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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公司章程; 章程自由; 制度創新
中圖分類號: F271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9-055X(2012)04-0020-04
公司是市場體系中的重要組織形式, 而制定公司章程是公司設立的必要條件。公司章程是關于公司內外部活動的基本規則和依據, 公司章程的質量對公司的運作和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但是在實踐中絕大多數公司的章程像格式合同一樣都是同一個范本, 對于公司而言章程充其量起到一個股東名冊的作用。這種現象使得公司章程的效能得不到應有的發揮。現代企業之間的競爭不僅是產品的競爭和技術的競爭, 也是公司制度和治理結構的競爭。如果公司能夠認識到章程對構建科學合理的企業制度和有效規范企業行為的巨大能量, 那么它將在商戰中擁有絕對的優勢。這種最佳公司治理結構的形成是要通過公司章程來完成的, 公司章程的功能和屬性體現出它對公司形成優良的制度體系所能起到的決定性作用, 而公司章程自由又是實現公司章程功能的基本保障。公司章程自由是指公司可以依自身的規則和特點去創設自己的治理結構和權利義務內容, 公司章程自由是一個國家經濟民主和經濟自由的重要體現, 公司制度要想實現創新、具有自己的個性、適合自己的發展, 章程自由是前提和保障。本文將從三個方面闡述公司章程自由和公司制度創新之間的關系。
一、公司章程的功能與屬性
公司章程所具有的特定功能, 決定了它在公司中的地位。公司章程對于公司的設立過程和成立結果都是不可或缺的要素, 公司發起人和股東法定權利的實現以及公司執行者的行動準則都有賴于公司章程來實現。公司章程的內容涵蓋了公司運行的所有要素, 對其功能的分析和確定是認識章程的基礎。
(一)公司章程的功能
1. 明確公司的基本事項和獨立特性的功能
公司章程是一個公司最重要也是最根本的規范性文件, 它涉及公司設立、運行以及終止等很多方面的事務?!豆痉ā返诙鍡l和第八十二條分別對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應當載明的事項作出了列舉。通過公司章程所記載的事項, 可以使人對公司的基本特性有所了解, 相當于對公司法人的基本面貌進行了描繪。比如公司章程上記載的注冊資本, 可以反映公司的規模、經濟實力和承擔債務的能力等; 公司的經營范圍反映的是公司的服務方向和業務領域; 股東的出資情況可以反映公司的資本組成情況以及公司當下資本的到位情況等。
《公司法》第三條明確了公司是企業法人, 有獨立的財產, 享有法人財產權, 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這項規定肯定了公司是獨立承擔責任和享有獨立財產權的法律主體。公司通過制定章程, 將公司設立所需的條件一一明確, 使公司成為具有獨立人格的組織。這種公司人格的獨立性, 是公司作為一種社團的獨立性, 而社團的獨立存在, 就要依賴于章程的具體存在和個別特性。
2. 構建公司自治體系和制度的功能
《公司法》第十一條規定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十三條規定了公司章程應對法定代表人的產生辦法作出規定。這些規定說明公司章程具有確定公司內部各種主體的職責、主體的產生和任免有關事宜以及主體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功能。公司章程中的這類條款多屬于債法性條款, 常見的有: 涉及股東股權優先購買權的實現方面的; 股權轉讓的條件和程序方面的; 對非貨幣出資的要求; 表決權的行使方式; 股權的繼承和共有關系的調整, 股權回購的條件等。對于這類條款公司法沒有形式上的限制, 這種平等債法性關系的內容在股東較少, 成員關系比較穩定的有限責任公司表現的比較突出, 公司內部的股東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之間存在一種特別的法律關系, 從這種關系中可以進而推導出股東相互之間必須承擔特定的忠誠義務。
公司章程通過規定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的產生方式、權限內容、機構運行程序、機構的設置以及人員的任免和分工等問題實現構建公司的治理結構和組織框架。這些事項在公司成立之前由發起人統一商議制定, 在公司存續期間就成為引領組織運行的依據, 即便是需要修改也必須按章程所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完成才是有效的。
公司章程可以明確股東資產權的內容, 實現股東參與利潤分配權和財產分配權利等相關經濟利益權利。股份公司中持有股份或對有限公司出資代表著股東的成員資格, 體現了股東與公司之間的財產關系。與股東的成員資格相聯系的是股東基于此而享有的成員權。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按實繳出資比例分配紅利,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數量分配, 但是同時又規定全體股東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見《公司法》第35條和第167條)。由此可見, 公司法律本身并沒有規定分配股利或財產的具體細節, 而是通過賦權的方式由公司章程來實現自由分配的功能。涉及公司資產權的部分公司法律規范只是在股東意思表示之外的一種補充規定。股東是公司財產的最終享有者, 涉及實現股東資產權的規定由全體股東通過制定章程來具體化、明確化, 這是符合法理和公司自治的立法目的的。公司章程中的條款是公司合同的組成部分, 股東對其簽字蓋章之后就對公司及股東具有了法律約束力。
風險投資是由專業化人才管理下的投資機構(以下統稱為風險投資家)向具有高成長性發展潛力的高新技術企業投入風險資本的過程。由于風險投資家和風險企業家的目標函數并不完全一致,兩者之間存在利益沖突,在風險投資十分發達的美國,風險投資家通常采用融資工具的靈活設計和復雜契約的條款安排來解決此種沖突。經過美國風險投資家與風險企業家之間不斷反復的利益博弈,這一套融資工具的設計和契約條款的安排逐步演變成為極具靈活性且行之有效的優先股制度。
優先股通常是指在公司分配股息紅利時或者在公司破產分配剩余財產時優于普通股的股份,但在美國的風險投資實踐中,通過風險投資家和風險企業家雙方協商締結的風險投資契約的規定,優先股還可以被賦予特定事項否決權、回購請求權以及新股優先購買權等一系列的特定權利。美國的優先股制度以其特殊權利安排的形式,在調險投資家與風險企業、風險企業家之間的利益沖突方面起著重要作用,在美國風險投資實踐中得到廣泛應用,并逐漸成為世界各國在制定本國優先股制度的重要參考范本。
本文首先解析美國風險投資中優先股的融資設計優勢及其應用環境,然后考察美國優先股的代表性條款設計,最后比較美國的應用經驗來探討如何完善我國小規模非上市公司的優先股相關制度。
二、 美國風險投資中優先股的融資設計優勢及其應用環境解析
1. 優先股的融資設計優勢。如何解決風險企業天然存在的發展不確定性、信息不對稱、成本問題以及激勵問題等方面的固有問題,平衡風險投資家和風險企業家之間的利益關系,控制投資風險從而維護風險投資家的利益,成為風險投資融資工具設計中的重要考量因素。在美國的風險投資實踐中,可供選擇的融資工具主要有普通股、普通債券、可轉換債券以及優先股等多種方式。
采用優先股的方式,對于風險企業而言,通常優先股的價格高于普通股的價格,發行優先股可以募集到更多的資金,同時,引進外部的專業投資機構也可能使企業獲得專業機構的經營支援和銷售渠道等增值服務。另一方面,對于通常是風險企業大股東的風險企業家而言,采用發行限制表決權股等優先股的方法,則可在維持自己對風險企業的支配權的同時,募集到所需資金。此外,風險企業還可采用在向投資者發行優先股的同時,向通常是風險企業經營者的創業者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發行行權價格較低的新股預約權,這種方法不僅可以防止原有股東的股權比例被稀釋,還可以促使經營者為通過行使新股預約權獲得較高的收益而努力提升企業價值。對于風險投資家而言,優先股的靈活性有助于其處理對風險企業的控制權、分配權和與風險企業的創業者之間關系。風險投資家可以通過設定一系列的優先權和保護性條款,最大限度地降低投資風險,維護自身利益。
因此,與其他融資工具相比,優先股更能契合風險投資的高風險特征,因而得以大量應用于美國風險投資實踐之中。
2. 美國風險投資中優先股的應用環境。在美國法中,對于小規模非上市公司的企業治理結構安排的強制性規范較少,小規模非上市公司的股東有權根據意思自治原則通過章程自主決定不同股東、不同組織機構(股東大會、經營機構及監督機構)的權利義務等公司治理結構安排,調整不同股東之間的利益關系以及股東與經營者之間的利益關系。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的優先股股東的優先分紅權、優先清償權以及特定事項否決權等優先權利會受到法律的保護。
由于公司經營環境的瞬息萬變,作為綱領性文件的公司章程的規定不可能涵蓋公司內部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的所有利益沖突。通常不參與企業經營、缺乏影響控股股東以及經營者手段的優先股股東在無法通過章程的規定維護自身權益的情形下,可以通過法律的強制介入保護自身權益也是風險投資家采用優先股的必要條件之一。美國判例法通過長期的積累,形成了公司經營者對公司及股東負有信賴義務(Fiduciary Duty),控股股東對公司及中小股東負有信賴義務的強制性法律體系。信賴義務要求企業經營者在公司的經營管理中,應毫無保留地以公司和股東的利益最大化為行事原則,不得損害公司和股東的利益。同樣,信賴義務也要求控股股東應以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最大化為行事原則,不得損害公司和其他中小股東的利益。
三、 美國優先股制度的代表性條款設計
1. 分紅優先與清算優先分配條款。分紅優先條款是在風險投資契約中,賦予優先股股東優先獲得公司分紅權利的條款,確保權利人在收回初始投資的同時還能夠獲得一定的內部收益率。這一條款設計的表層含義是基于風險企業發展的不確定性及其創業者可能存在的道德風險,而向優先股股東提供優先獲取分紅的權利;其深層目的則是遏制風險企業的分紅動力,鼓勵其擴大再生產,防止風險企業的創業者出現謀取分紅而危及公司長遠利益的行為。
清算優先分配條款是在風險投資契約中,賦予優先股股東在風險企業破產清算或被其他企業收購時,具有優先于其他普通股股東獲得公司剩余財產分配權利的條款。清算優先權的設計目的一方面在于盡量保證風險投資家的投資損失最小化,為投資者提供針對投資失敗的最基本的保護;另一方面在于防止創業者的融資目的不為發展而是欺詐。
