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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運輸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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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運輸管理條例范文第1篇

          第一條為了加強道路運輸管理,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經營者及其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促進道路運輸事業的發展,按照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道路運輸,包括道路旅客運輸、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搬運裝卸和運輸服務。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境內從事道路運輸的經營者及其服務對象和道路運輸管理者。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非營業性道路運輸活動,不適用本條例。

          非營業性道路運輸活動,是指為本人、本單位生產、生活服務,不發生費用結算的道路運輸。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運輸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受同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依照本條例行使道路運輸行政管理職權。

          公安、建設、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道路運輸有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編制道路運輸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第六條道路運輸業應遵循統一開放、公平競爭、規范有序的原則,鼓勵規模化、集約化經營,禁止地區封鎖和市場分割。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道路運輸資源,條件具備的地方可以實行道路運輸經營權招標投標制度。

          第七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下達的搶險、救災、軍事等緊急運輸任務,服從交通主管部門的組織調度。

          第二章開業和停業

          第八條道路運輸經營者必須具備行業規定的與其經營種類、范圍相適應的設備、設施、資金和專業人員等開業條件。

          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將開業條件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申請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核批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依法辦理工商注冊登記和稅務登記后,方可開業。

          交通主管部門審查、核批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申請,屬省境內經營的,不得超過二十個工作日;跨省經營的,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

          交通主管部門對從事旅客、貨物運輸的車輛發給道路運輸證和營運標志牌。

          第十條道路運輸經營實行分級審批。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審批下列事項:

          (一)高速公路客運;

          (二)跨省和跨設區市的道路客運、零擔貨運、集裝箱運輸、配載貨運線路專營;

          (三)一類汽車維修企業,二、三級客運站,貨運站和車輛綜合性能檢測站;

          (四)汽車駕駛員培訓學校(班);

          (五)外省籍車輛經營者在本省從事道路運輸。

          外商投資道路運輸和一級客運站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報國家有關部門審批。

          市、縣、區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履行道路運輸經營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經批準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必須按照核定的經營類別、范圍、區域進行經營。道路運輸證、營運標志牌必須隨車攜帶。

          第十二條經營者變更經營類別、范圍、區域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十條規定,辦理變更經營許可手續。

          經營者停業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辦理停業手續。

          第十三條以招標投標方式取得道路運輸經營權的經營者,在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運營。

          道路運輸經營權招標投標活動由具有相應審批權限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組織。

          道路運輸經營權招標投標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條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從業資格培訓,經考核合格,持有證件,方可上崗。

          汽車駕駛人員經汽車駕駛員培訓學校(班)培訓合格或者自學駕駛經汽車駕駛培訓學校考核合格的,方可申請報考駕駛證。

          第十五條交通主管部門對經營者的經營資格實行定期審驗制度。未經審驗或者審驗不合格的,不得繼續從事道路運輸。

          第三章旅客運輸

          第十六條道路旅客運輸,是指運用符合規定的車輛在道路上運載旅客的活動。

          第十七條固定班線客運車輛必須按照批準的營運線路、班次、站點運行,不得擅自變更和脫班。非固定班線的客運車輛應當按照旅客需求,選擇經濟合理的線路運行。

          第十八條客運車輛應當在規定位置放置營運標志牌,公布票價,標明經營單位和監督舉報電話。

          旅游車輛應當在規定位置放置旅游運輸標志牌。

          第十九條班線客運車輛必須按照有關規定進站經營,不得擅自在站外停放。

          客運車輛途經城區需要設立路邊停靠站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與公安、城建部門協商確定。

          第二十條載貨車輛及其他不具備載客條件的車輛不得經營旅客運輸。

          第二十一條客運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超員、超載;

          (二)兜圈繞行,招攬旅客;

          (三)以欺騙、強迫、威脅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旅客;

          (四)無故終止運輸或者中途更換車輛,將旅客轉由其他經營者運送;

          (五)偽造、倒賣、轉讓、涂改道路運輸證、營運標志牌。

          第二十二條因承運人過錯造成旅客漏乘誤乘的,承運人應當按照旅客意愿,安排改乘其他車輛或者雙倍退還票款。因行車事故和其他責任事故造成旅客人身傷害、行包滅失的,承運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客運經營者和駕駛員、乘務員應當維護車內秩序,并采取措施,保護旅客人身和財產安全。

