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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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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權保護

          著作權保護范文第1篇

          著作權刑法保護的客觀要件完善

          (一)對著作權益的保護范圍適當擴大

          刑法保護著作權的范圍注重對財產權的保護,忽視對人身權、鄰接權的保護。從我國《刑法》的規定來看,保護的主要是著作權中的復制權、發行權及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并獲得報酬權、署名權,以及出版人所享有的專有出版權等財產權利,而對作者享有的大部分人身權利,以及以表演、展覽、播放、演繹、攝制影視等方式使用作品并獲得報酬的鄰接權,都未納入刑法的保護范圍之內。因此,刑法對著作權益的保護范圍應適當擴大。同其他知識產權體現商業經濟利益為主有所不同,著作權是私權性質,刑法應當對著作權人的財產權、人身權和鄰接權都給予保護。《加拿大著作權法》將三種侵犯人身權的行為列為犯罪:改變或隱瞞作者姓名;改變或隱匿文章標題;對作品本身進行改變。①相比之下,我國刑法中侵犯著作權罪所保護的人身權僅限于“美術作品作者的署名權”,其范圍顯得過于狹窄。立法機關在關于對贗品的刑罰懲治的同時,卻把其保護范圍限制在美術作品之內,事實上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計算機軟件領域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贗品。隨著新技術的不斷發展,必定會產生更多被確認的新權利,因此大多數學者建議:擴大刑法保護范圍,減少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制裁的可能性,從而刑事法網更加嚴密。

          (二)適當修改定罪量刑標準

          單純以“違法所得數額”作為定罪處刑的量化標準,操作局限性大。“違法所得數額”應指違法獲利數額,即行為人在經營活動中非法獲得的利潤數額,是扣除了成本和費用后的利潤。但是實踐中,由于有關“違法所得數額”的證據難以取得,這類犯罪的實際金額往往較難查清,很難證明其是否達到刑事標準,一些行政機關只能對犯罪分子“以罰代刑”,屢抓屢放。單純以“違法所得數額”作為侵犯著作權罪的定罪處刑的量化標準,操作的局限性較大,也是導致打擊此類犯罪過程中刑罰適用率低的直接原因之一。在定罪量刑方面,我們應當適當修改定罪量刑標準以滿足實際需要。從實際情況來看,像著作權侵權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主要體現在侵權規模上,判斷侵權規模不僅在于侵權金額的大小,更重要的是制售侵權品的數量和侵權范圍。在制定定罪量刑的標準上,除了“違法所得金額”標準之外,若能將制售盜版侵權產品的數量、規模、對被侵權人造成的經濟損失等內容也作為這類案件可選擇的定罪量刑的標準之一,對大力打擊軟件和音像制品的盜版侵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更加便于司法實踐。

          著作權刑法保護的主體完善

          在《刑法》第217條中未特別強調本罪的主體內容,因此本罪的主體應是一般主體,個人和單位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單位構成本罪的,可以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或團體。《非法出版物案件解釋》中也規定個人和單位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實施本罪的單位可以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一般構成本罪的多數是與著作權有關的文化單位,如出版社,報社、雜志社、電視臺、電臺、文化傳播公司、廣告公司等。在解釋中還規定了單位犯罪的定罪量刑情節的數額標準高于個人犯罪5倍。這種對不同主體區別對待的定罪量刑標準存在以下不足:首先,從犯罪行為對社會和受害人的危害后果來看,不管是單位還是自然人行使犯罪行為,在程度相當的情況下對被侵害客體的危害程度應是相同的,單位實施犯罪行為的規模一般都大于自然人犯罪行為的規模,相應的對著作權人的權益損害也大于自然人犯罪。事實上,盜版犯罪多為有組織的犯罪,其社會危害性與主觀惡性比個人犯罪更加嚴重。其次,這種區別對待的作法在客觀上為處心積慮的犯罪分子提供了規避法律的途徑,極易放縱犯罪。因為不同的處罰待遇,使得現實中的許多人為了逃避刑事制裁而注冊公司來進行犯罪,企圖以單位行為為由規避刑事處罰。最后,TRIPS協議第六十一條強調了應予刑罰的“蓄意并具有商業規模的侵權案件”。該條的立法意圖是,一般應對“具有商業規模的侵權案件”采取比個人犯罪更嚴格的刑罰標準。因為個人犯罪的規模不易達到此規模要求,也難以對社會形成比商業規模的犯罪更大的危害。關于該罪的主體問題,筆者傾向于取消此類犯罪中區別對待單位和自然人犯罪的定罪數額標準,在犯罪主體方面不區分單位或個人,只要實施同等程度的犯罪就應適用同等定罪量刑標準,接受同等刑罰,以嚴格懲處實施盜版行徑的侵權者。

