴格實行就業準入制度,完善職業資格證書制度,進一步擴大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影響力。繼續開展技能大賽、技能大比武活動,提升一線職工的技能水平和素質。全面落實高技能人才建設政策措施,完善優秀高技能人才評選獎勵辦法,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信息庫。
三、以貫徹《勞動合同法》為抓手,構建和諧勞動關系
(一)認真貫徹實施《勞動合同法》。抓好對《勞動合同法》的學習培訓和宣傳引導工作,全面推行勞動合同制度和合同備案制度,力爭實現年底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普遍簽訂勞動合同的目標。密切關注企業用工動態,研究新情況、新問題,及時修訂完善貫徹實施《勞動合同法》相關配套政策。繼續推行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進一步指導建立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合同制度,充分發揮集體合同制度在協商勞動關系中的作用。大力加強勞動關系三方協調機制建設,爭取在各鄉鎮普遍建立三方協調機制。進一步完善企業工資分配宏觀調控機制,建立健全企業工資正常增長機制,改進人力資源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和企業工資指導線制度。
(二)強化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工作。進一步完善勞動保障監察維權工作協調機制,將勞動合同簽訂和解除、終止、工資支付、工時休假、社會保險、勞動保護等敏感問題作為執法重點,規范和推行日常巡查制度,通過日常巡查將階段性的“三春行動”納入到全年工作中,變被動應對舉報投訴為主動出擊。繼續深入開展勞動保障書面審查工作,進一步完善用人單位守法誠信檔案和分類監管機制,引導用人單位依法規范勞動用工管理行為。在建筑等行業逐步建立企業工資支付保證金制度和民工記工考勤卡制度,并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推廣到交通及水利等行業。積極推行勞動保障網格化管理,全面推進勞動保障監察精細化管理。
(三)做好勞動爭議調解和仲裁工作。做好《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宣傳、貫徹實施工作;加快勞動保障仲裁院實體化建設步伐,建立勞動仲裁院,并著手研究勞動爭議仲裁院建院后如何充分發揮作用的問題,提高勞動爭議處理效率,努力擴大勞動爭議仲裁工作的社會影響,使勞動爭議仲裁成為處理勞動爭議的主渠道;加強鄉鎮勞動爭議調解仲裁組織建設,切實發揮鄉鎮勞動機構在處理勞動爭議中的作用。進一步簡化仲裁辦案程序和改革庭審方式,提高勞動爭議處理率,切實維護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
四、以勞動保障基礎建設為切入點,提高為民服務水平
(一)加快信息化建設,提升勞動和社會保障信息系統的功能。按照信息化建設總體規劃方案要求,完成相關子項目的可行行研究報告的論證和實施工作,重點做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結算系統的組織實施工作。根據《浙江省社會保障檔案管理辦法》規定,繼續認真做好社保業務檔案整理歸檔工作,檔案管理水平力爭達到省二級標準以上。
(二)推行陽光政務,貫徹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健全勞動保障政務公開制度,依法規范行政審批、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行政行為和非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的服務行為;落實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制;做好政務信息公開工作,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一、現狀解讀: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的現實考量
在我國城市化進程中,農民工作為一支不容忽視的力量已逐步形成為一個新興階層,其社會保障權益也同樣受到社會各方面的廣泛關注。2006年國務院發出《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明確要求積極穩妥地解決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逐步解決養老保障問題。于是,建立符合農民工特點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不僅是農民工自身權益的直接訴求,更是各級政府需要迫切解決的問題。
(一)農民工的身份厘定