2. 表決權條款。表決權條款是在風險投資契約中,賦予優先股股東就一些特別事項擁有表決權的條款。表決權的內容主要包括董事選任條款和保護性條款。美國公司治理結構中,董事人選通常由普通股股東選任,但在風險企業中通常會賦予優先股股東選任一定數量的董事的權利。保護性條款的內容則涉及否決權,這是在資本多數決原則下對公司事項的反向決定權。美國公司治理結構中,股東大會對公司事項的決議要獲準通過,通常需要已發行股份的過半數的支持。當風險企業中的風險投資家屬于少數股東時,為便于優先股股東維護其自身利益,有效管控投資風險,風險投資契約往往通過約定保護性條款,賦予優先股股東對公司的重要事項,如增資擴股、股權轉讓、合并分立、收購兼并、引入新投資者、更改公司章程及清算解散等擁有否決權。
3. 優先股價值稀釋防止條款。為避免投資風險和資金閑置而增加成本,同時形成對風險企業的有效制約,風險投資家通常會根據風險企業的資金需求和發展階段進行分階段注資。但與之相伴的便是股權價值的稀釋,也就是新股發行后原有投資者的權益價值和控制力的減弱。股權價值的稀釋是風險投資項目中一個不可避免的問題,由于風險投資的分階段注資特性使得新一輪融資和新投資者的引入成為必然,原有投資者對作為投資標的的風險企業所享有的權益比例必然面臨削弱。為防止優先股的價值稀釋,風險投資家一般會要求在風險投資契約中設置優先股價值稀釋防止條款,根據該項條款的設定,風險企業向新的投資者募集資金時,所發行的股票價格低于原有優先股的發行價格的,需要調整原有優先股轉換為普通股時的轉換比例。如當風險企業向其后的投資者發行新股,其后續融資價格低于先前融資時,必須同時無償給予風險投資家一定的股份,以確保其權益比例不因發行新股而降低。
4. 回購請求權條款。在優先股的制度設計中,風險投資家通常被賦予回購請求權。當風險企業出現不能上市或放棄上市等預期值無法達成的情形時,優先股股東有權要求退出,從而實現投資回收?;刭徴埱髾鄺l款就是在風險投資契約中,賦予優先股股東享有要求風險企業以事先約定的價格回購優先股的權利的條款。該項權利的行使或放棄由回購請求權的權利人自主選擇判斷。在風險企業的發展不足以達到上市條件或不足以吸引潛在的收購者,風險投資家通過回購請求權條款可以獲得有效的退出途徑。特別是當風險企業在從風險投資以外的渠道難以獲得融資時,回購請求的壓力將使其經營管理層受控于風險資本家。
5. 共同出售權與強制出售權條款。共同出售權也稱為跟隨權,是指風險企業的創業者打算轉讓其持有的股份時,各優先股股東可以按照其持有的股份比例,以創業者與受讓方約定的轉讓價格和條件,和創業者同時向受讓方出售的股份的權利。在信息嚴重不對稱的現實背景下,創業者是否留在風險企業是企業質量是否可信的外顯性信號,其退出必然影響到部署投資的整體計劃,觀察創業者是否繼續留在風險企業因而成為風險投資家作出投資判斷的一個重要參考因素。設置共同出售權條款的目的就是為了向優先股股東提供回收投資的途徑,通過綁定風險投資家與風險企業的創業者之間的利益,使得兩者在出售企業時也能盡量保持利益一致性。
強制出售權也稱為領售權,是指作為優先股持有人的風險投資家在轉讓其所持股份時,可以強制參與風險企業的其它股東同時出售其所持股份的權利。強制出售權與共同出售權結構相似,但前者更為苛刻,在風險企業業績欠佳的情形下,風險投資家通過增值服務尋求到合適的受讓方,但風險企業的創業者或其經營管理層不愿認可而成為交易障礙時,根據事先約定的強制出售條款,風險投資家可要求風險企業的創業者及其經營管理層,按照風險投資家與受讓方約定的轉讓價格和條件,向受讓方售出一定數量的股權。風險投資契約中的強制出售權,作為風險投資家的特定權利,賦予其出售公司的控制權,因而也構成風險投資家交涉的有力杠桿。
四、 結論與啟示
優先股制度的實質是風險投資家與風險企業的創業者之間的博弈結果。風險投資市場作為一種典型的非充分有效市場,每項風險投資交易都反映著特定的風險資本家和創業者之間特殊的相互關系。它可以保護風險投資家的投資權益,促使風險企業的創業者勤勉、善意地進行管理,增加創業者與風險投資家之間的合作互信。經過長期的積累和發展,美國風險投資實務界形成的優先股制度成為風險企業募集資金的主要資本補充工具,極大地推動了美國風險投資的發展。綜觀美國風險投資實務中的優先股制度,可以發現美國的優先股制度具有兩大特點:
第一,意思自治原則得到充分的尊重。優先股制度設計中的優先權種類及其具體內容,由風險投資家和風險企業雙方根據自己的實際需求自行協商決定,并通過風險投資契約予以明確規定,法律原則上不予干預。
第二,具有極高的兼容性和靈活性。風險投資家和風險企業可自由設計優先股的種類及其具體內容,風險投資家可同時享有多種不同的優先權,不同的優先權之間并不相互排斥。
我國經過2005年的公司法修改,根據《公司法》第35條和第43條以及第132條和第167條的規定,分別為有限責任公司發行與普通份額的權利內容不一樣的類別份額,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與普通股的權利內容不一樣的類別股預留了空間。相對于公司法的規定,部門規章則對優先股作出了比較明確的規定。2006年3月發改委及科技部等部委聯合了《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根據該暫行辦法第15條的規定,相關政府部門允許風險投資家和作為投資標的的風險企業雙方在投資契約中對優先股、可轉換優先股作出規定。但該辦法屬于效力層級較低的部門規章,且內容過于簡單,在實務中難以操作。
2013年11月國務院頒布了《關于開展優先股試點的指導意見》,根據《公司法》132條的規定對大規模股份公司的類別股作出詳細規定:優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規定的普通種類股份之外,另行規定的其他種類股份,其股份持有人優先于普通股股東分配公司利潤和剩余財產,但參與公司決策管理等權利受到限制。同時,該指導意見還明確規定了優先股發行人的范圍:公開發行優先股的發行人限于證監會規定的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優先股的發行人限于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眾公司。但對于風險企業通常采用的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以及小規模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優先股,則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
根據上述公司法及行政法規的規定,不難發現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通過約定或公司章程自行設計分紅請求權、新份額預約權以及表決權,而小規模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可以通過公司章程自行設計利潤分配請求權,除此之外,在國務院更為細致的規定出臺之前,有限責任公司以及小規模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其它類別的優先股的空間基本不存在。相比美國種類繁多的優先股的條款設計,我國關于優先股的規定還是顯得過于簡單和難于操作。
通過對美國為優先股制度的應用提供支持的公司治理結構及權限分配等相關制度的研究,可以發現美國的小規模未上市公司通??梢愿鶕馑甲灾蔚脑瓌t在章程中對公司的治理結構及權利義務分配作出規定。而我國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的治理結構和權利義務分配作了嚴格的限制,股東難以根據意思自治的原則在章程中對公司的治理結構及權利義務分配作出安排,股東按照公司法的規定選擇不同的治理結構及權利義務分配模式的空間也較小。筆者就此有如下建議:
第一,基于契約中的意思自治原則,大幅放寬對非國有有限責任公司發行類別份額及非國有小規模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發行類別股的限制。
現代社會中的各個民事主體之間的利益平衡主要通過以意思自治為基本原則的契約得以實現。同樣,在風險投資中,風險投資家和風險企業之間的利益平衡主要也是通過風險投資契約得以實現。由于不同風險企業的經營狀況、引進外來投資者的急切程度以及目的各不相同,僅憑法律規定幾種簡單的優先股制度無法同時滿足風險企業的創業者維持對企業的支配地位的愿望以及風險投資家最大限度地維護自身權益的愿望。在進一步完善經營者的信賴義務、控股股東的信賴義務以及公司法人格否認等維護公司股東、中小股東以及債權人權益的制度的前提下,應該基于契約中的意思自治原則,大幅放寬對非國有有限責任公司發行類別份額及非國有小規模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發行類別股的限制,使投資者和風險企業在投資契約中自行對類別股作出安排。
公司創建后,根據公司發展的需要而修改公司章程,章程修正案是對公司章程的修改內容由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而出具的書面決議,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于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一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__。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
第三條公司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同投資組建。
第四條公司依法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取得企業法人資格。公司經營期限為 年。(以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五條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公司的宗旨:____________。
第二章 經營范圍
第八條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
(以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三章 注冊資本及出資方式
第九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 萬元。
第十條公司各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為:
(一)______________以 出資,為人民幣___元,占___%。
(二)______________以 出資,為人民幣___元,占___%。
(三)______________以 出資,為人民幣___元,占___%。
