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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防商場安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安全工程師,實行雙向選擇的聘任制度。
使具目前,人防商場安全工作,特別是我省人防商場的消防有執業資格的注冊安全工程師參與人防商場的安全管理工安全管理,居于行業管理的先進水平,很多是當地安全管作,發揮專業優勢,提高管理水平。一是商場內部員工可理的先進單位。但根據調查,仍在不同程度上存在問題, 通過考試取得執業資格,到安全管理崗位工作,能保持崗主要有以下幾點: 位穩定,保證安全管理工作的連續性;二是可以從社會招
1、根據消防安全的規定,人防商場安全管理實行安全聘專職的注冊安全工程師加盟人防商場,協助安全責任人責任人和安全管理人制度。安全責任人負責重大事項的決開展工作,加強安全管理工作。策;安全管理人協助責任人,提出問題、意見和反饋。在三、建議對策人防商場中,安全責任人是分管安全工作的領導,他們大國家要求,生產經營等單位必須設一定數量的注冊安全多是行政干部,而且經常調換和輪崗,不可能都具有綜合工程師。從人防商場看,通過實行注冊安全工程師制度,管理才能和專業能力,也不能保持穩定;而安全管理人也將推動安全管理工作。為此,筆者提出如下建議:面臨著輪換、調動、晉升等因素,同樣不能保持崗位的穩1、在1-2年內,各人防商場都要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定。因此,在實際工作中,靠行政手段管理安全工作較為師,從事安全管理工作。注冊安全工程師以安全管理工作普遍,靠專業技術管理安全工作則不足。這是較為明顯的為中心,負責人防商場安全管理工作的實施,從機構設缺陷。置、宣傳教育、設備設施管理、隱患檢查整改到應急預案
2、人防商場的安全工作是廣義的,它不僅僅是消防安編制和演練,把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實處,使人防商場安全全,還包括其它可能發生的治安等突發事件。人防商場應管理從常規化向科學化轉變。針對這些事件編制可行應急預案,達到能隨時啟動的程2、對注冊安全工程師給以相應的待遇,把責任和利益度,但目前普遍存在差距。按現在的管理模式,一旦發生掛鉤。注冊安全工程師可與行政職務重合,也可單設技術突發事件,后果難以想象。因此,應在人防商場配備具有崗位。在人防商場內部,可以簽訂責任狀,明確目標和獎綜合安全管理能力的人員。罰,最大限度地調動注冊安全工程師的積極性,為實現人。
3、人防商場存在先進的設備設施和落后的管理能力的防商場長久安全做出努力。矛盾。人防商場的建設,從設計、施工到驗收,都比較嚴3、人防商場要重視執業資格考試工作,建議所有從事格,能滿足法律法規和安全要求。但在設備設施日常運行安全管理及相關專業的人員,都要參加注冊安全工程師執中,卻存在如何發揮保障能力,發現隱患并及時解決,發業資格考試,要給參考人員一定的鼓勵和支持。這樣做,揮最大效能的問題。一是管理者來源于行政人員,對安全可以從人防商場內部解決注冊安全工程師來源問題。通過設備不甚了解;二是缺乏法律法規、安全管理和專業技術準備考試,也使應考人員不斷豐富了安全管理工作的知的全面融合,管理水平單一;三是關鍵部位的工作人員不識。人防商場要把組織參加執業資格考試工作,作為人才能保證數量和質量。如消防控制中心,要求24小時人員在培養戰略的組成部分來抓。崗,按正常排班,再考慮休假、請假、夜班的頻次安排等4、把人防商場是否設有注冊安全工程師作為年度考核因素,需配備持證工作人員至少應在六人以上。而目前, 的指標之一,推動注冊安全工程師制度在人防商場的實大多數商場都難以滿足此項要求。現。建議由上級人防部門提出要求,確定時限,做到每個
二、實行注冊安全工程師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單位、每個部門的安全管理崗位都有注冊安全工程師,這2002年,國家人事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印發了《注是期望的目標。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注冊安全工程綜上所述,實施注冊安全工程師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國師執業資格認定辦法》的通知,對生產經營單位中安全生家對此重視、生產經營單位需要、人防商場同樣更需要。產管理、安全技術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執業資格制只要抓住機遇,就能在較短的時間里取得成效,推動人防度,并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統一規劃,使商場的安全管理工作向更規范、更科學的方面發展。安全工作有了執業人員隊伍,同時為人防商場實行注冊安全工程師制度提供了法律法規依據。