          第二十四條客運經營者及司乘人員應當遵守交通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操作規程,保障行車安全。

          客運經營者及司乘人員應當文明經營、規范服務、禮貌待客。

          第二十五條汽車客運站應當配備安全檢查設施,對乘客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

          乘客不得攜帶危險品和違禁品進入汽車客運站候車、乘車。

          第四章貨物運輸

          第二十六條貨物運輸包括普通貨物運輸和特種貨物運輸。

          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根據貨物的種類,提供二級以上技術等級的車輛。不得超載運輸。

          第二十七條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不得壟斷貨源,強行代辦運輸業務。

          第二十八條承運人承運貨物時,必須簽寫貨物運單并隨車攜帶。承運人運輸限運、憑證運輸的貨物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承運人不得承運國家明令禁運的物品。

          第二十九條零擔貨運班車實行定線、定點、定班運行,經營者不得擅自改變。

          第三十條從事危險品、大件等特種貨物運輸的,應當按照國家特種貨物運輸的有關規定辦理。

          禁止使用不符合規定的車輛承運危險品,承運危險品的車輛應當安裝危險品運輸標志。

          第三十一條貨物運輸期間,因承運人的責任而發生貨物滅失或者損壞的,承運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五章車輛維修及檢測

          第三十二條車輛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交通主管部門核準的技術類別掛牌經營,不得超出核定的經營范圍承修車輛。

          第三十三條車輛維修經營者應當執行國家、行業和本省地方的維修技術標準、工藝規范,不得使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配件、材料維修車輛,不得承修報廢車輛或者利用維修配件拼裝汽車。

          第三十四條車輛維修實行維修合同制度、竣工出廠合格證制度、竣工質量保證期制度和竣工質量檢測制度。維修的車輛在保證期內因維修質量發生故障的,承修人應當無償返修;造成事故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營業性車輛必須按照國家規定進行二級維護、車輛技術等級評定和綜合性能檢測。檢測不合格的,不得從事營運。

          第三十六條車輛綜合性能檢測經營者應當按照核定的技術級別和檢測技術標準,對運輸車輛進行綜合性能檢測,提供檢測報告。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依法對車輛綜合性能檢測站的檢測儀器、設備進行定期計量檢定,確保檢測結果準確。

          第六章搬運裝卸和運輸服務

          第三十七條搬運裝卸人員應當按照搬運裝卸操作規程作業。搬運裝卸的貨物有特殊要求的,必須按照貨物包裝上標明的要求作業。

          搬運裝卸人員作業不當造成貨差、貨損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危險品、大件等特種貨物搬運裝卸必須使用專用工具和防護設備。專用工具和防護設備的操作人員應當取得專用設備操作證。

          第三十九條客運、貨運站(場)的設置和建設,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道路運輸網絡建設規劃要求,由交通主管部門統一安排設立。

          客運、貨運站(場)應當規范服務,文明經營,不得拒絕經核準的營業性車輛進站經營。

          汽車客運站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安全檢查設施,對旅客攜帶的危禁物品進行安全檢查。

          旅客應當接受汽車客運站對危禁物品的安全檢查。

          第四十條客運、貨運站(場),未經投資者同意和交通主管部門批準,任何人不得轉讓或者改變使用性質。

          第四十一條運輸信息經營者應當提供及時、準確的信息。因信息誤差造成的車輛空駛、貨物延滯運輸等經濟損失,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倉儲理貨經營者應當按照貨物的性質、保管要求和有效期限,對貨物分類存放,保證貨物完好無損。因保管不當而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汽車租賃經營者應當與承租人簽訂汽車租賃合同,并提供合同約定的車輛及輔助工具。

          第四十四條客貨運輸、聯運服務經營者應當將受理的業務交由具有經營資格的承運人承運。在發生運輸商務事故賠償時,應當先行賠償,再向承運人追償。

          第四十五條汽車清洗、裝飾的經營者,應當有專用場地和專用設施。

          第四十六條汽車駕駛員培訓學校(班)應當執行省交通主管部門規定使用的教學大綱、培訓標準,并按核定的教學范圍培訓駕駛員。對未經培訓和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發給培訓結業證。

