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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醫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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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醫學范文第1篇

          蒙昧時代[2]。因此,宋慈《洗冤集錄》比歐洲早了整整三百多年,這已被世界法醫學界所公認。《洗冤集錄》曾被譯成多國文字、廣泛流行,對世界法醫學的發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在我國封建社會后期的漫長歲月里,凡從事司法檢驗工作的人,無不隨身攜帶這部線裝書,檢驗尸傷遇有疑難就向它來求教,審案定刑,上駁下復,也以它為指南,就是國家法律也趕不上它的權威,外國人很奇怪,研讀后大為贊賞,至今仍在研究它。

          中國的法醫學歷史悠久。人們生活積累實踐,對自身的查傷、檢驗以致刑事訴訟也已經逐漸從經驗的感官判斷上升到規律的總結。南宋前,已經出現了《疑獄集》《內恕錄》等有關查驗、刑事獄案的書籍。這對中國法醫學日后形成一個客觀、科學的系統奠定了一定的基礎。而宋慈的《洗冤集錄》作為世界上現存最古老的系統法醫學名著,能夠誕生在偏安江南一隅的南宋,絕非偶然現象,這其中除過宋慈本人不平凡的人生歷程和優秀品質以外,其背后蘊含著著深厚的經濟、科技、思想文化等因素。在當前這個迫切需要法制的時代,探究這部著作誕生的背景有著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1.經濟因素

          茍安江南的南宋王朝,雖然統治面積只有北宋的三分之二,階級矛盾、民族矛盾錯綜復雜,而社會經濟卻繼續向前發展。這是因為南宋初年,金軍雖曾越過長江,但在廣大軍民的堅決抵御下,很快被迫北撤,沒有造成長期的嚴重破壞,后來金軍數次南下,都受到北方軍民的牽制及南方軍民的堵擊,未能再過長江。人民的斗爭保障了南方的安全,為社會經濟的發展創造了條件。同時人民不愿受女真貴族的壓迫奴役,紛紛南遷,“據1159年統計,南方人口一千六百八十四萬,到淳熙六年(1179年)已達二千九百五十多萬”[3],二十年時間人口增加了四分之三,這不僅為南方各生產部門提供了勞動人口,而且還加速了各地生產技術的交流。人民群眾在進行階級斗爭、民族斗爭的同時,積極從事生產,推動了南方經濟的發展,使我國經濟重心移向南方。在這樣的歷史大背景下,南宋的農業、手工業生產得到長足發展,商業和城市改先朝以政治色彩頗濃的特征為經濟色彩濃厚,另外由于國都南遷,政治對經濟影響的帶動作用,南宋的海外貿易也超過北宋。南宋末年“市舶收入達二百萬貫,超過北宋治平年間歲入六十三萬貫的兩倍多”[4],雄厚的經濟實力使科技、醫學等也得以繼續向前發展。

          2.科技因素

          宋代是一個科技發達的朝代,尤其是活字排版的應用。宋代雖然朝政暗弱,階級矛盾和民族矛盾極其復雜、尖銳,但是宋太祖統一全國后,結束了五代紛爭的混亂局面,采取了一些與民休息的措施,社會經濟不斷復蘇,科學技術迅猛發展。被譽為中古三大發明的活字版、火藥、指南針就是在宋明的。由于活字印刷術的發明,有利于醫藥書籍的廣泛傳播和民間醫學水平的提高。醫藥學知識在司法檢驗及勞動人民同死傷疾病斗爭中的廣泛應用,與日俱增地積累了豐富的經驗,特別是針灸在這一時期得到長足的發展。我國針灸學雖然歷史悠久,但因長期傳抄,其中所在經絡俞穴部位很紊亂。宋仁宗初年針灸專家、太醫王惟一總結了歷史上針灸學的實踐經驗,統一了針灸穴位,并與銅匠師合作,設計用銅鑄成人體模型二具,刻畫經穴,標注名稱作為針灸學教學之用,同時寫成《新鑄銅人俞穴針灸圖經》三卷,不久又把《圖經》刻石流傳,使以后學習針灸的人對俞穴部位能準確地掌握。

