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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托法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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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托法論文

          信托法論文范文第1篇

          關鍵詞 文化新聞 文化產業 文化品位

          中圖分類號 G210 文獻標識碼 A

          文化新聞,與政治新聞、經濟新聞一樣,是新聞報道的主要類別之一。新世紀以來,國家對文化建設空前重視,興起了社會主義文化建設大繁榮大發展的新。在新形勢下,文化新聞緊抓機遇,迅速成長,呈現出蓬勃發展的新局面。本文以綜合性報紙的文化新聞為例,從新聞地位、題材范圍、文化品位、報道形式等多個方面,探討當前文化新聞的發展態勢,為文化新聞的發展創新提供理論支持。需要說明的是,本文所指的文化新聞僅指動態性的新聞報道,不包括靜態性的副刊和讀書周刊等文化氣息濃郁的特刊???。

          綜觀當前報紙文化新聞的現狀,主要呈現出如下四個基本特征。

          一、新聞地位顯著提升

          文化新聞是新聞報道的主要品種之一,國內綜合性新聞,傳媒機構里大都設有“文化部”、“文藝部”、“文娛部”或者類似名稱、職能的新聞采編部門,但是長期以來,文化新聞的地位相比政治新聞、經濟新聞而言顯得不很重要。新聞學教科書中很少見到關于文化新聞的專題論述,通常見到的是“文藝新聞”?!秾I采訪報道學》中稱:“文藝報道是對文藝領域里新近發生的事實的報道?!倍^文藝是指“文學與藝術的合稱。有時也泛指文化與藝術?!笔聦嵣希乃囆侣勚皇俏幕侣劦囊徊糠帧4送?,文藝新聞有時還會與其他相關題材合并共存,有的報紙將文藝與科學、教育集中在一個版面,合稱“文教新聞”,有的將文藝新聞與體育新聞合稱為“文體新聞”。進入90年代,為了滿足大眾的消遣娛樂需求,都市類報紙文化新聞的報道重點轉向影視演藝圈題材,通俗有趣的娛樂新聞由此興起并占據了文藝版面的主要地位,有的報紙將文藝新聞改稱“文娛新聞”,有的完全改為“娛樂新聞”,嚴肅高雅的文化新聞則被邊緣化,成為娛樂新聞版面“補白”、“插空”的豆腐塊,導致報道結構嚴重失衡,形成了文化新聞娛樂化潮流。有學者指出:“在娛樂新聞大行其道的今天,文化新聞處于尷尬地位。其一就是對文化新聞重視不夠?!苯沂玖藠蕵沸侣勑e奪主的現象。進入21世紀,國家對文化建設日益重視。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報告決定“把建設社會主義先進文化作為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重要內容”。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文化是人類的靈魂”,做出了興起社會主義文化建設新的重大部署。新形勢下,新聞媒體對文化新聞空前重視,加大報道力度,綜合性報紙紛紛開設文化新聞專版固定刊出。以《人民日報》為例,2002年前,該報的文化新聞與教育、科技新聞集中在同一版面。經過調整,至2003年初推出文化新聞專版,通常固定在第11版刊出,與經濟、政治等版面相并列。2009年6月就有5篇關于數省文化建設的工作綜述刊登在該報頭版頭條位置。地方黨報如《湖北日報》在2006年改版時首次開設文化專版。即使是以娛樂為主打的都市類報紙也開始注重文化新聞。如《華商報》從2007年7月起在娛樂新聞版外開設“文化新聞”版,經常性刊出。該報先后策劃了“評選陜西文化十大符號”、“陜西文化強”等大型系列報道,產生了良好的社會反響。這些現象說明,文化新聞告別了一度冷落的弱勢境遇,成為當前新聞報道的熱點之一,標志著它由相對邊緣狀態晉升至舉足輕重的主流陣地,與其應有的重要地位相符合。

          二、報道題材走向“大文化”

          從理論上說,文化新聞的報道范圍非常廣泛,原因在于文化是個涵蓋廣、內涵深的大概念。文化的定義很多,大體上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文化涵蓋了人類的一切文明活動,如《辭?!穼ξ幕慕忉屖恰拔幕侨祟惿鐣v史實踐中所創造的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的總和。”通常狹義上的文化僅指精神文化,包括文學、藝術、哲學、宗教、歷史、科學、語言等。從新聞實踐來看,不同階段文化新聞報道范圍在不斷變化。傳統文化新聞以文藝題材為主,包括文學、音樂、美術、舞蹈、戲劇、電影、電視等領域的新聞。娛樂新聞興起后。影視演藝圈信息成為文化熱點。近年來,隨著文化建設的迅速發展,文化新聞的報道范圍較之以往有了顯著拓展,既有宏大的文化體制改革、文化產業建設、國家重大文化活動,也涵蓋了高雅的文物考古、文化藝術、圖書出版,同時囊括百姓喜聞樂見的影視動態、文藝演出、名人明星、動漫游戲等等娛樂新聞,廣泛涉及現代文化、歷史文化、網絡文化、旅游文化、民俗文化、科學教育等社會生活領域的文化現象,內容豐富,包羅萬象,體現出涵蓋一切精神文化的大文化格局。其中,影響力較強的新題材有:

          1 文化產業。與以往歷次“文化熱”不同的是。新一輪的文化建設將解放和發展文化生產力視為必由之路。文化體制改革的突破點就是大力繁榮文化產業。經過數年發展。文化產業已經取得了顯著成就。2009年l至5月份,文化產業在金融危機之中逆勢上揚,平均增幅達17%,顯示出旺盛的生命力。緣此,文化產業成為當前文化新聞的重點報道對象。支庭榮曾將文化產業報道大體概括為6種模式:會議模式、取經模式、名片模式、作坊模式、考古模式、圈地模式等,主要內容是宣傳文化產業政策、介紹文化建設舉措,展示文化建設成就。以《人民日報》為例,2009年6月在頭版頭條位置刊發了《江蘇:文化滋養萬戶千家》(6月9日)等4篇分別報道各省文化產業發展成就的工作通訊,此外還策劃了系列深度報道“我國文化產業逆勢上揚觀察與思考綜述”,分別刊登在頭版和文化專版上,彰顯出文化產業報道的重要性。2009年7月22日,國務院《文化產業振興規劃》,這是我國第一部文化產業專項規劃,也是繼鋼鐵、汽車等十大產業規劃之后國家新一輪產業規劃中的第一個產業振興規劃,標志著文化產業真正作為一種產業得到國家前所未有的重視,這就意味著文化產業報道必將持續升溫。

          2 傳統文化。中國傳統文化博大精深,源遠流長。新世紀以來,繼承和弘揚中華傳統文化,提高國家軟實力成為民族共識。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要“弘揚中華文化,建設中華民族共有精神家園?!睒酥局鴩覍鹘y文化的重視達到新的高度。基于上述時代背景,新聞媒體加強了傳統文化宣傳報道力度,報道主要集中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國學”報道?!皣鴮W”一般是指以儒學為主體的中華傳統學術,是中國傳統文化中的精英文化,也是中華民族之魂。新世紀以來,學者們積極倡導國學,高校設立國學院、辦國學班,政府出臺政策大力支持,國學熱蔚然成風。新聞媒體及時報道國學發展動態,發揮著推波助瀾、營造輿論氛圍的重要作用。夙以文化內涵深厚而著稱的《光明日報》在大力弘揚優秀傳統文化方面不遺余力,堪稱樣板。早在2006年1月10日。該報創辦了國內媒體中第一個、也是唯一的“國學版”,加上原有的“史學”版和“文學遺產”版,一共擁有三塊版面直接宣傳傳統文化。其中“國學”版每月兩期,開設了“國學動態”、“國學演講廳”、“國學訪談”等專欄,多層次