          第七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七條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對道路運輸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維護道路運輸經營秩序,保障運輸生產安全。

          道路運輸監督檢查應當主要在道路運輸經營單位、經營活動場站(點)進行。

          根據查處非法營運車輛的需要,經省人民政府批準,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上路巡查,但是不得影響其他車輛通行。

          上路巡查的具體規定,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八條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人員對道路運輸經營活動進行檢查時,應當佩戴執法標志,出示省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發的行政執法證。

          用于道路運輸監督檢查的專用車輛,應當設置統一的車身標志。

          第四十九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接受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情況,不得拒絕、阻撓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

          第五十條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責令當事人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拒不接受處理的,可以扣押營運車輛,并將其停放到指定地點:

          (一)無《道路運輸證》從事道路旅客、貨物運輸經營活動的;

          (二)使用不符合規定的車輛運輸危險貨物的;

          (三)有重大安全隱患的。

          扣押當事人車輛,必須經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出具扣押證并及時通知當事人在七日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當事人接受處理后,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于當日退還扣押的車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扣押的車輛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幫助承運人聯系車輛,對被扣押的車輛的乘客和貨物及時轉運;承運貨物屬于易腐爛、變質的,應當妥善處理;屬于危險物品的,應當會同公安部門處理。扣押車輛后所產生的相關費用由承運人承擔。

          因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違法扣押車輛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當事人在九十日內不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接受處理的,作出處理決定的機關可以依法拍賣被扣押的車輛。拍賣所得,抵交罰款后有剩余的,應當返還當事人;不足抵交罰款的,應當予以追繳。

          第五十一條對違反本條例的經營行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權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舉報和投訴。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接到舉報和投訴后,應當及時查處并在十五日內作出答復。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三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

          (一)道路運輸證、營運標志牌未隨車攜帶的;

          (二)客運車輛不按核定的班次、站點運行的;

          (三)承運人不簽寫貨物運單或者不隨車攜帶的;

          (四)客運車輛未在指定位置放置營運線路標志牌、張貼票價表和未標明經營單位、舉報監督電話的。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一)維修經營者超出核定的經營范圍承修車輛、不按規定與托修人簽訂合同或者不按技術標準維修車輛的;

          (二)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無證上崗或者持無效從業資格證上崗的;

          (三)客運車輛超員、超載,兜圈繞行或者以欺騙、強迫、威脅等手段招攬旅客;

          (四)未經審驗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

          (五)營業性車輛不按規定進行二級維護或者技術等級評定的;

          (六)客運經營者無故終止運輸或者將旅客轉由其他經營者運送的;

          (七)不如實提供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報告的。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暫扣道路運輸證或者責令停業一至三個月:

          (一)變更經營或者停業而不辦理變更、停業手續的;

          (二)經營者擅自改變核定的經營線路、類別的;

          (三)使用無效道路運輸證從事客貨運輸的;

          (四)擅自改變客運、貨運站(場)使用性質或者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的;

          (五)偽造、倒賣、轉讓、涂改道路運輸證、營運標志牌、貨物運單的;

          (六)汽車駕駛員培訓學校、培訓班對未經培訓和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發給培訓結業證的;

          (七)使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配件、材料維修車輛或者利用維修配件拼裝汽車的;

          (八)危險品運輸不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或者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技術條件的車輛的;

          (九)經營者壟斷貨源,強行代辦運輸業務的;

          (十)客貨運輸、聯運經營者,將其受理的業務交由無經營資格的承運人承運,造成較大損失的;

          (十一)汽車客運站點不按規定進行安全檢查的。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已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可吊銷經營許可證:

          (一)使用不符合技術等級的車輛或者報廢車輛從事旅客、貨物運輸的;

          (二)承修報廢車輛的。

          第五十六條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實施。

          違法行為已作處罰的,其他部門或者機構不得對同一違法行為重復處罰。

          對責令停業、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罰款三千元以上的行政處罰,當事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道路運輸經營者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又不執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九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道路運輸執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侵犯道路運輸經營者及從業人員人身、財產權利的;