          著作權刑法保護的客體完善

          “犯罪客體是刑法所規定的,而為犯罪行為所侵犯的權益。……其中的‘權’主要指權利,包括國家權利、法人等單位的權利與公民個人的權利,也包括國家機關的權力。其中的‘益’是指利益。……包括國家利益、社會利益、集體利益、個人利益,包括物質利益與精神利益”。關于侵犯著作權罪的客體,我國刑法理論界有以下幾種觀點:1.認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依法享有的著作權;2.認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依法享有的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②3.認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進行法律保護的制度,即國家的著作權管理制度;4.認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著作權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的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筆者以為,就《刑法》第217條的規定來看,第一種觀點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即本罪的犯罪客體是侵犯了他人依法享有的著作權。《刑法》第217條分四項列舉了犯罪的客觀行為,第(一)、(四)項犯罪行為侵犯的直接客體是著作權,第(二)、(三)項侵犯的直接客體是著作鄰接權。從廣義著作權概念上來講,可以認為侵犯著作權犯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他人的著作權。同時,筆者也認為,上述第一種觀點與第二種觀點并不矛盾,二者主要是表述上的區別,且第二種觀點更具科學性。因為鄰接權雖然與著作權聯系緊密,但畢竟是兩種不同的權利。知識產權具有明顯不同于人格權、健康權等人身權利和物權、債權等財產權利的性質和特征,這使知識產權犯罪有別于傳統的人身犯罪和財產犯罪,成為一種新類型犯罪。

          著作權保護范文第2篇

          這24起案例所反映的法律問題是多方面的,大體上涉及以下幾個主要方面:

          第一是著作權、鄰接權侵權行為認定與侵權責任構成上,有幾起案件的審判十分出色。如米老鼠等卡通形象著作權侵權糾紛、侵犯《虎膽龍威》電影作品著作權糾紛和侵犯《AUTO KATACOG》著作權糾紛等案件,對出版者、發行者、印刷者、銷售者等的侵權行為認定和侵權責任追究上,創造了好的經驗,比較早地引入了不法行為人對其所經營標的物權利瑕疵的注意義務,明確認定行為人存在過錯的標準和界限,對這一類糾紛的處理積累了好的經驗、樹立了正確的審判原則。近幾年來,我國知識產權法律界一直在討論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構成、歸責原則等問題。面對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人們又對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機制按照TRIPS的要求進行“自查自糾”。知識產權理論界和實踐部門對如何符合TRIPS要求的討論相當活躍。在討論中應當注意的是:我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執法水平要逐步接近TRIPS規定的“最低保護”水平,而不是超過TRIPS的保護水平;要運用現有的司法制度履行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條約義務,而不是生吞活剝TRIPS的個別詞句,不顧各國的國情和司法制度歷史的差異,不問TRIPS規定要求的實質,在司法制度上搞“另起爐灶”;要準確理解我國民法和知識產權法的法律規定和正確概括、評價我國司法實踐的經驗、現狀,不能在對國際協定和我國立法、執法現狀兩頭都理解不確切的情況下,對我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水平盲目下結論,造成誤導和執法失誤。在司法實踐中,要把握侵權行為的認定與侵權責任構成的聯系和區別,把握損害賠償責任構成與基于知識產權請求權的其他民事責任構成的聯系與區別。要注意對已有正確的審判原則在司法實踐中的不斷地深化和提高,不能盲目抹煞這些原則和成功的實踐經驗。