          多角度報道國學發展信息、傳播國學知識,贏得了海內外文化界的一致好評。

          二是傳統節日報道。中國傳統節日承載著中華民族的文化血脈和思想精華。2005年6月,中央宣傳部等部門聯合發出《關于運用傳統節日弘揚民族文化的優秀傳統的意見》,要求新聞媒體“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對宣傳民族傳統節日的導向作用,切實加強對民族傳統節日的輿論宣傳,積極營造尊重民族傳統節日、熱愛民族傳統節日、參與民族傳統節日的濃厚氛圍?!笔艽苏咭龑?,每逢春節、清明、端午等傳統節日,大量節慶報道就會濃墨重彩地出現在報紙版面上,報道內容包括節日風俗源流、群眾慶?;顒右约跋嚓P的學術研討活動、旅游商業活動等,儼然一席節日文化盛宴。例如,2008年8月7日是傳統七夕節,又被視作“中國情人節”,《大河報》緊緊圍繞愛情主題推出了新聞套餐,主要包括A33《往事國粹》整版綜合報道《七夕讓世界看到中國人的浪漫――奧運會使七夕節備受矚目》、C06版專題報道《甜蜜蜜》以及C18《鮮聞》,這些內容反映了七夕節帶給人民群眾的浪漫享受,對于弘揚民族文化、活躍民眾文化生活起到了切實有效的重要作用。

          三是文化遺產報道。文化遺產在概念上分為“有形文化遺產”和“無形文化遺產”?!坝行挝幕z產”即傳統意義上的“文化遺產”,包括歷史文物、歷史建筑、人類文化遺址。“無形文化遺產”即非物質文化遺產,通常所說的民間文學、民間音樂、民間舞蹈、傳統戲劇、曲藝雜技、民間美術、傳統醫藥等傳統民間文化皆在非物質文化遺產行列。我國是歷史悠久的文明古國,擁有豐富多彩的文化遺產,它們是中國歷史文化傳統的重要載體,蘊含著中華民族特有的精神價值、思維方式、生活方式、風俗習慣。黨的十六大報告提出了將“扶持對重要文化遺產和優秀民間藝術的保護工作”,顯示出國家對文化遺產工作的高度重視。目前,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成就顯著,已經確立了數量可觀的國家級、省級文化遺產保護項目,昆曲、五臺山等項目已經列入世界文化遺產名錄,每年6月10日定為“文化遺產日”。從新聞實踐來看,報道主要集中在文化遺產發掘和保護以及文化遺產申報等方面,包括常見的文物考古報道。以非物質文化遺產報道為例,迄今為止已有多家省級黨報推出過大型系列報道,如2006年3月至lO月,《鄭州日報》推出“非物質文化遺產中原行”系列報道十五篇,《四川日報》2006年12月25日起至2007年初推出“走近非物質文化遺產”系列報道,《南方日報》2009年2月18日起推出《嶺南記憶――廣東非物質文化遺產系列報道》。這些報道著重介紹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歷史、現狀、文化意義、未來發展以及存在的問題,其中包括許多生存瀕危的民間文化,對于及時有效地保護和傳承民間文化具有重要意義。

          三、文化品位由泛娛樂化走向雅俗交融

          文化新聞擔負著傳承文化的社會責任,具有文化內涵豐富的基本特征。文化品位則是判斷一則文化報道文化內涵高低的重要依據。所謂文化品位,是指新聞報道所蘊含的文化份量、文化的價值取向,通常有雅俗之分。具有文化品位的文化新聞不僅能讓讀者和觀眾從中獲得新鮮豐富的文化娛樂信息,而且獲得思想、知識以及審美享受。但是,在過去的數十年中,從文化新聞衍生出來的娛樂新聞為迎合市場需求,不惜降低格調,以炒作明星隱私、緋聞為賣點,導致一度低俗之風泛濫,嚴重影響了文化新聞的整體形象。學者們紛紛撰文予以批評,張帆等人提出要“為文化新聞正名”,將它與文化品味低級的娛樂新聞區別開來。事實上,娛樂新聞一般出現在都市類報紙上。即便是在泛娛樂化浪潮中,仍有些報紙一直堅守著文化責任,對膚淺庸俗的娛樂保持著一定距離。如《光明日報》、《南方周末》等品牌大報的文化新聞以思想性、知識性、學術性見長,是精英文化的傳播主渠道,文化底蘊深厚,文化品位高雅,即使涉及娛樂題材。也是以文化視角去深刻解讀。各級黨報肩負著宣傳先進文化的政治使命,對娛樂新聞往往敬而遠之。如今,隨著地位的提升、題材的拓展,報紙文化新聞的文化內涵日趨豐富,由此推動了文化品位的升級。形成了文化娛樂各執一端雅俗交融的格局。例如,過去黨報的文化新聞多以相對枯燥的政策、會議消息為主,現在逐漸增加了文化產業、文化作品、文化人物、學術活動等報道的比重,專業性、知識性、藝術性均有不同程度地增強,在“三貼近”報道方針的指引下,報道更具親和力和感染力,文化品位趨向雅俗共賞。都市報的文化新聞繼續發揮其輕松活潑的特色展開報道,以此適應大眾文化口味,故而文化內涵相對稀薄,文化品位趨向通俗。娛樂新聞經過近幾年新聞主管部門的治理整頓,低俗之風有所遏制,有些報道開始跳出隱私、緋聞的小圈。嘗試從文化的高度去解讀娛樂新聞,實現娛樂新聞的升級轉型。例如,2009年初。小沈陽成為娛樂新聞的追逐熱點,《重慶商報》連續5天推出以“重慶咋出不了小沈陽”為題的系列報道,對沈陽和重慶的演藝市場進行對比分析,探討如何催生“小重慶”。這組報道觸及了文化體制改革、文化產業發展等深層次問題,引起社會強烈反響,展示了娛樂新聞亦可深刻嚴肅的另一面。

          四、報道形式時尚多變

          地位的提升、內容的拓展帶動了報道形式的創新。就報道體裁而言,消息、通訊、專訪、特寫、述評仍是文化報道的基本體裁,但是表現形式已然有所不同,體現出與時俱進、時尚多變的特征。

          首先,文化新聞版面豐富,分類有序。隨著文化新聞報道資源日趨豐富,文化新聞版面有所增加,往往以一疊多版的體量出現,各版類別各有不同,文化新聞由此進入規?;a、精細化加工發展階段。比如《東方早報》把文化新聞與娛樂新聞相分離,又將文化版面細分為“作家”、“視界”、“舞臺”、“人文”、“焦點”,隨具體情況進行調整增減?!毒┤A時報》將文娛一體,各個版面分別為“綜藝”、“影視”、“樂談”、“胡同”、“資訊”等。

