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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工程合同前,要細心研究合同條款,要結合項目特點和當事人自身情況,設想在履行中可能出現的問題,事先提出解決的措施。合同條款用詞要準確,發包人和承包人的義務、責任、權利要寫清楚,切不要因準備不足或疏忽而使合同條款留下漏洞,給合同履行帶來困難,使施工單位合法權益蒙受損失。
一、仔細閱讀使用的合同文本,掌握有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規規定。
目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普遍采用建設部與國家工商局共同制定的GF一1999—020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該文本由協議書、通用條款、專用條款及合同附件四個部分組成。簽訂合同前仔細閱讀和準確理解“通用條款”十分重要。因為這一部分內容不僅注明合同用語的確切含義,引導合同雙方如何簽訂“專用條款”,更重要的是當“專用條款”中某一條款未作特別約定時,“通用條款”中的對應條款自動成為合同雙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約定。
有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規規定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試行)、《建筑安裝工程總分包實施辦法》、《建設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價格管理暫行規定》、《工程建設項目實施階段程序管理暫行規定》等。
二、嚴格審查發包人資質等級及履約信用。
施工單位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對發包人主體資格的審查是簽約的一項重要的準備工作,它將不合格的主體排斥在合同的大門之外,將導致合同偽裝的坑穴和風險隱患排除在外,為將來合同能夠得到及時、正確地履行奠定一個良好的基礎。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從事房地產開發的企業必須取得相應的資質等級,承包人承包的項目應當是經依法批準的合法項目。違反這些規定,將因項目不合法而導致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因此,在訂立合同時,應先審查建設單位是否依法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取得相應的經營資格和等級證書,審查建設單位簽約代表人的資格,審查工程項目的合法性。其次還應對發包方的履約信用進行審查。
三、關于工期,質量、造價的約定,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內容。
“工期、質量、造價”是建設工程施工永恒的主題,有關這三個方面的合同條款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內容。
1、實踐中關于工期的爭議多因開工、竣工日期未明確界定而產生。開工日期有“破土之日”、“驗線之日”、“進場之日”之說,竣工日期有“驗收合格之日”、“交付使用之日”、“申請驗收之日”之說。無論采用何種說法,均應在合同中予以明確,并約定開工、竣工應辦理哪些手續、簽署何種文件。對中間交工的工程也應按上述方法作出約定。
2、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工程質量監督部門不再是工程竣工驗收和工程質量評定的主體,竣工驗收將由建設單位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進行。因此,合同中應明確約定參加驗收的單位、人員,采用的質量標準,驗收程序,須簽署的文件及產生質量爭議的處理辦法等。
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最常見的糾紛是對工程造價的爭議。由于任何工程在施工過程中都不可避免設計變更、現場簽證和材料差價的發生,所以均難以“一次性包死,不作調整’。合同中必須對價款調整的范圍、程序、計算依據和設計變更、現場簽證、材料價格的簽發、確認作出明確規定。
四、對工程進度撥款和竣工結算程序做出詳細規定。
一般情況下,工程進度款按月付款或按工程進度撥付,但如何申請撥款,需報何種文件,如何審核確認撥款數額以及雙方對進度款額認識不一致時如何處理,往往缺少詳細的合同規定,引起爭議,影響工程施工。一般合同中對竣工結算程序的規定也較粗,不利操作。因此,合同中應特別注重撥款和結算的程序約定。
五、總包合同中應具體規定發包方,總包方和分包方各自的責任和相互關系。
盡管發包方與總包方、總包方與分包方之間訂有總包合同和分包合同,法律對發包方、總包方及分包方各自的責任和相互關系也有原則性規定,但實踐中仍常常發生分包方不接受發包方監督和發包方直接向分包方撥款造成總包方難以管理的現象,因此,在總包合同中應當將各方責任和關系具體化,便于操作,避免糾紛。
六、明確規定監理工程師及雙方管理人員的職責和權限。
《民法通則》明確規定,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它工作人員的經營行為承擔民事責任。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發包方、承包方、監理方參與生產管理的工程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較多,但往往職責和權限不明確或不為對方所知,由此造成雙方不必要的糾紛和損失。合同中應明確列出各方派出的管理人員名單,明確其各自的職責和權限,特別應將具有變更、簽證、價格確認等簽認權的人員、簽認范圍、程序、生效條件等規定清楚,防止其他人員隨意簽字,給各方造成損失。