          現代法醫學從學科屬性上,是“應用醫學、生物學、化學及其它自然科學的理論和技術,研究解決司法、公安工作中有關人身傷亡和涉及法律的各種醫學的科學”[5],從功能上它是“一門為執行法律和法庭審理所應用的的醫學”[6],而在我國古代醫學缺乏完備理論情況下,作為操作性極強的醫學門類之一的針灸學和同樣操作性強的學科――法醫學,其關系自然比較密切,在當時社會醫學整體水平不高的情況下,針灸的發展促使解剖學在這一時期得到啟蒙與發展,相應的解剖學實踐為法醫學形成理論化的專著奠定了實踐基礎。

          3.歷史傳承和宋慈的個人因素

          《洗冤集錄》這部世界法醫學開山之作是在中國文化的母體內,經過長時間孕育而成的。現代西方法醫學傳到我國不過數十年歷史,但在此前的很長時間里,我國司法工作實際上就存在并應用著自己獨特的法醫學了。遠在公元前一千年左右,西歐社會還處于蒙昧時期,我國就已運用檢驗方法了。由于唐朝以前的法醫學未完整傳承下來,現在只能從有關文獻中見到只鱗片爪的記載。如古文獻中有“是月也……命理瞻傷、察創、視折、審斷、決獄訟必端平”[7]的記載,漢人蔡邕解釋說:“皮曰傷、肉曰創、骨曰折、骨肉皆絕曰斷”,這里所稱的“瞻、察、視、審”就是后世的檢驗方法,傷、創、折、斷則為損傷的程度。《禮記》是漢人對有關周朝事情的記載,說明在距今三千年左右,我們的祖先對創傷的性質和輕重程度已經做了周密的觀察和鑒定了。1975年出土的云夢秦簡中,記載著《賊死》《經死》《穴道》等案例,其中對現場勘驗、法醫檢驗的情況記述得相當詳細,并對“自縊”“他殺”能夠準確地鑒別。這“證明我國法醫學檢驗早在戰國就已經取得了一定成就”[8],此后,《前漢書?q薛宣傳》也載有“?W?_”這一檢驗術語。應劭解釋說:“以杖手毆擊人,剝其皮膚,腫起青黑而無創瘢者,律謂?W?_”,這也說明在西漢時就已有檢驗的方法與法律、法令并行,而且已經注意到皮膚組織的病理變化了。三國時代(公元三世紀),據說為華佗學生的吳普、張舉曾分別運用醫學知識和動物實驗鑒定的方法來幫助審理案件。到了唐朝,當時法律、法令對檢驗的規章制度已有了較為詳細的規定。《洗冤集錄》的作者宋慈,字惠父,進士出身,福建建陽人,曾四次擔任南宋省一級的司法官――提刑。他在二十余年以司法工作為主的仕宦生涯中,凡決獄理刑,始終以“民命為重”、采取“審之又審”的嚴肅態度深入查訪,聽訟清明,決事剛果,雪冤禁暴,不畏豪強權貴,聲名遠播,在長期的審判實踐中,他特別重視檢驗工作,并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在他六十二歲任湖南提刑期間,廣泛搜集了歷代有關司法檢驗的著作,認真吸收了民間的實踐經驗,棄其糟粕,取其精華,加上自己多年實踐工作的心得體會,綜合整理、編纂而成《洗冤集錄》這部巨著。《洗冤集錄》的問世與宋慈善于學習、善于總結前人經驗密切相關。因為在封建社會尸體檢驗這行一向被視為“仵作”和“賤役”,但宋慈力戒怕苦怕累、敷衍塞責的官僚作風,以不畏世俗的氣概進行實踐,成就了驚世駭俗的曠代奇書《洗冤集錄》,而在宋代醫學發展普及的過程中,很多從業人員同封建迷信做了針鋒相對的斗爭。史載兩宋時期“嶺南風俗有病祈神求巫,不服藥餌,人多死于瘴癘”[9],足見宋慈阻力之巨。