          其次,注重策劃,營造強效影響。過去的文化報道多為一事一報,單薄零碎?,F在,每逢重大文化新聞,報紙就會精心策劃推出專題報道,務求做大做強,做細做足。有時則會主動出擊,自擬選題,推出系列報道。例如,2009年5、6月。華商報精心籌劃了“陜西文化強”系列專題報道,連續刊發了《陜西文學家底大揭秘》、《紅色撐起延安文化產業一片天》、《陜西民俗文化需要有心人》、《曲江“模式”+高新“創意”=現代風尚》等重點稿件7篇,報道均設計欄頭突出處理,整版推出。對陜西文化建設進行全方位深度報道,引起廣泛關注。除此之外,還有報紙開始參與策劃、協辦一些文化論壇、商業文化活動,加強與社會各界的互動聯系。例如,2007年,《華商報》曾經與西北大學共同主辦“首屆陜西文化產業發展論壇”,與會的官員、專家、學者和文化產業界代表近40人就陜西省如何將文化資源優勢變為文化產業優勢進行探討,引起社會好評。

          信托法論文范文第2篇

          [關鍵詞]中國;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可行性

          一、目前中國房地產業金融現狀

          房地產業作為中國經濟支柱產業之一,其興盛與衰敗對于國民經濟的影響無疑是至關重要的。隨著宏觀調控的進一步深入開展,房地產企業的資金來源渠道狹窄,房地產金融產品單一的弊端逐步顯現出來。據《中國房地產資金來源狀況分析報告》統計,自2002年以來,國內房地產企業只有61家實現上市融資,融資總額僅為80億元左右。房地產業直接融資比例不超過2%,因此房地產投資資金仍然主要是銀行貸款。2006年第一季度,由于上年儲備項目較多,房地產貸款投入有所增加,房地產開發貸款在房地產投資中的比重達到19%,而取消住房按揭貸款優惠利率政策對房地產消費貸款影響較大,購房貸款占房地產投資資金的比重下降到17.3%。房地產開發貸款與購房貸款合計占房地產投資資金的比重,2001~2004年分別為43.6%、48.1%、49.4%、40.9%,2005年3月末為36.3%。①因此,充分拓展當前國內的融資渠道,如上市、發債、信托、產業基金、信托投資基金等融資渠道,是當前房地產開發企業擺脫融資困境的重要出路。

          二、中國發展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可行性分析

          1.在中國近4萬億元的居民金融資產中,儲蓄存款占70%左右,居民金融資產膨脹和投資渠道不暢的矛盾,已成為中國金融領域的一大主要矛盾,這一矛盾也是沖擊市場的不穩定因素,如不加以解決,就有可能使中國經濟的高速增長遇到阻礙。同時,房地產貸款的嚴加控制與蓬勃興旺的房地產行業巨大的資金需求也形成了一大矛盾。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設立和發展則可使房地產企業在銀行貸款之外找到一個新的融資途徑,同時也為居民大量金融資產投資提供了多元化的選擇,有助于化解上述兩大矛盾,從而推進中國的金融改革和金融創新。

          2.中國發展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有利于推進現代企業制度的完善,規范信托投資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的運營。信托基金作為一種產權形式,是一種集合投資制度,這一性質要求其必須在充分保護投資者的前提下,將投資收益放在首位。在中國的市場經濟建設中,信托基金的設立已不僅僅是一種金融投資工具,它對于被投資企業及相關行業而言,擔負著推進現代企業制度的形成、推動企業股份改造的創新作用,它真正形成了對企業的產權約束和管理約束,對于所投資企業促進合理經營,轉換經營機制,強化資金的高效運用意義重大。

          3.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具有分散投資,降低風險的基金特點,不會對一個企業投入大量的資金以至取得控股地位,它作為小股東必然更加關注企業的規范化運作,從而對房地產企業的運行起到外部監督的作用。同時,可以優化房地產行業內部結構。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在利潤的驅動下將把資金投向具有一定潛力的房地產企業及項目,從而促進房地產企業的優勝劣汰和房地產項目的優化。在基金支持下還可以通過兼并、收購等手段加快同行業企業間的聯合,有利于房地產產業大型企業集團的出現,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

          4.中國發展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有助于民間的非法集資、地下基金等組織走上正軌。大量的民間金融資產需要尋找出路,但由于缺乏良好的投資途徑而導致非法集資,地下“標會”、地下基金、地下錢莊等不規范的委托理財以及各種炒買炒賣現象盛行,由于其一般數額巨大,并涉及千家萬戶直接的經濟利益,引發許多糾紛乃至重大的金融犯罪案件,形成一大社會問題,直接影響社會的穩定。而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運營管理是在產權明晰、財務健全、運作透明的條件下進行的,并且管理、運營和保管三權分立,從制度上杜絕了非法操作的可能性。而其良好的保值增值特點有利于引導民間資金脫離地下運營的投資軌道。

          5.中國發展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有助于促進中國證券市場國際化,大規模引進外資。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可以通過兩種方式大規模吸引外資:一是在設立基金時吸引國外機構投資者的加入,使外資通過信托基金方式投資于國內的房地產市場。二是使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上市時公募或上市流通后,由國外機構投資者購買,這樣的方式吸引外資可以帶來多種益處:(1)可以較大規模的集中利用外資;(2)由于基金的規范運作與國際接軌可以使國外投資者放心地大量投入;(3)不會因大量境外“熱錢”的涌入對國內購買市場造成沖擊;(4)不會喪失對公司特別是國有公司的控制權;(5)由于基金的封閉運作和投向明確,并且明確規定了基金的設立年限,使外資大規模介入能夠得到很好的調控,并不受外匯管制;(6)有利于金融業進一步與國際接軌,推動金融體制改革。

          綜上所述,建立和發展具有中國特色的規范的房地產信托基金不僅是適時的,可能的,而且是十分必要的。

          三、中國發展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面臨的障礙

          1.目前針對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政策、法規及實施細則尚未出臺,有關中國信托方面的立法僅有2001年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和《設立境外中國產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等。隨著近幾年中國信托業務的高速發展,現有信托法律法規框架內的一些條款已經不能滿足房地產投資信托業務的需要。且關于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如何具有運作等具體操作中需要探討和解決的關鍵問題更是未有明確的規定,中國發展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妨礙了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發展。

          2.中國房地產信托難以獲得稅收優惠。在美國,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得以發展的根本原因是其能夠享受稅收優惠,美國稅法規定,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房地產資產屬于免稅資產。同時為了避免雙重征稅,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作為人的集合也不存在公司稅的問題。而目前中國法律尚未對信托收益的稅收方面作出明確的規定,缺少對房地產信托的稅收激勵政策,無法促進房地產信托的快速發展。

          3.中國現有的“資金信托管理辦法”中有關資金信托計劃不得超過(含)200份,且每份和約金額不得超過(含)5萬元的限制,也是影響當前房地產信托業務發展的因素之一。眾所周知,房地產作為資金密集型企業,其項目開發對于資金的需求是巨大的,因此房地產項目融資數額較大。根據上述規定,僅靠房地產信托資金遠遠無法滿足房地產項目的資金需求??梢?,在現階段法律環境中,房地產信

