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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納稅籌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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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納稅籌劃范文第1篇

          [關鍵詞] 納稅籌劃;稅負;節稅功能;稅收待遇

          [中圖分類號] F810.42[文獻標識碼] A[文章編號] 1006-5024(2006)09-0166-03

          [作者簡介] 徐學蘭,新疆阿克蘇職業技術學院經濟管理系講師,研究方向財務管理。(新疆 阿克蘇 843000)

          隨著以市場趨向的經濟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國的稅收制度、會計制度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我國的財稅制度與國際逐漸接軌,在稅制方面,重新修訂和頒布了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針對稅務中一些具體問題和方法也進行了改革和完善。會計方面,近兩年我國相繼頒布實施了統一會計制度、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村集體經濟會計制度,由于會計和稅務相關內容關系緊密相連,我國財稅管理體制的最新變化,客觀上提高了對企業和個人納稅籌劃管理的要求。下面筆者就此談一點個人的觀點。

          一、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納稅籌劃

          (一)利用稅法“差異”進行納稅籌劃

          縱觀我國現行稅法體制,由于國家宏觀調控的需要,政府一般把稅收作為調節經濟運行和經濟結構的一個重要手段。稅法中各種特殊條款、優惠措施及其他差別規定大量存在,造成擁有相同性質征稅對象的納稅人稅負存在高低差異。納稅人可依據現行稅法,在遵守稅法、尊重稅法的前提下,運用納稅人的權利,根據稅法中的“允許”、“應該”、“非不允許”、“非不應該”的項目內容等,制定詳細的籌劃對策,采用合法手段避重就輕。經過納稅運作,選擇有利于自己的稅收規定納稅,從而使企業得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稅收負擔。

          1.利用不同經濟性質企業稅負的差異實施納稅籌劃。我國現行稅法對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稅負存在著差異,為納稅籌劃提供了機會。總體上看外資企業稅負低于內資企業,針對此納稅政策,內資企業可通過將自己的資金投入國外辦企業,然后,采用將國外企業資金以外資的名義轉手投入自己在國內企業的方式獲得“合資”企業的資格,從而享受此稅收優惠政策。

          2.利用不同行業稅負差異實施納稅籌劃。按照我國現行稅收政策,不同行業的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存在著一定的差異,總結概括起來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繳納營業稅的不同勞務、行業稅率不同,如服務業5%,運輸業3%,娛樂業20%。這就給從事勞務行業企業提供了納稅籌劃的可能,企業可以將不同勞務或服務行業合在一起,適當加大稅率較低行業的比重,使其形成主業,從而達到避重就輕的目的。

          二是增值稅與營業稅兼營的劃分使從事貨物銷售、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企業繳納增值稅,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外其他勞務的企業繳納營業稅;

          加工、修理和加工、修理以外的企業勞務有許多相似之處,企業可利用此相似之處為己所用,將一些處于該種情況的繳納營業稅項目轉換為繳納增值稅項目或加大增值稅應稅項目比重,以其為主業申報納稅以降低企業成本。

          三是不同行業企業所得稅的實際稅負由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確認沒有完全脫離企業財務制度影響,造成企業間稅基確定標準不一致,從而導致稅負不同。雖然企業會計與稅收會計在納稅所得確認上存在差異,企業所得稅名義稅率也相同,但是不同行業在實際操作中各項成本、費用扣除標準不同也形成了一些差異。例如對外商投資企業中的服務業取得的業務收入,稅法規定:全年業務收入總額在500萬元以下的,交際應酬費的計提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千分之十,全年業務收入總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交際應酬費的計提不得超過該部分業務收入總額的千分之五。這樣就帶來了同樣是外資企業,因為從事具體行業不同業務招待費允許抵扣的標準也不同,應納稅所得額也因此不同,稅負顯然有差別。那么外資企業可通過生產和服務行業的組合來達到降低稅負的目的。

          四是行業性稅收優惠政策帶來的稅負差異,如對新辦高新技術企業、第三產業定期減免所得稅的規定等。企業在選擇投資項目和企業改制時就應充分考慮行業性稅收優惠政策的現實差異,盡可能享受優惠政策帶來的好處。

          總之,關于稅收行業納稅優惠政策,納稅人可利用從事行業的交叉、重疊進行組合來選擇對其有利的行業申報納稅,利用存在行業部門間稅收待遇上的差別,轉移利潤、轉讓定價從而達到節約稅收的目的。

          3.利用特定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實施納稅籌劃。我國稅法所得稅優惠政策中規定福利企業中“四殘”人員達35%以上免征所得稅,在10%-35%之間減半征稅,對學校辦的校辦企業免征所得稅,而對處在高新技術開發區的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5%等。納稅人可以利用這些稅收優惠政策,采用吸納殘疾人申報福利企業,掛靠學校、科研機構、高新技術企業等方式來減輕納稅負擔。

          4.利用稅法對納稅環節的規定不同進行納稅籌劃。稅法諸稅中僅有消費稅是在生產環節一次課征(除金銀首飾外),商業零售環節不再納稅,這就給消費稅納稅人利用此項規定通過設立關聯機構、轉讓定價等手段減少繳納消費稅提供了可能。企業可利用稅收優惠政策在設立消費稅相關產品生產企業時,充分考慮生產企業和商業企業的優惠政策進行納稅籌劃,加大商業企業比例通過轉讓定價方式來降低稅負。