七、不可抗力要量化。
施工合同《通用條款》對不可抗力發生后當事人責任、義務、費用等如何劃分均作了詳細規定,發包人和承包人都認為不可抗力的內容就是這些了。于是,在《專用條款》上打“√”或填上“無約定”比比皆是。
國內工程在施工周期中發生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等現象的可能性很少,較常見的是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達到什么程度的自然災害才能被認定為不可抗力,《通用條款》未明確,實踐中雙方難以形成共識,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可能發生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的程序應予以量化。如幾級以上的大風、幾級以上的地震、持續多少天達到多少毫米的降水等等,才可能認定為不可抗力,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糾紛。
八、運用擔保條件,降低風險系數。
關鍵詞:科學,合同審計,關鍵點
1、合同審計的內涵
合同審計是指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對合同的簽訂、履行、變更、終止過程及合同管理進行獨立客觀的監督和評價活動。在當前,開展合同審計的工作,具有很重要意義:通過合同審計,有助于完善合同條款;通過合同審計,有助于強化企業內部控制機制,加強相關業務部門責任;通過合同審計,有助于確保合同合法合規,避免或減少經濟糾紛,防范合同風險;通過合同審計,有助于依法維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施工合同審計的重要性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依法保護發包方、承包方雙方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的法律文書,是發承包雙方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的最高行為準則。鑒于合同條款在施工中的重要作用,要求在合同的簽訂中必須保證內容的合法性、全面性和嚴密性。但是審計發現,不少建設項目在施工合同簽訂時馬虎草率,內容不全面、條款不規范、語言不縝密,涉及工程驗收、計價時間、工程款結算、違約條款及各方應承擔的經濟責任等條款約定含糊不清,從而使合同經濟糾紛時有發生。有時往往因同一條款雙方產生歧義,造成在辦理工程結算中會導致幾萬元甚至幾十萬元的差距,因此,審查施工合同簽定的嚴肅性、真實性、正確性、合法性,是非常重要的。
3、合同審計的關鍵點
3、1合同簽訂前的審核
勘查、設計、監理、施工、設備采購等合同,一經發包方和承包方簽字后,即產生法律效力。如果在合同簽訂后進行審計,即使發現合同條款中的問題(如由于簽訂時對某些條款了解不充分,導致整個合同價款偏高),若無確鑿證據認定存在欺詐、非法等無效條款的,審計對生效合同中所發現問題很難提出調整意見。同時,合同一方對無效合同往往因某種原因需承擔有效責任,如存在經濟損失也不宜挽回。因此在合同雙方未交換文本前,審計應對設備、材料價款等合同條款以及影響價格變動的工程變更協商條款進行審核,并對不適宜條款及時提出糾正意見。
3、2關注合同價款
合同價款是施工合同中的核心內容,是發包方與承包方履行合同形式和最終交換的具體體現。
(1)審查合同價款填寫的規范性。《協議書》第5條“合同價款”的填寫,應依據建設部《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第107號令第11條“招標人與中標人應當根據中標價訂立合同。不實行招標投標的工程,在承包方編制的施工圖預算的基礎上,由發承包雙方協商訂立合同”的規定。
(2)要把好取費基數、費率認定關。按規定,設計、監理合同中的計費基數應為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概算中的建筑安裝工程費、設備與器具購置費和聯合試運轉費之和,依此審計部門應注意費用結算時對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概算中有可能出現的項目變更或調整進行核實。由于費率是按基價加調整系數計算,其中的某些調整系數是浮動性的,作為政府投資工程應盡量采用最低系數計算費率,審計部門在審核時應依此提出建議并復核。
(3)審查合同價款約定的合法性。合同價款是雙方共同約定的條款,不但要求要有明確的“協議”,而且還要求有具體的“確定”,切忌模棱兩可,含糊不清。所謂的暫定價、暫估價、概算價都不能作為合同真正的價款,約而不定的價款不能作為合同價款。合同價款的約定應依據《湖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11號)第五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必須采用國家和省現行的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禁止建設工程參與各方當事人相互串通、高估冒算牟取非法利益”及第十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合同價和中標價應當一致。合同價款在合同中約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并不得在合同之外另行訂立與合同實質內容不一致的其他協議”的規定,同時注意合同價款是否與招標文件和投標書相符。
3、3合同價款及其調整條款