第十一條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后,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應由法定的評估機構對其進行評估,并由股東會確認其出資額價值,并依據《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暫行規定》在公司注冊后個月內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同時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會
第十二條股東是公司的出資人,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有選舉和被選舉董事、監事權;
(三)有查閱股東會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權;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五)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十三條股東負有下列義務:
(一)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二)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三)公司辦理工商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規定。
第十四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第十五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條股東會會議一年召開一次。當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監事,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七條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八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一般決議必須經代表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九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 董事會
第二十條本公司設董事會,是公司經營機構。董事會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其成員為___人(三至十三人,單數)。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 人、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全體董事選舉產生。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董事任期___年(每屆最長不超過3年)。董事任期屆滿, 連選可以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四條董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全體董事參加。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參加,可由董事或股東出具委托書委托他人參加。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五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主待。
第二十六條董事會議定事項須經過半數董事同意方可作出,但對本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三)、(八)、(九)項作出決定,須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二十七條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或人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八條公司設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六章 監事會
第二十九條公司設監事會,是公司內部監督機構,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組成。
第三十條監事會由監事3名組成(不得少于3人,單數),其中職工代表___名。監事任期為三年。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三十一條監事會設召集人一人,由全部監事三分之二以上選舉和罷免。
第三十二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三條監事會所作出的議定事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三十四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不需要股東會表決同意,但應告知。
第三十五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的條件:
①必須要有半數以上(出資額)的股東同意;
②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若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③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六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七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內,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三十八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當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但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九條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條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四十條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分配。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辦法
第四十一條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解散:
(一)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四十二條公司依照前條第(一)、(二)項規定解散的,應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選由股東確定;依照前條第(四)、(五)項規定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四十三條清算組應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清算,對公司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算,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制定清算方案,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第四十四條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并造具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各種財務帳冊,經注冊會計師或執業審計師驗證,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確認后,向原工商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經核準后,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經股東簽名、蓋章,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修改時,應提交章程修正案或章程修訂本,經股東簽名,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由全體股東于金華市 簽訂。
______________(蓋章) 代表簽字
______________(蓋章) 代表簽字
______________(蓋章) 代表簽字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二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公司宗旨:通過設立公司組織形式,由股東共同出資籌集資本金,建立新的經營機制,為振興經濟做貢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_____廣告有限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____萱花路230號
第四條 公司由2個股東出資設立,股東以認繳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享有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并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股東名稱(姓名)證件號(身份證號)
甲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經營范圍:從事各類廣告的制作、。(涉及經營許可,憑許可證經營)
第六條 經營期限:20年。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公司成立日期。
