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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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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公正范文第1篇

          可見,公平正義原則作為司法活動的總原則,內容是十分豐富的,包括了公正的法院、公正的審判程序、公正的法律援助,等等,但最被人們所認可的,司法公正的原則其實主要表示的是審判程序的公正。審判程序是國家審判機關審理案件所必經的步驟與工作,包括從訴訟的提起一直到最后終審判決等一系列階段。這一原則就要求在審判程序的各個階段,均能做到公平、正義。正當程序不僅體現了公平、正義的基本理念,更是對法律程序必須公正的一種嚴格要求。

          司法公正原則產生和發展于英美法系絕非偶然,除了有深刻的政治和經濟背景外,在訴訟文化的發展上,其直接原因有三個:

          其一,在刑事訴訟的結構方面,英美法系采取由一般市民組成的陪審團參與審判,當事人雙方在他們面前相互提出證據進行辯論,最后的勝負由陪審團判定。陪審團的評議不提示理由只給出結論,其性質就像“神的聲音”那樣擁有絕對的權威,在這種訴訟結構下,結果是否真正合乎客觀真實無從檢驗,只能由審判程序的正確來間接地支持結果的公正性。所以,程序的公正與否是具有決定意義的。

          其二,英美法系采取遵循先例的原則。即在無數過去已經審判過的案例中,找出與現在審理的案件相類似的先例,對眼前的案件作出同樣的處理,相對于陪審團來說只是對案件的真實與否加以認定。遵循先例原則是關于案件的法律適用的原理。由于事實上并不存在完全相同的案件,所以,在貫徹遵循先例原則時,雙方當事人,特別是律師盡量要找出有利于己方的先例,并通過辯論說服法官。在這種訴訟結構中,辯論的技術與程序就具有重大意義,審判程序公正就顯得十分重要。

          司法公正范文第2篇

          公正,是司法的本質屬性,是司法的靈魂和生命,在訴訟價值體系中處于核心地位。司法體系的建立、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司法活動的開展都以公正為終極目標。刑事審判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職能,是國家法律實施的堅強后盾,也是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防線,肩負著懲治犯罪,維護國家長治久安和社會穩定,保障人權的神圣使命。因此,作為刑事審判部門如何充分發揮自己的審判職能以更好肩負自己的神圣使命呢?最重要的就是司法公正。

          二、司法公正在刑事審判中的價值

          司法公正作為刑事審判追求的根本目標,是衡量刑事司法能力強弱和刑事司法水平高低的根本標準,在刑事審判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價值。

          1、切實維護了法律的權威。法治社會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要在整個社會確立法律具有高于任何個人和組織的權威,樹立起法律至上的意識和觀念。司法公正對法律至上觀念的形成和維護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對于刑事審判而言,通過公正審判可以向人們明確昭示:什么行為是合法的,什么行為是要受到刑法追究的,人們可以從中獲得一種穩定的行為預期,并在此基礎上行為遵法和守法的心理,從而使法律的評判功能和導向功能得以充分發揮。人們對法律的尊崇和擁護,必然進一步維護了法律至高無上的權威。

          2、保障了人權。“尊重和保障人權”已經載入憲法,作為一項憲法原則,必須予以貫徹。在刑事審判中,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就是人權保障法,通過在刑事審判工作中堅決履行刑法和刑事訴訟法賦予的職責。一方面,通過依法懲罰犯罪,保護公民的人身和財產不受犯罪侵犯,保護被犯罪行為侵犯的人權。另一方面,就是在訴訟活動中,保障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對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作出罪刑相適應的處罰。通過懲罰犯罪保障被害人的人權,同時依法保障被告人的人權。

          3、實現了社會公平正義。法院作為社會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線,具有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功能。在刑事審判中,如果司法是公正的,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權利就能得到保障;如果司法是不公正的,那么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權利就得不到保障,社會公平正義又從何說起,整個社會就可能沒有公正可言了。因此,對于刑事審判來說,司法公正是維護和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基礎性條件和底線保障。

          4、促進了社會穩定。和諧社會是安定有序的社會,但和諧社會并不是不存在矛盾的社會,而在于它擁有一套有效處理和化解矛盾沖突的社會機制。司法就是這套社會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刑事審判作為司法的一項重要職能,對于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要的影響。刑事審判通過公正司法,充分發揮法對社會的控制功能,在工作中堅持“嚴打”方針,堅持從重從快審判,堅持做到重罪重罰、輕罪輕罰、無罪不罰,使得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得以保護,公民的合法權利得以保障,社會公平正義得以伸張,從而促進社會穩定、和諧發展。