審查填寫的第23條款的合同價款及調整是否按《通用條款》所列的固定價格、可調價格、成本加酬金三種方式之一,約定一種寫入本條款。采用固定價格的看是否明確包死價的種類,如總價包死、單價包死,還是部分總價包死,以免履約過程中發生爭議。采用固定價格的看是否把風險范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約定清楚,雙方應約定一個百分比系數,也可采用絕對值法。對于風險范圍以外的風險費用,應約定調整方法。采用可調價格應明確是可調單價還可調總價、調什么及怎么調的問題。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應明確工程量計量規則和計量程序,酬金的計算方法、材料價格如何確定。同時在固定價格合同和可調價格合同中還應明確變更項目如何計算。
3、4把好專項條款審核關
由于受季節、施工環境、市場材料價格變動及機具設備能力等特殊性因素影響,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價款調整頻繁,尤其與合同中的補充協議條款緊密相關,因此在合同條款商議過程中,應由專業人員對工程價款調整等合同條款進行嚴格把關,避免因條款簽訂不嚴謹產生工程索賠的風險。例如:
(1)簽訂合同如果涉及工程進度款,填寫第26條款應依據《合同法》第286條、《建筑法》第18條、建設部《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第15條和財政部、建設部《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第15條規定的內容。工程進度款的撥付應以發包方代表確認的已完成工程量,相應的單價及有關計價依據計算。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時間與支付方式以形象進度可選擇按月結算、分段結算、竣工后一次結算(小工程)及其它結算方式。審查預付工程款的合法性,看有沒有超付工程款的情況。
摘 要 本文詳細介紹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的工程簽證的法律意義,并具體分析工程簽證操作實務中經常遇到的問題,然后對工程簽證時應注意的重點環節作簡要的分析。
關鍵詞 工程簽證 法律性質 操作實務
工程簽證是建設工程施工期間的各種因素條件發生變化情況的真實記載和證實,也是工程項目建設方、施工方在雙方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量發生合同約定以外變化的實際記錄,它是計算預算外費用的原始依據,也是建設工程施工階段工程造價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
公司以往所發生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中,無論是工程價款糾紛,或是工程質量糾紛,或是工程工期違約糾紛,大多都涉及工程簽證問題,可以說工程簽證問題是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形成的重要成因,同時,工程簽證也是相關權利要求能否得到支持的關鍵證據。
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的工程簽證的法律意義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出現的工程簽證,從法律定性上來看,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有關合同權利義務的增加或變更,從工程簽證所涉及的范圍來看,它幾乎存在于建設工程施工的各階段。工程簽證一般可分為以下兩類:
一是工程簽證可能涉及到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沒有約定的新增內容,新增加的內容又與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內容存在某種聯系,需要由合同約定的施工方來完成此項內容才更為方便,從而在施工中通過簽證的方式確定施工方來完成該項工作,此為增加式工程簽證。二是工程簽證也可能涉及到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已經約定的內容,雙方需對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所約定的履行方式、履行方法、工作范圍、工作內容的某項或某幾項內容的變化做出變更記載,從而在施工中通過簽證方式確定施工方實際完成的該項工作,此為變更式工程簽證。
由于工程簽證所具有的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于原合同約定權利義務內容變更的性質,確定了其所具有的合同變更的法律意義。《合同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變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依照其規定”;第七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我們從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可見,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合同雙方進行相關合同權利義務內容的變更,元論是增加式的簽證,或是變更式的簽證,都是法律允許實施的行為,但其前提條件是“當事人協商一致”。需特別注意的是某些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事先經過批準、登記手續的合同,其變更效力有待于原批準、登記機關的再次批準、登記并確認,才具有效力。另一方面,根據合同法的條款規定,合同變更的內容需要具有明確意思表示的特征,否則將不僅不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法也視此變更實為未變更,其變更的事實會被法律推定為未發生。在合同糾紛訴訟中,法律要求主張變更方負有舉證責任,以證明變更事實的存在,這一點決定了工程變更應當辦理書面工程簽證手續的重要性。