          第二是著作權糾紛案件的事實認定、證據采信和當事人舉證責任分擔問題。如侵犯《尋找儲平安》、《天外有天-一代棋圣吳清源傳》等著作權糾紛案件,涉及合作作者對合作作品的使用和翻譯作品著作權歸屬問題,一、二審圍繞著對一些法律規定的不同理解,就本案事實認定、證據采信和舉證責任分擔作出了不同的判斷。事實認定和當事人舉證責任分擔,是正確審判著作權案件的關鍵環節之一。有些案件處理失誤、申訴不斷的原因就在于事實認定錯誤,而錯誤的根源又在于錯誤分擔了舉證責任或采信證據失誤。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兩審終審的制度對防止錯案發生是有效的,尊重和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對保證實體法律正確實施意義重大。北京市法院能夠通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機制實現對著作權法律的正確實施,作到公正執法,給權利人和其他當事人帶來了福音,給社會帶來了對司法機制的信賴。

          第三是權利沖突與民事訴訟及行政執法、訴訟的交叉問題。我國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奉行行政、司法“雙軌制”的方針,但范圍和功能各有側重。由于知識產權行政執法機關設置各異,權利產生也有重合現象,出現了訴訟當事人之間所持的知識產權發生沖突的現象。此外,我國存在民事責任追究的行政化傾向。隨著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和我國各項知識產權法律的修改,情況將會有所改變,行政行為的司法最終審查原則將會被更加明確地規定。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終審的侵犯“武松打虎”繪畫作品著作權糾紛案,實際上涉及到著作權與商標權的沖突,此案的審判以及上海市法院審判的張樂平“三毛”美術作品著作權糾紛案,為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如何處理和解決知識產權權利沖突糾紛的意見,積累了實踐經驗。當事人往往在知識產權民事訴訟中,提出自己的糾紛應當屬行政訴訟,法院不能作為民事訴訟審判。在侵犯國畫“天地皆春”著作權糾紛案中,作為被告的金幣總公司將自己的金幣出版行為辯稱類似于貨幣發行的公務行為,法院作了入理的分析,作為具有獨立企業法人主體資格的金幣公司,當其經營行為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時,應當由其獨立承擔法律責任。記得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最近一審審結的“宜家”馳名商標與計算機網絡域名糾紛案,被告也提出自己的域名是域名登記機關賦予的,原告不應提起民事訴訟,而應當向域名注冊機關提起行政訴訟。在這些類似案件的審判中,北京市法院都能分析正確、處理得當,劃清了行政爭議與民事糾紛的界限,依法保護了當事人正當的民事權益。

          第四是關于民事責任形式的適用,特別是侵犯著作權損害賠償責任的適用,是著作權糾紛案件審判的難點問題。可以看得出,北京市的法官們在這方面創造了不少好的經驗。應當說,我國法律和司法實踐肯定的賠償原則是“全面賠償”,這符合TRIPS協議的最低保護要求。該協議第45條規定用的措辭是“向權利人支付足以彌補因侵犯知識產權而給權利持有人造成之損失的損害賠償費”。關于賠償的原則,我們仍然可以討論。但如果在理論研究和司法實踐中疏于對“全面賠償”原則適用的研究,未顯示出其威力,而稱“法律之劍”不好,甚至提出高于TRIPS保護水平的主張,對于像我們這樣的發展中國家確實應當慎重。有同志提出在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范圍中,要包括原告因被告的不法行為所喪失的收益和確實的預期收益,以及為調查、排除侵權行為的正當支出等作為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不無道理。這不是什么新說法,且為求得原告的收益損失等有時還得從被告獲利方面計算。但為調查、排除侵權行為的正當支出等考慮不充分,可能是當前適用全面賠償原則在侵害著作權賠償計算中存在的問題之一。侵犯“ME”標志著作權糾紛案和侵犯“武松打虎”繪畫作品著作權糾紛案的承辦法官,在考慮賠償時有許多“新思維”,既考慮得細致、全面,又能區別不同類型知識產權的損害和損害賠償,值得稱道。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百盛大廈二期工程設計方案、圖紙著作權侵權糾紛案,所爭議作品的創作主要運用于設計、建筑市場,作者是否具有此種運用的資格、資質要服從相關行政法律的調整。但作品只要符合著作權法的規定就要應當予以保護。面對適用法律的沖突,應當如何處理?法官們肯定了作者的智力勞動,同時又考慮作品的著作權在特殊范圍中的實施要受到一定限制,引用民法通則第四條關于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的規定,圓滿解決了糾紛。當然,侵權損害賠償問題還有許多問題要研究,就是對已處理的有些案件也可以再討論。比如著作權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將侵犯著作權人身權和財產權的民事責任規定在一起,未作區分。我們在適用時對侵犯著作財產權的不加區分,一律適用精神性質的責任形式“公開賠禮道歉”是否準確、合適,就值得討論。在有的糾紛中,權利人對侵權的主要責任者不提起訴訟追究責任,或主要責任者主體資格已經終結又無承繼者,在不屬連帶責任的情況下,是否應當考慮在造成的后果中減去前述責任者的責任因素,再由被告承擔責任;計算機程序著作權損害賠償問題等都有許多問題值得討論。