          托資金還不能成為房地產融資的有效工具,進而也無法在房地產金融體系中處于主導地位。

          4.缺乏專業人才運作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房地產基金的成功運作,需要大量包括基金管理、投資分析、財務顧問、房地產開發及研究及評后審計等方面的專業人才甚至是既懂房地產專業知識,又掌握投資銀行業務和相關法律法規的通才。而現階段國內能夠符合這些條件的人才并不多,基金管理人員往往擅長單一的專業領域,很難適應大規模房產投資基金的經營運作,所以發展中國房地產投資基金迫切需要更多相關專業人才。

          四、發展中國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設想

          1.法制環境的建設。由于目前中國尚未出現真正的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另外房地產信托的投資形式也存續時間較短。現階段一方面加強對房地產投資信托理論的研究探索,制定出適合中國運行并發展的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理論依據。另一方面應盡快建立一套規范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法律體系,使其有法可依。應進一步完善《公司法》和《信托法》、《投資基金法》,并專門針對投資基金的設立、發展、經營、退出等運作流程制定出切實可行的實施細則,使中國的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在成立之初即規范運作,同時隨著其業務的快速發展,將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另外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在稅收優惠政策的調整上,可以通過區分收入的不同來源采取不同的征收方法。②

          2.中國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組織形式。(1)契約型與公司型并重。目前中國還沒有出臺《產業基金法》,只有《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設立境外中國產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信托法》和《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③根據目前的法律已經設立的證券投資基金,不管是開放式還是封閉式,都是以契約的形式來約定當事人各方的法律行為。成立契約型基金可以規避中國有關公司所得稅的相關規定,在基金運作中依照《信托法》,而不必涉及稅收、投資人監督等問題。因此,在現階段成立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可以采用契約型,但從保障投資者的權益和基金運作的發展來看,在未來中國相關法律體系健全后,還是應該選擇公司型,并且像美國的REIT公司一樣可以上市流通。因此建議專門對房地產產投資信托基金進行立法,以規范整個行業,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2)封閉型。房地產投資是一種長期投資,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更是以長期持有收益性物業取得投資收益為主要目的,因此它根本不同于證券投資基金。對其估價是一個系統工程,不可能每天對其進行估價。以房地產投資為主業的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采用開放式是不可行的,因此不管是契約型還是公司型都應該是封閉型基金,并且可以在證券市場流通其收益憑證或股票。

          3.中國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業務范圍。借鑒美國REIT公司的經驗,考察中國目前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以及《設立境外中國產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中國的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業務范圍應作如下限制:(1)以持有、經營、管理收益性物業為主營業務,不得銷售持有時間少于3年~4年的物業。(2)證券投資凈額不得超過總資產的10%。(3)對下屬公司(包括參股、控股公司)的股權投資凈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總額的15%~20%。(4)如果是公司型基金,建議基金公司本身不能經營管理所擁有的物業,必須委托專業的房地產經營管理公司管理,以保障投資者的利益最大化。(5)對房地產投資凈額不得少于總資產的80%。(6)只能向發放住房抵押貸款或商業抵押貸款的銀行或公司購買房地產抵押貸款,不得發放抵押貸款;可以投資房地產抵押貸款支持債券(MBS),也可以在條件成熟時作為特設機構(SPV)以購買的房地產抵押貸款為基礎發行MBS,這種投資也計入房地產投資額中。

          4.中國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設立條件。關于成立一家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標準要求,除了上面提到的在業務范圍上的限制外,在股權結構和規模上要滿足緊下要求:(1)總股本規模不應少于1.5億元人民幣。(2)股東總數在任何存續期不得少于100人,且不得有少于5人持有的股份數超過總股份的50%。(3)所有的股本都可以流通。(4)年收入構成中來源于房齡不到3年的房地產銷售收入,不得超過40%的比例。(5)每年80%以上的收益要分配給其他股東。(6)公司型投資信托基金應設立董事會,并且要有一定比例獨立董事。

          5.中國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設立模式。(1)章程的確立和公布。章程是確定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權利文件,它對基金的存在理由加以說明,申明成立的目的。章程由信托基金的發起人制訂,提交首屆成立大會通過后,交公證人認可,報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審查登記,并在指定的媒介上予以公告。它應詳盡說明如下內容:基金的名稱、經營地址、目的、資本總額、經營人和保管人的名稱和職責、基金的受益憑證的發行與轉讓、基金的投資政策和限制、經營情況的信息披露、會計和稅收、終止和清盤等。(2)訂立信托契約(契約型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其包括投資人與管理人簽定的委托管理契約、投資人與保管人訂立的委托保管契約以及投資人由于購買信托基金受益憑證而形成的契約等。(3)受益憑證的發行與認購。可以采取公募和私募兩種方式,通過募股說明書對于該基金加以詳盡的說明。投資者通過購買信托投資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發行的受益憑證來實現投資(如果是公司型信托基金,投資者則通過購買公司股份的形式實現)。(4)信托基金的信息公開披露。管理人對房地產信托基金的投資人情況、基金的運營情況、財務狀況、管理人情況、保管人情況、資產凈值、變動情況等重要信息必須及時進行公開披露。(5)受益憑證的購回與轉讓。一般可由基金公司購回受益憑證使投資人實現退出,如基金上市則可在證券市場上通過交易實現退出。

          信托法論文范文第3篇

          關鍵詞:中央銀行;國庫管理;制度建設

          中圖分類號:F830.31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4-0017-2013(3)-0023-03

          一、國庫獨立保管人的信托法理基礎——信托財產獨立保管人

          信托是財產所有者出于增益或者其他特定目的,基于信任而委托他人管理或處分財產的一種制度。美國信托法權威鮑吉特(Bogert)將信托的定義為:“信托是當事人之間的一種信任關系,一方享有財產所有權,并負有衡平法上的為另一人之利益而管理或處分該項財產的義務。” 一般認為,近代信托法律制度,源于13世紀中期英國的土地“用益”(Use)制度,該制度的核心在于信托財產獨立性、權利主體與利益主體相分離、責任有限性和信托管理連續性等。耶魯大學的John H. Langbein 教授指出,把信托作為規范世代間家族贈與工具早已落伍?,F代信托法律理念和制度早已從傳統遺囑管理等民事領域擴展到財產管理、資金融通、投資理財和社會公益等方面,近些年來更成為金融創新的重要理論和制度支撐。因而梅蘭特認為,起源于英美衡平法的信托制度被看作是“英國人在法學領域取得的最偉大、對獨特的成就?!眰鹘y的信托運作模式包括了委托人、受托人與受益人三方當事人,但在現代金融信托業務實踐中,出現了一個新的當事人:信托財產獨立保管人(參見圖1)。

          簡單地講,信托財產獨立保管制度是指為確保受益人利益和委托人信托目的的實現,并防止受托人背離信托目的管理處分信托財產,而在證券業務、投資基金業務以及其他金融創新業務中,將受托人的權利和責任加以適當分離,特設專門保管人負責信托財產保管和日常出納業務的一種新型信托運作法律模式。在金融業務實踐中,特設專門保管機構--信托財產獨立保管人通常由商業銀行擔任,并通過其對信托財產賬戶的管理,實現監督受托人、保護受益人的任務。

