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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傷事故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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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傷事故報告

          工傷事故報告范文第1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及時準確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自治區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傷亡事故,適用本規定。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發生傷亡事故,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職工傷亡事故(以下簡稱傷亡事故)是指職工在本單位崗位勞動或者雖不在本崗位勞動,但由于本單位的設備和設施不安全、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受單位指派到單位外從事工作時,所發生的人身傷害(含急性中毒)事故。

          第四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綜合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傷亡事故的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工作,實施國家監察。

          第五條 傷亡事故的報告、統計、調查、處理和批復結案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第二章 事故報告

          第六條 傷亡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或者逐級報告用人單位負責人。

          第七條 用人單位負責人接到重傷、死亡或者急性中毒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將事故發生時間、單位、事故類別、傷亡程度、事故原因等概況報告用人單位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和旗縣級勞動行政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及工會。急性中毒事故,應同時報告衛生行政部門。

          用人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有關負責人接到報告后,必須及時趕赴現場,組織搶救工作。

          第八條 有關部門和工會,接到事故報告后,按以下規定報告:

          (一)重傷、死亡一至二人的事故,報告盟市勞動行政部門、主管部門和工會;

          (二)死亡三人以上的事故,報告自治區勞動行政部門、主管部門和工會。

          傷亡事故報告必須在24小時內完成。

          第九條 勞動行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在接到傷亡事故報告后,應當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第十條 發生重傷、死亡或者急性中毒事故,用人單位應當保護現場,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動和取走現場物件。因搶救人員、財產和防止事故擴大確需移動部分物件時,必須做出標志,繪制事故現場圖,進行影像記錄并附詳細說明。

          清理事故現場須經事故調查組同意。

          第三章 事故調查

          第十一條 輕傷、重傷事故,由用人單位組織生產、技術、安全等有關人員及工會成員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重傷事故,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可視情況派員參加或者組織調查。

          第十二條 一次死亡一至二人的事故,由發生事故單位的主管部門會同盟市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工會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一次死亡三至九人的事故,由主管部門會同自治區勞動行政部門及工會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一次死亡十至四十九人的事故,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及工會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

          若發生事故單位無主管部門,按前款原則由勞動行政部門組織調查,或者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調查。

          由有關部門組織調查的事故,本級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視事故嚴重程度,也可直接組織調查。

          第十三條 下級有關部門調查的事故,上一級有關部門認為有必要,可以派員參加或者組織調查。上級部門調查的事故,下級部門應予配合。上級有關部門因故不能參加調查,可授權下級相應部門參加調查。

          第十四條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專長;

          (二)與所發生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十五條 事故調查組有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過程、原因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確認事故類別和性質;

          (二)分清事故責任,確定事故責任者,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三)提出防范同類事故發生的措施建議;

          (四)寫出事故 調查報告。

          第十六條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單位或者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第十七條 根據事故調查需要,事故調查組可指定有資格的單位對事故進行技術性鑒定或檢驗。發生事故單位和有關當事人對鑒定或檢驗結論不服的,可以要求復檢一次。

          鑒定、檢驗費用由發生事故的單位承擔。

          第十八條 事故調查組在查明事故情況后,如對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勞動行政部門有權提出結論性意見;如仍有不同意見,應當報上級勞動行政部門商有關部門處理;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但不能超過事故調查處理的時限。

          事故調查終結,事故調查組應當寫出調查報告,并報有權審批單位審批。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載明事故經過、事故原因與責任、對事故責任者的具體處理意見、事故防范整改措施等情況,并附有關材料。

          第四章 事故處理

          第十九條 事故調查報告按下列規定審查批復:

          (一)輕傷事故,由用人單位審批;

          (二)重傷事故,由旗縣級勞動行政部門審批;

          (三)一次死亡一至二人的事故,由盟市勞動行政部門審批;

          (四)一次死亡三至九人的事故,由自治區勞動行政部門審批;

          (五)一次死亡十至四十九人的事故,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直接調查的事故,由其作出事故處理決定。

          第二十條 事故處理工作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90日內完成,特殊情況不得超過180日。其中事故調查報告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完成,特殊情況不得超過120日;事故審批應當自接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30日內完成,特殊情況不得超過60日。

          第二十一條 事故調查報告經審批或者人民政府作出事故處理決定后,由發生事故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負責落實。其內容包括:

          (一)公開宣布批復和處理結果;