          著作權保護范文第3篇

          事實上,在信息網絡傳播中,為了規避著作權侵權責任,減少購買著作權開支,降低運營成本,有部分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假冒用戶上傳內容,假冒第三方提供內容,假冒用戶上傳鏈接的現象并不鮮見,例如,對于權利人公開聲明禁止侵權的熱映中的電影電視劇、暢銷書等作品。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假冒用戶名義上傳侵權作品或者放縱用戶上傳侵權作品的故意或惡意侵權行為,擾亂了市場秩序,同時損害了公共利益,著作權行政部門應當予以查處。如果其惡意侵權行為所造成的社會危害后果已違反《刑法》二百一十七條等規定構成了侵犯著作權罪要件的,應當移送司法部門追究侵犯著作權罪的刑事責任。

          需要行政許可嗎?

          行政許可的目的是為了對公共利益進行保護,體現在政府通過公共管理的行政手段對涉及公共秩序、公平競爭、公共安全等與公共利害關系密切的特定行為的行政規制。對從事特定內容傳播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的行為設定行政許可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維護互聯網經營秩序,保護互聯網文化安全,保障用戶合法權益等,其核心目標是履行政府對公共利益保護的職責。當然,對于著作權的保護也是各內容主管部門的職責,并且在各類法規、規章中有明確體現。部門規章是政府主管部門為維護公共利益,通過設定行政許可等公共管理的手段規制著作權傳播的公共秩序。

          近年來,國家版權局、文化部、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等版權和內容主管部門均逐步加強對著作權傳播的主動監管工作,通過行政許可等方式快速、有效地構建政府保護互聯網著作權的管理機制。行政許可既可以規范內容管理,維護經營秩序,保護用戶權益,也可以以行政許可的方式加強對著作權的保護,形成政府各部門共同保護知識產權齊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需要主動審核嗎?

          目前,行政法規和規章對于互聯網內容服務提供者審核內容已有明確的行政規制,但是否對傳播作品的著作權情況主動審核仍有爭議。在實踐中,所有提供分享類互聯網信息服務,包括提供論壇、博客、SNS社區等服務的網絡信息提供者都需要制定內容審查制度,確保通過互聯網傳播的內容合規。

          與此相矛盾的是,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是否需要對傳播作品的著作權情況主動審核呢?如果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行為增加了用戶侵權的風險,損害公共利益,政府可以通過行政規制的手段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制定相應的措施防止用戶的侵權行為。對于直接提供內容的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來說,例如視聽點播類網站主動審核傳播作品的著作權情況是難以推卸的義務。美國《千禧年數字版權法》中的“紅旗標準”值得我們借鑒。

