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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招待所;檔案管理;創新
當前,我國很多招待所不重視檔案管理工作,從而影響招待所更好地運轉。例如,對客戶信息資料整理不完備,而且管理也不到位,不利于招待所對客戶進行評價。再如,核算信息資料準備的不齊全,從而嚴重影響到其經濟效益的審計工作。因此,本文將針對招待所這一研究對象,重點探究其檔案管理的創新。
一、檔案管理的重要性及招待所檔案管理工作現狀分析
(一)檔案管理的重要性。
檔案管理是當前企業實現科學管理和健康發展的一項重要內容,對于招待所來說也不例外。做好招待所的檔案管理工作,不僅能夠提高招待所整體的管理質量和工作效率,而且還能夠幫助招待所保持其真實的歷史面貌。作為衡量一個企業管理現狀的重要尺度,檔案管理工作對于招待所的客戶管理水平和核算信息掌握情況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另外,招待所的檔案是對其各個發展階段發展成果的重要記錄,能夠為該行業的發展提供一手資料,從而為該行業在管理方面的發展提供參考資料,并指明發展方向。做好招待所檔案管理工作,在能夠幫助相關管理人員更好地認識和了解本公司總體發展情況的同時,還能夠使得其發展成果被社會各界所認可,并為招待所帶來更多的客戶源與合作伙伴。
(二)招待所檔案管理現狀分析。
1.檔案管理體制較為落后。當前,我國很多招待所在檔案管理方面基本上都是接收移交的檔案,而且很多檔案仍然是以一種紙質的形式儲存入庫,這種傳統的管理方式仍然大量存在。雖然計算機基本已經得到普及,但是招待所在利用計算機進行檔案管理的方式仍然停留在檔案目標檢索或者去全文檢索的初級管理階段,這與現代化和信息化的管理模式發展相差甚遠,嚴重阻礙了檔案事業現代化的發展。2.檔案管理理念過于傳統。當前,很多招待所在檔案管理方面仍然存有過于傳統的理念,如重視檔案儲存而輕視檔案應用,重視客戶檔案輕視設備以及物品檔案管理等。這些傳統的管理觀念導致招待所的工作人員僅僅知道檔案存放在哪里,而并沒有認識到檔案的真正價值,從而使得只有部分員工知道檔案的作用。3.缺乏保管檔案的專業人員。招待所檔案管理是一項政策性、規范性、技術性很強的工作,在政治素質和技術業務能力方面對檔案管理工作人員要求比較高。當前,不同于專業的檔案館、檔案局的人員,往往待遇不高又身兼數職,且多為非檔案專業出身,對檔案的重要性認識不足,缺乏足夠的責任心和嚴謹的工作作風,招待所檔案工作被認為可有可無,加之,大多數領導認為單獨配備專業的檔案管理人員沒必要,而且還增加單位開支,所以招待所檔案管理人員大多數都是兼職,缺乏專門檔案管理人才。
二、招待所檔案管理工作的創新途徑
(一)建立健全檔案管理體制,為招待所的順利發展提供保障。
招待所要加快實現檔案管理的人機結合,為檔案管理工作人員提供相關培訓,加快他們使用計算機開展工作的步伐,這是促進檔案管理快速發展的必要條件。借助各種信息技術,檔案管理工作能夠通過網絡向招待所以及其他利用者傳遞信息。基于這種情況,招待所要改進現有的檔案管理體制,使之向著高度集中且便捷的管理方向發展。
(二)實施檔案分類管理,并指定專業人員對其進行及時歸檔。
作為招待所檔案管理的基本原則,檔案分類管理模式和專員歸檔是促進招待所管理工作順利開展的一項重要內容。招待所必須要加大對檔案管理的重視力度,而不應視其為一種可有可無的工作。只有這樣才能夠讓招待所所有人員都認識到檔案管理的重要性。另外,要安排專業人員對一些重要的檔案,如客戶檔案資料、財務檔案資料等進行及時且嚴格的管理,按照一定的標準和實踐,將檔案存放于固定的位置,有效避免出現損毀和遺漏檔案資料的情況。
(三)實施招待所檔案的查閱登記制度。
招待所檔案管理工作較為繁瑣和細碎,因為基本每天都有新的顧客資料輸入,而這就需要招待所嚴格按照招待所相關管理辦法進行檔案的及時查閱和登記,從而有效避免招待所信息資料泄漏,并防止出現影響招待所日常管理工作的情況出現。因此,為了維護招待所的商業秘密,做好招待所檔案信息保密工作是十分必要的,招待所要予以重視,尤其是在客戶信息和服務信息方面。可以說,這些檔案信息是影響招待所核心競爭力的重要環節。
(四)實施招待所檔案三級管理制度。
檔案三級管理制度就是針對一些重要的資料進行及時和嚴格的歸檔,針對一些輔助資料和沒有價值的資料要及時進行整理和清理,將一般的資料進行及時存放。避免檔案資料在歸檔時凌亂、無序。因此,招待所的檔案歸檔工作,其并不是要對所有的資料進行轉移和存放,而是具有針對性地對一些具有價值的檔案信息技能型編冊和整理,從而實現招待所檔案資料的及時登記和查閱。
三、結語
在招待所的日常管理工作中,檔案管理是一項十分重要的管理制度,且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很多招待所并不重視檔案的管理工作,從而影響了其整體管理工作的有效開展。因此,應當加大對招待所檔案管理工作的研究,并且不斷地創新,切實地將工作落實到實處,唯有此才能促進我國檔案管理事業的發展。
【參考文獻】
一、實施后勤精細化管理的實踐
加強后勤精細化管理工作為稅收事業的發展提供有力的保障。近年來,我們將后勤精細化管理納入全局重要日程,并積極探索了后勤精細化管理的有效途經,初步健全了“機制規范,精細管理,創新服務”精細化管理格局,其主要做法是:
1、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按照統一規范、勤儉節約、保障有力的原則,逐步將機關后勤保障工作納入到規范化、制度化管理,先后制定并完善了《__縣國家稅務局物業管理制度》,《__縣國家稅務局后勤接待管理制度》,《__縣國家稅務局車輛使用管理制度》、《__縣國家稅務局綜合治理管理制度》等10多個機關后勤工作規章制度,這不僅是國稅系統開展“管理提高年”的需要,也是__縣國稅事業今后發展的需要。在加強全縣國稅系統基礎工作的同時,在環境衛生、綠化管理等方面制度,進一步完善了《__縣國家稅務局家屬住宅樓管理辦法》,《__縣國家稅務局辦公樓、家屬小區環境衛生管理辦法》,各項制度的制定出臺基本上涵蓋了后勤工作各個方面,真正達到了有章可循、有矩可依、違規必究,有力地支持和保證了稅收工作的開展和國稅系統文明和諧。
2、設立后勤服務機構。在推行后勤規范化管理中,著力從細化分工入手,創新后勤管理服務工作。按照規范管理的要求,在20__年初,機關內設機構調整中,從原辦公室中將后勤服務崗分離出來,單獨設立“服務中心”,主要職責包括制度制訂、后勤接待、資產管理、__產管理、水電管理、車輛管理、綜合治理、計劃生育、環境衛生等項工作,全面履行后勤保障管理工作。
3、落實精細管理模式。為加強后勤精細管理體系建設,在全面梳理、修訂和完善各項內部管理制度上,進一步明確了后勤保障各個工作崗位的職責、權限及流程,明確了每名機關人員應遵守的紀律和規定,實現了事先有目標、過程有監控、結果有考核、責任有追究的后勤管理體系,由于后勤體系的健全,后勤管理工作更加科學化、規范化、精細化。近年來,后勤管理嚴格落實了各項規章制度,不僅提高了后勤工作質量和效率,也節約了人力、物力、財力,在開展勤儉建局中取得了良好效果。
二、后勤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縱觀國稅系統后勤管理工作都是沿用計劃經濟濟條件下的一些體制和辦法。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曾發揮了保障有力的作用。但在新時期下,原有管理體和管理模式在運行中反映出許多矛盾和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思想認識不到位。長期以來,由于國稅部門少數領導和大部分職工對后勤保障管理工作沒有充分認識,片面地認為后勤保障管理工作只是服務中心部門的事,這樣導致了后勤工作與稅收工作不相聯系,更是與國稅中心工作不能相提并論,其根源在于少數領導和大部分職工思想認識不到位的內在原因所在。
2、管理模式不創新。在國稅部門機構改革和稅收征管改革等因素的影響下,我們對后勤保障管理進行了改革和探索,促使了后勤保障管理向社會化的方向發展。經過多年探索和嘗試,內部機構多次調整,后勤服務曾幾次從辦公室分離出來,設立“服務中心”行使后勤保障管理工作事項,但仍沒能全面實現社會化的管理模式,也沒能完全擺脫計劃經濟的管理模式,改革的收效甚微。
3、服務理念不增強。由于人們對后勤保障管理工作的錯誤認識,所以后勤工作人員相應對后勤服務理念意識淡化,并在日常后勤管理事務中,只求維持現狀,不講創新管理方式,更不提倡為全局性稅收中心工作提供后勤保障服務。不能滿足國稅部門正常工作高效運轉,更不能適應社會常態化后勤管理需要。