          (二)對事故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三)組織落實防范措施;

          (四)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對有關人員的處分決定應當存入本人檔案。

          第二十二條 對發生事故的單位和責任人,由勞動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負責調查處理事故的人員在調查處理傷亡事故中、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事故統計

          第二十四條 傷亡事故統計按《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表制度》執行。

          第二十五條 各級主管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必須及時、準確填報傷亡事故報表。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事故檔案,其內容包括:

          (一)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

          (二)事故調查報告及批復或者事故處理決定;

          (三)現場調查記錄、圖紙、照片等;

          (四)技術鑒定、檢驗結論和實驗報告;

          (五)人證、物證材料;

          (六)直接經濟損失材料;

          (七)醫療單位對傷亡人員的診斷書(證明);

          (八)發生事故的工藝條件、操作情況和設計資料;

          (九)有關事故的通報、簡報和文件等。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由于用人單位的設備和設施不安全,作業環境不良,管理不善,發生的非本單位職工的人身傷害事故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特別重大事故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調查處理。

          工傷事故報告范文第2篇

          【關鍵詞】上市公司,審計報告,非標準審計報告

          根據審計準則的要求,注冊會計師應當就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編制并實現公允反映形成審計意見。審計報告是注冊會計師在執行審計工作的基礎上,對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的書面文件。審計報告分為標準審計報告和非標準審計報告。標準審計報告是指不含說明段、強調事項段、其他事項段或其他修飾性用語的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非標準審計報告是指帶強調事項段或者其他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和非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非無保留意見報告又可分為保留意見、否定意見和無法表示意見報告。

          在資本市場,公司財務報表是投資者和其他利益相關者決策的重要依據,報表信息質量影響決策的質量。注冊會計師通過發表審計意見向投資者提供公司財務報表質量的信息。因此,分析審計報告意見類型,有助于投資者合理評價財務報告質量,促進注冊會計師提高審計質量為投資者決策服務。

          一、上市公司2013年審計報告意見類型描述性統計

          根據國泰安數據庫統計,截至2014年4月30日, 2512家滬深A股上市公司公布了2013年報和審計報告。在2512份審計報告中,標準審計報告2431份,占報告總數的96.78%;非標準審計報告81份,占報告總數的3.23%,其中帶強調事項段無保留意見報告55份占2.19%,保留意見報告21份占0.836%(包括帶強調事項段保留意見報告5份占0.199%),無法表示意見報告5份占0.20%,沒有否定意見報告。

          二、上市公司2013年出具非標準審計報告原因分析

          1.帶強調事項段無保留意見報告原因分析。

          在55份強調事項段無保留意見報告中,有29份的強調事項與持續經營能力不確定有關,占該類報告總數的52.73%,導致持續經營能力不確定的主要原因為巨額虧損、資不抵債重組不確定和停止經營等。因重大不確定事項出具無保留意見加強調事項段報告13份,具體原因主要為經濟糾紛或訴訟未決引起的不確定、應收帳款變現能力不確定、收入不確定等。另有7家公司因證監會正在立案調查中,調查結果不確定被出具帶強調事項段無保留意見。因其他重大事項被出具帶強調事項段無保留意見的報告6份。在55家帶強調事項段無保留意見報告公司中,ST,*ST公司15家,占27.27%,與55家ST或*ST公司占2512公司的比例2.19%相比,明顯高了。

          2.保留意見報告原因分析。

          在21家被出具保留意見報告的公司中,因審計范圍受限制無法獲取充分適當證據發表保留意見的10份,其中涉及訴訟判決結果帶來影響不確定的2份,因內控重大缺陷導致無法獲取充分適當證據的1份,因持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無法獲取充分適當證據的1份。21家公司中有6家公司正處于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立案調查中,5家因立案調查尚未結束,無法確定該事項對公司財務報表可能產生的影響被出具保留意見,另1家公司審計的注冊會計師將此事項在強調事項段中予以提醒。因重大不確定事項被出具保留意見報告3份,涉及關聯交易的1份,因重大交易無法確定合理性的1份,*ST北大荒因期末存貨36,968.7萬元未見實物,期末固定資產4844.23萬元未見實物,應收賬款8574.88萬元未能取得對方單位確認被出具保留意見報告。在21份保留意見報告中,有5份帶強調事項段,其中2份的強調事項涉及公司的持續經營問題。在22家被出具保留意見報告公司中,ST,*ST公司3家,占13.64%,比帶強調事項段無保留意見報告中ST、*ST所占比例低,但比所有公司中ST、*ST公司占比還是高很多。