農民工一詞并不是一個正式的法律概念,學界和法對于農民工的內涵也沒有定論。在中國現代社會學辭典上,“農民工”是指擁有農業戶口、被人雇傭從事非農活動的農村人口。在我國現階段,農民工群體呈現以下特征:第一,身份雙重性。農民工持有農村戶口但在城市、鄉鎮企業工作,其主要收入來源已是非農業收入。這使得農民工處于城鎮與農村的邊緣狀態。第二,流動性。由于農民工與其工作單位基本沒有建立相對穩定的勞動關系,其工作會頻繁變動,他們中的絕大多數處在城市和農村間的雙向流動過程中。第三,年輕化。當前農民工隊伍日益呈現年輕化。一般來說,進城務工經商的主要是農村人口中的青壯年勞動力,其中30歲以下人口占農民工總數的51.14%,45歲以下的人口占到農民工總數的82.17%。第四,廉價性。農民工普遍文化層次比較低,社會地位比較低,他們不僅缺乏自我保護的能力和知識,也缺乏表達自己意見的機會和途徑,在城市中受到不平等地位對待,使農民工在城市獲取的工資收入水平遠低于城市居民。
由于農民工自身身份的特殊性,其卻正處于一個尷尬的領域。據統計,中國農民工人數目前已達到1.3億,如果加上在鄉鎮企業打工的,目前農民工的總數應該是2.5億。但是,在這個2.5億龐大的群體中,建立擁有養老保險的卻不超過3,000萬人。可見,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的缺失嚴重侵害者農民工切身利益,已成為建設和諧社會的不和諧之音。
(二)農民工養老保險現狀剖析
1、農民工養老保險的現有政策。一方面,中央出臺了有關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的政策。2001年12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了《關于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按照《通知》規定,城鎮職工的社會養老保險,按照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辦法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繳費,當農民工達到退休年齡,并且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的可以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個人賬戶部分可以有條件的接續或轉移,也可以根據地方上的規定一次性支付給本人,但中央不允許城鎮職工的個人賬戶在退休以前支取,但允許農民工在退休以前一次性支付其個人賬戶的個人繳費部分,這實際上是不利于農民工養老的。但統籌部分必須達到退休年齡和繳足繳費年限后,方能獲得,否則就無法獲得。
另一方面,地方出臺了有關農民工養老保險的政策。各地方都對農民工養老保險出臺了相關政策,以北京、深圳為例進行闡述。2001年8月,北京市頒布了《北京市農民工養老保險暫行辦法》。北京農民工實行的是繳費籌資的非等額養老金計劃與強制性個人養老儲蓄計劃的結合,分別為統籌部分和個人帳戶部分,而城鎮職工實行的是繳費籌資的等額養老金計劃與強制性個人養老儲蓄計劃的結合,兩者的區別在統籌部分,兩者都是高低收入者繳費的數額不同,高收入者繳費多,低收入者繳費少;但是他們退休以后存在差別,等額養老金計劃退休后所有職工領取的基礎養老金相同,而非等額養老金計劃退休后繳費多的領取得多,繳費少的領取得少,完全與繳費相關聯。2000年12月,深圳市頒布了《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修正)》,2002年7月頒布了《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若干實施規定》。深圳將所有參保對象分為本市戶籍員工和非本市戶籍員工兩部分,采取區別對待的地方保護主義政策。農民工自然是非本市戶籍員工的一部分。在繳費方法和基本養老金的發放方法上二者是相同的,但是有些細節性規定是不同的,如在繳費年限上的差別、在繳費年限不夠時本市戶籍員工和非本市戶籍員工是否享受一次性生活費的差別、不把非本市戶籍員工納入地方補充養老保險等。
2、農民工養老保險的現實狀況。農民工就業不穩定,流動性強,這與基本養老保險區域統籌存在矛盾,呈現出“一低一高”的局面。一方面,農民工參保率低。據調查,當前有80%的企業主不愿為農民工購買養老保險,83.2%的農民工自己也不愿購買養老保險,有90%以上的農民工根本就沒有買養老保險。由于農民工群體數量龐大,各地雖然都將農民工作為城鎮職工基本社會保險制度擴大覆蓋面的主要對象,但農民工參保率依然偏低,養老保險的總體參保率僅為15%,擁有養老保險的不會超過3,000萬人。這些進城務工人員年老后,屆時不想種田、沒有田種的老工人就會成為新的救濟對象。這不僅會加重國家財政負擔,而且將造成社會安全隱患。另一方面,農民工退保率高。據新華社2006年2月15日報道,福州市10多萬參加養老保險的農民工,累計“退保”達4萬人次。據廣東報道,廣東東莞2005年有105萬人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但1年內就有40萬人“退保”,基本上都是外來務工者。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調查顯示,目前我國農村勞動力進城務工者養老保險的平均退保率已達到40%。
二、利益訴求:解析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應然性
(一)構建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的理念支撐