第二章 注冊資本、認繳出資額、實繳資本額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20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為20萬元人民幣。公司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的實收資本為全體股東實際交付并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出資額。
第八條 股東名稱、認繳出資額、實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一覽表。
股東名稱(姓名)認繳情況 實繳情況
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 認繳期限實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貨幣 實物貨幣 實物
甲
乙
第九條 各股東認繳、實繳的個公司注冊資本應在申請公司登記前,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證。
第十條 公司登記注冊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載明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冊資本、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出資證明書一式兩份,股東和公司個執一份。出資證明書遺失,應立即想公司申報注銷,經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核后予以補發。
第十一條 公司應設置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等內容。
第三章 股東的權利、義務和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二條 股東作為出資者按出資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十三條 股東的權利:
一、出席股東會,并根據出資比例享有表決權;
二、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執行董事或監事;
四、股東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可按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
五、公司新增資本金或其他股東轉讓時有優先認購權;
六、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財產。
第十四條 股東的義務:
一、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二、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債務;
三、公司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規定的各項條款;
第十五條 出資的轉讓:
一、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二、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轉讓的出資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三、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公司應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四章 公司機構及高級管理人員資格和義務
第十六條 為保障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順利、正常開展,公司設立股東會、執行董事和監事,負責全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策劃和組織領導、協調、監督等工作。
第十七條 本公司設經理、業務部、財務部等具體辦理機構,分別負責處理公司在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各項日常具體事務。
第十八條 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應遵守公司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
第十九條 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并邀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第二十條 公司研究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執行董事、監事、經理: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二、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未滿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者。
三、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者。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執行董事、監事或者聘用經理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第二十二條 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的執行董事、監事、經理。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執行董事、監事、經理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二十四條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給任何與公司業務無關的單位和個人。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的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亦不得將公司的資金以個人名義向外單位投資。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二十五條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經營相同或相近的項目,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五章 股東會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公司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為公司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出席股東會的股東必須超過全體股東表決權的半數以上,方能召開股東會。首次股東會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以后股東會由執行懂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以及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六、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七、對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八、修改公司的章程;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經理;
十、對發行公司的債券做出決議;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會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股東會每半年定期召開,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開股東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一)股東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對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做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通過;
(二) 股東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作為公司檔案材料長期保存。
第六章 執行董事、經理、監事
第二十八條 本公司不設董事會,只設董事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選舉產生。
第二十九條 執行董事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制定實施細則;
三、擬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擬定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五、擬定公司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設立分公司等方案;
六、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和公司經理人選及報酬事項;
七、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條 執行董事任期為三年,可以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二條 公司經理由股東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的方案。
三、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五、向股東會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人選。