          3.無法表示意見報告原因分析。

          無法表示意見報告5份,出具原因全部為審計范圍受限,與發表無法表示意見的要求相符。審計準則規定如果無法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作為發表審計意見的基礎,且認為未發現的可能的錯報對財務報表產生的影響重大且具有廣泛性,注冊會計師應該出具無法表示意見報告。從5家被發表無法表示意見報告的公司情況看,5家全部為*ST公司。

          三、結論

          通過對81份出具非標準意見審計報告的原因分析,我們發現經營不善是主要原因,直接因可持續經營能力不確定被出具非標準意見報告的占該類報告的1/3以上,其次是經濟糾紛、未決訴訟導致的結果不確定原因,因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被出具非標準意見審計報告也占了一定的比例,ST、*ST公司被出具非標準意見報告的比例明顯高于其他公司。值得注意的是在81家被出具非標意見報告的公司中,有13家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正在立案稽查中,而因同樣的原因有的公司被出具保留意見報告,有的被出具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報告,這說明不同的注冊會計師對所發現問題處理的存在差異。通過對出具非標準意見審計報告原因的分析還發現:可能存在注冊會計師以強調事項段代替非無保留意見的現象。因此作為公司報表使用者,在閱讀報表時不僅要同時查閱審計報告,如果被出具非標準意見報告還要仔細分析其原因,以提高決策的準確性。

          參考文獻:

          工傷事故報告范文第3篇

          在煤炭企業中,實施科學的工傷預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工傷預防能有效減少社會財富損失

          在煤礦企業,生產設備等物資固然重要,但礦工是更重要的生產要素,煤礦一旦發生事故,一方面會造成嚴重的物質損失,另一方面更會使礦工受到身心上的雙重傷害,這些損失都是對社會資源的嚴重破壞。科學合理的工傷預防工作會有效降低工傷事故發生率,減少社會財富損失,同時維護廣大礦工的根本利益。

          2.工傷預防能為企業創造經濟效益

          國家工傷保險費率政策規定,煤炭開采屬于第三類風險較大行業。工傷保險基準費率會根據企業工傷保險費用的使用情況和工傷事故發生率等因素每兩年浮動一次,浮動比例為20%。舉個例子,在某大型煤礦,根據國家規定,按照企業工資總額的2%作為基準費率,其年繳納工傷保險費2000萬元,如果按照上述基準浮動,生產安全搞得好不好,直接關系到兩年后每年多繳或少繳400萬元的實際問題。這直接說明了少出事故相當于多創效益的道理,因此有效的工傷預防能直接為企業創造經濟效益。

          3.工傷預防有助于保險行業的良性發展

          事先的工傷預防會降低煤礦工傷事故的發生率,同時工傷賠償將隨之減少,這有助于降低保險費率,間接促使更多的人參加工傷保險,從而實現工傷預防與保險行業的良性互動。

          二、科學構建完善高效的煤礦工傷預防體系

          無論是時間、地點、培訓、設備等自然因素,還是礦工的年齡、經驗、能力、文化程度等人的因素,又或是監督檢查等外部因素,都會影響煤礦工傷事故的發生。因此,構建一個科學合理、針對性強的煤礦工傷事故預防體系十分必要。

          1.建立嚴格的安全生產監管體系

          應加大煤礦企業內、外部安全監察力度,建立嚴格的安全生產監管體系。煤礦企業應根據事故發生時間分布規律,適當調整安全監察頻次,要始終把安全放在第一位,重視生產安全。只有這樣,煤礦職工才能對安全生產隨時保持高度重視,降低工傷事故發生率。

          2.設置合理的工傷預防專門機構

          組織機構的科學合理可以確保工傷預防工作的順利開展,因此,成立專門的工傷預防機構非常必要。機構人員應當由熟悉煤礦各環節安全生產和工傷預防的專家組成,這些專家應利用豐富的經驗,對各參保煤礦的安全生產條件、工傷預防工作執行情況等進行嚴格的檢查,同時開展工傷預防宣傳教育,研究分析工傷事故原因并總結經驗教訓,研究制定企業工傷費率調整方案并定期組織實施等。