三、加強后勤精細化管理的建議
古人語:“兵馬未動,糧草先行”。為加強后勤精細管理工作,除建立健全后勤管理制度外,必須進一步強化后勤崗責體系,加強隊伍建設,強化技能培訓,提高綜合素質,提升服務功能等系列措施,是服務和保障全局性中心工作的重要前提。
1、加強后勤隊伍建設,著力提高管理能力。為建立高素質的后勤管理隊伍,要始終堅持以人為本的方針,著眼于后勤保障工作的長遠發展,不斷提高后勤人員素質。一是加強思想道德教育,提高后勤保障服務意識。由于后勤工作頭緒多、壓力大,加強思想道德教育十分必要。要經常組織后勤工作人員進行思想和職業道德教育,讓大家感悟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和為人美德,讓大家認識到后勤管理和服務工作也需要講政、講大局、講奉獻,要做好后勤保障工作必須要牢固樹立熱愛國稅、奉獻國稅的思想,進一步增強責任意識和服務意識,自覺做到文明服務,規范流程,精細管理,高效運轉。努力打造一支工作作風一流,提升服務水平,保障有力的后勤隊伍。以全心全意為機關服務為宗旨,樹立窗口意識,自覺維護國稅形象,增強職業道德建設。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風景名勝區的設立、規劃、保護、利用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風景名勝區,是指具有觀賞、文化或者科學價值,自然景觀、人文景觀比較集中,環境優美,可供人們游覽或者進行科學、文化活動的區域。
第三條國家對風景名勝區實行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嚴格保護、永續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風景名勝區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置的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負責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利用和統一管理工作。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風景名勝區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風景名勝區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風景名勝區的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風景名勝區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風景名勝資源的義務,并有權制止、檢舉破壞風景名勝資源的行為。
第二章設立
第七條設立風景名勝區,應當有利于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
新設立的風景名勝區與自然保護區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設立的風景名勝區與自然保護區重合或者交叉的,風景名勝區規劃與自然保護區規劃應當相協調。
第八條風景名勝區劃分為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和省級風景名勝區。
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能夠反映重要自然變化過程和重大歷史文化發展過程,基本處于自然狀態或者保持歷史原貌,具有國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請設立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具有區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請設立省級風景名勝區。
第九條申請設立風景名勝區應當提交包含下列內容的有關材料:
(一)風景名勝資源的基本狀況;
(二)擬設立風景名勝區的范圍以及核心景區的范圍;
(三)擬設立風景名勝區的性質和保護目標;
(四)擬設立風景名勝區的游覽條件;
(五)與擬設立風景名勝區內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資源和房屋等財產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協商的內容和結果。
第十條設立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林業主管部門、文物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組織論證,提出審查意見,報國務院批準公布。
設立省級風景名勝區,由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組織論證,提出審查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第十一條風景名勝區內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資源和房屋等財產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申請設立風景名勝區的人民政府應當在報請審批前,與風景名勝區內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資源和房屋等財產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充分協商。
因設立風景名勝區對風景名勝區內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資源和房屋等財產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三章規劃
第十二條風景名勝區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
第十三條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的編制,應當體現人與自然和諧相處、區域協調發展和經濟社會全面進步的要求,堅持保護優先、開發服從保護的原則,突出風景名勝資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內涵和地方特色。
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風景資源評價;
(二)生態資源保護措施、重大建設項目布局、開發利用強度;
(三)風景名勝區的功能結構和空間布局;
(四)禁止開發和限制開發的范圍;
(五)風景名勝區的游客容量;
(六)有關專項規劃。
第十四條風景名勝區應當自設立之日起2年內編制完成總體規劃。總體規劃的規劃期一般為20年。
第十五條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應當根據核心景區和其他景區的不同要求編制,確定基礎設施、旅游設施、文化設施等建設項目的選址、布局與規模,并明確建設用地范圍和規劃設計條件。
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應當符合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
第十六條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省級風景名勝區規劃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
第十七條編制風景名勝區規劃,應當采用招標等公平競爭的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