1、社會公平理念。《憲法》賦予所有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是在退休、失業、生病及喪失勞動力后基本生活得到保證。社會保障制度就是國家建立的為實現每一位勞動者的這一權利而進行的制度安排。這就意味著國家對包括農民工在內的所有勞動者都應提供相應的社會保障待遇,為農民提供與其他公民同等水平的社會公共服務,建立農村社會養老體系是政府的責任。亞里士多德認為公平就是窮人和富人“處于相同的地位,誰都不做對方的主宰”。比例是當時法哲學大師佩雷爾曼提出了“凡屬同一范疇的人應受同等待遇”的形式公平正義原則。可見,公平是法永恒的價值命題。公平的意義就在于其保障社會和諧、高效運作所需的社會環境。但公平的內容也隨著時代的變遷而常新。21世紀的今天,社會公平已成為社會主義社會的核心價值理念,是社會主義優越性的重要體現。社會的公平與否,直接關系著民眾對政府的認同,關系著社會的和諧與穩定。養老保險作為收入再分配的一種重要形式,其功能是促進社會公平。但在中國,農民工作為一個防御風險能力更弱的群體,作為一個上繳各種稅費直接為國家財政作出巨大貢獻的群體,在生病、年老以及喪失勞動力后卻并沒有得到國家對城鎮人口同等程度的關懷。國家把大量的物力、財力投入到了城鎮社會保障建設,對農村的社會保障工作卻投入很少,形成了“城鄉分割”的社會保障格局。因此,在社會本為和實質公平的前提下,切實解決我國農民工的養老保險問題,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2、人權保障理念。人權有基本權利和非基本權利之分。從狹義上說,基本人權包括生存權、發展權、平等權和自由權。生存權和發展權是首要的人權,是人權概念的核心內容。生存權和發展權是人們求生存求發展的要求。認為,生存權是享受其他權利的前提和基礎,而發展權又是人的一項不可剝奪的權利。但由于我國當前二元化戶籍制度的剛性限制等多重因素,使得農民工養老保險政策存在偏見,其制度呈現缺失,也使得農民工無法得到與城市居民享受同等的待遇,因而其養老保險也就相應得不到保障,對農民工的生存權、發展權造成威脅。保障這些基本權利是對農民工作為人的價值和尊嚴的承認和尊重。面對數以億計的農民工群體的權利無法得到有效保障的現實,尤其是在我國加入WTO以后,勞動者權利保障必須引起足夠的重視和關注。
(二)構建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應然考量
1、人口老齡化推進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構建。
人口老齡化就是老年人口占總人口的比重不斷上升的過程,也是人口年齡結構老化的過程,是近代人口再生產過程中所出現的一種人口現象。我國老年人口規模大,老齡化發展迅速。我國人口老齡化開始于20世紀70年代初,老齡化速度逐漸加快,將在2020~2030年間迎來人口老齡化高峰期。又由于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的制約,政府和社會對養老資源的供給有限,這與養老的大需求量產生尖銳的矛盾。因此,構建一個專為農民工設計的系統有效的養老保險體系相當迫切。
2、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是實現農民工養老社會化的需要。
由于農產品經濟附加值和市場價格的降低,農村家庭規模的小型化,以及農民工低收入的現實,使得傳統養老方式的保障功能大大削弱。這樣,在自給自足、自我保障的模式無能為力的情況下,農民工養老社會化就成為惟一可行的道路。農民工養老社會化是農民工待遇和保障制度的組成部分之一,必然要伴隨和適應整個農民工制度體系和制度環境的變化與發展。因此,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構建則成為實現農民工社會化的有效途徑。但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并非大道坦途,是一項艱巨而系統的工程。
3、建立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是實現城鎮化的可靠保證。
在城鎮化進程中,農民工開始放棄農業生產活動,主要依靠工薪收入生活,對土地依賴程度普遍較低。正由于農民工沒有納入社會保險體系,在面臨各種風險時,沒有任何社會保障的農民工往往只能自找出路或被迫重新從事農業生產。這些本來就是從農村向城鎮轉移的剩余勞動力,再回到土地,只會加重農村失業和其他社會問題,并延緩城鎮化進程。因此,建立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將其納入新的社會保險體系,則是推進城鎮化最重要的制度保證。
4、建立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解決“三農問題”的根本。
我國現有農村土地難以為包括現有農民工在內的所有農村人口提供良好的保障,甚至無法保障全體農村人口的溫飽生活。實施城鎮化戰略,減少農民,使大批農村勞動力主動放棄土地這一根本依托而走進城鎮、走進工廠,通過建立適合農民工特點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促進農民工率先完成從傳統土地保障到現代社會保障的過渡,解除農民工的后顧之憂,推進農業規模經營,有利于加快城鎮化和農村現代化進程,為有效解決“三農問題”創造寬松的環境,更有利于實現擴大內需,加快經濟社會發展的戰略目標。
三、制度磨合: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的現行模式剖析
(一)實踐評估一國內三種典型養老保險模式之績效評價