1、從2004年開始,舉行全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使符合報名條件而又有學習愿望、從事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員有了施展才華的機會。從此,每年將有相當數量的國家注冊安全工程師走上安全生產管理的工作崗位。
2、根據國家《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具有中專以上學歷,達到規定的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的時間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注冊安全工程師的執業資格考試。據調查,人防商場的員工大多具有中專以上學歷,也滿足要求的從業時間。所以,都有可能通過努力考取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
3、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的科目為四科,分別是《安全生產法及相關法律知識》、《安全生產管理知識》、《安全生產技術》和《安全生產事故案例分析》,涵蓋了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所需的理論知識、專業知識和實踐知識。參加考試的人員通過努力學習,豐富了安全知識,這不僅是考試機會,還是提高的機會。
4、注冊安全工程師,實行雙向選擇的聘任制度。使具有執業資格的注冊安全工程師參與人防商場的安全管理工作,發揮專業優勢,提高管理水平。一是商場內部員工可通過考試取得執業資格,到安全管理崗位工作,能保持崗
位穩定,保證安全管理工作的連續性;二是可以從社會招聘專職的注冊安全工程師加盟人防商場,協助安全責任人開展工作,加強安全管理工作。
三、建議對策
國家要求,生產經營等單位必須設一定數量的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人防商場看,通過實行注冊安全工程師制度,將推動安全管理工作。為此,筆者提出如下建議:
1、在1-2年內,各人防商場都要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管理工作。注冊安全工程師以安全管理工作為中心,負責人防商場安全管理工作的實施,從機構設置、宣傳教育、設備設施管理、隱患檢查整改到應急預案編制和演練,把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實處,使人防商場安全管理從常規化向科學化轉變。
2、對注冊安全工程師給以相應的待遇,把責任和利益掛鉤。注冊安全工程師可與行政職務重合,也可單設技術崗位。在人防商場內部,可以簽訂責任狀,明確目標和獎罰,最大限度地調動注冊安全工程師的積極性,為實現人防商場長久安全做出努力。
3、人防商場要重視執業資格考試工作,建議所有從事安全管理及相關專業的人員,都要參加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要給參考人員一定的鼓勵和支持。這樣做,可以從人防商場內部解決注冊安全工程師來源問題。通過準備考試,也使應考人員不斷豐富了安全管理工作的知識。人防商場要把組織參加執業資格考試工作,作為人才培養戰略的組成部分來抓。
二、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優化市場環境,做到“四統一”、“四必須”、“六查處”,即:監管與發展相統一,監管與服務相統一,監管與維權相統一,監管與執法相統一。對消費者申訴和舉報做到“有訴必接,凡接必答;有案必查,凡查必果”。依法查處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依法查處商業欺詐違法行為;依法查處傳銷違法行為;依法查處無照經營違法行為;依法查處合同違法行為;依法查處違法廣告和商標侵權等違法行為。
三、放寬市場準入,優化投資環境,做到“二簡化”、“四放寬”,即:簡化外資轉內資登記手續、簡化年檢手續。放寬投資主體、放寬注冊資本限制、放寬私營企業集團登記、放寬經營范圍核定。
四、提高行政效率,優化政務環境,做到“責任落實”、“時限減半”,即:嚴格實行《首問負責制》,做到咨詢服務一口清、發放資料一手清、受理審核一次清。嚴格實行《限時辦結制》,做到行政審批時限“在法定時限內減半,在承諾期限內提速”;對企業登記注冊中的急迫事項和重大事項,實行預約服務和下班后延時服務。嚴格執行《責任追究制》,嚴肅處理違反“三項制度”的行為和“行政不作為、亂作為”的行為。