          3.構建完善的安全生產培訓體系

          預防就是防護,誰對危險認識得最清楚,誰防護得就更安全。國外煤炭生產大國在煤礦安全生產方面有著先進的管理經驗,基本實現了“高產量、低傷亡”,這主要源于三大因素:新技術的應用,企業領導者和政府的安全責任意識,以及對礦工的培訓。也有的國家和部門將其經驗總結為“成功三角”,即:執法、培訓與技術支持。“安全生產培訓”是實現煤礦安全、預防工傷事故的重要環節,在工傷預防發達國家,他們會將礦難調查報告、安全技術分析等資料在網上公布,并免費為煤礦企業提供安全培訓網絡課程,開放網上圖書館等。有效的安全培訓機制極大地促進工傷預防工作的開展。因此,政府及煤炭企業要學習先進的培訓理念,在開發網絡課程的同時,還應定期組織煤礦企業負責人、各工種礦工和工傷保險從業人員,運用現代媒體技術的多種形式,如音視頻、動畫等,制作成豐富的案例進行學習。同時,培訓教師還要經常到煤礦對礦工進行二次宣傳,使其更加重視自我保護,掌握更多的自保本領,了解更多的保護自己的政策,在工作中規避風險,保護自己,減少事故對自身的傷害。另外,培訓內容要隨時更新,將新的生產技術、生產方法、生產手段和生產設備,及時的向礦工傳授。對首次上崗和更換崗位的人員要加大培訓力度,只有這樣,才能真正達到工傷預防的目的。而且,同工傷事故發生后的賠付比起來,構建科學高效的培訓體系所需要的費用,基本就是九牛一毛。

          4.創新招工、用工及考核體系

          工傷事故主要發生在采掘面和上下山,以采煤工、掘進工發生工傷事故最多,其次為機電工、運輸工,這與工作條件、環境和礦工文化程度有直接關系。文化程度越高,發生工傷的概率就越低。因此,在加強各工種礦工安全培訓的同時,在用工環節,各工種可以根據礦工的文化程度擇優任用。同時,要建立科學有效的安全生產考核機制,對于考核不合格的工人要加強培訓,接受培訓后二次不合格的將辭退。這樣,工作壓力會迫使工人及時更新安全生產技能,同時工作時也會自覺的提高安全警惕,從而使工傷事故發生的概率大大降低。

          5.科學合理的使用工傷預防資金

          工傷事故報告范文第4篇

          一、堅持目標管理,建立工傷保險的責任體系

          主要從三個方面著手:

          一是政府推動,強化責任。市委、市政府將工傷保險擴面征繳納入各級黨政主職經濟目標考核內容之一,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逐月量化考核,年終獎懲兌現。為強化工傷保險擴面稽核征繳,市政府還建立了擴面征繳獎勵制度,每年除安排專項工作經費和從基金中提取專項調查、預防和鑒定費外,工傷保險每擴面新增1名參保人員還獎勵5-10元。在這一責任體系的帶動下,工傷保險覆蓋范圍逐步擴大,基金支撐能力穩步增強,每年新增200余家企業、3萬余名參保人員,新增基金收入800萬元以上。

          二是部門聯動,強化配合。勞動保障、安全生產、衛生、財政、工會等部門密切配合,齊抓共管,共同做好工傷保險的相關管理、制度建設、信息傳遞等工作。去年我市開展了為期3個月的社會保險擴面征繳攻堅戰,5家部門整體聯動,新增工傷保險擴面1.5萬人。我們會同安全、財政、衛生等部門,對不同類型企業和不同對象參加工傷保險,因企制宜,因人而施,如大冶有色金屬公司是一家以礦山采掘為主體的企業,擴覆時,我們會同有關部門,從實際出發,在參保費率上,將后勤服務單位與主體區別對待,對老工傷則一次性預提費用,促使其1.4萬人全部參保。

          三是政策驅動,強化引導。我市1999年出臺了《黃石市城鎮職工工傷保險暫定規定》,《工傷保險條例》頒布后,因地制宜,不斷探索,先后制定了《黃石市工傷職工就醫和醫療費用結算管理暫行辦法》、《黃石市工傷保險費率浮動試行辦法》、《黃石市勞動能力鑒定暫行辦法》等10多件政策性文件,建立起從工傷認定到勞動能力鑒定、擴面征繳到待遇給付、工傷醫療管理到醫療康復、工傷預防到浮動費率等一整套工傷保險配套政策,形成了較為完備的政策體系。改制企業老工傷人員工傷待遇補償問題極為復雜,稍有不慎,有可能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為了做好這項工作,我們堅持摸清情況,對照現行政策分類排隊,嚴格把關,并做好耐心細致的宣傳解釋工作。目前已累計為5720名工傷職工預留工傷費用11510萬元,解除了他們的后顧之憂。