          5.利用地區間的稅負差異實施納稅籌劃。稅法對我國的經濟特區、海南、西部地區賦予較多的優惠政策,利用這些優惠政策在相關的地區行業設立分支機構或分公司將稅負較重的產業轉移到這些地區就可以實現節稅的目標。上述地區所得稅基本實行減半征收的稅收政策,將稅負較重的企業轉移到這些地區,而將稅負相對較輕的企業留受原地并進行相關產業的深加工來提升產品附加值,采用這種產業組合可以使企業的稅后利潤得以大浮度提高。

          (二)利用稅法不完善實施納稅籌劃

          我國稅法目前正處于不斷健全和完善的階段,存在著一些疏漏,納稅人仔細研究其內容,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尋求節約稅收途徑。

          1.利用個人所得稅法條文過于具體,實施納稅籌劃。我國個人所得稅目列舉了十一個稅目,但這些項目不可能把整個個人所得稅的所有收入形式都羅列進去。各項目之間有時也很難準確區分。

          (1)稿酬所得根據個人所得稅法適用20%比例稅率,并按應納稅額減征30%,其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是:每次稿酬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超過4000元的減除20%的費用。如果一人出版一部作品得稿酬15000元,費用扣除額=15000×20%=3000元,其應納稅額=15000×(1-20%)×20%×(1-30%)=1680元。若4人合作每人平均收入3750元,每人可享受800元的費用扣除額。這部作品的費用扣除額為3200元。4人共計應納稅款=(3750-800)×20%×(1-30%)×4=1652元。顯然,一人寫作比4人合作費用多扣除200元多納個人所得稅金28元,這時選擇合作就可以節稅。

          (2)個人所得稅中對于一些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予征稅,其中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是企業合法可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的收入,因此,企業可以利用差旅費津貼、誤餐補貼在發放員工工資時將企業員工的合法收入和納稅義務進行合理的運作,以降低企業和職工的稅收負擔。

          (3)根據稅法規定,個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用于對非關聯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經費的資助,可以全額在下月(工資、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計征的所得)或當年(按年計征的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對偶然所得個人一次性要繳納20%所得稅,而按照上述政策規定,在連續取得大額所得時將部分所得以上述名義對學校和科研機構進行資助可以減輕下月部分稅負。

          (4)利息所得按照稅法規定,個人存入銀行的存款利息應按20%繳納個人所得稅,而購買國庫券取得的利息和購買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免交個人所得稅,保險金利息免交個人所得稅。按此政策個人在進行投資時可選擇將大部分資金投資到購買國庫券、購買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部分選擇性的購買短、中、長期的保險金,就可以將個人投資利息稅負擔降低到一定水平。

          2.利用稅法相關條文之間的不嚴密進行納稅籌劃。稅法一些優惠政策對給予優惠的課稅對象在時間、數量、用途及性質方面的限定不是很嚴密,這就為納稅人利用限定條件進行納稅籌劃提供了可能。如對“新辦企業”界定不是很嚴格,只要求是新開辦的企業。企業可以通過拆分產品構成或開設新的分公司的不斷循環達到長期享受優惠政策的好處。如一企業是生產棉紡織產品的企業,納稅籌劃時可通過開設棉紡、針織、棉業等公司循環形式利用該優惠政策享受稅收在此方面的優惠。

          3.利用稅法條文對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摸納稅人的劃分進行納稅籌劃。稅法規定了一般納稅人年銷售額,生產企業是達到180萬元的標準,小規模企業是低于180 萬元的生產企業。但同時又提出可以根據納稅人會計核算是否健全是否能夠準確提供納稅資料確定納稅人的類別。有了這樣可選擇而又不是特別清晰的劃分標準,就使的得小規模納稅人與一般納稅人可以根據自身納稅需要籌劃進行相互轉化,選擇低稅負就有了可能。如一生產企業年銷售額在160萬元,按一般納稅人標準,規模標準未達到。但按照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準確提供納稅資料的條件,企業可側重于后一個條件的創造。通過建立健全會計核算方式達到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來降低整體稅負,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

          二、利用會計方法的選擇進行納稅籌劃

          按現行企業會計制度規定,會計方法選擇不同,帶來的稅收效益也不同。如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存貨計價方法等選擇會導致不同的期末存貨價值和銷貨成本,因方法選擇不同從而對企業財務狀況、盈虧情況及所得稅產生較大影響。

          (一)流動資產會計核算方法的選擇

          我國現行稅法規定,納稅人各項存貨的發生和領用,按實際成本計價,計算方法可以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個別計價法、后進先出法等五種方法中任選一種。對于無法替代使用的存貨,以及為特定項目專門購入或制造的存貨,一般應當采用個別計價法確定存貨的發出成本。而且,計價方法一經選用,在一定時期內(一般為一年)不得隨意變更。根據此種情況企業在利用存貨計價方法選擇進行納稅籌劃時,要充分考慮企業所處的環境及物價波動等幾個方面因素的影響。

          1.對實行累進稅率企業,選擇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加權平均法,對發出和領用存貨進行計價,可以使企業相對獲得較輕的稅收負擔。 因為采用平均法對存貨進行計價,企業各期計入產品成本的材料等存貨的價格比較均衡,使企業產品成本不致發生較大波動,各期利潤比較均衡。不至于因為利潤高、低不均而使利潤過高造成套用過高稅率,增加企業稅收負擔。

          2.對實行比例稅率的企業,對存貨計價方法進行選擇,必須充分考慮市場物價變化趨勢因素的影響。一般來說,當材料價格不斷下降時,采用先進先出法來計價,會導致期末存貨價值較低,銷貨成本增加,從而減少應納稅所得;反之,當材料價格不斷下降采用后進先出法來計價,可以使期末存貨成本降低,本期銷貨成本提高,從而使企業計算應納所得稅額的基數相對的減少,從而達到減輕企業所得稅負擔,增加稅后利潤的目的。而當物價上下波動時,企業則應選擇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加權平均法對存貨進行計價,可以避免因銷貨成本的波動,各期利潤的不均衡,從而造成適用稅率上下波動的影響。