          現代資產管理的第三方獨立保管和監督是普遍的潮流,也是對信托法的創新發展和完善。當前,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務、信托公司信托業務、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業務以及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等均已建立了第三方獨立保管人制度。其中尤以證券投資基金法和集合資金信托管理辦法為典型。《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章專章規定了“基金托管人”,對其資格、條件和職責做出明確的規定。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設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資格的商業銀行擔任?;鹜泄苋伺c基金管理人不得為同一機構,不得相互出資或者持有股份?;鹜泄苋寺男邪踩9芑鹭敭a等十一項職責,其中包括按照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鹜泄苋税l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時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時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缎磐泄炯腺Y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2007年3月1頒布實行)也規定了信托財產銀行保管制。保管銀行負有安全保管信托財產的義務,同時,負有監督信托財產管理人及信托公司的職責,遇有信托公司違反法律法規和信托合同、保管協議操作時,保管人應當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信托公司糾正;當出現重大違法違規或者發生嚴重影響信托財產安全的事件時,保管人應及時報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等。

          二、國庫獨立保管人的制度構建

          (一)國庫獨立保管人的法律地位

          建構國庫獨立保管人制度,必須以實行委托國庫制度為前提。我國現行的國家金庫制度就屬于委托金庫制,即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受托經理國庫。而關于國庫的“經理”與“”之爭,并非是金庫制與存款制的爭執,而是由誰來代表國家委托中央銀行經理國庫的“名分”之爭,也是關于中央銀行如何經理國庫的權力之爭。有鑒于此,無論“經理”與“”之爭的最終結果如何,都不會改變我國實行委托金庫制的基本制度架構,這也為建立國庫獨立保管人制度準備好了制度前提。

          建構國庫獨立保管人制度應以中國人民銀行為國庫獨立保管人。也有學者主張可以設立國庫銀行來解決“經理”與“”之爭。本文認為,與其另設國庫銀行,不若明確賦予中國人民銀行國庫獨立保管人法律地位更為便捷、有效和穩妥。中國人民銀行作為國庫獨立保管人參加國庫運作的基本模式如下:(參見圖2)。

          在中國人民銀行經理國庫模式下,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作為國有資產所有者可將國庫資金委托財政部具體管理,財政部在行政上隸屬于國務院,同時在財產權利關系上屬于受托人,從而形成公法與信托法上的兩重約束,以確保其正確履行國庫管理的職責。財政部作為國庫資金的受托管理人,享有法律上的支配權,負責國庫資金的收支撥付的指令下達事項。中國人民銀行作為國庫獨立保管人,首先負有安全保管國庫資金的義務,并受理國庫管理人財政部門的收支撥付的指令。但作為獨立保管人,人民銀行并不是被動的執行指令,而是依據法律、法規和預算及項目計劃等對財政部門的撥付指令進行身審查核對。對撥付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預算和項目資金計劃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財政部門,并及時向國務院或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在這里,國庫管理人和保管人向委托人即國務院或同級人民政府負責。

          (二)國庫獨立保管人的職責

          依據人民銀行的國庫獨立保管人的定位和職能,其職責主要保障國庫資金的安全和正常運行。應當履行的基本職責主要應是:(1)安全保管國庫資金;(2)依法國庫賬戶;(3)保存國庫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4)根據財政部門的收支撥付指令,及時辦理;(5)依法監督財政部門的收支撥付等。同時,人民銀行發現財政部門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預算和資金計劃的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財政部門,并及時向國務院或同級人民政府報告。

          應當注意的是,現代信托法中已不再將受托人責任僅(Fiduciary Duty)限于信托合同范圍之內,波士頓大學Tamar Frankel教授甚至主張,受托人關系 (Fiduciary Relationship) 是現代資本社會私法關系 (Constitution of Private Power)的憲法。 由此可知受托人責任在英美信托法中的核心地位。一般認為,受托人責任主要包括注意責任(Duty of Care) 和忠實責任 (Duty of Loyalty)兩項。那么,在中國人民銀行擔任國庫獨立保管人時,是否也要承擔上述兩項義務,又該如何承擔上述兩項義務呢?首先,中國人民銀行擔任的國庫獨立保管人派生于受托人,因而自然應當承擔受托人責任,當然包括了注意責任和忠實責任;其次,作為國庫獨立財產保管人的中國人民銀行的注意責任,要求中國人民銀行要正確履行自己作為國庫資金獨立保管人的所有法定責任、遵守有關業務規則,并承擔責任。第三,作為國庫獨立財產保管人的中國人民銀行的忠實責任,則要求其對一切有損國庫資金安全的行為加以監督制止,這也是其作為國庫獨立保管人的監督職責所在。

          三、建議

          基于上述分析,我們認為《預算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中刪去現行《預算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中央國庫業務由中國人民銀行經理,地方國庫業務依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辦理”的規定有欠妥當,同時新增“國庫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一款又顯得模糊。為此我們建議二次審議稿增加一款作為第五款:中國人民銀行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的規定經理國庫。中國人民銀行受國務院委托擔任國庫獨立保管人,負責保管國庫資金收支并履行國庫監督職責。(參見圖1對比)

          四、結語

          運用現代信托觀念和信托財產獨立保管人的理念,可以幫助我們更好地理解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經理國庫所蘊含的豐富法學理論和制度智慧。預算法修改中涉及的國庫運作與監督實際上涉及三個層面的制度設計選擇與相應的社會影響:第一,財政收支技術層面,主要涉及國庫在財政資金收支中的效率與準確性;第二,行政權力或者行政權力資源配置,主要涉及包括財政部門和各級中央銀行機構之間的行政權力分配和沖突;第三,國庫運作監督權力與社會正義判斷。從表面上看,無論是由中國人民銀行還是財政部負責國庫運作都是在行政體系內部進行的一種職責劃分,但從行政隸屬關系而言,同級政府部門之間業務上的隸屬必將強化或者削弱其中個別部門的行政權力或者資源影響力,也會為將來埋下行政效率低下甚至權力尋租的機會。引入現代信托的獨立第三人保管制度,中國人民銀行作為國庫資金的獨立保管人,履行國庫收支撥付的監督職責,加強過程監督,與人大監督和審計監督相配合,有利于形成科學嚴謹的國庫運作制度。

          參考文獻

          [1]姜莉.我國國庫管理制度改革及發展方向研究[D].西南財經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4。

          [2]劉貴生.關于中央銀行經理國庫幾個問題的思考[J].西部金融,2012,(2):8-12。

          [3]劉桔林.論我國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改革與完善[D].湖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3。

          [4]徐春武.中國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研究[D].東北財經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7。

          [5]張原,陳建奇.中國國庫制度改革的目標模式分析[J].現代經濟探討,2011,(1):61-64。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Law on the Independent

          Custodian System of the State Treasury

          QIANG Li YANG Weiqiao

          信托法論文范文第4篇

          關鍵詞: 藝術品投資 信托 法律結構 風險防范

          一、藝術品投資信托的概念及特點

          藝術品投資信托是通過信托原理,實行集合投資制度,通過向投資者發行受益憑證,將分散的資金集中起來,①在受托人的管理經營下,通過藝術品投資組合,使投資者能夠獲得藝術品價值增長的收益。與一般的信托產品相比,藝術品投資信托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特點:

          首先,藝術品作為商品來說,具有不可再造性、不可替代性和保值增值的特點,而且有著很深奧的學問。藝術品在鑒定、估值、保險等方面都較為特殊。

          其次,藝術品信托的期限較長、資金回報率較高。由于藝術品特殊的春拍、秋拍期等因素,且投資的藝術品價格增長往往需要一定的期限才能達到目標水平,因此,藝術品信托的期限一般較長。