風景名勝區規劃應當按照經審定的風景名勝區范圍、性質和保護目標,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編制。
第十八條編制風景名勝區規劃,應當廣泛征求有關部門、公眾和專家的意見;必要時,應當進行聽證。
風景名勝區規劃報送審批的材料應當包括社會各界的意見以及意見采納的情況和未予采納的理由。
第十九條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查后,報國務院審批。
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的詳細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條省級風景名勝區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省級風景名勝區的詳細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一條風景名勝區規劃經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查閱。
風景名勝區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經批準的風景名勝區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風景名勝區規劃未經批準的,不得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各類建設活動。
第二十二條經批準的風景名勝區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對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中的風景名勝區范圍、性質、保護目標、生態資源保護措施、重大建設項目布局、開發利用強度以及風景名勝區的功能結構、空間布局、游客容量進行修改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對其他內容進行修改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備案。
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確需修改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政府或者政府部門修改風景名勝區規劃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二十三條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的規劃期屆滿前2年,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專家對規劃進行評估,作出是否重新編制規劃的決定。在新規劃批準前,原規劃繼續有效。
第四章保護
第二十四條風景名勝區內的景觀和自然環境,應當根據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嚴格保護,不得破壞或者隨意改變。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的各項管理制度。
風景名勝區內的居民和游覽者應當保護風景名勝區的景物、水體、林草植被、野生動物和各項設施。
第二十五條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對風景名勝區內的重要景觀進行調查、鑒定,并制定相應的保護措施。
第二十六條在風景名勝區內禁止進行下列活動:
(一)開山、采石、開礦、開荒、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動;
(二)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
(三)在景物或者設施上刻劃、涂污;
(四)亂扔垃圾。
第二十七條禁止違反風景名勝區規劃,在風景名勝區內設立各類開發區和在核心景區內建設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以及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筑物;已經建設的,應當按照風景名勝區規劃,逐步遷出。
第二十八條在風景名勝區內從事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禁止范圍以外的建設活動,應當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后,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在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內修建纜車、索道等重大建設工程,項目的選址方案應當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核準。
第二十九條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下列活動,應當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后,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一)設置、張貼商業廣告;
(二)舉辦大型游樂等活動;
(三)改變水資源、水環境自然狀態的活動;
(四)其他影響生態和景觀的活動。
第三十條風景名勝區內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風景名勝區規劃,并與景觀相協調,不得破壞景觀、污染環境、妨礙游覽。
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建設活動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好周圍景物、水體、林草植被、野生動物資源和地形地貌。
第三十一條國家建立風景名勝區管理信息系統,對風景名勝區規劃實施和資源保護情況進行動態監測。
國家級風景名勝區所在地的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每年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報送風景名勝區規劃實施和土地、森林等自然資源保護的情況;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土地、森林等自然資源保護的情況,及時抄送國務院有關部門。
第五章利用和管理
第三十二條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風景名勝區的特點,保護民族民間傳統文化,開展健康有益的游覽觀光和文化娛樂活動,普及歷史文化和科學知識。
第三十三條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風景名勝區規劃,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改善交通、服務設施和游覽條件。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在風景名勝區內設置風景名勝區標志和路標、安全警示等標牌。
第三十四條風景名勝區內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依照國家有關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的規定執行。
風景名勝區內涉及自然資源保護、利用、管理和文物保護以及自然保護區管理的,還應當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的規劃實施情況、資源保護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對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糾正、處理。