          (二)長期資產會計核算方法的選擇

          1.利用折舊方法的選擇進行納稅籌劃。折舊作為成本的重要組成部分,有著"稅收擋板"的效用。按我國現行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常用的折舊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和年數總和法和雙倍余額遞減法,運用不同的折舊方法計算出的折舊額在量上是不相等的,因而分攤到各期生產成本中的固定資產成本也不同。因此,折舊的計算和提取必將影響到成本的大小,進而影響到企業的利潤水平,最終影響企業的稅負輕重。由于在折舊方法上存有差異,這為企業進行納稅籌劃提供了可能。

          比較各稅制可以看到實行比例稅率企業,如果各年的所得稅稅率不變,則宜選擇加速折舊法對企業較為有利。這主要是因為采用加速折舊法,使得在最初的年份提取的折舊較多,而在后面的年份則提取的折舊較少,這樣就可以使企業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反之,則應選擇平均年限法較為有利。由于延緩納稅收益與稅率高低成正比,因此,在未來所得稅稅率越來越高的情況下,往往會使以后年度增加的稅負,大于延緩納稅的收益。當然也會出現以后年度增加的稅負小于延緩納稅的利益。這主要看市場資金的折現率高低。所以,在未來稅率越來越高時,企業就需要進行比較后選擇。

          現行會計制度對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和預計凈殘值沒有做出具體的規定,只要求企業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消耗方式,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和預計凈殘值,并將此作為會計人員自由裁量權由企業來決定。這樣企業便可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選擇對企業有利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對企業的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以此來達到節稅及企業的其他理財目的。一般情況下,在企業創辦初期且享有減免稅優惠待遇時,企業可以通過延長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將計提的折舊遞延到減免稅期滿后計入成本,從而獲得節稅的好處。而對于沒有享受減免稅優惠政策的企業來說,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資產成本的回收,使企業后期成本費用前移,前期利潤后移,從而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

          由于資金受時間價值因素的影響,企業會因為選擇的折舊方法不同,而獲得不同的資金的時間價值收益和承擔不同的稅負水平。由于資金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增值,因此,不同時點上的同一單位資金的價值含量是不等的。這樣一來,企業在比較各種不同的折舊方法所帶來的稅收效益時,就需要采用動態的方法來理解和運用制度規定。

          2.對長期債券投資溢折價的攤銷方法,企業可以選擇直線法或是實際利率法進行核算。由于采用直線法,每期的溢折價攤銷額和確認的投資收益是相等的;而實際利率法,每期按債券期初的賬面價值和實際利率的乘積來確認應計利息收入,且其金額會因溢折價的攤銷而逐期減少或增加。雖然,債券攤銷方法不同,并不影響利息費用總和,但要影響各年度進入成本的利息費用攤銷額。因而,當企業在折價購入債券的情況下,選擇實際利率法進行核算,前幾年的折價攤銷額少于直線法的攤銷額,前幾年的投資收益也就小于直線法的投資收益,企業前期繳納的稅款也就相應的較直線法少,后期繳納的相對較多,從而取得延緩納稅收益。相反,當企業在溢價購入債券的情況下,應選擇直線法來攤銷,對企業計繳所得稅則更為有利。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會計司編.企業會計制度[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1.

          [2]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會計司編.小企業會計制度[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4.

          納稅籌劃范文第2篇

          新企業稅法下企業稅務籌劃方式

          新稅法借鑒國際經驗,按照“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的稅制改革原則,建立了各類企業統一適用的科學、規范的企業稅法法律制度,適應了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總體要求,為各類企業創造了公平的競爭環境。新稅法的頒布,使得舊稅法法律下的很多納稅籌劃途徑失效,同時又產生了新的納稅籌劃方式。

          (一)新企業所得稅法下收入結算方式的納稅籌劃。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企業通過銷售方式結算的選擇,控制收入確認的時間,可以合理歸屬所得年度,以達到減稅或延緩納稅的目的。較為常用的方式有以下兩種:①賒銷和分期付款結算方式。它可以合同約定的日期作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因此,企業在產品銷售過程中,當應收貨款一時無法收回或部分無法收回時,可以選擇賒銷或分期付款的結算方式,減少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以達到延緩納稅的目的;②委托代銷方式。這種銷售方式下,如果企業產品的銷售對象是商業企業,對于以先銷售后付款為結算方式的銷售業務,可采用委托代銷結算方式,根據其實際收到的貨款分期計算銷項稅額,從而達到延緩納稅的目的。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下扣除項目的納稅籌劃

          1、人員錄用的納稅籌劃。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企業在進行人員錄用時,要結合自身經營特點,進行如下分析:①哪些崗位適合安置國家鼓勵就業的人員;②錄用上述人員與錄用一般人員在工薪成本、培訓成本、勞動生產率等方面的差異。并做好相關證件的備案、勞動合同的簽署和社會保障的落實工作。

          2、人工費用的納稅籌劃。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擯棄了計稅工資制度,對內資企業非常有利。企業可以將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在所得稅前扣除,較之以前是一項非常大的節稅措施,避免了對職工工資薪金部分所得的同一所得性質的重復課稅,使原來利用特殊身份進行納稅籌劃的機會減少,同時又有利于廣大企業在這方面的納稅籌劃。但是,企業在作稅前抵扣工資薪金支出時,一定要注意參考同行業的正常工資水平,以免發生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以致稅務機關按照合理方法調整,那么后果將得不償失。