          4.主流思想文化因素

          在南宋占據正統思想地位的宋明理學對該書的產生也有很大的影響。宋慈年少時受業于同邑‘考亭高第’吳稚門下,吳稚是朱熹的得意門生,受朱熹考亭學派(又稱閩學)影響很深[10]。深受朱熹 “格物致知”思想的影響,重視實踐,窮究真知,而此前很多司法官吏在斷案時基本是“遙望而弗親,掩壁而不屑”(宋慈語)[11],這是宋慈事業有成的一塊基石。這種思想含有科學求知的精神,這與一個時代仕人的價值取向密切相關,“整個宋明理學將道德提高為本體,重建了人的哲學。理學家的最高理想是‘孔顏樂處’及‘天人合一’的精神境界”[12]。宋明理學的另一個代表人物王陽明的弟子說:“滿街都是圣人”,南宋理學重視生命個體,反對草菅人命的哲學觀是文明的進步,理學的根本精神用北宋大儒張載的不朽格言“為天地立心、為生民立命、為往圣續絕學、為萬世開太平”為代表。宋慈《洗冤集錄》的編纂可謂張載名言的恰當注腳。

          5.社會生活因素

          法醫學范文第2篇

          (一)嚴格的司法鑒定機構準入制度在德國,司法鑒定管理部門對鑒定機構的準入管理非常嚴格,德國的認證體系建設方面有將近一百年的經驗,德國國家認證中心(DAKKS)承擔德國認證認可的所有工作,涉及檢測實驗室、校準實驗室、檢查機構、產品認證機構、人員認證機構、質量體系認證機構、環境管理體系認證等領域,該公司不以盈利為目的。德國的第三方認證體系成熟,條件優越,經驗豐富,這無疑給司法鑒定機構的準入認證提供了有力的技術保障。

          (二)鑒定機構獨立,分工明確歐洲被國際上認為是法醫學發展最迅速、體制最為完善的地區之一,其中首屈一指的是德國,德國的法醫鑒定工作是由各醫學院校的法醫學研究所承擔,法院、檢察院和警察局均不設法醫。法醫學研究所、法院、檢察院和警察局均為獨立的機構,分工明確,互不沖突,醫學院校的法醫學研究所不承擔刑事訴訟的職責,其鑒定結果受外界干擾的因素少,這樣有利于保證法醫鑒定工作結果的真實性和可靠性。

          (三)以學術科研為依托的鑒定機構在德國,各大法醫研究所的教授和資深專家均有自己的科研工作,并與警察局有專業協作和科研合作關系,其科研成果對具體的法醫鑒定工作起到輔助作用。在荷蘭,鑒定師除了日常的工作外,還需要進行技術研究項目,保證鑒定技術開發方面處于領先地位。

          (四)嚴格的質量控制體系在美國,法醫鑒定體系具有嚴格的質量控制體系,其質量控制包含能力驗證、實驗室審計、技術審查和糾正措施程序。通過能力驗證可以評估技術人員所運用鑒定方法是否恰當、結果是否正確、對材料的污染以及實驗室的真實情況。實驗室審計由內部同行審計到由ASCLD/LAB(美國社會犯罪實驗室/實驗室認可委員會)的認證檢查員組成專業小組執行全面的審計工作。糾正措施程序是要求一旦能力驗證發生偏差或者實驗室出現錯誤的情況立刻察覺并要及時改正。美國的法醫鑒定質量控制體系在全世界范圍內處于領先地位,嚴格的質量控制保證了鑒定結果的客觀公正。

          二、我國法醫鑒定體制

          從國外的法醫鑒定體制的特點來看,其發展狀態已經呈成熟趨勢,只有健全的法醫鑒定體制,才能夠體現法醫的司法公正,與國外法醫鑒定體制相比,我國的法醫鑒定體制發展延遲,現將我國法醫鑒定體制的缺陷總結如下:

          (一)司法鑒定機構準入制度松弛在我國,社會上存在大量的社會中介機構,同時,很多司法鑒定機構也是為了應對政策而倉促設立的,許多條件相對不足的機構趁機混入司法鑒定隊伍,導致鑒定機構過多過濫。由于鑒定部門數量眾多,各鑒定機構的硬件和軟件條件層次不齊,當事人根據有利于自己的鑒定結論為依據選擇鑒定機構,導致了社會上重復鑒定、多頭鑒定的現象層出不窮,嚴重影響了司法鑒定的公正和公平性。