          (二)、索賄受賄、,擅自許可不符合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從事道路運輸的;

          (三)違法設站、設卡、攔截車輛濫施處罰和處罰明顯失當的;

          道路運輸管理條例范文第2篇

          一、道路上查處危化品運輸車輛的執法依據和查處的違法行為種類

          1.執法依據。經梳理,查處道路上危化品運輸車輛主要依據以下法律、法規和規定,共有12部(個)。具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國家安監總局、公安部等五部門聯合下發的《關于在用液體危險貨物罐車加裝緊急切斷裝置有關事項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4〕74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處理程序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管辦法》《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湖北省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湖北省公安廳《關于進一步強化治安高警部門執法協作全力做好煙花爆竹運輸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鄂公傳發[2016]1495號)。2.交警在道路上可查處的違法行為種類。運輸企業、個人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由公安機關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第九十條、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予以處罰,具體違法行為有11類:超過運輸車輛的核定載質量裝載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安全技術條件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車輛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未經公安機關批準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的;未取得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通過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未懸掛或者噴涂警示標志,或者懸掛或者噴涂的警示標志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不配備押運人員的;運輸劇毒化學品或者易制爆危險化學品途中需要較長時間停車,駕駛人員、押運人員不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在道路運輸途中丟失、被盜、被搶或者發生流散、泄露等情況,駕駛人員、押運人員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的;偽造、變造或者出租、出借、轉讓,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發生交通事故負有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發生負有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后,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存在的安全隱患未消除的。

          二、道路上危化品運輸車違法查處程序問題

          1.查處原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理,應當遵循合法、安全、及時、公正、公開和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應當給予處罰的,依據違法行為的事實和法律、法規的規定作出處罰決定。2.查驗內容。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警力、天氣、路況等實際情況,科學部署,安全規范執法,嚴格檢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檢查內容主要包括:從業資格、駕駛資格、車輛審驗、通行證明、專用標識和安全標示牌、車身反光標識、車輛衛星定位裝置、緊急切斷裝置等。3.調查取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湖北省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相關規定的行為進行調查取證,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處理程序規定》辦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行為進行調查取證,應當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辦理。對同時違反前兩款違法行為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車,應予以分別裁決,分開立卷。4.強制措施。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依法實施強制措施,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違反相關法規的采取扣留機動車、扣留駕駛證措施,現場交通警察應當收集、固定相關證據,并制作《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或《公安交通管理強制措施憑證》。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依法應當對道路運輸企業或者個人作出處罰,且無《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規定的可以扣留機動車情形的,制作《證據保全決定書》《證據保全清單》,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扣押機動車。扣押機動車的審批、期限、文書制作,執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涉及追究刑事責任的,執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5.處罰文書。一是危險化學品運輸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湖北省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對駕駛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使用《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法律文書》。二是危險化學品運輸車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對道路運輸企業或者個人作出處罰的,使用《公安行政法律文書》。

          三、適格的執法主體和被處罰人問題

          道路運輸管理條例范文第3篇

          一、必須要深刻認識抓好道路運輸安全工作的嚴竣性和重要性

          安全生產,人命關天。抓好安全生產,是實踐“三個代表”思想的重要體現,是保障經濟社會平穩發展和維護老百姓切身利益的內在要求,是一項嚴肅的政治任務,必須真抓實干,常抓不懈。近年來,交通運輸部門認真履行道路運輸的行業管理職責,積極做好預防工作,取得了可喜進展。一是注重從源頭上抓起,建立健全了相應的管理制度。完善了營運車輛技術管理制度,通過實行定期檢測、強制維護和車輛技術等級評定制度,保證了營運車輛的技術狀況;實行了重點崗位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制度,開展了職業技術培訓,提高了廣大從業人員的素質。二是加強了節假日期間道路運輸安全管理。每年春節和“五一”、“十一”旅游黃金周期間,交通運輸部門都對旅客流量和流向進行認真的調查分析,制定科學的運輸計劃和應急方案,加強了運輸組織工作,落實了安全防范措施。三是開展道路運輸安全管理年活動,探討建立安全管理長效機制,促進了各項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實,也解決了道路運輸安全生產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