          3、廣告業務宣傳費的納稅籌劃。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廣告費按統一比例15%進行扣除,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將不能無限制地任意扣除廣告費用。業務宣傳費和廣告費一樣可以將超過扣除的部分結轉到以后年度進行扣除,因此,在進行納稅籌劃時,不必再考慮多委托廣告公司宣傳而減少企業自己宣傳的途徑。企業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和可行性,自主選擇宣傳方式。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時,一定要取得符合標準的廣告費支出憑證,據實在稅前列支。

          4、業務招待費的納稅籌劃。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在進行所得稅納稅籌劃時,要嚴格區分會務費(會議費)、差旅費等項目與業務招待費。業務招待費是指納稅人為業務、經營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應酬費用。企業在核算業務招待費時,應當注意不能將會議費、差旅費等計入業務招待費。還需要注意的一點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業務招待費”嚴重超標。因此,企業在進行業務招待費的納稅籌劃時,一是要取得業務招待費的確實記錄;二是要準確把握準予作為費用列支的限度。

          5、公益、救濟性捐贈的納稅籌劃。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以及與就企業所得稅的比較,企業應注意到除了扣除比例有所變化外,還應該注意公益性捐贈扣除的基礎不同。原所得稅法為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新所得稅法為年度利潤總額。在存在納稅調整項目時,年度利潤總額與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是不同的。因此,企業在進行考慮利用公益性捐贈進行納稅籌劃時,一定要正確計算扣除的基礎,進而準確把握可扣除的金額。

          6、固定資產折舊的納稅籌劃。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有關固定資產的規定,我們可以從折舊方法上來考慮納稅籌劃。折舊方法選擇的籌劃應立足于使折舊費用的抵稅效應得到最充分或最快的發揮。針對企業具體的盈利情況及其所處時期,選擇不同的折舊方式,以充分發揮折舊費用抵稅的作用。具體可分盈利企業、處于所得稅稅收優惠期的企業、虧損企業來區別對待。

          7、存貨計價方法的納稅籌劃。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企業適用或者銷售的存貨的成本計算方法,可以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中選用一種。計價方法一經選用,不得隨意變更。由于“銷貨成本=期初存貨+本期存貨-期末存貨”,期末存貨賬面價值的大小恰好與銷貨成本高低成反方向變動。由此可見,存貨的計價方法與所得稅的稅收籌劃有很大的關系,它的選擇應立足于使成本費用的抵稅效應得到最充分或最快的發揮。

          (三)新企業所得稅下虧損彌補的納稅籌劃。根據新企業所得稅第十八條規定,由于貨幣存在時間價值,企業在進行虧損彌補的所得稅納稅籌劃時,應當盡快將可彌補的虧損額在盈利年度彌補。企業的收入和支出都具有一定的彈性,為了實現稅前利潤彌補即將過期的以前年度虧損,企業應當采取措施增大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盡管企業采取的這些措施可能招致企業以后年度產生新的虧損,但在法定彌補期限內彌補即將過期的待彌補虧損,就能避免稅前彌補虧損額因過期而不能稅前彌補的問題出現。

          (四)新企業所得稅法下過渡期的納稅籌劃。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在新所得稅法公布之日(2007年3月16日)之前批準設立的企業享受低稅率優惠的,可以在新稅法施行后5年內,逐步過渡到新稅率。享受低稅率的企業如果有新業務需要設立新公司的,可以考慮暫不新設,用老企業來做稅務申報業務,或者通過買殼的方式接受一家名存實亡的低稅率企業,通過工商變更作為分公司,以享受5年過渡期的低稅率優惠。由于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因此,低稅率企業在彌補虧損的設計上,盡量利用高稅率年份的盈利余額彌補低稅率年份的虧損以節稅。

          對原新設高新技術企業的“兩免三減半”優惠,企業應加快新辦企業投產進度,加緊實現盈利,充分享受稅收優惠。對于在過渡期內未獲利而未享受優惠的,優惠期限從2008年度起算。如果2008年度尚未盈利的,則當年將無法享受免稅優惠。

          二、企業納稅籌劃的必要性

          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在熟知相關稅境的稅收法規的基礎上,在不直接觸犯稅法的前提下,利用稅法等相關法律的差異、疏漏、模糊之處,通過對經營活動、融資活動、投資活動等涉稅事項的精心安排,達到規避或減輕稅負的行為。積極開展稅務籌劃,是企業減輕稅務負擔,實現經濟利益最大化的一條合法途徑和最佳選擇,故企業稅務籌劃的必要性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稅務籌劃可以減輕企業沉重的稅負,節約大量資金,也增強了企業的市場競爭力,促使企業財務管理目標的實現。

          2、稅務籌劃有助于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因為詳細的稅收策劃,不僅僅是對企業有關涉稅事宜的籌劃,更是對企業生產、銷售等各個環節的統籌安排,是由納稅籌劃方案統一體現的。納稅籌劃方案的制定和運作,都是貫穿在整個企業管理過程中的,需要企業各個部門之間順暢無阻的配合才能實現。

          3、稅務籌劃客觀上促進了國家稅收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稅務籌劃是對已有稅法不完善及其特有缺陷所作的顯示說明,它說明了現有稅法的不健全特征。因此,它能促進稅收法制的完善,有效地推動稅收法制化的進程。

          4、稅務籌劃有利于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稅收一方面是國家利用法律手段對社會財富的再分配過程,同時也是國家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國家運用不同的稅收優惠政策,從投資方向、籌資途徑、企業組織形式以及產品結構、投資區域等方面,來實現對社會經濟的調節。因此,納稅籌劃實際上是順應了國家對社會資源配置的引導,優化了社會經濟資源的配置,實現了國民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的發展。