          對于通過編輯、集成等方式,設定影視劇欄目,提供影視劇榜單或內容等服務的ICP來說,主動審核傳播的著作權情況應屬于明知或應知范疇。同樣,對于通過編輯、集成等方式,設定文學欄目,提供文學作品榜單或內容等服務的,以及用戶自行上傳完整內容的文學作品等行為的,ICP也應主動審核傳播作品的著作權情況。另外,對于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的行為,依靠傳播他人作品獲得廣告收益或通過點播、下載他人作品收費,其更應當主動審核傳播作品的著作權情況。當然,對于分享類網站來說,未設定特定欄目和推廣榜單,未完整傳播權利人作品內容或只提供片段作品內容,也未從傳播作品直接獲利,且從理性人的角度看很難從海量內容中發現侵權作品的行為可以適用通知刪除的“避風港”原則。同時,對于只提供存儲空間服務,并不制作網頁內容的ISP如果涉及為提供侵權作品的網絡信息服務商提供接入服務,也可以適用通知刪除的“避風港”原則,即履行通知刪除的被動審核義務。

          另外,建立著作權信息公示平臺將有助于推動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履行主動審核的義務。根據《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規定,如果能夠建立完整的著作權信息公示平臺,對保護著作權的主動審核工作將會有較大幫助,可以有效認定是否明知或應知權利人信息,區分主觀故意侵權或過失侵權的責任。近期,由上海市版權局與上海市文化執法總隊指導,上海市互聯網版權協會組織上海著名的互聯網視聽、互聯網文學、互聯網游戲、互聯網接入企業率先在國內發起并共同簽署互聯網行業版權保護自律公約,建立互聯網著作權信息公示平臺。如果權利人的電影、電視劇、文學作品的著作權信息在公示平臺公布,對所有在上海市合法從事互聯網視聽節目傳播和互聯網出版等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來說,主動審核公示平臺內作品的著作權情況將是應盡的義務。如果明知或應知公示平臺內作品的著作權利人信息而侵權,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將視其為故意或惡意侵權,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由承擔著作權行政執法職能的文化執法部門予以查處。

          誰是網絡服務提供者?

          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概念在不同的行政法規中含義不同。廣義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指互聯網業務提供者或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ISP,以及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或互聯網內容提供者ICP;狹義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指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ISP。上述差異導致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與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在著作權侵權責任的認定上有很大不同。

          首先,接入和傳輸通道服務當然具有“實質性非侵權用途”,不能僅以他人使用接入和傳輸通道服務實施侵權行為而推定接入網絡服務提供者具有主觀過錯。其次,僅僅提供接入和傳輸通道,與電話運營商提供電話線路沒有實質區別,其一般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的理由知道侵權行為的發生。對于接入服務商來說,大量的接入網站以及托管的服務器使其根本無法一一確定服務器中的內容是否侵權。因此,如果接入商提供接人和托管存儲空間中的內容侵犯了他人知識產權,可以依據《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適用“避風港”原則,即網絡服務提供者為網絡服務對象提供信息存儲空間,供網絡服務對象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并具備一定條件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著作權保護范文第4篇

          關鍵詞:音樂作品;著作權;法律保護

          一、互聯網音樂作品面臨的危機

          隨著互聯網的發展壯大,音樂作品的傳輸載體從有形變為了無形。無論是處在傳統環境還是網絡環境,個人用戶最終對音樂作品的感受形式是等同的,但是現代化的數字音樂作品是將音樂作品轉化為0和1,在計算機內部以數字化的形式自由傳輸,在網絡終端使用者能夠快速獲取最終還原為作品的最初形式。但是數字化作品在底層技術上,都是將作品還原為阿拉伯數字0和1,這些0和1,到底是思想還是表達呢?①這是基于數字化這一特性,網絡環境下的音樂作品易于拷貝,使用戶也不再受到時間和地域的時空限制,人人都可以通過簡單的計算機操作獲取所需的信息資源。于是,各國不得不再一次重新考量該如何保護音樂作品著作權。“在細信息的個人利用產生爆炸性增長的21世紀,權利人不得不接受這樣的現實,即不受其控制的利用在不斷增長。以這種不受控制的利用為前提,著作權法必須重新構筑。”②譬如:作品的表現形式多樣化,數字形式成為作品的主要變現形式之一;作品的歸屬復雜化;著作權的權利內容技術化;新型權利處理機制開始萌生。③