          最后,與房地產、證券等領域的信托產品相比較,藝術品投資市場的波動周期與國民經濟的周期之間沒有必然的關系。藝術品投資市場是交易分散、信息分散、交易地點分散的市場,市場的信息集中度明顯低于證券市場。

          二、藝術品投資信托的現狀及前景

          (一)藝術品投資信托的現狀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實力的不斷增長和國民財富的積累,同時伴隨著金融資本和機構投資者的進入,我國的藝術品市場呈現出快速發展的態勢。據用益信托的數據,2011年藝術品信托發行數量為45款,比2010年增加35款,增長幅度達到350%。2011年藝術品信托發行規模為55億元,而2010年發行規模僅為7.5億元,同比增長633%。②國內藝術基金2011年經歷了井噴式的擴張。2012年,中國藝術品信托市場繼2011年后持續成長。2012年第一季度,藝術品信托市場延續火爆行情。同時,藝術品信托的標的也不再單一化,以犀角、象牙、玉器及壽山石等為標的的創新產品頻頻現身市場。③從平均收益率來看,總體而言,2012年上半年藝術品信托產品的平均收益率為10.47%,較2011年上半年的平均收益率9.515%上升了0.955個百分點,藝術品信托發行持續火熱。

          (二)藝術品投資信托的前景

          隨著中國藝術品市場整合能力增強,北京藝術品中心市場的地緣優勢進一步增強,藝術品投資大有可為。

          首先,經濟實力對比及國際形勢變化是驅動文化熱點轉移的第一要素。高端藝術品市場自有以來一直為歐美文化和買家所壟斷,直到近年來才出現中國藝術品的身影,而且上升勢頭極快,發展趨勢也非常符合西方社會對中國文化的認識,從滯后的當代印象開始,往本土的主流審美延伸。

          其次,藝術品投資"經典化"趨勢延續,高端藝術品需求仍將呈上升趨勢。由于市場參與者普遍的謹慎態度,全球藝術品市場的行情方向仍會聚焦于經典藝術的范圍。

          再次,在中國政府抗通脹政策和調控房地產、資本市場的背景下,資金將繼續從股市和房地產流向藝術品市場。藝術品具有很強的保值與增值功能,已成為理想的長期投資工具。

          最后,藝術品市場的交易主體和交易方式也將呈現出多樣化的發展態勢,同時,藝術品市場的機構化趨勢仍會進一步發展,將使藝術品投資市場的資金規模化優勢更加明顯,在拓展藝術品市場規模的同時,令藝術品市場的投資屬性更加鮮明。

          三、藝術品投資信托的法律結構

          總體來看,目前我國藝術品信托仍以債權融資方式為主,即信托公司通過發行藝術品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為藝術品藏家或機構提供融資服務。限于種種原因,目前我國并未出臺專門針對藝術品投資方面的相關法規,只是在2001年頒發的《信托法》第二條中對信托有一個總的概括,即"本法所稱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本文將結合我國《信托法》分析藝術品投資信托的當事人。

          信托當事人是指參與信托法律關系,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的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在藝術品投資信托中,委托人將自己的財產轉移或委托給受托人,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信托目的將信托財產投資于藝術品市場,受益人享有信托利益。三者之間建立起了藝術品信托法律關系。這種關系圍繞藝術品投資信托財產的管理和藝術品投資信托利益分配而展開。

          (一)委托人

          委托人是指信托財產的原所有權人,在其將財產轉移或委托給受托人之后,藝術品投資信托法律關系才建立起來。因此,信托財產的交付是藝術品投資信托設立的基礎,是形成藝術品投資信托法律關系的核心。一般來說,委托人通過意思表示首先發起設立信托,其法律地位包括:首先,委托人是信托關系的設立人;他將自己所有的財產委托給受托人;其次,委托人必須對信托財產擁有所有權或處分權;第三,委托人有權在信托合同中,按照自己的意志設定信托目的。④

          根據我國《信托法》,委托人的主要義務是根據信托文件的規定交付信托財產,向受托人支付報酬、對受托人在管理或處分信托財產的正常支出提供補償等;其主要權利包括:對信托事務的知情權、對受托人不當行為的撤銷權、對受托人的解任權、新受托人的選任權、變更受益人以及解除信托等權利。

          (二)受托人

          在藝術品信托中,受托人是具體從事對信托財產控制、管理、經營的主體,其處于控制、管理和處分信托財產的核心地位。在我國,藝術品投資信托的受托人是信托公司。我國《信托公司管理辦法》第七條,對信托公司的設立條件有著嚴格的規定,包括對其章程、股東、注冊資本、從業人員、管理制度以及經營場所等都有具體的要求。

          受托人的義務主要包括:根據法律和信托文件的規定處理信托事務,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以及忠實勤勉、信息披露、分別管理、親自管理等義務。藝術品信托中,受托人應依照信托目的進行管理。不論是發放貸款并以藝術品作為抵質押擔保,還是在投資顧問的指導下直接投資藝術品并拍賣已獲得增值收益,都需要受托人嚴格按照信托合同的要求盡職盡責。受托人的權利主要包括投資權、根據信托文件的規定取得報酬權、對管理信托事務而支出的費用的取得補償權、辭任權等。

          (三)受益人

          藝術品投資信托的受益人是指藝術品投資信托中規定的享有信托利益之人。由于信托的目的是讓受益人享有信托利益,因此,受益人在整個信托關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受益人是純獲利益的人,法律對其限定條件較少,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受益人的權利比較復雜,有些具有專有性,有些是與委托人共享的。⑤受益人的專有權利主要包括:信托受益權、信托收益的放棄權以及信托收益的轉讓權。其與委托人共享的權利主要包括:對信托事務的知情權、對受托人不當行為的撤銷權、對受托人的解任權等。

          實踐中,藝術品投資信托的委托人往往也是受益人,二者具有高度的重合性。另外,受托人不得作為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如果這種情況存在的話,受托人即享有了信托財產的管理、處分和收益的權利,信托就失去了設立的意義。

          四、藝術品投資信托面臨的困境及風險防范

          由于國內的藝術品投資信托處于剛起步階段,困難和阻礙是不可避免的,現在面臨的主要問題就是四大瓶頸。⑥

          第一,缺乏一個公認的權威機構對藝術品真假進行鑒別。這使得金融機構在投資或在藝術品抵押融資時舉步維艱。藝術品的直偽很難鑒別,同時現行法規下對制假的懲罰力度低,市場也不規范.這使得當前的藝術品市場魚目混珠、真假難辨。雖然目前有很多機構提供藝術品的鑒別服務,但其權威性常受到質疑。這就使得中國書畫、古玩等藝術品在國際市場銷售不暢,價格不高。另-方面,也影響了藝術品投資信托、藝術品抵押和藝術品保險等金融業務的發展。

          第二,藝術品估值體系的欠缺,增加了金融機構對藝術品資產定價的難度。從國內部分當代藝術品在國內外各拍賣行公開交易的數據來看,一些藝術品在兩年間價格可以增加三四倍,更有一些作品的估價在-年間常常有數十倍的增長。這表明藝術品估價等中間環節尚缺乏規范。