          (二)法醫司法鑒定管理體制不完善由于國家沒有法律明確法醫鑒定工作的主管領導部門,造成長期以來鑒定機構缺少宏觀調控的政府管理機構,從而引發了一系列的問題,例如各鑒定機構的技術水平不均衡、鑒定機構及鑒定人資格準入的權限隨意性大、缺少統一的法醫學司法鑒定技術標準、沒有嚴格有效的質量控制體系、領導班子職責不清等,導致了司法鑒定體系的工作人員工作狀態大都各行其事、混亂無序。最終嚴重阻礙了我國司法鑒定工作的有序進行,更無從談起發展和進步。

          (三)缺乏法醫司法鑒定標準在不完善的管理體制下必然導致缺乏統一的法醫學司法鑒定標準,國家沒有統一的鑒定標準,各系統按照自己情況制定標準,鑒定標準五花八門,互不影響約束。證據采信存在任意性,缺乏公允性。在鑒定結論的認定上,無法律規定的標準,法官自由裁量權太大,裁判的公正受到質疑。

          (四)法醫職責制度不明朗在國內,多數法醫學專業人才出自醫科大學法醫學系,但是目前的情況是由于社會就業壓力,許多法醫學專業的人才畢業后很難進入司法機關從事法醫學專業技術工作。法醫鑒定機構的工作人員大多為兼職,他們在干好自己的本職工作的前提下還要從事法醫鑒定機構的鑒定工作,在巨大的工作壓力下,最終會直接影響到法醫司法鑒定的準確性和科學性。此外,由于法醫工作者是屬于高體力、高腦力和高風險職業,相比于法官、檢察官等職業,收入較低,待遇較差,導致法醫工作者工作積極性差,從而間接影響其工作質量。

          三、討論

          法醫學范文第3篇

          【關鍵詞】醫療性擴大損傷 ;法醫學后果; 損傷程度【中圖分類號】R89 【文獻標識碼】B【文章編號】1007-8231(2011)10-1596-01

          1問題的提出

          從損傷來源的角度上講,所謂的醫源性損傷,廣義上是指就醫全過程中所導致的損傷。狹義的醫源性損傷即醫療性損傷,僅僅指診斷和治療過程中所導致的損傷。對于法醫學損傷程度鑒定中所考慮的是指狹義的醫源性損傷。傷者在進行損傷鑒定之前多經歷了診治過程,對于傷情較重者更是如此,這也是法醫鑒定損傷程度過程中無法回避的問題。而醫療性損傷在醫療過程中存在著必然性,如外科手術過程中必然對人體的組織造成一定程度的損傷,顯然這類常規的醫療性損傷對法醫學鑒定損傷程度的鑒定結果不存在影響,這里不作討論。本文所要討論的是與法醫學鑒定相關的一類特殊的醫療性損傷,本文稱之為醫療性擴大損傷,是指損傷后的診療過程中,由于醫療行為造成的原發損傷進一步擴大,或者對預后造成不良影響,以至于造成比原發損傷程度更為嚴重后果的。法醫學鑒定過程中必然要對這一擴大性損傷必要性進行評判,因為醫療性擴大損傷的必要性與否,直接影響到鑒定結論的改變。

          2醫療性擴大損傷必要性在法醫學鑒定中的分類

          《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總則規定:鑒定損傷程度,應該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傷及后果為依據,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后引起的并發癥和后遺癥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人體重傷鑒定標準評定損傷程度,必須堅持實事求實的原則,具體傷情具體分析。損傷程度包括損傷當時原發性病變、與損傷有直接聯系的并發癥,以及損傷引起的后遺癥。鑒定時,應依據人體損傷當時的傷情及其損傷的后果或結局,全面分析,綜合評定。以上是法醫鑒定損傷程度所依據的兩個重要標準,明確規定了損傷程度應該包含的哪些方面,醫療性擴大損傷并不在其中,而工作的實際中醫療性擴大性損傷對原發性損傷的鑒定結果已經造成了影響。為便于把握,從法醫學鑒定實用的角度,可將醫源性擴大損傷的法醫鑒定分為兩大類:必要性擴大損傷與不當性擴大損傷。