          三、如何在刑事審判中充分體現司法公正

          從上面的論述中可以看出,司法公正對于刑事審判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因此,筆者認為,在平時的審判工作中,我們應把公正裁判作為法官的一項神圣使命,通過制定一系列制度和措施保障審判工作的程序公正、實體公正。

          1、樹立科學的刑事司法理念。在刑事審判中,司法公正的構建必須要有科學的司法理念,刑事審判也必須要在科學的司法理念支配下進行,否則對于刑事審判而言,司法公正只能是海市蜃樓。因此,應及時摒棄陳舊的司法觀念,改變與現代刑事司法政策不相適應的憑經驗、走老路的做法,樹立適應現代刑事審判工作需要的刑事司法理念,自覺以科學的司法理念指導刑事審判實踐,主要通過:

          ⑴在嚴厲打擊犯罪的同時,注重人權保護,尤其是對被告人權利的保障,真正確立“疑罪從無”原則,作到依法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并重,摒棄過分維護公訴意見的傾向,嚴格執行有罪證據不足,不能認定有罪,真正做到“有罪則判、無罪放人”。

          ⑵堅持證據裁判原則。證據是刑事訴訟的基礎和靈魂,是認定事實的根據,無證據則無事實,沒有證據作為基礎的事實,只能是個人的主觀臆斷和推測,缺少證據或證據不充分而認定的事實是不確定的、不可信的,勢必會造成冤錯案件,勢必會造成對人權的傷害。

          ⑶堅持中立原則。“中立”是司法公正的內在要求和體現,也是實現司法公正的前提。在保證公正得以實現的各種理念和制度中,“中立”處于顯要的地位。中立原則就是要求法院處于居中裁判的地位,不能與一方有利害關系或對一方持有偏見和歧視。因此,應要求法官必須保持中立,保持不偏不倚的態度和地位,要平等對待控辯雙方,在證據采信、事實認定、適用法律等環節上保持一視同仁,做到既重視公訴方有罪、罪重的事實、證據和意見,又重視辯護方無罪、罪輕的事實、證據和意見,徹底摒棄“有罪推定”,不唯上、不唯情、不唯錢、只唯法。

          ⑷樹立程序公正意識。程序公正是實現實體公正的保障,強化程序公正,就是要重視程序公正的價值,形成注重程序、程序優先的思維方式,堅持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并重,認真解決司法程序中的失范行為和隨意行為。在刑事審判過程中,應嚴格按照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若干規定》等司法解釋審理案件,養成嚴格按程序辦案的良好習慣,堅決杜絕不規范的辦案行為,確保法律賦予被告人的各項訴訟權利不受侵犯而得以實現。

          2、提高審書人員的素質。筆者認為,要在刑事審判中實現司法公正,關鍵是建設一支政治合格、素質優良、結構合理、充滿活力,具有較高法學理論研究水平和司法應用能力的學習型和專家型審判隊伍,為刑事司法公正提供人才保障。為此,應在政治思想上要求審書人員必須進一步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精通業務知識,增強奉獻意識和公仆意識,在思想上、政治上筑起拒腐防變,嚴格執法、公正執法的堅強防線,在大是大非面前,在金錢人情面前,在外來干預面前,立場堅定,旗幟鮮明,為實現刑事司法公正作出貢獻。同時,積極安排審判人員輪流參加相關培訓,鼓勵有條件的審判人員進行更高層次的學習,提升法學理論水平,從而提高裁量刑罰的能力。

          3、建立健全相關內部管理和監督機制.在刑事審判中實現司法公正就必須進一步完善崗位目標責任制,辦案質量評查制等制度,以確保司法公正。通過制定一些制度和措施,規范和明確了合議庭、獨任審判員、書記員的工作職責,提高刑事審判效率,確保刑事案件質量,加強刑庭內部長效管理,增強審判員和書記員的責任感。同時,還應經常性地進行自查整頓,建立和完善主動接受外部監督的制度,加強內部的審判監督制度,認真對待和處理群眾申訴、自訴案件,認真對待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指導監督作用。