          第三,藝術品市場制度不健全。由于缺乏對藝術品本身身份、藝術品交易人等信息進行統一登記的信息平臺,也缺乏對藝術品市場統一管理的監管機構,使得交易主體很難排除拍賣不保真、交易不透明、信息不對稱等風險。

          第四,藝術品信托過程中的稅收安排不明。目前我國對藝術品投資的稅收安排只對個人通過拍賣市場拍賣財產(包括字畫、瓷器、玉器、珠寶、郵品、錢幣、古籍、古董等物品)獲得的收入進行了規定,而對于像以理財為目的的金融機構投資者,在藝術品買賣過程中的稅收安排沒有明文規定。

          第五,藝術品投資也有流動性風險,即未來收益兌現的可能性。當藝術品市場處在上升或高漲期,藝術品的流動性較好,但在市場處于下行或低谷時,流動性問題就非常重要了。一般來說,藝術品都是奢侈品,價值上比較昂貴,需要占用較多的資金,其交易往往限于特殊領域,甚至必須在特定的中介平臺才能實現交易。

          如前所述,目前的藝術品信托市場面臨了像退出機制、估值、制度建設不健全等多方面的問題,藝術品市場短期的炒作也給投資行為帶來了很大的不確定性,雖然這一領域長期的市場前景仍被看好,但是只有藝術品鑒定水平、估值以及保險等配套服務的逐步改善,藏家、畫廊與拍賣行之間的進一步整合,藝術品投資才有更好的發展。因此,投資者在選擇時,需要關注藝術品在收藏領域的受歡迎程度、占用資金規模等。只有充分意識到這些風險,才能防患未然。

          從立法層面上,一方面,應當保證交易信息能夠及時、有效、準確地披露,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制度,要規范相關信息的披露規則,注重信息披露環節的管理,使相關利益主體可以及時發現關聯交易。另一方面,應當完善委托人和受益人實現自我救濟的渠道。我國《信托法》通過賦予受益人撤銷權、歸入權、損害賠償請求權、解任受托人等權利,保障受益人自我救濟的實現。因此,應當在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的同時,仿照證券行業的做法,加強對投資者的教育,使投資者有風險識別和危機處理意識,在權益受損后,能夠有便捷的實現自我救濟的渠道、程序和具體方法,從根本上實現交易雙方的平等性,也有利于規范交易、維護市場的良好秩序。⑦

          從受托人角度,信托公司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進行風險控制:

          1、嚴格奉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的管理原則,高度重視藝術品投資信托資產的安全,力爭將投資風險降到可接受的水平。嚴格按照信托文件的約定管理和運作資金,及時披露相關信息。

          2、嚴格將本信托賬戶與其他信托賬戶、受托人賬戶區分開,做到單獨建帳,單獨核算,以確保本賬戶的獨立操作性。建立起有效的風險隔離制度,將藝術品投資信托與非藝術品投資信托的市場信息、風險考核等隔離開來。

          3、加強具體管理人員的自律,相關專業人才可以包括接受過專門培訓、具備相關從業資質的人員、具備藝術品投資相關領域工作經驗的人員、熟悉藝術品拍賣等交易流程和規范的人員以及相關的風險管理人員⑧,嚴格按照公司的管理制度、操作規程使用資金,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的素質,加強職業培訓。

          4、建立完善的藝術品投資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充分利用風險管理技術和資產組合原理運用資金。公司內的風險控制部門也應當充分考核藝術品投資信托業務的可行性、風險性,從審批立項到項目實際運作階段都要進行持續、有效的監督。

          總之,除了對信托制度本身完善以外,還要在實踐中,注重藝術品行業的特殊性,借鑒發達國家經驗,將藝術品投資信托納入法制化的軌道。藝術品投資信托在我國的市場發展很好,有廣闊的發展前景,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基礎上,定能取得更好的發展。

          注釋:

          ①侯仁鳳:《富人新寵,藝術品投資信托》,中國證券報,2011年4月2日

          ②高談:《藝術品信托的退出難題》,第一財經報,2012年3月31日

          ③蘇丹丹:《2012年藝術品信托市場出現新變化》,中國文化報,2012年8月20日

          ④高凌云著:《被誤讀的信托--信托法原論》,復旦大學出版社,2010 年第 3 版,第 59 頁

          ⑤余衛明:《信托受托人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1版,第31頁

          ⑥金立新:《業內:信托能否撐起藝術品市場一片天》,金融時報,2011年2月15日

          ⑦鄒子妮:《論藝術品信托及其法律制度》,華東政法大學,碩士學位論文

          信托法論文范文第5篇

          論文關鍵詞 非物質文化遺產 保護主體 文化信托法人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

          (一)起著越來越重要作用的文化

          從1972年簽訂《世界遺產公約》起,起初我們只重視我們所能看的到和摸的著的文化,例如歷史文物,歷史建筑以及人類文化遺址等等,即有形的文化遺產。但是隨著我們人類的快速發展,周圍環境產生了巨大的變化,我們突然意識到那些看不見的東西正在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所謂看不見的文化就是指無形文化。

          現今世界越來越呈現出一體化的趨勢,例如我們穿的衣服——西服、牛仔褲、鞋、飲食的西方化,以及我們使用的日常用語當中也有很多直接音譯過來使用的外來語詞匯。這些變化都在說明我們正在受西方發達國家強勢文化的影響,慢慢的被其侵蝕。對于大多數發展中國家來說在這樣的趨勢下,應該如何去保護自有的文化,及如何展現自己獨有的文化魅力成為當前刻不容緩的事情。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

          非物質文化遺產這個概念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2003年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中首次下的定義,其定義是這樣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指被各社區,群體,有時是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社會實踐,觀念表述,表現形式,知識,技能以及相關的工具,實物,手工藝品和文化場所。在此之前,其名稱曾使用過“民間文化(1982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下屬的世界文化遺產委員會墨西哥會議文件)”,“傳統文化與民間創作(1989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關于保護傳統文化與民間創作的建議》”,“口頭與非物質文化遺產(1997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人類口頭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杰作宣言》”等不同描述。

          (二)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

          對于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關于非物質文化遺產定下的概念,國內大多數學者持認同的態度,但是畢竟每個國家都有他特定的文化,雖然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下的定義已經大部分涵蓋了所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可是對于我國來說完全的適用其概念來保護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可能做不到保護全面,于是我國從實際出發,根據我國的現實情況做出一些補充和修改,最終于我國2011年2月25日,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定義如下:“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并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有關的實物和場所。該法主要規定了政府對于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中應該做的事情,例如通過確認,立檔,研究,保存,宣傳等行政手段加強保護。

          (四)如何更好的保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

          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起初國內的學者主張用公權力來保護(即保護工作應由政府來承擔),也有學者指出要給結合公法和私法來保護,大家都各有各的主張和見解。但從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立法歷程來看,從最早開始關注并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日本開始,我們發現起初各個國家都是采用公法來保護,但是近些年來,隨著時間的推移以及市場經濟的發展,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逐漸呈現另外一種趨勢,那就是公私相結合的方式,因為大家發現如果僅利用公法來保護是遠遠不夠的,由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數量太過龐雜,其每個不同的文化遺產都具有不同的性質,單一性質的法律是很難達到全面的保護的目的,尤其是像我國這樣地域廣,多民族的國家,其非物質文化遺產可以用浩如煙海來作比較也不為過。