五、服務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實行“五免”、“五惠”,即:對農民季節性從事農產品流通中介服務和經紀活動,免于工商注冊登記,免于申辦經紀執業人員的備案手續,免收各項工商規費;對在農村從事商業零售和修理服務等經營活動的流動性小商小販以及農民在集貿市場或地方政府指定區域內銷售自產農副產品的,免于工商注冊登記,免收各項工商規費。積極開展“放心農資、經紀活農、服務助農、權益保農、扶優助強”等五項惠農工程。
1、開通工商注冊綠色通道。由發改局牽頭,在區行政服務中心設立高校畢業生創業注冊登記專用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務;在各工商所辦事窗口安排專人負責大學生創業注冊登記事項。
2、實行工商注冊免收費。對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從事個體經營的,工商部門免收登記類、管理類和證照類等行政事業性收費;對大學生自主創業成立企業的,工商部門免收登記類、證照類等行政事業性收費。
3、放寬市場準入條件。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成立的企業,除法律、行政法規和依法設立的行政許可另有規定外,對創辦公司的,注冊資本可分期繳納。對首次創業成功和吸納其他高校畢業生就業的,按照《市政府關于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若干意見》,給予一次性補貼。對創辦國家支持和鼓勵發展的中小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的,給予相應的稅收優惠。
4、放寬經營場所限制。允許大學生租用、使用高校范圍內的相應場地作為經營場所進行注冊登記。
二、加大創業資助力度
5、實施招聘免費。鼓勵大學生自主創業企業期間參加各類招聘會,大學生自主創業企業兩年內可免費參加區人事部門組織的大型人才招聘會、免費在 人才網上進行企業形象宣傳及招聘信息等。
6、各開發區,以及有條件的高校、企業和單位,可因地制宜為高校畢業生創業提供多種形式的場地服務,對有一定規模、有相關政策配套、符合一定條件的創業園(街),經評估認定的市級大學生創業園,文由市財政給予適當補貼。
7、落實稅費優惠政策。開通稅務辦事綠色通道,為大學生自主創業提供稅務辦事綠色通道和便捷服務,免費辦理稅務登記證,提供注冊培訓。
8、將在區創業的高校畢業生納入小額擔保貸款及財政貼息范圍,人事、勞動、總工會等有關部門可按規定受理其在寧創業小額擔保貸款及貼息申請,小額擔保貸款額度上限提高到5萬元,規模較大的可提高到10萬元。從事微利項目自主創業的,由財政給予全額貼息,從事非微利項目的由財政給予50%貼息。鼓勵企業、金融機構、風險投資和擔保機構,采取投資或擔保方式為來寧創業的高校畢業生提供啟動資金,創業成功并按時還本付息的由財政給予50%貼息。
三、提供創業配套服務
9、開通人事服務綠色通道。開通畢業生人事服務綠色通道,支持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企業引進人才,對其引進的人才在戶籍掛靠、辦理人才居住證等方面給予政策指導,并在政策規定范圍內特事特辦、急事急辦;在 人事人才網開辟大學生創業專欄,為大學生創業提供全面、及時的資訊。
10、社會培訓機構、企業、高校對有創業愿望的 籍高校畢業生開展創業培訓的,給予適當補貼。
11、鼓勵高校畢業生“創業導師”制。推行大學生創業導師制,由創業實訓主管部門聘請創業培訓老師、成功企業家和政府有關部門專家,采取單個指導、授課指導、陪伴指導、咨詢指導等形式幫助大學生提高創業實踐能力。
12、定期舉辦創業大賽,遴選優秀創業項目,優先進入創業園孵化。對在全市統一組織的創業大賽中獲得優異成績,并經有關機構評估,具有較好發展前景的創業項目,給予一次性獎勵。
四、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13、加強對大學生創業工作的統籌協調,研究解決推進大學生創業的重大問題。各部門應在職責范圍內創新服務形式,優化服務內容,加強協同配合,為大學生在 自主創業提供全方位優質服務。
14、各級政府要把高校畢業生創業作為推進創業型城市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來抓,努力實現工作目標:爭取在開發區建成一個較高水平的畢業生創業示范園,扶持100名畢業生創業,參加創業就業培訓畢業生人數達到1000名,在全社會營造濃厚的創業氛圍。
15、相關部門要積極發揮職能作用,形成工作合力,為高校畢業生創業創造有利條件,提供生活上的配套服務。
16、建立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為大學生自主創業企業提供幫助和指導,強化創業工作聯動機制,加強調查研究和溝通協調,及時解決創業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五、其他