建設工程簽證的作用在于確定事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明確了工程簽證的法律意義。《解釋》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確認。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簽證文件證明工程量發生的,可以按照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發生的工程量”。從該司法解釋規定可見,工程簽證是工程量爭議確定的極其重要的依據,如工程量發生爭議,如果沒有工程簽證加以證明,主張的權利要求都將失去憑據,訴訟中將失去判定事實存在與否和權利主張能否得到法院支持的客觀證據,除非能提供“其他證據”加以證明確認。值得注意的是,“其他證據”的收集與證明,在訴訟角度,顯然要比工程簽證困難很多,訴訟風險由此將會增加。
通過以上分析可見,工程簽證不是工程事實的簡單記載,而是具有書面記錄建設工程現場所發生實際變化的特殊作用,關系到建設工程雙方的切身利益,是工程造價結算的重要依據,特別是在某些固定造價合同中,其更是索賠的依據。總而言之,如果解決好工程簽證問題,將為有效減少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起到積極作用。
二、工程簽證操作實務中經常遇到的問題
1、不及時簽證。工程簽證的含義即在于對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所發生的變項,由雙方代表在工程現場進行測定、描述、簽署書面意見,作為工程量結算依據。由于工程施工的流程,不及時辦理簽證,將可能導致變更項目失去現場評定基礎,產生工程簽證不能補簽或補簽不真實的情況出現,形成紛爭。
2、不合法簽證。工程簽證是由雙方負責的代表簽署,而有權簽署簽證的代表人必須是經過正式合法授權,在授權存在的基礎上,在授權的范圍內簽署,且內容應當符合相關規范要求。而在我們施工現場實際發生的工程簽證,或是非授權代表簽署,或是超出授權范圍簽署,這類情況都將可能形成工程簽證的合法性爭議。還有一些簽證,其內容的不規范(如監理文書格式先用不當),也將會形成結算的異議,從而失去工程簽證的實際意義。
三、工程簽證的實務操作指引
關鍵詞:工程量清單計價 建設工程 合同審計
Abstract: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 audit focus under engineering bill pricing mode, in the light of some problems and difficulties in the audit of construction contract audit, put forward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And to further carry out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 audit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carry on thinking and discussion.
Key words: Bill of quantities;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tract audit
中途分類號:F239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設中的重要法律文書,現代建設工程規模越來越大,相應的合同關系越來越復雜,合同條款越來越多,為更好的促進施工合同合法簽訂和履行,促進建設工程投資的監督管理,必須切實加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審計工作。
實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審計,應重點針對施工合同實質性條款中的核心條款——工程造價,隨著《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在國內的實施,工程計價模式由傳統的定額計價“控制量、指導價、競爭費”改革為工程量清單計價“企業自主報價、市場競爭形成價格”,工程計價模式的改革深刻影響了施工合同價格的形成,從建設市場的經濟活動來看,由于缺乏與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相配套的合同示范文本,參與工程建設的各方在運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進行計價時出現了一些問題,如何順應計價模式的改革,提高建設工程投資審計質量、防范審計風險,切實做好施工合同的審計,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審計工作面臨的新課題。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審計的重點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內容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