          二、夯實工作基礎,規范工傷保險的管理模式

          工傷保險和各項社會保險一樣,成敗的關鍵在于科學、嚴格、有效的管理。為此,我市從基礎管理入手,逐步建立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醫療管理等“一體化”的管理模式,確保了工傷保險制度的穩健運行和可持續發展。

          一是規范工傷認定。我市建立了重大工傷事故現場勘查制度、疑難案件集體討論制度和定期會診制度,嚴格按《條例》規定的程序進行工傷認定。《工傷保險條例》實施以來,我市勞動保障部門累計作出工傷認定1300余件,其中有約4‰經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維持率和勝訴率均達100%,沒有發生一件工傷認定不合法、不準確。小陳老師工作室出品

          二是強化勞動能力鑒定。我市確定了10多家工傷定點醫療機構,建立了由40多名醫療專家組成的專家庫,檢查、鑒定時隨機抽選、臨時調度,切實做到“及時、客觀、公正”,杜絕和減少人為因素。近兩年,我們對500余家改制企業的1.2萬名老工傷職工,本著對傷殘職工負責、對用人單位負責、對工傷保險基金負責的態度,采取專家組進駐企業、分類組織鑒定等辦法,作出客觀公正的鑒定結論,較好地保障了企業及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三是加強工傷醫療管理。為切實加強工傷醫療管理,本著“保證治療、合理用藥、防止浪費”的原則,我們制定了工傷事故首診報告、工傷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工傷醫療費用審核和異地工傷管理等系列制度,推行“人性化”管理服務。既及時地解決了工傷職工治療康復中的實際問題,又有效地控制了工傷保險基金的不合理支出。我們對5000余名成建制駐外的職工和本地工傷醫療費預計超過5000元的工傷職工,建立工傷檔案,跟蹤管理。對高位截癱等重傷康復治療人員,則設立“家庭病床”,實行定期上門問診和后續管理。通過跟蹤管理服務,僅去年就核減不合理醫療費用支出36萬元,扣減違規醫療費用68萬元,有效地堵塞了漏洞。

          四是完善業務經辦程序。從1999年實施工傷保險,我市就設立了醫療、工傷、生育保險行政科室和經辦機構,在經辦機構內部設立了工傷、生育保險科室,配備了相應的工作人員。實施《工傷保險條例》后,進一步健全了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并在所屬縣(市)設立了工作站。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內部嚴格按《工傷保險經辦業務管理規程》開展工作,保證經辦業務科學、嚴謹、縝密。為了規范工傷醫療機構行為,減少基金流失,確保工傷職工能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治,對工傷定點醫療機構實行協議管理,定期考核。為了規范基金管理,對工傷保險基金中的工傷認定調查費、工傷預防費和勞動能力鑒定費采取按項目結算的方式,不單獨提取,按規定開支比例使用,確保了基金的安全、完整。

          三、加強綜合治理,形成事故預防的工作機制小陳老師工作室出品

          為確保工傷保險的健康發展,我們將工傷保險管理工作延伸到企業,建立預防工傷事故的工作機制,從源頭上控制工傷保險基金的支出。2005年,全市參保單位重大工傷事故發生率較上年下降43%,工傷人員人均醫療費由9688元減少到7662元,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率從79%降到51%。

          一是建立部門協調配合制度。我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與安監部門建立了互通信息、工傷事故會審制度,定期通報、交流工傷事故管理、傷殘等級鑒定及企業的安全狀況、職業病危害等信息,及時介入,未雨綢繆,以防止企業瞞報、漏報或遲報工傷事故而影響傷殘人員康復的現象,變被動的工傷賠償為積極的事故預防。

          二是推行“兩項費率”。根據行業或企業工傷事故頻率及風險概率實行行業差別費率和企業浮動費率,是發揮工傷保險事故預防作用功能最直接的手段。我市將企業的浮動費率與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率及工傷事故(職業病)發生率直接掛鉤,優則下浮,差則上調,拉開了工傷保險繳費費率,三類風險較大的行業繳費費率最高相差2.5個百分點。小陳老師工作室出品

