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文章中心 > 醫療保險條例

          醫療保險條例

          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醫療保險條例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醫療保險條例

          醫療保險條例范文第1篇

          昨日,人力社保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十三五”規劃綱要》。《綱要》釋放了一系列利好消息,包括調整基本醫保待遇、健全報銷比例調整機制、公務員基本工資定期調整等。

          醫療保險報銷比例調整機制將健全

          《綱要》明確,“十三五”期間要穩步擴大基本醫療保險保障范圍。

          同時,在加強醫療管理、控制醫療費用、保障患者基本醫療需求、基金結余適度的基礎上,健全醫療保險報銷比例調整機制,合理確定和適當調整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標準。這意味著,職工和城鄉居民醫保將得以提高。

          《綱要》還明確,職工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范圍內住院費用支付比例穩定在75%左右。

          公務員基本工資將定期調整

          《綱要》提出,建立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正常調整機制,定期調整基本工資標準,逐步提高基本工資占工資收入的比重。

          同時探索建立工資調查比較制度,建立公務員和企業相當人員工資調查比較信息系統數據庫,研究加強公務員工資和企業管理人員薪酬的相關數據分析,形成科學的公務員工資水平決定機制和正常增長機制。

          此外,進一步調控地區工資差距,完善地區津貼制度,在規范津貼補貼的基礎上實施地區附加津貼制度,落實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增長機制,逐步將地區工資差距調控在合理范圍內。

          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將推出

          提出已有10余年的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終于有了明確的落地時間。此次《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十三五”規劃綱要》中明確,實施職業年金制度,著力擴大企業年金覆蓋面,鼓勵發展補充醫療保險、商業健康保險、商業養老保險,推出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促進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補充保險相銜接,鼓勵商業保險機構參與醫保經辦,探索工傷保險與商業保險的合作模式,形成多層次的保障體系。

          據介紹,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的實質就是保險購買人在繳納個人所得稅之前先列支保費,投保人個人賬戶的投資收益(包括利息、紅利及資本增值)可以免稅,直到領取保險年金之時再行納稅。專家分析,通過延遲納稅的激勵政策,可以鼓勵社會公眾積累幾倍甚至十幾倍的養老金,這樣不僅有利于促進保障體系的建設,而且可以大大減輕財政負擔。同時有利于豐富養老保障層次,滿足人民群眾多層次的保障需求,改善“單腿跳”的養老困境。

          醫療保險條例范文第2篇

          為建立覆蓋城鄉職工和居民的社會保險制度體系,全面提高社會保障水平,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現就進一步完善我市社會保險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一、建立覆蓋城鄉職工和農村居民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一)調整完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根據《*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和《*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7號),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都應按時足額繳費,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企業按照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20%、職工個人按照工資的8%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退休時繳費滿15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對*年底以前在國有、城鎮集體企業工作,因個人原因連續工齡中斷,尚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按照歷年社會保險最低繳費基數和繳費費率,補繳養老保險費至滿15年,辦理退休手續后,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對已經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繳費滿10年但不滿15年的人員,可延長繳費至滿15年,辦理退休手續后,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完善自收自支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根據《*市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暫行辦法》及有關規定,將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和機關事業單位合同制工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費率由27%調整為33%,其中單位繳費費率由22%調整為25%,個人繳費費率由5%調整為8%。最低繳費基數為參保職工本人檔案工資,本人實際工資低于檔案工資的,以本人檔案工資為準。

          (三)調整完善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障政策。根據《*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試行辦法》,依法被征用土地的農民應全部納入保障范圍。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在征地參保人員范圍內,對同期參保、享受待遇不同的人員養老金標準適時進行調整,所需資金在征地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基金列支。征地養老人員的養老保障待遇調整,由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報市勞動保障部門和市財政部門備案,所需資金在征地養老人員養老保障基金列支。

          征地參保人員在領取養老金前死亡的,其用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繳納的全部養老保險費,一次性返還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補貼部分不予返還。

          征地參保人員和征地養老人員在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已領取的養老金未超過本人用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的,差額部分一次性返還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補貼部分不予返還。

          (四)調整完善農民工養老保險政策。根據國家規定和我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凡與城鎮各類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農民工,都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按照規定的標準繳費,享受相應待遇。

          (五)建立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障制度。根據《*市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障暫行辦法》,建立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障制度,將農村各類經濟組織及其從業人員和農村居民納入保障范圍。