          二、音樂作品的相關權利

          (一)復制權與臨時復制

          由于數字技術的不斷發展,“臨時復制”成為了著作權理論中的一個新的議題和焦點。翻看《伯爾尼公約》,在維護作品一般使用、保護作者合法權益情形下,只要得到法律的認可,是可以對他人作品進行拷貝的。這里所說的復制對于數字環境也是同樣適用,特別是以0和1出現的數字化作品。但是,臨時復制因其不穩定性,在計算機關機之后會刪除臨時復制件,不會被永久的固定下來。因此,對于“臨時復制”這一議題也就派生出了兩種對立的陣營。例如,歐盟的《97版權指令草案》中明確規定,臨時復制并不包括那些唯一目的是使作品能被使用且不具有營利性質的不可避免的復制行為。④由于各國對于“復制”一詞的立法概念有所不同,迫于一些大國的合力施壓,《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例》的釋義中表明,即使是以數字化技術存儲音樂作品,也被稱之為復制。此處所指的“存儲”由各國保留對其的解釋權,不再作統一的規定。對臨時復制問題,由于我國進行了規避,并沒有確定性的表述,所以這一問題仍然是我國立法中的一項空白。由于我國很多先進的音樂后期技術只能依靠進口,如果法律明確規定了“復制”包括“臨時復制”,那么法律對我們國家和普通網絡使用者來說,其標準可能會過于嚴格。從而也就限制了我們對其他各國先進音樂知識的獲取。

          (二)信息網絡傳播權

          P2P(點對點)技術的誕生,使訊息的傳播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不再依靠有線或無線的方式傳播作品。正是因為出現了P2P技術,網絡使用者能夠在網絡上將自己的文件變為公共資源,使得其他用戶可以共享,甚至打破了地域的限制,無論在何地的計算機上,只要用戶登錄自己的賬戶,就能夠直接保存或者下載所需的資源。這一分散管理的信息傳遞模式,使得網絡服務器走下神壇,只要用戶有需求,都可以運用P2P技術。我們常見的百度云和新浪微盤,都是運用了這一全新的技術。其對音樂作品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也帶來了不小的沖擊。根據不完全統計,全球各地的網絡使用者有很大一部分都是通過P2P技術來實現信息資源共享的。在2000年至2003年之間,世界范圍內唱片銷售量下降了14%,造成了巨大的直接或間接的經濟損失。⑤滯后的法律顯然不能發揮完全的效力,新的法律是否又能夠對以后的互聯網的發展有一個前瞻性的預防?

          著作權保護范文第5篇

          律師分析:

          Q1:現在兒童經常在父母或幼兒園等機構的引導下,學習一些才藝(如繪畫、唱歌、表演等),或參加一些官方或民間組織的各種比賽、競賽等活動。兒童寫作、繪畫等形成的作品是否屬于《著作權法》的保護范圍呢?

          A:我國《著作權法》第2條規定“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因此兒童依法享有著作權。上述案例中,幼兒園認為輝輝的繪畫作品的著作權應歸幼兒園所有,其實不然。因為我國《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著作權屬于作者,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雖然幼兒園教師有輔導行為,但輔導行為不是創作作品,因此,上述案例中繪畫作品的著作權仍歸輝輝享有。

          Q2:兒童除了寫作、繪畫、書法,相應產生著作權法上規定的文字作品或美術作品,其他還可能有攝影作品、舞蹈作品、攝影作品等。這些作品有的可能發表,有的可能沒有發表,是否作品必須發表才能享有著作權呢?

          A: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6條規定,著作權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起產生,因此是否發表不影響著作權的享有。

          Q3:兒童的著作權主要包括哪些內容呢?

          A:著作權分為人身權和財產權,主要內容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等。

          Q4:兒童如何行使著作權呢?

          A:因兒童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此兒童行使著作權的方式主要是通過父母作為法定人行使,如由父母代為簽訂許可使用合同、轉讓合同等。

          Q5:發現侵犯兒童著作權的行為,該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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