17、本意見所指“高校畢業生”,為畢業2年內的 地區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生及非 地區就讀的 籍高校畢業生。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的共建科技創新(孵化)載體,是指我區企事業單位與國內外高校院所和科研單位等聯合共建或獨建科研機構、科技園、研究院(所)、孵化器等各類研發和服務機構。合作的對象可以是雙方,也可以多方。
第三條共建創新(孵化)載體的主要任務應是:
1、為企業研究開發適銷對路的高新技術產品;
2、應用高新技術對企業的傳統工藝技術進行改造提升;
3、對企業引進的高新技術成果進行消化、吸收、創新;
4、開展人才交流和合作,培訓行業、領域急需的高素質工程技術人員和工程管理人員;
5、以科技型中小企業為服務對象,為入孵企業提供研發、中試生產、經營的場地和辦公方面的共享設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財務、融資、市場推廣和培訓等方面的服務,降低企業的創業風險和創業成本,提高企業的成活率和成功率;
6、進行檢測檢驗等有關的公共技術服務;
7、其他。
第四條對聯建或獨建科技創新(孵化)載體的補助,依其建設的所屬性質,分獨立工商注冊登記(以下簡稱獨立注冊)和非獨立工商注冊登記(以下簡稱非獨立注冊)兩類分別給予不同的補助。
第五條載體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1、在本區內獨立注冊登記的法人單位,財務上實行獨立核算(非獨立注冊的設立內部獨立建帳制度);
2、有合作雙方(或多方)簽訂的共建《合同書》;
3、有規范的運作《章程》和詳細的《建設運行方案》;
4、場地實際可使用面積200㎡以上;(對孵化器建設,要求場地實際可使用面積達2000㎡以上,引進企業30家以上)
5、直接從事研發的人員6人以上;其中來自高校院(所)等合作方在工作的研發人員不少于20%,并有明確的學科帶頭人;(對孵化器,要求入孵企業與高校院所的合作項目3個以上)
6、載體的研究與服務方向應符合我區的產業導向;
7、有明晰的知識產權制度;
8、其他。
第六條申請補助需提供以下書面申報材料(一式二份):
1、《市區科技創新(孵化)載體補助資金申請書》;
2、工商注冊登記復印件;
3、合作雙方(或多方)簽訂的共建《合同書》復印件;
4、公司《章程》和《建設運行方案》復印件;
5、公司知識產權管理制度;
6、建設資金實際投入情況報告(審計報告);
7、場地實際使用面積佐證材料;
8、單位工作人員的學歷(職稱)證明復印件;學科帶頭人個人情況介紹或其他佐證材料;(孵化器需提供引進企業的數量及效益等材料);
9、其他。
第七條申請的基本程序:
申請按照“屬地管理,歸口申報”的原則進行。申請單位所在地的鎮(鎮、街道、園區)歸口管理部門,應對屬地內的申請單位進行審核,對符合申報條件的,由負責人簽署推薦意見后,加蓋部門用章。
第八條區科技局科技合作科負責對申請單位的申報材料,進行必要的受理形式審查。申請單位對在形式審查中提出的問題,應及時作出說明或進行必要的資料補充。對通過形式審查的即為受理。
第九條每年9月1日—10月15日受理申報。要求申報項目的付款時限為科技創新(孵化)載體成立次月起一年內。
第十條申請受理后,區科技局科技合作科將組織專家對所申請的補助進行審核。審核的主要內容是:申請單位資格、共建合同書、載體建設投入情況等。
第十一條補助標準:
對獨立注冊的、入選項目根據其建設的實際投入額(不包括基建),給予不高于50%的建設經費補助,補助最高額度不超過100萬元;非獨立注冊的,經認定后,按企業在共建期間實際所支付給高校院所的合作經費,給予30%的經費補助,資助最高不超過50萬元。
第十二條對審核確定的載體進行項目公示。
第十三條對實行“一企一策”的共建創新載體,其補助額度和方法按約定執行。
(一)產品質量義務的概念
產品質量義務是指產品質量法規定的生產者、銷售者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必須作出一定行為和不得作出一定行為的要求。網購是銷售者直接向消費者提品的過程,主要涉及到銷售者的產品質量義務。根據《產品質量法》,銷售者應當承擔以下產品質量義務:
1.進貨時的產品義務,即銷售者在進貨時必須查明貨物的質量、合格證、生產日期、認證標志等是否完整齊全,拒收不符合產品質量法的產品,堅決抵制偽劣產品。
2.銷售前保證產品質量的義務,即銷售者在進貨以后、銷售以前對產品質量負責,不能忽視可能引起的質量問題。
3.保證符合產品標識的要求,不可另起爐灶,假冒產品標志。
4.不得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產品和失效、變質的產品,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不得摻雜、摻假,以假亂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的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等。