目前,由于我國沒有專門的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農民工如何參加養老保險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各地政策。然而,各地關于農民工養老保險的探索尚無一個成熟的模式,在維護農民工切身權益上還存在紕漏和缺陷,有必要對典型地區的農民工養老保險模式進行可行性分析。
1、綜合保險模式。綜合保險模式在上海、成都都有實行,是指與商業保險公司合作,為農民工建立一套獨立的制度,包括養老、工傷、住院醫療三項保險,以社會統籌為基本模式,衣民工個人不繳費,由單位按上年度所在城市職工平均工資60%的12.5%(其中7%為養老補貼)繳納,費率僅為城鎮職工的1/4,為農民工提供企業所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基本保障。農民工返鄉時可以隨同帶走一份商業保險同,由商業保險公司按照合同履行商業賠付義務。綜合保險模式的出現適應了農民工收入水平較低的特點,強調了醫療和工傷保險,為工傷事故發生較頻繁、收入微薄的農民工提供了保障。但保障水平也較低,而且農民工返鄉后,由于這種方式與城鎮養老保險模式差異較大,兩者銜接形成壁壘。此外,該模式下的繳費比例與本地居民相差懸殊,難以給農民工的市民待遇,更難以實現將來的社會保險省級統籌甚至全國統籌。
2、“統一納入”模式。該模式是以建立全社會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為出發點,將農民工完全按現行城鎮養老保險制度納入,要求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五大險種“捆綁”在一起參加,實行同等繳費、享受同等待遇。2000年12月深圳市出臺的《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就把在特區內企業工作的外來員工的養老保險納入當地城鎮企業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統一納入”的社保制度雖避免了一次性支付基本養老金的弊端,但如“員工的月工資總額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本市上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60%計征養老保險費”,對于每月收入甚微的農民工而言,這無疑是一筆沉重的負擔。而且同樣未能將農民工的高流動性實際考慮在內,一方面養老待遇要繳夠15年且幾十年以后才能領取,另一方面養老保險關系不能轉移,農民工返鄉只能選擇退保,終結養老保險關系,這不僅難以真正維護農民工養老保險權益,而且企業反映強烈。
3、“雙低”模式。該模式將農民工納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體系中,但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又略有差別。最為典型的就是所謂的“雙低模式”,如2003年7月浙江省頒布的《關于完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低門檻準入,低標準享受”辦法的意見》中規定,農民工參加統一的城鎮企業職工社會保險,參保企業和個人的繳費比例下降到12%和4%。盡管“雙低”模式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其在各地的政策實踐上卻千差萬別,是一種在繳費基數、繳費比例、領取待遇的標準上都缺乏統一性、可持續性的制度模式。
(二)經驗移植:國外土地轉讓制度對我國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啟示
對于養老保險而言,農村土地轉讓制度的限制成為農民工和城鎮職工實行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待遇一大障礙。一些國家在把農民納入社會保障體系時,用現代社會保障替代土地保障的做法,值得借鑒。在資本主義發展的歷史進程中,許多人多地少的國家向農民提供社會保障制度以鼓勵農民提早退體、促使農民在退體后自愿轉讓土地、促進土地集中。我國應借鑒國外經驗,深化農村土地轉讓制度改革。
一方面,日本1971年實施農民年金基金制度。農民年金分老齡年金和經營權移讓年金。經營權轉讓是享受經營權移讓年金的條件,日本農民要想獲取經營權移讓年金,必須在60~65歲期間實際轉移了農地經營權;而且國家為鼓勵農地從老一代向年輕一代轉移,規定經營權移讓年金金額的一半由國庫提供,自1991年起,又有追加。同時,農民年金基金除了辦理農民年金業務外,還采取多種辦法,促進農地流動。
另一方面,法國對放棄耕地的老年農民給予補助,為農民養老提供了一定的補充保障。為防止土地因繼承而細化,1962年,法國立法設立“調整農業結構社會行動基金”,作為對65歲以上領取退體金的人放棄經營農業的補助,平均每人每年可得1500法郎。那些已經領取退體金但仍在從事耕作的老年農民不能享受補助,以鼓勵他們將土地轉讓出去。20世紀70年代后,對60-65歲接近退體的農民也發放“非退體者的補助金”,鼓勵他們在達到退體年齡前的幾年交出土地。法國對于那些轉移了土地的老年農民,發放額外的養老金補助。
由于我國和國外國情的差別,立足我國,可以在把農民納入社會養老保險體制的同時,注重建立社會養老保障與土地保障之間的替代關系,強迫或誘導已經被納入社會養老保險體制的農民放棄土地保障,從而促進農地轉讓,防止土地細碎化。
四、模式回應:彈性養老保險制度的良性構建