          三、企業進行納稅籌劃應注意的問題

          稅收籌劃是企業維護自己權益的一種復雜決策過程,是依據國家法律選擇最優納稅方案的過程。它不僅涉及企業內部的投資、經營、理財等各項活動,還與政府、稅務機關以及相關組織有很大的關系。因此,一個可行的稅收籌劃要考慮方方面面,具體的要注意以下事項:

          1、稅收籌劃必須遵守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只有在這個前提下,才能保證所設計的經濟活動、納稅方案為稅收主管部門所認可,否則會受到相應的懲罰,并承擔法律責任,給企業帶來更大的損失。

          2、稅收籌劃應進行成本—效益分析。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最終目標是為了實現合法節稅、增收,使整體收益最大化,因此,要考慮投入與產出的效益。如果稅收籌劃所產生的收益不能大于稅收籌劃成本,稅收籌劃就沒有必要進行了。

          3、稅收籌劃應從總體上系統地進行考慮。企業稅收籌劃的目的是取得企業整體利益的最大化。即不能僅僅關注個別稅種稅負的高低,某一稅種少繳了,另一稅種可能要多繳,因而必須著眼于企業整體稅負的輕重;同時,不僅要使企業整體稅負最低,還要避免在稅負降低的同時帶來的由于銷售與利潤的下降超過節稅收益。

          4、稅收籌劃應在納稅義務發生之前進行。稅收籌劃必須在應稅行為或應稅事實發生之前對企業的投資、經營和理財等活動進行籌劃和安排。如果納稅事實已經形成,納稅項目、計稅依據和稅率已成為定局以后,則不存在稅收籌劃的問題了。

          5、稅收籌劃應注意風險防范。稅收籌劃之所以有風險,與經濟環境、國家政策及企業自身活動的不斷變化有關。尤其是那些立足長期的稅收籌劃,更是蘊涵著較大的風險性。另外,無論什么稅種,在納稅范圍和應納稅額的界定上,法律都賦予稅務機關一定的職業判斷。因此,在企業稅收籌劃中,有關人員除了全面學習稅收法規之外,密切保持與稅務部門的聯系與溝通,至關重要。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操作指南.

          [2]《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納稅籌劃范文第3篇

          關鍵詞:納稅籌劃風險

          一、企業納稅籌劃人員應具備的素質

          納稅籌劃是納稅人對稅法的能動性運用,是一項專業技術性很強的策劃活動。一個成功的籌劃方案可以為企業實現稅收負擔最小,這也要求企業納稅籌劃人員必須具備專業的素質。一個優秀的納稅籌劃人員,不僅能制訂成功的籌劃方案,而且應該是一個最有效的溝通者。溝通能力主要表現在與主管稅務機關的溝通上。

          納稅籌劃人員如何將納稅籌劃方案通過自己的溝通技巧獲得稅務機關認可,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籌劃人員應良好的具備職業道德,嚴格分清涉稅事項、涉稅環節合法與非法的界限,不得將違反稅收政策、法規的行為納入籌劃方案,從而避免將納稅籌劃引入偷稅的歧途,給企業和個人帶來涉稅風險。

          二、納稅籌劃不能僅僅依靠財務部門

          在一般人看來,納稅籌劃是涉稅問題,理所當然是財務部門的事情。事實上,企業財務工作只是對企業經營成果進行正確核算與反映,很多具體業務不是財務單方面能操作的。真正的納稅籌劃應該從生產經營入手,即在財務處理過程之前,有的甚至應該在業務發生之前,就要知道稅收對業務的影響。以上文瑞都國際一期項目土地增值稅納稅籌劃實務操作為例,納稅籌劃方案整體設計(思路)在2006年初由公司財務部門完成,提交給公司管理層的專題研究通過后開始實施,在實施過程中由公司領導統一協調,工程、營銷、財務等部門密切配合。

          因此,納稅籌劃不能僅僅依靠財務部門,而是決策、采購、生產、銷售、財務等部門的統一協調。企業要做好納稅籌劃,必須對業務流程進行規范,加強業務過程的稅收管理,加強各部門的通力協作,按照稅法的規定,結合生產經營業務進行操作,對各涉稅環節統籌規劃和控制。只有這樣,才能取得滿意的籌劃效果。

          三、納稅籌劃的風險及防范

          納稅籌劃風險指企業納稅籌劃活動受各種原因的影響而失敗的可能性。納稅籌劃的風險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內容:一是不依法納稅的風險。即由于對有關稅收政策的精神把握不準,造成事實上的偷稅,從而受到稅務機關處罰;二是對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運用和執行不到位的風險;三是在納稅籌劃過程中對稅收政策的整體性把握不夠,形成稅收籌劃風險。例如在企業改制、兼并、分設過程中的稅收籌劃涉及多種稅收優惠,如果不能系統地理解,就很容易出現籌劃失敗的風險;四是籌劃成果與籌劃成本得不償失的風險。針對納稅籌劃可能的風險,企業主要應從以下方面進行風險防范:

          1.加強稅收政策學習,提高納稅籌劃風險意識。企業納稅籌劃人員通過學習稅收政策,可以準確把握稅收法律政策。既然納稅籌劃方案主要來自稅收法律政策中對計稅依據、納稅人、稅率等的不同規定,那么對相關稅法全面了解就成為納稅籌劃的基礎環節。有了這種全面了解,才能預測出不同納稅方案的風險,并進行比較,優化選擇,進而作出對企業最有利的稅收決策。反之,如果對有關政策、法規不了解,就無法預測多種納稅方案,納稅籌劃活動就無法進行。