          二、必須要明確企業和主體責任和運管部門的監管責任

          企業歷來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如果一些日常管理工作和經營行為如維護、保養、培訓、例檢等做到位,那么安全生產的目標和任務自然也就容易實現了。一些運輸經營者只重視生產效益,忽視生產安全,加之與市場經濟相配套的安全生產法規、規章滯后,監管不到位,責任不明確,因而道路運輸市場事故頻發,不但造成了生命財產的巨大損失,而且也降低了運輸行業的認可程度,發生事故的運輸企業也遭受了重創。面對安全生產的嚴峻形勢,道路運輸行管部門在安全生產監管中到底管什么,如何定位,真正把賦予我們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落實到位,是首先必須明確的問題。

          根據國家法規、規章賦予的行政管理職能,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的是安全生產監督部門,法律依據是《安全生產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是公安交警部門,法律依據是《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運輸行管部門主要依據國家《道路運輸條例》和《河北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負責相關的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概括起來就是“三關一監督”:把好運輸經營者市場準入關、車輛設施設備技術狀況關、從業人員從業資質關,搞好汽車客運站安全監督。運輸經營者市場準人關包括場地、人員、資產、車輛、管理制度等等是否達到相應的標準,主要是落實市場準入制度。車輛設施設備技術狀況關包括車輛的技術狀況、附屬設施(如行車記錄儀或GPS、消防設備等)是否達到相應的標準,同時定期維護和綜合性能檢測是否達標。不同的運輸門類如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營運客車標準不同,主要是落實車輛技術等級評定制度。從業人員從業資質關主要包括從業人員的培訓或考核、職業道德和法規教育、專業技能是否達到相應的標準,主要是落實從業資格制度。以上三項是行政許可或信譽考核的主要依據,在國家《道路運輸條例》、《河北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及配套規章中都有明確的表述,必須不折不扣地執行。一旦違規操作,就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關于汽車客運站安全監督,主要包括以下三項工作:一是監督客運場站安裝、使用“三品”檢查儀,對旅客行包進行安全檢查;二是監督客運企業或客運場站按有關規定對營運車輛進行安全例檢;三是監督客運站,防止超員車輛出站。

          綜上所述,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是運輸經營者,其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道路運輸行管部門按照《道條》賦予的職責范圍,圍繞“三關一監督”工作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三、必須要按照要求不折不扣地抓好道路運輸安全管理工作

          (一)把好運輸經營者市場準入關

          要嚴把市場準人關,把運輸經營者資質條件作為經營許可和企業經營資質評定的重要內容。對申請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業務的當事人,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一律不得審批或者核準。同時,加強日常監督考核,一旦發現經營者資質“縮水”,要立即下發整改令,督促企業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要降低其經營資質直至取消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

          (二)加強營運車輛技術管理

          (1)堅持和完善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等級評定制度。在車輛進入運輸市場前及對營運車輛進行定期審驗時,要嚴格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的要求進行綜合性能檢測,確定技術等級,核定經營范圍。沒有達到車輛技術等級的車輛或技術性能不合格的車輛不能參與營運。

          (2)強化道路運輸車輛定期維護制度。認真貫徹落實車輛定期維護和二級維護竣工檢驗制度,強化二級維護監督管理,督促維修企業嚴格按照《汽車維護、檢測、診斷技術規范》維護車輛,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三)加強從業人員從業資格管理

          (1)督促培訓單位嚴格按照教學計劃、大綱組織培訓,切實提高培訓質量,堅決打擊無證、超范圍及違規培訓等經營行為。

          (2)嚴格執行從業人員從業資格制度。認真貫徹落實《營業性道路運輸駕駛員職業培訓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規范從業資格考試發證工作。要重點加強對大客車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駕駛員從業資格的管理。凡無從業資格證的駕駛員,不得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性活動。

          (四)加強汽車客運站安全監督

          (1)嚴格執行車輛進出站的例檢制度。按照《汽車客運站管理規定》的要求,督促客運站履行安全管理職責,落實安全生產制度,配備安全檢查人員。

          (2)監督汽車客運站做好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檢查工作,按要求配備危險品檢查設備。嚴格按照客車的載客定額發售車票和檢票,禁止超員車輛出站。