六、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門負責人。
七、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三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只設監事一名,由股東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選舉產生;監事任期為每屆三年,屆滿可以連選連任;本公司的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的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四、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 財務、會計
第三十四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五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表,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進行審計,報送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并送交各股東審查。
財務、跨機報告包括下列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一、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三、財務狀況變動表;四、財務情況說明書;五、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六條 公司分配每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百分之五十時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三十七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三十八條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
會計賬冊、報表及各種憑證應按財政部有關規定裝訂成冊歸檔,作為重要的檔案資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 合并、分立和變更注冊資本
第三十九條 公司合并、分立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由公司的股東會作出決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要求簽訂協議,清算資產、編制資產負債及財產清單,通知債權人并公告,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十條 公司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時,應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
第四十一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應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九章 破產、解散、終止和清算
第四十二條 公司因《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所列(1)(2)(4)(5)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告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交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資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結束后,公司應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
第十章 工會
第四十三條 公司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設立工會。工會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公司應支持工會的工作。公司勞動用工制度嚴格按照《勞動法》執行。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股東會。
第四十五條 公司章程經全體股東簽字蓋章生效。
第四十六條 經股東會提議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須經股東會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七條 公司章程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規定等有抵觸的,以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為準。
全體股東簽章:
年 月 日
使用說明 一、公司章程范本僅供參考。當事人可根據公司具體情況進行修改,但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必要條款不得刪減,公司組織機構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必須在章程中明確。
二、公司章程范本中黑體字為提示性或選擇性條款,當事人選擇時,應當注意前后條款的一致性,例如第五章選擇執行董事,則應將關于董事會規定的條款刪去。第六章選擇監事則應將關于監事會規定的條款刪去。
三、當事人根據章程范本制訂公司章程后,另行打印,自然人股東需親筆簽名,法人股東需蓋章,法定代表人或人親筆簽名。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公司章程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內容的,公司登記機關有權要求公司作相應的修改。
公司章程修正案相關閱讀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規定公司名稱、住所、經營范圍、經營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備的規定公司組織及活動基本規則的書面文件。公司章程是股東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載明了公司組織和活動的基本準則,是公司的。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真實性、自治性和公開性的基本特征。公司章程與《公司法》一樣,共同肩負調整公司活動的責任。作為公司組織與行為的基本準則,公司章程對公司的成立及運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礎,也是公司賴以生存的靈魂。
公司章程與《公司法》一樣,共同肩負調整公司活動的責任。這就要求,公司的股東和發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時,必須考慮周全,規定得明確詳細,不能做各種各樣的理解。
1.法定性。
法定性主要強調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主要內容及修改程序、效力都由法律強制規定,任何公司都不得違反。公司章程是公司設立的必備條件之一,無論是設立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須由全體股東或發起人訂立公司章程,并且必須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公司登記機關進行登記。
2.真實性。
真實性主要強調公司章程記載的內容必須是客觀存在的、與實際相符的事實。
3.自治性。
自治性主要體現在:其一,公司章程作為一種行為規范,不是由國家而是由公司依法自行制訂的,是公司股東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其二,公司章程是一種法律以外的行為規范,由公司自己來執行,無需國家強制力來保證實施;其三,公司章程作為公司內部規章,其效力僅及于公司和相關當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約束力。
4.公開性。
【關鍵詞】公司法 監事會 獨立董事
一、引言
監事是由股東大會(或及公司職工)選舉產生的、監督業務執行狀況和檢查公司財務狀況的行為能力人。監事會作為公司內部專門行使監督權的監督機構,是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從各國立法來看,盡管對監事會這一履行監督職責的機構稱謂不同,但在行使監事職能上的制度安排不乏相通之處。比較各國規定,可以發現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以德國為代表的監督公司業務管理活動并參與公司重大決策的監事會制度;以日本為代表的對公司業務監督和會計監督的制度;以法國為代表的外部會計監察人制度。我國公司監事制度始于1992年國家體改委的《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此前,《民法通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等法規中,“監事”、“監事會”作為監督機關并未出現。2005年的《公司法》經過多年的經驗總結,規定了大約25條有關監事的法律條文對我國的監事制度來進行規范。依其對公司監事會制度的規定,監事會乃股份有限公司和經營規模較大的有限責任公司之必設監督機關,由股東代表與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組成,對公司的財務及業務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傮w上,我國《公司法》所設計的監事會制度基本上是沿襲了大陸法的監事會模式,在監事會的結構上,參照了德國式的由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組成的模式;在監事會的職能定位上,更接近于日本的監事會模式,即主要擔任監督者的角色。在監事會的職權賦予上,我國雖然在結構上已經與一些發達國家無異,但在實際的實施保障上卻令人擔憂,這導致了我國監事會職權事實上的空泛化與形式化,也為我國監事會制度在實踐上的徹底失敗埋下了伏筆。