(一)現行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的實然困境
社會養老保險之所以無法提高農民工的積極性,關鍵是現行制度與農民工特點不相適應。其一,各地農民工養老保險政策不統一。國家雖然對農民工養老保險有一些原則性的規定,但目前在各地范圍內政策缺乏統一有效的法律和法規政策指導,使得各地在制度設計、機構建立、基金管理等方面支出較大,制度成本相當高。其二,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轉接困難。現階段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區域統籌政策與農民工跨省區流動存在著尖銳的矛盾。一方面,要求農民工必須在某地固定工作15年方能按月領取養老金,這種累計繳費15年的門檻難以逾越。另一方面又規定與企業終止勞動合同時,經本人申請可以一次性退回其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終結養老保險關系。因而促成很多農民工基本上采取每年一次或分次退保的辦法,將其個人賬戶資金取出用于當期的消費,卻使得被計入統籌基金的那部分單位繳納的費用留在當地,使退保的農民工失去享受統籌基金的權力,使得農民工即使參加社會養老保險也很難享受老有所養的待遇。其三,農民工養老保險繳費金額過高。對社會養老保險繳費率偏高的有關規定也給農民工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帶來較大的困難。所以相對于農民工的低收入來說,較高的費率也造成了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的參保率低下。
(二)彈性養老保險制度的優勢所在
彈性養老保險制度較當前城鎮養老保險制度更為符合農民工的身份特殊性,也更能切合農民工自身的利益,保障其合法權益的實現。一是費率適度性。彈性養老保險制度是根據不同承受能力制定相應的彈性區間,適合不同的收入狀況。彈性的繳費標準,可以滿足農民工這一低收入、高流動群體對養老保險的基本需求。二是操作靈活性。采用全國統一的個人賬戶,又以專項調劑基金賬戶作為財政補貼的重要形式,既可適應農民工低收入、高流動的特點,使制度簡便易行、便于操作、保障水平適度。三是權益透明性。采用完全儲備積累的個人賬戶,權益可累計計算,透明度高。一方面有利于調動參保人的積極性;另一方面,有利于保險關系的跨地區轉移和接續,利于制度的進一步推廣。四是制度并存性。彈性養老保險制度是與城鎮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的。由于現在農民工群體數量龐大,其中參保人參保率卻極低。建立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保險制度相銜接的彈性養老保險制度,對社會和政治影響較小,改革的機會成本較大。五是身份確定性。彈性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加快城鎮化進程,促使農民轉化為市民,而且對“三農問題”解決也開辟了一條新路經。建立適合農民工等參保人特點的社會保障制度,是降低農民工城鎮化成本,為農民工城鎮化提供制度保障的有效政策措施。
(三)彈性養老保險制度的制度設計
從我國城鎮化的實際出發,制定與城鎮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又適合農民工特點的“低門檻準入、低標準享受、職工可選擇、制度可銜接”的彈性養老保險制度。該制度主要針對非正規就業的農民工,即從事非農產業的農村戶籍勞動者、不具備加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城鎮居民和小城鎮農轉非人員。
在賬戶設立上,統一個人帳戶,實行分類管理。彈性養老保險制度按參保人身份證號碼在中國農業銀行建立全國統一的實名個人賬戶,實行繳費確定型的完全儲備積累的制度模式。政府對農民工實行分類管理。外地農民工只建立個人賬戶;本地農民工在建立個人賬戶的同時,有條件的地區可以為其繳費提供一定的財政補貼,按實際繳費時間及時累計,按略高于銀行存款利率分段計息的同時,將高于計息標準的收益計入政府待遇調整專項調劑基金賬戶,主要用于養老金待遇的調整和長壽者養老金的缺口。而且,養老保險費用的繳納主體是用人單位和農民工的共同行為,以企業繳費為主,對于無用人單位的農民工則由個人繳費。
在繳費標準上,降低準入門檻,合理繳費標準。彈性養老保險制度遵循低費率,廣覆蓋的原則,降低準入門檻,合理確定繳費標準。建立繳費增長機制。在全國統一的基本制度框架下,繳費基數、費率或繳費額可規定在一定的范圍予以選擇。彈性的繳費標準可根據不同年齡階段、不同經濟發展時期、不同區域發展水平等的差異,對賬戶累積額規定較大的彈性空間,將單位和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賬戶,明確所有權,賬戶可隨人員流動做相應轉移。這種彈性規定比較適合農民工收入偏低、流動性強等特點。在用人單位必須強制參保的前提下,農民工可在城鎮養老保險制度和彈性養老保險制度之間根據自己的承受能力自由選擇不同的制度和不同的繳費標準,可自由選擇在輸出地或輸入地繳費,也可自由選擇按年、季、月繳費。這樣的彈性設計,有利于不同地區、不同群體、不同個人的參保,具有廣泛的適應性和可操作性。