          1.建立農村企業和農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農村企業及其農籍職工以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用人單位按照6%、職工本人按照2%的費率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滿15年的農籍職工,從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2.建立農村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農村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個人繳費為主,政府給予適當補貼。農村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標準根據預期的待遇水平確定,待遇水平不低于領取時本市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指導線,繳費標準隨待遇水平的提高進行調整。市和區縣按照規定標準對農村居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給予補貼。

          3.建立農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費補助制度。*年底前年滿60周歲、具有本市農業戶籍、在本市居住滿20年、無固定收入的老年人,按規定享受農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費補助待遇。補助資金由市和區縣按照規定標準籌集,確保發放。在《*市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障暫行辦法》實施前,已經建立農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費補助制度的區縣,凡超過該辦法規定補助標準的,仍按原標準執行。

          (六)建立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已按規定領取就業證、與本市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以下簡稱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可按照《*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和《*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享受與城鎮職工同等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建立和完善覆蓋城鄉職工和居民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一)調整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政策。根據《*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本市城鎮各類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應當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參加統賬結合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按照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9%、職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2%的費率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人單位同時應按照1%的費率繳納門(急)診大額醫療保險費。職工和退休人員按照規定的標準享受住院、門診特殊病醫療保險待遇和門(急)診大額醫療費補助待遇。

          參加大病統籌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6.3%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費。參加城鎮個人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應當按規定以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6.3%的費率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和退休人員按照規定的標準享受住院、門診特殊病醫療保險待遇。

          調整完善大額醫療費救助政策。*年,將在職職工大額醫療費救助籌資標準由每人每年100元提高到150元,將退休人員大額醫療費救助籌資標準由每人每年100元提高到160元。將大額醫療費救助最高支付限額由20萬元提高到25萬元。以后年度大額醫療費救助籌資標準和救助標準,根據實際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調整完善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注資政策。按照退休人員的不同年齡段,分別確定不同的個人賬戶注資標準。不滿70周歲的退休人員全年注資480元,滿70周歲的退休人員全年注資600元,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全年注資720元。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注資標準根據基金運行情況適時調整。

          (二)調整完善公務員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從*年7月開始,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由單位管理改為全市統一管理,建立公務員醫療補助社會統籌基金。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仍按現行財政管理體制,由市和區縣分別籌集。籌資標準為市財政部門、市勞動保障部門核定繳費基數的5%。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公務員醫療補助社會統籌基金實行單獨列賬,獨立核算,統一經辦。公務員住院醫療、門診特殊病醫療和大額醫療費救助補助標準,公務員發生的門(急)診醫療補助標準和起付標準均執行《*市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暫行辦法》規定的標準。

          (三)調整完善農民工醫療保險政策。根據《*市農民工醫療保險辦法》,用人單位以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按照3.5%的費率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農民工個人不繳費,按照規定的標準享受住院、門診特殊病醫療保險待遇及大額醫療費救助待遇。

          (四)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根據《*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從*年1月開始,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將學生兒童、無勞動能力的城鎮居民和無養老金保障的老年人納入保障范圍。城鎮居民按照規定的標準繳納醫療保險費。對于領取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重度殘疾、特殊困難家庭人員和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個人不繳費,政府全額補助。參保人員按照規定的標準享受住院、門診特殊病醫療保險待遇。

          (五)建立農村企業及農籍職工大病統籌醫療保險制度。農村企業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參加大病統籌醫療保險,企業按照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6.3%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和退休人員按照規定的標準享受住院、門診特殊病醫療保險和大額醫療費救助待遇。

          (六)建立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可按照《*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與城鎮職工同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七)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根據《*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推進實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農村居民按照規定的標準繳費,政府按照規定給予補貼;農村居民患病就醫按照規定享受醫療補助待遇。

          三、建立覆蓋城鄉職工的失業保險制度

          將失業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由城鎮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擴大到城鄉各類企業、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按照《*市失業保險條例》,城鄉各類企業和用人單位按照單位工資總額的2%、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分別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失業后,按照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并享受醫療補助、喪葬補助等待遇。

          建立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失業保險制度。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可按照《*市失業保險條例》參加失業保險,享受與城鎮職工同等的失業保險待遇。

          四、建立覆蓋城鄉職工的工傷保險制度

          將工傷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由城鎮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擴大到城鄉各類企業、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根據《*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城鄉各類企業和用人單位以單位工資總額為基數繳納工傷保險費,初次繳費的,按0.5%、1%、2%的行業基準費率確定繳費費率,以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情況調整確定基準費率,職工個人不繳費。職工發生工傷后,按照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建立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工傷保險制度。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可按照《*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參加工傷保險,享受與城鎮職工同等的工傷保險待遇。