要做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審計工作,必須要深刻理解、準確把握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實質性內容。施工合同實質性內容是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確定雙方當事人基本權利與義務的條款。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工程施工承包人的主要義務是按期保質完成施工任務,并享有按合同約定得到工程款項的權利;工程施工發包人的主要義務是按時足額支付工程價款,并享有按合同約定期限接受符合合同約定質量目標的工程產品。從中分析出工程價款、工程質量和施工工期對簽訂施工合同雙方的利益影響最大,決定了雙方的基本權利與義務,屬于施工合同的實質性內容。因此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進行審計的重點必然是針對施工合同實質性內容,其中對工程價款的審計更是施工合同審計的重中之重,施工合同條款的審計重點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1 審查施工合同的符合性及完備性首先要熟悉招標、投標文件,關注施工合同條款與招標文件以及投標承諾的符合性,檢查是否存在背離條款;其次檢查對于在招投標過程中形成的補遺,修改、書面答疑、詢標紀要、各種協議等是否均已作為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是否明確解釋順序。
1.2 審計施工合同通用條款內容的重點檢查合同當事人的法人資質、合同內容是否符合相關法律和法規的要求;檢查合同的內容是否與招標文件的要求相符合;檢查合同條款是否全面、合理,有無遺漏關鍵性內容,有無不合理的限制性條件,法律手續是否完備;檢查合同雙方是否具有資金、技術及管理等方面履行合同的能力;檢查合同是否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檢查合同是否存在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者利益等導致合同無效的風險;檢查合同是否有過錯方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規定;檢查合同是否有按優先解釋順序執行合同的規定。
1.3 審計施工合同專用條款內容的重點檢查合同是否明確規定工程范圍,工程范圍是否包括工程地址、建筑物數量、結構、建筑面積、工程批準文號等;檢查合同的工程質量標準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檢查質量保證期是否符合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的規定,是否有履約保函;檢查合同是否明確規定工期,以及總工期及各單項工程的工期能否保證項目工期目標的實現;檢查合同工程造價計算原則、計費標準及其確定辦法是否合理;檢查所規定的付款和結算方式是否合適;對合同中關于工程價款結算調整條件應在合同專用條款部分針對招標文件作詳細約定,避免合同在執行過程中在施工、竣工結算階段產生爭議;檢查合同是否明確規定設備和材料供應的責任及其質量標準、檢驗方法;檢查隱蔽工程的工程量的確認程序及有關內部控制是否健全,有無防范價格風險的措施;檢查中間驗收的內部控制是否健全,交工驗收是否以有關規定、施工圖紙、施工說明和施工技術文件為依據;檢查合同所規定的雙方權力和義務是否對等,有無明確的協作條款和違約責任。
1.4 對于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的施工合同重點審計其條款是否符合《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的有關規定:合同中只有類似的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約定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款給與差價補償原則,防止不平衡報價;尤其是對于清單中沒有涉及到的項目變更,其定價原則、方式要明確,建議可以采用參照定額組價的模式,即工程人機材耗量參考定額,人機材單價采用信息單價,取費參照投標報價;對于工程量變化綜合價格的調整,建議事前約定工程量變化超過規定幅度值時綜合單價的調整公式;對材料價格較大幅度變化等因素造成的價格調整,應約定分擔原則或調價公式;在施工過程中變更施工方案、采取趕工措施等是否增加費用,也應加以明確。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 is that contract letting party pay for projects and contractors conduct construction. Construction contract management is that contract formation, performance, change, claim and dispute resolution and so on. In the context of economic globalization and scientific and rapid develop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ntract management is not only a simplified problem that signed and sealed, it is equally important with "quality, schedule, cost, safety," the four control objectives of the projcet, and is the important content of project management. Therefore, from the theory and reality, we should make in-depth study on the issue urgently to establish " Demonstrative Text of construction Contracts" which adapt to the list valuation, to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 management under list valuation, and to improve the level of project management.