          對采取多樣的方法去保護,我國是一個文化大國,非物質文化遺產包含的種類也很多,要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筆者認為我國也應采取以公法為主,私法為輔的保護措施,那為什么要這么做?在這一點上筆者很贊同黃玉燁教授的觀點,黃玉燁教授解釋說在保護方法上之所以需要這么做是因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中如:傳統的禮儀,節慶,民俗活動和傳統的體育,游藝活動等。它們具有一種公共屬性,其具有這個民族或整個國家共同擁有的特征,所以這些就適宜用公法來保護。但是例如:傳統醫藥,傳統手工藝則更適合用私法來保護。公法為主,主要是因為對于確認,立檔以及篩選傳承人這些重要工作,由政府來做比起由民間團體來做這些龐雜的工作更容易建立完好的體系,如果這件事情交由民間團體來做則可能會導致易分散的情況發生。

          筆者認為目前想要保護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目前最重要的事情并不是要建立一套專門針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一套有體系的法律,因為其所包含的種類太多且數量和涉及的領域太廣,其不僅體現的是文化的多樣性,而且還體現民族群體的物質權益,因其有些部分是涉及公有的,又有一些是涉及到私有的,很難建立一套法律來全面的概括和保護,既然不能,那我們可以換個方法,根據其多樣性的特點,采用多樣性的保護方法。

          二、目前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遇到的問題

          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上目前有諸多問題存在,例如非物質文化遺產主體的界定,保護主體,其保護期限,其客體的分類,是專門立法還是修改知識產權法來保護等等。

          我國雖然出臺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但是其不能涵蓋和保護所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于是在其第四十四條規定:“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涉及知識產權的,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傳統醫藥、傳統工藝美術等的保護,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利用這條法律對一些適用知識產權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做了個銜接性的規定。

          為了全面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我們必須要用知識產權來保護,但是知識產權法沒有具體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規定,于是在實際生活當中當非物質文化受到侵犯時,如何去適用和操作,一直都不是很理想,并且很難得到有效的保護。

          在這些眾多問題中,如何才能做到更好的保護,筆者認為關鍵在于其保護主體。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主體

          隨著21世紀世界化,情報化的急速發展,人們的意識和價值觀發生多樣的變化,在此始點上,如何擴大和充分發揮非物質文化遺產對社會產生的積極良好的影響是非常重要的。

          目前國內大部分非物質文化遺產是靠政府通過經濟援助來保護的,隨著我們挖掘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越來越多,政府的壓力會變的越來越大,畢竟政府提供的資金和物質都是有限的,而且僅僅依靠政府提供的資金也不能完全的保護好非物質文化遺產。

          另外我們大部分人有一個誤區,那就是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政府的責任。其實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并不僅僅是政府的責任,也是全體國民的責任,所以我們需要公眾參與這項保護活動中。公眾的參與將會起到積極作用以及制約和監督的良好作用。

          在非物質文化遺產傳世過程中,事實上存在著這樣兩個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息息相關的主體:它們一個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主體(即傳承人),一個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主體(在某種意義上傳承人也可以看做是保護主體)。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主體大致可分為:(1)政府職能部門;(2)學界;(3)商界;(4)新聞媒體。而筆者發現國外有些國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護主體則更多樣一些,有些國家靠國民自己,或者依靠非盈利組織來保護,這大大激起了國民的保護意識,起到了很好的積極作用和保護效果。

          (二)《國民信托》——第三方管理團體作為保護主體

          筆者查閱資料的時候發現早在1962年韓國頒布的《文化財保護法》當中,制定了對所有者不明,所有者或管理者管理困難亦或認定為其主體管理不適當的時候,可以指定由第三方管理團體來保護的法律制度。像這樣的公眾參與方式當中有一個方式叫做“國民信托(National Trust)”。

          國民信托是指國民信托法人利用從國民,企業,團體等寄贈或授予得來的財產及會費來保護那些擁有保護價值的文化遺產和自然環境資產并保全和管理,提高當前及未來生活質量的依靠民間自發性活動的力量來保護管理的行為。

          這一概念來源于英國,自1895年創立,成立之初的目標是永久保護全國具有歷史價值和自然美的土地與建筑。

          與英國的國民信托成為鮮明對比的是日本的國民信托活動,英國是根據特別法制定的向全國推進且以中央為其國民信托的中心,連接其他地域信托活動的全國型活動。而日本則是以地域為主,地域和地域之間信托運動形成一種網的形狀互相連接的方式進行的地域型活動。如今這一活動不僅僅在英國,歐洲,美國等發達國家,而且還發展到日本,馬來西亞,新加坡,印度尼西亞等東亞國家展開。

          (三)韓國的《文化信托法人》

          然而這一概念到了韓國之后,則很好的用在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方面上。

          在2007年3月25日韓國文化廳和環境部共同制定的《文化遺產和自然環境資產的信托法》開始正式實行。其法律條文里規定了文化遺產國民信托委員會負責管理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該法第三條第一項指出,為了保護文化遺產,可以設立《文化遺產信托法人》。

          而且韓國在實行這一法條之后,這些信托法人們積極的開展活動,展開許多宣傳活動,對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起到了很好的促進及保護作用。

          (四)可適用于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

          筆者覺得韓國的《文化遺產信托法人》這一概念可以借鑒,首先韓國和中國的文化都是亞洲文化,比起中國跟那些發達的西方國家比起來差異性不大。而且這樣一來,公民也可以參與到保護工作,起到了積極主動的作用,政府對此的財政負擔也會減少許多。

          如果引入《文化遺產信托法人》這一概念,我們也無需專門立法,直接可以在《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中,增加有關信托保護的法條即可。在法律上規定這些法人的權力義務,例如有權管理非物質文化遺產,以及規定一段時間公布其財政支出的賬目等。

          在監督方面,可以讓國民自己去監督這些《文化遺產信托法人》,此外我國的文化部也可以成立專門的監督小組,對其進行監督。

          如果引入了這一概念,關于在保護模式的選擇上,因為目前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已經做好了確認,立檔,研究,保存等建立體系等的工作基礎,且我國中央政府具有較大的行政能力,這種權利結構的分配,可能不太適用于日本的國民信托概念,而英國式的以中央為信托中心連接其他地域的模式會更有利于我國的實際情況。

          我國的文化部在這里可作為這個中央信托中心,連接其他各個文化信托的法人,而這些法人和文化部可以互相監督。

          三、結語

          目前各個國家開始關注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在其保護方法上,每個國家都有其保護上的優點和缺點,對于那些適用于我國的優點,我們可以拿來使用并完善我們的保護制度。

          并不僅僅是在我國,其他國家也是,關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還是主要靠公法來保護,但是僅僅靠公法是不夠的,因為隨著時代的發展,經濟的發展,我們身邊很多東西都會有權益的糾紛,有些需要知識產權法的保護,需要私法的保護。雖然我國已經出臺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但是其對私權保護方面還沒有明確的規定,僅僅做了知識產權保護的銜接性規定,這樣是遠遠不夠的。

          作為一個國家的公民,我們每個人都是受各種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影響長大的,所以我們每個國民都具有責任去保護他,所以這并不僅僅是政府的責任,也是我們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