          五、建立覆蓋城鄉職工的生育保險制度

          將生育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由城鎮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擴大到城鄉各類企業、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按照《*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城鄉各類企業和用人單位按照職工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之和的0.8%按月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費。職工享受規定的生育保險待遇。

          建立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生育保險制度。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可按照《*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參加生育保險,享受與城鎮職工同等的生育保險待遇。

          六、建立目標考核制度

          醫療保險條例范文第3篇

          1、要求: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

          3、備注: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不是必須到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

          二、伙食補助

          1、標準: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

          2、要求:住院期間。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4、備注:單位沒有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參考當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金標準。

          三、交通食宿費

          1、標準: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

          2、要求: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第4款。

          四、康復治療費

          1、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第6款。

          2、備注:依地方規定,康復治療需經辦機構組織專家評定。

          五、輔助器具費

          1、標準: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準。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

          六、停工留薪

          1、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

          4、備注: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但確定的部門和程序,依地方規定。

          七、護理費

          1、標準:(1)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2)評定傷殘后需要護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

          2、要求: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第3款、第32條。

          八、一至四級待遇

          1、標準: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按月享受傷殘津貼: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2、要求: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

          4、備注: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九、五六級待遇

          1、標準: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2、要求: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6條。

          十、七至十級待遇

          1、標準: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醫療保險條例范文第4篇

          一、社區工作者,特指現任的社區黨支部、居委會兩委成員(按區委組織部、區民政局的核定職數),區委組織部、區計生領導小組統一招考社區專職工作者、社區計生工作人員。街道或社區自行招聘的人員不在此范圍,按照“誰招聘,誰負擔”的原則。

          二、社區工作者均可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由各街道匯總后向區地稅部門申報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手續,并按規定繳納保險費。城鎮職工基本養老、工傷、生育保險由區社會勞動保險管理中心辦理,失業保險由區勞動就業中心辦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區醫療保險管理中心辦理。

          三、社區工作者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省政府頒布的我區月最低工資標準為繳費基數(年我區月最低工資標準800元,今后隨最低工資標準變動而變動),繳費率為繳費基數的26%,其中單位繳費18%(即:區財政補助繳費的9%、街道承擔繳費的4.5%、社區承擔繳費的4.5%),參保個人繳費8%。根據有關規定的精神,社區工作者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金的年齡為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

          四、社區工作者參加工傷、生育保險,以每年市社會勞動保險管理中心下發文件標準為繳費基數(年月繳費基數為1000元),繳費率分別為繳費基數的0.5%、0.7%,由所在單位繳費(社區承擔),個人不繳費。

          五、社區工作者參加失業保險,繳費基數以不低于省政府頒布的我區月最低工資標準(年我區月最低工資標準800元),繳費率為繳費基數的3%,其中社區承擔2%,個人承擔1%。

          六、社區工作者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每年統計局公布的上年度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年月繳費基數1500元),繳費率為繳費基數的9.5%,其中單位繳7.5%(即:區財政補助繳費的3%、街道承擔繳費的2.5%、社區承擔繳費的2%,),參保個人繳費2%。

          社區工作者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后,其在門診、住院和特殊病種的醫療待遇,由區醫療保險管理中心按照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七、社區工作者參保前,其連續工齡符合國家、省有關規定的視同繳費年限,經市、區社保經辦機構確認可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

          八、補繳補助辦法

          1.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補繳補助辦法

          補繳對象和補繳年限:社區工作者擔任社區工作時間累計15年以上(截止年12月31日),且男年滿52周歲、女年滿47周歲以上者到達退休年齡繳費年限不滿15年,給予按補繳至滿15年年限的補繳補助。補繳補助比例:補繳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區、街道和社區、個人按9:4.5:4.5:8比例分攤。

          補繳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基數按照政辦〔〕231號規定標準執行:我省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60%×26%×需要補繳年限。

          2.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補繳補助辦法

          補繳對象和補繳年限:社區工作者擔任社區工作時間累計15年以上(截至年12月31日),到達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時繳費年限不足25年給予補繳補助。補繳補助時間為2000年1月(即我區實施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以來)至年12月。補繳補助比例:補繳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區財政補助20%,街道補助15%、社區補助15%,個人負擔50%,需再補繳年限的醫療保險費由個人承擔。

          補繳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計算方式:退休時上年度企業職工年平均繳費基數×繳費率×補繳年限。