          通過稅收政策的學習,可以提高風險意識,密切關注稅收法律政策變動。綜合衡量稅務籌劃方案,處理好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短期利益與長遠利益的關系,為企業增加效益。

          2.提高納稅籌劃人員素質。納稅籌劃是一項高層次的理財活動,是集法律、稅收、會計、財務、金融等各方面專業知識為一體的組織策劃活動。納稅籌劃人員不僅要具備相當的專業素質,還要具備經濟前景預測能力、項目統籌謀劃能力以及與各部門合作配合的l辦作能力等素質,否則就難以勝任該項工作。

          3.企業管理層充分重視。作為企業管理層,應該高度重視納稅風險的管理,這不但要體現在制度上,更要體現在領導者管理意識中。由十納稅籌劃具有特殊目的,其風險是客觀存在的。面對風險,企業領導者應時刻保持警惕,針對風險產生的原因,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預防和減少風險的發生。

          4.保持籌劃方案適度靈活。企業所處的經濟環境不是一成不變的,國家的稅制、稅法、相關政策為了適應新的經濟形勢,會不斷地調整或改變,這就要求企業的納稅籌劃方案必須保持適度的靈活性,考慮自身的實際情況,不斷地重新審查和評估稅務籌劃方案,適時更新籌劃內容,評價稅務籌劃的風險,采取措施回避、分散或轉嫁風險,比較風險與收益,使納稅籌劃在動態調整中為企業帶來收益。

          5.搞好稅企關系,加強稅企聯系。由于稅法規定往往有一定的彈性幅度區間,加之各地具體的稅收征管方式有所不同,稅務機關和稅務干部在執法中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納稅籌劃人員對此很難準確把握。這就要求一方面,納稅籌劃人員正確地理解稅收政策的規定、正確應用財會知識,另一方面,隨時關注當地稅務機關稅收征管的特點和具體方法,經常與稅務機關保持友好聯系,使納稅籌劃活動適應主管稅務機關的管理特點,或者使納稅籌劃方案得到當地主管稅務部門的認可,從而避免納稅籌劃風險,取得應有的收益。

          隨著納稅籌劃活動在企業經營活動中價值的體現,納稅籌劃風險應該受到更多的關注,因為企業只要有納稅籌劃活動,就存在納稅籌劃的風險。因此,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時,一定要針對具體的問題具體分析,針對企業的風險情況制定切合實際的風險防范措施,為納稅籌劃的成功實施做到未雨綢繆。

          參考文獻:

          [1]國家稅務總局網站

          納稅籌劃范文第4篇

          關鍵詞:預測存貨計價預繳所得稅匯率

          近些年,納稅籌劃日益受到廣大納稅人的重視,納稅人紛紛運用各種手段和方法,以期降低稅收負擔。但是,許多納稅籌劃的方法真正能夠實現降低稅收負擔的目的,是建立在準確的財務預測基礎之上。也就是說,如果預測正確,目的可以實現,但是如果預測失誤,不僅不能達到減輕稅收負擔的目的,反而會加重稅收負擔,起到相反的作用。

          一、關于物價的預測

          根據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納稅人的各種存貨應以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價。各項存貨的發出和領用的成本計價方法,可以采用先進先出法、后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和移動平均法等任意一種。選擇那一種計價方法是非常關鍵的,對納稅人的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具有直接影響,納稅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運用存貨計價方法來進行納稅籌劃。一般情況下,在材料價格不斷上升的情況下,采用后進先出法,當期成本就高,因此采用后進先出法對納稅人有利;當材料價格不斷下降時,則采用先進先出法對納稅人有利。但是,我國稅法規定,納稅人采用的存貨計價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改變,如需變動的應在下一個年度開始前報請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因此,對存貨未來價格走向的預測是非常關鍵的,如果預測正確,則可以達到預期的效果,如果預測失誤,結果就會加重稅收負擔。

          例如,某企業預測2004年度材料價格將上升,決定采用后進先出法。2004年該企業的存貨購貨情況如下:1月10日,購貨50000件,單價每件10元,5月10日,購貨40000件,單價每件12元,8月10日,購貨60000件,單價每件14元。年底實現銷售12萬件,每件銷售價格為20元,其他成本每件3元。由于預測準確,采用后進先出法后,企業銷貨收入=120000×20=240000元,銷貨成本=600000×14+40000×12+20000×10=1520000元,其他成本120000×3=360000元。利潤=520000元,交納企業所得稅520000×33%=171600元。如果采取先進先出法,則該企業銷貨收入2400000元,銷貨成本=50000×10+40000×12+30000×14=1400000,其他成本360000元。利潤為640000,交納企業所得稅為640000×33%=211200。結果采用后進先出法比采用先進先出法少納稅39600元。但是如果預測錯誤,材料價格不升反而下降,假如三次購貨的價格分別為每件10元、8元、6元,由于該企業已經采取了后進先出法,不能改變,企業銷貨收入仍然為2400000元,銷貨成本=60000×6+40000×8+20000×10=880000,其他成本為360000元,利潤=1160000元,交納企業所得稅116000×33%=382800元。如果采用先進先出法,銷貨收入2400000元,銷貨成本=50000×10+40000×8+30000×6=1000000元,其他成本=360000元,利潤為1040000元,交納企業所得稅1040000×33%=343200元,結果多納稅39600元。