          4、提高和重視人民陪審員的作用。司法公正包括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公民參與審判活動有助于正確認定案件事實,有助于實現程序公正,具體而言,公民參與審判活動,從實質上講是將審判權交給公民行使的一種方式,也是審判民主化的一種方式。因此,應充分注重人民陪審員參與庭審的作用,在審理案件時積極和人民陪審員交流溝通,在評議案件時,充分聽取和采納人民陪審員的意見,使得人民陪審員真正起到履行社會大眾監督司法的功能,從而充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5、發揮刑事辯護在控、審中的制衡作用。刑事辯護制度雖然是刑事訴訟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但它對于保證刑事司法公正卻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只有充分發揮和保障刑事辯護職能,使其對人民檢察院的控訴權和人民法院的審判權充分發揮制約制衡作用,才能避免和防止司法任意而濫用審判權的現象,才能實現刑事司法的公正。為此,應切實提高刑事辯護權的法律地位,維護刑事辯護權的法律權威,加強刑事辯護的透明度,并從制度上加以保障。對刑事案件的審判結果,必須在判決書中寫明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以及辯護意見有哪些被法院采納,哪些沒有被采納。沒有被采納的必須說明不予采納的理由和法律依據。

          6、認真對待刑事案件典型案例的編纂工作,重視刑事判例對刑事審判公正的指導作用。按照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基本原則的要求,類似案件在處理的輕重上應基本相同,但在當前的司法實踐中,同一性質,犯罪情節基本相同的案件,如果由不同的法院審理,甚至由同一法院的不同的審判員審理,最終判決的結果可能差別很大,因此,加強刑事判例的編纂對實現類似案件的量刑平衡從而實現刑事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因此,為實現司法公正,還應認真對待并做好刑事典型案例的編纂工作,重視刑事判例對刑事審判工作的指導作用和對實現刑事司法公正的重要意義。要求各審書人員盡可能地撰寫一些典型案件,為今后遇到類似案件時起到借鑒作用。

          司法公正范文第3篇

              “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檢察院起訴認為,被告人祖守福、朱明海、趙連雄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搶劫罪,并建議在4年至7年間量刑……本院認為: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祖守福、朱明海、趙連雄犯搶劫罪,罪名成立,應予支持,量刑幅度建議符合本案實際,應予采納。”

              這是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法院近日一份判決書上關于檢察機關量刑建議的內容。自2003年6月起,常州市武進區在刑事審判中推行了檢察機關提出量刑建議、法院在判決書中載明量刑建議的改革。量刑建議的提出,為法院判決提供了重要的參考意見,有力促進了法律公正準確實施。為了將這一改革進一步深化,形成公開、透明、便于核查的運作機制,武進區人民法院與武進區人民檢察院經認真研究協商,于2003年5月26日形成了《關于刑事案件庭審改革若干問題的座談紀要》,對量刑建議改革進行了規范,明確規定,法院在判決書中應當載明檢察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審判機關采納與否及理由。

              量刑建議改革的實施,增加了檢察官的責任感,提高了辦案質量。武進區人民檢察院主訴檢察官宋長慶說:“以前起訴案件不提出量刑建議時,只需考慮依法定罪,量刑不畸輕畸重就行。現在要提出量刑建議,就必須全面考慮法定情節和酌定情節。量刑建議提得是否合適,直接反映了自己的辦案水平。因此我們的責任心更強了。”

              武進區人民法院的法官們對這一改革也表示支持。他們說:檢察院提出量刑建議對自己也是一種約束,促使自己在判決時更全面地考慮案情,從而作出更公正的判決。檢、法兩家的目標是一致的,都是為了確保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范文第4篇

          今年9月27日,市檢察二分院邀請新一屆市人大代表視察駐提籃橋監獄檢察室,市人大代表顧倩燕為了更全面地了解檢察職能,安排好工作,選擇參加這次活動。“人大代表代表了一種責任,只有積極參加相關活動,增加對相關領域工作的了解,才能更好地履行代表職責。”顧倩燕代表如是說。