第三十六條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強安全管理,保障游覽安全,并督促風景名勝區內的經營單位接受有關部門依據法律、法規進行的監督檢查。
禁止超過允許容量接納游客和在沒有安全保障的區域開展游覽活動。
第三十七條進入風景名勝區的門票,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負責出售。門票價格依照有關價格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風景名勝區內的交通、服務等項目,應當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風景名勝區規劃,采用招標等公平競爭的方式確定經營者。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與經營者簽訂合同,依法確定各自的權利義務。經營者應當繳納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
第三十八條風景名勝區的門票收入和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風景名勝區的門票收入和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應當專門用于風景名勝資源的保護和管理以及風景名勝區內財產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損失的補償。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九條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不得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不得將規劃、管理和監督等行政管理職能委托給企業或者個人行使。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得在風景名勝區內的企業兼職。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限期拆除,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開山、采石、開礦等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動的;
(二)在風景名勝區內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的;
(三)在核心景區內建設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以及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筑物的。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實施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風景名勝區內從事禁止范圍以外的建設活動,未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內修建纜車、索道等重大建設工程,項目的選址方案未經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核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個人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開荒、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動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景物、設施上刻劃、涂污或者在風景名勝區內亂扔垃圾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處50元的罰款;刻劃、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跡的,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下列活動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設置、張貼商業廣告的;
(二)舉辦大型游樂等活動的;
(三)改變水資源、水環境自然狀態的活動的;
(四)其他影響生態和景觀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對周圍景物、水體、林草植被、野生動物資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壞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恢復原狀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施工。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風景名勝區規劃在風景名勝區內設立各類開發區的;
(二)風景名勝區自設立之日起未在2年內編制完成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的;
(三)選擇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編制風景名勝區規劃的;
(四)風景名勝區規劃批準前批準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建設活動的;
(五)擅自修改風景名勝區規劃的;
(六)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立該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過允許容量接納游客或者在沒有安全保障的區域開展游覽活動的;
(二)未設置風景名勝區標志和路標、安全警示等標牌的;
(三)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的;
(四)將規劃、管理和監督等行政管理職能委托給企業或者個人行使的;
(五)允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風景名勝區內的企業兼職的;
(六)審核同意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不符合風景名勝區規劃的建設活動的;
(七)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四十九條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違法行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有關部門已經予以處罰的,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不再處罰。
第五十條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違法行為,侵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的財產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風景名勝區內違法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建設活動,自行拆除;對繼續進行建設的,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期滿不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