二、我國監事會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其根源
對比舊公司法,可以看出,新公司法在監事人選,會議召開形式以及監事會職權等方面有了改進。但相對德國、日本和法國這三個國家的監事會制度,我國目前的監事會制度仍然存在許多不足之處。監事會并沒有取得和董事會相平等的地位,尤其是監事會職能的行使存在較大障礙,從而使得以監事會權力制約董事會權力的公司治理目標無法得到實現。從現有公司法法條來看,第54條、第55條規定了監事的職權;第118條涉及人員選任、會議召集方式;第120條涉及的是會議召開時間、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第147條涉及對監事消極資格的規定;第148條規定了監事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第150條是關于監事的損害賠償責任。下面我們將通過對上述法條進行分析,從立法上探討這些規定存在的缺陷:主要包括人員選任、職權范圍、監事責任機制三大方面。
1、人員選任上的缺陷。在考察一個人員選任制度是否完備的標準上,主要包括人員的構成和人員的任職條件兩個因素。根據第118條,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由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構成;而第147條規定的是監事的消極資格,即什么樣的人不能夠擔任公司的監事??梢钥闯?,當前的監事選任至少存在以下兩個缺陷:首先,人員的構成缺乏多樣性,除了國有獨資公司的監事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委派外,基本排除了本公司以外的人擔任監事的資格。無論是股東監事還是職工監事,從某種程度上來說,都屬于公司的內部監事。內部監事帶來的最大弊端就是存在利害關系或隸屬關系,難以做到公正、有力的監督。以職工監事為例,職工監事由公司或工會出面提名選舉,因此與公司存在一種內部行政隸屬關系,而在公司科層結構中仍處于下級地位,導致出現“無力監督”的現象。而縱觀其他國家,引進外部監事,特別是以銀行為代表的債權人代表進入監事會早已不是新鮮的事。銀行監事的存在,既可以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又可以充分發揮銀行在財務監管方面的專業優勢。同時,這種監事人員的多元化安排,能夠讓具有不同利益背景的監事之間形成利益關系的制衡,提高監督的公允度。其次,僅僅規定了監事的消極資格,忽視了對監事積極資格的要求。監事會的核心職權是財務監督權,并且根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準則第二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07年修改稿)》的規定,監事會應對8類事項發表獨立意見,特別是針對非標準審計和針對預測利潤誤差的說明。而在實際生活中,監事會往往被當成一個安置閑散人員的機構,不具備職業資質或是相關的法律、審計、財會知識,對與其職權相關的問題往往缺乏基本的分析能力和判斷能力。一旦公司狀況出現問題,監事的獨立意見基本要么是認同董事會對問題的解釋和意見,要么是重復意見或避重就輕發表批評和改進意見,極少對問題做出真正的獨立于董事會的解釋。在這樣的困境下,何來監督可言?
2、監事會職權存在缺陷。監事會的職權范圍的大小,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決定了監督的廣度和力度。但就我國目前看,主要問題在于監事會職權偏小,且法定職權缺乏必要的實施手段。首先,從權利配置上看,現行監事會的職權體系過于單一,缺乏相關權利的配置。監事會的一項重要職能是行使監督權,這種監督權具體落實為財務檢查權、業務檢查權、人事監督權和公司代表權。我國新《公司法》對后三項權利沒有涉及,僅僅規定的財務檢查權也顯得過于籠統,現行規定一方面缺乏財務檢查權行使的前提,僅僅靠“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而使監事會享有對公司經營管理的知情權是遠遠不夠的;另一方面,缺乏財務檢查權行使過程中的相關費用支持。針對我國目前公司監事會的人員主要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職工代表組成,他們不一定具備履行監督權的專業素質。在有些情況下,監事會在行使職權時往往需要聘請律師、會計師參與具體工作,并需要支付相關的費用。在缺乏相關立法的情況下,這些費用很難得到保障。其次,從行使權利方式來看,我國公司法沒有明確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僅在公司法第127條中規定“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由公司章程規定”,即我國《公司法》授權公司自己以章程自行確定監事會的職權行事方式。事實上,在議事方式上,我國公司監事會是一個典型的會議體機關,采用的是合議制,因而監事沒有獨立的監督權。最后,從權利的救濟手段上看,監事會的監督權行使缺乏有力的保障。我國《公司法》第五十四條第三款和第四款規定了監事會的兩項職權: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在這里,我們不難發現如下問題:其一,監事會的“糾正請求權”如果被董事、經理不予理睬,那么監事會采取何種救濟措施來保障監督權的行使效力,立法上沒有規定。其二,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權力是否等同于“股東大會召集權”,應當向誰提議股東大會的召開。如果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但董事會拒不召開,在立法上對此尚不明確的情況下,顯然監事會的提議權是毫無意義的。
3、監事責任機制存在缺陷。如果說監事是董事的監督者,那么,對監督者本身的監督問題,也是公司治理中不可忽視的。在傳統觀念中,經營管理層是對經營行為直接負責的主體,而監事會是監督者,其與經營行為并沒有直接的聯系,并且追究起來再認定上也具有一定的難度,因此,對于監事責任制度,傳統公司法并沒有給以足夠的重視。我國《公司法》中關于追究監事責任的代表性制度是第150條。即監事不履行職責或在履行職責中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該受到追究。盡管該條確定了監事的個人損害賠償責任,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監事勤勉義務和忠實義務的最大化履行,但其缺陷也是顯而易見的:首先,監事對公司責任的規定過于原則化,沒有較為具體地明確監事對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情形。這種過于原則性的規范很難將對監事的責任追究落到實處。而德國《股份法》則給我們提供了一個很好的范本,在其股份法中,不僅規定了監事的謹慎義務、忠誠義務、個別的具體義務、監督義務、集體工作義務等,還進一步對每種義務進行細化,從而使得對監事責任的追究有法可依。其次,缺乏監事對第三人責任的規定。我們認為,監事的責任主要有兩方面構成:一是對公司的責任;二是對第三人的責任。在實踐中,監事會往往是公司對外界進行信息傳遞以及公司內外監督相互溝通的橋梁,監事會對公司信息的披露往往是第三人的重要信息來源,因此,如果由于監事對其職務的履行具有惡意或者重大過失,要求公司監事在一定條件下對第三人負責是合乎情理的。再次,沒有規定監事承擔責任的方式。即監事之間承擔的是一種連帶責任?還是允許部分監事在能夠證明自己無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免責或部分免責?對相關事項的知情或者不知情是不是監事承擔責任的必要前提?這些問題都影響著監事責任的完善,從而也影響著監事監督的積極性和有效性,這在我國當前實行監事會集體決議的環境下更有探討的必要。
在以上討論之后,我們不禁要問,是什么導致了監事會在現實行權過程中的尷尬地位?究其原因,我們認為,根源在于監事會獨立法律地位的缺乏。所謂監事會的法律地位,是指監事會與股東會和董事會之間,按照公司權力的“分立和制衡”原則而形成的獨立地位,是監事會權利與義務的法律表現。明確監事會的法律地位是建立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法律基礎,保證監事會的獨立法律地位是實現公司內部權力分配與制衡關系,確保公司正常運行的重要條件。我國現行《公司法》對公司治理結構的設計是單層制,具體表現為:董事會和監事會都由股東會選舉產生,都對股東會負責。從形式上看二者的地位是平等獨立的,但是董事會事實上控制著公司,而監事會又不享有任免董事會成員的權力,因此,監事會的獨立只是形式上的,實際處于對董事會的依附地位。顯然,這種制度設計并不能使監事會具備對抗董事會的權力,在地位缺乏保障的情況下,缺陷的產生自然是不能避免的。
三、完善我國監事會制度的對策
當前我國公司治理所面臨的問題就是如何選擇一種有效的監督治理模式。從長遠看,我國應參照德國公司法的雙層制模式,把監事會重新確定為董事會的監督機關,同時要從法律上進行完善不斷地完善。
1、選拔監事會成員應重視其專業結構和業務能力,保證監事具備相應的職務素質。德國的立法對公司監事的專業素質做了與董事一樣的要求,日本和我國臺灣的立法也有類似的規定,而我國《公司法》在這方面卻是空白。這是我國監事會不能有效發揮監督作用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國《公司法》僅對擔任監事的消極資格作了限制,卻沒有對積極資格提出要求,以至出現眾多不懂會計報表為何物的黨委書記監事、工會主席監事、臨退休行政官員監事等。為保證監事能勝任主要內容為財務監督和經營管理人員行為合法性監督的監事會工作,至少應當要求監事必須具備商務、法律、財務、會計或宏觀經濟等某一方面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以保證監事具備相應的職務素質、知識結構和工作經驗,有能力完成監督工作、履行監督職責。