          二、關于利潤的預測

          預繳所得稅方式的選擇。我國企業所得稅采取的是“按年計算,按季或月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的征收方式。企業所得稅的年終匯算清繳,在年終后4個月內進行,少繳的所得稅款,應在下一年度內補繳,多預繳的所得稅款,可以在下一年抵繳。預繳的方法有兩種方式可以選擇,一種方式是:按照納稅期限內應納稅所得額的實際數預繳;第二種方式是:按實際數預繳有困難的,可以按照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十二分之一,或四分之一預繳。稅法規定,一旦預繳方式確定,不得隨意改變。考慮貨幣的時間價值和機會成本,作為納稅人應實現“少補”的目的,而非“多退”。從納稅籌劃角度看,當企業預測本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比去年高的時候,應該選擇第二種方式進行預繳,如果預測本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比去年低,應該選擇第一種方式預繳。因此,如果預測錯誤,而選擇了錯誤的方式預繳所得稅,對企業的損失是很大的。例如,假設某企業2005實現稅前利潤120萬元,如果預測2006年企業將實現稅前利潤160萬元,這樣,企業應該采取第二種方式預繳企業所得稅,如果采取按季度預繳方式,即每個季度預繳所得稅9.9萬元,年終匯算清繳,這樣在年終4個月內再補繳少繳的企業所得稅13.2萬元。但是如果預測錯誤,即2006年實際實現的稅前利潤為104萬元,而企業由于已經采取了第二種方式預繳企業所得稅,而且不能隨意改變,這樣合計預繳企業所得稅39.6萬元,在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時,由稅務機關退回多繳企業所得稅5.28萬元(實際操作中是將這部分稅款抵頂企業的下年度的企業所得稅)。而如果按照第一種方式預繳(假設按照納稅期限內應納稅所得額的實際數以季度預繳),這樣每個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8.58萬元,全年繳納企業所得稅34.32萬元。由于第二種方式比第一種方式每個季度多繳了企業所得稅1.32萬元,合計多預繳5.28萬。考慮貨幣時間價值,假設季度預期收益率為2%,多預繳的稅款5.28萬元的復利終值為1.32×(1+2%)+1.32×(1+2%)2+1.32×(1+2%)3+1.32×(1+2%)4=5.55萬元。這樣納稅人就等于損失了2700元。

          三、關于匯率的預測

          根據我國稅法規定,納稅人以外匯結算銷售額的,其銷售額的人民幣折合率可以選擇銷售額發生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國家外匯牌價。納稅人應在事先確定采用何種折合率,確定以后一年不得變更。企業應從減輕稅收負擔的角度考慮,根據外匯市場的變動趨勢,選擇有利于企業的匯率。納稅人對未來的經濟形勢及匯率走勢要做出準確判斷和預測。例如,納稅人10月15日銷售應納消費稅的消費品,取得銷售收入100000美元,納稅人預測人民幣匯率將上升,當日匯率為1:8.5,10月1日是1:8.3,該企業的增值稅稅率為17%,消費稅稅率為30%,如果采用當日匯率折合成人民幣,應交納增值稅=850000×17=144500元,交納消費稅=850000×30%=255000元,合計399500元。如果采用當月1日匯率折合人民幣,則交納增值稅=830000×17%=141100元,交納消費稅=830000×30%=24900元,合計390100,少納稅9400元。

          納稅籌劃范文第5篇

          關鍵詞:納稅籌劃

          一、兼營行為與混合銷售行為的合理安排按照稅法規定,在兼營與混合銷售行為下,不同的業務情況需要繳納不同的增值稅或營業稅。納稅人在進行籌劃時,主要是對比增值稅與營業稅稅負的高低,然后選擇低稅負的稅種。

          1.兼營業務是指納稅人在銷售增值稅的應稅貨物或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的同時,還從事營業稅的應稅勞務,并且這兩項經營活動并無直接的聯系和從屬關系。稅法規定兼營行為的征稅方法,納稅人若能分開核算的,則分別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不能分開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若該企業是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人,因為提供應稅產品或勞務時,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少,所以選擇分開核算分別納稅有利;若該企業是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則要比較一下增值稅的含稅征收率和該企業所適用的營業稅稅率,如果企業所適用的營業稅稅率高于增值稅稅率,選擇不分開核算有利。

          2.企業的混合銷售行為,是指以貨物銷售為主的混合銷售行為。對于屬于一般納稅人的企業而言,如果將涉及貨物和涉及增值稅非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合并征收增值稅,加大了增值稅稅基,增加了企業增值稅負擔,如果涉及營業稅的項目無進項稅額抵扣,或者可抵扣的進項稅額較少,則宜將混合銷售行為轉化為兼營行為。

          二、企業銷售中有關折扣的納稅籌劃稅法中對折扣的劃分有四種:即商業折扣、現金折扣、實物折扣和現金折返。企業在選擇促銷手段時,一方面應考慮其市場營銷效果,同時也不能忽視其稅收成本,否則可能造成得不償失的結局。

          [例]某百貨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本月購進貨物一批,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利潤率為50%.銷售價格均含稅,成本不含稅。本月為了促銷,擬采取折扣銷售方式,現有四種不同的折扣方案:

          方案一:顧客購買貨物價值滿200元的,按7折出售(折扣額與銷售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

          方案二:顧客購買貨物價值滿200元的,贈送價值為60元購物券(不含稅成本為40元),可在商場購物;

          方案三:顧客購買貨物價值滿200元的,返還現金60元;

          方案四:顧客購買貨物價值滿200元的,在10天內付款,給予30%的折扣,在30天內付款不給折扣(若消費者選擇該方案的話,假設一般在10天內付款)。

          現有一消費者購貨價值為200元,則百貨公司選擇哪種方案最有利?現分析如下:

          方案一,百貨公司計算如下:

          (1)應納增值稅額為:200×70%/(1+17%)×17%-200×(1-50%)×17%=3.34(元)

          (2)銷售毛利為:200×70%/(1+17%)-200×(1-50%)=19.66(元)