          為舉辦好這次“檢察開放日”活動,市檢察二分院提前兩個月籌備,主動向26名新一屆市人大代表征求參與意向。

          在市提籃橋監獄,10名市人大代表聽取了市檢察二分院近年來檢察工作情況介紹,視察了駐提籃橋監獄檢察室辦公區等,并圍繞進一步加強監所檢察工作等與檢察官進行了交流。

          根據管轄規定,市檢察二分院對提籃橋監獄實行派駐檢察,以維護國家法律在監管改造場所的統一正確實施。近年來,檢察室積極落實市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人民檢察院法律監督工作的決議》,全面履行駐監檢察職能。2003年以來,檢察室連續兩屆被評為“二級規范化檢察室”,2011年榮獲高檢院“一級規范化檢察室”稱號。

          “檢察室有幾位工作人員?”、“檢察室的監督任務重不重?”、“對于發現的監管執法中存在的問題,檢察室如何糾正?”……代表們一邊視察,一邊詢問在場的檢察官,檢察官則一一回答。

          提籃橋監獄現關押各類服刑人員數千人,僅配備6名檢察人員,檢察室承擔的監所檢察工作非常繁重,每年需審核的減刑、假釋等材料就達1500余份。為確保刑罰正確執行,檢察室依法嚴格審核每一份報送材料,提出的糾正意見和整改建議均被有關部門接受。同時,檢察室積極探索減刑假釋案件開庭審理的出庭履職工作。2010年6月,本市首例原局級干部服刑人員減刑案在提籃橋監獄開庭審理,檢察室派員出庭履職發表檢察意見,取得較好效果。檢察室還積極探索人權保障新途徑,妥善解決服刑人員的合理訴求,切實維護服刑人員合法權益。2008年,檢察室與提籃橋監獄、律師事務所攜手成立“提籃橋監獄服刑人員法律咨詢站”,三方合作為服刑人員及家屬提供法律咨詢服務。目前,咨詢站每年要受理咨詢300多人次,為服刑人員提供相關法律服務數十人次。該做法已在全市監管場所推廣。

          圍繞如何更好地發揮檢察室的監督作用、如何更好地保障被監管人員的合法權益等問題,人大代表與檢察官進行了熱烈討論。“前幾年,部分地區的監管場所發生了‘躲貓貓’等一些影響惡劣的事件,使人民群眾對監管場所的執法活動產生了信任危機。通過視察我們了解到,原來監管場所有著一套非常嚴密的監管體系,檢察機關在其中也發揮著重要作用,希望檢察室將監督的關口前移,從源頭防范相關問題的產生。”許偉書代表說。代表們紛紛表示,通過視察,對檢察機關職能有所了解,將為檢察機關更好地開展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司法公正范文第5篇

          關鍵詞:網絡輿論 民意 司法公正

          近年來,北京崔英杰案、南京彭宇案、廣州許霆案、上海楊佳案、湖北鄧玉嬌案等案件的司法進程和判決結果引起廣大網民的高度關注,一時形成強大的網絡輿論傾向,給司法公正帶來新的挑戰和考驗。

          一、網絡輿論不等于民意

          縱觀已有的研究成果,大多把網民在網絡上表達的主流意見、主要傾向稱為“網絡民意”,“網絡民意”甚至出現在司法機關的公文里。筆者對此不敢茍同,認為這個名稱容易導致網絡輿論的缺陷遮蔽及等同民意,不利于網絡環境下的司法公正問題的研究。

          學界對民意的內涵眾說紛紜,例如《辭海》解釋民意是“人們共同的、普遍的思想和愿望”,美國學者文森特?普瑞斯將民意定義為“在特定背景下,公眾對于集體所關注的特殊事件或行動,所采取的一種意見表達”。即便如此,大多數研究者都認為,民意應該是大多數社會成員對公共事務或現象所持有的大體相近的意見、情感和行為傾向,這些意見、情感和行為傾向在紛繁復雜的公眾認知中居于主流和主導地位,往往通過傳媒(如報紙、電視、網絡、手機短信等)、會議、信函、熱線電話或者游行示威、靜坐、、請愿等多種途徑來表達。因此,網民在網絡上表達自己的意愿、情感與傾向,屬于個體的呼聲,并不構成民意。大多數網民在網絡上表達相近的意愿、情感與傾向,雖然符合民意中的主流特征,但并不一定代表民意,僅屬于網民在網絡中形成的輿論傾向。