          2.1必要性醫療擴大損傷

          必要性醫療擴大損傷,即以治愈原發損傷為目的,或為了避免更為嚴重后果的發生,而采取的符合醫療相關規定的醫療行為,并產生了程度上重于原發損傷的后果。這類醫療性擴大損傷所產生的后果可參照與損傷有直接聯系的并發癥,連同原發性損傷一起,綜合評定損傷程度。以典型的案例分析說明如下:

          某男,左前臂刀砍創2處,長度分別為7cm、5cm,長5cm的創口深達骨質,伴有肌腱損傷體征,進一步擴創達9cm,并發現左拇屈肌腱不完全離斷,予以吻合。經治療傷口與肌腱均愈合良好,無后遺癥。《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第二十一條:肢體皮膚及皮下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10厘米(兒童達8厘米)或者創口累計總長度達15厘米(兒童達12厘米);傷及感覺神經、血管、肌腱影響功能的。原發傷口累計長12cm伴肌腱不全離斷但無后遺癥,不夠成輕傷;而手術擴創后傷口累計長度達16cm。此時法醫鑒定中就需要論證手術擴創的必要性,原創口伴有肌腱損傷體征,完全具備了手術擴創探查的指證,且手術中發現了肌腱的損傷,認證了手術擴創的必要性,參照輕傷總則的相關精神,可依據第二十一條,評定為輕傷。

          2.2非必要性醫療擴大損傷

          非必要性醫療擴大損傷,視醫療行為參與的性質可分為:醫療過失性擴大損傷,惡意造作性醫療擴大性損傷。

          2.2.1醫療過失性擴大損傷

          醫療過失性擴大損傷,由于該類擴大性損傷產生的來源是過失的醫療行為,與原發性損傷無直接聯系,故其產生的后果在法醫學損傷程度鑒定時不予考慮,對原發性損傷的鑒定結果不產出任何影響。以典型的案例分析說明如下:

          某男,17歲,某日被人刺傷胸腹部被送往醫院診治。上腹正中見長約5cm傷口,上腹部壓痛、傷口滲血明顯。移動性濁音(+-),腹穿未見不凝血。CT提示心包損傷?肝左葉損傷?。遂行剖腹探查,術中探查腹部傷口成反L形,內有大量血液涌出,沿腹直肌切口方向向上下延長傷口,打開腹膜,見腹膜內無傷口,腹腔內無積液及積血,這時,進一步探查發現傷口是從腹部沿皮下肌層向胸部方向延伸至劍突,劍突斷裂,予縫合。該案例中,劍突的斷裂進行對原創口進行探查是必要的,但開腹探查顯然是不當的,僅由于創口的入口在腹部,腹部有壓痛,CT只是一個不確定的診斷,加上醫生主觀臆斷,在無手術指征指征的情況下開腹探查,規類為醫療過失性擴大損傷,不計入法醫損傷程度的評定。

          2.2.2造作性醫療擴大損傷

          造作性醫療擴大損傷,是以醫療擴大性損傷為手段偽造傷情,影響法醫鑒定的結論。典型案例如鼓膜穿孔的造作傷,醫生通過其掌握的專業知識,通過刺戳鼓膜等方式偽造傷害案中的外傷性鼓膜穿孔。該行為已經觸犯了法律,在法醫學鑒定中不作損傷程度評定。

          3醫療性擴大損傷后果的承擔

          醫療性擴大損傷因其類別的不同,對法醫學鑒定結果有不同的影響,必要的醫療性擴大損傷直接參與損傷程度的鑒定,產生的法醫鑒定后果全部由原發損傷的施加者承擔,與醫療行為無關。在不必要的醫療擴大性損傷中,過失性醫療擴大損傷,不計入損傷程度的鑒定,其產生的后果,應根據醫療事故鑒定規則,對醫療過失行為進行評定,并承擔相應的后果;對于造作性醫療性擴大損傷,不作損傷程度評定,其嚴格意義上講已經不是醫療行為,而是違法犯罪的一種手段,由執法部門依法對行為人進行定罪量刑。

          參考文獻

          法醫學范文第4篇

          【關鍵詞】自殺 法醫病理學 死亡方式

          一、案例資料

          (一)一般情況

          性別:236例自殺者中,男性107人(45.34%),女性129人(54.66%),男女之比為1:1.21。

          年齡:236例自殺者年齡在12~81歲之間。其中20歲以下53人(22.46%),21~30歲26人(11.02%),31~40歲16人(6.78%),41~50歲25人(10.59%),51~60歲40人(16.95%),60歲以上76人(32.20%)。