          道路運輸管理條例范文第4篇

          一、遵守《安全生產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浙江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和《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二、遵守《安全生產法》的相關規定,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指導方針,制定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監督檢查、駕駛人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等,并認真執行。保證定期對客運車輛進行檢測和維護,保持車輛技術狀況良好,確保安全運輸。保證定期組織駕乘人員進行安全學習及業務培訓,使駕乘人員具有良好的業務知識、技能、職業道德和安全意識。保證所聘用的駕乘人員經培訓合格,持證上崗,身體健康,勝任工作。

          三、遵守道路運輸行業管理的規定,服從各級交通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相關單位的管理。

          四、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優質服務。保證車輛不超速、不超載,駕駛員不疲勞駕駛、連續駕駛、酒后駕駛、違法行車。

          如違反以上承諾,自愿按規定接受處罰。

          承諾單位:

          法人代表簽字(簽章):

          道路運輸管理條例范文第5篇

          2011成績突出

          李盛霖認為,如果單從數據方面來看,在過去的一年里,全社會公路水路完成客運量預計能達到330.3億人、旅客周轉量16806.8億人公里、貨運量323.7億噸、貨物周轉量126529.4億噸公里,同比分別增長7.4%、11.4%、14.5%和13.2%。

          就道路運輸業而言,2011年做了大量的工作。首先,部黨組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五中全會精神,圍繞加快發展現代交通運輸業的戰略任務,集全行業之力,研究制定了《道路運輸十二五規劃》,這是交通運輸部整個十二五規劃體系中非常重要的一個專項規劃,為“十二五”期間的交通運輸工作指明了方向,也為道路運輸業的科學發展奠定了政策基礎。

          其次,道路運輸的組織保障能力和服務水平得到了有效提高。在統籌城鄉客運發展方面,積極實施公交優先戰略,完善城市公共汽電車、城市軌道交通、汽車租賃業管理規定和服務規范,啟動了第一批國家“公交都市”建設示范工程。出臺《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信譽考核辦法》,強化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積極推進城鄉道路客運一體化發展,提高了農村客運網絡化、規模化、標準化水平和農村客運班車通達率。

          第三,綜合運輸體系建設和現代物流業的發展得到有力推進。出臺了《關于推進綜合運輸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加快綜合客運樞紐建設。制定甩掛運輸、廂式運輸行業標準,公布了第一批甩掛運輸推薦車型,推進12個甩掛運輸試點項目。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物流業健康發展政策措施的意見》,開展交通運輸物流公共信息平臺建設和物流園區投資政策研究。

          第四,法制建設和行業管理也在不斷得到加強,依法行政能力正在不斷提升。2011年,道路運輸行業認真實施了新出臺的《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交通運輸部會同五部門加大超限超載車輛治理力度,推廣山西治超經驗,推進治超信息系統全國聯網,目前已經有13個省354個治超站聯網。

          第五,交通運輸部等五部委辦聯合開展了收費公路專項清理工作,完成調查摸底并向社會公布了結果,清理工作正繼續有序進行。繼續推進成品油價稅費改革,18個省市取消了政府還貸二級公路收費,撤銷收費站1892個、涉及9.4萬公里。全國二級公路不收費里程達到25.5萬公里,占二級公路總里程的82.6%。

          第六,進一步推動公路水路安全暢通和應急處置系統、交通運輸統計分析監測、投資計劃管理信息系統等重點工程建設。加快公路運輸管理服務信息系統、出租汽車服務管理信息系統試點工程、高速公路聯網不停車ETC系統和交通電子口岸工程建設。啟動智能交通國家物聯網和北斗導航系統在道路運輸領域應用等示范工程。

          第七,頒布實施了“十二五”公路水運節能減排規劃及推進實施方案,公布“十二五”第一批全國重點推廣公路水路交通運輸節能產品(技術)目錄,了17批營運車輛燃料消耗量達標車型。深入開展交通運輸行業應對氣候變化行動,推出第四批節能減排示范項目,組織天津等10個城市建立低碳交通運輸體系試點、86家交通運輸企業開展能耗統計監測。完善節能減排評估體系,建立項目管理工作機制,爭取財政專項資金推進實施122個節能減排項目。推廣新能源營運車輛、路面材料再生利用、散貨碼頭節能裝卸工藝系統化等項目。