非公有制經濟是促進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非公有制經濟組織人才是我省人才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的人才工作是整個人才工作一個新的重要領域。做好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的人才工作,建設一支與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相適應、結構合理的人才隊伍,對推動我省經濟新一輪跨越式發展,加快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前基本實現現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級黨委政府要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認真貫徹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按照省委省政府關于實施人才強省戰略的總體部署和要求,把非公有制經濟組織人才隊伍建設作為人才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切實加強領導。要進一步解放思想,轉變觀念,從完善政策入手,深化體制改革,加快機制創新,打破體制壁壘,真正做到在政治上一視同仁,在政策上同等對待,積極創造有利于非公有制經濟組織人才成長的環境和條件。各級黨委組織部門要發揮牽頭抓總作用,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密切配合,切實加強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的人才工作。
二、把非公有制經濟組織人才納入整個人才發展規劃
各地在制定人才總體規劃時,要結合本地的產業特點,根據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對人才的需求,從提高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競爭力出發,圍繞人才的培養、吸引、使用等環節,切實把非公有制經濟組織人才納入整體人才工作規劃范圍,明確工作目標和要求。加強對非公有制經濟組織人才的統計調查,及時掌握非公有制經濟組織人才資源發展變化狀況和趨勢,研究落實加強非公有制經濟組織人才隊伍建設的措施。
三、暢通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吸引人才的綠色通道
進一步破除體制,為非公有制經濟組織人才流動提供便利條件。各地出臺的包括落戶、住房、子女入學等人才引進政策,要對非公有制經濟組織人才同等對待。加強對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引進人才的指導,積極為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引進人才創造條件,提供服務。對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引進緊缺急需人才時遇到的問題,各地有關部門應采取一事一議、特事特辦、急事急辦的辦法,及時幫助解決。
四、加強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各類人才的培訓
建立政府引導、企業主導、社會參與的培訓機制,加大對非公有制經濟組織人才培訓的投入。政府的人才培訓資金、國內外人才培訓項目等培訓資源,非公有制經濟組織人才要同等享受。進一步發揮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在人才培訓中的主體作用,建立“誰培訓,誰受益”的培訓機制,鼓勵和幫助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積極開展自主培訓。支持、鼓勵各種社會力量參與非公有制經濟組織人才的培訓,并在政策上給予必要的傾斜。
建立培訓工作宏觀調控機制,整合培訓資源和工作力量。省直各有關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能和市場導向,制定培訓工作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經省委組織部統一協調后組織實施。要分層分類抓好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經營管理人才的培訓,做到有計劃、有分工、有重點,避免多頭培訓、重復培訓。黨校、行政學院、社會主義學院、高等院校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經營管理人才的培訓工作。
五、為非公有制經濟組織人才創造良好的科研條件
政府各類科研資助、基金和項目,都要向非公有制經濟組織開放。鼓勵有條件的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建立研發機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引導國有大型企業、國家和省重點實驗室、高等院校到非公有制經濟相對發達地區,建立一批公共實驗室、行業技術中心、區域技術中心,為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創造科技資源共享的條件。各級科協要采取多種形式,積極為非公有制經濟組織提供科技服務,鼓勵、幫助和指導有條件的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建立科協或學會等組織,推動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的科技進步。