          (二)自殺原因

          236例自殺者中自殺原因多為自身疾病、精神心理障礙和婚戀糾紛,其他原因還有家庭糾紛、工作學習壓力和畏罪等(表1)。

          表1 236例自殺案件的自殺原因

          (三)自殺方式

          236例自殺者中,常用的自殺方式方式為高墜、服毒和自縊。其他方式有切頸腕、自溺、電擊、自焚、自爆、煤氣和臥軌(表2)

          表2 236例自殺案件的自殺方式

          二、討論

          (一)常見自殺原因

          本文分析結果顯示,自殺原因居第一位的為自身疾病,因病自殺者多為癌癥或長年久治不愈的慢性病患者,患者因不能忍受病痛的折磨而自殺,此類自殺者年齡普遍較大。第二為精神心理障礙,面對日益加快的生活節奏和越來越激烈的社會競爭,人們內心的緊張和焦慮可想而知。由于長時間的精神壓力不能得到有效的緩解,患精神心理障礙的人數逐年增多,這也是要引起社會重視的突出問題。第三為婚戀糾紛,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傳統思想受到西方思想的沖擊,人們的婚姻觀念發生了很大變化,中國的離婚率逐年升高,婚外情、第三者引起的婚戀糾紛導致的自殺越來越多。近幾年,青少年和老年人自殺比例呈不同程度增大[3],在我們的統計中發現,20歲以下自殺者多為獨生子女,其自殺多與家庭溺愛,學習壓力大,早戀或心理調節及社會適應能力差有關。60歲以上自殺者,多因體弱多病,長期承受病痛折磨,不愿繼續給自己和家人增加痛苦和負擔有關。同時,自殺者人群中男女比例為1:1.21,女性自殺者多于男性,這主要與男女兩性的心理特點有關,男性性格比較粗曠堅強偏于理性,女性則溫柔脆弱偏于感性,因此,女性比男性更易沉緬于紛繁復雜的家庭及感情的漩渦里而不能自拔,情緒易變而難以控制,產生各種心理問題。這些問題應引起政府高度重視,同時成立自殺危機干預中心,以降低自殺率。

          (二)常見自殺方式

          自殺方式多種多樣,自殺者往往選擇痛苦時間短、見效快、易實施,自殺工具易得到、體表損傷輕的方式。本文分析結果顯示,選擇高墜、服毒和自縊方式的占據前三位,這是因為這幾年現代化城市的高速發展,高樓林立,給高墜自殺者提供了便利條件;而毒物(如農藥,殺鼠劑等)應用廣泛而易得到,且見效快,使很多自殺者選擇此類自殺方式。自縊的工具易得到,且體表損傷輕,也成為自殺者經常選擇的方式。

          (三)自殺的法醫學檢驗

          在日常檢案中,對自殺案件的處理不當,往往會導致停尸鬧喪,上訪纏訴,在給社會增加不穩定因素的同時,也會給法醫工作者帶來負面影響,因此,處理自殺案件,法醫應注意的是:①現場勘查要認真,如現場是否封閉,現場是否凌亂,是否有暴力侵入跡象,是否有遺書,有無搏斗跡象,財物有無丟失,現場有無形成尸體損傷的條件等。②尸體要做全面細致的檢驗,判斷尸體的損傷與自殺方式是否相符,做好記錄,拍照固定,包括無損傷的正常部位,以便事后復核,還便于向家屬做好解釋工作,避免工作陷于被動。③要全面調查取證,深入了解案情,認真綜合分析研究,做出科學結論。自殺案件的社會調查取證工作是非常重要的,人在社會中生活,思想活動通過言語表達,在調查中經常發現群眾對自殺者生前輕生思想的流露或一些反常現象是有一定察覺的,這可給研究自殺案件提供重要證據。在分析研究時要抓住案件性質這個重點,審查自殺依據的可靠性和真實性,結合現場勘查和尸體檢驗情況,綜合分析判斷,就會正確的認定自殺案件的性質。

          參考文獻:

          [1]王希鋼,劉力,等.自殺案件的法醫學統計分析[J].中國法醫學雜志,2003,(1).