          完成公路交通運輸行業人才資源統計調查工作。專業技術人才培養力度正在不斷加大,共建高校交通主干學科及交通職業院校實訓基地建設已經啟動。修訂交通運輸行業《國家職業分類大典》,加強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建立了覆蓋23個省區市的交通運輸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站。

          堅持在互利共贏的基礎上推進雙邊合作。深化與發達國家在綜合運輸體系、現代物流及綠色交通等領域合作,加強與發展中國家基礎設施項目合作,推動了交通運輸企業“走出去”。強化與周邊國家互聯互通,中俄、中國與中亞國家、中國與東南亞相鄰國家等國際道路運輸和中韓陸海聯運通道建設等都取得了長足的進步,簽署了中蒙、中越汽車運輸協定,加強了區域合作。成功召開了第二屆亞歐交通部長會議,通過了《成都宣言》和《亞歐交通部長行動計劃》。

          2012承上啟下

          2012年是實施交通運輸十二五規劃承上啟下的一年。做好明年的道路運輸工作,對于鞏固交通運輸發展的好形勢,具有重要意義。

          2012年道路運輸業要進一步提升服務保障能力。加快建設國家公路運輸樞紐站場,重點推進綜合客運樞紐建設,繼續推進農村客運站場建設。落實城市公交優先發展戰略,推進國家“公交都市”建設和城市客運智能化示范工程。完善城鄉客運一體化發展政策措施,進一步規范農村客運發展。推廣高速公路聯網不停車收費ETC系統,形成全國統一的ETC服務網點體系和分級管理的收費結算體系。推進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積極拓展港口物流功能。

          培育一批大型龍頭骨干運輸企業,支持運輸企業向現代物流企業轉型,積極推進多式聯運,重點推進集裝箱、大宗物資鐵水聯運和江海聯運。推進內河干支直達和江海直達運輸發展。大力發展甩掛運輸,推廣甩掛運輸推薦車型。嚴格落實鮮活農產品運輸綠色通道政策,加強煤炭、礦石、石油、糧食、化肥等重點物資、城鄉居民生活必需品及搶險救災物資運輸和應急保障。鼓勵整合物流設施資源,開展城市共同配送試點。

          在安全生產方面,高度重視道路客運安全,會同有關部門開展2012“道路客運安全年”活動,切實預防和減少群死群傷惡性事故發生。繼續加強車輛超載超限治理,健全長效機制。加強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監管,強化試運營準入管理。認真落實《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繼續加大交通運輸市場監管力度,完善道路運輸市場準入和退出機制,加強行業誠信體系建設。建立駕駛員培訓、機動車維修服務質量監測和考核體系,開展汽車維修配件質量追溯系統建設試點。開展出租汽車行業和諧勞動關系創建活動,逐步形成出租汽車企業和駕駛員共同發展機制。推動建立汽車租賃業服務網絡。

          積極推進信息化建設。組織實施“基于物聯網的城市智能交通”、“長三角航道網智能航運”國家物聯網應用示范工程。加快推進科技創新和低碳交通運輸體系建設。強化頂層設計,積極推進安全暢通與應急處置、市場信用信息服務、經濟運行監測預警與決策分析等重大工程建設。推進綜合客運樞紐協同管理與信息服務系統、交通運輸物流公共信息共享平臺等試點示范工程建設。開展全國高速公路信息通信系統建設,實施重點運輸過程監控管理服務示范系統工程。繼續推動城市出租車管理信息系統試點工程建設,推廣應用國際道路運輸管理服務系統。

          構建低碳、綠色交通運輸體系。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十二五”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充分發揮節能減排“以獎代補”政策效應,深入開展“車船路港”千家企業節能減排專項行動和第二批低碳交通運輸體系試點城市。推廣第五批節能減排示范項目,大力發展節能環保的運輸裝備,嚴格實施營運車船節能減排限值標準,推進節能與新能源車輛示范推廣工程。完善行業節能減排統計監測考核體系,推進交通運輸環境監測網絡建設,鼓勵選擇公共交通出行和使用節能環保型交通運輸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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