          3.社區工作者不再擔任社區工作,重新就業可在新的用人單位辦理續保;也可在社保經辦機構個人繳費窗口以靈活就業人員辦理續保。

          九、具體要求

          1.各街道應加強領導,協調好相關部門,切實落實好社區工作者社會保險繳費工作。

          2.各街道辦事處可根據街道及社區工作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實施方案需報區委組織部、區財政局、區民政局、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備案。以社區工作者辭職、落選、被罷免或免職的次月起,區、街道、社區不再承擔單位繳費部分,本人可按本《規定》第8條第3點規定續保。以社區計生工作人員的具體參保實施方案由區人口計生部門制定。

          3.街道應嚴格按區委組織部、民政部門、人口計生局核定的職數配備社區工作者。從年月日起,若超出區委組織部、民政部門核定職數,在社區兩委參選中仍然當選的社區兩委干部,經社區上報街道黨工委研究同意,并報組織部、民政局、財政局確認,均可享受單位繳費的待遇。每個單位的確認時間不得超過15天。

          4.街道目前為社區工作者繳納社會保險的基數可根據各自的實際確定,若高于本規定標準的,超過部分區財政不予補助。

          醫療保險條例范文第5篇

          【關鍵詞】工傷保險    社保制度     排序   變化    內涵。

          工傷保險是保障我國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重要制度,在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障制度中,工傷保險排名第四,與早期的勞動保險條例中的排名形成了鮮明對比,揭示了我國在社會主義建設的新時期存在的問題。

          一、工傷保險的概念和作用。

          工傷保險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內容之一,它與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以及生育保險共同構成了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在我國最新的社會保險相關條例上可以看出,工傷保險按照次序排在社會保險當中的第四位,而在我國最早頒布的《勞動保險條例》當中,工傷保險的位置卻處于首位,雖然只是簡單的位置變化,卻能夠反映出社會的發展和制度的變革,找到導致工傷保險排序變化的原因,并分析其背后蘊含的意義,能夠了解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進程,以及我國社會在進步的過程中產生的變化,具有良好的理論與現實意義。

          工傷保險制度是我國為了維護勞動者的生命安全,保障受傷害職工的合法權益而出臺的一項強制性的政策。工傷保險的推行是對我國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一種保護,一旦出現意外,通過工傷保險,受到損傷的勞動者以及勞動者家屬便可以得到相應的補償,保證了勞動者的基本生活質量,免除了勞動者的后顧之憂。可以說,工傷保險制度的推行大大的促進了我國社會的進步和經濟發展,但是在我國勞動保險制度推行的過程中,依然存在有一定的缺陷和不足。此外,隨著社會的進步,工傷保險在我國社會保障體系中的地位也有了一定的變化,從側面反映了我國社會和經濟在新時期的改變,對導致工傷保險排序變化的原因進行分析,能夠進一步的推動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完善,對我國的社會主義建設有著積極的意義。

          二、工傷保險制度發展過程與存在的問題。

          自工傷保險制度是實施以來,經歷了我國經濟體制有計劃經濟向著市場經濟轉型的全部歷程,并隨著經濟體制的變化逐漸發生著轉變,從最初的工傷社會保險,變為現今的工傷企業保險,其間經歷了艱難曲折的歷程,也收獲了豐碩的成果。雖然我國現行的工傷保險制度還存在著一定的缺陷,依舊有待完善,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工傷保險制度也會緊跟時代的步伐,適應社會的需要。

          1。

          工傷保險雛形的確立與影響。在我國改革開放前期,由于生產力水平和經濟體制的影響,在我國并不存在真正意義上的工傷保險制度,作為代替的是保護勞動者生命健康的勞動保險條例。這項條例十分適合我國當時的經濟體制和基本國情,因而對我國相關方面的法律法規影響深遠,甚至在部分地區一直被嚴重到21世紀。但是在我國的經濟體制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之后,經濟的發展速度突飛猛進,國內的生產力水平不斷提高,相比之下,最初的勞動保險制度已經無法適應時代的需要,如果不能進行改革,勢必會變成時展的阻力。此外,勞動保險條例的內容也常常會遭到誤解,導致勞動的涵蓋面擴大化,影響了勞動保險條例的規范實施。