          法醫學范文第5篇

          [關鍵詞]法醫學;法律任務;司法公正

          法醫學,是應司法需要而產生的一門獨立的學科,它產生的目的是為司法審判提供檢驗服務,是法律的附屬物。法醫學對于澄清事實、維護法律公正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法醫學必須遵循科學規律,必須服從法律需求。古代法醫檢驗活動中經驗性檢驗占主導,缺乏科學理論依據,它所取得的成就是經驗性的成就,它的發展屬于經驗性的發展,是以維護人體外表的完整性為基礎的,這樣的法醫檢驗結果不可能量化,也不可以證據化,不可能為司法提供有效的實體性證據,勢必導致司法喪失公正性。

          一、法醫學成就屬于經驗性成就

          法醫學是通過研究人體內部結構及構成要素來說明各器官機能的學科,但中國古代傳統中醫學對臟腑機能的研究不強調形態結構的根據,是通過外在表現來辯證認識內部機能,而否定了對實體器官形態結構的認識價值。由此,在中國古代傳統中醫學論中,形態結構幾乎沒有存在和研究的價值。無論在應用目的還是學術體系上來說,法醫學和中醫學都存在很大的不同,由此導致了傳統醫學不能指導法醫檢驗活動,法醫從業人員也只能遵照律法格式進行檢驗,法醫的檢驗活動就只能借助檢驗人員對經驗的積累,因此說中國古代法醫學成就應該屬于經驗性成就,而非法醫學學理方向成就,是一種逐漸背離自然科學發展軌跡的發展。

          另外,要保障法律裁判的公正性就要求法醫學提供準確的科學檢驗結果。法醫學必須遵循科學規律,必須尊重法律要求,法醫檢驗只有對死傷原因以及損傷程度做出準確的結構性判斷才能得到法律的認可,才能作為證據真正為法律審判活動提供有力的準確的技術支持,才能保障司法的公正。古代法醫檢驗以經驗性檢驗活動占主導,缺乏科學理論依據,它所取得的成就是經驗性的成就,它的發展屬于經驗性的發展,法醫學缺乏實踐基礎,發展受限。

          二、法醫學檢驗結果的不能求真性對司法活動的影響

          我國古代傳統醫療思想要求嚴格按照古法治病施藥,因為用藥與古方不符而導致病者死亡的,就會被判定有罪,而遵照古方要求,即使無效甚至導致病人死亡的,卻會被判定無罪,這是很不合理的現象。如要追究,責任是很難分辨清楚的,更何況很多中藥的療效和負作用是因人而異、不可預知的,只能以古方為考,很多事情不可確切形容,不可量化,不可證據化,中醫學體制限制下的法醫學靠經驗積累發展,是以維護人體外表的完整性為基礎的,這樣的結果不可能為司法提供有效的實體性證據。

          法醫學應服務于法律審判活動,它的主要目的是進行傷殘鑒定,為審判活動提供證據支持,法醫學必須遵循科學規律,必須遵守法律要求。我國古代法醫學屬于經驗性科學,而非實證性科學,活體檢驗的醫生靠的是遵循古法,從中醫學體系上看是沒辦法科學化的,只有了解構成整體的要素及其結構才能為傷殘鑒定提供準確的依據。尸體檢驗方面,官員又受法律制約禁止解剖,法醫檢驗程序不健全,法醫解剖學發展嚴重受限,有些物證甚至屬于從事法醫工作人員主觀假想。法律需要法醫檢驗提供的是量化的證據,是實證,是科學的證據,法醫學具有科學性才能夠為傷殘法律鑒定提供依據,才能完成法醫學的使命。而古代中國法醫檢驗活動的如此狀態,很難為古代司法審判活動提供正確、科學的證據支持,從而使誤判、錯判情況屢有發生。法制不求真使法醫學失真,因為沒有了法律上的需要,也導致了法醫學在古代不受重視。法醫學是司法的附屬物,是為司法服務的一門學科,為司法提供技術上的依據,如不能提供準確的證據支持,司法將失去公正性。

          三、法醫檢驗和審判人員的合二為一影響司法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