六、改進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工作
暢通非公有制經濟組織評審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渠道,支持非公有制經濟組織人才本人直接或通過所在單位、人才服務機構申報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不唯學歷、不唯資歷,注重工作業績和科研能力,鼓勵貢獻突出、具有較高專業技術水平的優秀企業家和高級管理人員申報各級各類專業技術職務。凡國家規定的關于專業技術職務評審的各項優惠政策,非公有制經濟組織人才要同等享受。
七、發揮人才中介機構對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的服務作用
政府部門所屬人才交流服務機構,要根據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對人才的需要,積極開展非公有制經濟組織人才信息的收集、、建檔工作,努力拓展人才人事、職業生涯設計、人才租賃等衍生服務項目,組織舉辦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專場人才招聘會等招聘活動,鼓勵和支持社會各類人才特別是大中專畢業生到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創業,為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的招才引智提供服務。其他各類人才中介機構要積極為非公有制經濟組織提供人才信息咨詢、人才招聘等相關人才中介服務。
八、全面落實非公有制經濟組織人才的社會保障政策
嚴格執行《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堅持做到在聘用人才的同時,落實好人才的社會保險,解決非公有制經濟組織人才的后顧之憂。各級政府要加強對非公有制經濟組織投保情況的督促檢查,確保國家和省政府規定的各項保險政策落實到位。
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辭職到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工作,要按有關規定建立各項社會保險,應補足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原則上由接收單位負責,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具體規定。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工作人員流動到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工作,要按規定接轉各項社會保險,非公有制經濟組織要主動做好社會保險費用的續繳工作,確保社保關系不因人才流動而斷檔。
做好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從業人員被招收錄用到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后的工齡計算銜接工作。凡與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簽訂了經縣以上政府人事或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鑒證(備案)的聘用或勞動合同,在同一非公有制經濟組織連續從業滿一年,并按有關規定按時足額繳納了社會保險費的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從業人員,被招收錄用到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時,其在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從業的時間可計算為連續工齡。
九、努力提高非公有制經濟組織人才的政治和社會地位
各級黨委、政府要關心非公有制經濟組織人才在政治上的進步,積極培養和發展非公有制經濟組織中符合入黨條件的優秀分子入黨,培養和選拔德才兼備、綜合素質較好的優秀人才到黨政機關擔任領導職務。評選浙江省突出貢獻人才獎、評選浙江省特級專家、推選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人選、選拔“新世紀151人才工程”人選,以及其他各類政府獎勵表彰、先進評選等,對非公有制經濟組織人才要一視同仁。各級黨政領導干部要聯系一批優秀民營企業家和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的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各級黨委組織部門要重點掌握一批民營企業家和非公有制經濟組織高層次人才名單,為他們創業和成長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