          在勞動保險條例中,關于工傷的內容排在第一位,由此可以看出,在勞動保險條例推行的期間,勞動者的工傷待遇得到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然而勞動保險條例所規定的工傷的范圍相對較窄,其中勞動力的與企業之間的關系并非當前的勞資關系或是勞動力的供求關系,因此所謂的工傷保險制度并不適應當時的社會情況,勞動保險中關于工傷補償的內容也只是對發生工傷的勞動者進行的一種待遇上的安排。

          2。

          工傷保險制度的形成與發展。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勞動者與企業之間的關系也在慢慢發生著轉變,以往行政化的國家、企業與勞動者之間的關系已經漸漸地向著市場化的方向所轉變。

          這種變化導致勞動保險條例無法滿足生產關系的要求,亟需進行改革。

          為了保證市場經濟體制下勞動者的生產安全,我國出臺了新的社會保障制度來代替較為陳舊的勞動保險條例,在社會保障制度當中,對勞動者的保護制度即為現行的工傷保險制度。在我國多種所有制并存的市場環境下,工傷保險制度的推行,有效的減輕了工傷待遇管理混亂的局面,實現了工傷待遇的統一化和規范化,有效的保障了我國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但是與社會保障制度中其他的項目相比,工傷保險的發展速度明顯落后于養老保險、失業保險以及醫療保險,對人們群眾生活的改善依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工傷保險的排名也出現了相應的改動。

          當前我國社會正在逐漸步入人口老齡化的環境中,在這種背景下,保障我國老齡人口的生活質量,維護我國老齡人口的利益,使老年人老有所養,對維護社會的穩定,推動社會的進步有著重要的意義。隨著市場競爭的日趨激烈化,失業人口的比重也較往年有所提高,特別是在全球金融危機的影響下,我國失業人口的數量更是在短時間內大量上升。

          失業保險制度的推行能夠為失業者提供相對穩定的生活保障,從而為失業者創造另謀職業的機會,是推動我國社會健康穩步發展的有力保障。而醫療保險的出臺,從根本上改善了我國醫療體系內部常年存在的“看病難”與“看不起病”的現象,對保障我國廣大人民的生命健康具有重要的意義。

          和以上各項保險制度相比,工傷保險的涵蓋范圍相對較窄,對國家發展和社會穩定所起到的作用也較為有限,因此,將工傷保險列為社會保險制度中的第四位,并非我國對勞動者工傷補償的一種輕視,而是在權衡大局的條件下,對承擔不同職能保險制度的一種合理管理與分配,達到調節我國社會保障體系、促進我國社會均衡發展的目的,對我國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有著重要的意義。

          三、工傷保險排名變化背后的內涵。

          在經濟體制改革之后,我國對工傷認定和工傷補償的制度也發生了相應的變化,雖然這種變化在某些程度上導致了工傷保險排序的下降。這種改變是由時代背景與經濟增長模式等多種因素而決定的,體現了我國勞動者與企業之間關系的轉變,以及國家對勞動者權益的保障力度。在后金融危機時代勞動資源過剩的前提下,積極推行工傷保險濕度,能夠更好的確保勞動者的個人利益不受侵害,并且在意外發生之后為勞動者提供生活的保障,免除勞動者的后顧之憂,使勞動關系主體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更加平衡,利益訴求更加和諧,對我國經濟的快速穩步發展起到了良好的促進作用。與社會保險中的其他內容相比,工傷保險在我國社會進步的過程中雖然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但是其意義遠不如養老保險、失業保險與一老保險一般深刻,在社會保險制度的推行過程中,勢必會存在有一定的先后次序,將工傷保險的排名進行更改,有助于對有限的資源進行合理的分配,使更多的資源優先用于更加緊要的建設任務當中,從而保證我國社會的健康發展。

          四、結語。

          工傷保險在社會保障制度中排名的變化是我國社會發展與生產力進步的結果,是我國在社會主義建設過程中必然發生的問題,理智的面對工傷保險的排名變化,并積極總結工傷保險發展過程中的經驗與教訓,對進一步完善我國的工傷保險制度,促進我國社會的和諧發展有著重要的意義。

          參考文獻:

          [1]劉惠芹。從工傷保險制度看我國社會保障立法的完善[J]。品牌(理論月刊),2010,(Z1)。

          [2]李 瑞 英。我 國 工 傷 保 險 制 度 相 關 問 題 研 究 [J]。企 業 導 報,2010,(2)。

          [3]朱麗敏。工傷保險制度的可持續發展:從“控制成本”到“以人為本”[J]。云南社會科學,2010,(4)。

          [4]郭曉宏。工傷保險在社保制度中的排序變化及其內涵[J]。中國安全科學學報,2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