          三是健全工傷保險獎懲機制。我市積極探索工傷保險獎懲制度,明確了可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列支6%的工傷預防費,主要用于培訓和對預防工傷事故、職業病成效顯著的用人單位進行獎勵。對每連續兩年未發生工傷事故和無工傷費用支出的企業,除對企業下浮費率外,還將獎勵在事故預防和工傷保險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企業和個人;對發生重大、特大或造成巨大傷亡事故的企業,除對本企業上浮費率外,安監部門還將對其進行懲罰。

          工傷事故報告范文第5篇

          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逐步發展,越來越多的矛盾和問題顯現出來,譬如:上市公司的治理問題、會計信息質量問題、非流通股的流通問題等,而其中的“非流通股的流通問題”即股權分置問題,是中國在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形成的特殊問題,也是一直困擾資本市場的制度性難題、中國資本市場與世界接軌的最大絆腳石。

          (一)股權分置改革的歷史由來股權分置問題是指中國股市因為特殊歷史原因和特殊的發展演變,中國A股市場的上市公司內部普遍形成了兩種不同性質的股票,即非流通股和社會流通股,這兩類股票形成了“不同股不同價不同權”的市場制度與結構。隨著資本市場的不斷發展,由于股權分置導致權利、義務、收益與風險的不對等、不平等,使之漸漸暴露出它的弊端。如股權分置使產權關系混亂、公司治理結構無法有效進行、企業管理決策無法民主化等,這都成為了企業產權改革和經濟體制改革深化的最大障礙。因此股權分置改革勢在必行。

          (二)股權分置改革的必要性股權分置改革勢在必行,其具體原因如下。

          其一,股權分置使非流通股和流通股股東的財務目標不一致。由于我國的歷史國情決定了大多數的股權掌握在少數的大股東手中,并且這部分股票屬于非流通股,而只有少部分股權掌握在流通股股東手中,這種局面造成了流通股股東和非流通股股東的權利與利益不一致,從而使得他們有著完全不同的財務目標。流通股以股票市價為基礎轉讓,因此流通股股東就要努力提高股票市價,所以流通股的財務目標是股價最大化。非流通股由于無法通過二級市場的買賣獲取資本利得收益,因此他們通常是通過以犧牲流通股股東利益為基礎,實現控股股東財富的最大化。

          其二,股權分置嚴重影響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由于兩者交易方式的不同造成兩者不同的股權價格,從而形成了一個公司的股份有兩種市場價格,造成整個資本市場價格體系的紊亂狀態,股票價格很難真實地反映企業的經營業績和市場的投資價值,價格信號的失真極易被人為操縱,加劇了市場的投機行為。在股權分置的制度下,“一股獨霸”從根本上削弱了股份制經濟本身具有的財產約束力和監督作用,使得公司治理結構嚴重扭曲,控制性大股東與中小投資者的問題無法協調。

          其三,股權結構方面過于強調國有股權的絕對控制地位導致控制權僵化。三分之二的法人股不可以通過公開市場流通,這意味著上市公司的大股東特別是其國企母公司,對上市公司具有不可動搖的控制權。這也意味著,如果某個大股東對企業的控制權如果運用不當,企業經營必然出問題,企業生產力將下降,利潤減少,股價下跌。具有中國特色的股權分置制度完全限制了企業控制權市場的存在與發展,有能力的大股東無法替代無能的大股東,持有爛股的小股東也就無法借收購兼并來改換投資方向,股市也就失去活力而一撅不振。可見,控制權僵化是中國上市企業及證券市場最大的限制。

          (三)我國股權分置改革的歷史進程我國股權分置改革漸進的經歷,依據政策者對于解決股權分置的相關提法以及具體的實施方法,基本上經歷了以下四個階段:國有股轉讓――國有股減持――國有股流通――股權分置改革。在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關于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引入了對價的概念,指出非流通股東要想獲得流通權需向流通股股東支付對價。對價的前提是一方為達到其經濟利益的最優化對可能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給予一個承諾來進行保護。對價的雙方是非流通股股東必須承諾其可流通不損害流通股股東的利益。通過股權分置改革,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發生了重大變化,對公司治理、優化治理結構、財務報告分析方面都有重大影響。