關鍵詞:施工合同;過程管理;效果
Key words: construction contract;process management;effect
中圖分類號:TU71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4311(2010)28-0093-02
1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的種類
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的種類頗多,按照不同的分類方法可分為很多種:
1.1 按承包的工作范圍不同劃分:分為勞務分包、專業分包、主材及設備采購、專項承包、施工總承包、項目總承包等合同。
1.2 按承包的工作性質不同劃分:可分為施工、監理、咨詢、勘察、設計等合同。
1.3 按合同計價方式不同劃分:分為固定價格、可調價格、成本加酬金等合同。
1.3.1 固定價格合同可分為固定總價合同和固定單價合同①固定總價合同。是指工程合同的總價款已經明確,實施中不再因為物價上漲等因素而更改。此類合同簽定時應該考慮價款包含的風險因素,明確總價包含的范疇。固定總價合同可以使建設單位對工程總投資做到內心清楚,由此施工中可以合理使用資金。但對承包商來說,承擔有比較大的風險,如物價上漲因素、氣候條件、地質地基變化及其他困難等,因此合同價款一般會稍高些。一般適用于圖紙明確、工期較短、造價不高、風險不大的工程。②固定單價合同。是指合同中確定的各分部分項工程的綜合單價在工程實施中固定,而不因為其他原因調整。工程中間結算時,根據實際完成的工程量進行,竣工時以最終實際發生的工程量進行結算。
固定單價合同是最主要的施工合同形式,適用范圍廣泛,如國際通用的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就是單價合同。在這種合同中,承包商承擔 “綜合單價”報價的風險,業主承擔“工程量清單”調整的風險。風險得到合理分配,適用于絕大多數工程,調動了發、承包雙方的管理能動性,也是清單計價宜采用的合同計價形式。
1.3.2 可調價格合同是指工程合同價格在實施中可隨價格變化而進行調整。簽訂合同時,依據招標文件的要求和當時的市場價格確定出總價,合同實施中,如由于通貨膨脹引起某一種物價上漲超過規定限度時,總價做出相應調整。可調價合同中,通貨膨脹的風險由業主負責承擔,其他方面的風險由承包商負責承擔,一般適合于很長工期如1年以上的工程項目。
1.3.3 成本加酬金合同即合同價格中包括工程成本和酬金兩部分內容,工程成本部分是按現行計價依據確定,酬金部分按工程成本乘以一定的費率確定。成本加酬金合同一般分為:工程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合同價、工程成本加固定酬金合同價、成本加獎罰酬金合同價、工程成本最高限額加酬金最高固定合同價等。
總之,影響合同計價方式選擇的因素有很多方面,如交易主體對項目風險的可控性、項目風險的出處、項目的復雜程度等等,要根據不同工程類型和要求適用合適的合同計價方式。
本文按第4種劃分方式即按計價方式劃分的合同分類進行論述,本文研究的重點是清單計價下的施工合同管理。
2施工合同文件的組成及解釋順序
施工合同文件的組成及解釋順序如下:
第一、合同的協議書;第二、中標的通知書;第三、投標書及其附件;第四、施工合同的專用條款;第五、施工合同的通用條款;第六、標準、規范及技術文件;第七、施工圖紙;第八、工程量清單;第九、工程預算書。其中雙方有關的工程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也視為施工合同的組成部分。
由此可以看出,工程量清單是施工合同文件的組成內容之一。
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簡介
1999年國家建設部和工商局聯合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101](以下簡稱《示范文本》)。《示范文本》是由合同的協議書、合同的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三大部分組成,并附有三個附件:承包人承攬的工程項目一覽表、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一覽表及工程質量保修書。
3.1 合同協議書合同協議書是《示范文本》中的總的綱領,它規定了合同雙方最關鍵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工程的承包范圍、合同價款金額、質量標準要求、工期要求等。在協議書后面,合同雙方簽字蓋章后,合同生效。
3.2 合同通用條款合同通用條款是將施工合同的相通用的內容提取出來,編寫的一份較為完整的合同文件,分11部分共47條。通用條款中對承發包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一般性的規定。具有很強的通用性,是各類的建設工程應該遵守的規定。
3.3 合同專用條款對于不同的工程,由于工程內容、施工條件、施工要求、施工環境等不同,發、承包雙方能力不同,對施工合同要求也會不一,這就需要對通用條款進行的合適地修改和補充,體現雙方統一意愿,組成合同專用條款。