          (3)應納企業所得稅:19.66×33%=6.4878(元)

          (4)稅后凈利:19.66-6.4878=13.1722(元)

          方案二,百貨公司計算如下:

          (1)應納增值稅額為:(200+60)/(1+17%)×17%-200×(1-50%)×17%-40×17%=13.98(元)

          (2)銷售毛利為:200/(1+17%)-200×(1-50%)-40=30.94(元)

          (3)由于贈送商品成本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則:應納企業所得稅:[200/(1+17%)-200×(1-50%)]×33%=23.41(元)

          (4)稅后凈利:30.94-4-23.41=7……53(元)

          方案三,百貨公司應按照個人所得稅制度的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為保證顧客得到60元的優惠,商場贈送的60元應是不含個人所得稅的,該稅應由商場承擔。

          (1)贈送現金商場需代顧客偶然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為:60/(1-20%)×20%=15(元)

          (2)商場應納增值稅額為:200/(1+17%)×17%-200×(1-50%)×17%=12.06(元)

          (3)扣除成本、對外贈送的現金及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后的利潤為:200/(1+17%)-200×(1-50%)-60-1.5=-4.06(元)

          (4)由于贈送的現金及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則:

          應納企業所得稅=[200/(1+17%)-200×(1-50%)]×33%=23.41(元)

          (5)稅后凈利為:-4.06-23.41=-27.47(元)

          方案四,假定該消費者選擇在第九天付款,則消費者享受的現金折扣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該百貨公司應納增值稅額與第三種方案的計算結果相同,即為12.06元。

          (1)企業毛利潤=200/(1+17%)-200×30%-200×(1-50%)=10.94(元)

          (2)應納企業所得稅=[200/(1+17%)-200×30%-200×(1-50%)]×33%=3.61(元)

          (3)稅后凈利=7.33(元)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顧客購買同樣價值的商品,由于企業采取的折扣方式不同,企業的稅收負擔和收益額也不一樣。比較而言,方案一(折扣銷售)最優,方案三(返回現金)最不可取。

          三、代銷方式的納稅籌劃代銷通常有兩種方式:

          其一,收取手續費的代銷方式。即中間商按照生產企業制定的市場價格代銷其產品,根據實現銷售的商品數量,按照一定的比例向生產企業收取手續費。這種手續費收入對中間商而言是一種勞務收入,應繳納營業稅。

          其二,視同買斷的代銷方式。即中間商和生產企業約定一個協議價,如果產品可以銷售出去、雙方按照此協議價結算。雖然不墊付資金這種銷售是代銷,但中間商所獲取的收入來自于商品銷售,應繳納增值稅。

          這兩種代銷方式下,中間商都能夠獲取一定的收入,但這兩種收入的稅收負擔卻不同。假設兩種方式下,中間商的收入相等,那么哪種方式稅收負擔更輕一些,中間商獲取的純收益更大一些,或者說中間商應選哪種代銷方式呢?

          [例]某食品制造公司推出一種新食品,產品銷售狀況不佳,該制造公司決定委托某商業公司代銷其產品,并借此打開銷路。待選的方案有兩種:

          方案一:商業公司按照食品制造公司制定的價格10元/個對外銷售,每月底,商業公司向食品制造公司返回銷售清單,并按實際銷售價格和數量與食品制造公司結算貨款;同時商業公司根據代銷的數量和銷售額,向食品制造公司收取20%手續費。預計商業公司月銷售數量為10000件,則其手續費收入為20000元(10×20%×10000)。

          方案二:商業公司與食

          品制造公司約定交接價格為8元/個。每月底,商業公司向食品制造公司返回銷售清單,并按約定的8元/個的銷售價格和數量與食品制造公司結算貨款,商業公司按照10元/個的價格對外銷售,實際售價10元/個與協議價8元/個之間的差額,即2元/個歸商業公司所有,假定商業公司月銷售數量仍為10000件,則商業公司每月取得進銷差價也為20000元[(10-8)×10000]。

          兩種方案中,商業公司每月毛收入額均為20000元,但兩種方案下公司的稅收負擔和凈收益額是不一樣的,具體分析如下(忽略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方案一,食品制造公司的收益與稅負:

          此方案中,食品制造公司收到商業公司的代銷清單時,要確認銷售收入額100000元(10×10000)及銷項稅額17000元(100000×17%),同時要支付商業公司手續費10000元,所支付的手續費作為銷售費用在所得稅前列支。設食品制造公司銷售的這批產品銷售成本及其他期間費用為B,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為P,則食品制造公司的收益與稅負如下:

          應納增值稅=17000-P(元)

          所得稅前收益=20000-1000=19000(元)

          商業公司的收益與稅負:

          應納營業稅=20000×5%=1000(元)

          所得稅前收益=20000-1000=19000(元)

          此方案下,消費者最終以100000元的價格購買了產品并承擔了全部增值稅負擔,消費者總支出為100000×(1+17%)=117000(元)

          方案二,食品制造公司的收益與稅負:

          此方案中,食品制造公司收到商業銀行的代銷清單時,要確認銷售收入額80000元(8×100000)及銷項稅額13600元(80000×17%)。設食品制造公司銷售的這批銷售成本及其他期間費用以及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均同方案一,則食品制造公司的收益與稅負如下:

          (1)應納增值稅=13600-P(元)

          (2)所得稅前收益=80000-B(元)

          而商業公司在此代銷業務中,相當于購進成本為80000元,銷售收入為100000元,該公司應對此代銷業務繳納增值稅,不再繳納營業稅。則商業公司的收益與稅負如下:

          (1)應納增值稅=100000×17%-13600=3400(元)

          (2)所得稅前收益=100000-80000=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