          一是因為網民不能代表民眾。截至2011年6月底,我國網民總數達到4.85億,其中10-19歲網民占26%,初中以下學歷網民占43.7%,學生群體占比29.9%,1.31億農村網民占比27%。①由此可見,網民盡管數量眾多,但更不能全面代表13.39億國人。況且低年齡、低學歷網民比例較大,他們或者世界觀、價值觀、人生觀還未成熟,或者知識結構有限,在匿名、自由的網絡環境下發表意見的理性價值值得探究。

          二是因為網絡環境下的輿論極易出現群體極化現象。網絡輿論的匿名性、自發性容易產生“沉默螺旋”效應,進而導致“群體極化”現象,容易滋生極端言論、人身攻擊、侵犯隱私和其他正當權利等非理性表達和行為。網絡言行往往夾雜著偏激的社會情緒等非理性因素,容易產生偏向性傳播,加之結構不均衡,使得網絡輿論不具有代表性。

          三是因為技術操控導致網絡輿論存在不真實的因素。除了網民非理性表達和“群體極化”現象造成網民易受操控和欺騙之外,“網絡水軍”、“網絡推手”等為了特定目的而專門操作熱點事件的網絡組織陸續出現,網絡技術手段對網絡信息的過濾和修正導致信息喪失原始性、全面性,這些因素都使網絡輿論的真實性難以保障。

          二、網絡輿論質疑司法公正的原因分析

          首先在于現代法律精神與中國的傳統思想和轉型特征的沖突。現代法治理念及法律思維強調法律至上、司法獨立和程序正義,法律職業主義傾向明顯,而民眾繼續堅守傳統的思想認識,注重樸素的道德感和正義觀,習慣用好人和壞人的觀點將司法問題道德化。二者的沖突在轉型期的社會背景下更加明顯,傳統、現代、后現代并存的社會結構,利益分化加劇的社會趨向,矛盾訴求多元化的社會現實,不滿情緒蔓延的社會心理,使處于社會公正最后防線的司法經常面對個案問題群體化、簡單問題復雜化、局部問題全局化的復雜局面。

          其次在于法治建設的體制機制不能滿足公眾的要求。我國法治建設在立法、執法、司法、普法等主要環節還存在很多與社會現實、公眾要求不相適應之處,例如立法過程還不能廣泛聽取公眾意見,執法過程中有法不依的情況依舊突出,司法過程存在信息不對稱、公開透明度不夠等問題,普法工作流于形式而導致效果不理想。

          再次在于個案司法不公、司法腐敗引起的暈輪效應。正如培根所云:“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個案司法不公、司法腐敗等負面現象在網絡環境下極容易被迅速放大,暈輪效應不僅使個體網民產生放大后的壓抑感、憤怒感,還會使很多網民感覺到整個社會司法不公正,極大地削弱了司法的公信力。

          三、網絡輿論促進司法公正的途徑探討

          網絡輿論雖然不能代表民意,但基于即時性、互動性、多元性等特點,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司法與社會的脫離,發揮民眾對司法的監督作用,對維護司法公正進而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有著重大意義。

          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同時,應以“開放但不迎合”的原則重視網絡輿論,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及時正確地引導輿論,消除網民的種種誤解,②而不是以鄙視的態度單純斥責網民為法盲。

          司法機關應建立對網絡輿論的分析與回應機制,進而完善司法與民意的溝通機制。例如主要領導或專門人員與網民直接交流,委托第三方調查機構收集、調查、分析網絡輿論并適當回應,建立案件審判、執行信息公開網絡平臺以方便網民反映意見、查詢信息,通過網絡直播庭審過程、公開判決書、召開新聞會等方式加強案件信息披露,藉以宣傳現代的法治理念,樹立司法機關公平、公正、公開的形象,從而獲得廣大網民的支持。

          司法機關應進一步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條件成熟時可以實行陪審團制度。積極修正人民陪審員制度存在的諸多缺陷,明確陪審員的任職條件及其在審判過程中的權利、義務、責任,促進人民陪審員制度的良好運行。③條件成熟時,可以在刑事審判中運行陪審團制度,由人民陪審員組成的陪審團負責解決事實問題,不再決定法律適用問題,實現陪審團與法官之間的相互約束。

          注釋:

          ①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中國互聯網發展狀況統計報告.2011(07)

          ②張智慧. “開放但不迎合”是網絡時代司法應有的品格[N].人民法院報.2010年3月20日第 002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