合同的專用條款和通用條款應該是一一對應的,內容包括: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雙方的一般權利和義務;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質量檢驗要求;安全施工要求;合同的價款支付要求;材料設備的供應;工程變更;竣工驗收與結算;違約、索賠和爭議;其他等。
4工程量清單計價與施工合同管理
4.1 清單計價模式宜采用單價合同根據清單計價特點,規定了對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宜采用單價合同形式。即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中包括的工程量清單項目綜合單價在合同約定條件內是固定的,不予調整的,約定條件外再進行調整。清單計價的適用性不受合同形式影響,也并不排斥總價合同。實踐中常見的單價合同和總價合同兩種主要合同形式,均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區別在于工程量清單中所填寫的工程量具有的合同約束力。采用單價合同時,工程量清單是合同文件必不可少的組成內容,其中工程量具備合同的約束力(量可調),工程款結算時按照合同中約定應予計量并實際完成的工程量計算進行調整,由招標人提供統一工程量清單則彰顯了工程量清單計價的主要優點,而對總價合同形式,工程量清單中工程量不具備合同的約束力(量不可調)[3]。
4.2工程量清單力求準確工程量清單作為招標文件的核心內容,確定合同價款的重要參考數據,是施工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工程量計算過程中,力求不重不漏,否則會帶來一系列問題:①造成投資失控,帶來追加預算的難度。②增加變更工程的處理難度和合理性。某些承包人使用不平衡報價時,對可能增加的工程單價提高,造成業主過多費用支出。③引發其他工程索賠。因此,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下調整工程量時,發、承包雙方要在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工程量的計算規則,調整工程量的范圍、幅度,以減少雙方歧義。
4.3 施工合同中工程價款的約定事項
4.3.1 工程預付款約定預付款數額,如30萬元、100萬元,或總價額度,如20%、30%;原則上預付的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額(扣除暫列金額)的10%,不多于30%;清單計價模式下,實體性消耗和措施性消耗應在合同中約定各自預付款多少。約定支付時間:工程具備施工條件,發包人在簽訂合同后一個月內或開工的前7天內預付,按照合同約定在后期的工程進度款中按一定的比例進行扣除。同時也約定不按時支付預付款時發包人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4.3.2 工程價款支付及其調整按合同約定,承包人向發包人遞交已完工程量情況報告,發包人進行核對后,進行工程價款的支付。
約定了工程價款的調整因素、調整方法、調整程序和支付時間等。①當施工中出現圖紙與清單項目特征描述不相符合時,發、承包雙方應該按照新的項目特征描述確定該項的綜合單價。②因清單漏項、不是承包人的原因而發生的工程變更、工程增減,合同約定幅度之外的,綜合單價及措施項目費用由承包人提出,發包人確認。③索賠與現場簽證。08清單計價模式下索賠與現場簽證規定更加明確具體。對索賠的范圍不再作以限制;同時規定了索賠發生的條件和索賠處理時的程序。并且明確索賠與現場簽證費用與工程進度款應同時進行支付。④竣工結算。08清單計價中,規定了竣工結算辦理的原則、依據、編制和審核;結算時各部分費用計價原則;竣工結算書編制、遞交原則,審核時間規定,雙方的權利和責任;及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的有關規定等。有利于解決合同履約中竣工結算的頑疾。
4.4 合同的風險約定清單計價模式的工程,在招標文件或合同中明確了工程承擔的風險內容及其范疇,不能采用無限的風險。
根據國際通常做法,并結合我國目前市場經濟條件下工程建設的特點,發、承包雙方對施工風險適宜采用下列分攤的指導思想:
4.4.1 主要因為市場價格波動變化導致的價格風險,如建筑材料價等,發、承包雙方在招標文件中或在合同中對此風險的范圍和幅度明確約定,進行合理的分攤;例如可根據工期的要求和工程特點,承包人承擔5%以內的材料價格風險,10%以內的施工機械費用的風險。
4.4.2 法律、法規或有關政策性文件導致工程稅金、規費或人工等發生變化,承包人不去承擔風險,按照國家有關調整的規定調整。
4.4.3 承包人自身施工技術、經營管理水平等自我控制的風險,如管理費、利潤,承包人全部承擔風險。
5結語
本文介紹了施工合同文件的組成、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闡述了工程量清單計價與施工合同管理的主要關系。
參考文獻:
[1]孫忠民,杜成華,陸廣發.基本建設投資估算的控制及工程造價管理. 職業技術,2010,(04):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