          二、股權分置改革對上市公司財務報告分析的影響

          股權分置改革給股票市場和上市公司帶來了巨大的沖擊和制度性的變化,而這些變化都將在財務報告中顯示出來,我們通過財務報告分析找出股權分置改革對其的影響。

          (一)股權分置改革對財務報告分析目標的影響由于股權分置時期,由于我國歷史國情,流通股東和非流通股東權利和利益不一致,進而二者具有不同的財務目標。而股權分置改革則改變了這種目標不一致的現狀,將流通股股東和非流通股股東的利益緊密的結合在一起。因此財務報告分析的目標也達到了最終的統一,即尋求最有價值的企業,最大化的實現股東的利益。這一改變使得產權更加清晰,而且在全流通實現后,可能會使得公司的股權更加分散,有利于股東之間的制衡,使得公司的行為更加趨向與公司所有股東的利益最大化。從這一點上而言,公司價值最大化會是公司進行各項經營活動、投資活動和籌資活動衡量的主要標準。

          (二)股權分置改革對財務報告分析內容的影響財務報告分析的內容仍然是公司的資產管理能力分析、負債管理分析、成長性分析和經營效率分析,但由于股改后資本市場機制的完善,股東在這方面的要求提高了。投資者多關注資本的回報率及公司成長性對股價的影響。因此,財務報告分析的內容將在整個資本市場上尋找可比的指標,在指標的權衡下找到去向,這更有利于夕陽產業的淘汰,迫使上市公司優化投資籌資的各項指標。

          (三)股權分置改革對市盈率可信度的影響股權分置改革消除了上市公司發展的制度障礙。消除了超額發行溢價和流通溢價,股市的價格體系不再扭曲,定價機制功能得以有效發揮,從而使市盈率水平有所“著落”,處于一個合理的投資區域。這種合理的市盈率的狀態有利于充分體現上市公司的市場價值和市場價格,使得市盈率成為橫向對比上市公司的價值的強有力杠桿,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投資價值,促使投資者對上市公司的投資價值作出合理判斷、得出合理決策,引導資金的正確流向。

          (四)股權分置改革對盈利能力分析的影響具體影響有以下幾點:

          其一,經營活動對盈利能力的影響。在股權分置改革后,由于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股東同股同權同利,從而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非流通股侵犯流通股股東利益的行為。而且所有的股東更多的是來關注上市公司所能實現的最大價值,即使他們的利益最大化,而非僅僅關注凈資產。

          其二,籌資活動對盈利能力的影響。股權分置時期,上市公司只要以高于凈資產價格的投資收益率項目進行股權融資,都是符合非流通股股東利益的,因而會得到他們的支持并得以實施。而這便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流通股股東的利益。股改后,在全流通時期,上市公司只有為投資收益率水平大于投資者目前在市場上要求的投資回報率的再融資項目進行股權融資,才是對全體股東有利的,才能得到股東的支持并實施。

          其三,投資活動對盈利能力的影響。由于股權分置改革后,股權并不是一股獨大,而是趨于分散的,因此使得控制權轉移變得相對容易。這樣便會削弱并購壁壘,從而使得公司間的戰略并購變得容易,從而能夠促進并購雙方的健康發展,進而會提高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

          其四,股利政策對盈利能力的影響。股利分配政策已經成為了上市公司一項必不可少的利潤分配方式,并發揮著重要的作用。股權分置時代,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非理性化,比如通過保留現金、不分或少分股利等使大股東謀取更多的控制權收益。而股改后,實現了股票的全流通,股權結構更加合理,解決了非流通股和流通股之間的利益沖突,進而完善了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此外,隨著資本市場的逐步健全,我們應借鑒成熟證券市場的經驗,規范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

          三、結論

          股權分置改革對我國資本市場的長遠發展意義深遠,有力的推動了資本市場步入更健康的發展軌道和穩定的發展環境。然而我們必須意識到股改并不能解決中國證券市場發展的全部問題。上市公司財務報告在資產負債的管理、成長性、經營效率等方面的改善,短期內并不明顯,但隨著上市公司股權結構的改善,進而是資本結構的改善,各項財務指標將成為股市價值投資者關注的焦點,其優化也將成為公司的重點考慮范圍。因此隨著資本市場的不斷完善,財務報告分析所發揮的作用將會越來越大,我們在財務報告分析過程中應特別關注股權分置改革所帶來的影響。希望能夠適應股權分置改革時代的特點,不斷完善資本市場的法律制度體系,提高政府資本市場監管能力,以進一步推動資本市場向更高階段發展。