2、保證監事會地位上的獨立性。為了保證監事會正常發揮作用,也該強調其獨立性,尤其在我國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份基本上為國家股或國有法人股的情況下,監事會成員獨立于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對保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增值方面具有決定意義。為保障監事地位的獨立性,立法還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做出改進:(1)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我國公司董事會成員并非由監事會任命,而是直接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因此董事會在法律上只能服從股東大會的決議、服從股東利益。這樣的規定難以保證監事會對董事會形成必要的威懾力和約束力。既然我國已經確立了公司執行職能與監督職能分開的二元管理體制,立法就應當適度借鑒德國經驗,賦予監事會直接任命董事會成員的權力,以徹底改變監事會淪為董事會的附庸和監事會監督不力的局面。(2)為避免董事、經理與其有密切關系的監事勾結,可考慮在公司股東之外聘任未曾擔任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的社會專業人士擔任獨立監事,并提高獨立監事在監事會中所占的比例。(3)為完善公司監事的身份保障制度,提高監事的解任門檻,立法應將監事的解任決議列為股東大會特別決議事項,賦予被解任的監事在股東大會上以口頭或書面方式陳述意見的權利,并且應該規定監事在任期屆滿前被解任的有權請求公司賠償其損失,從而間接強化監事地位的獨立性。同時,應該在監事的提名上做出明確規定,以避免由董事會提名監事的情形出現。
3、給予監事會實質性的權力。具體來說,第一,賦予監事會信息獲得權。即監事會可隨時要求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提供營業報告。相應地,董事發現有顯著損害公司利益的事實時,有立即報告監事會的義務。第二,賦予監事會調查權,即監事會根據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報告和公司運營情況,可進行業務和財產狀況的調查。監事會為執行職務,還可對子公司的業務和財產狀況進行調查。第三,賦予監事會以提名與薪酬參與決定權。世界各國的公司實踐表明,監事會完全不參與公司的提名與薪酬的決定是監督無力的重要原因。第四,在權力配置上。增設監事會的業務檢查權、人事監督權和公司代表權。不斷完善監事會的財務監督權,賦予監事會審核公司文件及賬簿的權力,并給予相關物質上的保障。還應注意到,保障監事會行使職權必須要有一定的經濟保障和法律程序保障。使監事經濟上獨立,不受制于董事會或經理。因此,應當使監事有權為行使監督職能而支取費用,如請審計師、會計師、律師等所需費用等,而且此項費用單獨列支。但現行公司法中,僅原則性規定了監事行使權力所支出的必要費用由公司負擔,但具體如何支取卻沒有進行明確的規定,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監事的監督活動的展開受到了限制。
4、考慮建立監事的激勵約束機制。在激勵機制方面可考慮,給予監事足夠豐厚的薪酬并推行股票期權制度,使其擁有所任職公司股息紅利和剩余財產的分配權,將其長期利益與公司經營情況掛鉤,從而激勵其發揮監督上的主觀能動性,鼓勵監事恪盡職守,積極行使監督權。在約束機制方面可考慮進一步強化監事的義務和責任,對監事責任的設定要全面和明確。監事會職能的有效發揮還有賴于監事會成員恪盡職守、盡職盡責的工作。若監事不盡忠職守、損害公司利益時,應該相應承擔什么責任?我國《公司法》雖有粗略規定,但并沒有單獨對監事的責任進行全面、明確的規定。這就使監事行使職責沒有相應的法律約束,監事的失職行為不能得到有效的法律制約,也直接影響到監督效能的發揮。我們應強化公司監事義務,做到擴權與擴責同步:第一,應提供一個可行的規則,當監事列席董事會,發現董事會和董事個人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的行為或其他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時,應發表自己的意見。第二,當監事會怠于履行監督職責,給公司造成損失,監事應對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第三,監事會發現董事會和董事個人、經理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的行為或其他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應予糾正而不進行糾正,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監事與董事連帶承擔賠償責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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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來,大學畢業生一直面臨就業難問題,以創業帶動就業則打開了就業的新思路。但是與英美等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大學畢業生的創業成功率卻不高,自然風險、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法律風險等諸多因素都可能會導致創業的失敗。其中,創業失敗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大學生法律風險意識的缺失。要解決這一問題,離不開創業者自身、高校及各級政府的共同努力。就個人層面而言,創業者應提高自身法律素養;高校方面則應當普及創業教育、擴大受教范圍;而各級政府需要加強法律風險相關知識的宣教力度,引導創業者知法、懂法、用法。通過三者的共同努力,切實提高大學生創業成功率。
關鍵詞 :大學生創業;成功率;法律風險;防范方法
受高校招生規模擴大、經濟危機、社會變革等多重因素的影響,近年來大學畢業生的就業形勢并不樂觀,許多畢業生面臨求職難的嚴峻考驗。因此,自主創業逐漸走進大學畢業生的心中。據《2014年中國大學生就業報告》統計數據顯示,2013屆大學畢業生自主創業比例為2.3%,比2012屆上升0.3個百分點,比2011屆上升0.7個百分點。2013屆高職高專畢業生自主創業比例為3.3%,高于本科畢業生1.2%。
為了提高大學生創業積極性,各級政府先后出臺各項政策法規支持大學生創業,形成促進創業帶動就業的政策體系。希望以此營造積極的創業環境,開拓就業思路,減輕高校畢業生的就業壓力。盡管大學生創業意識已然存在,但是創業何其艱辛,與美英等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大學生的創業成功率委實較低。
一、法律風險是大學生創業失敗的主要原因之一
究竟是什么原因導致創業成功率持續走低?企業在籌備運營過程中會面臨自然風險、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法律風險等一系列問題,其中絕大部分風險,比如,資金短缺、管理經驗不足等通??梢越柚欢ǖ姆椒ê凸ぞ哂枰苑婪丁⒖刂坪突狻6髽I法律風險與其他風險相比存在明顯的不同之處。企業法律風險是指基于法律規定、監管要求或合同約定,由于企業外部環境及其變化,或企業及其利益相關者的作為或不作為,對企業目標產生的影響。法律風險導致的不僅僅是財產損失,企業還可能因此失去優勢地位,甚至徹底喪失競爭力。企業一旦忽視了法律風險的防范,勢必會帶來損害,甚至嚴重的法律后果。更糟糕的是這種后果具有持續性,即使化解了法律風險,企業若想恢復到原來的信譽也將非常困難。正是因為大學生創業者沒有意識到企業法律風險的嚴重性,才使得創業成功率如此之低。
改革開放以來,社會轉型對中國法治產生了重要影響:我國的立法模式經歷了從“變法性立法”到“自發性立法”的轉變,實現了法律制度漸進的自我改革;執法方面,我國越來越意識到“運動執法”的不足,逐漸加強常態性執法;此外,司法改革也在穩步進行,司法機關在持續推進社會矛盾化解、社會管理創新和公正廉潔執法等工作上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
我國的法制體系愈加健全、法治環境日益成熟,這本是利民惠民之事。然而,對于大學生創業者而言卻是彼之蜜糖,吾之砒霜。法律體系的日漸完善意味著企業將要面臨的法律風險更加升級,但是對尚未注意到這一趨勢的年輕創業者們,他們的企業注定走向失敗,其努力注定換不來成果。
二、企業籌備階段的法律風險
1.企業形態選擇的法律風險
人員、資金、結構、規模、經營范圍等,這些組成因素的差異決定了企業設立形態的不同。選擇不同的企業形態,意味著投資者享有不同的權利,承擔不同的風險與責任。因此,選擇企業形態要綜合考量不同因素,包括經濟、管理與風險控制。如果選擇不當,可能會給投資者造成巨大損失。所以,企業形態的選擇至關重要?,F代企業的形態主要有: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一人公司、個人獨資企業、普通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企業、個體工商戶、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集體企業等等。不同的企業形態有其特定的要求,包括開辦注冊資金、手續繁瑣程度、風險責任承擔、稅負比例、投資人法律關系等,由投資人根據自身的條件和需求進行選擇。通過調查發現,多數大學生創業者都選擇了有限責任公司,小部分選擇了普通合伙企業。
新修《公司法》刪除了對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大大降低了公司設立的門檻,為資金匱乏的大學生創業者減輕了資金負擔。此外,公司人格獨立、財產獨立、責任獨立,對于公司債務,出資人只需依據其認繳的股份限額承擔有限責任,投資人的權益因此受到了保護。但是,有限公司的設立程序相較于合伙企業而言更加繁瑣,重大事項的決策也必需通過股東會決議,運行管理起來不是很靈活。普通合伙企業相對規模較小,出資方式多樣,而且管理簡便靈活,獨立性較強,決策程序簡化,合伙人之間的人身信賴程度較強。合伙人共同決策、共同執行、共擔風險、共負盈虧。這對于大學生創業者而言更有利于維系幾名創業者之間的情感紐帶??墒?,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每一個合伙人都要以自己的全部財產對外償還債務,且沒有抗辯事由,這樣十分不利于保護投資人的利益。不同的企業形態都有各自的優勢和不足,創業者在選擇時應當將企業長期發展作為前提多方考慮,選出最合適自身的企業形態。
2.設立文件不完善的法律風險
公司章程是公司依法制定,由全體發起人制定并簽署,規定公司名稱、住所、經營范圍、經營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的重要文件,是公司的“基本法”,也是公司高效有序運行的重要保障。公司章程具有專業性、原則性、復雜性,章程內容包括必要記載事項和任意記載事項,公司章程記載的事項對所有發起人均產生約束力。合伙企業的合伙協議相當于公司章程的地位。但是,實踐中忽視這些設立文件的情況時常發生,許多經營者僅將其作為公司設立的一份普通法律文件,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多數大學生創業者則是從網上隨意下載一份文件范本,照搬法律規定,對出資期限、違約責任等重要事項約定不明。這樣不明確的章程只會帶來爭議和糾紛,而沒有起到應有的約束作用。