(二)網絡銷售中違反產品質量義務的表現
在實際網絡交易過程中,違反上述產品質量義務的行為時有發生,其中最常見的為以偽劣產品假冒知名產品,或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以假亂真,以次充好。
1.假冒知名商標。
例如,網上熱銷的“某”紅棗產品,大部分為假冒產品,2009年,鄭州市查封大量仿冒的“某”紅棗產品生產銷售窩點,其中90%的仿冒產品通過網絡進行銷售。
2.以偽劣產品冒充名牌正品進行銷售。
以網購中日益興起的海外代購為例,據報道,海外代購的許多產品均是名牌產品的真瓶子灌入假產品,海外小票、IP地址均系偽造。
3.產品與說明不符,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2014年,國家質檢總局對皮鞋、毛絨布制玩具、羊絨針織服裝等14種電商產品進行抽檢,502批次中近三成產品不合格。其中服裝類產品成分含量不實情況嚴重,11批次號稱羊絨服裝的產品未檢出羊絨成分。
二、網購產品質量問題產生的原因
網購產品通過網絡進行銷售,由于其交易平臺的特殊性,難以得到有效的監管和控制,因此比傳統交易中的商品更容易出現質量問題,主要成因有以下幾點:
(一)產品展示過程存在缺陷
網購產品以圖片、文字說明進行產品展示,而圖片和文字具有較大的隨意性和選擇性,一些商家的圖片并不是實物拍攝,而是直接復制使用其他商家的圖片,極易混淆消費者的直觀感受。即使是實物拍攝的圖片,也無法全方位展示產品的質量情況,且為了達到美觀效果,多數產品圖片會進行后期修飾,消費者僅通過圖片也無法真實掌握產品尺寸、顏色等重要信息,給一些商家創造了銷售問題產品的機會。
(二)網絡數據易修改
多數網購消費者習慣通過已有的產品評價來確定產品的質量,由于網絡數據可以任意編輯,一些商家會將差評更改為好評,或為自己提供大量好評,以此誤導消費者的選擇,掩蓋產品質量存在問題的事實,使產品質量問題不能被及時發現。
(三)商家身份難以確定
隨著電子商務的不斷發展,多數網絡交易平臺提高了商家入駐條件,要求入駐商家需提供身份證信息、工商注冊信息等。但這些信息的提交只是以數據的形式在虛擬的網絡上進行,難以確定其真偽,而大部分購物網站只是向買賣雙方提供交易平臺功能,缺少足夠的人力、物力對商家信息進行驗證、把關,難以確保商家的真實身份,一旦網購產品出現質量問題,相關監管部門僅根據商家在網上的注冊信息并不一定能找到其本人,給后期的監管工作造成困難。
(四)法律的規定存在不足
作為新興的銷售方式,網購從出現到繁榮,只用了短短數年時間,法律的制定卻未跟上其迅速發展的步伐,直至2014年,網絡銷售者工商信息公示、發票出具等常見問題才在《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履行社會責任指引》《網絡交易管理辦法》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和部門規章中作了明確和具體的規定,且雖然上述法律和部門規章規定了產品質量出現問題時的責任承擔主體,但對于具體的賠償方式、數額等并未作明確規定,不利于懲罰措施的執行。
三、網購產品質量管理制度的完善
為保障網購產品質量,維護網絡交易秩序,需要平衡銷售者、交易平臺、相關監管部門的職能和義務,建立權責統一、三者各司其職的質量管理制度。
(一)制定法律明確銷售者、交易平臺的義務
1.銷售者法律義務
網店商家是網絡交易中的銷售者,與傳統實體商家相比,網店商家最大的特點是身份的真實性難以確定,這也是網購產品質量難以追責的重要原因。目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已頒布《網絡交易管理辦法》,規定從事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并在其網站首頁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醒目位置公開營業執照登載的信息或者其營業執照的電子鏈接標識,但是卻未規定違反“工商信息公示”義務的后果,對于個人商家的個人信息公示也未有體現,這使得“信息公示義務”條款缺乏必要的強制約束力和執行力。因此,法律應對網店商家的身份驗證制定更加嚴格的標準,完善網店商家“提供真實身份證明”義務的規定,并規定違反后果,對提供虛假身份證明和工商注冊信息的商家采取相應的懲罰措施。
2.交易平臺的法律義務
交易平臺畢竟不是專門的審核部門,通常情況下只是提品交易中介和技術支持服務,讓交易平臺確保銷售者身份的真實性在實踐中仍有難度,因此,法律應強化交易平臺的網站管理和技術管理義務。如規定交易平臺應發揮網站管理作用,完善現有的商家信譽體系,通過對差評或投訴次數累計到一定程度的商家拉入黑名單等模式淘汰不符合條件的商家。
(二)發揮相關部門的管理監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