因此,大學生創業者應當重視文件設立。在訂立文件時不僅要兼顧“合法性”與“可操作性”,同時也要適應企業實際需要的自治規則。創業者在簽訂設立文件前,應當全面、綜合地分析、評估潛在的企業法律風險;起草時要遵循法律法規,充分考慮股權配置、運行機制等多種因素,盡量詳細而明確地設置權利義務分配條款、股東約束機制條款、違約責任條款、保密條款等,加強文件的可執行性。企業設立文件中記載的所有條款都具有相應的法律約束力。在實際運營過程中,企業應該嚴格遵守文件中的規定。只有嚴格遵守設立文件的每個條款,才能最大限度地減少糾紛發生。
3.公司設立股權配置的法律風險
公司股權設置是出資人根據其出資比例確定的,通過設置股權以確認投資者在企業中的地位、權利以及承擔的義務和責任。公司具有什么樣的股權配置結構對企業的類型、發展以及組織結構的形成都具有重大意義。事實上很多剛起步的小企業只有一兩個主要出資人,為了滿足企業的設立標準才找了其他發起人共同成立公司。這種情況下,很容易出現權力過分集中的企業架構,一股獨大,股東會、董事會形同虛設,內部監控不足,往往會導致公司結構失衡,甚至使決策出現嚴重失誤,增加了企業的潛在風險。股權過分集中不僅不利于保護小股東的利益,對大股東也有影響。另外,實際情況中還存在大股東之間的股權比例相當接近,又沒有其他股東,或者在都是小股東的情況下,幾個小股東組成的勢均力敵的小團體互相抗衡,這樣就極易造成股東爭奪控制權、難以做出經營決策的僵局。
要想使企業一直順利運作,必須做長遠考量,摒棄傳統的集中型、平衡型企業結構模式勢在必行。隨著經濟的發展,傳統的企業結構顯然不足以應對變化巨大的當代商業環境。雖說無論何種股權配置結構都有其優點和劣勢,但是為了應對企業規模、產量、發展模式的不斷變化,應當全面分析、準確定位,合理配置公司股權,選擇最適合于公司發展的組織結構模式。
三、企業運營階段的法律風險
1. 合同法律風險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合同是聯系市場主體的重要紐帶,市場主體的一切經濟活動都離不開合同。任何企業都會在日常經濟活動中接觸到大量的合同。在簽訂和履行合同時,除了經濟業務本身的風險外,企業還會面臨諸如違法違規招致處罰的制度風險、合同一方違約導致的信用風險以及合同內容約定不明,或失誤導致糾紛和損失的條款風險等。大學生創業者初入社會缺乏實戰經驗,在與其他市場主體進行經濟活動時,往往急于拿下訂單,對于交易相對人提供的合同文本不加以仔細審查就簽名蓋章,這樣就很可能會掉進對方的陷阱。
重視并正確簽訂合同,在很大程度上能規避和化解上述風險。大學生應該慎重對待每一次經濟活動:首先,在與對方簽訂合同之前,應當對其是否具有締約資格、是否有履約能力及其市場信譽度、資本能力等主體資格和資信能力進行預先調查,從源頭上防范合同風險。其次,在拿到對方提供的合同文本時,要仔細審查合同內容,避免細節方面的錯誤。現實生活中,有些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擅自篡改合同:偽造他人簽名、私刻他人公章、在合同空白處添加對自己有利或對對方不利的條款、涂改合同中的數字等;還存在利用多義詞、模糊語言渾水摸魚的情況。一旦對合同條款在理解上產生歧義就要及時指正,或者增加補充解釋條款。最后還要警惕合同中的那些免除對方主要義務或加重己方義務的格式條款。大學生創業者畢竟初出茅廬,在市場交易中難免處于弱勢,在與交易相對人簽訂合同時,企業更要注意做好合同管理工作:將整個經濟活動所涉及的一切文件,比如,往來信件、合同談判紀要、合同文本、票據等都留檔保存,以便日后發生糾紛時可以充分舉證。當然,最佳的避免合同法律風險的措施就是由己方起草合同文本,將所有潛在危險因素都考慮在內,最大程度地維護自己的權益。
2.企業稅收的法律風險
大學生創業企業一經正常運營后就和所有企業一樣,要與工商、稅務及其他行政機關頻繁接觸,企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自覺接受其管理和監督。涉稅事務是企業的一項重要事務。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合理避稅是每個企業應當掌握的手段和方法。但是我國的稅負名目繁多,對企業是個沉重負擔,對資金本就匱乏的大學生創業企業來說尤其如此,所以企業為了避稅而違反稅法規定偷稅漏稅的現象屢見不鮮。
避稅不僅是企業的財務問題,更是一個法律問題,可以說企業稅務風險可能是經營中最大也是最難控制的一種風險。對于稅收法治國家一直高度重視,一些隱而未發的稅務風險日益顯現,企業可能會因為過去稅務不法行為而面臨現實稅務風險。一旦企業的稅務問題處理不當,其法律后果可能是致命的。因此,企業應重點關注預防與控制稅務的違法風險,樹立依法納稅的理念,從根本上杜絕稅務風險的產生。同時,企業還要協調公司財務、會計管理與稅務風險管理的關系,從公司發展的戰略高度上統籌、規劃與管理稅務風險。具體而言,企業可以設立稅務管理機構,由專門人員對稅務風險負責;企業還可以落實稅務管理機構的職責與權限,完善內部責任追究機制。
3.企業用工的法律風險
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在用工中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大學生創業者應該熟悉這些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到既不侵犯勞動者的權利,又能保護企業的利益。但事實上,大學生創業企業的規模普遍比較小,不需要招聘很多職員。通過對大學生創業情況的調查了解,大部分企業包括發起人在內只有十人左右,真正招聘來的全職雇員也就兩三個,更多的是在校內尋找幾名學生兼職與發起人共同完成工作。對于兼職學生而言,企業不用也不能和他們簽訂勞動合同,只需要雙方協議酬勞即可;而發起人之間受發起人協議的約束,根據協議規定分得紅利,也不涉及勞動法的內容;因此,企業只與全職雇員簽訂勞動合同,而且這一合同關系受到法律保護。
企業根據法律要求,必須嚴格遵守工時與休息休假、工資福利、社會保險等相關公司制度??蓪嶋H生活中則存在另一種情況,即企業沒有能力為勞動者繳納社保費用,為了彌補就和勞動者私下簽訂協議,約定勞動者自愿放棄企業為其繳納社保的權利,同時企業相應地給勞動者增加工資。在這種情況下簽訂的協議其合法性、有效性都不能確定。但可以肯定的是,企業不能為了自身利益而損害勞動者的利益。作為創業者應當重視勞動合同管理、工資福利管理、社會保險管理、競業禁止等各個環節中的細節問題,提前設計好完整的人事管理制度,以此規避法律風險,避免不必要的損失,為企業創造良好的內部環境。
4. 知識產權法律風險
目前,我國已經建立了比較完備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包括《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大學生創業之初可以利用專利先行公開的特點,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使用他人的知識產權,在不侵犯他人專利權的前提下合理利用現有專利。當然,對于自己的商標權、專利權和著作權也要有保護意識,以防被侵犯。大學生在創業之初很少意識到知識產權的重要性,典型的表現是不去申請注冊企業商標。要知道沒有在工商部門注冊的商標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在日后經營過程中可能會被其他企業或個人搶先注冊該商標,自己再繼續使用就對其他企業或個人造成侵害,又或者自己的未注冊商標被他人冒名使用,最終侵害的是自身的利益。所以,大學生創業者要提高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通過向主管部門申請注冊,尋求官方保護來建立自己的防御體系,依法維權,遏制糾紛,從企業設立之初就杜絕風險的產生。
四、大學生創業法律風險的原因及防范方法
1.創業者層面
法律風險意識缺失是大學生創業成少敗多的重要原因之一。一方面大學生創業知識欠缺、管理經驗匱乏,導致法律意識薄弱,忽略了法律風險的防范;另一方面也可能是在經濟利益的驅使下,大學生抵制不住誘惑,即使知道違反法律條例,仍舊一意孤行、知法犯法。因此,對于創業的大學生而言,應當在著手創業之前自覺學習法律知識,提高法律素養和法律風險意識,培養法律思維,多從法律角度思考認識問題。在企業設立和運營過程中,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甄別并防范法律風險。實踐出真知,大學生創業之前應該先在相關企業進行實習,學習其他企業的經營管理等經驗,熟悉企業的運作方式,總結企業運行過程中值得學習的方面,學會改進其不足之處,才能在實際創立中規避風險,加強防范。
2.創業教育層面
我國創業教育起步較晚,整體機制尚未完善,是大學生創業成功率低的另一重要原因。提高法律素養要求大學生有一定的法律基礎知識,這些基礎知識一般從學校獲得,而大部分高校對于非法學專業的學生而言,只有一門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的個別章節中涉及到法律知識。個別學校雖會開設創業導論選修課程,但涉及范圍狹隘,創業教育仍舊沒有普及,這同時也體現出專業師資匱乏的問題。所以,一方面,學??梢蚤_設更多的創業專業教育,比如,邀請著名企業家、名師、有經驗的法律學者等開設講座,在傳授創業技能的同時,著重闡釋法律風險問題。其次,各高校可齊聚名師編著一本專門的適合創業者的法律書籍,并且開設相關選修課程,為有意創業的學生們提供一個可以系統學習相關法律知識的機會。再者,為了讓學生們將理論與現實真正接軌,除了國家舉辦的挑戰杯大學生創業大賽和全國大學生創業大賽之外,學校方面還應當組織更多比賽,提供更廣泛的渠道讓學生模擬創業,邀請有經驗的企業家或者專家學者為創業者們提供專業、可靠的訊息,讓他們正確認識創業法律風險。
3.政府層面
目前,各級政府都出臺了許多有關大學生創業的政策法規。國務院辦公廳最新公布了《關于做好2014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區、各有關部門進一步落實完善工商登記、場地支持、稅費減免等各項創業扶持政策,各銀行金融機構要積極探索和創新符合高校畢業生創業實際需求特點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降低貸款門檻、優化貸款審批流程、提升貸款審批效率。這些優惠政策對大學生創業起到了鼓勵、引領和指導的作用。但是,不難看出眾多政策法規大部分都是關于財政金融支持政策法規和公共服務政策法規,法律法規政策卻是一片空白。政府應當加大對大學生創業法律風險問題的宣傳教育,如定期開展法律相關教育,齊聚大學生創業者進行集體學習指導,引導創業者學習法律從而規避法律風險等。此外,政府還應該推進創業制度改革,借鑒國外先進經驗,在完善創業教育課程體系、建立創業教育指導制度的基礎上,將地方性政策法規提升至法律的位階,這樣更有利于加強創業制度的效力、約束力和效率,保障制度的實施和運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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